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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窈窕其容,淑[A148]其姿。爛其如雲,瞻我母儀。

Reading edition

曰天之妹,作合惟宜。粲然舞抃,疇不肅祗。

皇后降坐,《徽安》

寶字煌煌,冊書粲粲。副笄加飾,禕褕有爛。

祗若帝休,委蛇樂衎。億萬斯年,永膺宸翰。

皇帝歸閣,《泰安》

太任徽音,太姒是嗣。則百斯男,周室以熾。

天子萬年,受茲女士。如姒事任,從以孫子。

淳熙三年發皇后冊寶十三首

皇帝升坐,《乾安》

赫赫惟皇,如日之光。肅肅惟後,如月之常。

禮行一時,明照無疆。天子蒞止,疇敢不莊!

冊寶入門,《正安》

蔔月惟良,練辰斯臧。臣工在庭,劍佩瑲瑲。

來汝凝丞,明命是將。有淑其儀,無或怠遑。

冊寶出門,《正安》

刻簡以瑉,鑄寶以金。持節伊誰?時惟四鄰。

自我文德,達之穆清。委蛇委蛇,往迄于成。

皇帝降坐,《乾安》

冊行何曏?於門東偏。禮備樂成,合扇鳴鞭。

皇舉玉趾,如天之旋。燕及家邦,億萬斯年。

皇后出閣,《坤安》

椒塗蘭馭,河潤山容。副笄在首,禕衣被躬。

靜女其姝,實翼實從。自彼西閣,聿來殿中。

冊寶入門,《宜安》

德隆位尊,禮厚文縟。乃篆斯金,乃鏤斯玉。

群公盈門,執事有肅。願言保之,永鎮坤軸。

皇后降殿,《承安》

規殿沉沉,葉氣旼々。明章婦順,表正人倫。

躡是左墄,暨於中庭。尚宮顯相,罔有弗欽。

皇后受冊寶,《成安》

備物典冊,樂之鼓鐘。拜而受之,極其肅雍。

司言司寶,各以職從。行地有慶,與天無窮。

皇后升坐,《和安》

容典既膺,壺儀既正。羽衛外列,揚顏中映。

如帝如天,以莊以靚。六宮承式,《二南》流詠。

內命婦入門,《惠安》

《葛覃》節用,《樛木》逮下。形為嬪則,夙已心化。

茲臨長秋,遂正諸夏。以慶以祈,百祥來迓。

外命婦入門,《咸安》

碩人其頎,公侯之妻。翟茀以朝,象服是宜。

如星之共,溯月之輝。母儀既瞻,群心則夷。

皇后降坐,《徽安》

窈窕淑女,備六服兮。陟降多儀,聳群目兮。

內治允備,陰教肅兮。宜君宜王,綏有福兮。

皇后歸閣,《泰安》

天監有周,是生太任。亦有太姒,嗣其徽音。

孰如兩宮,慈愛相承!思齊之盛,複見於今。

淳熙十六年皇后冊寶十三首

皇帝升坐,《乾安》

乾位既正,坤斯順承。日麗於天,月斯溯明。

惟帝受命,惟帝並登。黼扆尊臨,典冊是行。

冊寶入門,《正安》

乃協良辰,維春之宜。乃詔近弼,來汝相儀。

九門洞開,文物華輝。聲詩載歌,於以侑之。

冊寶出門,《正安》

有璽范金,有冊鏤瓊。汝使汝介,持節以行。

禮始文德,達于穆清,是恪是虔,依我和聲。

皇帝降坐,《乾安》

鼓鐘喤々,磬筦鏘鏘。劍佩充庭,濟濟洋洋。

禮典告備,皇心樂康。于萬斯年,受福無疆。

穆清殿受冊寶,皇后出閣,《坤安》

懿范柔容,如月斯輝。駕厥翟輅,被以禕衣。

九禦從之,如雲祁祁。典冊是承,心焉肅祗。

冊寶入門,《宜安》

華榱璧璫,有馨椒殿。備物來陳,多儀式煥。

曰冊曰寶,是刻是彖。並舉以行,皇矣懿典。

皇后降殿,《承安》

禕褕盛服,有恪其容。是陟是降,相以尚宮。

金殿玉階,聿來於中。展詩應律,載詠肅雍。

皇后受冊寶,《成安》

帝有顯命,稟於親慈。後德克承,拜而受之。

人倫既正,王化是基。億載萬年,永祚坤儀。

皇后升坐,《和安》

帝慶三宮,膺受寶冊。禦於中闈,載欣載惕。

乃敷陰教,乃明《內則》。翼翼魚貫,罔不承式。

內命婦入門,《惠安》

掖庭頒官,於位有四。嘒彼小星,撫以德惠。

熙焉如春,育焉如地。慶禮聿成,靡弗鹹喜。

外命婦入門,《咸安》

魚軒鼎來,象服是宜。班於內庭,率禮惟祗。

化以婦道,時惟母儀。是慶是類,于胥樂兮。

皇后降坐,《徽安》

正位長秋,容典備矣。王假有家,人倫至矣。

儷極伣天,多受祉矣。蟄蟄螽斯,宜孫子矣。

皇后歸閣,《泰安》

維天佑宋,盛事相仍。崇號三宮,甫茲浹辰。

肇正中闈,縟禮載陳。邦家之慶,曠古無倫。

皇帝升坐,《乾安》

乾健坤順,群生首資。日常月升,四時葉熙。

帝嗣天曆,後崇母儀,黼黻承暉,王化是基。

使副入門,《正安》

熛闕蟺{艸枼},璧門雲龍。烈文維輔,翊奉有容。

典章煇明,彝度肅雍。蕆時縟儀,登于璿宮。

冊寶出門,《正安》

金晶麗輝,璧葉含春。贊夏之翼,繹虞之嬪。

樂序《韶》亮,禮文藻新。辟公相成,物采彬彬。

皇帝降坐,《乾安》

帟旒雲舒,金秀充庭。璿衛鑾華,蒨佩垂糸呈。

皇容熙備,柔儀順承。三宮齊歡,萬福昭膺。

皇后出閣,《坤安》

驂翟崇容,禕鞠陳衣。戾止蘭殿,夙興椒闈。

淑正宣華,粹明騰輝。欽若有承,嗣音之徽。

冊寶入門,《宜安》

禕帟流光,慶祥增衍。編玉鏤德,螭金溢篆。

粹猷藻黼,徽文華顯。《二南》聲詩,于時昭闡。

皇后降殿,《承安》

翬珩煥采,趨節風韶。陟降墄陛,奉將英瑤。

辟道承薰,嬪儀揚翹。是敬是祗,德音孔昭。

皇后受冊寶,《成安》

帝奉太室,後儀成之。帝養三宮,後志承之。

德如《關雎》,盛如《螽斯》。宜君宜王,百世本支。

皇后升坐,《和安》

肅肅壺彝,雍雍陰教。險詖自防,警戒是效。

中闈端委,列禦胥告。其思輔順,永翼帝孝。

內命婦入門,《惠安》

天子九嬪,王宮六寢。有燁令儀,載秩華品。

福履綏將,節用躬儉。矢其德音,於以來諗。

外命婦入門,《咸安》

象服之文,《鵲巢》之風。化以婦道,覲于內宮。

采蘋澗濱,采藻澗中。夙夜在公,贊彼累功。

皇后降坐,《和安》

光佑晏甯,惠慈燕喜。壽仁並崇,家邦均祉。

懿文交舉,壺冊嗣美。維億萬年,愛敬惟似。

皇后歸閣,《泰安》

天心仁佑,坤德世昭。灼有慈范,著於累朝。

儉以贊虞,勤以承堯。是用則效,共勵夙宵。

嘉泰三年皇后冊寶十三首

皇帝升坐,《乾安》

茂建坤極,容典聿新。天命所贊,慈訓是遵。

肅涓穀旦,躬禦紫宸。鴻禧累福,駢賚翕臻。

使副入門,《正安》

端門曉辟,瑞氣雲凝。有儼良輔,踵武造廷。

肅肅王命,是將是承。登冊穆清,萬歲永膺。

冊寶出門,《正安》

瑤冊玉寶,爛然瑞輝。旁翼絳節,上承紫微。

璆鳴朝佩,徐出獸扉。登進坤極,益彰典徽。

皇帝降坐,《乾安》

天臨黼扆,雲集弁纓。金石遞奏,典禮備成。

玉趾緩步,龍駕翼行。言旋北極,永燕西清。

皇后出閣,《乾安》

日薰椒屋,雲靄璧門。有華瑞節,來自帝閽。

統天惟乾,合德者坤。我龍受之,福祿永繁。

冊寶入門,《宜安》

虹輝燦爛,雲篆綢繆。絳節前導,瑞光上浮。

瑤階玉扉,即集長秋。欽承天寵,永荷帝休。

皇后降殿,《承安》

瑤殿清閟,玉墄坦夷。禕衣副珈,陟降不遲。

寶冊聿至,載肅載祗。禮儀昭備,福履永綏。

皇后受冊寶,《成安》

日月臨燭,乾坤覆持。明並二曜,德合兩儀。

光媲宸極,共恢化基。膺受茂典,億載永宜。

皇后升坐,《和安》

寶璽瑤冊,既祗既承。繡裀藻席,載躋載升。

柔儀肅穆,瑞命端凝。永膺多福,如川方增。

內命婦入門,《惠安》

服煥盛儀,班分華致。九嬪婦職,六寢內治。

參差荇菜,求勤寤寐。烝然來思,相禮贊祭。

外命婦入門,《咸安》

婦榮於室,通籍禁中。班列有次,車服有容。

佐我《關雎》,《鵲巢》之風。被之僮僮,曷不肅雍!

皇后降坐,《徽安》

金石具舉,典禮茂明。淑慎其止,遹觀厥成。

瓊琚微動,鳳輦翼行。儀光媲極,德邁嬪京。

皇后歸閣,《泰安》

寶坐即興,鳳輿戒行。奏解嚴辦,歸燕邃清。

問安壽慈,奉宗祊。彌千萬年,內助聖明。

嘉定十五年皇帝受「恭膺天命之寶」三首

《恭膺天命》之曲,太簇宮

我祖受命,恭膺於天。爰作玉寶,載祗載虔。

申錫無疆,神聖有傳。昭茲興運,于萬斯年!

《舊疆來歸》之曲,太簇宮

于穆我皇,之德之純。涵濡群生,矧我遺民。

運齊跨晉,輪貢效珍。土宇日辟,一視同仁。

《永清四海》之曲,太簇宮

我祖我宗,德厚澤深。于皇繼序,益單厥心。

天人協扶,一統有臨。乾坤清夷,振古斯今。

至道元年冊皇太子二首

太子出入,《正安》

主鬯之重,允屬賢明。承華肇啟,上嗣騰英。

禮修樂舉,育德開榮。一人元良,萬邦以寧。

群臣稱賀,《正安》

皇儲既建,聖祚無疆。鸞旌列敘,雞戟分行。

前星有爛,瑞日重光。際天接聖,溫文允臧。

天禧三年冊皇太子一首

太子出入,《明安》

明《離》之象,少陽之位。固邦為本,體天作貳。

儀范克溫,禮章斯備。丕宣令猷,恭守宗器。

乾道元年冊皇太子四首

皇帝升坐,《乾安》

宋受天命,聖緒無疆。惟懷永圖,乃登元良。

涓選休辰,冊書是將。黼坐天臨,穆穆皇皇。

太子入門,《明安》

于維皇儲,玉潤金聲。體《震》之洊,重《離》之明。

冊寶具舉,環佩鏘鳴。守器承祧,惟邦之榮。

太子出門,《明安》

樂備既奏,和聲沖融。玉簡金書,翔鸞戲鴻。

下拜登受,旋于青宮。儀辰作貳,垂休無窮。

皇帝降坐,《乾安》

我禮備成,我駕言旋。降坐而蹕,奏鼓淵淵。

國本既定,保佑自天。克昌厥後,何千萬年。

乾道七年冊皇太子四首

皇帝升坐,《乾安》

建儲以賢,辟宮於東。典冊既備,筮占既從。

濟濟卿士,鏘鏘鼓鐘。天子戾止,盛哉禮容。

太子入門,《明安》

琱瑉瑳々,篆金煌煌。對揚於庭,是承是將。

星重其暉,日重其光。觀瞻以懌,國有元良。

太子出門,《明安》

淵中象德,玉裕凝姿。進退周旋,有肅其儀。

既定國本,益隆慶基。燕及兩宮,福祿如茨。

皇帝降坐,《乾安》

儲副豫定,器之公兮。冊授孔時,禮之隆兮。

天步遲遲,旋九重兮。壽祉萬年,德無窮兮。

嘉定二年冊皇太子四首

皇帝升坐

于皇我宋,受命於天。升儲主鬯,衍慶蔔年。

典冊告備,庭工載虔。萬乘蒞止,端冕邃延。

太子入門受冊寶

太極端禦,少陽肅祗。瑉簡斯鏤,袞服孔宜。

式奏備樂,乃陳盛儀。下拜登受,永言保之。

太子受冊寶出門

明兩承曜,作貳宣猷。茂德金昭,令譽川流。

豫定厥本,永貽乃謀。三朝致養,問寢龍樓。

皇帝降坐

《震》洊體象,我儲明兮。渙揚顯冊,我禮成兮。

大駕言旋,警蹕鳴兮。燕祉無疆,邦之榮兮。

寶祐二年皇子冠二十首

皇帝將出文德殿,《隆安》

于皇帝德,乃聖乃神。本支百世,立愛惟親。

敬共冠事,以明人倫。承天右序,休命用申。

賓贊入門,《祗安》

豐芑詒謀,建爾元子。揆禮儀年,筮賓敬事。

八音克諧,嘉賓至止。于以冠之,成其福履。

賓贊出門,《祗安》

禮國之本,冠禮之始。賓升自西,維賓之位。

于著於阼,維子之義,厥惟欽哉,敬以從事。

皇帝降坐,《隆安》

路寢辟門,黼坐恭己。群公在庭,所重維禮。

正心齊家,以燕翼子。于萬斯年,王心載喜。

皇子初行

有來振振,月重輪兮。瑜玉在佩,綦組明兮。

左徵右羽,德結旌兮。步中《采薺》,矩彠循兮。

賓贊入門

我有嘉賓,直大以方。亦既至止,厥德用光。

冠而字之,厥義孔彰。表裏純備,黃耇無疆。

皇子詣受制位

吉圭休成,其日南至。天子有詔,冠爾皇嗣。

為國之本,隆邦之禮。拜而受之,式共敬止。

皇子升東階

茲惟阼階,厥義有在。曆階而升,敬謹將冠。

經訓昭昭,邦儀粲粲。正纚賓筵,壽考未艾。

皇子升筵

秩秩賓筵,籩豆孔嘉。帝子至止,衿纓振華。

周旋陟降,禮行三加。成人有德,匪驕匪奢。

初加

帝子惟賢,懋昭厥德。跪冠于房,玄冠有特。

鼓鐘喤々,威儀抑抑。百禮既洽,祚我王國。

初醮

有賓在筵,有尊在戶。磬管將將,醮禮時舉。

跪觴祝辭,以永燕譽。寶祚萬年,磐石鞏固。

再冠

《複》爻肇祥,《震》維標德。乃共皮弁,其儀不忒。

體正色齊,維民之則。璿霄眷佑,國壽箕翼。

再醮

冠醮之義,匪酬匪酌。於戶之西,敬共以恪。

金石相宣,冠醮相錯。帝祉之受,施及家國。

三加

善頌善禱,三加彌尊。爵弁峨峨,介珪溫溫。

陽德方長,成德允存。燕及君親,厥祉孔蕃。

三醮

席於賓階,禮義以興。受爵執爵,多福以膺。

匪惟服加,德加愈升。匪惟德加,壽加愈增。

皇子降

命服煌煌,跬步中度。慶輯皇闈,化行海宇。

禮具樂成,惕若戒懼。寶璐厥躬,有秩斯祜。

朝謁皇帝將出

皇王烝哉,令聞不已!燕翼有謀,冠醮有禮。

百僚在庭,遹相厥事。頌聲所同,嘉受帝祉。

皇子再拜

青社分封,前星啟焰。繁弱綏章,厥光莫揜。

容稱其德,蓄學之驗。芳譽敷華,大圭無玷。

皇子退

玄袞黼裳,垂徽永世。勉勉成德,是在元子。

胙土南賓,厥旨孔懿。充一忠字,作百無愧。

皇帝降坐

愛始於親,聖盡倫兮。元子冠字,邦禮成兮。

天步舒徐,皇心寧兮。家人之吉,億萬春兮。

淳化鄉飲酒三十三章

鹿鳴呦呦,命侶與儔。宴樂嘉賓,既獻且醻。

獻醻有序,休祉無疆。展矣君子,邦家之光。

鹿鳴呦呦,在彼中林。宴樂嘉賓,式昭德音。

德音愔愔,既樂且湛。允矣君子,賓慰我心。

鹿鳴呦呦,在彼高岡。宴樂嘉賓,吹笙鼓簧。

幣帛戔戔,禮儀蹡々。樂只君子,利用賓王。

鹿鳴相呼,聚澤之蒲。我樂嘉賓,鼓瑟吹竽。

我命旨酒,以燕以娛。何以贈之?玄纁粲如。

鹿鳴相邀,聚場之苗。我美嘉賓,令名孔昭。

我命旨酒,以歌以謠。何以置之?大君之朝。

鹿鳴相應,聚山之荊。我燕嘉賓,鼓簧吹笙。

我命旨酒,以逢以迎。何以薦之?揚于王庭。

右《鹿鳴》六章,章八句。

瞻彼南陔,時物嘉良。有泉清泚,有蘭馨香。

晨飲是汲,夕膳是嘗。慈顏未悅,我心靡遑。

嬉嬉南陔,眷眷慈顏。和氣怡色,奉甘與鮮。

事親是宜,事君是思。虔勖忠孝,邦家之基。

右《南陔》二章,章八句。

洋洋嘉魚,佇以美罛。君子有道,嘉寶式燕以娛。

洋洋嘉魚,佇以芳罟。君子有德,嘉賓式歌且舞。

我有宮沼,龜龍擾之。君子有禮,嘉賓式貴表之。

我有宮藪,麟鳳來思。君子有樂,嘉賓式慰勤思。

相彼嘉魚,爰縱之壑。我有旨酒,嘉賓式燕以樂。

相彼嘉魚,在漢之粱。我有旨酒,嘉賓式燕以康。

森森喬木,美蔓榮之。我有旨酒,嘉賓式燕宜之。

喈喈黃鳥,載飛載止。我有旨酒,嘉賓式燕且喜。

右《嘉魚》八章,章四句。

崇丘峨峨,動植斯屬。高既自遂,大亦自足。

和風斯扇,膏雨斯沐。我仁如天,以亭以育。

崇丘巍巍,動植其依。高大之性,各極爾宜。

王道坦坦,皇猷熙熙。仁壽之域,烝民允躋。

右《崇丘》二章,章八句。

關雎於飛,洲渚之湄。自家刑國,樂且有儀。

鬱鬱芳蘭,幽人擷之。溫溫恭人,哲後求之。

求之無斁,寤寐所屬。罄爾一心,受天百祿。

鬱鬱芳蘭,雨露滋之。溫溫恭人,圭組縻之。

鬱鬱芒蘭,佩服珍之。溫溫恭人,福履綏之。

關雎蹌蹌,集水之央。好求賢輔,同揚德光。

蘋蘩芳滋,同誰掇之。願言賢德,靡日不思。

偶其賢德,輔成已職。永配玉音,服之無斁。

潔其粢盛,中心匪寧。薦於宗廟,助君德馨。

賢淑來思,人之表儀。風化天下,何樂如之!

右《關雎》十章,章四句。

彼鵲成巢,爾類攸處。之子有歸,瓊瑤是祖。

彼鵲成巢,爾類攸匹。之子有行,錦繡是飾。

彼鵲成巢,爾類攸共。之子有從,蘭蓀是奉。

伊鵲成巢,珍禽戾止。婉彼佳人,配于君子。

伊鵲營巢,珍禽攸處。內助賢侯,弼於明主。

伊鵲營巢,珍禽輯睦。均養嘉雛,致於蕃育。

右《鵲巢》六章,章四句。

大觀聞喜宴六首

狀元以下入門,《正安》

多士濟濟,於彼西雍。欽肅威儀,亦有斯容。

烝然來思,自西自東。天畀爾祿,惟王其崇。

初舉酒,《賓興賢能》

明明天子,率由舊章。思樂泮水,光于四方。

薄采其芹,用賓于王。我有好爵,置彼周行。

再酌,《于樂辟雍》

樂只君子,式燕又思。服其命服,攝以威儀。

鐘鼓既設,一朝醻之。德音是茂,邦家之基。

三酌,《樂育英才》

聖謨洋洋,綱紀四方。烝我髦士,觀國之光。

遐不作人,而邦其昌。以燕天子,萬壽無疆。

四酌,《樂且有儀》

我求懿德,烝然來思。籩豆靜嘉,式燕綏之。

溫溫其恭,莫不令儀。追琢其章,髦士攸宜。

五酌,《正安》

思皇多士,揚于王庭。鐘鼓樂之,肅邕和鳴。

威儀抑抑,既安且寧。天子萬壽,永觀厥成。

政和鹿鳴宴五首

初酌酒,《正安》

思樂泮水,承流辟雍。思皇多士,賁然來從。

邕邕濟濟,四方攸同。登于天府,維王是崇。

再酌,《樂育人才》

鐘鼓皇皇,磬筦鏘鏘。登降維時,利用賓王。

髦士攸宜,邦家之光。媚于天子,事舉言揚。

三酌,《賢賢好德》

鳴鹿呦呦,載弁俅俅。烝然來思,旨酒思柔。

之子言邁,泮渙爾遊。於彼西雍,對揚王休。

四酌,《烝我髦士》

首善京師,灼于四方。烝我髦士,金玉其相。

飲酒樂曲,吹笙鼓簧。勉戒徒禦,觀國之光。

五酌,《利用賓王》

遐不作人,天下喜樂。何以況之?鳶飛魚躍。

既勸之駕,獻酬交錯。利用賓王,縻以好爵。

志第九十三樂十五(鼓吹上)

鼓吹者,軍樂也。昔黃帝涿鹿有功,命岐伯作凱歌,以建威武、揚德風、厲士諷敵。其曲有《靈夔競》、《雕鶚爭》、《石墜崖》、《壯士怒》之名,《周官》所謂「師有功則凱歌」者也。漢有《朱鷺》等十八曲,短簫鐃歌序戰伐之事,黃門鼓吹為享宴所用,又有騎吹二曲。說者謂列於殿庭者為鼓吹,從行者為騎吹。魏、晉而下,莫不沿尚,始有鼓吹之名。江左太常有鼓吹之樂,梁用十二曲,陳二十四曲,後周亦十五曲。唐制,大駕、法駕、小駕及一品而下皆有焉。

宋初因之,車駕前後部用金鉦、節鼓、鼓、大鼓、小鼓、鐃鼓、羽葆鼓、中鳴、大橫吹、小橫吹、觱栗、桃皮觱栗、簫、笳、笛,歌《導引》一曲。又皇太子及一品至三品,皆有本品鼓吹。凡大駕用一千五百三十人為五引,司徒六十四人,開封牧、太常卿、御史大夫、兵部尚書各二十三人。法駕三分減一,用七百六十一人為引,開封牧、御史大夫各一十六人。小駕用八百一十六人。太常鼓吹署樂工數少,每大禮,皆取之于諸軍。一品已下喪葬則給之,亦取于諸軍。又大禮,車駕宿齋所止,夜設警場,用一千二百七十五人。奏嚴用金鉦、大角、大鼓,樂用大小橫吹、觱栗、簫、笳、笛,角手取于近畿諸州,樂工亦取於軍中,或追府縣樂工備數。歌《六州》、《十二時》,每更三奏之。大中祥符六年,以其煩擾,詔罷追集,悉以禁兵充,常隸太常閱集。七年,親享太廟,登歌始作,聞廟外奏嚴,遂詔:行禮之次,權罷嚴警;禮畢,仍複故。

凡祀前一日,上禦青城門觀奏嚴。若車駕巡幸,則夜奏於行宮前,人數減於大禮,凡用八百八十人。真宗崇奉聖祖,亦設儀衛,別作導引曲,今附之。

《兩朝志》雲:「大駕千七百九十三人,法駕千三百五人,小駕千三十四人,人數多於前。

鑾駕九百二十五人。迎奉祖宗禦容或神主祔廟,用小鑾駕三百二十五人,上宗廟諡冊二百人,其曲即隨時更制。」

自天聖已來,帝郊祀、躬耕籍田,皇太后恭謝宗廟,悉用正宮《降仙台》、《導引》、《六州》、《十二時》,凡四曲。景祐二年,郊祀減《導引》第二曲,增《奉禋歌》。初,李照等撰警嚴曲,請以《振容》為名,帝以其義無取,故更曰《奉禋》。其後袷享太廟亦用之。大享明堂用黃鐘宮,增《合宮歌》。凡山陵導引靈駕,章獻、章懿皇后用正平調,仁宗用黃鐘羽,增《昭陵歌》。神主還宮,用大石調,增《虞神歌》。凡迎奉祖宗禦容赴宮觀、寺院並神主祔廟,悉用正宮,惟仁宗禦容赴景靈宮改用道調,皆止一曲。

皇祐中大饗明堂,帝謂輔臣曰:「明堂直端門,而致齋於內,奏嚴於外,恐失靖恭之意。」詔禮官議之,鹹言:「警場本古之鼛鼓,所謂夜戒守鼓者也。王者師行、吉行皆用之。今乘輿宿齋,本緣祀事,則警場亦因以警眾,非徒取觀聽之盛,恐不可廢。若以奏嚴之音去明堂近,則請列於宣德門百步之外,俟行禮時,罷奏一嚴,亦足以稱虔恭之意。」帝曰:「既不可廢,則祀前一夕邇於接神,宜罷之。」

熙寧中,親祠南郊,曲五奏,正宮《導引》、《奉禋》、《降仙台》;祠明堂,曲四奏,黃鐘宮《導引》、《合宮歌》:皆以《六州》、《十二時》。永厚陵導引、警場及神主還宮,皆四曲,虞主祔廟、奉安慈聖光獻皇后山陵亦如之。諸後告遷、升祔、上仁宗、英宗徽號,迎太一宮神像,亦以一曲導引,率因事隨時定所屬宮調,以律和之。

元豐中,言者以鼓吹害雅樂,欲調治之,令與正聲相得。楊傑言:「正樂者,先王之德音,所以感召和氣、格降上神、移變風俗,而鼓吹者,軍旅之樂耳。蓋鼓角橫吹,起于西域,聖人存四夷之樂,所以一天下也;存軍旅之樂,示不忘武備也。'鞮鞻氏掌夷樂與其聲歌,祭祀則龠而歌之,燕亦如之。'今大祀,車駕所在,則鼓吹與武嚴之樂陳於門而更奏之,以備警嚴。大朝會則鼓吹列于宮架之外,其器既異先代之器,而施設概與正樂不同。國初以來,奏大樂則鼓吹備而不作,同名為樂,而用實異。雖其音聲間有符合,而宮調稱謂不可淆混。故大樂以十二律呂名之,鼓吹之樂則曰正宮之類而已。乾德中,設鼓吹十二案,制氈床十二,為熊羆騰倚之狀。每案設大鼓、羽葆鼓、金錞各一,歌、簫、笳各二。又有叉手笛,名曰拱宸管,考驗皆與雅音相應,列于宮縣之籍,編之令式。

若以律呂變易夷部宮調,則名混同而樂相紊亂矣。」遂不復行。

元符三年七月,學士院奏:「太常寺鼓吹局應奉大行皇帝山陵鹵簿、鼓吹、儀仗,並嚴更、警場歌詞樂章,依例撰成。靈駕發引至陵所,仙呂調《導引》等九首,已令樂工協比聲律。」從之。

政和七年三月,議禮局言:「古者鐃歌、鼓吹曲各易其名,以紀功烈。今所設鼓吹,唯備警衛而已,未有鐃歌之曲,非所以彰休德、揚偉績也。乞詔儒臣討論撰述,因事命名,審協聲律,播之鼓吹,俾工師習之。凡王師大獻,則令鼓吹具奏,以聳群聽。」從之。十二月,詔《六州》改名《崇明祀》,《十二時》改名《稱吉禮》,《導引》改名《熙事備成》,六引內者,設而不作。

紹興十六年,臣僚言:「國家大饗、乘輿齋宿必設警場,肅儀衛而嚴祀事。樂工隸太常,歌詞備三疊,累朝以來皆用之。比者郊廟行事,率代以鉦、鼓,取諸殿司。夫軍旅、祭祀,事既異,宜樂聲清濁,用以殊尚。鉦、鼓、鳴角列於鹵簿中,所以示觀德之盛,宜詔有司更制,兼籍鼓吹樂工以時閱習,遇熙事出而用之。」有司請下軍器所造節鼓一,奏嚴鼓一百二十,鳴角亦如之,金鉦二十有四。太常前後部振作通用一千八百五十七人,而鼓吹益盛。

孝宗隆興二年,兵部言:「奉明詔,大禮乘輿服禦,除玉輅、平輦等外,所用人數並從省約。內鼓吹合用八百四十一人,止用五百八十八人;警場合用二百七十五人,止用一百三十人。」淳熙中大閱,帝自祥曦殿戎服而出,皇太子、親王、執政以下並從,諸將皆介胄乘馬導駕,軍器分衛前後,奏隨軍鼓管大樂。上尋易金甲,乘馬升將台,殿帥舉黃旗,諸軍呼拜,奏發嚴,中軍鳴角。馬步簇隊,連三鼓。至四鼓,舉白旗,中軍鼓聲旗應,乃變方陣。別高一鼓,馬步軍出陣。別高一鼓,各歸部隊。五鼓舉黃旗,變員陣。又鼓,舉赤旗,變銳陣;青旗變直陣。收鼓訖,一金止,重鼓鳴角,簇隊放教。此其凡也。

開寶元年南郊三首

《導引》

氣和玉燭,睿化著鴻明,緹管一陽生。郊禋盛禮燔柴畢,旋軫鳳凰城。森羅儀衛振華纓,載路溢歡聲。皇圖大業超前古,垂象泰階平。歲時豐衍,九土樂升平,睹寰海澄清。道高堯、舜垂衣治,日月並文明。《嘉禾》、《甘露》登歌薦,雲物煥祥經。兢兢惕惕持謙德,未許禪雲、亭。

《六州》

嚴夜警,銅蓮漏遲遲。清禁肅,森陛戟,羽衛儼皇闈。角聲勵,鉦鼓攸宜。金管成雅奏,逐吹逶迤。薦蒼璧,郊祀神祗,屬景運純禧。京坻豐衍,群材樂育,諸侯述職,盛德服蠻夷。殊祥萃,九苞丹鳳來儀。膏露降,和氣洽,三秀煥靈芝。鴻猷播,史冊相輝。張四維,蔔世永固丕基。敷玄化,蕩蕩無為,合堯、舜文思。混並寰宇,休牛歸馬,銷金偃革,蹈詠慶昌期。

《十二時》

承寶運,馴致隆平,鴻慶被寰瀛。時清俗阜,治定功成,遐邇詠《由庚》。嚴郊祀,文物聲明。會天正,星拱奏嚴更,布羽儀簪纓。宸心虔潔,明德播惟馨。動蒼冥,神降享精誠。燔柴半,萬乘移天仗,肅鑾輅旋衡。千官雲擁,群後葵傾,玉帛旅明庭。《韶》、《濩》薦,金奏諧聲,集休亨。皇澤浹黎庶,普率洽恩榮。仰欽元後,睿聖貫三靈。萬邦甯,景貺福千齡。

真宗封禪四首

《導引》

民康俗阜,萬國樂升平,慶海晏河清。唐堯、虞舜垂衣化,詎比我皇明!九天寶命垂丕貺,雲物效祥英。星羅羽衛登喬嶽,親告禪雲、亭。汾陰雲:「星羅羽衛臨汾曲,親享答資生。」

我皇垂拱,惠化洽文明,盛禮慶重行。登封、降禪燔柴畢,汾陰雲:「告虔睢上皇儀畢。」

天仗入神京。雲雷布澤遍寰瀛,遐邇振歡聲。巍巍聖壽南山固,千載賀承平。

《六州》

良夜永,玉漏正遲遲。丹禁肅,周廬列,羽衛繞皇闈。嚴鼓動,畫角聲齊。金管飄雅韻,遠逐輕颸。薦嘉玉,躬祀神祗,祈福為黔黎。升中盛禮,增高益厚,登封檢玉,《時邁》合《周詩》。汾陰雲:「方丘盛禮,精嚴越古,陳牲檢玉,《時邁》展鴻儀。」

玄文錫,慶雲五色相隨。甘露降,醴泉湧,汾陰雲:「嘉禾合。」

三秀髮靈芝。皇猷播,史冊光輝。受鴻禧,萬年永固丕基。吾君德,蕩蕩巍巍,邁堯、舜文思。從今寰宇,休牛歸馬,耕田鑿井,鼓腹樂昌期。

《十二時》

聖明代,海縣澄清,惠化洽寰瀛。時康歲足,治定武成,遐邇賀升平。嘉壇上,昭事神靈。薦明誠,報本禪雲、亭,汾陰雲:「蠲潔答鴻寧。」

俎豆列犧牲。宸心蠲潔,明德薦惟馨。紀鴻名,千載播天聲。燔柴畢,汾陰雲:「親祀畢。」

雲罕回仙仗,慶鑾輅還京。八神卮蹕,四隩來庭,嘉氣覆重城。殊常禮,曠古難行,遇文明。仁恩蘇品匯,沛澤被簪纓。祥符錫祚,武庫永銷兵。育群生,景運保千齡。

告廟《導引》

明明我後,至德合高穹,祗翼勵精衷。上真紫殿回飆馭,示聖胄延鴻。躬承寶訓表欽崇,慶澤布寰中。告虔備物朝清廟,荷景福來同。

奉祀太清宮三首

《導引》

穹旻錫祐,盛德日章明,見地平天成。垂衣恭己干戈偃,億載祐黎氓。羽旄飾駕當春候,款謁屆殊庭。精衷昭感膺多福,夷夏保咸寧。聖君禦宇,祗翼奉三靈,已偃革休兵。區中海外鴻禧浹,恭館勵虔誠。九斿七萃著聲明,徯後徇輿情。丕圖寶緒承繁祉,率土仰隆平。

《六州》

千載運,寶業正遐昌。欽至道,崇明祀,盛禮邁前王。鑾輅動,萬騎騰驤。馳道紛彩仗,瑞日煌煌。奉秘檢,玉羽群翔,非霧滿康莊。躬朝真館,齊心繹思,順風俯拜,奠酒爇蕭薌。精衷達,飆輪降格昭彰。回羽旆,駐琱輦,舊地訪睢陽。享清廟,孝德輝光。屆靈場,星羅萬國珪璋。陳牲幣,金石鏘洋,景福降穰穰。垂衣法坐,恩覃群品,慶均海宇,聖壽保無疆。

《十二時》

乾坤泰,帝壽遐昌,宇縣樂平康。真遊降格,寶誨昭彰,宸蹕造仙鄉。崇妙道,精意齊莊。款靈場,潔豆薦芬芳,備樂奏鏗鏘。猶龍垂裕,千古播休光。極褒揚,明號洽徽章。朝修展,春豫諧民望,睹文物煌煌。言旋羽衛,肅設壇場,報本達蕭薌。申嚴祀,禮備烝嘗,答穹蒼。純禧沾品匯,慶賚浹窮荒。封人獻壽,德化掩陶唐。保綿長,錫祐永無疆。

亳州回詣玉清昭應宮一首

《導引》

秘文鏤玉,金閣奉安時,旌蓋儼仙儀。珠旒俯拜陳章奏,精意達希夷。卿雲鬱鬱曜晨曦,玉羽拂華枝。靈心報貺垂繁祉,寶祚永隆熙。

親享太廟一首

《導引》

躬朝太室,列聖大功宣,彩仗耀甘泉。秘文升輅空歌發,一路覆祥煙。珠旒薦獻極精虔,列侍儼貂蟬。穰穰降福均寰宇,垂拱萬斯年。

南郊恭謝三首

《導引》

重熙累盛,睿化暢真風,尊祖奉高穹。林棼彩仗明初日,瑞氣滿晴空。玉鑾徐動出環宮,虔鞏罄宸衷。禮成均慶人神悅,聖壽保無窮。

《六州》

承天統,聖主應昌辰。寶籙降,飆遊至,瑞命慶惟新。崇大號,仰奉高真。獻歲當初吉,天下皆春。謁秘宇,藻衛星陳,薌靄極紛綸。瓊編焜耀,仙衣綷糸蔡,垂旒俯拜,薦獻禮惟寅。芬芳備,精衷上達穹旻。尊道祖,享清廟,助祭萬方臻。升泰畤,縟典彌文。侍群臣,漢庭儒雅彬彬。煙飛火舉,畢嚴禋,天地降氤氳。高臨華闕,恩覃動植,慶延宗社,聖壽比靈椿。

《十二時》

亨嘉會,萬宇歡康,聖化邁陶唐。元符錫命,天鑒昭彰,徽號奉琳房。陳縟禮,獻歲惟良。耀旂章,翠輦駐仙鄉,睿意極齊莊。仙衣渥彩,玉冊共熒煌。薦芬芳,飆馭降靈場。回雲罕,尊祖趨仙宇,金石韻鏘洋。聿朝清廟,躬奠瑤觴,報本國之陽。執籩豆,列侍貂榼,對穹蒼。洪恩霈夷夏,大慶浹家邦。垂衣紫極,聖壽保遐昌。集祺祥,地久與天長。

天書《導引》七首

詣泰山

我皇纘位,覆燾合穹旻,秘籙示靈文。齊居紫殿膺玄貺,降寶命氤氳。奉符讓德事嚴禋,檢玉陟天孫。垂鴻紀號光前古,邁八九為君。汾陰雲:「後祗坤德宅河、汾,瘞玉考前聞。垂休紀績超唐、漢,光監格鴻動。靈台偃武,書軌慶同文,奄六合居尊。圓穹錫命垂真籙,清曉降金門。升中報本禪云云,汾陰雲:「方丘報本務精勤。」

嚴祀事惟寅。無為致治臻清淨,見反樸還淳。

詣太清宮

寶圖熙盛,登格聖功全,瑞命集靈篇。欽修祀典成明察,道祖降雲軿。賴鄉真館宅真仙,朝謁帝心虔。尊崇教父膺鴻福,綿亙萬斯年。猶龍勝境,真宇儼靈姿,肅謁展皇儀。寶符先路,嘉祥應,雲物煥金枝。紛紜紫節間黃麾,藻衛極葳蕤。高穹報貺延休祉,仁壽協昌期。

詣玉清昭應宮

紫霄金闕,重疊降元符,億兆祚皇圖。雲章焜耀傳溫玉,寶閣起清都。奉迎彩仗溢天衢,觀者競歡呼。明君欽翼承鴻蔭,億載禦中區。寶符錫祚,慶壽命惟新,俄降格飆輪。巍巍帝德增虔奉,懿號薦穹旻。精齊秘館奉嚴禋,文物耀昌辰。升煙太一修郊報,鴻祉介烝民。

詣南郊

聖神纘緒,赫奕帝圖昌,寶錄降穹蒼。宸心勵翼修郊報,彩仗列康莊。祥煙瑞靄雜天香,筦磬發聲長。升壇禮畢膺繁祉,睿算保無疆。

建安軍迎奉聖像《導引》四首

玉皇大帝

太霄玉帝,總禦冠靈真,威德聳天人。寶文瑞命符皇運,綿遠慶維新。洞開霞館法虛晨,八景降飆輪。含生普洽空鴻福,聖壽比仙椿。

聖祖天尊

至真降鑒,飆馭下皇闈,清漏正依依。范金肖像申嚴奉,仙館壯翬飛。萬靈拱衛瑞煙披,岸柳映黃麾。九清祚聖鴻基永,堯德更巍巍。

太祖皇帝

元符錫命,祗受慶誠明,恭館法三清。開基盛烈垂無極,金像儼天成。奉迎霞布甘泉仗,簫瑟振和聲。靈辰協吉鴻儀畢,萬國保隆平。

太宗皇帝

膺乾撫運,垂慶洽重熙,元聖嗣鴻基。發揮寶緒靈仙降,感吉夢先期。良金璀璨範真儀,精意答蕃厘。閟宮神館崇嚴配,萬祀播葳蕤。

聖像赴玉清昭應宮《導引》四首

玉皇大帝

先天氣祖,魄寶禦中宸,列位冠高真。綠符錫瑞昭元聖,寶曆亙千春。琳宮壯麗從嚴闉,璿碧照龍津。珍金鑄像靈儀睟,集福庇烝民。

聖祖天尊

仙宗靈祖,禦氣降中宸,孚宥慶惟新。國工鎔范成金像,儀炳動威神。玉虛聖境絕纖塵,歡抃洽群倫。導迎雲駕歸琳館,恭肅奉高真。

太祖皇帝

石文應瑞,真主禦寰瀛,慈儉撫群生。巍巍威德超千古,大業保盈成。神皋福地開恭館,靈貺日昭明。鑄金九牧天儀睟,紺殿矗千楹。

太宗皇帝

乘雲英聖,千載仰皇靈,垂法藹朝經。禹金鎔范肖儀刑,日角煥珠庭。琳宮翠殿鳳文屏,迎奉慶安寧。孝思瞻謁薦惟馨,誠愨貫青冥。

奉寶冊《導引》三首

玉清昭應宮

太霄垂佑,綿宇洽祺祥,祕檢煥雲章。宸心虔奉崇徽號,茂典邁前王。霞明藻衛列通莊,寶冊奉琳房。都人震抃騰謠頌,億載保歡康。

景靈宮

明明道祖,金闕冠仙真,清禁降飆輪。遙源始悟垂鴻慶,億兆聳群倫。虔崇徽號盛儀陳,寶冊奉良辰。邦家億載蒙繁祉,聖壽保無垠。

太廟

祖宗垂佑,亨會協重熙,德澤被烝黎。虔崇尊諡陳徽冊,藻衛列葳蕤。宸心致孝極孜孜,展禮詔台司。祥煙瑞靄浮清廟,綿宇被純禧。

治平四年英宗祔廟一首

《導引》

壽原初掩,歸蹕九虞終,億馭更無蹤。思皇攀慕追來孝,作廟繼三宗。旌旗居外擁千重,延望相威容。寶輿迎引歸新殿,奏享備欽崇。

熙甯二年仁宗、英宗禦容赴西京會聖宮應天禪院奉安一首

《導引》

九清三境,飆馭杳難追,功烈並巍巍。洛都不及西巡到,猶識睟容歸。三條馳道隱金槌,仙仗共逶迤。珠宮紺宇申嚴奉,億載固皇基。

章惠皇太后神主赴西京一首

《導引》

祥符盛際,二鄙正休兵,瑞應滿寰瀛。東封西祀鳴鑾輅,從幸見升平。仙遊一去上三清,廟食享隆名。寢園松柏秋風起,簫吹想平生。

中太一宮奉安神像一首

《導引》

九霄仙馭,四紀樂西清,游衍遍黃庭。雲駢萬里歸真室,上應泰階平。金輿玉像下瑤京,彩仗擁霓旌。天人感會千年運,福祚永昌明。

四年英宗禦容赴景靈宮奉安一首

《導引》

鼎湖龍去,仙仗隔蓬萊,輦路已蒼苔。漢家原廟臨清渭,還泣玉衣來。鳳簫鑾扇共徘徊,帳殿倚雲開。春風不向天袍動,空繞翠輿回。

十年南郊,皇帝歸青城《導引》一首

《降仙台》

清都未曉,萬乘並駕,煌煌擁天行。祥風散瑞靄,華蓋聳旂常,建耀層城。四列兵衛,爟火映金支翠旌。眾樂警作充宮庭,皦繹成。紺幄掀,袞冕明。妥帖壇陛,霄升振珩璜,神格至誠。雲車下冥冥,儲祥降嘏莫可名。禦端闕,朌號敷榮。澤翔施溥,茂祉均被含生。

元豐二年慈聖光獻皇后發引四首

儀仗內《導引》一首

駕班龍,忽催金母,轉仙仗,去瑤宮。絳闕深沉杳無蹤,漸塵空。絲網瓊林,花似怨東風,垂清露啼紅。猶想舊春中,獻萬壽,寶船空。

警場內三曲

《六州》

九龍輿,記春暮,幸蓬壺。瓊囿敞,繡仗趨,年華與逝水俱。瑤京遠,信息斷無。寶津池面落花鋪,愁晚容車來禁途。鳳簫鑾翣,西指昭陵去。舊賞蟠桃熟,又見漲海枯。應共靈真母,曳霞裾。宴清都,恨滿山隅,春城翠柏藏烏。扃戶劍,照燈魚,人間一夢覺餘。泉宮窈窕钅巢夜龍,銀江澄澹浴仙鳧,煙冷金爐玉殿虛。綠苔新長,雕輦曾行處。夜夜東朝月,似舊照錦疏,侍女盈盈淚珠。

《十二時》

治平時,暫垂簾,佑聖子,解危疑。坐安天下,逾歲厭避萬機,退處宸闈。殿開慶,養志入希夷。扶皓日,浴咸池。看神孫撫禦,千載重雍累熙,四方欽仰洪慈。陰德遠,仁功積,歡養罄九域,禮無違。事難期,乘霞去,乍睹升仙,誥下九圍。泣血漣如,更鸞車動,春晚霧暗翠旂,路指嵩、伊。薤歌鳳吹,悠颺逐風悲。珠殿悄,綱塵垂。空坐濕。罔極吾皇孝思,鏤玉寫音徽。彤管煒,青編紀,甯更羨周《雅》播聲詩。

《祔陵歌》

真人地,瑞應待聖時。鞏原西,滎、河會,澗、洛與湹、伊,眾水縈回。嵩高映抱,幾疊屏幃。秀嶺參差,遙山群鳳隨。共瞻陵寢浮佳氣,非煙朝暮飛,龜筮告前期。奠收玉斝,筵卷時衣。鑾輅曉駕載龍旂,路逶遲。鈴歌怨,畫翣引華芝,霧薄風微。真遊遠,閉寶閣金扉,侍女悲啼。玉階春草滋,露桃結子靈椿翠,青車何日歸!銜恨望西畿。便一房钅巢,夜台曉無期。

虞主回京四首

儀仗內《導引》一曲

龍輿春晚,曉日轉三川,鼓吹慘寒煙。清明過後落花天,望池館依然。東風百寶泛樓船,共薦壽當年。如今又到苑西邊,但魂斷香軿。

警場內三曲

《六州》

慶深恩,寶曆正乾坤。前帝子,後聖孫,援立兩儀軒。西宮大母朝寢門,望椒闥常溫。芳時媚景,有三千宮女,相將奉玉輦金根。上林紅英繁,縹緲鈞天奏梨園。望絕瑤池,影斷桃源。恨難論,開禁閽,春風丹旐翩翩。飛翠蓋,駕琱。轀,容衛入西原。管簫動地清喧,陵上柏煙昏。殘霞弄影,孤蟾浮天外,行人觸目是消魂。問蒼天,塵世光陰去如奔。河、洛潺湲,此恨長存。

《十二時》

望嵩、邙,永昭陵畔,王氣壓龍岡。鞏、洛靈光,鬱鬱起嘉祥。虛彩帟,轉哀仗,閟幽堂。歎仙鄉路長,景霞飛松上。珠襦宵掩,細扇晨歸,昆閬茫茫。滿目東郊好,紅葩鬥芳,韶景空駘蕩。對春色,倍淒涼,最情傷。從輦嬪嬙,指瑤津路,淚雨泣千行。翠珥明榼,曾憶薦瓊觴。春又至,人何往,事難忘,向斜陽斷腸。聽鈞天嘹亮,清都風細,朱欄花滿,誰奏清商!紫幄重簾外,時飄寶香。環佩珊珊響,問何日,反琱房!

《虞主歌》

轉紫芝,指東都帝畿。愁霧裏,簫聲宛轉,輦路逶迤。那堪見,郊原芳菲,日遲遲。對列鳳翣龍旗,輕陰黯四垂。樓臺綠瓦沍琉璃,仙仗歸。壽原清夜,寒月掩褕禕。翠幰琱輪,空反靈螭。憩長岐,嵩峰遠,伊川渺氵彌。此時還帝裏,旌幡上下,葆羽葳蕤。天街回,垂楊依依。過端闈,閶闔正辟金扉,觚棱射暖暉。虞神寶篆散輕絲,空涕洟。望陵宮女,嗟物是人非。萬古千秋,煙慘風悲。

虞主祔廟儀仗內一首

《導引》

輕輿小輦,曾宴玉欄秋,慶賞殿宸遊。傷心處,獸香散盡,一夜入丹丘。翠簾人靜月光浮,但半卷銀鉤。誰知道,桂華今夜,欲照鵲台幽。

五年景靈宮神禦殿成,奉迎一首

《導引》

新宮翼翼,钜麗冠神京,金虯蟠繡楹,都人瞻望洪紛處,陸海湧蓬、瀛。仙輿縹緲下圓清,彩仗擁天行。熉黃珠幄承靈德,錫羨永升平。

慈孝寺彰德殿遷章獻明肅皇后禦容赴景靈宮衍慶殿奉安一首

《導引》

九清雲杳,飆馭邈難追,功化盛當時。保扶仁聖成嘉靖,彤管載音徽。天都左界抗華榱,仙仗下逶迤。寶楹黼帳承神貺,萬壽永無期。

八年神宗靈駕發引四首

《導引》

金殿晚,注目望宮車,忽聽受遺書。白雲縹緲帝鄉去,抱弓空慕龍湖。瑤津風物勝蓬壺,春色至,望琱輿。花飛人寂寂,淒涼一夢清都。

《六州》

炎圖盛,六葉正協重光。膺寶瑞,更法度,智通軼超成湯。昭回漢爛文章,震揚威武懾多方,生民帖泰擁殊祥。封人祝頌,萬壽與天長。豈知丹鼎就,龍下五雲旁。飄然真馭,遊衍仙鄉。泣彤裳,伊、洛洋洋,嵩峰少室相望。藏弓劍,遊衣冠,雋功盛德難忘。泉台寂,魚燭熒煌。銀海深,鳧雁翱翔。想像平居,謾焚香。望陵人散,翠柏忽成行。獨餘嵩峰月,夜夜照幽堂,千秋陳跡淒涼。

《十二時》

珍符錫,佑啟真人,儲思在斯民。勤勞日升,萬物皆入陶鈞。收威柄,更法令,鼎從新。東風吹百卉,上苑正青春。流虹節近,衣冠玉帛,交奏嚴宸,萬壽祝堯仁。忽聽宮車晚出,但號慕,瞻雲路,企龍鱗。窮天英冠古精神。杳然上亻素,人空望屬車巡。虛仗星陳,畫翣環擁龍輴。泉宮掩,帝鄉遠,邈難親。反琱輪,飛羽蓋,還渡天津。霧迷朱服,風搖細扇,觸目悲辛。列嬪嬙,垂紅淚,浥行塵。相將問,何日下青旻?

《永裕陵歌》

升龍德,當位富春秋。受天球,膺駿命,玉帛走諸侯。寶閣珠樓臨上苑,百卉弄春柔。隱約瀛洲,旦旦想宸遊。那知羽駕忽難留,八馬入丹丘,哀仗出神州。笳聲凝咽,旌旂去悠悠。碧山頭,真人地,龜洛奧,鳳台幽。繞伊流,嵩峰岡勢結蛟虯。皇堂一閉威顏杳,寒霧帶天愁。守陵嬪禦,想像奉龍輈。牙盤赭案肅神休,何日覿雲裘!紅淚滴衣褠,那堪風點綴柏城秋。

虞主回京四首

《導引》

上林寒早,仙仗轉郊圻,笳鼓入雲悲。逶迤輦路過西池,樓閣鎖參差。都人瞻望意如疑,猶想翠華歸。玉京傳信杳無期,空掩赭黃衣。

《六州》

承聖緒,垂意在升平。驅貔虎,策豪英,號令肅天兵。四方無複羽書征,德澤浸群生。睿謀雄雋,絀漢高狹陋,慕三皇二帝登閎,緝樂綴文明。將升岱岳告功成,玉牒金繩,勝寶飛聲。事難評。軒鼎就,清都一夢俄頃。飛霞佩,乘龍馭,羽衛入高清。祥光浮動五色,迎鸞鳳,雜簫笙。因山功就,同軌人至,銘旌畫翣,行背重城。楚笳凝咽,漢儀雄盛,攀慕傷情。惟余內傳,知向蓬、瀛。

《十二時》

太平時,禦華夷。躬聽斷,破危疑。春秋鼎盛,絀聲樂遊嬉,日升繁機。長駕遠馭,垂意在軒、羲。恢六典,斥三垂。有殊尤絕跡,盛德旁魄周施,方將綴緝聲詩。擴皇綱,明帝典,紹累聖重熙,高拱無為,事難知。春色盛,逼千秋嘉節,忽聞憑玉幾,頒命彤闈,厭世禦雲歸。翊翠鳳,駕文螭,縹緲難追。侍臣宮女,但攀慕號悲。玉輪動,指嵩、伊。龍鑣日益遠,空遊漢廟冠衣。惟盛德巍巍,鏤玉冊,傳青史,昭示無期。

《虞神》

複土初,明旌下儲胥。回虛仗,簫笳互奏,旌旆隨驅。豈知飆禦在蓬壺,道縈紆。風日慘,六馬躊躇,留恨滿山隅。不堪回首,翠柏已扶疏。帝城漸邇。愁霧钅巢天衢。公卿百辟,鱗集雲敷,迓龍輿。端門辟,金碧淩虛,此時還帝都。嚴清廟,入空畤,升文物,燦爛極嘉娛。配三宗,號稱神古所無。帝德協唐、虞,《九歌》畢奏斐然殊,會軒朱。神具燕喜,錫福集皇居。更千萬祀,佑啟邦圖。

神主祔廟一首

《導引》

歲華婉娩,侍宴玉皇宮,琱輦出房中。豈知軒後丹成去,望絕鼎湖龍。壽原初掩九虞終,歸蹕五雲重。惟餘寶冊書鴻烈,清廟配三宗。

政和三年追冊明達皇后一首

《導引》

來嬪初載,令德冠層城,柔範藹徽聲。熊羆夢應芳蘭鬱,佳氣擁雕楹。珠宮縹緲泛蓬、瀛,脫屣世緣輕。空餘寶冊光瓊玖,千古仰鴻名。

神主祔別廟一首

《導引》

柔容懿範,蚤歲藹層闈,蘭夢結芳時。秋風一夜驚羅幕。鸞扇影空回。榮追禕翟盛威儀,遺像掩瑤扉。春來只有芭蕉葉,依舊倚晴暉。

景靈西宮坤元殿奉安欽成皇后禦容一首

《導引》

雲軿芝蓋,仙路去難攀,海浪濺三山。重迎遺像臨馳道,還似在人間。西宮瑤殿指坤元,璿榜聳飛鸞。移升寶殿從新詔,盛典永流傳。

別廟一首

《導引》

蓬萊邃館,金碧照三山,真境勝人間。秋風又見芭蕉長,遺跡在人寰。雲軒一去杳難攀,斑竹彩輿還。深宮舊檻聞簫鼓,悵望慘朱顏。

志第九十四樂十六(鼓吹下)

○高宗郊祀大禮五首

《導引》

聖皇巡狩,清蹕駐三吳,十世嗣瑤圖。邊塵不動干戈戢,文德溥天敷。灰飛緹室氣潛噓,郊見紫壇初。歸來赦令樓前下,喜氣溢寰區。

《六州》

雙鳳落,佳氣藹龍山。澄江左,清湖右,日夜海潮翻。因吉地,蔔築圜壇。宏基隆陛級,神位周環。邊陲靜,掛起橐鞬,奠枕海隅安。三年親祀,一陽初動,虔修大報,高處紫煙燔。看鳴鑾,鉤陳肅,天仗轉,朔風寒。孤竹管,雲和瑟,樂奏徹天關。嘉籩薦,玉奠璵璠。奉神歡。九霄瑞氣起祥煙,來如風馬欻然還,留福已滋繁。回龍馭,升丹闕,布皇澤,春色滿人間。

《十二時》

日將旦,陰曀潛消,天宇扇祥飆。邊陲靜謐,夜熄鳴刁,文教普旁昭。興太學,多士舒翹。奉宗祧,新廟榜宸毫,配侑享於郊。慈甯萬壽,四海仰東朝。男女正,中壺致《桃夭》。年屢稔,漕舟銜尾夥,高廩接楹饒。廟堂自有擎天一柱,功比漢庭蕭。多少群工同德,俊乂旁招。吉祥諸福集,燮理四時調。三年郊見,六變奏《鹹》、《韶》。望雲霄,降福與唐堯。

《奉禋歌》

蒼蒼天色是還非,視下應疑亦若斯。統元氣,覆無私。四時寒暑推移,物蕃滋,造化有誰知!嚴大報,反本始,禮重祀神祗。律管灰吹,黃宮動,陽來複,景長時。車陳法駕,仗列黃麾,帝心祗。紫霄霽,霜華薄,星爛明垂。祥煙起,紛敷浮袞冕,六變笙鏞迭奏,一誠幣玉交持。宮漏聲遲,千官顯相多儀。百神嬉,風馬雲車,來止來綏,誕降純禧。受神策,萬年無極,歌頌《昊天成命》周詩。

《降仙台》

升煙既罷,良夜未曉,天步下神丘。鏘鏘鳴玉佩,煒煒照金蓮,杳靄雲裘。彩仗初轉,回龍馭,旌旆悠悠。星影疏動與天流,漏盡五更籌。大明升,東海頭。杲杲靈曜,倒影射旗旒。輦路具修,鬱蔥瑞光浮。歸來雙闕,看禦樓,有仙鶴銜書赦囚。萬方喜氣,均祉福,播歌謳。

孝宗郊祀大禮五首

《導引》

重華天子,長至奉神虞,九奏會軒、朱。星暉雲潤東方曉,拜貺竹宮初。歸來千乘護皇輿,瑞景集金鋪。雞竿高唱恩書下,惠露匝中區。

《六州》

嚴更永,今夕是何年?玉衡正,鉤陳燦,天宇起祥煙。協風應,江海安瀾。重規仍疊矩,聖主乘乾。舜授禹,盛事光前,稱壽玉卮邊。三年親祀,一陽回律,八鄉承宇,觚陛紫為壇。仰天顏,齋居寂,誠心肅,禮容專。鳴鐘石,擁輿衛,五輅列駢闐。聽金鑰,虎旅無眠。儼千官,須期顯相嘉籩。一人儉德動天淵,費減大農錢。神示格,宗祧燕,人民悅,祉福正綿綿。

《十二時》

庭有燎,疊鼓鳴鼉,更問夜如何?信星彪列,天象森羅。虞旦閟宮,畢觴清廟,漿柘樽犧繼猗那,嘉頌可同科。扈聖萬肩摩。飭躬三宿,泰畤縟儀多,丘澤合,嶽瀆從羲、和。神光燭,雲車風馬,芝作蓋,玉為珂。奉瑄成禮,燔柴竣事,休嘉砰隱,丹闕湛恩波。共願乾坤隤祉,邊鄙投戈。覆盂連瀚海,洗甲挽天河。欣欣喜色,長遇六龍過。奏雲和,三春薦嘉禾。

《奉禋歌》

吹葭緹籥氣潛分,雲采宜書壤效珍。長日至,一陽新。四時玉燭和均,物欣欣,化轉洪鈞。郊之祭,孤竹管,六變舞《雲門》。自古嚴禋,犧牲具,粢盛潔,豆籩陳。袞龍陟降,幣玉紛綸,徹高閽。靈之斿,神哉沛,排曆昆侖。《九歌》畢,盈郊瞻燎,斗轉參橫將旦,天開地辟如春。清蹕移輪,闐然鼓吹相聞。籋祥雲,驩臚八階,厘逆三神。聖矣吾君!華封祝,慈宮萬壽,椒掖多男,六合同文。

《降仙台》

漏殘柝靜,雞聲遠到,高燎入層霄。雲裘蟠瑞靄,天步下嘉壇,旗旆飄搖。黃麾列仗貔貅整,氣壓江潮。導前從後盛官僚,玉佩間金貂。望扶桑,日漸高,陰霾霜雪,底處不潛消!輦路祥飆,披拂絳紗袍。雲間端闕仰岧嶢,挾春澤,喜浹黎苗。禮成大慶鼇三抃,受昕朝。

甯宗郊祀大禮四首

《六州》

皇撫極,明德貫乾坤。信星列,卿雲爛,輝亙紫微垣。思報貺,明詔祠官,練時蒐曠典,紫畤觚壇。昭孝德,親禦和鑾,振鷺玉珊珊。精純謁款,膋蕭爌煬,黃流湛澹,百末布生蘭。扣天閽,延飛駕,相仿佛,降雲端。神光集,嘉回應,靄靄萬衣冠。竣熙事,清曉輕寒。恣榮觀,華衣霧縠般般。乾坤並貺慶君歡,翹首聖恩寬。遵皇極,沛天澤,靈心懌,龜鼎永尊安。

《十二時》

宵景霽,河漢清夷,曠典講明時。合祛升侑,孝德爰熙。陳稞閟宮,澹觴太室,來奏天儀。駟蒼螭,玉輅馭蕤綏。觚陛展躬祠。長梢飾玉,翠羽秀金支。華始倡,雅韻出宮垂。神來下,雲車風馬,繽晻藹,宴棲遲。畢觴流胙,柴煙竣事,棠梨回謁,宣室受蕃厘。盛德無心專饗,端為民祈。雲恩有截,雨澤霈無涯。君王愉樂,和氣溢瑤卮。壽天齊,長擁神基。

《奉禋歌》

葭飛璿籥初陽,雲絕清台薦景祥。風應律,日重光。歲功順,底金穰。壽而康,庭壺樂無疆。皇展報,新禮樂,觚陛詠賓鄉,珠幄熉黃。登瑞糸巢,陳俎豆,澹嘉觴。袞衣煇煥,寶珮琳琅,奠椒漿。慶陰陰,神來下,鳳翥龍驤。靈燕喜,錫符仍降嘏,鏞管琳琅歡亮。神之出,祓蘭堂。輦路天香,輕煙半襲旂常,祉滂洋。受厘宣室,返馭齋房,恩與風翔。華封祝,皇來有慶,八荒同壽,寶曆無疆。

《降仙台》

星芒收采,雲容放曉,羲馭漸揚明。觚壇竣事霽,風襲袞衣輕,鑾路塵清。甘泉鹵簿祲威肅,回軫旋衡。千官導從粲簪纓,鈞奏間《韶》、《英》。瞻龍闈,近鳳城。都人雲會,芬茀夾道歡迎。宸極尊榮。卮玉慶熙成,瓊樓天上起和聲。布春澤,洪暢寰瀛。嵩呼萬歲鼇三抃,頌升平。

明堂大禮四首

《合宮歌》

聖明朝,曠典乘秋舉,大饗本仁祖。九室八牖四戶,敕躬齊戒格堪輿。盛牲實俎,並侑總稽古。玉露乍肅天宇,冰輪下照金鋪。燎煙噓,鬱尊香,《雲門》舞。仿佛翔坐,靈心鹹嘉娛。眾星俞,美光屬,照熉珠。清曉禦丹儀,湛恩遍浹率溥,歡聲雷動岳鎮呼。徐命法駕,萬騎花盈路。萬姓齊祝,壽同天地,事超唐、虞。看平燕雲,從此興文偃武,待重會諸侯舊東都。

《六州》

商秋肅,嘉會協中辛。涓路寢,修禋祀,聖德昭清。端志慮,罄竭齋精。錦繡排天仗,羽衛繽紛。朝太室,返中宸,被袞接神明。時平天地俱清晏,兼金行萬寶,物盛藹清馨。瞻熉座,舂容娭燕三靈。奠瑤爵,薦量幣,清思窈冥冥。望昆侖,輸嘉祥,塞絪縕。誠殫禮洽慶休成,潤澤被生民。端門肆眚,昕庭稱賀,俱將戩谷萬壽祝明君。

《十二時》

炎圖鞏,天祚昌期,聖德茂重離。英明經遠,濬哲昭微。寶儉更深慈。觀萬國累洽重熙。對時報禮秩神祗,玉帛湊華夷。肅雍顯相,百辟盡欽祗。奄嘉虞,英璧奠華滋。神安坐,景氣澄虛極,光焰燭長麗。展詩應律,萬舞逶遲,三獻洽皇儀。垂靈祲,慶祐來宜,禮無違。鳴鑾臨帝闕,飛鳳下天倪。清和寰宇,霈澤一朝馳。醇化無為,萬祀鞏丕基。

《導引》

合宮親饗,青女肅長空,精意與天通。後皇臨顧誰為侑?文祖暨神功。函蒙祉福歲常豐,聲教被華戎。兩宮眉壽同榮樂,戩穀永來崇。

乾道發太上皇帝、太上皇後冊寶一首

《導引》

重華真主,晨夕奉庭闈,禋祀慶成時。乾元坤載同歸美,寶冊兩光輝。斑衣何似赭黃衣,此事古今稀。都人歡樂嵩呼震,聖壽總天齊。

淳熙發太上皇帝、太上皇後冊寶一首

《導引》

新陽初應,樂事起彤庭,和氣滿吳京。家來慶東皇壽,西母共長生。金書玉篆粲龍文,前導沸歡聲。修齡無極名無盡,一歲一回增。

加上太上皇帝、太上皇後冊寶一首

《導引》

皇家多慶,親壽與天長,德業播輝光。焜煌寶冊來清禁,玉篆映金相。庭闈尊奉會明昌,佳氣溢康莊。洪禧申輯名增衍,億載頌無疆。

恭上壽聖皇太后、至尊壽皇聖帝、壽成皇后尊號冊寶一首

《導引》

皇家盛事,三殿慶重重,聖主極推崇。瑤編寶列相輝映,歸美意何窮。鈞《韶》九奏度春風,彩仗煥儀容。歡聲和氣彌寰宇,皇壽與天同。

加上壽聖皇太后尊號冊寶一首

《導引》

重親萬壽,八帙衍新元,禮典備文孫。溫溫和氣迎長日,寶冊煥瑤琨。徽音顯號自堯門,德行已該存。更期昌算齊箕翼,愈久愈崇尊。

嘉泰二年加上壽成太皇太后冊寶一首

《導引》

思齊文母,盛德比姜、任,擁佑極恩深。湯孫歸美熙鴻號,鏤玉更繩金。虞廷萬辟萃華簪,法仗儼天臨。層闈慶典年年舉,千古播徽音。

親耕籍田四首

《導引》

春融日暖,四野瑞煙浮,柳菀更桑柔。土膏脈起條風扇,宿雪潤田疇。金根轂轉如雷動,羽衙擁貔貅。扶攜老稚康衢滿,延跂望凝旒。鬥移星轉,一氣又環周,六府要時修。務農重穀人胥勸,耕籍禮殊尤。壇壝岳峙文明地,黛耜駕青牛。雍容南畝三推了,玉趾更遲留。

《六州》

昭聖武,不戰屈人兵。干戈戢,烽燧息,海宇清寧。民豐業,歌詠升平。願鹹歸畎畝,力穡為氓。經界正,東作西成。農務軫皇情,躬親耒耜,相勸深耕。人心感悅,擊壤沸歡聲。乘鑾輅,羽旗彩仗鮮明。傳清蹕,行黃道,緹騎出重城。仰瞻日表映朱紘,環佩更鏘鳴。百執公卿,不辭染屨意專精,准擬奉粢盛。田多稼,風行遐邇,家家給足,胥慶三登。

《十二時》

臨寰宇,恭己岩廊,屬意在耕桑。愛民利物,德邁陶唐,躋俗盡淳厖。開千畝,帝籍神倉。舉彝章,祗祓壇場,為農事祈祥。涓辰行禮,節物值春陽。罄齊莊,明德薦馨香。宮禁邃,嬪妃並禦侍,穜稑獻君王。中闈表率,陰教逾光。帳殿靄熉黃,梐枑設,翠幕高張,慶雲翔。尊罍陳酒醴,金石奏宮商。神靈感格,歲歲富倉箱。慶明昌,行旅不齎糧。

《奉禋歌》

吾皇端立太平基,奉祀肅雍格神祗。撫禦耦,降嘉種,何辭手攬洪縻。命太史視日,祗告前期。驗穹象,天田入望更光輝。掌禮陳儀,蒐钜典,迎春令,頒宣溫詔,遍九圍,人盡熙熙。仰明時,儼垂衣,佳氣氤氳表厖禧。豐年屢,大田生異粟,含滋吐秀,九種傳圖,盡來丹闕,瑞應昌時。亨運正當攝提,佇見詠京坻。躬稼穡,重耘耔。盛禮興行先百姓,崇本業,憂勤如禹、稷,播在聲詩。

顯仁皇后上仙發引三首

《導引》

長樂晚,彩戲萊衣,奄忽夢報仙期。帝鄉渺渺乘鸞去,啼紅嬪禦不勝悲,蒼梧煙水杳難追。腸斷處,過江時。銀濤千萬疊,不知何處是瑤池。

《六州》

中興運,孝治格升平。回騩馭。弭鳳駕,冊寶初上鴻名。龍樓問寢候雞鳴,更翻來戲彩衣輕。坤躔夜照老人星,金觴上壽,長願燕慈寧。乘雲何處去!愁斷紫簫聲。追思金殿,椒壁丹楹。又誰知勤儉仁明,風行化被宮庭。佑聖主,底明時,陰功暗及生靈。離宮晚,花卉娉婷。甲觀高,潮海崢嶸。往事回頭,忽飄零。空留嬪禦,掩泣望霓旌。會稽山翠,永祐陵高,而今便是蓬、瀛。

《十二時》

炎圖景運正延鴻,文思坐深宮。慈甯大養,樂事時奏宸聰。皇齡永,恩霈下遍寰中。君王垂彩服,嬪禦上瑤鐘。年年誕節,就盈吉月,交慶流虹。歡洽意方濃,不覺仙遊渺邈,但號泣蒼穹。追慕念音容,詩書慈儉,配古追從。躬行四德,誰知繼《二南》風。移盼俄空,寶钅監脂澤塵封。清都遠,帝鄉遙,杳難通。想雲軿還上瀛、蓬。稽山何在?當年禹宅,萬古蔥蔥。歸難堪,潮頭定,海波融。

顯仁皇后神主祔太廟一首

《導引》

返虞長樂,猶是億賓天,何事駕仙軿。簫笳儀衛辭宮闕,移仗入雲煙。于皇清廟敞華筵,昭穆謹承先。千秋長奉烝嘗孝,永享中興年。

欽宗皇帝一首

《導引》

鼎湖龍遠,九祭畢嘉觴,遙望白雲鄉。簫笳淒咽離天闕,千仗儼成行。聖神昭穆盛重光,寶室萬年藏。皇心追慕思無極,孝饗奉烝嘗。

安穆皇后一首

《導引》

鳳簫聲斷,縹緲溯丹丘,猶是憶河洲。熒煌寶冊來天上,何處訪仙遊?蔥蔥郁鬱瑞光浮,嘉酌侑芳羞。琱輿繡幰歸新廟,百世與千秋。

景靈宮奉安神禦三首

徽宗皇帝《導引》

中興復古,孝治日昭鴻,原廟飾瑰宮。金璧千門磻萬磶,楹桷競穹崇。亭童芝蓋擁旌龍,列聖儼相從。共錫神孫千萬壽,龜鼎亙衡、嵩。

顯仁皇后《導引》

坤儀厚載,遺德滿寰中,歸禦廣寒宮。玉容如在飆輿遠,長樂起悲風。霓旌絳節下層空,雲闕曉曈曨。真游千載安原廟,聖孝與天通。

欽宗皇帝《導引》

深仁厚德,流澤自無窮,仙馭倏賓空。衣冠未返蒼梧遠,遙望鼎湖龍。人間仿佛認天容,縹緲五雲中。帝城猶有遺民在,垂淚向西風。

安恭皇后上仙發引一首

金殿晚,愁結坤寧。天下母,忽仙升。雲山浩浩歸何處?但聞空際彩鸞聲。紫簫斷後無蹤跡,煙靄夜澄澄。曉夢到瑤城,當時花木正冥冥。

高宗梓宮發引三首

《導引》

寒日短,草露朝晞。仙鶴下,夢雲歸。大椿亭畔蒼蒼柳,悵無由挽住天衣。昭陽深,暝鴉飛。愁帶箭,戀恩棲。笳簫三疊奏,都人悲淚袂成帷。

《六州》

堯傳舜,盛事千古難並。回龍馭,辭鳳掖,北內別有蓬、瀛。為天子父,冊鴻名,萬年千歲福康寧,春秋不說楚冥靈。萊衣彩戲,漢殿玉卮輕,宸遊今不見,煙外落霞明。前回丁未,霧塞神京。正同符光武中興,擎天獨力扶傾。定宗廟,保河山,乾坤整頓庚庚。功成了,脫屣遺榮。訪崆峒,容與丹庭。笑挹塵寰,不留行。吾皇哀戀,淚血灑神旌。腸斷濤江渡,明日稽山,暮雲東望元陵。

《十二時》

璧門雙闕轉蒼龍,德壽儼祗宮。軒屏正坐,天子親拜天公,儀紳笏,羅鵷鷺,粲庭中。仙家歡不盡,人世壽無窮。誰知雲路,玉京成就,催返璿穹,轉手萬緣空。見說煙霄好處,不與下方同。塵合霧迷濛,笙簫寥亮,樓閣玲瓏。中興大業,巍巍稽古成功。事去孤鴻,忍聽宵柝晨鐘!靈轝駕,素幃低,杳厖茸。浙江潮,萬神護,川後滋恭。因山祗事,崔嵬禹穴,此日重逢。柏城封,愁長夜,起悲風。歌《清廟》,千古誦高宗。

虞主赴德壽宮一首

《導引》

上皇天大,華旦煥堯文,鴻福浩無垠,羽龍俄駕靈輴去,空钅巢鼎湖雲。稽山翠擁浙江濆,歸旆卷繽紛。仙游指日嚴升祔,萬載頌高勳。

祔廟一首

《導引》

虞觴奉主,仙馭返皇宮,禮典極欽崇。雲旗前導開清廟,龍管咽薰風。巍巍堯父告神功,追慕孝誠通。千秋萬歲中興統,宗祀與天同。

淳熙十六年高宗神禦奉安一首

《導引》

中興揖遜,功德仰兼隆,仁澤被華戎。鼎湖俄痛遺弓墮,如日想威容。柔儀懿範與堯同,飆馭儼相從。靈宮真館偕來燕,垂裕永無窮。

紹熙五年孝宗皇帝虞主還宮一首

《導引》

孝宗純孝,前聖更何加!高蹈處重華。丹成仙去龍輴遠,越岸暮山遐。波神先為卷寒沙,來往護靈槎。九虞禮舉神祗樂,萬世佑皇家。

祔廟一首

《導引》

吾皇盡孝,宗廟務崇尊,钜典備彌文。巍巍東向開基主,七世祔神孫。追思九閏整乾坤,寰宇慕洪恩。從今密邇高宗室,千載事如存。

慶元六年光宗皇帝發引一首

笳鼓發,雲慘寒空。丹旐去,卷悲風。憂勤六載親幾務,有巍巍聖德仁功。褰裳尊處大安宮,荊鼎就,遽遺弓。仙遊攀不及,臣民號慟訴蒼穹。

神禦奉安一首

《導引》

龜書畀姒,歷數在皇躬,揖遜仰高風。鼎湖龍去遺弓墮,冠劍钅巢深宮。塗山齊德翊成功,仙魄蚤賓空。珍台閑館棲神地,獻饗永無窮。

甯宗皇帝發引三首

《導引》

三弄曉,雲黯天低。攀六引,轉悲淒。儉慈孝哲鐘天性,深仁厚澤遍群黎。東西南北傒商霓。功甫就,別宸閨。臣民千古恨,幾時羽衛帶潮歸!

《六州》

明天子,昔日丕纂鴻圖。躬道德,崇學問,稽古訓,訪群儒。日親廣廈論唐、虞,講求政治想都俞,君臣一德志交孚。外夷效順,猶自選車徒。仁恩沾四國,固結滿寰區。千年宗社,萬歲規摹。重新天命出乾符,老癃策杖相扶,願觀德化遍方隅。幸無死須臾,謂宜聖壽等嵩呼。遽登雲輿上龍湖,宸居幽寂紫雲孤。宸章寶畫,但與日星俱。龍帷鳳翣已載途,忍聽笳鼓嗟籲!

《十二時》

弋綈革舄最仁賢,儉德自躬全。尤勤庶政,三十餘年。金風肅,秋漸老,攝調愆。忱恂遍群祀,號泣訴旻天。綴衣將出,神凝玉幾,一夜登仙,弓墮隔蒼煙。七月有來同軌,引綍動靈輇。悽愴淚潸然,行號巷哭,《薤露》聲傳。東城去路,驚濤忍見江船!憔悴山川,不禁簫鼓咽。山陰處,茂林修竹芊芊。望陵宮,應弗遠,金粟堆前。人徒慕戀,百神警侍,盤翥驅先。戴鴻恩,空痛慕,淚珠連。千秋歲,功德寄華編。

神主祔廟一首

《導引》

中興四葉,休德繼昭清,王度日熙平。氣調玉燭金穰應,八表頌聲騰。中原圖籍入宸廷,列聖慰真靈。袞龍登廟游仙闕,億萬載尊承。

寶慶三年奉上甯宗徽號一首

《導引》

中興五葉,天子肇明禋,一德格高旻。甯皇至聖功超古,萬國慕深仁。徽稱顯號又還新,功德粲雕瑉。乾坤繪畫終難盡,遺澤在斯民。

莊文太子薨一首

《導引》

秋月冷,秋鶴無聲。清禁曉,動皇情。玉笙忽斷今何在?不知誰報玉樓成。七星授轡驂鸞種,人不見,恨難平。何以返霓旌?一天風露苦淒清。

景獻太子薨一首

《導引》

霜月苦,宮鼓冬冬。霓旐啟,鶴闈空。洞簫聲斷知何處,海山依約五雲東。玉符龍節參神閟,昭聖眷,慘天容。千古恨無窮,遍山松柏撼悲風。

志第九十五樂十七

○詩樂琴律燕樂教坊雲韶部鈞容直四夷樂

詩樂虞庭言樂,以詩為本。孔門禮樂之教,自興於《詩》始。《記》曰:「十有三年學樂、誦詩。」詠歌以養其性情,舞蹈以養其血脈,此古之成材所以為易也。宋朝湖學之興,老師宿儒痛正音之寂寥,嘗擇取《二南》、《小雅》數十篇,寓之塤籥,使學者朝夕詠歌。自爾聲詩之學,為儒者稍知所尚。張載嘗慨然思欲講明,作之朝廷,被諸郊廟矣。朱熹述為詩篇,匯於學禮,將使後之學者學焉。

《小雅》歌凡六篇:

朱熹曰:「《傳》曰:'大學始教,宵雅肄三。'謂習《小雅·鹿鳴》、《四牡》、《皇皇者華》之三詩也。此皆君臣宴勞之詩,始學者習之,所以取其上下相和厚也。古鄉飲酒及燕禮皆歌此三詩。及笙入,六笙間歌《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台》。六笙詩本無辭,其遺聲亦不復傳矣。《小雅》為諸侯之樂,《大雅》、《頌》為天子之樂。」

二南《國風》歌凡六篇:

朱熹曰:「'《周南》、《召南》,正始之道,王化之基。''故用之鄉人焉,用之邦國焉。'《鄉飲酒》及《鄉射禮》:'合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蘋》。'《燕禮》雲:'遂歌鄉樂。'即此六篇也。合樂,謂歌舞與眾聲皆作。《周南》、《召南》,古房中之樂歌也。《關雎》言後妃之志,《鵲巢》言國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夫人之不失職,《采蘋》言卿大夫妻能循法度。夫婦之道,生民之本,王化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故國君與其臣下及四方之賓燕,用之合樂也。」

《小雅》詩譜:《鹿鳴》、《四牡》、《皇皇者華》、《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台》皆用黃鐘清宮。俗呼為正宮調。

二南《國風》詩譜:《關雎》、《葛覃》、《卷耳》、《鵲巢》、《采蘩》、《采蘋》皆用無射清商。俗呼為越調。

朱熹曰:「《大戴禮》言:《雅》二十六篇,其八可歌,其八廢不可歌,本文頗有闕誤。漢末杜夔傳舊雅樂四曲:一曰《鹿鳴》,二曰《騶虞》,三曰《伐檀》,又加《文王》詩,皆古聲辭。其後,新辭作而舊曲遂廢。唐開元鄉飲酒禮,乃有此十二篇之目,而其聲亦莫得聞。此譜,相傳即開元遺聲也。古聲亡滅已久,不知當時工師何所考而為此。竊疑古樂有唱、有歎。唱者,發歌句也;和者,繼其聲也。詩詞之外,應更有疊字、散聲,以歎發其趣。故漢、晉間舊曲既失其傳,則其詞雖存,而世莫能補。如此譜直以一聲協一字,則古詩篇篇可歌。又其以清聲為調,似亦非古法,然古聲既不可考,姑存此以見聲歌之仿佛,俟知樂者考焉。」

琴律賾天地之和者莫如樂,暢樂之趣者莫如琴。八音以絲為君,絲以琴為君。眾器之中,琴德最優。《白虎通》曰:「琴者,禁止於邪,以正人心也。」宜眾樂皆為琴之臣妾。然八音之中,金、石、竹、匏、土、木六者,皆有一定之聲:革為燥濕所薄,絲有弦柱緩急不齊,故二者其聲難定。鼓無當於五聲,此不復論。惟絲聲備五聲,而其變無窮。五弦作于虞舜,七弦作于周文、武,此琴制之古者也。厥後增損不一。至宋始制二弦之琴,以象天地,謂之兩儀琴,每弦各六柱。又為十二弦以象十二律,其倍應之聲靡不畢備。太宗因大樂雅琴加為九弦,按曲轉入大樂十二律,清濁互相合應。大晟樂府嘗罷一、三、七、九。惟存五弦,謂其得五音之正,最優於諸琴也。今複俱用。太常琴制,其長三尺六寸,三百六十分,象周天之度也。

姜夔《樂議》分琴為三准:自一暉至四暉謂之上准,四寸半,以象黃鐘之半律;自四暉至七暉謂之中准,中准九寸,以象黃鐘之正律;自七暉至龍齦謂之下准,下准一尺八寸,以象黃鐘之倍律。三准各具十二律聲,按弦附木而取。然須轉弦合本律所用之字,若不轉弦,則誤觸散聲,落別律矣。每一弦各具三十六聲,皆自然也。分五、七、九弦琴,各述轉弦合調圖:

《五弦琴圖說》曰:「琴為古樂,所用者皆宮、商、角、徵、羽正音,故以五弦散聲配之。其二變之聲,惟用古清商,謂之側弄,不入雅樂。」

《七弦琴圖說》曰:七弦散而扣之,則間一弦於第十暉取應聲。假如宮調,五弦十暉應七弦散聲,四弦十暉應六弦散聲,大弦十暉應三弦散聲,惟三弦獨退一暉,于十一暉應五弦散聲,古今無知之者。竊謂黃鐘、大呂並用慢角調,故於大弦十一暉應三弦散聲;太簇、夾鐘並用清商調,故于二弦方十二暉應四弦散聲;姑洗、仲呂、蕤賓並用宮調,故於三弦十一暉應五弦散聲;林鐘、夷則並用慢宮調,故於四弦十一暉應六弦散聲;南呂、無射、應鐘並用蕤賓調,故於五弦十一暉應七弦散聲。以律長短配弦大小,各有其序。」

《九弦琴圖說》曰:「弦有七、有九,實即五弦。七弦倍其二,九弦倍其四,所用者五音,亦不以二變為散聲也。或欲以七弦配五音二變,以餘兩弦為倍,若七弦分配七音,則是今之十四弦也。《聲律訣》雲:'琴瑟齪四者,律法上下相生也。'若加二變,則於律法不諧矣。或曰:'如此則琴無二變之聲乎?'曰:'附木取之,二變之聲固在也。'合五、七、九弦琴,總述取應聲法,分十二律十二均,每聲取弦暉之應,皆以次列按。

古者大琴則有大瑟,中琴則有中瑟,有雅琴、頌琴,則雅瑟、頌瑟,實為之合。夔乃定瑟之制:桐為背,梓為腹,長九尺九寸,首尾各九寸,隱間八尺一寸,廣尺有八寸,嶽崇寸有八分。中施九梁,皆象黃鐘之數。梁下相連,使其聲沖融;首尾之下為兩穴,使其聲條達,是《傳》所謂「大瑟達越」也。四隅刻雲以緣其武,象其出於雲和。漆其壁與首、尾、腹,取椅、桐、梓漆之。全設二十五弦,弦一柱,崇二寸七分。別以五色,五五相次,蒼為上,朱次之,黃次之,素與黔又次之,使肄習者便於擇弦。弦八十一絲而朱之,是謂朱弦。其尺則用漢尺。凡瑟弦具五聲,五聲為均,凡五均,其二變之聲,則柱後抑角、羽而取之,五均凡三十五聲。十二律、六十均、四百二十聲,瑟之能事畢矣。夔於琴、瑟之議,其詳如此。

朱熹嘗與學者共講琴法,其定律之法:十二律並用太史公九分寸法為准,損益相生,分十二律及五聲,位置各定。按古人以吹管聲傅於琴上,如吹管起黃鐘,則以琴之黃鐘聲合之;聲合無差,然後以次遍合諸聲,則五聲皆正。唐人紀琴,先以管色合字定宮弦,乃以宮弦下生徵,徵上生商,上下相生,終於少商。下生者隔二弦、上生者隔一弦取之。凡絲聲皆當如此。今人苟簡,不復以管定聲,其高下出於臨時,非古法也。

調弦之法:散聲隔四而得二聲;中暉亦如之而得四聲;八暉隔三而得六聲;九暉按上者隔二而得四聲,按下者隔一而得五聲;十暉按上者隔一而得五聲,按下者隔二而得四聲。每疑七弦隔一調之,六弦皆應於第十暉,而第三弦獨於第十一暉調之乃應。及思而得之,七弦散聲為五聲之正,而大弦十二律之位,又眾弦散聲之所取正也。故逐弦之五聲皆自東而西,相為次第。其六弦會於十暉,則一與三者,角與散角應也;二與四者,徵與散徵應也;四與六者,宮與散少宮應也;五與七者,商與散少商應也;其第三、第五弦會於十一暉,則羽與散羽應也。義各有當,初不相須,故不同會於一暉也。

旋宮諸調之法:旋宮古有「隨月用律」之說,今乃謂不必轉軫促弦,但依旋宮之法而抑按之,恐難如此泛論。當每宮指定,各以何聲取何弦為唱,各以何弦取何律為均,乃見詳實。又以《禮運正義》推之,則每律各為一宮,每宮各有五調,而其每調用律取聲,亦各有法。此為琴之綱領,而說者罕及,乃闕典也。當為一圖,以宮統調,以調統聲,令其次第、賓主各有條理。仍先作三圖:一、各具琴之形體、暉弦、尺寸、散聲之位;二、附按聲聲律之位;三、附泛聲聲律之位,列於宮調圖前,則覽者曉然,可為萬世法矣。

觀熹之言,其於琴法本融末粲,至疏達而至縝密,蓋所謂識其大者歟!

燕樂古者,燕樂自周以來用之。唐貞觀增隋九部為十部,以張文收所制歌名燕樂,而被之管弦。厥後至坐部伎琵琶曲,盛流于時,匪直漢氏上林樂府、縵樂不應經法而已。宋初置教坊,得江南樂,已汰其坐部不用。自後因舊曲創新聲,轉加流麗。政和間,詔以大晟雅樂施于燕饗,禦殿按試,補徵、角二調,播之教坊,頒之天下。然當時樂府奏言:樂之諸宮調多不正,皆俚俗所傳。及命劉昺輯《燕樂新書》,亦惟以八十四調為宗,非複雅音,而曲燕昵狎,至有援「君臣相說之樂」以藉口者。末俗漸靡之弊,愈不容言矣。紹興中,始蠲省教坊樂,凡燕禮,屏坐伎。乾道繼志述事,間用雜攢以充教坊之號,取具臨時,而廷紳祝頌,務在嚴恭,亦明以更不用女樂,頒示子孫守之,以為家法。於是中興燕樂,比前代猶簡,而有關乎君德者良多。

蔡元定嘗為《燕樂》一書,證俗失以存古義,今采其略附於下:

黃鐘用「合」字,大呂、太簇用「四」字,夾鐘、姑洗用「一」字,夷則、南呂用「工」字,無射、應鐘用「凡」字,各以上、下分為清濁。其中呂、蕤賓、林鐘不可以上、下分,中呂用「上」字,蕤賓用「勾」字,林鐘用「尺」字。其黃鐘清用「六」字,大呂、太簇、夾鐘清各用「五」字,而以下、上、緊別之。緊「五」者,夾鐘清聲,俗樂以為宮。此其取律寸、律數、用字紀聲之略也。

一宮、二商、三角、四變為宮,五徵、六羽、七閏為角。五聲之號與雅樂同,惟變徵以於十二律中陰陽易位,故謂之變。變宮以七聲所不及,取閏餘之義,故謂之閏。四變居宮聲之對,故為宮。俗樂以閏為正聲,以閏加變,故閏為角而實非正角。此其七聲高下之略也。

聲由陽來,陽生於子、終於午。燕樂以夾鐘收四聲:曰宮、曰商、曰羽、曰閏。閏為角,其正角聲、變聲、徵聲皆不收,而獨用夾鐘為律本。此其夾鐘收四聲之略也。

宮聲七調:曰正宮、曰高宮、曰中呂宮、曰道宮、曰南呂宮、曰仙呂宮、曰黃鐘宮,皆生於黃鐘。商聲七調:曰大食調、曰高大食調、曰雙調、曰小食調、曰歇指調、曰商調、曰越調,皆生於太簇。羽聲七調:曰般涉調、曰高般涉調、曰中呂調、曰正平調、曰南呂調、曰仙呂調、曰黃鐘調,皆生於南呂。角聲七調:曰大食角、曰高大食角、曰雙角、曰小食角、曰歇指角、曰商角、曰越角、皆生於應鐘。此其四聲二十八調之略也。

竊考元定言燕樂大要,其律本出夾鐘,以十二律兼四清為十六聲,而夾鐘為最清,此所謂靡靡之聲也。觀其律本,則其樂可知。變宮、變徵既非正聲,而以變徵為宮,以變宮為角,反紊亂正聲。若此夾鐘宮謂之中呂宮、林鐘宮謂之南呂宮者,燕樂聲高,實以夾鐘為黃鐘也。所收二十八調,本萬寶常所謂非治世之音,俗又於七角調各加一聲,流蕩忘反,而祖調亦不復存矣。聲之感人,如風偃草,宜風俗之日衰也!夫奸聲亂色,不留聰明;淫樂慝禮,不接心術。使心知百體,皆由順正以行其義,此正古君子所以為治天下之本也。紹興、乾道教坊迄弛不復置雲。

教坊自唐武德以來,置署在禁門內。開元後,其人浸多,凡祭祀、大朝會則用太常雅樂,歲時宴享則用教坊諸部樂。前代有宴樂、清樂、散樂,本隸太常,後稍歸教坊,有立、坐二部。宋初循舊制,置教坊,凡四部。其後平荊南,得樂工三十二人;平西川,得一百三十九人;平江南,得十六人;平太原,得十九人;余藩臣所貢者八十三人;又太宗藩邸有七十一人。由是,四方執藝之精者皆在籍中。

每春秋聖節三大宴:其第一、皇帝升坐,宰相進酒,庭中吹觱栗,以眾樂和之;賜群臣酒,皆就坐,宰相飲,作《傾杯樂》;百官飲,作《三台》。第二、皇帝再舉酒,群臣立于席後,樂以歌起。第三、皇帝舉酒,如第二之制,以次進食。第四、百戲皆作。第五、皇帝舉酒,如第二之制。第六、樂工致辭,繼以詩一章,謂之「口號」,皆述德美及中外蹈詠之情。初致辭,群臣皆起,聽辭畢,再拜。第七、合奏大麯。第八、皇帝舉酒,殿上獨彈琵琶。第九、小兒隊舞,亦致辭以述德美。第十、雜劇。罷,皇帝起更衣。第十一、皇帝再坐,舉酒,殿上獨吹笙。第十二、蹴匊。第十三、皇帝舉酒,殿上獨彈箏。第十四、女弟子隊舞,亦致辭如小兒隊。第十五、雜劇。第十六、皇帝舉酒,如第二之制。第十七、奏鼓吹曲,或用法曲,或用《龜茲》。第十八、皇帝舉酒,如第二之制,食罷。第十九、用角牴,宴畢。

其禦樓賜酺同大宴。崇德殿宴契丹使,惟無後場雜劇及女弟子舞隊。每上元觀燈,樓前設露臺,臺上奏教坊樂、舞小兒隊。台南設燈山,燈山前陳百戲,山棚上用散樂、女弟子舞。余曲宴會、賞花、習射、觀稼,凡遊幸但奏樂行酒,惟慶節上壽及將相入辭賜酒,則止奏樂。都知、色長二人攝太官令,升殿對立,逡巡周,大宴則酒、唱遍,曲宴宰相雖各舉酒,通用慢曲而舞《三台》。

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大麯:一曰正宮調,其曲三,曰《梁州》、《瀛府》、《齊天樂》;二曰中呂宮,其曲二,曰《萬年歡》、《劍器》;三曰道調宮,其曲三,曰《梁州》、《薄媚》、《大聖樂》;四曰南呂宮,其曲二,曰《瀛府》、《薄媚》;五曰仙呂宮,其曲三,曰《梁州》、《保金枝》、《延壽樂》;六曰黃鐘宮,其曲三,曰《梁州》、《中和樂》、《劍器》;七曰越調,其曲二,曰《伊州》、《石州》;八曰大石調,其曲二,曰《清平樂》、《大明樂》;九曰雙調,其曲三,曰《降聖樂》、《新水調》、《採蓮》;十曰小石調,其曲二,曰《胡渭州》、《嘉慶樂》;十一曰歇指調,其曲三,曰《伊州》、《君臣相遇樂》、《慶雲樂》;十二曰林鐘商,其曲三,曰《賀皇恩》、《泛清波》、《胡渭州》;十三曰中呂調,其曲二,曰《綠腰》、《道人歡》;十四曰南呂調,其曲二,曰《綠腰》《罷金鉦》;十五曰仙呂調,其曲二,曰《綠腰》、《采雲歸》;十六曰黃鐘羽,其曲一,曰《千春樂》;十七曰般涉調,其曲二,曰《長壽仙》、《滿宮春》;十八曰正平調,無大麯,小曲無定數。不用者有十調:一曰高宮,二曰高大石,三曰高般涉,四曰越角,五曰大石角,六曰高大石角,七曰雙角,八曰小石角,九曰歇指角,十曰林鐘角。樂用琵琶、箜篌、五弦琴、箏、笙、觱栗、笛、方響、羯鼓、杖鼓、拍板。

法曲部,其曲二,一曰道調宮《望瀛》,二曰小石調《獻仙音》。樂用琵琶、箜篌、五弦、箏、笙、觱栗、方響、拍板。龜茲部,其曲二,皆雙調,一曰《宇宙清》,二曰《感皇恩》。樂用觱栗、笛、羯鼓、腰鼓、揩鼓、雞樓鼓、鞀鼓、拍板。鼓笛部,樂用三色笛、杖鼓、拍板。

隊舞之制,其名各十。小兒隊凡七十二人:一曰柘枝隊,衣五色繡羅寬袍,戴胡帽,系銀帶;二曰劍器隊,衣五色繡羅襦,裹交腳襆頭,紅羅繡抹額,帶器仗;三曰婆羅門隊,紫羅僧衣,緋掛子,執錫鐶拄杖;四曰醉胡騰隊,衣紅錦襦,系銀舌鞢,戴氊帽;五曰諢臣萬歲樂隊,衣紫緋綠羅寬衫,諢裹簇花襆頭;六曰兒童感聖樂隊,衣青羅生色衫,系勒帛,總兩角;七曰玉兔渾脫隊,四色繡羅襦,系銀帶,冠玉兔冠;八曰異域朝天隊,衣錦襖,系銀束帶,冠夷冠,執寶盤;九曰兒童解紅隊,衣紫緋繡襦,系銀帶,冠花砌鳳冠,綬帶;十曰射雕回鶻隊,衣盤雕錦襦,系銀舌鞢,射雕盤。

女弟子隊凡一百五十三人:一曰菩薩蠻隊,衣緋生色窄砌衣,冠卷雲冠;二曰感化樂隊,衣青羅生色通衣,背梳髻,系綬帶;三曰拋球樂隊,衣四色繡羅寬衫,系銀帶,奉繡球;四曰佳人剪牲丹隊,衣紅生色砌衣,戴金冠,剪牲丹花;五曰拂霓裳隊,衣紅仙砌衣,碧霞帔,戴仙冠,紅繡抹額;六曰採蓮隊,衣紅羅生色綽子,系暈裙,戴雲鬟髻,乘彩船,執蓮花;七曰鳳迎樂隊,衣紅仙砌衣,戴雲鬟鳳髻;八曰菩薩獻香花隊,衣生色窄砌衣,戴寶冠,執香花盤;九曰彩雲仙隊,衣黃生色道衣,紫霞帔,冠仙冠,執旌節、鶴扇;十曰打球樂隊,衣四色窄繡羅襦,系銀帶,裹順風腳簇花襆頭,執球杖。大抵若此,而複從宜變易。

百戲有蹴球、踏蹻、藏擫、雜旋、獅子、弄槍、鈴瓶、茶碗、氈齪、碎劍、踏索、上竿、筋斗、擎戴、拗腰、透劍門、打彈丸之類。錫慶院宴會,諸王賜食及宰相筵設時賜樂者,第四部充。

建隆中,教坊都知李德升作《長春樂曲》;乾德元年,又作《萬歲升平樂曲》。明年,教坊高班都知郭延美又作《紫雲長壽樂》鼓吹曲,以奏禦焉。太宗洞曉音律,前後親制大小曲及因舊曲創新聲者,總三百九十。凡制大麯十八:

正宮《平戎破陣樂》,南呂宮《平晉普天樂》,中呂宮《大宋朝歡樂》,黃鐘宮《宇宙荷皇恩》,道調宮《垂衣定八方》,仙呂宮《甘露降龍庭》,小石調《金枝玉葉春》,林鐘商《大惠帝恩寬》,歇指調《大定寰中樂》,雙調《惠化樂堯風》,越調《萬國朝天樂》,大石調《嘉禾生九穗》,南呂調《文興禮樂歡》,仙呂調《齊天長壽樂》,般涉調《君臣宴會樂》,中呂調《一斛夜明珠》,黃鐘羽《降聖萬年春》,平調《金觴祝壽春》。

曲破二十九:

正宮《宴鈞台》,南呂宮《七盤樂》,仙呂宮《王母桃》,高宮《靜三邊》,黃鐘宮《採蓮回》,中呂宮《杏園春》、《獻玉杯》,道調宮《折枝花》,林鐘商《宴朝簪》,歇指調《九穗禾》,高大石調《轉春鶯》,小石調《舞霓裳》,越調《九霞觴》,雙調《朝八蠻》,大石調《清夜遊》,林鐘角《慶雲見》,越角《露如珠》,小石角《龍池柳》,高角《陽臺雲》,歇指角《金步搖》,大石角《念邊功》,雙角《宴新春》,南呂調《鳳城春》,仙呂調《夢鈞天》,中呂調《采明珠》,平調《萬年枝》,黃鐘羽《賀回鸞》,般涉調《鬱金香》,高般涉調《會天仙》。

琵琶獨彈曲破十五:

鳳鸞商《慶成功》,應鐘調《九曲清》,金石角《鳳來儀》,芙蓉調《蕊宮春》,蕤賓調《連理枝》,正仙呂調《朝天樂》,蘭陵角《奉宸歡》,孤雁調《賀昌時》,大石調《寰海清》,玉仙商《玉芙蓉》,林鐘角《泛仙槎》,無射宮調《帝台春》,龍仙羽《宴蓬萊》,聖德商《美時清》,仙呂調《壽星見》。

小曲二百七十:

正宮十:《一陽生》、《玉窗寒》、《念邊戍》、《玉如意》、《瓊樹枝》、《鷫鸘裘》、《塞鴻飛》、《漏丁丁》、《息鼙鼓》、《勸流霞》。

南呂宮十一:《仙盤露》、《冰盤果》、《芙蓉園》、《林下風》、《風雨調》、《開月幌》、《鳳來賓》、《落梁塵》、《望陽臺》、《慶年豐》、《青驄馬》。

中呂宮十三:《上林春》、《春波綠》、《百樹花》、《壽無疆》、《萬年春》、《擊珊瑚》、《柳垂絲》、《醉紅樓》、《折紅杏》、《一園花》、《花下醉》、《遊春歸》、《千樹柳》。

仙呂宮九:《折紅蕖》、《鵲度河》、《紫蘭香》、《喜堯時》、《猗蘭殿》、《步瑤階》、《千秋樂》、《百和香》、《佩珊珊》。

黃鐘宮十二:《菊花杯》、《翠幕新》、《四塞清》、《滿簾霜》、《畫屏風》、《折茱萸》、《望春雲》、《苑中鶴》、《賜征袍》、《望回戈》、《稻稼成》、《泛金英》。

高宮九:《嘉順成》、《安邊塞》、《獵騎還》、《遊兔園》、《錦步帳》、《博山爐》、《暖寒杯》、《雲紛紜》、《待春來》。

道調宮九:《會夔龍》、《泛仙杯》、《披風襟》、《孔雀扇》、《百尺樓》、《金尊滿》、《奏明庭》、《拾落花》、《聲聲好》。

越調八:《翡翠帷》、《玉照台》、《香旖旎》、《紅樓夜》、《珠頂鶴》、《得賢臣》、《蘭堂燭》、《金鏑流》。

雙調十六:《宴瓊林》、《泛龍舟》、《汀洲綠》、《登高樓》、《麥隴雉》、《柳如煙》、《楊花飛》、《玉澤新》、《玳瑁簪》、《玉階曉》、《喜清和》、《人歡樂》、《征戍回》、《一院香》、《一片雲》、《千萬年》。

小石調七:《滿庭香》、《七寶冠》、《玉唾盂》、《辟塵犀》、《喜新晴》、《慶雲飛》、《太平時》。

林鐘商十:《扌采秋蘭》、《紫絲囊》、《留征騎》、《塞鴻度》、《回鶻朝》、《汀洲雁》、《風入松》、《蓼花紅》、《曳珠佩》、《遵渚鴻》。

歇指調九:《榆塞清》、《聽秋風》、《紫玉簫》、《碧池魚》、《鶴盤旋》、《湛恩新》、《聽秋蟬》、《月中歸》、《千家月》。

高大石調九:《花下宴》、《甘雨足》、《畫秋千》、《夾竹桃》、《攀露桃》、《燕初來》、《踏青回》、《拋繡球》、《潑火雨》。

大石調八:《賀元正》、《待花開》、《扌采紅蓮》、《出穀鶯》、《遊月宮》、《望回車》、《塞雲平》、《秉燭遊》。

小石角九:《月宮春》、《折仙枝》、《春日遲》、《綺筵春》、《登春台》、《紫桃花》、《一林紅》、《喜春雨》、《泛春池》。

雙角九:《鳳樓燈》、《九門開》、《落梅香》、《春冰拆》、《萬年安》、《催花發》、《降真香》、《迎新春》、《望蓬島》。

高角九:《日南至》、《帝道昌》、《文風盛》、《琥珀杯》、《雪花飛》、《皂貂裘》、《征馬嘶》、《射飛雁》、《雪飄颻》。

大石角九:《紅爐火》、《翠雲裘》、《慶成功》、《冬夜長》、《金鸚鵡》、《玉樓寒》、《鳳戲雛》、《一爐香》、《雲中雁》。

歇指角九:《玉壺冰》、《卷珠箔》、《隨風簾》、《樹青蔥》、《紫桂叢》、《五色雲》、《玉樓宴》、《蘭堂宴》、《千秋歲》。

越角九:《望明堂》、《華池露》、《貯香囊》、《秋氣清》、《照秋池》、《曉風度》、《靖邊塵》、《聞新雁》、《吟風蟬》。

林鐘角九:《慶時康》、《上林果》、《畫簾垂》、《水精簟》、《夏木繁》、《暑氣清》、《風中琴》、《轉輕車》、《清風來》。

仙呂調十五:《喜清和》、《芰荷新》、《清世歡》、《玉鉤欄》、《金步搖》、《金錯落》、《燕引雛》、《草芊芊》、《步玉砌》、《整華裾》、《海山青》、《旋絮綿》、《風中帆》、《青絲騎》、《喜聞聲》。

南呂調七:《春景麗》、《牡丹開》、《展芳茵》、《紅桃露》、《囀林鶯》、《滿林花》、《風飛花》。

中呂調九:《宴嘉賓》、《會群仙》、《集百祥》、《憑朱欄》、《香煙細》、《仙洞開》、《上馬杯》、《拂長袂》、《羽觴飛》。

高般涉調九:《喜秋成》、《戲馬台》、《泛秋菊》、《芝殿樂》、《鸂鶒杯》、《玉芙蓉》、《偃干戈》、《聽秋砧》、《秋雲飛》。

般涉調十:《玉樹花》、《望星斗》、《金錢花》、《玉窗深》、《萬民康》、《瑤林風》、《隨陽雁》、《倒金罍》、《雁來賓》、《看秋月》。

黃鐘羽七:《宴鄒枚》、《雲中樹》、《燎金爐》、《澗底松》、《嶺頭梅》、《玉爐香》、《瑞雪飛》。

平調十:《萬國朝》、《獻春盤》、《魚上冰》、《紅梅花》、《洞中春》、《春雪飛》、《翻羅袖》、《落梅花》、《夜遊樂》、《鬥春雞》。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

正宮、南呂宮、道調宮、越調、南呂調,並《傾杯樂》、《三台》;仙呂宮、高宮、小石調、大石調、高大石調、小石角、雙角、高角、大石角、歇指角、林鐘角、越角、高般涉調、黃鐘羽、平調,並《傾杯樂》、《劍器》、《感皇化》、《三台》;黃鐘宮《傾杯樂》、《朝中措》、《三台》;雙調《傾杯樂》、《攤破拋球樂》、《醉花間》、《小重山》、《三台》;林鐘商《傾杯樂》、《洞中仙》、《望行宮》、《三台》;歇指調《傾杯樂》、《洞仙歌》、《三台》;仙呂調《傾杯樂》、《月宮仙》、《戴仙花》、《三台》;中呂調《傾杯樂》、《菩薩蠻》、《瑞鷓鴣》、《三台》;般涉調《傾杯樂》、《望征人》、《嘉宴樂》、《引駕回》、《拜新月》、《三台》。

若《宇宙賀皇恩》、《降聖萬年春》之類,皆藩邸作,以述太祖美德,諸曲多秘。而《平晉普天樂》者,平河東回所制,《萬國朝天樂》者,又明年所制,每宴享常用之。然帝勤求治道,未嘗自逸,故舉樂有度。雍熙初,教坊使郭守中求外任,止賜束帛。

真宗不喜鄭聲,而或為雜詞,未嘗宣佈於外。太平興國中,伶官蔚茂多侍大宴,聞雞唱,殿前都虞候崔翰問之曰:「此可被管弦乎?」茂多即法其聲,制曲曰《雞叫子》。又民間作新聲者甚眾,而教坊不用也。太宗所制曲,乾興以來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調,總四十八曲:黃鐘、道調、仙呂、中呂、南呂、正宮、小石、歇指、高平、般涉、大石、中呂、仙呂、雙越調,黃鐘羽。其急慢諸曲幾千數。又法曲、《龜茲》、鼓笛三部,凡二十有四曲。

仁宗洞曉音律,每禁中度曲,以賜教坊,或命教坊使撰進,凡五十四曲,朝廷多用之,天聖中,帝嘗問輔臣以古今樂之異同,王曾對曰:「古樂祀天地、宗廟、社稷、山川、鬼神,而聽者莫不和悅。今樂則不然,徒虞人耳目而蕩人心志。自昔人君流連荒亡者,莫不由此。」帝曰:「朕於聲技固未嘗留意,內外宴遊皆勉強耳。」張知白曰:「陛下盛德,外人豈知之,願備書時政記。」

世號太常為雅樂,而未嘗施於宴享,豈以正聲為不美聽哉!夫樂者,樂也,其道雖微妙難知,至於奏之而使人悅豫和平,則不待知音而後能也。今太常樂縣鐘、磬、塤、篪、搏拊之器,與夫舞綴羽、籥、幹、戚之制,類皆仿古,逮振作之,則聽者不知為樂而觀者厭焉,古樂豈真若此哉!孔子曰「惡鄭聲」,恐其亂雅。亂之雲者,似是而非也。孟子亦曰「今樂猶古樂」,而太常乃與教坊殊絕,何哉?昔李照、胡瑗、阮逸改鑄鐘磬,處士徐複笑之曰:「聖人寓器以聲,不先求其聲而更其器,其可用乎!」照、瑗、逸製作久之,卒無所成。蜀人房庶亦深訂其非是,因著書論古樂與今樂本末不遠,其大略以謂:「上古世質,器與聲樸,後世稍變焉。金石,鐘磬也,後世易之為方響;絲竹,琴簫也,後世變之為箏笛。匏,笙也,攢之以鬥;塤,土也,變而為甌;革,麻料也,擊而為鼓;木,柷吾攵也,貫之為板。此八音者,於世甚便,而不達者指廟樂鎛鐘、鎛磬、宮軒為正聲,而概謂夷部、鹵部為淫聲。殊不知大輅起於椎輪,龍艘生於落葉,其變則然也。古者食以俎豆,後世易以杯盂;簟席以為安,後世更以榻桉。使聖人複生,不能舍杯盂、榻桉,而複俎豆、簟席之質也。八音之器,豈異此哉!孔子曰'鄭聲淫'者,豈以其器不若古哉!亦疾其聲之變爾。試在樂者,由今之器,寄古之聲,去惉懘靡曼而歸之中和雅正,則感人心、導和氣,不曰治世之音乎!然則世所謂雅樂者,未必如古,而教坊所奏,豈盡為淫聲哉!」當數子紛紛銳意改制之後,庶之論指意獨如此,故存其語,以俟知者。

教坊本隸宣徽院,有使、副使、判官、都色長、色長、高班、大小都知。天聖五年,以內侍二人為鈐轄。嘉祐中,詔樂工每色額止二人,教頭止三人,有闕即填。異時或傳詔增置,許有司論奏。使、副歲閱雜劇,把色人分三等,遇三殿應奉人闕,即以次補。諸部應奉及二十年、年五十已上,許補廟令或鎮將,官制行,以隸太常寺。同天節,寶慈、慶壽宮生辰,皇子、公主生,凡國之慶事,皆進歌樂詞。

熙寧九年,教坊副使花日新言:「樂聲高,歌者難繼。方響部器不中度,絲竹從之。宜去噍殺之急,歸嘽緩之易,請下一律,改造方向,以為樂准。絲竹悉從其聲,則音律諧協,以導中和之氣。」詔從之。十一月,奏新樂於化成殿,帝諭近臣曰:「樂聲第降一律,已得寬和之節矣。」增賜方響為架三十,命太常下法駕、鹵部樂一律,如教坊雲。初,熙寧二年五月,罷宗室正任以上借教坊樂人,至八年,複之,許教樂。

政和三年五月,詔:「比以《大晟樂》播之教坊,嘉與天下共之,可以所進樂頒之天下。」八月,尚書省言:「大晟府宴樂已撥歸教坊,所有諸府從來習學之人,元降指揮令就大晟府教習,今當並就教坊習學。」從之。四年正月,禮部奏:「教坊樂,春或用商聲,孟或用季律,甚失四時之序。乞以大晟府十二月所定聲律,令教坊閱習,仍令秘書省撰詞。」

高宗建炎初,省教坊。紹興十四年複置,凡樂工四百六十人,以內侍充鈐轄。紹興末複省。孝宗隆興二年天申節,將用樂上壽,上曰:「一歲之間,只兩宮誕日外,餘無所用,不知作可名色。」大臣皆言:「臨時點集,不必置教坊。」上曰:「善。」乾道後,北使每歲兩至,亦用樂,但呼市人使之,不置教坊,止令修內司先兩旬教習。舊例用樂人三百人,百戲軍百人,百禽鳴二人,小兒隊七十一人,女童隊百三十七人,築球軍三十二人,起立門行人三十二人,旗鼓四十人,以上並臨安府差。

相撲等子二十一人。御前忠佐司差。

命罷小兒及女童隊,餘用之。

雲韶部者,黃門樂也。開寶中平嶺表,擇廣州內臣之聰警者,得八十人,令于教坊習樂藝,賜名簫韶部。雍熙初,改曰雲韶。每上元觀燈,上巳、端午觀水嬉,皆命作樂于宮中。遇南至、元正、清明、春秋分社之節,親王內中宴射,則亦用之。奏大麯十三:一曰中呂宮《萬年歡》;二曰黃鐘宮《中和樂》;三曰南呂宮《普天獻壽》,此曲亦太宗所制;四曰正宮《梁州》;五曰林鐘商《泛清波》;六曰雙調《大定樂》;七曰小石調《喜新春》;八曰越調《胡渭州》;九曰大石調《清平樂》;十曰般涉調《長壽仙》;十一曰高平調《罷金鉦》;十二曰中呂調《綠腰》;十三曰仙呂調《采雲歸》。樂用琵琶、箏、笙、觱栗、笛、方響、杖鼓、羯鼓、大鼓、拍板。雜劇用傀儡,後不復補。

鈞容直,亦軍樂也。太平興國三年,詔籍軍中之善樂者,命曰引龍直。每巡省遊幸,則騎導車駕而奏樂;若禦樓觀燈、賜酺,則載第一山車。端拱二年,又選捧日、天武、拱聖軍曉暢音律者,增多其數,以中使監視,藩臣以樂工上貢者亦隸之。淳化四年,改名鈞容直,取鈞天之義。初用樂工,同雲韶部。大中祥符五年,因鼓工溫用之請,增《龜茲》部,如教坊。其奉天書及四宮觀皆用之。有指揮使一人、都知二人、副都知二人、押班三人、應奉文字一人、監領內侍二人。嘉祐元年,系籍三百八十三人。六年,增置四百三十四人,詔以為額,闕即補之。七年,詔隸班及二十四年、年五十以上者,聽補軍職,隸軍頭司。其樂舊奏十六調,凡三十六大麯,鼓笛二十一曲,並他曲甚眾。嘉祐二年,監領內侍言,鈞容直與教坊樂並奏,聲不諧。詔罷鈞容舊十六調,取教坊十七調肄習之,雖間有損益,然其大麯、曲破並急、慢諸曲,與教坊頗同矣。

紹興中,鈞容直舊管四百人,楊存中請複收補,權以舊管之半為額,尋聞其召募騷擾,降詔止之。及其以應奉有勞,進呈推賞,又申諭止于支賜一次,庶杜其日後希望。紹興三十年,複詔鈞容班可蠲省,令殿司比擬一等班直收頓,內老弱癃疾者放停。教坊所嘗援祖宗舊典,點選入教,雖暫從其請,紹興三十一年有詔,教坊即日蠲罷,各令自便。

東西班樂,亦太平興國中選東西班習樂者,樂器獨用銀字觱栗、小笛、小笙。每騎從車駕而奏樂,或巡方則夜奏於行宮殿庭。

諸軍皆有善樂者,每車駕親祀回,則衣緋綠衣,自青城至朱雀門,列於禦道之左右,奏樂迎奉,其聲相屬,聞十數裏。或軍宴設亦奏之。

棹刀槍牌翻歌等,不常置。

清衙軍習樂者,令鈞容直教之,內侍主其事,園苑賜會及館待契丹使人。

又有親從親事樂及開封府衙前樂,園苑又分用諸軍樂,諸州皆有衙前樂。

四夷樂者,元豐六年五月,召見米脂砦所降戎樂四十二人,奏樂於崇政殿,以三班借職王恩等六人差監在京閑慢庫務門及舊城門敢勇三十六,與茶酒新任殿侍。《大晟樂書》曰:「前此宮架之外,列熊羆案,所奏皆夷樂也,豈容淆雜大樂!乃奏罷之。然古鞮鞻氏掌四夷樂,靺師、旄人各有所掌,以承祭祀,以供宴享。蓋中天下而立,得四海之歡心,使鼓舞焉,先王之所不廢也。《漢律》曰:'每大朝會宜設於殿門之外。'天子禦樓,則宮架之外列於道側,豈可旋於廣庭,與大樂並奏哉!」

志第九十六儀衛一

○殿庭立仗

綦天下之貴,一人而已。是故環拱而居,備物而動,文謂之儀,武謂之衛。一以明制度,示等威;一以慎出入,遠危疑也。《書》載弁戈、冕劉、虎賁、車輅,王出入,執盾以夾王車。朝儀之制,固已粲然。降及秦、漢,始有周廬、陛戟、鹵簿、金根、大駕、法駕千乘萬騎之盛。歷代因之,雖或損益,然不過為尊大而已。宋初,因唐、五代之舊,講究修葺,尤為詳備。其殿庭之儀,則有黃麾大仗、黃麾半仗、黃麾角仗、黃麾細仗。凡正旦、冬至及五月一日大朝會,大慶、冊、受賀、受朝,則設大仗;月朔視朝,則設半仗;外國使來,則設角仗;發冊授寶,則設細仗。其鹵簿之等有四:一曰大駕,郊祀大饗用之;二曰法駕,方澤、明堂、宗廟、籍田用之;三曰小駕,朝陵、封祀、奏謝用之;四曰黃麾仗,親征、省方還京用之。南渡之後,務為簡省。此其大較也。若夫臨時增損,用置不同,則有國史、會要、禮書具在。今取所載。撮其凡為《儀衛志》。

殿庭立仗,本充庭之制。唐禮,殿庭、屯門,皆列諸衛黃麾大仗。宋興,太祖增創錯繡諸旗並幡氅等,著於《通禮》,正、至、五月一日,禦正殿則陳之。青龍、白虎旗各一,分左右;五嶽旗五在左,五星旗五在右;五方龍旗二十五在左,五方鳳旗二十五在右;紅門神旗二十八,分左右;朱雀、真武旗各一,分左右;皂纛十二,分左右。以上金吾。

天一、太一旗各一,分左右;攝提旗二,分左右;五辰旗五,北斗旗一,分左右;木、火、北斗在左,金、水、土在右。

二十八宿各一,角宿至壁宿在左,奎宿至軫宿在右。

風伯、雨師旗各一,分左右;白澤、馴象、仙鹿、玉兔、馴犀、金鸚鵡、瑞麥、孔雀、野馬、犛牛旗各二,分左右;日月合璧旗一,在左;五星連珠旗一,在右;雷公、電母旗各一,分左右;軍公旗六,分左右;黃鹿、飛麟、兕、騶牙、白狼、蒼烏、辟邪、網子、貔旗各二,分左右;信幡二十二,分左右;傳教、告止幡各十二,分左右;黃麾二,分左右。以上兵部。

日旗、月旗各一,分左右;君王萬歲旗一在左;天下太平旗一,在右;獅子旗二,分左右;金鸞、金鳳旗各一,分左右;五方龍旗各一。青、赤在左,黃、白、黑在右。以上龍墀。

龍君、虎君旗各五,分左右;赤豹、黃羆旗各五,分左右;小黃龍旗一,在左;天馬旗一,在右;吏兵、力士旗各五,分左右;天王旗四,分左右;太歲旗十二,分左右;天馬旗六,分左右;排欄旗六十,分左右;左右幡氅各五行,行七十五;大黃龍旗二,分左右;大神旗六,分左右。以上六軍。

神宗元豐二年,詳定所言:「正旦禦殿,合用黃麾仗。案唐《開元禮》,冬至朝會及皇太子受冊、加元服,冊命諸王大臣,朝宴外國,亦皆用之。故事,皇帝受群臣上尊號,諸衛各率其屬,勒所部屯門、殿庭列仗衛。今獨修正旦儀注,而餘皆未及。欲乞冬會等儀,悉加詳定。」詔從之。又言:「禦殿儀仗,有黃麾幡三而無黃麾。請制大麾一,注旄於幹首,以取夏制;黃色,以取漢制;用十二幅,以取唐制;用一旒,以取今龍墀旗之制。建於當禦廂之前,以為表識。其當禦廂之後,則建黃麾幡二。」上謂蔡確等曰:「黃麾制度,終有可疑。今鑿而為植於大庭,夷夏共瞻,或致博聞多識者譏議,非善,宜姑闕之。」乃止。三年,詳定所言:「昨定朝會圖,於大慶殿橫街北止陳大輦、逍遙、平輦,而輿未陳也。當大輦之南,增腰輿一,小輿一。古者扇翣,皆編次雉羽或尾為之,故于文從'羽'。唐《開元》改為孔雀,凡大朝會,陳一百五十有六,分居左右。國朝複雉尾之名,而四面略為羽毛之形,中繡雙孔雀,又有雙盤龍扇,皆無所本。」遂改制偏扇、團方扇為三等,繡雉。凡朝會,平輦、逍遙並陳于東西龍墀上。

徽宗政和三年,議禮局上大慶殿大朝會儀衛:

黃麾大仗五千七十五人。仗首左右廂各二部,絳引幡十。執各一人。

第一部,左右領軍衛大將軍各一員,第二部,左右領軍衛折沖,掌鼓一人,帥兵官一十人。次執儀刀部十二行,每行持各十人:後部並仗同。

第一行,黃雞四角氅;凡氅,皆持以龍頭竿。

第二,儀鍠五色幡;第三,青孔雀五角氅;第四,烏戟;第五,緋鳳六角氅;第六,細弓矢;第七,白鵝四角氅;第八,朱縢絡盾刀;第九,皂鵝六角氅;第十,細弓矢;第十一,槊;第十二,綠縢絡盾刀。揭鼓二,掌鼓二人。後部同。

以上排列左右廂。第一部各於軍員之南,居次廂第一部稍前。第二部於第一部之後,並相向。

次廂左右各三部:第一,左右屯衛;第二,左右武衛,並大將軍;第三,左右衛將軍:各一員。第一,果毅;第二、第三,折沖:各一員。於仗首左右廂第一部之南,相向。持黃麾幡二人,在當禦廂前分立。當禦廂左右各一部,左右衛果毅各一人,於玉輅之前分左右,並北向。

次後廂左右各三部:第一,左右驍衛將軍;第二,左右領軍衛折沖;第三,左右領軍衛果毅:各一員。第一部,分於當禦廂之左右差後;第二部,左在金輅之後西偏,右在象輅之後東偏;第三部,左在革輅之後西偏,右在木輅之後東偏,並北向。

次左右廂各三部:第一,左右武衛將軍;第二,左右屯衛將軍;第三,左右領軍衛折沖:各一員。各在網子、鶡雞、貔旗之前,東西相向。左右廂各步甲十二隊:第一隊,左右衛果毅;第二,左右衛,第四,左右驍衛,第六,左右武衛,第八,左右屯衛,第十、第十二,左右領軍衛,並折沖;第三,左右驍衛,第五,左右武衛,第七,左右屯衛,第九、第十一,左右領軍衛,並果毅:各一員。每隊旗一,貔、鶡雞、仙鹿、金鸚鵡、瑞麥、孔雀、野馬、犛牛、甘露、網子。內第十二隊旗同第一隊。

刀盾、弓矢相間,分十二隊,每隊三十人,五重。第一至第六隊,在仗首第二部北;第七至第十二隊,在仗首第二部南,東西相向。

左右廂後部各十二隊:第一、第二,左右衛;第五至第七,左右武衛;第十至第十二,左右領軍衛:並折沖。第三、第四,左右驍衛;第八、第九,左右屯衛:並果毅。每隊旗二,角、赤熊、兕、太平、馴犀、鵕鸃、騼騶、騶牙、蒼烏、白狼、龍馬、金牛。次弩五人為一列,弓矢十人為二重,槊二十人為四重。以上在大慶殿門外,第一至第四隊在前,第五至第八隊在後,第九至第十二隊又在後,東西相向。

真武隊:金吾折沖都尉一員,仙童、真武、螣蛇、神龜旗各一,執各一人。犦槊二人,弩五人為一列,弓矢二十人為四重,槊二十五人為五重。以上在大慶門外中道,北向排列。

殿中省尚輦:陳孔雀扇四十於簾外。執各一人。

陳輦輿于龍墀。大輦在東部,押、執、擎人二百二十有二人;腰輿在南,一十有七人;小輿又在南,二十有五人,皆西向。平輦在西,逍遙在南,共三十七人,皆東向。設傘,扇于沙墀:方傘二,分左右;執傘將校四人。

團龍扇四,分左右;執扇都將四人。

方雉扇一百,分傘、扇之後,為五行。執扇長行一百人。

押當職掌二人,各立團龍扇之北。金吾引駕官二人,分立團扇之南。

文德殿入閤之制,唯殿中省細仗,與兩省供奉官班於庭。太宗淳化三年,增黃麾仗二百五十人。神宗熙寧三年,修閤門儀制宋敏求言:「本朝惟入閤乃禦文德殿視朝。今既不用入閤儀,即文德殿遂闕視朝之禮。乞下兩制及太常禮院,約唐禦宣政殿制裁定,以備朔望正衙視朝之禮。」詔學士院詳定。學士韓維等上其儀:朔前一日,有司供張於文德殿庭。東面,左金吾引駕官一人,四色官二人,各帶儀刀。被金甲天武官一人,判殿中省一人,排列官一人。扇二,方傘一。金吾仗碧襴十二,各執儀刀。兵部儀仗排列職掌一人,押隊員僚二人。黃麾幡一,告止幡、傳教幡、信幡各八,龍頭竿、戟各五十。西面,右金吾引駕官以下,皆如東面。天武官東西總百人。門外立仗:其東,青龍旗一,五嶽旗五,五龍旗十;其西,白虎旗一,五星旗五,五鳳旗十。禦馬,東西皆五匹,每匹人員二人,禦龍官四人。設禦幄於殿后閤。其日,左右金吾將軍常服押本衛仗,殿中省官押細仗,東西對列,俟皇帝受朝、降坐、放仗,乃退。

徽宗政和三年,議禮局上文德殿視朝之制:

黃麾半仗,共二千二百六十五人。殿內仗首,左右廂各一部,每部一百二十四人,在金吾仗南,東西相向。絳引幡十,執各一人。

分部之南北,為五重。當禦廂左右部同,左部在帥兵官東,右部在帥兵官西,各為十重。左右領軍衛大將軍各一員,居部之中。次廂左右第一、第二、第三部同。

掌鼓一人,次大將軍後。次廂左右第一部並當禦廂左右部,次果毅,次廂左右第二、第三部,次折沖,次後廂左右部,次將軍。

帥兵官十人,分部之南北,為五重,北在絳引幡之南,南在絳引幡之北。次廂左右第一、第二、第三部在部之南北,當禦廂、次後廂左部在黃氅東,右部在氅西。

執儀刀部十行,行十人,每色兩行,為五重。次廂左右第一、第二、第三部同。當禦廂、次後廂左右部,每色一行,為十重。左部以東為首,右部以西為首,並次帥兵官。

第一行,龍頭竿黃雞四角氅;凡氅皆持以龍頭竿。

第二,儀鍠五色幡;第三,青孔雀五角氅;第四,烏戟;第五,緋鳳六角氅;第六,細弓矢;第七,白鵝四角氅;第八,朱縢絡盾刀;第九,阜鵝六角氅;第十,槊。揭鼓二,掌揭鼓二人。分立緋氅、烏戟後當中,次廂左右第一、第二、第三部同,當禦廂、次後廂並一在儀鍠、青氅間,一在弓矢、白氅間,與後行齊。

次廂左右各三部,每部一百一十五人,次左右廂仗首之南,東西相向。第一部,左右屯衛大將軍及果毅各一員。第二部,左右武衛大將軍,第三部,左右衛將軍各一員,折沖各一員。黃麾幡二,分立當禦左右廂前中間,北向。當禦廂左右各一部,每部一百二十四人,在殿門內中道,分東西,並北向。次後廂左右部同。大慶殿列于樂架之南。

左右衛果毅各一員。左在部西,右在部東。次後左右廂將軍准此。

次後廂左右各一部,每部一百一十四人,次當禦廂南,左右驍衛將軍各一員。左右廂各步軍六隊,第一隊,每隊三十三人,第二至第六隊,每隊各二十七人。分東西,在仗隊後。第一,左右衛;第三,左右武衛;第五,左右領軍衛:並果毅,各一員。第二,左右驍衛;第四,左右屯衛;第六,左右領軍衛:並折沖,各一員。每隊旗二,貔、金鸚鵡、瑞麥、犛牛、甘露、鶡雞。執各一人。

刀盾、弓矢相間,人數行列同前。左右廂步軍,殿門外左右廂後部各六隊,每隊三十八人,在部下親從後,東西相向。第一隊,左右衛;第三,左右武衛;第五,左右領軍衛:並折沖,各一員,第二,左右驍衛;第四、第六,左右屯衛:並果毅,各一員。角、太平、馴犀、騶牙、白狼、蒼烏等旗各二,弩五人,為一列,弓矢十人,為二重,槊二十人,為四重。

真武隊五十七人,在端禮門內中道,北向。大慶殿於殿門外。

前有金吾折沖都尉一員,仙童、真武、螣蛇、神龜等旗各一,犦槊二人,弩五人為一列,弓矢二十人為四重,槊二十五人為五重。排列仗隊職掌六人,分立仗隊之間,殿內四人,殿外二人。

殿中省尚輦陳扇二十於簾外,執扇殿侍二十人。陳腰輿、小輿於東、西朵殿,腰輿在東,小輿在西,人員、都將各一人,輦官共四十人。陳傘、扇于殿下,方傘二,團龍扇四,並分左右夾傘。執扇各一人,將校或節級。方雉扇六十,作三重,在傘、扇之後。輦官長行各一人,金吾左右將軍各一員,在傘、扇之南,稍前。四色官四人,二人立于將軍之南,與傘、扇一列。宣敕放仗二人,在引駕官南。執儀刀引駕官二人,在親從官後。長行二十四人,在四色官之南。排列官二人,在長行之南。次金甲天武官二人,在長行南。以上並分東西相向立。設旗於殿門之外,青龍旗一在左,五嶽神旗各一次之,五方色龍旗各一次之,五方色龍旗各一又次之。白虎旗一在右,五星神旗各一次之,五方色鳳旗各一次之,五方色鳳旗各一又次之。

詔頒行之。大慶殿冊命諸王、大臣,黃麾仗准文德殿視朝。

政和中,大祀饗立仗:大黃龍負圖旗一,執糸斥二百人,陳于闕庭赤龍旗南少西大黃龍旗之北。宣和冬祀,陳於大內前。大黃龍旗一,執糸斥六十人,陳于逐頓宮門外宣德門,次大黃龍負圖旗之南。宣和,此旗下又有日、月、五星連珠、北斗、招搖、蒼龍、白虎、朱雀、玄武、君王萬歲、獅子、金鸞、金鳳、五方龍、天下太平等旗,凡二十一。正、至受朝同。龍墀旗陳於殿庭;太廟,在西櫺星門外路南,次赤龍旗少北;青城,在泰禋門外,夏祭大禮在明禋門外。赤龍旗之南。宗祀祫饗大禮,不設大黃龍負圖旗、大黃龍旗。

大神旗六,執糸斥各九十人,宣德門、泰禋門並陳於大黃龍旗之南,東西相望;大廟陳於西櫺星門外,大黃龍旗之西少南,視赤龍旗為列,南北相望。龍墀旗執糸斥各十二人,左右有日、月旗各一。次君王萬歲旗一,宣德門、泰禋門,在路東;太廟,在門外路南。次獅子旗二,左右有金鸞、金鳳旗各一。次五方龍旗各一:青、黃、赤龍旗,宣德、泰禋門在東,太廟在南;黑、白龍旗,宣德、泰禋門在西,太廟在北。次天下太平旗一,宣德、泰禋門,在路西;太廟,在路北。以上旗皆在車駕前發仗內。執糸斥人並錦帽、五色絁繡寶相花衫、鐵臂鞲、革帶。

政和中,遼使朝紫宸殿,用黃麾角仗,共一千五十六人。殿內黃麾幡二,次四色官之南,分左右。仗首左右廂各一部,每部一百四十人,在朵殿下稍南。絳引幡十,分部之南北,各為五重。左右領軍衛大將軍各一員,在部中稍南。次廂左右第一、第二部同。

掌鼓一人,次大將軍後。次廂左右第一部次果毅,第二部次折沖。

帥兵官十人,分部之南北,北在絳引幡之南,南在絳引幡之北。次廂左右第一、第二部在部之南北。

各為五重。執儀刀部九行,每行持各十人。第一,龍頭竿黃雞四角氅;皆持以龍頭竿。

第二,儀鍠五色幡;第三,青孔雀五角氅;第四,烏戟;第五,緋鳳六角氅;第六,細弓矢;第七,白鵝四角氅;第八,槊;第九,阜鵝六角氅。掌揭鼓一人,在緋氅、烏戟之後。次廂左右第一、第二部同。

次廂左右各二部,每部一百五人,次左右廂仗首之南。第一部,左右屯衛大將軍、果毅各一員;第二,左右武衛大將軍、折沖各一員。掌鼓以下至掌揭鼓人數,並同仗首。殿外左右廂各步甲三隊,每隊三十三人。第一,左右衛,第三,左右武衛,並果毅;第二,左右驍衛、折沖:並各一員。貔、金鸚鵡、瑞麥旗各二,以次分在三隊。刀盾三十人,為五重。內第二隊弓矢。

左右廂後部各三隊,第一隊每隊三十八人,第二隊每隊三十三人。

第一,左右衛,第三,左右武衛,並折沖;第二,左右驍衛、果毅。角、太平、馴犀旗各二,以次分在三隊。弩五人,為一列,弓矢十人,為二重,第二、第三隊為一列。

槊二十人,為四重。排列仗隊職掌二人,次廂第二部之南,分左右。以上殿內外仗隊,東西相向排列。

殿中省尚輦陳輿、輦於東西朵殿,平輦在東,西向;逍遙輦在西,東向。設傘、扇于殿下,方傘二,分左右;團龍扇四,分左右,夾方傘。方雉扇二十四,分左右,各二重,在傘、扇之後。金吾四色官一人。

政和中,文德殿發冊,用黃麾細仗,共一千四百二人。設日旗、君王萬歲旗、獅子旗、金鸞旗、青龍旗、赤龍旗各一,在殿東階之東,以西為上;月旗、天下太平旗、獅子旗、金鳳旗、白龍旗、黑龍旗各一,在殿西階之西,以東為上;每旗執扯四人。

俱北向立。押當職掌二人,分左右立於日、月旗南。次方傘二,團龍扇四,夾方傘。次金吾上將軍二人,將軍四人,引駕官四人。次金甲二人。次四色官六人,內二人執笏,余執金銅儀刀。次碧襴二十四人,內執金銅儀刀左右各六人,在北。次都押衙二人,立於碧襴之南,少退。次皂纛旗一十二,每旗執扯五人。左右金吾仗司員僚各一人押纛,立于旗南。次青龍旗一在東,白虎旗一在西,每旗執扯六人。

員僚二人押旗,在旗之北。以上並分左右,東西向。次五方龍旗在東,五方鳳旗在西,各二十五。每五旗相間,各依方色排列。次五嶽神旗五在東,五星神旗五在西,各依方位排列。每旗執扯三人。

次朱雀旗一在東,真武旗一在西。每旗執扯六人。

以上並北向。員僚二人押旗,在旗之南,分左右。次紅門旗二十八,分左右。每旗執扯二人。

次寅、卯、辰、巳、午、未旗六,在東;申、酉、戌、亥、子、醜旗六,在西。天王旗四,分左右,夾辰旗。次龍君、赤豹、吏兵旗各五,每旗各為一列在東,每列掩尾天馬旗一,以次在東。次虎君、黃熊、力士旗各五,每旗各為一列在西,每列掩尾天馬旗一,以次在西。每旗執扯三人。

員僚六人押仗,各分立旗前。次員僚四人押旗,分左右,東西為一列。每列一員。

左廂第一隊,鶡雞、白澤、玉馬、貔旗、四瀆旗各一,為一列;下至第九隊旗行列准此。

第二隊,角、亢、氐、房、心宿旗各一;第三隊,虛、危、室、壁、奎宿旗各一;第四隊,參、井、鬼、柳宿、駃騠旗各一;第五隊,三角獸、黃鹿、苣文、馴象、飛麟旗各一;第六隊,辟邪、玉兔、吉利、仙鹿、祥雲旗各一;第七隊,花鳳、飛黃、野馬、金鸚鵡、瑞麥旗各一;第八隊,孔雀、兕、甘露、網子、角旗各一,並各為一列;第九隊,犛牛旗一,設於孔雀旗後。右廂第一隊,同左廂第一;第二隊,尾、箕、鬥、牛、女宿旗各一;第三隊,婁、胃、昴、畢、觜宿旗各一;第四隊,星、張、翼、軫、駃騠旗各一;第五至第八隊,並同左廂第五至第八;第九隊,騶牙旗、蒼烏旗各二,相間為一列。每旗執扯三人。俱北向。員僚二人,押黃麾立于龍鳳旗之北。左右廂五色龍鳳旗之東西,各設黃麾幡二。次告止幡、傳教幡、信幡各五,次絳麾幡二,次絳引幡五。員僚五人,押黃麾立于龍鳳旗北少東。排闌旗三十,自黃麾幡東西排列,以次於南,每旗執扯三人。

俱北向。鐙杖、哥舒各三十,於殿東西兩廂排列。鐙杖起北,哥舒間之,俱東西相向。左右廂執白柯槍各七十五人,東西相向。又于騶牙旗南設大黃龍旗一,在殿門裏少西,執扯二十人。小黃龍旗一,在大黃龍旗後少西,執扯三人。次大神旗六,分左右。衛尉寺押當儀仗職掌四人,排仗通直官二人,大將二人,節級二人,檢察六人,左右金吾仗司押當職掌、排列官各一人。凡大朝會儀衛,有司皆依令式陳設。

初,宋制,有黃麾大仗、半仗、角仗、細仗。南渡後,儀仗尤簡,惟造黃麾半仗、角仗、細仗,而大仗不設。中興大朝會,四朝惟一講,紹興十五年正月朔旦是也。然止以大仗三分減一,用三千三百五十人。自是正旦、冬至俱免大朝賀,以為定例焉。

黃麾半仗者,大慶殿正旦受朝、兩宮上冊寶之所設也,用二千四百一十五人。其內儀仗官兵等一千八百三人,兵部職掌五人,統制官二人,皆襆頭、公裳、腰帶、靴、笏。金吾司碧襴三十二人,襆頭、碧襴衫、銅革帶,執儀刀。將官二人,襆頭、緋抹額、紫繡羅袍、背螣蛇、銅革帶,執儀刀。旁頭一十人,素帽、紫衫、纈衫、黃勒帛,執銅仗子。金銅甲二人,兜鍪、甲衫、錦臂衣,執金銅鉞斧。絳引幡十,告止幡、傳教幡、信幡各二,執幡人皆武弁、緋寶相花衫、勒帛。黃麾幡二,執幡人武弁、黃寶相花衫、銅革帶。小行旗三百人,素帽、五色抹額、緋寶相花衫、勒帛。五色小氅三百人,儀鍠四十人,皆纈帽,五色寶相花衫、勒帛。金節一十二人,武弁、青寶相花衫、銅革帶。殳叉三十人,素帽、五色寶相花衫、勒帛。綠槊二百一十人,素帽、緋寶相花衫、勒帛。烏戟二百一十人,纈帽、緋寶相花衫、勒帛。白柯槍六十人,素帽子、銀褐寶相花衫、勒帛。儀弓二百七十人,纈帽、青寶相花衫、勒帛。儀弩六十人,平巾幘、緋寶相花衫、勒帛。銅仗子二十人,素帽、紫衫、黃勒帛。儀刀百八十四人,平巾幘、緋寶相花衫。內大旗下六百一十二人,大旗三十四,龍旗一十,鳳旗一十,五星旗、五嶽旗各五,青龍旗、白虎旗、朱雀旗、玄武旗各一,每旗扶拽一十七人,搭材一名,武弁、五色寶相花衫、勒帛。其外殿中輿輦、傘扇百三十三人,逍遙、平輦各一,每輦人員八人,帽子、宜男纈羅單衫、塗金銀柘枝腰帶。輦官二十七人,襆頭、白獅子纈羅單衫、塗金銀海捷腰帶、紫羅裏夾三襜。中道傘扇六十六,輦官七十人,素方傘四十四人,弓腳襆頭、碧襴衫、塗金銅革帶、烏皮履。繡紫方傘六、花團扇十二、十八人,雉扇二十二人,準備四人,皆武弁、緋寶相花袍、銅革帶。鳳扇二十二人,黃抹額、黃寶相花袍、黃勒帛。編排儀仗職掌五人,立殿下傘扇後,烏皮介幘、緋羅寬衫、白羅大帶。

其黃麾小半仗者,大慶殿冊皇太子及穆清殿皇后受冊之所設也,用一千四百九十九人。其內儀仗官兵等八百八十七人,兵部職掌十二人,金吾司碧襴三十人,絳引幡二、告止幡一、傳教幡一、信幡一、用十五人,黃麾幡一、三人。小行旗百八十人,五色小氅子百八十人,金節十二人,儀鍠、斧二十三人,綠槊七十五人,烏戟七十五人,白柯槍八十一人,儀弓六十三人,儀弩四十五人,銅仗子一十人,儀刀六十七人。統制官、將官、牽頭、金銅甲,皆與前半仗同。內大旗下六百一十二人,殿中輿輦、傘扇百三十二人,皆同前半仗。

其黃麾角仗者,大慶殿冬至受朝、紫宸殿即位、兩宮賀節慶壽、紫宸殿受金使朝之所設也,用一千五十六人。內金吾司放仗官二人,統制官一人,攝大將軍六人,旁頭五人,黃麾幡一,三人,絳引幡八,二十四人,金節十二人,儀弓七十人,儀弩五十人,儀刀七十人,儀鍠、斧一十三人,白柯槍三十人,綠槊七十人,烏戟七十人,小行旗三百人,五色小氅三百人,銅仗子三十人。

其黃麾細仗者,大慶殿、文德殿發冊及進國史之所設也。東都用一千四百二人,中興後或用百人至五百人,隨事增損。而其執仗有四,小行旗、五色小氅、儀刀、銅仗子;其服色有四,纈帽子、素帽子、平巾幘、武弁冠,五色寶相花衫、勒帛。

大朝會之外,有日參、四參、六參、朔參、望參。朔參,用厘務、不厘務通直郎已上。望參,用厘務通直郎已上。宣制、非時慶賀以望參官,餘以朔參官。四參官,謂宰執,侍從,武臣正任,文臣卿監、員郎、監察禦史已上。四參遇雨則改日參。在京宮觀奉朝請者赴六參。高宗移蹕臨安,殿無南廊,遇雨雪,則日參官于南閤內起居。宰執、使相立簷下;侍從、兩省、台諫官以下立南閤內;卿監、郎官、武功大夫以下立東西廊。紹興十二年十月,有司請行正、至朝賀禮,及講求祖宗故實常朝、視朝、正衙、便殿之儀。乃討論朔日文德殿視朝,紫宸殿日參、望參,垂拱殿日參、四參,假日崇政殿坐,聖節垂拱、紫宸殿上壽之制。請先禦正殿視朝。十一月,禮部侍郎王賞言:「正、至及大慶賀受朝,系禦大慶殿,與文德、紫宸、垂拱殿禮制不同。月朔視朝,則禦文德殿,謂之前殿正衙,設黃麾半仗。其餘紫宸、垂拱皆系別殿,不設儀仗。今大慶殿朝會,禮文繁多,欲先舉行文德殿視朝之制。」時行宮止一殿,乃更作崇政、垂拱二殿。禦史台請以射殿為崇政殿,朔望權置帳門以為紫宸殿,宣赦書、德音、麻制以為文德殿,群臣拜表、聽禦劄批答權作文殿德東上閤門。其垂拱殿四參,於殿門外設位版。十三年,始視朝於文德殿,設黃麾半仗二千四百十五人。六月,紫宸殿望參,設黃麾角仗一千五十六人。自是,後殿坐及射殿引呈公事,以日景已高,依舊制設衛士、青涼傘十。淳熙十四年,詔引呈射殿公事,殿門外排立禦馬,如後殿之儀。

大朝會儀,舊制,垂拱殿設簾,殿上駐輦,候起居稱賀班絕,乘輦,樞密、知閤門官、樞密都副承旨、諸房副都承旨前導,管軍引駕至大慶殿后幄降輦,入次更衣。紹興十五年正月朔旦,以二殿經途與東都異,乃以常禦殿為垂拱殿,免駐輦,設簾帷,設椅子,稱賀畢,過大慶殿后幄。前期,儀鸞司設禦榻於大慶殿中,南向,設東西房於禦榻左右稍北,設東西閤於殿后左右,殿上前楹施簾,設香案于殿下。太常展宮架樂於殿庭橫街之南。其日,禦輦院陳輿輦、傘扇于殿下,東西相向。兵部陳五輅于皇城南門外,俱北向。騏驥院列禦馬於殿門外,東西相向。兵部帥屬設黃麾仗三千三百五十人於殿門內外。以殿狹,輦出房,不鳴鞭。

淳熙十六年正旦,行稱賀禮,比政和五禮月朔視朝儀。皇帝禦大慶殿,服靴袍,即禦坐,皇太子、文武百僚常服稱賀,而設黃麾半仗二千四百十五人。及冬至朝賀,設黃麾角仗一千五十六人。著為令。而大朝會儀。自紹興十五年以後不設。

志第九十七儀衛二

○宮中導從行幸儀衛太上皇儀衛後妃儀衛

宮中導從之制,唐已前無聞焉。五代漢乾祐中,始置主輦十六人,捧足一人,掌扇四人,持踏床一人,並服文綾袍、銀葉弓腳襆頭。尚宮一人,寶省一人,高鬢、紫衣。書省二人,紫衣、弓腳襆頭。新婦二人,高鬟、青袍。大將二人,紫衣、弓腳襆頭。童子執紅絲拂二人,高鬟髻、青衣。執犀盤二人,帶鬅頭、黃衫。執翟尾二人,帶鬅頭、黃衫。雞冠二人,紫衣,分執金灌器、唾壺。女冠二人,紫衣,執香爐、香盤。分左右以次奉引。

太宗太平興國初,增主輦二十四人,改服高腳襆頭;輦頭一人,衣紫繡袍,持金塗銀仗以督領之。奉珍珠、七寶、翠毛華樹二人,衣緋袍;奉金寶山二人,衣綠繡袍;奉龍腦合二人,衣緋銷金袍,並高腳襆頭。執拂翟四人,鬅頭、衣黃繡袍。舊衣綾袍、紫衣者,悉易以銷金及繡。複增司薄一人,內省一人,司儀一人,司給一人,皆分左右前導,凡一十七行。每正、至禦殿,祀郊廟,步輦出入至長春殿用之。其乘輦,則屈右足、垂左足而憑幾,蓋唐制也。真宗時,加四面內官周衛。大中祥符三年,內出繪圖以示宰相。

行幸儀衛。宋初,三駕皆以待禮事。車駕近出,止用常從以行。其舊儀,殿前司隨駕馬隊,凡諸班直內,殿前指揮使全班祗應:左班七十六人,二十四人在駕前左邊引駕,五十二人作兩隊隨駕;右班七十七人,二十四人在駕前右邊引駕,五十三人在駕後作兩隊隨駕,二十七人第一隊,二十六人第二隊。內殿直五十四人,散員六十四人,散指揮六十四人,散都頭五十四人,散祗候五十四人,金槍五十四人,茶酒班祗應殿侍百五十七人,東第二班長入祗候殿侍十八人,駕後動樂三十一人,馬隊弩手分東西八十五人,招箭班三十五人,散直百七人,鈞容直三百二十人,禦龍直百四十二人,禦龍骨朵子直二百二十人,並全班祗應。禦龍弓箭直百三十三人,禦龍弩直百三十三人,寬衣天武指揮二百一十六人。各有都虞候、指揮使、員僚。

若隨駕不使馬隊,即減內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等直,仍減東西班馬隊駑手八十五人,餘並同上。

凡皇城司隨駕人數:崇政殿祗應親從四指揮共二百五十二人,執擎骨朵,充禁衛;崇政殿門外快行、祗候、親從第四指揮五十四人;車駕導從、兩壁隨行親從親事官共九十六人,並于駕前先行,行幸所到之處,充行宮司把門、灑掃祗應。各有正副都頭、節級、十將。

尚書兵部供黃麾仗內法物:罕畢各一。五色繡氅子並龍頭竿掛,第一,青繡孔雀氅;第二,緋繡鳳氅;第三,青繡孔雀氅;第四,皂繡鵝氅;第五,白繡鵝氅;第六,黃繡雞氅。又六軍儀仗司供儀仗法物,內獅子旗四口,充門旗二口,各一人執,分左右;二口各十人執扯,分左右,扯人執弓箭。又左金吾引駕仗供牙門旗十四口,十口開五門,每門二口,每口一人執二人夾,計三十人,並騎,夾人執弓箭。監門校尉二十人,每門四人,並帶儀刀,騎。二口系前步甲第七隊前,二口系前部黃麾第一隊前,二口系後部黃麾第一隊前,二口系後步甲第一隊前,二口系後步甲第七隊前。四口開二門,每門二口,每口一人執二人夾,計十二人,並騎。監門校尉六人,並帶儀刀,騎。二口系兵部班劍儀刀隊後,二口系真武隊前。又右金吾引駕仗供牙門旗十四口,制同左仗。

仁宗康定元年,參知政事宋庠言:「車駕行幸,非郊廟大禮具陳鹵薄外,其常日導從,惟前有駕頭,後擁傘扇而已,殊無禮典所載公卿奉引之盛。其侍從及百司官屬,下至廝役,皆雜行道中。步輦之後,但以親事官百餘人執楇以殿,謂之禁衛。諸班勁騎,頗與乘輿相遠;士庶觀者,率隨扈從之人,夾道馳走,喧呼不禁。所過旗亭市樓,垂簾外蔽,士民馮高下瞰,莫為嚴憚。邏司街使,恬不呵止。威令弛闕,玩習為常。非所謂旄頭先驅,清道後行之慎也。且自黃帝以神功盛德,猶假師兵營衛,則防微禦變,古今一體。案漢魏以降,有大駕、小駕之儀。至唐又分殿中諸衛、黃麾等仗,名數次序,各有施設。國朝承五姓荒殘之弊,事從簡略,每鳴鑾遊豫,盡去戈戟、旌旗之制,儀衛寡薄,頗同藩鎮。此皆制度放佚,憚於改作之咎。宜委一二博學近臣,討繹前代儀注及鹵薄令,以乘輿常時出入之儀,比之三駕諸仗,酌取其中,稍增儀物,具嚴法禁,以示尊極,以防未然。革去因循,其在今日。」詔太常禮院與兩制詳定,參以舊儀,別加新制。

兩制同禮官議,略准小駕制度,添清道馬、罕畢、旗氅等物。別為常行禁衛儀,加清道馬百匹,並帶器械,分五行,行二十人。請下殿前司,于諸班內差。

罕畢各一,分左右,並騎。牙門旗前後各四,分左右,並騎。緋繡鳳氅二十四,分左右,並騎。以上請下殿前司,于諸班內差充。

雉扇十二,分左右。請於親從官內差充。

以上新添百六十二人。凡天武官舊二百一十六人,空行,今添執哥舒,為一重。親從官舊百四十五人,今添百五十五人,通為三百人,為一重。殿前指揮使舊四十八人,今添百五十二人,通為二百人,或于近上諸班相兼差充,並騎,為一重。以上因舊人數添。舊四百九人,新添三百七人,共七百一十六人。

凡駕前殿前指揮使、親從官為二重,左右相對,各開二門,約二丈,每門並差人員二人押當。第一門與通事舍人相對,第二門與閣門使相對。每有臣僚迎駕起居,並令中道候起居畢,於左右門出。其諸色人止令於牙門旗前道傍起居,不得便入禁衛中。每門外重,令殿前指揮使執旗二面以表門,用轉光錯彩旗,通上計五重,皆掩後團轉。

凡百司祗應人於禁衛內無執掌者,及隨駕臣僚除合將入禁衛隨從人數外,余並令于殿前指揮使行外左右前後行。凡前牙門旗以後,後牙門旗以前,屬禁衛中,不得輒入。凡中書、樞密院臣僚,並于從內第三重寬衣天武內行馬;其餘隨駕文武臣僚,並在從內第四重殿前指揮使內,分左右依官位行馬。

凡車駕經歷去處,若有樓閣,並不得垂簾障蔽,及止絕士庶不許臨高瞰下,止於街兩傍立觀,即不得夾路喧呼馳走。前牙門以前,後牙門以後,不在此限。凡車駕未出皇城門,宣德、左右掖、東華、拱宸門及已至所幸處,即自有門禁,不用牙門旗約束。凡車駕已在道,前牙門旗雖行,後牙門旗未行,除止絕閒雜行人外,其隨駕臣僚官司人等,並依常例,次第赴合隨從及行馬去處。凡前牙門旗在清道馬後約十步已來,後牙門旗在駕後殿前指揮使之後。凡街巷寬闊處,儀衛並依新圖排列。如遇窄狹街巷,禁衛止用親從官二重,禦龍直二重,雉扇隨輦。其殿前指揮使、天武官,並權分于駕前後隨行。後至寬闊處,乘輿徐行,儀仗依舊排列。或駕幸園苑、宮觀、寺院並臣僚宅,即清道馬、儀仗、殿前指揮使、天武官更不入,惟於外排立。其隨駕臣僚及諸司人,自依常例隨從,候駕行,依次排列。或臣僚宅在巷內,前去不通人行處,其儀仗、殿前指揮使等,各於巷口排立,止絕行人,余並如故。時詳定閱習既畢,或言新制嚴密,慮違犯者眾,因不果行。

嘉祐六年,先是,幸睦親宅,抱駕頭內臣墜馬,壞駕頭。太常禮院、閣門及整肅禁衛所請自今車駕出,以閣門祗候並內臣各二員,分駕頭左右扇筤後編攔,仍以皇城司親從官二十人隨之。

哲宗紹聖二年,詔:車駕行幸儀衛,駕後東西班殿侍馬兩隊,撥充駕前編攔,分兩壁行於前引行門之前,隨身器械,各別給銀骨朵一。駕後馬隊、殿前指揮使馬,以百人分四隊。不足,據人數均差,仍別差人員六人。內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並增作一百四人,分四隊,內人員各四人。金槍班添一隊,作七十八人,內人員三人。弩手班添兩隊,充填撥過東西班殿侍馬兩隊。禁衛禦龍直、弓箭直、弩直、長行,仍各添給銀骨朵。禁衛外,添差編攔天武人員、長行共二百人,揀選有行止舊人充,出入止於宣德門外,至行在所,即止於行宮門外。

南渡後,乘輿出入,初未有儀。高宗將迎韋太后于郊,因制常行儀仗,用黃麾仗二千二百六十五人。孝宗朝德壽宮,減一千人,用殿前司六百二十九人,皇城在內巡檢司三百九十一人,崇政殿四百四十九人,凡一千四百六十九人。四孟詣景靈宮,用殿前司八百七十五人,皇城在內巡檢司五百二十八人,崇政殿五百二十一人,凡一千九百二十四人。九年正月,詔:駕出禦後殿坐,宰執、百官、儀衛等赴後殿,起居殿上;登輦,出後殿門,駕回,入祥曦殿門。

太上皇儀衛。隆興元年,孝宗嗣位,詔有司討論德壽宮輿輦儀衛。先是,紹興三十二年六月,詔:「上皇日常朝殿,差禦龍直四十三人,執仗排立,並設傘扇,鳴鞭。宰執退朝,仍赴德壽宮起居。如遇行幸,令禁衛所隨以祗應。」兩奉上皇旨,卻而不受,故複有是詔。尋有司上言:「漢之未央,唐之興慶,其車輦儀衛不載。今父堯子舜,事親典禮,凡往古來今所未備者,當以義起,極其尊崇,為萬世法。」遂定宰執、百官詣德壽宮起居,則禁衛所依後殿坐儀排列,禁衛二百九十七人祗應。行幸,則禁衛所差行門、禁衛諸班直、天武親從官及傘扇、鳴鞭、燭罩等合五百人,隨行扈從。前引七十人:內行宮殿前崇政殿親從一十人,都下親從二十人,快行親從二十人,殿前指揮使二十人。中道六十人:編排禁衛行子一十人,執從物禦龍直三十人,執傘扇天武一十人,崇政殿親從攔前一十人。禁衛圍子四重四百人:第一,崇政殿親從一百人;第二,禦龍直、骨朵直、弓箭直三十人,東西班七十人;第三,執燭罩都下親從一百人;第四,內殿直一十人,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鎗、銀鎗班各一十人,後從殿前指揮使二十人。

皇太后儀衛。自乾興元年仁宗即位,章獻太后預政,侍衛始盛。用禮儀院奏,制皇太后所乘輿,名之曰「大安輦」。天聖元年,有司言:「皇太后車駕出,合設護衛:禦龍直都虞候一人,都頭二人,副都頭一人,十將、長行五十人;骨朵子直都虞候一人,都頭二人,副都頭二人,十將、長行八十人;弓箭直指揮使一人,都頭二人,副都頭二人,十將、長行五十人;弩直指揮使一人,都頭二人,副都頭二人,十將、長行五十人。殿前指揮使兩班:左班都虞候一人,都知一人,行門三人,長行二十人,帶器械;右班指揮使一人,都知一人,行門三人,長行二十人,帶器械。皇城司禁衛二百人,寬衣天武二百人,供禦輦官六十二人,寬衣天武百人。余諸司祗應、鳴鞭、侍衛,如乘輿之儀。」詔依。

嘉祐八年,英宗即位,太常禮院言:「准詔再詳定皇太后出入儀衛:禦龍直都頭二人,長行二十五人;骨朵子直都頭二人,長行四十人;弓箭直都頭二人,長行二十五人;弩直都頭二人,長行二十五人。殿前指揮使兩班,各都知一人,行門各二人,長行各一十人,帶器械。皇城司禁衛一百人,寬衣天武一百五十人,打燈籠子親事官八十人。入內都知、禦藥院官各一員,內東門司使臣二員。禦輦院短鐙、教駿、攏馬親事官,入內院子,諸司併入內內侍省祗應內品,入數不定。」詔依。

治平元年,詔皇太后出入唯不鳴鞭,他儀衛如章獻明肅故事。四年,神宗嗣位,詔太皇太后儀范已定,皇太后合設儀衛:禦龍直、骨朵子直差都虞候、都頭、副都頭各一人,十將、長行各共三十人;弓箭直、弩直差指揮使、都頭、副都頭各一人,十將、長行各共二十人。皇城司親從官一百人,執骨朵寬衣天武官百五十人,充圍子行宮司人員共一百人,入內院子五十人,充圍子皇城司親事官八十人。打燈籠、短鐙馬、攏馬親從官,金銅車、棕車隨車子祗應人,擎擔子供禦輦官,執擎從物等供禦、次供禦並下都輦直等,人數不定。都知一員,禦藥院使臣二員,內東門司使臣二員,內酒坊、禦廚、法酒庫、儀鸞司、乳酪院、翰林司、翰林院、車子院、禦膳素廚、化成殿果子庫,並從。遇出新城門,添差帶器械內臣。

哲宗即位,元祐元年,詔太皇太后出入儀衛,並依章獻明肅皇后故事。其不可考者,則依慈聖光獻皇后之例。既而又詔:太皇太后出入儀衛,添禦龍骨朵子直三十六人,禦龍弓箭直四十五人,禦龍弩直四十五人,皇城司禁衛五十人,馬隊三百五十人,東西班、茶酒班殿侍共一百人,快行增至二十人。軍頭引見司監官二員,並將帶承局、等子,依隨駕例祗應;鈞容直並動樂殿侍,則候開樂取旨。

仁、英、哲之世,太后臨朝垂簾,儀從亦不崇侈,止曰儀衛,無鹵薄名也。南渡後尤簡,其車以輿不以輦,餘惟傘、扇而已。紹興奉迎太母,極意備禮,然猶曰太后天性樸素,不敢過飾儀從。器物惟塗金,輿前用黃羅傘扇二,緋黃繡雉扇六,紅黃緋金拂扇二,黃羅暖扇二。朝謁景靈宮、太廟,則用禁衛諸班直、天武親從五百人。其前引、中道、圍子,同上皇儀衛而差省焉。

皇太妃出入儀衛。哲宗紹聖元年,三省、樞密院言:「增崇皇太妃出入儀衛:龍鳳扇二十,侍從官入內省都知或押班一員,內侍省都知或押班一員,皇城司、禦藥院、內東門司各一員,帶禦器械內侍八員,引喝內侍一員。殿前指揮使三十二人,內人員二人,禦龍直三十三人,骨朵子直三十三人,弓箭直二十三人,弩直二十三人,天武官一百五十四人,皇城司禁衛一百人,入內院子五十人,行宮司一百人,輦官供禦六十二人,次供禦四十九人,下都五十八人,燭籠七十,諸司禦燎子、茶床、快行親從四人。」禮部太常寺又言:「元祐三年,詔皇太妃傘用紅黃羅。參議得皇太后出入兼用紅黃,今皇太妃若亦用黃,則非差降之意。伏請紅黃兼用,從皇太后出入,則止用紅。」

徽宗崇甯元年,臣僚言:「元符皇后,先帝皇后也,其曲禮宜極褒崇。」於是約聖瑞皇太妃之制,出入由宣德正門,增龍鳳扇二十,禦龍直十二人,禦龍骨朵子直十七人,禦龍弓箭直十二人,禦龍弩直二十二人,殿前指揮十三人,皇城司禁衛二十人,快行親從官四人,執燭、皇城司親從官、金銅車並棕車,隨時定數供須。行幸藥架一坐,勾當官、吏人二員,封題一員,藥童三人,抬擎藥架輦官十一人,秤、庫子親事官,量差人數祗應。從之。

二年,臣僚又言:「元符皇后,元符末嘗預定策之勳,以承神宗、哲宗之志。」禮部太常寺奏:「典禮,准聖瑞皇太妃例,侍從官入內內侍省都知或押班一員,皇城、禦藥、內東門司官各一員,禦輦院輪官隨從,諸司禦燎子、茶床、帶禦器械內侍十人,引喝內侍一人。輿用龍鳳,傘紅黃兼用。出入由宣德東門,今欲出入由宣德正門。龍鳳扇二十柄,今添作三十柄。輦官供禦六十二人,次供禦四十九人,都下五十八人。禦龍直三十三人,今添作四十五人。禦龍骨朵子直三十三人,今添作五十人。禦龍弓箭直三十三人,今添作四十五人。禦龍弩直二十三人,今添作四十五人。殿前指揮三十二人,今添作四十五人。內臣二人。皇城司一百人禁衛,今添作一百二十人。天武官一百五十四人,行宮司一百人,入內院子五十人。快行親從官四人,今添作八人。執燭、皇城司親從官、金銅車並棕車,隨時內中批出合要數供須。行幸藥架一坐,勾當官一員,吏人二員,封題一員,藥童三人,抬擎藥架輦官十一人,秤、庫子親事官,量差人數祗應。」從之。

皇后儀衛,惟東都《政和禮》有鹵簿,他無鹵簿之名,惟曰儀衛而已。中興後,皇太后既尚簡素,後尤簡焉。出入朝謁宮廟,用應奉禦輦官一員,人吏三人。供應六十三人:內人員十五人,頭帽、紫羅四衤癸單衫、金塗銀柘枝腰帶;肩擎輦官四十八人,襆頭、緋羅單衫、金塗海捷腰帶、紫羅表夾三襜、緋羅看帶。次供應十四人:內人員一人,服同上,惟海捷帶;輦官一十三人,服同肩擎官,惟行獅帶。都下五十四人:內人員一人,帽服同前;輦官五十三人,服同上,輦宮惟雲鶴帶。

志第九十八儀衛三

○國初鹵簿

國初鹵簿。太祖建隆四年,將郊祀,大禮使範質與鹵簿使張昭、儀仗使劉溫叟,同詳定大駕鹵簿之制,惟得唐長興《南郊鹵簿字圖》,校以令文,頗有闊略違戾者。禮儀使陶穀建議:「金吾及諸衛將軍導駕及押仗,舊服紫衣,請依《開元禮》各服本色繡袍。金吾以辟邪,左右衛以瑞馬,驍衛以雕虎,威衛以赤豹,武衛以瑞鷹,領軍衛以白澤,監門衛以師子,千牛衛以犀牛,六軍以孔雀為文。舊,執仗軍士悉衣五色畫衣,隨人數給之,無有准式,請以五行相生之色為次,黑衣先之,青衣次之,赤、黃、白又次之。大駕五輅,各有副車,近代浸廢,請依令文增造。又案明宗舊圖,導駕三引而儀仗法物人數多,周太祖鹵簿六引而人數少,請准令文用六引,其鹵簿各依本品以給。」從之。舊清遊隊有甲騎具裝,亡其制度,穀以其所記造之。又作大輦,皆率意定其制。谷又取天文大角、攝提列星之象,作攝提旗及北斗旗、二十八宿旗、十二辰旗、龍墀十三旗、五方神旗、五方鳳旗、四瀆旗。時有貢黃鸚鵡、白兔,及馴象自來,又作金鸚鵡、玉兔、馴象旗。太祖又詔別造大黃龍負圖旗一,大神旗六,日旗一,月旗一,君王萬歲旗一,天下太平旗一,師子旗二,金鸞旗一,金鳳旗一,五龍旗五,凡二十一旗,皆有架,南郊用之。大黃龍負圖旗陳於明德門前,餘二十旗悉立于宿頓宮前,遇朝會冊禮,亦皆陳於殿庭。凡馬步儀仗,共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二人,悉用禁軍。大將軍、將軍以軍主、都虞候攝事,中郎將、都尉以指揮使、副指揮使攝事,校尉、主帥以軍使、副兵馬使、都頭、副都頭、十將攝事。

乾德三年,蜀平,命左拾遺孫逢吉收蜀法物,其不中度者悉毀之。是歲,太祖親閱鹵簿。四年,始令改畫衣為繡衣,至開寶三年而成,謂之「繡衣鹵簿」。其後郊祀皆用之。軍衛羽儀,自是浸甚。每大祀,命大禮、禮儀、儀仗、鹵簿、橋道頓遞五使,鹵簿使專掌定字圖排列,儀仗使糾督之,大禮及餘使同按閱,致齋日巡仗。又命殿前大校管勾捧日、奉宸隊,侍衛大校勾當儀仗兵隊,捧日、天武廂主四人,編排捧日、奉宸隊及執仗人,內諸司使、副使三員同押儀仗,別二員編排導引官。六年,詔節度使已下,除在京巡檢及押儀仗外,並令服褲褶衣導引。

太宗至道中,令有司以絹畫為圖,圖凡三幅,中幅車輅、六引及導駕官,外兩幅儀衛,其警場青城,又別為圖,圖成,以藏秘閣。凡仗內自行事官、排列職掌並捧日、奉宸、散手天武外,步騎一萬九千一百九十八人,此極盛也。

真宗咸平五年,詔南郊儀仗引駕官,不得多帶從人。宰臣,親王,樞密、宣徽使,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三司使,各四人。尚書,節度使,翰林學士、侍讀、侍講學士,各三人。給事,諫議,知制誥,大卿監,金吾大將軍,樞密都承旨、副承旨,客省閣門使、副使,諸司使、副使至內殿崇班,各二人。少卿監,諸行郎中已下,閣門祗候已下,各一人。又詔南郊引駕官,中書、樞密院一行在東,親王一行在西,餘依官次。大中祥符元年,改小駕為鸞駕。

自太祖易繡衣鹵簿後,太宗、真宗皆增益之。仁宗即位,儀典多襲前世,宋綬定鹵簿,為《圖記》十卷上之,詔以付秘閣。凡大駕,用二萬六十一人,大率乙太僕寺主車輅,殿中省主輿輦、傘扇、禦馬,金吾主纛、槊、十六騎、引駕細仗、牙門,六軍主槍仗,尚書兵部主六引諸隊、大角、五牛旗,門下省主寶案,司天臺主鐘漏,太常主鼓吹,朝服法物庫出旗器、名物、衣冠、幰蓋,軍器庫出箙、弩、矢,內弓箭庫出戎裝、雜仗。凡六引導駕、太僕卿、千牛將軍、殿中侍御史、司天監少府監僚佐局官、乘黃令、大將軍、金吾上將軍、將軍、六統軍,皆以京朝官內諸司使、副使以下攝事。仗內用禁軍諸班直:捧日、天武、拱聖、神勇、宣武、驍騎、武勝、寧朔、虎翼兵。大將軍、將軍以軍主、都虞候攝。中郎將、郎將、都尉以指揮使、副指揮使攝。校尉、主帥、旅帥、隊正以軍使、副兵馬使、都頭、副都頭、十將攝。餘法駕、鸞駕、黃麾仗,則遞減其數。

景祐五年,賈昌朝言儀衛三事:

一曰南郊鹵簿,車駕出宮詣郊廟日,執球杖供奉官,於導駕官前分列迎引,至於齋宮。夫球杖非古,蓋唐世尚之,以資玩樂。其執之者皆褻服,錦繡珠玉,過於侈麗,既不足以昭文物,又不可以備軍容。常時豫遊,或宜施用。方今夙夜齋戒,親奉大祀,端冕顒昂,鼓吹不作,而乃陳戲賞之具,參簪紳之列,導迎法駕,入于祠宮。稽諸典儀,未為允稱。況導駕官兩省員數悉備,何煩更有此色供奉官,謂宜徹去球杖,俟禮畢還宮,鼓吹振作,即複使就列。

二曰大駕鹵簿,有羊車前列。臣案羊車本漢、晉之代,乘于後宮。隋大業中,增金寶之飾,駕以小駟,馭以傳童,自是以來,遂為法從。唐制兼有輦車、副車之名,國朝因循,尚未改革。竊以郊祭天地,廟見祖宗,車服所陳,動必由禮。至於四望、耕根之屬,兼包歷代,皆或有因,豈容後宮所乘,參陪五輅。欲望大駕不用羊車,所冀肅恭,稽合典禮。

三曰南郊大駕鹵簿,儀衛甚眾,有司雖依典禮,名物次第,兵杖數目,預先分佈,及五使量行案閱。其如被差執掌吏員兵伍,素不閑習,行列先後,多失次序;所持名物,亦或差互。押當官但以行事為名,從便趨進,失其處守。竊謂三載親郊,國之大事,旁陳象物,仰法乾行,四方之人,觀禮於是,宜詳制度,以示光華。請大駕鹵簿前後仗衛次第,於致齋前命儀仗、鹵簿使令有司執簿籍率押當官暨諸衛、諸省執仗士卒將領者,自殿門至郊廟分列之處,詳視先後及器仗名品,無令差忒。

詔禮儀使宋綬與太常禮院同詳定以奏。綬奏:「鹵簿內有諸司供奉,蓋資備物,以奉乘輿。今昌朝言宿齋之時,不可陳玩樂之具。請郊祀前一日,應供奉官等令宿幕次,俟皇帝行禮畢降壇,導至青城,由青城前導歸大內。後漢劉熙《釋名》曰:「騾車、羊車,各以所駕名之也。」隋《禮儀志》曰:「漢氏或以人牽,或駕果下馬。」此乃漢代已有,晉武偶取乘于後宮,非特為掖庭制也。況歷代載於《輿服志》,自唐至今,著之禮令,宜且仍舊。其鹵簿儀仗,遇南郊前,五使預閱素備,願依昌朝所奏,下儀仗、鹵簿使加點閱,使之齊肅。」

皇祐二年,將享明堂,鹵簿使奏:「法駕減大駕三分之一,而兵部亡字圖故本,且文牘散逸,雖粗有名數,較之禮令,未有以裁其中。」詔禮官與兵部加考正,為圖以奏。及上圖,法駕鹵簿用萬有一千八十八人。嘉祐二年祫享,用禮儀使奏:「南郊仗,金吾上將軍、六統軍、左右千牛,皆服紫繡戎服,珂珮,騎而前;節度使亦衣褲褶導駕,如舊例。」是月,禮官奏:「南郊還,在禮當乘金輅,而或詔乘大輦,宜著于令,常以大輦從。」六年,幸睦親宅,內侍抱駕頭墮馬,駕頭壞。禦史中丞韓絳奏請嚴儀衛,事下閣門、太常禮院議。遂合奏:「車駕出,請以閣門祗候及內侍各二員,扶駕頭左右,次扇筤,又以皇城親從兵二十人從其後。」

神宗熙寧七年,詔太常看詳兵部大駕鹵簿字圖,遂奏言:「制器尚象,有其數者,必有其義。後世車駕儀仗,多雜秦、漢制度,當革其尤者。《周禮 ·車僕》:「凡師,共革車,各以其萃。」萃,副車也。諸輅之副,宜次正輅。羊車,前代宮中所乘;五牛旗,蓋古之五時副車也,以木牛載旗,用人輿之,失其本制:宜除去。」從之。

元豐元年,詳定所言:「大駕輿輦、仗衛儀物,兼取歷代所用,其間情文訛舛甚眾。或規摹苟簡而因循已久;或事出一時而不足為法。」詔令更定。於是請去二十八宿、五星、攝提旗所繪人形,及龍、虎、仙童、大神、金鸚鵡、黃鸚鵡、網子、螣蛇、神龜等旗。舊制,親祠南郊,皇帝自大次至版位,內侍二人執翟羽前導,號曰「拂翟」。拂翟不出禮典,乃漢乾祐中宮中導從之物,不宜用諸郊廟。詔可。

又禮文所言:

近制,金輅不以金飾諸末,象輅不以象飾諸末,革輅不鞔,木輅不漆,請改飾四輅。太常則繪三辰,加升龍、降龍,大旂則繪交龍、大赤鳥隼、大白熊虎、大麾龜蛇而去其雲龍,使之應禮。又古者,五輅皆載旗,謂之「道德之車。」《考工記》車戟崇於殳,酋矛崇於戟,各四赤,戟矛皆插車騎,謂之「兵車」。戰國尚武,故增插四戟,謂之闟戟」。則知德車、武車,固異用矣。漢鹵簿,前驅有鳳凰闟戟,猶未施於五輅。江左以來,五輅乃加棨戟于車之右,韜以黼繡之衣。後周司輅,左建旗,右建闟戟,闟戟方六尺,而被之以黼,皆戾于古。請去五輅闟戟,以應「道德」之稱,而建太常于車後之中央,升輅則由左。

又按《周禮》:「大馭,掌馭玉輅以祀。」則祀乘玉輅也。齋僕掌馭金輅,齋右充金輅之右,則齋乘金輅也。齋祀之車,異用而不相因。國朝親祠太廟,致齋文德殿,翌日即進玉輅,非制。請進金輅,俟太廟祠畢,翌日,禦玉輅詣郊。

又《周禮》戎右職曰:「會同,充革車。」《儀禮》曰:「貳車畢乘。」《禮記》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蓋古者後車餘輅,不敢曠空,必使人乘之,所以別曠左之嫌也。自秦兼九國車服,西漢因之,大駕屬車八十一乘。《後漢志》雲:「尚書、禦史所載。」揚雄曰:「鴟夷國器,托于屬車。」則是漢之屬車,非獨載人,又以載物,亦《儀禮》所謂「畢乘」之義也。國朝鹵簿,車十二乘,虛設於法駕之後,實近曠左之嫌。請令尚書、禦史乘之,或以載乘輿服禦。

又言:「法駕之行,必有共輿者,蓋以承清問。《周官》有太僕、齋僕、道僕,所以禦車,至參乘,則其禮益重。故道德之車則有齋右、道右,武車則有戎右,皆以士大夫為之。國朝之制,乘輿有太僕而無參乘,請增近臣一員,立車右。」

其後,詔增制五輅及參乘,玉輅建太常,金輅建大旂,象輅建大赤,革輅建大白,木輅建大麾。諸輅之副,各次正輅,仍存闟戟焉。時大駕鹵簿,仗下官一百四十六員,執仗、押引從軍員、職掌諸軍諸司二萬二千二百二十一人。初,玉輅自唐顯慶中傳之,號「顯慶輅」。神宗更制新玉輅,六年正月,禦大慶殿受朝,先夕陳諸庭,夜半徹幕屋,壓焉。自是竟乘舊輅。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太常寺狀具南郊儀仗,人兵二萬一千五百七十五人。政和四年,禮制局言:「鹵簿六引儀仗,信幡承以雙龍,大角黑漆畫龍,紫繡龍袋,長鳴、次鳴、大小橫吹、五色衣幡、緋掌畫交龍。按《樂令》,三品以上緋掌畫蹲豹。蓋唯乘輿器用,並飾以龍。今六引內系群臣鹵簿,而旗物通畫交龍,非便,合厘正。」七年,兵部尚書蔣猷請令有司取《天聖鹵簿圖記》,更加考正可否而因革之。詔如其請。宣和元年,蔡攸被旨改修,凡人物器服,盡從古制,飾以丹采,三十有三卷。

高宗初至南京,孟太后以乘輿服禦及禦輦儀仗來進。建炎初,詔東京所屬起發祭器、法服、儀仗赴行在所。十一月,帝郊於揚州,儀仗用一千三百五十五人。倉卒渡江,皆為金兵所焚。紹興十二年,有司言:「天子起居,當備法駕,況太母回鑾,將奉郊迎。」遂令工部尚書莫將等檢會本朝文德、大慶殿舊儀,下太常定,用二千二百六十五人,於是始備黃麾仗,慶、冊、親饗皆用焉。是年冬,玉輅成。

明年,郊,准國初大駕之數,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二人。內舊用錦襖子者以纈繒代,用銅革帶者以勒帛代。而指揮使、都頭仍舊用錦帽子、錦臂袖者,以方勝練鵲羅代;用絁者以綢代。禁衛班直服色,用錦繡、金銀、真珠、北珠者七百八十人,以頭帽、銀帶、纈羅衫代。旗物用繡者,以錯采代;車路院香鐙案、衣褥、睥睨,禦輦院華蓋、曲蓋及仗內幢角等袋用繡者,以生色代。殿前司仗內金槍、銀槍、旗幹,易以漆飾;而拂扇、坐褥以珠飾者去之。帝曰:「事天貴質,若惟事華麗,非初意矣。」十月,鹵簿器物及金象革木四輅、大安輦皆成。太常又奏,前後六引鼓吹八百八十四人,舊制騎。今路狹擁遏,欲止令步導。從之。十六年,始增捧日、奉宸隊,合一萬五千五十人。鹵簿之製備矣。三十一年九月,行明堂禮,儀物視郊祀省三之一,用一萬一千五人。

孝宗隆興二年正月,以鹵簿勞民,乃令有司條具其可省者。次年郊祀,止用六千八百八十九人,蓋減紹興二十八年人數之半也。乾道六年之郊,雖仍備五輅、大安輦、六象,而人數則如舊焉。自後,終宋之世,雖微有因革,大抵皆如乾道六年之制。若明堂,則四輅、大安輦皆省,止用三千三百十九人。故事,祀前二日詣景靈宮,皆備大駕儀仗、乘輅。中興後,以行都與東都不同,前二日止乘輦。次日,自太廟詣青城,始登輅,設鹵簿。自紹興十三年始也。車駕遇雨,玉輅施障,從駕臣僚賜雨具,中道遇晴則撤。郊壇遇雨,則就青城放禦仗,逍遙子還宮,導駕官免步導。

大駕鹵簿。象六,中道,分左右。次六引,中道。第一,開封令;第二,開封牧;駕從餘州縣出者,所在刺史、縣令導駕,准此。

第三,太常卿;第四,司徒;第五,御史大夫;第六,兵部尚書。以上各用本品鹵簿。

次纛十二。每纛一人持,一人托,四人扯,騎二人押。

次犦槊騎八,押衙四人騎引。

左右金吾上將軍四人,將軍四人,大將軍各一人,折沖都尉一人。大將軍、都尉並夾以犦槊二,每槊一人執,二人夾,纛槊皆中道。

次清遊隊。左右道。

白澤旗二,一人執,二人引,二人夾,左右金吾折沖都尉各一人領。

弩八,弓箭三十二,槊四十。次左右金吾十六騎,左右道,主帥各一人分領。

弩八,弓箭十二,槊十二。次夾道佽飛,騎。左右金吾果毅都尉各二人分領。

虞候佽飛四十八人,鐵甲佽飛二十四人。

次前隊殳仗。左右道。

左右領軍衛將軍各一人,犦槊四人,主帥四人,殳八十,叉八十;相間。

左右武衛屯衛主帥各四人,殳各五十人,叉各五十人;左右驍衛主帥四人,殳四十,叉四十。次朱雀旗一,中道,一人持,二人引,二人夾。

弩四,弓箭十六。次龍旗十二。中道,並一人執,二人引,二人護後;副竿二,皆騎,左右金吾果毅都尉各一人領。

風伯、雨師旗各一,雷公、電母旗各一,木、火、土、金、水星旗各一,左、右攝提旗各一,北斗旗一。次指南、記裏鼓、白鷺、鸞旗、崇德、皮軒車。左右金吾衛果毅都尉各一人,來往檢校。次引駕十二重。中道,並騎。

弩八,弓箭八,槊八。

次太常前部鼓吹。令二人,府史四人從。

鼓十二在左,主帥四人騎領。

金鉦十二在右,主帥四人騎領。

大鼓百二十,主帥二十人騎領。

長鳴百二十,主帥六人騎領。

鐃鼓十二,主帥四人騎領。

歌二十四,拱宸管二十四,簫二十四,笳二十四,大橫吹百二十,主帥十人騎領。

節鼓二,笛二十四,簫二十四,觱篥二十四,笳二十四,桃皮觱篥二十四;鼓十二在左,主帥二人騎領。

金鉦十二在右,主帥二人騎領。

小鼓百二十,主帥十人騎領。

中鳴百二十,主帥六人騎領。

羽葆鼓十二,主帥四人騎領。

歌二十四,拱宸管二十四,簫二十四,笳二十四。

次司天監一人,騎,引相風、刻漏,中道。令史一人,排列官二人,騎從。相風烏輿一,匠人一。

交龍鉦、鼓各一,司晨、典事各一人騎從。

鐘樓、鼓樓各一,行漏輿一,漏刻生四人從。

清道二人,十二神輿一。司天官一人押。

次持鈒前隊。中道。

左右武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校尉二人。絳引幡一,金節十二,罕一在左,畢一在右,朱雀幢一,叉一。

青龍、白虎幢各一,分左右。叉各一。

導蓋一。叉一。

稱長一人,鈒戟二百八十人,分左右;左右武衛將軍各一人,校尉四人,分左右。次殿中侍御史二人,黃麾一。騎二夾。

次前部馬隊。左右隊。

第一隊,角宿、亢宿、鬥宿、牛宿旗各一,執次同龍墀旗,角、亢在左,鬥、牛在右,餘隊同此。

左右金吾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弩十,弓箭二十,槊四十;並分左右,餘隊皆同。

第二隊,氐宿、房宿、女宿、虛宿旗各一,左右領軍衛果毅都尉各三人分領;兼第三、第四隊。

第三隊心宿、危宿旗各一;第四隊尾宿、室宿旗各一;第五隊箕宿、壁宿旗各一,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第六隊奎宿、井宿旗各一,左右屯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第七隊婁宿、鬼宿旗各一,左右武衛果毅都尉各三人分領;兼第八、第九隊。

第八隊胃宿、柳宿旗各一;第九隊昴宿、星宿旗各一;第十隊畢宿、張宿旗各一,左右驍衛折沖都尉各三人分領;兼第十一、十二隊。

第十一隊觜宿、翼宿旗各一;第十二隊參宿、軫宿旗各一。

次步甲前隊。左右道。

犦槊四,左右領軍衛將軍各一人檢校。第一隊,鶡雞旗二,引、執同馬隊。

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赤鍪甲、弓箭六十;第二隊,貔旗二,左右領軍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赤鍪甲、刀盾六十;第三隊,玉馬旗二,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青鍪甲、弓箭六十;第四隊,三角獸旗二,左右領軍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青鍪甲、刀盾六十;第五隊,黃鹿旗二,左右屯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黑鍪甲、弓箭六十;第六隊,飛麟旗二,左右屯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黑鍪甲、刀盾六十;第七隊,駃騠旗二,左右武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白鍪甲、弓箭六十;第八隊,鸞旗二,左右武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白鍪甲、刀盾六十;第九隊,麟旗二,左右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黃鍪甲、弓箭六十;第十隊,馴象旗二,左右驍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黃鍪甲、刀盾六十;第十一隊,玉兔旗二,左右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黃鍪甲、弓箭六十;第十二隊,辟邪旗二,左右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黃鍪甲、刀盾六十。

次前部黃麾仗。左右道。

絳引幡二十;第一部,左右領軍衛大將軍各一人檢校,兼檢校第二部。

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主帥二人。

龍頭竿赤氅二十,揭鼓二,儀鍠五色幢二十,龍頭竿小孔雀氅二十,小戟二十,揭鼓二,龍頭竿五色鵝毛氅二十,弓箭二十,龍頭雞毛氅二十,朱縢盾二十,龍頭竿繡氅二十,弓箭二十,槊二十,揭鼓二,綠縢盾二十;第二部,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主帥及氅鍠等並同第一部,餘准此。

第三部,左右屯衛大將軍各一人檢校,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第四部,左右武衛大將軍各一人檢校,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第五部,左右驍衛大將軍各一人檢校;兼檢校第六部,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第六部,左右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

次六軍儀仗。中道,在殿中黃麾後。

左右神武軍統軍各一人,本軍旗二,一人執,一人引,二人夾,都頭各一人騎押。

吏兵、力士旗各五,白乾槍五十,柯舒十,鐙仗八,相間。

排闌旗二十,掩尾天馬旗二。左右羽林軍、左右龍武軍,並同神武軍。惟羽林用赤豹、黃熊旗各五,龍武用龍君、虎君旗各五。

次引駕旗十六,中道,執人同六軍旗。

十二辰旗各一,天王旗四。排仗通直官二人騎領。

次龍墀旗十三,中道,各一人執,二人引,二人夾,排仗將二人騎領。

天下太平旗一,青龍、赤龍、黃龍、白龍、黑龍旗各一,金鸞、金鳳旗各一,獅子旗二,日旗、月旗各一,君王萬歲旗一。

次禦馬二十四匹,中道,並以天武官二人執轡。

尚乘奉禦二人從。次日月合璧旗一,次苣文旗二,次五星連珠旗一,次祥雲旗二。以上並一人執,二人引,二人夾,佩橫刀,執弓箭。

次長壽幢一。次青龍、白虎旗各一。左右道。左右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七十騎,弩八,弓箭二十二,槊四十。

次班劍儀刀隊。左右道。

左右衛將軍各一人,親衛郎將各二人,班劍二百二十,為第一、第二行;勳衛郎將各二人,班劍二百二十,為第三、第四行;翊衛郎將各三人,儀刀三百七十八,為第五、第六、第七行;左右驍衛翊衛郎將各一人,儀刀一百三十四,為第八行;左右武衛翊衛郎將各一人,儀刀一百三十八,為第九行;左右屯衛翊衛郎將各一人,儀刀一百四十二,為第十行;左右領軍衛翊衛郎將各一人,儀刀一百四十六,為第十一行;左右金吾衛翊衛郎將各一人,儀刀一百五十,為第十二行。

次五仗。左右道。

左右衛供奉中郎將各二人,親勳翊衛各二十四人,左右衛郎將各一人,散手翊衛各三十人,左右驍衛郎將各一人,翊衛各二十八人。

次左右驍衛、翊衛三隊。第一隊,花鳳旗二,大將軍各一人,弩十,弓箭二十,槊四十;第二隊,飛黃旗二,將軍各一人,弩、弓箭、槊同第一隊,下准此。第三隊,吉利旗二,郎將各一人。

次金吾細仗。殿中傘扇,千牛。中道。

青龍、白虎旗各一,一人執,三人引,騎二人押當。

五嶽神旗各一,五方神旗各一,五方龍旗二十五,五方鳳旗二十五,四瀆神旗各一。各一人執,二人引,二人夾,四旗屬兵部,每行次五方鳳旗。

援寶三十二人,香案一,符寶郎一人,寶案一,寶輿一。輿士十二人。

碧襴二十四人,騎,內十四人,執儀刀。

方傘二,雉扇四,四色官六人,押仗二人,金甲天武官二人,進馬四人,千牛將軍一人,千牛八人,中郎將二人,長史二人,引駕官四人,天武官三百人。次球仗供奉官一百人。

次左右衛夾轂隊。左右道。

第一、第四隊,朱鍪甲、刀盾各六十,折沖都尉各一人檢校;第二、第五隊,白鍪甲、刀盾各六十,果毅都尉各一人檢校;第三、第六隊,黑鍪甲、刀盾各六十,果毅都尉各一人檢校。

次捧日、奉宸隊。左右道。

捧日三十五隊,隊四十人,騎;奉宸二十五隊,隊四十人。並五重相間。

次導駕官。中道。

通事舍人八人,分左右;侍御史二人,分左右;禦史中丞二人,分左右;正言二人,分左右;司諫二人,分左右;起居郎二人在左,起居舍人二人在右;諫議大夫四人,分左右;給事中四人在左,中書舍人六人在右;散騎四人,分左右;門下侍郎二人在左,中書侍郎二人在右;侍中二人在左,中書令二人在右。次鳴鞭二。中道。

次宮苑馬二。中道。

次殿中省仗。大傘二,方雉尾扇四,腰輿一,排列官一人騎領。

小雉尾扇四,方雉尾扇十二,華蓋二,香鐙一。

次誕馬二,玉輅。皇帝升輅,則太僕卿禦,千牛大將軍二人夾輅,將軍二人陪乘。前有誕馬二,教馬官二人。

次諸司隨駕供奉。次大輦,掌輦四人導,尚輦奉禦二人騎從。

殿中少監二人,騎。本省供奉二人騎從。

次禦馬二十四。並以天武官二人執轡,尚輦直長二人騎從。

次持鈒後隊。中道。

左右武衛旅帥各一人,大傘二,大雉尾扇二夾。大雉尾扇四,小雉尾扇十二,朱團扇十二,華蓋二,叉二。

睥睨十二,禦刀六,玄武幢一,叉一。

絳麾二,細槊十二。次大角百二十。左右金吾果毅都尉各一人騎從。

次後部鼓吹。中道。

鼓吹丞二人,騎。典事四人騎從。

羽葆鼓十二,主帥四人騎從。

歌二十四,拱宸管二十四,簫二十四,笳二十四;主帥二人騎領。

鐃鼓十二,主帥四人騎領。

歌二十四,簫二十四,笳二十四;小橫吹百二十,主帥八人騎領。

笛二十四,簫二十四,觱篥二十四,笳二十四,桃皮觱篥二十四。

次黃麾幡二,騎二夾。

殿中侍御史二人,騎。令史四人騎從。

次芳亭輦一,鳳輦一,小輿一,尚輦直長二人,騎,檢校。書令史四人騎從。

次五牛旗輿各一,左右屯衛隊正各一人,騎,檢校。並執銀裝長刀。

次乘黃令、丞二人。府史四人騎從。

次金、象、革、木輅。次五副輅。次耕根車。次進賢、明遠、羊車。次屬車十二。次中書、門下、秘書、殿中省局官各一,騎。次黃鉞、豹尾車。

次後部黃麾仗。左右道,與殿中黃麾相並。

第一部,左右驍衛將軍各一人檢校,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主帥氅鍠等並同前部,下皆准此。

第二部,左右武衛將軍各一人檢校,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第三部,左右屯衛將軍各一人檢校,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第四部,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第五部,左右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第六部,左右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絳引幡二十,護後主帥二十人。

次步甲後隊。左右道。

第一隊,貔旗二,執、引並同前。

左右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弓盾同前隊第十二。

第二隊,鶡雞旗二,左右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弓箭同前隊第十一。

第三隊,仙鹿旗二,左右驍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刀盾同前隊第十。

第四隊,金鸚鵡旗二,左右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弓箭同前隊第九。

第五隊,瑞麥旗二,左右武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刀盾同前隊第八。

第六隊,孔雀旗二,左右武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弓箭同前隊第七。

第七隊,野馬旗二,左右屯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刀盾同前隊第六。

第八隊,犛牛旗二,左右屯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弓箭同前隊第五。

第九隊,甘露旗二,左右領軍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刀盾同前隊第四。

第十隊,網子旗二,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弓箭同前隊第三。

第十一隊,鶡雞旗二,左右領軍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刀盾同前隊第二。

第十二隊,貔旗二,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弓箭同前隊第一。

次後部馬隊。左右道。

第一隊,角端旗二,左右衛折沖都尉各三人分領;兼第二、第三隊。每隊弩、弓箭、槊並同前隊。

第二隊,赤熊旗二;第三隊,兕旗二,左右驍衛果毅都尉各三人分領;兼第四隊。

第四隊,太常旗二;第五隊,馴象旗二,左右武衛折沖都尉各三人分領;兼第六、第七隊。

第六隊,鵕鸃旗二;第七隊,騼蜀旗二;第八隊,騶牙旗二,左右屯衛果毅都尉各二人分領;第九隊,蒼烏旗二;第十隊,白狼旗二;第十一隊,龍馬旗二,左右領軍折沖都尉各二人分領;第十二隊,金牛旗二。

次後隊殳仗。左右道。

左右領軍衛主帥四人,殳八千,叉八十;左右武衛主帥四人,殳五十,叉五十;左右屯衛驍衛主帥各四人,殳四十,叉四十。次掩後隊。中道。

左右屯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大戟五十,刀盾五十,弓箭五十,槊五十。

次真武隊。中道。

金吾折沖都尉一人,仙童、螣蛇、真武、神龜旗各一,十人執,二人引,二人夾。

槊二十五,弓箭二十,弩五。

車駕至青城,則周衛行宮及壇內外。其青城坐甲布列三百三十六鋪:殿前指揮使二十四鋪,四百七十七人;內殿直一十鋪,一百四十一人;散員一十輔,一百四十二人;散指揮一十鋪,一百四十一人;散都頭一十鋪,一百四十三人;散祗候一十鋪,一百四十人;金槍一十鋪,一百五十人;銀槍一十鋪,一百五十人;東第一班三鋪,五十二人;東第二班三鋪,五十三人;東第三班六鋪,九十一人;東第四班五鋪,八十四人;東第五班二鋪,二十二人;下茶酒班一鋪,三十一人;散直一十鋪,一百四十九人;鈞容直一十鋪,二百人;禦龍直二十二鋪,三百八十五人;禦龍骨朵子直一十二鋪,二百一十二人;禦龍弓箭直一十八鋪,二百九十六人;禦龍弩直二十二鋪,三百五十六人;把天門天武一鋪,八人;駕頭扇筤天武一鋪,三十二人;禁衛天武六鋪,三百一十人;約攔天武三十鋪,三百一十人;方圍子親從三十四鋪,三百六十人;禁衛崇政殿親從四十鋪,並提舉人員共四百六十三人;行宮司親從一十二鋪,一百八十人;快行親從四鋪,八十六人。行宮殿門崇政殿親從四十六人,行宮殿門親從並提舉人員二百四十人,把街約攔親事官貼諸處齪門一十隊及提舉人員一百三人,殿前指揮使已下看守馬火甲隊一千一百七十一人,右禁衛諸班共六千七百二十有四人。

圜壇東門外中道夾立諸班直主首引駕人員九人,禦龍四直門旗六十人,禦龍仗劍六人,天武把門長行八人。

大次前週邊親從四隊三十八人,執燭親從八十六人,行宮殿門一十二人,禦龍直四十人。大次後把街約攔執事官五十一人。大次兩壁快行六十九人,於禁衛外排立壇周圍,守踏道。裏圍親從十將、節級二十二人,壇從裏第二重方圍親從三百二十四人。大次及外壝外諸門行宮司共一百六十人,宮架及壇東幄幕、宰臣百官幕次共六十人。右自大次前週邊至百官幕次,共八百六十二人。凡詣小次行禮,不須隨從。大次前裏圍並攔前一百七十一人,執燭一百二十九人,週邊一百八十人,行宮門及快行二十四人。右自裏圍至行宮快行共五百四人。

凡詣小次行禮,隨從祗應。

圓壇從外壝下分作九重:從中第一重,殿前指揮使等七百四十四人;第二重,禦龍直等六百九十五人;第三重,散員等六百四十二人;第四重,散都頭等七百一十人;第五重,天武骨朵大劍約攔五百八十一人;第六重,禦營四面巡檢下步軍八百六十七人;第七重,禦營四面並青城圓壇巡檢下步軍八百六十七人;第八重,禦營四面巡檢下馬軍四百三十三人;第九重,禦營四面巡檢及青城圓壇巡檢下馬軍四百三十四人。壇四門殿前指揮使行門三十五人,內人員一十五人,壇東門夾立擎鞭長行一十人。右自青城赴壇諸班親從文武及禦營圓壇巡檢下,總七千四百六十七人。

駕至太廟,環衛如郊壇,坐甲布列二百六十三鋪。殿前指揮使二十四鋪,四百七十七人;內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散直各一十鋪,一百二十人,共六十鋪七百二十人;金槍一十鋪,一百五十人;銀槍一十鋪,一百五十人;東第一、第二班各二鋪,三十人,共四鋪,六十人;東第三、第四班各四鋪,六十人,共八鋪,一百二十人;東第五班二鋪,二十二人;下茶酒班一鋪,三十一人;禦龍直八鋪,三百八十五人;禦龍骨朵子直四鋪,二百一十二人,禦龍弓箭直六鋪,二百九十六人;禦龍弩直八鋪,三百五十六人;把行門天武一鋪,八人;駕頭扇筤天武一鋪,三十二人;禁衛天武六鋪,三百一十人;禁衛崇政殿親從四十鋪,並提舉人員共四百六十三人;行宮司親從一十二鋪,一百八十人;快行親從四鋪,八十六人;方圍親從二十四鋪,三百六十人;約攔天武三十鋪,三百一十人。

行宮殿門崇政殿親從及提舉人員二百八十六人,把街約攔親事官貼諸處齪門一十二隊,並提舉人員一百三人,禦營四面巡檢六員下步軍九百一十八人,親從四十人。青城內至圜壇巡檢下親從四十人。右禁衛諸班直等禦營四面巡檢軍兵,及青城至圜壇巡檢下親從,總六千一百四十五人。左山商氏家藏宋人《青城》、《圜壇》、《太廟》三圖,其佈置行列,極為詳備,因附鹵簿之後,庶覽之者可以考一代之制雲。

凡鹵簿內牙門旗,中道四,分二門;左右道各十,分五門。中道一門在金吾細仗前,一門在掩後隊後。左右廂第一門在步甲前隊第六後,第二門在前部黃麾仗前,第三門在後部黃麾仗前,第四門在黃麾仗後,第五門在步甲後隊第六後。每旗二人執,四人夾,並騎,分左右。每門監門校尉六人領。

又大駕,郊祀、籍田、薦獻玉清昭應景靈宮用之。迎奉聖像亦用大駕,惟不設象及六引導駕官。法駕,減太常卿、司徒、兵部尚書,白鷺、崇德車,大輦、五副輅,進賢、明遠車,又減屬車四,餘並三分減一。泰山下、汾陰行禮,明堂、大慶殿恭謝用之,凡一萬一千八十八人。鸞駕,又減縣令、州牧、御史大夫,指南、記裏、鸞旗、皮軒車,象輅、革略、木輅,耕根車、羊車、黃鉞車、豹尾車、屬車,小輦、小輿,餘並減半。朝陵,迎泰山天書,東封、西祀,朝謁太清宮,奏告玉清昭應宮,奉迎刻玉天書,躬謝太廟,皆用之。鸞駕舊用二千人,大中祥符五年,真宗告太廟,增至七千人。兵部黃麾仗,用太常鼓吹,太僕寺金玉輅,殿中省大輦,其制無定,然皆減於小駕。禦樓、車駕親征或省方還京,迎禁中天書,五嶽上冊,建安軍迎奉聖像,太廟上冊皆用之。

志第九十九儀衛四

○政和大駕鹵簿並宣和增減小駕附

政和大駕鹵簿。象六,分左右。次六引:開封令、開封牧、大司樂、少傅、御史大夫、兵部尚書。各用本品鹵簿。

次金吾纛、槊。左右皂纛各六,執、托各一人,糸斥四人。

押衙四人,並騎。

犦槊八,執各一人。

本衛上將軍、將軍各四人,本衛大將軍二人,並騎。

犦槊四,夾大將軍。執各一人,夾二人,並騎。

法駕,犦槊減二,本衛上將軍、將軍各減二人。

次朱雀旗隊。並騎。

金吾衛折沖都尉一人引隊,犦槊二,夾都尉;執旗一人,引、夾各二人。凡仗內引、夾、執人數准此。

弩四,弓矢十六,槊二十,左右金吾衛果毅都尉二人押隊。法駕,弩減二,弓矢減六,槊減八。宣和,引隊改天武都指揮使,押隊改天武指揮使。

次龍旗隊。大將軍一員檢校,騎;引旗十二人,並騎。

風伯、雨師、雷公、電母旗各一,五星旗五,左、右攝提旗二,北斗旗一,護旗十二人,副竿二。執人並騎。

法駕,引旗、護旗人各減四。宣和,檢校改左右衛大將軍,雷公、電母旗去「公」、「母」二字。

次指南、記裏鼓車各一,駕馬各四,駕士各三十人,白鷺、鸞旗、崇德、皮軒車各一,駕士各十八人。法駕,無白鷺、崇德車。宣和,有青旌、青雀、鳴鳶、飛鴻、虎皮、貔貅六車,在記裏鼓之下、崇德之前;減白鷺、鸞旗、皮軒三車,駕士之數如前。

次金吾引駕,騎;本衛果毅都尉二人,儀刀、弩、弓矢、槊各減二。宣和,改都尉為神勇都指揮使。

次大晟府前部鼓吹。令二人,府史四人,管押指揮使一人,鼓、金鉦各十二,帥兵官八人領。

大鼓一百二十,帥兵官二十人領。

長鳴一百二十,帥兵官六人領。

鐃鼓十二,帥兵官四人領。

歌工、拱宸管、簫、茄各二十四,大橫吹一百二十,帥兵官十人領。

節鼓二,笛、簫、觱篥、笳、桃皮觱篥各二十四;鼓、金鉦各十二,帥兵官四人領。

小鼓、中鳴各一百二十,帥兵官八人領。

羽葆鼓十二,帥兵官四人領。

歌工、拱宸管、簫、笳各二十四。法駕,前後鼓、金鉦各減四,大鼓減四十,長鳴減四十,鐃鼓減四,拱宸管後簫、笳各減八,大橫吹減四十,節鼓後笛、簫、觱篥、笳、桃皮觱篥各減八,小鼓、中鳴各減四十,羽葆鼓減四,最後簫、笳各減八,帥兵共減十八人。

次太史相風、行漏等輿。太史令及令史各一人,並騎。

相風烏輿一。輿士四人。

交龍鉦、鼓各一,輿士各六人。

司辰、典士各一人,並騎。漏刻生四人,鼓樓、鐘樓、行漏輿各一,輿士各一百人。太史正一人,清道二人,十二神輿一。輿士十四人。

法駕,行漏輿一,輿士各十四人。

神輿一,輿士多大駕二人。

宣和,鼓、鐘樓並改為輿,太史正前有捧日副指揮使二人,捧日節級十人,神輿輿士增十。

次持鈒前隊。左右武衛果毅都尉二人引隊,左右武衛校尉二人。絳引幡一,糸斥二人。

左右有金節十二,執人並騎。

罕、畢各一,朱雀幢、叉、導蓋,青龍、白虎幢各一,叉三。執人並騎。

稱長一人,鈒戟二百八十八,左右武衛將軍二人檢校,左右武衛校尉四人押隊。法駕,金節減四,鈒戟減七十二。宣和,引隊改驍騎都指揮使,武衛校尉改驍騎軍使,增朱雀旗後之叉一,去龍虎旗後之叉三,檢校改用左右驍騎將軍。

次黃麾幡一。執一人,騎;糸斥二人。

法駕,前有殿中侍御史二員。次六軍儀仗。左右神武軍、左右羽林軍、左右龍武軍,各有統軍二員,都頭二人羽林又有節級二人。

押仗,本軍旗各一,排闌旗各二十分夾,吏兵、力士旗各五,掩尾天馬旗二,羽林有赤豹、黃熊旗,龍武有龍君、虎君旗各一。

白柯槍五十,哥舒棒十,鐙仗八。法駕,神武軍減排闌旗十,羽林、龍武軍各減四,吏兵、力士旗各減一。宣和,統軍改軍將,神武軍旗改熊虎,排闌旗改平列,哥舒棒改戈戟,鐙杖改矛戟,羽林隊無節級,黃熊旗改黃羆,龍武旗改熊虎。

次引駕旗。天王旗二,排仗通直官二人押旗,十二辰旗各一。法駕,同。次龍墀旗。天下太平旗一,排仗大將二人夾旗,五方龍旗各一,金鸞、金鳳旗各一,師子旗二,君王萬歲旗一,日、月旗各一。法駕,減鸞、鳳、師子旗。次禦馬二十四。控馬每匹天武二人,禦馬直二人,為十二重。法駕,減八,為八重。宣和,禦馬直改為習馭。次中道隊。大將軍一員檢校。法駕,同。宣和,大將軍改為左右驍衛大將軍。次日月合璧旗一,苣文旗二,五星連珠旗一,祥雲旗二,長壽幢二。宣和,苣文改慶雲,祥雲改祥光。

次金吾細仗。青龍、白虎旗各一,五嶽神旗、五方神旗、五方龍旗、五方鳳旗各五。已上執各一人,糸斥各三人。

法駕,五方龍、鳳旗各減二。宣和,改校尉為使臣,五嶽神旗去「神」字。

次八寶。鎮國神寶、皇帝之寶、皇帝行寶、皇帝信寶在左,受命寶、天子之寶、天子行寶、天子信寶在右,為四重。香案八,各以二列於寶輿之前。碧襴二十四人,符寶郎行於碧襴之間。法駕,減碧襴八人。宣和,增引寶職掌二人,香案職掌六人,援衛傳喝親從一百人。奉寶輦官每寶二十八人,節級一人,奉寶一十二人,舁香案、行馬、執燭籠各四人,持席褥、油衣共三人,香案、寶輿各九,燭籠三十六,碧襴之數同前。

次方傘二,大雉尾扇四夾。執傘、扇各一人,以下准此。

法駕,同。次金吾四色官六人,押仗二人。法駕,減押仗。次金甲二人。宣和,改為銅甲。次太僕寺進馬四人。並騎。

次引駕千牛衛上將軍一員,千牛八人,中郎將二人,並乘珂馬。

千牛二人。並騎。

宣和,引駕改為千牛衛大將軍,中郎將改為捧日都虞候。次長史二人。並騎。

宣和,無。

次金吾引駕官四人。並騎。

次導駕官。執政以上人從六人,待制、諫議、防禦使以上五人,監察禦史、刺史、諸衛將軍以上四人。

次傘扇、輿輦。大傘二,中雉尾扇四夾,腰輿一,小雉尾扇四夾,應奉人員一人,十將、將、虞候、節級二人,長行十六人。排列官二人,中雉尾扇十二,華蓋二,執各二人。

香鐙一。執擎八人。

小輿一,應奉人,逍遙、平輦下人,長行二十四人。

逍遙子一,應奉人,十將、將、虞候、節級共九人,長行二十六人。

平輦一。應奉人員七人,餘同上。

法駕,排列官後中雉尾扇減四。宣和,去小雉尾扇四,腰輿一,添管押人員二人,都將四人,僉押小輿排列官二人。

小輿一,奉輿二十四人,都將九人。

逍遙子改為逍遙輦,奉輦一十六人。

平輦一,奉輦人同上,後有上輦奉禦二人,騎。

小輿前又有大輅一。駕馬六,太僕卿禦,駕士一百二十人。

次駕前東第五班。開道旗一,皂纛旗十二。引駕六十二人,鈞容直三百人。引駕同作樂。

五方色龍旗五,門旗四十,禦龍四直步執門旗六十。天武駕頭下一十二人,茶酒班執從物一十一人,禦龍直仗劍六人,天武把行門八人。麋旗一,殿前班擊鞭一十人,簇輦龍旗八,日、月、麟、鳳旗四,青、白、赤、黑龍旗各一。禦龍直四十人,踏路馬二,夾輅大將軍二員,進輅職掌二員,部押二人,教馬官二員。法駕,同。宣和,無鈞容直,開道旗內增押班一人,殿侍二人。皂纛旗十二,殿侍十二人執。

引駕人員二人,長行六十人。五方色吉字旗,殿侍三人,管押十人。門旗,殿侍二人,管押四十人,叉八,門旗六十,禦龍直一十二人,骨朵直十二人,禦龍弓箭直、弩直各十八人,禦龍直仗劍六人,執麋旗殿侍二人,管押龍旗人員二人,都知、副都知各一人,執骨朵殿侍十六人,內大將軍改為千牛衛大將軍,朝服步從。

將軍二人,朝服陪乘。

掌輦四人。

皇帝乘玉輅,駕青馬六,駕士一百二十八人,扶駕八人,骨朵直一百三十四人,行門三十五人,分左右,陪乘將軍二員。法駕,同。宣和,駕士增為二百三十四人。

次奉宸隊。禦龍直,左廂骨朵子直、右廂弓箭直,弩直,禦龍四直,並以逐班直所管人數列為五重。天武骨朵、大劍三百一十人。次駕後東第五班。大黃龍旗一,鈞容直三十一人。扇筤下天武二十人,茶酒班簇輦三十一人,招箭班三十三人。法駕,同。宣和,止用黃龍旗,餘並無。

次副玉輅一,駕青馬六,駕士四十人。法駕,無。宣和,駕士一百人,內人員二人。次大輦一,掌輦四人,應奉人員十二人,十將、將、虞候、節級共十人,長行三百五十五人。尚輦奉禦二人,殿中少監、供奉職官二員,令史四人,書令史四人。法駕,同。宣和增奉輦為九十人。次太僕禦馬二十四,為十二重。法駕,減八,為八重。宣和。無太僕。

次持鈒後隊。左右武衛旅帥二人。法駕,同。宣和,改為神勇都指揮使。次重輪旗二,大傘二,大雉尾扇四,小雉尾扇、朱團扇各十二,華蓋二,叉二,睥睨十二,禦刀六,真武幢一,絳麾二,叉一,細槊十二。法駕,小雉尾扇、朱團扇、睥睨、槊各減四,華蓋減一,禦刀減二。宣和,真武幢改為玄武。次左右金吾衛果毅都尉二人,並騎。

總領大角一百二十。法駕,減四十。宣和改都尉為驍騎都指揮使。

次大晟府後部鼓吹。丞二人,典事四人,管轄指揮使一人,羽葆鼓十二,帥兵官四人領。

歌工、拱宸管、簫、笳各二十四,帥兵官二人領。

鐃鼓十二,帥兵官四人領。

歌工、簫、笳各二十四,小橫吹一百二十,帥兵官八人領。

笛、簫、觱篥、笳、桃皮觱篥各二十四。法駕,羽葆鼓減四,簫、笳、笛、觱篥、桃皮觱篥各減八,鐃鼓減四,小橫吹減四十。帥兵官並減二人。

宣和,帥兵官改為天武、神勇、宣武、虎翼四都頭。

次黃麾一,執、糸斥人數同前部,法駕亦同,有殿中侍御史二員在黃麾前。芳亭輦一,奉輦六十人。

鳳輦一,奉輦五十人。

法駕,去鳳輦。宣和,芳亭奉輦六十二人。

次金、象、革、木四輅,並有副輅。金輅踏路赤馬二,正副各駕赤馬六,駕士六十人。余輅正副駕馬數同而色異,象輅以赭白,革輅以騮,木輅以黑,駕士各四十人。法駕,無副輅。宣和,駕馬之色又異,金以騮,象以赤,革以赭白,木以烏;駕士五百五十人,副一百人,管押人員各二人。耕根車一,駕青馬六,駕士四十人。法駕,同。宣和,無。進賢車一,駕士二十四人;明遠車一,駕士四十人。法駕,無。宣和,各增駕馬四。次屬車十二乘,每乘駕牛三,駕士十人。法駕,減四乘。宣和,增衙官二人,管押節級一人。次門下、中書、秘書、殿中四省局官各二員。法駕,同。次黃鉞車、豹尾車各一,各駕赤馬二,駕士十五人。法駕,除進賢、明遠車外,並同。宣和,有黃鉞天武副都頭及神勇副都頭各一。

次掩後隊。左右威衛折沖都尉二人領隊,大戟、刀盾、弓矢、槊各五十。法駕,各減十六。宣和,押隊改用宣武都指揮使二人。次真武隊。金吾衛折沖都尉一人,犦槊二,仙童旗一,真武旗一,螣蛇、神龜旗各一,槊二十五,弓矢二十,弩五。法駕,槊減六,弓矢減五,弩減一。宣和,改為玄武隊。改真武為玄武,又聖仙童、龜、蛇旗,改都尉為虎翼都指揮使。

政和大駕外仗。清遊隊。次第六引外仗,白澤旗二,左右金吾衛折沖都尉二人,弩八,弓矢三十二,槊四十。法駕,次第三引外仗,弩減二,弓矢減八,槊減十。宣和,改都尉為捧日都指揮使。左右金吾各十六騎,帥兵官二人,弩八,弓矢、槊各十二。法駕,金吾騎及弓矢、槊各減四。宣和,改金吾為天武都頭。

次佽飛隊。左右金吾衛果毅都尉二人分領,並騎。

虞候佽飛四十八人,並騎。

鐵甲佽飛二十四人。並甲騎。

法駕,前減十八人,後減八人。宣和,改金吾衛為拱聖都指揮使,改都尉為都指揮使。

次前隊殳仗。左右領軍衛將軍二人檢校,並騎。

犦槊四。殳叉分五隊:第一,一百六十人;第二,八十人;第三,一百人;第四、第五各八十人。逐隊有帥兵官左右領軍衛、左右威衛、左右武衛、左右驍衛、左右衛各四人。法駕,殳叉第一隊減六十,第二、第三各減三十,第四、第五各減二十。宣和,改檢校為左右衛將軍,領軍衛為天武都頭,威衛為神勇都頭,武衛為宣武都頭,驍衛為虎翼都頭;殳叉第一隊減六十,增第二隊至第五隊為一百。

次後隊殳仗。殳叉分五隊:第一、第二,八十人;第三,一百人;第四,八十人;第五,一百六十人。帥兵官,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凡前後隊殳仗,前接中道北斗旗,後盡鹵簿後隊。法駕,殳叉第一、第二隊各減二十四,第三、第四各減三十,第五減六十。宣和,殳叉各一百,天武、神勇、宣武、虎翼、廣勇都頭。

次前部馬隊。凡十二,皆以都尉二人分領。第一,前左右金吾衛折沖領,角、亢、鬥、牛宿旗四,弩十,弓矢二十,槊四十。第二,氐、房、女、虛宿旗四;第三,心、危宿旗,第四,尾、室宿旗各二。以上三隊,各以左右領軍衛果毅領。第五,箕、壁宿旗,第六,奎、井宿旗各二,各以左右威衛折沖領。第七,婁、鬼宿旗,第八,胃、柳宿旗,第九,昴、星宿旗各二,各以左右武衛果毅領。第十,畢、張宿旗,第十一,觜、翼宿旗,第十二,參、軫宿旗各二,各以左右驍衛折沖領。弩、弓矢、槊人數,同第一隊。法駕,分二十八宿旗為十隊,逐隊弩減四,弓矢減六,槊減二十。宣和,捧日、拱聖、神勇、驍衛、宣武五都指揮使,分領上十隊,以虎翼、廣勇都指揮使,分領下二隊。

次步甲前隊。凡十二,左右領軍衛將軍二人檢校,並騎。犦槊四,逐隊皆有都尉二人分領。第一、第三各以左右領軍衛,第五以左右威衛,第七以左右武衛,第九以左右驍衛,第十一以左右衛,並折沖;第二、第四各以左右領軍衛,第六以左右威衛,第八以左右武衛,第十以左右驍衛,第十二以左右衛,並果毅。內有鶡、貔、玉馬、三角獸、黃鹿、飛麟、駃騠、鸞、麟、馴象、玉兔、辟邪等旗各二,以序居都尉之後。逐隊有弓矢、刀盾相間,各六十人,居旗之後。法駕,止十隊,每隊弓矢各減二十。宣和,檢校改用左右衛將軍,又去皞槊,分領並改為都指揮使:第一、第二並捧日,第三、第四並天武,第五、第六並拱聖,第七、第八並神勇,第九驍騎,第十宣武,第十一虎翼,第十二廣勇。

次前部黃麾仗。絳引幡二十,下分六部:第一,左右威衛;第二,左右領軍衛;第三,左右威衛;第四,左右武衛;第五,左右驍衛;第六,左右衛。諸部各有殿中侍御史兩員,本衛大將軍二人檢校,本衛折沖都尉二人分領。又各有帥兵官二十人。龍頭竿六重,重各二十;揭鼓三重,重各二;儀鍠五色幡、小戟、槊各一重,重各二十;弓矢二重,重各二十;朱綠縢絡盾並刀二重,重各二十。法駕,止五部,絳引幡、帥兵官、龍頭竿、幡、戟、弓矢、盾刀、槊並減六。宣和,六部:驍衛、武衛、屯衛、領軍衛、監門衛、千牛衛,皆左右上將軍;天武、神勇、宣武、虎翼、廣勇,皆都指揮、都頭;逐部上將軍、都頭各一人。

次青龍、白虎旗各一,左右衛果毅都尉二人,分押旗及領後七十騎,弩八,弓矢二十二,槊四十。法駕,減後騎三十,弩減二,弓矢減八,槊減二十。宣和,改都尉為虎翼都指揮使。

次班劍、儀刀隊。並騎。左右衛將軍二人分領,郎將二十四人,左右親衛、勳衛各四人,每衛班劍二百二十人;諸翊衛左右衛六人,領儀刀四百八人;左右驍衛二人,領儀刀一百三十六人。左右武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金吾衛各二人。法駕,親、勳衛班劍減八十四人,翊衛儀刀減一百三十二人,增左右驍衛四人,班劍、儀刀九十二仕。宣和,分領改左右武衛將軍及捧日、天武指揮四人,拱聖六人,神勇、驍騎、驍勝、宣武、虎翼指揮使各二人。

次親勳、散手、驍衛翊衛隊。並騎。

左右衛供奉中郎將四人,分領親勳翊衛四十八人;左右衛郎將二人,分領散手翊衛六十人;左右驍衛郎將二人,分領驍衛翊衛五十六人。法駕,親勳減十六人,散手、驍衛各減二十人。宣和,改為中衛、翊衛、親衛隊,中衛郎四人,分領衛兵四十八人;翊衛郎二人,分領衛兵六十人;親衛郎二人,分領衛兵五十六人。

次左右驍衛翊衛三隊。並騎。

各有二人分領,第一本衛大將軍,第二本衛將軍,第三本衛郎將;花鳳、飛黃、吉利旗各二,分為三隊;逐隊弩十,弓矢二十,槊四十。法駕,弩減四,弓矢、槊各減半。宣和,分領第一、第二隊,左右驍衛大將軍、將軍;第三,廣勇指揮使。改花鳳旗為雙蓮旗。

次來轂隊。凡六,逐隊都尉二人檢校,第一、第四左右衛折沖,第二、第三、第五、第六並左右衛果毅。逐隊刀盾各六十人,內第一、第四有寶符旗二。法駕,各減刀盾二十。宣和,檢校改為捧日、天武、拱聖三指揮使。

次捧日隊。逐隊引一人,押二人,長行殿侍二十八人,旗頭三人,槍手五人,弓箭手二十人,左右廂天武約攔各一百五十五人。法駕,同。

次後部黃麾仗。分六部: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武衛。部內殿中侍御史、大將軍、都尉、帥兵官、絳引幡、龍頭竿等,並同前部。法駕,減第六部,絳引幡減六。宣和,六部:第一改為左右驍衛大將軍,自二至六改為天武、神勇、宣武、虎翼、廣勇五指揮。

次步甲後隊。凡十二,皆有都尉二人分領。第一以左右衛,第三以左右驍衛,第五以左右武衛,第七以左右威衛,第九、第十一各以左右領軍衛,以上並果毅;第二以左右衛,第四以左右驍衛,第六以左右武衛,第八以左右威衛,第十、第十二各以左右領軍衛,以上並折沖。內有貔、鶡雞、仙鹿、金鸚鵡、瑞麥、孔雀、野馬、犛牛、甘露、網子、祥光、翔鶴等旗各二,以序居都尉之後。逐隊有弓矢、刀盾相間,各六十人,居旗之後。法駕,止十隊。宣和,自第七隊以下,分領改用都指揮使,七、八並神勇,九驍騎,十宣武,十一虎翼,十二廣勇。旗亦改其半,七天正堯瑞,八日有戴承,十翔鶴,十一紅光,十二文石。

次後部馬隊。凡十二,皆以都尉二人分領。第一、第二各以左右衛,第五、第六、第七各以左右武衛,第十至十一、十二各以左右領軍衛,並折沖;第三、第四各以左右驍衛,第八、第九各以左右威衛,並果毅。內有角、赤熊、兕、天下太平、馴犀、鵕鸃、騼蜀、騶牙、蒼烏、白狼、龍、虎、金牛等旗各二,以序居都尉之後。每隊弩十,弓矢二十,槊四十。法駕,止十隊。弩減四,弓矢減六,槊減十二。宣和,改都尉為指揮使,一、二並以捧日,三、四並以天武,五、六並以拱聖,七、八並以神勇,九以驍騎,十以宣武,十一以虎翼,十二以廣勇。內六有芝禾並秀旗,七有萬年連理木旗。

以上鹵簿,凡門有六,中道之門二:第一門居日月合璧等旗之後,法駕,居龍墀旗之後;第二門居掩後隊之後,法駕,同。各有金吾衙門旗四,監門校尉六人。左右道之門四:第一,居步甲前隊第六隊之後;第二,居第十二隊之後;第三,居夾轂隊之後;第四,居步甲後隊第六隊之後。法駕,同。各有監門校尉四人。宣和,改校尉為使臣。

政和小駕,減大駕六引及象、木、革輅,五副輅,小輿,小輦,又減指南、記裏、白鷺、鸞旗、崇德、皮軒、耕根、進賢、明遠、黃鉞、豹尾、屬車等十一,餘並減大駕之半。

志第一百儀衛五

○紹興鹵簿皇太后皇后鹵簿皇太子鹵簿妃附王公以下鹵簿

紹興鹵簿。宋初,大駕用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二人。宣和,增用二萬六十一人。建炎初,裁定一千三百三十五人。紹興初,用宋初之數,十六年以後,遂用一萬五千五十人;明堂三分省一,用一萬一十五人,孝宗用六千八百八十九人,明堂用三千三百十九人。以後,並用孝宗之數。

紹興用象六、副象一。乾道用象一,淳熙用象六而不設副,紹熙如乾道,慶元後不設。

六引。第一引,清道二人;孝宗省之。

幰弩一人,騎;方傘一,雜花扇二,曲蓋一;外仗青衣二人,車輻棒二,告止、傳教、信幡各二,戟十。第二引,清道二人;孝宗省之。

幰弩一人,騎;鼓一,鉦一,大鼓十;節一,槊二,皆騎;方傘一,雜花扇四,孝宗省為二。

曲蓋一,幢一,麾一,皆騎;大角四,鐃一,簫二,笳二,橫吹二,笛一,簫一,觱栗一,笳一;外仗青衣四人,孝宗省為二。

車輻棒四,孝宗省為二。

告止、傳教、信幡各二,儀刀十,戟二十,弓矢二十,孝宗皆省為十六。

刀盾二十,槊二十。孝宗並省。

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引,並同第二引。內花扇、大角各二,青衣二人。孝宗朝,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引內大角省為二,餘並同第二引已省之數。

金吾纛槊隊。纛十二,孝宗省為六。

押纛二人,孝宗省為一。

押衙四人,孝宗省為二。

上將軍四人,將軍四人,孝宗省之。

大將軍二人,孝宗省為一。

犦槊十二,並騎。孝宗省為八。

朱雀隊。朱雀旗一,牜暴槊二,弩四,隊前後引、押各天武都指揮使一人,騎。龍旗隊。引旗一,風師、雨師、雷旗、電旗各一,五星旗五,攝提旗二,北斗旗一,護旗一,左右衛大將軍一人。金吾引駕騎,神勇都指揮使;次弩、弓矢、槊各四,並騎。

太常前部鼓吹。鼓吹令二,府史四人,管轄指揮使一人,帥兵官三十六人,孝宗省作十四人。

鼓十二,金鉦十二,孝宗鼓、鉦並省為十。

大鼓六十,孝宗省作二十四。

小鼓六十,孝宗省作三十。

節鼓一,鐃鼓六,羽葆鼓六,歌工二十四,拱宸管二十四,孝宗歌工、管並省為十八。

簫、笳各三十六,孝宗朝,簫十八、笳二十四。

長鳴六十,中鳴六十,孝宗朝,並省為十八。

大橫吹六十,孝宗省為二十四。笛十二,孝宗增為十八。

觱栗十二,桃皮觱栗十二。

持鈒前隊。驍騎都指揮使一人,將軍二人,軍使四人,並騎。稱長一人,靈芝旗二,瑞瓜旗二,雙蓮花旗二,太平瑞木旗二,朱雀旗一,甘露旗二,嘉禾旗二,芝草旗二。絳引幡一,孝宗省之。

黃麾幡一,青龍、白虎幢各一,金節十二,罕、畢各一,叉一,鈒戟五十。孝宗省為四十八。

六軍儀仗。第一隊,軍將二,卒長二,騎。熊虎旗二,赤豹旗二,吏兵旗、力士旗二,戈六,矛四,戟四,鉞四,白柯槍五十。平列旗二十,在仗外分夾旗槍。第二隊,軍將二,卒長二,騎。龍君旗、虎君旗各三,黃熊旗四,赤豹旗二,吏兵旗、力士旗各一,戈六,矛四,戟四,鉞四,白柯槍四十。平列旗二十,分夾仗外。第三隊,軍將二,卒長二,騎。通直官二,吏兵旗、力士旗各一,熊虎旗二,龍君旗、虎君旗各一,天王旗四,十二辰旗各一,戈六,矛、戟、鉞各四,白柯槍三十。平列旗二十,分夾仗外。孝宗朝,第一隊,軍將、卒長各一,龍虎旗、赤豹旗、吏兵旗、力士旗各二,矛四、戈四、戟二、鉞二、白柯槍三十,平列旗十四,餘同。第二隊軍將、卒長各一,龍君、虎君、黃熊、赤豹旗同。戟六、鉞六、戈四、矛四、白柯槍二十。第三隊,軍將、卒長各一,吏兵、力士、熊虎、龍君、虎君、天王旗並同,十二辰旗十二,通直官二,白柯槍十,平列旗十二。

龍墀旗隊。天下太平旗一,排仗大將二人夾之;五方龍旗各一,為三重。赤在前,黃在中,黑在後,青左、白右。次金鸞旗一,左,金鳳旗一,右;獅子旗二;君王萬歲旗一;日旗一,左,月旗一,右。禦馬十匹,分左右,為五重。中道隊。左右衛大將軍一人檢校,騎。日月合璧旗一,慶雲旗二,五星連珠旗一,祥光旗、長壽幢各一。

金吾牙門第一門。牙門旗四,次監門使臣六,分左右,騎。孝宗省旗為二,監門為三。

金吾細仗。青龍旗一,左,白虎旗一,右;五嶽神旗五,分前、中、後、左、右,為三列;五方神旗五,陳列亦如之。五方龍旗二十五,相間為五隊,每隊赤前、黃中、黑後、青左、白右。五方鳳旗二十五,相間為五隊,陳列亦如之。五嶽旗在左,五方旗在右;五龍旗在左,五鳳旗在右;四瀆旗,江、淮在左,河、濟在右;押二人,分左右,騎。孝宗五龍、五鳳旗止各一隊,共省四十旗,餘同。

八寶輿。鎮國神寶左,受命之寶右;皇帝之寶左,天子之寶右;皇帝信寶左,天子信寶右;皇帝行寶左,天子行寶右,為四列。每寶一輿,每輿一香案,輿、案前燭罩三十二。引寶職掌八人,侍寶官一人,內外符寶郎各二人,扈衛一百人。碧襴二十人,夾扈衛之外。孝宗省碧襴為十二,餘同。

殿中傘扇、輿輦。方傘二,孝宗省一。

朱團扇四,孝宗省二。

金吾四色官六人,孝宗省為二。

押仗二人,騎,金甲二人,執鉞,進馬官四人,騎,千牛衛大將軍一人,孝宗省之。

千牛衛將軍八人,孝宗省為二。

金吾引駕官二人,導駕官四人,並騎導。大傘二,孝宗省一。

鳳扇四,孝宗省二。

夾傘而行。前同。

腰輿一,鳳扇十六,夾輿。孝宗省為四。

華蓋二,排列官一人,香鐙一,火燎一,小輿一,逍遙子,平輦。

駕前諸班直。駕頭、鳴鞭、誕馬、燭罩三百三十人。孝宗省為二百一十人。前驅都下親從官一百五十人,孝宗省為四十五人。

東西班六人,孝宗省為二十二人約攔。

殿前指揮使四十人,東第三班長入祗候五十二人,班直主首九人,孝宗省為三人。

茶酒新舊班一百六人,孝宗省為四十四人。

開道旗一,纛一十二,鈞容直二百七十人,架回則作樂。孝宗乾道元年省之,乾道六年以後再用。

吉利旗五,五方龍旗五,龍旗二十,孝宗省之。

門旗六十,孝宗省為三十。

殿前指揮使、引駕骨朵子直四十人。分左右,夾門旗外。

駕頭,駕頭下天武官二十二人,孝宗省為十七人。

都下親從一十六人,孝宗省為八人。

茶酒班執從物殿侍二十二人,又都下親從二十二人,孝宗省為十七人。

劍六人,孝宗省為三人。

麋旗一,人員一,孝宗省之。

殿前指揮使、行門二十二人,鳴鞭十二人。孝宗增為一十四人。

次禦龍直百二十人,孝宗省為八十六人。

快行五十人,日、月、麟、鳳旗各一,青龍、白龍、赤龍、黑龍旗四,人員二,引駕千牛上將軍一人。

玉輅奉宸隊。分左右,充禁衛,圍子八重:崇政殿親從圍子二百人,為第一重;從裏數出。

禦龍直二百五十人,為第二重;崇政殿親從外圍子二百五十人,為第三重;禦龍直、骨朵子直二百五十人,為第四重;禦龍弓箭直二百五十人,為第五重;禦龍弩直二百五十人,為第六重;禁衛天武二百五十人,為第七重;都下親從圍子三百人,為第八重。孝宗以上並同。

天武約攔二百人,孝宗省作百八十八人。

在禁衛圍子外,編排禁衛行子二十一人,快行五十九人,孝宗省為四十二。

管押相視禦龍四直八人,孝宗省為四人。

照管行子禦龍四直二十四人,孝宗省為八人。

天武六人,孝宗省之。

禁衛內攔前崇政殿親從三十二人。孝宗省作二十五人。

駕後部。扇筤,大黃龍旗一。駕後樂:東西班三十六人,鈞容直三十一人,並騎。孝宗此下增招箭班三十四人。

扇筤,扇筤下天武二十二人,孝宗省作一十七人。

都下親從十六人,孝宗省作八人。

茶酒班執從物五十人,騎。孝宗省為三十人。

大輦。輦下應奉並人員合六百一十四人,分五番;孝宗乾道元年省之,六年以後複設。

禦馬十疋,為五重。

持鈒後隊。神勇都指揮使二人,騎,重輪旗二人,大傘二,孝宗省為一。朱團扇八,孝宗省為四。

鳳扇二,小雉扇二十二,孝宗省鳳扇,而減雉扇為六。

華蓋二,孝宗省為一。

俾倪十二,孝宗省為六。

禦刀六,玄武幢一,絳麾二,叉、細槊十二,孝宗省為六。

驍騎都指揮使一人,騎,總領大角。

大角四十。孝宗省為二十。

太常後部鼓吹。鼓吹丞二人,典吏四人,孝宗省為三人。

管轄指揮使一人,羽葆鼓六,歌工二十四,拱宸管十二,簫三十六,笳二十四,鐃鼓六,小橫吹六十,笛十二,觱栗十二,帥兵官十人。孝宗歌工十八,拱宸管十二,簫十八,笳二十四,鐃鼓六,笛十八,節鼓一,小橫吹三十,觱栗十八,桃皮觱栗十二,羽葆鼓吹六,帥兵官八人。

黃麾幡一,中道。

金輅、象輅、革輅、木輅各一,每輅誕馬各六在輅前,駕士各百五十四人。乾道元年省之,六年以後複用。

掩後隊。中道。

宣武都指揮使二人,大戟、刀盾、弓矢、槊各十五。

金吾牙門第二門。中道。

牙門旗四,分左右,孝宗省之。

監門使臣六,分左右,騎。孝宗省為三。

玄武隊。並騎。中道。

虎翼都指揮使一人,犦槊二,玄武旗一,槊、弓矢各十,孝宗並省為五。

弩五。外仗。分左右道,以夾中道儀仗。

清遊隊。並騎。

白澤旗二,捧日指揮使二,弩四,弓矢十,槊十六。左、右金吾十六,騎。天武都頭二人,弩八,弓矢十二,槊十二。孝宗弩、弓矢、槊並省為六。

佽飛隊。並騎。

拱聖指揮使二,虞候佽飛二十,鐵甲佽飛十二。前隊殳仗。都頭六人,騎,殳、叉六十。後隊殳仗。都頭四人,騎,殳、叉四十。

前部馬隊。第一隊,捧日都指揮使二人,角、鬥、亢、牛旗各一,弩四,弓矢十,槊八;第二隊,捧日都指揮使二人,氐、女、房、虛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一隊;第三隊,天武都指揮使二人,心、危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二隊;第四隊,天武都指揮使二人,尾、室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三隊;第五隊,拱聖指揮使二人,箕、壁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四隊;第六隊,拱聖都指揮使二人,奎、井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五隊;第七隊,神勇都指揮使二人,婁、鬼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六隊;第八隊,神勇都指揮使二人,胃、柳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七隊;第九隊,驍騎都指揮使二人,昴、星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八隊;第十隊,宣武都指揮使二人,畢、張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九隊;第十一隊,虎翼都指揮使二人,觜、翼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十隊;第十二隊,廣勇都指揮使二人,參、軫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十一隊。孝宗省為七隊,二十八宿旗每隊四,弓矢、槊每隊六,餘同。

步甲前隊。第一隊,捧日指揮使、都頭各二人,騎,下同。

鶡雞旗二,青鍪甲、刀盾二十;孝宗刀盾省為十二,下並同。

第二隊,捧日指揮使、都頭,貔旗,朱鍪甲、刀盾;第三隊,天武指揮使、都頭,萬年連理木旗,黃鍪甲、刀盾;第四隊,天武指揮使、都頭,芝禾並秀旗,白鍪甲、刀盾;第五隊,拱聖指揮使、都頭,祥鶴旗,黑鍪甲、刀盾;第六隊,拱聖指揮使、都頭,犀旗,黃鍪甲、刀盾。孝宗改黃鍪甲為青鍪甲,餘並同。

金吾左右道牙門第一門。牙門旗四,分左右。監門使臣八人,並騎。孝宗旗省為二,使臣省為四人。

步甲前隊第七隊,神武指揮使、都頭,鶡雞旗,青鍪甲、刀盾;第八隊,神武指揮使、都頭,麟旗,朱鍪甲、刀盾;第九隊,驍騎指揮使、都頭,白狼旗,黃鍪甲、刀盾;第十隊,驍騎指揮使、都頭,蒼烏旗,次白鍪甲、刀盾;第十一隊,虎翼指揮使、都頭,鸚鵡旗,黑鍪甲、刀盾;第十二隊,廣勇指揮使、都頭,太平旗,黃鍪甲、刀盾。自二至十二隊,人、旗、刀盾,數列如第一隊。孝宗內去鶡雞旗、麟旗而用慶雲旗、瑞麥旗。

金吾左右道牙門第二門。牙門旗四,分左右,監門使臣八人,並騎。孝宗旗省為二,監門省為四人。

前部黃麾仗。第一部,殿中侍御史二員,騎,下同。

絳引幡二十,孝宗省為十。

犦槊二,捧日指揮使二,都頭五,並騎,下同。

黃氅五十,孝宗省為二十。

鼓四,斧十,戟、弓矢二十,槊三十,孝宗省為二十。

弩十;第二部,殿中侍御史,天武指揮使、都頭,青氅,鼓,斧,戟、弓矢,槊,弩;第三部,殿中禦史,拱聖指揮使、都頭,緋氅,鼓,斧,戟、弓矢,槊,弩;孝宗省作三部。

第四部,殿中禦史,神勇指揮使、都頭,黃氅,鼓,斧,戟、弓矢,槊,弩;第五部,殿中禦史,驍騎指揮使、都頭,白氅,鼓,斧,戟,弓矢,槊,弩;第六部,殿中禦史,廣勇指揮使、都頭,黑氅,鼓,斧,戟、弓矢,槊,弩。自二至六部,數列並如初部。

青龍白虎隊。並騎。

青龍旗一,白虎旗一,虎翼都指揮使二,弩四,弓矢十,槊八。

班劍、儀刀隊。並騎。

武衛將軍二人,捧日、天武、拱聖、神勇指揮使各二人,班劍六十,儀刀六十。次驍騎、驍勝、宣武、虎翼指揮使各二人,班劍六十,儀刀六十。

親勳、散手、驍衛翊衛隊。並騎。中衛郎四人,翊衛郎二人,親衛郎二人,衛兵四十,甲騎四十在衛兵外。左右驍衛、翊衛三隊。並騎。第一隊,左右驍衛大將軍二人,雙蓮花旗二,弩四,弓矢十,孝宗減弓矢為六,下同。

槊十六;孝宗減槊為八,下同。

第二隊,廣勇指揮使二人,吉利旗,弩、弓矢、槊數如初隊。

金吾左右道牙門第三門。牙門旗四,分左右,監門八人,並騎。孝宗旗減為二,監門減為四人。

捧日隊三十四隊。左右各十七隊,孝宗減為十隊,左右各五隊。

每隊引一人,押一人,旗三人,槍五人,弓箭二十人。

後部黃麾仗。凡六部,第一部至六部,並同前部黃麾仗,惟無絳引幡、犦槊。孝宗減為三部,仗數亦同前部黃麾已減之數,並去犦槊、絳引幡。

絳引幡二十。孝宗減為十。

金吾左右道牙門第四門。牙門旗四,監門八人,騎。孝宗旗減為二,監門減為四人。

步甲後隊。第一隊,捧日指揮使、都頭各二人,騎,鶡旗、鶡雞旗各二,青鍪甲、刀盾二十;孝宗減刀盾為十六,逐隊並同。

第二隊,天武指揮使、都頭,芝禾並秀旗、萬年連理木旗,朱鍪甲、刀盾;第三隊,拱聖指揮使、都頭,犀旗、鶴旗,黃鍪甲、刀盾;第四隊,神武指揮使、都頭,蒼烏旗、白狼旗,白鍪甲、刀盾;第五隊,驍騎指揮使、都頭,天下太平旗、鸚鵡旗,黑鍪甲、刀盾;第六隊,虎翼指揮使、都頭,鶡雞旗、鶤旗,黃鍪甲、刀盾。自二至六隊,數列並如初隊。

金吾左右道牙門第五門。牙門旗四,監門八人,騎。孝宗減旗為二,減監門為四。

後部馬隊。第一隊,捧日都指揮使二,角端旗二,弩四,弓矢十,槊十六;孝宗弓矢減為六,槊減為八。

第二隊,捧日都指揮使,孝宗更用天武。

赤熊旗,弩、弓矢、槊;第三隊,天武都指揮使,孝宗更用拱聖。

兕旗,弩、弓矢、槊;第四隊,天武指揮使,孝宗時更神勇。

天下太平旗,弩、弓矢、槊;第五隊,拱聖都指揮使,犀旗,孝宗用龍馬旗。

弩、弓矢、槊;第六隊,拱聖都指揮使,芝禾並秀旗,孝宗用金牛旗。弩、弓矢、槊;第七隊,神勇都指揮使,萬年連理旗,弩、弓矢、槊;第八隊,神勇都指揮使,騶牙旗,弩、弓矢、槊;第九隊,驍騎都指揮使,蒼烏旗,弩、弓矢、槊;第十隊,宣武都指揮使,白狼旗,弩、弓矢、槊;第十一隊,虎翼都指揮使,龍馬旗,弩、弓矢、槊;第十二隊,廣勇都指揮使,金牛旗,弩、弓矢、槊。自二至十二隊,數列並如初隊。

皇太后、皇后鹵簿,皆如禮令。徽宗政和元年,詔皇后受冊排黃麾仗及重翟車,陳小駕鹵簿。後謙避,於是詔延福宮受冊仍舊;而小駕鹵簿、端禮門外黃麾仗、紫宸殿臣僚稱賀上禮,並罷。其景靈宮朝謁,則依近例。三年,議禮局上皇后鹵簿之制。

清遊隊。旗一。執一人,引二人,夾二人,並騎。

金吾衛折沖都尉一員,騎,執犦槊二人夾。

領四十騎,執槊二十人,弩四人,橫刀一十六人。次虞候佽飛二十八,騎。次內僕、內僕丞各一員。各書令史二人,並騎。

次正道黃麾一。執一人,夾二人,並騎。

次左右廂黃麾仗,廂各三行,行一百人:第一行,短戟、五色氅;第二行,戈、五色氅;第三行,儀鍠、五色幡。

左右領軍衛、左右威衛、左右武衛、左右驍衛、左右衛等各三行,行二十人,各帥兵官六人領,內左右領軍衛帥兵官各三人,各果毅都尉一員檢校,各一人步從。

左右領軍衛絳引旗,引前、掩後各六。

次內謁者監四人,給事、內常侍、內侍各二人,並騎。內給使各一人,步從。

次內給使一百二十人。次偏扇、團扇、方扇各二十四。次香鐙一。次執擎內給使四人。在重翟車前。

次重翟車。駕青馬六,駕士二十四人,行障六、坐障三,夾車,並宮人執。次內寺伯二人,騎,領寺人六人,分左右夾重翟車。

次腰輿一,輿士八人。

團雉尾扇二,夾輿。次大傘四,大雉尾扇八,錦花蓋二,小雉尾扇、朱畫團扇各十二,錦曲蓋二十,錦六柱八扇。自腰輿以下,並內給使執。

次宮人車。次絳麾二。各一人執。

次正道後黃麾一。執一人,夾二人,並騎。

次供奉宮人。次厭翟車駕赤騮,翟車駕黃騮,安車駕赤騮,各四,駕士各二十四人。四望車、金根車、各駕牛三,駕士各一十二人。

次左右廂各置牙門二。每門執二人,夾四人,一在前黃麾前,一在後黃麾後。

次左右領軍衛,每廂各一百五十人執殳,帥兵官四人檢校。次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各一員,檢校殳仗。各一人騎從。

次後殳仗。內正道置牙門一。每門監門校尉二人,騎;每廂各巡檢校尉一員,騎,來往檢校。

前後部鼓吹。金鉦、鼓、大鼓、長鳴、中鳴、鐃吹、羽葆、鼓吹、節鼓、禦馬,並減大駕之半。

皇太子鹵簿。禮令,三師、詹事、率更令、家令各用本品鹵簿前導。太宗至道中,真宗升儲,事多謙抑,謁廟日止用東宮鹵簿,六引官,但乘車而不設儀仗。天禧二年,仁宗為皇太子,亦依此制。政和三年,議禮局上皇太子鹵簿之制。

家令、率更令、詹事各乘輅車,太保、太傅、太師乘輅,各正道,威儀、鹵簿依本品。次清遊隊旗,執一人,引二人,夾二人。

並正道。清道率府折沖都尉一員,領二十騎,執槊一十八人,弓矢九人,弩三人,二人騎從折沖。次左、右清道率府率各一員,領清道直蕩及檢校清游隊龍旗等,執犦槊各二人。次外清道直蕩二十四人,騎。

次正道龍旗各六,執一人,前二人引,後二人護。

副竿二。執各一人,騎。

次正道細仗引。為六重,每重二人,自龍旗後均布至細仗,槊與弓箭相間,並騎;每廂各果毅都尉一員領。次率更丞一員。

次正道前部鼓吹。府史二人領鼓吹,並騎。鼓、金鉦各二,執各一人,夾二人,以下准此。

帥兵官二人;次大鼓三十六,橫行,長鳴以下准此。

帥兵官八人;長鳴三十六,帥兵官二人;鐃吹一部,鐃鼓二,各執一人,夾二人,後部鐃節鼓准此。

簫、笳各六,帥兵官二人;鼓、金鉦各二,帥兵官二人;次小鼓三十六,帥兵官四人;中鳴三十六,帥兵官二人。以上並騎。

次誕馬十,每匹二人控,餘准此。

廄牧令、丞各一員。各府史二人騎從。

次左、右翊府郎將各一員,領班劍,左右翊衛執班劍二十四人,通事舍人四人,司直二人,文學四人,洗馬、司議郎、太子舍人、中允、中舍、左右諭德各二人,左、右庶子四人,並騎。自通事舍人以後,各步從一人。

次左、右衛率府副率各一員,步從,親、勳、翊衛每廂各中郎將、郎將一員,並領六行儀刀:第一行,親衛二十三人,曲折三人;第二行,親衛二十五人,曲折四人;第三行,勳衛二十七人,曲折五人;第四行,勳衛二十九人,曲折六人;第五行,翊衛三十一人,曲折七人;第六行,翊衛三十三人,曲折八人。曲折人並部後門。

以上三衛並騎。

次三衛一十八人,騎;中郎將二人夾輅,在六行儀刀仗內。金輅,駕馬四,僕寺僕馭,左右率府率一員,駕士二十二人。夾輅左、右衛率府率各一員。各步從一人。

次左、右內率府率各一員,副率各一員,並騎。各步從一人。

次千牛騎,執細刀、弓矢,三衛儀刀仗,後開牙門。次左右監門率府直長各六人,監後門。並騎。

次左右衛率府每廂各翊衛二隊。並騎。

次厭角隊各三十人,執旗一人。引二人,夾二人。

執槊一十五人,弓矢七人,弩三人,每隊各郎將一員領。

次正道傘二,雉尾扇四,夾傘。次腰輿一,輿士八人,團雉尾扇二、小方雉尾扇八夾。執各一人。

次內直郎、令史各二人騎從檢校。次誕馬十,典乘二人,府史二人騎從。

次左右司禦率府校尉各一人,並騎從。

領團扇、曲蓋。次朱團扇、紫曲蓋各六。執各一人。

次諸司供奉官人。

次左右清道率府校尉各一人,並騎。

領大角三十六。鐃鼓二,簫、笳各六,帥兵官二人;橫吹十,節鼓一,笛、簫、觱栗五,帥兵官二人。並騎。

次管轄指揮使二人檢校。

次副輅,駕四馬,駕士二十人。軺車,駕一馬,駕士十四人。四望車,駕一馬,駕士一十人。

次左右廂步隊凡十六,每隊各果毅都尉一人領,並騎。

隊三十人,執旗一人,引二人,夾二人,並帶弓矢,騎。

步二十五人。前一隊執槊,一隊帶弓矢,以次相間。左右司禦率府、左右衛率府廂各四隊,二在前,二在後。

次左右司禦率府副率各一員檢校,步隊各二人,執犦槊騎從。

次儀仗。左右廂各六色,色九行,行六人。前第一行,戟、赤氅;第二行,弓矢;第三行,儀鋋並毦;第四行,刀盾;第五行,儀鍠、五色幡;第六行,油戟。次前仗首左右廂各六色,色三行,行六人。左右司禦率府各一員,果毅都尉各一員,帥兵官各六人領。次左右廂各六色,色三行,行六人。左、右衛率府副率各一員,果毅都尉各一員,帥兵官各六人領。次盡後鹵簿左右廂各六色,色三行,行六人,左右司禦率府副率各一員,各一人步從。果毅都尉各一人,帥兵官各六人領,左右司禦率府率兵官各六人護後,並騎。每廂各絳引幡十二,執各一人,引前旗六,引後旗六。

揭鼓十二。揭鼓左右司禦率府四重,左右衛率府二重。

次左右廂殳。各一百五十人,左右司禦率府各八十六人,左右衛率府各六十四人。

並分前後,在步隊儀仗外、馬隊內,前接六旗,後盡鹵簿,曲折至門,每廂各司禦率府果毅都尉一員檢校,各一人從,每廂各帥兵官七人。並騎,左右司禦率府各四人,左右率府各三人。

次馬隊。左右廂各十隊,每隊帥兵官以下三十一人,旗一,執一人,引二人,夾二人。

執槊十六人,弓矢七人,弩三人。前第一隊,左右清道率府果毅都尉各一員領;第二、第三、第四隊,左右司禦率府果毅都尉各一員領;第五、第六、第七隊,左右衛率府果毅都尉各一員領;第八、第九、第十隊,左右司禦率府果毅都尉各一員領。次後拒隊。旗一,執一人,引二人,夾二人。

清道率府果毅都尉一員領四十騎,執槊二十人,弓矢十六人,弩四人。叉二人,騎從。

次後拒隊前當正道殳仗行內開牙門。次左右廂各開牙門三:前第一門,左右司禦率府步隊後,左右率府步隊前;第二門,左右衛率府步隊後,司禦率府儀仗前;第三門,左右司禦率府儀仗後,左右衛率府步隊前。每開牙門,執旗二人,夾四人,並騎。

監門率府直長各二人,並騎;次左右監門率府副率各一員,騎;來往檢校諸門,各一人騎從。次左右清道率府副率各三人,仗內檢校並糾察,各一人騎從。次少師、少傅、少保,正道乘輅,威儀、鹵簿各依本品,次文武官以次陪從。

皇太子妃鹵簿之制。政和三年,議禮局上。清道率府校尉六人,騎。次青衣十人。次導客舍人四人,內給使六十人,偏扇、團扇、方扇各十八,並宮人執。行障四,坐障二,夾車,宮人執。

典內二人,騎,厭翟車,駕三馬,駕士十四人。次閣帥二人,領內給使十八人,夾車,六柱二扇,內給使執。次供奉內人,乘犢車。次傘一,正道。雉尾扇二,團扇四,曲蓋二。執傘、扇各內給使一人。次戟九十。

宋制,臣子無鹵簿名,遇升儲則草具儀注。《政和禮》雖創具鹵簿,然未及行也。南渡後,雖嘗討論,然皇太子皆氵中挹不受,朝謁宮廟及陪祀及常朝,皆乘馬,止以宮僚導從,有傘、扇而無圍子。用三接青羅傘一,紫羅障扇四人從,指使二人,直省官二人,客司四人,親事官二十人,輦官二十人,翰林司四人,儀鸞司四人,廚子六人,教駿四人,背印二人,步軍司宣效一十人,步司兵級七十八人,防警兵士四人。朝位在三公上,扈從在駕後方圍子內。

皇太子妃,政和亦有鹵簿,南渡後亦省之。妃出入惟乘簷子,三接青羅傘一,黃紅羅障扇四人從。以皇太子府親事官充輦官,前執從物,簷子前小殿侍一人,抱塗金香球。先驅,則教駿兵士呵止。

王公以下鹵簿。凡大駕六引,用本品鹵簿,奉冊、充使及詔葬皆給之。親王用一品之制,加告止幡、傳教幡、信幡各二,其葬日,用六引內儀仗。真宗咸平二年,王承衍出葬日,在禁樂,禮官請鹵簿鼓吹備而不作,從之。景德二年,南郊鹵簿使王欽若言:「鄆王欑日所給鹵簿,與南郊儀仗吉凶相參。望依令別制王公車輅,所有鼓吹、儀仗,亦請增置,以備拜官、朝會、婚葬之用。」從之。於是儀服悉以畫,其葬日在途,以革車代輅。

徽宗政和三年,議禮局上王公鹵簿之制:中道清道六人。次幰弩一騎。次大晟府前部鼓吹。令及職掌、局長、院官各一人,鼓、金鉦各一,大鼓、長鳴各一十八,鼓、金鉦各一。次引樂官二人,小鼓、中鳴各一十。次麾、幢各一,節一,夾槊二,誕馬八,每匹,控馬各二人。

革車一乘,駕赤馬四,駕士二十五人,散扇十,方傘二,朱團扇四夾方傘,曲蓋二。次大角八。次後部鼓吹,丞一員,錄事一人。次鐃鼓一,簫四,笳四,大橫吹六,節鼓一,夾色二,笛、簫、觱栗、笳各四。次外仗。青衣十二,車輻棒十二,戟九十,絳引幡六,刀盾、槊、弓矢各八十,儀刀十八,信幡八,告止幡、傳教幡各四,儀鋋二,儀鍠斧掛五色幡六,油戟十八,儀槊十二,細槊十二。次左右衛尉寺押當職掌一十一人,騎;部轄步兵、部轄騎兵、太僕寺部押人員各一人,教馬官一人。押當職掌四人,騎。

公主鹵簿。惟葬日給之。秦國成聖繼明夫人葬日,亦給外命婦一品鹵簿,自餘未嘗用。

一品鹵簿。命婦同。

中道清道四人。幰弩一,騎。大晟府前部鼓吹。令一,職掌一人,局長、院官各一人。鼓、金鉦各一,大鼓、長鳴各一十六,麾、幢、節各一,槊二,誕馬六。次革車一乘,駕赤馬四,駕士二十五人。命婦厭翟車,駕士二十三人,二品、三品准此。

散扇八,二品減四,三品減六,命婦散扇五十,行障五,行于車前,二品、三品准此。

方傘二,朱團扇四,曲蓋二,大角八。命婦屬車六,駕黃牛十八,駕士五十九人,行大角前,二品、三品准此。

次後部鼓吹。丞一員,錄事一人,引樂官二員。鐃鼓一,簫、笳、大橫吹各四,節鼓一,笛、簫、觱栗、笳各四。外仗。青衣十人,車輻棒十,戟九十,刀盾、槊各八十,弓矢六十,儀刀三十,信幡八,告止幡、傳教幡、儀鍠斧掛五色幡各四。次衛尉寺排列、押當職掌一十一人,部轄人員、太僕寺部押人員、教馬官各一人。押當職掌四人。命婦加二人。

二品鹵簿。命婦同。

中道清道二人。幰弩一。大晟府前部鼓吹。令一,及職掌、局長、院官各一人。鼓、金鉦各一,大鼓十四,麾、幢、節各一,夾槊二,誕馬四。次革車一乘,駕赤馬四,駕士二十五人。散扇四,方傘、朱團扇、曲蓋各二。次大角八。次後部鼓吹。丞一,錄事、引樂官各一人。鐃鼓一,簫、笳各二,大橫吹四,笛、簫、觱栗、笳各二。外仗。青衣八人,車輻棒八,戟七十,刀盾、槊、弓矢各六十,儀刀十四,信幡四,告止、傳教幡各二。次衛尉排列、押當職掌九人,部轄人員、太僕寺部押人員、教馬官各一人。押當職掌四人。命婦加二人。

三品鹵簿。命婦同。

中道清道二。幰弩一。麾、幢各一,節一,夾槊二,誕馬四。次革車一乘,駕赤馬四,駕士二十五人。散扇二,方傘二,曲蓋一,大角四。外仗。青衣八人,車輻棒六,戟六十,刀盾、槊、弓矢各五十,儀刀十二,信幡四,告止、傳教幡各二。次衛尉排列、押當職掌七人,部轄人員、太僕寺部押人員、教馬官各一人。押當職掌四人。命婦加二人。

以上皆政和所定也。

志第一百一儀衛六

○鹵簿儀服。

鹵簿儀服。自漢鹵簿,象最在前。晉平吳後,南越獻馴象,作大車駕之,以載黃門鼓吹數十人,使越人騎之以試橋樑。宋鹵簿,以象居先,設木蓮花坐,金蕉盤,紫羅繡幨絡腦,當胸、後鞦並設銅鈴杏葉,紅犛牛尾拂,跋塵。每象,南越軍一人跨其上,四人引,並花腳襆頭、緋繡窄衣、銀帶。太宗太平興國六年,兩莊養象所奏,詔以象十於南郊引駕,開寶九年南郊時,其象止在六引前排列。詔鹵簿使領其事。

旗,皆錯采為之,漆竿、钅首、纛頭、錦帶腰、火焰腳。白澤、攝提、金鸞、金鳳、師子、苣文、天下太平、君王萬歲、仙童、螣蛇、神龜,及在步甲前後隊、後馬隊三隊、六軍儀仗內,並以赤。日、月及合璧、連珠、風、雨、雷、電、五星、二十八宿、祥雲,並以青。北斗以黑。五嶽、四瀆、五方、四神、十二辰、五龍、五鳳、龍虎君,並以方色。天王以赤、黃二色。排攔以黃、紫、赤三色。

元豐三年,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所言:「鹵簿,前用二十八宿、五星、攝提旗,有司乃取方士之說,繪為人形,於禮無據。伏請改制,各著其象,以則天文。從之。元祐七年,太常寺言:「二十八宿旗,五星、攝提旗,按《鹵簿圖》畫人形及牛虎頭、婦人、小兒之類,于禮無據。元豐三年,禮文所上言乞改制,各著其象,以則天文。後有司循舊儀,未曾改正,今欲改造。」從之。

元符二年,徽宗即位,兵部侍郎黃裳言:「南郊大駕諸旗名物,除用典故制號外,餘因時事取名。伏見近者璽授元符,茅山之上日有重輪,太上老君眉間發紅光,武夷君廟有仙鶴,臣請制為旗號,曰寶符,曰重輪,曰祥光,曰瑞鶴。」從之。

政和四年,禮制局言:「鹵簿,大黃龍負圖旗畫八卦,乞改畫九、一、三、七、二、四、六、八、五之數。仙童、網子、大神三旗無所經見,乞除去。」從之。初,大觀三年,西京潁陽縣大慶觀聖祖殿東,有嘉禾、芝草並生。其嘉禾一本四穗,芝草葉圓而重起。至是,詔制芝禾並秀旗。又以是年二月,日上生青、赤、黃戴氣;後,日下生青、赤、黃承氣,詔制日有戴承旗。又以元符二年武夷君廟有仙鶴迎詔,政和二年延福宮宴輔臣,有群鶴自西北來,盤旋於睿謨殿上,及奏大晟樂而翔鶴屢至,詔制瑞鶴旗。

八年,禮部侍郎張邦昌奏:「太祖時,甘露降於江陵者十日,瑞麥秀于濮陽者六歧,獲金鸚鵡於隴坻,得三玉兔于鄆封,馴象至而五嶺平,瓊管族而白鹿出,皆命制為旗章陳之。望詔有司取自崇、觀至今,凡中外所上瑞應,悉掇其尤殊者,增制旗物,上以丕承天貺,下以聳動民瞻。」從之。

初,宋制旗物尢盛,中興後惟務簡約,雖參用舊制,然亦不無因革。其太常,青質夾羅,惟繡日、月、星而無龍,下有網須謂之茀,而竿頭為龍首,銜青結綬,垂青旄緌十二,謂之旒。蓋幅下無斿,而竿首垂旒,抑又取古者「注旄及羽於竿首」之遺制。竿用椆木,護以剖竹,膠以髹,飾以藻,玉輅建之。大旂,黃質九幅,每幅繡升龍一,側幅二,下垂黃絲網緌九,金輅建之。太赤,朱質七幅,每幅繡鳥隼二,側幅如之,下垂朱絲網緌七,象輅建之。大白,素質五幅,每幅繡熊一、虎一,側幅如之,下垂淺黃絲網緌五,革輅建之。大麾,皂質四幅,每幅繡五采龜蛇一,側幅繡龜二,下垂皂絲網緌四,木輅建之。

其黃龍負圖旗,建隆初創為大制。有架,旗力重,以百九十人維之,今用七十人。其君王萬歲、天下太平、日月、五星、北斗、招搖、青龍、朱雀、白虎、玄武等十旗,皆以十七人維之。其祥瑞旗八,紹興二十五年所制也。是歲,適當郊祀,而太廟生靈芝九莖,贛州進太平瑞木,道州連理木,遂寧府嘉禾,鎮江府瑞瓜,南安軍雙蓮花,嚴州兜率寺、信州玉山芝草,黎州甘露,禮部侍郎王瑉等請繪之華旗,以紀盛美焉。

五牛旗,依方色,皆小輿上刻木為牛,背插旗。錯采為牛,旗竿上有小盤,盤衣及輿衣,亦並繡牛形。輿士各四人,服繡五色牛衣。自太祖時詔用之。神宗熙寧七年,太常寺言:「大駕鹵簿羊車,本前代宮中所乘;五牛旗,蓋古之五時副車也,以木牛載旗,用人輿之,失其本制,宜省去。」從之。

牙門旗,古者,天子出建大牙。今制,赤質,錯采為神人象,中道前後各一門,左右道五門,門二旗,蓋取周制「樹旗表門」及「天子五門」之制。

駕頭,一名寶床,正衙法坐也。香木為之,四足彖山,以龍卷之。坐面用藤織雲龍,四圍錯采,繪走龍形,微曲。上加緋羅繡褥,裹以緋羅繡帕。每車駕出幸,則使老內臣馬上擁之,為前驅焉。不設,則以朱匣韜之。

幡,本幟也,貌幡幡然。有告止、傳教、信幡,皆絳帛,錯采為字,上有朱綠小蓋,四角垂羅文佩,系龍頭竿上。其錯采字下,告止為雙鳳,傳教為雙白虎,信幡為雙龍。又有絳引幡,制頗同此,作五色間暈,無字,兩角垂佩。中興為六角蓋,垂珠佩,下有橫木板,作碾玉文。三幡,亦以錯采篆書「告止」、「傳教」、「信幡」。

幢,制如節而五層,韜以袋,繡四神,隨方色,朱漆柄。取《曲禮》「行前朱雀而後玄武,左青龍而右白虎」之義。王公所給幢,黑漆柄,紫綾袋。中興,用生色袋。

皂纛,本後魏纛頭之制。唐衛尉器用,纛居其一,蓋旄頭之遺象。制同旗,無文采,去钅首六腳。《後志》雲:「今制,皂邊皂斿,斿為火焰之形。」金吾仗主之,每纛一人持,一人拓之。乘輿行,則陳於鹵簿,左右各六。

絳麾,如幢,止三層,紫羅囊蒙之。王公麾,以紫綾袋。

黃麾,古有黃、朱、纁三色,所以指麾也。漢鹵簿有前黃麾護駕禦史。宋制,絳帛為之,如幡,錯采成「黃麾'字,下繡交龍;朱漆竿,金龍首,上垂朱綠小蓋。神宗元豐二年,詳定朝會禦殿儀注所言:

按《周禮》「木輅建大麾,以田」,鄭氏曰:「大麾不在九旗之中。以正色言之,則黑,夏後氏所建。」《禮記》曰:「有虞氏之旂,夏後氏緌。」鄭氏曰:「緌,謂注旄牛尾於杠首。所謂大麾,《書》曰'王右秉白旄以麾'。」孔潁達曰:「虞世但注旄,夏世始加旒縿。」《西京雜記》,漢大駕有前黃麾。崔豹《古今注》:「麾,所以指麾,乘輿以黃,諸公以朱,刺史二千石以纁。」《開元禮義纂》曰:「唐太宗法夏後之前制,取中方之正色,故制大麾,色黃。」

今禮有黃麾,其制十二幅。《開寶通禮義纂》曰:「黃,中央之色。此仗最近車輅,故以應象,取其居中,導達四方,含光大也。」今鹵簿黃麾,以夏制言之,則狀不類旗;以漢制言之,則色又不黃。伏請制大麾一:注麾於竿首,則法夏後氏之制;其色正黃,則用漢制;以十二幅為旗,則取唐制;以一旒為之,則取今龍墀旗之制。當元會陳仗衛,建大黃麾一於當禦廂之前,以為表識。其當禦廂之後,則建黃麾幡二。

並上大黃麾、黃麾幡制度。神宗批曰:「黃麾制度,考詳前志,終是可疑。今鑿而為之,植於大庭中外共瞻之地,或為博聞多識者所譏。宜且闕之,更俟討求,黃麾幡仍舊。」

氅,本緝鳥毛為之。唐有六色、孔雀、大小鵝毛、雞毛之制。《後志》雲:「今制有青、緋、皂、白、黃五色,上有朱蓋,下垂帶,帶繡禽羽,末綴金鈴。青則繡以孔雀,五角蓋;緋則繡以鳳,六角蓋;皂則繡以鵝,六角蓋;白亦以鵝,四角蓋;黃則以雞,四角蓋。每角綴垂佩,揭以朱竿,上如戟,加橫木龍首以系之。」

金節,隋制也。黑漆竿,上施圓盤,周綴紅絲拂八層,黃繡龍袋籠之。王公以下皆有節,制同金節,韜以碧油。

傘,古張帛避雨之制。今有方傘、大傘,皆赤質,紫表朱裏,四角銅螭首。六引內者,其制差小。哲宗元祐七年,太常寺言:《開元禮》大駕八角紫傘,王公已下四角青傘。今《鹵簿圖》但引紫傘,而無青傘之文。詔改用。紹興十三年將郊,詔傘、扇如舊制,拂扇等不以珠飾。

蓋,本黃帝時有雲氣為花FM之象,因而作也。宋有花蓋、導蓋,皆赤質,如傘而圓,瀝水繡花龍。又有曲蓋,差小,惟乘輿用之。人臣則親王或賜之,而以青繒繡瑞草焉。

睥睨,如華蓋而小。

扇筤,緋羅繡扇二,緋羅繡曲蓋一,並內臣馬上執之。駕頭在細仗前,扇筤在乘輿後。大駕、法駕、鸞駕,常出並用之。扇圓,徑四尺二寸,柄長八尺三寸,黃茸繡團龍,仍用金塗銅飾。扇有朱團及雉尾四等。朱團繡雲鳳或雜花,黑漆柄,金銅飾。雉尾皆方,繡雉尾之狀,有三等:大雉扇長五尺二寸,闊三尺七寸;中扇、小扇遞減二寸。下方上殺,以緋羅繡雉尾之狀,中有雙孔雀雜花,下施黑漆橫木長柄,以金塗銅飾。乘輿出入,必以前持鄣蔽。凡朔望朝賀、行冊禮,皇帝升禦坐,必合扇,坐定去扇,禮畢駕退,又索扇如初。蓋謂天子升降俯仰,眾人皆得見之,非肅穆之容,故必合扇以鄣焉。

罕、畢,象「畢、昴為天階」,故為前引,皆赤質,金銅飾,朱藤結網,金獸面。罕方,上有二螭首銜紅絲拂;畢圓,如扇。

香鐙,唐制也。朱漆案,緋繡花龍衣,上設金塗香爐、燭臺。長竿二,輿士八人。金塗銀火鐐、香匙副之。

大角,黑漆畫龍,紫繡龍袋。

長鳴、次鳴、大小橫吹,五色衣幡,緋掌畫交龍。《樂令》,三品已上,緋掌畫蹲豹。

犦槊。犦,擊聲也。一雲象犦牛,善鬥,字從牛。唐金吾將軍執之。宋制,如節有袋,上加碧油。常置朝堂,車駕鹵簿出,則八枚前導;又四枚夾大將軍者,名衛司犦槊。

槊,長矛也。木刃,黑質,畫雲氣。又有細槊,制同而差小。

戟,有枝兵也。木為刃,赤質,畫雲氣,上垂交龍掌、五色帶,帶末綴銅鈴。又鈒戟,無掌,而有小橫木;鈒,插也,制本插車旁。又小戟與鈒戟同。

殳、叉,戟之類。殳,無刃而短,黑飾兩末。叉,青飾兩末,並中白,畫雲氣,各綴朱絲拂。

槍,槊也。唐羽林所執,制同槊而鐵刃,上綴朱絲拂。

儀鍠,鉞屬也,秦、漢有之。唐用為儀仗,刻木如斧,塗以青,柄以黃,上綴小錦幡、五色帶。

班劍,本漢朝服帶劍。晉以木代之,亦曰「象劍」,取裝飾斑斕之義。鞘以黃質,紫斑文,金銅飾,紫絲絛帉錔。

禦刀,晉、宋以來有之。黑鞘,金花銀飾,靶軛,紫絲絛帉錔。又儀刀,制同此,悉以銀飾,王公亦給之。

刀盾。刀,本容刀也;盾,旁排也。一人分持。刀以木為之,無鞘,有環,紫絲絛帉錔。盾,赤質,畫異獸。又朱藤絡盾,制悉同,唯綠藤綠質,皆持執之。

幰弩,漢京尹、司隸前驅,持弓以射窺者。宋制,每弩加箭二,有義,畫雲氣,仗內弩皆同。

弓箭,每弓加箭二,有義,同幰弩。

車輻,棒也,形如車輪輻。宋制,朱漆八棱白乾。

柯舒,黑漆棒也,制同車輻,以金銅釘飾。

鐙杖,黑漆弩柄也。以金銅為鐙及飾,其末紫絲絛系之。

鳴鞭,唐及五代有之。《周官》條狼氏執鞭趨辟之遺法也。內侍二人執之,鞭鞘用紅絲而漬以蠟。行幸,則前騎而鳴之,大祀禮畢還宮,亦用焉;視朝、宴會,則用於殿庭。

誕馬,散馬也。加金塗銀鬧裝鞍勒。乘輿以紅繡韉,六鞘,王公以下用紫繡及剜花韉。哲宗元祐七年,太常寺言:「誕馬,按《鹵簿圖》曰:舊並施鞍韉。景祐五年去之。昨納後,誕馬猶施鞍韉,今欲乞除去,仍依《鹵簿圖》。用纓、轡、緋屜。」

禦馬鞍勒之制,有金、玉、水晶、金塗四等鬧裝,占鞢促結為坐龍,碾鈒鏤塵沙面、平面、窪面、方團、寸節、卷荷校具,皆垂六鞘,金銀裹鞍橋、銜鐙,朱黃絲絛轡鞦,緋黃織繡或素園韉,衤蓋補用金銀線織或緋黃絁,鞭用紫竹,紅黃絲鞘,纓以紅、黃犛牛尾,金為鈌。每日,馬五匹供奉,鞍用玉及金塗,衤蓋補皆素。行幸則十四匹,加真金、水晶之飾。太宗至道二年詔:「先是,禦馬以織成帊覆鞍勒,今後以廣絹代之。」

馬珂之制,銅面,雕翎鼻拂,攀胸,上綴銅杏葉、紅絲拂。又胸前及腹下,皆有攀,綴銅鈴;後有跋塵、錦包尾。獨鹵簿中金吾衛將軍導駕者,皆有之。

甲騎具裝,甲,人鎧也;具裝,馬鎧也。甲以布為裏,黃絁表之,青綠畫為甲文,紅錦褖,青絁為下裙,絳韋為絡,金銅鈌,長短至膝。前膺為人面二,自背連膺,纏以錦螣蛇。具裝,如常馬甲,加珂拂於前膺及後鞦。

球杖,金塗銀裹,以供奉官騎執之,分左右前導。大禮,用百人,花腳襆頭、紫繡衤癸袍襖。常出,三十人,公服,皆騎導。

雞竿,附竿為雞形,金飾,首銜絳幡,承以彩盤,維以絳索,揭以長竿。募衛士先登,爭得雞者,官給以纈襖子;或取絳幡而已。大禮畢,麗正門肆赦則設之。其義則雞為巽神,巽主號令,故宣號令則象之。陽用事則雞鳴,故布宣陽澤則象之。一曰「天雞星動為有赦」,故王者以天雞為度。金雞事,六朝已有之,或謂起於西京。南渡後,則自紹興十三年始也。

大駕鹵簿巾服之制:金吾上將軍、將軍、六統軍、千牛、中郎將,服花腳襆頭、抹額、紫繡袍,佩牙刀,珂馬。諸衛大將軍、將軍、中郎將、折沖、果毅、散手翊衛,服平巾幘、紫繡袍、大口袴、錦螣蛇、銀帶,佩橫刀,執弓箭。千牛將軍,服平巾幘、紫繡袍、大口袴、銀帶、靴靿,佩橫刀,執弓箭,珂馬。千牛,服花腳襆頭、緋繡袍、抹額、大口袴、銀帶、靴靿。前馬隊內折沖及執槊者,服錦帽、緋繡袍、銀帶。監門校尉、六軍押仗,服襆頭、紫繡裲襠。隊正,服平巾幘、緋繡袍、大口袴。諸衛主率都尉,引駕騎,持鈒隊內校尉、旅帥,執衛司殳仗犦槊,金吾十六騎,班劍、儀刀隊,親勳翊衛,執大角人,並服平巾幘、緋繡裲襠、大口袴,佩橫刀,執弓箭。金吾押牙,服金鵝帽、紫繡袍、銀帶,儀刀。金吾持纛者,服烏紗帽、皂衣、袴、奚韈。金吾押纛,服襆頭、皂繡衫、大口袴、銀帶、烏皮靴。執金吾犦槊,服錦袍帽、臂鞲、銀帶、烏皮靴。

清遊隊、佽飛、執副仗槊,服甲騎具裝、錦臂韝,佩橫刀,執弓箭,白袴。朱雀隊執旗及執牙門旗,執絳引幡、黃麾幡者,並服緋繡衫、抹額、大口袴、銀帶。執殳仗,前後步隊、真武隊執旗,前後部黃麾,執日月合璧等旗,青龍白虎隊、金吾細仗內執旗者,並服五色繡袍、抹額、行縢、銀帶;執白乾棒人,加銀褐捍腰。執龍旗及前馬隊內執旗人,服五色繡袍、銀帶、行縢、大口袴。執弓箭、執龍旗副竿人,服錦帽、五色繡袍、大口袴、銀帶。執弩、弓箭人,服錦帽、青繡袍、銀帶。前後步隊人,服五色鍪甲、錦臂鞲、奚韈、袴、銀帶。朱雀隊內執弓箭、弩、槊,虞候佽飛,執長壽幢、寶輿法物人,並服平巾幘、緋繡袍、大口袴、銀帶。援寶,執絳麾、真武幢叉人,並服武弁、紫繡衫。持鈒隊,殿中黃麾、傘、扇、腰輿、香鐙、華蓋,指南、進賢等車駕士,相風、鐘漏等輿輿士,並服武弁、緋繡衫。駕羊車童子,服垂耳髻、青頭{須巾}、青繡大袖衫、袴、勒帛、青耳履。執引駕龍墀旗、六軍旗者,服錦帽、五色繡衫、錦臂鞲、銀帶。引夾旗及執柯舒、鐙仗者,服帖金帽,餘同上。執花鳳、飛黃、吉利旗者,服銀褐繡衣、抹額、銀帶。夾轂隊,服五色質鍪鎧、錦臂鞲、白行縢、紫帶、奚韈。驍衛翊衛三隊,服平巾幘、緋繡袍、大口袴、錦螣蛇。五輅、副輅、耕根車駕士,服平巾幘、青繡衫、青履韈。教馬官,服襆頭、紅繡抹額、紫繡衫、白袴、銀帶。掌輦、主輦,服武弁、黃繡衫、紫繡誕帶。攏禦馬者,服帖金帽、紫繡大袖衫、銀帶。執真武幢者,服武弁、皂繡衫、紫繡誕帶。五牛旗輿士,服武弁、五色繡衫、大口袴,銀帶。掩後隊,服黑鍪甲、錦臂鞲、行縢。

鼓吹令、丞,服綠袴褶冠、銀褐裙、金銅革帶、緋白大帶、履韈。太常寺府史、典事、司天令史,服襆頭、綠衫、黃半臂。太常主帥鼓、金鉦、節鼓人,服平巾幘、緋繡袍、大口袴,抹帶、錦螣蛇;歌、拱宸管、簫、笳、笛、觱栗,無螣蛇。太常大鼓、長鳴、小鼓、中鳴,服黃雷花袍、袴、抹額、抹帶。太常鐃、大橫吹,服緋苣文袍、袴、抹額、抹帶。太常羽葆鼓、小橫吹,服青苣文袍、袴、抹額、抹帶。排列官、令史、府史,服黑介幘、緋衫、白袴、白勒帛。司辰、典事、漏刻生,服青袴褶冠、革帶。殿中少監、奉禦、供奉、排列官,引駕仗內排列承直官、大將、金吾引駕、押仗、押旗,服襆頭、紫公服、烏皮靴。尚輦奉禦、直長、乘黃令丞、千牛長史、進馬四色官,服襆頭、綠公服、白袴、金銅帶、烏皮靴。殿中職掌執傘扇人,服襆頭、碧襴、金銅帶、烏皮靴。舊衣黃,太平興國六年,並內侍省並改服以碧。

凡繡文:金吾衛以辟邪,左右衛以瑞馬,驍衛以雕虎,屯衛以赤豹,武衛以瑞鷹,領軍衛以白澤,監門衛以師子,千牛衛以犀牛,六軍以孔雀,樂工以鸞,耕根車駕士以鳳銜嘉禾,進賢車以瑞麟,明遠車以對鳳,羊車以瑞羊,指南車以孔雀,記裏鼓、黃鉞車以對鵝,白鷺車以翔鷺,鸞旗車以瑞鸞,崇德車以辟邪,皮軒車以虎,屬車以雲鶴,豹尾車以立豹,相風烏輿以烏,五牛旗以五色牛,餘皆以寶相花。

六引內巾服之制:清道官,服武弁、緋繡衫、革帶。持幰弩、車輻棒者,服平巾赤幘、緋繡衫、赤袴、銀帶。青衣,服平巾青幘、青袴褶。持戟、傘、扇、刀盾者,服黃繡衫、抹額、行縢、銀帶。持幡蓋者,服繡衫、抹額、大口袴、銀帶。內告止幡、曲蓋以緋,傳教幡、信幡、絳引幡以黃。執誕馬轡、儀刀、麾、幢、節、夾槊、大角者,服平巾幘、緋繡衫、大口袴、銀帶。大駕鹵簿內,執轡,並錦絡衫帽。持弓箭、槊者,服武弁、緋繡衫、白袴。駕士,服錦帽、繡戎服大袍、銀帶。弓箭以青,槊以紫。持鼓者,服平巾幘、緋繡對鳳袍、大口袴、白抹帶、銀螣蛇。鐃吹部內,服平巾幘、緋繡袍、白抹帶、白袴,餘悉同大駕前後部。

其繡衣文:清道以雲鶴,幰弩以辟邪,車輻以白澤,駕士司徒以瑞馬,牧以隼,御史大夫以獬豸,兵部尚書以虎,太常卿以鳳,縣令以雉,樂工以鸞,餘悉以寶相花。

太祖建隆四年,範質議:按《開元禮》,武官陪立大仗,加螣蛇裲襠,如袖無身,以覆其膊胳,蓋掖下縫也。從肩領覆臂膊,共一尺二寸。又按《釋文》、《玉篇》相傳雲:其一當胸,其一當背,謂之「兩當」。今詳裲襠之制,其領連所覆膊胳,其一當左膊,其一當右膊,故謂之「起膊」。今請兼存兩說擇而用之,造裲襠,用當胸、當背之制。宣和元年,禮制局言:鼓吹令、丞冠,又名「袴褶冠。」今鹵簿既除袴褶,冠名不當仍舊,請依舊記如《三禮圖》「季貌冠」制。從之。

志第一百二輿服一

○五輅大輅大輦芳亭輦鳳輦逍遙輦平輦七寶輦小輿腰輿耕根車進賢車明遠車羊車指南車記裏鼓車白鷺車鸞旗車崇德車皮軒車黃鉞車豹尾車屬車五車涼車相風烏輿行漏輿十二神輿鉦鼓輿鐘鼓樓輿

昔者聖人作輿,軫之方以象地,蓋之圓以象天。《易·傳》言:「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蓋取諸乾坤。」夫輿服之制,取法天地,則聖人創物之智,別尊卑,定上下,有大於斯二者乎!舜命禹曰:「予欲觀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會,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繡,以五采彰施於五色,作服,汝明。」《周官》之屬,有巾車、典路、司常,有司服、司裘、內司服等職。以是知輿服始于黃帝,成于唐、虞,曆夏及商,而大備于周。周衰,列國肆為侈汰。秦並之,攬上選以供服禦,其次以賜百官,始有大駕、法駕之制;又自天子以至牧守,各有鹵簿焉。漢興,乃不能監古成憲,而效秦所為。自是代有變更,志有詳略。《東漢》至《舊唐書》皆稱《輿服》,《新唐書》改為《車服》,鄭樵合諸代為《通志》又為《器服》。其文雖殊,而考古製作,無以尚於三代矣。

夫三代制器,所以為百世法者,以其華質適中也。孔子答顏淵為邦之問曰:「乘殷之輅,服周之冕。」且《禮》謂「周人上輿」,而孔子獨取殷輅,是殷之質勝於周也。又言禹「致美乎黻冕」。而論冕以周為貴,是周之文勝於夏也。蓋已不能無損益於其間焉。不知歷代于秦已還,何所損益乎?

宋之君臣,於二帝、三王、周公、孔子之道,講之甚明。至其規模制度,飾為聲明,已足粲然,雖不能盡合古制,而于後代庶無愧焉。宋初,袞冕綴飾不用珠玉,蓋存簡儉之風,及為鹵簿,又熾以旗幟,華以繡衣,褻以球杖,豈非循襲唐、五季之習,猶未能盡去其陋邪?詒之子孫,殆有甚焉者矣。迄于徽宗,奉身之欲,奢蕩靡極,雖欲不亡得乎?靖康之末,累朝法物,淪沒于金。中興,掇拾散逸,參酌時宜,務從省約。凡服用錦繡,皆易以纈、以羅;旗仗用金銀飾者,皆易以繪、以髹。建炎初,有事郊報,仗內拂扇當用珠飾。高宗曰:「事天貴質,若尚華麗,非禋祀本意也。」是以子孫世守其訓,雖江介一隅,而華質適時,尚足為一代之法。其儒臣名物度數之學,見諸論議,又有可觀者焉。今取舊史所載,著於篇,作《輿服志》。

五輅。宋自神宗以降,銳意稽古,禮文之事,招延儒士,折衷同異。元豐有詳定禮文所,徽宗大觀間有議禮局,政和又有禮制局。先是,元豐雖置局造輅,而五輅及副輅,多仍唐舊。

玉輅,自唐顯慶中傳之,至宋曰顯慶輅,親郊則乘之。製作精巧,行止安重,後載太常輿闟戟,分左右以均輕重,世之良工,莫能為之。其制:箱上置平盤、黃屋,四柱皆油畫刻鏤。左青龍,右白虎,龜文,金鳳翅,雜花,龍鳳,金塗銀裝,間以玉飾。頂輪三層,外施銀耀葉,輪衣、小帶、絡帶並青羅繡雲龍,周綴糸畏帶、羅文佩、銀穗球、小鈴。平盤上布黃褥,四角勾闌設圓鑒、翟羽。虛匱內貼銀鏤香罨,軾匱銀龍二,銜香囊,銀香爐,香寶,錦帶,下有障塵。青畫輪轅,銀轂乘葉,三轅,銀龍頭,橫木上有銀鳳十二。左建青旗,十有二旒,皆繡升龍;右載闟戟,繡黻文,並青繡綢杠。又設青繡門簾,銀飾梯一,拓叉二,推竿一,銀錔頭,銀裝行馬,青繒裹輓索。駕六青馬,馬有金面,插雕羽,鞶纓,攀胸鈴拂,青繡屜,錦包尾。又誕馬二,在輅前,飾同駕馬。餘輅及副輅皆有之。

駕士六十四人。金輅色以赤,駕六赤馬,建大旂,駕士六十四人。象輅色以淺黃,駕六赭白馬,建大赤,駕士四十人。革輅色以黃,駕六騧馬,建大白,駕士四十人。木輅色以黑,駕六黑騮馬,建大麾,駕士四十人。自金輅而下,其制皆同玉輅,惟無玉飾。五副輅並駕六馬,駕士四十人,當用銀飾者,皆以銅,餘制如正輅。

政和三年,議禮局更上皇帝車輅之制,詔頒行。玉輅,箱上平盤、黃屋以下皆如舊。頂輪三層,內一層素,輪頂上施金塗銀山花葉及翟羽,青絲繡雲龍絡帶二,周綴雜色糸畏帶八、銅佩八、銀穗球二。平盤上布紅羅繡雲龍褥,曲幾、扶幾,上下設銀螭首二十四。四角勾闌設圓鑒一十六,青羅繡寶相花帶,火珠二十八。香匱設香爐,紅羅繡寶相花帶香囊,香寶,銀結綬二,紅羅繡雲龍結綬一,紅錦幟龍鳳門簾一。青畫輪轅,銀轂乘葉。軾匱、橫轅、前轅並飾以金塗銀螭首,橫轅上施銀立鳳一十二。左建太常,十有二旒;右載闟戟,繡黻文。杠絝一,以青繡,杠首飾以銀螭首。金塗銅鈸,青犛牛尾拂,青繒裹索。駕青馬六,馬有銅面,插雕羽,鞶纓,攀胸鈴拂,青線織屜,紅錦包尾。又踏路馬二,在輅前,飾同駕馬。凡大祭祀乘之。

金輅以下,並以次列其後。若大朝會、冊命皇太子諸王大臣,則設五輅於大慶殿庭,為充庭之儀。金輅赤質,以金飾諸末,建大旂,餘同玉輅,駕赤馬六;凡玉輅之飾以青者,金輅以緋。象輅淺黃質,金塗銅裝,以象飾諸末,建大赤,餘同玉輅,駕赭白馬六;凡玉輅之飾以青者,象輅以銀褐。革輅黃質,鞔之以革,建大白,餘同玉輅,駕騧馬六;凡玉輅之飾以青者,革輅以黃。木輅黑質漆之,建大麾,餘同玉輅,駕黑騮六;凡玉輅之飾以青者,木輅以皂。凡玉輅用金塗銀裝者,象輅、革輅、木輅及五副輅,並金塗銅裝。

又禮制局言:「玉輅馬纓十二而無采,不應古制,欲以五采罽飾樊纓十有二就。輅衡、軾並無鸞和,乞添置。蓋弓二十有二,不應古制,乞增為二十八,以象星。又《巾車》言'玉輅建太常'而不言色,《司常》注雲:'九旗之帛皆用絳,以周尚赤故也。'《禮記·月令》中央'天子乘大輅,載黃旂',以金、象、木、革四輅及所建之旂,與四時所乘所載皆合。今玉輅所建之旂,以青帛十二幅連屬為之,有升龍而非交龍,又無三辰,皆非古制。如依成周以所尚之色則用赤,依《月令》兼四代之制則當用黃,仍分縿、斿之制及繡畫三辰於其上。今改制,太常其斿曳地,當依《周官》以六人維之。又《左傳》言:'毚、鸞、和、鈴,昭其聲也。'注:'錫在馬額,鈴在旂首。'今旂首無鈴,乞增置。又車蓋周以流蘇及佩各八,無所法象,欲各增為十二,以應天數。又輅之諸末,盡飾以玉,為稱其實,而羅紋雜佩乃用塗金,乞改為玉。又車箱兩轓有金塗龜文及鶤翅,左龍右虎,乃後代之制,欲改用蟉龍,加玉為飾。」又言:「既建太常當車之後,則自後登車有妨。《曲禮》言:'君車將駕,則僕執策立于馬前,已駕,僕展軨,效駕,奮衣由右上,取貳綏跪乘,執策分轡,驅之,五步而立,君出就車。'則君升車亦當自右,由前而入。今玉輅前有式匱,不應古制,恐當更易,以便登車及改式之制。又《禮記》言'車得其式',《周官·輿人》:'三分其隧,一在前,二在後,以揉其式,以其廣之半為之式崇。三分軫圍,去一以為式圍。三分軹圍,去一以為轛圍。'注:'立者為轛,橫者為軹。'今玉輅無式。」

詔:「玉輅用青質,輪輈絡帶,其色如之。四柱、平盤、虛匱則用赤,增蓋弓之數為二十八,左右建旂、常,並青。太常繡日月、五星、二十八宿,旂上則繡以雲龍。朱杠,青縚,鈴垂十有二就,流蘇及佩各增十二之數。樊纓飾以五采之罽,衡式之上又加鸞和。輅之諸末,耀葉、螭頭、雲龍、垂牙、鎚腳、花版、結綬、羅紋雜佩、羽台、蔥台、麻爐、香寶、壓貼牌字,皆飾以玉。自後而升,式匱不去。既成,高二丈七寸五分,闊一丈五尺。副玉輅,亦用青色,舊駕馬四,增為六,色亦以青。」

政和四年,詔改修正副輅,討論製造金、象、革、木四輅,並依新修玉輅制度。旂、常並建,各與輅一色。除去闟戟,改車箱兩轓龜文、鶤翅、左龍、右虎之飾,並用蟉龍。增蓋弓、博山、流蘇等數,軾衡加和鸞,以合于古。金輅朱質,飾以金塗銀;左右建太常、大旂及輪衣、絡帶等,色皆以黃;龍旂九斿,如《周官》金輅建大旂之制;駕馬以騧,飾樊纓五采九就。象輅朱質,凡制度、裝綴、名物並同金輅,飾以象及金塗銀銅鍮石;左右建太常、大赤,輪衣、絡帶等,色皆以紅;大赤繡鳥隼七斿,如《周官》象輅建大赤之制;駕馬以赤,飾樊纓七就。革輅朱質,凡制度、裝綴、名物並同金輅,飾以金塗銅鍮石;左右建太常、大白及輪衣、絡帶等,色皆以淺黃;大白繡熊虎六斿,如《周官》革輅建大白之制;駕馬以赭白,飾樊纓五就。木輅朱質,凡制度、裝綴、名物皆同金輅,飾以金塗鍮石;左右建太常、大麾及輪衣、絡帶等,色皆以皂;大麾繡龜蛇四斿,如《周官》木輅建大麾之制;駕馬以烏,飾樊纓三就。四輅駕馬各六。玉輅駕士六十四人,餘皆四十人。

又禮制局增改雅飾諸輅:舊副玉輅色青,飾以金,改用黃而飾以玉;樊纓如正輅之制;建太常,色黃,飾以組,象日月於縿、星辰於斿,其長曳地。舊金輅改用青,飾以金;樊纓以五采罽而九就;建大旂,色青,飾以組,象交龍於糸參、升龍於斿,其長齊軫。象輅改用赤,飾以象;樊纓以五采罽而七就;建大赤,色赤,飾以組,象鳥隼於縿、斿,其長齊較。革輅改用白,飾以革;龍勒絛纓,建大白,色白,飾以組,象熊虎於縿、斿,其長齊肩。三輅皆維以縷,削幅為之。木輅依舊色,而飾以漆,其色黑;前樊鵠纓,建大麾,色黑,飾以組,象龜蛇於縿、斿,其長齊首;維以縷,充幅為之。又詔玉輅身仍用紅,太常、旂、絡帶等用黃,余常、旂、絡帶,亦隨其輅色。

高宗渡江,鹵簿、儀仗悉毀於兵。紹興十二年,始命工部尚書莫將、戶部侍郎張澄等以天禧、宣和《鹵簿圖》考究制度,及故內侍工匠省記指說,參酌制度。是年九月,玉輅成;明年,遂作金、象、革、木四輅,副輅不設。玉輅之制,青色,飾以玉,通高十九尺,輪高六十三寸,輻徑三十九寸,軸長十五尺三寸。頂上剡為輪三層,象天圜也。外施青玉博山八十一,一名耀葉。

鏤以金塗龍文,覆以青羅,曰輪衣。綴垂玉佩,間以五色垂氂尾,曰流蘇。一名糸畏帶。

頂四角分垂青羅曰絡帶,表裏繡雲龍。遇雨,則油黃繒覆之。

輅之中四柱,象地方也,前柱卷龍。平盤上布錦褥,前有橫軾,後垂錦軟簾。登車則自後捲簾梯級以登。四面周以闌而闕其中,以備登降。執綏官先自右升,立於右柱下,以備顧問。闌柱頭有玉蹲龍。軾前有牌,鏤曰「玉輅」,以玉篆之,上有玉龍二。中設禦坐,純以黃香木為之,取其黃中之正色也。下有塗金蹲龍十六。在平盤四圍下,又有拓角雲龍,金彩飾之,前後左右各二。前有轅木三,鱗體昂首龍形。轅木上束兩橫竿,在前者名曰鳳轅,馬負之以行;次曰推轅,班直推之以助馬力。橫於轅後者名曰壓轅,以人壓於後,欲取其平。車輪三歲一易,心用榆,圜數尺,圈以鐵,以防折裂。橫貫大木以為軸,夾以兩輪,輪皆彩畫,此輅下飾也。每新輪成,載鐵萬斤試之。

左建太常,右建龍旂,插於輅後兩柱之金環前。駕青馬六,馬有鏤錫,鞶纓,金鈴,紅旄繡屜,金包,錦包尾,青繒裹索引之。駕士二百三十二人。誕馬十二人,左右索百二十八人,入轅馬十二人,龍頭子二人,前後抱轅各六人,推竿四人,捧輪四人,拓叉四人,淨席四人,前攔人員一人,後攔人員一人,前攔馬八人,後攔馬八人,踏道人員二人,踏道二十人,小拓叉四人,小梯子二人,燭臺二人,香匙剪子二人,左右索人員二人。鵩又有呵喝人員二人,教馬官二人,捧輪將軍四人,千牛衛將軍二人,推輪軸官健八人,抱太常龍旗官六人,職掌五人,專知官一人,手分一人,庫子八人,裝掛工匠二人,諸作工匠十五人,蓋覆儀鸞司十一人,監官三員。

金輅黃色,飾以金塗銀,制如玉輅,而高減五寸;博山、輪衣、絡帶、轅輻、軸並以黃,建大旂九斿;駕黃馬六,駕士一百五十四人。象輅朱色,飾以象及金塗銅,制如金輅;博山、輪衣、絡帶並以朱,建大赤七斿;駕赤馬六,駕士一百五十四人。革輅淺黃白色,飾以金塗銅,制如象輅;博山、輪衣、絡帶並以淺黃白,建大白六斿;駕黃白馬六,駕士百五十四人。木輅黑色,飾以金塗銀,制如革輅;博山、輪衣、絡帶並以黑,建大麾四斿;駕黑馬六,駕士一百五十四人。五輅駕士服色:平巾幘、青絹抹額、纈絹對花鳳袍、緋纈絹對花寬袖襖、羅襪絹袴、衤蔑、麻鞋,其色各從其輅。

大輅。政和六年,徐秉哲言:「南北郊,皇帝乘玉輅以赴齋宮。自齋宮赴壇,正當祀天祭地,乃乘大輦,疑非禮意。」下禮制局討論。禮制局請:「造大輅如玉輅之制,唯不飾以玉。所駕之馬,其數如之,唯樊纓一就,以稱尚質之義。仍建大旂十有二旒,龍章日月,以協象天之義。至禮畢還齋宮,則禦大輦,於禮無嫌。」從之。

大輦。《周官》巾車氏有輦車,以人組挽之,宮中從容所乘。唐制,輦有七:一曰大鳳輦,二曰大芳輦,三曰仙遊輦,四曰小輕輦,五曰芳亭輦,六曰大玉輦,七曰小玉輦。

太祖建隆四年,翰林學士承旨陶穀為禮儀使,創意造為大輦:赤質,正方,油畫,金塗銀葉,龍鳳裝。其上四面行龍雲朵,火珠方鑒,銀絲囊網,珠翠結絛,雲龍鈿窠霞子。四角龍頭銜香囊,頂輪施耀葉。中有銀蓮花坐龍,紅綾裏,碧牙壓帖。內設圓鑒,銀絲香囊,銀飾勾闌、台坐,紅絲絛網,帉錔。中施黃褥,上置禦坐,扶幾,香爐,錦結綬。幾衣、輪衣、絡帶並緋繡壓金銀線。長竿四,銀裹鐵鋦龍頭,魚鉤,錦膊褥,銀裝畫梯,拓叉,黃羅緣席、褥、帊,梯杖褥,朱索,緋繒油帊。主輦六十四人。親祀南郊、謁太廟還及具鸞駕黃麾仗、省方還都,則乘之。

真宗東封,以舊輦太重,遂命別造,凡減七百餘斤,後常用焉。神宗已後,其制:赤質,正方,油畫,金塗銀龍鳳裝,朱漆天輪一,金塗銀頂龍一。四面施行龍一十六,火珠四。四角龍頭四,穗球一十二。頂輪施耀葉,紅羅輪衣一,綴銀鈴,紅羅絡帶二。中設禦坐、曲幾、錦褥等,施屏風,香爐,結綬。長竿四,飾以金塗銀龍頭。祀畢,車駕還內,若不進輅,則乘大輦。

政和之制:黃質,冒以黃衣,紘以黃帶。車箱四圍,於桯之外,高二尺二寸。設軾於前楹,軾高三尺二寸。建大旂於後楹,旂十二斿,其長曳地,其色黃,繪以交龍;素帛為縿,繪以日月,以弧張幅,以韣韜弧;杠以青錦綢之,注旄於竿首,系以鈴。

國朝之輦有七,中興後,唯存大輦、平輦、逍遙三輦而已。大輦又曰大安輦,其制:赤質,正方,高十五尺三寸,方十一尺六寸。四柱,平盤,上覆青綠錦。上有天輪三層,外施金塗銀博山八十一。內有圓鏡,金塗銀頂龍一,四面行龍十六,火珠四。輪衣以青,墜以金鈴,頂有青羅十字分垂四角,曰絡帶。四角出龍首,銜氂牛五色尾,曰旒綏。四面拱鬥,外施方鏡,九柱圍以朱闌,中設禦坐、曲幾、屏風、錦褥。下舉以長竿四,攢竹筋膠丹漆之,竿為龍首。平盤下,四圍結紅絲網。輦官服色:武弁,黃纈對鳳袍,黃絹勒帛,紫生色袒帶,紫絹行縢。

芳亭輦,黑質,頂如幕屋,緋羅衣,裙襴、絡帶皆繡雲鳳。兩面朱綠窗花版,外施紅絲網綢,金銅帉錔,前後垂簾,下設牙床、勾闌。長竿四,銀龍頭,銀飾梯,行馬。主輦一百二十人。政和之制,簾以紅羅繡鵝為額,內設禦坐,長竿飾以金塗銅螭首,橫竿二。

鳳輦,赤質,頂輪下有二柱,緋羅輪衣,絡帶、門簾皆繡雲鳳。頂有金鳳一,兩壁刻畫龜文、金鳳翅。前有軾匱、香爐、香寶、結帶,下有勾闌二重,內設紅錦褥。長竿二,銀飾梯,行馬。主輦八十人。法駕鹵簿,不設鳳輦。

逍遙輦,以棕櫚為屋,赤質,金塗銀裝,朱漆扶版二,雲版一,長竿二,飾以金塗銀龍頭。常行幸所禦。又魚鉤,帉錔,梅紅絛。輦官十二人,春夏服緋羅衫,秋冬服白師子錦襖。東封,別造辟塵逍遙輦,加窗隔,黃繒為裏,賜名省方逍遙輦。中興之制,赤質,金塗四柱,棕屋上有走脊金龍四,中起火珠凸頂,四面不設窗障,中有禦踏子,制甚簡素。祗應人員服帽子、宜男方勝纈衫。

平輦,又名平頭輦,亦曰太平輦,飾如逍遙輦而無屋。輦官十二人,服同逍遙輦。常行幸所禦。東封,別造升山天平輦,施機關,賜名曰登封輦。中興之制,赤質,正方,形如一朱龍椅而加長竿二,飾如逍遙輦而不施棕屋,制尤簡素,止施畫雲版而已。

又有七寶輦,隆興二年,為德壽宮所制也。高五十一寸,闊二十七寸,深三十六寸。比附大輦、平輦制度為之。上施頂輪、耀葉、角龍、頂龍、滴子、鐸子、結穗球。下施梅紅絲裙網,加綴七寶,中設香木禦坐,引手為轉身龍,告背為龍首,告枰子織以紅黃藤。舁以長竿二,竿為螭首,金塗銀飾焉。初,有司言:「東都舊制,輦飾以玉,裙網用七寶,而滴子用真珠。」帝曰:「上皇意不然,止欲簡素。」遂以塗金易玉,梅紅絲結裙網,間綴七寶,而角牙易真珠。既而上皇卻不受,每至大內,多乘馬,而間有行幸,則用肩輿。自是,重華、壽康兩宮並不別造。

小輿,赤質,頂輪下施曲柄如蓋,緋繡輪衣、絡帶,制如鳳輦而小。下有勾闌,牙床,繡瀝水。中設方床,緋繡羅衣,錦褥。上有小案、坐床,皆繡衣。踏床緋衣。前後長竿二,銀飾梯,行馬。奉輿二十四人。中興後,去其輪蓋,方四十九寸,高三十一寸。輿上周以勾闌,施翟羽,玉照子,中為方床三級。上設禦坐、曲幾、踏子,曲柄緋羅繡蓋,輿下紅絲結五色花裙網。舁以長竿二,竿為螭首。宮殿從容所乘,設鹵簿則陳之。

腰輿,前後長竿各二,金銅螭頭,緋繡鳳裙襴,上施錦褥,別設小床,緋繡花龍衣。奉輿十六人。中興制,赤質,方形,四面曲闌,下結繡裙網。制如小輿,惟無翟尾、玉照子、三級床、曲柄蓋,而上設方禦床、曲幾,舁竿無螭首,用亦同小輿。

耕根車制,青質,蓋三層,餘如五輅之副。駕六青馬,駕士四十人。親祠具大駕、法駕鹵簿,並列於仗內;若耕籍則乘之。國朝之車,自耕根而下,凡十有五。南渡所存,惟耕根車一而已,其制度並同,惟駕士七十五人。

進賢車,古安車也。太祖乾德元年改赤質,兩壁紗窗,擎耳,虛匱,一轅,緋幰衣,絡帶、門簾皆繡鳳,紅絲網。中設朱漆床,香案,紫綾案衣,緋繒裹輓索,朱漆行馬。

凡車皆有輓索、行馬。駕四馬,駕士二十四人。

明遠車,古四望車也,駕以牛。太祖乾德元年改,仍舊四馬。赤質,制如屋,重簷勾闌,上有金龍,四角垂銅鐸,上層四面垂簾,下層周以花版,三轅。駕士四十人,服繡對鳳。

羊車,古輦車也,亦為畫輪車,駕以牛。隋駕以果下馬,今亦駕以二小馬。赤質,兩壁畫龜文、金鳳翅,緋幰衣、絡帶、門簾皆繡瑞羊。童子十八人。

指南車,一曰司南車。赤質,兩箱畫青龍、白虎,四面畫花鳥,重台,勾闌,鏤拱,四角垂香囊。上有仙人,車雖轉而手常南指。一轅。鳳首,駕四馬。駕士舊十八人,太宗雍熙四年,增為三十人。仁宗天聖五年,工部郎中燕肅始造指南車,肅上奏曰:

黃帝與蚩尤戰于涿鹿之野,蚩尤起大霧,軍士不知所向,帝遂作指南車。周成王時,越裳氏重譯來獻,使者惑失道,周公賜軿車以指南。其後,法俱亡。漢張衡、魏馬鈞繼作之,屬世亂離,其器不存。宋武帝平長安,嘗為此車,而制不精。祖沖之亦複造之。後魏太武帝使郭善明造,彌年不就,命扶風馬嶽造,垂成而為善明鴆死,其法遂絕。唐元和中,典作官金公立以其車及記裏鼓上之,憲宗閱於麟德殿,以備法駕,曆五代至國朝,不聞得其制者,今創意成之。

其法:用獨轅車,車箱外籠上有重構,立木仙人于上,引臂南指。用大小輪九,合齒一百二十。足輪二,高六尺,圍一丈八尺。附足立子輪二,徑二尺四寸,圍七尺二寸,出齒各二十四,齒間相去三寸。轅端橫木下立小輪二,其徑三寸,鐵軸貫之。左小平輪一,其徑一尺二寸,出齒十二;右小平輪一,其徑一尺二寸,出齒十二。中心大平輪一,其徑四尺八寸,圍一丈四尺四寸,出齒四十八,齒間相去三寸。中立貫心軸一,高八尺,徑三寸。

上刻木為仙人,其車行,木人指南。若折而東,推轅右旋,附右足子輪順轉十二齒,擊右小平輪一匝,觸中心大平輪左旋四分之一,轉十二齒,車東行,木人交而南指。若折而西,推轅左旋,附左足子輪隨輪順轉十二齒,擊左小平輪一匝,觸中心大平輪右轉四分之一,轉十二齒,車正西行,木人交而南指。若欲北行,或東,或西,轉亦如之。

詔以其法下有司制之。

大觀元年,內侍省吳德仁又獻指南車、記裏鼓車之制,二車成,其年宗祀大禮始用之。其指南車身一丈一尺一寸五分,闊九尺五寸,深一丈九寸,車輪直徑五尺七寸,車轅一丈五寸。車箱上下為兩層,中設屏風,上安仙人一執仗,左右龜鶴各一,童子四各執纓立四角,上設關戾。臥輪一十三,各徑一尺八寸五分,圍五尺五寸五分,出齒三十二,齒間相去一寸八分。中心輪軸隨屏風貫下,下有輪一十三,中至大平輪。其輪徑三尺八寸,圍一丈一尺四寸,出齒一百,齒間相去一寸二分五厘,通上左右起落。二小平輪,各有鐵墜子一,皆徑一尺一寸,圍三尺三寸,出齒一十七,齒間相去一寸九分。又左右附輪各一,徑一尺五寸五分,圍四尺六寸五分,出齒二十四,齒間相去二寸一分。左右疊輪各二,下輪各徑二尺一寸,圍六尺三寸,出齒三十二,齒間相去二寸一分;上輪各徑一尺二寸,圍三尺六寸,出齒三十二,齒間相去一寸一分。左右車腳上各立輪一,徑二尺二寸,圍六尺六寸,出齒三十二,齒間相去二寸二分五厘。左右後轅各小輪一,無齒,系竹{亶}並索在左右軸上,遇右轉使右轅小輪觸落右輪,若左轉使左轅小輪觸落左輪。行則仙童交而指南。車駕赤馬二,銅面,插羽,鞶纓,攀胸鈴拂,緋絹屜,錦包尾。

記裏鼓車,一名大章車。赤質,四面畫花鳥,重台,勾闌,鏤拱。行一裏,則上層木人擊鼓;十裏,則次層木人擊鐲。一轅,鳳首,駕四馬。駕士舊十八人,太宗雍熙四年,增為三十人。

仁宗天聖五年,內侍盧道隆上記裏鼓車之制:「獨轅雙輪,箱上為兩重,各刻木為人,執木槌。足輪各徑六尺,圍一丈八尺。足輪一周,而行地三步。以古法六尺為步,三百步為裏,用較今法五尺為步,三百六十步為裏。立輪一,附于左足,徑一尺三寸八分,圍四尺一寸四分,出齒十八,齒間相去二寸三分。下平輪一,其徑四尺一寸四分,圍一丈二尺四寸二分,出齒五十四,齒間相去與附立輪同。立貫心軸一,其上設銅旋風輪一,出齒三,齒間相去一寸二分。中立平輪一,其徑四尺,圍一丈二尺,出齒百,齒間相去與旋風等。次安小平輪一,其徑三寸少半寸,圍一尺,出齒十,齒間相去一寸半。上平輪一,其徑三尺少半尺,圍一丈,出齒百,齒間相去與小平輪同。其中平輪轉一周,車行一裏,下一層木人擊鼓;上平輪轉一周,車行十裏,上一層木人擊鐲。凡用大小輪八,合二百八十五齒,遞相鉤鎖,犬牙相制,周而復始。」詔以其法下有司制之。

大觀之制,車箱上下為兩層,上安木人二,身各手執木槌。輪軸共四。內左壁車腳上立輪一,安在車箱內,徑二尺二寸五分,圍六尺七寸五分,二十齒,齒間相去三寸三分五厘。又平輪一,徑四尺六寸五分,圍一丈三尺九寸五分,出齒六十,齒間相去二寸四分。上大平輪一,通軸貫上,徑三尺八寸,圍一丈一尺,出齒一百,齒間相去一寸二分。立軸一,徑二寸二分,圍六寸六分,出齒三,齒間相去二寸二分。外大平輪軸上有鐵撥子二。又木橫軸上關戾、撥子各一。其車腳轉一百遭,通輪軸轉周,木人各一擊鉦、鼓。

白鷺車,隋所制也,一名鼓吹車。赤質,周施花版,上有朱柱,貫五輪相重,輪衣以緋,皂頂及緋絡帶,並繡飛鷺。柱杪刻木為鷺,銜鵝毛筒,紅綬帶。一轅。駕四馬,駕士十八人。

鸞旗車,漢制,為前驅。赤質,曲壁,一轅。上載赤旗,繡鸞鳥。駕四馬,駕士十八人。

崇德車,本秦辟惡車也。上有桃弧棘矢,所以禳卻不祥。太祖乾德元年,改赤質,周施花版,四角刻辟惡獸,中載黃旗,亦繡此獸。太蔔署令一人,在車中執旗。駕四馬,駕士十八人。政和之制,建黃羅繡崇德旗一,彩畫刻木獬豸四。宣和元年,禮制局言:「崇德車載太蔔令一員,畫辟惡獸於旗。《記》曰'前巫而後史 ',《傳》曰'桃弧棘矢,以供禦王事'。請以巫易太蔔,弧矢易辟惡獸。」從之。

皮軒車,漢前驅車也。冒以虎皮為軒,取《曲禮》「前有士師,則載虎皮」之義,赤質,曲壁,上有柱,貫五輪相重,畫虎文。駕四馬,駕士十八人。政和之制,用漆柱,貫朱漆皮軒五。

黃鉞車,漢制,乘輿建之,在大駕後。晉鹵簿有黃鉞車。唐初無之,貞觀後始加。赤質,曲壁,中設金鉞一,錦囊綢杠。左武衛隊正一人,在車中執鉞。駕兩馬,駕士十五人。

豹尾車。古者軍正建豹尾。漢制,最後車一乘垂豹尾,豹尾以前即同禁中。唐貞觀後,始加此車於鹵簿內,制同黃鉞車。上戴朱漆竿,首綴豹尾,右武衛隊正一人執之。駕兩馬,駕士十五人。

屬車,一曰副車,一曰貳車,一曰左車。秦制,大駕屬車八十一乘,法駕三十六乘。漢法駕用三十一乘,小駕用十二乘。隋制,大駕三十六,法駕十二,小駕不用。唐大駕唯用十二乘,宋因之。黑質,兩箱CP裝,前有曲闌,金銅飾,上施紫通幰,絡帶、門簾皆繡雲鶴,紫絲網帉錔。每乘駕三牛,駕士十人。

五車。徽宗宣和元年,禮制局言:「舊鹵簿記有白鷺、鸞旗、皮軒三車,其制非古。按《曲禮》曰:'前有水則載青旌,前有塵埃則載鳴鳶,前有車騎則載飛鴻,前有士師則載虎皮,前有鷙獸則載貔貅。'萬乘一出,五車必載,所以警眾也。青旌、鳴鳶、飛鴻、貔貅乃以白鷺、鸞旗雜陳其間,未為合禮。今欲改五車相次於中道,繼之以崇德車,於是為備。」青旌車,赤質,曲壁,中載青旌,以絳帛為之,書青鳥於其上。鳴鳶車,赤質,曲壁,中載鳴鳶旌,以絳帛為之,畫鳴鳶於其上。飛鴻車,赤質,曲壁,中載飛鴻旌,以絳帛為之,畫飛鴻於其上。虎皮車,赤質,曲壁,中載虎皮旌,以絳帛為之,緣以赤,畫虎皮於上。貔貅車,赤質,曲壁,旌以絳帛為之,緣以赤,畫貔貅於上。其轅皆一。

涼車,赤質,金塗銀裝,龍鳳五采明金,織以紅黃藤,油壁,緋絲絛龍頭,梅紅羅褥,銀螭頭,穗球,雲朵踏頭,蓮花坐,雁鉤,火珠,門遝,钅屈鉞,頻伽,大小鐶,駕以橐駝。省方在道及校獵回則乘之。

相風烏輿,上載長竿,竿杪刻木為烏,垂鵝毛筒,紅綬帶,下承以小盤,周以緋裙,繡烏形。輿士四人。

行漏輿,隋大業行漏車也。制同鐘、鼓樓而大,設刻漏如稱衡。首垂銅缽,末有銅象,漆匱貯水,渴烏注水入缽中。長竿四,輿士六十人。

十二神輿,赤質,四門旁刻十二辰神,緋繡輪衣、絡帶。輿士十二人。

交龍鉦、鼓輿各一,皆刻木為二青龍相交,下有木台、長竿,一持畫鼓,一掛金鉦,上皆有緋蓋,亦繡交龍。輿士各二人。中興後,相風、行漏、十二神、鉦鼓四輿,悉省去。

鐘、鼓樓輿各一,本隋大駕鐘車、鼓車也。皆刻木為屋,中置鐘、鼓,下施木台、長竿,如鉦、鼓輿。輿士各二十四人。

行漏輿、十二神輿、交龍鉦鼓輿、鐘鼓樓,舊禮無文,皆太祖開寶定禮所增。

志第一百三輿服二

○後妃車輿皇太子王公以下車輿傘扇鞍勒門戟旌節。

皇后之車,唐制六等:一曰重翟,二曰厭翟,三曰翟車,四曰安車,五曰四望車,六曰金根車。宋因之,初用厭翟車。其制:箱上有平盤,四角曲闌,兩壁紗窗,龜文,金鳳翅,前有虛匱、香爐、香寶,緋繡幰衣、絡帶、門簾,三轅鳳首,畫梯,推竿,行馬,緋繒裹索。駕六馬,金銅面,纓轡,鈴攀,緋屜。駕士三十人,武弁、緋繡衫。常出止用正、副金塗銀裝白藤輿各一,上覆棕櫚屋,飾以鳳,輦官服同乘輿平頭輦之制。

徽宗政和三年,議禮局上皇后車輿之制:重翟車,青質,金飾諸末,間以五采。輪金根朱牙。其箱飾以重翟羽,四面施雲鳳、孔雀,刻鏤龜文。頂輪上施金立鳳、耀葉。青羅幰衣一,紫羅畫雲龍絡帶二,青絲絡網二,紫羅畫帷一,青羅畫雲龍夾幔二。車內設紅褥及坐,橫轅上施立鳳八。香匱設香爐、香寶,香匱飾以螭首。前後施簾,長轅三,飾以鳳頭,青繒裹索。駕青馬六,馬有銅面,插翟羽,鞶纓,攀胸鈴拂,青屜,青包尾。若受冊、謁景靈宮,則乘之。

厭翟車,赤質,其箱飾以次翟羽;紫幰衣,紅絲絡網,紅羅畫絡帶,夾幔錦帷,余如重翟車。駕赤騮四。若親蠶則乘之。翟車,黃質,其車側飾以翟羽;黃幰衣,黃絲絡網,錦帷絡帶,余如重翟車。駕黃騮四。安車,赤質,金飾,間以五采,刻鏤龜文;紫幰衣,錦帷絡帶,紅絲絡網,前後施簾;車內設褥及坐,長轅三,飾以鳳頭,駕赤騮四。凡駕馬鞶纓之飾,並從車質。四望車,朱質,青幰衣,余同安車。駕牛三。金根車,朱質,紫幰衣,余同安車。駕牛三。自重翟車以下,備鹵簿則皆以次陳設。藤輿,金塗銀裝。上覆棕櫚屋,以龍飾,常行之儀則用之。

龍肩輿。一名棕簷子,一名龍簷子,舁以二竿,故名簷子,南渡後所制也。東都,皇后備厭翟車,常乘則白藤輿。中興,以太后用龍輿,後惟用簷子,示有所尊也。其制:方質,棕頂,施走脊龍四,走脊雲子六,朱漆紅黃藤織百花龍為障;緋門簾、看窗簾,朱漆藤坐椅,踏子,紅羅裀褥,軟屏,夾幔。

隆興二年正月,皇后受冊畢,擇日朝謁,有司具儀物,乞乘肩輿龍簷。製造所受給使臣尹肇發,納中宮金塗銀葉棕櫚、朱漆紅黃藤織百花龍枰子、碌牙壓貼、鏤金雕木腰花泥版龍簷子一乘。金塗銀頂子,龍頭六,走脊龍四,走脊雲子六,貼絡龍四十,貼絡雲子三十,鐸子八,插拴坐龍四,環索全,鈸遮那一副,檀香龜背紅紗窗四扇,紅羅緣紅篸門簾一,瀝水全,看窗簾二,朱漆藤面明金雕木龍頭椅一,腳踏一,紅糸泉絛結一,朱漆小幾二,紅羅褥全,紅羅緣肩膊席褥一十六,系帶全,金塗銀鐵胎杆鞫四,魚鉤四,火踏一,朱漆梯盤全,朱漆衣匣二,金塗銅手把葉段拓叉二,金塗銅叉頭拖泥行馬二,金塗銀葉杠子二,紅茸匾絛四,紅羅夾軟屏風、夾幔各一,襯腳席褥、靠背坐褥及踏床各一,紅絹十字帕一,竿袋四,魚鉤帕二,紅油十字帕、竿袋、魚鉤帕數同上,兜地帕一,圍裙一。

大安輦。真宗咸平中,為萬安太后制輿,上設行龍六。乾興元年,詔皇太后禦坐簷子,名大安輦。神宗嗣位,尊皇太后為太皇太后,其行幸依治平元年之制。而皇太后、皇后常出,止用副金塗銀裝白藤輿,覆以棕櫚屋,飾以鳳。輦官服同乘輿平頭輦之制。於是詔太皇太后出入所乘,如萬安太后輿,上設行龍六,制飾率有加。金銅車,禮典不載,則如舊制。

哲宗紹聖元年,議造皇太后大安輦,中書具治平、元豐中皇太后輿服儀衛以呈,曰:「元豐中,先帝手詔,皇太后行幸儀衛,並依慈聖光獻太皇太后日例,而宣仁謙恭,不乘大安輦。」哲宗曰:「今皇太后獨尊,非宣仁比。」遂詔行幸進大安輦,已而皇太后嫌避,竟不製造。

龍興。皇太后所乘也。東都,皇太后多垂簾,皆抑損遠嫌,不肯乘輦,止用輿而已。哲宗既嗣位,尊朱貴妃為皇太妃,出入許乘簷子。有司請用牙魚鳳為飾,傘用青。元祐三年,太皇太后詔有司尋繹典故,於是簷子飾以龍鳳,傘用紅。九年,君臣議改簷子為輿,上設行龍五,出入由宣德東偏門。哲宗以皇太后諭旨,令太妃坐六龍輿出入,進黃傘,由宣德正門。於是三省議,皇太妃坐龍鳳輿,傘紅黃兼用,從皇太后出入,止用紅。紹聖元年,禮部太常寺言:「近奉旨:'皇太后欲令皇太妃坐六龍輿,朕常思皇太妃尊奉之禮,既不敢擬隆于皇太后,又不可不逮于中宮。'今參以人情,再加詳定,伏請供進龍鳳輿。」從之。

及徽宗即位,尊太妃為聖瑞皇太妃,詔儀物除六龍輿不用,仍進龍鳳輿外,餘悉增崇焉。紹興奉迎皇太后,詔造龍輿,其制:朱質,正方,金塗銀飾,四竿,竿頭螭首,赭窗紅簾,上覆以棕,加走龍六,內設黃花羅帳、裀褥、朱椅、踏子、紅羅黃羅繡巾二。

皇太子車輅之制。唐制三等:一曰金輅,二曰軺車,三曰四望車。太宗至道初,真宗為皇太子,謁太廟,乘金輅,常朝則乘馬。真宗天禧中,仁宗為皇太子,亦同此制。徽宗政和三年,議禮局上皇太子車輅之制:金輅,赤質,金飾諸末。重較,箱畫苣文鳥獸;黃屋,伏鹿軾,龍輈,金鳳一在軾前。設障塵。朱蓋黃裏。輪畫朱牙。左建旂,九旒,右載闟戟。旂首金龍頭,銜結綬及鈴綏。八鸞在衡,二鈴在軾。駕赤騮四,金鍐方釳,插翟尾,鏤錫,鞶纓九就。從祀、謁太廟、納妃則供之。軺車,金飾諸末,紫油通幰,紫油纁朱裏,駕馬一。四望車,金飾諸末,青油通幰,青油纁朱裏,朱絲絡網,駕馬一。軺車、四望車以次列於鹵簿仗內。皇太子妃,則有厭翟車,駕以三馬。郵入亦乘簷子,中興簡儉,惟用藤簷子,頂梁、舁杠皆飾以玄漆,四角刻獸形,素藤織花為面,如政和之制。

親王群臣車輅之制。唐制有四:一曰象輅,親五及一品乘之;二曰革輅,二品、三品乘之;三曰木輅,四品乘之;四曰軺車,五品乘之。宋親王、一品、二品奉使及葬,並給革輅,制同乘輿之副,惟改龍飾為螭。六引內三品以上乘革車,赤質,制如進賢車,無案,駕四赤馬,駕士二十五人。其緋幰衣、絡帶、旗戟、綢杠繡文:司徒以瑞馬,京牧以隼,御史大夫以獬豸,兵部尚書以虎,太常卿以鳳,駕士衣亦同。縣令乘軺車,黑質,兩壁紗窗,一轅,金銅飾,紫幰衣、絡帶並繡雉銜瑞草,駕二馬,駕士十八人。百官常朝皆乘馬。

真宗大中祥符四年,知樞密院事王欽若言:「王公車輅上並用龍裝,乞下有司檢定制度。」詔下太常禮院詳定。本院言:「按《鹵簿令》,王公已下,象輅以象飾諸末,朱班輪,八鸞在衡,左建旂畫龍,一升一降,右載闟戟。革略以革飾諸末,左建旃,餘同象輅。木輅以漆飾之,餘同革輅。軺車,曲壁,青幰碧裏。諸輅皆朱質,朱蓋,朱旂旃,一品九旒,二品八旒,三品七旒,四品六旒,其鞶纓如之。」

神宗元豐三年,詳定禮文所言:「《鹵簿記》公卿奉引:第一開封令,乘軺車;次開封牧,隼旗;次太常卿,鳳旗;次司徒,瑞馬旗;次御史大夫,獬豸旗;次兵部尚書,虎旗,而乘革車。考之非是。謹按《周禮》巾車職曰:'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司常職曰:'孤、卿建旃,大夫建物。'請公卿已下奉引,先開封令,乘墨車建物;次開封牧,乘墨車建旗;太常卿、御史大夫、兵部尚書乘夏縵,司徒乘夏篆,並建旃。所以參備九旗之制。」詔從之。

政和議禮局上王公以下車制:象輅以象飾諸末,朱班輪,八鸞在衡,左建旗,右載闟戟,駕馬四,親王昏則用之。革車,赤質,載闟戟,緋羅繡輪衣、簾、旗、韜杠、絡帶,駕赤馬四。大駕鹵簿六引,法駕鹵簿三引,開封牧第乘之。王公、一品、二品、三品備鹵簿,皆供革車一乘。其輪衣、簾、旗、韜杠、絡帶繡文:開封牧以隼,大司樂以鳳,少傅以瑞馬,御史大夫以獬豸,兵部尚書以虎。軺車,黑質,紫幰衣、絡帶並繡雉,施紅錦簾,香爐、香寶結帶,駕赤馬二。鹵簿內第一引官縣令乘之,駕馬皆有銅面,插羽,鞶纓,攀胸鈴拂,緋絹屜,紅錦包尾。

六年,禮制局言:

大觀中,用大司樂代太常卿為第三引,蓋以大司樂掌鼓吹之事。夫禮樂之官,宗伯為長,宜改用禮部尚書。又第四引司徒,即用地官之長,自漢以來為三公。朝廷近改司徒為少傅,然六引司徒乃地官之事,宜改用戶部尚書。其府佐依六引諸卿例,改為僚佐,其鹵簿儀仗,依兵部尚書例給。

古之諸侯出封于外,同姓錫以金輅,異姓錫以象輅。蓋出而制節,則遠君而其道伸;入而謹度,則近君而其勢屈。故其入覲,則不敢乘金輅、象輅,以同于王,當自降而乘墨車也。若公侯埰地在天子縣內者,則為都鄙之長,《大司馬》所謂「師都建旃「是矣。今開封牧列職於朝,與御史大夫同謂之卿可也,其在《周官》,則卿大夫之職是矣;又無金輅、象輅之錫,而乃比于古之諸侯入覲而乘墨車,可乎?

成周上公九命,車旗以九為節,故建常九斿;侯、伯七命,車旗以七為節,故建常七斿;子、男五命,車旗以五為節,故建常五斿;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車旗亦各眡其命之數。則卿之建旃當用六斿,大夫建物當用四斿,至於三斿則上士所建也。其開封令,宜乘墨車而建物四斿;開封牧、御史大夫、戶部兵部禮部尚書皆卿也,宜乘夏縵而建旃六斿。

其年,詳定官蔡攸又言:

六引,開封令乘軺車居前,開封牧、大司樂、司徒、御史大夫、兵部尚書乘革車次之。開封牧建繡隼旗,太常卿建繡鳳旗,司徒繡瑞馬旗,御史大夫繡以獬豸,兵部尚書繡以虎,皆副之以闟戟。其先後之序,所乘之車,所建之旗,揆古則不合,驗今則有戾。且大駕之出,自漢光武時始有三引:先河南尹,次執金吾,次洛陽令,先尊而後卑也。後魏亦三引:先平城令,次司隸校尉,次丞相,先卑而後尊也。唐兼用六引,五代減為三,後周複增為六。本朝因之,以開封令居前,終以兵部尚書。然以前為尊,則大司樂不當次令、牧;以後為尊,則兵部尚書不當繼御史大夫,此先後之序未正也。

軺車非縣令宜駕,革車非公卿宜用,是所乘之車未稱也。鳳馬之繡,無所經見,闟戟之設,尤為訛謬,是所建之旗未宜也。司徒,三公論道之官,車徒非其所任,戶部主之可也。奉常掌禮,司樂典樂,皆專於一事,禮樂之容,非其所兼,禮部總之宜也。請改司徒用戶部尚書,改大司樂用禮部尚書,其僚佐儀制視兵部尚書。御史大夫,位亞三少,秩從二品,又尊于六尚書。其行,宜以兵部次令、牧,禮部、戶部又次之,終以御史大夫,則先後之序正矣。

夏篆者,篆其車而五采畫之也,夏縵則五采畫之而不篆,墨車則漆之而不畫。孤宜乘夏篆,象其文質之備;卿宜乘夏縵,象其文采而不足於篆。開封令秩比大夫,開封牧古之諸侯,其乘皆宜墨車。其駕之馬,令以三,牧以四,御史大夫以六,尚書,卿之任也,其駕亦四,則所乘之車稱矣。《司常》曰:「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師都建旗。」蓋通帛為旃,其色純赤;雜帛為物,其色赤白;物為三斿,旃亦如之。開封令秩視大夫,故宜建以物;開封牧率王畿之眾而衛上,師都之任也,故宜建以旗;尚書、御史大夫,古之卿也,故宜建以旃。

從之。

七年,禮制局言:「昨討論大駕六引,開封牧乘墨車,兵部尚書、禮部尚書、戶部尚書、御史大夫乘夏縵。已經冬祀陳設訖,所有駕士衣服,尚循舊六引之制,宜行改正,況天子五輅,駕士之服,各隨其輅之色,則六引駕士之服,當亦如之。請墨車駕士衣皂,夏縵駕士皂質繡五色團花,於禮為稱。」從之。

肩輿。神宗優待宗室老疾不能騎者,出入聽肩輿。熙甯五年,太宗正司請宗室以病肩輿者,踏引、籠燭不得過兩對。中興後,人臣無乘車之制,從祀則以馬,常朝則以轎。舊制,輿簷有禁。中興東征西伐,以道路阻險,詔許百官乘轎,王公以下通乘之。其制:正方,飾有黃、黑二等,凸蓋無梁,以篾席為障,左右設牖,前施簾,舁以長竿二,名曰竹轎子,亦曰竹輿。

內外命婦之車。唐制有厭翟車、翟車、安車、白銅飾犢車,而幰網有降差。宋制,銀裝白藤輿簷,內命婦皇親所乘;白藤輿簷、金銅犢車、漆犢車,或覆以氈,或覆以棕,內外命婦通乘。

傘。人臣通用,以青絹為之。宋初,京城內獨親王得用。太宗太平興國中,宰相、樞密使始用之。其後,近臣及內命婦出入皆用。真宗大中祥符五年,詔除宗室外,其餘悉禁。明年,複許中書、樞密院用焉。京城外,則庶官通用。神宗熙寧之制,非品官禁用青蓋,京城惟執政官及宗室許用。哲宗紹聖二年,詔在京官不得用涼扇。徽宗政和三年,以燕、越二王出入,百官不避,乃賜三接青羅傘一,紫羅大掌扇二,塗金花鞍韉,茶燎等物皆用塗金,遂為故事。八年,詔民庶享神,不得造紅黃傘、扇及彩繪,以為祀神之物。宣和初,又詔諸路奉天神,許用紅黃傘、扇,餘祠廟並禁。其畫壁、塑像儀仗用龍飾者易之。建炎中,初駐蹕杭州,執政張澄言:「群臣扈從兵間,權免張蓋,俟回鑾仍舊。」詔前宰相到闕,許張蓋。

鞍勒之制。宋以賜群臣,其非賜者皆有令式,而不敢逾越焉。金塗銀鬧裝牡丹花校具八十兩,紫羅繡寶相花雉子方韉,油畫鞍,白銀銜鐙,以賜宰相,親王,樞密使帶使相,曾任宰相觀文殿大學士宮觀使,殿前馬軍步軍都指揮使。金塗銀鬧裝太平花校具七十兩,紫羅繡瑞草方韉,油畫鞍,陷銀銜鐙,以賜使相,樞密副使,參和政事,宣徽使,節度使,宮觀使,殿前馬軍步軍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四廂都指揮使,韉以紫羅剜花。

若出使,則加紅犛牛纓,金塗銀鈸。使相在外,加紅織成鞍衤複。步軍都虞候以上賜帶甲馬者,加紅皮鞦轡校具七十兩,青氈圓韉,陷銀銜鐙。

金塗銀鬧裝麻葉校具五十兩,紫羅剜花方韉,油畫鞍,陷銀銜鐙,以賜三司使,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殿、端明殿、翰林侍讀侍講,龍圖、天章、寶文閣、樞密直學士,禦史中丞,兩使留後,觀察、防禦使,軍廂都指揮使。軍廂都指揮使初出授團練使、刺史者,賜亦同。曾任中書、樞密院後為學士、中丞者,七十兩,韉以繡瑞草。

見任中書、樞密院、宣徽使、使相、節度使出使,曾任中書、樞密院充諸路都總管、安撫使,朝辭日,賜亦如之。金塗銀三環寶相花校具二十五兩,紫羅圓韉,烏漆鞍,銜鐙,以賜團練使、刺史。金塗銀促結洛州花校具三十兩,紫羅圓韉,以賜諸路承受。白成十五兩,以賜諸王宮僚、翰林侍讀侍書;金塗銀寶相花校具四十兩,蠻雲校具十五兩,以賜諸班押班、殿前指揮使以上;白成窪面校具十二兩,以賜諸班,皆藍黃絁圓韉。

其皇親婚嫁,皆給藍黃羅繡方韉,金塗銀花鞍,金塗銀校具自八十兩至十二兩,有六等。宗室女婿系親,皆賜紫羅繡瑞草方韉,校具自七十兩至五十兩,有二等。其賜契丹使,則金塗銀太平花校具七十兩,紫羅繡寶相花雉子方韉;副使則槲葉校具五十兩,紫羅繡合子地圓韉,皆油畫鞍。射弓則使銀裝,副使銀棱。

賜諸蕃進奉大使,則如刺史而用青絛韉;副使則如宮僚。凡京官三品以上外任者,皆許馬以纓飾。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翰林學士承旨李昉言:「准詔詳定車服制度,請升朝官許乘銀裝絛子鞍勒,六品以下不得鬧裝,其韉皆不得刺繡、金皮飾。余官及工商庶人,許並乘烏漆素鞍,不得用狨毛暖坐。其藍黃絛子,非宮禁不得乘。士庶、軍校乘白皮韉勒者,悉禁斷。」從之。八年,詔京朝知錄事參軍及知縣者,所乘馬並不得飾纓,後複許帶纓。端拱二年,詔內職諸班押班、禁軍指揮使、廂軍都虞候,並許乘銀裝絛子鞍勒。京官任知州、通判,許依六品朝官。真宗咸平二年,西京留臺上言:「留府群官、使臣乘馬,不得帶纓。」從之。大中祥符五年,詔繡韉及鬧裝校具,除宗室及恩賜外,悉禁。天禧元年,令兩省諫舍、宗室將軍以上,許乘狨毛暖坐,餘悉禁。凡京官,三班已上外任者,皆許馬以纓飾。

仁宗景祐三年,詔官非五品以上,毋得乘鬧裝銀鞍,其乘金塗銀裝絛子促結鞍轡者,自文武升朝官及內職、禁軍指揮使、諸班押班、廂軍都虞候、防團副使以上,聽之;仍毋得以藍黃為絛、白皮為韉轡。民庶止許以氈皮絁為韉。京官為通判以上職任者,許權依升朝例。神宗熙甯間,文武升朝官、禁軍都指揮使以上,塗金銀裝盤絛促結;五品以上,複許銀鞍鬧裝。若開花繡韉,惟恩賜乃得乘。餘官及民庶,仍禁銀飾。舊制,諸王視宰相,用繡鞍韉。政和三年,始賜金花鞍韉,諸王不施狨坐。宣和末始賜,中興因之。乾道九年,重修儀制。權侍郎、太中大夫以上及學士、待制,經恩賜,許乘狨坐。三衙、節度使曾任執政官,亦如之。先是,建炎初,駐蹕杭州,詔扈從臣僚合設狨坐者,權宜撤去。故事,宰執、侍從自八月朔搭坐。紹興元年,以江、浙地燠,改為九月朔,著為例。乾道元年,乃詔三衙乘馬,賜狨坐。

門戟。木為之而無刃,門設架而列之,謂之棨戟。天子宮殿門左右各十二,應天數也。宗廟門亦如之。國學、文宣王廟、武成王廟亦賜焉,惟武成王廟左右各八。臣下則諸州公門設焉,私門則府第恩賜者許之。太宗淳化二年,詔諸道州、府、軍、監奏乞鼓角戟槊,如令文合賜,即下三司指揮。仁宗天聖四年,太常禮院言:「准批狀,詳定知廣安軍范宗古奏,本軍乞降槊。檢會令文,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府、都護門十四戟,若中都督、上都護門十二戟,下都督、諸州門各十戟,並官給。所有軍、監門不載,伏請不行。」神宗元豐之制,凡門列戟者,官司則開封、河南、應天、大名、大都督府皆十四,中都督皆十二,下都督皆十。品官恩賜者,正一品十六,二品以上十四。中興仍舊制。

旌節。唐天寶中置,節度使受命日賜之,得以專制軍事,行即建節,府樹六纛。宋凡命節度使,有司給門旗二,龍、虎各一,旌一,節一,麾槍二,豹尾二。旗以紅繒九幅,上設耀篦、鐵鑽、髹杠、緋纛。旌用塗金銅螭頭,髹杠,綢以紅繒,畫白虎,頂設髹木盤,周用塗金飾。節亦用髹杠,飾以金塗銅葉,上設髹圓盤三層,以紅綠裝釘為旄,並綢以紫綾衤複囊,又加碧油絹袋。麾槍設髹木盤,綢以紫繒衤複囊,又加碧油絹袋。豹尾,制以赤黃布,畫豹文,並髹杠。

神宗熙寧五年,詔新建節並移鎮,並降敕太常寺排比旌節,下左右金吾街仗司、騏驥院,給執擎人員、鞍馬。中興因之。建炎三年,表韓世忠之旗曰「忠勇」。紹興三年,表嶽飛之旗曰「精忠」。孝宗詔以其藩邸旌節,迎置天章閣。淳熙中,光宗亦詔奉東宮旌節。其後,甯宗踐祚,有司言安奉皇帝藩邸旌節,宜有推飾。今用朱漆青地金字牌二:其一題曰「太上皇帝藩邸旌節」,其一曰「今上皇帝藩邸旌節。」蓋襲用元豐延安故事雲。

志第一百四輿服三

○天子之服皇太子附後妃之服命婦附

天子之服,一曰大裘冕,二曰袞冕,三曰通天冠,絳紗袍,四曰履袍,五曰衫袍,六曰窄袍,天子祀享、朝會、親耕及親事、燕居之服也,七曰禦閱服,天子之戎服也。中興之後則有之。

大裘之制。神宗元豐四年,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所言:「《周禮·司裘》'掌為大裘,以供王祀天之服';《司服》'王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享先王則袞冕'。而《禮記》雲:'郊祭之日,王被袞以象天,戴冕璪十有二旒,則天數也。'王肅據《家語》,以為臨燔柴,脫袞冕,著大裘。則是《禮記》被袞,與《周禮》大裘,郊祀並用二服,事不相戾,但服之有先後耳。是以《開寶通禮》:皇帝服袞冕出赴行宮,祀日,服袞冕至大次;質明,改服大裘而冕出次。蓋袞冕盛服而文之備者,故於郊之前期被之,以至大次。既臨燔柴,則脫袞冕服裘,以明天道至質,故被裘以體之。今儀注,車駕赴青城,服通天冠、絳紗袍。祀之日,乃服靴袍至大次,服袞冕臨祭,非尚質之義。乞並依《開寶通禮》。」詔詳定所參議。

又言:「臣等詳大裘之制,本以尚質,而後世反以尚文,故冕之飾大為不經。而禮書所載,上有垂旒加飾,又異'大裘不裼'之說。今參考諸說,大裘冕無旒,廣八寸,長一尺六寸,前圜後方,前低寸二分,玄表朱裏,以繒為之。玉笄以朱組為紘,玉瑱以玄紞垂之。為裘以黑羔皮,領袖以黑繒,纁裳朱紘而無章飾。佩白玉,玄組綬。革帶,博二寸,玉鉤,以佩紘屬之。素帶,朱裏,絳純其外,上朱下綠。白紗中單,皂領,青褾、襈、裾。朱韈,赤舄,黑絇、繶、純。乞下所屬製造。其當暑奉祠之服,乞降梁陸瑋議以黑繒為裘,及《唐輿服志》以黑羔皮為緣。」詔重詳定。

光祿寺丞、集賢校理陸佃言:「臣詳冕服有六。《周官》弁師雲'掌王之五冕',則大裘與袞同冕。故《禮記》雲'郊之日,王被袞以象天'。又曰'服之襲也,充,美也';'禮不盛,服不充,故大裘不裼'。此明王服大裘,以袞衣襲之也。先儒或謂周祀天地皆服大裘,而大裘之冕無旒,非是。蓋古者裘不徒服,其上必皆有衣,故曰'緇衣羔裘','黃衣狐裘','素衣麑裘'。如郊祀徒服大裘,則是表裘以見天地。表裘不入公門,而乃欲以見天地,可乎?且先王之服,冬裘夏葛以適寒暑,未有能易之者也。郊祀天地,有裘無袞,則夏祀赤帝與至日祭地祇,亦將被裘乎?然則王者冬祀昊天上帝,中裘而表袞,明矣。至於夏祀天神地祇,則去裘服袞,以順時序。《周官》曰'凡四時之祭祀,以宜服之',明夏不必衣裘也。或曰,祭天尚質,故徒服大裘,被袞則非尚質。臣以為尚質者,明有所尚而已,不皆用質也。今欲冬至禋祀昊天上帝,服裘被袞,其餘祀天及祀地祇,並請服袞去裘,各以其宜服之。」

於是詳定所言:「裘不可徒服。《禮記》曰'大裘不裼',則襲可知,所謂大裘之襲者,袞也,與袞同冕。伏請冬祀昊天與黑帝,皆服大裘,被以袞。其餘非冬祀天及夏至祭地,則皆服袞。」

六年,尚書禮部言:「經有大裘而無其制,近世所為,惟梁、隋、唐為可考。請緣隋制,以黑羔皮為裘,黑繒為領袖及裏、緣,袂廣可運肘,長可蔽膝。按皇侃說,祭服之下有袍繭,袍繭之下有中衣。朝服,裼衣之下有裘,裘之下有中衣。然則今之親郊,中單當在大裘之下,其袂之廣狹,衣之長短,皆當如裘。伏乞改制。」於是神宗始服大裘,而加袞冕焉。

哲宗元祐元年,禮部言:「元豐所造大裘,雖用黑羔皮,乃作短袍樣,襲於袞衣之下,仍與袞服同冕,未合典禮。」下禮部、太常寺共議。上官均、吳安詩、常安民、劉唐老、襲原、姚勔請依元豐新禮,丁騭請循祖宗故事,王愈請仿唐制,朱光庭、周秩請以玄衣襲裘。獨禮部員外郎何洵直在元豐中嘗預詳定,以陸佃所議有可疑者八:

按《周禮·節服氏》「掌祭祀朝覲,袞冕六人,惟王之太常」;「郊祀,裘冕二人」。既雲袞冕,又雲裘冕,是袞與裘各有冕。乃雲裘與袞同冕,當以袞襲之。裘既無冕,又襲於袞,中裘而表袞,何以示裘袞之別哉?古人雖質,不應以裘為夏服,蓋冬用大裘,當暑則以同色繒為之。《記》曰:「郊祭之日,王被袞以象天。」若謂裘上被袞,以被為襲,則《家語》亦有「被裘象天」之文。諸儒或言「臨燔柴,脫袞冕,著大裘」,或雲「脫裘服袞」,蓋裘袞無同冕兼服之理。今乃以二服合為一,可乎?

且大裘,天子吉服之最上,若大圭、大路之比,是裘之在表者。《記》曰:「大裘不裼。」說者曰,無別衣以裼之,蓋他服之裘褻,故表裘不入公門。事天以報本複始,故露質見素,不為表襮,而冕亦無旒,何必假他衣以藩飾之乎?凡裘上有衣謂之裼,裼上有衣謂之襲,襲者,裘上重二衣也。大裘本不裼,《鄭志》乃雲:「裘上有玄衣,與裘同色。」蓋趙商之徒,附會為說,不與經合。襲之為義,本出於重遝,非一衣也。

古者齋祭異冠,齋服降祭服一等。祀昊天上帝、五帝,以裘冕祭,則袞冕齋。故鄭氏雲:「王齋服袞冕。」是袞冕者,祀天之齋服也。唐《開元》及《開寶禮》始以袞冕為齋服,裘冕為祭服,兼與張融「臨燔柴脫袞服裘」之義合。請從唐制,兼改制大裘,以黑繒為之。

佃複破其說曰:

夫大裘而冕,謂之裘冕,非大裘而冕,謂之袞冕。則裘冕必服袞,袞冕不必服裘。今特言裘冕者,主冬至言之。《周禮·司裘》:「掌為大裘,以供王祀天之服。」則祀地不服大裘,以夏日至,不可服裘故也。今謂大裘當暑,以同色繒為之,尤不經見。

兼裼襲,一衣而已,初無重遝之義。被裘而覆之則曰襲,袒而露裘之美則曰裼。所謂「大裘不裼」,則非袞而何?《玉藻》曰:「禮不盛,服不充,故大裘不裼。」則明不裼而襲也,充,美也。鄭氏謂大裘之上有玄衣,雖不知覆裘以袞,然尚知大裘不可徒服,必有玄衣以覆之。《玉藻》有屍襲之義。《周禮》裘冕注雲:「裘冕者,從屍服也。」夫屍服大裘而襲,則王服大裘而襲可知。且裘不可以徒服,故被以袞,豈借袞以為飾哉?

今謂祭天用袞冕為齋服,裘冕為祭服,此乃襲先儒之謬誤。後漢顯宗初服日、月、星辰十二章,以祀天地。自魏以來,皆用袞服。則漢、魏祭天,嘗服袞矣,雖無大裘,未能盡合於禮,固未嘗有表裘而祭者也。且裘,內服也,與袍同。袍褻矣,而欲襌以祭天,以明示質,是欲衤義衣以見上帝也。洵直複欲為大裘之裳,纁色而無章飾。夫裘安得有裳哉?請從先帝所志。

其後詔如洵直議,去黑羔皮而以黑繒制焉。

政和議禮局上:大裘,青表纁裏,黑羔皮為領、褾、襈,朱裳,被以袞服。冬至祀昊天上帝服之,立冬祀黑帝、立冬後祭神州地祇亦如之。中興之後,無有存者。

紹興十三年,禮部侍郎王賞等言:「郊祀大禮,合依《禮經》,皇帝服大裘被袞行禮。據元豐詳定郊廟禮文,何洵直議以黑繒創作大裘如袞,惟領袖用黑羔。乞如洵直議。」詔有司如祖宗舊制,以羔制之。禮部又言:「關西羊羔,系天生黑色。今有司涅白羔為之,不中禮制,不如權以繒代。又元祐中,有司欲為大裘,度用百羔。哲宗以為害物,遂用黑繒。請依太常所言。」從之。遂以袞襲裘,冕亦十二旒焉。

袞冕之制。宋初因五代之舊,天子之服有袞冕,廣一尺二寸,長二尺四寸,前後十二旒,二纊,並貫真珠。又有翠旒十二,碧鳳禦之,在珠旒外。冕版以龍鱗錦表,上綴玉為七星,旁施琥珀瓶、犀瓶各二十四,周綴金絲網,鈿以真珠、雜寶玉,加紫雲白鶴錦裏。四柱飾以七寶,紅綾裏。金飾玉簪導,紅絲絛組帶。亦謂之平天冠。袞服青色,日、月、星、山、龍、雉、虎蜼七章。紅裙,藻、火、粉米、黼、黻五章。紅蔽膝,升龍二並織成,間以雲朵,飾以金鈒花鈿窠,裝以真珠、琥珀、雜寶玉。紅羅襦裙,繡五章,青褾、襈、裾。六采綬一,小綬三,結玉環三。素大帶朱裏,青羅四神帶二,繡四神盤結。綬帶飾並同袞服。

白羅中單,青羅抹帶,紅羅勒帛。鹿盧玉具劍,玉鏢首,鏤白玉雙佩,金飾貫真珠。金龍鳳革帶,紅韈赤舄,金鈒花,四神玉鼻。祭天地宗廟,朝太清宮、饗玉清昭應宮景靈宮、受冊尊號、元日受朝、冊皇太子則服之。

太祖建隆元年,太常禮院言:「准少府監牒,請具袞龍衣、絳紗袍、通天冠制度令式。袞冕,垂白珠十有二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綬,黈纊充耳,玉簪導。玄衣纁裳,十二章:八章在衣,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衣褾領如上,為升龍,皆織就為之。山、龍以下,每章一行,重以為等,每行十二。白紗中單,黼領,青褾、襈、裾。蔽膝加龍、山、火三章。革帶,玉鉤。大帶,素帶朱裏,紕其外,上朱下綠,紐約用組。鹿盧玉具劍,大珠鏢首,白玉雙佩,玄組。雙大綬六采,玄、黃、赤、白、縹、綠,純玄質,長二丈四尺五寸,首廣一尺。小雙綬長二尺六寸,色同大綬,而首半之,間施三玉環。朱韈赤舄,加金飾。」詔可。

二年,太子詹事尹拙、工部尚書竇儀議:「謹按《周禮》:'弁師掌王之五冕,皆玄冕朱裏延紐,五采繅,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玉笄朱紘。諸侯之繅旒九就,瑉玉三采,其餘如王之事,繅斿皆就,玉瑱、玉笄。'疏雲:'王不言玉瑱,於此言之者,王與諸侯互相見為義。是以王言玄冕、朱裏延紐及朱紘,明諸侯亦有之。諸公言玉瑱,明王亦有之。'詳此經、疏之文,則是本有充耳。今請令君臣袞冕以下並畫充耳,以合正文。」從之。

乾德元年閏十二月,少府監楊格、少監王處訥等上新造皇帝冠冕。先是,郊祀冠冕,多飾以珠玉,帝以華而且重,故命改制之。

仁宗景祐二年,又以帝后及群臣冠服,多沿唐舊而循用之,久則有司浸為繁文,以失法度。詔入內內侍省、禦藥院與太常禮院詳典故,造冠冕,蠲減珍華,務從簡約,俾圖以進。續詔通天冠、絳紗袍更不修制。由是改制袞冕。天版元闊一尺二寸,長二尺四寸,今制廣八寸,長一尺六寸。減翠旒並鳳子,前後二十四珠旒併合典制。天板頂上,元織成龍鱗錦為表,紫雲白鶴錦為裏,今制青羅為表,采畫出龍鱗,紅羅為裏,采畫出紫雲白鶴。所有犀瓶、琥珀瓶各二十四,今減不用。金絲結網子上,舊有金絲結龍八,今減四,亦減絲令細。天板四面花墜子、素墜子依舊,減輕造。冠身並天柱,元織成龍鱗錦,今用青羅,采畫出龍鱗;金輪等七寶,元真玉碾成,今更不用,如補空卻,以雲龍細窠。分旒玉鉤二,今減去之。天河帶、組帶、款慢帶依舊,減輕造。納言,元用玉制,今用青羅,采畫出龍鱗錦。金棱上棱道,依舊用金,即減輕制。黈纊,玉簪。袞服八章,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彝,青羅身,紅羅襈,繡造。所有雲子,相度稀稠補空,更不用細窠,亦不使真珠裝綴。中單,依舊皂白製造。裙用紅羅,繡出藻、粉米、黼、黻,周回花樣仍舊,減稀制之。蔽膝用紅羅,繡升龍二,雲子補空,減稀制之,周回依舊,細窠不用。六采綬依舊,減絲織造。所有玉環亦減輕。帶頭金葉減去,用銷金。四神帶不用。劍、佩、梁、帶、韈、舄並依舊。

嘉祐元年,王洙奏:「天子法服,冕旒形度重大,華飾稍繁,願集禮官參定。」詔禮院詳典禮上聞,而禮院繪圖以進。因敕禦藥院更造,其後,冕服稍增侈如故。

英宗治平二年,知太常禮院李育奏曰:

郊廟之祭,本尚純質,袞冕之飾,皆存法象,非事繁侈、重奇玩也。冕則以《周官》為本,凡十二旒,間以采玉,加以紘、綖、笄、瑱之飾。袞則以《虞書》為始,凡十二章,首以辰象,別以衣裳繪繡之采。東漢至唐,史官名儒,記述前制,皆無珠翠、犀寶之飾,何則?鷸羽蜯胎,非法服所用;琥珀犀瓶,非至尊所冠;龍錦七星,已列采章之內;紫雲白鶴,近出道家之語,豈被袞戴璪、象天則數之義哉!自大裘之廢,顓用袞冕,古樸稍去,而法度尚存。夫明水大羹,不可以眾味和;《雲門》《咸池》,不可以新聲間;袞冕之服,不宜以珍怪累也。若魏明之用珊瑚,江左之用翡翠,侈靡衰播之餘,豈足為聖朝道哉!

且太祖建隆元年少府監所造冕服,及二年博士聶崇義所進《三禮圖》,嘗詔尹拙、竇儀參校之,皆仿虞、周、漢、唐之舊。至四年冬服之,合祭天地於圜丘,用此制也。太宗亦嘗命少府制於禁中,不聞改作。及真宗封泰山,禮官請服袞冕。帝曰:「前王服羔裘,尚質也。今則無羔裘而有袞冕,可從近制。」是豈有意於繁飾哉。蓋後之有司,率意妄增,未嘗確議,遂相循而用。故仁宗嘗詔禮官章得象等詳議之,其所減過半,然不經之飾,重者多去,輕者尚存,不能盡如詔書之意。故至和三年,王洙復議去繁飾,禮官畫圖以獻,漸還古禮,而有司所造,複如景祐之前。

又按《開寶通禮》及《衣服令》,冕服皆有定法,悉無寶錦之飾。夫太祖、太宗富有四海,豈乏寶玩,顧不可施之郊廟也。臣竊謂,陛下肇祀天地,躬饗祖禰,服周之冕,觀古之象,願複先王之制,祖宗之法。其袞冕之服,及韠、綬、佩、舄之類,與《通禮》、《衣服令》、《三禮圖》制度不同者,宜悉改正。

詔太常禮院、少府參定,遂合奏曰:

古者冕服之用,郊廟殊制。唐興,天子之服有二等,而大裘尚存。顯慶初,長孫無忌等采《郊特牲》之說,獻議廢大裘。自是郊廟之祭,一用袞冕,然旒章之數,止以十二為節,亦未聞有餘飾也。國朝冕服,雖仿古制,然增以珍異巧縟,前世所未嘗有。夫國之大事,莫大於祀,而祭服違經,非以肅祀容、尊神明也。臣等以謂宜如育言,參酌《通禮》、《衣服令》、《三禮圖》及景祐三年減定之制,一切改造之。

孔子曰:「麻冕,禮也,今也純儉,吾從眾。」純者,絲也,變麻用絲,蓋已久矣。則冕服之制,宜依舊以羅為之。冕廣一尺二寸,長二尺二寸,約以景表尺,前圓後方,黝上朱下,以金飾版側,以白玉珠為旒,貫之以五采絲繩。前後各十二旒,旒各十二珠,相去一寸,長二尺。朱絲組為纓,黈纊充耳,金飾玉簪導。青衣纁裳,十二章:八章繪之於衣,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彝也;四章繡之於裳,藻、粉米、黼、黻也。錦龍褾、領,織為升龍。山、龍而下,一章為一行,重以為等,行十二。別制大帶,素表朱裏,朱綠終辟。韠、紱、舄,大小綬,亦去珠玉、鈿窠、琥珀、玻璃之飾。其中單、革帶、玉具劍、玉佩、朱韈之制,已中禮令,無複改為,則法服有稽,祭禮增重。

複詔禮院再詳以聞。而內侍省奏謂:「景祐中已裁定,可因而用也。」從之。

神宗元豐元年,詳定郊廟禮文所言:

凡冕版廣八寸,長尺六寸,與古制相合,更不復議。今取少府監進樣,如以青羅為表,紅羅為裏,則非《弁師》所謂「玄冕朱裏'者也。上用金棱天板,四周金絲結網,兩旁用真珠、花素墜之類,皆不應禮。伏請改用朱組為紘,玉笄、玉瑱,以玄紞垂瑱,以五采玉貫於五色藻為旒,以青、赤、黃、白、黑五色備為一玉,每一玉長一寸,前後二十四旒,垂而齊肩,以合孔子所謂純儉之義。

又古者祭服、朝服之裳,皆前三幅,後四幅,前為陽以象奇,後為陰以象偶。惟深衣、中襌之屬連衣裳,而裳複不殊前後,然以六幅交解為十二幅,象十二月。其製作莫不有法,故謂之法服。今少府監袞服,其裳乃以八幅為之,不殊前後,有違古義。伏請改正祭服之裳,以七幅為之,殊其前後。以今太常周尺度之,幅廣二尺二寸,每幅兩旁各縫殺一寸,謂之削幅,腰間辟積無數。裳側有純,謂之綼;裳下有純,謂之钅易。綼、緆之廣各寸半,表裏合為三寸。群臣祭服之裳,仿此。

從之。

政和議禮局更上皇帝冕服之制:冕版廣八寸,長一尺六寸,前高八寸五分,後高九寸五分。青表朱裏,前後各十有二旒,五采藻十有二就,就間相去一寸。青碧錦織成天河帶,長一丈二尺,廣二寸。朱絲組帶為纓,黈纊充耳,金飾玉簪導,長一尺二寸。袞服,青衣八章,繪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彝;纁裳四章,繡藻、粉米、黼、黻。蔽膝隨裳色,繡升龍二。白羅中單,皂褾、襈,紅羅勒帛,青羅襪帶。緋白羅大帶,革帶,白玉雙佩。大綬六采,赤、黃、黑、白、縹、綠,小綬三色,如大綬,間施玉環三。朱韈,赤舄,緣以黃羅。

中興仍舊制,延,以羅衣木,玄表朱裏,長尺有六寸,前低一寸二分,四旁緣以金,覆于卷武之上,繅以五色絲貫五色玉,前後各十二,凡用二百八十有八。玉笄,充耳用黃綿,紘以朱組,以其一屬於左笄上垂下,又屈而屬於右笄,系之而垂其餘。玄衣,八章,升龍於山,繪。裳纁,四章,繡。幅前三後四,斷而不屬,兩旁殺縫,腰辟積,綼緆之廣皆如舊。大帶以緋白羅合而紩之,以朱綠飾其側,上朱下綠,其束處以組為紐約,下垂三尺。通天冠、絳紗袍亦如之。白羅中單,領、褾、襈以黻,服裘則以皂。絳紗袍則衣用白紗,領、褾、襈以朱。綬大小各一,大綬織以六采,青、黃、黑、白、縹、綠,下垂青絲網,上有結,垂玉環三;小綬制如大綬,惟三色。大裘、絳紗袍皆用之。革帶,博二寸,革為裏,緋羅為表,飾以玉銙,鈕以下鉤。通天冠、絳紗袍亦用之。AX從裳色,上有紕,下有純,去上五寸,繪以山、龍、火,上接革帶系之。佩有衡,有琚瑀,有沖牙,系於革帶,左右各一。上設衡,衡下垂三帶,貫以蠙珠。次則中有金獸面,兩旁夾以雙璜,又次設琚瑀。下則沖牙居中央,兩旁有玉滴子,行則擊牙而有聲。舄有絇,有純,有繶,有綦,以緋羅為之,首加金飾。服通天冠、絳紗袍則用黑舄,以烏皮為之。常服則用白舄,以絲為之。韈,羅表繒裏,施靿著綦以系之,赤舄以朱,黑舄以白,白舄同。

通天冠。二十四梁,加金博山,附蟬十二,高廣各一尺。青表朱裏,首施珠翠,黑介幘,組纓翠緌,玉犀簪導。絳紗袍,以織成雲龍紅金條紗為之,紅裏,皂褾、襈、裾,絳紗裙,蔽膝如袍飾,並皂褾、襈。白紗中單,朱領、褾、襈、裾。白羅方心曲領。白韈,黑舄,佩綬如袞。大祭祀致齋、正旦冬至五月朔大朝會、大冊命、親耕籍田皆服之。

仁宗天聖二年,南郊,禮儀使李維言:「通天冠上一字,准敕回避。」詔改承天冠。中興之制,冠高九寸,服用並同。

乾道九年,又用履袍。袍以絳羅為之,折上巾,通犀金玉帶。系履,則曰履袍;服靴,則曰靴袍。履、靴皆用黑革。四孟朝獻景靈宮、郊祀、明堂,詣宮、宿廟、進胙,上壽兩宮及端門肆赦,並服之。大禮畢還宮,乘平輦,服亦如之。若大輦,則服通天、絳紗如常儀。

衫袍。唐因隋制,天子常服赤黃、淺黃袍衫,折上巾,九還帶,六合靴。宋因之,有赭黃、淡黃袍衫,玉裝紅束帶,皂文鞸,大宴則服之。又有赭黃、淡黃衤癸袍,紅衫袍,常朝則服之。又有窄袍,便坐視事則服之。皆皂紗折上巾,通犀金玉環帶。窄袍或禦烏紗帽。中興仍之。初,高宗踐祚于南都,隆祐太后命內臣上乘輿服禦,有小冠。太后曰:「祖宗閒居之所服也,自神宗始易以巾。願即位後,退朝止戴此冠,庶幾如祖宗時氣象。」後殿早講,皇帝服帽子,紅袍,玉束帶,講讀官公服系奚。晚講,皇帝服頭巾,背子,講官易便服。此嘉定四年講筵之制也。

禦閱服。以金裝甲,乘馬大閱則服之。

圭。宋初,凡大祭祀、大朝會,天子皆執圭。元豐二年,詳定儀注所言:「《周禮》:'王執鎮圭。'釋者曰:'祭天地宗廟及朝日、夕月,則執之。若朝覲,諸侯授玉于王,王受玉,撫玉而已。'《考工記》:'天子執冒四寸,以朝諸侯。'蓋天子以冒圭邪刻之處,冒諸侯之圭,以齊瑞信也。未有臨臣子而執鎮圭者。《唐六典》殿中監掌服禦之事,凡大祭祀,則搢大圭,執鎮圭;若大朝會,止進爵。《開寶通禮》始著元會執圭,出自西房。淳化中,上壽進酒,又令內侍奉圭,于周制、唐禮皆不合。其元會受朝賀,請不執鎮圭上壽。」詔可。

三年,詔議大圭尺度,詳定所言:「《考工記》:'鎮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大圭長三尺,杼上終葵首,天子服之'。後魏以降,以白玉為之,長尺有二寸,西魏以來皆然。方而不折,雖非古制,蓋後世以所得之玉,隨宜為之。今請揆玉之有無制之。」

又言:「唐禮,親祀天地神祇,皆搢大圭,執鎮圭。有事宗廟,則執鎮圭而已。王涇《郊祀錄》曰:'大圭,質也,事天地之禮質,故執而搢之。鎮圭,文也,宗廟之禮亦文,故無兼執之義。'不知大圭,天子之笏也,通用於郊廟。請自今皇帝親祠郊廟,搢大圭,執鎮圭。奉祀之時,既接神再拜,則奠鎮圭為摯,大圭為笏。」

又言:「《開元》及《開寶通禮》,皇帝升輅,不言執圭。祀日,質明,至中壝門外,殿中監進大圭,尚衣奉禦,又以鎮圭授殿中監以進。於是始搢大圭,執鎮圭。今皇帝乘玉輅,執鎮圭,赴景靈宮及太廟、青城,皆乘輅執圭,殊不應禮。請自今乘輅不執圭,還內禦大輦亦如之。」

詳定所又言大圭中必之制,請制薦玉繅藉,以木為幹,廣袤如玉,以韋衣之,韋上畫五采文,前後垂之。又制約圭繅藉長尺,上玄下絳,為地五采五就,因以為飾。每奠圭,則以薦玉之繅陳於地,執圭,則以約圭之繅備失墜,因垂之為飾。況大圭搢之紳帶之間,不可無中必,明矣。俟明堂服大圭,宜依鎮圭所約之組,令可系之。

哲宗元祐元年,禮部言:「元豐新禮,皇帝祀天,搢大圭,其制圓首前詘,於禮未合。今欲仿西魏、隋、唐玉笏之制,方而不折,上下皆博三寸,長尺二寸,其厚以鎮圭為約。」從之。

政和二年,宦者譚稹獻玄圭。其制,兩旁刻十二山,若古山尊,上銳下方。上有雷雨之文,下無彖飾,外黑內赤,中一小好,可容指,其長尺有二寸。詔付廷議。議官以為周王執鎮圭,緣飾以四鎮之山,其中有好,為受組之地,其長尺有二寸,周人仿古為之,而王執以鎮四方也。徽宗乃以是歲冬禦大慶殿受圭焉。

三年,又詔曰:「先王以類而求祀,圜丘以象形,蒼玉以象色,冬日以至取其時,大裘而冕法其幽,而未有以體其道,天玄而地黃,今大圭內赤外黑,於以體之,冬祀可搢大圭,執玄圭,永為定制。」中興仍舊制,大祭祀則執大圭以為笏,上太上皇、皇太后冊寶亦如之。

皇太子之服。一曰袞冕,二曰遠遊冠、朱明衣,三曰常服。袞冕:青羅表、緋羅紅綾裏、塗金銀鈒花飾,犀簪導,紅絲組,前後白珠九旒,二纊貫水晶珠。青羅衣,繡山、龍、雉、火、虎蜼五章;紅羅裳,繡藻、粉米、黼、黻四章。紅羅蔽膝,繡山、火二章。白紗中單,青褾、襈、裾。革帶,塗金銀鉤,瑜玉雙佩。四采織成大綬,結二玉環,金塗銀鈒花飾。青羅襪帶,紅羅勒帛。玉具劍,金塗銀鈒花,玉鏢首。白羅韈,朱履,金塗銀釦。從祀則服之。遠遊冠:十八梁,青羅表,金塗銀鈒花飾,犀簪導,紅絲組為纓,博山,政和加附蟬。朱明服:紅花金條紗衣,紅紗裏,皂褾、襈。紅紗裳,紅紗蔽膝,並紅紗裏。白花羅中單,皂褾、襈,白羅方心曲領。羅韈,黑舄,革帶,劍,佩,綬。餘同袞服。襪帶,勒帛。執桓圭。受冊、謁廟、朝會則服之。常服:皂紗折上巾,紫公服,通犀金玉帶。

太宗至道元年,太常禮院言:「南郊,皇太子充亞獻,合著祭祀服。准制度,袞冕以組為纓,色如其綬,青纊充耳,玄衣纁裳,凡九章,每章一行,重以為等,皆織為之。白紗中單,黻領,青褾、襈、裾。革帶,金鉤。大帶,素帶不朱裏,亦紕以朱綠,紐約用組。黻隨裳色,二章。朱組,雙大綬四采,赤白縹紺,純朱質,長一丈八尺,三百二十首,廣九寸。小雙綬,長二尺六寸,色同大綬,而首半之,間施二玉環。朱韈赤舄,舄加金飾,餘同舊制。侍從祭祀及竭廟、加元服、納妃則服之。」詔依上製造。政和議禮局更上皇太子服制,袞冕惟青纊充耳,余並同國初之制。加元服、從祀、納妃、釋奠文宣王服之。中興並同。

其皇子之服,紹興三十二年十月,禮官言:「皇子鄧、慶、恭三王,遇行事服朝服,則七梁額花冠,貂蟬籠巾,金塗銀立筆,真玉佩,綬,金塗銀革帶,烏皮履。若服祭服,則金塗銀八旒冕,真玉佩,綬,緋羅履韈。」詔文思院製造。

後妃之服。一曰禕衣,二曰朱衣,三曰禮衣,四曰鞠衣。皇后首飾花一十二株,小花如大花之數,並兩博鬢。寇飾以九龍四鳳。禕之衣,深青織成,翟文赤質,五色十二等。青紗中單,黼領,羅縠褾襈,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用翟為章,三等。大帶隨衣色,朱裏,紕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約用青組,革帶以青衣之,白玉雙佩,黑組,雙大綬,小綬三,間施玉環三,青韈、舄,舄加金飾。受冊、朝謁景靈宮服之。鞠衣,黃羅為之,蔽膝、大帶、革舄隨衣色,餘同禕衣,唯無翟文,親蠶服之。妃首飾花九株,小花同,並兩博鬢,冠飾以九翬、四鳳。褕翟,青羅繡為搖翟之形,編次於衣,青質,五色九等。素紗中單,黼領,羅縠褾襈,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以搖翟為章,二等。大帶隨衣色,不朱裏,紕其外,余仿皇后冠服之制,受冊服之。

皇太子妃首飾花九株,小花同,並兩博鬢。褕翟,青織為搖翟之形,青質,五色九等。素紗中單,黼領,羅縠褾礻巽,皆以朱色,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以搖翟為章,二等。大帶隨衣色,不朱裹,紕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約用青組。革帶以青衣之,白玉雙佩,純朱雙大綬,章采尺寸與皇太子同。受冊、朝會服之。鞠衣,黃羅為之,蔽膝、大帶、革帶隨衣色,余與褕翟同,唯無翟,從蠶服之。

中興,仍舊制。其龍鳳花釵冠,大小花二十四株,應乘輿冠梁之數,博鬢,冠飾同皇太后,皇后服之,紹興九年所定也。花釵冠,小大花十八株,應皇太子冠梁之數,施兩博鬢,去龍鳳,皇太子妃服之,乾道七年所定也。其服,後惟備禕衣、禮衣,妃備褕翟,凡三等。其常服,後妃大袖,生色領,長裙,霞帔,玉墜子;背子、生色領皆用絳羅,蓋與臣下不異。

命婦服。政和議禮局上:花釵冠,皆施兩博鬢,寶鈿飾。翟衣,青羅繡為翟,編次於衣及裳。第一品,花釵九株,寶鈿准花數,翟九等;第二品,花釵八株,翟八等;第三品,花釵七株,翟七等;第四品,花釵六株,翟六等;第五品,花釵五株,翟五等。並素紗中單,黼領,朱褾、襈,通用羅縠,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加文繡重雉,為章二等。二品以下准此。

大帶,革帶,青襪、舄,佩,綬。受冊、從蠶服之。七年,臣僚言:「今文臣九品,殊以三品之服,至於命婦,已厘八等之號,而服制未有名稱。詔有司視其夫之品秩,而定其服飾。」詔送禮制局定之。其儀闕焉。

志第一百五輿服四

○諸臣服上

諸臣祭服。唐制,有袞冕九旒,冕八旒,毳冕七旒,絺冕六旒,玄冕五旒。宋初,省八旒、六旒冕。九旒冕:塗金銀花額,犀、玳瑁簪導,青羅衣繡山、龍、雉、火、虎蜼五章,緋羅裳繡藻、粉米、黼、黻四章,緋蔽膝繡山、火二章,白花羅中單,玉裝劍、佩,革帶,暈錦綬,二玉環,緋白羅大帶,緋羅韈、履,親王、中書門下奉祀則服之。其冕無額花者,玄衣纁裳,悉畫,小白綾中單,師子錦綬,二銀環,餘同上,三公奉祀則服之。七旒冕:犀角簪導,衣畫虎蜼、藻、粉米三章,裳畫黼、黻二章,銀裝佩、劍,革帶,餘同九旒冕,九卿奉祀則服之。五旒冕:青羅衣裳,無章,銅裝佩、劍,革帶,餘同七旒冕,四品、五品為獻官則服之;六品以下無劍、佩、綬;紫檀衣,朱裳,羅為之,皂大綾綬,銅裝劍、佩,禦史、博士服之。平冕無旒,青衣纁裳,無劍、佩、綬,餘同五旒冕,太祝、奉禮服之。

慶曆三年,太常博士余靖言:「《周禮》司服之職,掌王之吉服,大裘而冕無旒,以祀昊天上帝,祀五帝亦如之。袞冕十有二旒,其服十有二章,以享先王。冕八旒,其服七章,以享先公,亦以饗射。毳冕七旒,其服五章,以祀四望、山川。絺冕六旒,其服三章,以祭社稷、五祀。玄冕五旒,其服無章,以祭小祀。此皆天子親行祠事所服,冕服悉因所祀大小神鬼以為制度。今大祠、中祠所遣獻官並用上公九旒、九章冕服,以為初獻,其餘公卿亦皆七旒冕服,全無等降;小祠則公服行事,乖戾舊典。宜詳《周禮》,因所祭鬼神,以為獻官冕服之制。」詔下禮官議,奏曰:「聖朝之制,唯皇帝親祠郊廟及朝會大禮服袞冕外,餘冕皆不設。其每歲常祀,遣官行事,攝公則服一品九旒冕,攝卿則服三品七旒冕,自從品制為服,不以祠之大小為差。至於小祠獻官,舊以公服行事,則有違典禮。案《衣服令》,五旒冕,衣裳無章,皂綾綬,銅裝劍、佩,四品以下為獻官則服之。今小祠獻官,既不攝公、卿,則盡屬四品以下,當有祭服。請除公、卿祭服仍舊從本品外,小祠所遣獻官,並依令文祭服行事。若非時告祭,用香幣禮器行事之處,亦皆准此。」詔施行焉。

皇祐四年,同知太常禮院邵必言:「伏見監祭使、監禮各冠五旒冕,衣裳無章,色以紫檀。案《周禮》六冕之制,凡有旒者,衣裳皆有章,惟大裘冕無旒,衣裳無章。一命大夫之冕無旒,衣裳亦無章。今監祭、監禮所服冕五旒,侯伯之冕也,而衣無章,深所不稱;色以紫檀,又無經據。竊詳監祭、監禮既非祠官,則禦史、博士爾,而服用五等,蓋非所宜,而且有旒無章。況國家南郊大禮,太常卿止服朝服,前導皇帝,明非祠官也。今後監祭者請冠獬豸、監禮者冠進賢為稱。」詔不充。

元豐元年,詳定禮文所言:「國家服章,視唐尤為不備。于令文,祀儀有九旒冕、七旒冕、五旒冕,今既無冕名,而有司仍不制七旒冕,乃有四旒冕,其非禮尤甚。又服之者不以官秩上下,故分獻四品官皆服四旒冕,博士、禦史則冕五旒而衣紫檀,太祝、奉禮則服平冕而無佩玉,此因循不講之失也。且古者朝、祭異服,所以別事神與事君之禮。今皇帝冬至及正旦禦殿,服通天冠、絳紗袍,則百官皆服朝服,乃禮之稱。至親祠郊、廟,皇帝嚴裘冕以事神,而侍祠之官止以朝服,豈禮之稱哉。至於景靈宮分獻官,皆服朝服,尤為失禮。伏請親祠郊、廟、景靈宮,除導駕、贊引、扶侍、宿衛之官,其侍祠及分獻者,並服祭服。如所考制度,修制五冕及爵弁服,各正冕弁之名。又國朝祀儀,祭社稷、朝日、夕月、風師、雨師皆服袞冕,其蠟祭、先蠶、五龍亦如之;祭司命、戶、灶、門、厲、行皆服冕,壽星、靈星、司中、司寒、中霤、馬祭皆服毳冕,皆非是。今天子六服,自冕而下,既不親祠,廢而不用,則諸臣攝事,自當從王所祭之服。伏請依《周禮》,凡祀四望、山川則以毳冕,祭社稷、五祀則以絺冕,朝夕日月、風師、雨師、司命、司中則以玄冕。若七祀、蠟祭百神、先蠶、五龍、靈星、壽星、司寒、馬祭,蓋皆群小祀之比,當服玄冕。」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太常寺言:「舊制,大禮行事、執事官並服祭服,餘服朝服。至元豐七年,呂升卿始有行事及陪祠官並服祭服之議。今欲令行事、執事官並服祭服,其贊引、行事、禮儀使、太常卿、太常博士、閣門使、樞密院官進接圭,殿中監止供奉皇帝,其陪位官止導駕、押宿及主管事務,並他處行事官仍服朝服。」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議禮局言:「太社、太學獻官祝禮,皆以法服奉祠,至郡邑則用常服,乞降祭服。」詔頒制度於州郡,然未明使製造。後政和間,始詔:州縣冠服,形制詭異,令禮制局造樣頒下轉運司,轉運司制以給州縣焉。

二年,議禮局檢討官俞栗言:「玄以象道,纁以象事,故凡冕皆玄衣纁裳,今太常寺祭服,則衣色青矣。前三幅以象陽,後四幅以象陰,故裳制不相連屬,今之裳則為六幅而不殊矣。冕玄表而朱裏,今乃青羅為覆,以金銀飾之。佩用綬以貫玉,今既有玉佩矣,又有錦綬以銀、銅二環,飾之以玉。宗彝,宗廟之彝也,乃為虎蜼之狀,而不作虎彝、蜼彝。粉米,散利以養人也,乃分為二章,而以五色圓花為藉。其餘不合古者甚多。乞下禮局,博考古制,畫太常寺及古者祭服樣二本以進。至於損益裁成,斷自聖學。」詔令議禮局詳議。

四年,議禮局官宇文粹中議改衣服制度曰:「凡冕皆玄衣纁裳,衣則繪而章數皆奇,裳則繡而章數皆偶,陰陽之義也。今衣用深青,非是。欲乞視冕之等,衣色用玄,裳色用纁,以應典禮。古者蔽前而已,芾存此象,以韋為之。今蔽膝自一品以下,並以緋羅為表緣,緋絹為裏,無複上下廣狹及會、紕、純、紃之制,又有山、火、龍章。案《明堂位》:'有虞氏服AX,夏後氏山、商火、周龍章。」韍者乃黻冕之黻,非赤芾之芾也。且芾在下體,與裳同用,而山、龍、火者,衣之章也。周既繢於上衣,不應又繢於芾。請改芾制,去山、龍、火章,以破諸儒之惑。又祭服有革帶,今不用皮革,而通裹以緋羅,又以銅為飾。其綬或錦或皂,環或銀或銅,尤無經據,宜依古制除去。至佩玉、中單、赤舄之制,則全取元豐中詳定官所議行之。」

粹中又上所編《祭服制度》曰:

古者,冕以木版為中,廣八寸,長尺六寸,後方前圓,後仰前低,染三十升之布,玄表朱裏。後方者不變之體,前圓者無方之用;仰而玄者,升而辨於物,俛而朱者,降而與萬物相見。後世以繒易布,故純儉。今群臣冕版長一尺二寸,闊六寸二分,非古廣長之制;以青羅為覆,以金塗銀棱為飾,非古玄表朱裏之制,乞下有司改正。古者,冕之名雖有五,而繅就、旒玉則視其命數以為等差。合彩絲為繩,用以貫玉,謂之「繅」。以一玉為一成,結之使不相並,謂之「就」。就間相去一寸,則九玉者九寸,七玉者七寸,各以旒數長短為差。今群臣之冕,用藥玉、青珠、五色茸糸泉,非藻玉三采、二采之義;每旒之長各八寸,非旒數長短為差之義;又獻官冕服,雜以諸侯之制,而一品服袞冕,臣竊以為非宜。

元豐中,禮官建言,請資政殿大學士以上侍祠服冕,觀察使以上服毳冕,監察禦史以上服絺冕,朝官以上服玄冕,選人以上爵弁。詔許之,而不用爵弁。供奉官以下至選人,盡服玄冕無旒。臣竊謂依此參定,乃合禮制。古者,三公一命袞,則三公在朝,其服當冕。蓋出封則遠君而伸,在朝則近君而屈。今之攝事及侍祠皆在朝之臣也,在朝之臣乃與古之出封者同命數,非先王之意。乞下有司制冕八旒、毳冕六旒、絺冕四旒、玄冕三旒,其次二旒,又其次無旒。依元豐詔旨,參酌等降,為侍祠及攝祭之服,長短之度、采色之別,皆乞依古制施行。

又案《周禮》,諸侯爵有五等,而服則三,所謂「公之服自袞冕而下,侯、伯自冕而下,子、男自毳冕而下」是也。古者,諸侯有君之道,故其服以五、七、九為節。今之郡守,雖曰猶古之侯、伯,其實皆王臣也。欲乞只用群臣之服,自冕而下,分為三等:三都、四輔為一等,初獻冕八旒;經略、安撫、鈐轄為一等,初獻毳冕六旒,亞獻並玄冕二旒,終獻無旒;節鎮、防、團、軍事為一等,初獻絺冕四旒,亞、終獻並玄冕無旒。其衣服之制,則各從其冕之等。

又曰:「今之紘組,仍綴兩繒帶而結於頤,冕旁仍垂青纊而不以瑱,以犀為簪而不以玉笄、象笄,並非古制,乞下有司改正。」從之。

政和議禮局言:「大觀中,所上群臣祭服制度,已依所奏修定,乞付有司依圖畫製造。」既又上群臣祭服之制:正一品,九旒冕,金塗銀棱,有額花,犀簪,青衣畫降龍,朱裳,蔽膝,白羅中單,大帶,革帶,玉佩,錦綬,青絲網玉環,朱韈、履。革帶以金塗銀,玉佩以金塗銀裝,綬以天下樂暈。親祠大禮使、亞獻、終獻、太宰、少宰、左丞,每歲大祠宰臣、親王、執政官、郡王充初獻服之。奏告官並依本品服,已下准此。從一品,九旒冕,無額花,白綾中單,紅錦綬,銀環,金塗銀佩,餘如正一品服。親祠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工部尚書,太廟進受幣爵、奉幣爵宗室,每歲大祠捧俎官、大祠中祠初獻官服之。二品,七旒冕,角簪,青衣無降龍,餘如從一品服。親祠吏部侍郎、殿中監、大司樂、光祿卿、讀冊官,太廟薦俎、贊進飲福宗室,七祀、配享功臣分獻官,每歲大祀,謂用宮架者,大司樂、大祠中祠亞終獻、大祠禮官、小祠獻官,朔祭太常卿服之。三品,五旒冕,皂綾綬,銅環,金塗銅革帶,佩,餘如二品服。親祠舉冊官、大樂令、光祿丞、奉俎饌籩豆簠簋官、分獻官,分獻壇壝從祀。

太廟奉瓚盤、薦香燈、安奉神主、奉毛血盤、蕭蒿篚、肝膋豆宗室,每歲祭祠大樂令、大中祠分獻官服之。無旒冕,素青衣,朱裳,蔽膝,無佩綬,餘如三品服。奉禮協律郎、郊社令、太祝太官令、親祠抬鼎官、進摶黍官、太廟供亞終獻金斝、供七祀獻官、執爵官服之。五旒冕,紫檀絁衣,餘如三品服,監察禦史服之。

州郡祭服:三都初獻,八旒冕;經略、安撫、鈐轄初獻,六旒冕;亞獻並二旒冕,終獻無旒;節鎮、防、團、軍事初獻四旒冕,亞、終獻並無旒冕。

中興之後,省九旒、七旒、五旒冕,定為四等:一曰冕,八旒;二曰毳冕,六旒;三曰絺冕,四旒;四曰玄冕,無旒。其義以公、卿、大夫、士皆北面為臣,又近尊者而屈,故其節以八、以六、以四,從陰數也。先是,紹興四年五月,國子監丞王普奏言:

臣嘗考諸經傳,具得冕服之制。蓋王之三公八命,冕八旒,衣裳七章,其章各八。孤卿六命,毳冕六旒,衣裳五章,其章各六。大夫四命,絺冕四旒,衣裳三章,其章各四。上士三命,玄冕三旒;中士再命,玄冕二旒;下士一命,玄冕無旒;衣皆無章。裳、AX視其命數,自三而下。其繅至笄、衡、紘、紞、瑱、纊、帶、佩、芾、舄、中衣,皆有等差。

近世冕服制度,沿襲失真,多不如古。夫後方而前圓,後昂而前俛,玄表而朱裏,此冕之制也;今則方圓俛仰,幾於無辨,且以青為表,而飾以金銀矣。其衣皆玄,其裳皆纁,裳前三而後四幅,此衣裳之制也;今則衣色以青,裳色以緋,且以六幅而不殊矣。山以章也,今則以嶞。火以圜也,今則以銳。宗彝,宗廟虎蜼之彝也,乃畫虎蜼之狀,而不為虎蜼彝。粉米,米而粉之者也,乃分為二章,而以五色圓花為藉。佩有衡、璜、琚、瑀、沖牙而已,乃加以雙滴,而重設二衡。綬以貫佩玉而已,乃別為錦綬,而間以雙環。以至帶無紐約,芾無肩頸,舄無絇繶,中衣無連裳。

臣伏讀《國朝會要》郊廟奉祀禮文,祖宗以來,屢嘗講究,第以舊服無有存者。欲乞因

茲改作,是正訛繆,一從周制,以合先聖之言。

尋禮部契勘,奏言:

衣服之制,或因時王而為之損益,事雖變古,要皆一時製作,不無因革。或考之先王而有繆戾者,雖行之已久,不應承誤襲非,憚於改正。案《周官》,自上公服袞,王之三公服,以至士服玄冕,凡五等。唐制自一品服袞冕九旒,至五品服玄冕無旒,亦五等。國家承唐之舊,初有五旒之名,其後去三公袞冕及絺冕,但存七旒冕、五旒毳冕與無旒玄冕,凡三等而已。袞服非三公所服,去之可也,乃並絺冕去之,自尚書服毳冕,以至光祿丞亦服焉,貴賤幾無差等。此皆一時製作,不無因革。

今合增冕為八旒,增毳冕為六旒,複置絺冕為四旒,並及無旒玄冕,共四等,庶幾稍合周制。若冕之方圓低昂至於無辨,則製造之差也。以青為表,非不用玄也,為玄而不至者也。以緋為裳,非不用纁也,為纁而太過者也。山止而靜者也,今象其嶞,是得山之勢而不知其性。火圜而神者也,今象其銳,是得火之形而不得其神也。至於宗彝、粉米、佩綬、帶紐、芾屨之屬,皆宜改正施行。

是時,諸臣奏請討論雖詳,然終以承襲之久,未能盡革也。

冕:八旒,每旒八玉,三采,朱、白、蒼,角笄,青纊,以三色紞垂之,紘以紫羅,屬於武。衣以青黑羅,三章,華蟲、火、虎蜼彝;裳以纁表羅裏,繒七幅,繡四章,藻、粉、黼、黻。大帶,中單,佩以瑉,貫以藥珠,綬以絳錦、銀環。AX上紕下純,繪二章,山、火。革帶,緋羅表,金塗銀裝。韈、舄並如舊制。宰相、亞終獻、大禮使服之;前期,景靈宮、太廟亞終獻,明堂滌濯、進玉爵酒官亦如之。

毳冕:六玉,三采,衣三章,繪虎蜼彝、藻、粉米;裳二章,繡黼、黻。佩藥珠、衡、璜等,以金塗銅帶,AX繪以山。革帶以金塗銅。餘如冕。六部侍郎以上服之;前期,景靈宮、太廟進爵酒幣官、奉幣官、受爵酒幣官、薦俎官,明堂受玉爵、受玉幣、奉徹籩豆、進飲福酒、徹俎祝腥、贊引、亞終獻,禮儀使、亞終獻爵並盥洗官四員,並如之;前二日奏告初獻,社壇九宮壇分祭初獻、亞獻亦如之。

絺冕:四玉,二采,朱、綠。衣一章,繪粉米;裳二章,繡黼、黻。綬以皂綾,銅環。餘如毳冕。光祿卿、監察禦史、讀冊官、舉冊官、分獻官以上服之;前期,景靈宮、太廟奏奉神主官、明堂太府卿、光祿卿、沃水舉冊官、讀冊官、押樂太常卿、東朵殿三員、西朵殿二員、東廊二十八員、西廊二十五員、南廊二十七員、軷門祭獻官,前二日奏告亞獻終獻官、監察禦史,並如之;社壇九宮壇分祭終獻官、監察禦史、兵工部、光祿卿丞亦如之。

玄冕:無旒,無佩綬,衣純黑,無章,裳刺繡而已,韍無刺繡,餘如絺冕。光祿丞、奉禮郎、協律郎、進摶黍官、太社令、良醞令、太官令、奉俎饌等官、供祠執事官內侍以下服之;明堂光祿丞、奉禮郎、良醞令、太祝摶黍官、宮架協律郎、登歌協律郎、奉禦官、內侍供祠執事官、武臣奉俎官,軷門祭奉禮郎、太祝令、太官令,社壇九宮壇分祭太社、太祝、太官令、奉禮郎,並如之。

紫檀冕:四旒,服紫檀衣,博士、禦史服之。

外州軍祭服:冕,八旒,三都初獻服之;毳冕,六旒,經略、安撫、鈐轄初獻服之;絺冕,四旒,經略、安撫、鈐轄亞獻服之,節鎮、防、團、軍事初獻亦如之;玄冕,無旒,節鎮、防、團、軍事亞終獻服之。

朝服:一曰進賢冠,二曰貂蟬冠,三曰獬豸冠,皆朱衣朱裳。宋初之制,進賢五梁冠:塗金銀花額,犀、玳瑁簪導,立筆。緋羅袍,白花羅中單,緋羅裙,緋羅蔽膝,並皂縹襈,白羅大帶,白羅方心曲領,玉劍、佩,銀革帶,暈錦綬,二玉環,白綾韈,皂皮履。一品、二品侍祠朝會則服之,中書門下則冠加籠巾貂蟬。三梁冠:犀角簪導,無中單,銀劍、佩,師子錦綬,銀環,余同五梁冠。諸司三品、禦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侍祠朝會則服之。御史大夫、中丞則冠有獬豸角,衣有中單。兩梁冠:犀角簪導,銅劍、佩,練鵲錦綬,銅環,余同三梁冠。四品、五品侍祠朝會則服之。六品以下無中單,無劍、佩、綬。禦史則冠有獬豸角,衣有中單。袴褶紫、緋、綠,各從本服色,白綾中單,白綾褲,白羅方心曲領,本品官導駕,則騎而服之。

袴褶之制,建隆四年,範質與禮官議:「褲褶制度,先儒無說,惟《開元雜禮》有五品以上用細綾及羅,六品以下用小綾之制。注:褶衣,複衣也。又案令文,武弁,金飾平巾幘,簪導,紫褶白袴,玉梁珠寶鈿帶,靴,騎馬服之。金飾,即附蟬也。詳此,即是二品、三品所配弁之制也。附蟬之數,蓋一品九,二品八,三品七,四品六,五品五。又侍中、中書令、散騎加貂蟬,侍左者左珥,侍右者右珥。又《開元禮》導駕官並朱衣,冠履依本品。朱衣,今朝服也。故令文三品以上紫褶,五品以上緋褶,七品以上綠褶,九品以上碧褶,並白大口袴,起梁帶,烏皮靴。今請造袴褶如令文之制,其起梁帶形制,檢尋未是,望以革帶代之。」奏可。是歲,造成而未用。乾德六年,郊禋始服,而冠未造,乃取朝服進賢冠、帶、韈、履參用焉。

康定二年,少府監言:「每大禮,法物庫定百官品位給朝服。今兩班內,有官卑品高、官高品卑者,難以裁定,願敕禮院詳其等第。」詔下禮院參酌舊制以聞。奏曰:

准《衣服令》,五梁冠,一品、二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中書門下則加籠巾貂蟬。准《官品令》,一品:尚書令,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太子太師、太傅、太保;二品:中書令,侍中,左右僕射,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諸州府牧,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又准《閣門儀制》,以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臣,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京尹兼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使相,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宣徽南北院使、僉書樞密院事並在東宮三司之上。以上品位職事,宜准前法給朝服。宰臣、使相則加籠巾貂蟬,其散官勳爵不系品位,止從正官為之服。

三梁冠,諸司三品、禦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禦史中丞則冠獬豸。准《官品令》,諸司三品,諸衛上將軍,六軍統軍,諸衛大將軍,神武、龍武大將軍,太常、宗正卿,秘書監,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將作、司天監,諸衛將軍,神武、龍武將軍,下都督,三京府尹,五大都督府長史,親王傅;禦史台三品、四品,御史大夫、中丞;兩省三品、四品、五品,左右散騎常侍,門下、中書侍郎,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尚書省三品、四品,六尚書,左右丞,諸行侍郎;東宮三品、四品,賓客,詹事,左右庶子,少詹事,左右諭德。節度使,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三司使,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殿學士,端明殿學士,翰林侍讀、侍講學士,龍圖閣學士,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閣直學士,次中書侍郎;節度觀察留後,次六尚書、侍郎;知制誥,龍圖、天章閣待制,觀察使,次中書舍人;內客省使,次太府卿;客省使,次將作監;引進使,防禦、團練、三司副使,次左右庶子。以上品位職事,宜准前法給朝服。

兩梁冠,四品、五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六品則去劍、佩、綬,禦史則冠獬豸。淮《官品令》,諸司四品,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光祿等七寺少卿,國子司業,殿中、少府、將作、司天少監,三京府少尹,太子率更令、家令、僕、諸衛率府率、副率,諸軍衛中郎將,諸王府長史、司馬,大都督府左右司馬,內侍;尚書省五品,左右司諸行郎中;諸司五品,國子博士,經筵博士,太子中允、左右贊善大夫,都水使者,開封祥符、河南洛陽、宋城縣令,太子中舍、洗馬,內常侍,太常、宗正、秘書、殿中丞,著作郎,殿中省五尚奉禦,大理正,諸王友,諸軍衛郎將,諸王府諮議參軍,司天五官正,太史令,內給事;諸升朝官六品以下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尚書省諸行員外郎,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左右正言,監察禦史,太常博士,通事舍人。四方館使,次七寺少卿;諸州刺史,次太子僕;謂正任不帶使職者。

東西上閣門使,次司天少監;客省、引進、閣門副使,次諸行員外郎。已上品位職事,據令文,但言四品、五品,亦不分班敘上下。今請自尚書省五品以上及諸州刺史已上,准前法給朝服。其諸司五品已上,實有官高品卑及品高官卑者,宜自諸司五品、國子博士至內給事,並依六品以下例去劍、佩、綬,禦史則冠獬豸,衣有中單。其諸司使、副使以下至閣門祗候,如有攝事合請朝服者,並同六品。

詔從所請。

元豐二年,詳定朝會儀注所言:

古者制禮上物,不過十二,天之數也。自上而下,降殺以兩。畿外諸侯,遠于尊者而伸,則以九、以七、以五,從陽奇之數;王朝公卿大夫,近于尊者而屈,則以八、以六、以四,從陰偶之數。本朝《衣服令》,通天冠二十四梁,為乘輿服,以應冕旒前後之數。若人臣之冠,則自五梁而下,與漢、唐少異矣。至於綬,則乘輿及皇太子以織成,諸臣用錦為之。一品、二品冠五梁,中書門下加籠巾貂蟬。諸司三品三梁,四品、五品二梁,禦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亦三梁,而綬有暈錦、黃獅子、方勝、練鵲四等之殊。六品則去劍、佩、綬。

隋、唐冠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准故也。今之令式,尚或用品,雖因襲舊文,然以官方之,頗為舛謬。概舉一二,則太子中允、贊善大夫與禦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于諸寺丞,太子中舍品高於起居郎,內常侍才比內殿崇班,而在尚書諸司郎中之上,是品不可用也。若以差遺,則有官卑而任要劇者,有官品高而處之冗散者,有一官而兼領數局者,有徒以官奉朝請者,有分局蒞職特出于一時隨事立名者,是差遣又不可用也。以此言之,用品及差遣定冠綬之制,則未為允當。伏請以官為定,庶名實相副,輕重有准,仍乞分官為七等,冠綬亦如之。

貂蟬籠巾七梁冠,天下樂暈錦綬,為第一等。蟬,舊以玳瑁為蝴蝶狀,今請改為黃金附蟬,宰相、親王、使相、三師、三公服之。七梁冠,雜花暈錦綬,為第二等,樞密使、知樞密院至太子太保服之。六梁冠,方勝宜男錦綬,為第三等,左右僕射至龍圖、天章、寶文閣直學士服之。五梁冠,翠毛錦綬,為第四等,左右散騎常侍至殿中、少府、將作監服之。四梁冠,簇四雕錦綬,為第五等,客省使至諸行郎中服之。三梁冠,黃獅子錦綬,為第六等,皇城以下諸司使至諸衛率府率服之。內臣自內常侍以上及入內省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前班、東西頭供奉官、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官秘書郎至諸寺、監主簿,既預朝會,亦宜朝服從事。今參酌自內常侍以上,冠服各從本等,寄資者如本官,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三班使臣,陪位京官為第七等,皆二梁冠,方勝練鵲錦綬。高品以下服色依古者,韠韍、舄、履並從裳色。

今制,朝服用絳衣,而錦有十九等。其七等綬,謂宜純用紅錦,以文采高下為差別。惟法官綬用青地荷蓮錦,以別諸臣。《後漢志》:「法冠一曰柱後,執法者服之,侍御史、廷尉正監平也,或謂之獬豸冠。」《南齊志》亦曰:「法冠,廷尉等諸執法者冠之。」今禦史台自中丞而下至監察禦史,大理卿、少卿、丞,審刑院、刑部主判官,既正定厥官,真行執法之事,則宜冠法冠,改服青荷蓮錦綬,其梁數與佩准本品。

從之。

其後,又詔冬正朝會,諸軍所服衣冠,廂都軍都指揮使、都虞候、領團練使、刺史服第五等,軍都指揮使、都虞候服第六等,指揮使、副指揮使服第七等,並班於庭。副都頭以上常服,班殿門外。其朝會,執事高品以下,並服介幘,絳服,大帶,革帶,韈、履,方心曲領。

政和議禮局更上群臣朝服之制:七梁冠,金塗銀棱,貂蟬籠巾,犀簪導,銀立筆,朱衣裳,白羅中單,並皂褾、襈,蔽膝隨裳色,方心曲領,緋白羅大帶,金塗銀革帶,金塗銀裝玉佩,天下樂暈錦綬,青絲網間施三玉環,白韈,黑履;三公,左輔,右弼,三少,太宰,少宰,親王,開府儀同三司服之。七梁冠,無貂蟬籠巾,銀裝玉佩,雜花暈錦綬,餘同三公以下服;執政官,東宮三師服之。六梁冠,白紗中單,銀革帶,佩,方勝宜男錦綬,銀環,余同七梁冠服;大學士,學士,直學士,東宮三少,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殿中監,大司成,散騎常侍,特進,金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太尉,節度使,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服之。五梁冠,翠毛錦綬,余同六梁冠服;太子賓客、詹事,給事中,中書舍人,諫議大夫,待制,九寺卿,大司樂,秘書監,殿中少監,國子祭酒,宣奉、正奉、通奉、通議、太中、中大夫,中奉、中散大夫,上將軍,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通侍大夫,樞密都承旨服之。四梁冠,簇四盤雕錦綬,余同五梁冠服;九寺少卿,大晟典樂,秘書少監,國子、辟NU司業,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起居舍人,侍御史,太子左右庶子、少詹事、諭德,尚書左右司郎中、員外,六曹諸司郎中,朝議、奉直、朝請、朝散、朝奉大夫,防禦、團練使,刺史,大將軍,正侍、中侍、中亮、中衛、拱衛、左武、右武大夫,駙馬都尉,帶遙郡武功大夫以下,樞密副都承旨服之。三梁冠,金塗銅革帶,佩,黃獅子錦綬,鍮石環,余同四梁冠服;殿中侍御史,監察禦史,司諫,正言,尚書六曹員外郎,外符寶郎,少府、將作、軍器少監,太子侍讀、侍講,中書舍人,親王府翊善、侍讀、侍講,九寺、秘書、殿中監,辟NU丞,大晟樂令,兩赤縣令,大理正、司直、評事,著作郎,秘書郎,著作佐郎,太常、宗學、國子、辟NU博士,太史局令、正、丞,五官正,朝請、朝散、朝奉、承議、奉議、通直郎,中亮、中衛、拱衛、左武、右武郎,諸衛將軍,衛率府率,武功、武德、武顯、武節、武略、武經、武義、武翼大夫郎,醫職翰林醫正以上,內符寶郎,閣門通事舍人,敦武郎,修武郎服之。二梁冠,角簪,方勝練鵲錦綬,余同三梁冠服;在京職事官,閣門祗候,看班祗候,率府副率,升輦輅立侍內臣服之。御史大夫、中丞,刑部尚書、侍郎,大理卿、少卿,侍御史,刑部郎中,大理寺正、丞、司直、評事並冠獬豸冠,服青荷蓮綬。詔悉頒行。六年,詔導駕官朝服結佩。七年,詔夏祭百官朝、祭服用紗。

中興,仍舊制。行事、執事官則服祭服,導引、陪祠官則服朝服,從紹興三年太常寺請也。祠畢駕回,若服通天、絳紗袍,乘大輦,則百官從駕服朝服,或服履袍;乘平輦,則百官從駕服常服,自隆興二年洪適請始也。

進賢冠以漆布為之,上縷紙為額花,金塗銀銅飾,後有納言。以梁數為差,凡七等,以羅為纓結之:第一等七梁,加貂蟬籠巾、貂鼠尾、立筆;第二等無貂蟬籠巾;第三等六梁,第四等五梁,第五等四梁,第六等三梁,第七等二梁,並如舊制,服同。貂蟬冠一名籠巾,織藤漆之,形正方,如平巾幘。飾以銀,前有銀花,上綴玳瑁蟬,左右為三小蟬,禦玉鼻,左插貂尾。三公、親王侍祠大朝會,則加於進賢冠而服之。獬豸冠即進賢冠,其梁上刻木為獬豸角,碧粉塗之,梁數從本品。立筆,古人臣簪筆之遺象。其制削竹為幹,裹以緋羅,以黃絲為毫,拓以銀縷葉,插於冠後。舊令,文官七品以上服朝服者,簪白筆,武官則否,今文武皆簪焉。

志第一百六輿服五

○諸臣服下士庶人服

公服。凡朝服謂之具服,公服從省,今謂之常服。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其制,曲領大袖,下施橫襴,束以革帶,襆頭,烏皮靴。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詔朝官出知節鎮及轉運使、副,衣緋、綠者並借紫。知防禦、團練、刺史州,衣綠者借緋,衣緋者借紫;其為通判、知軍監,止借緋。其後,江淮發運使同轉運,提點刑獄同知刺史州。雍熙初,郊祀慶成,始許升朝官服緋、綠二十年者,敘賜緋、紫。

真宗登極,京朝官亦聽敘,及東封、西祀赦書,京朝官並以十五年為限。後每帝登極,亦如例。景德三年,詔內諸司使以下出入內庭,不得服皂衣,違者論其罪;內職亦許服窄袍。

仁宗景祐元年,詔軍使曾任通判者借緋,曾任知州者借紫。慶曆元年,龍圖閣直學士任布言:「欲望自今贈官至正郎者,其畫像許服緋,至卿監許服紫。」從之。嘉祐三年,詔三路轉運使朝辭上殿日,與賜章服;諸路轉運使候及十年,即與賜章服。

神宗熙甯元年,中書門下奏:「六品以上犯贓濫或私罪徒重者,不得因本品改章服。」從之。元豐元年,去青不用,階官至四品服紫,至六品服緋,皆象笏、佩魚,九品以上則服綠,笏以木。武臣、內侍皆服紫,不佩魚。假版官及伎術若公人之人入品者,並聽服綠。官應品而服色未易,與品未及而已易者,或以年格,或以特恩。五年,詔六曹尚書依翰林學士例,六曹侍郎、給事中依直學士例,朝謝日不以行、守、試並賜服佩魚;罷職除他官日,不帶行。

徽宗重和元年,詔禮制局自冠服討論以聞,其見服靴,先改用履。禮制局奏:「履有絇、繶、純、綦,古者舄履各隨裳之色,有赤舄、白舄、黑舄。今履欲用黑革為之,其絇、繶、純、綦並隨服色用之,以仿古隨裳色之意。」詔以明年正旦改用。禮制局又言:「履隨其服色。武臣服色一等,當議差別。」詔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飾,朝請郎、武功郎以下去繶,並稱履;從義郎、宣教郎以下至將校、伎術官去繶、純,並稱履。當時議者以靴不當用之中國,實廢釋氏之漸雲。

中興,仍元豐之制,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緋,九品以上綠。服緋、紫者必佩魚,謂之章服。非官至本品,不以假人。若官卑而職高,則特許者有三:自庶官遷六部侍郎,自庶官為待制,或出奉使者是也。又有以年勞而賜者,有品未及而借者。升朝官服綠,大夫以上服緋,蒞事至今日以前及二十年歷任無過者,許磨勘改授章服,此賜者也。或為通判者,許借緋;為知州、監司者,許借紫;任滿還朝,仍服本品,此借者也。又有出於恩賜者焉。紹興十二年九月,以皇太后回鑾,詔承務郎以上服緋、綠,蒞事至今日以前十七年者,並改轉服色。

三十二年六月,孝宗即位,詔承務郎以上服緋、綠及十五年者,並許改轉服色。然計年之法,亦不輕許。無出身人自年二十出官服綠日起理,服緋人亦自年二十服緋日起理,有出身人自賜出身日起理;內並除豁丁憂年、月、日不理外,歷任無過者方許焉。先是,殿中侍御史張震奏:「今日之弊,在於人有僥倖。能革其俗,然後天下可治。且改轉服色,常赦自升朝官以上服綠,大夫以上服緋,蒞事及二十年,方得改賜。今赦自承務郎以上服緋、綠及十五年,便與改轉。比之常赦,不惟年限已減,而又官品相絕,蓋已為異恩矣。今竊聞省、部欲自補官日便理歲月,即是嬰孩授命,年才十五者今遂服緋;而貴近之子,或初年賜緋,年才及冠者今遂賜紫。朱、紫紛紛,不亦濫乎?況靖康、建炎恩赦,亦不曾以補官日為始。若始於出官之日,頗為折衷,蓋比之蒞事所減已多,而比之初補粗為有節。」帝從其言,故有是命。

又有出於特賜者,旌直臣則賜之,勸循吏則賜之,廣孝治則賜之,優老臣則賜之,此皆非常制焉。內品未至而賜服及借者,並於銜內帶賜及借。

襆頭。一名折上巾,起自後周,然止以軟帛垂腳,隋始以桐木為之,唐始以羅代繒。惟帝服則腳上曲,人臣下垂。五代漸變平直。國朝之制,君臣通服平腳,乘輿或服上曲焉。其初以藤織草巾子為裏,紗為表,而塗以漆。後惟以漆為堅,去其藤裏,前為一折,平施兩腳,以鐵為之。

帶。古惟用革,自曹魏而下,始有金、銀、銅之飾。宋制尤詳,有玉、有金、有銀、有犀,其下銅、鐵、角、石、墨玉之類,各有等差。玉帶不許施於公服。犀非品官、通犀非特旨皆禁。銅、鐵、角、石、墨玉之類,民庶及郡縣吏、伎術等人,皆得服之。

其制有金球路、荔支、師蠻、海捷、寶藏,方團二十五兩;荔支自二十五兩至七兩,有四等;師蠻二十五兩;海捷十五兩;寶藏三十兩。惟球路方團胯,余悉方胯。荔支或為禦仙花,束帶亦同。

金塗天王、八仙、犀牛、寶瓶、荔支、師蠻、海捷、雙鹿、行虎、窪面。天王、八仙二十五兩;犀牛、寶瓶自二十五兩至十五兩,有二等;荔支自二十兩至十兩,有三等;師蠻自二十兩至十八兩,有二等;海捷自十五兩至十兩,有三等;雙鹿自二十兩至四兩,有九等;行虎七兩;雱面自十五兩至十二兩,有二等。

束帶則有金荔支、師蠻、戲童、海捷、犀牛、胡荽、鳳子、寶相花,荔支自二十五兩至十五兩,有三等;師蠻、戲童二十五兩;海捷自二十兩至十兩,有二等;犀牛二十兩;鳳子、寶相花十五兩。

金塗犀牛、雙鹿、野馬、胡荽。犀牛、野馬十五兩;雙鹿自二十兩,有三等;胡荽自十五兩至十兩,有三等。

犀有上等、次等,以牯牸為別。出黔南者,在南海之下。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正月,翰林學士承旨李昉等奏曰:「奉詔詳定車服制度,請從三品以上服玉帶,四品以上服金帶,以下升朝官、雖未升朝已賜紫緋、內職諸軍將校,並服紅鞓金塗銀排方。雖升朝著綠者,公服上不得系銀帶,余官服黑銀方團胯及犀角帶。貢士及胥吏、工商、庶人服鐵角帶,恩賜者不用此制。荔支帶本是內出以賜將相,在於庶僚,豈合僭服?望非恩賜者,官至三品乃得服之。」景德三年,詔通犀、金、玉帶,除官品合服及恩賜外,餘人不得服用。大中祥符五年,詔曰:「方團金帶,優寵輔臣,今文武庶官及伎術之流,率以金銀仿效,甚紊彝制。自今除恩賜外,悉禁之。」端拱中,詔作瑞草地球路文方團胯帶,副以金魚,賜中書、樞密院文臣。

仁宗慶曆八年,彰信軍節度使兼侍中李用和言:「伏見張耆授兼侍中日,特賜笏頭金帶以為榮異,欲望正謝日,准例特賜。」詔如耆例。

神宗熙寧六年,熙河路奏捷,宰臣王安石率群臣賀紫宸殿,神宗解所服白玉帶賜之。八年,岐王顥、嘉王頵言:「蒙賜方團玉帶,著為朝儀,乞寶藏於家,不敢服用。」神宗不許,命工別琢玉帶以賜之。顥等固辭,不聽;請加佩金魚以別嫌,詔以玉魚賜之。親王佩玉魚自此始。宗旦、宗諤皆以使相遇郊恩告謝,特賜球文方團金帶、佩魚,自是宗室節度帶同平章事者,著為例。宣徽使張方平、郭逵、王拱辰皆嘗特賜。元豐五年,詔:「三師、三公、宰相、執政官、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嘗任宰相者、觀文殿大學士已上,金球文方團帶,佩魚。觀文殿學士至寶文閣直學士、節度使、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禦仙花帶,內御史大夫、六曹尚書、翰林學士以上及資政殿學士特班翰林學士上者,仍佩魚。」六年,詔:「北使經過處,守臣曾借朝議大夫者,令權服紫,不系金帶。其押賜禦筵官仍互借,先借朝議大夫者,即借中散大夫,並許系金帶,不佩魚。」哲宗元祐五年,詔:臣僚曾賜金帶後至不該系者,在外許系。

徽宗崇寧二年,詔:六尚局奉禦,今後許服金帶。四年,中書省檢會哲宗《元符儀制令》:「諸帶,三師、三公、宰相、執政官、使相、節度使、觀文殿大學士球文,佩魚。節度使非曾任宰相即禦仙花,佩魚。觀文殿學士至寶文閣直學士、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並禦仙花,權侍郎不同;內御史大夫、六曹尚書、觀文殿學士至翰林學士仍佩魚,資政殿學士特旨班在翰林學士上者同,權尚書不同。其官職未至而特賜者,不拘此令。因任職事官經賜金帶者,雖後任不該賜,亦許服。」看詳:若稱因任六曹侍郎經賜帶,後除知開封府之類,既非職事官,又非在外,皆不許系,似非元立法之意。蓋立文該舉未盡,其特賜者既不緣官職,自無時不許系外;因任職事官賜金帶,後任不該者亦許服,即在外與在京非職事官,皆可用。詔申明行下。大觀二年,詔中書舍人、諫議大夫、待制、殿中少監許系紅鞓犀帶,不佩魚。

中興仍之,其等亦有玉、有金、有銀、有金塗銀、有犀、有通犀、有角。其制,球文者四方五團,禦仙花者排方。凡金帶:三公、左右丞相、三少、使相、執政官、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球文,佩魚;觀文殿學士至華文閣直學士、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開封尹、給事中並禦仙花,內御史大夫、六曹尚書、觀文殿學士至翰林學士仍佩魚;中書舍人、左右諫議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煥章華文閣待制、權侍郎服紅鞓排方黑犀帶,仍佩魚;權侍郎以上罷任不帶職者,亦許服之。

魚袋。其制自唐始,蓋以為符契也。其始曰魚符,左一,右一。左者進內,左者隨身,刻官姓名,出入合之。因盛以袋,故曰魚袋。宋因之,其制以金銀飾為魚形,公服則系於帶而垂於後,以明貴賤,非複如唐之符契也。

太宗雍熙元年,南郊後,內出以賜近臣,由是內外升朝文武官皆佩魚。凡服紫者,飾以金;服緋者,飾以銀。庭賜紫,則給金塗銀者;賜緋,亦有特給者。京官、幕職州縣官賜緋紫者,亦佩。親王武官、內職將校皆不佩。真宗大中祥符六年,詔伎術官未升朝賜緋、紫者,不得佩魚。

仁宗天聖二年,翰林待詔、太子中舍同正王文度因勒碑賜紫章服,以舊佩銀魚,請佩金魚。仁宗曰:「先朝不許伎術人輒佩魚,以別士類,不令混淆,宜卻其請。」景祐三年,詔殿中省尚藥奉御賜紫徐安仁,特許佩魚。至和元年,詔:中書提點五房公事,自今雖無出身,亦聽佩魚。舊制,自選人入為堂後官,轉至五房提點,始得佩魚。提點五房呂惟和非選人入,援司天監五官正例求佩魚,特許之。

神宗元豐二年,蒲宗孟除翰林學士,神宗曰:「學士職清地近,非它官比,而官儀未寵,自今宜加佩魚。」遂著為令。三年,詔:自今中書堂後官,並帶賜緋魚袋,餘依舊例。徽宗政和元年,尚書兵部侍郎王詔奏:「今監司、守、倅等,並許借服色而不許佩魚,即是有服而無章,殆與吏無別。乞今後應借緋、紫臣僚,並許隨服色佩魚,仍各許入銜,候回日依舊服色。」從之。中興,並仍舊制。

笏。唐制五品以上用象。上圓下方;六品以下用竹、木,上挫下方。宋文散五品以上用象,九品以上用木。武臣、內職並用象,千牛衣綠亦用象,廷賜緋、綠者給之。中興同。

靴。宋初沿舊制,朝履用靴。政和更定禮制,改靴用履。中興仍之。乾道七年,複改用靴,以黑革為之,大抵參用履制,惟加靿焉。其飾亦有絇、繶、純、綦,大夫以上具四飾,朝請、武功郎以下去繶,從義、宣教郎以下至將校、伎術官並去純。底用麻再重,革一重。裏用素衲氈,高八寸。諸文武官通服之,惟以四飾為別。服綠者飾以綠,服緋、紫者飾亦如之,仿古隨裳色之意。

簪戴。襆頭簪花,謂之簪戴。中興,郊祀、明堂禮畢回鑾,臣僚及扈從並簪花,恭謝日亦如之。大羅花以紅、黃、銀紅三色,欒枝以雜色羅,大絹花以紅、銀紅二色。羅花以賜百官,欒枝,卿監以上有之;絹花以賜將校以下。太上兩宮上壽畢,及聖節、及錫宴、及賜新進士聞喜宴,並如之。

重戴。唐士人多尚之,蓋古大裁帽之遺制,本野夫岩叟之服。以皂羅為之,方而垂簷,紫裏,兩紫絲組為纓,垂而結之頷下。所謂重戴者,蓋折上巾又加以帽焉。宋初,禦史台皆重戴,余官或戴或否。後新進士亦戴,至釋褐則止。太宗淳化二年,禦史台言:「舊儀,三院禦史在台及出使,並重戴,事已久廢。其禦史出臺為省職及在京厘務者,請依舊儀,違者罰俸一月。」從之。又詔兩省及尚書省五品以上皆重戴,樞密三司使、副則不。中興後,禦史、兩制、知貢舉官、新進士上三人,許服之。

時服。宋初因五代舊制,每歲諸臣皆賜時服,然止賜將相、學士、禁軍大校。建隆三年,太祖謂侍臣曰:「百官不賜,甚無謂也。」乃遍賜之。歲遇端午、十月一日,文武群臣將校皆給焉。是歲十月,近臣、軍校增給錦襯袍,中書門下、樞密、宣徽院、節度使及侍衛步軍都虞候以上,皇親大將軍以上,天下樂暈錦;三司使、學士、中丞、內客省使、駙馬、留後、觀察使,皇親將軍、諸司使、廂主以上,簇四盤雕細錦;三司副使、宮觀判官,黃師子大錦;防禦團練使、刺史、皇親諸司副使,翠毛細錦;權中丞、知開封府、銀台司、審刑院及待制以上,知檢院鼓院、同三司副使、六統軍、金吾大將軍,紅錦。諸班及諸軍將校,亦賜窄錦袍。有翠毛、宜男、雲雁細錦,師子、練鵲、寶照大錦,寶照中錦,凡七等。

應給錦袍者,皆五事;公服、錦寬袍,綾汗衫、袴,勒帛,丞郎、給舍、大卿監以上不給錦袍者,加以黃綾繡抱肚。

大將軍、少卿監、郎中以上,樞密諸房副承旨以上,諸司使,皇親承制、崇班,皆四事;無錦袍。將軍至副率、知雜禦史至大理正、入內都知、內侍都知、皇親殿直以上,皆三事;無袴。

通事舍人、承制、崇班、入內押班、內侍副都知押班、內常侍、六尚奉禦以下,京官充館閣、宗正寺、刑法官者,皆二事;無勒帛,內職汗衫以綾,文臣以絹。

閣門祗候、內供奉官至殿直,京官編修、校勘,止給公服。端午,亦給。應給錦袍者,汗衫以黃縠,別加繡抱肚、小扇。誕聖節所給,如時服。京師禁廂軍校、衛士、內諸司胥史、工巧人,並給服有差。

朝官、京官、內職出為外任通判、監押、巡檢以上者,大藩府監務者,亦或給之。

每歲十月時服,開寶中,皆賜窄錦袍。太平興國以後,文官知制誥、武官上將軍、內職諸司使以上,皆賜錦。藩鎮觀察使以上,天下樂暈錦;尚書及步軍都虞候以上及知益州、並州,次暈錦,皆五事。學士、丞郎,簇四盤雕錦;刺史以上及知廣州,翠毛錦,皆三件。待制以上、橫班諸司使,翠毛錦;知代州,禦仙花錦;諸司使領郡,宜男錦;諸司使,雲雁錦。駙馬,錦如丞郎,增至四事。益州鈐轄,錦從本官,增綾袴。

朝官供奉官以上,皆賜紫地皂花欹正。京官殿直以下,皆賜紫大綾。在外禁軍將校,亦賜窄錦袍,次賜紫綾色絹。景德元年,始詔河北、河東、陝西三路轉運使、副,並給方勝練鵲錦。校獵從官兼賜紫羅錦、旋襴、暖靴。

雍熙四年,令節度使給皂地金線盤雲鳳鹿胎旋襴,侍衛步軍都虞候以上給皂地金線盤花鴛鴦。

親王、宰相、使相生日,並賜衣五事,錦彩百匹,金花銀器百兩,馬二匹,金塗銀鞍勒一。宰相、樞密使、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宣徽使初拜、加恩中謝日,並賜衣五事,金帶一,舊荔支帶,淳化後,宰相、參知政事、文臣任樞密副使,改賜方團胯球路金帶,加以金魚。

塗金銀鞍勒馬一。三司使、學士、禦史中丞初拜中謝日,賜衣五事,荔支金帶一,塗金銀鞍勒馬一。文明學士以下,初賜金裝犀帶,後改賜金帶。

中書舍人,賜襲衣、犀帶。宰相以下對禦抬賜;樞密直學士、中書舍人謝訖,中使押賜,再入謝於別殿。中書舍人或告謝日已改賜章服,則罷中使押賜。

郊禋禮畢,親王、宰相至龍圖閣直學士、禁軍將校,各賜襲衣、金帶,親王、中書門下、樞密、宣徽、三司使、四廂都指揮使以上,加鞍勒馬一。其後宮觀副使、天書扶侍使,並同學士。

同中謝日。雍熙元年,兩省五品以上,禦史台、尚書省四品以上,各賜襲衣、犀帶、魚袋。其為五使,則皆賜金帶,仍各加器幣。文武行事官,各賜金帛。牧伯在外者,遇大禮,不賜。大中祥符元年,詔節度、觀察、防禦、團練使,刺史,因東封為諸州部署鈐轄者,並特賜焉。

使相、節度使自鎮來朝入見日,賜衣五事,金帶,鞍馬;朝辭日,賜窄衣六事,金束帶,鞍勒馬一,散馬二;節度使減散馬。

為都部署者,別賜帶甲鞍勒馬一。觀察使為都部署、副都部署赴本任、知州,賜窄衣三事,金束帶,鞍勒馬。防禦團練使、刺史為部署、鈐轄,賜窄衣三事,金束帶;赴本任,賜窄衣三事,塗金銀腰帶;為知州、都監,賜窄衣三事,絹三十匹。諸司為鈐轄者,賜窄衣、金束帶。文武官內職出為知州軍、通判、發運、轉運使副、提點刑獄、都監、巡檢、砦主、軍使及任使繁要者,僕射賜窄衣三事,絹五十匹;尚書、丞郎、學士、諫舍、待制、大卿監及統軍、上將軍、諸司使,減絹二十匹;少卿監至五官正、大將軍至副率、諸司副使,減絹一十匹;中郎將、京官內殿承制至借職、內常侍,減衣二事,又減絹一十匹。窄衣,起二月給紫羅衫;起十月給紫欹正錦襖。給公服者,單夾亦然。

諸道衙內指揮使、都虞候入貢辭日,賜紫羅窄衫,金塗銀帶。

士庶人車服之制。太宗太平興國七年,詔曰:「士庶之間,車服之制,至於喪葬,各有等差。近年以來,頗成逾僭。宣令翰林學士承旨李昉詳定以聞。」昉奏:「今後富商大賈乘馬,漆素鞍者勿禁。近年品官綠袍及舉子白襴下皆服紫色,亦請禁之。其私第便服,許紫皂衣、白袍。舊制,庶人服白,今請流外官及貢舉人、庶人通許服皂。工商、庶人家乘簷子,或用四人、八人,請禁斷,聽乘車;兜子,舁不得過二人。」並從之。端拱二年,詔縣鎮場務諸色公人並庶人、商賈、伎術、不系官伶人,只許服皂、白衣,鐵、角帶,不得服紫。文武升朝官及諸司副使、禁軍指揮使、廂軍都虞候之家子弟,不拘此限。襆頭巾子,自今高不過二寸五分。婦人假髻並宜禁斷,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其銷金、泥金、真珠裝綴衣服,除命婦許服外,餘人並禁。至道元年,複許庶人服紫。

真宗咸平四年,禁民間造銀鞍瓦、金線、盤蹙金線。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澤之寶,所得至難,儻縱銷釋,實為虛費。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俾上幣棄於下民。自今金銀箔線,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並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齎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從之。二年,詔申禁熔金以飾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溫州李邈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袤丈者。毀碎珠寶,浸以成俗,望嚴行禁絕,違者重論。」從之。

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鈸遮那纈。八年,詔:「內庭自中宮以下,並不得銷金、貼金、間金、ρ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線撚絲,裝著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其外庭臣庶家,悉皆禁斷。臣民舊有者,限一月許回易。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其明金裝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詔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餘悉禁。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是年,又禁民間服皂班纈衣。

仁宗天聖三年,詔:「在京士庶不得衣黑褐地白花衣服並藍、黃、紫地撮暈花樣,婦女不得將白色、褐色毛段並淡褐色匹帛製造衣服,令開封府限十日斷絕;婦女出入乘騎,在路披毛褐以禦風塵者,不在禁限。」七年,詔士庶、僧道無得以朱漆飾床榻。九年,禁京城造朱紅器皿。

景祐元年,詔禁錦背、繡背、遍地密花透背采段,其稀花團窠、斜窠雜花不相連者非。二年,詔:市肆造作縷金為婦人首飾等物者禁。三年,「臣庶之家,毋得採捕鹿胎製造冠子。又屋宇非邸店、樓閣臨街市之處,毋得為四鋪作鬧鬥八;非品官毋得起門屋;非宮室、寺觀毋得彩繪棟宇及朱黝漆樑柱窗牖、雕鏤柱礎。凡器用毋得表裏朱漆、金漆,下毋得襯朱。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裏之家,毋得用金棱器,其用銀者毋得塗金。玳瑁酒食器,非宮禁毋得用。純金器若經賜者,聽用之。凡命婦許以金為首飾,及為小兒鈐鋜、釵篸、钅川纏、珥環之屬;仍毋得為牙魚、飛魚、奇巧飛動若龍形者。非命婦之家,毋得以真珠裝綴首飾、衣服,及項珠、纓絡、耳墜、頭{須巾}、抹子之類。凡帳幔、繳壁、承塵、柱衣、額道、項帕、覆旌、床裙,毋得用純錦遍繡。宗室戚裏茶簷、食合,毋得以緋紅蓋覆。豪貴之族所乘坐車,毋得用朱漆及五彩裝繪,若用黝而間以五彩者聽。民間毋得乘簷子,及以銀骨朵、水罐引喝隨行。」

慶曆八年,詔禁士庶效契丹服及乘騎鞍轡、婦人衣銅綠兔褐之類。皇祐元年,詔婦人冠高毋得逾四寸,廣毋得逾尺,梳長毋得逾四寸,仍禁以角為之。先是,宮中尚白角冠梳,人爭仿之,至謂之內樣。冠名曰垂肩等肩,至有長三尺者;梳長亦逾尺。議者以為服妖,遂禁止之。嘉祐七年,初,皇親與內臣所衣紫,皆再入為黝色。後士庶浸相效,言者以為奇邪之服,於是禁天下衣黑紫服者。

神宗熙寧九年,禁朝服紫色近黑者;民庶止令乘犢車,聽以黑飾,間五彩為飾,不許呵引及前列儀物。哲宗紹聖二年,侍御史翟思言:「京城士人與豪右大姓,出入率以轎自載,四人舁之,甚者飾以棕蓋,徹去簾蔽,翼其左右,旁午於通衢,甚為僭擬,乞行止絕。」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郭天信乞中外並罷翡翠裝飾,帝曰:「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獸,今取其羽毛,用於不急,傷生害性,非先王惠養萬物之意。宜令有司立法禁之。」政和二年,詔後苑造纈帛。蓋自元豐初,置為行軍之號,又為衛士之衣,以辨奸詐,遂禁止民間打造。令開封府申嚴其禁,客旅不許興販纈板。

七年,臣僚上言:「輦轂之下,奔競侈靡,有未革者。居室服用以壯麗相誇,珠璣金玉以奇巧相勝,不獨貴近,比比紛紛,日益滋甚。臣嘗考之,申令法禁雖具,其罰尚輕,有司玩習,以至於此。如民庶之家不得乘轎,今京城內暖轎,非命官至富民、娼優、下賤,遂以為常。竊見近日有赴內禁乘以至皇城門者,奉祀乘至宮廟者,坦然無所畏避。臣妄以為僭禮犯分,禁亦不可以緩。」於是詔,非品官不得乘暖轎。先是,權發遣提舉淮南東路學事丁瓘言:「衣服之制,尤不可緩。今閭閻之卑,倡優之賤,男子服帶犀玉,婦人塗飾金珠,尚多僭侈,未合古制。臣恐禮官所議,止正大典,未遑及此。伏願明詔有司,嚴立法度,酌古便今,以義起禮。俾閭閻之卑,不得與尊者同榮;倡優之賤,不得與貴者並麗。此法一正,名分自明,革澆偷以歸忠厚,豈曰小補之哉。」是歲,又詔敢為契丹服若氈笠、釣墩之類者,以違御筆論。釣墩,今亦謂之襪袴,婦人之服也。

中興,士大夫之服,大抵因東都之舊,而其後稍變焉。一曰深衣,二曰紫衫,三曰涼衫,四曰帽衫,五曰襴衫。淳熙中,朱熹又定祭祀、冠婚之服,特頒行之。凡士大夫家祭祀、冠婚,則具盛服。有官者襆頭、帶、靴、笏,進士則襆頭、襴衫、帶,處士則襆頭、皂衫、帶,無官者通用帽子、衫、帶;又不能具,則或深衣,或涼衫。有官者亦通用帽子以下,但不為盛服。婦人則假髻、大衣、長裙。女子在室者冠子、背子。眾妾則假紒、背子。

冠禮,三加冠服,初加,緇布冠、深衣、大帶、納履;再加,帽子、皂衫、革帶、系鞋;三加,襆頭、公服、革帶、納靴。其品官嫡庶子初加,折上巾、公服;再加,二梁冠、朝服;三加,平冕服,若以巾帽、折上巾為三加者,聽之。深衣用白細布,度用指尺,衣全四幅,其長過脅,下屬于裳。裳交解十二幅,上屬於衣,其長及踝。圓袂方領,曲裾黑緣。大帶、緇冠、幅巾、黑履。士大夫家冠昏、祭祀、宴居、交際服之。

紫衫。本軍校服。中興,士大夫服之,以便戎事。紹興九年,詔公卿、長吏服用冠帶,然迄不行。二十六年,再申嚴禁,毋得以戎服臨民,自是紫衫遂廢。士大夫皆服涼衫,以為便服矣。

涼衫。其制如紫衫,亦曰白衫。乾道初,禮部侍郎王嚴奏:「竊見近日士大夫皆服涼衫,甚非美觀,而以交際、居官、臨民,純素可憎,有似凶服。陛下方奉兩宮,所宜革之。且紫衫之設以從戎,故為之禁,而人情趨簡便,靡而至此。文武並用。本不偏廢,朝章之外,宜有便衣,仍存紫衫,未害大體。」於是禁服白衫,除乘馬道塗許服外,餘不得服。若便服,許用紫衫。自後,涼衫祗用為凶服矣。

帽衫。帽以烏紗、衫以皂羅為之,角帶,系鞋。東都時,士大夫交際常服之。南渡後,一變為紫衫,再變為涼衫,自是服帽衫少矣。惟士大夫家冠昏、祭祀猶服焉。若國子生,常服之。

襴衫。以白細布為之,圓領大袖,下施橫襴為裳,腰間有辟積。進士及國子生、州縣生服之。

紹興五年,高宗謂輔臣曰:「金翠為婦人服飾,不惟靡貨害物,而侈靡之習,實關風化。已戒中外,及下令不許入宮門,今無一人犯者。尚恐士民之家未能盡革,宜申嚴禁,仍定銷金及採捕金翠罪賞格。」淳熙二年,孝宗宣示中宮苧衣曰:「珠玉就用禁中舊物,所費不及五萬,革弊當自宮禁始。」因問風俗,龔茂良奏:「由貴近之家,放效宮禁,以致流傳民間。粥簪珥者,必言內樣。彼若知上崇尚淳樸,必觀感而化矣。臣又聞中宮服浣濯之衣,數年不易。請宣示中外,仍敕有司嚴戢奢僭。」甯宗嘉泰初,以風俗侈靡,詔官民營建室屋,一遵制度,務從簡樸。又以宮中金翠,燔之通衢,貴近之家,犯者必罰。

志第一百七輿服六

○寶印符券宮室制度臣庶室屋制度

寶。秦制,天子有六璽,又有傳國璽,歷代因之。唐改為寶,其制有八。五代亂離,或多亡失。周廣順中,始造二寶:其一曰「皇帝承天受命之寶」,一曰「皇帝神寶」。太祖受禪,傳此二寶,又制「大宋受命之寶」。至太宗,又別制「承天受命之寶」。是後,諸帝嗣服,皆自為一寶,以「皇帝恭膺天命之寶」為文。凡上尊號,有司制玉寶,則以所上尊號為文。

寶用玉,篆文,廣四寸九分,厚一寸二分。填以金盤龍鈕,系以暈錦大綬,赤小綬,連玉環;玉檢高七寸,廣二寸四分,厚四分;玉斗方二寸四分,厚一寸二分:皆飾以紅錦,金裝,裹以紅錦,加紅羅泥金夾帊,納於小盝。盝以金裝,內設金床,暈錦褥,飾以雜色玻璃、碧鈿石、珊瑚、金精石、瑪瑙。又盝二重,皆裝以金,覆以紅羅繡帊,載以腰輿及行馬,並飾以金。又有香爐、寶子、香匙、灰匙、火箸、燭臺、燭刀,皆以金為之,是所謂緣寶法物也。

別有三印:一曰「天下合同之印」,中書奏覆狀、流內銓歷任三代狀用之;二曰「御前之印」,樞密院宣命及諸司奏狀內用之;三曰「書詔之印」,翰林詔敕用之。皆鑄以金,又以鍮石各鑄其一。雍熙三年,北改為寶,別鑄以金,舊六印皆毀之。

真宗即位,作皇帝受命寶,文曰「皇帝恭膺天命之寶」。大中祥符元年五月,詳定所言:「按玉牒、玉冊,用皇帝受命寶印之,納玉匱于石感,以天下同文之印封之。今封禪泰山,請依舊制,別造玉寶一枚,方寸二分,文同受命寶。其封石感,用天下同文之印,舊史元無制度,今請用金鑄,大小同御前之寶,以'天下同文之寶'為文。所有緣寶法物,亦請依式製造。」從之。天禧元年十二月,召輔臣於滋福殿,觀新刻「五嶽聖帝玉寶'及「皇帝昭受乾符之寶」,命擇日迎導赴會靈觀奉安。其寶並金柙玉鈕,製作精妙。真宗以奏章上帝,承前皆用御前之寶,以理未順,故改用昭受乾符之寶。

乾興元年,仁宗即位,作受命寶,文同真宗。天聖元年,詔以宮城火,重制受命寶及尊號冊寶。慶曆八年十一月,詔刻「皇帝欽崇國祀之寶」。先是,天禧中,真宗刻昭受乾符之寶,而於醮祠表章用之。後經大內火,寶焚,乃用御前之寶。至是,下學士院定其文,命宰臣陳執中書之。皇祐五年七月,詔作「鎮國神寶」。先是,奉宸庫有良玉,廣尺,厚半之。仁宗以為希代之珍,不欲為服玩,因作是寶,命宰臣龐籍篆文。寶成,太常禮院引《唐六典》次序曰:「一神寶,二受命寶,冬至祀南郊,大駕儀仗,請以鎮國神寶先受命寶為前導。」自是為定式。至和二年,初,太宗以玉寶二鈕賜太祖之子德芳,其文曰「皇帝信寶」,至是,德芳孫左屯衛大將軍從式上之。

嘉祐八年,仁宗崩,英宗立,翰林學士范鎮言:「伏聞大行皇帝受命寶及緣寶法物,與平生衣冠器用,皆欲舉而葬之,恐非所以稱先帝恭儉之意。其受命寶,伏乞陛下自寶用之,且示有所傳付。若衣冠器玩,則請陳於陵寢及神禦殿,歲時展視,以慰思慕。」詔檢討官考索典故,及命兩制、禮官詳議。翰林學士王珪等奏曰:「受命寶者,猶昔傳國璽也,宜為天子傳器,不當改作。古者藏先王衣服於廟寢,至於平生器玩,則前世既不皆納于方中,亦不盡陳於陵寢。謂今宜從省約,以稱先帝恭儉之實。」帝不用其議,乃別造受命寶,命參知政事歐陽修篆文八字。至哲宗立,亦作焉,其文並同。

紹聖三年,咸陽縣民段義得古玉印,自言于河南鄉劉銀村修舍,掘地得之,有光照室。四年,上之,詔禮部、禦史台以下參驗。無符元年三月,翰林學士承旨蔡京及講議官十三員奏:

按所獻玉璽,色綠如藍,溫潤而澤,其文曰「受命於天,既壽永昌」。其背螭鈕五盤,鈕間有小竅,用以貫組。又得玉螭首一,白如膏,亦溫潤,其背亦螭鈕五盤,鈕間亦有貫組小竅,其面無文,與璽大小相合。篆文工作,皆非近世所為。

臣等以歷代正史考之,璽之文曰「皇帝壽昌」者,晉璽也;曰「受命於天」者,後魏璽也;「有德者昌」,唐璽也;「惟德允昌」,石晉璽也;則「既壽永昌」者,秦璽可知。今得璽於咸陽,其玉乃藍田之色,其篆與李斯小篆體合。飾以龍鳳鳥魚,乃蟲書鳥跡之法,於今所傳古書,莫可比擬,非漢以後所作明矣。

今陛下嗣守祖宗大寶,而神璽自出,其文曰「受命於天,既壽永昌」,則天之所畀,烏可忽哉?漢、晉以來,得寶鼎瑞物,猶告廟改元,肆眚上壽,況傳國之器乎?其緣寶法物禮儀,乞下所屬施行。

詔禮部、太常寺按故事詳定以聞。禮官言:五月朔,故事當大朝會,宜就行受寶之禮。依上尊號寶冊儀,有司豫制緣寶法物,並寶進入。俟降出,權于寶堂安奉。前三日,差官奏告天地、宗廟、社稷。前一日,帝齋於內殿。翌日,禦大慶殿,降坐受寶,群臣上壽稱賀。先期,又詔龍圖、天章閣齎治平元年耀州所獻受命寶玉檢,赴都堂參議。詔以五月朔受傳國寶,命章惇書玉檢,以「天授傳國受命之寶」為文。

徽宗崇寧五年,有以玉印獻者。印方寸,以龜為鈕,工作精巧,文曰「承天福延萬億永無極」。徽宗因次其文,仿李斯蟲魚篆作寶文。其方四寸有奇,螭鈕,方盤,上圓下方,名為鎮國寶。大觀元年,又得玉工,用元豐中玉琢天子、皇帝六璽,疊篆。初,紹聖間,得漢傳國璽,無檢,幅又不闕,疑其一角缺者,乃檢也。有《檢傳》,考驗甚詳,傳於世。帝於是取其文而黜其璽不用,自作受命寶,其方四寸有奇,琢以白玉,篆以蟲魚。鎮國、受命二寶,合天子、皇帝六璽,是為八寶。

詔曰:「自昔皆有尚符璽官。今雖隸門下後省,遇親祠,則臨時具員,訖事複罷。八寶既備,宜重典司之職。可令尚書省置官,如古之制。」又詔曰:「永惟受命之符,當有一代之制,而尚循秦舊,六璽之用,度越百年之久,或未大備。自天申命,地不愛寶,獲全玉於異域,得妙工於編氓,八寶既成,夐無前比,殆天所授,非人能為。可以來年元日,禦大慶殿恭受八寶。」尚書省言:

請置符寶郎四員,隸門下省,二員以中人充,掌寶於禁中。按唐八寶,車駕臨幸,則符寶郎奉寶以從;大朝會,則奉寶以進。今鎮國寶、受命寶非常用之器,欲臨幸則從六寶,朝會則陳八寶,皆夕納。內符寶郎奉寶出以授外符寶郎,外符寶郎從寶行於禁衛之內,朝則分進於禦坐之前。

鎮國寶、受命寶不常用,唯封禪則用之。皇帝之寶,答鄰國書則用之;皇帝行寶,降禦劄則用之;皇帝信寶,賜鄰國書及物則用之;天子之寶,答外國書則用之;天子行寶,封冊則用之;天子信寶,舉大兵則用之。應合用寶,外符寶郎具奏,請內符寶郎御前請寶,印訖,付外符寶郎承受。

從之。二年,詔受命寶之上,加「鎮國」二字。

政和七年,從於闐得大玉逾二尺,色如截肪。徽宗又制一寶,赤螭鈕,文曰「範圍天二,幽贊神明,保合太和,萬壽無疆」。篆以魚蟲,製作之工,幾于秦璽。其寶九寸,檢亦如之,號曰「定命寶」。合前八寶為九,詔以九寶為稱,以定命寶為首。且曰:「八寶者,國之神器;至於定命寶,乃我所自製也。」於是,應行導排設,定命與受命、天子寶在左,鎮國與皇帝寶在右。又詔:「鎮國、受命寶與天子、皇帝之寶,其數有八,蓋非乾元用九之數。比得寶玉於異哉,受定命之符於神霄,乃以'範圍天地,幽贊神明,保合太和,萬壽無疆'為文。卜雲其吉,篆以蟲魚,縱廣之制,其寸亦九,號曰定命寶。來年元日祗受。」又詔差官奏告天地、宗廟、祖稷。八年正月一日,禦大慶殿,受定命寶,百僚稱賀。其後京城之難,諸寶俱失之,惟大宋受命之寶與定命寶獨存,蓋天意也。

建炎初,始作金寶三:一曰「皇帝欽崇國祀之寶」,祭祀祠表用之;二曰「天下合同之寶」,降付中書門下省用之;三曰「書詔之寶」,發號施令用之。紹興元年,又作玉寶一,文曰「大宋受命中興之寶」。又得舊寶二,曆世寶之,凡上太上皇尊號、冊後太子皆用焉。十六年,又作八寶:一曰鎮國神寶,以「承天福延萬億永無極」九字為文;二曰受命寶,以「受命于天既壽永昌」為文;三曰天子之寶;四曰天子信寶;五曰天子行寶;六曰皇帝之寶;七曰皇帝信寶;八曰皇帝行寶。藏之禦府,大朝會則陳之;上冊寶尊號、冊後太子、大禮設鹵簿,亦如之。寶之制,用玉尺度,鈕鼻,大小綬,玉環。檢制,舊制如牌,上刻曰某寶。皆裹以朱縷,加緋羅泥金帕,納於小盝。盝三重,皆飾以金,內設金床、金寶鬥,龍鑰金鎖,覆以緋羅繡帕,載以腰輿、行馬。

孝宗即位,議上太上皇帝尊號曰光堯壽聖太上皇帝,寶用皇祐中法、黍尺量度。乾道六年,再加十四字尊號,以寶材元系螭龍鈕,止堪改作蹲龍,其鈕高二寸四分五厘,厚一寸一分五厘,竅徑一寸。理宗寶慶三年,加上甯宗皇帝徽號,寶面廣四寸二分,厚一寸二分,蹲龍鈕,通高四寸一分,寶四面鉤碾行龍。

後妃之寶。哲宗元祐元年,詔:天聖中,章獻明肅皇后用玉寶,方四寸九分,厚一寸二分,龍鈕。今太皇太后權同處分軍國事,宜依章獻明肅皇后故事。二年,又詔:太皇太后玉寶,以「太皇太后之寶」為文;皇太后金寶,以「皇太后寶」為文;皇太妃金寶,以「皇太妃寶」為文。中興之後,後寶用金,方二寸四分,高下隨宜,鼻紐以龜。鬥、檢以銀,塗以金。寶盝三重,鈒百花,塗金盤鳳。輿案、行馬、帕褥亦如之。

皇太子寶。至道元年,制皇太子受冊金寶。方二寸,厚五寸,系以朱組大綬,連玉環,金鬥。金檢長五寸,闊二寸,厚二分。裹以紅綿。加紅羅泥金帊,納於小盝。盝以金裝,內設金床。又盝二重,皆覆以紅羅銷金帊。盝及腰輿、行馬皆銀裝金塗。他法物皆銀為之,鈒花塗金。中興,寶,龜鈕;金塗銀檢,上勒「皇太子寶」四字,金塗銀寶鬥。黝漆盝三重,並錦拓裏,外以金塗銀百花鳳葉子五明裝,鑰以金鎖,載以黝漆腰輿、行馬。

冊制。用瑉玉,簡長一尺二寸,闊一寸二分;簡數從字之多少。聯以金繩,首尾結帶。前後褾首四枚,二枚畫神,二枚刻龍鏤金,若奉護之狀。藉以錦褥,覆以緋羅泥金夾帊。冊匣長廣取容冊,塗以朱漆,金鏤百花凸起行龍,金鎖、帉錔。覆以紅羅繡盤龍蹙金帊,承以金裝長竿床,金龍首,金魚鉤,又以紅絲為絛縈匣。冊案塗朱漆,以銷金紅羅覆之。

後冊,用瑉,或以象。縷文以鳳,尺寸制度並同帝冊。

皇太子冊,用瑉簡六十枚,乾道中,用七十五枚,每枚高尺二寸,博一寸二分。前後褾首四枚,長隨簡,博四寸,其二刻神,其二刻龍,為奉護狀。貫以金絲,首尾結為金花,飾以帉錔。襯以紅羅泥金夾帕,藉以錦褥,盛以黝漆匣,錦拓裏,以金塗銀葉段五明裝,隱起百花鳳。覆以緋羅泥金帕,絡以紅絲結絛,襯以錦褥,載以黝漆腰輿、行馬。

亡金國寶。理宗端平元年,命孟珙等以兵從大元兵夾攻金人于蔡州,滅之。其年四月丙戌,大理寺言:

京湖制置司以所獲亡金寶物來上,令金臣參知政事張天綱辨識。其玉寶一,文曰「太祖應乾興運昭德定功睿神莊孝仁明大聖武元皇帝尊諡寶」,乃金人上其祖阿骨打諡寶也。其法物有銷金盤龍紅紵絲袍一;透碾雲龍玉帶一,內方八胯結頭一,塌尾一,並玉塗金結頭一,塗金小結攀一;連珠環玉束帶一,垂頭裏拓,上有金龍,帶上玉事件大小一十八;又玉靶鐵剉一,銷金玉事件二,皮茄袋一,玉事件三。

天綱稱:上項帶,國言謂之「兔鶻」,皆其故主冠顏守緒常服之物也。碾玉巾環一,樺皮龍飾角弓一,金龍環刀一,紅紵絲靠枕一,佩玉大環一,皆非臣庶服用之物。制旨冊一本,舊作聖旨,近侍局平日掌此,以承受內降指揮。壬辰四月,故主援東漢光武故事,令上書者不得言「聖」,故避「聖」字不敢當,因改作「制旨」。

外有臣下虎頭金牌三,銀牌八十四,塗金印三,及諸官署銅印三百一十二顆。法司以守緒函骨及俘囚故寶、法物等,庭引天綱並護尉都尉完顏好海及天綱妻完顏氏烏古論栲栳、小女瓊瓊一一審實,件列以聞。

有旨「完顏守緒遺骸並故寶、法物等,藏大理寺獄庫。天綱、好海、完顏氏烏古論、瓊瓊拘諸殿前司,候朝旨」雲。

印製。兩漢以後,人臣有金印、銀印、銅印。唐制,諸司皆用銅印,宋因之。諸王及中書門下印方二寸一分,樞密、宣徽、三司、尚書省諸司印方二寸。惟尚書省印不塗金,余皆塗金。節度使印方一寸九分,塗金。余印並方一寸八分,惟觀察使塗金。諸王、節度、觀察使、州、府、軍、監、縣印,皆有銅牌,長七寸五分,諸王廣一寸九分,餘廣一寸八分。諸王、節度、觀察使牌塗以金,刻文雲「牌出印入,印出牌入」。其奉使出入,或本局無印者,皆給奉使印。景德初,別鑄兩京奉使印。又有朱記,以給京城及外處職司及諸軍將校等,其制長一寸七分,廣一寸六分。士庶及寺觀亦有私記。

乾德三年,太祖詔重鑄中書門下、樞密院、三司使印。先是,舊印五代所鑄,篆刻非工。及得蜀中鑄印官祝溫柔,自言其祖思言,唐禮部鑄印官,世習繆篆,即《漢書·藝文志》所謂「屈曲纏繞,以模印章」者也。思言隨僖宗入蜀,子孫遂為蜀人。自是,台、省、寺、監及開封府、興元尹印,悉令溫柔重改鑄焉。

太宗雍熙元年,詔新除漢南國王錢俶印,宜以「漢南國」為文。四年,詔錢俶新授南陽國王印,宜以「南陽國王之印」為文。真宗咸平三年,賜山前後百蠻王諾驅印,以「大渡河南山前後都鬼王之印」為文。景德四年,鑄交址郡王印,制安南旌節,付廣南轉運司就賜之。

大中祥符五年,詔諸寺觀及士庶之家所用私記,今後並方一寸,雕木為文,不得私鑄。是歲七月,帝覽河西節度使、知許州石普奏狀,用許州觀察使印,以問宰臣王旦。對曰:「節度州有三印:節度印隨本使,使缺則納有司;觀察印,則州長吏用之;州印,晝則付錄事掌用,暮納於長吏。節度使在本鎮,兵仗則節度判官、掌書記、推官書狀,用節度印;田賦則觀察判官、支使、推官書狀,用觀察印;符刺屬縣,則本使判書,用州印。故命帥必曰某軍節度、某州管內觀察等使、某州刺史。言軍,則專制其兵旅;言管內,則總察其風俗;言刺史,則涖其州事。石普獨書奏章,當用河西節度使印。」

仁宗景祐三年,少府監言:「得篆文官王文盛狀,'在京三司糧料院,頻有人偽造印記,印成旁曆,盜請官物。欲乞鑄造圓印三面,每面闊二寸五分,於外一匝先篆年號及糧料院名,計十二字;次一匝篆寅印十二辰,亦十二字;中心篆正字,上連印鈕,鑄成轉關,以機穴定之。用時逐月分對,年終轉逮十二月,自寅至醜,終始使用。所有轉關正字,次月轉定之時,令本院官封押,選差人行使其印。遇改年號,即令別鑄。'詔三司定奪以聞,三司請如文盛奏。後又命知制誥邵必、殿中丞蘇唐卿詳定天下印文,必、唐卿皆通篆籀,然亦無所厘改焉。

神宗熙寧五年,詔內外官及溪洞官合賜牌印,並令少府監鑄造,送禮部給付。元豐三年,廣西經略司言,知南丹州莫世忍貢銀、香、獅子、馬。遂賜以印,以「西南諸道武盛軍德政官家明天國主印」為文,並以南丹州刺史印賜之,仍詔經略司毀其舊印。六年,舊制貢院專掌貢舉,其印曰「禮部貢舉院之印」,以廢貢院,事歸禮部,別鑄「禮部貢舉之印」。是歲十二月,詔自今臣僚所授印,亡歿並賜隨葬,不即隨葬因而行用者,論如律。

中興仍舊制,惟三省、樞密院用銀印,六部以下用銅印,諸路監司、州縣亦如之。寺監惟長貳給焉,屬則從其長。若倉庫關涉財用,司存,或給之。監司、州縣長官曰印,僚屬曰記。又下無記者,止令本道給以木朱記,文大方寸。或銜命出境者,以奉使印給之,複命則納於有司。後以朝命出州縣者,亦如之。新進士置團司,亦假奉使印,結局還之。此常制也。

南渡之後,有司印記多亡失,彼遺此得,各自收用。尚方重鑄給之,加「行在」二字,或冠年號以別新舊,然欺偽猶未能革。乾道二年,禮部請郡縣假借印記者,悉毀而更鑄。四年,兵部侍郎陳彌作言:「六部印藏於官,以牌出入,而胥史用於戶外,或借用於他廳。近有偽為文符、盜印以支錢糧者,有偽作奏鈔、盜拆禦寶而改秩者,皆慢藏有以誨之。」詔三省申嚴戒敕。紹熙元年,禮部侍郎李巘言:「文書有印,以示信防奸,給毀悉經省部,具有條制。然州縣沿循,或以縣佐而用東南將印,以掾曹而用司寇舊章,名既不正,弊亦難防。請令有司制州縣官合用印記,舊印非所當用者,毀之。」

紹興十四年,臣僚又言:「印信事重,凡有官司印記,年深篆文不明,合改鑄者,非進呈取旨,不得改鑄焉。」時更鑄者,成都府錢引,每界以銅朱記給之。行在都茶場會子庫,每界給印二十五:國用印三鈕,各以「三省戶房國用司會子印」為文;檢察印五鈕,各以「提領會子庫檢察印」為文;庫印五鈕,各以「會子庫印造會子印」為文;合同印十二鈕,內一貫文二鈕,各以「會子庫一貫文合同印」為文;五百文、二百文准此。

蕃國效順者,給以銅印。安南國王李天祚乞印,以「安南國王之印」六字為文,方二寸,給牌,皆以銅鑄,金塗。西蕃隴右郡王趙懷恩乞印,以「隴右郡王之印」為文給之。宜州界外諸蠻乞印,以「宜州管下羈縻某州之印」為文,凡六十顆給之。其後文武百司節次所鑄,不備載。

朱記,同舊制。紹興二年,始鑄親賢宅、益王府銅朱記。二十七年,改鑄建康戶部大軍庫記。三十年,鑄馬軍司統制、統領官朱記。三十二年,鑄鄧、恭、慶王直講、贊讀朱記。隆興元年,鑄都督府僉廳記,又鑄寄樁庫記。二年,鑄戶部大軍庫勘合庫子記二鈕,湖廣總領所覆印會子記二鈕。乾道二年,鑄成都錢引務朱記。淳熙十六年,鑄建康榷貨務中門大門之記。凡內外官有請於朝,則鑄給焉。用木者,易之以銅。

符券。唐有銀牌,發驛遣使,則門下省給之。其制,闊一寸半,長五寸,面刻隸字曰「敕走馬銀牌」,凡五字。首為竅,貫以韋帶。其後罷之。宋初,令樞密院給券,謂之「頭子」。太宗太平興國三年,李飛雄詐乘驛謀亂,伏誅。詔罷樞密院券,乘驛者複製銀牌,闊二寸半,長六寸。易以八分書,上鈒二飛鳳,下鈒二麒麟,兩邊年月,貫以紅絲絛。端拱中,以使臣護邊兵多遺失,又罷銀牌,複給樞密院券。

仁宗康定元年五月,翰林學士承旨丁度、翰林學士王堯臣、知制誥葉清臣等請制軍中傳信牌及兵符事,詔令兩制與端明殿學士李淑詳定,奏聞:

軍中符信,切要杜絕奸詐,深合機宜。今請下有司造銅兵符,給諸路總管主將,每發兵三百人或全指揮以上即用。又別造傳信朱漆木牌,給應軍中往來之處,每傳達號令、關報會合及發兵三百人以下即用。又檢到符彥卿《軍律》有字驗,亦乞令於移牒、傳信牌上,兩處參驗使用。

一、銅兵符:漢制,銅鑄,上刻虎形。今聞皇城司見有木魚契,乞令有司用木契形狀,精巧鑄造。陝西五路,每路依漢制各給一至二十,計二十面,更換給用,仍以公牒為照驗。

二、傳信木牌:先朝舊制,合用堅木朱漆為之,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字雲某路傳信牌。卻置池槽,牙縫相合。又鑿二竅,置筆墨,上帖紙,書所傳達事。用印印號上,以皮系往來軍吏之項。臨陣傳言,應有取索,並以此牌為信,寫其上。如已曉會施行訖,複書牌上遣回。今乞下有司造牌,每路各給一面為樣,余令本司依此製造,分給諸處,更換使用。城砦分屯軍馬,事須往來關會之處,亦如數給與。

三、字驗:凡軍行計會,不免文牒,或主司遺失懼罪,單使被擒,軍中所謀,自然洩露。故每分屯軍馬之時,與主將密定字型大小,各掌一通,不令左右人知其義理。但于尋常公狀文移內,以此字私為契約,有所施行,依此參驗。不得字有重疊,及用兇惡嫌疑之語。每用文牒之上,別行寫此字驗,訖,印其上發往。如所請報,到,許,即依號卻寫印遣回;如不許,即空之。此惟主將自知,他人皆不得測。符彥卿元用四十條,以四十字為號;今檢得只有三十七條,內亦有不急之事,今減作二十八字。所貴軍中戎旅之人,事簡易記。

詔並從之。嘉祐四年,三司使張方平編驛券則例,凡七十四條,賜名《嘉祐驛令》。

神宗熙寧五年,詔西作坊鑄造諸銅符三十四副,令三司給左契付諸門,右契付大內鑰匙庫。今後諸門輪差人員,依時轉銅契入,赴庫勘同。其鐵牌只請人自執,在外仗止宿。本庫依漏刻發鑰匙,付外仗驗請人鐵牌給付,候開門訖,卻執鐵牌納鑰匙,請出銅契。至晚卻依上請納。其開門朝牌六面,亦隨銅契依舊發放。時神宗以京城門禁不嚴,素無符契,命樞密院約舊制,更造銅契,中刻魚形,以門名識之,分左右給納,以戒不虞,而啟閉之法密於舊矣。元豐元年,詳定禮文所言:「舊南郊式,車駕出入宣德門、太廟靈星門、朱雀門、南薰門,皆勘箭。熙寧中,因參知政事王珪議,已罷勘箭,而勘契之式尚存。《春秋》之義,不敢以所不信加之尊者;且雷動天行,無容疑貳,必使誰何而後過門,不應典禮。考詳事始,不見於《開寶禮》。咸平中,初載於儀注,蓋當時禮官之失。請自今車駕出入,罷勘契。」從之。

高宗建炎三年,改鑄虎符,樞密院主之。其制以銅為之,長六寸,闊三寸,刻篆而中分之,以左契給諸路,右契藏之。

門符制,以繒裹紙版,謂之「號」,皇城司掌之。敕入禁衛號,黃綾八角,三千道;入殿門黃絹以方,一千道;入宮門黃絹以圓,八千道;入皇城門黃絹以長,三千道。紹興二年正月所定也。後更宮門號以緋紅絹方,皇城門以緋紅絹圓,遂久用之。後複盡以黃,或方或圓,各隨其制。

又有檄牌,其制有金字牌、青字牌、紅字牌。金字牌者,日行四百里,郵置之最速遞也;凡赦書及軍機要切則用之,由內侍省發遣焉。乾道末,樞密院置雌黃青字牌,日行三百五十裏,軍期急速則用之。淳熙末,趙汝愚在樞筦,乃作黑漆紅字牌,奏委諸路提舉官催督,歲校遲速最甚者,以議賞罰。其後尚書省亦踵行之,仍命逐州通判具出入界日時狀申省。久之,稽緩複如故。紹熙末,遂置擺鋪焉。

宮室。汴宋之制,侈而不可以訓。中興,服禦惟務簡省,宮殿尤樸。皇帝之居曰殿,總曰大內,又曰南內,本杭州治也。紹興初,創為之。休兵後,始作崇政、垂拱二殿。久之,又作天章等六閣。寢殿曰福寧殿。淳熙初,孝宗始作射殿,謂之選德殿。八年秋,又改後殿擁舍為別殿,取舊名,謂之延和殿,便坐視事則禦之。他如紫宸、文德、集英、大慶、講武,惟隨時所禦,則易其名。紫宸殿,遇朔受朝則禦焉;文德殿,降赦則禦焉;集英殿,臨軒策士則禦焉;大慶殿,行冊禮則禦焉;講武殿,閱武則禦焉。其實垂拱、崇政二殿,權更其號而已。二殿雖曰大殿,其脩廣僅如大郡之設廳。淳熙再修,止循其舊。每殿為屋五間,十二架,脩六丈,廣八丈四尺。殿南簷屋三間,脩一丈五尺,廣亦如之。兩朵殿各二間,東西廊各二十間,南廊九間。其中為殿門,三間六架,脩三丈,廣四丈六尺。殿后擁舍七間,即為延和,其制尤卑,陛階一級,小如常人所居而已。

奉太上則有德壽宮、重華宮、壽康宮,奉聖母則有慈甯宮、慈福宮、壽慈宮。德壽宮在大內北望仙橋,故又謂之北內,紹興三十二年所造,宮成,詔以德壽宮為名,高宗為上皇禦之。重華宮即德壽宮也,孝宗遜位禦之。壽康宮即寧福殿也。初,丞相趙汝愚議以秘書省為泰甯宮,已而不果行,以慈懿皇后外第為之。上皇不欲遷,因以舊寧福殿為壽康宮,光宗遜位禦之。

大內苑中,亭殿亦無增,其名稱可見者,僅有復古殿、損齋、觀堂、芙蓉閣、翠寒堂、清華閣、欏木堂、隱岫、澄碧、倚桂、隱秀、碧琳堂之類,此南內也。北內苑中,則有大池,引西湖水注之,其上疊石為山,象飛來峰。有樓曰聚遠,禁籞周回,四分之。東則香遠、清深、月臺、梅坡、松菊三徑、清妍、清新、芙蓉岡,南則載忻、欣欣、射廳、臨賦、燦錦、至樂、半丈紅、清曠、瀉碧,西則冷泉、文杏館、靜樂、浣溪,北則絳華、旱船、俯翠、春桃、盤松。

皇太子宮曰東宮。其未出閣,但聽讀於資善堂,堂在宮門內。已受冊,則居東宮,宮在麗正門內。紹興三十二年始置,孝宗居之;莊文太子立,複居之。光宗為太子,孝宗謂輔臣曰:「今後東宮不須創建,朕宮中宮殿,多所不禦,可移修之。」自是皆不別建。

淳熙二年,始創射堂一,為遊藝之所,圃中有榮觀玉淵清賞等堂、鳳山樓,皆宴息之地也。

幕殿,即《周官》大、小次也。東都時,郊壇大次謂之青城,祀前一日宿齋詣焉。其制,中有二殿,外有六門:前曰泰禋,後曰拱極,東曰祥曦,西曰景曜,東偏曰承和,西偏曰迎禧。大殿曰端誠,便殿曰熙成。中興後,以事天尚質,屢詔郊壇不得建齋宮,惟設幕屋而已。其制,架木而以葦為障,上下四旁周以幄帟,以象宮室,謂之幕殿。及行事,又於壇所設小次。大、小次之外,又有望祭殿,遇雨則行事於中。東都時為瓦屋五間,周圍重廊。中興後,惟設葦屋,蓋仿清廟茅屋之制也。

臣庶室屋制度。宰相以下治事之所曰省、曰台、曰部、曰寺、曰監、曰院,在外監司、州郡曰衙。在外稱衙而在內之公卿、大夫、士不稱者,按唐制,天子所居曰衙,故臣下不得稱。後在外藩鎮亦僭曰衙,遂為臣下通稱。今帝居雖不曰衙,而在內省部、寺監之名,則仍唐舊也。然亦在內者為尊者避,在外者遠君無嫌歟?私居,執政、親王曰府,餘官曰宅,庶民曰家。

諸道府公門得施戟,若私門則爵位穹顯經恩賜者,許之。在內官不設,亦避君也。

凡公宇,棟施瓦獸,門設梐枑。諸州正牙門及城門,並施鴟尾,不得施拒鵲。六品以上宅舍,許作烏頭門。父祖舍宅有者,子孫許仍之。凡民庶家,不得施重栱、藻井及五色文采為飾,仍不得四鋪飛簷。庶人舍屋,許五架,門一間兩廈而已。

志第一百八選舉一(科目上)

自敷奏以言,明試以功,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始於《舜典》。司徒以鄉三物興賢能,太宰以三歲計吏治,詳于《周官》。兩漢而下,選舉之制不同,歸於得賢而已。考其大要,不過入仕則有貢舉之科,服官則有銓選之格,任事則有考課之法。然歷代之議貢舉者每曰:「取士以文藝,不若以德行。就文藝而參酌之,賦論之浮華,不若經義之實學。」議銓選者每曰:「以年勞取人,可以絕超躐,而不無賢愚同滯之歎;以薦舉取人,可以拔俊傑,而不無巧佞捷進之弊。」議考課者每曰:「拘吏文,則上下督察,浸成澆風;通譽望,則權貴請托,徒開利路。」於是議論紛紜,莫之一也。

宋初承唐制,貢舉雖廣,而莫重于進士、制科,其次則三學選補。銓法雖多,而莫重於舉削改官、磨勘轉秩。考課雖密,而莫重於官給曆紙,驗考批書。其他教官、武舉、童子等試,以及遺逸奏薦、貴戚公卿任子親屬與遠州流外諸選,委曲瑣細,鹹有品式。其間變更不常,沿革迭見,而三百餘年元臣碩輔,鴻博之儒,清強之吏,皆自此出,得人為最盛焉。今輯舊史所錄,臚為六門:一曰科目;二曰學校試;三曰銓法;四曰補蔭;五曰保任;六曰考課。煩簡適中,隱括歸類,作《選舉志》。

宋之科目,有進士,有諸科,有武舉。常選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舉,而進士得人為盛。神宗始罷諸科,而分經義、詩賦以取士,其後遵行,未之有改。自仁宗命郡縣建學,而熙寧以來,其法浸備,學校之設遍天下,而海內文治彬彬矣。今以科目、學校之制,各著於篇。

初,禮部貢舉,設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禮部,春考試。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於尚書省。凡進士,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凡《九經》,帖書一百二十帖,對墨義六十條。凡《五經》,帖書八十帖,對墨義五十條。凡《三禮》,對墨義九十條。凡《三傳》,一百一十條,凡《開元禮》,凡《三史》,各對三百條。凡學究,《毛詩》對墨義五十條,《論語》十條,《爾雅》、《孝經》共十條,《周易》、《尚書》各二十五條。凡明法,對律令四十條,兼經並同《毛詩》之制。各間經引試,通六為合格,仍抽卷問律,本科則否。諸州判官試進士,錄事參軍試諸科,不通經義,則別選官考校,而判官監之。試紙,長官印署面給之。試中格者,第其甲乙,具所試經義,朱書通、否,監官、試官署名其下。進士文卷,諸科義卷、帖由,並隨解牒上之禮部。有篤廢疾者不得貢。貢不應法及校試不以實者,監官、試官停任。受賂,則論以枉法,長官奏裁。

凡命士應舉,謂之鎖廳試。所屬先以名聞,得旨而後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家狀並試卷之首,署年及舉數、場第、鄉貫,不得增損移易,以仲冬收納,月終而畢。將臨試期,知舉官先引問聯保,與狀僉同而定焉。凡就試,唯詞賦者許持《切韻》、《玉篇》,其挾書為奸,及口相受授者,發覺即黜之。凡諸州長吏舉送,必先稽其版藉,察其行為;鄉里所推,每十人相保,內有缺行,則連坐不得舉。故事,知舉官將赴貢院,台閣近臣得薦所知之負藝者,號曰「公薦」。太祖慮其因緣挾私,禁之。

自唐以來,所謂明經,不過帖書、墨義,觀其記誦而已,故賤其科,而「不通」者其罰特重。乾德元年,詔曰:「舊制,《九經》一舉不第而止,非所以啟迪仕進之路也;自今依諸科許再試。」是年,諸州所薦士數益多,乃約周顯德之制,定諸州貢舉條法及殿罰之式:進士「文理紕繆」者殿五舉,諸科初場十「不」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不」殿三舉,第一至第三場九「不」並殿一舉。殿舉之數,朱書於試卷,送中書門下。三年,陶穀子邴擢上第,帝曰:「谷不能訓子,安得登第?」乃詔:「食祿之家,有登第者,禮部具姓名以聞,令覆試之。」自是,別命儒臣於中書覆試,合格乃賜第。時川蜀、荊湖內附,試數道所貢士,縣次往還續食。開寶三年,詔禮部閱貢士及十五舉嘗終場者,得一百六人,賜本科出身。特奏名恩例,蓋自此始。

五年,禮部奏合格進士、諸科凡二十八人,上親召對講武殿,而未及引試也。明年,翰林學士李昉知貢舉,取宋准以下十一人,而進士武濟川、《三傳》劉睿材質最陋,對問失次,上黜之。濟川,昉鄉人也。會有訴昉用情取捨,帝乃籍終場下第人姓名,得三百六十人,皆召見,擇其一百九十五人,並准以下,乃禦殿給紙筆,別試詩賦。命殿中侍御史李瑩等為考官,得進士二十六人,《五經》四人,《開元禮》七人,《三禮》三十八人,《三傳》二十六人,《三史》三人,學究十八人,明法五人,皆賜及第,又賜錢二十萬以張宴會。昉等尋皆坐責。殿試遂為常制。帝嘗語近臣曰:「昔者,科名多為勢家所取,朕親臨試,盡革其弊矣。」八年,親試進士王式等,乃定王嗣宗第一,王式第四。自是禦試與省試名次,始有升降之別。時江南未平,進士林松、雷說試不中格,以其間道來歸,亦賜《三傳》出身。

太宗即位,思振淹滯,謂侍臣曰:「朕欲博求俊彥於科場中,非敢望拔十得五,止得一二,亦可為致治之具矣。」太平興國二年,禦殿覆試,內出賦題,賦韻平側相間,依次而用。命李昉、扈蒙第其優劣為三等,得呂蒙正以下一百九人。越二日,覆試諸科,得二百人。並賜及第。又閱貢藉,得十舉以上至十五舉進士、諸科一百八十餘人,並賜出身;《九經》七人不中格,亦憐其老,特賜同《三傳》出身。凡五百餘人,皆賜袍笏,錫宴開寶寺,帝自為詩二章賜之。甲、乙第進士及《九經》,皆授將作監丞、大理評事,通判諸州,其餘亦優等授官。三年九月,廷試舉人。故事,惟春放榜,至是秋試,非常例也。是冬,諸州舉人並集,會將親征北漢,罷之。自是,間一年或二年乃貢舉。

五年,覆試進士。有顏明遠、劉昌言、張觀、樂史四人,以見任官舉進士,特授近藩掌書記。有趙昌國者,求應百篇舉,謂一日作詩百篇。帝出雜題二十,令各賦五篇,篇八句。日旰,僅成數十首,率無可觀。帝以是科久廢,特賜及第,以勸來者。

八年,進士、諸科始試律義十道,進士免帖經。明年,惟諸科試律,進士複帖經。進士始分三甲。自是錫宴就瓊林苑。上因謂近臣曰:「朕親選多士,殆忘饑渴,召見臨問,觀其才技而用之,庶使田野無遺逸,而朝廷多君子爾。」雍熙二年,廷試初唱名及第,第一等為節度推官。是年及端拱初,禮部試已,帝慮有遺才,取不中格者再試之,於是由再試得官者數百人。凡廷試,帝親閱卷累日,宰相屢請宜歸有司,始詔歲命官知舉。

舊制,既鎖院,給左藏錢十萬資費用。端拱元年,詔改支尚書祠部,仍倍其數,罷禦廚、儀鸞司供帳。知貢舉宋白等定貢院故事:先期三日,進士具都榜引試,借禦史台驅使官一人監門,都堂簾外置案,設銀香爐,唱名給印試紙。及試中格,錄進士之文奏禦,諸科惟籍名而上;俟制下,先書姓名散報之,翌日,放傍唱名。既謝恩,詣國學謁先聖先師,進士過堂閤下告名。聞喜宴分為兩日,宴進士,請丞郎、大兩省;宴諸科,請省郎、小兩省。綴行期集,列敘名氏、鄉貫、三代之類書之,謂之小錄。醵錢為遊宴之資,謂之酺。皆團司主之。制下,而中書省同貢院關黃覆奏之,俟正敕下,關報南曹、都省、禦史台,然後貢院寫春關散給。籍而入選謂之春關。

登科之人,例納朱膠綾紙之直,赴吏部南曹試判三道,謂之關試。

淳化三年,諸道貢士凡萬七千餘人。先是,有擊登聞鼓訴校試不公者。蘇易簡知貢舉,受詔即赴貢院,仍糊名考校,遂為例。既廷試,帝諭多士曰:「爾等各負志業,效官之外,更勵精文采,無墜前功也。」詔刻《禮記·儒行篇》賜之。每科進士第一人,天子寵之以詩,後嘗作箴賜陳堯叟,至是,並賜焉。先是,嘗並學究、《尚書》、《周易》為一科,始更定本經日試義十道,《尚書》、《周易》各義五道,仍雜問疏義六道,經注四道。明法舊試六場,更定試七場:第一、第二場試律,第三場試令,第四、第五場試小經,第六場試令,第七場試律,仍於試律日雜問疏義六、經注四。凡《三禮》、《三傳》、《通禮》每十道義分經注六道、疏義四道,以六通為合格。

自淳化末,停貢舉五年。真宗即位,復試,而高句麗始貢一人。先是,國子監、開封府所貢士,與舉送官為姻戚,則兩司更互考試,始命遣官別試。

咸平三年,親試陳堯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餘人,有晉天福中嘗預貢者。凡士貢於鄉而屢絀於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積前後舉數,參其年而差等之,遇親策士則別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故曰特奏名。又賜河北進士、諸科三百五十人及第、同出身。既下第,願試武藝及量才錄用者,又五百餘人,悉賜裝錢慰遣之,命禮部敘為一舉。較藝之詳,推恩之廣,近代所未有也。

舊制,及第即命以官。上初複廷試,賜出身者亦免選,於是策名之士尤眾,雖藝不及格,悉賜同出身。乃詔有司,凡賜同出身者並令守選,循用常調,以示甄別。又定令:凡試卷,封印院糊名送知舉官考定高下,複令封之送覆考所,考畢然後參校得失,不合格者,須至覆場方落。諭館閣、台省官,有請屬舉人者密以聞,隱匿不告者論罪。仍詔諸王、公主、近臣,毋得以下第親族賓客求賜科名。

景德四年,命有司詳定《考校進士程式》,送禮部貢院,頒之諸州。士不還鄉里而竊戶他州以應選者,嚴其法。每秋賦,自縣令佐察行義保任之,上於州;州長貳複審察得實,然後上本道使者類試。已保任而有缺行,則州縣皆坐罪;若省試而文理紕繆,坐元考官。諸州解試額多而中者少,則不必足額。

尋又定《親試進士條制》。凡策士,即殿兩廡張帟,列幾席,標姓名其上。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闕外,翌旦拜闕下,仍入就席。試卷,內臣收之,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別以字型大小第之;付封彌官謄寫校勘,用禦書院印,付考官定等畢,複封彌送覆考官再定等。編排官閱其同異,未同者再考之;如複不同,即以相附近者為定。始取鄉貫狀字型大小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並試卷以聞。其考第之制凡五等:學識優長、詞理精絕為第一;才思該通、文理周率為第二;文理俱通為第三;文理中平為第四;文理疏淺為第五。然後臨軒唱第,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余如貢院舊制。

大中祥符五年,詔士曾預南省試者,犯公罪聽贖罰。令禮部取前後詔令經久可行者,編為條制。諸科三場內有十「不」、進士詞理紕繆者各一人以上,監試、考試官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得代日殿一選,京朝官降監場務,嘗監當則與遠地;有三人,則監試、考試官亦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沖替,京朝官遠地監當;有五人,則監試以下皆停見任;舉送守倅,諸科五十人以上有一人十「不」,即罰銅與免殿選監當,進士詞理紕繆亦如之。後又詔:「試鎖廳者,州長吏先校試合格,始聽取解;至禮部不及格,停其官,而考試及舉送者,皆重置罪。」八年,始置謄錄院,令封印官封試卷付之,集書吏錄本,監以內侍二人。詔:「進士第一人,令金吾司給七人導從,聽引兩節。著為令。」

天聖初,宋興六十有二載,天下乂安。時取才唯進士、諸科為最廣,名卿钜公,皆繇此選,而仁宗亦向用之,登上第者不數年,輒赫然顯貴矣。其貢禮部而數詘者,得特奏名,或因循不學,乃詔曰:「學猶殖也,不學將落,遜志務時敏,厥修乃來。朕慮天下之士或有遺也,既已臨軒較得失,而憂其屢不中科,則衰邁而無所成,退不能返其裏閭,而進不得預於祿仕。故常數之外,特為之甄采。而狃於寬恩,遂隳素業,苟簡成風,甚可恥也。自今宜篤進厥學,無習僥倖焉。」時晏殊言:「唐明經並試策問,參其所習,以取材識短長。今諸科專記誦,非取士之意,請終場試策一篇。」詔近臣議之,咸謂諸科非所習,議遂寢。舊制,鎖廳試落輒停官,至是始詔免罪。

景祐初,詔曰:「向學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狹,使孤寒棲遲,或老而不得進,朕甚憫之。其令南省就試進士、諸科,十取其二。凡年五十,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嘗經殿試,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及嘗預先朝禦試,雖試文不合格,毋輒黜,皆以名聞。」自此率以為常。士有親戚仕本州,或為發解官,及侍親遠宦,距本州二千里,令轉運司類試,以十率之,取三人。於是諸路始有別頭試。其年,詔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試,封彌、謄錄如禮部。

初,貢士踵唐制,猶用公卷,然多假他人文字,或傭人書之。景德中,嘗限舉人于試紙前親書家狀,如公卷及後所試書體不同,並駁放;其假手文字,辨之得實,即斥去,永不得赴舉。賈昌朝言:「自唐以來,禮部采名譽,觀素學,故預投公卷;今有封彌、謄錄法,一切考諸試篇,則公卷可罷。」自是不復有公卷。

寶元中,李淑侍經筵,上訪以進士詩、賦、策、論先後,俾以故事對。淑對曰:「唐調露二年,劉思立為考功員外郎,以進士試策滅裂,請帖經以觀其學,試雜文以觀其才。自此沿以為常。至永隆二年,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試策。天寶十一年,進士試一經,能通者試文賦,又通而後試策,五條皆通,中第。建中二年,趙贊請試以時務策五篇,箴、論、表、贊各一篇,以代詩、賦。大和三年,試帖經,略問大義,取精通者,次試論、議各一篇。八年,禮部試以帖經口義,次試策五篇,問經義者三,問時務者二。厥後變易,遂以詩賦為第一場,論第二場,策第三場,帖經第四場。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琢為貴,得取士之實矣。然考官以所試分考,不能通加評校,而每場輒退落,士之中否,殆系於幸不幸。願約舊制,先策,次論,次賦及詩,次帖經、墨義,而敕有司並試四場,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為去留。」詔有司議,稍施行焉。

既而知制誥富弼言曰:「國家沿隋、唐設進士科,自咸平、景德以來,為法尤密,而得人之道,或有未至。且歷代取士,悉委有司,未聞天子親試也。至唐武后始有殿試,何足取哉?使禮部次高下以奏,而引諸殿廷,唱名賜第,則與殿試無以異矣。」遂詔罷殿試。而議者多言其輕上恩,隳故事,複如舊。

時范仲淹參知政事,意欲復古勸學,數言興學校,本行實。詔近臣議,於是宋祁等奏:「教不本於學校,士不察於鄉里,則不能核名實。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于記誦,則不足盡人材。參考眾說,擇其便於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學校,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飭矣。」乃詔州縣立學,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試,舊嘗充試者百日而止。試於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虧行、冒名等禁。三場:先策,次論,次詩賦,通考為去取,而罷帖經、墨義,士通經術願對大義者,試十道。仲淹既去,而執政意皆異。是冬,詔罷入學日限。言初令不便者甚眾,以為詩賦聲病易考,而策論汗漫難知;祖宗以來,莫之有改,且得人嘗多矣。天子下其議,有司請如舊法。乃詔曰:「科舉舊條,皆先朝所定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令悉罷。」

會張方平知貢舉,言:「文章之變與政通。今設科選才,專取辭藝,士惟道義積于中,英華髮於外,然則以文取士,所以叩諸外而質其中之蘊也。言而不度,則何觀焉。邇來文格日失其舊,各出新意,相勝為奇。朝廷惡其然,屢下詔書戒飭,而學者樂於放逸,罕能自還。今賦或八百字,論或千餘字,策或置所問而妄肆胸臆,漫陳他事,驅扇浮薄,重虧雅俗,豈取賢斂才備治具之意邪?其踵習新體,澶漫不合程式,悉已考落,請申前詔,揭而示之。」

初,禮部奏名,以四百名為限,又諸科雜問大義,僥倖之人,悉以為不便。知制誥王珪奏曰:「唐自貞觀訖開元,文章最盛,較藝者歲千餘人,而所收無幾。鹹亨、上元增其數,亦不及百人。國初取士,大抵唐制,逮興國中,貢舉之路浸廣,無有定數。比年官吏猥眾,故近詔限四百人,以懲其弊。且進士、明經先經義而後試策,三試皆通為中第,大略與進士等,而諸科既不問經義,又無策試,止以誦數精粗為中否,則其專固不達于理,安足以長民冶事哉?前詔諸科終場問本經大義十道,《九經》、《五經》科止問義而不責記誦,皆以著於令。言者以為難於遽更,而圖安於弊也。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毋輕易焉。」

嘉祐二年,親試舉人,凡與殿試者始免黜落。時進士益相習為奇僻,鉤章棘句,浸失渾淳。歐陽脩知貢舉,尤以為患,痛裁抑之,仍嚴禁挾書者。既而試榜出,時所推譽,皆不在選。澆薄之士,候脩晨朝,群聚詆斥之,街司邏卒不能止,至為祭文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於法,然自是文體亦少變。待試京師者恒六七千人,一不幸有故不應詔,往往沉淪十數年,以此毀行幹進者,不可勝數。

王洙侍邇英閣講《周禮》,至「三年大比,大考州裏,以贊鄉大夫廢興。」上曰:「古者選士如此,今率四五歲一下詔,故士有抑而不得進者,孰若裁其數而屢舉也。」下有司議,鹹請:「易以間歲之法,則無滯才之歎。薦舉數既減半,主司易以詳較,得士必精。且人少則有司易於檢察,偽濫自不能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進。」於是下詔:「間歲貢舉,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增設明經,試法:凡明兩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五經通五為合格,兼以《論語》、《孝經》,策時務三條,出身與進士等。而罷說書舉。」

時以科舉既數,而高第之人驟顯,欲稍裁抑。遂詔曰:「朕惟國之取士,與士之待舉,不可曠而冗也。故立間歲之期,以勵其勤;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著為定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嘗不次而用。若循舊比,終至濫官,甚無謂也。自今制科入第三等,與進士第一,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代還,升通判;再任滿,試館職。制科入第四等,與進士第二、第三,除兩使幕職官;代還,改次等京官。制科入第五等,與進士第四、第五,除試銜知縣;代還,遷兩使職官。鎖廳人視此。若夫高才異行,施於有政而功狀較然者,當以異恩擢焉。」仁宗之朝十有三舉,進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第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後不至於公卿者,五人而已。英宗即位,議者以間歲貢士法不便。乃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取未行間歲之前四之三為率,明經、諸科毋過進士之數。

神宗篤意經學,深憫貢舉之弊,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選,遂議更法。王安石謂:「古之取士俱本於學,請興建學校以復古。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明經人數增進士額。」乃詔曰:「化民成俗,必自庠序;進賢興能,抑由貢舉。而四方執經藝者專於誦數,趨鄉舉者狃于文辭,與古所謂'三物賓興,九年大成',亦已盭矣。今下郡國招徠雋賢,其教育之方,課試之格,令兩制、兩省、待制以上、禦史、三司、三館雜議以聞。」議者多謂變法便。直史館蘇軾曰:

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責實。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責實之政,則胥吏、皂隸,未嘗無人,雖用今之法,臣以為有餘;使無知人之明,無責實之政,則公卿、侍從,常患無人,況學校貢舉乎?雖復古之制,臣以為不足矣。

時有可否,物有興廢,使三代聖人複生於今,其選舉亦必有道,何必由學乎?且慶曆間嘗立學矣,天下以為太平可待,至於今惟空名僅存。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年大成之業,則將變今之禮,易今之俗。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財以養遊士,置學立師;以又時簡不帥教者,屏之遠方,徒為紛紛,其與慶曆之際何異?至於貢舉,或曰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故事,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變經生帖、墨而考大義,此數者皆非也。

夫欲興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以表俗,若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下相率而為偽也。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上以廉取人,則弊車、羸馬、惡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無所不至。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政事言之,則詩賦、論策均為無用。然自祖宗以來莫之廢者,以為設法取士,不過如此也。近世文章華麗,無如楊億。使億尚在,則忠清鯁亮之士也。通經學古,無如孫複、石介。使複、介尚在,則迂闊誕謾之士也。矧自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何負於天下,而必欲廢之?

帝讀軾疏曰:「吾固疑此,得軾議,釋然矣。」他日問王安石,對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異論紛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別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科法敗壞人材,致不如古。」

既而中書門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於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才皆足以有為於世。今欲追復古制,則患於無漸。宜先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專意經術,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以復古矣。」於是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士各占治《易》、《詩》、《書》、《周禮》、《禮記》一經,兼《論語》、《孟子》。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後改《論語》、《孟子》義各三道。

次論一首,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取諸科解名十之三,增進士額,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舍諸科而為進士者,乃得所增之額以試。皆別為一號考取,蓋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常慕向改業也。

又立新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桉,所以待諸科之不能業進士者。未幾,選人、任子,亦試律令始出官。又詔進士自第三人以下試法。或言:「高科任簽判及職官,于習法豈所宜緩。昔試刑法者,世皆指為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不試,則人不以為榮。」乃詔悉試。帝嘗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吳充曰:「漢陳寵以法律授徒,常數百人。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縉紳,多恥此學。舊明法科徒誦其文,罕通其意,近補官必聚而試之,有以見恤刑之意。」

熙寧三年,親試進士,始專以策,定著限以千字。舊特奏名人試論一道,至是亦制策焉。帝謂執政曰:「對策亦何足以實盡人材,然愈於以詩賦取人爾。」舊制,進士入謝,進謝恩銀百兩,至是罷之。仍賜錢三千,為期集費。諸州舉送、發解、考試、監試官,凡親戚若門客毋試於其州,類其名上之轉運司,與鎖廳者同試,率七人特立一額。後複令存諸科舊額十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元祐初,知貢舉蘇軾、孔文仲言:「每一試,進士、諸科及特奏名約八九百人。舊制,禮部已奏名,至禦試而黜者甚多。嘉祐始盡賜出身,近雜犯亦免黜落,皆非祖宗本意。進士升甲,本為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時聖斷。今禮部十人以上,別試、國子、開封解試、武舉第一人,經明行修進士及該特奏而預正奏者,定著於令,遞升一甲。則是法在有司,恩不歸於人主,甚無謂也。今特奏者約已及四百五十人,又許例外遞減一舉,則當複增數百人。此曹垂老無他望,布在州縣,惟務黷貨以為歸計。前後恩科命官,幾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奮厲,有聞于時?而殘民敗官者,不可勝數。以此知其無益有損。議者不過謂宜廣恩澤,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無窮之吏,戶部以有限之財祿無用之人,而所至州縣,舉罹其害。乃即位之初,有此過舉,謂之恩澤,非臣所識也。願斷自聖意,止用前命,仍詔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誠有學問,即許出官。其餘皆補文學、長史之類,不理選限,免使積弊增重不已。」遂詔定特奏名考取數,進士入四等以上、諸科入三等以上,通在試者計之,毋得取過全額之半,是後著為令。

時方改更先朝之政,禮部請置《春秋》博士,專為一經。尚書省請複詩賦,與經義兼行,解經通用先儒傳注及己說。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敘名在及第進士之上。舊明法最為下科,然必責之兼經,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欲加試《論語》大義,仍裁半額,注官依科目次序。」詔近臣集議。左僕射司馬光曰:「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就文學言之,經術又當先於詞采。神宗專用經義、論策取士,此乃複先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私學,今天下學官講解。至於律令,皆當官所須,使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習為刻薄,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風俗也。」

四年,乃立經義、詩賦兩科,罷試律義。凡詩賦進士,于《易》、《詩》、《書》、《周禮》、《禮記》、《春秋左傳》內聽習一經。初試本經義二道,《語》、《孟》義各一道,次試賦及律詩各一首,次論一首,末試子、史、時務策二道。凡專經進士,須習兩經,以《詩》、《禮記》、《周禮》、《左氏春秋》為大經,《書》、《易》、《公羊》、《谷梁》、《儀禮》為中經,《左氏春秋》得兼《公羊》、《谷梁》、《書》,《周禮》得兼《儀禮》或《易》,《禮記》、《詩》並兼《書》,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占兩中經。初試本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次試本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次論策,如詩賦科。並以四場通定高下,而取解額中分之,各占其半。專經者用經義定取捨,兼詩賦者以詩賦為去留,其名次高下,則於策論參之。自複詩賦,上多向習,而專經者十無二三,諸路奏以分額各取非均,其後遂通定去留,經義毋過通額三分之一。

光又請:「立經明行修科,歲委升朝文臣各舉所知,以勉勵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專取文學之意。若所舉人違犯名教及贓私罪,必坐舉主,毋有所赦,則自不敢妄舉。而士之居鄉、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謹,惟懼玷缺外聞。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待學官日訓月察,立賞告訐,而士行自美矣。」遂立科,許各舉一人。凡試進士者,及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後分路別立額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無其人則否。預薦者不試於州郡,惟試禮部。不中,許用特奏名格赴廷試,後以為常。既而詔須特命舉乃舉,毋概以科場年上其名。

六年,詔複通禮科。初,開寶中,改鄉貢《開元禮》為《通禮》,熙寧嘗罷,至是始複。凡禮部試,添知舉官為四員,罷差參詳官,而置點檢官二十人,分屬四知舉,使協力通考;諸州點檢官專校雜犯,亦預考試。

八年,中書請禦試複用祖宗法,試詩賦、論、策三題。且言:「士子多已改習詩賦,太學生員總二千一百餘人,而不兼詩賦者才八十二人。」於是詔:「來年禦試,習詩賦人復試三題,專經人且令試策。」自後概試三題。帝既親政,群臣多言元祐所更學校、科舉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佑之功,不許改。紹聖初,議者益多,乃詔進士罷詩賦,專習經義,廷對仍試策。初,神宗念字學廢缺,詔儒臣探討,而王安石乃進其說,學者習焉。元祐禁勿用。至是,除其禁。四年,詔禮部,凡內外試題悉集以為籍,遇試,頒付考官,以防複出。罷《春秋》科,凡試,優取二《禮》,兩經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既而複立《春秋》博士,崇甯又罷之。

徽宗設辟雍于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學校。崇寧三年,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自此,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五年,詔:「大比歲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其亟以此意使遠士即聞之。」時州縣悉行三舍法,得免試入學者,多當官子弟,而在學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其貧且老者甚病之,故詔及此,而未遽廢科舉也。大觀四年五月,星變,凡事多所更定。侍御史毛注言:「養士既有額,而科舉又罷,則不隸學籍者,遂致失職。天之視聽以民,士,其民之秀者,今失職如此,疑天亦譴怒。願以解額之歸升貢者一二分,不絕科舉,亦應天之一也。」遂詔更行科舉一次。臣僚言:「場屋之文,專尚偶麗,題雖無兩意,必欲厘而為二,以就對偶;其超詣理趣者,反指以為澹泊。請擇考官而戒飭之,取其有理致而黜其強為對偶者,庶幾稍救文弊。」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遇科舉仍自發解。六年,禮部試進士萬五千人,詔特增百人額,正奏名賜第者八百餘人,因上書獻頌直令赴試者殆百人。有儲宏等隸大閹梁師成為使臣或小史,皆賜之第。梁師成者,于大觀三年嘗中甲科。自設科以來,南宮試者,無逾此年之盛。然雜流閹宦,俱玷選舉,而祖宗之良法蕩然矣。凡士不繇科舉若三舍而賜進士第及出身者,其所從得不一。凡遺逸、文學,吏能言事或奏對稱旨,或試法而經律入優,或材武、或童子而皆能文,或邊臣之子以功來奏,其得之雖有當否,大較猶可取也。崇甯、大觀之後,達官貴胄既多得賜,以上書獻頌而得者,又不勝紀矣。

志第一百九選舉二(科目下舉遺逸附)

高宗建炎初,駐蹕揚州,時方用武,念士人不能至行在,下詔:「諸道提刑司選官即轉運置司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國子監、開封府人就試于留守司,命禦史一人董之。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二年,定詩賦、經義取士,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習經義者本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第二場並論一道;第三場並策三道。殿試策如之。自紹聖後,舉人不習詩賦,至是始複,遂除《政和令》命官私相傳習詩賦之禁。又詔:「下第進士,年四十以上六舉經禦試、八舉經省試,五十以上四舉經禦試、五舉經省試者,河北、河東、陝西特各減一舉;元符以前到省,兩舉者不限年,一舉年五十五已上者;諸道轉運司、開封府悉以名聞,許直赴廷試。」

是秋,四方士集行在,帝親策于集英殿,第為五等,賜正奏名李易以下四百五十一人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學究出身、同出身。第一人為左宣教郎,第二、第三人左宣義郎,第四、第五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名以下並左文林郎,第二甲並左從事郎,第三甲以下並左迪功郎。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賜進士及第,第二、第三人賜同進士出身,余賜同學究出身。登仕郎、京府助教、上下州文學、諸州助教入五等者,亦與調官。川、陝、河北、京東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以龍飛特恩,即家賜第。故事,廷試上十名,內侍先以卷奏定高下。帝曰:「取士當務至公,豈容以己意升降,自今勿先進卷。」

三年,詔:「過省進士赴禦試不及者,令漕臣據元舉送狀申省,給敕賜同進士出身。其計舉者,賜下州文學,並釋褐焉。」左司諫唐煇言:「舊制,省試用六曹尚書、翰林學士知貢舉,侍郎、給事中同知貢舉,卿監、郎官參詳,館職、學官點檢,禦史監視,故能至公厭人心。今諸道類試,專委憲臣,奸弊滋生,才否貿亂,士論囂然,甚不稱更制設科之意,請並還禮部。」遂罷諸道類試。四年,複川、陝試如故。

紹興元年,當祀明堂,複詔諸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文學之人總其事,使精選考官。於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陝舉人,即置司州試之。會侯延慶言:「兵興,太學既罷,諸生解散,行在職事及厘務官隨行有服親及門客,往往鄉貢隔絕,請立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為名。」令轉運司附試。又詔:「京畿、京東西、河北、陝西、淮南士人轉徙東南者,令於寓戶州軍附試,別號取放。」

時諸道貢籍多毀於兵,乃詔轉運司令舉人具元符以後得解、升貢、戶貫、三代、治經,置籍於禮部,以稽考焉。應該恩免解舉人,值兵毀失公據者,召京官二員委保,所在州軍給據,仍申部注籍。侍御史曾統請取士止用詞賦,未須兼經,高宗亦以古今治亂多載于史,經義登科者類不通史,將從其議。左僕射呂頤浩曰:「經義、詞賦均以言取人,宜如舊。」遂止。

二年,廷試,手詔諭考官,當崇直言,抑諛佞。得張九成以下二百五十九人,淩景夏第二。呂頤浩言景夏詞勝九成,請更寘第一。帝曰:「士人初進,便須別其忠佞,九成所對,無所畏避,宜擢首選。」九成以類試、廷策俱第一,命特進一官。時進士卷有犯禦名者,帝曰:「豈以朕名妨人進取邪?」令寘本等。又命應及第人各進一秩。舊制,潛藩州郡舉人,必曾請舉兩到省已上乃得試。帝嘗封蜀國公,是年,蜀州舉人以帝登極恩,徑赴類省試,自是為例。

五年,初試進士于南省,戒飭有司:「商搉去取,毋以絺繪章句為工,當以淵源學問為尚。事關教化、有益治體者,毋以切直為嫌。言無根柢、肆為蔓衍者,不在採錄。」「舉人程文,許通用古今諸儒之說,及出己意,文理優長為合格。」三月,禦試奏名,汪應辰第一。初,考官以有官人黃中第一,帝訪諸沈應求,應求以沈遘與馮京故事對,乃更擢應辰為魁,遂為定制。

舊制。禦試初考既分等第,印封送覆考定之,詳定所或從初,或從覆,不許別自立等。嘉祐中廢。至是,知制誥孫近奏:「若遵舊制,則高下升黜,盡出詳定官,初、覆考為虛設。請自今初、覆考皆未當,始許奏稟別置等第。」諫議大夫趙霈請用《崇寧令》,凡隔二等、累及五人許行奏稟,從之。是年,川、陝進士止試宣撫司,特奏名則置院差官,試時務策一道,禮部具取放分數、推恩等第頒示之。

舊法,隨侍見任守倅等官,在本貫二千裏外,曰滿裏子弟。試官內外有服親及婚姻家,曰「避親」。館于見任門下,曰「門客」。是三等許牒試,否則不預。間有背本宗而竄他譜,飛賕而移試他道者,議者病之。六年,詔牒試應避者,令本司長官、州守倅、縣令委保,詭冒者連坐。

七年,命行在職事、厘務官並宗子應舉、取應及有官人,並於行在赴國子監試,始命各差詞賦、經義考官。八年,以平江府四經巡幸,其得解舉人援臨安、建康駐蹕例,各免文解一次。時聞徽宗崩,未及大祥,禮部言:故事,因諒闇罷殿試,則省試第一人為榜首,補兩使職官。帝特命為左承事郎,自此率以為常。九年,以陝西舉人久蹈北境,理宜優異,非四川比,令禮部別號取放。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是歲,以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艱於辦給,又患初仕待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俱為不便,增展一年,則合舊制。十年,遂詔諸州依條發解,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禦試,後皆准此。

十三年,國子司業高閌言:「取士當先經術。請參合三場,以本經、《語》、《孟》義各一道為首,詩賦各一首次之,子史論一道、時務策一道又次之,庶幾如古試法。又《春秋》義當于正經出題。」並從之。初立同文館試,凡居行在去本貫及千里已上者,許附試於國子監。十五年,凡特奏名賜同學究出身者,舊京府助教今改將仕郎。是歲,始定依汴京舊制,正奏及特恩分兩日唱名。十七年,申禁程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者。

十八年,以浙漕舉人有勢家行賂、假手濫名者,諭有司立賞格,聽人捕告。十九年,詔:「自今鄉貢,前一歲,州軍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核實引保,赴鄉飲酒,然後送試院。及期投狀射保者勿受。」自神宗朝程顥、程頤以道學倡于洛,四方師之,中興盛于東南,科舉之文稍用頤說。諫官陳公輔上疏詆頤學,乞加禁絕;秦檜入相,甚至指頤為「專門」,侍御史汪勃請戒飭攸司,凡專門曲說,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請選汰用程說者:並從之。二十一年,禦試得正奏名四百人,特奏名五百三十一人。中興以來,得人始盛。

二十二年,以士習《周禮》、《禮記》,較他經十無一二,恐其學浸廢,遂命州郡招延明於《二禮》者,俾立講說以表學校,及令考官優加誘進。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試舉人,有趁數州取解者。二十四年,始定試期並用中秋日,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初,秦檜專國,其子熺廷試第一,檜陽引降第二名。是歲,檜孫塤舉進士,省試、廷對皆首選,姻党曹冠等皆居高甲,後降塤第三。二十五年,檜死,帝懲其弊,遂命貢院遵故事,凡合格舉人有有權要親族,並令覆試。仍奪塤出身,改冠等七人階官並帶「右」字,餘悉駁放。程、王之學,數年以來,宰相執論不一,趙鼎主程頤,秦檜主王安石。至是,詔自今毋拘一家之說,務求至當之論。道學之禁稍解矣。

自經、賦分科,聲律日盛,帝嘗曰:「向為士不讀史,遂用詩賦。今則不讀經,不出數年,經學廢矣。」二十七年,詔複行兼經,如十三年之制。內第一場大小經義各減一道,如治《二禮》文義優長,許侵用諸經分數。時號為四科。

舊蜀士赴廷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帝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例置下列,至是,遂諭都省寬展試期以待之。及唱名,閻安中第二,梁介第三,皆蜀士也,帝大悅。二十九年,孫道夫在經筵,極論四川類試請托之弊,請盡令赴禮部。帝曰:「後舉但當遣禦史監之。」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監,祭酒楊椿曰:「蜀去行在萬里,可使士子涉三峽、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遂詔監司,守亻卒賓客力可行者赴省,餘不在遣中。是歲,四川類省試始從朝廷差官。

初,類試第一人恩數優厚,視殿試第三人,賜進士及第;後以何耕對策忤秦檜,乃改禮部類試蜀士第一等人,並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禦試者。惟遇不親策,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焉。是年詔:「四川等處進士,路遠歸鄉試不及者,特就運司附試一次,仍別行考校,取旨立額。」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金安節言:「熙甯、元豐以來,經義詩賦,廢興離合,隨時更革,初無定制。近合科以來,通經者苦賦體雕刻,習賦者病經旨淵微,心有弗精,智難兼濟。又其甚者,論既並場,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士守傳注,史學盡廢,此後進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請複立兩科,永為成憲。」從之。於是士始有定向,而得專所習矣。既而建議者以為兩科既分,解額未定,宜以國學及諸州解額三分為率,二取經義,一取詩賦。若省試,則以累舉過省中數立為定額而分之。詔下其議,然竟不果行。

孝宗初,詔川、廣進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試兩浙轉運司。隆興元年,禦試第一人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第二第三人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第五人從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至第四甲並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乾道元年,詔四川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賜同學究出身,第二名至本等末補將仕郎,第二等至第四等賜下州文學,第五等諸州助教。二年,禦試,始推登極恩,第一名宣義郎,第二名與第一名恩例,第三名承事郎;第一甲賜進士及第並文林郎,第二甲賜進士及第並從事郎,第三、第四甲進士出身,第五甲同進士出身;特奏名第一名賜進士出身,第二、第三名賜同進士出身。

四年,裁定牒試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並罷,其行在職事官除監察禦史以上,餘並不許牒試。六年,詔諸道試官皆隔一郡選差,後又令曆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防私弊也。

帝欲令文士能射禦,武臣知詩書,命討論殿最之法。淳熙二年禦試,唱第後二日,禦殿,引按文士詹騤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藝。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進士具襴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給箭六,弓不限鬥力,射者莫不振厲自獻,多命中焉。天子甚悅。凡三箭中帖為上等,正奏第一人轉一官,與通判,餘循一資;二箭中為中等,減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黃甲,餘升名次而已。特奏名五等人射藝合格與文學,不中者亦賜帛。

四年,罷同文館試。又命省試簾外官同姓異姓親若門客,亦依簾內官避親法,牒送別院。五年,以階、成、西和、鳳州正奏名比附特奏名五路人例,特升一甲。六年,詔特奏名自今三名取一,寘第四等以前,餘併入第五等,其末等納敕者止許一次,潛藩及五路舊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後又許納敕三次,為定制焉。

十一年,進士廷試不許見燭,其納卷最後者降黜之。舊制,廷試至暮許賜燭,然殿深易暗,日昃已燭出矣。凡賜燭,正奏名降一甲,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第五等與攝助教。凡試藝於省闈及國子監、兩浙轉運司者,皆禁燭,其他郡國,率達旦乃出。十月,太常博士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獨取漢、唐混一之事,三國、六朝、五代為非盛世而恥談之,然其進取之得失,守禦之當否,籌策之疏密,區處兵民之方,形勢成敗之跡,俾加討究,有補國家。請諭春官: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考核之際,稍以論策為重,毋止以初場定去留。」從之。

十四年,禦試正奏名王容第一。時帝策士,不盡由有司,是舉容本第三,親擢為榜首。翰林學士洪邁言:「《貢舉令》:賦限三百六十字,論限五百字。今經義、論、策一道有至三千言,賦一篇幾六百言,寸晷之下,唯務貪多,累牘連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體格,以返渾淳。」

時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子、史、時務之年。其《私議》曰:「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致知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反為大成。今《樂經》亡而《禮經》闕,二戴之《禮》已非正經,而又廢其一。經之為教已不能備,而治經者類皆舍其所難而就其易,僅窺其一而不及其餘。若諸子之學同出於聖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不可闕者。而學者一旦豈能盡通?若合所當讀之書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詩》、《書》為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為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為一科,而酉年試之。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孟子》義一道。論則分諸子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諸史則《左傳》、《國語》、《史記》、《兩漢》為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時務則律曆、地理為一科,以次分年如經、子之法,試策各二道。又使治經者各守家法,答義者必通貫經文,條舉眾說而斷以己意,有司命題必依章句,如是則士無不通之經、史,而皆可用於世矣。」其議雖未上,而天下誦之。

光宗初,以省試春淺,天尚寒,遂展至二月朔蔔曰,殿試於四月上旬。紹熙元年,仍按射,不合格者罷賜帛。舊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同試。三年,始令分場,以革假人試藝者,於是四蜀皆然。

甯宗慶元二年,韓侂胄襲秦檜餘論,指道學為偽學,台臣附和之,上章論列。劉德秀在省闈,奏請毀除語錄。既而知貢舉吏部尚書葉翥上言:「士狃於偽學,專習語錄詭誕之說、《中庸》《大學》之書,以文其非。有葉適《進卷》、陳傅良《待遇集》,士人傳誦其文,每用輒效。請令太學及州軍學,各以月試合格前三名程文,上禦史台考察,太學以月,諸路以季。其有舊習不改,則坐學官、提學司之罪。」是舉,語涉道學者,皆不預選。四年,以經義多用套類,父子兄弟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務實學。遂命有司:六經出題,各於本經摘出兩段文意相類者,合為一題,以杜挾冊讎偽之計。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詞賦太甚,既暗削分數,又多置下陳。二曰假借《春秋》太過,諸處解榜,多寘首選。三曰國史、實錄等書禁民私藏,惟公卿子弟因父兄得以竊窺,冒禁傳寫,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發為策問,寒士無由盡知。命自今詩賦純正者寘之前例,《春秋》唯卓異者寘高等,餘當雜定,策題則必明白指問。四年,詔:「自今礙格、不礙格人試于漕司者,分院異題,永為定制。」

開禧元年,詔:「禮部考試,以三場俱優為上,二場優次之,一場優又次之,俱劣為下。毋以片言隻字取人。編排既定,從知舉審定高下,永為通考之法。」二年,以舉人奸弊滋多,命諸道漕司、州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類申禮部。候省試中,牒發禦史台,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禦藥院內侍照應,廷試字畫不同者,別榜駁放。

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別頭場,以待舉人之避親者。自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臨軒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為考官,亦不避。嘉定元年,始因議臣有請,命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充考校。十二年,命國子牒試,禁假託宗枝、遷就服屬,犯者必寘於罰。十五年,秘書郎何淡言:「有司出題,強裂句讀,專務斷章,離絕旨意,破碎經文。望令革去舊習,使士子考注疏而辨異同,明綱領而識體要。」從之。

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有司命題苟簡,或執偏見臆說,互相背馳,或發策用事訛舛,故士子眩惑,莫知適從,才者或反見遺。所取之士既不精,數年之後,複俾之主文,是非顛倒逾甚,時謂之繆種流傳。複容情任意,不學之流,往往中第。而舉人之弊凡五:曰傳義,曰換卷,曰易號,曰卷子出外,曰謄錄滅裂。迨寶慶二年,左諫議大夫朱端常奏防戢之策,謂:「試院監大門、中門官,乃一院襟喉切要,乞差有風力者。入試日,一切不許傳遞。門禁既嚴,則數弊自清。士人暮夜納卷,易於散失。宜令封彌官躬親封鐍卷匱,士人親書幕曆投匱中。俟舉人盡出院,然後啟封,分類抄上,即付謄錄所。明旦,申逐場名數于禦史台檢核。其撰號法,上一字許同,下二字各異,以杜訛易之弊。謄錄人選擇書手充,不許代名,具姓名字樣,申院覆寫檢實。傳義置窠之人,委臨安府嚴捕。其考官容情任意者,許台諫風聞彈奏,重寘典憲。及出官錢,立賞格,許告捉懷挾、傳題、傳稿、全身代名入試之人。」帝悉從之,且命精擇考官,毋仍舊習。舊制,凡即位一降科詔,及大比之歲,二月一日一降詔,許發解,然後禮部遍牒諸路及四川州軍。至是,以四川鎖院改用二月二十一日,與降詔日相逼,遂改用正月十五日奏裁降詔。

紹定元年,有言舉人程文雷同,或一字不差。其弊有二:一則考官受賂,或授暗記,或與全篇,一家分傳謄寫;一則老儒賣文場屋,一人傳十,十人傳百,考官不暇參稽。於是命禮部戒飭,前申號三日,監試會聚考官,將合取卷參驗互考,稍涉雷同,即與黜落。或仍前弊,以致覺察,則考官、監試一例黜退。初,省試奉敕差知貢舉一員,同知二員,內差台諫官一員;參詳官若干員,內差監察禦史一員。俾會聚考校,微寓彈壓糾察之意。韓侂胄用事,將鈐制士人,遂於三知舉外,別差同知一員,以諫官為之,專董試事,不復干預考校,參詳官亦不差察官。於是約束峻切,氣焰薰灼。嘉泰間,更名監試,其失愈甚,製造簿曆,嚴立程限。至是,復舊制,三知舉內差一台諫,十參詳內差一禦史,仍戒飭試官,精加考校,如日力不給,即展期限。

二年,臣僚言考官之弊:詞賦命題不明,致士子上請煩亂;經義不分房別考,致士子多悖經旨。遂飭考官明示詞賦題意,各房分經考校。凡廷試,唯蜀士到杭最遲,每展日以待。會有言:「蜀士嗜利,多引商貨押船,致留滯關津。」自是,定以四月上旬廷試,更不移展。三年,臣僚請:「學校、場屋,並禁斷章截句,破壞義理,及《春秋經》越年牽合。其程文,本古注、用先儒說者取之,穿鑿撰說者黜落。」

四年,臣僚甚言科場之弊,乞戒飭漕臣嚴選考官。地多經學,則博選通經者;地多賦學,則廣致能賦者。主文必兼經賦,乃可充其職。監試或倅貳不勝任,必別擇人。仍令有司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詳悉,不致失士。於是命遍諭國子監及諸郡,恪意推行約束,違戾者彈劾治罪。初,四川類試,其事雖隸制司,而監試、考官共十員,唯大院別院監試、主文各一員從朝命,余聽制司選差。自安丙差四員之外,權委成都帥守臨期從近取具。是歲,始仍舊朝命四員,余從制司分選。

時場屋士子日盛,卷軸如山。有司不能遍睹,迫於日限,去取不能皆當。蓋士人既以本名納卷,或別為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納二三卷。不禁挾書,又許見燭,閩、浙諸郡又間日引試,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於是經義可作二三道,詩賦可成五六篇。舉人文章不精,考官困于披閱。幸皆中選,乃以兄弟承之,或轉售同族,奸詐百端,真偽莫辨。乃命諸郡關防,於投卷之初,責鄉鄰核實,嚴治虛偽之罪、縱容之罰,其弊稍息。

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自紹熙分場各試,寒士憚之。緣避親人七人取一,其額太窄,鹹以為窘;而朝士之被差為大院考官者,恐多妨其親,亦不願差。寒士于鄉舉千百取一之中,得預秋薦,以數千里之遠,辛勤赴省;而省闈差官,乃當相避。遂有隱身匿名不認親戚以求免者,憤懣憂沮狼狽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視為仇。至是,言者謂:「除大院收試外,以漕舉及待補國子生到省者,與避親人同試于別院,亦將不下數百。人數既多,其額自寬,寒士可不怨其親戚,朝士可不憚於被差。」從之。既而以諸路轉運司牒試,多營求偽冒之弊,遂罷之。其實有妨嫌者收試,每百人終場取一人,于各路州軍解額窄者量與均添,庶士子各安鄉里,無複詐競。於是臨安、紹興、溫、台、福、婺、慶元、處、池、袁、潮、興化及四川諸州府,共增解額一百七十名。未幾,又命止許牒滿裏親子孫及門客,召見任官二員委保,與有官礙格人各處收試,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親子孫別項隔截收試,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凡涉詐冒,並坐牒官、保官。

初,唐、鄧二州嘗陷於金,金滅,複得其地,命仍舊類試於襄陽,但別號考校,以優新附士子。舊制,光州解額七名,渡江後為極邊,士子稀少,權赴試鄰州,淳熙間,本州自置科場,權放三名。至是,已五六十年,舉人十倍于前,遂命複還舊額。

端平元年,以牒試已罷,解額既增,命增額州郡措置關防,每人止納一卷,及開貢院添差考官。時有言:門客及隨侍親子孫五十人取一,臨安府學三年類申人漕試七十取一,又令別試院分項異處收試,已為煩碎;兼兩項士人習賦習《書》之外,習他經者差少,難於取放。遂命將兩項混同收試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學見行食職事生員二百二十四名,別項發號考校,不限經賦,取放一名。

侍御史李鳴複等條列建言,謂:「台諫充知舉、參詳,既留心考校,不能檢柅奸弊,欲乞仍舊差台諫為監試。懷挾之禁不嚴,皆為具文,欲乞懸賞募人告捉,精選強敏巡按官及八廂等人,謹切巡邏,有犯,則鐫黜官員。考校不精,多緣點檢官不時供卷,及開院日迫,試卷遝至,知舉倉卒不及,遂致遺才,欲乞試院隨房置歷程督,點檢官書所供卷數,逐日押曆考校。試卷不遵舊式,務從簡便,點檢、參詳穿聯為一,欲乞必如舊制,三場試卷分送三點檢、三參詳、三知舉,庶得詳審。試官互考經賦,未必精熟,欲乞前期約度試卷,經、賦凡若干,則各差試官若干,不至偏重。」並從之。

嘉熙元年,罷諸牒試,應郎官以上監司、守倅之門客及姑姨同宗之子弟,與遊士之不便於歸鄉就試者,並混同試于轉運司,各從所寓縣給據,徑赴司納卷,一如鄉舉之法。家狀各書本貫,不問其所從來,而定其名「寓試」,以四十名為額,就試如滿五十人,則臨時取旨增放。又罷諸路轉運司及諸州軍府所取待補國子生,自明年並許赴國子監混試。以士子數多,命於禮部及臨安轉運司兩試院外,紹興、安吉各置一院,從朝廷差官前詣,同日引試,分各路士人就試焉。同在京,不許見燭。是年,已失京西諸州軍,士多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制置司於江陵別立貢院,取德安府、荊門軍、歸峽複三州及隨、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別差官混試,用十二郡元額混取以優之。

牒試既罷,又複冒求國子,士大夫為子弟計者,輒牒外方他族,利為場屋相資,或公然受價以鬻。命遍諭百官司知雜司等:如已准朝廷辨驗,批書印紙,批下國子監收試,即報赴試人躬赴監。一姓結為一保,每保不過十人,責立罪罰,當官書押,遞相委保,各給告示,方許投納試卷。冒牒官降官罷任,或一時失於參照,誤牒他族,計自陳悔牒一次。冒牒中選之人,限主保官、舉人一月自首,舉人駁放,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者,仍照前條罪之。凡類試卷,封彌作弊不一。至是,命前期於兩浙轉運司、臨安府選見役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轄入院,十名專管詩賦,余分管諸經。各隨所管號,於引試之夕,分尋試卷,各置簿封彌,不許混亂;卻別差一吏將號置曆,發過謄錄所書寫。其簿、曆,封彌官收掌,不經吏手,不許謄錄人干預,以革其弊。

二年,省試下第及遊學人,並就臨安府給據,赴兩浙轉運司混試待補太學生。臣僚言:「國子牒試之弊,冒濫滋甚。在朝之士,有強認疏遠之親為近屬者,有各私親故換易而互牒者,有為權勢所軋、人情所牽應命而泛及者,有自揆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雋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藝素乏、執格法以求牒轉售同姓以謀利者。今後令牒官各從本職長官具朝典狀保明,先期取本官知委狀,仍立賞格,許人指實陳首。冒牒之官,按劾鐫秩;受牒之人,駁放殿舉;保官亦與連坐。專令禦史台覺察,都省勘會。類申門客、滿裏子孫仍前漕試,六十人取一,較之他處雖甚優,而取無定額,士有疑心,就試者少。宜令額寬而試者眾,塗一而取之精。」遂依前例放行寓試,以四十名為定額,仍前待補;其類申門客、滿裏子孫及附試並罷。

淳祐元年,臣僚言:「既複諸路漕試,合國子試、兩項科舉及免舉人,不下千數。宜複撥漕舉、胄舉同避親人並就別院引試,使大院無卷冗之患,小院無額窄之弊。」從之。時淮南諸州郡歲有兵禍,士子不得以時赴鄉試,且漕司分差試官,路梗不可徑達。三年,命淮東州郡附鎮江府秋試,淮西州郡附建康試,蘄黃光三州、安慶府附江州試。三試所各增差試官二員,別項考校,照各州元額取放。是歲,兩浙轉運司寓試終場滿五千人,特命增放二名,後雖多不增,如不及五千人,止依元額。別院之試,大率士子與試官實有親嫌者,紹定間,以漕試、胄試無親可避者亦許試,或謂時相徇於勢要子弟故也;端平初,撥歸大院,寒雋便之;淳祐元年,又複赴別院,是使不應避親之人抑而就此,使天下士子無故析而為二,殊失別試之初意。至是,依端平厘正之,複歸大院。

九年,以臣僚言:「士子又有免解偽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於是令自本貫保明給據,類其姓名先申禮部,各州揭以示眾,犯者許告捉,依鬻舉法治罪。十二年,廣南西路言:「所部二十五郡,科選於春官者僅一二,蓋山林質樸,不能與中土士子同工,請授兩淮、荊襄例別考。」朝廷從其請。自是,廣南分東、西兩路。

寶祐二年,監察禦史陳大方言:「士風日薄,文場多弊。乞將發解士人初請舉者,從所司給帖赴省,別給一曆,如命官印紙之法,批書發解之年及本名年貫、保官姓名,執赴禮部,又批赴省之年,長貳印署。赴監試者同。如將來免解、免省,到殿批書亦如之。如無曆則不收試。候出官日赴吏部繳納,換給印紙。應合免解、免省人,亦從先發解處照此給曆。如省、殿中選,將元曆發下禦史台考察,以憑注闕給告。士子得曆,可為據證;有司因曆,可加稽驗。日前偽冒之人,可不卻而自遁。」遂自明年始行之。

鄉貢、監補、省試皆有復試,然銓擇猶未精,其間濫名充貢者,不可欺同舉之人,冒選橋門者,不逃於本齋之職事。遂命今後本州審察,必責同舉之聯保,監學簾引,必責長諭之證實,並使結罪,方與放行。中書復試,凡涉再引,非系雜犯,並先劄報各處漕司,每遇詔舉,必加稽驗。凡復試,令宰執出題,不許都司干預,仍日輪台諫一員,簾外監試。四年,命在朝之臣,除宰執、侍從、台諫外,自卿監、郎官以下至厘務官,各具三代宗支圖三本,結立罪狀,申尚書省、禦史台及禮部,所屬各置簿籍,存留照應。遇屬子孫登科、發解、入學、奏補事故,並具申入鑿。後由外任登朝,亦於供職日後,具圖籍記如上法。遇胄試之年,照朝廷限員,於內牒能應舉人就試,以革胄牒冒濫之弊。

景定二年,胄子牒試員:宰執牒緦麻以上親增作四十人,侍從、台諫、給事中、舍人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七人,卿監、郎官、秘書省官、四總領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人,寺監丞簿、學官、二令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五人,六院、四轄、省部門、史館校勘、檢閱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人,臨安府通判牒大功以上親增作八人,余應牒親子孫者,一仍舊制。

度宗初,以雷同假手之弊,多由於州郡試院繼燭達旦,或至次日辰、巳猶未出院,其所以間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之人,適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舊制,連試三日。時諸州郡以鄉貢終場人眾而元額少,自鹹淳九年為始,視終場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以士子數多,增參詳官二員,點檢試卷官六員。又以臣僚條上科場之弊,以大院別院參詳官、點檢試卷官兼考雷同,又監試兼專一詳定雷同試卷,不預考校。遂罷簾外點檢雷同官,國子監解試雷同官亦罷。

先是,州郡鄉貢未有復試。會言者謂冒濫之弊,惟在鄉貢,遂命漕臣及帥守于解試揭曉之前,點差有出身倅貳或幕官專充復試。盡一日命題考校,解名多者,斟酌分日。但能行文不繆、說理優通、覺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與駁放。如將來省複不通,罪及元復試漕守之臣及考校官。十年,省試,命大院、別院監試官於坐圖未定之先,親監分佈坐次,嚴禁書鋪等人,不許縱容士子拋離座案,過越廊分,為傳義假手之地。時成都已歸附我朝,殿試擬五月五日,以蜀士至者絕少,展至末旬。又因復試特奏名至部猶少,展作六月七日。近臣以隆暑為請,複命立秋後擇日。七月八日,度宗崩,竟不畢試。嗣君即位,下禮部討論,援引皆未當,既不可謂之亮陰,又不可不赴廷對,乃仿召試館職之制而行之。

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于禮部貢院,特旨賜餐錢,唱第之三日赴焉。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朝謝後拜黃甲,其儀設褥於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複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所以侈寵靈,重年好,明長少也。

制舉無常科,所以待天下之才傑,天子每親策之。然宋之得才,多由進士,而以是科應詔者少。惟召試館職及後來博學宏詞,而得忠鯁文學之士。或起之山林,或取之朝著,召之州縣,多至大用焉。太祖始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經學優深可為師法、詳閑吏理達於教化凡三科,不限前資,見任職官,黃衣草澤,悉許應詔,對策三千言,詞理俱優則中選。乾德初,以郡縣亡應令者,慮有司舉賢之道或未至也,乃詔許士子詣闕自薦。四年,有司僅舉直言極諫一人,堪為師法一人,召陶穀等發策,帝親禦殿臨視之,給硯席坐於殿之西隅。及對策,詞理疏闊,不應所問,賜酒饌宴勞而遣之。

開寶八年,詔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異行或文武材幹、年二十至五十可任使者,具送闕下,如無人塞詔,亦以實聞。九年,諸道舉孝弟力田及有才武者凡七百四十人,詔翰林學士李昉等於禮部試其業,一無可采。而濮州以孝悌薦名者三百七十人,帝駭其多,召對講武殿,率不如詔。猶自陳素習武事,復試以騎射,輒顛隕失次。帝紿曰:「是宜隸兵籍。」皆號呼乞免,乃悉罷去。詔劾本部濫舉之罪。

咸平四年,詔學士、兩省禦史台五品、尚書省諸司四品以上,於內外京朝幕府州縣官、草澤中,各舉賢良方正一人,不得以見任轉運使及館閣職事人應詔。是年,策秘書丞查道等七人,皆入第四等。景德二年,增置博通墳典達於教化、才識兼茂明於體用、武足安邊、洞明韜略運籌決勝、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等科,詔中書門下試察其才,具名聞奏,將臨軒親策之。自是應令者浸廣,而得中高等亦少。

太宗以來,凡特旨召試者,于中書學士舍人院,或特遣官專試,所試詩、賦、論、頌、策、制誥,或三篇,或一篇,中格則授以館職。景德後,惟將命為知制誥者,乃試製誥三道。每道百五十字。

東封及祀汾陰時,獻文者多試業得官,蓋特恩也。時言者以為:「兩漢舉賢良,多因兵荒災變,所以詢訪闕政。今國家受瑞登封,無闕政也,安取此?」乃罷其科,惟吏部設宏詞、拔萃、平判等科如舊制。

仁宗初,詔曰:「朕開數路以詳延天下之士,而制舉獨久不設,意者吾豪傑或以故見遺也,其複置此科。」於是增其名,曰: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博通墳典明於教化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詳明吏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韜略運籌帷幄科,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舉及起應選者。又置書判拔萃科,以待選人。又置高蹈丘園科,沉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以待布衣之被舉者。其法先上藝業於有司,有司較之,然後試秘閣,中格,然後天子親策之。

治平三年,命宰執舉館職各五人。先是,英宗謂中書曰:「水潦為災,言事者雲'咎在不能進賢',何也?」歐陽脩曰:「近年進賢路狹,往時入館有三路,今塞其二矣。進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進士五人以上皆得試,第一人及第不十年有至輔相者,今第一人兩任方得試,而第二人以下不復試,是高科路塞矣。往時大臣薦舉即召試,今只令上簿候缺人乃試,是薦舉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勞老病之人。此臣所謂薦舉路狹也。」帝納之,故有是命。韓琦、曾公亮、趙概等舉蔡延慶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試,宰臣以人多難之。帝曰:「既委公等舉之,苟賢,豈患多也?先召試蔡延慶等十人,余須後時。」神宗以進士試策,與制科無異,遂詔罷之。試館職則罷詩、賦,更以策、論。

元祐二年,複製科。凡廷試前一年,舉奏官具所舉者策、論五十首奏上,而次年試論六首,禦試策一道,召試、除官、推恩略如舊制。右正言劉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館職也,儲之英傑之地以飭其名節,觀以古今之書而開益其聰明,稍優其廩,不責以吏事,所以滋長德器,養成名卿賢相也。近歲其選浸輕,或緣世賞,或以軍功,或酬聚斂之能,或徇權貴之薦。未嘗較試,遂獲貼職,多開幸門,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詔執政,詳求文學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後召試,非試毋得輒命,庶名器重而賢能進。」三年,乃詔:「大臣奏舉館職,並如舊召試、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安世複奏曰:「祖宗時入館,鮮不由試。惟其望實素著,治狀顯白,或累持使節,或移鎮大藩,欲示優恩,方令貼職。今既過聽臣言,追復舊制,又謂'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則是人材高下,資歷深淺,但非奏舉,皆可直除,名為更張,弊源尚在。願仿故事,資序及轉運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僥倖,以重館職之選。」

紹聖初,哲宗謂:「制科試策,對時政得失,進士策亦可言。」因詔罷制科。既而三省言:「今進士純用經術。如詔誥、章表、箴銘、賦頌、赦敕、檄書、露布、誡諭,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闕,且無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遂改置宏詞科,歲許進士及第者詣禮部請試,如見守官則受代乃請,率以春試上舍生附試,不自立院也。試章表、露布、檄書用駢儷體,頌、箴銘、誡諭、序記用古體或駢儷,惟詔誥、赦敕不以為題。凡試二日四題,試者雖多,取毋過五人,中程則上之三省復試之,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詞藝超異者,奏取旨命官。大觀四年詔:「宏詞科格法未詳,不足以致文學之士,改立詞學兼茂科,歲附貢士院試,取毋過三人。」政和增為五人。不試檄書,增制誥,以歷代史事借擬為之,中格則授館職。宰臣執政親屬毋得試。宣和罷試上舍,乃隨進士試于禮部。

紹興元年,初複館職試,凡預召者,學士院試時務策一道,天子親覽焉。然是時校書多不試,而正字或試或否。二年,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一遵舊制,自尚書兩省諫議大夫以上、禦史中丞、學士、待制各舉一人。凡應詔者,先具所著策、論五十篇繳進,兩省侍從參考之,分為三等,次優以上,召赴秘閣,試論六首,於《九經》、《十七史》、《七書》、《國語》、《荀揚管子》、《文中子》內出題,學士兩省官考校,禦史監之,四通以上為合格。仍分五等,入四等以上者,天子親策之。第三等為上,恩數視廷試第一人,第四等為中,視廷試第三人,皆賜制科出身;第五等為下,視廷試第四人,賜進士出身;不入等者與簿尉差遣,已仕者則進官與升擢。七年,以太陽有異。令中外侍從各舉能直言極諫一人。是冬,呂祉舉選人胡銓,汪藻舉布衣劉度,即除銓樞密院編修官,而度不果召。自是詔書數下,未有應者。

孝宗乾道二年,苗昌言奏:「國初嘗立三科,真宗增至六科,仁宗時並許布衣應詔,於是名賢出焉。請參稽前制,間歲下詔,權于正文出題,不得用僻書注疏,追複天聖十科,開廣薦揚之路,振起多士積年委靡之氣。」遂詔禮部集館職、學官雜議,皆曰:「注疏誠可略,科目不必廣。天下之士,屏處山林,滯跡遐遠,侍從之臣,豈能盡知。」遂如國初之制,止令監司、守臣解送。

七年,詔舉制科以六論,增至五通為合格,始命官、糊名、謄錄如故事。試院言:「文卷多不知題目所出,有僅及二通者。」帝命賜束帛罷之,舉官皆放罪。舊試六題,一明一暗。時考官命題多暗僻,失求言之意,臣僚請遵天聖、元祐故事,以經題為第一篇,然後雜出《九經》、《語》、《孟》內注疏或子史正文,以見尊經之意。從之。初,制科取士必以三年,十一年,詔:「自今有合召試者,舉官即以名聞。」明年春,李巘言:「賢良之舉,本求讜言以裨闕政,未聞責以記誦之學,使才行學識如晁、董之倫,雖注疏未能盡記,于治道何損?」帝以為然,乃複罷注疏。

高宗立博學宏詞科,凡十二通,制誥、詔表、露布、檄、箴銘、記贊、頌序內雜出六題,分為三場,每場體制一古一今。遇科場年,應命官除歸明、流外、入貲及犯贓人外,公卿子弟之秀者皆得試。先投所業三卷,學士院考之,拔其尤者召試,定為三等。上等轉一官,選人改秩,無出身人賜進士及第,並免召試,除館職。中等減三年磨勘,與堂除,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下等減二年磨勘,無出身人賜同進士出身:並許召試館職。南渡以來所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

理宗嘉熙三年,臣僚奏:「詞科實代王言,久不取人,日就廢弛。蓋試之太嚴,故習之者少。今欲除博學宏詞科從舊三歲一試外,更降等立科。止試文辭,不貴記問。命題止分兩場,引試須有出身人就禮部投狀,獻所業,如試教官例。每一歲附銓闈引試,惟取合格,不必拘額,中選者與堂除教授,已系教官資序及京官不願就教授者,京官減磨勘,選人循一資。他時北門、西掖、南宮舍人之任,則擇文墨超卓者用之。其科目,則去'宏博'二字,止稱詞學科。」從之。淳祐初,罷。景定二年,複嘉熙之制。

初,內外學官多朝廷特注,後稍令國子監取其舊試藝等格優者用之。熙寧八年,始立教授試法,即舍人院召試大義五道。元豐七年,令諸州無教官,則長吏選在任官上其名,而監學審其可者使兼之。元祐中,罷試法,已而論薦益眾,乃詔須命舉乃得奏。紹聖初,三省立格,中制科及進士甲第、禮部奏名在上三人、府監廣文館第一人、從太學上捨得第,皆不待試,餘召試兩經大義各一道,合格則授教官。元符中,增試三經。政和二年,臣僚言:「元豐召試學官六十人,而所取四人,皆知名之士,故學者厭服。近試率三人取一,今欲十人始取一人,以重其選。」從之。自是或如舊法,中書選注。又嘗員外添置八行應格人為大藩教官,不以蒞職,隨廢。或用元豐試法,更革無常。

高宗初年,複教官試。紹興中,議者謂:「欲為人師,而自獻以求進,非禮也。」乃罷試而自朝廷選差。已而又複之,凡有出身者許應,先具經義、詩、賦各三首赴禮部,乃下省闈,分兩場試之。初任為諸州教官,由是為兩學之選。十五年,從國子監丞文浩所言,於《六經》中取二經,各出兩題,毋拘義式,以貫穿該贍為合格。其後,四川制置司遇類省試年,亦仿禮部附試,自嘉泰元年始。

凡童子十五歲以下,能通經作詩賦,州升諸朝,而天子親試之。其命官、免舉無常格。真宗景德二年,撫州晏殊、大名府姜蓋始以童子召試詩賦,賜殊進士出身,蓋同學究出身。尋複召殊試賦、論,帝嘉其敏贍,授秘書正字。後或罷或複。自仁宗即位,至大觀末,賜出身者僅二十人。

建炎二年,明舊制,親試童子,召見朱虎臣,授官賜金帶以寵之。後至者或誦經、史、子、集,或誦禦制詩文,或誦兵書、習步射,其命官、免舉,皆臨期取旨,無常格。淳熙中,王克勤始以程文求試。內殿引見,孝宗嘉其警敏,補從事郎,令秘閣讀書。會禮部言:「本朝童子以文稱者,楊億、宋綬、晏殊、李淑,後皆為賢宰相、名侍從。今郡國舉貢,問其所能,不過記誦,宜稍艱其選。」八年,始分為三等:凡全誦《六經》、《孝經》、《語》、《孟》及能文,如《六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或賦一道、詩一首為上等,與推恩;誦書外能通一經,為中等,免文解兩次;止能誦《六經》、《語》、《孟》為下等,免文解一次。覆試不合格者,與賜帛。甯宗嘉定十四年,命歲取三人,期以季春集闕下。先試於國子監,而中書復試之,為永制焉。理宗後罷此科,須卓絕能文者,許諸郡薦舉。

科目既設,猶慮不能盡致天下之才,或韜晦而不屑就也,往往命州郡搜羅,而公卿得以薦言。若治平之黃君俞,熙甯之王安國,元豐則程頤,元祐則陳師道,元符則徐積,皆卓然較著者也。熙甯三年,諸路搜訪行義為鄉里推重者,凡二十有九人。至,則館之太學,而劉蒙以下二十二人試舍人院,賜官有差,亦足以見幽隱必達,治世之盛也。其後,應詔者多失實,而朝廷亦厭薄之。

高宗垂意遺逸,首召布衣譙定,而尹焞以處士入講筵。其後束帛之聘,若王忠民之忠節,張志行之高尚,劉勉之、胡憲之力學,則賜出身,俾教授本郡,或賜處士號以寵之。所以振清節,厲頹俗。如徐庭筠之不出,蘇雲卿之晦跡,世尤稱焉。甯宗慶元間,蔡元定以高明之資,講明一代正學,以尤袤、楊萬里之薦召之,固以疾辭,竟以偽學貶死,眾鹹惜之。理、度以後,國勢日迫,賢者肥遁,迄無聞焉。

志第一百十選舉三(學校試律學等試附)

凡學皆隸國子監。國子生,以京朝七品以上子孫為之,初無定員,後以二百人為額。太學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及三舍法行,則太學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試補外舍,齋長、諭月書其行藝於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正,次博士,後考於長貳。歲終會其高下,書於籍,以俟復試,參驗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凡公試,初場經義,次場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業俱優,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優一平為中等,以俟殿試;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等,以俟省試。

元祐間,置廣文館生二千四百人,以待四方游士試京師者。律學生無定員,他雜學廢置無常。崇甯建辟雍於郊,以處貢士,而三舍考選法乃遍天下。於是由州郡貢之辟雍,由辟雍升之太學,而學校之制益詳。凡國子以奏蔭恩廣,故學校不預考選,其得入官賜出身者,多由銓試。

初,國子監因周舊制,頗增學舍,以應蔭子孫隸學受業。開寶八年,國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奉詔分習《五經》,然系籍者或久不至,而在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肄業,請以補監生之闕。」詔從之。

景德間,許文武升朝官嫡親附國學取解,而遠鄉久寓京師,其文藝可稱,有本鄉命官保任,監官驗之,亦聽附學充貢。

仁宗時,士之服儒術者不可勝數。即位初,賜兗州學田,已而命藩輔皆得立學。慶曆四年,詔曰:「儒者通天、地、人之理,明古今治亂之原,可謂博矣。然學者不得騁其說,而有司務先聲病章句以拘牽之,則吾豪雋奇偉之士,何以奮焉?士有純明樸茂之美,而無斅學養成之法,使與不肖並進,則夫懿德敏行,何以見焉?此取士之甚敝,而學者自以為患。夫遇人以簿者,不可責其厚也。今朕建學興善,以尊子大夫之行;更制革敝,以盡學者之才。有司其務嚴訓導、精察舉,以稱朕意。學者其進德修業,無失其時。其令州若縣皆立學,本道使者選部屬官為教授,員不足,取於鄉里宿學有道業者。」由是州郡奉詔興學,而士有所勸矣。

天章閣侍講王洙言:「國子監每科場詔下,許品官子投狀試藝,給牒充廣文、太學、律學三館學生,多致千餘。就試試已,則生徒散歸,講官倚席,但為遊寓之所,殊無肄習之法。居常聽講者,一二十人爾。」乃限在學滿五百日,舊已嘗充貢者止百日。本授官會其實,京朝官保任,始預秋試,每十人與解三人。凡入學授業,月旦即親書到曆。如遇私故或疾告、歸寧,皆給假,違程及期月不來參者,去其籍。後諫官餘靖極言非便,遂罷聽讀日限。

初立四門學,自八品至庶人子弟充學生,歲一試補。差學官鎖宿、彌封校其藝,疏名上聞而後給牒,不中式者仍聽讀,若三試不中,則出之。未幾,學廢。

時太學之法寬簡,而上之人必求天下賢士,使專教導規矩之事。安定胡瑗設教蘇、湖間二十餘年,世方尚詞賦,湖學獨立經義治事齋,以敦實學。皇祐末,召瑗為國子監直講,數年,進天章閣侍講,猶兼學正。其初人未信服,謗議蜂起,瑗強力不倦,卒以有立。每公私試罷,掌儀率諸生會於首善,雅樂歌詩,乙夜乃散。士或不遠數千里來就師之,皆中心悅服。有司請下湖學,取其法以教太學。

神宗尤垂意儒學,自京師至郡縣,既皆有學。歲時月各有試,程其藝能,以差次升舍,其最優者為上舍,免發解及禮部試而特賜之第。遂專以此取士。

太學生員,慶曆嘗置內舍生二百人。熙甯初,又增百人,尋詔通額為九百人。四年,盡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廡建講書堂四,諸生齋舍、掌事者直廬始僅足用。自主判官外,增置直講為十員,率二員共講一經,令中書遴選,或主判官奏舉。生員厘為三等:始入學為外舍,初不限員,後定額七百人;外舍升內舍,員二百;內舍升上舍,員百。各執一經,從所講官受學,月考試其業,優等上之中書。其正、錄、學諭,以上舍生為之,經各二員;學行卓異者,主判、直講複薦之中書,奏除官。始命諸州置學官,率給田十頃贍士。初置小學教授。帝嘗謂王安石曰:「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經,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八年,頒王安石《書》、《詩》、《周禮義》於學官,是名《三經新義》。

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彌封、謄錄如貢舉法;而上舍試則學官不預考校。公試,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升內舍;內舍生試入優、平二等,升上舍:皆參考所書行藝乃升。上舍分三等。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參以學生為之。歲賜緡錢至二萬五千,又取郡縣田租、屋課、息錢之類,增為學費。初,以國子名監,而實未嘗教養國子。詔許清要官親戚入監聽讀,額二百人,仍盡以開封府解額歸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分數取之,毋過四十人。

哲宗時,初置在京小學,曰:「就傅」、「初筮」,凡兩齋。複取太學額百人還開封府。先是,開封解額稍優,四方士子多冒畿縣戶,又隸太學不及一年不該解試者,亦往往冒戶。禮部按舊制,凡試國子監者,先補中廣文館生,乃投牒求試。元祐七年,遂依仿其法,立廣文館生。惟開封府元解百人許自試,其嘗取諸科二百、國子額四十者,皆以為本館解額。遇貢舉年試補館生,中者執牒詣國子監驗試,凡試者十人取一,開封考取亦如之。紹興元年,罷廣文館,其額悉複還之開封府、國子監。

元祐新令,罷推恩之制。紹聖初,監察禦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歲月稽其行實,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經禮部試,特命以官。責備而持久,故其得也難,誘掖激勸,莫善於此。宜複元豐法,以廣樂育之德。」又請三學補外舍生,依元豐令一歲四試。於是詔:「太學生悉用元豐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歲毋過二人;免禮部試者,每舉五人而止;免解試者二十人而止。仍計數對除省試發解額,其元祐法勿用。諸三舍升補等法,悉推行舊制。」

三年,三省言:「元祐試補太學生不嚴,苟務多取,後試者無闕可撥,宜遵元豐初制,雖在籍生亦重試。」乃詔在籍生再試,許取三分,創求補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貢員內舍、外舍先自元豐補入者免再試,餘非再試而中者皆降舍。蔡京上所修《內外學制》,始頒諸天下。

元符元年,詔許命官補國子生,毋過四十人。凡太學試,令優取《二禮》,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複置《春秋》博士。二年,初令諸州行三舍法,考選、升補,悉如太學。州許補上舍一人,內舍二人,歲貢之。其上舍附太學外舍,試中補內舍生,三試不升舍,遣還其州。其內舍免試,至則補為外舍生。諸路選監司一員提舉學校,守貳董幹其事。遇補試上、內舍生,選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選,須彌封、謄錄。三年,太學試補外舍改用四季,學官自考,不謄錄,仍添試論一場。

崇甯元年,宰臣請:「天下州縣並置學,州置教授二員,縣亦置小學。縣學生選考升諸州學,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至則附試,別立號。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入中等補下等上舍,入下等補內舍,余居外舍。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開封府留五十五額,解士人之不入學者,餘盡均給諸州,以為貢額。外官子弟親戚,許入學一年,給牒至太學,用國子生額解試。州給常平或系省田宅充養士費,縣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錢。」三年,始定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凡州縣學生曾經公、私試者複其身,內舍免戶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戶法。

命將作少監李誡,即城南門外相地營建外學,是為辟雍。蔡京又奏:「古者國內外皆有學,周成均蓋在邦中,而黨庠、遂序則在國外。臣親承聖詔,天下皆興學貢士,即國南郊建外學以受之,俟其行藝中率,然後升諸太學。凡此聖意,悉與古合。今上其所當行者:太學專處上舍、內舍生,而外學則處外舍生。今貢士盛集,欲增太學上舍至三百人,內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外學為四講堂、百齋,齋列五楹,一齋可容三十人。士初貢至,皆入外學,經試補入上舍、內舍,始得進處太學。太學外舍,亦令出居外學。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學見制。國子祭酒總治學事,外學官屬,司業、丞各一人,稍減太學博士、正、錄員歸外學,仍增博士為十員,正、錄為五員,學生充學諭者十人,直學二人。」三舍生皆由升貢,遂罷國子監補試。

又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凡奉祠及仕而解官或需次者,悉許入內、外學。任子不系州土,隨所寓入學,仍別齋居處,別號試考。曾升補三舍生,後從獻助得官,其入學視任子法。凡任子,不問文武,須隸學滿一年,始得求試。乃詔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並罷。自是,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五年,著令:

凡縣學生隸學已及三月,不犯上二等罰,聽次年試補州學外舍,是名「歲升」。開封祥符生員,即辟雍別為齋,教養、升進如縣學法。願入鄰縣學者聽。惟赤縣校試,主以博士。每歲正月,州以公試上舍及歲升員,一院鎖宿,分為三試。其公試,上舍率十取其六為中格;中格已,以其名第自上而下參考察之籍;既在籍,又中選,即六人之中取其四,以差升舍。其歲升中選者,得補外舍生。開封屬縣附辟雍別試,中者入辟雍充外舍。隸學三年,經兩試不預升貢,即除其籍,法涉太嚴。今令三年內三經公試不預選,兩經補內舍、貢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罰,若外舍,即除籍罷歸縣,內舍降外舍,已嘗降而私試不入等,若曾犯罰,亦除籍,再赴歲升試。

凡州學上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貢入辟雍,長吏集闔郡官及提學官,具宴設以禮敦遣,限歲終悉集闕下。自川、廣、福建入貢者,給借職券,過二千里給大將券,續其路食,皆以學錢給之。如有孝弟、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尤異為鄉里所推,縣上之州,免試入學。州守貳若教授詢審無謬,即保任入貢,具實以聞,不實者坐罪有差。

太學試上舍生,本慮與科舉相並,試以間歲。今既罷科舉,又諸州歲貢士,其改用歲試。每春季,太學、辟雍生悉公試,同院混取,總三百七十四人。以四十七人為上等,即推恩釋褐;一百四十人為中等,遇親策士許入試;一百八十七人為下等,補內舍生。凡上等上舍生暨特舉孝弟行能之士,不待廷試推恩者,許即引見釋褐。上舍仍先以試文捲進入,得可乃引賜。若上舍已該釋褐恩,而貢入在廷試前一年者,須在學又及半年,不犯上二等罰,乃得注官。

凡貢士入辟雍外舍,三經試不與升補,兩經試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罰者,削籍再赴本州歲升試,是名「退送」。即內舍已降舍,而又一試不與,或兩犯上四等罰者,亦如外舍法退送。太學外舍生巳預考察者,許再經一試,以中否為留遣,餘升降、退送悉如辟雍法。

凡有官人不入學而願試貢士者,不以文、武、雜出身,悉許之,惟贓私罪廢人則否。應試者,隨內外附貢士公試,皆別考,率以七人取一人。即預貢者,與辟雍春試貢士通考。中選入上等者,升差遣兩等,賜上舍出身;文行優者,奏聞而殊擢之。中等俟殿試,下等補內舍,不隸學,需再試。已仕在官而願試者,悉准此制。

凡在外官同居小功以上親,及其親姊妹女之夫,皆得為隨行親,免試入所任鄰州郡學。其有官人願學於本州者,亦免試,升補悉如諸生法,混試同考,惟升舍不侵諸生額,自用七人取一。若中者多,即以溢額名次理為考察。若所親移替,願改籍他州學者聽。

太學上、內舍既由辟雍升入,又已罷科舉,則國子監解額無所用,盡均撥諸府、諸州解額,三分之,以為三歲貢額,並令有司均定以聞。太學舊制,止分立優、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太學試上舍中程者,皆參用察考,以差升補。其考察試格,悉分上、中、下三等。貢士則以本州升貢等第,太學內舍則以校定等第。每上舍試考已定,知舉及學官以中試之等參驗於籍,通定升絀高下,兩上為上,一上一中及兩中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下、兩下為下。若兩格名次等第適皆齊同,即以試等壓考察之格,餘率以是為差,仍推其法達之諸州。凡內外私試,始改用仲月,並試三場,試論日仍添律義。凡考察悉准在學人數,每內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參用之。

是歲,貢士至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罷歸,而提學官皆罰金。建州浦城縣學生,隸籍者至千餘人,為一路最,縣丞徐秉哲特遷一官。

初立八行科,詔曰:「學以善風俗,明人倫,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法制未立,殆無以厲天下。成周以六行賓興萬民,否則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近因稽周法,立八行、八刑,頒之學校,兼行懲勸,庶幾于古。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內親為睦,善外親為姻,信于朋友為任,仁於州裏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凡有八行實狀,鄉上之縣,縣延入學,審考無偽,上其名於州。州第其等,孝、悌、忠、和為上,睦、姻為中,任、恤為下。苟備八行,不俟終歲,即奏貢入太學,免試補為上舍。司成以下審考不誣,申省釋褐,優命之官;不能全備者,為州學上等上舍,餘有差。」八刑則反八行而麗於罪,各以其罪名之。縣上其名於州,州稽于學,毋得補弟子員。然品目既立,有司必求其跡以應令,遂有牽合瑣細者。自元祐創經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辭藝,間取禮部試黜之士,附寘恩科,當時固已咎其無所甄別。及八行科立,則三舍皆不試而補,往往設為形跡,求與名格相應。於是兩科相望幾數十年,乃無一人卓然能自著見者,而八行又有甚敝。蓋後世欲追古制,而不知風俗教化之所從出,其難固如此夫。

開封始建府學,立貢士額凡五十,而士子不及三百,盡額而取,則涉太優,欲稍裁之。詔:「王畿立學,若不優誘使進,何以首善?其常解五十勿闕。」

大觀元年,詔願兼他經者,量立升進之法。大抵用本經決去取,而兼經所中等第特為升貢。每歲附公試院而別異其號,每十五人取一人,分上、中、下等,別榜示之,唱名日,甄別奏聞,與升甲,皆優於專經者。異時內外學官闕,皆得在選。縣學生三不赴歲升試及三赴歲升試而不能升州學者,皆除其籍。諸路賓興會試辟雍,獨常州中選者多,州守若教授俱遷一官。

政和四年,小學生近一千人,分十齋以處之,自八歲至十二歲,率以誦經書字多少差次補內舍。若能文,從博士試本經、小經義各一道,稍通補內舍,優補上舍。又詔:「學校教養額少,則野有遺士,應諸路學校及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七年,試高麗進士權適等四人,皆賜上舍及第,遣歸其國。時宰臣留意學校,因事究敝,有司考閱防閑益密。先是,禮部上《雜修禦試貢士敕令格式》,又取舊制凡關學政者,分敕、令、格、式,成書以上。用給事中毛友言,初試補入縣學生,並簾試以別偽冒。徽宗崇尚老氏之學,知兗州王純乞於《禦注道德經》注中出論題,範致虛亦乞用《聖濟經》出題。

宣和元年,帝親取貢士卷考定,能深通《內經》者,升之以為第一。三年,詔:「罷天下州縣學三舍法,惟太學用之課試。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太學官吏及州縣嘗置學官,凡元豐舊制所有者皆如故,其辟雍官屬及宗學並諸路提舉學事官屬並罷,內外學悉遵元豐成憲。」七年,詔:「政和中嘗命學校分治黃、老、莊、列之書,實失專經之旨,其《內經》等書並罷治。」

崇寧以來,士子各徇其党,習經義則詆元祐之非,尚詞賦則誚新經之失,互相排斥,群論紛紛。欽宗即位,臣僚言:「科舉取士,要當質以史學,詢以時政。今之策問,虛無不根,古今治亂,悉所不曉。詩賦設科,所得名臣,不可勝紀,專試經義亦已五紀。救之之術,莫若遵用祖宗成憲。王安石解經,有不背聖人旨意,亦許採用。至於老、莊之書及《字說》,並應禁止。」詔禮部詳議。諫議大夫兼祭酒楊時言:「王安石著為邪說,以塗學者耳目,使蔡京之徒,得以輕費妄用,極侈靡以奉上,幾危社稷。乞奪安石配饗,使邪說不能為學者惑。」禦史中丞陳過庭言:「《五經》義微,諸家異見,以所是者為正,所否者為邪,此一偏之大失也。頃者指蘇軾為邪學,而加禁甚切;今已弛其禁,許采其長,實為通論。而祭酒楊時矯枉太過,複詆王氏以為邪說,此又非也。」諸生慣用王學,聞時之言,群起而詆詈之,時引避不出,齋生始散。詔罷時祭酒。而諫議大夫馮澥、崔鶠等複更相辨論,會國事危,而貢舉不及行矣。

建炎初,即行在置國子監,立博士二員,以隨幸之士三十六人為監生。紹興八年,葉綝上書請建學,而廷臣皆以兵興饣貴運為辭。十三年,兵事稍寧,始建太學,置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三員,正、錄各一員,養士七百人:上舍生三十員,內舍生百員,外舍生五百七十員。凡諸道住本州學滿一年,三試中選,不犯第三等以上罰,或不住學而曾兩預釋奠及齒於鄉飲酒者,聽充弟子員。每歲春秋兩試之,旋命一歲一補,於是多士雲集,至分場試之。俄又詔三年一試,增至千員,中選者皆給綾紙贊詞以寵之。每科場四取其一。

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試入等曰內舍;自內舍有月校,而舍試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對。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補,遇省試年改用孟夏。

舊,太學遇覃恩無免解法,孝宗始創行之。在朝清要官,許牒期親子弟作待補國子,別號考校。如太學生遇有期親任清要官,更為國子生,不預校定、升補及差職事,惟得赴公、私試,科舉則混試焉。

淳熙中,命諸生暇日習射,以鬥力為等差,比類公、私試,別理分數。自中興以來,四力之士,有本貫在學公據,皆得就補。帝始加限節,命諸路州軍以解試終場人數為准,其薦貢不盡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學,謂之「待補生」;其住本學及遊學之類,一切禁止。元豐舊制,內舍生校定,分優、平二等。優等再赴舍試,又入優,則謂之兩優釋褐,中選者即命以京秩,除學官。至是,始令先注職官,代還,注職事官,恩例視進士第二人。舊校定歲額五六分為優選者,增為十分矣。

光宗初,公試始令附省場別院。紹熙三年,禮部侍郎倪思請複混補法,命兩省、台諫雜議可否。於是吏部尚書趙汝愚等合奏曰:「國家恢儒右文,京師、郡縣皆有學,慶曆以後,文物彬彬。中興以來,建太學於行都,行貢舉于諸郡,然奔竟之風勝,而忠信之俗微。亦惟榮辱升沉,不由學校;德行道藝,取決糊名;工雕篆之文,無進修之志;視庠序如傳舍,目師儒如路人;季考月書,盡成文具。今請重教官之選,假守貳之權;仿舍法以育材,因大比以取士;考終場之數,定所貢之員;期以次年,試於太學。其諸州教養、課試、升貢之法,下有司條上。」思議遂寢。四年,詔國子監試中、上等小學生,比類諸州待補中選之額,放補一次。

甯宗慶元、嘉定中,始兩行混補。於是增外舍生為千四百員,內舍校定,不系上舍試年分,以八分為優等。又以國子生員多偽濫,命行在職事官期親、厘務官子孫乃得試補。嘉定十四年,詔自今待補百人取三人。舊法,自外舍升內舍,雖有校試,必公試合格,乃許升補。蓋私試皆學官自考,而公試則降敕差官。至是,歲終許取外舍生校最優者一人升內舍。

理宗複百取六人之制。紹定二年,以待補生自外方來參齋者,間有鬻帖偽冒之弊。遂命中選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員批書印紙,仍命州郡守倅結罪保明,比照字跡無偽,方許簾引注籍;犯者治罪,罰及保官。五年,以省試下第及待補生之群試於有司者,有請托賄求之弊,學官考文,有親故交通之私,命今後兩學補試,並從廟堂臨時選差,即令入院;凡用度,則用國子監供給學官事例。未幾,監察禦史何處久又言:「宜遵舊制,以武學、宗學補試,並就兩學於大院排日引試,有親嫌人依避房法。且士子試卷頗多,考官頗少,期日既迫,費用不敷。」乃增給用度,仍添差考官五員。寶祐元年,複命分路取放補試員數,以免遠方士子道路往來之費及都城壅並之患。三年,復試于京師。

度宗鹹淳二年正月,幸太學,謁先聖,禮成,推恩三學:前廊與免省試,內舍、上舍及已免省試者與升甲;起居學生與泛免一次,內該曾經兩幸人與補上州文學,如願在學者聽。其在籍諸生,地遠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學申請乞並行泛免一次,命特從之。凡諸生升舍在幸學之前者,方許陳乞恩例。七年正月,以壽和聖福皇太后兩上尊號,推恩三學,在齋生員並特與免解赴省一次。九年,外舍生晏泰亨以七分三厘乞理為第三優,朝命不許,遂申嚴學法,今後及八分者方許歲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優、三優之例者,亦須止少三、二厘,方可陳乞特放,庶不盡廢學法,當亦不過一人而止。

律學。國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熙寧六年,始即國子監設學,置教授四員。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各處一齋。舉人須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學聽讀而後試補。習斷按,則試按一道,每道敘列刑名五事或七事;習律令,則試大義五道,中格乃得給食。各以所習,月一公試、三私試,略如補試法。凡朝廷有新頒條令,刑部即送學。其犯降舍殿試者,薄罰金以示辱,餘用太學規矩,而命官聽出宿。尋又置學正一員,有明法應格而守選者,特免試注官,使兼之,月奉視所授官。後以教授一員兼管幹本學規矩,仍從太學例給晚食。元豐六年,用國子司業朱服言,命官在學,如公試律義、斷案俱優,准吏部試法授官;太學生能兼習律學,中公試第一,比私試第二等。

政和間,詔博士、學正依大理寺官除授,不許用無出身人及以恩例陳請。生徒犯罰者,依學規;仍犯不改,書其印曆或補牒,參選則理為闕失。

建炎三年,複明法新科,進士預薦者聽試。紹興元年,複刑法科。凡問題,號為假案,其合格分數,以五十五通分作十分,以所通定分數,以分數定等級: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以曾經試法人為考官。五年,以李洪嘗中刑法入第二等,命與改秩,中書駁之。趙鼎謂:「古者以刑弼教,所宜崇獎。」高宗曰:「刑名之學久廢,不有以優之,則其學絕矣。」卒如前詔。後議者謂得解人取應,更不兼經,白身得官,反易於有官試法。乃命所試斷案、刑名,全通及粗通以十分為率,斷及五分、《刑統》義文理全通為合格,及雖全通而斷案不及分數者勿取。仍自後舉兼經。十五年,罷明法科,以其額歸進士,惟刑法科如舊。二十五年,四川類省始附試刑法。

淳熙七年,秘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同藏於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傅以古義。本朝命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複明法,而以三小經附。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宜令習大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帝曰:「古之儒者,以儒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於刻。」乃從其奏,詔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每場各三道,第四場大經義一道,小經義二道,第五場《刑統》律義五道。明年,命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義通取,四十分以上為合格,經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

甯宗慶元三年,以議臣言罷經義,五年又複。嘉定二年,臣僚上言:「試法設科,本以六場引試,後始增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又居其一,斷案止三場而已,殊失設科之初意。且考試類多文士,輕視法家,惟以經義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欲明憲章,習法令,察舉明比附之精微,識比折出入之錯綜,酌情法於數字之內,決是非於片言之間。比年案題字多,專尚困人,一日之內,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刑法考官不過曾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請托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今請罷去經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問題稍減字數,而求精於法律者為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或主文臨時點定。如是,讞議得人矣。」從之。六年,以議者言法科止試《刑統》,是盡廢理義而專事法律,遂命複用經義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及《刑統》大義,通為五場。所出經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備,以斷案定去留,經義為高下,仍禁雜流入貲人收試。八年,罷四川類試刑法科。

初,凡試法科者,皆取撰成見義挾入試場。理宗淳祐三年,令刑部措置關防,其考試則選差大理丞、正歷任中外有聲望者,不許止用新科評事未經作縣之人。逮其試中,又當仿省試、中書覆試之法,質以疑獄,觀其讞筆明允,始與差除。時所立等第,文法俱通者為上,徑除評事;文法粗通者為次,與檢法;不通者駁放。

度宗咸淳元年,申嚴選試之法,凡引試刑法官,命題一如《紹興式》。八年,以試法科者少,特命考試命題,務在簡嚴,毋用長語。有過而願試者,照見行條法,除私罪應徒、或入己贓、失入死罪並停替外,作犯輕罪者,與放行收試。或已經三試終場之人,已曆三考,赴部參注,命本部考核元試,果有所批分數,不須舉狀,與注外郡刑法獄官差使一次,庶可激厲誘掖。格法,試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之數。鹹淳末,有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刑司檢法官,寬以勸之也。

初,宗學廢置無常。凡諸王屬尊者,立小學于其宮。其子孫,自八歲至十四歲皆入學,日誦二十字。其已授環衛官、有學藝得召試遷轉者每有之,然非有司常試,乃特恩也。熙寧十年,始立《宗子試法》。凡祖宗袒免親已受命者,附鎖廳試;自袒免以外,得試於國子監。禮部別異其卷而校之,十取其五,舉者雖多,解毋過五十人。廷試亦不與進士同考。年及四十、嘗累舉不中,疏其名以聞而錄用之。其官於外而不願附各路鎖試,許謁告試國子監。

崇甯初,疏屬年二十五,以經義、律義試禮部合格,分二等附進士榜,與三班奉職,文優者奏裁。其不能試及試而黜者,讀律於禮部,推恩與三班借職,勿著為令。及兩京皆置敦宗院,院皆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如《熙寧格》出官,所蒞長貳或監司有二人任之,乃注授。後又許見在任者,于本任附貢士試。大觀三年,宗子釋褐者十二人。宗學官,須宗子中上舍第且有行者,方始為之。四年,詔:「宗子之升上舍,不經殿試,遽命之官,熙寧法不如是。其依貢士法,俟殿試補入上、中等者,唱名日取裁。」後又定上等賜上舍及第,中等賜出身,授官有差。凡隸學,有篤疾若親老無兼侍者,大宗正察其實,罷歸。宣和二年,詔罷量試出官之法。

紹興二年,帝初策士及宗子于集英殿。五年,初複南省試。十四年,始建宗學于臨安,生員額百人:大學生五十人,小學生四十人,職事各五人。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在學者皆南宮、北宅子孫,若親賢宅近屬,則別選館職教授。初,行在宗室試國子監者,有官鎖廳,七取其三;無官應舉,七取其四;無官袒免親取應,文理通為合格,不限其數;而外任主宮觀、嶽廟試幹轉運司者,取放之額同進士。十五年,命諸路宗室願赴行在試者,依熙寧舊制,並國子監請解;不願者,依崇甯通用貢舉法,所以優國族也。

孝宗登極,凡宗子不以服屬遠近、人數多寡,其曾獲文解兩次者,並直赴廷試,略通文墨者,量試推恩。習經人本經義二道,習賦人詩賦各一首,試論人論一首,仍限二十五歲以上,合格,第一名承節郎,餘並承信郎。曾經下省人,免量試,推恩。四川則附試於安撫制置司。於是入仕者驟逾千人。隆興元年,詔量試不中、年四十以上補承信郎,展三年出官,余並於後舉再試。四月,禦射殿引見取應省試第一人,賜同進士出身,第二、第三人補保義郎,餘四十人承節郎,七人承信郎。凡宗室鎖廳得出身者,京官進一秩,選人比類循資;無官應舉得出身者,補修職郎;濮、秀二王下子孫中進士舉者,更特轉一秩。

乾道五年,命宗室職事隨侍子弟許赴國子監補。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養、選舉宗子之法。保義至秉義,鎖試則與京秩,在末科則升甲,取應不過量試注官,所以寵異同姓,不與寒畯等也。然曩時向學者少,比年雋異者多,或冠多士,或登詞科,幾與寒士齊驅;而入仕浸煩,未知裁抑,非所以示至公也。」於是禮部請鎖廳登第者,舊於元官上轉行兩官,自今止依元資改授,餘准舊制。十二年,右正言胡衛請:「自今宗室監試,無官應舉,照鎖廳例七取其二;省試則三舉所放人數如取應例,立為定額。」從之。

甯宗嘉定四年,詔鎖廳應舉,省試第一名,殿試唱名授官日,於應得恩例外,更遷一秩。九年,以宮學並歸宗庠,教授改為博士、宗諭。十四年,命前隸宮學近屬,令附宗學公、私試,中選者與正補宗學生,近屬子孫年十五以下者,許試小學生。複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宗學解試依太學例取放,每舉附國子監發解所,異題別考。

理宗寶慶二年,以鎖廳宗子第一名若搢學深《春秋》,秀出譜籍,與補保義郎,特賜同進士出身,仍換修職郎。端平元年,命宗子鎖廳應舉解試,凡在外州軍,或寄居,或見任隨侍,及見寓行在就試者,各召知識官委保正身,國子監取其宗子出身、訓名、生長左驗,以憑保收試,仍於試卷家狀內具保官職位、姓名,以防欺詐。淳祐二年,建內小學,置教授二員,選宗子就學。寶祐元年五月,特、正奏名進士宗子必晄等二人特授保義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節郎,敕略曰:「必晄等取應及選,鹹補右階,蓋欲誘之進學,而教以入仕也。其毋以是自畫焉。」

度宗咸淳元年,以鎖廳應舉宗子兩請,舉人遇即位赦恩,並赴類試。其曾經覆試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未經覆試者則否;第五等人特與免銓出官。九年,凡無官宗子應舉,初生則用乳名給據,既長則用訓名。其赴諸路漕司之試,有一人前後用兩據、印二卷者。至是,命漕司並索乳名、訓名各項公據,方許收試,以杜奸弊。

武舉、武選。咸平時,令兩制、館閣詳定入官資序故事,而未及行。仁宗時,法置武學,既而中輟。天聖八年,親試武舉十二人,先閱其騎射而試之,以策為去留,弓馬為高下。

神宗熙寧五年,樞密請建武學于武成王廟,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縝判學,內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萬緡。生員以百人為額,選文武官知兵者為教授。使臣未參班及閘蔭、草澤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馬應格,聽入學,習諸家兵法。教授纂次歷代用兵成敗、前世忠義之節足以訓者,講釋之。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在學三年,具藝業考試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試。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砦主,未有官人與經略司教隊、差使,三年無過,則升至大使臣,有兩省、待制或本路鈐轄以上三人保舉堪將領者,並兼諸衛將軍,外任回,歸環衛班。

科場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監、文官轉運判官以上各奏舉一人,聽免試人學。生員及應舉者不過二百人。春秋各一試,步射以一石三鬥,馬射以八鬥,矢五發中的;或習武伎,副之策略,雖弓力不及,學業卓然:並為優等,補上舍生,毋過三十人。試馬射以六鬥,步射以九鬥,策一道,《孫》、《吳》、《六韜》義十道,五通補內舍生。馬步射、馬戰應格,對策精通、士行可稱者,上樞密院審察試用;雖不應格而曉術數、知陣法、智略可用,或累試策優等,悉取旨補上舍;武藝、策略累居下等,複降外舍。

先是,樞密院修《武舉試法》,不能答策者,答兵書墨義。王安石奏曰:「三路義勇藝入三等以上,皆有旨錄用,陛下又欲推府界保甲法于三路,則武力之人已多。近以學究一科,從誦書不曉理廢之,而武舉復試墨義,則亦學究之流,無補於事。先王收勇力之士,皆屬於車右者,欲以備禦侮之用,則記誦何所施?」於是悉從中書所定。凡武舉,始試義、策于秘閣,武藝則試于殿前司,及殿試,則又試騎射及策於庭。策、武藝俱優為右班殿直,武藝次優為三班奉職,又次借職,末等三班差使、減磨勘年。策入平等而武藝優者除奉職,次優借職,又次三班差使、減磨勘年,武藝末等者三班差使。八年,詔武舉與文舉進士,同時鎖試于貢院,以防進士之被黜而改習者,遂罷秘閣試。又以《六韜》本非全書,止以《孫》、《吳》書為題。

元豐元年,立《大小使臣試弓馬藝業出官法》:第一等,步射一石,矢十發三中,馬射七鬥,馬上武藝五種,《孫》、《吳》義十通七,時務邊防策五道文理優長,律令義十通七,中五事以上免短使、減一任監當,三事以上免短使、升半年名次,兩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第二等,步射八鬥,矢十發二中,馬射六鬥,馬上武藝三種,《孫》、《吳》義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五,中五事免短使、升半年,三事升半年,兩事升一季,一事與出官;第三等,步射六鬥,矢十發一中,馬射五鬥,馬上武藝兩種,《孫》、《吳》義十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三,計算錢谷文書五通三,中五事升半年,三事升一季,兩事與出官。其步射併發兩矢,馬射發三矢,皆著為格。四年,罷試律義。七年,止試《孫》、《吳》書大義一場,第一等取四通、次二等三通、三等二通為中格。元祐四年,詔解試、省試增策一道。

崇甯間,諸州置武學。立《考選升貢法》,仿儒學制,其武藝絕倫、文又優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歲貢釋褐;中等仍隸學俟殿試。凡試出官使臣,仍赴殿前司呈試。諸州武士試補,不得文士同一場。馬射三上垛,九鬥為五分,八鬥為四分,七鬥為三分。九鬥、八鬥、七鬥再上垛及一上垛,視此為差,理為分數。馬射一中帖當兩上垛,一中的當兩中帖。

舊制,武舉三年一試,命官不過三十餘人,後增額,以每貢者三人即取一以升上舍,積迭增展,遂至百人入流,比文額太優。大觀四年,詔自今貢試上舍者,取十人入上等,四十人入中等,五十人入下等,皆補充武學內舍,人材不足聽闕之,餘不入等者,處之外舍。大抵以弓馬程文兩上一上、兩中一中、兩下一下相參以為第。凡州教諭,須州都監乃得兼,吏部取武舉、武士上舍出身者。

政和三年,以隸學者眾,凡經三歲校試而不得一與者,除其籍。宣和二年,尚書省言:「州縣武學既罷,有願隸京城武學者,請用元豐法補試。舊制,不入學而從保舉以試者,附試武學外舍,通取一百人。偕上舍生髮解。今既罷科舉,請依元豐法奏舉,歲終集闕下,免試補外舍生,赴次年公試。其春選升補推恩,依大觀法。」

靖康元年,詔諸路有習武藝、知兵書者,州長貳以禮遣送詣闕,毋限數,將親策而用之。

建炎三年,詔武舉人先經兵部驗視弓馬于殿前司,仍權就淮南轉運司別場附試《七書》義五道,兵機策二首。紹興五年,帝禦集英殿策武舉進士,翌日閱試騎射,策入優等與保義、承節郎,平等承信郎,其武藝不合格者,與進義校尉。川、陝宣撫司類省試武藝合格人並補官。十二年,禦試,正奏名,策入優等承節郎,平等承信郎、進義校尉;特奏名,平等進義校尉,各展磨勘有差。十六年,始建武學。兵部上《武士弓馬及選試去留格》,凡初補入學,步射弓一石,若公、私試步騎射不中,即不許試程文,其射格自一石五鬥以下至九鬥,凡五等。

二十六年,帝見武學頹弊,因諭輔臣曰:「文武一道也,今太學就緒,而武學幾廢,恐有遺才。」詔兵部討論典故,參立新制。凡武學生習《七書》兵法、步騎射,分上、內、外三舍,學生額百人,置博士一員,以文臣有出身或武舉高選人為之;學諭一員,以武舉補官人為之。凡補外舍,先類聚五人以上附私試,先試步射一石弓,不合格不得試程文,中格者依文士例試《七書》義一道。其內舍生私試,程文三在優等,弓馬兩在次優,公試入等,具名奏補。試上舍者,以就試人三取其一,以十分為率,上等一分,中等二分,下等七分,仍以三年與發解同試。凡內舍補上舍,以上舍試合格入等與行藝相參,兩上者為上等,一上一中或兩中及一上一下為中等,一中一下或兩下、一上一否為下等,仍不犯第三等罰、士行可稱者,具名奏補。二十七年,禦試第一名趙應熊武藝絕倫,又省試第一,特與保義郎、閣門祗候。二十九年,修立武舉入官資格;命武舉人自今依府監年數免解。

孝宗隆興元年禦試,得正奏名三十七人。殿中侍御史胡沂言:「唐郭子儀以武舉異等,初補右衛長史,曆振遠、橫塞、天德軍使。國初,試中武藝人並赴陝西任使。又武舉中選者,或除京東捉賊,或三路沿邊,試其效用,或經略司教押軍隊、準備差使,今率授以榷酤之事,是所取非所用,所用非所學也。請取近歲中選人數,量其材品、考任,授以軍職,使之習練邊事,諳曉軍旅,實選用之初意也。」

乾道二年,中書舍人蔣芾亦以為言,請以武舉登第者悉處之軍中。帝以問洪適,適對曰:「武舉人以文墨進,雜于卒伍非便也。」帝曰:「累經任者,可以將佐處之。」是歲,以登極推恩,武舉進士比文科正奏名例,第一名升一秩為成忠郎,第二、第三名依第一名恩例。

五年,兵部請外舍有校定人,參考榜上等者,候滿一年,私試四入等及不犯三等以上罰,或有校定而參考在中下等,候再試參考入中等,聽升補外舍生,赴公試。舊,除射親許試五等弓外,步射、馬射止許試第三等以下弓,程文雖優而參考弓馬分數難以對入優等;自今許比上舍法,不以馬、步、射親,並通試五等。

吏部言:「武舉比試、發解、省試三場,依條以策義考定等第,具字型大小,會封彌所,以武藝並策義參考。今比試自依舊法,其解、省兩場,請依文士例,考定字型大小,先具奏聞,拆號放榜。」從之。初命武學生該遇登極覃恩,曾升補內舍或在學及五年曾經公、私試中人,並令赴省。是歲廷試,始依文科給黃牒,榜首賜武舉及第,余並賜武舉出身。其年,頒武舉之法。令四川帥臣、憲、漕、知州軍監及寄居侍從以上各舉武士一員,興元府、利閬金洋階成西和鳳州各三員,拔其尤者送四川安撫司,解試類省,並如文科。

淳熙元年,議者請:「武學外舍生有校定公試合格,令試五等弓馬,與程文五等相參,入中上等者,據闕升補,餘俟再試入等升補。」從之。帝禦幄殿,引見正奏名,呈試武藝。二年,以武科授官與文士不類,詔自今第一人補秉義郎,堂除諸司計議官,序位在機宜之上;第二、第三人保義郎,諸路帥司準備將領,代還,轉忠翊郎;第四、第五人承節郎,諸路兵馬監押,代還,轉保義郎:皆仿進士甲科恩例。

四年,以文科狀元代還,例除館職,亦召武舉榜首為閣門舍人。五年,始立武學國子額,收補武臣親屬;其文臣親屬,願附補者亦聽。七年,初立《武舉絕倫並從軍法》:凡願從軍者,殿試第一人與同正將,第二、第三名同副將,五名以上、省試第一名、六名以下並同準備將;從軍以後,立軍功及人材出眾者,特旨擢用。帝曰:「武舉本求將帥之材,今前名皆從軍,以七年為限,則久在軍中,諳練軍政,他日可備委任。」八年,命特奏名補官,展減磨勘有差。九年,議者以為從軍之人,率多養望,不屑軍旅。詔自今職事勤恪者,從主帥保奏升差,懈惰者按劾。

光宗紹熙元年,武臣試換文資,南渡以前許從官三人薦舉,紹興令敦武郎以下聽召保官二人,以經義、詩賦求試,其後太學諸生久不第者,多去從武舉,已乃鎖廳應進士第。凡以秉義或忠翊皆換京秩,恩數與第一人等。後以林穎秀言:「武士捨棄弓矢,更習程文,褒衣大袖,專做舉子。夫科以武名,不得雄健喜功之士,徒啟其僥倖名爵之心。」於是詔罷鎖廳換試。

甯宗即位,複其制,慶元五年,命兩淮、京西、湖北諸郡仿兵部及四川法,於本道安撫司試武士,合格者,赴行在解試,別立字型大小,分項考校,撥十名為解額,五名省額。

理宗紹定元年,命武舉進士避親及所舉之人止避本廳,令無妨嫌官引試,若合格,則朝廷別遣官復試。淳祐九年,以北兵屢至,命極邊、次邊一體收試,仍量增解額五名、省額二名。是歲,武舉正奏名王時發已系從軍之人,充殿前司左軍統領,既登第,換授,特命就本職上與帶「同」字,以示優厚勸獎。

度宗鹹淳六年,命禮部貢院于武舉進士平等每百人內,取放待補十人,絕倫每百人內,取待補十三人。

算學。崇寧三年始建學,生員以二百一十人為額,許命官及庶人為之。其業以《九章》、《周髀》及假設疑數為算問,仍兼《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演算法並曆算、三式、天文書為本科。本科外,人占一小經,願占大經者聽。公私試、三舍法略如太學。上舍三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將仕郎為次。大觀四年,以算學生歸之太史局,並書學生入翰林書藝局,畫學生入翰林圖畫局,醫學生入太醫局。

紹興初,命太史局試補,並募草澤人。淳熙元年春,聚局生子弟試曆算《崇天》、《宣明》、《大衍曆》三經,取其通習者。五年,以《紀元曆》試。九年,以《統元曆》試。十四年,用《崇天》、《紀元》、《統元曆》三歲一試。紹熙二年,命今歲春銓太史局試,應三全通、一粗通,合格者並特收取,時局生多闕故也。嘉定四年,命局生必俟試中,方許轉補。

理宗淳祐十二年,秘書省言:「舊典乙太史局隸秘省,今引試局生不經秘書,非也。稽之于令,諸局官應試曆算、天文、三式官,每歲附試,通等則以精熟為上,精熟等則以習他書多為上,習書等則以占事有驗為上。諸局生補及二年以上者,並許就試。一年試曆算一科,一年試天文、三式兩科,每科取一人。諸同知算造官闕有試,翰林天文官闕有試,諸靈台郎有應試補直長者,諸正名學生有試問《景祐新書》者,諸判局闕而合差,諸秤漏官五年而轉資者,無不屬於秘書;而局官等人各置腳色,遇有差遣、改補、功過之類,並申秘書。今乃一切自行陳請,殊乖初意。自今有違令補差,及不經秘書公試補中者,中書執奏改正,仍從舊制,申嚴試法。」從之。

書學生,習篆、隸、草三體,明《說文》、《字說》、《爾雅》、《博雅》、《方言》,兼通《論語》、《孟子》義,願占大經者聽。篆以古文、大小二篆為法,隸以二王、歐、虞、顏、柳真行為法,草以章草、張芝九體為法。考書之等,以方圓肥瘦適中,鋒藏畫勁,氣清韻古,老而不俗為上;方而有圓筆,圓而有方意,瘦而不枯,肥而不濁,各得一體者為中;方而不能圓,肥而不能瘦,模仿古人筆劃不得其意,而均齊可觀為下。其三舍補試升降略同算學法,惟推恩降一等。自初置及並罷年數,悉同算學。

畫學之業,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鳥獸,曰花竹,曰屋木,以《說文》、《爾雅》、《方言》、《釋名》教授。《說文》則令書篆字,著音訓,餘書皆設問答,以所解義觀其能通畫意與否。仍分士流、雜流,別其齋以居之。士流兼習一大經或一小經,雜流則誦小經或讀律。考畫之等,以不仿前人而物之情態形色俱若自然,筆韻高簡寫工。三舍試補、升降以及推恩如前法。惟雜流授官,止自三班借職以下三等。

醫學,初隸太常寺,神宗時始置提舉判局官及教授一人,學生三百人。設三科以教之,曰方脈科、針科、瘍科。凡方脈以《素問》、《難經》、《脈經》為大經,以《巢氏病源》、《龍樹論》、《千金翼方》為小經,針、瘍科則去《脈經》而增《三部針灸經》。常以春試,三學生願與者聽。崇寧間,改隸國子監,置博士、正、錄各四員,分科教導,糾行規矩。立上舍四十人,內舍六十,外舍二百,齋各置長諭一人。其考試:第一場問三經大義五道;次場方脈試脈證、運氣大義各二道,針、瘍試小經大義三道,運氣大義二道;三場假令治病法三道。中格高等,為尚藥局醫師以下職,餘各以等補官,為本學博士、正、錄及外州醫學教授。

紹興中,複置醫學,以醫師主之。翰林局醫生並奏試人,並試經義一十二道,取六通為合格。乾道三年,罷局而存御醫諸科,後更不置局而存留醫學科,令每舉附省闈別試所解發,太常寺掌行其事。淳熙十五年,命內外白身醫士,經禮部先附銓闈,試脈義一場三道,取其二通者赴次年省試,經義三場一十二道,以五通為合格,五取其一補醫生,俟再赴省試升補,八通翰林醫學,六通祗候,其特補、薦補並停。紹熙二年,複置太醫局,銓試依舊格。其省試三場,以第一場定去留,墨義、大義等題仿此。

補道職,舊無試,元豐三年始差官考試,以《道德經》、《靈寶度人經》、《南華真經》等命題,仍試齋醮科儀祝讀。政和間,即州、縣學別置齋授道徒。蔡攸上《諸州選試道職法》,其業以《黃帝內經》、《道德經》為大經,《莊子》、《列子》為小經。提學司訪求精通道經者,不問已命、未仕,皆審驗以聞。其業儒而能慕從道教者聽。每路于見任官內,選有學術者二人為幹官,分詣諸州檢察教習。《內經》、《道德經》置博士,《聖濟經》兼講。道徒升貢,悉如文士。初入官,補志士道職,賜褐服,藝能高出其徒者,得推恩。道徒術業精退,州守貳有考課殿最罪法。陳州學生慕從道教,逾月而道徒換籍,殆與儒生相半。有宋瑀者,願改道徒內舍,獻《神霄玉清萬壽宮雅》一篇,特換志士,俟殿試。由是長倅以下受賞有差,其誘勸之重如此。宣和二年,學罷。

志第一百十一選舉四(銓法上)

太祖設官分職,多襲五代之制,稍損益之。凡入仕,有貢舉、奏蔭、攝署、流外、從軍五等。吏部銓惟注擬州縣官、幕職,兩京諸司六品以下官皆無選;文臣少卿、監以上中書主之,京朝官則審官院主之;武臣剌史、副率以上內職,樞密院主之,使臣則三班院主之。其後,典選之職分為四:文選曰審官東院,曰流內銓,武選曰審官西院,曰三班院。元豐定制而後,銓注之法,悉歸選部:以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流內銓為侍郎左選,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三班院為侍郎右選,於是吏部有四選之法。文臣寄祿官自朝議大夫、職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書省敕授者,歸尚書左選;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職事官自金吾街仗司以下,非樞密院宣授者,歸尚書右選;自初仕至州縣幕職官,歸侍郎左選;自借差、監當至供奉官、軍使,歸侍郎右選。凡應注擬、升移、敘複、蔭補、封贈、酬賞,隨所分隸校勘合格,團甲以上尚書省,若中散大夫、閣門使以上,則列選敘之狀上中書省、樞密院,得畫旨,給告身。

凡選人階官為七等:其一曰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節度、觀察判官;即後來承直郎。

其二曰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團練判官;即後來儒林郎。其三曰軍事判官,京府、留守、節度、觀察推官;即後來文林郎。

其四曰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即後來從事郎。

其五曰縣令、錄事參軍;即後來從政郎。

其六曰試銜縣令、知錄事;即後來修職郎。

其七曰三京軍巡判官,司理、戶曹、司戶、法曹、司法參軍,主簿,縣尉。即後來迪功郎。七階選人須三任六考,用奏薦及功賞,乃得升改。

凡改官,留守、兩府、兩使判官,進士授太常丞,舊亦授正言、監察或太常博士,後多不除。

余人太子中允;舊亦授殿中丞。

支使,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進士授太子中允,或秘書郎。

余人著作佐郎;兩使推官、軍事判官、令、錄事參軍,進士授著作佐郎,餘人大理寺丞;初等職官知縣,知錄事參軍,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進士授大理寺丞,余人衛尉寺丞;惟判、司、主簿、縣尉七考,進士授大理寺丞,余人衛尉寺丞。自節、察判官至簿、尉,考不及格者遞降等。

凡非登科及特旨者,年二十五方注官。凡三班院,二十以上聽差使,初任皆監當,次任為監押、巡檢、知縣。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舉者六員,移縣今、通判;有班行舉者三員,與磨勘。凡進納人,六考,有職官或縣令舉者四員,移注;四任十考,有改官者五人舉之,與磨勘。

初定四時參選之制:凡本屬發選解,並以四孟月十五日前達省,自千里至五千裏外,為五等日期離本處;若違限及不如式,本判官罰五十直,錄事參軍、本曹官各殿一選;諸州四時具員闕報吏部,逾期及漏誤,判官罰七十直,錄事參軍以下殿一選;在京百司發選解及送闕,違期亦有罰;諸歸司官奏年滿,俟敕下,准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銓則據其人自投狀申奏,亦依四時取解參選;凡州縣老疾不任事者,許判官、錄事參軍糾舉以聞,判官、錄事參軍則州長吏糾之。藩郡監牧,每遣朝臣攝守,往往專恣。太祖始削外權,命文臣往蒞之;由是內外所授官,多非本職,惟以差遣為資歷。

建隆四年,詔選朝士分治劇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嶼知館陶,監察禦史王祐知魏,楊應夢知永濟,屯田員外郎于繼徽知臨清,常參官宰縣自此始。舊制,畿內縣赤,次赤,畿外三千戶以上為望,二千戶以上為緊,一千戶以上為上,五百戶以上為中,不滿五百戶為中下。有司請據諸道所具板圖之數,升降天下縣,以四千戶以上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自是,注擬以為資敘。又詔:「周廣順中應出選門州縣官,于南曹投狀,准格敕考校無礙,與除官;其敘複者,刑部檢勘送銓。」

先是,選格未備。乾德二年,命陶穀等議:

凡拔萃、制舉及進士、《九經》判中者,併入初等職官,判下者依常選。初入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事判官者,並授將仕郎,試校書郎。週三年得資,即入留守兩府節度推官、軍事判官,並授承奉郎,試大理評事。又週三年得資,即入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並授宣德郎,試大理評事兼監察禦史。週二年得資,即入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並授朝散大夫,試大理司直兼監察禦史。週一年,入同類職事、諸府少尹。又週一年,送名中書門下,仍依官階,分為四等。已至兩使判官以上、次任入同類職事者,加檢校官或轉憲銜。凡觀察判官以上,緋十五年乃賜紫。每任以週三年為限,閏月不預,每週一年,校成一考。其常考,依令錄例,書「中」、「上」;公事闕遺、曾經殿罰者,即降考一等;若校成殊考,則南曹具功績,請行酬獎;或考滿末代,更一周年與成第四考,隨有罷者不赴集;其奏授職事,書校考第,並准新格參選。

自是銓法漸有倫矣。帝又慮銓曹惟用資歷,而才傑或湛滯,乃詔吏部取赴集選人歷任課績多而無闕失、其材可副升擢者,送中書引驗以聞。時仕者愈眾,頗委積不可遣。

開寶初,令選人應格者,到京即赴集,不必限四時;及成甲次,又給限:南曹八日,銓司旬有五日,門下省七日,自磨勘、注擬及點檢謝詞,總毋逾一月。若別論課績,或負過咎須考驗,行遣如法;及資考未合注擬者,不在此限。

三年,詔曰:「吏多難以求其治,祿薄末可責其廉,與其冗員重費,不若省官益奉。州縣官宜以戶口為率,差減其員,舊奉月增給五千。西川管內諸州,凡二萬戶,依舊設曹官三員;戶不滿二萬,置錄事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司法兼司戶;不滿萬戶,止置司法、司戶,司戶兼錄事參軍;戶不滿五千,止置司戶,兼司法及錄事參軍。縣千戶以上,依舊置令、尉、主簿凡三員;戶不滿千,置令、尉,縣令兼主簿事;戶不滿四百,止置主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戶不滿二百,止置主簿,兼令、尉。」諸道減員亦仿此制。西川官考滿得代,更不守選。

嶺表初平,上以其民久困苛政,思惠養之。令吏部銓自襄、荊以南州縣,選見任年未五十者,移為嶺南諸州通判,得攜族之官。以廣南偽署官送學士院試書判,稍優則授上佐、令、錄、簿、尉。初,州縣有闕員,差前資官承攝;帝以其紊常制,令所在即上闕員,有司除注。又謂:「諸道攝官或著吏能,悉令罷去,良可惜也。有司按其歷任,三攝無曠敗者以名聞。」

六年,從流內銓之請,複四時選,而引對者每季一時引對之。時國家取荊、衡,克梁、益,下交、廣,辟土既遠,吏多闕,是以歲常放選。選人南曹投狀,判成送銓,依次注擬。其後選部闕官,即特詔免解,非時赴集,謂之「放選」,習以為常,而取解季集之制漸廢。是冬,乃命參知政事盧多遜等,以見行《長定》、《循資格》及泛降制書,乃正違異,削去重複,補其闕漏,參校詳議,取悠久可用者,為書上之,頒為永式,而銓綜之職益有敘矣。

先是,選人試判三道,其二全通而文翰俱優為上,一道全通而文翰稍堪為中,三道俱不通為下。判上者職事官加一階,州縣官超一資,判中依資,判下入同類,惟黃衣人降一資。至是,增為四等,三道全次、文翰無取者為中下,用舊判下格;全不通而文翰又紕繆為下,殿一選。

太平興國六年,詔京朝官除兩省、禦史台,自少卿、監以下,奉使從政於外受代而歸者,令中書舍人郭贄、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雜事滕中正、戶部郎中雷德驤同考校勞績,論量器材,以中書所下闕員擬定,引對以遣,謂之差遣院。蓋前代常參官,自一品以下皆曰京官,其未常參者曰未常參官;宋目常參者曰朝官,秘書郎而下未常參者曰京官。舊制,京朝官有員數,除授皆雲替某官,或雲填見闕。京官皆屬吏部,每任滿三十月,罷任,則歲校其考第,取解赴集。太祖以來,凡權知諸州,若通判,若監臨物務官,無定員。月限既滿,有司住給奉料,而見厘務者牒有司複支,所厘務罷則已。但不常參,注授皆出中書,不復由吏部。至是,與朝官悉差遣院主之。凡吏部黃衣選人,始許改為白衣選人。

太宗選用庶僚,皆得引對,觀其敷納可采者超擢之。複慮因緣矯飾,徼幸冒進,乃詔:「應臨軒所選官吏,並送中書門下,考其履歷,審取進止。」舊制,州縣官南曹判成,流內銓注擬,其職事官中書除授。然而歷任功過,須經南曹考驗,遂令幕府官罷任,並歸銓曹,其特除拜者聽朝旨。又詔:「獄官關係尤重,新及第人為司理參軍,固未精習,令長吏察視,不勝任者,奏,判、司、簿、尉對易其官。」

淳化四年,選人以南郊赦免選,悉集京師。帝曰:「並放選,則負罪者幸矣,無罪者何以勸?」乃令經停殿者守常選。又詔:「司理、司法參軍在任有犯,遇赦及書下考者,止與免選,更勿超資。」工部郎中張知白上言:「唐李嶠嘗雲:'安人之方,須擇郡守。朝廷重內官,輕外任,望於台閣選賢良分典大州,共康庶績。 '鳳閣待郎韋嗣立因而請行,遂以本官出領郡。今江、浙州郡,方切擇人,臣雖不肖,願繼前脩。」帝曰:「知白請重親民之官,良可嘉也。」然不允其請。

淳化以前,資敘未一,及是始定遷秩之制:凡制舉、進士、《九經》出身者,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並轉大理評事,評事轉本寺丞,任太祝、奉禮郎者轉諸寺監丞,諸寺監丞轉著作佐郎,或特遷太子中允、秘書郎;由大理寺丞轉殿中丞,由著作佐郎轉秘書監丞,資淺者或著作郎,優遷者為太常丞;由太子中允、秘書郎轉太常丞,三丞、著作皆遷太常博士,轉屯田員外郎,優者為禮部、工部、祠部、主客;由屯田轉都官,優者為戶部、刑部、度支、金部;由都官轉職方,優者為吏部、兵部、司封、司勳;其轉郎中亦如之。左右司員外郎,太平興國中有之,後罕除者。左右司郎中,惟待制以上當為少卿者即為之。由前行郎中轉太常少卿、秘書少監,由此二官轉右諫議大夫或秘書監、光祿卿;諫議轉給事中,資淺者或右轉左;給事中轉工部、禮部侍郎,至兵部、吏部轉左右丞,由左右丞轉尚書。自侍郎以上,或曆曹,或超曹,皆系特旨。

諸科及無出身者,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並轉太祝、奉禮郎,太祝、奉禮郎轉大理評事,評事轉諸寺監丞,諸寺監丞轉大理寺丞,大理寺丞轉中舍,優者為左右贊善,資淺者為洗馬。由幕職為著作佐郎者轉太子中允。由中允、贊善、中舍、洗馬皆轉殿中丞,殿中丞轉國子博士,舊除《五經》者,至《春秋》博士則轉國子博士,後罕除。

由國子博士轉虞部員外郎,優者為膳部;由虞部轉比部,優者為倉部;由比部轉駕部,優者為考功;或由水部轉司門,司門轉庫部;為郎中亦如之。至前行郎中轉少卿、監,或一轉,或二三轉,即為諸寺大卿、監,自大卿、監特恩獎擢,或入給諫焉。

其為台省官,則正言、監察比太常博士,殿中、司諫比後行員外郎,起居、侍御史比中行員外郎;起居轉兵部、吏部員外郎,侍御史轉職方員外郎,優者為兵部、司封、知制誥;由正言以上至郎中,皆敘遷兩資,中行郎中為左右司郎中,若非次酬勞,有遷三資或止一資者;至左右司郎中為知制誥若翰林學士者,遷中書舍人,舊亦有自前行郎中除者,後兵、吏部止遷諫議。

由中書舍人轉禮部以上侍郎,入丞、郎即越一資以上。內職、學士、待制亦如之。

禦史中丞由諫議轉者遷工部侍郎,由給事轉者遷禮部侍郎,由丞、郎改者約本資焉。

其學官,司業視少卿,祭酒視大卿。其法官,大理正視中允、贊善。凡正言、監察以上,皆特恩或被舉方除。其任館閣、三司、王府職事,開封府判官、推官,江淮發運、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皆得優遷,或以勤效特獎者亦如之。兩制、龍圖閣、三館皆不帶禦史台官,樞密直學士、三司副使皆不帶禦史台官及兩省官,待制以上不帶少卿、監。

其內職,自借職以上皆循資而遷,至東頭供奉官者轉閣門祗候,閣門祗候轉內殿崇班,崇班轉承制,承制轉諸司副使,自副使以上,或一資,或五資、七資,或直為正使者,至正使亦如之。至皇城使者轉昭宣使,昭宣使轉宣慶使,宣慶使轉景福殿使。其閣門祗候,特恩轉通事舍人,通事舍人轉西上閣門副使,亦有加諸司副使兼通事者;西上閣門副使轉東上,東上轉引進,引進轉客省,客省轉西上閣門使;自此以上,亦如副使之遷,惟至東上者又轉四方館使。客省使轉內客省使,內客省使轉宣徽使,或出為觀察使。自內客省使以上,非特恩不授。

武班副率以上至上將軍,其遷曆軍衛如諸司使副焉。由牧伯內職改授,則觀察使以上為上將軍,團練使、閣門使以上為大將軍,刺史、諸司使至崇班為將軍,閣門祗候、供奉官為率,殿直以上為副率。

內侍省、入內內侍省,自小黃門至內供奉官,皆曆級而轉,至內東頭供奉官轉內殿崇班,有轉內侍、常侍者,內常侍亦正轉崇班。

其銓選之制:兩府司錄,次赤令,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少尹,一選;兩府判、司,兩畿令,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二選;諸府司、錄,次畿令,四赤簿、尉,軍事判官,留守、兩府、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進士、制舉,三選;諸府司理、判、司,望縣令,《九經》,四選;輔州、大都督府司理、判、司,緊上州錄事參軍,緊上縣令,次赤兩畿簿、尉,《五經》、《三禮》、《三傳》、《三史》、《通禮》、明法,五選;雄望州司理、判、司,中州錄事參軍,中縣令,次畿簿、尉,六選;緊上州司理、判、司,下州、中下州錄事參軍,中下縣、下縣令,緊望縣簿、尉,學究,七選;中州中下州司理、判、司,上縣簿、尉,八選;下州司理、判、司,中縣簿、尉,九選;中下縣下縣簿、尉,十選。太廟齋郎、室長通理九年,郊社齋郎、掌坐通理十一年。

凡入官,則進士入望州判司、次畿簿尉,《九經》入緊州判司、望縣簿尉,《五經》、《三禮》、《通禮》、《三傳》、《三史》、明法入上州判司、緊縣簿尉,學究有出身人入中州判司、上縣簿尉,太廟齋郎入中下州判司、中縣簿尉,郊社齋郎、試銜無出身人入下州判司、中下縣簿尉,諸司入流人入下州判司、下縣簿尉。

仁宗初,吏員猶簡,吏部奏天下幕職、州縣官期滿無代者八百餘員,而川、廣尤多未代。帝曰:「此豈人情之所樂耶?其亟代之。」帝禦後殿視事,或至旰食。中書請如天禧舊制,審官、三班院、流內銓日引見毋得過兩人,詔弗許。自真宗朝,試身、言、書、判者第推恩,乃特詔曰:「國家詳核吏治,念其或淹常選,而以四事程其能。騰承統緒,循用舊典,爰命從臣,精加詳考。其令翰林學士李諮與吏部流內銓以成資闕為差擬。」於是鹹得遷官,率以為常。後議者以身、言、書、判為無益,乃罷。

凡磨勘遷京官,始增四考為六考,舉者四人為五人,曾犯過又加一考。舉吏各有等數,得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須到官一考,方許薦任。凡選人年二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銓試,命兩制三員鎖試於尚書省,糊名謄錄。習辭業者試論、試詩賦,詞理可采、不違程式為中格,習經業者人專一經,兼試律,十而通五為中格,聽預選。七選以上經三試至選滿,京朝官保任者三人,補遠地判、司、簿、尉,無舉主者補司士參軍,或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歲首赴試於國子監,考法如選人,中格者調官。兩任無私罪而有部使、州守倅舉者五人,入親民;舉者三人,惟與下等厘物務官。

初,州郡多闕官,縣令選尤猥下,多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調。乃詔吏部選幕職官為知縣,又立舉任法以重令選,敕諸路察縣之不治者。然被舉者日益眾,有司無闕以待之,中書奏罷舉縣令法。未幾,有言親民之任輕,則有害於治,法不宜廢。複令指劇縣奏舉,舉者二人,必一人本部使,既居任,複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輒升補。常參官已授外任,勿奏舉。然銓格煩密,府史奸弊尤多,而磨勘者待次外州,或經三二歲乃得改官,往往因緣薄勞,求截甲引見。有詔自是弗許。

神宗欲更制度,建議之臣以為唐銓與今選殊異,雜用其制,則有留礙煩紊之弊。始刊削舊條,務從簡便,因廢南曹而並歸之於銓。初,審官西院與東院對掌文武,尋改從吏部,而左、右選分焉。祖宗以來,中書有堂選,百司、郡縣有奏舉,雖小大殊科,然皆不隸於有司。暨元豐罷奏舉闕,屬之銓曹,而堂選亦不領於中書,一時更制,必欲公天下而詒永久。於是除免選之恩,重出官之試,定賞罰之則,酌資蔭之宜。凡設試以待命士而入之銓注者,自蔭補、銓試之外,有進士律義、武臣呈試及試刑法官等,而銓試所受為特廣。中書言:「選人守選,有及三年方遇恩放選者,或適歸選而遽遇恩,既為不均,且蔭補免試注官,以不習事多失職,試者又止試詩,豈足甄才?已受任而無勞績,舉薦及免試恩法,須再試書判三道,然亦虛文。」

熙寧四年,遂定銓試之制:凡守選者,歲以二月、八月試斷按二,或律令大義五,或議三道,後增試經義。差官同銓曹撰式考試,第為三等,上等免選注官,優等升資如判超格,無出身者賜之出身。自是不復試判,仍去免選恩格,若歷任有舉者五人,自與免試注官。任子年及二十,聽赴銓試。其試不中或不能試,選人滿三歲許注官,惟不得入縣令、司理、司法。任子年及三十方許參注,若年及三十授官,已及三年,出官亦不用試。若秩入京朝,即展任監當三年,在任有二人薦之,免展。選人應改官,必對便殿。舊制,五日一引,不過二人。至是,待次者多,有逾二年乃得引。帝閔其留滯,詔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帝因論郡守,謂宰臣曰:「朕每思祖宗百戰得天下,今州郡付之庸人,常切痛心。卿輩謂何如而得選任之要?」文彥博請擇監司而按察之。陳升之曰:「取難治劇郡,擇審官近臣而責以選才,宜可得也。」

初置審官西院,磨勘武臣,並如審官院格,而舊審官曰東院。禦史中丞呂公著言:「英宗時,文臣磨勘,例展一年,至少卿、監止。武臣橫行以上及使臣,猶循舊制,固未嘗如文臣有所節抑也。又仁宗時,嘗著令,正任防禦、團練以上,非邊功不遷。今及十年嘗曆外任,即許轉,亦未如少卿、監之有限止也。」詔兩制詳定。王珪等言:「文武兩選磨勘,已皆均用四年。請今自正任刺史以上,轉官未滿十年,若有顯效者自許特轉,其非次恩惟許改易州鎮,以示旌寵。有過,則比文臣展年。」從之。知審官西院李壽朋言:「皇城使占籍者三十餘員,多領遙郡,而尚得從磨勘,遷刺史、團練防禦使。每進一級,增奉錢五萬,廩粟雜給如之,實為無名。請於皇城使上別置二使名,視前行郎中,量給奉祿。其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並從朝廷賞功擢用,更不序遷。」詔:「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並以十年磨勘,至觀察留後止。應官止而有功若特恩遷者,不以法。」

諸司使副,每磨勘皆用常制,雖軍功亦無別異,而閣門內侍輩,轉皆七資。帝謂:「左右近習,非勳勞而得超躐,至嘗立功者乃無優遷,非制也。」使副嘗有軍功應轉,許特超七資,閣門通事舍人、帶禦器械、兩省都知押班、管幹禦藥院使臣七資超轉法,皆除之。後客省、引進、四方館各置使二員,東、西上閣門共置使六員,客省、引進、閣門副使共八員。副使靡勘如諸司使法。使有闕,改官及五期者,樞密院檢舉。曆閣門職事有犯事理重者,當遷日除他官;閣門、四方館使七年無私過,未有闕可遷者,加遙郡;特旨與正任者,引進四年轉團練使,客省四年轉防禦使:皆著為定制焉。

先是,禦史乞罷堂選,曾公亮執不可。王安石曰:「中書總庶務,今通判亦該堂選,徒留滯,不能精擇,宜歸之有司。」帝曰:「唐陸贄謂:'宰相當擇百官之長,而百官之長擇百官。'今之審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精擇百官者哉?」元豐四年,堂選、堂占悉罷。

初,有司屬職卑者不在吏銓,率命長吏舉奏。都水監主簿李士良言:「沿河幹集使臣,凡百六十餘員,悉從水監奏舉,往往不諳水事,幹請得之。」乃詔東、西審官及三班院選差。於是悉罷內外長吏舉官法。明年,令吏部始立定選格,其法:各隨所任職事,以入仕功狀,循格以俟擬注。如選巡檢、捕盜官,則必因武舉、武學,或緣舉薦,或從獻策得出身之人。他皆仿此。

自官制行,以舊少卿、監為朝議大夫,諸卿、監為中散大夫,秘書監為中大夫。故事,兩制不轉卿、監官,每至前行郎中,即超轉諫議大夫。前行郎中,于階官為朝請大夫;諫議大夫,于階官為太中大夫。帝謂:「磨勘者,古考績之法,所與百執事共之,而禁近獨超轉,非法也。」於是詔待制以下,並三年一遷,仍轉朝議、中散、中大夫三官。自是遷敘平允。凡開府儀同三司至通議大夫,無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務郎,皆應磨勘。待制以上六年遷兩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務郎以上四年遷一官,至朝請大夫止。朝議大夫以七十員為額,有闕,以次補之。選人磨勘用吏部法,遷京朝官則依新定之制。除授職事官,並以寄錄官品高下為法:凡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

哲宗時,禦史上官均言:「今仕籍,合文武二萬八千餘員,吏部逆用兩任闕次,而仕者七年乃成一任。當清其源,宜加裁抑。」朝廷下其章議之,司諫蘇轍議曰:「祖宗舊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許出官,進士、諸科,初命及已任而應守選者,非逢恩不得放選。先朝患官吏不習律令,欲誘之讀法,乃減任子出官年數,去守選之格,概令試法,通者隨得注官。自是天下爭誦律令,於事不為無補。然人人習法,則試無不中,故蔭補者例減五年,而選人無複選限。吏部員今年已用後四年夏秋闕,官冗至此亦極矣。宜追複祖宗守選舊法,而選滿之日,兼行試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事報聞。

三省言:「舊經堂除選人,惟嘗曆省府推官、台諫、寺監長貳、郎官、監司外,悉付吏部銓注,凡格所應入,遞升一等以優之。被邊州軍,其城砦巡檢、都監、監押、砦主、防巡、諸路捕盜官,及三萬緡以上課息場務,凡舊應舉官,員闕,許仍奏舉。」時通議大夫以上,有以特恩、磨勘轉官,而比之舊格,或實轉兩官至三四官者。右正言王覿謂非所以愛惜名器,請官至太中大夫以上,毋用磨勘遷轉。詔:「待制、太中大夫應磨勘者,止于通議大夫,余官止中散大夫。中散以上勞績酬獎,合進官者,止許回授子孫。特命特遷,不拘此制。」

初,武臣戰功得賞,凡一資,則從所居官遞遷一級。於是以皇城使驟上遙刺,或入橫行;且閣門使以上,等級相比而輕重絕遠。因樞密院言,乃詔「閣門、左藏庫副使得兩資,客省、皇城使得三資,止許一轉,減年者許回授親屬。」又小使臣磨勘轉崇班者,歲毋過八十人。內臣昭宣使以上無磨勘法,惟押班以上則取裁,餘理五年磨勘。

紹聖初,改定《銓試格》,凡攝官初歸選,散官、權官歸司,若新賜第,皆免試。每試者百人,惟取一人入優等,中書奏裁,二人為上等,五人為中等。崇寧以後,又複元豐制,而蔭補者須隸國學一年無過罰,乃試銓,若在學試嘗再入等,即免試;其公、私試嘗居第一,得比銓試推恩。政和間著為令。既而臣僚言:「進士中銓格者,每二百人,得優恩不過五七人,又或闕上等不取。而朝廷取隸國子試格,用之銓注,及今五年,而得上等優恩者二百四十人,免試者尚在其外。是蔭補隸學者,優於累試得第之人矣。」於是詔在學嘗魁一試者,許如舊恩,餘止令免試注官。吏部侍郎彭汝礪乞稍責吏部甄別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錄,尚書暨郎官銓擇以聞。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則引對,次即試用,下者還之本選;若資歷、舉薦應入高而才行不副,許奏而降其等。凡皆略許出法而加升黜,歲各毋過三人。

初,選人改官,歲以百人為額。元祐變法,三人為甲,月三引見,積累至紹聖初,待次者二百八十餘人。詔依元豐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歲毋過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別奏定。又令歷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吏部言:「元豐選格,經元祐多所紛更,於是選集後先,路分遠近,資歷功過,悉無區別,逾等超資,惟其所欲。詔旨既複元豐舊制,而辟舉一路尚存,請盡復舊法,以息僥倖。」乃罷辟舉。

崇甯元年,詔吏部講求元豐本制,酌以時宜,刪成彝格,使才能、閥閱兩當其實。吏部言:「堂選窠名及舉官員闕,內外共約三千餘目。元祐法,選人得升資以上賞,及參選射闕,不許遣人代注,今皆罷從元豐法。所當損益者,其知邊近蠻夷州如威、茂、黎、瓊等,及開封府曹掾,平准務,諸路屬官,在京重課場務,京城內外廂官,戶部幹官,麹院,榷貨務,將作監管幹公事,黃河都大,內外榷茶官,凡幹刑獄及管庫繁劇,皆不可罷舉。若禦史台主簿、檢法官、協律郎,豈可泛以格授?諸如此類,仍舊辟舉。」從之。惟諸路毋得直牒差待闕得替官權攝。

初,未改官制,大率以職為階官。如以吏部尚書為階官,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則其職也。至於選人,則幕職、令錄之屬為階官,而以差遣為職,名實混淆甚矣。元豐未及革正。崇甯二年,刑部尚書鄧洵武極言之,遂定選人七階:曰承直郎,曰儒林郎,曰文林郎,曰從事郎,曰通仕郎,曰登仕郎,曰將仕郎。政和間,改通仕為從政,登仕為修職,將仕為迪功,而專用通仕、登仕、將仕三階奏補未出官人,承直至修職須六考,迪功七考,有官保任而職司居其一,乃得磨勘。坐愆犯,則隨輕重加考及舉官有差。

時權奸柄國,僥倖並進,官員益濫,銓法留礙。臣僚言:「吏員增多,蓋因入流日眾。熙甯郊禮,文武奏補總六百一十一員;元豐六年,選人磨勘改京朝官總一百三十有五員。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補約一千四百六十有畸,選人改官約三百七十有畸。欲節其濫,惟嚴守磨勘舊法。而今之磨勘,有局務減考第,有川遠減舉官,有用酬賞比類,有因大人特舉,有托事到闕不用滿任,有約法違礙許先次而改。凡皆棄法用例,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將又倍蓰而未可計也。請詔三省若吏部,舊有止法,自當如故,余皆毋得用例。」乃詔:「惟川、廣水土惡地,許減舉如制,餘悉用元豐法。」既而又言:「元豐進納官法,多所裁抑。應入令錄及因賞得職官,止與監當,該磨勘者換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法意深矣。邇者用兵東南,民入金穀皆得補文武官,理選如官戶,與士大夫涇、渭並流,複其戶不受科輸。是得數千緡於一日,而失數萬斛於無窮也。況大戶得複,則移其科於下戶,下戶重貧,州縣緩急,責辦何人?此又弊之大者。」不聽。

初,宗室無參選法,祖宗時,間選注一二,不為常制。徽宗欲優宗室,多得出官,一日參選,即在合選名次之上。而膏粱之習,往往貪恣,出任州縣,黷貨虐民,議者頗陳其害。飲宗即位,臣僚複以為言,始令不注郡守、縣令,仍與在部人通理名次。

高宗建炎初,行都置吏部。時四選散亡,名籍莫考。始下諸道州、府、軍、監,條具屬吏寓官之爵裏、年甲、出身、曆仕功過、舉主、到罷月日,編而籍之。然自兵難以來,典籍散失,吏緣為私,申明繁苛,承用踳駮,保任滋眾,阻會無期,參選者苦之。乃令凡文字有不應於今,而桉牘參照明白,從郎官審覆,長貳予決,小不完者聽行,有狥私挾情,則令禦史糾之。又詔京畿、京東、河北、京西、河東士夫在部注授,雖銓未中而年及者,皆聽注官。二年,命京官赴行在者,令吏部審量,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試之人,乃聽參選。在部知州軍、通判、僉判及京朝官知縣、監當以三年為任者,權改為二年。以赴調者萃東南,選法留滯故也。又詔州縣久無正官者,聽在選人申部,審度榜闕差注。

紹興元年,起居郎胡寅言:「今典章文物,廢墜無幾,百司庶府不可闕者,莫如吏部。姑置侍郎一員,郎官二員,胥吏三十人,則所謂磨勘、封敘、奏薦常程之事,可按而舉矣。」

詔曰:「六官之長,佐王理邦國者,其惟銓衡乎。亂離以來,士大夫流徙,有徒跣而赴行在者。注授榜闕,奸弊日滋,寒士困苦,甚可憫焉。宜令三省議除其弊,嚴立賞禁,仍選能吏以主之,禦史台常加糾察。」於是三省立八事,曰注擬藏闕,申請徼幸,去失問難,刷闕滅裂,關會淹延,審量疑似,給付邀求,保明退難。令長貳機柅之。又詔館職選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並自陳,改京官。

二年,呂頤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職。宜仿祖宗故事,外自監司、郡守及舊格堂除通判,內自察官省郎以上、館職、書局編修官外,余闕並寺監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準備將領、正副將以上,其部將、巡尉、指使以下,並歸部注。」從之。又複文臣銓試,以經義、詩賦、時議、斷案、律義為五場,願試一場者聽,榜首循一資。武臣呈試合格者並聽參選。

三年,右僕射朱勝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自渡江後,文籍散佚,會廣東轉運司以所錄元豐、元祐吏部法來上,乃以省記舊法及續降指揮,詳定而成此書。先是,侍御史沈與求言:「今日矯枉太過,賢愚同滯。」帝曰:「果有豪傑之士,雖自布衣擢為輔相可也;苟未能考其實,不若姑守資格。」乃命吏部注授縣令,惟用合格之人。

五年,詔:「凡注擬,並選擇非老疾及未嘗犯贓與非緣民事被罪之人。」時建議者雲:「親民莫如縣令,今率限以資格,雖貪懦之人,一或應格,則大官大邑得以自擇。請詔監司、郡守,條上劇邑,遴選清平廉察之人為之。」既而又詔:「知縣依舊法,止用兩任關升通判資序。」明年,侍御史周祕言:「今有無舉員考第,因近臣薦對,即改官升擢,實長奔競。望詔大臣,自今惟賢德才能之人,餘並依格注擬。」廷臣或請以前宰執所舉改官,易以司馬光十科之目,歲薦五員,中書難之。詔「前宰執所舉京削,不理職司」而已。

三十二年,吏部侍郎淩景夏言:「國家設銓選以聽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於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複知,去者不能盡告。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復致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復可伸。貨賄公行,奸弊滋甚。嘗睹漢之公府有辭訟比,尚書有決事比,比之為言,猶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冊,凡換給之期限,戰功之定處,去失之保任,書填之審實,奏薦之限隔,酬賞之用否,凡經申請,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擬定,而長貳書之於冊,永以為例,每半歲上於尚書省,仍關禦史台。如是,則巧吏無所施,而銓敘平允矣。」

有議減任子者,孝宗以祖宗法令難於遽改,令吏部嚴選試之法。自是,初官毋以恩例免試,雖宰執亦不許自陳回授。舊制,任子降等補文學及恩科人皆免,至是悉試焉。凡未經銓中及呈試者,勿堂除;雖墨敕,亦許執奏。舊制,宗室文資與外官文臣參注窠闕,武資則不得與武臣參注,但注添差。至是,始聽注厘務闕。乾道七年,始命銓試不中、年四十,呈試不中、年三十者,令寫家狀,讀律注官。陳師正言:「請令宗室恩任子弟出官日量行銓試,如士夫子弟之法,多立其額而優為之制。」遂詔:「自今宗室曾經應舉得解者,許參選,餘並行銓試,三人取二。其三試終場不中人,聽不拘年限調官。」

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則當量人才,在銓部則宜守成法。法本無弊,例實敗之。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於用例破法,今之患在於因例立法。諺稱吏部為'例部'。今《七司法》自晏敦複裁定,不無疏略,然守之亦可以無弊。而徇情廢法,相師成風,蓋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寬,今法令繁多,官曹冗濫,蓋由此也。望令裒集參附法及乾道續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牴牾者弗去,凡涉寬縱者悉刊正之。庶幾國家成法,簡易明白,賕謝之奸絕,冒濫之門塞矣。」於是重修焉。既而吏部尚書蔡洸以改官、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分門編類,名《吏部條法總類》。十一月,《七司敕令格式申明》成書。

淳熙三年,中書舍人程大昌言:「舊制,選人改秩後兩任關升通判,通判兩任關升知州,知州兩任即理提刑資序。除授之際,則又有別以知縣資序隔兩等而作州者,謂之'權發遣',以通判資序隔一等而作州者,謂之'權知',上而提刑、轉運亦然。隔等而授,是擇材能也;結銜有差,是參用資格也。今得材能、資格俱應選者為上,其次,則擇第二任知縣以上有課績者許作郡,初任通判以上許作監司,第二任通判以上許作職司,庶幾人法並用。」從之。

甯宗慶元中,重定《武臣關升格》。先是,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至是,複命除殿試上三名、南省元外,並作邑;後又命大理評事已改官未曆縣人,並令親民一次,著為令。

紹定元年,臣僚上言:「銓曹之患,員多闕少,注擬甚難。自乾道、嘉定以來,嘗命選部職官窠闕,各于元出闕年限之上,與展半年用闕。歷年浸久,入仕者多,即今吏部參注之籍,文臣選人、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不下二萬七千餘員,大率三四人共注一闕,宜其膠滯壅積而不可行。乞命吏部錄參、司理、司法、令、丞、監當酒官,于元展限之上更展半年。」從之。

淳祐七年,監察禦史陳垓建言,乞申戒飭銓法十弊:一曰添差數多,破法耗財;謂倅貳、幕職、參議、機宜、總戎、鈐轄、監押之類。

二曰抽差員眾,州縣廢職;謂監司、帥守幕屬多差見任州縣他官權攝。

三曰攝局違法,蠹政害民;謂監司、師守徇私差權幕屬等職。

四曰「須入」不行,僥倖撓法;謂初改官人必作知縣,今多規免,苟圖京局,躐求倅貳,遂使不曾曆縣之人冒當郡寄。

五曰奏辟不應,奔競日甚;謂在法未經任人不許奏辟,今或以初任或以闕次遠而改辟見次者。

六曰改任巧捷,紊亂官常;謂在法已授差遣人,不得幹求換易。今既授是官,複謀他職,辭卑居尊,棄彼就此。

七曰薦舉不公,多歸請托;八曰借補繁多,官資氾濫;九曰曠職守,役心外求;十曰匿過居官,玩視國法。謂曾經罪犯,必俟赦宥。今則既遭彈劾,初未經赦者,經營差遣。

舊制,軍功補授之人,自合從軍,非老疾當汰,無參部及就辟之法。比年諸路奏功不實,寅緣竄名,許令到部,及諸司紛然奏辟,實礙銓法。建炎兵興,雜流補授者眾,有曰上書獻策,曰勤王,曰守禦,曰捕盜,曰奉使,其名不一,皆閫帥假便宜承制之權以擅除擢。有進士徑補京官者,有素身冒名即為郎、大夫者。乃詔:「從軍應賞者,第補右選,以清流品。」又有民間願習射者,籍其姓名。守令月一試,取藝優者,如三路保甲法區用。

紹興初,嘗以兵革經用不足,有司請募民入貲補官,帝難之。參知政事張守曰:「祖宗時,授以齋郎,今之將仕郎是也。」知樞密院李回曰:「此猶愈科率於民。」乃許補承節郎、承信郎、諸州文學至進義副尉六等,後又給通直郎、修武郎、秉義郎、承直至迪功郎。其注擬、資考、磨勘、改轉、蔭補、封敘,並依奏補出身法,毋得注令錄及親民官。和議之後,立格購求遺書,亦命以官。凡歿于王事,無遺表致仕格法者,聽奏補本宗異姓親子孫弟侄,文臣將仕郎,武臣承信郎;余親,上州文學或進武校尉,所以褒恤忠義也。又以兩淮、荊襄,其土廣袤,募民力田。凡白身勸民墾田及七十五頃者與副尉,五百頃補承信郎。

孝宗即位,命帥臣、監司、郡守、嘗任兩府及朝官等遣親屬進貢,等第補授登仕郎、將仕郎,推恩理為選限。淳熙三年,詔罷鬻爵,除歉歲民願入粟賑饑、有裕於眾,聽補官,餘皆停。自是,進納軍功,不理選限,登仕郎、諸州助教不許出官,止於贖罪及就轉運司請解而已。

志第一百十二選舉五(銓法下)

○遠州銓補蔭流外補

川峽、閩、廣,阻遠險惡,中州之人,多不願仕其地。初,銓格稍限以法,凡州縣、幕職,每一任近,即一任遠。川峽、廣南及沿邊,不許挈家者為遠,餘悉為近。既分川峽為四路,廣南東、西為二路,福建一路,後增荊湖南一路,始立八路定差之制,許中州及土著在選者隨意就差,名曰「指射」,行之不廢。

太平興國初,選人孟巒擬賓州錄事參軍,詣匭訴冤,坐流海島。自是,得遠地者不敢辭。既而詔:「川峽、嶺南、福建注授,計程外給兩月期,違則本州不得放上,遣送闕下,除籍不齒。或被疾,則所至陳牒,長吏按驗,付以公據;廢痼末損,則條狀以聞。」雍熙四年,又詔:「選人年六十,勿注遠地;非土人而願者聽。凡任廣、蜀、福建州縣,並給續食。」初,嶺南闕官,往往差攝。至是,詔州長吏試可者選用之;罷秩,奏送闕下,與出身。淳化間,又詔:「嶺南攝官,各路惟許選二十員以承乏,餘悉罷歸。」

始,令嶺南幕職,許攜族行,受代不得寄留。至道初,申詔:「劍南州縣官,不得以族行。敢有妄稱妻為女奴,攜以之官,除名。」初,榮州司理判官鄭蛟,冒禁攜妻之任。會蜀賊李順構亂,其党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為推官。至是,知梓州張雍奏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詔。

咸平間,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選荊湖、福建人注之。吏部銓擬官,悉標其過犯,自是,凡注惡地,令不須書。又詔:「規避遐遠,違期受代,勘鞫責罰,就移遠地。」

神宗更制,始詔:「川峽、福建、廣南,之官罷任,迎送勞苦,其令轉運司立格就注,免其赴選。」於是七路自常選知州而下,轉運司置員闕籍,具書應代時日,下所部郡眾示之。凡見任距受代半年及已終更者,許用本資序指射。有司受而閱之,定其應格當差者,上之審官東院、流內銓,審覆如令,即奏聞降敕。若占籍本路,或遊注此州,皆從其便;惟不許官本貫州縣及鄰境,其參擬銓次悉如銓格。無願注者,上其闕審官,而在選者射之。武臣之屬西院、三班院者,令樞密院放此具制。後荊湖南亦許就注。或言:「土人知州非便。法應遠近迭居,而川人許連任本路,常獲家便,實太偏濫。」王安石曰:「分遠近,均勞佚也。中州士不願適遠,四路人樂就家便,用新法即兩得所欲;況可以省吏卒將迎、官府浮費邪?」何正臣又言:「蜀人之在仕籍者特眾,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一郡之官,土人太半,寮寀吏民皆其鄉里親信,難於徇公,易以合黨。請收守令闕歸之朝廷,而他官兼用土人,量立分限,庶經久無弊。兼聞差注未至盡公,願許提刑司索案牘究察之。」奏上,法不為改,但申嚴提刑司互察之法。

元祐初,禦史上官均言:「定差不均之弊有七:諸路赴選中試乃差,八路隨意取射,一也。諸路吏部待試,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二也。八路雖坐停罷,隨許射注;而見在吏部待次之人,至有歷任無過,尚須試法,候及一年方有注擬,三也。其待次者又許權攝,祿無虛日;而吏選無愆犯,亦大率四年方再得祿,四也。土人得射奏名者,免試就注家便,年高力憊,不復望進,往往營私廢職,五也。仕久知識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無親故請托,六也。八路監司地遠而專,設漫滅功過名次,人亦不敢爭校;故有力者多得優便,而孤寒滯卻,七也。請並八路差盡歸吏部為便。」既而吏部亦請用常格差除,遂悉歸之銓。

紹聖複行舊制,且許八路人陰補出官,即轉運司試中注闕。重和間,臣僚又言其弊:「轉運以軍儲、吏祿、供饋、支移為己責,而視差注為末務,往往付之主案吏胥定擬,而簽廳視成書判而已。注闕之高下,視賄之厚薄。無賂,則定差之牘,脫漏言詞,隱落節目。及其上部,必致退卻,參會重上,又半歲矣。以是闕多而不調者眾。宜督典領之官,歲終取吏部退難有無、多寡,為之課而賞罰之,庶可公注擬而絕吏賕。」乃命立《考課法》。

建炎初,詔福建、二廣闕並歸吏部,惟四川仍舊制。初,累朝以廣南地遠,利入不足以資正官,故使舉人兩與薦選者,試刑法于漕司,以合格者注攝兩路,謂之「待次」。攝官更兩任無過,則錫以真命。至是,雖歸之吏部,逾年無願就者,複歸漕司。自神宗朝,宗室不許調川峽官;至是宗室多避難入蜀,乃聽于四路注擬。紹興六年,詔:「川峽轉運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為定法焉。八年,直學士院勾龍如淵上疏謂:「行都去蜀萬里,而比歲窠闕歸之朝廷,寒遠之士,困抑者眾。願參酌前制,稍還漕銓之舊,立為定格,使與堂除不相侵紊。」遂命以小郡知州、監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選人改官詣司公參,理為「到部」。人稱便焉。

補蔭之制。凡奏戚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本服期親,奉禮郎;大功,守監簿;小功,初等幕職官;元豐前,試大理評事。

緦麻,知令、錄。元豐前試校書郎。

異服親亦如之。有服女之夫,則本服大功以上女夫,知令、錄;小功,判、司、主簿或尉;緦麻,試監簿。周功女之子,知令、錄;孫及大功女之子,判、司、主簿或尉;曾孫及大功女之孫、小功女之子,並試監簿;其非所生子若孫,各降一等;緦麻女之子,試監簿。

每祀南郊、誕聖節,太皇太后、皇太后並錄親屬四人,皇后二人。非遇推恩而特旨賜官,不用此法。凡諸妃期親守監簿,余判、司、主簿或尉;異姓親試監簿。婉容以上有服親,才人以上小功親,並試監簿。凡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夫之期親,判、司、主簿或尉,餘試監簿;子,補殿中丞;孫,光祿寺丞;婿,太常寺太祝;外孫,試銜、知縣。凡親王婿,大理評事;外孫,初等職官;女之子婿,試監簿。宗室緦麻以上女之夫,試銜、知縣;袒免,判、司、主簿或尉。其願補右職,依換官法。奉禮郎即右侍禁,幕職官即左班殿直,知令、錄即右班殿直,判、司、主簿、尉即奉職,試監簿即借職。

凡文臣:三公、宰相子,為諸寺丞;期親,校書郎;余親,本宗大功至緦麻服者。

以屬遠近補試銜。使相、參知政事、樞密院使、副使、宣徽使子,為太祝、奉禮郎;期親,校書、正字;餘親,補試銜。節度使、僕射、尚書、太子三少、御史大夫、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子,校書郎、正字;期親,寺、監主簿;餘親,試銜。三司使,翰林、資政殿侍講、龍圖閣學士,樞密直學士,太常、宗正卿,中丞,丞、郎,留後,觀察使,內客省使子,正字;期親,寺、監主簿;餘親,試銜及齋郎。兩省五品、龍圖閣直學士、待制、三司副使、知雜禦史子,寺、監主簿;期親,試銜;余親,齋郎。諸司大卿、監子,寺監主簿;期親,試銜。小卿、監兼職者子,試銜;期親,齋郎。

凡武臣:宰相子,為東頭供奉官,使相、知樞密院子,為西頭供奉官;期親,皆左侍禁;余屬,自左班殿直以下第官之。樞密使、副使、宣徽節度使子,西頭供奉官;期親,右侍禁;余屬,自右班殿直以下第官之。六統軍諸衛上將軍、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內客省使子,右侍禁;期親,右班殿直;余屬,三班奉職以下第官之。客省使、引進防禦使、團練使、四方館使、樞密都承旨、閣門使子,右班殿直;期親,三班奉職;餘屬,為差使、殿侍。諸衛大將軍、內諸司使、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子,三班奉職;期親,借職;餘屬,為下班殿侍。諸衛將軍、內諸司副使、樞密分房副承旨子,為三班借職。

凡兼職在館閣校理、檢討,王府記室、翊善、侍講,三司主判官,開封府判官、推官,江淮發運,諸路轉運,始許奏及諸親。提點刑獄,惟許奏男。其嘗以贓抵罪,得複故官。文臣至郎中及員外郎任館閣職,武臣至諸司副使、諸衛將軍者,止許蔭子若孫一人,尚在謫籍者弗預。

太祖初定任子之法,台省六品、諸司五品,登朝嘗曆兩任,然後得請。始減歲補千牛、齋郎員額;齋郎須年貌合格,誦書精熟,乃得奏。

太宗踐極,諸州進奏者授以試銜及三班職,初推恩授散試官者,不得赴選。太平興國二年,乃詔授試銜等人特定七選集,遂為定令。凡誕聖節及三年大祀,皆聽奏一人。而淳化改元恩,文班中書舍人、武班大將軍以上,並許蔭補;如遇轉品,許更蔭一子,由是奏薦之恩始廣。每誕聖節,朝臣多請奏疏屬,不報。至道二年,始限以翰林學士、兩省五品、尚書省四品以上,賜一子出身,此聖節奏薦例也。先是,任子得攝太祝、奉禮,未幾即補正員。帝謂:「膏粱之子,不十年坐致閨籍。」是年,悉授同學究出身赴選集。

真宗東封,祀汾陰,進奉人已官者進秩,未官者令翰林試藝,與試銜、齋郎、借職。公主、郡縣主以下諸親,外命婦入內者,亦有恩慶。而東封恩,則提點刑獄、朝臣、使臣,皆得奏一人。奏戚屬,舊無定制。有求補閣門祗候者,真宗以宣贊之職,非可以恩澤授,乃詔:「自今求敘遷者,至殿直止。」大中祥符二年,以門蔭授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求差使者,令于國學受業,及二年,審官院與判監官考試其業,乃以名聞。內諸司使、副授邊任官者,陛辭時許奏子。詔樞密院定其制,凡妄名孫及從子為子求蔭者,坐之。七年,帝幸南京,詔臣僚逮事太祖者,賜一子恩澤,令翰林學士李維等定,自給諫、觀察使以上得請。初,轉運使辭日,許奏一人。天禧後,惟川、廣、福建者聽,余路再任始得奏。又詔:「承天節恩例所蔭子孫,不許以他親及已食錄者。」特許西京分司官,郊禋奏蔭一子。自是分務西洛者得以為例,南京則否。

仁宗慶曆中,裁損奏補入仕之路,凡選人遇郊赴銓試,其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罷聖節奏蔭恩,學士以下,遇效恩得奏大功以上親,再遇郊得奏小功以下親。郎中、帶職員外郎,初遇郊蔭子若孫,再郊及期親,四遇郊聽蔭大功以下親。初得奏而年過六十無子孫,蔭期親。其皇親大將軍以上妻,再遇郊亦許之。武臣蔭例仿此。凡蔭長子孫皆不限年,諸子孫須年過十五;若弟侄須過二十,必五服親乃許。已嘗蔭而物故者,無子孫祿仕,聽再蔭。自是,任子之恩殺矣。

英宗即位,郡縣致貢奉人,悉命以官。知諫院司馬光建言:「監司、太守,遣親屬奉表京師,不問官職高下、親屬近遠,推恩至班行、幕職、權知州軍,或所遣非親,亦除齋郎及差使、殿侍,此蓋國初承五代姑息藩鎮之弊,因循不革。爵錄本待賢才,今此等受官,誠為大濫。縱不能盡罷其人,若五服內親,等第受以一官,其無服屬量賜金帛,庶少救濫官之失。」然詔令已行,不從其議。時方患官冗,言者皆謂:「由三歲一磨勘,其進甚亟,易至高位,故獲蔭者眾。」乃令待制以上,自遷官後六歲,無故則複遷之,有過益展年,至諫議大夫止。京朝官四歲磨勘,至前行郎中止,少卿、監限七十員,員有闕,以前行郎中久次者補之。少卿、監以上遷官,聽旨。

仁宗雖罷聖節恩,而猶行之妃、主。神宗既裁損臣僚奏蔭,以宮掖外戚恩尤濫,故稍抑之。舊,諸妃遇聖節奏親屬一人,間一年許奏二人,郊禮許奏一人。嬪禦每遇郊奏一人,兩遇聖節與一奏。後定,諸妃每遇聖節並郊許奏有服親一人。淑儀、充儀、婕妤、貴人遇郊,許奏小功以上親一人,位號別而資品同者,許比類奏薦。舊,公主每遇聖節、郊禮,奏夫之親屬一人;公主生日,許奏一人。後罷生日恩,所奏須有服親。皇親妻兩遇郊,許奏期親一人,後罷奏。舊,郡、縣主遇郊,許奏親生子右班殿直,若庶子及其夫之親,兩遇郊許奏借職一人。後親子惟注幕職,孫若庶子,兩遇郊方許奏一人,夫之親屬勿奏。舊,臣僚之妻為國夫人者,得遺表恩,後除之。妃嬪、公主以下,非有服親之婿不許奏。既而曾布等又言:「臣僚陳請恩澤,宜有定制。」乃許見任二府歲乞差遣一人。宰臣、樞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罷者,陳乞轉官一人,指射差遣二人。余執政官,並各一人。待制以上乞差遣遷學士者又一人。三路、廣桂安撫使、知成都府、梓州差遣一人,親孫、子循一資。廣南轉運、提點刑獄奏子孫或期親合入官一人。成都、梓、利、夔路差遣一人,子孫循一資。中書檢正官、樞密院檢詳官至員外郎,在職及二年,遇大禮許補親屬。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官,雖未至員外,聽奏補。邕、宜、欽極邊煙瘴知州,聽奏子孫一人。凡因戰陣物故及歿于王事,許官其子孫。又功臣繪像之家,如無食錄人,則許特奏子孫一人入官。既定《銓試法》,任子中選者得隨銓擬注,其入優等,往往特旨賜進士出身。

元祐元年詔:「諸軍致仕停放人,其遺表恩該及子而過五年自陳者,慮有冒濫,毋推恩。職事官卿、監以下應任子者,須官至朝奉郎,乃許奏。」三年,定宰臣、執政初遇郊,許奏本宗異姓親各一人,次遇郊,奏數如初。願用其恩與有官人,則許轉官並循資,或乞差遣,惟不得轉入朝官、循入支掌。應奏承務郎、殿直以上,許換升一任;不得升入通判。餘官三遇郊,許奏有官人。舊制,應奏兩人止者,次郊,止許奏有官人。其後,遇郊更合補蔭者,並准此為間隔之次;已致仕而遇大禮應奏補者,再奏而止。宣仁太皇太后諭輔臣曰:「近已裁減入流,本家恩澤,宜減四分之一。」呂公著等曰:「陛下臨朝同聽斷,本殿恩澤,自不當限數。先來所定,止與皇太后同等,豈可更損?」宣仁曰:「裁減恩澤,凡自上而始,則均一矣。」乃詔曰:「官冗之患,實極於今,苟非裁入流之數,無以清取士之原。吾以眇身率先天下,今後每遇聖節、大禮、生辰,合得親屬恩澤,並四分減一,皇太后、皇太妃同之。」

哲宗既親政,詔復舊。凡乞致仕而不願轉官者,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諸司使,許奏補本宗有服親一人;自奉議郎、內殿承制以下,許與有服親一人恩例;惟中大夫、中散大夫、諸司使帶遙郡者,蔭補外仍與有服親恩例;若致仕未受敕而身亡者,在外以陳乞至門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許乞有服親恩例一人。初,《任子法》以長幼為序,若應奏者有廢疾,或嘗犯私罪至徒,或不肖難任從仕,許越奏其次。至是,始刪去格令「長幼為序」四字。

五年,定《親王女郡主蔭補法》,遇大禮,許奏親屬一人,所生子仍與右班殿直;兩遇,奏子或孫與奉職;即用奏子孫恩回授外服親之夫,及夫之有服親者,有官人轉一官,毋得升朝,選人循一資,無官者與借職,須期以下親,乃得奏。吏部言:「皇太妃遇大禮,以應奏恩與其親屬,而服行不應法。」詔用皇后緦麻女之子為比,補借職。舊法,母后之家,十年一奏門客,而太妃未有法。紹聖初,詔皇太妃用興龍節奏親屬恩,回授門客。自是,太后每及八年、太妃十年,奏門客一名,與假承務郎,許參選。如年數未及,凡恩皆毋回授。

元符後,命婦生皇子許依大禮奏有服親,三品以上三人。宗室緦麻親,許視異姓蔭孫。凡蔭補異姓,惟執政得奏,如簽書樞密院事雖依執政法,而所蔭即不理選限。後因轉官礙止法者,許回授未仕子孫,而貪冒者又請回授異姓,有司每沮止之,然亦多御筆許特補。

政和間,尚書省定《回授格》,謂無官可轉,或可轉而官高不欲轉,或事大而功效顯著為一格,許奏補內外白身有服親;官有止法不可轉,功績次著為一格,許奏本宗白身袒免親;官不甚高、而功績大為一格,許奏本宗白身有服親;官不甚高、功不甚大為一格,而分為三,一與內外有官有服親,一與有官有服本宗親,一與有官有服者之子孫。凡為六等。

宣和二年,殿中侍御史張汝舟言:「今法所該補奏,與先朝同。昔之官至大夫,曆官不下三五十年,而今閱三五年,有已至大夫者矣;諸翼將軍至武翼郎,須出官三十年,方許奏補;今文武官奏補,未嘗限年,此太濫也。至若中大夫以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求致仕而不及受敕,乃格其恩,於是有身謝而未受敕者,其家或至匿哀須限;然不及親受而不與沾恩者多矣,此太吝也。欲自今中大夫至帶職朝奉郎以上,雖遇郊恩,入官不及二十年,皆未許蔭補;雖已經奏薦,再遇郊恩年仍未及者,亦寢其奏,庶抑其濫。至於文武官及大夫以上嘗求休致,而身謝在出敕前,欲並許奏蔭,以補其不及。」詔尚書省文武官致仕,雖不及受敕,若無曾受蔭人,自有遺表恩。又寺、監長貳至開封少尹,系用職事蔭補,不合限年。餘從之。

崇寧以來,類多泛賞,如曰「應奉有勞」、「獻頌可采」、「職事修舉」特授特轉者,皆無事狀可名,而直以與之。孟昌齡、朱勔父子、童貫、梁師成、李邦彥等,凡所請求皆有定價,故不三五年,選人有至正郎或員外,帶職小使臣至正、副使或入遙郡橫行者。而蔡京拔用從官,不論途轍,一言合意,即日持橐。又優堂吏,往往至中奉大夫,或換防禦、觀察使。由此任子百倍。飲宗即位,赦恩覃轉,惟許宗室;其文武臣止令回授有官有服親,且詔:「非法應回授及特許者,毋錄用。」

高宗中興,重定《補蔭法》,內外臣僚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隨,文武各有等秩,見《職官志》。建炎元年,詔:「宰執子弟以恩澤任待制以上者,並罷。」紹興四年詔:「文武太中大夫以上及見帶兩制職名,依舊不限年。內無出身自授官後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不系宮觀責降之人,聽依條補蔭。」七年,中書舍人趙思誠言:「孤寒之士,名在選部,皆待數年之闕,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親祠之歲,任子約四千人,是十年之後,增萬二千員,科舉取士不與焉。將見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調者矣。祖宗時,仕至卿、監者,皆實以年勞、功績得之,年必六十,身不過得恩澤五六人。厥後私謁行,橫恩廣,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員數比祖宗時不知其幾倍,而恩例未嘗少損。有一人而任子至十餘者,此而不革,實蠹政事,望議革其弊。」會思誠去國,議遂格。舊法,惟贓罪不許任子,新令並及私罪徒,有司以為拘礙者多,遂罷新令。又詔:「宰執、侍從致仕遺表,惟補緦麻以上親,毋及異姓。」二十二年,以武臣多出軍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有薦奏,同姓皆期功,異姓皆中表,閭巷之徒附會以進。命須經統轄長官結罪保明,詭冒者連坐之。帝於後妃補蔭,每加裁抑,詔後族不得任從官。

孝宗即位,思革冗官。初詔百官任子遇郊恩權免奏薦,年七十人,遇郊不許奏子。俄又詔,未奏者許一名。隆興元年,以張宋卿言蔭補冗濫,立為定法。凡員外轉正郎,正郎轉侍從,卿監之至中大夫,每初遇郊,則聽任一子;再經,則不許複請。遺表之恩,各減其一。減年之類,亦去其半。至府史之屬,武功之等,亦仿此差降之。

乾道二年詔:「非泛補官,如宗室、戚裏女夫捧香,異姓上書獻頌,隨奉使補官,陣亡女夫,異姓給使減年之類,轉至合奏薦官,候致仕與奏一名,嘗奏者不再奏。」四年,詔:「宗室袒免親諸衛將軍、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禮奏補親屬,並依外官法,著為令。」九年,詔:「文臣帶職員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嘗奏薦者,與致仕恩澤一名;即已嘗奏薦而被蔭人身亡,許再請。應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補授及三十年者,亦與一名。」又詔:「武臣嘗任執政官,遇郊聽補文資。」於是恩數視執政者亦得之。蓋戚裏、宗王與夫攀附之臣,皆爭以文資祿其子,不可複正矣。自隆興著酬賞實曆對用轉官之法,遷官稍緩。至是,郊恩之奏視為減半,然猶未大艾也。淳熙九年,始詔:「減任子員數。自宰相、執政、侍從、卿監、正郎、員外郎,分為五等,每等降殺,以兩酌中定為止數,武臣如之。宰相十人,執政八人,侍從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帶職朝奉郎至朝議大夫三人,通減三分之一。」於是冗濫漸革。

甯宗慶元中,立《補蔭新格》,自使相以下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禦使以下,不許遺表推恩。嘉泰初,以官冗恩濫,凡宗女夫授官者,依舊法終身止任一子,兩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門客,著為令。

凡流外補選,五省、禦史台、九寺、三監、金吾司、四方館職掌,每歲遣近臣與判銓曹,就尚書同試律三道,中者補正名,理勞考。三館、秘閣楷書,皆本司試書劄,中書覆試,補受。後以就試多懷挾傳授,乃鎖院、巡搜、糊名。凡試百司吏人,問律及疏,既考合格,複令口誦所對,以妨其弊。其自敘勞績,臣僚為之陳請,特免口誦,謂之「優試」。得優試者,率中選。後遂考試百司人,歲以二十人為額,毋得僥倖求優試。為職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戶、勒留,有至諸衛長吏、兩省主事者。

學士、審官、審刑院,登聞檢鼓院,糾察刑獄司,皆選取諸司吏人,或以年限,或理本司選。然中書制敕及五院員闕,多即遣官特試書劄,驗視材質。制敕院須堂後官以下親屬,五院須父祖有官者,樞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試驗。宣徽院、三司、各省、閣門、三班院,皆本司召補,至其首者出職。

凡出職者,樞密院、三司,皆補借職以上,餘或補州縣。內廷諸司主吏、三司大將,亦有補三班借職者。中書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帶諸州上佐;樞密院主事以上,皆帶同正將軍;餘多帶遠地司戶、簿、尉。

先是,勒留、出官及選限,皆無定制。其隸近司,有才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咸平末,命翰林學士承旨宋白,與兩制、禦史中丞同詳定之。白等請令「中書沿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舊制補三班;通引、堂門、直省、發敕驗使臣,遇闕,依名次補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一年,授後,七年出官。宣徽院貼房至都勾押官,軍將至知客、押衙各六等,並以次補;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官,補三班或簿、尉。學士院孔目官,補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後,五年出官;驅使官,補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八年出官。三館孔目官,書直庫表奏、守當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守當官八年、書直庫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職;其職遷補者,許通計年考,有奉錢官者,更留三年。典書、楷書五選集,准格三館入流,歲數已少,無得以諸色優勞減選。閣門、客省、承受、驅使官轉次第,並依本司舊例補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二年,授後,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並如舊制。審刑院本無職掌名額,于諸司選差正名,令不以有無勒留。審官五年、審刑三年,出官以前,諸司請自今勒留,並比七選集授官例,赴選日不以州縣地望為資敘。」從之。後又定客省承受、行首歲滿補殿直、奉職;禦書院、翰林待詔、書藝祗候,十年以上無犯者聽出職。

太祖嘗親閱諸司流外人,勒之歸農者四百人。開寶間,詔:「流外選人經十考入令、錄者,引對,方得注擬。驅使散從官、伎術人,資考雖多,亦不注擬。」堂後官多為奸髒,欲更用士之在令、錄、簿、尉選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選不及數,乃如舊制。雍熙時,以堂後官充職事官,入謝外不赴朝參,見宰相禮同胥吏。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參軍梁正辭、楚丘縣主簿喬蔚等五人為將作監丞,充中書堂後官,拔選人授京官為堂吏,自此始。

志第一百一十三選舉六(保任考課)

保任之制。銓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擇才,故予奪升黜,品式具在,而又責官以保任之。凡改秩遷資,必視舉任有無,以為應否;至其職任優殊,則又隨事立目,往往特詔公卿、部刺史、牧守長官,即所部所知,揚其才識而任其能否。上自侍從、台諫、館學,下暨錢谷、兵武之職,時亦以薦舉命之,蓋不膠於法矣。

國初,保任未立限制。建隆三年始詔:「常參官及翰林學士,舉堪充幕職、令、錄者各一人,條析其實,毋以親為避。」既而舉者頗因緣為奸,用知制誥高錫奏:「請許人訐告,得實,則有官者優擢,非仕宦者授以官,或賞緡錢;不實,則反坐之。」自是,或特命陶穀等舉才堪通判者,或詔翰林學士及常參官舉京官、幕職、州縣正員堪升朝者。藩鎮奏掌書記多越資敘,則詔曆兩任有文學方得奏。又令諸道節度、觀察使,於部內官選才識優茂、德行敦篤者各二人,防禦、團練使各舉一人,遣詣闕庭,觀其器業而進用焉。凡被舉擢官,於誥命署舉主姓名,他日不如舉狀,則連坐之。

太宗尤嚴牧守之任,詔諸道使者察部內履行著聞、政術尤異、文學茂異者,州長吏擇判、司、簿、尉之清廉明幹者,具名以聞,驛召引對,授之知縣。又令閱屬部司理參軍,廉慎而明於推鞫者,舉之。雍熙二年,舉可升朝者,始令翰林學士、兩省、禦史台、尚書省官舉之。

淳化三年,令宰相以下至禦史中丞,各舉朝官一人為轉運使,乃詔曰:「國家詳求幹事之吏,外分主計之司,雖曰轉輸,得兼按察,總覽郡國,職任尤重,物情舒慘,靡不由之。尚慮徼功,固當責實。凡轉運使厘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谷,成績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於民,令歲終以聞。非殊異者不得條奏。」又詔:三司、三館職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論薦;其有懷材外任,未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舉。始令內外官,凡所舉薦有變節逾矩者,自首則原其聯坐之罪。

太宗聽政之暇,每取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擇其有德譽者,悉令舉官。所舉之人,須析其爵裏及歷任殿最以聞,不得有隱。如舉狀者有賞典,無驗者罪之。又嘗謂宰臣曰:「君子小人,趣向不同。君子畏慎,不欺暗室,名節造次靡渝;小人雖善談忠信,而履行頗僻,在官黷貨,罔畏刑罰。如薛智周以侍御史守婺,政以賄成,聚斂無已,其土產富於羅,州民謂之'羅端公',則為治可知矣。卿等職在掄材,今令朝臣舉官,已是逐末,更不擇舉主,何由得人也。」供奉官劉文質嘗入奏,察舉兩浙部內官高輔之、李易直、艾仲孺、梅詢、高鼎、高貽慶、姜嶼、戚綸八人有治跡,並降璽書褒諭。帝曰:「文質所舉,皆良吏也。」特遷文質為西京作坊副使。

咸平間,秘書丞陳彭年請用唐故事舉官自代。詔樞密直學士馮拯、陳堯叟參詳之。拯等上言:「往制,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刺史、少尹、畿赤令並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訖三日內,于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今官品制度沿革不同,請令兩省、禦史台、尚書省六品以上,諸司四品以上,授訖,具表讓一人自代,於閣門投下,方得入謝。在外者,授訖三月內,具表附驛以聞。」遂著為令。

真宗初,屢詔舉官,未立常制。大中祥符二年詔:「幕職、州縣官初任,未閑吏事,須三任六考,方得論薦。」三年,始定制:

自翰林學士以上常參官,歲各舉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一人,著其治行所宜任,令閣門、禦史台歲終會其數。如無舉狀,即具奏致罰。於冬季以差出,亦須舉官後乃入辭。諸司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邊、川、廣鈐轄、親民者,亦仿此制。諸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奏舉部內官屬,則不限人數,具在任勞績,如無可舉及顯有逾濫者,亦須指述,不得顧避。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京,違期則都進奏院以名聞,論如不申考帳法。

三司使副舉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凡被舉者,中書歲置二籍,疏其名銜,下列歷任功過、舉主姓名及薦舉數。一以留中書,一以五月一日進內。明年,籍內仍計向來功過及舉主數,使臣即樞密院置籍。兩省、尚書省、禦史台官凡出使回,須採訪所至及經歷鄰近郡官治跡善惡以聞。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赴闕,各具前任部內官治跡能否,如鄰近及所經州縣訪聞善惡,亦許同奏,先於閣門投進,方得入見。

凡朝廷須人才,及欲理州縣弊政劇務,即籍內視舉任及課績數多而資歷相當者差委,于宣敕內盡列舉主姓名。或任內幹集,特與遷秩,苟不集事,本犯雖不去官,亦移閑慢僻遠地。內外群臣所舉及三人有成績,仰中書、樞密院具姓名取旨甄獎。如並舉三人俱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當行責降。或得失相參,亦與折當。

天聖六年詔:「審刑院舉常參官在京刑法司者為詳議官;大理寺詳斷、刑部詳覆法直官,皆舉幕職、州縣曉法令者為之。自請試律者須五考,有舉者,乃聽試。試律三道,疏二道,又斷中小獄案二道,通者為中格。」時舉官擢人,不常其制。國子監闕講官,則詔諸路轉運使舉經義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嘗詔近臣舉常參官曆通判無贓罪而才任繁劇者;欲官諸邊要,亦嘗詔節度使至閣門使、知州軍、鈐轄、諸司使,舉殿直以上材勇堪邊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閣待制舉奏之。邊有警,則詔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舉所部官才堪將帥者;三路知州、通判、縣令,則詔近臣舉廉幹吏選任之,毋拘資格。至於文行之士,錢谷之才,刑名之學,各因時所求而薦焉。

自天聖後,進者頗多,始戒近臣,非受詔毋輒舉官。又下詔風厲,毋以薦舉為阿私。其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複薦,失舉而已擢用,聽。自言不實,弗為負。初,選人四考,有舉者四人,得磨勘遷京官;始詔增為六考,舉者五人,須有本部使者。禦史王端以為:「法,用舉者兩人,得為縣令。為令無過譴,遷職事官、知縣;又無過譴,遂得改京官。乃是用舉者兩人,保其三任也。朝廷初無參伍考察之法,偶幸無過,輒信而遷之。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進,因仍弗革,其弊將深。」乃定令:被薦為令,任內複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輒升補。

時增設禁限,常參官已授外任,毋得奏舉。京官見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馬都監、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員外郎嘗任知州、通判,諸司副使嘗任兵馬都監者,乃聽舉,流內銓複裁。內外臣僚歲舉數,文臣待制至侍御史,武臣自觀察至諸司副使,舉吏各有等數,毋得輒過;而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又限到官一考,方得薦。知雜禦史、觀察使以上,歲舉京官不得過二人,其常參官毋得複舉,自是舉官之數省矣。定監司以所部州多少劇易之差,為舉令數,非本部勿舉。其後又增舉主三員。蓋官冗之弊浸極,故保薦之法,大抵初略而後詳也。

英宗時,禦史中丞賈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監,凡二千八百餘員,而吏部奏舉磨勘選人,未引見者至二百五十餘人。且以先朝事較之:方天聖中,法尚簡,選人以四考改官,而諸路使者薦部吏,未有限數;而在京台閣及常參官嘗任知州、通判者,雖非部吏皆得薦。時磨勘改官者,歲才數十人,後資考頗增,而知州薦吏,視屬邑多少裁定其數,常參官不許薦士。其條約漸繁,而改官者固已眾矣,然引對猶未有待次者也。皇祐中,始限監司奏舉之數,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減六七十人。皇祐及今才十年耳,而猥多至於三倍。向也,法疏而其數省;今也,法密而其數增,此何故哉?正在薦吏者歲限定員,務充數而已。如郡守歲許薦五人,而歲終不滿其數,則人人以為遺己。當舉者避謗畏譏,欲止不敢,此薦者所以多,而真才實廉未免混於無能也。宜明詔天下,使有人則薦,不必滿所限之數。」天子納其言,下詔申敕。中外臣僚歲得舉京官者,視元數以三分率之,減一分;舉職官,有舉者三人,任滿選如法。所以分減舉者數,省京官也。

判吏部流內銓蔡抗又言:「奏舉京官人,度二年引對乃可畢,計每歲所舉,無慮千九百員,被舉者既多,則磨勘者愈眾。且今天下員多闕少,率三人而待一闕,若不稍改,除吏愈難。臣以為可罷知雜禦史、觀察使以上歲得舉官法。」從之。自是舉官之數彌省矣。故事,初入二府,舉所知者三人,將以觀大臣之能。後來請謁之說勝,而薦者或不以公。四年詔:「中書、樞密院舉人,皆明言才業所長,堪任何事,以副朕為官擇人之意。」

神宗即位,乃罷兩府初入舉官。凡薦任之法,選人用以進資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舊悉有制。熙寧後,又從而損益之,故舉皆限員,而歲又分舉,制益詳矣。定十六路提點刑獄歲舉京官、縣令額。又詔察訪使者得舉官。選人任中都官者,舊無舉薦,始許其屬有選人六員者,歲得舉三員。既而帝以舊舉官往往緣求請得之,乃革去奏舉,而概以定格。詔內外舉官法皆罷,令吏部審官院參議選格。

元祐初,左司諫王岩叟言:「自罷辟舉而用選格,可以見功過而不可以見人材,中外病之。於是不得已而別為之名,以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踏逐'實薦舉而不與同罪,且選才薦能而謂之'踏逐',非雅名也。況委人以權而不容舉其所知,豈為通術?」遂複內外舉官法。

及司馬光為相,奏曰:

為政得人則治。然人之才,或長於此而短於彼,雖皋、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備?故孔門以四科論士,漢室以數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用之人;苟隨器授任,則世無可棄之士。臣備位宰相,職當選官,而識短見狹,士有恬退滯淹,或孤寒遺逸,豈能周知?若專引知識,則嫌於私;若止循資序,未必皆才。莫若使有位達官,各舉所知,然後克協至公,野無遺賢矣。

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舉有官人。

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將帥科,舉文武有官人。

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舉知州以上資序。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

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同上。

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同上。

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舉有官人。

九曰善治財賦公私俱便科,舉有官人。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科。同上。

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諫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於十科內舉三人,仍具狀保任,中書置籍記之。異時有事須材,即執政案籍視其所嘗被舉科格,隨事試之,有勞,又著之籍。內外官闕,取嘗試有效者隨科授職。所賜告命,仍備所舉官姓名,其人任官無狀,坐以繆舉之罪。所貴人人重慎,所舉得才。

光又言:「朝廷執政惟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若採訪毀譽,則情偽萬端。與其聽游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公正聰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譴責無所寬宥,則不敢妄舉矣。」詔皆從之。

二年,殿中侍御史呂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萬眾,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資格用之,凡再為半刺、有薦者三人,則得之矣。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養。請令內外從臣,歲舉可為守臣者各三人,略資序而采公言,庶是可以擇才庇民也。」詔:「內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再曆通判資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於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縣者,其守臣有闕,先差本資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薦者。」

頃之,侍御史韓川言:「近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守臣,而薦所不及,雖課入優等,皆未預選,此倚薦以為信也。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師,唯馳騖請求、因緣宛轉者,常多得之。跡遠地寒,雖曆郡久、治狀著、課入上考,偶以無薦,則反在通判下,不許入三路及四縣州。且州以縣之多少而分簡劇,亦未為盡。蓋繁簡在事不在縣,固有縣多而事不繁,亦有縣少而事不簡者。願參以考績之實,著為通令,仍不以縣之多少而為簡劇。」詔吏部立法以聞。已而歲舉積久,吏部無闕以授。四年,遂罷太中大夫以上歲舉法,惟奉詔乃舉焉。

紹聖元年,右司諫朱勃言:「選人初受任,雖能,法未得舉為京官。而有挾權善請求者,職官、縣令舉員既足,又並改官舉員求之。」詔:「歷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

初,神宗罷薦舉,惟舉禦史法不廢。熙寧二年,王安石言:「舉禦史法太密,故難於得人。」帝曰:「豈執政者惡言官得人耶?」於是中書悉具舊法以奏。安石曰:「舊法,凡執政聽薦,即不得為禦史。執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薦之,則其人不復得言事矣,蓋法之弊如此。」帝乃令悉除舊法,一委中丞舉之,而稍略其資格。趙抃曰:「用京官恐非體,又不委知雜,專任中丞,亦非舊制。」帝曰:「唐以布衣馬周為之,用京官何為不可?知雜,屬也,委長為是。」侍御史劉述奏曰:「舊制,舉禦史必官升京朝,資入通判。眾學士、本台丞、知雜更互論薦,每一闕上,二人而擇用一人。今專委中丞,則愛憎由己,公道廢於私恩;或受權臣之托,引所親厚,擅竊人主威福,此大不便。」弗聽。既改法,著作佐郎程顥、王子韶、謝景福方為條例司屬官,中丞呂公著薦之,遂以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裏行。

宣仁太后聽政,詔範純仁為諫議大夫,唐叔問、蘇轍為司諫,朱光庭、范祖禹為正言。章惇曰:「故事,諫官皆薦諸侍從,然後大臣稟奏,今得無有近習援引乎?」太后曰:「大臣實皆言之,非左右也。」惇曰:「台諫所以糾大臣之越法者。故事,執政初除,苟有親戚及嘗被薦引者見為台臣,則皆他徙,防壅蔽也。今天子幼沖,太皇太后同聽萬機,故事不可違。」於是呂公著以范祖禹,韓縝、司馬光以範純仁,皆避親嫌。光曰:「純仁、祖禹實宜在諫列,不可以臣故妨賢,寧臣避位。」惇曰:「縝、光、公著必不私,他日有懷奸當國者,例此而引其親党,蔽塞聰明,恐非國之福。純仁、祖禹請除他官,仍令侍從以上,各得奏舉。」於是,詔尚書、侍郎、給舍、諫議、中丞、待制各舉諫官二員;純仁改除天章閣待制,祖禹為著作佐郎。後又命司諫、正言、殿中侍御史、監察禦史,並用升朝官通判資序。

元祐六年,禦史中丞鄭雍言:「舊禦史闕,台官得自薦,所以正名舉職也。自官制行,禦史中丞與兩省分舉,而今之兩省官屬,皆與聞門下、中書政事,其自舉非故事,且有嫌。乞專委台官,若稍涉私,自有黜典。」詔禦史中丞舉殿中侍御史二員,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同舉監察禦史二員,給事中亦舉二員。雍又言:「風憲之地,責任宜專。若臺屬多由他薦,恐非責任之本意。」詔中丞更舉監察禦史二員。八年,侍御史楊畏言:「風憲之任,人主寄耳目焉。禦史進用,宰執不得預,顧令兩省屬官舉之,非是。」遂寢前命。

武臣薦舉立格,有枚別職任而舉之者,有概名材武而入之銓格者,又其上則「謀略膽勇可備統眾」、「諳練兵事可任邊寄」之類。惟邊要任使隸樞密院,餘則審官西院、三班院按格注之。其後,雖時有更易,而薦舉之所重輕,選用之所隸屬,多規此立制。

建炎兵興多事,以中外有文武材略出倫,或淹布衣,或沉下僚,命侍從、監司、郡守搜訪,各舉所知,州縣禮遣赴行在。又詔舉「忠信寬博可使絕域」與「智謀勇毅能將萬眾」者,不以有無官資,並詣登聞檢院自陳,才謀勇略可使者,赴禦營司量材錄用。或命庶僚各舉內外官及布衣隱士才堪大用者,擢為輔弼,協濟大功;或命侍從舉可為台諫者,或舉縣令,或舉宗室;刺史舉忠義之士能恢復土疆保護王室者;帥臣、監司、守令舉所部見任寄居待次文武官有智謀及武藝精熟者;及訪求國初功臣後裔,中興以來忠義死節之家子孫。四年,以朝班多闕,詔:「台諫、左右司郎官已上,各薦士二人,仍令執政同選。在外待從雖在謫籍,無大過而政事才學實可用者,亦與召擢。」

紹興二年,廷臣言:「今右武之世,雖二三大將,各立俊功,微賤之中,尚多奇士。願廣加薦舉,延問恢復之計。」帝然其言。詔觀察使以上各薦可為將帥者二人,樞密籍錄以備選用。又以中原士大夫隔絕滋久,流徙東南者,媒寡援疏,多致沉滯,令侍從搜訪以聞。三年,複司馬光十科,時遣五使宣諭諸道,令訪廉潔清修可以師表吏民者。錄詔宣諭官所薦,並俟終更,令入對升擢,以勸能吏。複用舊制,侍從官受命三日,舉官一員自代,中書、門下省籍記姓名,每闕官,即以舉狀多者進擬。內外武臣,舉忠勇智略可自代者一人,如文臣法。

五年,命自監察禦史至侍從官,舉曾經治縣聲績顯著者為監司、郡守,不限員數,遇闕選除;才堪大縣者,通舉二十人,不限資序。十年,以南渡後人材萃於兩浙,而屬吏薦員甚狹,增部使者薦舉改官之額,歲五員。十四年,命守臣終更入見,各舉所部縣令一人。

二十二年,右諫議大夫林大鼐言:「國初,常參官皆得舉人,不限內外,亦無員數。南渡之初,恩或非泛,人得僥倖,有從軍而改秩者。有捕盜而改秩者,有以登對而改秩者。今朝廷無事,謹惜名器,惟薦舉一路,貪躁者速化,廉靜者陸沉。今欲取考第、員數增減以便之,增一任者減一員,九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如減舉法,須實曆縣令,不得仍請嶽祠。其或負犯殿選,自如常坐。士有應此格者,行無玷缺,年亦蹉跎,無非孤寒老練安義分之士。望付有司條上,以弭奔競。」二十五年,命侍從舉知州、通判治跡顯著者,以補監司之闕;仍保任終身,犯贓及不職,與同罪。

二十九年,聞人滋又請:「凡在官歷任及十考以上,無公私罪,雖舉削不及格,許降等升改。或疑其太濫,則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之數,立為限隔,舉狀、年勞,參酌並用。」於是下其議,中書舍人洪遵、給事中王晞亮等上議曰:「本朝立薦舉之法,必使歷任六考,所以遲其歲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今如議臣所請,則有力者惟圖見次,無材者苟冀終更,出官十餘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今欲減改官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必有失職淹滯之歎。此不可二也。京官易得,馴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所以救入流之弊。此不可三也。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輕議;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臣以為如故便。」滋議遂寢。

三十年,以武臣被薦者眾,命內外大臣所舉統制、統領官各遷一秩,將官以下,所舉者今兩府籍記。右正言何溥言:「比命侍從薦舉縣令,如聞選人不可授大邑,止籍記姓名。夫論人才不拘資格,豈堪為縣令而有小大之別乎?今所舉者才也,非官也。願無拘劇易,早與選除,歲一行之,十年之後,天下多賢令矣。」乃詔:「薦舉守令,遇見闕依次除授;如已授差遣者,任滿取旨。」帝謂輔臣曰:「朕有一人材簿,臣下有所薦揚,退則記其姓名。遇有選用,搜而得之,無不適當。」

孝宗嘗命內外選在任閒居待次官舉可任監司、郡守之人,以資序分二等,一見今可任,一將來可任,注籍於三省,仍作圖進呈,以憑除擢。又以武選之眾,拔擢未廣,立「謀略沉雄可任大計」、「寬猛適宜可使禦眾」、「臨陣驍勇可鼓士氣」、「威信有聞可守邊郡」、「思智精巧可治器械」凡五等科目,令曾曆軍功觀察使以上各舉三人。其「通習典章可掌朝儀」、「練達民事可任郡寄」、「諳曉財計可裕民力」、「持身廉潔可律貪鄙」、「詞辨不屈可備奉使」五等,令非軍功觀察使以上舉之。並隨類指陳實跡,毋得別撰褒詞。

隆興二年,廷臣上言,謂:「國朝視文武為一體,故有武臣以文學換授文資,文臣以材略智謀換右職當邊寄者。蓋文武兩塗,情本參商。若文臣總幹戎事,不換武階,則終以氣習相忌,有不樂從者矣。今兵塵未息,方厲恢復之圖,願博采中外有材智權略可以臨邊、可以制閫者,仿舊制改授。」從之。乾道以後,又選大將之家能世其武勇者,武舉及第武藝絕倫可為將佐者。會廷臣言曰:「方今國家之兵,東至淮海,西至川蜀,殆百余萬。其間可為將帥者,不在其上,則在其下,而朝廷未知振其氣、表其才也。今文臣有三人舉主,則為之循資再任,五人則為之改秩,而武臣無有焉。古語曰:'三辰不軌,擢士為相;蠻夷不恭,拔卒為將。'宜令都統制視監司者歲舉武臣二人,視郡守者歲舉一人。以智勇俱全為上,善撫士卒、專有膽勇者次之。不拘將校士卒,優以獎擢。被舉人有臨戰不用命者,與文臣犯入己贓者同,並坐舉主。」帝可其奏,仍著為法。

三年,禮部尚書趙雄請令侍從、台諫、兩省,于知縣資序以上歲薦堪充郡守,通判資序以上歲薦監司,仍用漢朝雜舉之制,三省詳加考察。詔如所請,仍不以內外,雜舉歲各五人,保舉官及五員以上,列銜共奏。帝曰:「薦舉本欲得人,又恐幹請,反長奔競。」龔茂良言:「三代良法,亦不免於弊。今欲精選監司、郡守,非薦舉何由知之。」帝曰:「若今雜舉,則須眾論僉允,又經中書考察而後除授,亦博采遴選之道也。」

吏部請:「武舉軍班武藝特奏名出身,並任巡檢、駐泊、監押、知砦,比附《文臣關升條令》,並實曆六考,有舉主四人,內監司一人,聽關升親民。正副將,兩任、有舉主二人,內一人監司,亦與關升。凡升副將,視文臣初任通判資序;再關升正將,視文臣次任通判資序;關升路分副都監,視文臣初任知州資序;小郡州鈐轄,視文臣次任知州資序。」孝宗以歲舉京官數濫,於是內外薦舉改官員數,六部、寺、監長貳,戶部右曹郎官等,三分減一;禮部、國子監長貳,如上條外又減半;前宰執,歲各減二員;諸道轉運、提刑、提舉常平茶鹽學事司,總領茶馬、鑄錢司,安撫、制置司,及諸路州軍,並四分減一。通籍之數彌省矣。

光宗時,言者謂:「被薦者眾,朝廷疑其私而不信,病其泛而難從,縱有賢才,不免與僥倖者並棄,請條約之。」乃命帥守、監司毋獨員薦士。時薦舉固多得人,然有或乏廉聲而舉充廉吏,或素昧平生而舉充所知,或不能文而舉可備著述。遂命臣僚自今有人則薦,無人則闕,其尤繆妄者覺察之。

嘉泰二年,令內外舉薦並具實跡以聞,自是濫舉之弊稍革。嘉定十二年,命監司、守臣舉十科政績所知自代,露章列薦,並籍記審察。任滿,則取其舉數多、有政績行誼者,升擢之。

宋初,內外小職任,長吏得自奏辟。熙寧間,悉罷歸選部。然要處職任,如沿邊兵官、防河捕盜、重課額務場之類,尋又立專法聽舉,於是辟置不能全廢也。既出常格,則憸人往往因之以行其私。元祐以來,屢行屢止。蓋處心公明,則得以用其所知,固為良法;苟徇私昧理,則才不為用,請屬賄賂,無所不有矣。又孰若付之銓曹而概以公法者哉?

建炎初,詔河北招撫、河東經制及安撫等使,皆得辟置將佐官屬;行在五軍並禦營司將領,亦辟大小使臣。諸道郡縣殘破之余,官吏解散,諸司誘人填闕,皆先領職而後奏給付身。於是州郡守將,皆假軍興之名,換易官屬,有罪籍未敘複、守選未參部者。朝論患之,乃令厘正,使歸部依格注擬。惟陝西五路、兩河、兩淮、京東等路經略安撫司屬官聽舉辟,余路並罷。四年,初置諸鎮撫使,管內州縣官並許辟置。言者謂遠方之民,理宜綏撫。如峽州四縣,多用軍功或胥吏補知縣,欄吏補監稅,民被其害。遂命取峽州、江陵府、荊門軍、公安軍州縣官闕,委安撫司奏辟。命禦史台仍舊辟舉承務郎已上官充主簿、檢法官,不限資序。

紹興二年,臣僚又以「比年帥守、監司辟官,攙奪部注,朝廷不能奪,銓曹不能違,又多畀以添差不厘務之闕。上自監司、倅貳,下至掾屬、給使,一郡之中,兵官八九員,一務之中,監當六七員,數倍於前日。存無事之官,食至重之祿,所以重困生民。請裁省其闕,否則以宮廟之祿畀之。」遂命自今已就辟差理資任者,毋得據舊闕以妨下次。六年,詔諸道宣撫司,僚屬許本司奏辟,內京官以二年為任,願留再任者,取旨。自兵興,所辟官有經十年不退者,故條約焉。二十六年,詔已注知縣、縣令,不許奏辟。

孝宗初,詔內外有專法,辟闕並仍舊。乾道九年,命監司、帥臣,非有著令,不得創行奏辟;所辟毋得攙已差之闕,違者禦史台察之。淳熙三年,命自今極邊知縣、縣令闕官,專委本州守臣奏辟,毋得仍舊權攝;其見攝官留意民事百姓愛服者,許不以有無拘礙,特行奏辟。七年,詔未中銓、未歷任、初改秩人毋得差辟,著為令。

理宗寶慶二年,以廣南東、西路通判、幕職、教授等官,法未嘗許辟者,須於各官將滿之前具闕。如未有代者,即聽申部出闕,滿三月無人注擬,申省下本路。通判以下京官闕,從諸司奏辟。選人闕,從漕司定差。作邑未滿三年、作倅未滿二考,不許預期奏辟他闕。諸司屬官不許輒自辟置,或久闕正官,許令次官暫攝,待朝命方許奏辟。淳祐十一年,以禦史台申嚴銓法,禁監司、郡守辟親戚為屬吏。又選人無考第、舉主不及三員,及納粟人雖有考第、舉主,並不聽辟為令。寶祐三年,戒諸路監司、帥閫,不應辟而輒辟者,辟主及受辟之官,並與鐫秩。

考課。宋初循舊制,文武常參官各以曹務閑劇為月限,考滿即遷。太祖謂非循名責實之道,罷歲月敘遷之制。置審官院,考課中外職事。受代京朝官引對磨勘,非有勞績不進秩。其後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無贓私罪始得遷秩。曾犯贓罪,則文臣七年、武臣十年,中書、樞密院取旨。其七階選人,則考第資歷,無過犯或有勞績者遞遷,謂之「循資」。凡考第之法,內外選人,週一歲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更週一歲,書為第四考,已書之績,不得重計。初著令,州縣戶口准見戶十分增一,刺史、縣令進考,若耗一分,降考一等。建隆三年,又以科賦有欠逾十之一,及公事曠違嘗有制受罰者,皆如耗戶口降考。吏部南曹又舉周制,請州縣官益戶增稅,受代日並書於籍,凡千戶以下能增百戶減一選,減及三選以上,令賜章服,主簿升秩進階。能歸複逋亡之民者,亦如之。

是年,縣始置尉,頒《捕盜條》,給以三限,限各二十日,三限內獲者,令、尉等第議賞;三限外不獲,尉罰一月奉,令半之。尉三罰、令四罰,皆殿一選,三殿停官。令、尉與賊鬥而能盡獲者,賜緋升擢。乾德四年,詔諸縣令、佐有能招攜勸課,以致蕃庶民籍,租額出其元數,減一選,仍進一階。

太宗勵精圖治,遣官分行郡縣,廉察官吏。河南府法曹參軍高丕等,皆以不勝任免官。複詔諸道察舉部內官,第其優劣為三等:「政績尤異」為上,「職務粗治」為中,「臨事弛慢所蒞無狀」者為下。歲終以聞。先是,諸州掾曹及縣令、簿、尉,皆戶部南曹給印紙、曆子,俾州郡長吏書其績用愆過,秩滿,送有司差其殿最。詔有司申明,其諸州別給公據者罷之。判吏部南曹董淳言:「有司批書印曆,多所闕略,令漏書一事殿一選,三事降一資。」自是職事官依州縣給南曹曆子,天下知州、通判、京朝官厘務於外者,給以御前印紙,令書課績。時蔣元振知白州,為政清簡,民甚便之;秩滿,眾輒詣部使乞留,凡十有八年,未受代。姚益恭清白有才幹,知鄆州須城縣,鞭相不施,境內大治。淳化初,採訪使各言其狀,下詔褒嘉,賜元振絹三十匹、粟五十石,賜益恭對衣、銀帶、絹五十匹。

四年,始分置磨勘之司。審官院掌京朝官,考課院掌幕職、州縣官,廢差遣院,令審官總之。乃詔:「郡縣有治行尤異、吏民畏服、居官廉恪、蒞事明敏、鬥訟衰息、倉廩盈羨、寇盜剪滅、部內清肅者,本道轉運司各以名聞,當驛置赴闕,親問其狀加旌賞焉。其貪冒無狀、淹延鬥訟、逾越憲度、盜賊競起、部內不治者,亦條其狀以聞,當行貶斥。」

以翰林學士錢若水、樞密直學士劉昌言同知審官院,考覆功過,以定升降;又以判流內銓翰林學士蘇易簡、知制誥王旦等知考課院,重其職也。凡流內銓,主常調選人;考課院,主奏舉及歷任有殿最者。明年,帝親選京朝官三十餘人,自書戒諭之言于印紙曰:「勤政愛民,奉法除奸,方可書為勞績。」且謂錢若水曰:「奉法除奸之言,恐諸臣未喻,因而生事,可語之曰:'除奸之要,在乎奉法。'」至道初,罷考課院,並流內銓。二年,遣使廉察諸道長吏,得八人蒞事公正、惠愛及民,皆降璽書獎諭。

真宗即位,命審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引對遷秩。京朝官引對磨勘,自此始。先是,每恩慶,百僚多得序進。帝始罷之,惟郊祀恩許加勳、階、爵邑。帝察群臣有聞望者,得刑部郎中邊肅等二十有四人,令閣門再引對,觀其辭氣文藝,並得優升。景德初,令諸道辨察所部官吏能否,為三等:公勤廉幹惠及民者為上,幹事而無廉譽、清白而無治聲者為次,畏懦貪猥為下。

仁宗尤矜憐下吏,以銓法選人有私罪,皆未聽磨勘,諭近臣:「凡'門謝弗至'與'對揚失儀',其毋以為罪。」又曰:「州縣秩卑,而長吏多鉤摭細故,文致之法,使不得自進,朕甚閔焉。」宰相王曾曰:「引對時,陛下酌其輕重而稍擢之,則下無滯才矣。」其後選人,有束鹿縣尉王得說,曆官寡過,書考最多而無保任者。帝察其孤貧,特擢為大理寺丞。天聖時,詔:「文武臣僚,非有勳德善狀,不得非時進秩;非次罷免者,毋以轉官帶職為例。兩省以上,舊法四年一遷官,今具履歷聽旨。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歷任嘗有罪,先以情重輕及勤績與舉者數奏聽旨;若無私犯而著最課及有舉者,皆第遷之。自請厘物務于京師,五年一磨勘,因舉及選差勿拘。凡有善政異績,准事大小遷升,選人視此。」又定監物務入親民,次升通判,通判升知州,皆用舉者。舉數不足,毋輒關升。

慶曆三年,從輔臣范仲淹等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須清望官五人保任,始得遷。其後,知諫院劉元瑜以為適長奔競,非所以養廉恥,乃罷之。

八年,詔近臣論時政。翰林學士張方平言:「祖宗之時,文武官不立磨勘年歲,不為升遷資序。有才實者,從下位立見超擢,無才實者,守一官十餘年不轉。其任監當或知縣、通判、知州,至數任不遷。當時人皆自勉,非有勞效,知不得進。祥符之後,朝廷益循寬大,自監當入知縣,知縣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兩任為限;守官及三年,例得磨勘。先朝始行,未見有弊。及今年深,習以為常,皆謂分所宜得,無賢不肖,莫知所勸。願陛下稍革此制,其應磨勘敘遷,必有勞績;或特敕擇官保任者,即與轉遷;如無勞績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其保任之法,須選擇清望有才識之人,命之舉官。如此,則是執政之臣舉清望官,委清望官舉親民官。凡官有闕,惟隨員數舉之,庶見急才愛民之意。」

嘉祐六年,下詔曰:「朕觀古者治世,牧民之吏,多稱其官,而百姓安其業。今求材之路非不廣,責善之法非不詳,而吏多失職,非稱所以為民之意。豈人材獨少而世變殊哉?殆不得久於其官故也。蓋智能才力之士,雖有興利除害、禁奸勸善之意,非假以歲月,則亦偷不為用,欲終厥功,其路無由。自今諸州縣守令,有清白不擾、政跡尤異而實惠及民者,本路若州連書同罪保舉,將政跡實狀以聞,中書門下察訪得實,許令再任。」

英宗治平三年,考課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降監淄州鹽酒稅務。坐考劣降等,自田始。考績,舊,審定殿最格法,自發運使率而下至於知州,皆歸考課院,專以監司所第等級為據;至考監司,則總其甄別部吏能否,副以採訪才行,合二事為課,悉書「中等」,無高下。

神宗即位,凡職皆有課,凡課皆責實。監司所上守臣課不占等者,展年降資;而治狀優異者,增秩賜金帛,以璽書獎勸之。若監司以上,則命禦史中丞、侍御史考校。凡縣令之課,以斷獄平允、賦入不擾、均役屏盜、勸課農桑、振恤饑窮、導修水利、戶籍增衍、整治簿書為最,而德義清謹、公平勒恪為善,參考治行,分定上、中、下等。至其能否尤殊絕者,別立優劣二等,歲上其狀,以詔賞罰。其入優劣者,賞罰尤峻。繼又令:一路長吏,無甚臧否,不須別為優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區別以聞。是時,內外官職,各從所隸司以考核,而中書皆置之籍。每歲竟,或有除授,則稽差殿最,取其尤甚者而進退之。

熙寧五年,遂罷考課院。間遣使察訪,所至州縣,條其吏課。凡知州、通判上中書,縣令上司農,各注籍以相參考。惟侍從出守郡,聽不以考法,朝廷察其治焉。元豐元年,詔因勞效得酬賞,皆分五等,有司受其等而差進之。初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皆轉一官,選人資歷深者改京朝官,資淺者循兩資。次二等,隨其官高下升資,或減磨勘年。惟軍功、捕盜皆得改次等。京朝官自三等以下,賞以差減。若一人而該兩賞,許累計其等以遷。三年,詔:「禦史台六察按官,以所糾劾官司稽違失職事多寡為殿最,中書置簿以時書之,任滿,取旨升黜。」

元祐初,禦史中丞劉摯言:「近者,朝廷主察名實,行綜核之政,下乃承之以刻;主行教化,擴寬洪之澤,而下乃為苟簡。先此追罪監司數人,為其掊斂害民耳;而昧者矯枉過正,乃欲以緩縱委靡為安靜。請申立監司考績之政,以常賦登耗、郡縣勤惰、刑獄當否、民俗休戚為之殿最,歲終用此以誅賞之。」文彥博又奏:「《唐六典》所載,以德行、才用、勞效三類察在選之士,參辨能否。今之選格特多,舉主、有軍功,斯為上矣。然舉主可求,軍功或妄,何可盡據?請委吏部尚書侍郎依仿三類,第其才德功效,送中書門下覆驗,取其應選者,引對而去留之。」詔令近臣議,議者請用《元豐考課令》,第為高下,以行升黜,歲毋過五人。後改立縣令課,有「四善」、「五最」之目,及增損監司、轉運課格,守令為五等減磨勘法。初,元祐嘗立吏、戶、刑三部郎官課。崇寧間,言者乞仿周制,歲終委省、寺、監、六曹之長,各考其屬,稽其官鄙,而三年遂校其勤惰,行賞罰焉。

大觀元年詔:「國家休養生民,垂百五十年。生齒日繁,而戶部民籍曾不加益,州縣于進丁、入老,收落失實,以故課役不均,皆守令弛職,可申嚴《考課法》。」然其考法,因時所尚,以示誘抑。若勸學、墾田、植桑棗、振貸、葬枯、興發坑冶、奉詔無違、誘進道徒、賦稅趣辦、能按贓吏,皆因事而增品目,舊法固不易也。但奉行不皆良吏,以請謁移實者亦多。

紹興二年,初詔監司、守臣舉行考課之法。時郡縣數罹兵燹,又命以「戶口增否」別立守令課,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分三甲置籍。守倅考縣令,監司考知州,考功會其已成,較其優劣而賞罰之。五年,立縣令四課:曰糾正稅籍,團結民兵,勸課農桑,勸勉孝悌。三歲,就緒者加旌賞,無善狀者汰之。

臣僚上言:「守令之治,其略有七:一曰宣詔令,二曰厚風俗,三曰勸農桑,四曰平獄訟,五曰理財賦,六曰興學校,七曰實戶口。得人,則七者皆舉。今之監司,實古刺史。比年守令奸貪,監司未嘗按發,玩弛之弊日甚。」而戶部侍郎張致遠亦言之。乃下詔戒飭監司,考察守令而舉按焉。頃之,有請令江、淮官久任,而課其功過者。帝曰:「朕昔為元帥時,見州縣官以三年為任,猶且一年立威信,二年守規矩,三年則務收人情,以為去計。今止以二年為任,雖有葺治之心,蓋亦無暇矣,可如所奏。」是時,歲以十五事考校監司,四善、四最考校縣令,違限不實者有罪。又詔監司,一歲再具所部知縣有無「善政顯著」、「繆懦不職」上之省。

十三年,詔淮東、京西路州縣,逐考批書,若增添戶口、勸課農桑、增修水利,歲終委監司覆實比較。守臣之條有九,通判之條十有四,令佐而下有差。二十五年,以州縣貪吏為虐,監司、郡守不訶察,遂命監司按郡守之縱容,台諫劾監司之失察,而每歲校其所按之多寡,以為殿最之課。二十七年,校書郎陳俊卿言:「古人各守一官終身,使易地而居,未必盡其能也。今監司、帥守,小州換大州,東路易西路;朝廷百執事,亦往往計日待遷,視所居之官,有如傳舍。望令有政術優異者,或增秩賜金,或待終秩而後遷。使久於其職,察其勤惰而升黜之。庶幾人安其分,而萬事舉矣。」詔三省行之。

隆興元年,命湖南、北路應守令增辟田疇,自一千頃以下轉磨勘有差,虧者展磨勘、降名次。二年,詔淮南、川峽、京西邊郡守令,能安輯流亡、勸課農桑首就緒者,本道監司以聞。乾道二年,廷臣上言:「國朝盛時,有京朝官考課,有幕職、州縣官考課,其後為審官院,為考課院,皆命中書或兩制臣僚校其能否,以施賞罰。望遵故事,應監司郡守朝辭日,別給御前曆子。如薦賢才為幾人,若為治錢谷,若為理獄訟,興某利,除某害,各為條目,使之黽勉從事。每考,令當職官吏從實批書,代還,使藉手陛見,然後詔執事精加考核。其風績有聞者,優與增秩;所蒞無狀者,罰之無赦。則賢者效職,而中下之才,亦皆強於為善矣。」帝乃命經筵官參照累朝考課之法,講而行之。

淳熙二年,因臣僚言,沿邊七路,每路以文臣一人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分舉其職,各奏其功,任必加久,歲考優劣。一年視其規畫,二年視其成效,三年視其大成,重議誅賞。臧否分為三等:治效顯著者為臧,貪刻庸繆者為否,無功無過者為平。時天子留意黜陟,諸道莫敢不奉承。於是得實者皆增秩升擢,而監司、牧伯舉按稽緩者輒降黜。行之十餘年,不免有弊,帝因諭輔臣曰:「臧否亦有喜怒之私,如諸司以為臧,一司以為否,必從眾為公,亦在精擇監司,而以台諫考察之,庶乎其可也。」光宗初,詔罷其令。

甯宗以郡國按刺,多徇私情,遂仿舊制,于禦史台別立考課一司,歲終各以能否之實聞於上,以詔升黜。其貪墨、昏懦致台諫奏劾者,坐監司、郡守以容庇之罪。

度宗鹹淳三年,命參酌舊制,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廉恪為主,而又職事修舉,斯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長為中等,既無廉聲又多繆政者考下等。其要則以禦史台總帥閫、監司,監司總守、倅,守、倅總州縣屬官。余如戎司及屯軍大壘,則總之制司;或無制司,則並各郡總管、鈐轄並總于帥司。或以諸路所部州郡多寡之數,分隸轉運、提舉、提刑三司。守倅月一考州縣屬官,監司會所隸守倅,制司會戎司、軍壘,遵照舊制互用文移,會其兵甲、獄訟、金穀之數,及各司屬官書擬公事、拘榷錢物、招軍備器之數,次月置冊,各申禦史臺上之課籍。俟至半年,類考較前三年定為三等,中者無所賞罰,上者或轉官、或減磨勘,下者降官、展磨勘,各有等差。

志第一百一十四職官一

○三師三公宰執門下省中書省尚書省

昔武王克商,史臣紀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賢,位事惟能。」後世曰爵,曰官,曰職,分而任之,其原蓋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可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塚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帥其屬以任其事,未聞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於列爵分土,此封建諸侯之制也,亦未聞以爵以土,如後世虛稱以備恩數者也。秦、漢及魏、晉、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殫舉。後周複《周禮》六典官稱,而參用秦、漢。隋文帝廢《周禮》之制,惟用近代之法。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試官之格,又有員外之置,尋為檢校、試、攝、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嘗不善,蓋欲以名器事功甄別能否,又使不肖者絕年勞序遷之覬覦。而世戚勳舊之家,寵之以祿,而不責以猷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資格,使得自竭其所長,以為治效。且黜陟進退之際,權歸於上,而有司若不得預。殊不知名實混殽,品秩貿亂之弊,亦起於是矣。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于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天下財賦,內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板位,流外考較,諸司附奏挾名而已。台、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涖庶務。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堂侍,司諫、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諍。至於僕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其次又有階、有勳、有爵。故仕人以登臺閣、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官之遲速為榮滯;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勳、爵邑有無為輕重。時人語曰:「寧登瀛,不為卿;寧抱槧,不為監。」虛名不足以砥礪天下若此。外官,則懲五代藩鎮專恣,頗用文臣知州,複設通判以貳之。階官未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外補;階官既行之後,或帶或否,視是為優劣。

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武官」;未常參者,謂之「京官」;樞密、宣徽、三司使副、學士、諸司而下,謂之「內職」;殿前都校以下,謂之「軍職」。外官則有親民、厘務二等,而監軍、巡警亦比親民。此其概也。故自真宗、仁宗以來,議者多以正名為請。咸平中,楊億首言:「文昌會府,有名無實,宜複其舊。」既而言者相繼,乞複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吳育亦言:「尚書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廢為閑所,當漸複之。」然朝論異同,未遑厘正。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熙寧末,始命館閣校《唐六典》。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乃置局中書,命翰林學士張璪等詳定。八月,下詔肇新官制,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九月,詳定所上《寄祿格》。會明堂禮成,近臣遷秩即用新制,而省、台、寺、監之官,各還所職矣。五年,省、台、寺、監法成。六年,尚書新省成,帝親臨幸,召六曹長貳以下,詢以職事,因誡敕焉。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易以混雜。及元祐初,于朝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既又以流品無別,乃詔寄祿官悉分左右,詞人為左,餘人為右。紹聖中罷之。崇甯初,以議者有請,自承直至將仕郎,凡換選人七階。大觀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於是文階始備。而武階亦詔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而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繼以新名未具,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而文武官制益加詳矣。

大抵自元祐以後,漸更元豐之制:二府不分班奏事,樞密加置簽書,戶部則不令右曹專典常平而總於其長,起居郎、舍人則通記起居而不分言動,館職則增置校勘黃本。凡此,皆與元豐稍異也。其後蔡京當國,率意自用。然動以繼志為言,首更開封守臣為尹、牧,由是府分六曹,縣分六案。又內侍省職,悉仿機廷之號。已而修六尚局,建三衛,即又更兩省之長為左輔、右弼,易端揆之稱為太宰、少宰。是時員既濫冗,名且紊雜。甚者走馬承受升擁使華;黃冠道流,亦濫朝品。元豐之制,至此大壞。及宣和末,王黼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紛更,乃請設局,以修《官制格目》為正名,亦何補矣。

建炎中興,參酌潤色,因呂頤浩之請,左、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兩省侍郎改為參知政事,三省之政合乎一。乾道八年,又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刪去三省長官虛稱,道揆之名遂定。然維時多艱,政尚權宜。禦營置使,國用置使,修政局置提舉,軍馬置都督,並以宰相兼之。總制司理財,同都督、督視理兵,並以執政兼之。因事創名,殊非經久。惟樞密本兵,與中書對掌機務,號東、西二府,命宰相兼知院事。建炎四年,實用慶曆故典。其後,兵興則兼樞密使,兵罷則免;至開禧初,始以宰臣兼樞密為永制。

當多事時,諸部或長貳不並置,或並郎曹使相兼之,惟吏部、戶部不省不並。兵休稍稍增置。其後,詔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又增館閣員,廣環衛官。然紹興務行元祐故事,以「左右」二字分別流品,其後,以人言省去,寧清濁相涵,無絕人遷善之路。橫班以郎居大夫之上,既厘而正之矣,而介胄之士與縉紳同稱,寧名號未正,毋示人以好武之機。陳傅良欲定史官遷次之序,眾論韙之,而未及行。洪邁欲改三衙軍官稱謂,當時嘉之,卒未暇講。考古之制,量今之宜,蓋自元祐以逮政和,已未嘗拘乎元豐之舊。中興若稽成憲,二者並行而不悖。故凡大而分政任事之臣,微而筦庫監局之官,沿襲不革者,皆先後所同便也。或始創而終罷,或欲革而猶因,則有各當其可者焉。類而書之,先後互見,作《職官志》。以至廩給、傔

從,雖微必錄,並從舊述雲。

三師三公宋承唐制,乙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為宰相、親王使相加官,其特拜者不預政事,皆赴上於尚書省。凡除授,則自司徒遷太保,自太傅遷太尉,檢校官亦如之。太尉舊在三師下,由唐至宋加重,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若宰臣官至僕射致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司徒,則拜太尉、太傅等官。若太師則為異數,自趙普以開國元勳,文彥博以累朝耆德,方特拜焉。雖太傅王旦、司徒呂夷簡各任宰相二十年,止以太尉致仕。

熙甯二年,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辭司空、侍中。三年,曾公亮除守司空、檢校太師兼侍中,以兩朝定策之功辭相位也。六年,文彥博除守司徒兼侍中。九年,彥博除守太保兼侍中,辭太保。元豐三年,以曹佾檢校太師、守司徒兼中書令。九月,詔檢校官除三公、三師外並罷。又以文彥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富弼守司徒,皆錄定策之功也。六年,彥博守太師致仕。八年,王安石守司空,曹佾守太保。元祐元年,文彥博落致仕,太師、平章軍國重事,呂公著守司空、同平章軍國重事。崇甯三年,蔡京授司空,行尚書左僕射。大觀元年,京為太尉;二年,為太師。政和二年,京落致仕,依前太師,三日一至都堂治事。九月,詔:「乙太師、太傅、太保,古三公之官,今為三師,古無此稱,合依三代為三公,為真相之任。司徒、司空,週六卿之官,太尉,秦主兵之任,皆非三公,並宜罷之。仍考周制,立三孤少師、少傅、少保,亦稱三少,為三次相之任。」至是,京始以三公任真相。

三公自國初以來,未嘗備官。獨宣和末,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計也。太師三人:蔡京、童貫、鄭紳;太傅四人:王黼、燕王俁、越王偲

、鄆王楷;太保十一人:蔡攸、肅王樞至儀王。渡江後,秦檜為太師,張俊、韓世忠為太傅,劉光世為太保。乾道初,楊沂中、吳璘並為太傅。紹熙初,史浩為太師,嗣秀王為太保。自紹熙後,三公未嘗備官。其後,韓仛胄、史彌遠、賈似道專政,皆至太師焉。

宰相之職佐天子,總百官,平庶政,事無不統。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為真相之任,無常員;有二人,則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師為之。其上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其次為集賢殿大學士。或置三相,則昭文、集賢二學士並監修國史,各除。唐以來,三大館皆宰臣兼,故仍其制。國初,范質昭文學士,王溥監修國史,魏仁浦集賢學士,此為三相例也。神宗新官制,於三省置侍中、中書令、尚書令,以官高不除人,而以尚書令之貳左、右僕射為宰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以行中書令之職。政和中,改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仍兼兩省侍郎。靖康中,複改為左、右僕射。

建炎三年,呂頤浩請參酌三省之制,左、右僕射並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門下、中書二侍郎並改為參知政事,廢尚書左、右丞。從之。乾道八年,詔尚書左、右僕射可依漢制改為左、右丞相。詳定敕令所言:「近承詔旨,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令刪去侍中、中書、尚書令,以左、右丞相充。緣舊左、右僕射非三省長官,故為從一品。今左、右丞相系充侍中、中書、尚書令之位,即合為正一品。」從之。丞相官乙太中大夫以上充。

平章軍國重事元祐中置,以文彥博太師、呂公著守司空相繼為之,序宰臣上。所以處老臣碩德,特命以寵之也。故或稱「平章軍國重事」,或稱「同平章軍國事」。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其後,蔡京、王黼乙太師總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開禧元年,韓侂胄拜平章,討論典禮,乃以「平章軍國事」為名。蓋省「重」字則所預者廣,去「同」字則所任者專。邊事起,乃命一日一朝,省印亦歸其第,宰相不復知印。其後,賈似道專權,竊位日久,尊寵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使相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者,皆謂之使相。不預政事,不書敕,惟宣敕除授者,敕尾存其銜而已。乾德二年,範質等三相皆罷,以趙普同平章事,李崇矩樞密使。命下,無宰相書敕,使問翰林陶谷。穀謂:「自昔輔相未嘗虛位。惟唐大和中甘露事,數日無宰相,時左僕射令狐楚等奉行制書。今尚書亦南省長官,可以書敕。」竇儀曰:「谷之所陳,非承平令典。今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可書敕。」從之。

參知政事掌副宰相,毗大政,參庶務。乾德二年置,以樞密直學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並本官參知政事。先是,已命趙普為相,欲置之副,而難其名稱。以問翰林學士陶谷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對曰:「唐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別設磚位,敕尾著銜降宰相,月奉雜給半之,未欲與普齊也。開寶六年,始詔居正、餘慶於都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至道元年,詔宰相與參政輪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齊銜,行則並馬,自寇准始,以後不易。

元豐新官制,廢參知政事,置門下、中書二侍郎,尚書左、右丞以代其任。建炎三年,複以門下、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省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其參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上充,常除二員或一員。嘉泰三年,始除三員。故事,丞相謁告,參預不得進擬。惟丞相未除,則輪日當筆,然多不逾年,少僅旬月。淳熙初,葉衡罷相,龔茂良行相事近三年,亦創見也。

門下省受天下之成事,審命令,駁正違失,受發通進奏狀,進請寶印。凡中書省畫黃、錄黃,樞密院錄白、畫旨,則留為底。及尚書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審駁之。給事中讀,侍郎省,侍中審,進入被旨畫聞,則授之尚書省、樞密院。即有舛誤應舉駁者,大則論列,不則改正。凡文書自內降者,著之籍。章奏至,則受而通進,俟頒降,分送所隸官司。凡吏部擬六品以下職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曆、功狀,侍郎。侍中引驗審察,非其人則論奏。凡遷改爵秩、加敘勳封、四選擬注奏鈔之事,有舛誤,退送尚書省。覆刑部大理寺所斷獄,審其輕重枉直,不當罪,則以法駁正之。

國初循舊制,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複用兩制官一員判門下省事。官制行,始厘正焉。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諫議大夫、起居郎、左司諫、左正言各一人。先是,中書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戶房、兵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二房。至是,厘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門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庫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閱敕令格式、擬官爵封勳之類,惟班簿、本省雜務則歸吏房。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元豐八年,以門下、中書外省為後省,門下外省複置催驅房。元祐三年,詔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應省、台、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複置點檢房。四年,又別立吏額。紹聖二年,守闕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四年,三省吏員並依元豐七年額。

侍中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版奏中嚴外辦,導輿輅,詔升降之節;皇帝齋則請就齋室。大朝會則承旨宣制、告成禮,祭祀亦如之。冊後則奉寶以授司徒。國朝以秩高罕除。知建隆至熙寧,真拜侍中才五人,雖有用他官兼領,而實不任其事。官制行,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別置侍郎以佐之。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郎掌貳侍中之職,省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前導輿略,詔進止。大朝賀則授表以奏祥瑞。冊後則奉節及寶位。與知樞密院、同知樞密院、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為執政官。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門下侍郎不置。

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司諫左正言同掌規諫諷諭。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違失,皆得諫正。國初雖置諫院,知院官凡六人,以司諫、正言充職;而他官領者,謂之知諫院。正言、司諫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官制行,始皆正名。

元豐八年,諫議大夫孫覺言:「據《官制格目》,諫官之職,凡發令舉事,有不便於時,不合於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若賢良之遺滯于下,忠孝之不聞於上,則以事狀論薦,乞依此以修舉職事。」八月,門下省言:「諫議大夫、司諫、正言合通為一。」詔並從之。十月,詔仿《六典》置諫官員。元祐元年二月,詔諫官雖不同省,許二人同上殿。後又從司諫虞策之請,如獨員,許與台官同對。九月,左、右正言久闕,侍御史王岩叟言:「國家仿近古之制,諫官六員,方之先王,已自為少,望詔補足,無令久空職。」十月,司諫王覿言:「自今中書舍人闕,勿以諫官兼權。」從之。十一月,岩叟又言:「近降聖旨,兩省諫官各令出入異戶,勿與給事中、中書舍人通。實欲限隔諫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數論列爾。」尋詔諫官直舍仍舊。八年,詔執政親戚不除諫官。建中靖國元年,言者謂諫官論事,惟憑詢訪,而百司之事,六曹所報外,皆不得其詳。遂詔諫官案許關台察。

給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讀中外出納,及判後省之事。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凡章奏,日錄目以進,考其稽違而糾治之。故事,詔旨皆付銀台司封駁。官制行,給事中始正其職,而封駁司歸門下。

元豐五年五月,詔給事中許書畫黃,不書草,著為令。六月,給事中陸佃言:「三省、密院文字,已讀者尚令封駁,慮失之重複。」。詔罷封駁房。六年,詔駁正事赴執政稟議。七年,有旨,舉駁事,依中書舍人封還詞頭例。既而令稟議如初,給事中韓忠彥言:「給、舍職位頗均,一則不稟白而聽封還,一則許舉駁而先稟議,於理未允。且朝廷之事執政所行,職當封駁則已與執政異,自當求決于上,尚何稟議之有?」詔從之。紹聖四年,葉祖洽言:「兩省置給、舍,使之互察。今中書舍人兼權封駁,則給事中之職遂廢。」詔特旨書讀不回避,餘互書判。元符三年,翰林學士曾肇言:「門下之職,所以駁正中書違失。近日給事封駁中書錄黃,乃令舍人書讀行下,隳壞官制,有損治體。願正紀綱,為天下後世法。」重和元年,給事中張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書宣奉,門下審讀,然後付尚書頒行,而密院被旨者,亦錄付門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經三省,而諸房以空黃先次書讀,則審讀殆成虛設矣,乞立法禁。」從之。

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寶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主受發文書;曰封駁案,主封駁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主關報文書;曰記注案,主錄起居注。其雜務則所分案掌焉。紹興以後,止除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一人,掌記天子言動。禦殿則侍立,行幸則從,大朝會則與起居舍人對立于殿下螭首之側。凡朝廷命令赦宥、禮樂法度損益因革、賞罰勸懲、群臣進對、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臨幸引見之事,四時氣候、四方符瑞、戶口增減、州縣廢置,皆書以授著作官。

國朝舊置起居院,命三館校理以上修起居注。熙寧四年,詔諫官兼修注者,因後殿侍立,許奏事。元豐二年,兼修注王存乞複起居郎、舍人之職,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神宗亦謂:「人臣奏對有頗僻讒慝者,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奸矣。」然未果行。故事,左、右史雖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稟中書俟旨。存因對及之。八月,乃詔雖不兼諫職,許直前奏事。蓋存發之也。官制行,改修注為郎、舍人。六年,詔左、右史分記言動;元祐元年,仍詔不分。七年,詔邇英閣講讀罷,有留身奏事者,許侍立。紹聖元年,中丞黃履言:「所奏或幹機密,難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先是,禦後殿則左、右史分日侍立;崇寧三年,詔如前殿之儀,更不分日。大觀元年,詔事有足以勸善懲惡者,雖秩卑亦書之。紹興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自今後許依講讀官奏事。隆興元年,用起居郎兼侍講胡銓言,前殿依後殿輪左、右史侍立。

符寶郎二人,掌外廷符寶之事。禁中別有內符寶郎。官制行,未嘗除。大觀初,八寶成,詔依《唐六典》增置。靖康罷之。

通進司隸給事中,掌受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具事目進呈,而頒佈於中外。

進奏院隸給事中,掌受詔敕及三省、樞密院宣紮,六曹、寺監百司符牒,頒于諸路。凡章奏至,則具事目上門下省。若案牘及申稟文書,則分納諸官司。凡奏牘違戾法式者,貼說以進。

熙寧四年,詔:「應朝廷擢用材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檢正、樞密院檢詳官月以事狀錄付院,謄報天下。」元祐初,罷之。紹聖元年,詔如熙寧舊條。靖康元年二月,詔:「諸道監司、帥守文字,應邊防機密急切事,許進奏院直赴通進司投進。」

舊制,通進、銀台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通進司,掌受銀台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及閣門在京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以進禦,然後頒佈於外。銀台司,掌受天下奏狀案牘,抄錄其目進禦,發付勾檢,糾其違失而督其淹綬。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著籍以頒下之。

登聞檢院,隸諫議大夫;登聞鼓院,隸司諫、正言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濫,及奇方異術、改換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抑,則詣檢院。並置局於關門之前。

中興後,檢、鼓、糧、審計、官告、進奏,謂之六院。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充;亦有自郡守除者,繼即除郎。恩數略視職事官,而不入雜壓。紹興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監察禦史,遂遷侍御史。乾道後,相繼入台者數人,六院彌重,為察官之儲。淳熙初,班寺監、丞之上。紹熙二年,詔六院官複入雜壓,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隨所隸。

中書省掌進擬庶務,宣奉命令,行台諫章疏、群臣奏請興創改革,及中外無法式事應取旨事。凡除省、台、寺、監長貳以下,及侍從、職事官,外任監司、節鎮、知州、軍通判,武臣遙郡橫行以上除授,皆掌之。

凡命令之體有七:曰冊書,立後妃,封親王、皇子、大長公主,拜三師、三公、三省長官,則用之。曰制書,處分軍國大事,頒赦宥德音,命尚書左右僕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凡告廷除授,則用之。曰誥命,應文武官遷改職秩、內外命婦除授及封敘、贈典,應合命詞,則用之。曰詔書,賜待制、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則用之。曰敕書,賜少卿監、中散大夫、防禦使以下,則用之。曰禦劄,佈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號令,則用之。曰敕榜

,賜酺及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則用之。皆承制畫旨以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留其所得旨為底:大事奏稟得旨者為「畫黃?,小事擬進得旨者為「錄黃」。凡事幹因革損益,而非法式所載者,論定而上之。諸司傳宣、特旨,承報審覆,然後行下。

設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諫、右正言各一人。

分房八、曰吏房,曰戶房,曰兵禮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庫房。元祐以後,析兵、禮為二,增催驅、點檢,分房十有一,後又改主事房為開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文書。曰戶房,掌行廢置升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須、給貸錢物。曰禮房,掌行郊祀陵廟典禮、後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科舉考官、外夷書詔。曰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王爵、官封。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貶降、敘複。曰工房,掌行營造計度及河防修閉。凡尚書省所上奏請、台諫所陳章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者,六房各視其名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發文書。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員。曰制敕庫房,掌編錄供檢敕、令、格、式及架閣庫。曰催驅房,督趣稽違。曰點檢房,省察差失。吏四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

元豐八年,詔待制以上磨勘,本省進擬。元祐三年,詔應除授從中批付中書省者,並三省行。紹聖五年,詔臣僚上殿紮子,中書省進呈取旨;其承受傳宣、內降,非有司所可行者,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奏審。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祇則升壇,享宗廟則升阼階而相其禮。臨軒冊命則讀冊。建儲則升殿宣制,持冊及璽綬以授太子。大朝會則詣禦坐前奏方鎮表及祥瑞。國朝未嘗真拜,以他官兼領者不預政事,然止曹佾一人,餘皆贈官。官制行,以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令之職,別置侍郎以佐之。中興後,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侍郎掌貳令之職,參議大政,授所宣詔旨而奉之。凡大朝會則押表及祥瑞案。臨軒冊命則押冊引案,以所奏文及冊書授令。四夷來朝則奏其表疏,以贄幣付有司。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中書侍郎不置。

舍人四人,舊六人。掌行命令為制詞,分治六房,隨房當制,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國初,為所遷官,實不任職,複置知制誥及直舍人院,主行詞命,與學士對掌內外制。凡有除拜,中書吏赴院納詞頭。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詞頭者。若大誥命,中書並敕進入,從中而下,餘則發敕官受而出之。及修官制,遂以實正名,而判後省之事。分案五:曰上案,掌冊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書;曰制誥案,掌書錄製詞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掌受諸司關報文書;曰記注案,掌錄記注。其雜務則隨所分案掌之。

元豐六年,詔中書省置點檢房,令舍人通領。元祐元年,詔舍人各簽諸房文字,其命詞則輪日分草。九月,詔時暫闕官,依門下、尚書省例,送本省官兼權。紹聖四年,蹇序辰請自今命詞,以元行遣文書同檢送當制舍人。從之。建炎後同,他官兼攝者則稱權舍人,資淺者為直舍人院。

起居舍人一人,掌同門下省起居郎。侍立修注官,元豐前,以起居郎、舍人寄祿,而更命他官領其事,謂之同修起居注。官制行,以郎、舍人為職任。淳熙十五年,羅點自戶部員外郎為起居舍人,避其祖諱,乃以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其後兩史或闕而用資淺者,則降旨以某人權侍立修注官。

右散騎常侍右諫議大夫右司諫右正言與門下省同,但左屬門下,右屬中書,皆附兩省班籍,通謂之兩省官。元豐既新官制,職事官未有不經除授者,惟御史大夫、左右散騎常侍,始終未嘗一除人。蓋兩官為台諫之長,無有啟之者。中興初,詔諫院不隸兩省。紹興二年,詔並依舊赴三省元置局處。淳熙十五年,用林栗言,置左右補闕、拾遺,專任諫正,不任糾劾之事。逾年減罷。法司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各一人,守闕守當官三人,乾道六年減二人。

檢正官五房各一人,掌糾正省務。熙寧三年置,以京朝官充,選人即為習學公事。官制行,罷之,而其職歸左右司。建炎三年,中書門下省言:「軍興以來,天下多事,中書別無屬官。元豐以前,有檢正官,後因置左右司,遂不差,致朝廷及應報四方行移稽留,無檢舉催促。今欲差官兩員充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內一員檢正吏、禮、兵房,一員檢正戶、刑、工房。

從之。至次年,詔並罷。紹興二年,詔中書門下省複置檢正官一員。

建炎三年指揮,中書門下省並為一。中書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三人;門下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額以八十九人為額。守闕守當官兩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

尚書省掌施行制命,舉省內綱紀程式,受付六曹文書,聽內外辭訴,奏禦史失職,考百官庶府之治否,以詔廢置、賞罰。曰吏部,曰戶部,曰禮部,曰兵部,曰刑部,曰工部,皆隸焉。凡天下之務,六曹所不能與奪者,總決之;應取裁者,隨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事有成法,則六曹准式具鈔,令、僕射、丞檢察簽書,送門下省畫聞。審察吏部注擬文武官及封爵承襲、賜勳定賞之事。朝廷有疑事,則集百官議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條法,則議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諡議亦如之。季終,具賞罰勸懲事付進奏院,頒行於天下。大祭祀則誓戒執事官。

設官九: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拆郎,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補;曰催驅房,主考督文牘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書。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元豐四年,詔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員宿直。五年,詔得旨行下並用紮子。紹聖元年,詔在京官司所受傳宣、內降,隨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二月,詔尚書都省彈奏六察禦史,糾不當者。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屬有六曹,凡庶務皆會而決之。凡官府之紀綱程式,無不總焉。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小事尚書省獨議,則同僕射、丞分班論奏。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當應奏者,亦如之。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拜。自建降以來不除,惟親王元佐元儼以使相兼領,不與政事。政和二年,詔:「尚書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須置。」然是時說者以謂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未嘗任此,蓋時相蔡京不學之過。宣和七年,詔複置令,亦虛設其名,無有除者。南渡後,並省不置。

左僕射右僕射掌佐天子議大政,貳令之職,與三省長官皆為宰相之任。大祭祀則掌百官之誓戒,視滌濯告潔,贊玉幣爵玷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書令,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侍中、中書令職事。政和中,詔曰:「昔我神考,訓迪厥官,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僕臣之賤,充宰相之任,可改左僕射為太宰,右僕射為少宰。」靖康元年,詔依元豐舊制,複為左、右僕射。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僕射不置。

左丞右丞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僕射之職。僕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印。大祭祀酌獻,薦饌進熟,則受爵酒以授僕射。舊班六曹尚書下,官制行,升其秩為執政。元豐五年五月,詔左右僕射、丞合治省事。是月,禦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禮於都堂下馬,違法犯分。」安禮爭論帝前,神宗是之。今左、右丞於都堂上下馬,自此始。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左司員外郎右司員外郎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而開拆、制敕、禦史、元豐六年,都司置禦史房,主行彈糾禦史案察失職。催驅、封椿

印房,則通治之,有稽滯,則以期限舉催。初,于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台郎宰掾不當自為官司。遂隨省房分治所領之事,惟置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

元豐七年,都司禦史房置簿,以書禦史、六曹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紹聖元年,詔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二年,詔禦史台察六曹稽緩違失者,送左司籍記。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彌綸省闥為職,事無不預。今宰、丞入省,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於日中,或昏暮僅絕,其勢不RC一一檢閱細故,而省吏徑稟宰、丞請筆,以草檢令承從官齋赴郎官廳落日押字。」謂「宜遵守元豐及崇寧舊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訖,赴宰、丞請筆行下。」於是詔曰:「先帝肇正三省,詔給舍、都司以贊省務。今都司浸以曠官,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

建炎三年,詔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二員。至次年,檢正省罷,其左、右司郎官依舊四員。紹興三十二年,詔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擬。隆興元年,詔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乾道六年,詔榷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乾道七年,複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貨務都茶場,都司提領。

提轄官一員,京朝官充。

監場官二員,京選通差。

掌鹺、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舊制,置務以通榷易。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隨行在所榷貨務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並通銜管幹。外置建康、鎮江務場,並冠以行在為名,以都司提領,不系戶部經費。建康、鎮江續分隸總領所。開禧初,以總領所侵用儲積錢,令徑隸提領所。乾道七年,提領所置幹辦官一員。

右提轄官與雜買務雜賣場、文思院、左藏東西庫提轄,並稱四轄。外補則為州,內遷則為寺監丞、簿,亦有徑為雜臨司,或入三館。乾道間,榷務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鑄錢司,淳熙間,熊克自文思除校書郎。

紹熙以後,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倅

,有先後輕重之異焉。

左藏封樁庫,都司提領。

監官一員,監門官一員。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領。初創,非奉親與軍須不支。後或撥入內庫,或以供宮廷諸費,亦以備振恤之用。

提舉修敕令自熙甯初,編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石提舉,是後,皆以宰執為之。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令者充,舊制二員。宣和中,增至七員。靖康初,減為三員。刪定官,無常員。先是,嘗別修一司敕命。大觀三年,詔六曹刪定官併入詳定一司敕令所,為一局。

制置三司條例司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寧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為之,而蘇轍、程顥等亦皆為屬官。未幾,升之相,乃言:「條例者有司事爾,非宰相之職,宜罷之。」帝欲並歸中書,安石請以樞密副使韓絳代升之焉。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所。今不關中書而逕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又有一中書也。」五月,罷歸中書。

三司會計司熙甯七年,置於中書,以宰相韓絳提舉。先是,絳言總天下財賦,而無考較盈虛之法,乃置是司。既而事多濡滯,八年,絳坐此罷相,局亦尋廢。

編修條例司熙甯初置,八年罷。

經撫房專治邊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議,置於三省,不復以關樞密院。六年,罷。

提舉講議司崇甯元年七月,詔如熙甯條例司故事,都省置講議司。以宰相蔡京提舉,侍從為詳定官,卿監為參詳官;又置檢討官,凡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鐵、賦調、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時又分武備一房,別為樞密院講議司。三年三月,知樞密院事蔡卞奏罷。

三年四月結局。宣和六年,又於尚書省置講議司。十二月,命太師致仕蔡京兼領,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書。

議禮局大觀元年,詔於尚書省置,以執政兼領。詳議官二員,以兩制充。應凡禮制本末,皆議定取旨。政和三年,《五禮儀注》成,罷局。

禮制局討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於編類御筆所,有詳議、同詳議官,宣和二年,詔與大晟府製造所協聲律官並罷。

志第一百一十五職官二

○樞密院宣徽院三司使翰林學士院侍讀侍講崇政殿說書諸殿學士諸閣學士諸修撰直閣東宮官王府官

樞密院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出納密命,以佐邦治。凡侍衛諸班直、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皆掌之。以升揀、廢置揭帖兵籍;有調發更戍,則遣使給降兵符。除授內侍省官及武選官,將領路分都監、緣邊都巡檢使以上。大事則稟奏,其付授者用宣;小事則擬進,其付授者用紮。先具所得旨,關門下省審覆。面得旨者為錄白,批奏得畫者為畫旨,並留為底。惟以白紙錄送,皆候報施行。其被禦寶批旨者,即送門下省繳覆。應給誥者,關中書省命詞。即事幹大計,造作、支移軍器,及除都副承旨、三衙管軍、三路沿邊帥臣、太僕寺官,文臣換右職,仍同三省取旨。

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號為「二府」。院在中書之北,印有「東院」、「西院」之文,共為一院,但行東院印。而職事條目頗多。神宗初政,乃省其務之細者歸之有司,而增置審官西院,專領閣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差遣。官制行,隨事分隸六曹,專以本兵為職,而國信、民兵、牧馬總領,仍舊隸焉。舊分四房,曰兵,曰吏,曰戶,曰禮,至是厘正,凡分房十。其後,又增支馬、小吏二房,凡房十有二:曰北面房,掌行河北、河東路吏卒,北界邊防、國信事。曰河西房,掌行陝西路、麟、府、豐、嵐、石、隰州、保德軍吏卒,西界邊防、蕃官。曰支差房,掌行調發軍,湖北路邊防及京東、京西、江、淮、廣南東路吏卒,遷補殿侍,選親事官。曰在京房,掌行殿前步軍司事,支移兵器,川陝路邊防及畿內、福建路吏卒,軍頭、皇城司衛兵。曰教閱房,掌行中外校習,封樁闕額請給,催督驛遞及湖南路邊防。曰廣西房,掌行招軍捕盜賞罰,廣南西路邊防及兩浙路吏卒。而禁軍轉員,則各隨其房之所領兵額治之。曰兵籍房,掌行諸路將官差發禁兵、選補衛軍文書。曰民兵房,掌行三路保甲、弓箭手。曰吏房,掌行差將領武臣知州軍、路分都監以上及差內侍官文書。曰知雜房,掌行雜務。曰支馬房,掌行內外馬政並坊院監牧吏卒、牧馬、租課。曰小吏房,掌行兩省內臣磨勘功過敘用,大使臣已上歷任事狀及校尉以上改轉遷遣。吏三十有八:逐房副承旨三人,主事五人,守闕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書令史十五人。元祐既創支馬、小吏二房,增令史為十四人,書令史十九人,創正名貼房十八人。大觀增逐房副承旨為五人,創守闕書令史三人,增正名二十八人。

中書、密院既稱「二府」,每朝奏事,與中書先後上殿。慶曆中,二邊用兵,知制誥富弼建言,邊事系國安危,不當專委樞密。仁宗以為然,即詔中書同議。諫官張方平亦言中書宜知兵事,乃以宰相呂夷簡、章得象並兼樞密使。熙甯初,滕甫言:「中書、密院議邊事,多不合。趙明與西人戰,中書賞功,而密院降約束;郭逵修堡柵,密院方詰之,而中書以下褒詔。願大臣凡戰守、除帥,議同而後下。」神宗善之。元祐四年,知樞密院安燾以母憂去職,樞密院官偶獨員。諫議大夫梁燾、司諫劉安世言:「國朝革五代之弊,文、武二柄,未嘗專付一人,乞依故事命大臣兼領。」靖康元年,知樞密院事李綱言:「在祖宗之時,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所以維持軍政,萬世不易之法。自童貫以領樞密院事為宣撫使,既主兵權,又掌兵籍、虎符,今日不可不戒。乞將團結到勤王正兵並付制置使,行營司兵付三衙。」從之。

樞密使知院事同知院事樞密副使簽書院事同簽書院事樞密使知院事,佐天子執兵政,而同知、副使、簽書為之貳。凡邊防軍旅之常務,與三省分班稟奏;事幹國體,則宰相、執政官合奏;大祭祀則迭為獻官。

國初,官無定制,有使則置副,有知院則置同知院,資淺則用直學士簽書院事。熙甯元年,文彥博、呂公弼為使,韓維、邵亢為副使。時陳升之三至樞府,神宗欲稍異其禮,乃以為知院事。於是知院與使、副並置。元豐五年,將改官制,議者欲廢密院歸兵部。帝曰:「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故專命官以統之,互相維制,何可廢也?」於是得不廢。帝又以樞密聯職輔弼,非出使之官,乃定置知院、同知院二人,使、副悉罷。元祐初,複置簽書院事,仍以樞密直學士充。同簽書樞密院事,治平末,以殿前都虞候郭逵為之,又以逵判渭州。帝初即位,中丞王陶、禦史呂景等皆言之。逵歸,改除宣徽南院使、知鄆州,自是不復置。政和六年,以內侍童貫權簽書樞密院河西、北面房事。七年,貫宣撫陝西、河東北三路,帶同簽書樞密院。既而詔元豐官制即無同簽書樞密院事,改為權領樞密院。然簽書院事,元豐亦未嘗置。宣和元年,詔童貫領樞密院事,後複以鄭居中為之。

建炎初,置禦營司,以宰相為之使。四年,罷,以其事歸樞密院機速房,命宰相范宗尹兼知樞密院。紹興七年,詔:「樞密本兵之地,事權宜重。可依故事置樞密使,以宰相張浚兼之。」又詔立班序立依宰相例。其後或兼或否。至開禧,以宰臣兼使,遂為永制。使與知院,同知、副使,亦或並除,其簽書、同簽書並為端明殿學士,恩數特依執政,或以武臣為之,亦異典也。

都承旨副都承旨掌承宣旨命,通領院務。若便殿侍立,閱試禁衛兵校,則隨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司,蕃國入見亦如之。檢察主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都承旨,舊用院吏遞遷。熙寧三年,始以東上合門使李評為之,又以皇城使李綬為之副,更用士人自評、綬始。是月,詔都承旨、副都承旨見樞密使、副如合門使禮。五年,以同修起居注曾孝寬兼都承旨,參用儒臣自孝寬始。元豐四年,客省使張誠一為都承旨。都承旨複用武臣,自誠一始。元祐初,複以文臣為都承旨。其後以待制充。元符三年,王師約為都承旨,左司諫陳瓘言:「神考以文臣為都承旨,其副則參求外戚武臣之可用者。今師約未曆邊任,擢置樞屬掾文臣之位,甚非神考設官之意。」至崇寧以後,專用武臣。

建炎四年,高宗在會稽,以武臣辛道宗為都承旨,頗用事。紹興元年,道宗既免,乃詔依元祐職制,都承旨以兩制為之。如未曾任侍從之人,即依權侍郎法,又或加學士、待制、修撰貼職。乾道初,再用武臣,自張說始。淳熙九年,都承旨複用士人,自蕭燧始。副都承旨文、武通除。

檢詳官熙寧四年置,視中書檢正官。元豐初,定以三員,及改官制,罷之。建炎三年,複置檢詳兩員,敘位在左、右司之下。紹興二年減一員。

計議官四員。建炎四年,罷禦營使司,並歸樞密院為機速房。隨司減罷屬官,置幹辦官四員,詔並改為計議官。至紹興十一年減罷。

編修官隨事置,無定員,以本院官兼者,不入銜。熙甯三年,以王存、顧臨等同編修《經武要略》,兼刪定諸房例冊。初擬都、副承旨提舉,神宗謂存等皆館職,不欲令承旨提舉,詔改為管幹。紹聖四年,編修刑部、軍馬司事,令都、副承旨兼領。政和七年,編修《北邊條例》,又別置詳覆官。

講議司崇甯元年,以尚書省講議武備房歸樞密院置,以知院蔡卞提舉。三年,卞奏武備本院諸房可行,不必專局,乃罷之。紹興置編修官二員。

監三省、樞密院門舊系差小使臣及內侍官充。嘉定六年,詔以曾經作縣、通判資序人充。小使臣省罷,內侍官改以三省、樞密院門機察官系銜。

主管三省、樞密院架閣文字一員,嘉定八年置,以選人、京朝官通差。

三省、樞密院激賞庫三省、樞密院激賞酒庫監官各二人。初以武臣,嘉泰末,始易以選人。

二庫並因紹興用兵,創以備邊;後兵罷,專以備堂、東兩廚應幹宰執支遣。若朝廷軍期急速錢物金帶,以備激犒;諸軍將帥告命綾紙,以備科撥調遣等用。省、院、府吏胥之給,亦取具焉。

禦營使提舉修政局制國用使都督諸路軍馬中興,多以宰相兼領兵政、財用之事,而執政同預焉。因事創名,未久遄罷,可以不書。以其關宰相設施,因記其名稱本末附見焉。

建炎元年,置禦營司,以宰相為之使,仍以執政官兼副使。其屬有參贊軍事,以侍從官兼;提舉一行事務,以大將兼。其將佐有都統制及五軍統制以下官。初以總齊行在軍中之政。三年,詔禦營使司止管行在五軍營砦事務,其餘應幹邊防措置等事,厘正歸三省、樞密院。四年,詔自今宰相兼知樞密院事,罷禦營使。時臣僚言:「宰相之職,無所不統。本朝沿五代之制,政事分為兩府,兵權付於樞密,比年又置禦營使,是政出於三也。請罷禦營司,以兵權付之密院,而以宰相兼知,庶幾可以漸議兵政。」故罷使及官屬,以其事歸密院,為機速房。至紹興二十九年九月,詔:「祖宗舊制,樞密院即無機速房,合行減罷。」紹興三十一年,金主亮來攻,帝將臨江視師。其冬,以和義郡王楊存中為禦營宿衛使,兵罷複免。明,孝宗即位,又以禦營使命之。然但自名一司,掌殿前忠勇等軍,非複建炎之比,未幾而。存中非宰執,附見於此。

紹興二年,詔置修政局,令百官條具修車馬、備器械,命右相秦檜提舉,參知政事同領之。其下有參詳官一人,侍從為之,參議官二人,檢討官四人,卿郎為之;如講議司故事。三月而罷局。

乾道四年,詔:「理財之要,裕財為重,自今宰相可帶兼制國用使,參政可同知國用事。」先是,臣僚言:「近以宰相兼樞密使,蓋欲使宰相知兵也。宰相今雖知兵,而財谷出入之原,宰相猶未知也。望法李唐之制,委宰相兼領三司使職事,財谷出納之大綱,宰相領之于上,而戶部治其凡。」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罷國用司。八年,詔:「官制已定,丞相事無不統,所有國用一司,與參知政事並不兼帶。」嘉泰四年,詔遵孝宗典故,宰相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同知國用事,仍于侍從、卿監中擇二人充屬官。右丞相陳自強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兼知樞密院事費士寅、參知政事張嚴兼同知國用事。以兵部侍郎薛叔似兼參計官,太府卿陳景思同參計官。先是,臣僚言:「今日財計,非錢谷不足可憂,而滲漏日滋之為可慮也。周家以塚宰製國用,而唐亦以宰相兼領度支,是知財賦國家之大計,其出入之數有餘、不足,為大臣者皆所當知,庶可節以制度,關防欺隱。宜略仿祖宗遺意,命大臣兼提領天下財賦。」從之

。陳自強罷,亦廢。

紹興五年,制以左通議大夫、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趙鼎,左政奉大夫、尚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張浚都督諸路軍馬。未幾,浚暫往江上措置邊防,至七年秋廢罷。其餘宰臣、執政開府於外者,別載於篇。

編修敕令所提舉宰相兼。

同提舉執政兼。

詳定侍從官兼。刪定官就職事官內差兼?掌裒集詔旨,纂類成書。紹興十二年罷。乾道六年,複置詳定一司敕令所,以右丞相虞允文提舉,參知政事梁克家同提舉。淳熙十五年省罷,紹熙二年複置局。慶元二年,複置提舉,以右丞相余端禮兼,同提舉以參知政事京鏜兼,仍以編修敕令所為名。

宣徽院宣徽南院使北院使掌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籍,郊祀、朝會、宴饗供帳之儀,應內外進奉,悉檢視其名物。舊制,以檢校為使,或領節度及兩使留後,闕則樞密副使一人兼領二使,亦有兼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者。南院資望比北院頗優,然皆通掌,止用南院印,二使共院而各設廳事。其吏史則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人,前行三人,後行十二人,分掌四案:一曰兵案,二曰騎案,主賜群臣新史,及掌諸司使至崇班、內侍供奉官、諸司工匠兵卒之名籍,及三班而下遷補、假故、鞫劾之事。

三曰倉案,掌春秋及聖節大宴、節度使迎授恩賜、上元張燈、四時祠祭及契丹朝貢、內廷學士赴上,並督其供帳,內外進奉視其名物,教坊伶人歲給衣帶,專其奏覆。四曰胄案。掌郊祀、禦殿、朝謁聖容、賜酺國忌供帳之事,諸司使副、三班使臣別籍分產,司其條制,頒諸司工匠休假之。故事,與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以先後入敘位。熙寧四年,詔位參政、樞副、同知下,著為令。九年,詔:「今後遇以職事侍殿上,或中書、樞密院合班問聖體,及非次慶賀,並特序二府班。官制行,罷宣徽院,以職事分隸省、寺,而使號猶存。

初,吏部尚書王拱辰治平中知大名府,神宗即位,拜太子少保。明年,檢校太傅,改宣徽北院使,尋遷南院,立班序位視簽樞。元豐六年,拱辰除武安軍節度使再任,自此遂罷使名不復除。獨太子少師張方平許依舊領南院使致仕。哲宗即位,始遷太子太保而罷使名。元祐三年,複置南、北院使,儀品恩數如舊制。六年,以馮京為南院使,而方平亦複使名。中書舍人韓川言:「祖宗設此官,禮均二府,以待勳舊,未嘗帶以致仕。且宣徽,武官也;宮保,文官也,不宜混並。」不聽。方平亦固辭不拜。七年,馮京亦以使致仕。紹聖三年,議者言官名雖複,而無所治之事,乃罷之。南渡以後,不復再置。

三司使使副使判官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三部副使三部判官三司之職,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之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其恩數廩祿,與參、樞同。太平興國八年,分置三使。淳化四年,複置使一員,總領三部。又分天下為十道:曰河南,河東,關西,劍南,淮南,江南東、西,兩浙,廣南。在京東曰左計,京西曰右計,置使二員分掌。俄又置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左、右計使判十道事,凡干涉計度者,三使通議之。五年,罷十道左右計使,複置三部使。咸平六年,罷三部使,複置三司一員。關正使,則以給、諫以上權使事。

使一人,以兩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誥、雜學士、學士充。亦有輔臣罷政出外,召還充使者。使闕,則有權使事;又闕,則有權發遣公事。掌邦國財用之大計,總鹽鐵、度支、戶部之事,以經天下財賦而均其出入焉。凡奏事及大事悉置案,奏牒常事止署案。太平興國初,以賈琰為三司副使,七年,以侯陟、王明同判三司,遂省副使。鹽鐵,掌天下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國之用。度支,掌天下財賦之數,每歲均其有無,制其出入,以計邦國之用。戶部,掌天下戶口、稅賦之籍,榷酒、工作、衣儲之事,以供邦國之用。

副使以員外郎以上曆三路轉運及六路發運使充。

判官以朝官以上曾曆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充。

三部副使各一人,通簽逐部之事。舊以員外郎以上充。端拱初,省。淳化三年複置,又省。至道初,又置。真宗即位,副使遷官,遂罷之。咸平六年複置。

三部判官各三人,分掌逐案之事。舊以朝官充。國初承舊制,每部判官一人。乾德四年,三部各置推官一人。太平興國三年,諸案置推官或巡官,以朝官充。四年,三司止置判官一人、推官三人。及分十道,二計各置判官一人。五年,廢十道,三部各置判官二人。

三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

鹽鐵分掌七案:一曰兵案,掌衙司軍將、大將、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庫務月帳,吉凶儀制,官吏宿直,諸州衙吏、胥吏之遷補,本司官吏功過,三部胥吏之名帳及刑獄,造船、捕盜、亡逃絕戶資產、禁錢。景德二年,並度支案為刑案。二曰胄案,掌修護河渠、給造軍器之名物,及軍器作坊、弓弩院諸務諸季料籍。

三曰商稅案,四曰都鹽案,五曰茶案,六曰鐵案,掌金、銀、銅、鐵、朱砂、白礬、綠礬、石炭、錫、鼓鑄。

七曰設案。掌旬設節料齋錢、餐錢、羊豕、米麵、薪炭、陶器等物。

度支分掌八案:

一曰賞給案掌諸給賜、賻贈例物、口食、內外春冬衣、時服、綾、羅、紗、縠、綿、布、鞋、席、紙、染料,市舶、權物務、三府公吏。

,二曰錢帛案掌軍中春冬衣、百官奉祿、左藏錢帛、香藥榷易。

,三曰糧料案掌三軍糧料、諸州芻粟給受、諸軍校口食、禦河漕運、商人飛錢。

,四曰常平案掌諸州平糴。大中祥符七年,置主吏七人。

,五曰發運案掌汴河廣濟蔡河漕運、橋樑、折斛,三稅。

,六曰騎案,掌諸坊監院務飼養牛羊、馬畜及市馬等。

七曰斛鬥案掌兩京倉廩BW積,計度東京糧料,百官祿;粟廚料。

,八曰百官案。掌京朝幕職官奉料、祠祭禮物、諸州驛料。

戶部分掌五案:一曰戶稅案掌夏稅。

,二曰上供案掌諸州上供錢帛。,三曰修造案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諸庫簿張,勾校諸州營壘、官廨、橋樑、竹木、排筏。

,四曰曲案掌榷酤、官曲。

,五曰衣糧案掌勾校百官諸軍諸司奉料、春冬衣、祿粟、茶、鹽、奚醬、傔糧等。三部諸案,並與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

三部勾院判官各一人,以朝官充。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谷百物出納帳籍,以察其差殊而關防之。鹽鐵院、度支院、戶部院勾覆官各一人。

都磨勘司,端拱九年置。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覆勾三部帳籍,以驗出入之數。

都主轄支收司,淳化三年置。

判司官以判磨勘司官兼。掌官物已支未除之數,候至所受之處,附籍報所由司而對除之。天下上供物至京,即日奏之,納畢,取其鈔以還本州。

拘收司,咸平四年置。

以判磨勘司兼掌。凡支收財利未結絕者,籍其名件而督之。

都理欠司,雍熙二年,三部各置理欠,有勾簿司,景德四年廢。

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負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

都憑由司,以判都理欠司官兼,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凡部支官物,皆覆視無虛謬,則印署而還之,支訖,複據數送勾而銷破之。

開拆司,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受宣敕及諸州申牒之籍,發放以付三部,兼掌發放、勾鑿、催驅、受事。

發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太平興國年中置。

勾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簿帳。

催驅司,掌督京城諸司庫務末帳,京畿倉場庫務月帳憑由送勾,及三部支訖內外奉祿之事。

受事司,掌諸處解送諸色名籍,以發付三部。

衙司管轄官二人,以判開拆司官及內侍都知、押班充。掌大將、軍將名籍,第其勞而均其役使。

勾當公事官二員,以朝官充。掌分左右廂檢計、定奪、點檢、覆驗、估剝之事。

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劾諸部公事。

勾當諸司、馬步軍糧料院官各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文武官諸司、諸軍給受奉料,批書券曆,諸倉庫案驗而稟賦之。

勾當馬步軍專勾司官一人,以京朝官充。舊以三班。

掌諸軍兵馬逃亡收並之籍,諸司庫務給受之數,審校其欺詐,批曆以送糧料院。

以上並屬三司使。元豐官制行,罷三司使並歸戶部。

翰林學士院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知制誥直學士院翰林權直學士院權直掌制誥、詔、令撰述之事。凡立後妃,封親王,拜宰相、樞密使、三公、三少,除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加封,加檢校官,並用制;賜大臣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批答及詔書;餘官用敕書;布大號令用禦劄;戒勵百官、曉諭軍民用敕榜;遣使勞問臣下,口宣。凡降大赦、曲赦、德音,則先進草;大詔命及外國書,則具本取旨,得畫亦如之。

凡拜宰相及事重者,晚漏上,天子禦內東門小殿,宣召面諭,給筆劄書所得旨。稟奏歸院,內侍鎖院門,禁止出入。夜漏盡,具詞進入;遲明,白麻出,合門使引授中書,中書授舍人宣讀。其餘除授並禦劄,但用禦寶封,遣內侍送學士院鎖門而已。至於赦書、德音,則中書遣吏持送本院,內侍鎖院如除授焉。凡撰述皆寫畫進入,請印署而出,中書省熟狀亦如之。若已畫旨而未盡及舛誤,則論奏貼正。凡宮禁所用文詞皆掌之。乘輿行幸,則侍從以備顧問,有獻納則請對,仍不隔班。凡奏事用榜子,關白三省、樞密院用諮報,不名。

凡初命為學士,皆遣使就第宣詔旨召入院。上日,敕設會從官,宥以樂。元豐中,始命佩魚,自蒲宗孟始。見執政議事則系奚

,蓋與侍從異禮也。政和三年,強淵明請以前後所被旨及案例,修為本院敕令格式。五年,禦書《摛

文堂》榜賜學士院。靖康元年,吳幵等奏:「大禮鎖院,麻三道以上,系雙學士宿直分撰,乞依故事。」從之。

承旨,不常置,以學士久次者為之。凡他官入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學士俱闕,他官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自國初至元豐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實,多所厘正,獨學士院承唐舊典不改。乾道九年,崔敦詩初以秘書省正字兼翰林權直。淳熙五年,敦詩再入院,議者以翰林乃應奉之所,非專掌制誥之地,更為學士院權直。後複稱翰林權直,然亦互除不廢,權、正或至三人。

翰林侍讀學士太宗初,以著作佐郎呂文仲為侍讀。真宗咸平二年,以楊徽之、夏侯嶠並為翰林侍讀學士,始建學士之職。其後,馮元為翰林侍讀,不帶學士;又以高若訥為侍讀,不加別名,但供職而已。天禧三年,張知白為刑部侍郎,充翰林侍讀學士、知天雄軍府,侍讀學士外使自知白始。元豐官制,廢翰林侍讀、侍講學士不置,但以為兼官。然必侍從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資淺則為說書。歲春二月至端午日,秋八月至長至日,遇只日入侍邇英閣,輪官講讀。元祐七年,複增學士之號,元符元年省去。建炎元年,詔可特差侍從官四員充講讀官,遇萬機之暇,令三省取旨,就內殿講讀。

充宮觀兼侍讀:元豐八年五月,資政殿大學士呂公著兼侍讀,提舉中太乙宮兼集禧觀公事。七月,韓維兼侍讀,提舉中太乙宮。元祐元年,端明殿學士范鎮致仕,提舉中太乙宮兼集禧觀公事,兼侍讀,不赴。六年,馮京兼侍讀,充太乙宮使。未幾,乞致仕,不允,仍免經筵進讀。中興以來,如朱勝非、張浚、謝克家、趙鼎、萬俟禼並以萬壽觀使兼侍讀。隆興元年,張燾以萬壽觀、湯思退以醴泉觀並侍讀。乾道五年,劉章以佑神觀兼焉。

台諫兼侍讀:自慶曆以來,台丞多兼侍讀,諫長未有兼者。紹興十二年春,萬俟禼以中丞、羅汝檝以諫議始兼侍讀,自後每除言路,必兼經筵矣。

翰林侍講學士咸平二年,國子祭酒邢昞為侍講學士。其後,又以馬宗元為侍講,不加別名,但供職而已。景德四年,以翰林侍講學士邢昞知曹州,侍講學士外使自昞始。故事,自兩省、臺端以上兼侍講,元祐中,司馬康以著作佐郎兼侍講,時朝議以文正公之賢,故特有是命。紹興五年,范沖以宗卿、朱震以秘少並兼,蓋殊命也。乾道六年,張栻始以吏部員外郎兼。蓋中興後,庶官兼侍講者,惟此三人。若紹興二十五年張扶以祭酒、隆興二年王佐以檢正、乾道七年林憲以宗卿入經筵,亦兼侍講者。蓋扶本以言路兼說書就升其秩,佐時攝版曹,憲嘗為右史且有舊例,故稍優之。

台諫兼侍講:慶曆二年,召禦史中丞賈昌朝侍講邇英閣。故事,台丞無在經筵者,仁宗以昌朝長於講說,特召之。神宗用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去學士職。中興後,王賓為禦史中丞,見請複開經筵,遂命兼講。自後十五年間,繼之者惟王唐、徐俯二人,皆出上意。紹興十二年,則萬俟禼、羅汝檝,紹興二十五年,則正言王瑉、殿中侍御史董德元,並兼侍講。非台丞、諫長而以侍講為稱,又自此始。其後,猶或兼說書,台官自尹穡,隆興二年五月;諫官自詹元宗,乾道九年十二月。後並以侍講為稱,不復兼說書矣。

宮觀兼侍講:國初自元豐以來,多以宮觀兼侍讀。乾道七年,寶文待制胡銓除提舉佑神觀兼侍講。是日,以宰執進呈,虞允文奏曰:「胡銓早歲士節甚高,不宜令其遽去朝廷。」帝曰:「銓固非他人比,且除在京宮觀,留侍經筵。」故有是命。

崇政殿說書掌進讀書史,講釋經義,備顧問應對。學士侍從有學術者為侍講、侍讀,其秩卑資淺而可備講說者則為說書。仁宗景祐元年正月,命賈昌朝、趙希言、王宗道、楊安國並為崇政殿說書,日輪二員祗候。初,侍講學士孫奭年老乞外,因薦昌朝等。至是,特置此職以命之。慶曆二年,以趙師民預講官,複為崇政殿說書,不兼侍講。元祐間,程頤以布衣為之。然范祖禹乃以著作佐郎兼侍講,司馬康又嘗以著作佐郎兼侍講,前此未有也。崇甯中,初除說書二人,皆以隱逸起,蔡崇、呂瓘,仍遂其性,詔以士服隨班朝謁入侍。

渡江後,尹焞初以秘書兼之,中間王十朋、范成大皆以郎官兼,亦殊命也。近事,侍從以上兼經筵則曰侍講,庶官則曰崇政殿說書,故左史兼亦曰侍講。紹興十二年,萬俟禼、羅汝檝並兼講讀。蓋秦梓時已兼說書,便於傳道,秦熺複繼之。每除言路,必預經筵,檜死始罷。慶元後,台丞、諫長暨副端、正言、司諫以上,無不預經筵者。正言兼說書自端明巫伋始,副端兼說書自端明餘堯弼始,察官兼說書自少卿陳夔始,修注兼說書自朱學震始。修注官多得兼侍講。開禧三年十一月,王簡卿知諫院為左史,仍兼崇政殿說書。言者以為不可,罷之。

觀文殿大學士學士之職,資望極峻,無吏守,無職掌,惟出入侍從備顧問而已。觀文殿即舊延恩殿,慶曆七年更名。皇祐元年,詔:「置觀文殿大學士,寵待舊相,今後須曾任宰相,乃得除授。」時賈昌朝由使相右僕射、觀文殿大學士判尚書都省。觀文殿置大學士,自昌朝始。三年,詔班在觀文殿學士之前六尚書之上。自是曾任宰相者,出必為大學士。熙甯中,韓絳宣撫陝西、河東,得罪罷守本官。四年,用明堂赦,授觀文殿學士。宰相不為大學士,自絳始。中興後,非宰相而除者,自紹興二十年秦熺始。熺知樞密院、郊祀大禮使,禮成,以學士遷,且視儀揆路,非典故也。乾道四年,汪澈舊以樞密使為學士遷。九年,王炎以樞密使為西川安撫使除。至慶元間,趙彥逾自工部尚書為端明殿學士,直以序遷至焉。曾為宰相而不為大學士者,自紹興元年范宗尹始。

觀文殿學士觀文殿本隋煬帝殿名,國初,為文明殿學士。慶曆七年,宋庠言:「文明殿學士稱呼正同真宗諡號,兼禁中無此殿額,其學士理自當罷,乞擇見今正朝或秘殿以名學士易之。」乃詔改為紫宸殿學士,以參知政事丁度為之。時學士多以殿名為官稱,丁遂稱曰「丁紫宸」。八年,禦史何郯以為紫宸不可為官稱,於是改延恩殿為觀文殿,即殿名置學士,仍以度為之。自後非曾任執政者弗除。熙甯中,王韶以熙河功,元豐中,王陶以宮僚,雖未曆二府,亦除是職,蓋異恩也。然韶猶兼端明殿、龍圖學士雲。

資政殿大學士資政殿在龍圖閣之東序。景德二年,王欽若罷參政,真宗特置資政殿學士以龐之,在翰林學士下。十二月,複以欽若為資政殿大學士,班文明殿學士之下,翰林學士承旨之上。資政殿置大學士,自欽若始。自欽若班翰林承旨上,一時以為殊寵。祥符初,向敏中以前宰相再入為東京留守,複加此職。自是訖天聖末,二十餘年不以除人。明道元年,李迪知河陽召還,始再命之。景祐四年,王曾罷相,複除。三十年間除三人,皆前宰相也。宋庠罷參知政事,仁宗眷之厚,因加此職。自欽若後,非宰相而除者,惟庠一人。康定二年,右正言梁適請遵先朝故事,定以員數。於是詔大學士置二員,學士三員。紹興十年,鄭億年歸自偽齊,除資政殿,二年加大學士,許出入如二府儀。億年未嘗秉政。十五年,秦熺自翰林學士承旨為資政,詔立班恩數同執政。十六年,秦檜弟梓以端明卒於湖州,進大資致仕,恤典同參政。是後,從臣自端明視政府而序進者,遂為常矣。

端明殿學士端明殿即西京正衙殿也。後唐天成元年,明宗即位之初,四方書奏,命樞密使安重誨進讀,懵于文義。孔循獻議,始置端明殿學士,命馮道、趙鳳俱以翰林學士充,班在翰林學士上。後有轉改,止于翰林學士內選任。初如三館例,職在官下;趙鳳轉侍郎,諷任圜特移職在官上,後遂為故事。宋太宗初,以程羽為之,後隨殿名改為文明殿學士。慶曆中,改為紫宸,後又改為觀文。明道二年,改承明殿為端明殿,複置端明殿學士,以翰林侍讀學士宋綬為之,在翰林學士之下。自明道訖元豐,無前執政為之者,僅以待學士之久次者。元豐中,以前執政為之,自曾孝寬始;以見任執政為之,自王安禮始。政和中,嘗改為延康殿。建炎二年,都省言:延康殿學士舊系端明殿學士。詔依舊。後拜簽樞者多領焉。

總閣學士直學士宋朝庶官之外,別加職名,所以厲行義、文學之士。高以備顧問,其次與論議、典校讎。得之為榮,選擇尤精。元豐中,修三省、寺監之制,其職並罷,滿歲補外,然後加恩兼職。直龍圖閣、省、寺監掌貳補外,或領監司、帥臣則除之;待制、雜學士、給諫以上補外則除之。系一時恩旨,非有必得之理。元祐二年,詔複增館職及職事官並許帶職,尚待二年加直學士,中丞、侍郎、給舍、諫議通及一年加待制。紹聖三年,詔職事官罷帶職,非職事之官仍舊。中興後,學士率以授中司、列曹尚書、翰林學士之輔外者,權尚書、給諫、侍郎則帶直學士、待制焉。

龍圖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大中祥符中建。在會慶殿西偏,北連禁中,閣東曰資政殿,西曰述古殿。閣上以奉太宗禦書、禦制文集及典籍、圖畫、寶瑞之物,及宗正寺所進屬籍、世譜。有學士、直學士、待制、直閣等官。學士,大中祥符三年置,以杜鎬為之,班在樞密直學士上。六年,詔結銜在本官之上。直學士,景德四年置,以杜鎬為之,班在樞密直學士下。祥符六年,詔結銜在本官之上。待制,景德元年置,以杜鎬、戚綸為之,並依舊充職。四年,詔班在知制誥下,並赴內殿起居。自改官制,為學士初複之職,或知制誥平出除之。

天章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天禧四年建。在會慶殿之西,龍圖閣之北。明年,仁宗即位,修天章閣畢,以奉安真宗禦制。東曰群玉殿,西曰{蕊木}珠殿,北曰壽昌殿,南曰延康殿。內以桃花文石為流桮之所。以在位受天書祥符,改曰天章,取為章於天之義。天聖八年置待制。慶曆七年,又置學士、直學士。又有侍講。學士,慶曆七年初置,在龍圖閣學士之下。學士罕以命人,迄仁宗世,才王贄一人。秦堪自顯謨閣進直天章閣,以稱呼非便辭。詔改龍圖,自是天章不為帶職。直學士,慶曆七年,初置天章閣直學士,在龍圖閣直學士之下。待制,天聖八年初置。寓直于秘閣,與龍圖遞宿,尋命范諷鞠詠充職。中興後,圖籍、符瑞、寶玩之物,若國史、宗正寺所進屬籍,獨藏于天章閣,祖宗禦容、潛邸旌節亦安奉焉。

寶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閣在天章閣之東西序,群玉、蕊珠殿之北。即舊壽昌閣,慶曆改曰寶文。嘉祐八年,英宗即位,詔以仁宗禦書、禦集藏於閣,命王珪撰記立石。治平四年,神宗即位,始置學士、直學士、待制,恩賜如龍圖。英宗禦書附於閣。學士,治平四年初置,以呂公著兼。直學士,治平四年初置,以邵必為之。待制,治平四年初置。

顯謨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元符元年,曾布、鄧洵仁各申請建閣。詔翰林學士、中書舍人撰閣名五以聞,遂建閣藏神宗禦集,以顯謨為名。徽宗建中靖國元年,詔以顯謨閣為熙明閣,仍置學士、直學士、待制;續奉旨,仍以顯謨為額。崇甯元年,詔顯謨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如三閣故事,序位在寶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之下。學士、直學士、待制,並建中靖國元年置。

徽猷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大觀二年,初建徽猷閣,以藏哲宗禦集。置學士、直學士、待制等官。

敷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紹興十年置。藏徽宗聖制,置學士等官。

煥章閣學士直學士待制淳熙初建。藏高宗禦制。十五年,置學士等官。

華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慶元二年置。藏孝宗禦制,置學士等官。

寶謨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嘉泰二年置。藏光宗禦制,置學士等官。

寶章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寶慶二年置。藏甯宗禦制,置學士等官。

顯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咸淳元年置。藏理宗禦制,置學士等官。

集英殿修撰國初,有集賢殿修撰、直龍圖閣、直秘閣三等。政和六年,始置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撰、秘閣修撰。舊制,貼職無雜壓,至是因增置,乃定為雜壓。其集英修撰,中興後以寵六曹權侍郎之補外者,下待制一等。

右文殿修撰元佑元年,許內外官帶貼職。紹聖二年,詔職事官罷帶職,易集賢殿學士為修撰。政和六年,以集賢院無此名,其見任集賢院修撰並改為右文殿修撰,次於集英殿修撰,為貼職之高等。

秘閣修撰政和六年置,以待館閣之資深者,仍多由直龍圖閣遷焉。

直龍圖閣祥符九年,以馮元為太子中允、直龍圖閣,直閣之名始此。凡館閣之久次者,必選直龍圖閣,皆為擢待制之基也。中興後,凡直閣為庶官任藩閫、監司者貼職,各隨高下而等差之。

直天章閣至直顯文閣,並同。

直秘閣國初,以史館、昭文館、集賢院為三館,皆寓崇文院。太宗端拱元年,詔就崇文院中堂建秘閣,擇三館真本書籍萬餘卷及內出古畫、墨蹟藏其中,以右司諫直史館宋泌為直秘閣。直館、直院則謂之館職,以他官兼者謂之貼職。元豐以前,凡狀元、制科一任還,即試詩賦各一而入,否則用大臣薦而試,謂之入館。官制行,廢崇文院為秘書監,建秘閣於中,自監少至正字列為職事官。罷直館、直院之名,獨以直秘閣為貼職,皆不試而除,蓋特以為恩數而已。故事,外官除館職如秘閣校理、直秘閣者,必先移書在省執事,敘同僚之好,乃即館設盛會宴之。自崇寧以來,外官除館職既多,此禮浸廢。

東宮官太子太師太傅太保太子少師少傅少保國初,師傅不常設。仁宗升儲,置三少各一人。參政李昉兼掌賓客。及升首相,遂進少傅,此宰相兼宮僚之始也。丁謂兼少師,馮拯兼少傅,曹利用兼少保,是時實為東宮官,餘多以前宰執為致仕官。若太子太師、太傅、太保,以待宰相官未至僕射者,及樞密使致仕,亦隨本官高下除授。太子少師、少傅、少保,以待前執政,惟少師非經顧命不除。若因遷轉,則遞進一官,至太師即遷司空。天禧末,皇太子同聽政,乃以首相兼少師。自後神宗、欽宗、孝宗、光宗在東宮,皆不置。開禧三年,史彌遠自詹事入樞府,乃進兼賓客。已而太子侍立,遂以丞相錢象祖兼太子少傅。明年,景獻太子立,象祖兼少師,彌遠以右相兼少傅。未幾,彌遠丁內艱,象祖亦去位。又明年,彌遠起複,遂兼進少師。景定元年,度宗升儲,以賈似道為少師。

太子賓客至道元年建儲,初置賓客二人,以他官兼。天禧四年,參政任中正、樞副錢惟演、參政王曾並兼太子賓客,執政兼東宮官始此。中興後不置。開禧三年,景獻太子立,始以執政兼賓客,後複省。景定元年,度宗升儲,以朱熠、皮龍榮、沈炎並兼賓客。

太子詹事仁宗升儲,置詹事二人。神宗、欽宗升儲,並置二人,皆以他官兼,登位後省。乾道元年,莊文太子立,置詹事二人。逾月,詔太子詹事遇東宮講讀日,並往陪侍。七年,光宗正儲位,以敷文閣直學士王十朋、敷文閣待制陳良翰為太子詹事,不兼他官,非常制也。景定元年,度宗升儲,以楊棟兼詹事。

太子左庶子右庶子左諭德右諭德舊制不常設。儲闈之建,隨宜制官,以備僚寀,多以他官兼領。仁宗、神宗升儲,庶子、諭德各置二人。欽宗升儲,置一人。紹興三十二年,孝宗以建王立為皇太子,置庶子、諭德各一人,除右虛左。乾道元年及七年,各置一人。開禧三年,景獻太子立,初除左虛右,明年,左右始並置。

太子侍讀侍講神宗升儲,始置各一人。乾道、淳熙、開禧,各依故事並置。乾道七年,禮部太常寺言:「討論東宮開講並節朔賀慶、辭謝禮儀。宮僚講讀,無已行故事,當依放講筵,少殺其禮。每遇講讀,詹事以下至進讀官上堂,並用賓禮參見,依官職序坐。皇太子正席,講讀官迭起如延英儀,講罷復位。節朔不受宮僚參賀;元日、冬至,詹事以下箋賀。謝辭,初如常見之禮。後離位致詞,復位就坐,茶湯罷。詹事初上,參見皇太子,拜,皇太子答拜。庶子等初上,參見,皇太子受拜。庶子、諭德及講讀官雖有坐受之禮,止是《五禮新儀》所載;兼逐日致拜之禮,近例皆已不行,或遇合致拜日,更合參酌天禧、至道故事施行。」按天禧二年九月五日,左庶子張士遜等言:「臣等日詣資善堂參見皇太子,得令升階列拜,然後跪受,望令皇太子坐受參見。」詔不許。至道元年,皇太子每見太子賓客,必先拜,迎送常降階及門。

並從之。

太子中舍人舍人至道、天禧各置一人。神宗、欽宗升儲,並如舊置。嘉定初,除二人。慶元以中舍人在舍人上。

資善堂翊善贊讀直講說書皇太子宮小學教授資善堂小學教授翊善、贊讀、直講皆舊制。說書而下,中興以後增置。資善堂自仁宗為皇子時,為肄業之所,每皇子出就外傅,選官兼領。元豐八年,哲宗初開講筵,詔講讀官日赴資善堂,以雙日講讀,仍輪一員宿直。又詔三省、樞密院、講讀、修注官錫宴於資善堂。政和元年,定王、嘉王出就資善堂聽讀,詔宰執就見。靖康元年,詔皇太子出就外傅,就資善堂置學舍,令國子監供監書。紹興五年,孝宗封建國公,出就資善堂聽講。先是,宰臣趙鼎得旨于宮門內造書院,至是始成,以為資善堂。命儒臣為直講、翊善,悉如資善故事。尋用趙鼎言,以左史範沖充翊善,右史朱震充贊讀,時稱極選。帝曰:「朕令國公見沖、震必設拜,蓋尊重師傅,不得不如此。」紹興十二年,建國公出就外第。及紹興三十年,由普安郡王為皇子,進封建王。時皇孫皆就傅,以校書郎王十朋為小學教授。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詔三皇子位各置說書官一員,又置贊讀、直講一員。淳熙七年,皇孫英國公始就傅,詔置皇太子宮小學教授一員。十六年,光宗即位,皇子進封嘉王,置王府贊讀、翊善、直講各一員。慶元六年,景獻太子為福州觀察使,詔令資善堂授書,置小學教授二員。開禧元年,進封榮王,仍開資善堂,置贊讀、直講、說書官各一員,又置翊善一員。度宗升儲,並置翊善、贊讀等官。

主管左、右春坊事二人,以內臣兼;同主管左、右春坊事二人,以武臣兼;承受官一人,以內侍充。仁宗、神守升儲,並置。中興後,置官並同。

太子左、右衛率府率副率左、右司禦率府率副率左、右清道率府率副率左右監門率府率副率左、右內率府率副率官存而無職司。至道元年,東宮置左清道率府率、副率兼左春坊謁者,主贊引。三年,真宗即位而省。天禧二年,又以左清道率郭承慶、左右監門副率夏元亨兼左右春坊謁者,仁宗即位複省。中興後不置,惟以監門率府副率為壞衛階官。

親王府傅長史司馬諮議參軍友記室參軍王府教授小學教授傅及長史、司馬,有其官而未嘗除。太平興國八年,諸王出閣,楚王府置諮議參軍二員,翊善一員;陳王府置諮議、翊善各一員;韓王、冀王、益王置翊善各一員。後又置記室及諸王府侍講一員。並以常參官兼充。其後,多不置諮議,翊善、記室或止一員。

大中祥符九年,仁宗初封壽春郡王,置友二員,亦以常參官兼充。天禧二年,進封升王,友遷諮議,仍置記室一員。又皇侄皇孫侍教、南北伴讀無定數。至道初,太宗以皇親子孫就講學,欲置侍講之職,中書言:「按唐太宗改諸王侍讀為奉諸王講讀,今皇孫、皇侄皆環衛之職,請以教授為名。」從之。選京朝官通經者充。其後又令王府記室、翊善、侍講分兼南北宅教授。大中祥符二年,又有侍教之名,自是南北院或有伴讀。

凡諸宮皆有教授,初無定員。是年,英宗以宗室自率府副率已上八百餘人,奉朝請者四百餘人,而教官才六員,乃詔增置教授官:凡皇族年三十已上者百一十三人,置講書四員;年二十以上者百十三人,置講書四員;年十五已上者三百九人,增置教授五員;年十四已下者,別置小學教授十二員;並舊六,為二十七員,以分教之。其子弟不率教,俾教授官、本位尊長具名申大宗正司,量行戒責。教授官不職,大宗正司密訪以聞。舊制,親賢宅置講書,紹興十二年,改為府教授,掌教親賢宅南班宗子。淳熙十二年,詔建魏惠憲王府,置小學教授二員,以館職兼充,掌訓皇孫。既長,趨朝謁,則不以小學名,而講習如故。自後皇侄、皇孫皆置教授。

志第一百一十六職官三

○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監門六部架閣

吏部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敘、蔭補、考課之政令,封爵、策勳、賞罰殿最之法。凡文階官之等三十,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職州縣官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屬於四選。曰尚書左選,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職任非中書首除授者悉掌之。曰尚書右選,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職任非樞密院除授者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職州縣官,侍郎左選掌之。自副尉以上至從義郎,侍郎右選掌之。若文武官雖不隸左右選,而職任系中書省、樞密院除授者,其制命誥敕,皆本部奉行。凡應注擬、升移、敘複、蔭補及酬賞、封贈者,所隸審驗格法上尚書省,法例可否不決應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左右武大夫以上合命詞者,列其遷敘資級、歲月、功過上中書省、樞密院畫旨給告,通書本部長、貳及所隸郎官。其屬有曰司封,曰司勳,曰考功。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一人;郎中、員外郎,尚書選二人,侍郎選各一人,司封、司勳、考功各一人。

舊制有三司,尚書主其一,侍郎二員各主其一,分銓注擬事。其後,但存尚書銓,餘東西銓印存而事廢。淳化中,又置考課院,磨勘幕府州縣功過,引對黜陟。至道二年,以其事歸流內銓。判流內銓事二人,以禦史知雜以上充。掌節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諸縣令佐擬注對揚、磨勘功過之事。判部事二人,以帶職京朝官或無職事朝官充。凡文吏班秩品命令一出於中書,而小選院即不復置,本曹但掌京朝官敘服章、申請攝官、訃吊祠祭,及幕府州縣官格式闕簿、辭謝,拔萃舉人兼南曹甲庫之事。流外銓,掌考試附奉諸司人吏而已。南曹掌考驗選人殿最成狀,而送流內銓關試、勾黃、給曆之事。甲庫掌受制敕黃,關給簽符優牒,選人改名廢置之事。初,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太平興國中,置差遣院,至是併入審官院。置知院二人,以禦史知雜以上充。舊以朝官充。

掌考校京朝官殿最,敘其爵秩而詔於朝,分擬內外任使而奏之。

元豐官制行,六曹尚書、侍郎為長貳,郎官理郡守以上資任者為郎中,通判以下資序者為員外郎。除授皆視寄祿官,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下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餘職准此。元祐初,置權尚書,奉賜依守侍郎,班序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之下。又置權侍郎,如未曆給事中、中書舍人及待制以上者,並帶「權」字,祿賜比諫議大夫。郎官雖理知州資序,未曾實曆知州及監司、開封府推官者,止除員外郎。又詔,職事官除去「行」字一等。又以六曹職事閑劇不等,減定員數,事簡者他司兼領,司封、司勳各減郎官一員。紹聖初,詔元豐法以行、守、試製祿三等。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紮,但務從簡,于理未安,請自借職而上依元豐法給告。」從之。崇甯元年,詔:「大宗正丞,大理正,諸寺監丞,太學、武學、律學博士,太學正、錄,諸宮院、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闕不許占差已授未赴及初到任人。」二年,詔:「十年不到部者,依《長定格》與降一官;二十年以上,則除其籍。」靖康元年七月,詔以吏部四選逐曹條例編集板行。八月,臣僚言:「祖宗時未有宗室參部之法,神宗時,始選擇差注一二。崇甯初,立法大優,宗室參選之日在本部名次之上,既壓年月深遠勞效顯著之人,複著名州大郡優便豐厚之處。議者頗欲懲革,不注郡守縣令,與在部人通理名次。」從之。

尚書掌文武二選之法而奉行其制命。凡序位有品,寓祿有階,列爵有等,賜勳有給,分任有職,選官有格,考其功過,計其歲月,辨其位秩,而以序進之。凡文臣自京朝官,武臣自大使臣以上,舊內殿崇班以上。

選授、封爵、功賞、課最之事,所隸官分掌其事,兼總于尚書,驗實而後判成。以天下職事員闕具注於籍,月取其應選者揭而書之,集官注擬,考閥閱以定其可否。若有疑不能決,小事則申請,大事則稟議于尚書省,應論奏者與郎官同請對。大祭祀則奉玉幣以授左僕射,執爵以授左丞。舊,尚書為所遷官名,班左丞上。自厘正百司,吏部以金紫光祿大夫,戶、禮、兵、刑、工部以銀青光祿大夫換授,而任六曹尚書者始實領職事。左選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選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令史,曰書令史,曰守當官。二十四司亦如之。南渡初,諸曹長、貳互置,惟吏部備官。紹興八年,依元祐制,六曹皆置權尚書,以處未應資格之人。其屬有侍郎二人,分左、右選。尚書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司封、司勳、考功各一人。郎官分掌其事,而兼總于尚書。左選,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敘其爵秩,擬內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擬,曰名籍,曰掌闕,曰催驅,曰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功司。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書二人,法司一人。官告院六部監門隸焉。右選,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闕,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擬掌闕,曰奏薦賞功,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二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紹熙三年,左司諫謝源明言:「乾道九年詔旨:'六部應承三省、密院批送勘當文字,並令本部郎官、長貳按法裁決可否,申上朝廷施行。'即不得持兩端。如或事有疑難,及生創無條例者,令長貳據所見申明將上取旨。乞明詔六曹遵守。」從之。

侍郎分左右選:左選,掌文臣之未改官者。凡始命而未應參部者,皆試而後選。若應格,則具歲月歷任功罪及所舉官員數,同郎官引見於便殿,稟奏改官。右選,掌武臣之未升朝者。舊自供奉官以上。

其職任自親民官至部隊將、監當官,皆掌其選授注擬之法。凡初仕而試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應選者,皆勿注正闕。官制行,尚書、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則同班,惟吏部分領四選。大祭祀則舉玉幣置諸案,薦饌則進搏黍,進熟則執匏爵以授右丞,飲福則奉爵,視朝則執文武班簿對立,以待顧問。左選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選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紹興四年,吏部侍郎葉祖洽言:「侍郎左選,准元豐朝旨,類姓置簿。左右選理宜一體,右選亦乞置簿拘轄功過。」從之。建炎四年五月,詔六曹複置權侍郎,如元祐故事,滿二年為真。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撰。

左選,掌承直郎以下擬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及磨勘功過之事,分案十三。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五人。右選,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擬官、行賞、換官,考其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舊制,吏部除侍郎二員,分典左、右選,總稱吏部侍郎。間命官兼攝,惟稱左選侍郎或右選而已。紹熙三年,謝深甫、張叔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既而林大中、沈揆擢貳尚書,則「侍左」「侍右」徑入除目。相承不改。

郎中員外郎尚左尚右侍左侍右

舊主判二人,以朝官充。元豐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郎左、右選各一員,參掌選事而分治之。凡郎官,並用知府資序以上人充,未及者為員外郎。建炎四年,詔權攝、添差郎官並罷。初進擬,第雲吏部郎官;及擬告身細禦,始直書尚書吏部郎中或員外郎,主管尚書某選,主管侍郎某選。紹興八年,呂希常以監六部門兼權侍右郎官。紹興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俌、楊倓、費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稱。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詔四選通差,用尚書顏師魯之請也。先是,乾道元年詔:「今後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自是館學、寺監臣,拘礙資格,遷除不行。郎曹闕員,但得兼攝,旋即外補;間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從列。其自外召至為郎,則資級已高,曾不數月,必序進卿、少,而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員外郎掌官封、敘贈、承襲之事。凡三師、三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贈祖考、母妻,親王、郡王、內外命婦以下保任宗屬、封爵諸親,皆因其位敘而為之等。凡宗室當賜名訓,具抄擬官。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之後應承襲者,辨其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國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國三等:大國二十七,次國二十,小國二百二十。內命婦之品五:曰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曰大儀、貴儀、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貴人。外內命婦之號十有四:曰大長公主,曰長公主,曰公主,曰郡主,曰縣主,曰國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碩人,曰令人,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敘贈之制:三公、宰臣、執政、節度使三代,金紫、銀青光祿大夫二代,餘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加食邑實封,則視其品之高下,以為戶數多寡之節。凡事之可否,與司勳通決於長貳。分案三,設吏六。元祐元年,中書後省言:「臣僚封贈父母,仍舊制命詞,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專詞,餘用海詞。」二年,詔:「父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封贈。所生母未封,亦不許先及其妻。」紹聖元年,詔:「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元符元年,以元祐間封贈紊前制,詔並依元豐法。

二年,詔:「寺監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者,雖系宣教郎,遇大禮封贈。」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五等,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縣男令人,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之類。

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

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婦女年百歲,並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應封贈者,並孺人。」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正字者得封贈,今則監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蓋緣監丞雜壓在校書郎之上,故引以為請,甚無謂也。不獨此爾,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封贈父母,實為太濫。望降旨,今後封贈並依舊法,敢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置之典刑,庶幾僥倖者息而名分正矣。」從之。建炎以後並同。

司勳郎中員外郎參掌勳賞之事。凡勳級十有二:曰上柱國,正二品;曰柱國,從二品;曰上護軍,正三品;曰護軍,從三品;曰上輕車都尉,正四品;曰輕車都尉,從四品;曰上騎都尉,正五品;曰騎都尉,從五品;曰驍騎尉,正六品;曰飛騎尉,從六品;曰雲騎尉,正七品;曰武騎尉,從七品。率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凡賞有格。若事應賞,從其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則必審核其狀,以格覆之,謂之「有法酬賞」;非格所載,參酌輕重擬定,以上尚書省,謂之「無法酬賞」。若功賞未醉而賞格改易者,輕從舊格,重從新格。錄用前代帝系及勳臣之後,則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置吏十有九。

元祐元年,吏部言:「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應工匠伎藝之屬無法入官者,雖有勞績,並止比類支賜,未經酬獎者亦如之。」紹聖二年,戶部言:「元豐官制,司勳覆有法式酬賞,無法式者定之。元祐中,有法式者止令所屬勘驗,自後應幹錢谷,本部指定關司勳,則是戶部兼司勳之職,請依舊制。」從之。四年,應川峽人任本路差遣者,酬獎減半。政和四年,詔:「司勳行下所屬,將一司一路條制,參照《酬獎格法》,類集參用。」又詔以詳定國朝勳德臣僚職位姓名送吏部。用工部尚書鄭允中所編傳也。隆興元年省並,以司封郎官兼領。淳熙元年,複以司農寺丞范仲芭兼司勳,未幾改除,複省。裁減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員外郎掌文武官選敘、磨勘、資任、考課之政令。凡命官,隨所隸遷,以其職事具注於曆,給之於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應升遷授者,驗曆按法而敘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以七事考監司:一曰舉官當否,二曰勸課農桑、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損,四曰興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較正刑獄,七曰盜賊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奸盜、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通善、最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餘為下。若能否尤著,則別為優劣,以詔黜陟。凡內外官,計在官之日,滿一歲為一考,三考為一任。

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銀青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理十年;通直郎至太中大夫充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職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務郎,理四年。武選官之等六:遙郡團練使、刺史、合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理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理五年;合門祗候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承信郎充隨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室觀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二年。幕職州縣官之等三:進士第一、第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縣令,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率以法計其歷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凡改服色者以年勞計之。執政官、節度使、銀青光祿大夫以上應縊者,覆太常所定行狀,報尚書省官集議以聞。紹聖四年,河東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將集議,前期三日,持考功狀遍示當議之官,使先繹而後集於都堂以詢之,庶幾有所見者得以自申,以稱朝廷博謀盡下之意。」從之。

凡立碑碣名額之事,掌之。舊制,考課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辭。元豐官制行,悉罷。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八。

元祐三年,詔:「知州考課法,吏部上其事於尚書省,送中書省取旨賞罰。劣等應罰而已沖降者,仍從沖降法。縣令以下,本部專行。」六年,樞密院言:「元豐末,堂除知州軍三年為任,武任依此。元祐初,以成資為任,武臣未曾立法。」詔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廣成資餘並三十個月為任。建炎以後並同。應文武臣磨勘、關升、資任、較考,定其殿最,別其優劣,以詔黜陟予奪;沒則諡,審覆而參定之。凡特恩賜諡,命詞給告,餘給敕。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義,曰成忠,曰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裁減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官十三人,正貼司三人,私名一十人。淳熙十三年,再共減三人。

官告院主管官一員,以京朝官充。舊制,提舉一人,以知制誥充;判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充。

掌吏、兵、勳、封官告,以給妃嬪、王公、文武品官、內外命婦及封贈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婦用司封,加勳用司勳。官制行,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則用兵部印記。凡綾紙幅數、褾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應奏鈔畫聞者給之。令史十五人。

元豐五年,官制所重定《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從之。紹聖元年,吏部言:「元豐法,凡入品者給告身,無品者給黃牒。元祐中,以內外差遣並職事官本等內改易或再任者,並給黃牒,乃與無品人等。」詔:「今後帥臣監司待制以上知州,並給告,餘依舊。」三年,詔:「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因事罷,並給告。」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紮,乞自承信郎而上依舊給告。」宣和元年,詔:「官告院立條,凡製造告身法物,應用綾錦,私輒放效織造及貿販服用者,立賞許告。」

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詔定告身綾紙褾軸,其制闕略。咸平、景德中,兩加潤澤,至皇祐始備。神宗即位,循用皇祐舊格,逮元豐改制,名號雖異,品秩則同,故亦未遑別定。徽宗大觀初,乃著為新格,凡褾帶綱軸等飾,始加詳矣。

凡文武官綾紙五種,分十二等。

色背銷金花綾紙二等。一等一十八張,滴粉縷金花大犀軸,八荅暈錦褾韜,色帶。三公、三少、侍中、中書令用之。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中犀軸,天下樂錦褾犀軸,色帶。左右僕射、使相、王用之。

白背五色綾紙二等。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翠毛獅子錦褾韜,玳瑁軸,色帶。知樞密院,兩省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簽書樞密院事,嗣王,郡王,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尉,東宮三少,冀、袞、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御史大夫,宗室節度使至率府副率之帶皇字者用之。一等一十七張,暈錦褾韜,玳瑁軸,色帶。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六尚書,金紫光祿、銀青光祿、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節度、承宣、觀察,並用之。

大綾紙四等。一等一十五張,暈錦褾,兩面撥花穗草大牙軸,色帶。宣奉、正奉大夫,翰林學士,資政、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禦史中丞,開封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直學士,正議、通奉大夫,諸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侯,用之。一等十二張,法錦褾,兩面撥花細牙軸,色帶。給事中,中書舍人,通議大夫,司成,左、右諫議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待制,太中大夫,秘書、殿中監,伯,用之。一等一十張,法錦褾,撥花常使大牙軸,色帶。中大夫,七寺卿,京畿、三路轉運使,發運使,中奉、中散大夫,通侍大夫,樞密都承旨,祭酒,太常、宗正少卿,秘書、殿中少監,正侍、中侍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諸州刺史,中亮、中衛大夫,防禦、團練使,太子左、右庶子,諸衛大將軍,附馬都尉,典樂,子,用之。一等八張,盤球錦褾,大牙軸,色帶。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左、右司郎中,司業,開封少尹,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拱衛大夫,太子詹事,左、右諭德,左武、右武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副都知,樞密承旨、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起居郎、舍人,侍御史,左、右司員外郎,六曹郎中,朝請、朝散、朝奉大夫,京畿、三路轉運副使,諸路轉運使、副使,知上州,提舉三路保甲,入內內侍省、內侍省押班,武功至武翼大夫,開封左、右司錄事,蕃官使臣,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正言,監察禦史,和安大夫至翰林良醫,男,用之。內殿中侍御史、監察禦史用九張,蕃官使臣用大錦褾,背帶,此其小異者也。

中綾紙二等。一等七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諸司員外郎,朝請朝散、朝奉郎,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諸衛將軍,太子侍讀、侍講,中亮、中衛,左武、右武郎中,知下州,諸路提點刑獄,發運判官,提點鑄錢,承議郎,武功至武翼郎,太子中允、舍人,親王府翊善、贊讀、侍讀,符寶郎,太常、中正、秘書、殿中丞,六尚奉禦,大理正,著作郎,通事舍人,太子諸率府率,直龍圖閣,開封府諸曹事,大晟府樂令,直秘合,崇政殿說書,和安郎至翰林醫正,用之。一等六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奉議郎,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著作佐郎,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承,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修武、敦武郎,通直郎,內常侍,轉運判官,提舉學士,諸州通判,禦史台檢法官、主簿,九寺主簿,親王記室,閣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從義、秉義郎,太學、武學博士,開封諸曹掾,陵台令,兩赤縣令,忠訓、忠翊郎,節度、防禦、團練副使,行軍司馬,太醫正,太史局令、正、丞、五官正,翰林醫官,辟NU博士,太子諸率府副率,用之。

小綾紙二等。一等五張,黃花錦褾,角軸,青帶。校書郎,正字,宣教郎,太常寺協律、奉禮郎,太祝,郊社、太官令,律學博士,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主簿,宣幾郎,保義、成忠郎,太學正、錄,律學,承事、承奉、承務、承信、承、節郎,門下、中書省錄事,尚書省都事,三省、樞密院主事,辟NU正、錄,用之。一等五張,黃花錦褾,次等角軸,青帶。幕職、州縣官,三省樞密院令史、書史,流外官,諸州別駕、長史、司馬、文學、司士、助教,技術官,用之。

凡宮掖至外命婦羅紙七種,分十等:

遍地銷金龍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八張,韜帶,兩面銷金雲鳳褾,紅絲綱子,金樣鈒花塗帉錔,滴粉縷金花鳳大犀軸。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用之。一等一十七張,韜帶,兩面銷金雲鳳褾,紅絲網子,金樣鈒花塗帉錔,滴粉縷金花鳳子中犀軸。貴儀、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內宰用之。

遍地銷金鳳子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五張,韜帶,銷金鳳子褾,紅絲綱子,金塗銀帉錔,滴粉縷金雲鳳玳瑁軸。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媛、副宰用之。一等一十二張,韜帶,銷金盤鳳標,紅絲網子,金塗銀帉錔,滴粉金雲鳳玳瑁軸。婕妤、才人、貴人、美人用之。

銷金團窠花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張,八荅暈錦逯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縷金葵花玳瑁褾軸。尚儀,尚服,尚食,尚寢,尚功,宮正,內史,宰相曾祖母、祖母、母、妻,親王妻,用之。一等八張,翠色獅子錦標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縷金梔子花玳瑁軸。郡主,縣主,國夫人,內命婦,郡夫人,執政官祖母、母、妻,用之。

銷金大花五色羅紙一等。七張,雲雁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縷金玳瑁軸。寶林禦女,采女,二十四司典掌,尚書省掌籍、掌樂,主管仙韶,用之。

金花五色羅紙一等。七張,法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縷金玳瑁軸。郡夫人,郡君,宗室妻,朝奉大夫、遙郡刺史以上母妻,升朝官母,諸班直都虞候、指揮使、禁軍都虞候、軍都虞候、御前忠佐母,蕃官母妻,諸神廟夫人,用之。

五色素羅紙一等。七張,錦褾韜,色帶,紫絲綱子,銀帉錔,大牙軸。宗室女,升朝官妻,諸班直都虞候、指揮使、禁軍都虞候、軍都指揮使、忠佐妻,用之。

凡內外軍校封贈綾紙三種,分四等:

大綾紙二等。一等七張,法錦褾,大牙軸,青帶。遙郡刺史以上用之。一等七張,大錦褾,大牙軸,青帶。藩方指揮使、御前忠佐馬步軍都副都軍頭、馬步軍都軍頭、藩方馬步軍都指揮使用之。內帶遙郡者,法錦褾,色帶。

中陵紙一等。五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都虞候以上諸班指揮使,御前忠佐馬步軍副都軍頭,藩方馬步軍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用之。內加至爵邑者,用大綾紙,大牙軸,大錦褾。

小綾紙一等。五張,黃花錦褾,次等角軸,青帶。諸軍指揮使以下用之。如加至爵邑者,同上。

凡封蠻夷酋長及蕃長綾紙兩種,各一等:

五色銷金花綾紙一等。一十八張,翠色獅子錦褾,法錦韜,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縷金牡丹花玳瑁軸,色帶。南平、占城、真臘、闍婆國王用之。

中綾紙一等。七張,法錦褾,中牙軸,青帶。藩蠻官承襲、轉官用之。

大觀並歸尚書省,政和仍歸吏部。差主管官。

建炎元年,詔:「文臣太中大夫、武臣正任觀察使及宗室南班官以上給告,以下並給敕。」三年,詔逐等依舊給告。紹興二年,詔:「四品以下官及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官告並用錦褾外,其餘官並封贈權用纈羅代充。」十四年,始盡用錦。其後,又詔內外命婦、郡夫人以上,乃得用網袋及銷金,其餘則否。至二十六年,詔內外文武臣僚告敕並依大觀格式製造。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九人。淳熙十三年又減五人。

戶部國初,以天下財計歸之三司,本部無職掌,止置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以受天下上貢,元會陳於庭。元豐正官名,始並歸戶部。掌天下人戶、土地、錢谷之政令,貢賦、征役之事。以版籍考戶口之登耗,以稅賦持軍國之歲計,以土貢辨郡縣之物宜,以征榷抑兼併而佐調度,以孝義婚姻繼嗣之道和人心,以田務券責之理直民訟,凡此歸於左曹。以常平之法平豐凶、時斂散,以免役之法通貧富、均財力,以伍保之法聯比閭、察資賊,以義倉振濟之法救饑饉、恤艱扼,以農田水利之政治荒廢、務稼穡,以坊場河渡之課酬勤勞、省科率,凡此歸於右曹。尚書置都拘轄司,總領內外財賦之數,凡錢谷帳籍,長貳選吏鉤考。其屬三:曰度支,曰金部,曰倉部。

熙寧中,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制置條例,建官設屬,取三司條例看詳,具所行事付之。三年,罷歸中書,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新法歸司農,以胄案歸軍器監,修造歸將作監,推勘公事歸大理寺,帳司、理欠司歸比部,衙司歸都官,坑冶歸虞部,而三司之權始分矣。元豐官制行,罷三司歸戶部左、右曹,而三司之名始泯矣。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左右曹各二人,度支、金部、倉部各二人。

元佑初,門下侍郎司馬光言:「天下錢谷之數,五曹各得支用,戶部不知出納見在,無以量入為出。乞令尚書兼領左、右曹,錢谷財用事有散在五曹、寺監者,並歸戶部,使尚書周知其數,則利權歸一;若選用得人,則天下之財庶幾可理。」詔尚書省立法。三年,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獄並罷,依三司舊例,戶部置推勘檢法官,治在京官司凡錢谷事,增置幹當公事二員。」紹聖元年,罷戶部幹當公事,置提舉、管幹官,複行免役、義倉,厘正左、右曹職,依元定官制。三年,右曹令侍郎專領,尚書不與。建中靖國元年,複幹當公事官二員。政和二年五月,詔依神宗官制,委右曹侍郎專主行常平,自今許本部直達奏裁。又詔依熙、豐舊制,本部置都拘轄司,總領戶、度、金、倉四部財賦。宣和六年,詔戶部辟官依元豐法。

尚書侍郎掌軍國用度,以周知其出入盈虛之數。凡州縣廢置,戶口登耗,則稽其版籍;若貢賦徵稅,斂散移用,則會其數而頒其政令焉。凡四司所治之事,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獨右曹事專隸所掌侍郎。若事屬本曹,郡縣監司不能直者,受其訟焉。大饗祀薦饌,則尚書奉俎,飲福則徹之。朝會則奏貢物。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有六。建炎兵興,嘗以知樞密院張愨提領措置戶部財用,後遷中書侍郎,仍兼之。五年,複以參知政事孟庾提領措置。後罷,專委戶部長貳。左曹分案三:曰戶口,掌凡諸路州縣戶口升降,民間立戶分財,科差人丁,典賣屋業,陳告戶絕,索取妻男之訟。曰農田,掌農田及田訟務限,奏豐稔,驗水旱蟲蝗,勸課農桑,請佃地土,令佐任滿賞罰,繳奏諸州雨雪,檢按災傷逃絕人戶。曰檢法,掌凡本部檢法之事,設科有三:曰二稅,掌受納、驅磨、隱匿、支移、折變。曰房地,掌諸州樓店務房廊課利,僧道免丁錢及土貢獻物。曰課利,掌諸軍酒課,比較增虧,知、通等職位姓名,人戶買撲鹽場酒務租額酒息,賣田投納牙契。外有開拆、知雜司。右曹分案六:曰常平,掌常平、農田水利及義倉振濟,戶絕田產,居養鰥、寡、孤、獨之事。曰免役,曰坊場,曰平准,各隨其名而任其事。曰檢法,曰知雜。裁減吏額,左曹四十人,右曹三十人。淳熙十年,詔左藏南庫撥隸戶部。舊制,戶部侍郎二人,中興初,止除長貳、各一員,或止除尚書若侍郎一員。紹興四年七月,詔戶部侍郎二員,通治左、右曹,自此相承不改。

郎中左曹右曹

員外郎掌分曹治事。建炎三年,詔省並郎曹,惟戶部五司以職事煩劇不並,仍各置一員。紹興中,專置提舉帳司,總天下帳狀,以戶部左曹郎官兼之。右曹歲具常平錢物總數,每秋季具冊以聞。初置主管左、右曹,總稱戶部郎官。紹興七年,閻彥昭乙太府寺丞兼左曹郎官。紹興三十二年,徐康正除左曹郎官,自是相承不改。是年,又詔:「戶部事有可疑難裁決者,許長貳與眾郎官聚議,文字皆令連書,有定議,然後付本曹行遣。」

度支郎中員外郎參掌計度軍國之用,量貢賦稅租之入以為出。凡軍須邊備,會其盈虛而通其有無。若中外祿賜及大禮賞給,皆前期以辨。歲終,則會諸路財用出入之數奏於上,而以其副申尚書省。凡小事則擬畫,大事諮其長貳;應申請更改舉行勘審者,則先檢詳供具。分案六,置吏五十有一。凡上供有額,封樁有數,科買有期,皆掌之。有所漕運,則計程而給其直。凡內外支供及奉給驛券,賞賜衣物錢帛,先期擬度,時而予之。分案五:曰度支,曰發運,曰支供,曰賞賜,曰知雜。乾道四年,置會稽都籍,度支掌之。裁減吏額,置五十人。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金部郎中員外郎參掌天下給納之泉幣,計其歲之所輸,歸於受藏之府,以待邦國之用。勾考平准、市舶、榷易、商稅、香茶、鹽礬之數,以周知其登耗,視歲額增虧而為之賞罰。凡綱運不濡滯及負折者,計程帳催理。凡造度、量、權、衡,則頒其法式。合同取索及奉給、時賜,審覆而供給之。分案六:曰左藏,日右藏,曰錢帛,曰榷易,曰請給,曰知雜。裁減吏額,共置六十人。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倉部郎中員外郎參掌國之倉庾儲積及其給受之事。凡諸路收糴折納,以時舉行;漕運上供封樁,以時催理;應供輸中都而有登耗,則比較以聞。歲以應用芻粟前期報度支,均定支移、折變之數。其在河北、陝西、河東路者,書其所支歲月,季一會之。若內外倉場帳籍供申愆期,則以法究治。分案六,置吏二十有四。元祐元年四月,省郎官一員,十月複置。分案六:曰倉場,曰上供,曰糶糴,曰給納,曰知雜,曰開拆。建炎三年,罷司農寺歸倉部。紹興四年復舊。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五人,續又減二人。

禮部掌國之禮樂、祭祀、朝會、宴饗、學校、貢舉之政令。祭之名有三:天神曰祀,地祇曰祭,宗廟曰饗。又有大祀、中祀、小祀之別。幣玉、牲牢、器服,各從其等。凡雅樂,以六律、六同合陰陽之聲為樂律,金、石、絲、竹、匏、土、革、木為樂器,宮架八佾,特架六佾,分武文先後之序為樂舞,其所歌為樂章。若有事於南北效、明堂,籍田、禘祫太廟,薦享景靈宮,酌獻陵園,及行朝貢、慶賀、宴樂之禮,前期飭有司辨具,閱所定儀注,以舊章參考其當否,上尚書省,冊寶及封冊命禮亦如之。凡禮樂制度有所損益,小事則同太常寺,大事則集侍從官、秘書省長貳或百官,議定以聞。凡天下選士,具注於籍,三歲貢舉,與夫學校試補三舍生。掌後妃、親王以下推恩,公主下嫁,宗室冠、婚、喪、葬之制,及賜旌節、章服、冠帔、門戟,旌表孝行之法。若印記、圖書、表疏之事皆掌焉。大祥瑞,則朝參官以上詣閣門表賀,餘於歲終條奏。

舊屬禮儀院,判院一人,以樞密院使、參知政事充;知院,以諸司三品以上充。主吏無定數,擇三司京朝百司胥史充。禮部止設判部一人,掌科舉,補奏太廟郊社齋郎、室長、掌坐,都省集議,百官謝賀章表,諸州申祥瑞,出入內外牌印之事。兼領貢院,掌受諸州解發進士諸科名籍及其家保狀、文卷,考驗戶籍、舉數、年齒而藏之。若朝廷遣官知舉,則主判官罷,事畢,以知舉官卑者一員主判。元豐官制行,悉歸禮部。其屬三:曰祠部,曰主客,曰膳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郎中、員外郎四司各一人。元祐初,省祠部郎官一員,以主客兼膳部。紹聖改元,主客、膳部互置郎官兼領。建炎以後並同。

尚書掌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政令,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凡講議制度,損益儀物,則審覆有司所定之式,以次諮決,而質於尚書省。大祭祀則省牲,鼎鑊視滌濯,薦腥則奉籩豆、簠簋,及飲福徹之,稞則奉瓚臨鬯。凡天地、宗廟、陵園之祀,後妃、親王、將相封冊之命,皇子加封,公主降嫁,稽其彝章以詔上下而舉行之。朝廷慶會宴樂,宗室冠、婚、喪、祭,蕃使去來宴賜,與夫經筵、史館、賜書、修書之禮,例皆同奉常講求參酌,而定其儀節。三歲貢舉,學校試補諸生,皆總其政。旌節章服之頒,祥瑞表奏之進,凡關於禮樂者,皆掌之。建炎三年,詔鴻臚、光祿寺並歸於禮部,太常、國子監亦隸焉。分案五:曰禮樂,曰貢舉,曰宗正奉使帳,曰封冊表奏,曰檢法。各隨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四十五人。續又減四人。

侍郎奏中嚴外辦,同省牲及視饌腥熟之節。祼

,受瓚奉盤。歲祀昊天上帝,祭皇地祇,與尚書迭為亞獻。祭太社、太稷、神州地祇,則迭為初獻。祀九宮貴神、五帝、感生帝、朝日、夕月、蠟祭東西方亦如之。大朝會,則尚書奏藩國貢物。凡慶賀若謝,則郎中、員外郎分撰表文。祠事,與太常少卿、祠部官迭為終獻或亞獻。親郊,自景靈宮朝獻太廟朝享至望燎禮畢,乘輿還內,皆奏解嚴。分案十,置吏三十有五。南渡,諸曹長、貳互置。紹興七年,禮部置侍郎二員。隆興元年,詔:「除尚書不常置外,禮部侍郎置一員。」

郎中員外郎元豐,郎官、員外郎參領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事。有所損益,則審訂以次諮決。凡慶會若謝,掌撰表文。與祠部、主客、膳部並列為四。建炎三年,並省郎曹,禮部領主客,祠部領膳部。隆興元年,複詔禮部、祠部一員兼領,自是並行四司之事矣。通置吏五十四人。

祠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祀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令。月奏祠祭、國忌、休暇之日。每歲大祀忌日,大忌前一日,皆不坐。元日、冬至、寒食假各七日。天慶、先天、降聖節各五日。誕聖節、正七月望、夏至、臘各三日。天祺、天貺節、人日、中和、二社、上巳、端午、三伏、七夕、授衣、重九、四立、春秋分及每旬假各一日。若神祠封進爵號,則覆太常所定以上尚書省。凡宮觀、寺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初補醫生,令有司試藝業,歲終校全失而賞罰之。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一。

主客郎中員外郎掌以賓禮待四夷之朝貢。凡郊勞、授館、宴設、賜予,辨其等而以式頒之。至則圖其衣冠,書其山川風俗。有封爵禮命,則承詔頒付。掌嵩、慶、懿陵祭享,崇義公承襲之事。分案四,置吏七。元祐六年七月,兵部言:「《兵部格》,掌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國進奉人陳乞轉授官職者取裁。即舊應除轉官者,報所屬看詳。舊來無例,創有陳乞,曹部職掌未一,久遠互失參驗,自今不以曾未貢及例有無,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加恩,令主客關報兵部。」從之。

膳部郎中員外郎掌牲牢、酒醴、膳羞之事。凡所用物,前期計度,以關度支。若祭祀、朝會、宴享,則同光祿寺官視其善否,酒成則嘗而後進。季冬命藏冰,春分啟之,以待供賜。分案七,置吏九。

兵部掌兵衛、儀仗、鹵簿、武舉、民兵、廂軍、土軍、蕃軍,四夷官封承襲之事,輿馬、器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圖。凡儀衛,大朝會用黃麾大仗;文德殿視朝及冊命王公大臣,用黃麾半仗;紫宸殿受外國使朝,用黃麾角仗;文德殿發冊,用黃麾細仗。鹵簿有大駕、法駕、小駕,皆掌其數及行列先後之儀,為圖以授有司。凡武選之制,仿貢舉之法。凡聯其什伍而教之以戰為民兵,材不中禁衛而足以執役為廂軍,就其鄉井募以禦盜為土軍,以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為剩員。團結以禦戎為洞丁,為義軍、弩手;屬RD分隸邊將為蕃兵。籍其名數而頒其禁令。大將出征,奏捷則告於廟,破賊則露布以聞。凡招置廂、禁軍及州郡屯營,三衙遷補,守戍軍吏轉補,文武官白直、宣借,皆掌之。其屬三:曰職方,曰駕部,曰庫部。舊判部事一人,以兩制充。掌三駕儀仗、鹵簿圖、春秋釋奠武成王廟及武舉,歲終以義軍、弓箭手戶數上於朝。國初,掌千牛備身,殿中省進馬籍。元豐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元祐初,省駕部郎中一員,以職方兼庫部。紹興改元,詔職方、庫部互置郎官一員兼。

尚書掌兵衛、武選、車輦、甲械、廄牧之政令。以天下郡縣之圖而周知其地域。凡陳鹵簿,設仗衛,飭官吏整肅,蕃夷除授,奉行其制命。凡軍兵以名籍統隸者,閱習按試,選募遷捕,及武舉、校試之事,皆總之。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掌之。大禮,則尚書充鹵簿使;大祀,奉魚牲及俎;視朝,則侍郎執班簿對立;小祀,則郎中、員外郎薦俎並徹。分案九,置吏四十有七。凡蕃夷屬戶授官、封襲之事皆掌之。建炎三年,並衛尉寺隸焉。分案十:曰賞功,曰民兵衛,曰廂兵,曰人從看詳,曰帳籍告身,曰武舉,曰蕃官,曰開拆,曰知雜,曰檢法。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人。續詔:「將下班祗應並進義校尉、守闕進義副尉、進武校尉、守闕進武副尉並隸兵部,許于殿前司抽差下班祗應,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南渡,長貳互置,續置侍郎二員,紹興常置一員。

郎中員外郎參掌本部長貳之事。建炎三年,詔兵部兼職方,駕部兼庫部。隆興元年,詔駕部、兵部郎官共一員兼領,自是四司合為一矣。厥後間或並置,若從軍或將命於外,則假以為寵焉。

職方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圖籍,以周知方域之廣袤,及郡邑、鎮砦道裏之遠近。凡土地所產,風俗所尚,具古今興廢之因,州為之籍,遇閏歲造圖以進。四夷歸附,則分隸諸州,度田屋錢糧之數以給之。分案三,置吏五。舊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掌受閏年圖經。國初,令天下每閏年造圖納儀鸞司。淳化四年,令再閏一造;咸平四年,令上職方。轉運畫本路諸州圖,十年一上。紹熙三年,職方、駕部吏額通入兵部、庫部,並作四十二人。

駕部郎中員外郎掌輿輦、車馬、驛置、廄牧之事。大禮,戒有司具五輅。凡奉使之官赴闕,視其職治給馬如格。官文書則量其遲速以附步馬急遞。總內外監牧,籍其租入多寡、孳產登耗。凡市馬於四夷者,溢歲額則賞之。分案六,置吏十有三。建炎三年,並太僕寺隸焉。

庫部郎中員外郎掌鹵簿、儀仗、戎器、供帳之事,國之武庫隸焉。凡內外甲仗器械,造作繕修,皆有法式。若禦大慶、文德殿,應用鹵簿名數,前期以戒有司。祭祀、喪葬,則給以等差。總衛尉寺金吾仗司兵匠之數,考其功罪、歲月而以法升降之。分案四,置吏九。

刑部掌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複之事。凡斷獄本於律,律所不該,以敕、令、格式定之。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衛,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盜賊,曰鬥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禁于未然之謂令,施于已然之謂敕,設於此而使彼至之之謂格,設於此而使彼效之之謂式。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該者,折而為專法。若情可矜憫而法不中情者讞之,皆閱其案狀,傳例擬進。應詔獄及案劾命官,追命奸盜,以程督之。審覆京都辟囚,在外已論決者,摘案檢察。凡大理、開封、殿前馬步司獄,糾正其當否;有辯訴,以情法與奪、赦宥、降放、敘雪。若命官牽複,則以期數定之。其屬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門。設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門各一人。

國初,以刑部覆大辟案。淳化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兩省充,詳議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凡獄具上,先經大理,斷讞既定,報審刑,然後知院與詳議官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天子論決。大中祥符二年,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充。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時以報;若理有未盡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駁奏之。凡大辟,皆錄問。熙寧三年,詔:「詳議、詳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任,次以三十月為任,欲出者聽前任滿半年指闕注官,滿三任者堂除。」八年,罷詳議、詳斷官親書節案,止令節略付吏,仍減議官一、斷官二。元豐二年,知院安燾言:「天下奏案,益多於往時。自熙寧八年減議官、斷官,力既不足,故事多疏謬。」增詳議官一,刑部增詳斷官一。三年八月,詔:「省審刑院歸刑部。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詳議、詳覆司事。刑部主判官為同判刑部,掌詳斷司事,審刑議官為刑部詳議官。」官制行,悉罷歸刑部。

元佑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員,以都官兼司門。五月,三省言:「舊制,糾察在京刑獄以察違慢,自罷歸刑部,無複申明糾舉之制,請以禦史台刑察兼領。其禦史台刑獄,令尚書省右司糾察。」從之。刑部舊有詳覆案,自官制行,歸諸路提刑司,至是複置。四年,並制勘、體量為一案。紹聖元年,詔都官、司門互置郎官一員。崇寧二年十二月,詔:「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獨員,即通治,餘並依官制格令。」

尚書掌天下刑獄之政令。凡麗於法者,審其輕重,平其枉直,而侍郎為之貳。應定奪、審覆、除雪、敘複、移放,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則長貳治之;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條法,則覆議其當否。凡聽訟獄或輕重失中,有能駁正,詔其賞罰。若頒赦宥,則糾官吏之稽違者;大祀,則尚書涖誓,薦熟則奉牲。大禮肆赦,則侍郎授赦書付有司宣讀,承旨釋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紹興後,分案十三: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名;曰舉敘,掌命官敘複;曰糾察,掌審問大辟;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條法降赦;曰追毀,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犯;曰詳覆,掌諸路大辟帳狀;曰捕盜;曰帳籍,掌行在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擬,掌進斷案刑名文書。裁減吏額,置三十五人。

侍郎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敘複、移放,尚書專領之。若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南渡,長貳互置。隆興常置一員。淳熙十六年,依崇寧專法,奏獄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吳博古之說也。

郎中員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敘雪之事。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員為額,關掌職事,初無分異。紹興二十六年,詔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先是,右司汪應辰言:「刑部郎官分為左右,左以詳覆,右以敘雪,同僚異事,祖宗有深意。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於理者,孰為追改?乞遵用舊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從之,仍令今後仿此。

都官郎中員外郎掌徒流,配隸。凡天下役人與在京百司吏職皆有籍,以考其役放及增損廢置之數。若定差副尉,舊為軍大將。

則計其所曆,而以役之輕重均其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減磨勘歲月。元祐八年,以綱運差使關歸吏部,省副尉員三百。紹聖間,複其額,及元豐押綱法,歸都官。崇寧二年二月,複配隸案。先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隸案,元祐中,罷之。因刑部有請,乃詔如舊。六月,侍郎劉賡奏:「副尉差遣有立定優重等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執奏,乞申嚴其禁。」從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詔比部兼司門。隆興元年,詔都官、比部共置一員。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知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置十二人。淳熙十三年,減三人。

比部郎中員外郎掌勾覆中外帳籍。凡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鉤考百司經費,有隱昧,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舊帳案隸三司,自治平中至熙甯初,凡四年帳未鉤考者已逾十有二萬,錢帛、芻粟積虧不可勝計。五年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財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鉤考其給納登耗多寡。遂置提舉帳司,選人吏二百人,驅磨天下帳籍,並選官吏審覆。七年二月,詔帳司每歲具天下財用日出入數以聞。元豐初年,詔:「諸路財賦出入,自今三年一供,著為令。」官制行,厘其事歸比部。元祐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於戶部。三年,厘正倉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政和六年,詔:「寺監先期檢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未備,方許批書,違者禦史台奏劾。」用郎官梅執禮之請也。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後,或以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司門郎中員外郎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廢置移複之事。應官吏、軍民、輦道商販,譏察其冒偽違縱者。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餘禁,以時舉行。分案二,置吏五。

工部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印、錢幣,山澤、苑囿、河渠之政。凡營繕,歲計所用財物,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用多寡之數。凡百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兵匠有關,則隨以緩急招募。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寶,先具模制進禦請書。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印記則關禮部。凡道路、津梁,以時修治。舊制,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元豐並歸工部。其屬三:曰屯田,曰虞部,曰水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元祐元年,省水部郎官一員。紹聖元年,詔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尚書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詔賞罰。總四司之事,侍郎為之貳。若製作、營繕、計置、採伐所用財物,按其程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應官吏、兵民緣本曹事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大祭祀,則尚書薦俎與徹。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而課其數,因其登耗以詔賞罰。凡車輦、飭器、印記之造,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甲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隸焉。有合支物料工價,則申於朝,以屬戶部。建炎並將作、少府、軍器監並歸工部。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急。紹興二年,詔於行在別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長貳提點,郎官逐旬點檢。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下界監官並從本部辟差。又詔御前軍器所隸工部,自是營造稍廣。宰臣議:「戶部以給財為務,工部以辦事為能,誠非一體。」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浸稀,且各分職掌,部務益簡,特提其綱要焉。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兵匠。曰檢法,曰知雜。又專立一案,以御前軍器案為名。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詔各置一員。

郎中員外郎舊制,凡製作、營繕、計置、採伐材物,按程式以授有司,則參掌之。建炎三年,詔:「工部郎官兼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隆興元年,詔工部、屯田共一員兼領,自此四司合為一矣。淳熙九年,以趙公暠為屯田員外郎,自是不復省。

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政令,及其租入、種刈、興修、給納之事。凡塘濼以時增減,堤堰以時修葺,並有司修葺種植之事,以賞罰詔其長貳而行之。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員外郎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產而為之厲禁。凡金、銀、銅、鐵、鉛、錫、鹽、礬,皆計其所入登耗以詔賞罰。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員外郎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連之事。凡堤防決溢,疏導壅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修治不如法者,罰之;規畫措置為民利者,賞之。分案六,置吏十有三。紹興累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軍器所隸工部。

提點官二員,紹興三十二年,詔于邊臣內差。

提轄、監造官各二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掌鳩工聚材、製造戎器之政令。舊就軍器監置,別差提舉官,以內侍領之。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日輪工部郎官、軍器監官前去本所點驗監視;後複以中人典領。工部侍郎黃中以為言,請複隸屬。從之。孝宗即位,有旨增置提點官,以內省都知李綽為之,改稱提舉,免隸工部。後以禦史張震力爭,複隸工部。後改隸步軍司,尋復舊。紹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隸工部。

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內置一員文臣,京朝官充。

監門官一員。掌金銀、犀玉工巧及采繪、裝鈿之飾。凡儀物、器仗、權量、輿服所以供上方、給百司者,於是出焉。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

六部監門六部監門官一員,掌司門鑰。紹興二年置。選升朝文臣有才力人充,仍令六部踏逐奏差。序位、請給依寺、監丞,郎官有闕得兼之。初從吏部尚書沈與求之請也。

主管架閣庫掌儲藏帳籍文案以備用。擇選人有時望者為之。舊有管幹架閣庫官,宣和罷之,紹興十五年複置,吏、戶部各差一員,禮、兵部共差一員,刑、工部共差一員,以主管尚書某部架閣庫為名,從大理寺丞周楙請也。喜定八年,又置三省、樞密院架閣官。

志第一百一十七職官四

○禦史台秘書省殿中省太常寺宗正寺大宗正司

附:光祿寺衛尉寺大僕寺

禦史台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其屬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禦史隸焉。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咸平四年,以禦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糾其違失,常參班簿、祿料、假告皆主之。祭祀則兼監祭使,掌受誓戒致齋,檢視糾劾。又有廊下使,專掌入閣監食;又有監香使,掌國忌行香,二使臨時充。通稱曰五使。元豐正官名,於是使名悉罷。

御史大夫宋初不除正員,止為加官。檢校官帶憲銜,有至檢校御史大夫者。元豐官制行,亦並除去。

中丞一人,為台長,舊兼理檢使。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諫議大夫權。熙寧五年,以知雜禦史鄧綰為中丞,初除諫議大夫,王安石言礙近制,止以綰為龍圖閣待制權,禦史中丞不遷諫議大夫自綰始。九年,鄧潤甫自正言知制誥為中丞,以宰相屬官不可長憲府,於是複遷右諫議大夫權。元豐五年,以承議郎徐禧為知制誥權中丞。禧言:「中丞糾彈之任,赴舍人院行詞,疑若未安。」會官制行,罷知制誥職,乃以本官試中丞。南渡初除官最多,隆興後被擢浸少。淳熙十年,始除黃洽,又三年再除蔣繼周。台諫例不兼講讀,神宗命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中興兼者二人,萬俟禼、羅汝楫皆以秦檜意。慶元後,司諫以上無不預經筵者矣。

侍御史一人,掌貳台政。

殿中侍御史二人,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凡大朝會及朔望、六參,則東西對立,彈其失儀者。

監察禦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則奏劾,小事則舉正。迭監祠祭。歲詣三省、樞密院以下輪治。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當否,歲終條具殿最,以詔黜陟。百官應赴台參謝辭者,以拜跪、書劄體驗其老疾。凡事經郡縣、監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閣門,上殿論奏。官卑而入殿中監察禦史者,謂之「裏行」。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奉詔舉台官,而才行可舉者多以資淺不應格。」乃詔舉三任以上知縣為裏行。熙寧二年詔:「禦史闕,委中丞奏舉,毋拘官職高下兼權。」三年,孫覺薦秀州軍事推官李定,對稱旨,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裏行,由選人為禦史自定始。於是知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以定資淺,封還詞頭,不草制,相繼罷去。

元豐八年,裁減察官兩員,餘許盡兼言事。紹聖二年複置。

元祐元年,詔台諫官許二人同上殿。又令六曹差除更改事,畫黃到,即報台。又改六察旬奏為季奏。四年,詔:「應台察事已彈舉而稽違窬月者,遇赦不得原減。」元符二年詔吏部:「守令課績最優者關台考察,不實者重行黜責。」崇寧二年,都省申明:「台官職在繩愆糾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政和六年,詔在京職事官與外任按察官,雖未升朝,並赴台參謝辭。七年,中丞王安石奏:「以本台覺察彈奏事刊為一書,殿中侍御史以上錄本給付。」從之。

靖康元年,監察禦史胡舜陟言:「監察禦史自唐至本朝,皆論政事、擊官邪,元豐、紹聖著於甲令,崇甯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憲。乞令本台增入監察禦史言事之文。」詔依祖宗法。又詔宰執不得薦舉台諫官。舊《台令》,禦史上下半年分詣三省、樞密院點檢諸房文字,輪詣尚書六曹按察;奉行稽違,付受差失,鹹得彈糾。渡江後,稍闊不舉。紹興三年,始複其舊。是年十一月,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元豐始置六察,上自諸部、寺監,下至廩庫、場務,無不分隸,以詔廢置。而乃有寅緣申請,乞不隸台察者,恐非法意,宜遵舊制。」從之。乾道二年詔:「自今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禦史。」慶元二年,侍御史黃黼言:「監察禦史高宗時嘗置六員,孝宗時置三員,今分按之任止二人,乞增置一員。」自後常置三員。

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簿書。宋初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獄事。凡推直有四:曰台一推,曰台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中,置推勘官十員。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裏行、推直等官悉罷。紹興初,詔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紹熙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謙、主簿彭龜年亦乞同罷。嘉定元年,劉矩除檢法官,范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闕。乾道並省吏額,前司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贊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書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官三人。

三京留司禦史台管勾台事各一人,舊曰判台。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糾舉違失。令史二人,知班、驅使倌、書吏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

秘書省監少監丞各一人,監掌古今經籍圖書、國史實錄、天文歷數之事,少監為之貳,而丞參領之。其屬有五:著作郎一人,著作佐郎二人,掌修纂日曆;秘書郎二人,掌集賢院、史館、昭文館、秘閣圖籍,以甲、乙、丙、丁為部,各分其類;校書郎四人,正字二人,掌校仇典籍,判正訛謬,各以其職隸於長貳。惟日曆非編修官不預。歲于仲夏曝書,則給酒食費,尚書、學士、侍郎、待制、兩省諫官、禦史並赴。遇庚伏,則前期遣中使諭旨,聽以早歸。大典禮,則長貳預集議。所以待遇儒臣,非他司比。宴設錫予,率循故事。

宋初,置三館長慶門北,謂之西館。太平興國初,于升龍門東北,創立三館書院。三年,賜名崇文院,遷西館書貯焉。東廊為集賢書庫,西廊分四部,為史館書庫。大中祥符八年,創外院於右掖門外。天禧初,令以三館為額,置檢討、校勘等員。檢討以京朝官充,校勘自京朝、幕職至選人皆得備選。以內侍二人為勾當官,通掌三館圖籍事,孔目官、表奏官、掌舍各一人。又有監書庫內侍一人。兼監秘閣圖籍孔目官一人。

秘閣系端拱元年就崇文院中堂建閣,以三館書籍真本並內出古畫墨蹟等藏之。淳化元年,詔次三館置直閣、以朝官充。

校理,以京朝官充。以諸司三品、兩省五品以上官一人判閣事。直閣、校理通掌閣事,掌繕寫秘閣所藏。供禦人、裝裁匠十二人。元豐五年,職事官貼職悉罷,以崇文院為秘書省官屬,始立為定員,分案四,置吏八。崇文院,太平興國三年置。端拱元年,建秘閣於院中。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皆沿唐制立名,但有書庫寓於崇文院廡下。三館、秘閣、崇文院各置貼職官。又有集賢殿修撰、直龍圖閣、校勘,通謂之館職。初,英宗謂輔臣曰:「館閣所以育雋材,比選數人出使,無可者,豈乏材耶?」歐陽修曰:「今取材路狹,館閣止用選人編校書籍,故進用稍遲。」上曰:「卿等各舉數人,雖親戚世家勿避。」於是宰相琦、公亮,參知政事修、概各薦五人,未及試,神宗登極,先召十人試以詩賦,而開封府界提點陳汝義別以奏封稱旨預試。於是禦史吳申言:「試館職者請策以經史及世務,毋用辭賦。」遂詔:「自今試館職專用策論。」熙寧二年,置崇文校書,始除河南府永安主簿邢恕。乃詔自今應選舉可用人並除校書,候二年取旨除館職官。五年,以隸秘書省。

元祐初,複置直集賢院、校理。自校理而上,職有六等,內外官並許帶,恩數仍舊。又立試中人館職法,選人除正字,京官除校書郎。校書郎供職二年,除集賢校理。秘書郎、著作佐郎比集賢校理。著作郎比直集賢院、直秘閣。丞及三年除秘閣校理。三年二月,詔禦試唱名日,秘書丞至正字升殿侍立。九月,復試賢良于閣下。五年,置集賢院學士並校對黃本書籍官員。紹聖初,罷校對,以編修日曆選本省,易集賢院學士為殿修撰,直院為直秘閣,集賢校理為秘書校理。十二月,詔禮部,本省長貳定校仇之課,月終具奏。入伏午時減半,過渡伏依舊,從蘇軾之請。

又罷本省官任滿除館職法。元符二年,詔職事官罷帶館職,悉複元豐官制崇寧五年,詔館閣並除進士出身人。政和五年四月,詔秘書省殿以右文為名,改集賢殿修撰為右文殿修撰。是月,駕詣景靈宮朝獻,還幸秘書省。詔曰:「延見多士,曆覽藏書之府,祖宗遺文在焉,屋室淺狹,甚非稱太平右文之盛,宜重行修展。」八月,詔秘書省移于新左藏庫,以其地為堂。七年,詔類集所訪遺書,名曰《秘書總目》。宣和二年,立定秘書省員額:監、少監、丞並依元豐舊制,著作郎以四員為額,校書郎二員,正字四員。

渡江後,製作未遑。紹興元年,始詔置秘書省,權以秘監或少監一員,丞、著作郎佐各一員,校書、正字各二員為額。續又參酌舊制,校書郎、正字召試學士院而後命之。自是采求闕文,補綴漏逸,四庫書略備。即秘書省複建史館,以修《神宗》、《哲宗實錄》,選本省官兼檢討、校勘,以侍從官充修撰。五年,效唐人十八學士之制,監、少、丞外,置著作郎佐、秘書郎各二人,校書郎、正字通十二人。又移史館於省之側,別為一所,以增重其事。九年,詔著作局惟修日曆,遇修國史則開國史院,遇修實錄則開實錄院,以正名實。十三年,詔複每歲曝書會。是冬,新省成,少監遊操援政和故事,乞置提舉官,遂以授禮部侍郎秦熺,令掌求遺書,仍鑄印以賜。置編定書籍官二人,以校書郎、正字充。

孝宗即位,詔館職儲養人才,不可定員。幹道九年,正字止六員;淳熙二年,監、少並置,皆前所未有。除少監、丞外,以七員為額,尋複詔不立額。紹熙二年,館職闕人,上令召試二員,謹加審擇,取學問議論平正之人。自是,監、少、丞外,多止除二員,是時,陳傅良上言:「請以右文、秘閣修撰並舊館閣校勘三等為史官。自校勘供職,稍遷秘閣修撰,又遷右文。在院三五年,如有勞績,就遷次對,庶幾有專官之效,無冷局之嫌。」時論韙之,然不果行。中興分案四:曰經籍,曰祝版,曰知雜,曰太史。吏額:都、副孔目官二人,四庫書直官二人,表奏官、書庫官各一人,守當官二人,正名楷書五人,守闕一人,正貼司及守闕各六人,監門官一人以武臣充,專知官一人。

日曆所隸秘書省,以著作郎、著作佐郎掌之。以宰執時政記、左右史起居注所書會集修撰為一代之典。舊于門下省置編修院,專掌國史、實錄,修纂日曆。元豐元年詔:「宣徽院等供報修注事,自今更不供起居院,直供編修院日曆所。」四年十一月,廢編修院歸史館。官制行,屬秘書省國史案。六年,詔秘書省長、貳毋得預著作修纂日曆事,進書即擊銜,以防漏泄,如舊編修院法焉。八年,詔吏部郎中曾肇、禮部郎中林希兼著作。職事官兼職自此始。元祐五年,移國史案置局,專掌國史、實錄,編修日曆,以國史院為名,隸門下省,更不隸秘書省。紹聖二年,詔日曆還秘書省。宣和二年,詔罷在京修書諸局,惟秘書省日曆所系元豐國史案,除著作郎官專管修纂日曆之事無定員外,其分案編修日曆書庫官吏,並依元豐法。紹興元年,初修皇帝日曆,詔以修日曆所為名,本省長、貳通行修纂。三年,詔宰臣提舉,侍從官修撰,十一月,詔以修國史日曆所為名。四年,詔以史館為名。十年,詔依舊制並歸秘書省國史案,以著作郎、佐修纂,舊史館官罷歸元官。尋複詔以國史日曆所為名,續並修《神宗》、《哲宗寶訓》。隆興元年,詔編類聖政所並歸日曆所,依舊宰臣提領,仍令日曆所吏充行遣。

會要所以省官通任其事。紹興九年,詔秘書省官仇校《國朝會要》,逐官添給茶湯錢。乾道四年,詔尚書右僕射陳俊卿兼提舉編修《國朝會要》,每遇提舉官開院過局,就本省道山堂聚呈文字,提舉諸司官、承受官、主管諸司官,並令國史日曆所官兼。五年,令本省再加刪定,以續修《國朝會要》為名。九年,秘書少監陳騤言:「編類建炎以後會要成書,以《中興會要》為名。」並從之。其後接續修纂,並隸秘書省。

國史實隸院提舉國史監修國史提舉實錄院修國史同修國史史館修撰、同修撰實錄院修撰、同修撰直史館編修官檢討官校勘、檢閱、校正、編校官初,紹興三年,詔置國史院,重修《神宗》、《哲宗實錄》,以從官充修撰,續以左僕射呂頤浩提舉國史,右僕射朱勝非監修國史。四年,置直史館及檢討、校勘各一員。五年,置修撰官二員,校勘官無定員。是時,國史、實錄皆寓史館,未有置此廢彼之分。九年,修《徽宗實錄》,詔以實錄院為名,仍以宰臣提舉,以從官充修撰、同修撰,餘官充檢討,無定員。明年,以未修正史,詔罷史館官吏並歸實錄院。二十八年,實錄書成,詔修《三朝正史》,複置國史院,以宰臣監修,侍從官兼同修,餘官充編修。明年,詔國史院以宰臣提舉置修國史、同修國史共二員。編修官二員,又置都大提舉諸司官、承受官、諸司官各一員。以內侍省官充。隆興元年,以編類聖政所並歸國史院,命起居郎胡銓同修國史。二年,參政錢端禮權監修國史;乾道元年,參政虞允文權提舉國史:皆前所未有。二年,詔置實錄院,修《欽宗實錄》,其修撰、檢討官以史院官兼領。四年,實錄告成,詔修《欽宗正史》。以右僕射蔣芾提舉《四朝國史》,詔增置編修官二員,續又增置三員。淳熙三年,特命李燾以秘書監權同修國史、權實靈院同修撰。四年,罷實錄院,專置史院。十五年,《四朝國史》成書,詔罷史院,複開實錄院修《高宗實錄》。慶元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孝宗實錄》。六年,詔實錄院同修撰以四員、檢討官以六員為額。嘉泰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光宗實錄》。二年,複開國史院,自是國史與實錄院並置矣。實錄院吏兼行國史院事,點檢文字一人,書庫官八人,楷書四人

太史局掌測驗天文,考定曆法。凡日月、星辰、風雲、氣候、祥眚之事,日具所占以聞。歲頒曆於天下,則預造進呈。祭祀、冠昏及大典禮,則選所用日。其官有令,有正,有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長,有靈台郎,有保章正。其判局及同判,則選五官正以上業優考深者充。保章正五年、直長至令十年一遷,惟靈台郎試中乃遷,而挈壺正無遷法。其別局有天文院、測驗渾儀刻漏所,掌渾儀台晝夜測驗辰象。

鐘鼓院,掌文德殿鐘鼓樓刻漏進牌之事。

印曆所,掌雕印曆書。南渡後,並同隸秘書省,長、貳、丞、郎輪季點檢。

算學元豐七年,詔四選命官通算學者,許於吏部就試,其合格者,上等除博士,中、次為學諭。元祐元年初,議者謂:「本監雖准朝旨造算學,元未興工,其試選學官亦未有應格。竊慮徒有煩費,乞罷修建。」崇寧三年,遂將元豐算學條制修成敕令。五年,罷算學,令附於國子監。十一月,從薛昂請,複置算學。大觀三年,太常寺考究,以黃帝為先師,自常先、力牧至周王樸以上從祀,凡七十人。四年,以算學生併入太史局。宣和二年,詔並罷官吏。

殿中省監少監監、丞各一人,監掌供奉天子玉食、醫藥、服禦、幄帟、輿輦、舍次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總六局:日尚食,掌膳羞之事;日尚藥,掌和劑診候之事;曰尚醞,掌酒醴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之事;曰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輦,掌輿輦之事。六尚各有典禦二人,奉禦六人或四人,監門二人或一人。又尚食有膳工,尚藥有醫師,尚醞有酒工,尚衣有衣徒,尚舍有幕士,尚輦有正供等,皆分隸其局。

又置提舉六尚局及管幹官一員。舊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雖有六尚局,名別而事存,凡官隨局而移,不領於本省。所掌唯郊祀、元日、冬至天子禦殿,及禘袷後廟、神主赴太高,供具傘扇;而殿中監視秘書監,為寄祿官而已。元豐中,神宗欲複建此官,而度禁中未有其地,但詔禦輦院不隸省寺,令專達焉。初,權太府卿林顏因按內藏庫,見乘輿服禦雜貯百物中,乃乞複殿中省六尚,以嚴奉至尊。於是徽宗乃出先朝所度《殿中省圖》,命三省行之,而其法皆左正言姚祐所裁定,是歲崇寧二年也。三年,蔡京上修成《殿中省六尚局供奉庫務敕令格式》並《看詳》凡六十卷,仍冠以「崇甯」為名。政和元年,殿中省高伸上編定《六尚供奉式》。靖康元年,詔六尚局並依祖宗法。又詔:「六尚局既罷。格內歲貢品物萬數,尚為民害,非祖宗舊制,其並除之。」

禦藥院勾當官無常員,以入內內侍充。掌按驗秘方、以時劑和藥品,以進禦及供奉禁中之用。舊制,勾當禦藥院遷官至遙領團練、防禦者,謂之暗轉,幹冒恩澤,浸不可止。嘉祐五年,詔禦藥院內臣如當轉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計所留歲月優遷之,更不許累計所遷資序。非勾當禦藥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

典八人,藥童十一人,匠七人。崇寧二年,併入殿中省。

尚衣庫使副使舊曰內衣庫,大中祥符三年改。監官二人,以內侍、三班充,掌駕頭服禦傘扇之名物。凡禦殿、大禮前一日,請乘輿袞冕、鎮圭、袍服於禁中以待進禦,事已,複還內庫。典一人,匠四人,掌庫十人。

內衣物庫在文德殿后,太平興國二年,置受納匹段庫,受納綾、錦,西川鹿胎、綾、羅、絹、匹段。大中祥符元年併入。

監官二人,以京朝官並內侍充,舊三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內侍充。

掌受納錦綺、綾羅、色帛、銀器、腰束帶料。造年支,準備衣服,以待頒賜諸王、宗室、文武近臣禁軍將校時服,並給宰臣、親王、皇親、使相生日器幣,兩府臣僚、百官、皇親轉官中謝、朝辭特賜,及大遼諸外國人使辭見銀器、射弓、衣帶。典八人,掌庫三十一人。

新衣庫在太平坊。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三班及內侍充。掌受錦綺、雜帛、衣服之物,以備給賜及邦國儀注之用,並受納衣服以賜諸司丁匠、諸軍。監門二人,以三班使臣充。典十人,掌庫五十五人。

朝服、法物庫太平興國二年置,後分三庫:「一在天安殿后,一在右掖門內北廊,一在正陽門外。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內侍充,掌百官朝服、諸司儀仗之名物。典三人,掌庫三十人。已上崇寧二年併入殿中省。舊有裁造院、針線院、雜賣場,後省並之。

太常寺卿少卿丞各一人博士四人主簿、協律郎、奉禮郎、太祝各一人卿掌禮樂、郊廟、社稷、壇壝、陵寢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禮之名有五:曰吉禮,曰賓禮,曰軍禮,曰嘉禮,曰凶禮。皆掌其制度儀式。祭祀有大祠,有小祠。其犧牲、幣玉、酒醴、薦獻、器服各辨其等;掌樂律、樂舞、樂章以定宮架、特架之制,祭祀享則分樂而序之。凡親祠及四孟月朝獻景靈宮、郊祀告享太廟,掌贊相禮儀升降之節。歲時朝拜陵寢,則視法式辨具以授祠官。凡祠事,差官、蔔日、齋戒皆檢舉以聞。初獻用執政官,則卿為終獻用卿,則少卿為亞獻;博士為終獻;闕則以次互攝。郊祀已,頒禦劄則撰儀以進。宮架、鼓吹、警場,率前期按閱即習。餘祀及朝會、宴享、上壽、封冊之儀物亦如之。若禮樂有所損益,及祀典、神祀、爵號與封襲、繼嗣之事當考定者,擬上於禮部。凡太醫之政令,以時頒行。

宋初,舊置判寺無常員,以兩制以上充,丞一人,以禮官久次官高者充。別置太常禮院,雖隸本寺,其實專達。有判院、同知院四人,寺與禮院事不相兼。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始並兼禮院事。元豐正名,始專其職。公案五,置吏十有一。無祐三年,詔太常寺置長貳,他寺監則互置。紹聖中,復舊制。大觀元年,應太常寺所被旨及施行典禮事,季輪博士銓次成籍,以備討論。政和四年令,祠事監察禦史闕,則以六曹郎官及館職攝充。宣和三年,令本寺因革禮五年一檢,舉接續編修。建炎初,並省冗職,惟太常、大理不並。詔太常少卿一員兼宗正少卿,罷丞、簿,惟置博士一員。紹興三年,複置丞。九年,臣僚言:「元豐正名,太常主議論者博士四人,乞參稽舊典,添置博士,以稱朝廷蒐補闕軼、緝熙彌文之意。」詔添博士一員。十年,置簿一員。十五年,詔太常討論置籍田令,續置太社令。隆興元年,並省博士一員,主簿一員,又以光祿寺並歸太常,罷丞。明年,詔丞、簿並依舊制。

分案九:曰禮儀,掌討論大慶典禮、神祠道釋、襲封定諡、檢舉忌辰。曰祠祭,掌大中小祠祀差行事官並酒齊、幣帛、蠟燭、禮料。曰壇廟,掌行室壇、廟域、陵寢。曰大樂,掌大樂教習樂舞、鼓吹、警場。曰法物,掌給納朝、祭服。曰廩犧,掌歲中祠祭牲牢羊豕滌室。曰太醫,掌臣僚陳乞醫人,補充太醫助教等。曰掌法,曰知雜,並掌本寺條制雜務。裁減吏額,贊引使二人,正禮直官二人,副禮直官二人,正名贊者七人,守闕贊者七人,私名贊者七人,胥吏一人,胥佐四人,貼司一人,書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十二人,祭器司供官十人,樂正三人,鼓吹令一人,本寺天樂祭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二人,圓壇大樂禮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一人。

博士掌講定五禮儀式,有改革則據經審議。凡于法應諡者,考其行狀,撰定諡文。有祠事,則監視儀物,掌凡贊導之事。

主簿,掌稽考簿書。

協律郎,掌律、呂以和陰陽之聲,正宮架、特架樂舞之位。大祭祀享宴用樂,則執麾以詔作止之節,舉麾、鼓柷而樂作;偃麾、戛敔而樂止。凡樂,掌其序事。

奉禮郎,掌奉幣帛授初獻官,大禮則設親祠板位。

太祝,掌讀冊辭,授摶黍以嘏告,飲福則進爵,酌酒受其虛爵。

郊社會,掌巡視四郊及社稷。

壇壝,掌凡掃除之事,祭祀則省牲。

太廟令,掌宗廟薦新七祀及功臣從享之禮。

籍田令,掌帝籍耕耨出納之事,植五穀蔬果,藏冰以待用。

宮闈令,率其屬以汛灑廟庭,凡修治潔除之事。

提點管幹郊廟祭器所南郊太廟祭器庫提點朝服法物庫所朝服法物庫南郊什物庫太廟什物庫掌藏其器服,以待祭祀、朝會之用。凡冠服,視其等而頒于執事之臣。

教坊及鈐轄教坊所掌宴樂閱習,以待宴享之用,考其藝而進退之。

諸陵祠墳所掌先世後妃之墳園而以時獻享。

太醫局有丞,有教授,有九科醫生額三百人。歲終則會其全失而定其賞罰。太醫局,熙寧九年置,以知制誥熊本提舉,大理寺丞單驤管幹。後詔勿隸太常寺,置提舉一、判局二,判局選知醫事者為之。科置教授一,選翰林醫官以下與上等學生及在外良醫為之。學生常以春試,取合格者三百人為額。太學、律學、武學生、諸營將士疾病,輪往治之。各給印紙,書其狀,歲終稽其功緒,為三等第補之:上等月給錢十五千,毋過二十人;中等十千,毋過三十人;下等五千,毋過五十人。失多者罰黜之。受兵校錢物者,論如監臨強乞取法。三學生原預者聽受,而禁邀求者。又官制行,隸太常禮部,自政和以後,隸醫學,詳見《選舉志》。孝宗隆興元年,省並醫官而罷局生。續以虞允文請,依舊存留醫學科,逐舉附試省試別試所,更不置局,權令太常寺掌行。紹熙二年,複置太醫局,局生以百員為額,餘並依未罷局前體例,仍隸太常寺。

大晟府以大司樂為長,典樂為貳。次曰大樂令,秩比丞。次曰主簿、協律郎。又有按協聲律、制撰文字、運譜等官,以京朝官、選人或白衣士人通樂律者為之。又以武臣監府門及大樂法物庫,以侍從及內省近侍官提舉。所典六案;曰大樂,曰鼓吹,曰宴樂,曰法物,曰知雜,曰掌法。國朝禮、樂掌于奉常。崇甯初,置局議大樂;樂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禮、樂始分為二。五年二月,因省冗員,並之禮官;九月,復舊。大觀四年,以官徒廩給繁厚,省樂令一員、監官二員,吏祿並視太常格。宣和二年,詔以大晟府近歲添置冗濫徼幸,罷不復再置。

宗正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敘宗派屬籍,以別昭穆而定其親疏,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修纂牒、譜、圖、籍,其別有五:曰玉牒,以編年之體敘帝系而記其歷數,凡政令賞罰、封域戶口、豐凶祥瑞之事載焉,曰各籍,序同姓之親而第其服紀之戚疏遠近。曰宗藩慶系錄,辨譜系之所自出,序其子孫而列其名位品秩。曰仙源積慶圖,考定世次枝分派別而系以本宗。曰仙源類譜,序男女宗婦族姓婚姻及官爵遷敘而著其功罪、生死。凡錄以一歲,圖以三歲、牒、譜、籍以十歲修纂以進。宋初,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宗姓兩制以上充,闕則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掌奉諸廟諸陵薦享之事,司皇族之籍。主簿一員,以京官充。舊自丞、簿以上,皆宗姓為之,通署寺事。初置卿、少,率命常參官判寺事。大中祥符八年,以兵部侍郎趙安易兼卿,判寺趙世長改為知寺事。九年,始定丞、郎以上兼卿,給、舍以下兼少卿,郎中以下兼丞,京官兼主簿。其卿闕,則丞以下行寺事而無知、判之名。元豐官制行,詔宗正長貳不專用國姓,蓋自有大宗正司以統皇族也。渡江後,卿不常置,少卿一人,乙太常兼。紹興三年,複置少卿一人。五年,複置丞;十年,置主簿;隆興元年並省。次年,詔丞、簿復舊制。嘉定九年,詔以宗學改隸宗正寺,自此寺官又預校試之事。分案二;曰屬籍,曰知雜。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二人,楷書二人,貼書二人。

大宗正司景祐三年始制司,以皇兄甯江軍節度使濮王知大宗正事,皇侄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守節同知大宗正事,元豐正名,仍置知及同知官各一人,選宗室團練、觀察使以上有德望者充;丞二人,以文臣京朝官以上充。掌糾合族屬而訓之以德行、道藝,受其詞訟而糾正其愆違,有罪則先劾以聞;法例不能決者,同上殿取裁。若宮邸官因事出入,日書于籍,季終類奏。歲錄存亡之數報宗正寺。凡宗室服屬遠近之數及其賞罰規式,皆總之。

官屬有記室一人,掌箋奏;講書、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講授,兼領小學之事。舊制,擇宗室賢者為知大宗正事,次一人為同知;其後,位高屬尊者為判。熙寧三年,始以異姓朝臣二員知丞事,置局為睦親、廣親宅。是歲省管幹睦親、廣親宅及提舉郡、縣主等它官,以其事歸宗正。自熙寧中置丞,始以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為之。神宗疑用異姓,王安石言:前代宗正固有用庶姓者,乃錄春秋時公侯大夫事。神宗曰:「此雖無前代故事,行之何害?」安石曰:「聖人創法,不必皆循前代所已行者。」於是召稚圭對而命之。

分案五,置吏十有一。元豐五年,詔大宗正司不隸六曹,其丞屬中書省奏差。元祐四年,詔宗室越本司訴事者罪之。六年,詔宗正按熙甯敕諸院建小學,自八歲至十四歲,首檢舉入學。紹聖元年,詔袒免外兩世孤遺貧乏者,驗實廩給之。四年,詔宗室若婦女自外還京,並報宗正,崇寧三年,詔大宗正及外宗正司將條貫事蹟關宗正寺,修纂圖牒。政和三年,詔以知大宗正事仲忽提舉宗子學事。

崇寧三年,置南外宗正司于南京,西外宗正司於西京,各置敦宗院,初,講議司言:「宗室疏屬原居兩京輔郡者,各置敦宗院,其兩京各置外宗正司。」從之。仍詔各擇宗室之賢者一人為知宗,掌外居宗室,詔複定宗學博士、正錄員數。大觀四年罷,政和二年復舊。又詔敦宗院宗子有文藝、行實眾所共知者,許外宗正官考察以聞。

中興後,以位高屬尊者為判大宗正事,其知及同知如舊制。又置知大宗正丞一員,以文臣充,掌糾合宗室而檢防訓飭之。凡南班宗室磨勘、遷轉、襲封、請給,核其當否;嫁娶房奩、分析財產,酌厚薄多寡而訂其議。凡宗室除合該賜名外,皆大宗正定名而後報宗正寺。其餘遷授官資、支給錢米,考核以詔予奪。其不率教者以法拘之,歲久知悔,則除其過名。複直南外宗正司、西外宗正司,以處宗室之在外者。」各仍舊制設敦宗院,皆設知宗,所在通判職官兼丞、簿,其糾合、檢防、訓飭如大宗正司。西、南外兩司闕知宗,間令大宗正司選擇保明而後授之。又各置教授以課其行藝。南渡初,先徙宗室于江、淮,於是大宗正司移

$江甯,南外移鎮江,西外移揚州。其後屢徙,後西外止于福州,南外止於泉州;又置紹興府宗正司,蓋初隨其所寓而分管轄之。乾道七年,嘗欲移紹興府宗司於蜀,不果,後並歸行在。嘉定間,用臣僚言,乞凡除授知宗,須擇老成更練之人。詔知宗正丞照百司例每日入局所,以示增重宗盟之意。

玉牒所淳化六年,始設局置官,詔以《皇宋玉牒》為名,建玉牒殿。咸平初,命趙安易、梁周翰編屬籍,始創規制。大中祥符六年,以知制誥劉筠、夏竦為修玉牒官,自後置一員或二員。元豐官制行,分隸宗正寺官。寺丞王鞏奏:「玉牒十年一進,並以學士典領。自熙甯中範鎮進書之後,《神宗玉牒》至今未修。仙源類譜自慶曆中張方平修進之後,僅五十年,並無成書。乞別立法,其修玉牒及類譜官,每二年一具草繳進。」從之。紹聖三年,應宗室賜名,三祖下各隨祖宗之支子而下,雖兄弟數多,並為一字相連。南渡後,紹興十二年,始建玉牒所。提舉一人或二人,以宰相執政為之,以侍從官一人兼修,宗正卿、少而下同修纂。先是,宗正寺丞邵大受奏:「講求宗正寺舊掌之書,曰皇帝玉牒,曰仙源積慶圖,曰宗藩慶系錄,曰宗支屬籍。南渡四書散失,今重加修纂《仙源慶系屬籍總要》,合圖、錄、屬籍三者而一之,既無愧於昔矣;獨玉牒一書未修,宜搜訪討論,以正九族,以壯本支。」於是始置官如舊制,分案五,置吏十。乾道八年,詔玉牒殿主管香火,差內侍三員、武臣一員充,並改作幹辦玉牒所殿。

光祿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祭祀、朝會、宴鄉酒醴膳羞之事,修其儲備而謹其出納之政,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祭祀,共五齊、三酒、牲牢、鬱鬯及尊彝、籩豆、簠簋、鼎俎、鉶登之實,前期飭有司辦具牲鑊,視滌濯,奉牲則告充告各,共其明水火焉。禮畢,進胙于天子而頒于百執事之人。分案五,置吏十。元祐三年,詔長、貳互置。政和六年二月,監察禦史王桓奏:「祭祀牢醴之具掌於光祿,而寺官未嘗臨視,請大祠以長貳、朔祭及中祠以丞簿監視宰割,禮畢頒胙,有故及小祠,聽以其屬攝。」從之。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光祿卿、少,皆為寄祿。元豐制行,始歸本寺。中興後,廢併入禮部。

太官令掌膳羞割烹之事。凡供進膳羞,則辨其名物,而視食之宜,謹其水火之齊。祭祀共明水、明火,割牲取毛血牲體,以為鼎俎之實。朝會宴享,則供其酒膳。凡給賜,視其品秩而為之等。元祐初,罷太官令。二年複置。崇甯三年,置尚食局,太官令惟掌祠事。

法酒庫內酒坊掌以式法授酒材,視其厚薄之齊,而謹其出納之政。若造酒以待供進及祭祀,給賜,則法酒庫掌之;凡祭祀,供五齊三酒,以實尊罍。內酒坊惟造酒,以待餘用。

太官物料庫掌預備膳食薦羞之物,以供太官之用,辨其名數而會其出入。

翰林司掌供果實及茶茗湯藥。

牛羊司、牛羊供應所掌供大中小祀之牲牷及太官宴享膳羞之用。

乳酪院掌供造酥酪。

油醋庫掌供油及鹽胾。

外物料庫掌收儲米、鹽、雜物以待膳食之須。凡百司頒給者取具焉。

衛尉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儀衛兵械、甲胃之政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內外作坊輸納兵器,則辨其名數、驗其良窳以歸於武庫,不如式者罰之。時其曝涼而封籍其數,若進禦及頒給,則按籍而出之。每季委官檢視,歲終上計帳於兵部。掌凡幄帟之事,大禮設帷宮,張大次、小次,陳鹵簿儀仗。長貳晝夜巡徼,察其不如儀者,押仗官則前期稟差。凡仗衛,供羽儀、節鉞、金鼓、棨戟,朝宴亦如之。宴享賓客,供幕帟、茵席,視其敝者移少府、軍器監修焉。舊制,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凡武庫、武器歸內庫,守宮歸儀鸞司,本寺無所掌。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分案四,置吏十。元祐三年、詔長貳互置。所隸官司十有三:內弓箭庫、南外庫、軍器弓槍庫、軍器弩劍箭庫,掌藏兵杖、器械、甲胃,以備軍國之用。儀鸞司,掌供幕帟供帳之事。軍器什物庫、宣德樓什物庫,掌收貯什物,給用則按籍而頒之。左右金吾街司、左右金吾仗司、六軍儀仗司,掌清道、徼巡、排列,奉引儀仗以肅禁衛。凡儀物以時修飭,選募人兵而校其遷補之事。中興後,衛尉寺廢,併入工部。

太僕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車輅、廄牧之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國有大禮,供其輦輅、屬車,前期戒有司教閱象馬。凡儀仗既陳,則巡視其行列。後妃、親王、公主、執政官應給車乘者,視品秩而頒之。總國之馬政,籍京都坊監、畿甸牧地畜馬之數,謹其飼養,察其治療,考蕃息損耗之實,而定其賞罰焉,死則斂其尾、筋革入於官府。凡閱馬,差次其高下,應給賜則如格。歲終鉤覆帳籍,以上駕部。若有事於南北郊,侍中請降輿升輅,則卿授綏。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邦國廄牧、車輿之政令,分隸群牧司、騏驥院諸坊監,本寺但掌天子五輅、屬車,後妃、王公車輅,給大中小祀羊。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分案五,置吏十有八,總局十有二。元祐二年,詔外監事,令本寺依群牧司舊法施行;應內外馬事專隸太僕,直達樞密院,更不經尚書省及駕部。三年,詔省主簿一員。崇寧二年,詔太僕寺依舊制不治外事,歸尚書駕部;應馬事,上樞密院所隸官司。

車輅院掌乘輿、法物,凡大駕、法駕、小駕供輦輅及奉引屬車,辨其名數與陳列先後之序。

左、右騏驥院左、右天駟監掌國馬,別其駑良,以待軍國之用。

鞍轡庫應奉禦馬鞍勒,及以韉轡給賜臣下。

養象所掌調禦馴象。

駝坊車營致遠務掌分養雜畜,以供負載般運。

牧養上下監掌治療病馬及申駒數,有耗失則送皮剝所。元豐末,廢畿內牧馬監。元祐初,置左、右天廄坊,聽民間承佃牧地。紹聖元年,依元豐法置孳生監。中興後,廢太僕寺,併入兵部。

群牧司制置使一人,景德四年置,以樞密使、副為之。至道三年,罷而複置。使一人,咸平三年置,以兩省以上官充;副便一人,以閣門以上及內侍都知充。都監二人,以諸司使以上充。判官二人,以京朝官充。掌內外廄牧之事,周知國馬之政,而察其登耗焉。凡受宣詔、文牒,則以時下於院、監。大事則制置使同簽署,小事則專遣其副使,都監多不備置,判官、都監每歲更出諸州巡坊監,點印國馬之蕃息者。又有左、右廂提點,隸本司。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押司官一人。

鞍轡庫使副使監官二人,以諸司副使及三班使臣、內侍充。掌禦馬金玉鞍勒,及給賜王公、群臣、外國使並國信韉轡之名物。勾管一人,典五人,掌庫十四人。元豐併入太僕寺。

志第一百一十八職官五

○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太府寺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都水監司天監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於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獄、詳刑、鞫讞之事。同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凡刑獄應審議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封奏裁。若獄空或斷絕,則禦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獄。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七年,置詳斷習學官十四,詳覆習學官六。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系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於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稽參故事,宜屬理官,可複置大理獄。」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初,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禦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三年,詔依舊供報。凡官屬依禦史台例,謁有禁。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點檢。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六年,又詔:「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仍取經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詔刑部、吏部同著為令。八年,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並左右兩推為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于戶部,從之。又詔大理寺並置長貳。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官失斷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舊條,失斷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二年,複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左右推事有翻異者互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禦史台治之。元符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送。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

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辟者,以違制論。政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五年,依熙、豐故事,複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中興並省官寺,惟大理寺不並。

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評事闕,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填。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又立比較法以懲差失。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親書斷語,最為勞若。」詔增置,以八員為額。淳熙末,嚴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托、漏泄之弊。紹熙初,除試中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歷任人,各兼評事系銜。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分兩廳點檢。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慶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斷絕之法。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

左斷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隆興共減七人。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並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隆興共減五人。

鴻臚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凶儀、中都祠廟、道釋籍帳除附之禁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四夷君長、使價朝見,辨其等位,以賓禮待之,授以館舍而頒其見辭、賜予、宴設之式,戒有司先期辦具;有貢物,則具其數報四方館,引見以進。諸蕃封冊,即行其禮命。若崇義公承襲,則辨其嫡庶,具名上尚書省。其周嵩、慶、懿陵廟,命官以時致享,若凶儀之節,宗室以服,臣僚以品,辨其喪紀而詔奠臨賻贈之制。禮儀成服,則卿掌贊導之儀,葬則預戒有司具鹵簿儀物。分案四,置吏九。其官屬十有二:往來國信所,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都亭西驛及管幹所,掌河西蕃部貢奉之事。禮賓院,掌回鶻、吐蕃、黨項、女真等國朝貢館設,及互市譯語之事。懷遠驛,掌南蕃交州,西蕃龜茲、大食、于闐、甘、沙、宗哥等國貢奉之事。中太一宮、建隆觀等各置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幣之事。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事。傳法院,掌譯經潤文。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同文館及管勾所,掌高麗使命。已上並屬鴻臚寺。中興後,廢鴻臚不置,併入禮部。

司農寺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兩制、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選人充。掌供藉田九種,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與平糶、利農之事。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分儲委積之政令,總苑囿庫務之事而謹其出納,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京都官吏錄廩,辨其精粗而為之等;諸路歲運至京師,遣官閱其名色而分納於倉庚,槁秸則歸諸場,歲具封樁、月具見存之數奏聞;給兵食則進呈糧樣,因出納而受賂刻取者,嚴其禁;有負欠者,計其虧數上於倉部。凡諸路奏雨雪之闕與過多者皆籍之。凡苑囿行幸排比及薦饗進禦、頒賜植藏之物,戒有司先期辦具。造麹蘖、儲薪炭以待給用。天子親耕藉田,有事于先農,則卿奉耒耜,少卿率屬及庶人以終千畝。分案六,置吏十有八。

初,熙寧二年,置制置條例司,立常平斂散法,遣諸路提舉官推行之。三年五月,詔制置司均通天下之財,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增置丞、簿,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農講行。初以太子中允呂惠卿判司農寺,改同判寺胡宗愈為兼判。四年,以禦史知雜鄧綰判寺,曾布同判,詔諸路提舉常平官課績,田寺考校升絀,管幹官令提舉司保明,計功賞之。六年,以司農間遣屬官出視諸路,力有不給,乃置幹當公事官,以葉康直等四人為之。七年,本寺言:「所主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之法,措置未盡,官吏推行多違法意,欲榜諭官私,使人陳述,有司違法,從寺按察。」九年,以幹當公事官所至輒用喜怒,罷之,從熊本請也。元豐四年,減丞一,主簿三。官制行,寺監不治外事,司農事舊職務悉歸戶部右曹。

元祐三年,詔司農寺置長、貳。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檢法。八年,複置提轄修倉所;紹聖元年,詔罷官屬,以其事歸將作監。四年,罷主簿,添丞一員。

政和六年,浙西諸州各置排岸一員,從兩浙運副應安道請也。所隸官屬凡五十,倉二十有五,掌九谷廩藏之事,以給官吏、軍兵祿食之用。凡綱運受納及封樁支用,月具數以報司農。草場十有二,掌受京畿芻秸,以給牧監飼秣。排岸司四,掌水運綱船輸納雇直之事。園苑四:玉津、瑞聖、宜春、瓊林苑,掌種植蔬蒔以待供進,修飭亭宇以備遊幸宴設。下卸司,掌受納綱運。都麹院,掌造麹,以供內酒庫酒醴之用,及出鬻以收其直。水磨務,掌水磑磨麥,以供尚食及內外之用。內柴炭庫,掌諸薪炭,以給宮城及宿衛班直軍士薪炭席薦之物。炭場,掌儲炭以供百司之用。

建炎三年,罷司農寺,以事務並隸倉部。紹興三年,複置丞二員。凡有合行事務,申戶部施行。四年,複置寺,仍置卿、少。十年,複置簿。隆興元年,並省主簿一員。明年,詔如舊制。乾道三年,詔糧綱有欠,從本寺斷遣監納,情理重者,大理寺推勘。分案五,南北省倉、草料場、和糴場隸焉。監倉官分上、中、下界,司其出納。諸場皆置監官。外有監門官,交量則有檢察斛面官,綱運下卸有排岸司官,各分其事以佐本寺。豐儲倉所,置監官二員,監門官一員。初,紹興以上供米餘數,樁管別廩,以為水旱之助,後又增廣收糴,淳熙間,命右司為之提領,後以屬檢正,非奉朝廷指揮不許支撥。別置赤曆,提領官結押,不許袞同司農寺收支經常米數。凡外州軍起到樁管米,從司農寺差官盤量,據納到數報本所樁管。監官、監門官遇考任滿,所屬批書外,仍於本所批書,視其有無欠折,以定其功過。在外,則鎮江、建康置倉焉。

太府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凡廩藏貿易、四方貢賦、百官奉給,時皆隸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幣、帨巾、神席,及校造鬥升衡尺而已。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卿掌邦國財貨之政令,及庫藏、出納、商稅、平淮、貿易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四方貢賦之輸于京師者,辨其名物,視其多寡,別而受之。儲于內藏者,以待非常之用;頒于左藏者,以供經常之費。凡官吏、軍兵奉祿賜予,以法式頒之,先給曆,從有司檢察,書其名數,鉤覆而後給焉。供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晝,乃聽除之。若春秋授軍衣,則前期進樣,定其頒日,畿內將校營兵支請,月具其數以聞。凡商賈之賦,小賈即門征之,大賈則輸於務。貨之不售者,平其價鬻于平淮,乘時賒貸,以濟民用;若質取於官,則給用多寡,各從其抵。歲以香、茶、鹽鈔募人入豆谷實邊。即京都闕用物,預報度支。凡課入,以盈虧定課最、行賞罰。大祀,晨裸則卿置幣,奠玉則入陳玉帛,餘祀供其帨巾。分案九,置吏六十有五。

元祐初,以倉部郎官印發文鈔,三年,複歸本寺。又詔太府置長、貳。五年,令長貳每月分巡所轄庫務。元符元年,增置丞一員。三年,改市易案為平淮,其市易務亦如之。崇寧中,置藥局七所,添丞一員點檢。宣和三年減罷。靖康元年,詔內外官司局所依熙甯法,錢物並納左藏庫,凡省一百五所。又詔戶部、太府寺長貳當職官及本庫官吏俸錢,候在京官吏支散並足,方許支給,從戶部尚書梅執禮之請也。

所隸官司二十有五:左藏東西庫,掌受四方財賦之入,以待邦國之經費,給官吏、軍兵奉祿賜予。舊分南北兩庫,政和六年修建新庫,以東西庫為名。西京、南京、北京各置左藏庫、內藏庫,掌受歲計之餘積,以待邦國非常之用。奉宸庫,掌供內庭,凡金玉、珠寶、良化賄藏焉。祗候庫,掌受錢帛、器皿、衣服,以備傳詔頒給及殿庭賜予。元豐庫,掌受諸路積剩及常平錢物,凡封樁者皆入焉。神宗常憤契丹倔強,慨然有恢復幽燕之志,聚金帛內帑,自製四言詩一章,曰:「五季失國,獫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闕志。」每庫以詩一字目之,儲積皆滿。又別置庫,賦詩二十字,分揭於庫,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微宗朝,又有崇甯庫、大觀庫。

布庫,掌受諸道輸納之布,辨其名物,以待給用。茶庫,掌受江、浙、荊湖、建、劍茶茗,以給翰林諸司及賞賚、出鬻。雜物庫,掌受內外雜輸之物,以備支用。糧料院,掌以法式頒廩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料,以卷淮給。審計司,掌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驅磨。都商稅務,掌收京城商旅之算,以輸于左藏。汴河上下鎖、蔡河上下鎖,掌舟船木筏之征。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其上下界及諸州市易務、雜買務、雜賣場皆隸焉。市易上界,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直。市易下界,掌飛錢給券,以通邊糴。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雜賣場,掌受內外幣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淮折支用。榷貨務,掌折博斛鬥、金帛之屬。交引庫,掌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抵當所,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和劑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店宅務,掌管官屋及邸店,計置出僦及修造之事。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香藥庫,掌出納外國貢獻及市舶香藥、寶石之事。

建炎詔罷太府寺,以其所掌職務撥隸金部。紹興元年,複以章億守太府寺丞,措置印給茶鹽鈔引,續添置丞二員。四年,複置卿、少各一員。十年,複置主簿。十一年,詔交引庫書押鈔引寺丞兩員。遇合推賞。各與減磨勘二年。尋詔三丞一體行之。隆興元年,並省主簿一員,明年如舊制,設案七,以序次分管。監交案,隨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看驗綱運錢物。中興後,所隸惟有糧料院、審計司、左藏東西庫、交引庫、祗候庫、和劑局、惠民局如前制所置。左藏南庫,系樁

管御前激賞庫改。以侍從官提領,又置提轄檢察官一員,編估局、打套局,二局系揀選市舶香藥雜物等第,會其直以待貿易。

寄樁庫,掌發賣香藥、匹帛,拘其直歸於左藏南庫。置監官提領二人。

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凡監事皆總之。直講八人,以京官、選人充,掌以經術教授諸生,舊以講書為名,無定員。淳化五年,判監李至奏為直講,以京朝官充。其後,又有講書、說書之名,並以幕職、州縣官充。其熟於講說而秩滿者,稍遷京官。皇祐中,始以八人為額,每員各專一經,並選擇進士並《九經》及第之人,相參薦舉。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選人充,掌錢谷出納之事。主簿一人,以京官或選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納。舊制,祭酒闕,始置判監事。

監生無定員。並有蔭及京畿人,初隸監授業,後補監生;或隨屬遊官,以久離本貫,不克赴鄉薦,而文藝可稱,亦許隸補試。廣文教進士,太學教《九經》、《五經、》《三禮》、《三傳》學究,律學館教明律,餘不常置。

元豐官制行,始置察酒、司業、丞、主簿各一人,太學博士十人,舊系國子監直講,元豐三年,詔改為太學博士,每經二人。

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正各一人。

祭酒掌國子、太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為之貳,丞參領監事。凡諸生之隸於太學者,分三舍。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齊長、諭月書其行藝於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考於長貳。歲終校定,具注於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公試,初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優一平為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下,以俟省試。唯國子生不預考選。凡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皆總焉。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凡釋奠於先聖、先師及武成王,則率官屬諸生共薦獻之禮。歲計所隸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數,以為學官之殿最賞罰。

博士,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正、錄,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待以五等之罰,考校訓導如博士之職。職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學諭二十人,掌以所授經傳諭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幾察出入。凡八十齊,齊置長、諭各一人,掌表率齋生,凡戾規矩者,糾以齊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行藝,著於籍。武學博士、學諭各二人,掌以兵書、弓馬、武藝訓誘學者。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小學,置職事教諭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學長二人,掌充齒位、糾不如儀者。集正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糾程課不逮者。

熙甯初,詔用經術取士,廣闊RE舍。分為三學,增置生徒,總二千八百人。隸籍有數,給食有等,庫書有官,治疾有醫。分案八,置吏十。元豐三年,詔自今奏舉太學博士,先以所業進呈。五年,詔國子監官差承務郎以上,闕即差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奉法。八年,詔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元祐元年,詔太學每歲公試,以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左司諫王嚴叟言:「太學生補中人,乞並許應舉,罷一年之限。」詔國子監立法。又詔給事中孫覺、秘書少監顧臨、崇政殿說書程頤、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條例。又詔置《春秋》博士一員,二年,增司業一員。又詔內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歷任人充。三年,詔國子監置長貳。四年,詔太學正、錄依熙寧法,選上舍生充,闕則以內舍生。五年,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國子監無叩問師資之益,學官不以訓導為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之弊。」詔禮部相度以聞,本部言:「生員遇有請益,許見長貳。仍詔生員以所納齊課於講堂上指諭,並委博士逐月巡所隸齊,詢考生員所業。凡私試不鎖宿,欲令不罷講說。」從之。

紹聖元年,監察禦史劉拯言:「太學複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夫舊法欲行,必先嚴考察。請自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選學行純備、從所推服者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實,則重加譴責。差職掌長諭改正如元豐舊制。」從之。又詔:「內外學官非制科、進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並罷。」又詔:「太學正、錄依元豐舊制,各置五人。」又詔:「太學三舍生並依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左司諫翟思言:「元豐《太學令》訓迪糾禁亦具矣,今追複經義取士,乞令有司看詳,依舊頒行。」詔送國子監,又詔:「內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又詔學官並召試,國子監長貳、台諫官、外監司皆許薦舉。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依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更差官五員參考。」從之。元符元年,詔有官人許入太學充監生,毋過四十人。三年,複置《春秋》博士。崇甯元年省罷。

甯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詔天下皆興學貢士,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合試仍別為考,分為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下等者,補充內舍,餘為外舍生,仍建外學于國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其外學官屬:司業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系學生充;學錄五人,學諭十人,直學二人,齊長、齊諭各一人。外舍生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內舍三百人,候將來貢試到合格者,即上合以二百人、內舍以六百人為額。處上舍、內舍於太學,處外舍於外學。外學置齊一百,講堂四,每齊三十人。太學自訟齊移於外學。諸路貢士併入外學,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升之太學為上舍、內舍生。見為太學外舍生,依舊在太學,候外學成日取旨。外學並依太學敕、令、格、式。」從之。二年,罷《春秋》博士。三年,詔辟雍置司成、司業各一員。四年,詔:「辟雍待四方貢士,在國之郊,太學教養上舍生,在王城之內,內上既殊,高下未倫;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國子有祭酒、司業列於卿、少,事體不順,合行厘正。」改辟雍司成為太學司成,總國子監及內外學事,凡學之事,皆許專達。仍立學官謁禁。

大觀元年,置國子博士四員,國子正、錄各二員。太學、辟雍博士共置二十員,國子、太學每經一員,辟雍二員。從薛昂之請也。三年,詔諸路贍學餘錢並起發充在京學事支用。四年,詔省國子、辟雍博士五員,太學命官學錄一員,辟雍二員,國子命官正、錄及命官直學、國子監書庫官等官,並省罷,依紹聖格,毋用謄錄。政和元年,詔兩學博士、正、錄依舊制選試,朝廷除授。七年,新提舉河東路學事王格言:「崇甯初,建辟雍於郊,以處貢士及外舍生,立太學于國,以處上舍、內舍。由州、郡而貢之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學。法行之初,上、內舍之選未眾,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學,無校定者出辟雍。比年上、內舍人日增,而太學又有國子隨行親及小學生,人數已我,居處迫隘,乞以外舍生有無校定,並居辟雍,升補上、內舍乃入太學。」從之。八年,詔兩博士、正、錄並諸州教授兼用元豐試法,仍止試一經。吏部具到元豐法:進士第一甲,或省試十名內,或府、監發解五名內,或太學公、私試三名內,或季試兩次為第一人,或上舍、內舍生,或曾充經論以上職掌,或投所業乞試,並聽試,入上等注博士,中下等注正、錄,即人多闕少,原注諸州教授者聽。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太學以三舍考選,開封府及諸路以科舉取士。州學未行三舍以前,應置宮及養士去處,依元豐舊制。太學生並撥填舊額,辟雍正額入太學者,撥入額外,依舊制遇填闕。諸內舍上等校定人願入太學者,與免補試。辟雍官屬並罷。又詔國子博士、正、錄改充太學正、錄。七年,臣僚言:「熙、豐間,博士未嘗除代,近年以來,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當從正、錄第進。新除太學博士胡世將、周利建乞改除正、錄,候將來升為博士。」從之。

靖康元年,諫議大夫馮澥言:「朝廷罷元祐學術之禁,不專王氏之學,《六經》之旨,其說是者取之,今學校或主一偏之說,執一偏之見,願詔有司考校,敢私好惡去取,重行黜責。」又詔太學博士替成資闕。

建炎三年,詔國子監並歸禮部。未幾,詔複養生徒,置博士。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各一人。十三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參用元祐、紹聖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詔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齊。學官闕,從本監選舉。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齊,兼攝並置不一。至隆興以後,正、錄不兼權,祭酒、司業並置,複書庫官;又定國子博士一員,太學博士三員,正、錄共四員,學官之制始定。淳熙四年,置監門官一員,兼管石經閣,以不厘務使臣充,以後相承不改。

武學慶曆三年,詔置武學于武成王廟,以阮逸為教授。八月,罷武學,以議者言「古名將如諸葛亮、羊祜、杜預等,豈專學系、吳」故也。熙寧五年,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于學,文武弛張,其道一也,乞複置武學。」詔于武成王廟置學。元豐官制行,改教授為博士,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武博、武諭以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者。紹興二十六年,詔武學博士、學諭各置一員,內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預高選棄,其學諭差武學人,後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

宗學元豐六年,宗室令鑠乞建宗學,詔從之,既而中輟,建中靖國元年複置。崇甯初,立月書、季考法。南渡初,建學。嘉定更新置四齊,後再增三齊。宗學博士,舊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也。至道元年,太宗將為皇侄等置師傅,執政謂環衛之官非新王比,當有降,乃以教授為名。咸平初,遂命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南宮者,太祖、太宗諸王之子孫處之,所謂睦親宅也。崇寧五年,又改稱某王宮宗子博士,位國子博士之上。靖康之亂,宗學遂廢。紹興四年,始複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隆興省其一。喜定九年十二月,始複置宗學,改教授為博士,又置宗學諭一員,並隸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諭在國子正之上,奉給、賞典依國子博士及正例,於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旋有旨複存諸王宮大小學授一員。

書庫官淳化五年,判國子監李志言:「國子監舊有印書錢物所,名為近俗,乞改為國子監書庫官。」始置書庫監官,以京朝官充。掌印經史群書,以備朝廷宣索賜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於官。元豐三年省。中興後,並國子監入禮部。紹興十三年,複置一員;三十一年,罷。隆興初,詔主簿兼書庫。乾道七年,複置一員。

少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充。凡進禦器玩、後妃服飾、雕文錯彩工巧之事,分隸文思院、後苑造作所,本監但掌造門戟、神衣、旌節,郊廟諸壇祭玉、法物,鑄牌印諸記,百官拜表案、褥之事。凡祭祀,則供祭器、爵、瓚、照燭。

元豐官制行,始置監、少監、丞、主簿各一人。監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乘輿服禦、寶冊、符印、旌節、度量權衡之制,與夫祭祀、朝會展采備物,皆率其屬以供焉。庀其工徒,察其程課、作止勞逸及寒暑早晚之節,視將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凡金玉、犀象、羽毛、齒革、膠漆、材竹,辨其名物而考其制度,事當損益,則審其可否,議定以聞。少府所掌,舊有主名,其工作之事,則監自親之。

熙寧中,已厘歸有司,官制行,皆復舊。元豐元年,工部言:「文思院上下界諸作工料條格,該說不盡,功限例各寬剩,乞委官檢照前後料例功限,編為定式。」從之。又詔:「文思監官除內侍外,令工部、少府監同議選差。」崇寧三年,詔:「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二員。並朝廷選差,其內侍幹當官並罷。」

分案四,置吏八。所隸官屬五:文思院,掌造金銀、犀0玉工巧之物,金采、繪素裝鈿之飾,以供輿輦、冊寶、法物凡器服之用。綾錦院,掌織糸任錦繡,以供乘輿凡服飾之用。染院,掌染絲枲幣帛。裁造院,掌裁制服飾。文繡院,掌纂繡,以供乘輿服禦及賓客祭祀之用,崇寧三年置,招繡工三百人。

舊置南郊祭器庫監官二人,太廟祭器法物庫監官二人,掌祠祭器服之名物,各有專典。旌節官二人,鑄印篆文官二人。諸州鑄錢監監官各一人。以上並屬少府監。

將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繕修隸三司修造案,本監但掌祠祀供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監掌宮室、城郭、橋樑、舟車營繕之事,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土木工匠板築造作之政令總焉。辨其才幹器物之所須,乘時儲積以待給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暑蚤暮,均其勞逸作止之節。凡營造有計帳,則委官覆視,定其名數,驗實以給之。歲以二月治溝渠,通壅塞。乘輿行幸,則預戒有司潔除,均布黃道。凡出納籍帳,歲受而會之,上於工部。熙甯初,以嘉慶院為監,其官屬職事,稽用舊典,已而盡追複之。元祐七年,詔頒將作監修成《營造法式》八年,又詔本監營造橙計畢,長貳隨事給限,丞、簿覆檢。無符元年,三省言:「將作監主簿二員,乞將先到任一員改充幹當公事。候成資替罷。」從之。崇寧五年,詔將作監,應承受前後特旨應副外,路並府、監修造差撥人工物料,遵執無豐條格,不得應副。宣和五年,詔罷營繕所歸將監。

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所隸官屬十:修內司,掌宮城、太廟繕修之事。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竹木務,掌修諸路水運材植及抽算諸河商販竹木,以給內外營造之用。事材場,掌計度材物,前期樸斫,以給內外營造之用。麥RF場,掌受京畿諸縣夏租RFRG,以給圬墁之用。窯務,掌陶為磚瓦,以給繕營及瓶缶之器。丹粉所,掌燒變丹粉,以供繪飾。作坊物料庫第三界,掌儲積材物,以備給用。通材場,掌受京城內外退棄材木,掄其長短有差,其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餘備薪RH。簾箔場,掌抽算竹木、蒲葦,以供簾箔內外之用。

建炎三年,詔將作監並歸工部。紹興三年,複置丞,仍兼總少府之事。十年,置主簿一員。十一年,詔依司農、太府寺,置長、貳一員。隆興初,宮室無所營繕,職務簡省,百工器用屬之文思院,以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餘官虛而不除。乾道以後,人材甚多,監、少、丞、簿無闕,凡台省之久次與郡邑之有聲者,悉寄俓於此,自是號為儲才之地,而營繕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其責焉。

軍器監國初,戎器之職領于三司胃案,官無專職。熙寧六年,廢胃案,乃按唐令置監,以從官總判,元豐正名,始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監掌監督繕治兵器什物,以給軍國之用,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胃、劍戟戰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給材,旬會其數以考程課,而輸於武庫,委遣官詣所隸檢察。凡用膠漆、筋革、材物必以時,課百工造作,勞逸必均,歲終閱其良否多寡之數,以詔賞罰。器成則進呈便殿,俟閱試而頒其樣式于諸道。即要會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從本監比較而進退其官吏焉,元祐三年,省丞一員,紹聖中複置。政和三年,應御前軍器監所頒降軍器樣制,非長、貳當職官不得省閱,及傳寫漏泄,論以違制。

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隸官屬四:東西作坊,掌造兵器、旗幟、戎帳、什物,辨其名色,謹其繕作,以輸于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視精粗利鈍以為之賞罰。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之屬。皮角場,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南渡置御前軍器所,建炎三年,詔軍器監並歸工部,東西作坊、都作院併入軍器所。紹興三年,複置丞一員,令工部相度合管職事歸之。十一年,詔複置長、貳各一員。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趙子厚守軍器監,宗室為寺監長、貳自此始。

隆興初,詔置造軍器,已有軍器所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乾道五年,複置少監及簿,六年,以少監韓玉往建康點檢物馬,以奉使軍器少監為名。是年,複置監一員。淳熙初元,詔戎器非進入毋輒出所,由是呈驗浸省。二年,錢良臣以少監總領淮東財賦;八年,沈撥複以監長長。諸監長貳自是始許總餉外帶,然二人實初兼版曹職事。嘉定十四年,嶽珂獨以軍器監總餉淮東。是後,戎所、作坊已備官於下,宥府、起部並提綱於上,監居其間,事務稀簡,特為儲才之所焉。

都水監舊隸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始專置監以領之。判監事一人,以員外郎以上充,同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並以京朝官充。輪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事,或一歲再歲而罷,其有諳知水政,或至三年。置局於澶州,號曰外監。

元豐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掌中外川澤、河渠、津梁、堤堰疏鑿浚治之事,丞參領之。凡治水之法,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澮寫水,以陂池瀦水。凡江、河、淮、海所經郡邑,皆頒其禁令。視汴、洛水勢漲涸增損而調節之。凡河防謹其法禁,歲計茭揵之數,前期儲積,以時頒用,各隨其所治地而任其責。興役以後月至十月止,民功則隨其先後毋過一月,若導水溉田及疏治壅積為民利者,定其賞罰。凡修堤岸、植榆柳,則視其勤惰多寡以為殿最。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提舉官八人,監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職蒞事;即幹機速,非外丞所能治,則使者行視河渠事。

元豐八年,詔提舉汴河堤岸司隸本監。先是,導洛入汴,專置堤岸司。至是,亦歸之有司。元祐四年,複置外都水使者。五年,詔南、北外都水丞並以三年為任。七年,方議回河東流,乃詔河北、京西漕臣及開封府界提點,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紹聖元年罷。元符三年,詔罷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複置。重和元年,工部尚書王詔言,乞選差曾任水官諳練者為南、北兩外丞,從之。宣和三年,詔罷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豐法,通差文武官一員。

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所隸有:街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則前期修治,有積水則疏導之。

建炎三年,詔都水監置使者一員。紹興九年,複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員,南丞于應天府,北丞于東京置司。十年,詔都水事歸於工部,不復置官。

司天監監少監丞主簿春官正夏官正中官正秋官正冬官正靈台郎保章正挈壺正各一人。掌察天文祥異,鐘鼓漏刻,寫造曆書,供諸壇祀察告神名版位畫日。監及少監闕,則置判監事二人。以五官正充。

禮生四人,曆生四人,掌測驗渾儀,同知算造三式。元豐官制行,罷司天監,立太史局,隸秘書省。

第一百一十九職官六

○殿前司侍衛親軍環衛官皇城司三衛官客省引進四方館東西上閣門帶禦器械人內內侍省內侍省開封府臨安府河南應天府次府節度使承宣觀察防禦等使

殿前司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殿前諸班直及步騎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而有都點檢、副都點檢之名,在都指揮之上,後不復置,入則侍衛殿陛,出則扈從乘輿,大禮則提點編排,整肅禁衛鹵簿儀仗,掌宿衛之事,都指揮使以節度使為之。而副都指揮使、都虞候以刺史以上充。資序淺則主管本司公事,馬步軍亦如之。備則通治,闕則互攝。凡軍事皆行以法,而治其獄訟。若情不中法,則稟奏聽旨。

騎軍有殿前指揮使、內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班、東西班、散直、鈞容直及捧日以下諸軍指揮,步軍有禦龍直、骨朵子直、弓箭直、弩直及天武以下諸軍指揮。諸班有都都虞候指揮使、都軍使、都知、副都知、押班。禦龍諸直,有四直都虞候,本直各有虞候、指揮使、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候。騎軍、步軍,有捧日、天武左右四廂都指揮使,捧日、天武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十將、將虞候、承局、押官,各以其職隸于殿前司。

元祐七年,簽書樞密院王嚴叟言:「祖宗以來,三帥不曾闕兩人,若殿帥闕,難於從下超補,姚麟系殿前都虞候,合升作步軍副都指揮使。」紹聖三年,詔:「殿前指揮使金RI弩手班、龍旗直所減人額及排定班分,並依元豐詔旨。」政和四年,詔:「殿前都指揮使在節度使之上,殿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承宣使之上,殿前都虞候在正任防禦使之上。」

渡江後,都指揮間虛不除,則以主管殿前司一員任其事。其屬有幹辦公事、主管禁衛二員,淮備差遣、淮備差使、點檢醫藥飯食各一員,書寫機宜文字一員。本司掌諸班直禁旅扈衛之事,捧日、天武四廂隸焉。訓齊其眾,振飭其藝,通輪內宿,並宿衛親兵並聽節制。其下有統制、統領、將佐等分任其事。凡諸軍班直功賞、轉補,行門拍試、換官,閱實排連以詔於上;諸殿侍差使年滿出職,祗應參班,核其名籍;以時教閱,則謹鞍馬、軍器、衣甲之出入;軍兵有獄訟,則以法鞫治。初,渡江草創,三衙之制未備,稍稍招集,填置三帥。資淺才,各有主管某司公事之稱。又別置禦營司,擢王淵為都統制。其後外州駐紮,又有御前諸軍都統制之名。又並入神武軍,以舊統制、統領改充殿前司統制、統領官。

乾道中,臣僚言:「三衙軍制名稱不正,以舊制論之,軍職大者凡八等,除都指揮使或不常置外,曰殿前副都指揮使、馬軍副都指揮使、步軍副都指揮使。次各有都虞候,次有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秩秩有序,若登第然。降此而下,則分營、分廂各置副都指揮使。邊境有事,命將討捕,則旋立總管、鈐轄、都監之名,使各將其所部以出,事已複初。今以宿衛虎士而與在外諸軍同其名,以統制、統領為之長,又使遙帶外路總管、鈐轄,皆非舊典。所當法祖宗之舊,正三衙之名,改諸軍為諸廂,改統制以下為都虞候、指揮使,要使宿衛之職,預有差等,士卒之心,明有所系,異時拜將,必無一軍皆驚之舉。」時不果行。淳熙以後,四廂之職多虛,而殿司職、司有權管幹,有時暫照管之號,愈非乾道以前之比矣。

侍衛親軍馬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馬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戌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今;侍衛扈從,及大禮宿衛,所掌如殿前司官。所領馬軍,自龍衛而下有左右四廂都指揮使,龍衛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十將、將虞候、承勾、押官,各以其職隸于馬軍司。政和四年,詔以馬軍都指揮使、馬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觀察使之上,馬軍都虞候在正任防禦使之上。

中興後。置主管侍衛馬軍司一員。其屬有幹辦公事、淮備差遣、點檢醫藥飯食各一員。掌出戌建康,差主管機宜文字一員,掌馬軍之政令。凡出入扈衛、守宿以奉上,開收閱習、轉補以勵下,如殿前司。凡名籍核其在亡,過則以法繩之,有巡防敕應,則糾率差撥龍衛四廂隸焉。

侍衛親軍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步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戌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侍衛扈從,及大禮宿衛,如殿前司。所領步軍、自神衛而下有左右四廂都指揮使,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候、承勾、押官,各以其職隸于步軍司。政和四年,詔以步軍都指揮使、步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觀察使之上,虞候在正任防禦使之上。

中興後,置主管侍衛步軍司一員。其屬有幹辦公事二員。淮備差遣、點檢醫藥飯食各一員,掌步軍之政令。凡出入扈衛、守宿以奉上,開收閱習、轉補以勵下,如殿前司。凡名籍校其在亡,過則以法繩之,有巡防敕應,則糾率差撥神衛四廂隸焉。

環衛官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中郎將郎將

左、右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中郎將郎將

左、右驍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

左、右武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

左、右屯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

左、右領軍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

左、右監門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

左、右千牛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中郎將郎將

諸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並為環衛官,無定員,皆命宗室為之,亦為武臣之贈典。大將軍以下,又為武官責降散官。政和中,改武臣官制,而環衛如故,蓋雖有四十八階,別無所領故也。靖康元年,詔以武安軍節度使錢景臻等為左金吾衛上將軍,保信軍節度使劉敷等為右金吾衛上將軍,用禦史中丞陳過庭言,遵藝祖開寶初罷王彥超、武行德等歸環衛故事也。其禁兵分隸殿前及侍衛兩司,所稱十二衛將軍,皆空官無實,中興多不除授。隆興中,始命學士洪遵等討論典故,複置十六衛,號環衛官。其法:節度使則領左、右金吾衛上將軍,承宣使則領左、右衛上將軍,在內則兼帶,在外則不帶;正任為上將軍,遙郡為大將軍,正親兄弟子孫試充。又詔祖宗諸後自明肅至欽慈諸後及後妃嬪禦之家,各具本宗堪充諸衛官以名銜聞。又詔三衛郎為三衛侍郎。又詔博士並差文臣。崇寧四年二月置,五年正月罷。

皇城司幹當官七人,以武功大夫以上及內侍都知、押班充。掌宮城出入之禁令,凡周廬宿衛之事、宮門啟閉之節皆隸焉。每門給銅符二、鐵牌一,左符留門,右符請鑰,鐵牌則請鑰者自隨,以時參驗而啟閉之。總親從、親事官名籍,辨其宿衛之地,以均其番直。人物偽冒不應法,則譏察以聞。凡臣僚朝覲,上下馬有定所,自宰相、親王以下,所帶人從有定數,揭榜以止其喧哄。元豐六年,詔幹當皇城司,除兩省都知、押班外,取年深者減罷。止留十員。元祐元年,詔幹當官閱三年無過者遷秩一等,再任滿者減磨勘二年。元符元年,詔:「應宮城出入請納官物,呈稟公事,傳送文書,並禦廚、翰林、儀鸞司非次祗應,聽於便門出入,即不由所定門者,論如蘭入律。應差辦人物入內,及內諸司差人往他所應奉,並前一日具名數與經歷諸門報皇城司。」二年,詔皇城司任滿酬獎依熙甯五年指揮,再任滿無遺闕,取旨。政和五年,詔皇城司可創置親從弟五指揮,以七百人為額,親從官舊有四指揮,元客共二千二百七十人,

仍以五尺九寸一分六厘使為將軍,副使為中郎將,使臣以下為左、右郎將,通以十員為額,宗室不在此例。除管軍則解,或領閣門、皇城之類則仍帶,雖戚裏子弟,非戰功人不除,批書印紙屬殿前司。是時,帝諭宰相,以為如文臣館閣儲才之地。紹熙初,嘗欲留闕以儲將才,循初意也。嘉泰中,複申明隆興之詔,屏除貪得妄進,以重環尹之官,嘉定二年,複因臣僚言,專以曾為兵將有功績及名將子孫之有才略者充。通前後觀之,可以見環衛儲才之意。

三衛官三衛郎一員,秩比太中大夫。中郎為之貳,文武各一員,秩比朝議大夫。博士二員,主簿一員。親衛府郎十員,中郎十員;勳衛府郎十員,中郎十員;翊衛府郎二十員,中郎二十員;文武各四十員。三衛郎治其府之事。率其屬日直於殿陛,長在左,立起居郎之前;貳分左右,文東武西,立都承旨之後,仗退,治事於府。博士掌孝道,校試三衛所習文武之藝。親衛立於殿上兩旁,勳衛立於朵殿,翊衛立于兩階衛士之前。三衛郎依給、舍,中郎依少卿,餘依寺丞。親衛官以後妃嬪禦之家有服親,及翰林學士並管軍正任觀察使以上子孫;勳衛官以勳臣之世、賢德之後有服親,太中大夫以上及正任團練使、遙郡觀察使以上;翊衛官以卿監、正任刺史、遙郡團練使以上,並以為等。其將校、十將、節級等應合行事件,比第四指揮及見行條貫。六年三月,應臣僚輒帶售雇人入宮門,罪賞並依宗室法,將帶過數止坐本官,若兼領外局,所定人從非隨本官輒入者,依闌入法。十一月,詔嘉王楷差提舉皇城司整肅隨駕禁衛所。靖康元年,詔應入皇城門,依法服本色,輒衣便服及不裹頭帽入出者並科罪。所隸官屬一:冰井務,掌藏冰以薦獻宗廟、供奉禁庭及邦國之用。若賜予臣下,則以法式頒之。

中興初,為行營禁衛所,差主管官,掌出入皇城宮殿門等敕號,察其假冒,車駕行幸則糾察導從。紹興元年,改稱行在皇城司。提舉官一員,提點官二員,幹當官五員,以諸司副使、內侍都知押班充。掌皇城宮殿門,給三色牌號,稽驗出入。凡親從,親事官五指揮,入內院子、守闕入內院子指揮,總其名籍,均其勞役,察其功過而賞罰之。凡諸門必謹所守;蠲潔齊肅,郊祀大禮,則差撥隨從守衛;有宴設,則守門約闌。每年春秋,按賞親從逐指揮、親事官第一指揮、長行三色武藝、弓弩槍手。皇城周回或有墊陷,移文修整。嘉定間,臣僚言:「皇城一司,總率親從,嚴護周盧,參錯禁旅,權亞殿嚴,乞專以知閣、禦帶兼領。仍立定親從員額,以革泛監。」並從之。

客省、引進使客省使、副使各二人。掌國信使見辭宴賜及四方進奉、四夷朝覲貢獻之儀,受其幣而賓禮之,掌其饔餼欽食,還則頒詔書,授以賜予。宰臣以下節物,則視其品秩以為等。若文臣中散大夫、武臣橫行刺史以上還闕朝覲,掌賜酒饌。使闕,則引進、四方館、閤門使副互權。大觀元年,詔客省、四方館不隸台察。政和二年,改定武選新階,乃詔客省、四方館、引進司、東、西上閤門所掌職務格法。並令尚書省具上。又詔高麗已稱國信,改隸客省。靖康元年,詔客省、引進司、四方館、西上閤門為殿庭應奉,與東上閤門一同隸中書省,不隸台察。

引進司使、副各二人。掌臣僚、蕃國進奉禮物之事,班四方館上。使闕,則客省、四方館互兼。

四方館使二人。掌進章表,凡文武官朝見辭謝、國忌賜香,及諸道元日、冬至、朔旦慶賀起居章表,皆受而進之。郊祀大朝會,則定外國使命及致仕、未升朝官父老陪位之版,進士、道釋亦如之。掌凡護葬、賻贈、朝拜之事。客省、四方館,建炎初並歸東上閤門,皆知閤總之。

東、西上閤門東上閤門、西上閤門使各三人,副使各二人,宣贊舍人十人,舊名通事閤人,政和中改。祗候十有二人。掌朝會宴幸、供奉贊相禮儀之事,使、副承旨稟命,舍人傳宣贊謁,祗候分佐舍人。凡文武官自宰臣、宗室自親王、外國自契丹使以下朝見謝辭皆掌之,視其品秩以為引班、敘班之次,贊其拜舞之節而糾其違失。若慶禮奉表,則東上閤門掌之;慰禮進名,則西上閤門掌之。月進班簿,歲終一易,分東西班揭貼以進。自客省而下,因事建官,皆有定員。遂立積考序遷之法,聽其領職居外,增置看班祗候六人,由看班遷至使皆五年,使以上七年,遇闕乃遷,無闕則加遙郡。

元豐七年,詔客省、四方館使、副領本職外,官最高者一員兼領合門事。元祐元年,詔客省、四方館、閤門並以橫行通領職事。紹聖三年,詔看班祗候有闕,令吏部選定,尚書省呈人材,中書省取旨差。崇寧四年,詔閤門依元豐法隸門下省。大觀元年,詔閤門依殿中省例,不隸台察。政和六年,詔宣贊播告,直誦其辭。靖康元年,詔閤門並立員額。監察禦史胡舜陟奏:「閤門之職,祖宗所重:宣贊不過三五人,熙寧間,通事舍人十三員。祗候六人,當時議者猶以為多。今舍人一百八員,祗候七十六員,看班四員,內免職者二百三員,由宦侍恩幸以求財,朱勔父子賣尤多,富商豪子往往得之。真宗時,諸王夫人因聖節乞補閤門,帝曰:'此職非可以恩澤授。'不許。神宗即位之初,用宮邸直省官郭昭選為閤門祗候,司馬光言:'此祖宗以蓄養賢才,在文臣為館職。'其重如此,今豈可賣以求財,乞賜裁省。」故有是詔。

舊制有東、西上閤門,多以處外戚勳貴。建炎初元,並省為一,其引進司、四方館並歸閤門,客省循舊法,非橫行不許知閤門。紹興元年,帝以朱錢孫藩邸舊人,稍習儀注,命轉行橫行一官,主管閤門。又曰:「藩邸舊人,自內侍及使臣皆不與行在職任,止與外任,篯孫以閤門無諳練人,故留之。」五年,詔右武大夫以上並稱知閤門事兼客省、四方館事,官未至者,即稱同知閤門事同兼客省、四方館事,以除授為序,稱同知者在知閤門之下。宣贊舍人任傳宣引贊之事,與閤門祗候並為閤職,間帶點檢閤門薄書公事。紹興中,許令供職,注授內外合入差遣,闕到然後免供職。其後供職舍人員數稍冗,裁定以四十員為額。

乾道六年,上欲清閤門之選,除宣贊舍人、閤門祗候仍舊通掌贊引之職外,置閤門舍人十員,以待武舉之入官者。掌諸殿覺察失儀兼侍立,駕出行幸亦如之。六參、常朝,後殿引親王起居。仿儒臣館閣之制,召試中書省,然後命之。又許轉對如職事官,供職滿三年與邊郡。淳熙間,置看班祗候,令忠訓郎以下充,秉義郎以上,始除閤門祗候。又增重薦舉閤門祗候之制,必廉幹有方略、善弓馬、兩任親民無遺闕及曾曆邊任者充。紹熙以來,立定員額。慶元初,申嚴合門長官選擇其屬之令,非右科前名之士不預召試,蓋以為右列清選雲。

帶禦器械宋初,選三班以上武幹親信者佩櫜鞬、禦劍,或以內臣為之,止名:禦帶」。咸平元年,改為帶禦器械。景祐二年,詔自今無得過六人。慶曆元年,詔遇闕員,曾曆邊任有功者補之。中興初,諸將在外多帶職,蓋假禁近之名,為軍旅之重。紹興七年,樞密院言:「帶禦器械官當帶插。」帝曰:「此官本以衛不虞,今乃佩數笴箭,不知何用。方承平時,至飾以珠玉,車駕每出,為觀美而已。他日恢復,此等事當盡去之。」二十九年,詔中外舉薦武臣,無闕可處,增置帶禦器械四員。然近侍亦或得之。乾道發來,詔立班樞密院檢詳文之上。淳熙間,凡正除軍中差遣或外任者,不許銜內帶行,又須供職一年,方與解帶恩例,於是屬鞬之職益加重焉。

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宋初,有內中高品班院,化五年,改入內內班院,又改入內黃門班院,又改內侍省入內內侍班院。景德三年,詔:「東門取索司可並隸內東門司,餘入內都知司;內東門都知司、內侍省入內內侍班院可立為入內內侍省,以諸司隸之。」宋初,有內班院,淳化五年,改為黃門,九月,又改內侍省。

入內內侍省與內侍省號為前後省,而入內省尤為親近。通侍禁中、役縣褻近者,隸入內內侍省。拱侍殿中、備灑掃之職、役使雜品者,隸內侍省。入內內侍省有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內侍省有左班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自供奉官至黃門,以二百八十人為定員。凡內侍初補曰小黃門,經恩遷補則為內侍黃門。後省官闕,則以前省官補。押班次遷副都知,次遷都都知,遂為內臣之極品。

熙寧中,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押班遂省,各以轉入先後相壓,永為定式。其官稱,則有內客省使、延福宮使、宣政使、宣慶使、昭宣使。元豐議改官制,張誠一欲易都知、押班之名,置殿中監以易內侍省。既而宰執進呈,神宗曰:「祖宗為此名有深意,豈可輕議?」政和二年,始遂改焉。以通侍大夫易內客省使,正侍大夫易延福宮使,中侍大夫易景福殿使,中亮大夫易宣慶使,中衛大夫易宣政使,拱衛大夫易昭宣使,供奉官易內東頭供奉官,左侍禁易內西頭供奉官,右侍禁易內侍殿頭,左班殿直易內侍高品,右班殿直易內侍高班,而黃門之名如故。

其屬有:禦藥院,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按驗方書,修合藥劑,以待進禦及供奉禁中之用。內東門司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宮禁人物出入,周知其名數而譏察之。合同憑由司,監官二人,掌禁中宣索之物,給其要驗,凡特旨賜予,皆具名數憑由,付有司淮給。管勾往來國信所,管勾官二人,以都知、押班充,掌契丹使介交聘之事。後苑勾當官,無定員,以內侍充,掌苑囿、池沼、台殿種藝雜飾,以備遊幸。造作所,掌造作禁中及皇屬婚娶之名物。龍圖、於昌、寶文閣,勾當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藏祖宗文章、圖籍及符瑞寶玩之物,而安像設以崇奉之。軍頭引見司,勾當官五人,以內侍省都知、押班及合門宣贊舍人以上充,掌供奉便殿禁衛諸軍入見之事,及馬,步兩直軍員之名。翰林院,勾當官一員,以內侍押班、都知充,總天文、書藝、圖晝、醫官四局,凡執伎以事上者皆在焉。

中興以來,深懲內侍用事之弊,嚴前後省使臣與兵將官往來之禁,著內侍官不許出謁及接見賓客之令。紹興三十年,詔內侍省所掌職務不多,徒有冗費,可廢並歸入內內侍省。舊制,內侍遇聖節許進子,年十二試以墨義,即中程者,候三年引見供職。三十二年,殿中侍御史張震言宦者員眾,孝宗即命內侍省具見在人數,免會慶節進子,仍定以二百人為額。乾道間,以差赴德壽宮應奉闕人,增置二百五十人。紹熙三年,依宰臣奏,中官只令承受宮禁中事,不許預聞他事。嘉定初,詔內侍省陳乞恩例,親屬充寄班祗候,以十年為限。

開封府牧、尹不常置,權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導民而勸課之。中都之獄訟皆受而聽焉,小事則專決,大事則稟奏。若承旨已斷者,刑部、禦史台無輒糾察。屏除寇盜,有奸伏則戒所隸官捕治。凡戶口、賦役、道釋之占京邑者,頒其禁令,會其帳籍。大禮,橋道頓遞則為之使,仗內奉引則差官攝牧。

其屬有判官、推官四人,日視推鞫,分事以治。而佐其長,領南司者一人,督察使院,非刑獄訟訴則主行之。司錄參軍一人,折戶婚之訟,而通書六曹之案牒。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參軍各一人,視其官曹分職蒞事。左右軍巡使、判官各二人,他掌京城爭鬥及推鞫之事。左右廂公事幹當官四人,掌檢覆推問,凡鬥訟事輕者聽論決。領縣十有八,鎮二十有四,令佐、訓練、征榷、監臨、巡警之官,知府事者率統隸焉。分案六,置吏六百。

開封典司轂下,自建隆以來,為要劇之任。至熙寧間,增給吏錄,禁其受賕,省衙前役以寬民力,厘折獄訟歸於廂官,而治事視前日損去十四。元祐元年,詔府界捕盜官吏隸本府,與都大提舉司同管轄而掌其賞罰。置新城內左、右二廂。三年,以罷大理寺獄,置軍巡院判官一員。四年,罷新置二廂。六年,王嚴叟言:「左、右廳推官公事詞狀,初無通治明文,請事擊朝省及奏請通治外,餘並據號分治。」從之。紹聖元年,知府事錢勰言:「自祖宗以來,並分左右廳置推官各一員。近年止除推官,元祐中,並令分治。請依故事分左右廳,各除推官一員,作兩廳共治職事。」又言:「熙寧中,置舊城左右廂,元祐初,增置於新城內,四年,罷增置兩廂,今請複置。」從之。三年,詔開封、祥符知縣事自今選秩通判人充。四年,詔開封府所薦推、判官,並召對取旨。

崇甯三年,蔡京奏:「乞罷權知府,置牧一員、尹一員,專總府事;少尹二員,分左右,貳府之政事。牧以皇子領之。尹以文臣充,在六曹尚書之下、侍郎之上。少尹在左右司郎官之下、列曹郎官之上。以士、戶、儀、兵、刑、工為六曹次序,司錄二員,六曹各二員,參軍事八員。開封、祥符兩縣置案仿此。易胥吏之稱,略依《唐六典》制度。」又請移開封府治所於舊尚書省,從之。太宗、真宗嘗任府尹,自到道後,知府者必帶「權」字,蔡京乃以潛邸之號處臣下,建置曹官以上凡十六員,比舊增要官十一員,

五年,詔開封府屬官參軍待並依舊員額。大觀元年,要孝壽乞增置府學博士一員。從之。詔:「開封六職閑劇不同,如士曹之官,唯主到罷批書,而刑、戶事繁,自今凡士之婚田鬥訟皆在士曹,餘曹仿此。」二年,詔皇領牧,錄令如執政官,又詔天下州郡並依開封府分曹置掾。政和二年,複置開封府學錢糧官一員。五年,盛章奏:乞依尚書六部置架閣主管官一員。宣和元年,聶山奏:司錄、六曹官乞依省部少監封敘。詔修入條令。

監安府舊為杭州,領浙西兵馬鈴轄,建炎三年,詔改為臨安府,其守臣令帶浙西同安撫使。時置帥在鎮江府,紹興駐驆安遂正稱安撫使置知府一員、通判二員,簽書節度判官廳公事、節度推官、觀察推官、觀察判官、錄事參軍、左司理參軍、右司理參軍、司戶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

本府掌畿甸之事,籍其戶口,均其賦役,頒其禁令。城外內分南北左右廂,各置廂官,以聽民之訟訴。廂官許奏辟京朝官親民資序人充,後以臣僚言,罷城內兩廂官,惟城外置焉。

分使臣十員,以緝捕在城盜賊。立五酒務,置監官以裕財。分六都監界分,差兵一百四十八鋪以巡防煙火。置兩總轄,承受御前朝旨文字。凡禦寶、御批、實封有所取索,則供進;凡省,台、寺、監、監司符牒及管下諸縣及倉場等申到公事,則受而理之;凡大禮及國信,隨事應辦,祠祭共其禮料,會聚陳其幄帟,人使往來,辨其舟楫,皆先期飭於有司。

領縣九,分士、戶、儀、兵、刑、工六案。內戶案分上、中、下案,外有免役案、常平案、上下開拆司、財賦司、大禮局、國信司、排辦司、修造司,各治其事。置吏:點檢文字、都孔目官、副孔目官、節度孔目官、觀察孔目官各一名,磨勘司主押官、正開拆官、副開拆官各一人,下名開拆官二名,押司官八人,前後行守分二十一人,貼司三十人。

乾道七年,皇太子領尹事,廢臨安府通判、簽判職官。置少尹一員,日受民詞以白太子,間日率僚屬詣宮稟事。置判官二員、推官三員。有旨,少伊比仿知府,判官比通判,推官比幕職官,其統臨職分,並照從來條例。九年,皇太子解尹事,臨安府知、通、簽判、推判官並依舊置。既據保義郎趙禮之狀:「臨安府依條合置兵馬監押一員。經任監當四員,初任監當闕一員,昨皇太子領府尹更不差注,今既辭免,乞將宗室添差員闕衣舊。」從之。淳熙三年,詔罷備攝官,惟緝捕使臣十二員、聽候差使六員許令辟置。嘉泰四年,詔臨安府添差不厘務總管路鈐二十員。州鈐轄、路分都監、副都監二十員。正、副將十五員。安撫司淮備將領十五員,州都監以下十員。共以八十員為額。尋減總管路鈴五員。開禧三年,複省罷總管、路分共六員。

河南應天府牧尹少尹司錄戶曹法曹士曹尹以下掌同開封會,尹闕則置知府事一人,以郎中以上充,二品以上曰判府。次府及節度州淮此。通判一人,以朝官充。

判官、推官各一人,或以京朝官簽書。

使院牙職、左右軍巡悉同開封,而主、典以下差減其數。戶曹通掌府院戶籍、考課、稅賦,法曹專掌讞議,士曹或蔭敘起家,不常置。諸州府同。至道初,罷司理院,州置司士,取官吏強慢者為,給簿、尉奉。

助教有特恩而受者,不厘務。

次府牧尹少尹司錄戶曹法曹士曹司理文學助教牧、尹以下所掌並同開封,大中祥符八年,以楚王為興元牧,其後又為京兆、江陵牧,自余無為者。

尹闕則知府事一人,以朝官及刺史以上或諸司使充。

通判一人,以京朝官充。乾德初,諸州置通判,統治軍、州之政,事得專達,與長吏均禮。大藩或置兩員。戶少事簡有不置者,正刺史以上州知州,雖小處亦特置。

使院牙職事並同前。

節度使宋初無所掌,其事務悉歸本州知州、通判兼總之,亦無定員。恩數與執政同。初除,鎖院降麻,其禮尤異,以待宗室近屬、外戚、國壻年勞久次者。若外任,除殿帥始授此官,亦止於一員;或有功勳顯著,任帥守於外,及前宰執拜者,尤不輕授。又遵唐制,以節度使兼中書令、或侍中、或中書門下平章事,皆謂之使相,以待勳賢故老及宰相久次罷政者;隨其舊職或檢校官加節度使出判大藩,通謂之使相。元豐以新制,始改為開府儀同三司。舊制,敕出中書門下,故事之大者使相系銜。至是,皆南省奉行,而開府不預。

八年,鎮江軍節度使、檢校太傅韓絳為開府儀同三司、判大名府。元祐五年,太師、平章軍國重事文彥博為開府儀同三司、守太師、充護國軍山南西道節度使致仕。自崇甯五年司空、左僕射蔡京為開府儀同三司、安遠軍節度使、中太一宮使,其後故相而除則有劉正夫、餘深,前執政則有蔡攸、梁子美,外戚則有向宗回、宗良、鄭紳、錢景臻,殿帥則有高俅,內侍則有童貫、梁師成。宣和末,節度使至六十人,議者以為濫。親王、皇子二十六人,宗室十一人,前執政二人,大將四人,外戚十人,宦者恩澤計七人。

中興,諸州升改節鎮凡十有二。是時,諸將勳名有兼兩鎮、三鎮者,實為希闊之典。宋朝元臣拜兩鎮節度使者才三人:韓琦、文彥博、中興後呂頤浩是也。三公卒辭之。而諸大將若韓、張、呂、岳、楊劉之流,率至兩鎮節度使,其後加到三鎮者三人:韓世忠鎮南、武安、甯國,張俊靜江、甯武、靜海,劉錡護國、甯武、保靜。

其後相承,宰執從官及後妃之族拜者不一。然自建炎至嘉泰,宰相特拜者六人,呂頤浩、張浚、虞允文皆以勳,史浩以舊,趙雄、葛邲以恩。執政一人,葉右丞夢得。

從官二人而已。張端明澄、楊敷學倓。

惟紹興中曹勳、韓公裔,乾道中曾覿,嘉泰中薑特立、譙令譙,皆以攀附恩澤,亦累官至焉,非常制也。

承宣使無定員,舊名節度觀察留後。政和七年,詔:「觀察留後乃五季藩鎮官以所親信留充後務之稱,不可循用,可冠以軍名,改為承宣使。」唐有留後,五代因之,宋初,留後、觀察皆不得本州刺史。大中祥符七年,令有司檢討故事,始複帶之。

觀察使無定員。初沿唐制置諸州觀察使。凡諸衛將軍及使遙領者,資品並止本官敘,政和中,詔承宣、觀察使仍不帶持節等。

防禦使團練使諸州刺史無定員。靖康元年,臣僚言:「遙郡、正任恩數遼絕,自遙郡適正任者,合次第轉行。今自遙郡與落階官而授正任,直超轉本等正官,是皆奸巧希進躐取。乞應遙郡承宣使有功勞除正任者,止除正任刺史。」從之。凡未落階官者為遙郡,除落階官者為正任。朝謁禦宴,惟正任預焉。遙郡並止本官敘,正任複次第轉行,考之舊制,梯級有差。中興以後,節度移鎮浸少,後有一定不易徑遷太尉;承宣、觀察徑作一官,及遙郡落階官久就除正任。紹興末,臣僚以為言,雖複置檢校官,餘未盡改。

第一百二十職官七

○大都督府制置使宣諭使宣撫使總領留守經略安撫使發運使都轉運使招討使招撫使撫諭使鎮撫使提點刑獄提舉常平茶馬市舶等職提舉學事提點開封府界公事提舉河北糴便司經制邊防財用提舉解鹽保甲三白渠弓箭手等職府州軍監諸軍通判幕職諸曹等官諸縣令丞簿尉鎮砦官廟令丞簿總管鈐轄路分都監諸軍都統制巡檢司監當官

大都督府都督府長史左右司馬錄事參軍司戶、司法、司士、司理、文學參軍助教大都督及長史掌同牧、尹,親王為節度則大都督領之;庶姓為節度則長史領之。端拱初,越王為威武軍節度、福州大都督府長史。淳化五年,吳王為淮南節度、揚州大都督府長史,翰林學士張洎草制,再表援引典故,宰相言:「越工已為長史。」上曰:「業已差誤,異日有除,並改正之。」至道後,因移鎮,遂為大都督。闕則置知府事一人,同次府。通判一人,京朝官充。司馬不厘務。舊制,凡都督州建官如上。南渡後,以見任宰相充都督,次有同都督,有督視軍馬,多執政為之,雖名稱略同,然掌總諸路軍馬,督護諸將,非舊制比也。

初,紹興二年,呂頤浩首以左僕射出都督江、淮、兩浙、荊湖諸軍事,置司鎮江。其後,趙鼎、張浚、湯思退皆以宰相兼之。熙浩還朝,孟庾始以參知政事為權同都督代,後「權」字。趙鼎先以知樞密院事為都督川陝、荊襄諸軍事,其後與浚並相,並帶兼都督諸路軍馬入銜,未幾,浚獨被旨江上視師,置都督行府,地移文安,並依三省體式,其召赴行在,以其事分隸三省、樞密院。思退初以左相出都督,時楊存中即乙太傳、甯遠軍節度使同都督,思退不行,就以楊存中充都督,非宰執而為都督自存中始。

三十一年,葉義問以知樞密院事督視江、淮、荊襄軍馬,明年,汪澈以參知政事、湖北、京西路督視軍馬,執政為督視於是見焉。王之望辭同都督,有曰:「朝廷於兩淮,前以二大將為招撫使,後以二從臣為宣諭使,憂其不相統攝,則以宰相為都督,欲事權歸一也,此可以見朝廷開府之意。」凡簽廳文字,並依尚書左右司、樞密院檢詳房體式。設屬:諮議軍事、參謀、參議,並以從官充;書寫機宜文字、幹辦官、準備差遣,前後員數不一。開禧用兵,或以簽樞督視,或以元樞代之,或以參知政事督視四川軍馬,然皆未有底績而罷。

制置使不常置,掌經晝邊鄙軍旅之事。政和中,熙、秦用兵,以內侍童貫為之。仍兼經略使。靖康初,會諸路兵解太原之圍,姚古、解潛相繼為河東、河北制置使,皆無功而罷。中興以後置使,掌本路諸州軍馬屯防扞禦,多以安撫大使兼之,亦以統兵馬官充;地重秩高者加制置大使,位宣撫副使上,紹興元年,趙鼎始為江西置制大使,其後席益帥潭,李綱帥江西,呂頤浩帥湖南,皆領制置大使。開禧,丘崇、何澹亦然。

或置副使以貳之。呂頤浩充江、浙置使,陳彥文、程千秋副使。胡舜除沿江都制置使,工義叔副使。趙鼎為江西制置大使,岳飛為制置使,每事會議,或急速則施行,許報大使照應。

初,建炎元年,詔令安撫使、發運、監司、州軍官,並聽制置司節制,其後,議者以守臣既帶安撫,又兼制置,及許便宜,權之要重,擬於朝遷,于時詔止許便宜制置軍事,其他刑獄、財賦付提刑、轉運,後又詔諸路帥臣並罷制置使之名。惟統兵官如故。隆興以後,或置或省。開禧間,江、淮、四川並置大使,休兵後,獨成都守臣帶四安撫、制置使,掌節制御前軍馬、官員升改放散、類省試舉人、銓量郡守、舉辟邊州守貳,其權略視宣撫司,惟財計、茶馬不預。又有沿海制置使,以明州守臣領之'然其職止肅清海道、節制水軍,非四川比。大使置屬參謀、參議、主管機宜、書寫文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三員。準備將領、差遣、差使各五員,餘隨時勢輕重而增損焉。

宣諭使掌宣諭德意,不預他事,歸即結罷。紹興元年,詔秘書少監傳崧卿充淮南東路宣諭使,此其始也。二年,分遣禦史五人,宣諭東南諸路,戒其興獄,責其不當,督捕盜賊,皆欲專一布惠以為民。其後,右司范直方宣諭川、陝,察院方庭實宣諭三京,均此意。及新複陝西樓炤以簽書樞密院事往永興宣諭,就令招撫盜賊,鄭剛中為川、陝宣諭使,許按察官吏,汪澈為湖北。京西宣諭使,仍節制兩路軍馬,自是使權益重,而使事始不專。三十二年,虞允文、王之望相繼充川、陝宣諭使,皆預軍政,共權任殆亞于宣撫。其後,錢端禮、吳芾皆以侍從出膺斯寄,事畢結局。官屬軍兵,視其所任事之輕重,為賞之厚薄焉。開禧間,薛叔似、鄧友龍、吳獵皆因饑荒盜賊及平逆亂後,往敷德意,亦並以從官行。

宣撫使不常置,掌宣佈威靈、撫綏邊境及統護將帥、督視軍旅之事,以二府大臣充。治平末,命同簽書樞密院郭逵宣撫陝西。三年,夏兵犯順,以參知政事韓絳為陝西宣撫使,繼即軍中拜相,仍舊領使。政和中,遣內侍童貫為陝西、河東宣撫使,又兼河北。宣和三年,睦寇方臘作亂,移貫宣撫淮、浙,賊平依舊。靖康初,種師道提兵入衛京城,為京畿、河東北宣撫使,凡勤王之師屬焉。及會諸道兵救太原,又以知樞密院李綱宣撫河東、北兩路。中興初,張浚以知樞密院事、孟庚以參知政事、李綱以前宰相,皆出宣撫,浚又加「處置」二字入銜。時為川、陝、京西、湖北路。

紹興元年,詔以淮南守臣多闕,百姓未能複業,分命呂頤浩、朱勝非、劉光世皆以安撫大使兼宣撫使。武臣非執政而為宣撫使,實自光世始。二年,李光又以吏部尚書加端明殿學士,為壽春等州宣撫使。自是韓世忠、張俊、吳玠、岳飛、吳璘皆以武臣充使,王似亦以從官由副使而升正使焉。三十二年,張浚複以少傳依前觀文殿大學士充江淮東、西路宣撫使。乾道三年,虞以文依舊知樞密院事充四川宣撫使。五年,王炎除四川宣撫使,依舊參知政事。開禧間,以從官出宣撫江、淮、湖北、京西等處不一。其屬有參謀官,系知州資序人,與提刑敘官;參議官,系知州資序人,與轉運判官敘官;機宜幹辦公事。並依發運司主管文字敘官。凡宰執帶三省、樞密院事出使,行移文字紮六部,六部行移即具申狀。如從官任使、副,合申六部,六部行移即用公牒。

宣撫副使不常置,掌貳使事。宣和末,王師伐燕、命少保蔡攸充。靖康初,會兵救太原,又次資政殿學士劉韐為之。建炎三年,周望宣撫兩浙,以太尉郭仲荀副之。其後,福建韓世忠、川陝吳玠

皆有此授。紹興間,張浚宣撫川、陝,將召歸,命從臣王似、盧法原為之副;王似除使,盧法原仍副之。亦有不置使而置副,如胡世將之於川、陝,岳飛之于荊、襄,楊沂中之於淮北,皆止以副使為名。飛後以功始落「副」字。亦有身為正使兼領副使,如開禧三年,安丙充利州西路宣撫使兼四川宣撫副使。

宣撫判官不常置,掌贊使務。熙寧中,命直舍人呂大防為之。實上幕也。紹興中,張浚初以便宜命劉子羽為副,其後張宗元、呂祉亦為之。十年,楊沂中以太尉為淮北宣撫副使,劉琦以節度使為判官,禮抗權均,猶轉運使、副、判官之比。詔行移文字同其擊銜,宣判之名同,而先後輕重異焉。

總領四人。掌措置移運應辦諸軍錢糧,以朝臣充,仍帶幹階、戶部等官。朝遷科撥州軍上供錢米,則以時拘催,歲較諸州所納之盈虧,以聞於上而賞罰之。初,建炎間,張浚出使川、陝,用趙開總領四川財賦,置所擊銜,總領名官自此始。其後大軍在江上,間遣版曹或太府、司農卿少卿調其錢糧,皆以總領為名。

紹興十一年,收諸帥之兵改為御前軍,分屯諸處,乃置三總領,以朝臣為之,仍帶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蓋又使之預聞軍政,不獨職餉饋而已。其序位在轉運副使之上,鎮江諸軍錢糧,淮東總領掌之;鄂州、荊南、江州諸軍錢糧,湖廣總領掌之;建康、池州諸軍錢糧,淮西總領掌之。十五年,複置四川總領,凡興元、興州、金州諸軍錢糧,四川總領掌之。其言屬有幹辦公事、準備差遺。四川又有主管文字二員。

淮東西有分差糧料院、審計司、審計以通判權。榷貨務、都茶場、御前封樁甲仗庫、大軍倉、大軍庫、贍罕酒庫、市易抵當庫、惠民藥局。湖廣有給納場、屬官兼。

分差糧料院、審計院、通判兼。

御前封樁甲仗庫、大軍倉庫、贍軍酒庫。四川有分差糧料院、審計院、屬官兼。

大軍倉庫、撥發船運官、贖藥庫、糴買場。

淳熙元年,詔委諸路州軍通判,專一主管拘催逐州錢米,起發赴所,本所每半年比較,以行賞罰。紹熙二年,以淮西總領所言,定知州、通判展減磨勘法:十分欠二展二年,數足減二年。吏額:淮東九人,淮西、湖廣十人,四川二十人。

留守副留守舊制,天子巡守、親征,則命親王或大臣總留守事。建隆元年,親征澤、潞,以樞密使吳廷祚為東京留守,其西、南、北京留守各一人,以知府兼之。西京河南,南京應天,北京大名。

留守管掌宮鑰及京城守衛、修葺、彈壓之事,畿內錢谷、兵民之政皆屬焉。政和三年,資政殿大學士鄧洵武言:「河南、應天、大名府號陪京,乞依開封制,正尹、少之名。」從之。宣和三年,詔河南、大名少尹依熙守舊制,分左右廳治事;應天少尹一員。及三京司錄,通管府事。南渡初,其東京、北京並置留守,以開封、大名知府兼,又以掌兵官為副留守。其後,河南複,南京、西京置留守。紹興四年,帝將親征,以參知政事孟庚為行宮留守,奏差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官一員。幹辦官二員。淮血差遣、差使各三員,使臣五十員,又置留司台官一員。五年,罷局。其後,秦檜為行宮留守,援例置官。

經略安撫司經略安撫使一人,以直秘閣以上充,掌一路兵民之事。皆帥其屬而聽其獄訟,頒其禁令,定其賞罰,稽其錢谷、甲械出納之名籍而行以法。若事難專決,則具可否具奏。即幹機速、邊防及士卒抵罪者,聽以便宜裁斷。帥臣任河東、陝西、嶺南路,職在綏禦戎夷,則為經略安撫使兼都總管以統制軍旅,有屬官典領要密文書,奏達機事。河北及近地,則使事止於安撫而已,其屬有幹當公事、主管機宜文字、淮備將領、淮備差使。

元祐元年,詔陝西河東經略安撫、都總管司,自元豐四年後,應緣軍興添置官屬並罷。又詔罷經略安撫司幹當官。二年,詔沿邊臣僚奏請事,並先赴經略司詳度以聞。元符元年,詔經略司遇軍興差發軍馬,具數關報走馬承受。崇寧二年,熙河蘭會經略王厚奏:「溪哥城乃古積石軍,今當為州,乞以李忠為守,置河南安撫司。」從之。四年,置河東、陝西諸路招納司,並隸經略司。五年,詔河東同管幹沿邊安撫司公事,許歲赴闕奏事一次。政和四年,詔移京西路安撫于河南府,京東路安撫于應天府。宣和二年,詔瀘州守臣帶潼川府、夔州路兵馬都鈐轄、瀘南沿邊路兵馬都鈐轄、瀘南沿邊安撫合。又詔罷置輔郡內潁冒府帶京西路安撫使。三年,詔杭、越州、江甯府、洪州守臣並帶安撫使。六年,詔瀘州止帶主管瀘南沿邊安撫司公事。仍差守臣。七年,詔河陽、開德守臣並帶管內安撫使。

舊制,安撫總一路兵政,以知州兼充,太中大夫以上,或曾曆侍從乃得之,品卑者止稱主管某路安撫司公事。中興以後,職名稍高者出守,皆可兼使,如系二品以上,即稱安撫大使。廣東、西、荊南、襄陽仍舊制加「經略」二字。凡帥府皆帶馬步軍都總管。建炎初,李綱請於沿河、沿淮、沿江置帥府。以文臣為安撫使帶馬步軍都總管,武臣一員為之副,許便宜行事,辟置僚屬、將佐,措置調發惟轉輸屬之漕使。其後,沿江三大使司辟置過多,邊報稍寧,詔加裁定。參謀、參議官、主管機宜文字、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二員。文臣淮備差遣、武臣準備差使、準備將領各以五員為額,其餘諸路或隨地輕重而損益焉。餘從省罷。後以諸路申請,或置或省不一。

淳熙二年,詔揚州、廬州、荊南、襄陽、金州、興元、興州分為七路,每路委文臣一員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其逐路都總管職事,且令帥臣依舊帶行,候正官到日交割。慶元二年,詔利州西路安撫司於興州置司,令都統制兼。五年,臣僚言:「遴選帥才,除嘗任執政外,兩制從官必曾經作郡、庶官必曾任憲漕實有治績者。」從之。惟廣南東、西兩路則帶經略、安撫使。紹興五年。令襄陽守臣、湖北帥司各帶經略、安撫使,後罷,惟二廣如故。

走馬承受諸路各一員。隸經略安撫總管司,無事歲一入奏,有邊警則不時馳驛上聞。然居是職者惡有所隸,乃潛去「總管司」字,冀以擅權。熙寧五年,帝命正其名,鑄銅記給之。仍收還所用奉使印。崇寧中,始詔不隸帥司而輒預邊事,則論以違制。大觀中,詔許風聞言事。政和五年詔:「諸路走馬承受體均使華,邇來皆貪賄賂,類不舉職,是豈設官之意?其各自勵,以稱任使。或蹈前失,罰不汝赦。」明年七月,改為兼訪使者。宣和五年詔:「近者諸路廉訪官,循習違越,附下罔上,凡邊機皆先申後奏,且侵監司、淩州縣而預軍旅、刑獄之事,複強買民物,不償其直,招權怙勢,至與監司表裹為惡。自今猶爾,必加貶竄。」靖康初,罷之。依祖宗舊制,複為走馬承受。

發運使副判官掌經度山澤財貨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儲廩以輸中都,而兼制茶鹽、泉寶之政,及專舉刺官吏之事。熙甯初,輔臣陳升之、王安石領制置三司條例,建言:「發運使實總六路之出入,宜假以錢貨,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之有無而移用之。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在京倉庫之數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於公上,則國用可足,民財不匱矣。」從之。既又詔六路轉運使弗協力者宜改擇,且許發運使薛向自辟其屬。又令舉真、楚、泗守臣及兼提舉九路坑冶、市舶之事。元祐中,詔發運使兼制置茶事。至崇寧三年,始別差官提舉茶鹽。

政和二年,罷轉般倉,六路上供米徑從本路直達中都,以發運司所拘綱船均給六路。宣和初,詔:「發運司視六路豐歉和糴上供,乃祖宗舊制,曩緣奸吏侵用糴本,遂壞良法。自今每歲加糴一百萬石,同年額輸京。」三年,方臘初平,江、浙諸郡皆未有常賦,乃詔陳亨伯以大漕之職經制七路財賦,許得移用,監司聽其按察。於是亨伯收民間印契及鬻糟醋之類為錢凡七色,是後州縣有所謂經製錢,自亨伯始。

六年,詔複轉般倉,命發運判官盧宗原措置,尋以靖康之難,迄不能複。渡江後,惟領給降糴本,收糴米斛,廣行儲積,以備國用。紹興二年,用臣僚言省罷。以其職事分委漕臣。八年,戶部複言廣糴儲積之便,再置經制發運使,並理經制司財賦,故名。

以微猷閣待制程邁充使,專掌糴事。邁上疏,以租庸、常平、鹽鐵、鼓鑄各分于諸司而總於戶部,發運使無所用之。固辭不行。九年,遂廢發運司,以戶部侍郎梁汝嘉為經制使,檢察中外失陷錢物,與催未到綱運、措置糴買、總領常平為職。未幾,複以臣僚言,分其責于逐路監司。乾道六年複置,以戶部侍郎史正志為兩浙、京、湖、淮、廣、福建等路都大發運使。是冬,以奏課誕謾貶。並廢其職。

都轉運使轉運使副使判官掌經度一路財賦,而察其登耗有無,以足上供及郡縣之費。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凡吏蠹民瘼,悉條以上達,及專舉刺官吏之事。熙甯初,詔河東、河北、陝西三路漕臣許乘傳赴闕,留毋過浹日。既又詔三路漕臣,令自辟屬各二員,以京朝官曾曆知縣者為之。二年,詔川、陝、閩、廣七路除堂選守臣外,委轉運司依四選例立格就注,免赴選,具為令。元豐初,詔河北、淮南、京東、京西及陝右雖各析為兩路,許依未析時通治兩路之事,錢谷聽其移用。元祐初,司馬光請漕臣除三路外,餘路毋得過二員。其屬官溢員亦省之。紹聖中,詔淮、浙、江、湖六路上供米,計其近遠分三限,自季冬至明年八月,以次輸足。大觀中,陝西漕臣以四員為額。政和中,又詔陝西以三員。熙、秦兩路各二員。宣和初,又詔陝西以都漕兩員總治于長安,而漕臣三員分領六路。

中興後,置官掌一路財賦之入,按歲額錢物斛鬥之多寡,而察其稽違,督其欠負,以供於上。間詣所部,則財用之豐欠,民情之休戚,官吏之勤惰,皆訪問而奏陳之。有軍旅之事,則供饋錢糧,或令本官隨軍移運。或別置隨軍轉運使一員。或諸路事體當合一,則置都轉運使以總之。江東、西路分置三帥,置都轉運使一員,張公濟為江、浙、荊湖、廣南、福建都運。趙開為四川都運。

隨軍及都運廢置不常,而正使不廢。若副使,若判官,皆隨資之淺深稱焉,其屬有主管文字、幹辦官各一員,文臣淮備差遣、武臣淮備差使,員多寡不一。

招討使掌收招討殺盜賊之事,不常置。建炎四年,以檢校少保、定江昭慶軍節度使張俊充江南路招討使,定位在宣撫使之下、制置使之上,著為定制。軍中急速事宜,待報不及,許以便宜行事。差隨軍轉運使一員、參議官一員、幹辦官三員、隨軍幹辦官四員、書寫機宜文字一員,並聽奏辟。紹興五年,嶽飛為湖北、襄陽招討使,請州縣不法害民者,許一面對移,或放罷以聞。從之。十年,金人犯三京,以韓世忠、岳飛、張俊並兼河南、北招討使以禦之。三十一年,陝西、河東北、京東西等路皆置招討使,蓋又特遙領其地而已。

招撫使不常置。建炎初,李綱秉政,以張所為河北招撫使,未及出師而廢。紹興十年,劉光世為三京招撫使,逾年而罷。三十二年,孝宗即位,以成閔、張子蓋、李顯忠三大將為湖北、京西、淮東西招撫使。子蓋死,劉寶代之。未幾結局,官吏並罷。開禧二年,山東及京東西北路並置使招撫,後皆罷之。

撫諭使掌慰安存問,采民之利病,條奏而罷行之。亦不常置。建炎元年,帝謂輔臣曰:「京城士庶,自金人退師,人情未安,可差官撫諭。」於是以路允迪、耿延禧為京城撫諭使此置使初意也。是年八月,又令學士院降詔,且命江端友等奉詔撫諭諸路。其後,李正民以中書舍人為江、浙、湖南撫諭使,且令按察官吏,伸民冤抑。傅崧卿以吏部待郎為淮東撫諭使,採訪民間利病,及措置營田等事。或不以使名,則稱撫諭官,所至以某州撫諭司為名。具宣恩言,俾民知德意,初無二致。乾道元年,在合門事龍大淵差充兩淮撫諭軍馬,回日結局。是又特為軍馬出雲。

鎮撫使舊所無有,中興,假權宜以收群盜。初,建炎四年,范宗尹為參知政事,議群盜並力以拒官軍,莫若析地以處之,盜有所歸,則可漸制,乃請稍複藩鎮之制。是年五月,宗尹為右僕射,於是請以淮南、京東西、湖南北諸路並分為鎮,除鹽茶之利仍歸朝廷置官提舉外,他監司並罷。上供財賦權免三年,餘聽帥臣移用,更不從朝廷應副,軍興聽從便宜。時劇盜李成在舒、蘄,桑仲在襄、鄧,郭仲威在揚州,薛慶在高郵,皆即以為鎮撫使。其餘或以處歸朝之人,分畫不一,許以能捍禦外寇,顯立大功,特與世襲。官屬有參議官、書寫機宜文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二員,並聽奏辟。久之,諸鎮或戰死,或北降,但餘荊南解潛。及趙鼎為相,召潛主管馬軍,遂罷弗置焉。

提點刑獄公事掌察所部之獄訟而平其曲直,所至審問囚徒,詳核案牘,凡禁系淹延而不決,盜竊逋竄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刺官吏之事。舊制,參用武臣。熙甯初,神宗以武臣不足以察所部人材,罷之。六年,置諸路提刑司檢法官。紹聖初,以提刑兼坑冶事。宣和初,詔江西、廣東增置武提刑一員,然遇關帥不許武憲兼攝。中興,以盜賊未衰,諸路無武臣提刑處,權添置一員,建炎四年罷。紹興初,兩浙路以疆封闊遠,差提刑二員,淮南東路罷提刑,令提舉茶鹽官兼領,蓋因事之煩簡而損益焉。乾道六年,詔諸路分置武臣提刑一員。須選差公廉曉習法令、民事之人,如無聽闕,其後稍橫,遂不復除。八年,用臣僚言,諸路經總製錢並委提點刑獄官督責。嘉定十五年,臣僚言:「廣西所部州軍最多,提刑合照元降指揮,分上下半年,就郁林州與靜江府兩處置司,無使僻地貧民有冤莫吐。」從之。其屬有檢法官、幹辦官。

提舉常平司掌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視歲之豐歉而為之斂散,以惠農民。凡役錢,產有厚薄則輸有多寡;及給吏祿,亦視其執役之重輕難易以為之等。商有滯貨,則官為斂之,複售於民,以平物價。皆總其政令,仍專舉刺官吏之事。熙甯初,先遣官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未幾,諸路悉置提舉官。元祐初罷之,並其職于提點刑獄司。紹聖初複置,元符以後因之。

提舉茶鹽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國用。皆有鈔法,視其歲額之登損。以詔賞罰。凡給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與州縣之不加恤者,皆劾以聞。政和改元,詔江、淮、荊、浙六路共置一員。既而諸路皆置。中興後,通置提舉常平茶鹽司,掌常平、義倉、免役之政令。凡官田產及坊場、河渡之入,按額拘納;收糴儲積,時其斂散以便民;視產高下以平其役。建炎元年,常平職事並歸提刑司,錢歸行在。二年,始複置常平官,還其糴本,未幾複罷。紹興二年,複置主管。系提刑司,委通判或幕職官充。

其後,置經制司,改常平官為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未幾,經制司罷,複為常平官。十五年,戶部恃郎王鈇言「常平之設,科條實繁,其利不一,豈一主管官能勝其任?」乃詔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公事。如四川無茶鹽去處,仍以提刑兼充,主管官改充常平司幹辦公事。是年冬,詔提舉官依舊法為監司,與轉運判官敘官,歲舉升改,官員有不職,則按以聞。其後,常平錢多取以贍軍,所掌掌特義倉、水利、役法、振濟之事。茶鹽司置官提舉,本以給賣鈔引,通商阜財,時詣所部州縣巡曆覺察,禁止私販,按劾不法。其屬有幹辦官。既與常平合一,遂並行兩司之事焉。

都大提舉茶馬司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凡市馬於四夷,率以茶易之。慶產茶及市馬之處,官屬許自辟置,視其數之登耗,以詔賞罰。舊制,于原、渭、德順三郡市馬。熙甯七年,初複熙、河,經略使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其所嗜唯茶,而乏茶與之為市,請趣買茶司買之。」乃命三司幹當公事李

巳運蜀茶至熙、河,置買馬場六而原、渭、德順更不買馬,於是杞言:「買茶買馬,一事也,乞同提舉買馬。」杞遂兼馬政,然分合不常。至元豐六年,群牧判官提舉買馬郭茂恂又言:「茶司既不兼買馬,遂立法以害馬政,恐悮國事,乞並茶場買馬為一司。」從之。先是,市馬于邊,有司幸賞,率以駑充數。紹聖中,都大茶馬程之邵始精揀汰,仍以八月至四月為限,又以羨茶轉入熙、秦市戰騎,故馬多而茶息厚,二法著為令。元符末,程之邵召對,徽宗詢以馬政,之邵言:「戎俗食肉飲酪,故貴茶,而病于難得,原禁沿邊鬻茶,專以蜀產易上乘。」詔可。未幾,獲馬萬匹。宣和中,以茶馬兩司吏員猥眾,於是朝奉大夫何淅請遵豐、熙成憲,稱其事之繁簡而定以員數,從之。紹興四年,初命四川宣撫司支茶博馬。七年,複置茶馬官,凡買馬州縣黎、文、敘、長寧、南平、珍皆與知州、通判同措置任責。通判許茶馬司辟置,視買馬額數之盈虧而賞罰之。歲發馬綱應副屯駐諸軍及三衙之用。舊有主管茶馬、同提舉茶馬、都大提舉茶馬,皆考其資歷授之。乾道初,用臣僚言省罷,委各郡知州、通判、監押任責,尋複置。紹熙三年,茶馬司拖欠馬數過多,詔將本年分馬綱錢價,責茶馬司撥付湖廣總領所,勞付軍官自買土馬。嘉泰三年,以所發綱馬不及格式,詔茶馬官各差一員,遂分為兩司。文臣成都主茶,武臣興元主馬。

其屬共有幹辦公事四員、準備差使二員。

提舉坑冶司掌收山澤之所產及鑄泉化,以給邦國之用,歲有定數,視其登耗而賞罰之。舊制一員。元豐初,以其通領九路,始不能周曆所部,始增為二員。分置兩司:在饒者領江東、淮、浙、福建等路,在虔者領江西、湖、廣等路。至元祐,複並為一員。紹興五年,以責任不專,職任廢弛,詔將饒州司官吏除留屬官一員外,並減罷。並歸虔州司,又加「都大」二字於「提點」之上。或病其事權太重,省並歸逐路轉運司措置,仍置提領諸路鑄錢官一員於行在,以侍從官充,自此或複或罷不一。乾道六年,並歸發運司。發運司罷,複置提兩司如初。淳熙二年,並贛歸饒,複加「都大」二字,與提刑序官。其屬有幹辦公事二員,檢踏官 ·六員。稱銅官、催綱官各一員。

提舉市舶司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之事,以來遠人,通遠物。元祐初,詔福建路於泉州置司。大觀元年,複置浙、廣、福建三路市舶提舉官。明年,禦史中丞石公弼請以諸路提舉市舶歸之轉運司,不報。建炎初,罷閩、浙市舶司歸轉運司,未幾複置。紹興二十九年,臣僚言:「福建、廣南各置務於一州,兩浙市舶乃分建於五所。」乾道初,臣僚又言兩浙提舉市舶一司抽解搔擾之弊,用言福建、廣南皆有市舶,物貨浩瀚,置官提舉實宜,惟兩浙冗蠹可罷。從之。仍委逐處知州、能判、知縣、監官同檢視,而轉運司總之。

提舉學事司掌一路州縣學政,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崇甯二年置,宣和三年罷。

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掌察畿內縣鎮刑訇、盜賊、場務、河渠之事。

提舉河北糴便司糴便芻糧以供邊儲之用。

提舉制置解鹽司掌鹽澤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鈔給鹽,以足民用而實邊備。凡鹽價高下及文鈔出納多寡之數,皆掌之。

經制邊防財用司掌經晝錢帛、芻糧以供邊費,凡榷易貨物、根括耕地及邊部弓箭手等事,皆奏而行之。熙寧末,以熙、河連歲用兵,仰給支度,費用不貲,始置是司。元祐初,罷。崇寧中,複置提舉兵馬、提轄兵甲,皆守臣兼之。掌按練軍旅,督捕盜賊,以清境內;凡諸營之名籍,較其壯怯而賞罰之。

提舉保甲司掌什伍其民,教之武藝,視其優劣而進退之。元豐初,置於開封府界,遂下其法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既而悉置提舉官,如府界焉。

提舉三白渠公事掌瀦泄三白渠,以給關中灌溉之利。

撥發司輦運司掌以時起發綱運而督其滯留,以供京師之用。

提舉弓箭手掌沿邊郡縣射地弓箭手之籍,及團結、訓練、賞罰之事。政和五年,複以所招弓箭手之數為殿最。

府州軍監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諸鎮節度會于京師,賜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其後,文武官參為知州軍事,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稱判某府、州、軍、監。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理郡政,宣佈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歲時勸課農桑,旌別孝悌,其賦役、錢谷、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凡法令條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屬。有赦宥則以時宣讀,而班告於治境。舉行祀典。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奸貪冒法,則按劾以聞。遇水旱,以法振濟。安集流之,無使失所。若河南、應天、大名府則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延安府、慶州、渭州、熙州、秦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瀘州、潭州、廣州、桂州、雄州則兼安撫使、兵馬鈐轄。潁冒府、青州、鄆州、許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馬巡檢。其餘大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沖要者,並兼兵馬鈐轄、巡檢,或帶沿邊安撫、提轄兵甲、沿邊溪洞都巡檢。餘州、軍,則別其地望之高下與職務之繁簡而置之。分曹以理之。而總其綱要。凡屬縣之事皆統焉

建炎初,詔:「河北、京東西路除帥司外,舊差文臣知州去處,許通差武臣一次。」又:「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鈐轄,武臣一員充副鈐轄;次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都監,武臣一員充副都監。」紹興三年,詔守臣帶路分鈐轄、都監去處並罷。五年,帝以守。令皆帶勸農公事,多不奉職,自今有治效顯著者,可今中書省籍記姓名,特加擢用。凡從官出知郡者,特許不避本貫。初,除授見闕及自外罷任赴闕,並令引見上殿。九年,詔應守臣以二年為任。又以武臣作郡,往往不曉民事,且多恣橫,詔新複州郡只差文臣續因臣僚言,極邊控扼去處,仍差武臣;其不系極邊,文武臣通差。詔:「守臣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間利病,或邊防五條聞奏,委都司看詳,有便於民者,即與施行。」續又詔不拘五條之數。十三年,詔依舊制帶提舉或主管學事。從官以上稱提舉餘知、通主管,淳熙中罷。

乾道二年,令非曾任守臣不得為郎官,諸郡合文武臣通差去處,並依舊制

通判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賈玭等充。建隆四年,詔知府公事並須長吏、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時大郡置二員。餘置一員。州不及萬戶不置,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其廣南小州,有試秩通判兼知州者,職掌倅貳郡政,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元祐元年,詔知州系帥臣,其將下公事不許通判同管。元符元年,詔通判、幕職官,令日赴長官廳議事及都廳簽書文檄。

南渡後,設官如舊,入則貳政,出則按縣。有軍旅之事,則專任錢糧之責,經制、總製錢額,與本郡協力拘催,以入於戶部。既而諸州通判有兩員處減一員。凡軍監之小者不置。又詔更不添差。其後,或以廢事請,或以控扼去處請。紹興五年以後旋添置之。除潭廣洪州、鎮江建康成都府見系兩員外,凡帥府通判並以兩員為額,餘置一員。乾道元年,詔買馬州、軍通判,令茶馬司依舊法奏辟,餘堂除差人。淳熙十四年,利州路提刑言:「關外四州通判,乞自製置司奏辟,所有金、洋、興、利、文、龍待州通判,乞送轉運司擬差。」並從之。

幕職官簽書判官廳公事兩使、防、團、加事推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掌裨贊郡政,總理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於其長而罷行之。凡員數多寡,視郡小大及職務之煩簡。初,政和改簽書判官廳公事為司錄,建炎初復舊。凡節度推、判官從軍額,察推及支使從州、府名。凡諸州減罷通判處,則升判官為簽判以兼之。小郡推、判官不並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亦有並判官窠闕省罷。則令錄參兼管。凡要郡簽判及推官皆堂除,餘吏部使闕,二廣間許監司辟差。紹熙元年,臣僚言:「廣西奏擬簽判,多恩科癃老,乞行下轉運司,不許差年六十以上昏眊之人。」嘉定二年,臣僚言:「監司有幹官,州郡有職官,以供簽廳之職,或非才不勝任,則按刺易置可也。今乃差兼簽廳者動軌三兩員,或四五員。其為冗費,與添差何異?乞將諸州郡所差兼簽廳官並行住罷。」從之。

諸曹官舊制,錄事參軍掌州院庶務,糾諸曹稽違;戶曹參軍掌戶籍賦稅、倉庫受納;司法參軍掌議法斷刑;司理參軍掌訟獄勘鞫之事。中興,詔曹掾官依舊,惟司理、司法並注經任及試中刑法人。乾道以來,間以司戶兼司法。知錄亦或兼職。六年,汪大猷言:「司戶初官,令專主倉庫,知錄依司理例以獄事為重,不兼他職。」從之仍依知縣格法銓量,如有老疾昏眊難任事者,即從本州知通于判、司、簿、尉內選經一考以上無罪犯曉法人對換。紹熙元年,詔不曾銓試人不許注授司法。慶元五年,臣僚言:「司理獄事煩重,宜優其舉主,照提刑司合舉主三員以上許間歲舉獄官一員。」嘉定中,申明年滿六十不許為獄官之令,仍不許恩科人注授。

教授景祐四年,詔藩鎮始立學,他州勿聽,慶曆國年,詔諸路州、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自是州郡無不有學。始置教授,以經術行義訓尋諸生,掌其課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委運司及長史於幕職、州縣內薦,或本處舉人有德藝者充。熙甯六年,詔諸路學官委中書門下選差,至是,始命於朝廷。元豐元年,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諸路惟大郡有之。軍、監未盡置。元祐元年,詔齊、盧、宿、常等州各置教授一員。自是列郡各置教官。建炎三年,教授並罷。紹興三年,複置四十二州。十二年,詔無教授官州、軍,令吏部申尚書省選差。二十六年,詔並不許兼他職,令提舉司常切遵守。若試教官,則始于元豐;添差教授,則始於政和。

縣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有德澤禁令,則宣佈於治境。凡戶口、賦役、錢谷、振濟、給納之事皆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水旱則有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民以水旱流記,則撫存安集之,無使失業。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具事實上於州,激勸以勵風穀。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宣教郎以下帶監押。

初,建炎多差武臣,紹興詔專用文臣,然沿邊溪洞處,仍許武臣指射。邑大事煩則堂除,仍借緋、章服,嚴差出之禁,任滿有政績,則與升擢。乾道以後,定以三年為任,仍非兩任不除監察禦史。初改官人必作縣,謂之「須入」。十六年,詔知縣在任不成兩考,即不合理為實曆。嘉定十二年詔:「兩經作令滿替者,實曆九考、有政聲無過犯、舉員及格,改官人特免再作知縣,許受簽判或幹官,以當知縣履歷。」

縣丞初不置,天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始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上,仍於有出身幕職、令錄內選充。皇祐中,詔赤縣丞並除新改官人。熙甯四年,編修條例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丞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人充。」元祐元年詔:「應因給納常平、免役置丞,並行省罷。如委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轉運司存留。」崇甯二年,宰相蔡京言:「熙甯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請縣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大觀三年,詔:「昨增置縣丞內,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事務繁冗,及雖非萬戶實有山澤,坑冶之利可以修興去處,依舊存留外,餘皆減罷。」建炎元年,詔縣丞系嘉祐以前員闕並萬戶處存留一員。餘並罷。紹興三年,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員。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主簿開寶三年,詔諸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咸平四年,王欽若言:「川峽縣五千戶以上請並置簿,自餘仍以尉兼。」從之。自後川蜀及江南諸縣,各增置主簿。中興後,置簿掌出納官物、銷注簿書,凡縣不置丞,則簿兼丞之事。凡批銷必親書押,不許用手記,仍不許差出,以防銷注。

尉建隆三年,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奉賜並同。至和二年,開封、祥符兩縣各增置一員,掌閱羽弓手,戢奸禁暴。凡縣不置簿,則尉兼之。中興,沿邊諸縣間以武臣為尉,並帶兼巡捉私茶、鹽、礬,亦或文武通差。隆興,詔不許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邑大事煩則置二尉。紹熙中,詔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嘉定十三年,詔極國縣尉,護盜酬賞班改,歲以二員為額。

鎮砦官諸鎮置於管下人煙繁盛處,設監官,管火禁或兼酒稅之事。砦置於險扼控禦去處,設砦官,招收土軍,閱習武藝,以防盜賊。凡杖罪以上並解本縣,餘聽決遣。

廟令丞主簿舊制,五嶽、四瀆、東海、南海諸廟各置令、丞。廟之政令多統于本縣令。京朝知縣者稱管勾廟事,或以令、錄老耄不治者為廟令,判、司、簿、尉為廟簿,掌葺治修飾之事。凡以財施於廟者,籍其名數而掌之。

總管鈐轄司掌總治軍旅屯戍、營防守禦之政令。凡將兵隸屬官訓練、教閱、賞罰之事,皆掌之。守臣帶提舉兵馬巡檢、都監及提轄兵甲者,掌統治軍旅、訓練教閱,以督捕盜賊而肅清治境。凡諸營名籍、賞罰之事,皆掌之。崇甯四年,蔡京奏:「京畿四輔置輔郡屏衛京師,以潁冒府為南輔,襄邑縣升為拱州為東輔,鄭州為西輔,澶州為北輔,乙太中大夫以上知州,置副總管、鈐轄各一員,知州為都總管。餘依三路帥臣法。」從之。

大觀三年,詔東南師府總管。依三路都總管法。靖康元年,詔四道副總管並通差文武臣其諸路將官,掌統所隸禁旅,以行陣隊伍、金鼓旗幟、弓矢擊刺之法而教習訓練之,別其武藝強者,待次遷補,以激勸士卒。凡兵仗器甲之數,廩祿犒設、賞罰約束之禁令皆掌焉,副將為之貳。若屯戍防邊。則受帥司節制;遇寇敵,則審其戰守應援之事。若師有功,則具馘數、籍用命而旌賞之。

路分都監掌本路禁旅屯戍、邊防、訓練之政令,以肅清所部。州府以下都監,皆掌其本城屯駐、兵甲、訓練、差使之事,資淺者為監押。紹聖三年,詔諸路將副序位在路分都監之下。大觀三年,詔帥府無路分鈐轄、望郡無路分都監者,許置一員,其餘添置處,任滿不差人。宣和二年,虔州添置都監一員。

建炎初,分置帥府,以諸路帥臣兼。要郡守臣帶兵馬鈐轄,次要郡帶兵馬都監;並以武臣為之副,稱副總管、副鈐轄、副都監,許以便宜行軍馬事,辟置僚屬,依帥臣法。屯兵皆有等差。遇朝廷起兵,則副總管為帥,副鈐轄、都監各以兵從,聽其節制。其後,益、瀘、夔、廣、桂五州牧又皆以都鈐轄為稱。四年,詔建康府、江州路又置副都總管一員,于見置帥司處駐紮。紹興三年,詔要郡、次要郡守臣罷帶兵職,其逐路副總管依舊格,改充路分都監,為一路掌兵之官,其各州鈐轄或省或置不一,又有逐路兵馬都監、兵馬監押,掌煙火公事、捉捕盜賊。淳熙十六年,詔諸路訓練鈐,並須年六十以下曾經從軍有才武人充,紹熙元年指揮,雜流出身之人,不得過路分州鈐;諸州軍兵馬都監,獨員處專注才武及曾任主兵官之人。慶元中,詔總管下至將副將等,年七十以上許自陳,與宮觀差遣。初,守臣罷帶兵職,惟江西贛州以多盜,仍帶江西兵馬鈐轄。其後,武臣為路鈐者,亦無尺籍伍符,每歲諸州按閱,特存故事,間有得旨葺治軍器或訓練禁軍,則仍帶入銜。

諸軍都統制副都統制統制統領舊制,出師征討,諸將不相統一,則拔一人為都統制以總之,未為官稱也,建炎初,置禦營司,擢王淵為都統制,名官自此始。其後,神武五軍及川陝宣撫司、都督府、樞密院皆置。紹興十一年,三大將兵罷,諸軍皆冠以:御前」二字,擢其偏裨為御前統領官,以統制御前軍馬入銜,秩高者為御前諸軍都統制,且令仍舊駐紮,以屯駐州名冠軍額之上。其後,興元、江、陵、建、康、鎮江府、興、金、鄂、江、池州及平江、許溥水軍,皆除都統制,恩數略視三衙,權任在帥臣右,官卑者稱副都統制。設屬有計議、機宜、幹辦公事、準備差遣,省置不一。次有副都統制。乾道三年,帝諭輔臣「欲今後江上諸軍各置副都統一員,兼領軍事,豈惟儲帥,亦使主將顧忌,不敢專擅。」因言:「都、副統制禮有隆殺,且為條約。」上曰:「如此,他日不致爭權越禮。」遂行之。然其後都、副鮮有並除者。初,渡江後,大軍又有統制、同統制、副統制、統領、同統領、副統領,其下有正將、淮備將、訓練官、部將、隊將等名,皆偏裨也。舊制,準備將而上,皆主帥升差,仍先申樞密院審察。乾道七年,詔訓練官、部隊將而下,許軍中徑差,申朝廷照會。紹熙間,詔諸軍升差統制至準備將者,主帥解發三人,赴總領所選一名,諸將不以為便。慶元三年,詔主帥選擇,總領所或屯軍處守臣審核保明,申樞密院。

巡檢司有沿邊溪峒都巡檢,或蕃漢都巡檢,或數州數縣管界、或一州一縣巡檢,掌訓治甲兵、巡邏州邑、擒捕盜賊事;又有刀魚船戰棹巡檢,江、河、淮、海置捉賊巡檢,及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等,各視其名以修舉職業,皆掌巡邏幾察之事。中興以後,分置都巡檢使、都巡檢、巡檢、州縣巡檢,掌土軍、禁軍招填教習之政令,以巡防捍禦盜賊。凡沿江沿海招集水軍,控扼要害及地分闊遠處,皆置巡檢一員,往來接連合相應援處,則置都巡檢以總之,皆以材武大小使臣充。各隨所在,聽州縣守令節制,本砦事並申取州縣指揮。若海南瓊管及歸、峽、荊門等處跨連數郡,控制溪峒,又置水陸都巡檢使或三州都巡檢使以增重之。

監當官掌茶、鹽、酒稅場務征輸及冶鑄之事,諸州軍隨事置官,其征榷場務歲有定額,歲終課其額之登耗以為舉刺。凡課利所入,日具數以申於州。建炎初,詔監當官闕,許轉運司具名奏辟一次,以二年為任,實有六考,方許關升。煩劇去處,許添差一員。凡交割必置曆以稽其剩欠,合選差文臣處,更不差武臣。淳熙二年,詔二萬貫以下庫分,選有才幹存留一員,指揮、諸班直、親從親事官、保義郎以下差充。建炎四年,詔每州每以五員為額。

志第一百二十一職官八(合班之制)

○建隆以後合班之制

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為宰相。

親王、樞宏使、留守、節度、京尹兼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並為使相。

尚書令太師太尉太傳太保司徒司空舊儀,太師、太傳、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太尉在太保下。國朝以來,自太傅除太尉,今依此次序。其三師、三公之稱如舊儀制。

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舊在樞密使下。

樞密副使舊在知院之上。

同知樞密院事宣徽南院、北院使簽書樞密院事參政以下班位臨時取奏裁

太子太師、太傳、太保左、右僕射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諸府牧開封、河南、應天、大名、江陵、興元、真定、江寧、京兆、鳳翔、河中。又有大都督、大都護,今皆領使,無特為者。御史大夫觀文殿大學士舊無此位。

六尚書吏、兵、戶、刑、禮、工。

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門下、中書侍郎舊在尚書下。

節度使泰甯、武寧、彰信、鎮海、天平、安化、武成。忠武、鎮海、可陽、山南東道、武勝、崇信、昭化、保康、天雄、成德、鎮寧、彰德、永清、安國、威德、靜難、彰化、雄武、保大、淮南、忠正、保信、保靜、集慶、建康、甯國、鎮南、昭信、荊南、甯海、武昌、安遠、武安、鎮東、平江、鎮江、宣德、保甯、康國、威武、建寧、益州、安靜、武信、山南西道、昭武、安德、武定、甯海、甯江、武康、清海、靜江、寧遠、建武、高州定南、密州靜海、涼州西河、沙州歸義、洮州保順、應州彰國、威城、昌化、豐州、天德、朔州振武、雲州大同。

觀文殿學士舊曰文明殿,若學士官尚書者自從本班。

資政殿大學士三司使與觀文、資政班位臨時取裁。

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副使與三司使、翰林學士班位臨時取裁。

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殿學士翰林侍讀、侍講學士龍圖閣學士天章閣學士樞密直學士龍圖直學士天章直學士左、右散騎常侍舊在諸衛上將軍下。

六統軍左、右龍武左、右羽林、左右神武,

諸衛上將軍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屯衛左、右領軍衛左、右千牛衛。

太子賓客太常、宗正卿禦史中丞權中丞立中丞磚位。內殿起居日止立本官班。

左、右丞諸行侍郎節度觀察留後給事中左、右諫議大夫中書舍人知制誥龍圖閣待制天章閣待制觀察使秘書監光錄、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內客省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將作監景福殿使延福宮使客省使開封、河南、應天、大名尹太子詹事諸王傅司天監諸衛大將軍太子左右庶子引進使防禦使齊、濟、沂、登、萊、鄭、汝、蔡、潁、均、郢、懷、衛、博、磁、洺、棣、深、瀛、雄、霸、莫、代、絳、解、龍、和、蘄、舒、複、眉、象、陸、果。

團練使單、濮、濰、唐、祁、冀、隰、忻、成、鳳、海、鼎。

三司鹽鐵、度支、戶部副使官至諫議大夫已上,從本官。

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判官太常寺、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光錄等寺七寺少卿宣慶使四方館使國子司業殿中、少府、將作少監開封、河南、應天、大名少尹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太子家令太子率更令太子僕諸州刺史淄、趙、德、濱、保、並、汾、澤、遼、憲、嵐、石、虢、坊、丹、階、乾、商、甯、原、慶、渭、儀、環、楚、泰、泗、濠、光、滁、通、黃、真、舒、江、池、饒、信、太平、吉、袁、撫、筠、嶽、澧、峽、歸、辰、衡、永、全、郴、邵、常、秀、溫、台、衢、睦、處、南劍、汀、漳、綿、漢、彭、邛、蜀、嘉、簡、黎、雅、維、茂、資、榮、昌、普、渠、合、戎、瀘、興、劍、文、集、壁、巴、蓬、龍、施、萬、開、達、涪、渝、昭、循、潮、連、梅、英、賀、封、南雄、端、新、康、恩、春、惠、韶、梧、藤、龔、象、潯、貴、賓、橫、融、化、竇、高、雷、南儀、欽、郁林、廉、瓊、崖、儋、萬安。

諸王府長史、司馬司天少監樞密都承旨如客省使以下充者,依本職同班。如閤門使充。即在閤門使之上。如自見任內客省使以下轉南班官充。亦與同班,仍在舊職之上。如自客省副使以下轉南班官充者,並在閤門使之上。

宣政使昭宣使東上、西上閤門使樞密承旨樞密副都承旨諸軍衛將軍起居郎起居舍人知雜禦史侍御史諸行郎中左右司吏部兵部司封司勳考功職方駕部庫部度支戶部金部倉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門禮部工部祠部主客膳部屯田虞部水部。

皇城以下諸司使皇城洛苑右騏驥尚食左騏驥禦廚內藏庫軍器左藏儀鸞南作坊弓箭庫北作坊衣庫莊宅六宅文思東作坊內苑牛羊如京東綾錦香藥崇儀榷易西京左、右藏氈毯西綾錦西京作坊鞍轡庫東染院酒坊本染院法酒庫禮賓翰林醫官供備庫。

樞密院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如帶南班官者,在諸司使之下;不帶南班官者,在皇城副使之上。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諸行員外郎客省引進、閤門副使左、右正言監察禦史太常博士皇城以下諸司副使諸次府少尹大都督府左、右司馬兗、徐、潞、陝、揚、杭、越、福。

通事舍人國子博士《春秋》、《禮記》、《毛詩》、《尚書》、《周易》博士都水使者開封、祥符、河南、洛陽、宋城縣令太常、宗正、秘書丞著作郎殿中丞內殿承制殿中省尚食、尚藥、尚衣、尚舍、尚乘、尚輦奉禦大理正太子中允、左右贊善大夫內殿崇班閤門祗候太子中舍、洗馬太子諸率府率左、右衛左、右監門左、右清道左右司禦。樞密院兵房、吏房、戶房、禮房副承旨東頭、西頭供奉官太子諸率府副率諸衛中郎將左、右金吾左、右衛左、右千牛左、右羽林。

郎將左、右金吾左、右衛。

左、右侍禁諸王友諸王府諮議參軍官高者從本官。

司天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節度行軍司馬、副使秘書郎左、右班殿直著作佐郎大理寺丞諸寺、監丞大地評事太學、廣文博士太常太祝、奉禮郎秘書省校書郎、正字禦史台、諸寺、監主簿國子助教廣文、太學、四門、書學、算學博士律學助教書、算學無助教。司天靈台郎、保章正、挈壺正三班奉職、借職防禦、團練副使留守、京府、節度、觀察推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團練判官留守、京府、節度、觀察推官軍事判官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諸軍別駕、長史、司馬司錄、錄事參軍司理參軍三京府軍巡判官在諸曹參軍之下。諸州諸司參軍軍巡判官諸縣令赤縣丞諸縣主簿、尉諸軍文學、參軍、助教。

元豐以後合班之制

諸太師舊制,太尉為三公,在太傳上,政和改為三少。太傳太保侍中中書令政和二年,改左輔右弼,靖康後複。

尚書令少師少傳少保舊太尉、司徒、司空,政和二年改。

尚書左、右僕射政和二年,改太宰、少宰,靖康復舊,元豐令王在左右僕射下。

開府儀同三司知樞密院事門下、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元豐罷,元祐複置,政和入雜壓。太子太師大傅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尉舊為三公,政和二年,改為三少,複以太尉為武選一品,位節度使上。

太子少師少傅少保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元祐複置,政和入雜壓。

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元豐令在節度使下。

保和政和五年,置宣和殿大學士、學士,宣和元年,改為保和學士。待制同。

殿大學士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尚書金紫、銀青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將軍節度使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政和四年,改為延康。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元豐二年,增置直學士,待制同。

顯謨、元豐元年增置。

徽猷崇寧二年增置。

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御史中丞舊在直學士下,元豐八年升。

開封君崇寧三年升。

尚書列曹侍郎樞密直學士政和四年,改為述古殿直學士。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直學士宣奉、光祐,左光錄大夫。正奉、元祐,右光錄大夫,並大觀二年改置。正議、通奉大夫殿中監舊在秘書監下,崇寧二年升。

大司成崇寧二年增置。

左右驍衛、武衛、屯衛、領軍衛、監門衛、千牛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給事中中書舍人通議大夫承宣使舊節度觀察留後,政和七年始改。左、右諫議大夫保和殿待制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微猷閣待制太中大夫太常卿大司樂崇寧二年增置。宗正卿秘書監殿中少監崇寧二年升。

觀察使中大夫光錄、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中奉、元祐,左中散大夫,大觀二年改。中散、通侍大夫舊內客省使,政和二年改,橫行、正使、副使、大使臣、小使臣並改。

樞密都承旨國子祭酒太常少卿典藥崇寧二年增置。

宗正少卿秘書少監正侍、舊延福宮使,政和二年改。

宣正、履正、協忠、三階系政和六年增置。

中侍、中亮大夫舊客省使。

太子左、右庶子中衛、舊引進使。

翊衛、親衛大夫政和六年增置。

防禦、團練使諸州刺史左、右金吾以下諸衛大將軍附馬都尉集英殿修撰政和八年置。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元祐,右朝議大夫,大觀二年改置。

尚書左、右司郎中右文殿修撰舊集賢殿修撰,不入雜壓,政和六年改,增入。國子、辟雍司業崇甯元年增置。

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入內內侍省都都知政和,改知入內內侍省事。內侍省都都內知政和,改知內侍省事。

拱衛大夫舊四方館使。

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入內內侍省副都知內侍省副都知政和並改同知省事。左武、右武大夫舊東、西上閤門使。

入內內侍省押班內侍省押班政和並改簽書省事。

管幹殿中省尚舍、尚藥、尚醞、尚輦、尚衣、尚食局崇寧二年增置。

樞密副都承旨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尚書左、右司員外郎秘閣修撰政和六年增置。

開封少尹崇寧三年升。

尚書吏部、司封、司勳、考功、戶部、度支、金部、倉部、禮部、祠部、主客、膳部、兵部、職方、庫部、駕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開封府司錄事舊錄參軍事在兩赤縣令之上,崇寧三年升改。

直龍圖閣元豐、元祐令,並不入雜壓,政和增入,餘同。

朝請、朝散、朝奉大夫直天章閣政和六年增入。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左、右正言舊在監察禦史上,政和升。

符寶郎大觀元年增置。

殿中省尚食、尚藥、尚醞、尚輦、尚衣、尚舍典禦崇寧三年增置

。內符寶郎大觀元年增置。

樞密副承旨元豐令,有知上州在此下,元祐以後並去。

武功、舊皇城使,自此以下,並政和六年改。

武德、舊宮苑、左右騏驥、內藏庫使。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舊翰林、尚食、軍器、儀鸞使。

武顯、舊左藏、東西作坊使。

武節、舊莊宅、六宅、文思使。

平和、舊綾錦使,初改保和,政和五年,以犯殿名,改保痊;宣和六年,又改為平和。

武略、舊內園、洛苑、如京、崇儀使。保安、舊榷易使。

武經、舊西京左藏庫使。

武義大夫舊西京作坊、東西染院、禮賓使。翰林良醫舊翰林醫官使。

武翼大夫舊供備庫使。

尚書諸司員外郎直寶文閣政和六年增置。

開封府司六曹事崇寧三年增置。

樞密院諸房副承旨朝請、朝散、朝奉郎直顯謨閣政和六年增入。

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諸衛將軍太子侍讀、侍講正侍、宣正、履正、協忠、自宣正至協忠,並政和六年增置。

中侍、中亮、中衛、翊衛、親衛、拱衛、左武、右武郎,舊橫行、副使、政和六年改。

監察禦史元豐令,有知中州在此下。

殿中丞舊秘書丞下,崇寧二年升。

直徽猷閣政和六年置。

承議郎武功至武義郎翰林醫正武翼郎諸司副使。太子中合太子舍人親王府翊善、贊讀、直講舊侍讀、侍講,政和改。

太常丞大晟樂令崇寧二年增置。太醫令宗正、大宗正秘書丞直秘閣政和六年置,元豐令,知下州在此下。奉議郎大理正著作郎太史局令直翰林醫官局殿中省六尚奉禦舊在大理正之上,政和改。

太醫丞元祐增置。

閤門宣贊舍人舊閤門通事舍人,政和六年改。

兩赤縣令太子左右衛、司禦、清道、監門,內率府率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陵台令元祐中增置。著作佐郎殿中省主簿崇寧二年增置。

國子監丞辟雍丞崇寧二年增置。

宗子、崇甯元年增置。

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敦武、舊內殿承制,政和六年改,下同。

通直郎修武郎內殿崇班。內常侍元豐令,上州通判在此下。

太史局正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開封府參軍事崇寧三年增置。

太醫局正秘書省校書郎、天字親王府記室元豐,元祐令,有「參軍」字,政和三年除去。

太史局五官正禦史台檢法官、主簿元豐令在監丞上,元祐在監丞下。

九寺、大晟府崇寧三年增置。

主簿閤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元豐令,中下州通判在此下。供奉官舊內東頭供奉官,政和六年改,下同。

從義郎東頭供奉官,

左侍禁內西頭供奉官。

秉義郎西頭供奉官,

太子諸率府副率幹當左、右廂公事崇寧中增入。

右侍禁左班殿直殿頭高品。

忠訓、忠翊、左、右侍禁。

宣教郎舊宣德郎,政和四年改。

太學、辟雍、崇甯元年增置。

武學、律學開封府大觀元年置。

博士太常寺奉禮郎大晟府協律郎崇寧二年增置。

太常寺太祝、郊社、籍田令光錄寺太官令元豐、元令,在太學博士上。

五監、辟雍崇甯元年增置。

主簿宣義郎成忠、保義、左右班殿直。

承事。承奉、承務郎宗子、崇濘元年增置。

國子、太學、辟雍正武學諭崇甯元年置。

律學正崇甯元年置。

太醫局丞京府、諸州司錄事承直郎崇寧三年,以留守節度判官改,凡選人七階,儒林至迪功。京畿縣令兩赤縣丞三京赤縣令右班殿直高班。

黃門內品承節、承信郎舊三班奉職、借職。

京府、諸州司六曹事元豐、元祐令,並六曹參軍。政和三年,除去「參軍」字,為司錄事,司儀曹事,餘曹放此。

儒林、舊掌書記。

文林、從事郎三京畿縣令京畿縣丞三京赤縣、畿縣丞兩赤縣主簿、尉諸州上、中、下縣令丞從政郎舊司錄事參軍、縣令。

京府、諸州掾官修職郎舊知錄事參軍、知縣事。

京畿縣主簿、尉諸州上、中、下縣主簿尉城砦主簿馬監主簿迪功郎舊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戶。諸州司士文學助教舊參軍事。

唐令,定流內一品至九品,有正從上下階之制。其後,升侍中、中書令為為正二品,御史大夫、散騎常侍、兩省侍郎為正三品,禦史中丞正四品。諫議大夫分左、右,改將作大匠為監,太史局為司天監,置大監正三品,少監正四品上,丞正六品上,寺簿正七品上,主事正八品下,五官正五品上,副正正六品,靈台郎正七品下,保章正從七品上,挈壺正八品上,五官監候正八品下,司曆從八品上,司辰正九品上。又置國子、五經博士為正五品上,左、右金吾衛上將軍為從二品,左、右龍武、神武軍大將軍為正三品,將軍為從三品。又置內侍監為為正三品,少監從四品,改諸州府學博士為文學,在參軍上。五代複置尚書令為一品,升右丞為正四品上,降諫議在給事之下。

宋初,並因其制,唯升宗正卿為正四品,丞為從五品。其軍器監、少監,甲弩坊署令、丞、監作、錄事,昭文館校書郎,司辰、司曆、監候,殿中諸署監事、計官,太常諸陵廟、太醫、太公廟署令丞,醫針博士、助教,按摩、呪禁博士,卜正,卜博士,宗正崇玄署令、丞,大理獄丞,鴻臚典客,太府寺平准、左右藏、常平署令丞,都水監舟楫、河渠署令丞,官苑總副監牧監副、丞、主簿,諸園苑司並百工等監、副監及丞,諸倉、諸冶、諸屯、溫湯監及丞,掌漕,諸軍衛錄事諸曹參軍、司階、中候、司戈、執戟、校尉、旅帥、隊正、隊副、正直長、長上、備身、左右備身,左右親、勳、翊衛府中郎將,兵曹三衛,折沖、果毅、別將、長史、兵曹參軍、校尉、旅帥、隊正、隊副,鎮軍司馬、判司,太子詹事府丞、主簿、司直,司議郎,舍人,文學,校書,正字,崇文館校書,侍醫,通事舍人,左、右春坊錄事、主事,三寺丞、主簿,諸署令、丞,典倉署園丞,廄牧典乘,內坊典內及丞、典直,率府長史、錄事諸曹參軍、司階、中候、司戈、執戟、校尉、旅帥、隊正、隊副、直長、千牛備身,親、勳、翊府中郎將,兵曹三衛,王府文學,東西閤祭酒,掾、屬、主簿、錄事諸曹參軍、行參軍、典簽,典軍、執杖執乘親事、校尉、旅帥、隊正、隊副,國令,大農尉、丞,公主邑令丞、邑司錄事,河南應天及諸次府都督都府功曹、倉、兵曹參軍,諸州司功、司倉、司兵參軍,諸縣丞,京縣錄事,諸鎮倉曹、兵曹參軍,戍主、戍副,關津令丞,並門下省城門、符寶郎,太常寺協律郎,軍器監丞、主簿,太常寺郊社、太蔔、廩犧,光祿寺太、官珍羞、良醞、掌醢,衛尉寺武器、守宮,太僕寺乘黃、典廄、典牧、車府,鴻臚寺典客、司儀,司農寺上林、太倉、鉤盾、導官,太府寺諸市,少府監中尚、左尚、右尚、織染、掌冶,將作監左校、中校、甄官署令丞、監膳,殿中省六局直長、食醫、侍禦、醫司、醫佐、掌輦、奉乘、司廩,太子典膳、典藥、內直、典設、宮門郎並局丞,皆存其名而罕除者,綿不祿',惟常命官者載之。諸司主事、事皆存,而無士人為之。別置中書、樞密、宣徽院、三司及內庭諸司,沿舊制而損益焉。

建隆三年三月,有司上《合班儀》:「太師,太傳,太保,太尉,司徒,司空,東宮三太,嗣王,郡王,僕射,三少,三京牧,大都督,大都護,御史大夫,六尚書,常侍,門下、中書侍郎,太子賓客,太常、宗正卿,禦史中丞,左、右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左、右丞,諸行侍郎,秘書監,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將作監,前任、見任節度使,開封、河南、太原尹,詹事,諸王傅,司天監,五府尹,國公,郡公,中都督,上都,護,下都督,庶子,五大都督府長史,中都護,副都護,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光祿等七少卿,司業,三少監,三少尹,少詹事,諭德,家令,率更令、僕,諸王府長史、司馬,司天少監,起居郎、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補關,拾遺,監察禦史,郎中,員外郎,太常博士,五府少尹,五大都督府司馬,通事舍人,國子、五經博士,都水使者,四赤縣令,太常、宗正、秘書丞,著作郎,殿中丞,六尚奉禦,大理正,中允,贊善,中舍,洗馬,諸王友,諮議參軍,司天五官焉,凡雜坐之次,以此為准。

詔曰:「尚書中台,萬事之本,而班位率比兩省官;節度使出總方面,其檢校官多至師傅、三公者,而位居九寺卿監之下,甚無謂也。其給事中、諫議、舍人,宜降于六曹侍郎之下;補闕次郎中、拾遺,監察次員外郎、節度使,升于中書侍郎之下。」乾德五年正月朔,乾元殿受朝,升節度使班在龍墀內金吾將軍之上。

淳化三年八月,有司重定《合班儀》,詔升尚書令三師之上。四年,節度使升常侍之上,觀察使在秘書監之上,防禦、團練使在庶子之下,刺史在太子僕之下,又升諸行郎中于殿中侍御史之上,至道三年七月,令節度觀察留後在給事中之上。大中祥符元年八月,升兩省侍郎班常侍之上。

天禧三年十一月,令節度使班中書侍郎之下。其序班及視品之制,樞密使、副使、參知政事、宣微使並班宰相後。樞密使不兼平章事者,立參知政事前,在宣微使下。至道三年升在上。大中祥符九年九月,詔自今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並以先後為次。宣徽使同。

資政殿大學士立文明殿學士之上。舊文明殿學士在樞密副使之上,太平興國五年移在下。

資政殿學士、翰林侍讀學士在翰林學士下。建隆三年,令翰林學士班諸行侍郎下,官至丞、郎者在常侍上,至尚書者依本班。淳化五年,升丞、郎之上。樞密直學士同。

龍圖閣學士在樞密直學士上,龍圖直學士在其下,仍少退。待制在知制誥之下。景德元年,初置待制,赴內朝,其五日起居,止敘本班。大中祥符二年,升侍知制誥,仍在其下。

權三司使立知制誥上。帶學士職者從本班。三司副使立少卿、監上。官高者從本班,並為內品職。宮觀副使立學士班。在翰林學士上,其學士為者,止本班。

判官立三司副使之下。知制誥以上為者,從本班。

給、諫權禦史中丞者,令正衙立中丞磚位。餘就本班。凡起複,皆如初授,在本官之末,亦有特旨令敘舊班者,內客省使視七寺大卿,景福殿使、客省使視將作監,引進使視庶子。宣慶使、四方館使視少卿,宣政、昭宣、閤門使視少監。客省等副使視員外郎。皇城使以下諸司使視郎中,副使視太常博士。內殿承制視殿中丞,崇班及閤門祗候視贊善大夫,供奉官視諸衛率,侍禁視副率。殿直視著作佐郎,奉職、借職在諸州幕官上。樞密都承旨在閤門使下,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在諸司使下,逐房副承旨在洗馬下。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並在節度使上,六統軍、諸衛上將軍在常侍下,乾德二年,令上將軍在中書侍郎之下。淳化四年,升金吾、左右衛在尚書之下,仍于節度使之上敘。

大將軍在大監下,將軍在少監下。仍在合門使之下,

金吾立本班上。謂中郎將。

諸衛率、副率在洗馬下。凡內職,視朝官者在其下,視京官者在其上。

皇親之制:開寶六年,詔:「晉王位望俱崇,親賢莫二,宜位在宰相之上。」太平興國八年,楚王、廣平郡王出閤,令宰相立親王之上。天禧四年七月先天節,群臣上壽,宰相闕,命涇王元儼攝太尉。

景德中,皇侄武信軍節度惟吉加同平章事。時駙馬都尉石保吉先為使相,史館引唐制,宗室在同品官上,遂升惟吉焉。大中祥符元年正月,有司上《都亭驛酺宴點陣圖》,皇從侄孫內殿崇班守節與從侄右衛將軍惟敘等同一班。上曰:「族子諸父,膊可同列?」乃命重行設位九年正月,興州團練使德文言:「男侍禁承顯赴起居,請在惟忠子從恪之上。」時從恪雖侄行,而拜職在前,遂詔宗正寺定《宗室班圖》以聞。宗正言:「按《公式令》:朝參行立,職事同者先爵,爵又同者先齒。今請宗子官同而兄叔次弟侄者,並虛一位而立。」天禧四年五月,左正言、知制誥張師德言:「奉詔知潁州,緣皇弟德雍見任本州防禦使,其署銜望降規式。」中書門下言:「據禦史台稱,每大朝會立班,皇親防禦、團練、刺史次節度使下,稍退序立。」詔師德序署位德雍之下。其外官制置、發運、轉運使副使,不限官品,著位並在提點刑獄之上。舊止從官,大中祥符七年,詔定其制。

朝官知令、錄在判官之上,京官在判官之下、推官之上。長史、司馬、別駕在幕府官下、錄事參軍上,見長史庭參。監當朝官殿直以下,在通判、都監之下,判官之上。其通判與都監並依官次。京官奉職、借職監當者,依知令、錄列在判官之下。元豐制行,參以寄祿官品高下,更革既多,別為班序。其後元祐、崇甯、大觀、政和,複有增益更革者,別附於其下雲。

至道二年,祠部員外郎主判都省郎官事王炳上言曰:

尚書省,國家藏載籍、典治教之府,所以周知天下地理廣袤、風土所宜、民俗利害之事。當成周之世,治定制禮,首建六官,漢、唐因之。自唐末亂雜,急於經營,不遑治教,故金穀之政主于三司,曹名雖存,而其實亡矣。謹按:吏部四司,天官之職,掌文官選舉,周知天下吏功過能否,考定升降之類;戶部四司,司徒之職,掌邦五教,周知天下戶口之數;禮部四司,宗伯之職,掌國五禮,辨儀式制度,周知天下祠典祠祀之類;兵部四司,司馬之職,掌武人選舉,周知天下兵馬器械之數;刑部四司,司寇之職,掌國法令,周知天下獄訟刑名徒隸之數;工部四司,司空之職,掌國百工,周知天下封疆、城圻、山澤、草木、川瀆、津渡、橋船、陂池之數。凡此二十四司所掌事務,各封圖書,具載名數,藏之本曹,謂之載籍;所以周知天下事,由中制外,如指諸掌。

今職司久廢,載籍散亡,惟吏部四司官曹小具,祠部有諸州僧道文帳,職方有諸州閏年圖經,刑部有詳覆諸州已決大辟案牘及勾禁奏狀,此外多無舊式。欲望令諸州,每年造戶口稅租實行簿帳,寫以長卷者,別寫一本送尚書省,藏於戶部。以此推之,其餘天下官吏、民口、廢置、祠廟、甲兵、徒隸、百工、疆畎、封洫之類,亦可以籍其名數,送尚書省,分配諸司,俾之緘掌;候期歲之後,文籍大備,然後可以振舉官守,興崇治教。望選大僚數人博通治體者,參取古今禮典及諸令式,與三司所受金穀、器械、簿賬之類,仍詳定諸州供送二十四司載籍之式。如此,則尚書省備藏天下事物名數之籍,如秘閣藏圖書,太學藏經典,三館藏史傳,皆其職也。

太宗覽奏,嘉之。詔尚書丞、郎及五品以上集議。

吏部尚書宋琪等上奏曰:「王者六官,法天地四時之柄,百官之本,典教所出,望委崇文院檢討六曹所掌圖籍,自何年不擊都省,詳其廢置之始,究其損益之源,以期恢復。既而其議亦寢。

大中祥符九年,真宗與宰相語及尚書省制,言事者屢請複二十四司之制。楊礪嘗言:「行之不難,但以郎官、諸司使同領一職,則漸可改作。」王旦曰:「唐設內諸司使,悉擬尚書省:如京,倉部也;莊宅,屯田也;皇城,司門也;禮賓,主客也。雖名品可效,而事任不同。唐朝諸司所領,惟京邑內外耳,諸道兵賦各歸藩鎮,非南宮一郎中、員外所能制也。朝廷所得三分之一,名曰上供,其他留州、留使之名,皆藩臣所有。今之三司即尚書省,故事盡在,但一毫所賦皆歸於縣官而仰給焉,故蠲放則澤及下,予賜則恩歸上,此聖朝不易之制也。」

咸平四年,左司諫、知制誥楊億上疏曰:

國家遵舊制,並建群司,然徒有其名,不舉其職。只如尚書會府,上法文昌,治本是資,政典攸出,條目皆具,可舉而行。今之存者,但吏部銓擬,秩曹詳覆。自餘租庸筦榷,由別使以總領;尺籍伍符,非本司所校定。職守雖在,或事有所分;綱領雖存,或政非自出。丞轄之名空設而無違可糾,端揆之任雖重而無務可親。周之六官,於是廢矣,且如寺、監素司於掌執,台、閣咸著於規程,昭然軌儀,布在方冊。國家慮銓擬之不允,故置審官之司;憂議讞之或濫,故設審刑之署;恐命令之或失,故建封駁之局,臣以為在於紀綱植立,不在於琴瑟更張。若辨論官材歸於相府,即審官之司可廢矣;詳評刑辟屬於司寇,即審刑之署可去矣;出納詔命關於給事中,好封駁之局可罷矣。至於尚書二十四司各揚其職,寺、監、台、閣悉複其舊,按《六典》之法度,振百官之遺墜,在我而已,夫豈為難?如此則朝廷益尊,堂陛益嚴,品流益清,端拱而天下治者,由茲道也。

又以唐、虞之時,建官惟百,夏、商官倍,秦、漢益繁。施及有唐,六策鹹在,自三公之極貴、九品之至微,著于令文,皆有員數。《傳》雲:「官不必備,惟其人。」蓋闕之,斯可矣,若乃員外加置,苟非其材,故「灶下」、「羊頭」,形於嘲詠,「鬥量車載」,播厥風謠,國體所先,尤須慎重。竊睹班簿,員外郎及三百餘人,郎中亦及百數,自余太常國子博士、殿中丞、舍人、洗馬,俱不下數百人,率為常參,皆著引籍,不知職業之所守,多由恩澤而序遷。欲乞按唐制,應九品以上官並定員數。

又念昔者秦之開郡置守,漢以天下為十三部,命刺史以領之。自後因郡為州,以太守為刺史,降及唐氏,亦嘗變更,曾未數年,又仍舊貫。今多命省署之職出為知州,又設通判之官以為副貳,此權宜之制耳,豈可為經久之訓哉?臣欲乞諸州並置刺史,以戶口多少置其奉祿,分下、中、上、緊、望、雄之等級,品秩之制率如舊章,與常參官比視階資,出入更踐,省去通判之目,但置從事之員,建廉察之府以統臨,按輿地之圖而區處。昔者興國初,詔廢支郡,出於一時;十國為連,周法斯在,一道署使,唐制可尋。至若號令之行,風教之出,先及於府,府以及州,州以及縣,縣及鄉里。自上而下,由近及遠,譬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提綱而眾目張,振領而群毛理。由是言之,支郡之不可廢也明矣。臣欲乞複置支郡,隸於大府,量地裏而分割,如漕運之統臨,名分有倫,官業自舉。

又睹唐制內外官奉錢之外,有祿米、職田,又給防閤、庶僕、親事、帳內、執衣、白直、門夫,各以官品差定其數,歲收其課以資於家。本司又有公廨田、食本錢,以給公用。自唐末離亂,國用不充,百官奉錢並減其半,自餘別給一切權停。今君官於半奉之中已是除陌,又於半奉三分之內,其二以他物給之,鬻於市廛十裁得其一二,曾餬口之不及,豈代耕之足雲?昔漢宣帝下詔雲「吏能勤事而奉祿薄,欲其無侵漁百姓難矣。遂加吏奉,著於策書。竊見今之結髮登朝,陳力就列,其奉也不能致九人之飽,不及周之上農;其祿也未嘗有百石之入,不及漢之小吏。若乃左、右僕射,百僚之師長,位莫崇焉,月奉所入,不及軍中千夫之帥,豈稽古之意哉?欲乞今後百官奉祿雜給,並循舊制,既豐其稍入,可責以廉隅。官且限以常員,理當減于舊費,乃唐、虞之制也。

凡品官,各設資考,課其殿最,歸於有司,或曆階以升,或越次而補。國朝多以郊祀覃慶而稍遷官,考功之黜陟不行,士流之清濁無辨。陛下深鑒其弊,始務惟新。昨有事於明禋,但篇加於階爵;雖矯前失,未振舊規。並乞依舊內外官各立考限,複令考功修舉其職,每歲置使考校,以表盡公,資秩改遷,賞罰懲勸,一遵典故,以振滯淹。

又西漢以來,用秦武功之爵,惟列侯啟封,或逾萬戶,至關內侯,或有食邑,不過數百家。自是因循,以至唐室,但食邑者率為虛設,言實封者歲入有差。迨及聖朝,並無所給,至於除拜之際,猶名數未移,空有食采之稱,真同畫餅之妄。欲乞依元和中所定實封條貫支給,削去虛邑,但行實食,以寵勳臣。又國家每屬嚴禋,即覃大慶,敘封追贈,罔限彝章。乃至太醫之微,司曆之賤,率荷蓼蕭之澤,亦疏石窌之封,恩雖出於殊常,職不循於經制。

又官勳之設,名品實繁,今朝散、銀青,猶闕命服,護軍、柱國,全是虛名,欲乞自今常參官,勳、散俱至五品者許封贈,官、勳俱至三品者許立戟。又五等之爵,施於賢才,雖有啟封之稱,曾無胙土之實。苴茅建社,固不可以遽行,翼子詒孫,亦足稽於舊典。內外官封至伯、子、男者,許蔭子;至公、侯者,許蔭孫;封國公者許嫡子、嫡孫一人襲封。

又當今功臣之稱始于德宗,扈蹕將士並加「奉天定難功臣」之號,因一時之賞典,為萬世之通規。近代以來,將相大臣有加至十餘字者,尤非經據,不可遵行,所宜削除,以明憲度。昔者講求典禮,晉國以清,考核名實,漢朝稱治。當文化誕敷之際,是舊間章咸秩之時,跂見太平,正在今日矣。

論者嘉之,然以因襲既久,難於驟革。

既而言者繼請複二十四司之制。神宗既位,始命館閣校《唐六典》,以摹本賜郡臣,而置局詳定之。於是凡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切易之以階,元豐三年,詳定所上《寄祿格》,會明常禮成,即用新制,遷近臣秩。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得以易。及元祐初,朝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紹聖中,罷之。崇甯初,自承直至將仕郎,凡換選人七階,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文階始備;而武階亦易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其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繼又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其後,複更開封守臣為尹牧,而內侍省悉仿機廷之號,六尚局之修,三降郎之建,及左輔、右弼、太宰、少宰之稱,員既濫冗,名益繁雜,由是官有視秩,元豐之制,至此大壞。及宣和末,王複請修《官制格目》,而邊事起,訖不果成。

初,太平興國八年五月,太宗作《戒諭百官辭》二通,以付閤門。一戒京朝官受任於外者,一戒幕職、州縣官,朝辭對別日,令舍人宣示之,各繕寫歸所治,奉以為訓焉。大中祥符元年,真宗以祥符降錫,述大中清淨為治之道,申誡百官,又作《誡諭辭》二道,易舊辭,賜出使京朝官及幕職、州縣官,其後,又作《文》、《武七條》。《文》,賜京朝官任轉運使、提點刑獄、知州府軍監、通判、知縣者:一曰清心,謂平心待物,不為喜怒愛憎之所遷,則庶事自正。二曰奉公,謂公直潔己,則民自畏服。三曰修德,謂以德化人,不必專尚威猛。四曰責實,勿競虛譽。五曰明察,謂勤察民情,勿使賦役不均,刑罰不中。六曰勸課,謂勸諭下民,勤於孝悌之行、農桑之務。七曰革弊,謂求民疾苦而厘革之。《武條》賜牧伯洎諸司使而下任部署、鈐轄、知州軍縣、都監、監押、駐泊巡檢者:一曰修身,謂修飭其身,使士卒有所法則,二曰守職,謂不越其職,侵撓州縣民政。三曰公平,謂均撫士卒,無有偏黨。四曰訓習,謂訓教士卒,勤習武藝。五曰簡閱,謂察視士卒,識其勤惰勇怯。六曰存恤,謂安撫士卒,甘苦皆同,當使齊心,無令失所。七曰威嚴,謂制馭士卒,無使越禁。仍許所在刊石或書廳壁,奉以為法。又以《禮記儒行篇》賜親民厘務文臣,其幕職、州縣官使臣賜敕戒礪。令崇文院刻板模印,送閤門,辭日分給之。

淳化元年,國子祭酒孔維上言:「中外文、武官稱呼假借,逾越班制,伏請一切禁斷。太宗命翰林學士宋白等議之。白等請:「自今文武台省官及卿、監、郎中、員外並呼本官,太常博士、大理評事並不得呼'郎中',諸司使、諸衛將軍未領刺史者、及諸司副使不得呼'太保',供奉官以下不得呼'司徒',校書郎以下令、錄事不得呼'員外郎',判、司、簿、尉不得呼'侍禦',待詔、醫官不得呼'奉禦',其文武職事州縣官,如有檢校、兼、試、同正官者,稱之。」

太宗時,郊祀行慶,群官率多進改。真宗初,右司諫孫何上言曰:「伏見國家撫有多方,並建眾職。外則郡將、通守,朝士代行;關征、榷酤,使者兼掌;下至幕府職掾之微,或自朝廷選補而授。用人既廣,推擇難精。貢部上名,動逾千計;門資入仕,亦及百人。稍著職勞,即升京秩;將命而出,冗長尤多。每躬祀圓丘,誕敷霈澤,無賢不肖,並許敘遷。至使評事、寺丞,才數載而通閨籍;贊善、洗馬,不十年而登臺郎。竊計今之班簿,台、省、宮、寺凡八百員,玉石混淆,名品猥濫。異夫《虞書》考績、《周官》計治之法也。有唐舊制,郊禋慶宥,但進階、勳而已,今若十年之內,肆赦相仍,必恐京僚過於胥徒,朝臣多於州縣,豈惟連車平鬥之刺,亦有敗財假器之失。況祿廩所賦,皆自地征所來,須從民力,何必空竭公藏,附益私人。已授者朘削既難,未遷者防閑宜峻,古人所謂'損無用之費,罷不急之官',正在此也,伏願降詔書,自今郊祀,群官一例不得遷陟,必若績用有聞、才名夙著、自可待之不次,豈俟曆階而升。至於省並吏員,上系與奪。」時左司諫耿望亦以為言,故咸平二年親郊,止加階、勳,命有司考其殿最而黜陟之。然三年差遣受代,率皆考課引對,多獲進改,罕有退黜,而官籍浸增矣。

紹興以後合班之制

諸太師、太傳、太保左丞相、右丞相少師、少傳、少保王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太子太師、太傳、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尉太子少師、少傅、少保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尚書金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殿前都指揮使節度使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權六曹尚書禦史中丞開封尹尚書列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直學士宣奉、正奉、正議、通奉大夫左、右驍衛、武衛、屯衛、領軍衛、監門衛、千牛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給事中承宣使中書舍人通議大夫殿前副都指揮使左、右諫議大夫保和殿待制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微猷、敷文閣待制權六曹侍郎太中大夫觀察使太常卿宗正卿秘書監馬軍都指揮使步軍都指揮使馬、步副都指揮使中大夫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中奉、中散大夫內客省使通侍大夫樞密都承旨國子祭酒太常少卿宗正少卿秘書少監正侍、宣正、履正、協忠大夫中侍、中亮大夫太子左、右庶子中衛、翊衛親衛大夫知閤門事殿前都虞候馬軍都虛候步軍都虞候防禦使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團練使諸州刺史左、右金吾以下諸衛大將軍駙馬都尉集英殿修撰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尚書左、右司郎中右文殿修撰國子司業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宣政使拱衛大夫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副都知昭宣使左武大夫同知閤門事右武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押班樞密承旨樞密副都承旨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帶禦器械尚書左、右司員外郎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秘閣修撰開封少尹。太子侍讀、侍講尚書吏部、司封、司勳、考功、戶部、度支、金部、倉部、禮部、祠部、主客、膳部、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開封府判官、推官直龍圖閣朝請、朝散、朝奉大夫直天章閣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左、右正言符寶郎內行寶郎樞密副承旨武功、武德、和安、春官、成和、夏官、成安、中官、成全、秋官、武顯、武節、平和、冬官、武略、保安、武經、武義、武翼大夫尚書諸司員外郎直寶文閣開封府司祿參軍事樞密院諸房副承旨朝請、朝散、朝奉郎直顯謨閣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諸衛將軍 正侍、宣正、履正、協忠、中侍、中亮、中衛、翊衛、親衛、拱衛、左武、右武郎監察禦史直微猷、敷文閣承議郎中郎將翰林良醫武功、武德、和安、成和、成安、成全、武顯、武節、平和、武略、保安、武經、武義、武翼郎太子中舍人太子舍人親王府翊善、贊讀、直講、太常丞判太醫局宗正、大宗正秘書丞直秘閣左右郎將奉議郎大理正著作郎閤門舍人宣贊舍人翰林醫官翰林醫效翰林醫痊兩赤縣令太子左右衛、司禦、清道監門、內率府率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樞密院計議、編修官敕令所刪定官陵台令著作佐郎國子監丞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訓武、通直、修武郎、內常侍、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監尚書六部門開封府功曹倉曹戶兵曹法曹士曹參軍事、左右軍巡使、判官主管太醫局秘書省校書郎、正字親王府記室太史局五官正禦史台檢法官、主簿九寺主簿閤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從義、秉義郎太子諸率府副率幹辦左、右廂公事忠訓、忠翊、宣教郎太學、武學、律學博士太常寺奉禮郎、太祝、郊社令、籍田令光祿寺太官令五監主簿宣義、成忠、保義、承事、承奉、承務郎國子、太學正武學諭國子、太學錄律學正太醫局丞京府判官京府司錄參軍承直郎京畿縣令兩赤縣丞三京赤縣令承節、承信郎節度、觀察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團練判官京府、節度、觀察推官軍事判官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節鎮錄事參軍京府諸曹參軍事軍巡判官儒林、文林、從事郎京畿縣丞三京赤縣丞上、中、下州錄事參軍事三京畿縣丞。

兩赤縣主簿、尉諸州上中下縣令、丞從政郎諸府司理、諸曹參軍事節鎮、上中下州司理、司戶、司法參軍修職郎京畿縣主簿、尉三京赤縣、畿縣主簿、尉諸州上中下縣簿、尉城砦主簿馬監主簿迪功郎諸州司士、文學、助教

為官職雜壓之序。

官品紹興、乾道、慶元。先後修定,間有官、勳已從罷省,而令仍不廢,今具載焉。

諸太師,太傳,太保,左、右丞相,少師,少傳,少保,王,為正一品。

諸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太子太師、太傳、太保,嗣王,郡王,國公,為從一品。

諸金紫光祿大夫,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事,太尉,開國郡公,上柱國,為正二品。

諸銀青光祿大夫,簽書樞密院事,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少傳、少保,御史大夫,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尚書,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殿前都指揮使,節度使,開國縣公,柱國,為從二品。

諸宣奉、正奉大夫,觀文殿學士,翰林、資政、保和殿大學士,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樞密直學士,左、右散騎常侍,權六曹尚書,上護軍,為正三品。

諸正議、通奉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直學士,禦史中丞,開封尹,尚書列曹侍郎,諸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開國侯,護軍,為從三品。

諸通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太常卿,宗正卿,秘書監,諸衛大將軍,殿前副都指揮使,承宣使,開國伯,上輕車都尉,為正四品。

諸太中大夫,保和殿、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侍制,左、右諫議大夫,權六曹侍郎七寺卿,國子祭酒,少府、將作監,諸衛將軍、輕車都尉,為從四品。

諸中大夫,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觀察使,通侍、正侍、宣正、履正、協忠、中侍大夫,開國子,上騎都尉,為正五品。

諸中奉、中散大夫,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內客省使,延福宮使,景福殿使,太子左、右庶子,樞密都承旨,中亮、中衛、翊衛、親衛大夫,殿前馬、步軍都虞候,防禦使,捧日、天武、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團練使,諸州刺史,駙馬都尉,開國男,騎都尉,為從五品。

諸朝議、奉直大夫,集英殿修撰,七寺少卿,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尚書左、右司郎中,國子司業,軍器監,都水使者,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副都知,宣慶、宣政、昭宣使,拱衛、左武、右武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押班,樞密承旨、副承旨,驍騎尉,為正六品。

諸朝請、朝散、朝奉大夫,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尚書省左、右司員外郎,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右文殿、秘閣修撰,開封少尹,尚書諸司郎中,開封府判官、推官,少府、將作、軍器少監,和安、成和、成安大夫,陵台令,飛騎尉,為從六品。

諸朝請、朝散、朝奉郎,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尚書諸司員外郎,侍講,直龍圖、天章、寶文閣,開封府司錄參軍事,樞密副承旨,樞密院諸房副承旨,武功至武翼大夫,成全、平和、保安大夫,翰林良醫,太子侍讀、侍講,兩赤縣令,雲騎尉,為正七品。

諸承議郎,左、右正言,符寶郎,監察禦史,直顯謨徽猷、敷文閣,太常、宗正、秘書丞,大理正,著作郎,崇政殿說書,內符寶郎,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和安至保安郎,翰林醫官,閤門宣贊舍人,太子中舍人、舍人、諸率府率,親王府翊善、贊讀、直講,判太醫局令,翰林醫效、醫痊,武騎尉,為從七品。

諸奉議、通直郎,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樞密院計議官、編修官,敕令所刪定官,直秘閣,著作佐郎,國子監丞,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訓武、修武郎,內常侍,開封府諸曹參軍事、軍巡使、判官,京府判官,亦畿縣令,兩赤縣丞,三京赤縣、畿縣令,太史局五官正,中書、門下省錄事,尚書省都事,為正八品。

諸宣教、宣議郎,禦史台檢法官、主簿,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寺、監主簿,秘書省校書郎、正字,太常寺奉禮郎、太祝,太學、武學、律學博士,主管太醫局,閤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東、西頭供奉官,從義、秉義郎,太子諸率府副率,親王府記室,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監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京府、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諸州簽判,節鎮、上中下州錄事參軍,京府諸曹參軍事、軍巡判官,承直、儒林、文林、從事、從政、修職郎,京畿縣丞,三京赤縣、畿縣丞,諸州上中下縣令、丞,兩赤縣主簿,尉,諸府諸曹,節鎮、上州諸司參軍事,節度副使、行軍司馬,防禦、團練副使,太史局丞、直長、靈台郎、保章正,翰林醫愈、醫證、醫診、醫候,三省樞密院主事,守闕主事、令史、書令史,為從八品。

諸承事、承奉郎,理親民資序者,從八品,承務郎准此。

殿頭高品,郊社、籍田、太官令,國子太學正、錄,武學諭,律學正,太醫局丞,忠訓、忠翊、成忠、保義郎,挈壺正,京畿縣主簿、尉,三京赤縣主簿、尉,諸州別駕、長史、司馬,樞密院守闕書令史,為正九品。

諸承務郎,高班,黃門內品,承節、承信、迪功郎,中、下州諸司參軍,諸州上中下縣主簿、尉,城砦、馬監主簿,諸州司士、文學、助教,翰林醫學,為從九品。

志第一百二十二職官九(敘遷之制)

○群臣敘遷流內銓流外出官文散官武散官爵勳功臣檢校官兼官試秩紹興以後階官

文臣京官至三師敘遷之制

諸寺、監主簿,秘書省校書郎,秘書省正字有出身轉大理評事,無出身轉太常寺奉禮郎。內帶館職同有出身,後族、兩府之家轉太祝。

太常寺太祝,奉禮郎有出身轉諸寺、監丞,無出身轉大理評事,內帶館職同有出身。

大理評事有出身轉大理寺丞,第一人及第轉著作佐郎;無出身轉諸寺、監丞。內帶館職同有出身。後族、兩府之家,審刑院詳議,刑部詳覆、詳斷、檢法、法直官,轉光錄寺丞。

諸寺、監丞有出身轉著作佐郎,無出身轉大理寺丞。內帶館職同有出身。

大理款丞有出身轉殿中丞,元出身轉太子中舍。內帶館職同有出身,或轉太子中允。後族、兩府之家,審刑院詳議,刑部詳覆、詳斷,中書堂後官,轉太子右贊善大夫。

著作佐郎有出身轉秘書丞,內第一人及第太常丞;無出身轉太子左贊善大夫。內帶館職同有出身。特旨轉秘書郎、著作郎、宗正丞。

太子左右贊善大夫、中舍、洗馬轉殿中丞。內帶館職轉太常丞。太子中允轉太常丞,特旨轉秘書郎、著作郎、宗正丞。

太常、宗正、秘書丞,著作郎,秘書郎轉太常博士,特旨轉左、右正言,監察禦史。宗正丞,無出身轉國子博士。

殿中丞有出身轉太常博士,無出身轉國子監博士。內帶館職同有出身。

太常、國子博士轉後行員外郎,特旨轉左、右司諫,殿中侍御史。

左、右正言轉左、右司諫,帶待制已上職轉起居舍人。

監察禦史轉殿中侍御史。

後行員外郎轉中行員外郎,特旨轉起居舍人、侍御史。

左、右司諫轉起居郎、起居舍人,帶待制已上職轉吏部員外郎。

殿中侍御史轉侍御史。

中行員外郎轉前行員外郎。

起居郎,起居舍人轉兵部員外郎,帶待制已上職轉禮部郎中。

侍御史轉同封員外郎。

前行員外郎轉後行郎中。

後行郎中轉中行郎中。

中行郎中轉前行郎中。

右常調轉員外郎者轉右曹。內有出身自屯田,無出身自虞部,贓罪敘複人自水部轉。水部司門庫部虞部比部駕部屯田都官職方

任發運、轉運使副,三司、天封府判官,侍讀,侍講,天章閣侍講,崇政殿說書、開封府推官、府界提點,三司子司主判官,大理少卿,提點刑獄,提點鑄錢監,諸王府翊善、侍讀、記室,中書提點五房公事堂後官轉左曹。內有出身自祠部,無出身自主客,堂後官自膳部轉。

膳部倉部考功主客金部司勳祠部度支司封

任發運、轉運使副,三司、開封府判官,左曹轉左名曹。內無出身只轉祠部、度支、司封,有出身合轉右名曹,准此。任三司副使,知雜,修撰,修起居注,直舍人院,轉左名曹。工部刑部兵部

帶待制已上職,左右曹、右名曹轉左名曹,仍隔一資超轉。中行郎中轉左、右司郎中。

戶部轉左司,刑部、度支、金部、倉部、都官、比部、司門轉右司。禮部戶部吏部

前行郎中有出身轉太常少卿,無出身轉司農少卿,內見任左曹衛尉少卿,帶待制已上職轉右諫議大夫。

左、右司郎中帶待制已上職轉諫議大夫。左司轉左諫議,右司轉左諫議,帶翰林學十者,轉中書舍人。

衛尉、司農少卿轉光祿少卿,帶館職轉光祿卿。

光祿少卿

轉司家卿,帶館職轉光祿卿。

太常少卿轉光祿卿,任三司副使、修撰,取旨。

司家卿轉少府監,帶館職轉光祿卿。

少府監轉衛尉卿,帶館職轉光祿卿。

衛尉轉光祿卿。

光祿卿轉秘書監。

秘書監轉太子賓客。

中書舍人轉禮部侍郎。

諫議大夫轉給事中。

給事中轉工部侍郎,帶翰林學士己上職轉禮部侍郎。

太子賓客轉工部侍郎。

工部侍郎轉刑部侍郎,兩府轉戶部侍郎,宰相轉兵部侍郎。

禮部侍郎轉戶部侍郎,宰相轉吏部侍郎。

刑部侍郎轉兵部侍郎,兩府轉吏部侍郎,宰相轉禮部尚書。

戶部侍郎轉吏部侍郎,宰相轉禮部尚書。

兵部侍郎轉右丞,兩府轉左丞,宰相轉禮部尚書。

吏部侍郎轉左丞,宰相轉禮部尚書。

左、右丞轉工部尚書,兩府轉禮部尚書。

工部尚尚書轉禮部尚書,兩府轉刑部尚書。

禮部尚書轉刑部尚書,兩府轉戶部尚書。

刑部尚書轉戶部尚書,兩府轉兵部尚書。

戶部尚書轉兵部尚書,兩府轉吏部尚書。

兵部尚書轉吏部尚書,兩府轉太子少保,宰相轉右僕射。

吏部尚書轉太子少保,宰相轉左僕射。

太子少保轉太子少傅。

右僕射轉左僕射。

太子少傅轉太子少師。

左僕射轉司空。

司空轉司徒。

太子少師轉太子太保

司徒轉太保。

太子太保轉太子太傅。

太子太傅轉太子太師。

太子太師轉傅太保。

太保轉太傅。

太傅轉太尉。

太尉轉太師。

太師太師、太傅、太保謂之三師,太尉、司徒、司空謂之三公。凡除授,則自司徒遷太保,自太傅遷太尉,檢校亦如之。

治平三年,翰林學士賈黯奏:「近者皇子封拜,並除檢校太傅。臣按官儀,自後魏以來,乙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國朝因之。《六典》曰:'三師,訓導之官也。'蓋天子之所師法。今皇太子以師傅名官,于義弗安,莫甚于此,蓋前世因循,失於厘正。臣愚以謂自今皇子及宗室卑者除官,並不可帶師傅之名,隨其敘遷改授三公之官。」詔候將來因加改正。自此,皇子及宗室卑行,遂不除三師官。

宋初,台、省、寺、監官猶多蒞本司,亦各有員額資考之制,各以曹署閑劇著為月限,考滿則遷,慶恩止轉階、勳、爵、邑。建隆二年,始以右監門衛將軍魏仁滌為右神武將軍,水部員外郎朱洞為都官員外郎,監察禦史李鑄為殿中侍御史,以仁滌等掌麹蘖、領關征外有羨也。自是,廢歲滿敘遷之典。是後,多掌事于外,諸司互以他官領之,雖有正官,非別受詔亦不領本司之務。又官有其名而不除者甚眾,皆無定員、無月限,不計資品,任官者但常食其奉而已。時議以近職為貴,中外又以差遣別輕重焉。

武臣三班借職至節度使敘遷之制三班借職以下,亦有磨勘轉官法,緣未受真命,今不具錄。

三班借職轉三班奉職。

三班奉職轉右班殿直。

右班殿直轉左班殿直。

左班殿直轉右侍禁

右侍禁轉右侍禁。

左侍禁轉西頭供奉官。

西頭供奉官轉東頭供奉官。

東頭供奉官轉內殿崇班。

內殿崇班轉內殿承制。

內殿承制制轉供備庫使,有戰功轉禮賓副使,特旨東西染院、西京作坊

副使,有戰功,並謂曾經轉官酬獎。

供備庫使轉西京左藏庫副使,有戰功轉如京副使。

禮賓副使轉崇儀副使,有戰功轉洛苑副使。

西染院副使轉如京副使,有戰功轉內園副使。

東染院副使轉洛苑副使,有戰功轉六宅副使。

西染院使轉如京使,有戰功轉內園使。

東染院使轉洛苑使,有戰功轉文思使。

西京作坊使轉文思使,有戰功轉莊宅使。

西京左藏庫使轉六宅使,有戰功轉西作坊使。

崇儀使轉六宅使,有戰功轉西作坊使。

如京使轉莊宅使,有戰功轉東作坊使。

洛苑使轉西作坊使,有戰功轉左藏庫使。

內園使轉東作坊使,有戰功轉內藏庫使。

文思轉轉左藏庫使,有戰功轉右騏驥使。

六宅使轉內藏庫使,有戰功轉左騏驥使。

莊宅使轉右騏驥使,有戰功轉宮苑使。

西作坊使轉左騏驥使,有戰功轉宮苑使。

東作坊使轉宮苑使。

左藏、內藏、左右騏驥、宮苑使並轉皇城使。

皇城使轉遙郡刺史。凡已上使、副,除皇城系東班,餘並西班。其東班翰林以下十九司使、副,雖有見在官及遷轉法,並授伎術官。

遙郡刺史轉遙郡團練使,特旨轉正刺史。

遙郡團練使轉遙郡防禦使,特旨轉正團練使。

刺史轉團練使。

團練使,遙郡防禦使轉防禦使。

防禦使轉觀察使。

觀察使轉節度觀察留後。

節度觀察留後轉節度使。

節度使

武臣自通事舍人

轉橫班例

通事舍人轉西上閤門副使。其東上閤門副使,非特恩不遷。

東、西上閤門副使轉引進副使。

引進副使轉客省副使。

客省副使轉西上閤門使。

西上閤門使轉東上閤門使。

東上閤門使轉四方館使。

四方館使轉引進使。

引進使轉客省使。

客省使

右內客省使至閤門使謂之橫班,皇城使以下二十名謂之東班,洛苑使以下二十名謂之西班,初猶有正官充者,其後但以檢校官為之,或領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刺史。景祐元年詔:「副使自今改正使,於本額下五資遷之。」舊無定員,慶曆四年詔:「客省、引進、四方館使各一人,東、西上閤門使共四人,閤門、引進、客省副使共六人,閤門通事舍人八人。」治平二年,樞密院奏:「嘉祐三年詔:'非軍職當罷、橫行歲滿當遷及有戰功殊績,皆不得除正任。當遷,則改州名,或加檢校官、勳、封,食邑。'自降詔以來,正任刺史以上絕升進之望。今欲因知藩要州郡,或路分總管,如再經改州名或加檢校官、勳、封食邑已及十年者,與遷官,至節度觀察留後止。又客省、引進、四方館舊置使三員,東、西上閤門舊置使四員,今並增為六員。閤門、引進、客省,舊制副使六員,今並增為八員。閤門舊通事舍人八員,今增為十員。凡所增置,須見任官當遷及有闕乃補。其皇城使改官及七年,如曾曆邊任、有本路監司總管五人已上共薦者,欲除遙郡刺史至遙郡防禦使止。」詔:「自今皇城、宮苑副使當磨勘者,各于本班使額自下升五資改諸司使。其自左藏庫副使已上因酬獎及非次改官者,聽如舊。餘皆從樞密院之請。」初,英宗謂執政曰:「諸司副使改轉使,當從供備庫使始,今對行升五資,太優。」於是合議條奏而為此例。

宗室自率府副率至侍中敘遷之制

太子右內率府副率轉太子右監門率府率。

太子右監門率府率轉右千牛衛將軍。

右千牛衛將軍轉右監門衛大將軍。

右監門衛大將軍轉遙郡刺史。

遙郡刺史轉遙郡團練使,繼諸王后、見封國公及特旨,即轉正刺史。

遙郡團練使轉遙郡防禦使。繼諸王后、見封國公及特旨,即轉正團練使。

刺史轉團練使

團練使轉防禦使

防禦使轉觀察使。

觀察使轉節度觀察留後。

節度觀察留後轉節度使,特旨轉左、右衛上將軍。

左、右衛上將軍節度使轉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轉節度使兼侍中。

節度使兼侍中。

內臣自皇城使特恩遷轉例合該磨勘,並臨時用例,取旨改轉。

皇城使轉昭宣使。國朝亦有外官為昭宣使者。

昭宣使轉宣政使。

宣政使轉宣慶使。

宣慶使轉景福殿使。

景福殿使轉延福宮使。

延福宮使凡不轉昭宣已上五使者,並轉遙郡。

入內內侍省內臣敘遷之制。

祗候班雖有轉官法,近年無遷轉之人,惟敘官者一級當一官,內侍省同。

北班內品轉後苑散內品。

後苑散內品轉後苑勾當事內品

後苑勾當事內品轉後苑內品。

後苑內品轉把門內品。

把門內品轉入內內品。

入內內品轉貼祗候內品。

貼祗候內品轉祗候小內品。

祗候小內品轉祗候內品。

祗候內品轉祗候高班內品。

祗候高班內品轉祗候高品。

祗候高品轉祗候殿頭。

祗候殿頭

右系責降及責降人保引。

內待班轉黃門。

黃門轉高班。

高班轉高品。

高品轉殿頭。

內侍殿頭轉內西頭供奉官。

內西頭供奉官轉內東頭供奉官。

內東頭供奉官東頭供奉官已上轉官,依外官。

內侍省內臣敘遷之制。

祗候班

後苑散內品轉散內品。

散內品轉北班內品。

北班內品轉後苑勾當事內品。

後苑勾當事內品轉後苑內品。

把門內品、後苑內品轉內品。

內品轉貼祗候內品。

貼祗候內品轉祗候內品。

祗候內品轉祗候高班內品。

祗候高班內品轉祗候高品。

祗候高品

右系責降及責降人保引亦有非賣降由奏薦而除者。入內內侍省同。

內侍班

黃門轉高班。

高班轉高品。

高品轉殿頭。

殿頭轉內西頭供奉官。

內西頭供奉官轉內東頭供奉官。

內東頭供奉官東頭供奉官已上轉官,依外官例。

右宋初以來,內侍未嘗磨勘轉官,唯有功乃遷。至景祐中,詔:「內臣入仕三十年,累有勤勞,經十年未嘗遷者,奏聽旨。」猶無磨勘定格也。慶曆以後,其制漸隳。黃門有勞至減十五年,而入仕才五七年有勞至高品已上者,兩省因著十年磨勘之例,而減年複在其中。嘉祐六年,樞密院始議厘革。乃詔:「內臣入仕並三十年磨勘,已磨勘者,其以勞得減年者毋得過五年。」

選人選京官之制

有出身:

判、司、簿、尉,七考除大理寺丞。不及七考,光祿寺丞。不及五考,大理評事。不及三考,奉禮郎。

初等職官,知令、錄,六考除大理寺丞。不及六考,光祿寺丞。不及三考,大理評事。

兩使職官,知令、錄,六考除著作佐郎。不及六考,大理寺丞。不及三考,光祿寺丞。

支、掌、防、團判官,六考除太子中允。不及六考,著作佐郎。

節、察判官,六考除太常丞,不及六考,太子中允。

無出身:

判、司、簿、尉,七考除衛尉寺丞。不及七考,大理評事。不及五考,奉禮郎。不及三考,守將作監主簿。

初等職官,知令、錄,六考除衛尉寺丞。不及六考,大理評事。不及三考,奉禮郎。

兩使職官,知令、錄,六考除大理寺丞。不及六考,衛尉寺丞,不及三考,大理評事。

支、掌、防、團判官,六考除著作佐郎。不及六考,大理寺丞。

節、察判官,六考除太子中允。不及六考,著作佐郎。

吏部流內銓諸色入流及循資磨勘選格入流

有出身:

進士、明經入望州判、司,次畿簿、尉。

《九經》入緊州判、司,望縣簿、尉。

諸科、《五經》、《三禮》、《三史》、《三傳》,今雖無此科,緣見有逐色人。

明法入上州判、司,緊縣簿、尉。

學究、武舉得班行人換授,入中州判、司,上縣簿、尉。

無出身:

太廟齊郎舊室長同。

入中下州判、司,中縣簿、尉。

郊社齊郎、舊掌坐同。試銜白衣送銓注官,司士、文學、參軍、長史、司馬、助教得正官,並班行試換文資,入下州判、司,中下縣簿、尉。

三色人:

攝官入小縣簿、尉。

進納授試銜,入下州判、司,中下縣簿、尉。」

授太廟齊郎,入中州判、司,中縣簿、尉;流外入下縣簿、尉。

已上並許超折地望注授。

循資

常調:

判、司、簿、尉有出身兩任四考,無出身兩任五考,攝官出判、司三任七考,併入錄事參軍。但有舉主四人或有合使舉主二人,並許通注縣令,流外出身四任十考,入錄事參軍。內系驅使官、沿堂五院人,只注大郡判、司,大縣簿、尉。進納出身三任七考,曾省試下第二任五考,入下州令、錄,仍差監當。

酬獎:

判、司、簿、尉初任循一資入知令、錄,次任二考已上入正令、錄。

知令、錄循一資入初等職官,正令錄入兩使職官。

初等職官循一資入兩使職官,兩資入支、掌、防、團判官,三資入節、察判官。

恩例:

判、司、簿、尉用祖父五路及廣、桂知州帶安撫。並知成都府、梓州及川、廣轉運提刑等恩例陳乞,循入試銜知縣,仍差監當。

奏薦:

判、司、簿、尉。

舉職官,有出身四考、有舉主三人,移初等職官,仍差知縣。有出身四考、無出身六考注初等職官。有出身六考、無出身七考注兩使職官。

舉縣令,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攝官出身六考、有舉主三人,進納出身六考、有舉主四人,流外出身三任七考、有舉主六人,並移縣令。內流外人入錄事參軍。

令、錄系舉人入,任內有京官舉主二人,循兩使職官、知縣。

初等職官、知縣系舉人入,任內有京官職舉主二人,循兩使職官,如願知縣者聽。

磨勘:

判、司、簿、尉七考,知令、錄、職官六考,有京官舉主五人,內一員轉運使、副或提刑,並磨勘引見,轉合入京朝官。

兩使職官、知縣系舉人入,並因舉循入,任內有京官舉主二人,磨勘引見,轉合入京官。

令、錄流外出身,系舉人入,任內有班行舉主三人,磨勘引見,改換班行。

差攝:

長史、文學兩舉進士三舉諸科特恩與攝官

已上,廣南東路長史、文學與舉人,中半差攝;西路長史、文學七分,舉人二分,特恩攝官一分。

試補:

正額及額外攝官並試公案,以合格名次高下差攝。內試不中及不能就試者,並在試中人之下。

解發:

入額人一任實滿四年與解發。如差監當、監稅,即以二年為一任,理兩攝,並解發赴銓。海北攝官差往海南,減一年。犯公罪展攝二年,監當虧少課利罰半月奉者,添攝一任,罰一月奉者添攝兩任。

流外出官法

尚書省書令史、都省二十四司、禮部貢院、吏部流內銓、官誥院七選,都省敕庫、兵部甲庫八選,諸司驅使官、都省散官十九選,貢院散官十八選:並補正名後理,或酬獎,減一等出簿、尉。

門下省白院令史七選,畫頭、書院、甲庫令史贊者八選,並補正名後理;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官後理:並出簿、尉。

中書省白院令史七選,甲庫令史八選,並補正名後理;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後理,並出簿、尉。學士院錄事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孔目官遇大禮,從上出一名,不遇大禮七選;驅使官遇大禮,從上三人並出簿、尉,不遇恩十選,並授勒留官後理。

禦史台令史七選補正名,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官,並出簿、尉。引贊官補正名後,遇大禮出錄事參軍。試中刑罰人充主推,五年出奉職。書史五年,出借職。系諸處取到人充主推,八年出借職。書史出三班差使。

三司三部都孔目官三年出西頭供奉官;前、後行入仕三十年已上,遇大禮,從上各出二人,前行出奉職,後行出借職;子司勾覆、開拆官五年出左、右班殿直,前、後行出二人。同三部衙司都押衙三年出奉職,衙佐三年出借職;通引官行首司五年出奉職:並補正名後理。

開封府孔目官補正名後理,五年出右班殿直。左知客押衙六年、通引官左番行首七年的出奉職,並補正名後理。支計官、勾覆官、開拆官、接押官出奉職,諸司行首前行出借職,並遇大禮,以入仕及三十年已上者三人出職。

殿前司孔目官五年出右侍禁,通引官行首三年出奉職,並補正名後理。

馬步軍司孔目官五年出右班殿直,通引官行首三年出借職,並補正名後理。

入內、內侍兩省前、後行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

大宗正司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借職。

三班院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五年出奉職。

審官院令史授勒留官後理,七年出簿、尉。

九寺府史,太常、大理寺七選;宗正、光祿、太府、太僕、衛尉、鴻臚、司農寺十選;驅使官十九選;宗正司楷書八選:並補正名後理,出簿、尉。

諸監都水監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少府、將作監府史十選,國子監八選,司天監禮生、曆生選,少府,將作監驅使官十九選:並補正名後理,出簿、尉。

群牧司都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

客省行首補正名後理三年,勾押官五年,並出奉職。承受並驅使官授勒留官後理,七選出簿、尉。

四方館書令史補正名後理,八選;表奏官、驅使官授勒留官後理,九選,並出簿、尉。

閤門行首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右侍禁。承受授勒留官後理,七選出簿、尉。

太常禮院禮直官自補副禮直官後,六經大禮,出西頭供奉官。禮生補正名後理,六選出簿、尉。

審刑院充本院書令史後理,六選出簿、尉。

秘書殿中省令史、楷書並補正名後理,八選出簿、尉。

起居院楷書八選、驅使官十九選,並補正名後理,出薄、尉。

崇文院孔目官補正名後理,遇大禮,出奉職。

三館孔目官、四庫書直官八選,楷書七選,書直、書庫、表奏官九選,守當官十選,並授勒留官後理;楷書補正名後理:並出簿、尉。

秘閣典書、楷書並補正名後理,七選出簿、尉。

軍頭引見司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五年出右班殿直。

皇城司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

內東門司押司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借職。

管勾往來國信所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

翰林司專知官三年界滿,大將,出奉職。

內藏庫專知官三年界滿,出借職。

禦藥院押司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借職。

禦書院待詔五年出左班殿直,書藝十年出右班殿直,禦書祗候十五年出借職,並補正名後理。

進奏院進奏官補正名後理,十五年遇大禮,無過犯,從上五人出職。有過犯經洗雪,曾經決責,出借職。人數無定限。

進廚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職。

金吾街司、仗司孔目官,表奏、勾押、驅使官,並補正名後理,十九選出簿、尉。

文臣換右職之制

秘書監換防禦使。

大卿、監換團練使。

秘書少監,太常、光祿少卿換刺史。

少卿、監換皇城命名、遙郡刺吏。

帶職郎中換閤門使。

前行郎中換宮苑使。

中行郎中換內藏庫使。

後行郎中換莊宅使。

帶職前行員外郎

前行員外郎並並換洛苑使。

帶職中行員外郎,起居舍人,侍御史,中行員外郎並換西京作坊使。

帶職後行員外郎,左、右司諫,殿中侍御史,後行員外郎並換供備為使。已上並帶遙郡刺史。

帶職博士,左、右正言,監察禦史換閤門副使。

太常博士換內藏庫副使。

國子博士換左藏庫副使。

太常丞換莊宅副合,

秘書丞換六宅副使。

殿中丞,著作郎換文思副使。

太子中允換禮賓副使。

太子左右贊善大夫、中舍、洗馬換供備庫副使。

秘書郎,著作佐郎換內殿承旨。

大理寺丞換內殿崇班。

諸司監丞,節度、觀察判官換東頭供奉官。

大理評事,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換西頭供奉官。

太常寺太祝,奉禮郎換左侍禁。

初等職官,知令、錄並兩使職官,防禦、團練判官,令、錄未及三考換左班殿直。

初等職官,知令、錄未及三考換右班殿直。

判、司、簿、尉換三班奉職。

試銜齊郎並判、司、簿、尉未及三考換三班借職,已上京官至太常丞帶職,加一資換。

右文官換右職者,除流外、進納及犯私罪情重並贓罪外,年四十以下並許試換右職。三班使臣補換及三年、差使及五年,方許試換。已上並召京朝官或使臣二人委保。其文臣待制、武臣觀察使已上原換官,取旨。

紹興複修試換之令,淳熙增廣尚左、尚右、待左、侍右換官之格,列而書之,以見新式。若中大夫而下文臣換官。仍政和舊制,則不書。

諸訓武郎至進武校尉,不曾犯贓私罪及笞刑經決而願換文資者,聽召保官二員,具家狀連保狀二本,詣登聞鼓院投進乞試。外任人候替罷就試。文資換武者聽。准此,即授小使臣後未及三年,授進武校尉後未及五年,三省、樞密院書令史以下授使臣、進武校尉;若保甲及試武藝並進納、流外出身,不用此令。諸武臣試換文資,于《易》、《詩》、《周禮》、《禮記》各專一經,仍兼《論》、《孟》;原試詩賦及依法官條試斷案、《刑統》大義者,聽。

換官:尚右,訓武、修武郎換宣教郎。侍左,承直郎換從義郎。文林、從政郎奏舉職官、知縣同。

換忠翊郎,未滿三考成忠郎。從事、修職換成忠郎,未滿三考保義郎。迪功郎換成節郎,未滿三考承信郎。將仕郎換承信郎,侍右,從義郎換宣義郎。秉義郎換承事郎。忠訓郎換承奉郎。忠翊郎換承務郎。成忠郎換從事郎。保義郎換修職郎。承節、承信郎換迪功郎。進武校尉、進義校尉換將仕郎。蔭補換使臣。承奉郎換忠翊郎。承務郎換成忠郎。文林郎換保義郎。從事、從政、迪功、通事郎換成節郎。登仕、將仁郎換承信郎。

文散官二十九

開府儀同三司從一

特進正二

光祿大夫從二

金紫光祿大夫正三

銀青光錄大夫從三

正奉大夫正四上階

中奉大夫正四

太中大夫從四上階

中大夫從四

中散大夫正五上

朝奉大夫正五

朝散大夫從五上

朝請大夫從五

朝奉郎正六上

承直郎正六

奉直郎從六上

通直郎從六

朝請郎正七上

宣德郎正七

朝散郎從七上

宣奉郎從七

給事郎正八上

承事郎正八

承奉郎從八上

承務郎從八

儒林郎正九上

登仕郎正九

文林郎從九上

將仕郎從九

右朝官階、勳高,遇恩加八大夫。

武散官三十一

驃騎大將軍從一

輔國大將軍正二上

鎮國大將軍正二

冠軍大將軍正三上

懷化大將軍正三

雲麾將軍從三上

歸德將軍從三

忠武將軍正四上

壯武將軍正四

宣威將軍從四上

明威將軍從四

定遠將軍正五上

甯遠將軍正五

游騎將軍從五上

遊擊將從五

昭武校尉正六上

昭武副尉正六

振威校尉從六上

振威副尉從六

致果校尉正七上

致果副尉正七

翊麾校尉從七上

翊麾副尉從七

宣節校尉正八上

宣節副尉正八

禦武校尉從八上

禦武副尉從八

仁勇校尉正九上

仁勇副尉正九

陪戎校尉從九上

陪戎副衛從九

右文散官階上經恩加一階,郎階上京朝官加五階,選人加一階,武散官冠軍大將軍、使相、節度使起複,改授遊擊將軍,雖中書主事、諸司吏人加授,亦無累加法,餘不常授。已上文武三品已上服紫,五品已上服緋,九品已上服綠。

《元豐寄祿格》以階易官,雜取唐及國朝舊制,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定為二十四階,崇甯初,因刑部尚書鄧洵武請,又換選人七階。大觀初又增宣奉、正奉、中奉、奉直等階。政和末,又改從政、修職、迪功,而寄祿之格始備。自開府至迪功凡三十七階。

新官

舊官

開府儀同三司

使相謂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或同平章事

特進

左、右僕射

金紫光祿大夫

吏部尚書

銀青光祿大夫

五曹尚書

光祿大夫

左、右丞

宣奉大夫大觀新置。

正奉大夫大觀新置。

正議大夫

六曹侍郎

通奉大夫大觀新置。

通議大夫

給事中

太中大夫

右、右諫議大夫

中大夫

秘書監

中奉大夫大觀新置。

中散大夫

光祿卿至少府監

朝議大夫

太常卿、少卿,左、右司郎中

奉直大夫大觀新置。

朝請大夫

前行郎中

朝散大夫

中行郎中

朝奉大夫

後行郎中

朝請郎

前行員外郎,侍御史

朝散郎

中行員外郎,起居舍人

朝奉郎

後行員外郎,左、右司諫

承議郎

左、右正言,太常、國子博士

奉議郎

太常、秘書、殿中丞,著作郎

通直郎

太子中允、贊善大夫、洗馬

宣教郎

著作佐郎,大理寺丞

元豐本「宣德」,政和避宣德門改。

宣義郎

光祿衛尉寺、將作監丞

承事郎

大理評事

承奉郎

太祝,奉禮郎

承務郎

校書郎,正字,將作監主簿

承直郎

留守、節察判官

儒林郎

節察掌書記、支使,防、團判官

文林郎

留守、節察推官,軍、監判官

從事郎承直至此四階,並崇甯初換。

防、團推官,監判官

從政郎崇寧通仕,政和再換。

錄事參軍,縣令

修職郎崇寧登仕,政和再換。

知錄事參軍,知縣令

迪功郎崇寧將仕,政和再換。

軍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戶,主簿、尉

國朝武選,自內客省至閤門使、副為橫班,自皇城至供備庫使為諸司正使,副為諸司副使,自內殿承制至三班借職為使臣,元豐未及更,政和二年,乃詔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六年,及增置宣正、履正、協忠、翊衛、親衛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自太尉至下班祗應,凡五十二階。

新官

舊官

太尉政和新置,以太尉本秦之主兵官、遂定為武階之首。

通侍大夫

內客省使

正侍大夫

延福宮使

宣正大夫

履正大夫

協忠大夫並政和新置。

中侍大夫

景福殿使

中亮大夫

客省使

中衛大夫

引進使

翊衛大夫

親衛大夫

拱衛大夫並政和增置。

左武大夫

東上閤門使

右武大夫

西上閤門使

正侍郎

宣正郎

履正郎

協忠郎

中侍郎並政和增置。

中亮郎

客省副使

中衛郎

引進副使

翊衛郎

拱衛郎並政和增置。

左武郎

東上閤門副使

右武郎

西上閤門副使

武功大夫

皇城使

武德大夫

宮苑、左右騏驥、內藏庫使

武顯大夫

左藏庫、東西作坊使

武節大夫

莊宅、六宅、文思使

武略大夫

內園、洛苑、如京、崇儀使

武經大夫

西京左藏庫使

武義大夫

西京作坊、東西染院、禮賓使

武翼大夫

供備庫使

武功郎

皇城副使

武德郎

宮苑、左右騏驥、內藏庫副使

武德郎

左藏庫、東西作坊副使

武節郎

莊宅、六宅、文思副使

武略郎

內園、洛苑、如京、崇儀副使

武經郎

西京左藏庫副使

武義郎

西京作坊、東西染院、禮賓副使。

武郎翼

供備庫副使

敦武郎

內殿承制

修武郎

內殿崇班

從義郎

東頭供奉官

秉義郎

西頭供奉官

忠訓郎

左侍禁

忠翊郎

右侍禁

成忠郎

左班殿直

保義郎

右班殿直

承節郎

三班奉職

承信郎

三班借職

下班祗應

殿侍

元豐官制定,有請並易內侍官名者,神宗曰:「祖宗為此名,有深意,豈可輕議?」政和二年,始遂改焉。凡十有二階。

新官

舊官

供奉官

內東頭供奉官

左侍禁

內西頭供奉官

右侍禁

殿頭

左班殿直

高品

右班殿直

高班

黃門

黃門

祗候侍禁

祗候殿頭

祗候殿直

祗候高品

祗候黃門

祗候高班內品

內品

祗候內品

貼祗候內品已上三名仍舊不改。

政和初,既易武階,遂改醫官之名,凡十有四階。

新官

舊官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大夫軍器庫使

保和大夫

西綾錦使

保安大夫

榷易使

翰林良醫

翰林醫官使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郎

軍器庫副使

保和郎

西綾錦副使

保安郎

榷易副使

翰林醫正

翰林醫官副使

凡除職事官,以寄祿官品之高下為准:高一品已上為行,下一品為守,下二品已下為試,品同者否。紹聖三年,戶部侍郎吳居厚言:「神宗官制,凡台、省、寺、監之制,有行、守、試三等之別。元祐中,裁減冗費,而職事官帶行者第存虛名而已,請付有司講復舊制。」從之。四年,翰林學士蔣之奇言:「所謂試,則非正官也。今尚書、侍郎皆正官,而謂之試,失之矣。如以其階卑,則謂之守可也。臣請凡為正官者皆改試為守。」崇寧中,吏部授選人差遣,亦用資序高下分行、守、試三等。政和三年,詔選人在京職事官,依品序帶行、守、試,其外任則否。宣和以後,官高而仍舊職者謂之領,官卑而職高者謂之視,故有庶官視從官,從官視執政,執政視宰相。凡道官亦視文階雲。

爵一十二

王嗣王郡王國公郡公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

右封爵,皇子、兄弟封國,謂之親王。親王之子承嫡者為嗣王,宗室近親承襲,特旨者封郡王,遇恩及宗室祖宗後承襲及特旨者封國公。餘宗室近親並封郡公。其開國公、侯、伯、子、男皆隨食邑:二千戶已上封公,一千戶已上封侯,七百戶已上封伯,五百戶已上封子,三百戶已上封男。見任、前任宰相食邑、實封共萬戶。嗣王、開國郡公、縣公後不封。

勳一十二

上柱國柱國上護軍護軍上輕車都尉輕車都尉上騎都尉

騎都尉驍騎尉飛騎尉雲騎尉武騎尉

右騎都尉已上,兩府並武臣正任已上經恩加兩轉,文武朝官加一轉。武騎尉已上,京官加一轉,朝官雖未至驍騎尉,經恩亦便加騎都尉。

功臣

推忠佐理協謀同德守正亮節

翊戴贊治崇仁保連經邦

右賜中書、樞密臣僚。宰相初加六字,餘官初加四字,其次並加兩字,舊有功臣者改賜。

推忠保德翊戴守正亮節同德

佐運崇仁協恭贊治宣德純誠

保節保順忠亮竭誠奉化效順

順化

右賜皇子、皇親、文武臣僚、外臣初加四字,次加兩字。

拱衛翊衛衛聖保順忠勇拱極護聖奉慶果毅肅衛

右賜諸班直將士禁軍初加二字,再加亦如之。

檢校官一十九

太師太尉太傳太保司徒

司空左僕射右僕射吏部尚書兵部尚書戶部尚書刑部尚書禮部尚書工部尚書左散騎常侍

右散騎常侍太子賓客國子祭酒水部員外郎

右皇子初授官加太尉,初授樞密使、使相及曾任宰相、樞密使除節度使加太傳,初除宣微、節度加太保。宗室初除使相加尚書左僕射,特除並換授諸司使已上加工部尚書,諸司副使加右散騎常侍。除通事舍人、內殿崇班已上,初授加太子賓客;副率已上並三班及吏職、蕃官軍員,該恩加國子祭酒。四廂都指揮使止于司徒,諸軍都指揮使、忠佐馬步都軍頭止于司空,軍班都虞候、忠佐副都軍頭已上止于左、右僕射,諸軍指揮使止于吏部尚書。其官止,遇恩則或加階、爵、功臣。

兼官四

御史大夫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禦史

右通事舍人、內殿崇班已上,初除加兼御史大夫。宗室副率已上,初授軍頭等,經恩加兼監察禦史,餘經恩以次遷入。

試秩

大理司直大理評事秘書省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

右幕職,初授則試秘書省校書郎,再任至兩使推官,則試大理評事。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則試大理司直、評事,又加則兼監察禦史。亦有解褐試大理評事、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者,謂之試銜。有選集,同出身例。

紹興以後階官

元豐新制以階易官,定為二十四階。崇甯、大觀、政和相繼潤色之。紹興舉行元祐之法,分置左右:文臣為左,餘人為右。浮熙初,因宗室善俊建言,階官並去「左」「右」字,今任子、雜流,惟紐轉通直郎、奉直、中散二大夫如故,若帶貼職,則超資。自開府至迪功,序次於後。

文階

開府儀同三司

特進

金紫光祿大夫

銀青光錄大夫

光祿大夫

宣奉大夫大觀新置

正奉大夫

正議大夫

通奉大夫大觀新置。

通議大夫

太中大夫以上舊為侍從官

中大夫

中奉大夫大觀新置

中散大夫

朝議大夫以上系卿、監。

奉直大夫大觀新置。

朝請大夫

朝散大夫

朝奉大夫以上系正郎。

朝請郎

朝散郎

朝奉郎以上系員外郎。

承議郎

奉議郎

通直郎

宣教郎

宣義郎

承事郎

承奉郎

承務郎以上系京官。

右四年一轉,無出身人逐資轉,有出身人超資轉,至奉議並逐資轉,至朝議大夫有止法,仍七年一轉。內奉直、中散二大夫有出身人不轉。

承直郎

儒林郎

文林郎

從事郎以上崇寧新置。

從政郎

修職郎

迪功郎以上政和更定,並系選人用舉狀及功賞改官。

通仕郎

登仕郎

將仕郎以上系奏補未出身官人。

武階

武階舊有橫行正使、橫行副使,有諸司正使、諸司副使,有使臣。政和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橫行正、副亦然,於是有郎居大夫之上。至紹興,始厘正其序。

太尉

通侍大夫

正侍大夫

宣正大夫政和新置。

履正大夫政和新置。

協忠大夫政和新置。

中侍大夫

中亮大夫

中衛大夫

翊衛大夫

親衛大夫

拱衛大夫自翊衛至此,並政和新置。

左武大夫

右武大夫以上為橫行十三階。

右並政和新置。內通侍大夫舊為內客省使,國朝未嘗除人,自易武階,不遷通侍沿初意也。轉至中侍,無磨勘,特紼除。

武功大夫

武德大夫

武顯大夫

武節大夫

武略大夫

武經大夫

武義大夫

武翼大夫以上系舊諸司正使,八階。

正侍郎

宣正郎

履正郎

協忠郎

中侍郎自正侍至此,並政和新置。

中亮郎

中衛郎

翊衛郎

親衛郎

拱衛郎自翊衛至此,並政和新置。

左武郎

右武郎以上,舊為橫行副使,

政和更新,增益共十二階。

右自正侍至右武,舊在右武大夫之下,武功大夫之上,今從紹興厘正書。

武功郎

武德郎

武顯郎

武節郎

武略郎

武經郎

武義郎

武翼郎以上舊諸司副使,八階。

訓武郎

修武郎以上為大使臣。

從義郎

秉節郎

忠訓郎

忠翊郎

成忠郎

保義郎

承節郎

承信郎以上為小使臣。

右並五年一轉,至武功大夫,有止法。

進武校尉

進義校尉

下班祗應

進武副尉

進義副尉

守闕進義副尉

進勇副尉

守闕進勇副尉以上無品,二校尉參

吏部,下班參兵部,以下並參刑部。

內侍官十二階,並政和舊制。

醫官政和既易武階,而醫官亦更定焉,紹興因之,特損其額。舊額和安大夫至良醫二十員,紹興置五員;和安郎至醫官三十員,置四員;醫效十員,置二員;醫痊十員,置一員;醫愈至祗候、大方脈一百五十員,置十五員。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大夫

保和大夫

保安大夫

翰林良醫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郎

保和郎

保安郎

翰林醫正

翰林醫官

翰林醫效

翰林醫痊

翰林醫愈

翰林醫證

翰林醫診

翰林醫候

翰林醫學

右醫正而止,十四階,並政和制,餘續增焉。

志第一百二十三職官十(雜制)

○贊引導從賜食邑實封使職宮觀贈官敘封致仕蔭補

贊引

舊中書門下、翰林學士、禦史中丞並緋衣雙引,仍傳呼。開寶中,學士止令一吏前導,亦罷傳呼,惟謝恩初上日,雙引傳呼雲。

使相、僕射、兩省五品已上,一吏前引。樞密使兼相者,二吏,不贊引。大中祥符五年,止令於本廳贊引。不帶相及副使,止令本院紫衣吏前贊引之。

淳化四年,令東宮三少、尚書、丞、郎入朝以緋衣吏前導,並通官呵止。二品已上用朝堂驅使官,餘用本司驅使官,宰臣、親王仍令紫衣二吏引馬。

導從

中書、樞密、宣微院、禦史台、開封府、金吾司皆有常從。景德三年詔:「諸行尚書、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給從七人;學士、丞郎,六人;給事、諫議、舍人,五人;諸司三品,四人。于開封府、金吾司差借,每季代之。」中書先差金吾從人,自今亦令參用開封府散從官。宰臣、參知政事、僕射、御史大夫、中丞、知雜,皆通官呵止行人。淳化四年,令東宮三少、尚書丞、郎,並通官呵止。

大中祥符五年,以群官導從不合品式,命翰林學士李宗諤、龍圖直學士陳彭年與禮官詳定。宗諤等請:自今除中書、樞密、宣徽使、禦史中丞、知雜禦史、金吾並攝事清道如舊制呵導外,僕射已上及三司使、知開封府,止四節;尚書、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三節;丞郎已上、三司副使,兩節;大兩省、卿、監,一節;小兩制禦史、郎中、員外、諸司四品,三司、開封府判官推官,二人前行引,不得過五步。合于金吾借從人者,以諸軍剩員代之。又外任節鎮知州、都監,從軍士七十人;通判,十五人;防、團、軍事知州都監,五十人;通判,十人;河北、河東、陝西見泊兵處,第鎮知州、都監百人,防、團、軍事知州都監七十人。

轉運使,三十人;咸平二年,詔節度、觀察、防、團、刺史,或別鎮、他鎮,其給使者,止令本使給之。景德六年,令牧守以州兵隨行者以一年為限。

副使,二十五人;提點刑獄官,亦給軍士;副留守、節度行軍副使、留守兩使判官,給散從官十五人;小尹、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副使、兩使推官,十人;兩浙推官、防團軍事判官推官、軍監判官,七人;錄事諸曹,給承符人;縣令、簿、尉、手力、弓手,其代還者,給人護送有差。

賜六

劍履上殿詔書不名贊拜不名入朝不趨紫金魚袋緋魚袋

右升朝官該恩。著綠二十周年賜緋魚袋,著緋及二十周年賜紫金魚袋。特旨者,系臨時指揮。

食邑

一萬戶八千戶七千戶六千戶五千戶四千戶三千戶二千戶一千戶七百戶五百戶四百戶三百戶二百戶

右宰相、親王、樞密使經恩加一千戶,兩府、使相、節度使七百戶。宣徽、三司使,觀文殿大學士以下至直學士,文臣侍郎、武臣觀察使、宗室正任以上、皇子上將軍、駙馬都尉加五百戶。宗室大將軍以上加四百戶。知制誥、待制並文臣少卿監、武臣諸司副使、宗室副率已上,並承制、崇班、軍員等,初該恩加三百戶;承制、崇班、軍員再該恩二百戶。二千戶以上雖有加例,緣無定法,親王、重臣特加有至萬戶者。

食實封

一千戶八百戶五百戶四百戶三百戶二百戶一百戶

右宰臣、親王、樞密使經恩加四百戶。兩府、使相、節度、宣徽使、皇子上將軍,並宗室駙馬都尉任觀察使已上加三百戶。觀文殿學士並宗室正任已上,騎都尉加二百戶。武臣崇班、宗室副率已上加一百戶。五百戶已上雖有加例,緣無定法。親王、重臣有特加至數千戶者。

《三朝志》雲:檢校、兼、試官之制,檢校則三師、三公、僕射、尚書、散騎常侍、賓客、祭酒、卿、監、諸行郎中、員外郎之類,兼官則御史大夫、中丞,侍禦、殿中、監察禦史,試秩則大理司直、評事、秘書省校書郎。凡武官內職、軍職及刺史已上,皆有檢校官、兼官。內殿崇班初授檢校祭酒兼御史大夫。三班及吏職、蕃官、諸軍副都頭加恩,初授檢校太子賓客兼監察禦史,自此累加焉。廂軍都指揮使止于司徒,軍都指揮使、忠佐馬步都頭止于司空,親軍都虞候、忠佐副都頭以上止於僕射,諸軍指揮使止于吏部尚書。其官止,若遇恩例,則或加階、爵、功臣。幕職初授則試校書郎,再任如至兩使推官,則試大理評事。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以上試大理司直、評事,又加則兼監察禦史,亦有至檢校員外郎已上者。行軍副使皆檢校員外已上。朝官階、勳高,遇恩亦有加檢校官,郎中則卿、監、少監,員外郎則郎中,太常博士以下則員外郎,並無兼官。其解褐評事、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者,謂之試銜。有選集,同出身例。

使職

兼領者:親祀南郊,則有大禮、禮儀、儀仗、鹵簿、橋道頓遞五使,藉田、泰山封禪、汾陰奉祀、恭上寶冊、南郊恭謝皆如之。自餘行禮,或止有大禮、禮儀使。建隆中南郊,置儀仗都部署、副都署。

經始大禮,則有經度制置使、副。巡幸,有行宮都部署,行宮有三司使、副使、判官、行宮使、都監。舊,南郊止有禦營使,咸平中,置行宮使。又有車駕前後、行宮四面、闌前收後、郊壇巡檢巡闌儀仗勾當,編排鹵簿。其百司皆有行在之名。舊巡幸,百司皆稱隨駕。大中祥符初,並同行在某司。

京師居留,則有大內都部署、皇城都點檢、巡檢及增新舊巡檢。大閱亦置。

征行,則有招討使、招安使、或雲捉賊、招安、安撫使名者。

排陳使、都監,前軍、先鋒、大陳、行營、壕砦、頭車、洞子、招收部署、鈐轄、都監,策應之名。又有拐子馬、無地名馬,選武幹者別領之。親征,則冠以駕前之號。廉訪民瘼,則有巡撫大使、副大使,字撫使、副使、都監,採訪使、副使。或官卑者止雲巡撫、安撫,無使字。

加禮外國,則有國信、接伴、送伴使副;弔祭,大帥若是;又有翻譯經潤文使,宰相為使,以翰林學士為潤文官。

伸達冤濫,則有理檢使。勸課農桑,則有勸農使。講修馬政,則有群牧制置使。最後明堂祫

饗,置五使,如南郊。其一時特置者,則各具志傳。或臨事更制才者,事畢即停。內外名務繁細者,猶不具載。

敘階之法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為文散官,驃騎大將軍至陪戎副尉為武散官。太平興國元年,改正議大夫為正奉,通議大夫為朝奉,朝議郎為朝奉,承議郎為承直,奉議郎為奉直,宣義郎為通直。

京朝官、幕職自將仕郎至朝奉郎,每加五階;至朝散大夫已上,每加一階。朝散、銀青者須已服緋紫者。入令錄、判司簿尉,每加一階;並幕職計考當服緋紫者,皆奏加朝散、銀青階。諸司使已上,如使額高者加金紫階。內殿崇班初授則銀青階。三班軍職、使職遇恩檢校,兼官,並除銀青階。

丁尤者起複,使相則授雲麾將軍,使相仍加金吾上將軍,同正節度使,大將軍同正留後,以下無之。

其胥吏掌事而至衣緋者,則授遊擊將軍,千牛備身則授陪戎副尉以上。

改賜功臣勳官,自上柱國至武騎尉。五代以來,初敘勳官,即授柱國。淳化無年詔:「自今京官、幕職州縣官始武騎尉,朝官始騎都尉,三班及軍員、吏職經恩並授武騎尉。」又詔:「古之勳爵,悉有職奉之蔭贖,宜以今之所授與散官等,不得用以蔭勳。」封爵之差,唐制:王,食邑五千戶;郡王、國公,三千戶;開國郡公,二千戶;縣公,千五百戶;縣侯,千戶伯,七百戶;子,五百戶;男,三百戶。又有食實封者,戶給縑帛,每賜爵,遞加一級。唐末及五代始有加邑特戶,而罷去實封之給,又去縣公之名,封侯以郡。宋初沿其制,文臣少監、少卿以上,武臣副率以上,內職崇班以上有封爵;丞、郎、學士、刺史、大將軍、諸司使以上有實封。但以增戶數為差,不系爵級。邑過其爵,則並進爵焉,止於郡公。每加食邑,自千戶至二百戶,實封自六百戶至百戶。親王、重臣或特加,有逾千戶者。郡公食邑有累加至萬餘,實封至數千戶者。

皇屬特封郡公、縣公或贈侯者,無「開國」字。侯亦在開國郡公之上。

又采秦制賜爵曰「公士」。端拱二年,賜諸州高年一百二十七人爵公士,景德中,福建民有擒獲強盜者,當授鎮將,以遠俗非所樂,並賜公士,自後率為例。

功臣者,唐開元間賜號「開元功臣」,代宗時有「寶應功臣」,德宗時有「奉天定難元從功臣」之號,僖宗將相多加功臣美名,五代浸增其制。宋初因之,凡宣制而授者,多賜焉。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刺史以上階、勳高者亦賜之。中書、樞密則「推忠」、協謀,親王則「崇仁、「佐運」,餘官則「推誠」,「保德」、「翊戴」,掌兵則「忠果」、「雄勇」、「宣力」,外臣則「純誠」、「順化」。宰相初加即六字,餘並四安,其累加則二字,中書、樞密所賜,若罷免或出鎮,則改之。其諸班直將士禁軍,則賜「拱衛」、「翊衛」等號,遇恩累加,但改其名,不過兩字。

宮觀

宋制,設祠祿之官,以佚老優賢。先時員數絕少,熙寧以後乃增置焉。在京宮觀,舊制以宰相、執政充使,或丞、郎、學士以上充副使,兩省或五品以上為判官,內侍官或諸司使、副政和改武臣官制,以使為大夫,以副使為郎。

為都監,又有提舉、提點、主管。其戚裏、近屬及前宰執留京師者,多除宮觀,以示優禮。時朝廷方經理時政,患疲老不任事者廢職,欲悉罷之。乃使任宮觀,以食其祿。王安石亦欲以此處異議者,遂詔:「宮觀毋限員。並差知州資序人。以三十月為任。」又詔:「杭州洞霄宮、毫州明道宮、華州雲台觀、建州武夷觀、台州崇道觀、成都玉局觀、建昌軍仙都觀、江州太平觀、洪州玉隆觀、五嶽廟自今並依嵩山崇福宮、舒州靈仙觀置管幹或提舉、提點官。」「奉給,大兩省、卿、監及職司資序人視小郡知州,知州資序人視小郡通判,武臣仿此。」四年,詔:「宮觀、嶽廟留官一員,餘聽如分司、致仕例,人便居住。」六年,詔:「卿、監、職司以上提舉,餘官管幹。」又有以京官為幹當者。又詔:「年六十以上者乃聽差,毋過兩任。又詔:「兼用執政恩例者,通不得過三任。」

元豐中,王安石以左僕射、觀文殿大學士為集禧觀使,呂公著、韓維以資政殿學士兼侍讀、仍提舉中太一宮兼集禧觀公事。元祐間,馮京以觀文殿學士、梁燾以資政殿學士為中太一宮、醴泉觀使。範鎮落致仕,以端明殿學士提舉中太一宮兼集禧觀公事。三年,詔:「橫行使、副無兼領者,許兼宮觀一處。」」六年,詔:「橫行狄諮、宋球既領皇城司,罷提點醴泉觀。」元符元年,高遵固年八十一,乞再任宮觀,高遵禮年七十六,乞再任毫州太清宮,又從其再任之請,以待遇宣仁親屬故也。大觀元年,趙挺之以觀文殿大學士為佑神觀使。政和六年詔。「措置宮觀,如萬壽、醴泉近百員,更不立額。」靖康元年,詔內外官見帶提舉、主管神霄玉清萬壽宮並罷。大抵祠館之設,均為佚老優賢,而有內外之別,京祠以前宰相、見任使相充使,次充提舉;餘則為提點,為主管,皆隨官之高下,處以外祠。選人為監嶽廟,非自陳而朝廷特差者,如黜降之例。

紹興以來,士大夫多流離,困厄之餘,未有闕以處之。於是許以承務郎以上權差宮觀一次,續又有選人在部無闕可入與破格嶽廟者,亦有以宰執恩例陳乞而與之者,月破供給。非責降官並月破供給,依資序降二等支。

理為資任,意至厚也。然初將以撫安不調之人,末乃重僥求泛與之弊。於是臣僚交章,欲罷供給以絕幹請,變理任以抑僥倖,嚴按格以去氾濫。上並從之。自是以後,稍複祖宗條法之舊。又有年及七十,耄昏不堪牧養而不肯自陳宮觀者,複申明舊法,著為定令以律之。舊制,六十以上知州資序人,本部長官體量精神不致昏昧堪厘務者,許差一任,兼用執政官陳乞者加一任。紹興二十二年,臣僚言:「郡守之職,其任至重,昨朝廷以年及七十,令吏部與自陳宮觀,乞將前項指揮永為著令。」從之。

蓋不當請而請,則冗瑣者流競竊優閑廩稍;或當請而不請,則知進而不知退,識者羞焉。一祠館之與奪,不可不謹如是。故重內祠,專使職,所以崇大臣之體貌,一次以定法,再任以示恩,紹熙五年慶壽赦,應文武臣宮觀、岳廟已滿,不應再陳者,該今來慶壽恩,年八十以上,特許更陳一次。

京官以上二年,選人三年,凡待庶僚者,皆于優厚之中寓閑制之意焉。

贈官

建隆已來,凡有恩例,文武朝官、諸司使副、禁軍及藩方馬步都指揮使以上,父亡皆贈官。親王贈三官,可贈者贈二官,追加大國。皇屬近親如之。追加封爵。服疏及諸親之服近者贈一官。宰相、樞密使贈二官。使相、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尚書已上、三司使、節度使、留後、觀察使、統軍上將軍、內臣任都知副都知者,贈一官。此皇族及臣僚薨卒贈官之法也。其官秩未至,而因勳舊褒錄或沒王事,雖卑秩皆贈官加等者,並系臨時取旨。至於母后、後族、臣僚,錄其先世,各有等差。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贈三世,婕妤二世,貴人止贈其父而已。宰相、本師、三公、王、尚書令、中書令、侍中、樞密使副、知院、同知院事、參知政事、宣微使、度簽書同簽書樞密院事、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並贈三世。東宮三師、僕射、留守、節度使、三司使、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並贈二世。餘官或見任,或致仕,並贈一世。有兄弟同贈者,贈官加一等,父在止一資,文臣有出身,贈至秘書監,無出身,至光祿卿。武臣至金吾衛上將軍止。

凡贈官至三世者,初贈東宮三少,次陳宮三太,次三公,次中書令,次尚書令,次封小國,自小國升次國,自次國升大國,已大國者移國名而已。亦有不移者。若父、祖舊官已高者,自從舊官加贈。凡追封,不得至王爵。兩省官及待制、大卿監、諸衛上將軍、觀察使、正任防禦使、遙郡觀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若子見任或父曾任此官,並贈至三公止。父子官俱不至者,文臣贈至諸行尚書止,武臣贈至節度使、諸衛上將軍止,即父曾任中書、樞密使、使相、節度使並一品官者,無止限。待制已上持服經恩,服闋亦許封贈。

尚藥奉禦至醫官使曾任文資,許換南班官。司天監官贈不得過大卿、監,仍不許換南班官。凡贈至正郎,許以所贈官換朝散大夫階,大卿、監以上許換銀青階,贈至二世者即除朝散大夫階,三世則金紫階。咸平四年,詔舍人院詳定。知制誥李宗諤等請:「追贈三世如舊。其東宮一品以下雖曾任宰相,止從本品。文武群臣功隆位極者,特恩追封王爵亦如舊。若因子孫封贈,雖任將相,並不許封王,仍須曆品而贈,勿得超越。」從之。宰相初拜,有即贈三世者。其後簽書樞密以上皆即時贈,他官須經恩,學士及刺史以上,內侍都知、押班皆中書奉行,餘則有司奏請。

敘封

唐制,視本官階爵。建隆三年,詔定文武郡臣母妻封號: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曾祖母、祖母、母並封國太夫人;諸妃曾祖母、祖母、母並封郡太夫人,婕妤祖母、母並封郡太君;貴人母封縣太君。宰相、使相、三師、三公、王、侍中、中書令,舊有尚書令。

曾祖母、祖母、母封國太夫人;妻,國夫人。樞密使副、知院、同知、參知政事、宣徽節度使,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妻,郡夫人。簽書樞密院事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同知樞密院以上至樞密使、參知政事再經恩及再除者,曾祖母、祖母、母加國太夫人。三司使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東宮三太、文武二品、御史大夫、六尚書、兩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諸衛上將軍、嗣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母,郡太夫人;妻,郡夫人。常侍、賓客、中丞、左右丞、侍郎、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諫議大夫、中書舍人、卿、監、祭酒、詹事、諸王傳、大將軍、都督、中都護、副都護、觀察留後、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並母郡太君;妻,郡君。庶子、少卿監、司業、郎中、京府少尹、赤縣令、少詹事、諭德、將軍、刺史、下都督、下都護、家令、率更令、僕,母封縣太君;妻,縣君,其餘升朝官已上遇恩。並母封縣太君;妻,縣君,雜五品官至三任與敘封,官當敘封者不復論階爵。致仕同見任。亡母及亡祖母當封者並如之。父亡無嫡、繼母,聽封所生母。伎術官不得敘封。自宰相至簽書樞密院敘封與三世同,他官惟品至者即時擬封,餘皆俟恩乃封。咸平四年,從舍人院詳定群臣母、妻所封郡縣,依本姓望封。天禧元年,令文武升朝官無嫡母者聽封生母,曾任升朝而致仕,即許敘封。令給諫、舍人母並封郡太君,妻,郡君。四年,又令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如給、舍例。封贈之典,舊制有三代、二代、一代之等,因其官之高下而次第焉。凡初除及每遇大禮封贈三代者,太師、太傳、太保、左右丞相、少師、少傅、少保、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凡遇大禮封贈三代者,節度使。三代初封,曾祖,朝奉郎;祖,朝散郎;父,朝請郎簽書樞密院事降一等,謂如父與朝散郎之類。凡封父、祖系武臣者,視文武臣封贈對換格。封贈一代亦如之。初贈,曾祖,太子少保;祖,太子少傅;父,太子少師。封贈曾祖母、祖母、母、妻國夫人。執政官、簽書樞密院事,郡夫人。

凡遇大禮封贈二代者,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二代初封,祖,通直郎,父,奉議郎。初贈,祖,朝奉郎;父,朝散郎。封贈祖母、母、妻郡夫人。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土,並淑人。

凡遇大禮封贈一代者,文臣通直郎以上,武臣修武郎以上。一代初封贈父,文臣承事郎,武臣、內侍、伎術官、將校並忠訓郎,母、妻孺人。

凡文臣贈官

通直郎以上,寺、監官以上未升朝者,雜壓在通直郎之上同。

每贈兩官,至奉直大夫一官。有出身不贈奉直大夫、中散大夫。

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六曹尚書、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權六曹尚書、禦史中丞、開封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直學士,每贈三官,至奉直大夫二官,至通議大夫一官。有出身人不贈奉直、中散二大夫。

凡文武臣封贈封換諸文武臣封贈對換,以所加官准格對換,並聽從高。

承事郎換忠訓郎,宣義郎換從義、秉義郎,宣教郎換訓武、修武郎,通直郎換武義、武翼郎,奉議郎換武節、武略、武經郎,承議郎換武功、武德、武顯郎。朝奉郎換武義、武翼大夫,朝散郎換武節、武略、武經大夫,朝請郎換武功、武德、武顯大夫。朝奉大夫換遙郡刺史,朝散大夫換遙郡團練使,朝請大夫換遙郡防禦使。奉直、朝議大夫換刺史,中散、中奉大夫換團練使,中大夫換防禦使,太中大夫、通議、通奉大夫換觀察使,正議、正奉、宣奉大夫換承宣使,光祿人夫、銀青、金紫光祿大夫換節度使。

凡文武官父任承直郎以下贈官

承直郎,留守、節察判官—留守府判官、節度判官,承議郎。儒林郎,支、掌、防、團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判官、團練判官,奉議郎。文林郎、從事郎、從政郎,兩使初等職官、令、錄—留守推官、觀察推官、軍事判官、軍事推官、司錄參軍、錄事參軍,團練推官、軍監判官、防禦判官,縣令,通直郎。修職郎,知令、錄—知司錄參軍、知錄事參軍、縣丞,宣教郎。迪功郎,判、司、簿、尉—軍巡判官、司理參軍、司法參軍、司戶參軍、主簿、縣尉,宣義郎。

致仕

凡文武朝官、內職引年辭疾者,多增秩從其請,或加恩其子孫。乾德元所,太子太師致仕侯益來預郊祀,太祖優待之,因詔曰:「群官列位,自有通規,舊德來朝,所宜加禮,且表優賢之意,用敦尚齒之風。自今一品致仕官曾帶平章事者,每遇朝會,宜綴中書門下班。」二年,令藩鎮帶平章事求休致者亦如之。

咸平五年,詔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求退者,許致仕,因疾及有贓犯者聽從便。牧伯、內職、三班皆換環衛、幕職、州縣外官。景德元年三月,詔三班使臣七十以上視聽未衰者與厘務,其老昧不任及年七十五以上者,借職授支郡上佐,奉職、殿直授節鎮上佐,不願者聽歸鄉里。凡升朝官遇慶恩,父在者授致仕官,其不在者,文官始大理評事,武官始副率,再經恩累加焉。祖在而求回授者亦聽。皆不給奉,亦有子居要近加賜章服者。

天聖、明道間,員外郎已上致仕者,錄其子試秘書省校書郎。三丞已上為太廟齊郎。無子,聽降等官其嫡孫若弟侄一。景祐三年詔曰:「致仕官舊皆給半奉,而未嘗為顯官者或貧不能自給,豈所以遇高年養廉恥也。其大兩省、大卿監、正刺史、閤門使以上致仕者,自今給奉並如分司官例,仍歲時賜羊酒、米麵,令所在長吏常加存問。」其後,又許致仕官子孫免選除近官。四年,臣僚有請致仕,未及錄其子孫而遽亡者,命既出,輔臣皆謂法當追收,仁宗憫之,竟官其後。侍御史知雜事司馬池言:「文武官年七十以上不自請致仕者,許禦史台糾劾以聞。」慶曆中,權禦史中丞賈昌朝又言:「臣僚年七十而筋力衰者,並優與改官致仕;雖七十而未衰及別有功狀、朝廷固留任使者,勿拘此令。在京若尚書工部侍郎俞獻卿、少府監畢世長、太常少卿李孝若、尚書駕部郎中李士良,在外若給事中盛京、光祿卿王盤、太常少卿張效、尚書兵部郎中張億,皆耄昏不可任事,並請除致仕。」詔:「在京者令中書體量,在外者下諸處曉諭之。」

皇祐中,知諫院包拯、吳奎亦言:「願令禦史台監察年七十已上,移文趣其請老不即自陳者,直除致仕。」朝廷未行。奎複言:「國家謹禮法以維君子,明威罰以禦小人。君子所顧者,禮法也;小人所畏者,威罰也。繇文武二選為士大夫,是皆君子之地也,儻不以禮法待之,則是廢名器而輕爵祿。七十致仕,學者所知,而臣下引年自陳,分之常也,人君好賢樂善而留之,仁之至也。自三代以來,用此以塞貪墨、聳廉隅,近者句希仲、陸軫等,皆以年高特與分司,初欲風動群臣,而在位殊未有引去者,是臣言未效也。請詳前奏施行。」於是詔:「少卿監以下年七十不任厘務者,外任令監司、在京委禦史台及所屬以狀聞。嘗任館閣、台諫官及提點刑獄者,令中書裁處。待制已上能自引年,則優加恩禮。」

然是時言事之人,競欲擊劾大臣,有高年者俱不自安。仁宗手詔曰:「老臣,朕之所眷禮也,進退體貌,恩意豈不有異哉!凡嘗預政事之臣,自今毋或遽求引去,台諫官勿以為言。」其風動勸勵之方又如此。至於因事責降分司,或老病不任官職之事,或居官犯法,或以不治為所部劾奏,沖替而求致仕者,子孫更不推恩,雖或推恩,其除官例皆降等,若耆老舊臣體貌優異,賞或延於子孫,奉或全給半給。歲時問勞,皆有禮意。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讀李柬之、李受相繼致仕。舊制,閤門無謝辭例,帝特召柬之對延和殿,命坐賜茶;以受先朝藩府舊僚,升其子一任差遣,並錄其孫。皆宴餞資善堂,命講讀官賦詩,禦制詩序以寵其行,示異數也,是歲,又以果州團練使何誠用、惠州防禦使馮承用、嘉州團練使劉保吉、昭州刺史鄧保壽皆年七十以上至八十餘,並特令致仕,以樞密院言,致仕雖有著令,臣僚鮮能自陳故也。熙甯元年,以定國軍節度使李端願為太子少保致仕。故事,多除上將軍,帝令討閱唐制,優加是命。二年,以觀文殿學士、吏部尚書趙概為太子少師致仕。故事,再請則許;概三乞始從,優耆舊也。三年,編修中書條例所言::

人臣非有罪惡,致仕而去,人君遇之如在位時,禮也。近世致仕並與轉官,蓋以昧利者多,知退者少,欲加優恩,以示勸獎。推行既久,姑從舊制。若兩省正言以上官,三班使臣、大使臣、橫行、正任等,並不除為致仕官。致仕帶職者,皆落職而後優遷其官。看詳別無義理,但致仕恩例不均。如諫議大夫不可改給事中,並轉工部侍郎,乃是超轉兩資;工部尚書並除太子少保,乃是超轉六資,若知制誥、待制官卑者除卿監,緣知制誥、待制待遇非與卿監比。今他官致仕皆得遷官,此獨因致仕更見退抑。供奉官、侍禁八品,除率府副率,蓋六品。諸司副使、承制、崇班七品,除將軍,乃三品。至於節度使除上將軍,防禦、團練、刺史並除大將軍,緣諸衛名額不一,至有刺史除官高於防禦使者。今若令文武官帶職致仕人許仍舊職,上轉一官,及文臣正言、武臣借職以上皆得除為致仕官,則無輕重不等之患。

若選人令、錄以上並除朝官,經恩皆得封贈,蔭及四世,旁支例得贖罪、免役。又京官致仕亦止遷一官,若光錄寺丞致仕,有出身除秘書省著作佐郎,無出身除大理寺丞,而令、錄職官乃除太子中允或中舍,殊未為當。若進納出身人例除京官,至有經覃恩遷至升朝官者,類多兼併有力之家,皆免州縣色役及封贈父母。如京官七品,除衙前外,亦名餘色役,尤為僥倖。條例繁雜,無所適從。如錄事參軍或除衛尉寺丞,或除大理評事,或除奉禮郎恩例不同,可以因緣生弊。

今定:凡文臣京朝官以上各轉一官,帶職仍舊不轉官,乞親屬恩澤者依舊條。選人依本資序轉合入京朝官,進納及流外人判、司、簿、尉除司馬,令、錄除別駕。在京諸司勒留官依簿、尉以上,親賢勞舊合別推恩者取旨。歷任有入已贓,不得乞親戚恩澤,仍不遷官,其致仕官除中書、樞密院外,並在見任官之上,致仕及三年之上,元非因過犯,年未及七十,不曾經敘封及陳乞親戚恩澤,卻願仕宦,並許進狀敘述。若有薦舉者,各依元資序授官。其才行為眾所知,朝廷特任使者,不拘此法。

從之。自此宰相以下並帶職致仕。

四年,以端明殿學士、尚書右丞王素為工部尚書、端明殿學士致仕,觀文殿學士、兵部尚書歐陽修為太子少師、觀文殿學士致仕。帶職致仕,自素始也。五年,守司空兼侍中曾公亮遷守太傅致仕,特許入謝。以公亮逮事三朝,既加優禮,仍給見任支賜。十月,詔兩省以上致仕官毋得因大禮用子升朝敘封遷官。先是,王安石言,李端願、李柬之敘封,中書失檢舊例,法當改正。帝曰:「如此,則獨不被恩。」安石曰:「敘封初元義理,今既未能遽革,庸可承誤為例?如三師、三公官,因子孫郊恩敘授,尤非宜也。」帝從之。

元豐三年,詔:「自今致仕官遇誕節及大禮,許綴舊班。」以禮部侍郎范鎮居都城外,遇同天節,乞隨散官班上壽,帝令鎮班見任翰林學士上,故有是詔。又詔:「致仕官朝失儀,勿劾,並著為令。」又詔:「自今致仕官領職事者,許帶致仕,該遷轉者轉寄祿官,若止系寄祿官,即以本官致仕。其見任致仕官,除三師、三公、東宮三師三少外,餘並易之。」六年,以守太尉、開府儀同三司、知河南府文彥博為河東、永興節度使、守太師致仕。彥博辭兩鎮,止以河東舊鎮貼麻行下。彥博又言:「前辭闕下之日,嘗奏得致仕後,當親辭天陛,今既得請,欲赴闕廷。」降詔從之。七年,詔文臣中大夫、武臣諸司使以下致仕,更不加恩。元祐元年,樞密院奏:「諸軍年七十,若以疾假滿百日不堪醫治差使者,諸廂都指揮使除諸衛大將軍致仕,諸軍都指揮使、諸班直都虞候帶遙郡除諸衛將軍致仕,諸班直上四軍除屯衛,拱聖以下除領軍衛,並有功勞者為左,無則為右。」從之。四年,詔:」應乞致仕而不原轉官者,受敕後,所屬保明以聞,當與推恩。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諸司使,本宗有服親一人蔭補恩澤。橫行、諸司副使見有身自蔭補人,及內殿承制、崇班、閤門祗候見理親民,並承議、奉議郎,許陳乞有服親一人恩例。中大夫、中散大夫、諸司使帶遙郡者,蔭補外准此。即朝奉郎以上及諸司使,雖未授敕而身亡,在外者以乞致仕狀到門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許陳乞有服親一人恩例。」六年,監察禦史徐君平言:「文臣致仕以年七十為斷,而使臣年七十猶與近地監當,至八十乃致仕,願許其致仕之年如文臣法,而給其奉。」從之。三省言:「張方平元系宣微南院使、檢校太傅、太子少師致仕。元豐官制行,廢宣微使,元祐三年複置,儀品恩數如舊制,方平依舊帶宣微南院使致仕。」紹聖三年詔:「文武官該轉官致仕,依舊出告外,其餘守本官致仕者並降敕,更不給告。內因致仕合該乞恩澤人更不具鈔,令尚省通書三司入熟狀,仍不候印畫。」又詔:「應臣僚丁憂中不許陳乞致仕。」

建中靖國元年,尚書省言:「臣僚在憂制中不得陳乞致仕,其間有官序合得致仕恩澤之人,合行立法。」詔:「臣僚丁憂中遇疾病危篤,其官序合該致仕恩澤者,聽以前官經所屬自陳。」大觀二年,詔致仕官年八十以上應給奉者,以緡錢充。政和六年,提舉廣東學事孫璘言:「諸州致仕官居鄉者,乞許令赴貢士宴,擇其年彌高者而惇事之,使長幼有序,獻酬有禮,人知裏選之法,孝悌之義。」從之。宣和四年,詔六曹尚書致仕遺表恩澤,共與四人,其餘侍從官三人,立為定制。

建炎間,嘗詔:「文武官陳乞致仕,朝廷不從,致有身亡之人,許依條陳乞致仕恩澤,及陳乞致仕而道路不通,不曾被受敕命,亦許州、軍保明推恩。」時強行父博學清修,不緣事故疾病,慨然請老,葉份言之,許令再仕。王次翁年未六十,浩然全退,呂衤止

言之,落致仕,特令再仕。凡類此者,蓋因其材而挽留之也。直秘閣致仕鄭南掛冠已久,年德俱高,大臣言之,詔除秘閣修撰,仍舊致仕。優其恩不奪其志也。呂頤浩以少保乞除一寄祿官致仕,詔除少傅,依前鎮南軍節度使、成國公致仕;韓世忠乙太傅、鎮南武安寧國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咸安郡王乞身,詔除太師致仕。因將相之知止而優其歸也。楊惟忠、刑煥皆以節度致仕。臣僚言:「祖宗時,節將、臣僚得謝,不以文武,並納節除一官。」以今日不復納節換官為非。詔今後依祖宗典故,蓋不以私恩勝公法也。昭慶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萬壽觀使韋淵乞守本官致仕,詔免赴朝參,仍依兩府例,合破請給人從。優親之恩而異之也。

隆興以後,因臣僚言年七十不陳乞致仕者,除合得致仕或遺表恩澤外,並不許遇郊奏薦。已而複詔:郊祀在近,未致仕人更許陳乞奏薦一次。可以不予而予之,示厚恩也。執政在謫籍者陳乞致仕,雖許敘複而寢罷合得恩澤,只據見存階官蔭補。淳熙十六年,甯武軍承宣使、提舉佑神觀王友直複奉國軍節度使致仕,臣僚論列,仍守本官職致仕。可以予而不予,嚴公法也。抑揚輕重間,可以見優老恤賢之意,可以識制情抑幸之術,故備錄於篇。

文臣蔭補

太師至開府儀同三司:子,承事郎;孫及期親,承奉郎;大功以下及異姓親,登仕郎;門客,登仕郎。不理選限。

知樞密院事至同知樞密院事:子,承奉郎;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以下及異姓親,登仕郎門客,登仕郎,不理選限。

太子太師至保和殿大學士:子,承奉郎;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以下,登仕郎;導姓親,將仕郎。

太子少師至通奉大夫:子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親,登仕郎;異姓親,登仕郎;小功以下親,將仕郎。

禦史中丞至侍御史:子,承務郎;孫及期親,登仕郎;大功,將仕郎;小功以下及異姓親,將仕郎,

中大夫至中散大夫:子,通仕郎;孫及期親,登仕郎;大功,將仕郎;小功以下,將仕郎。

太常卿至奉直大夫:子,登仕郎;孫及期親,將仕郎;大功小功親,將仕郎。

國子祭酒至開封少尹:子孫及小功以上,將仕郎。

朝請大夫、帶職朝奉郎以上:理職司資序及不帶職致仕者同。

子,將仕郎;小功以上親,將仕郎;緦麻,上州文學。注權官一任,回注正官,謂帶職朝奉郎以上亡歿應蔭補者。

廣南東、西路轉運副使:子,登仕郎;孫及期親,將仕郎。提點刑獄:子,將仕郎;孫及期親,將仁郎。

武臣蔭補

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子,秉義郎;孫及期親,忠翊郎;大功以下親,承節郎;異姓親,承信郎。

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太尉、節度使:子,忠訓郎;孫及期親,成忠郎;大功,承節郎;小功以下及異姓親,承信郎。

諸衛上將軍,承宣使、觀察使、通侍大夫:子,成忠郎,孫及期親,保義郎;大功以下,承信郎;及異姓親,承信郎。

樞密都承旨、正侍大夫至右武大夫、防禦使、團練使、延福宮使至昭宣使任入內內侍省都知以上:子,保義郎;孫及期親,承節郎;大功以下親,內各奏異姓親者同。

承信郎。刺史:子,承節郎;孫及期親,承信郎;大功以下,進武校尉。

諸衛大將軍、武功至武翼大夫、樞密承旨至諸房副承旨:子,承節郎;孫及期親,承信;郎大功以下,進武校尉。

諸衛將軍、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子,承信郎;孫,進武校尉;期親,進義校尉。

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子,承信郎。

訓武、修武郎及閤門祗候:子,進乂校尉。

忠佐帶遙郡者,每兩遇大禮蔭補,子:刺史,進武校尉;團練使、防禦使,承信郎。

臣僚大禮蔭補

宰相、執政官:本宗、異姓、門客、醫人各一人。東宮三師、三少至諫議大夫:權六曹侍郎、侍御史同。

本宗一人。

寺長貳、監長貳、秘書少監、國子司業、起居郎舍人、中書門下省檢正、沿書省左右司郎官、樞密院檢詳、若六曹郎中、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開封少尹:子或孫一人。

致仕蔭補

曾任宰相及見任三少、使相:三人。曾任三少、使相、執政官、見任節度使;二人,太中大夫及曾任尚書侍郎及右武大夫以上,並曾任諫議大夫以上及侍御史:一人。

遺表蔭補

曾任宰相及見任三少、使相:五人。曾任執政官、見任節度使:四人。太中大夫以上:一人。諸衛上將軍、承宣使:四人。觀察使:三人。

志第一百一十四職官一

○三師三公宰執門下省中書省尚書省

昔武王克商,史臣紀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賢,位事惟能。」後世曰爵,曰官,曰職,分而任之,其原蓋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可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塚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帥其屬以任其事,未聞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於列爵分土,此封建諸侯之制也,亦未聞以爵以土,如後世虛稱以備恩數者也。秦、漢及魏、晉、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殫舉。後周複《周禮》六典官稱,而參用秦、漢。隋文帝廢《周禮》之制,惟用近代之法。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試官之格,又有員外之置,尋為檢校、試、攝、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嘗不善,蓋欲以名器事功甄別能否,又使不肖者絕年勞序遷之覬覦。而世戚勳舊之家,寵之以祿,而不責以猷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資格,使得自竭其所長,以為治效。且黜陟進退之際,權歸於上,而有司若不得預。殊不知名實混殽,品秩貿亂之弊,亦起於是矣。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于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天下財賦,內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板位,流外考較,諸司附奏挾名而已。台、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涖庶務。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堂侍,司諫、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諍。至於僕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其次又有階、有勳、有爵。故仕人以登臺閣、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官之遲速為榮滯;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勳、爵邑有無為輕重。時人語曰:「寧登瀛,不為卿;寧抱槧,不為監。」虛名不足以砥礪天下若此。外官,則懲五代藩鎮專恣,頗用文臣知州,複設通判以貳之。階官未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外補;階官既行之後,或帶或否,視是為優劣。

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武官」;未常參者,謂之「京官」;樞密、宣徽、三司使副、學士、諸司而下,謂之「內職」;殿前都校以下,謂之「軍職」。外官則有親民、厘務二等,而監軍、巡警亦比親民。此其概也。故自真宗、仁宗以來,議者多以正名為請。咸平中,楊億首言:「文昌會府,有名無實,宜複其舊。」既而言者相繼,乞複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吳育亦言:「尚書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廢為閑所,當漸複之。」然朝論異同,未遑厘正。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熙寧末,始命館閣校《唐六典》。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乃置局中書,命翰林學士張璪等詳定。八月,下詔肇新官制,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九月,詳定所上《寄祿格》。會明堂禮成,近臣遷秩即用新制,而省、台、寺、監之官,各還所職矣。五年,省、台、寺、監法成。六年,尚書新省成,帝親臨幸,召六曹長貳以下,詢以職事,因誡敕焉。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易以混雜。及元祐初,于朝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既又以流品無別,乃詔寄祿官悉分左右,詞人為左,餘人為右。紹聖中罷之。崇甯初,以議者有請,自承直至將仕郎,凡換選人七階。大觀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於是文階始備。而武階亦詔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而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繼以新名未具,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而文武官制益加詳矣。

大抵自元祐以後,漸更元豐之制:二府不分班奏事,樞密加置簽書,戶部則不令右曹專典常平而總於其長,起居郎、舍人則通記起居而不分言動,館職則增置校勘黃本。凡此,皆與元豐稍異也。其後蔡京當國,率意自用。然動以繼志為言,首更開封守臣為尹、牧,由是府分六曹,縣分六案。又內侍省職,悉仿機廷之號。已而修六尚局,建三衛,即又更兩省之長為左輔、右弼,易端揆之稱為太宰、少宰。是時員既濫冗,名且紊雜。甚者走馬承受升擁使華;黃冠道流,亦濫朝品。元豐之制,至此大壞。及宣和末,王黼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紛更,乃請設局,以修《官制格目》為正名,亦何補矣。

建炎中興,參酌潤色,因呂頤浩之請,左、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兩省侍郎改為參知政事,三省之政合乎一。乾道八年,又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刪去三省長官虛稱,道揆之名遂定。然維時多艱,政尚權宜。禦營置使,國用置使,修政局置提舉,軍馬置都督,並以宰相兼之。總制司理財,同都督、督視理兵,並以執政兼之。因事創名,殊非經久。惟樞密本兵,與中書對掌機務,號東、西二府,命宰相兼知院事。建炎四年,實用慶曆故典。其後,兵興則兼樞密使,兵罷則免;至開禧初,始以宰臣兼樞密為永制。

當多事時,諸部或長貳不並置,或並郎曹使相兼之,惟吏部、戶部不省不並。兵休稍稍增置。其後,詔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又增館閣員,廣環衛官。然紹興務行元祐故事,以「左右」二字分別流品,其後,以人言省去,寧清濁相涵,無絕人遷善之路。橫班以郎居大夫之上,既厘而正之矣,而介胄之士與縉紳同稱,寧名號未正,毋示人以好武之機。陳傅良欲定史官遷次之序,眾論韙之,而未及行。洪邁欲改三衙軍官稱謂,當時嘉之,卒未暇講。考古之制,量今之宜,蓋自元祐以逮政和,已未嘗拘乎元豐之舊。中興若稽成憲,二者並行而不悖。故凡大而分政任事之臣,微而筦庫監局之官,沿襲不革者,皆先後所同便也。或始創而終罷,或欲革而猶因,則有各當其可者焉。類而書之,先後互見,作《職官志》。以至廩給、傔

從,雖微必錄,並從舊述雲。

三師三公宋承唐制,乙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為宰相、親王使相加官,其特拜者不預政事,皆赴上於尚書省。凡除授,則自司徒遷太保,自太傅遷太尉,檢校官亦如之。太尉舊在三師下,由唐至宋加重,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若宰臣官至僕射致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司徒,則拜太尉、太傅等官。若太師則為異數,自趙普以開國元勳,文彥博以累朝耆德,方特拜焉。雖太傅王旦、司徒呂夷簡各任宰相二十年,止以太尉致仕。

熙甯二年,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辭司空、侍中。三年,曾公亮除守司空、檢校太師兼侍中,以兩朝定策之功辭相位也。六年,文彥博除守司徒兼侍中。九年,彥博除守太保兼侍中,辭太保。元豐三年,以曹佾檢校太師、守司徒兼中書令。九月,詔檢校官除三公、三師外並罷。又以文彥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富弼守司徒,皆錄定策之功也。六年,彥博守太師致仕。八年,王安石守司空,曹佾守太保。元祐元年,文彥博落致仕,太師、平章軍國重事,呂公著守司空、同平章軍國重事。崇甯三年,蔡京授司空,行尚書左僕射。大觀元年,京為太尉;二年,為太師。政和二年,京落致仕,依前太師,三日一至都堂治事。九月,詔:「乙太師、太傅、太保,古三公之官,今為三師,古無此稱,合依三代為三公,為真相之任。司徒、司空,週六卿之官,太尉,秦主兵之任,皆非三公,並宜罷之。仍考周制,立三孤少師、少傅、少保,亦稱三少,為三次相之任。」至是,京始以三公任真相。

三公自國初以來,未嘗備官。獨宣和末,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計也。太師三人:蔡京、童貫、鄭紳;太傅四人:王黼、燕王俁、越王偲

、鄆王楷;太保十一人:蔡攸、肅王樞至儀王。渡江後,秦檜為太師,張俊、韓世忠為太傅,劉光世為太保。乾道初,楊沂中、吳璘並為太傅。紹熙初,史浩為太師,嗣秀王為太保。自紹熙後,三公未嘗備官。其後,韓仛胄、史彌遠、賈似道專政,皆至太師焉。

宰相之職佐天子,總百官,平庶政,事無不統。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為真相之任,無常員;有二人,則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師為之。其上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其次為集賢殿大學士。或置三相,則昭文、集賢二學士並監修國史,各除。唐以來,三大館皆宰臣兼,故仍其制。國初,范質昭文學士,王溥監修國史,魏仁浦集賢學士,此為三相例也。神宗新官制,於三省置侍中、中書令、尚書令,以官高不除人,而以尚書令之貳左、右僕射為宰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以行中書令之職。政和中,改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仍兼兩省侍郎。靖康中,複改為左、右僕射。

建炎三年,呂頤浩請參酌三省之制,左、右僕射並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門下、中書二侍郎並改為參知政事,廢尚書左、右丞。從之。乾道八年,詔尚書左、右僕射可依漢制改為左、右丞相。詳定敕令所言:「近承詔旨,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令刪去侍中、中書、尚書令,以左、右丞相充。緣舊左、右僕射非三省長官,故為從一品。今左、右丞相系充侍中、中書、尚書令之位,即合為正一品。」從之。丞相官乙太中大夫以上充。

平章軍國重事元祐中置,以文彥博太師、呂公著守司空相繼為之,序宰臣上。所以處老臣碩德,特命以寵之也。故或稱「平章軍國重事」,或稱「同平章軍國事」。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其後,蔡京、王黼乙太師總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開禧元年,韓侂胄拜平章,討論典禮,乃以「平章軍國事」為名。蓋省「重」字則所預者廣,去「同」字則所任者專。邊事起,乃命一日一朝,省印亦歸其第,宰相不復知印。其後,賈似道專權,竊位日久,尊寵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使相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者,皆謂之使相。不預政事,不書敕,惟宣敕除授者,敕尾存其銜而已。乾德二年,範質等三相皆罷,以趙普同平章事,李崇矩樞密使。命下,無宰相書敕,使問翰林陶谷。穀謂:「自昔輔相未嘗虛位。惟唐大和中甘露事,數日無宰相,時左僕射令狐楚等奉行制書。今尚書亦南省長官,可以書敕。」竇儀曰:「谷之所陳,非承平令典。今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可書敕。」從之。

參知政事掌副宰相,毗大政,參庶務。乾德二年置,以樞密直學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並本官參知政事。先是,已命趙普為相,欲置之副,而難其名稱。以問翰林學士陶谷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對曰:「唐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別設磚位,敕尾著銜降宰相,月奉雜給半之,未欲與普齊也。開寶六年,始詔居正、餘慶於都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至道元年,詔宰相與參政輪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齊銜,行則並馬,自寇准始,以後不易。

元豐新官制,廢參知政事,置門下、中書二侍郎,尚書左、右丞以代其任。建炎三年,複以門下、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省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其參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上充,常除二員或一員。嘉泰三年,始除三員。故事,丞相謁告,參預不得進擬。惟丞相未除,則輪日當筆,然多不逾年,少僅旬月。淳熙初,葉衡罷相,龔茂良行相事近三年,亦創見也。

門下省受天下之成事,審命令,駁正違失,受發通進奏狀,進請寶印。凡中書省畫黃、錄黃,樞密院錄白、畫旨,則留為底。及尚書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審駁之。給事中讀,侍郎省,侍中審,進入被旨畫聞,則授之尚書省、樞密院。即有舛誤應舉駁者,大則論列,不則改正。凡文書自內降者,著之籍。章奏至,則受而通進,俟頒降,分送所隸官司。凡吏部擬六品以下職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曆、功狀,侍郎。侍中引驗審察,非其人則論奏。凡遷改爵秩、加敘勳封、四選擬注奏鈔之事,有舛誤,退送尚書省。覆刑部大理寺所斷獄,審其輕重枉直,不當罪,則以法駁正之。

國初循舊制,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複用兩制官一員判門下省事。官制行,始厘正焉。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諫議大夫、起居郎、左司諫、左正言各一人。先是,中書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戶房、兵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二房。至是,厘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門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庫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閱敕令格式、擬官爵封勳之類,惟班簿、本省雜務則歸吏房。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元豐八年,以門下、中書外省為後省,門下外省複置催驅房。元祐三年,詔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應省、台、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複置點檢房。四年,又別立吏額。紹聖二年,守闕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四年,三省吏員並依元豐七年額。

侍中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版奏中嚴外辦,導輿輅,詔升降之節;皇帝齋則請就齋室。大朝會則承旨宣制、告成禮,祭祀亦如之。冊後則奉寶以授司徒。國朝以秩高罕除。知建隆至熙寧,真拜侍中才五人,雖有用他官兼領,而實不任其事。官制行,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別置侍郎以佐之。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郎掌貳侍中之職,省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前導輿略,詔進止。大朝賀則授表以奏祥瑞。冊後則奉節及寶位。與知樞密院、同知樞密院、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為執政官。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門下侍郎不置。

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司諫左正言同掌規諫諷諭。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違失,皆得諫正。國初雖置諫院,知院官凡六人,以司諫、正言充職;而他官領者,謂之知諫院。正言、司諫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官制行,始皆正名。

元豐八年,諫議大夫孫覺言:「據《官制格目》,諫官之職,凡發令舉事,有不便於時,不合於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若賢良之遺滯于下,忠孝之不聞於上,則以事狀論薦,乞依此以修舉職事。」八月,門下省言:「諫議大夫、司諫、正言合通為一。」詔並從之。十月,詔仿《六典》置諫官員。元祐元年二月,詔諫官雖不同省,許二人同上殿。後又從司諫虞策之請,如獨員,許與台官同對。九月,左、右正言久闕,侍御史王岩叟言:「國家仿近古之制,諫官六員,方之先王,已自為少,望詔補足,無令久空職。」十月,司諫王覿言:「自今中書舍人闕,勿以諫官兼權。」從之。十一月,岩叟又言:「近降聖旨,兩省諫官各令出入異戶,勿與給事中、中書舍人通。實欲限隔諫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數論列爾。」尋詔諫官直舍仍舊。八年,詔執政親戚不除諫官。建中靖國元年,言者謂諫官論事,惟憑詢訪,而百司之事,六曹所報外,皆不得其詳。遂詔諫官案許關台察。

給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讀中外出納,及判後省之事。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凡章奏,日錄目以進,考其稽違而糾治之。故事,詔旨皆付銀台司封駁。官制行,給事中始正其職,而封駁司歸門下。

元豐五年五月,詔給事中許書畫黃,不書草,著為令。六月,給事中陸佃言:「三省、密院文字,已讀者尚令封駁,慮失之重複。」。詔罷封駁房。六年,詔駁正事赴執政稟議。七年,有旨,舉駁事,依中書舍人封還詞頭例。既而令稟議如初,給事中韓忠彥言:「給、舍職位頗均,一則不稟白而聽封還,一則許舉駁而先稟議,於理未允。且朝廷之事執政所行,職當封駁則已與執政異,自當求決于上,尚何稟議之有?」詔從之。紹聖四年,葉祖洽言:「兩省置給、舍,使之互察。今中書舍人兼權封駁,則給事中之職遂廢。」詔特旨書讀不回避,餘互書判。元符三年,翰林學士曾肇言:「門下之職,所以駁正中書違失。近日給事封駁中書錄黃,乃令舍人書讀行下,隳壞官制,有損治體。願正紀綱,為天下後世法。」重和元年,給事中張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書宣奉,門下審讀,然後付尚書頒行,而密院被旨者,亦錄付門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經三省,而諸房以空黃先次書讀,則審讀殆成虛設矣,乞立法禁。」從之。

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寶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主受發文書;曰封駁案,主封駁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主關報文書;曰記注案,主錄起居注。其雜務則所分案掌焉。紹興以後,止除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一人,掌記天子言動。禦殿則侍立,行幸則從,大朝會則與起居舍人對立于殿下螭首之側。凡朝廷命令赦宥、禮樂法度損益因革、賞罰勸懲、群臣進對、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臨幸引見之事,四時氣候、四方符瑞、戶口增減、州縣廢置,皆書以授著作官。

國朝舊置起居院,命三館校理以上修起居注。熙寧四年,詔諫官兼修注者,因後殿侍立,許奏事。元豐二年,兼修注王存乞複起居郎、舍人之職,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神宗亦謂:「人臣奏對有頗僻讒慝者,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奸矣。」然未果行。故事,左、右史雖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稟中書俟旨。存因對及之。八月,乃詔雖不兼諫職,許直前奏事。蓋存發之也。官制行,改修注為郎、舍人。六年,詔左、右史分記言動;元祐元年,仍詔不分。七年,詔邇英閣講讀罷,有留身奏事者,許侍立。紹聖元年,中丞黃履言:「所奏或幹機密,難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先是,禦後殿則左、右史分日侍立;崇寧三年,詔如前殿之儀,更不分日。大觀元年,詔事有足以勸善懲惡者,雖秩卑亦書之。紹興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自今後許依講讀官奏事。隆興元年,用起居郎兼侍講胡銓言,前殿依後殿輪左、右史侍立。

符寶郎二人,掌外廷符寶之事。禁中別有內符寶郎。官制行,未嘗除。大觀初,八寶成,詔依《唐六典》增置。靖康罷之。

通進司隸給事中,掌受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具事目進呈,而頒佈於中外。

進奏院隸給事中,掌受詔敕及三省、樞密院宣紮,六曹、寺監百司符牒,頒于諸路。凡章奏至,則具事目上門下省。若案牘及申稟文書,則分納諸官司。凡奏牘違戾法式者,貼說以進。

熙寧四年,詔:「應朝廷擢用材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檢正、樞密院檢詳官月以事狀錄付院,謄報天下。」元祐初,罷之。紹聖元年,詔如熙寧舊條。靖康元年二月,詔:「諸道監司、帥守文字,應邊防機密急切事,許進奏院直赴通進司投進。」

舊制,通進、銀台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通進司,掌受銀台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及閣門在京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以進禦,然後頒佈於外。銀台司,掌受天下奏狀案牘,抄錄其目進禦,發付勾檢,糾其違失而督其淹綬。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著籍以頒下之。

登聞檢院,隸諫議大夫;登聞鼓院,隸司諫、正言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濫,及奇方異術、改換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抑,則詣檢院。並置局於關門之前。

中興後,檢、鼓、糧、審計、官告、進奏,謂之六院。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充;亦有自郡守除者,繼即除郎。恩數略視職事官,而不入雜壓。紹興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監察禦史,遂遷侍御史。乾道後,相繼入台者數人,六院彌重,為察官之儲。淳熙初,班寺監、丞之上。紹熙二年,詔六院官複入雜壓,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隨所隸。

中書省掌進擬庶務,宣奉命令,行台諫章疏、群臣奏請興創改革,及中外無法式事應取旨事。凡除省、台、寺、監長貳以下,及侍從、職事官,外任監司、節鎮、知州、軍通判,武臣遙郡橫行以上除授,皆掌之。

凡命令之體有七:曰冊書,立後妃,封親王、皇子、大長公主,拜三師、三公、三省長官,則用之。曰制書,處分軍國大事,頒赦宥德音,命尚書左右僕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凡告廷除授,則用之。曰誥命,應文武官遷改職秩、內外命婦除授及封敘、贈典,應合命詞,則用之。曰詔書,賜待制、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則用之。曰敕書,賜少卿監、中散大夫、防禦使以下,則用之。曰禦劄,佈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號令,則用之。曰敕榜

,賜酺及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則用之。皆承制畫旨以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留其所得旨為底:大事奏稟得旨者為「畫黃?,小事擬進得旨者為「錄黃」。凡事幹因革損益,而非法式所載者,論定而上之。諸司傳宣、特旨,承報審覆,然後行下。

設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諫、右正言各一人。

分房八、曰吏房,曰戶房,曰兵禮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庫房。元祐以後,析兵、禮為二,增催驅、點檢,分房十有一,後又改主事房為開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文書。曰戶房,掌行廢置升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須、給貸錢物。曰禮房,掌行郊祀陵廟典禮、後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科舉考官、外夷書詔。曰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王爵、官封。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貶降、敘複。曰工房,掌行營造計度及河防修閉。凡尚書省所上奏請、台諫所陳章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者,六房各視其名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發文書。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員。曰制敕庫房,掌編錄供檢敕、令、格、式及架閣庫。曰催驅房,督趣稽違。曰點檢房,省察差失。吏四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

元豐八年,詔待制以上磨勘,本省進擬。元祐三年,詔應除授從中批付中書省者,並三省行。紹聖五年,詔臣僚上殿紮子,中書省進呈取旨;其承受傳宣、內降,非有司所可行者,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奏審。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祇則升壇,享宗廟則升阼階而相其禮。臨軒冊命則讀冊。建儲則升殿宣制,持冊及璽綬以授太子。大朝會則詣禦坐前奏方鎮表及祥瑞。國朝未嘗真拜,以他官兼領者不預政事,然止曹佾一人,餘皆贈官。官制行,以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令之職,別置侍郎以佐之。中興後,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侍郎掌貳令之職,參議大政,授所宣詔旨而奉之。凡大朝會則押表及祥瑞案。臨軒冊命則押冊引案,以所奏文及冊書授令。四夷來朝則奏其表疏,以贄幣付有司。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中書侍郎不置。

舍人四人,舊六人。掌行命令為制詞,分治六房,隨房當制,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國初,為所遷官,實不任職,複置知制誥及直舍人院,主行詞命,與學士對掌內外制。凡有除拜,中書吏赴院納詞頭。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詞頭者。若大誥命,中書並敕進入,從中而下,餘則發敕官受而出之。及修官制,遂以實正名,而判後省之事。分案五:曰上案,掌冊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書;曰制誥案,掌書錄製詞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掌受諸司關報文書;曰記注案,掌錄記注。其雜務則隨所分案掌之。

元豐六年,詔中書省置點檢房,令舍人通領。元祐元年,詔舍人各簽諸房文字,其命詞則輪日分草。九月,詔時暫闕官,依門下、尚書省例,送本省官兼權。紹聖四年,蹇序辰請自今命詞,以元行遣文書同檢送當制舍人。從之。建炎後同,他官兼攝者則稱權舍人,資淺者為直舍人院。

起居舍人一人,掌同門下省起居郎。侍立修注官,元豐前,以起居郎、舍人寄祿,而更命他官領其事,謂之同修起居注。官制行,以郎、舍人為職任。淳熙十五年,羅點自戶部員外郎為起居舍人,避其祖諱,乃以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其後兩史或闕而用資淺者,則降旨以某人權侍立修注官。

右散騎常侍右諫議大夫右司諫右正言與門下省同,但左屬門下,右屬中書,皆附兩省班籍,通謂之兩省官。元豐既新官制,職事官未有不經除授者,惟御史大夫、左右散騎常侍,始終未嘗一除人。蓋兩官為台諫之長,無有啟之者。中興初,詔諫院不隸兩省。紹興二年,詔並依舊赴三省元置局處。淳熙十五年,用林栗言,置左右補闕、拾遺,專任諫正,不任糾劾之事。逾年減罷。法司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各一人,守闕守當官三人,乾道六年減二人。

檢正官五房各一人,掌糾正省務。熙寧三年置,以京朝官充,選人即為習學公事。官制行,罷之,而其職歸左右司。建炎三年,中書門下省言:「軍興以來,天下多事,中書別無屬官。元豐以前,有檢正官,後因置左右司,遂不差,致朝廷及應報四方行移稽留,無檢舉催促。今欲差官兩員充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內一員檢正吏、禮、兵房,一員檢正戶、刑、工房。

從之。至次年,詔並罷。紹興二年,詔中書門下省複置檢正官一員。

建炎三年指揮,中書門下省並為一。中書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三人;門下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額以八十九人為額。守闕守當官兩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

尚書省掌施行制命,舉省內綱紀程式,受付六曹文書,聽內外辭訴,奏禦史失職,考百官庶府之治否,以詔廢置、賞罰。曰吏部,曰戶部,曰禮部,曰兵部,曰刑部,曰工部,皆隸焉。凡天下之務,六曹所不能與奪者,總決之;應取裁者,隨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事有成法,則六曹准式具鈔,令、僕射、丞檢察簽書,送門下省畫聞。審察吏部注擬文武官及封爵承襲、賜勳定賞之事。朝廷有疑事,則集百官議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條法,則議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諡議亦如之。季終,具賞罰勸懲事付進奏院,頒行於天下。大祭祀則誓戒執事官。

設官九: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拆郎,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補;曰催驅房,主考督文牘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書。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元豐四年,詔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員宿直。五年,詔得旨行下並用紮子。紹聖元年,詔在京官司所受傳宣、內降,隨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二月,詔尚書都省彈奏六察禦史,糾不當者。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屬有六曹,凡庶務皆會而決之。凡官府之紀綱程式,無不總焉。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小事尚書省獨議,則同僕射、丞分班論奏。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當應奏者,亦如之。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拜。自建降以來不除,惟親王元佐元儼以使相兼領,不與政事。政和二年,詔:「尚書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須置。」然是時說者以謂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未嘗任此,蓋時相蔡京不學之過。宣和七年,詔複置令,亦虛設其名,無有除者。南渡後,並省不置。

左僕射右僕射掌佐天子議大政,貳令之職,與三省長官皆為宰相之任。大祭祀則掌百官之誓戒,視滌濯告潔,贊玉幣爵玷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書令,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侍中、中書令職事。政和中,詔曰:「昔我神考,訓迪厥官,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僕臣之賤,充宰相之任,可改左僕射為太宰,右僕射為少宰。」靖康元年,詔依元豐舊制,複為左、右僕射。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僕射不置。

左丞右丞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僕射之職。僕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印。大祭祀酌獻,薦饌進熟,則受爵酒以授僕射。舊班六曹尚書下,官制行,升其秩為執政。元豐五年五月,詔左右僕射、丞合治省事。是月,禦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禮於都堂下馬,違法犯分。」安禮爭論帝前,神宗是之。今左、右丞於都堂上下馬,自此始。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左司員外郎右司員外郎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而開拆、制敕、禦史、元豐六年,都司置禦史房,主行彈糾禦史案察失職。催驅、封椿

印房,則通治之,有稽滯,則以期限舉催。初,于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台郎宰掾不當自為官司。遂隨省房分治所領之事,惟置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

元豐七年,都司禦史房置簿,以書禦史、六曹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紹聖元年,詔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二年,詔禦史台察六曹稽緩違失者,送左司籍記。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彌綸省闥為職,事無不預。今宰、丞入省,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於日中,或昏暮僅絕,其勢不RC一一檢閱細故,而省吏徑稟宰、丞請筆,以草檢令承從官齋赴郎官廳落日押字。」謂「宜遵守元豐及崇寧舊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訖,赴宰、丞請筆行下。」於是詔曰:「先帝肇正三省,詔給舍、都司以贊省務。今都司浸以曠官,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

建炎三年,詔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二員。至次年,檢正省罷,其左、右司郎官依舊四員。紹興三十二年,詔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擬。隆興元年,詔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乾道六年,詔榷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乾道七年,複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貨務都茶場,都司提領。

提轄官一員,京朝官充。

監場官二員,京選通差。

掌鹺、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舊制,置務以通榷易。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隨行在所榷貨務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並通銜管幹。外置建康、鎮江務場,並冠以行在為名,以都司提領,不系戶部經費。建康、鎮江續分隸總領所。開禧初,以總領所侵用儲積錢,令徑隸提領所。乾道七年,提領所置幹辦官一員。

右提轄官與雜買務雜賣場、文思院、左藏東西庫提轄,並稱四轄。外補則為州,內遷則為寺監丞、簿,亦有徑為雜臨司,或入三館。乾道間,榷務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鑄錢司,淳熙間,熊克自文思除校書郎。

紹熙以後,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倅

,有先後輕重之異焉。

左藏封樁庫,都司提領。

監官一員,監門官一員。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領。初創,非奉親與軍須不支。後或撥入內庫,或以供宮廷諸費,亦以備振恤之用。

提舉修敕令自熙甯初,編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石提舉,是後,皆以宰執為之。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令者充,舊制二員。宣和中,增至七員。靖康初,減為三員。刪定官,無常員。先是,嘗別修一司敕命。大觀三年,詔六曹刪定官併入詳定一司敕令所,為一局。

制置三司條例司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寧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為之,而蘇轍、程顥等亦皆為屬官。未幾,升之相,乃言:「條例者有司事爾,非宰相之職,宜罷之。」帝欲並歸中書,安石請以樞密副使韓絳代升之焉。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所。今不關中書而逕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又有一中書也。」五月,罷歸中書。

三司會計司熙甯七年,置於中書,以宰相韓絳提舉。先是,絳言總天下財賦,而無考較盈虛之法,乃置是司。既而事多濡滯,八年,絳坐此罷相,局亦尋廢。

編修條例司熙甯初置,八年罷。

經撫房專治邊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議,置於三省,不復以關樞密院。六年,罷。

提舉講議司崇甯元年七月,詔如熙甯條例司故事,都省置講議司。以宰相蔡京提舉,侍從為詳定官,卿監為參詳官;又置檢討官,凡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鐵、賦調、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時又分武備一房,別為樞密院講議司。三年三月,知樞密院事蔡卞奏罷。

三年四月結局。宣和六年,又於尚書省置講議司。十二月,命太師致仕蔡京兼領,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書。

議禮局大觀元年,詔於尚書省置,以執政兼領。詳議官二員,以兩制充。應凡禮制本末,皆議定取旨。政和三年,《五禮儀注》成,罷局。

禮制局討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於編類御筆所,有詳議、同詳議官,宣和二年,詔與大晟府製造所協聲律官並罷。

志第一百二十五職官十二(奉祿制下)

○增給公用錢給券職田

增給

權三司使,知開封府,百千。權發遣三司使,五十千。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三副使,觀文殿大學士,三十千。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元豐添保和殿大學士。

宮觀、三司判官,判子司,權及權發遣同。開封府判官,提舉諸司庫務,管轄三司軍大將,提點內弓箭庫,二十千。宮觀都監、勾當官,十七千。任都知、押班者,二十千。資政、端明、翰林侍讀、元祐複置翰林侍讀、侍講學士,紹聖中罷。

龍圖、天章學士,元豐添保和、延康、定文、顯謨、徽猷學士。

樞密直、後改述古殿。

龍圖、天章直學士,元豐添定文、顯謨、微猷直學士,保和、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奠待制。

十五千。春、冬綾各五匹,絹十七匹,羅一匹,綿五十兩。已上大學士至待制,奉隨本官,衣賜如本官例,大即依本官例;小即依逐等。大觀二年,戶部尚書左睿言:「見編修《祿格》,學士添支比正任料錢相去遼邈,如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從二品,大學士添支三十千而已,節度使料錢乃四百千,傔

從、粟帛等稱是。或謂大學士有寄祿官料錢,故添支數少。今以銀青光祿大夫任觀文殿大學士較之,則通料錢不及節度使之半,其厚薄不均明矣。自餘學士視諸正任,率皆不等。欲將職錢改作貼職錢以別之。正任料錢、公使為率,參酌立定。自學士至直閣以上貼職錢,不以內外,並給。觀文殿大學士,百千。觀文學士,資政大學士,八十千。端明後改延康殿學士,五十千。前執政加二十千。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學士,樞密直改述古學士,四十千。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直學士,三十千。待制,二十千。集賢改集英殿修撰,十五千。直龍圖閣至直秘閣,十千。」詔從之。宣和三年,戶部尚書沈積中、侍郎王蕃言:「元豐法,帶職人依《嘉祐祿令》,該載觀文殿大學士以下至直學士,添支錢三等,自三十千至十五千。大觀中,因敕令所啟請,改作貼職錢,觀文大學士至直秘閣,自百千至十千,凡九等。兼增添在京供職米麥,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自五十石至二十五石四等,比舊法增多數倍。」又奏:「學士提舉在京官,除本身請給外,更請貼職,並差遣添支,比六曹尚書、翰林學士承旨幾及一倍以上,非稱事制祿之意。」詔並依元豐法,禦史中丞二十千,察案禦史十千,籍田令七千;並依元豐三年詔,司農寺丞十五千,主簿京朝官十二千,選人十千。熙寧三年,詔廣親、睦親宅記室、講書十五千,教授十二千,軍巡使十七千,權使及判官七千。已上並元豐制,已下惟增散官而已。

群牧使、副使,開封推官,三司河渠勾當公事、同管勾河渠案公事,十五千。群牧都監,十三千。銀台司,審官院,三班院,吏部銓,登聞檢院、鼓院,太常禮院主判官,糾祭在京刑獄,群牧判官,監察使,十千。判司農寺,七千。

其知、判諸路州、軍、府,有六十千至七千,凡八等。有以官者:三師,三公,六十千。僕射,東宮三師,並曾任中書、樞密,特進,五十千。尚書並左、右丞,東宮三少,金紫光祿大夫至光祿大夫,學士,給事中,諫議,舍人,待制已上,並橫班使、副,三十千。橫班有二百千者。待制已上充益、梓、利、夔州路知州,給鐵錢二百千。橫班副使知夔州,一百五十千,知諸州、軍者,八十千。

大卿監,諸司使、副至供奉官,中大夫至中散大夫,武功郎至秉義郎,閤門祗候已上,十五千。十五千已上有從州、府地望給者。不系大卿,充益、梓、利、夔知州,給鐵錢一百五十千。諸司副使至供奉官、閤門祗候已上知四州同。若知諸州、軍,八十千。惟諸司使一百千。朝官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十千。朝官權知軍、州、府者同。若知四路諸州、府,給鐵錢八十千,知軍六十千。侍禁、閤門祗候、知諸軍、州同。

保義郎,殿直,閤門祗候,八千。若知四路諸州、軍者,給鐵錢五十千。

京官十千至七千,有二等。知四路州、府,給鐵錢六十千;知軍,五十千。試銜及州縣官,職官兼知春州,七千。有以州望者:河南、大名、荊南、永興、江甯,杭、揚,潭、並、代州,三十千。應天、真定、鳳翔、陝府,秦、青、洪州,二十千。河中,鄆、許、襄、孟、滑、鄭、滄、刑、澶、貝、相、華、晉、潞、廬、壽、宿、泗、楚、蘇、越、潤、常州,十五千。廣州知州,歲七百千,逐月均給。舊月給百千,大中祥符六年,令歲取五百千,餘充添給。益州給鐵錢三百千,梓州二百千,夔州百五十千,餘州約銅錢數而給之。

有都總管、經略安撫等使者、河北四路,真定、瀛州、定州、大名。

陝西逐路,永興、秦州、渭州、慶州、延州。

河東路,太原。

前任兩府,並五十千;諫議、舍人、待制、太中大夫已上,三十千。並特添二十千。知大名府帶河北路安撫使同。知並州帶學士即五十千,而無特給。

三路管勾機宜文字,朝官十千,京官七千。石桂州充文南西路都鈐轄、經略安撫使,自諫議、舍人、待制及大卿監、太中大夫、中散大夫已上,三十千。朝臣充廣西路兵馬都鈐轄兼本路安撫管勾經略司公事,即二十。

河北沿邊安撫副使、都監以橫行使充者,三十千。自橫行副使並諸司使、副至崇班、武功大夫、敦武郎以上充者,二十千。供奉官、秉義郎、閤門祗候充都監,十五千。

同管勾河東緣邊安撫司公事,以橫行副使至內殿崇班、敦武郎以上,二十千。

通判,大藩有二十千至十五千者。餘州、軍,朝官有十千至七千者,京官七千。朝官通判益州,給鐵錢八十千,京官六十千。

朝官通判益、梓、利、夔路州、軍、府,給鐵錢七十千,京官五十千。簽判,朝官十千,京官七千。朝官簽判益、梓州,給鐵錢七十千,京官五十千。

三路轉運使,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等稅都大發運使,諫議、待制、大卿監以下,太中、中散以上,三十千。朝官充發運使、副,二十千。武功大夫至武翼郎、諸司使副充發運使副、都監同朝官;充判官,十千。

三門、白波發運使,朝官二十千;朝官充判官,十千,京官七千。諸路轉運使、副,朝官宣德郎以下,二十千,任四路者,給鐵錢一百五十千。判官十千。任福建、廣南東西路,十五千。任益、梓、利、夔四路,給鐵錢八十千。諸路提點刑獄,勸農使、副,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公事,二十千。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以下任諸路提點刑獄、勸農使副並府界同提點,武郎、內殿崇班已上者,十五千。朝官並秉義郎、供奉官、閤門祗候已上任四路提點刑獄,給鐵錢一百五十千。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以下,一百千。

諸路副都總管,權總管,都鈐轄,路分鈐轄,州鈐轄,路分都監,有五十千至八千,凡六等。任四路,給鐵錢有二百千至一百千,凡三等。

府界及諸路州、府、軍、監、縣、鎮都監、巡檢、砦主、監押,自諸司使以下至三班借職,武功大夫至承信郎已上,十五千至五千,凡六等。任四路,給鐵錢有一百千至五十千,凡四等。陝西、河東沿邊諸族蕃官巡檢,自十五千至四千,凡六等。諸路走馬承受公事,自從義郎至保義郎。供奉官至殿直,並兩省自供奉官至黃門,自十千至五千,凡四等。任四路,給鐵錢自六十千至四十千,

凡三等。府界並諸路州、府、軍、監、縣、鎮監當,朝官七千,京官五千至四千,凡二等。武功大夫以下至進義校尉,諸司使以下至三班使臣,自十千至三千,同七等。朝官任川峽州、府、軍、監,給鐵錢五十千,京官三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二等。三班使臣任四路者,自六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五等。

朝官充陝西及江、浙、荊湖、福建、廣南提舉、提點鑄錢等公事,自二十千至十五千,凡二等。朝官充都大提舉河渠司,勾當及提舉宮觀,並催遣輦運、催納,諸州監物務等,自十五千至七千,凡三等。任四路,給鐵錢七十千。

京官充催促輦運、催裝斛鬥綱船,並諸州監物務等,自七千至五千,凡二等。任四路,給鐵錢五十千。

都大提舉修護黃河堤埽岸,諸處巡檢,並監北京大內軍器庫,並蔡河撥發催綱等。並以兩省供奉官以下至內品充,自十千至三千,凡七等。舊志有諸路都部署、鈐轄,有五十千至十五千,凡四等。駐泊都監,兵馬都監,有二十千至十五千,凡六等。諸州監場務,朝官供奉以上七千,京官殿直五千,奉職內品三千,內課頤大者,京朝官與京官同,使臣與兵馬監押同。

大中祥符二年,詔外任官不得挈家屬赴任者,許分添給錢贍本家。添給羊,凡外任給羊有二十口至二口,凡六等。給米,有二十石至二石,凡七等。給面,有三十石至二石,凡七等。傔從,有二十人至二人,凡七等。馬,有十匹至一匹,凡六等。舊志數不同。今從《四朝志》。

建炎南渡以後,奉祿之制,參用嘉祐、元豐、政和之舊,少所增損。惟兵興之始,宰執請受權支三分之一,或支三分之二,或支賜一半,隆興及開禧自陳損半支給,皆權宜也。其後,內外官有添支料錢,職事官有職錢、廚食錢,職纂修者有折食錢,在京厘務官有添支錢、添支米,選人、使臣職田不及者有茶湯錢,其餘祿粟、傔人,悉還疇昔。今合新舊制而參記之。

元豐定制,以官寄祿。南渡重加修定、開府儀同三司,料錢一百貫。特進,九十貫。春、冬衣絹各二十五匹,小綾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料錢各六十貫,春、冬絹各二十匹,小綾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宣奉大夫,正奉大夫,正議大夫,通奉大夫。料錢各五十貫,春、冬絹各十七匹,小綾五匹,春羅一區。冬綿五十兩。

通議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中奉大夫,中散大夫。料錢各四十五貫,春、'冬絹各二直五匹,小綾三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朝議大夫,奉直大夫,朝請大夫,朝散大夫,朝奉大夫。以上料錢各三十五貫,春、冬絹各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朝請郎,朝散郎,朝奉郎。以上料錢各三十貫,春、冬絹各一十三匹春羅一匹,綿三十兩議郎。料錢二十貫,春、冬絹各一十匹,冬綿三十兩。

奉議郎。料錢二十貫,春、冬絹各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通直郎。料錢十八貫,春、冬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宣教郎。料錢十五貫,春、冬絹五匹,冬綿十五兩。

宣議郎。

料錢十二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

承事郎。料錢十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

承奉郎。料錢八貫。

承務郎。料錢七貫,元豐以來,厘務止支驛料,大觀二年定支。

以上料錢,一分見錢,二分折支。每貫折錢,在京六百文,在外四百文。到任添給驛料。

承直郎。料錢二十五貫,茶湯錢一十貫,廚料米六鬥,面一石五鬥,槁四十束,柴二十束,馬一匹,春、冬絹六匹,綿一十二兩。儒林郎。料錢二十貫,茶湯錢一十貫,廚料米六鬥,面一石五鬥,槁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兩,文林郎料錢一十五貫,茶湯錢十貫,廚料米六鬥,面一石五鬥,槁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冬絹各五匹,綿十兩。從事郎,從政郎,修職郎。已上料錢各一十五貫,茶湯錢一十貫,米、麥各二石。迪功郎。料錢一十二貫,茶湯錢一十貫,米麥各一石五鬥。以上錢折支中給一半見錢,一半折支。每貫折見錢七百文。厘務日給,滿替日住。

武臣請奉:太尉。料錢一百貫,春服羅一匹,小綾及絹各十匹,冬服小綾十匹,絹二十匹,綿五十兩。

正任節度使。在光祿大夫之下,初授及帶管軍同,料錢四百貫,祿粟一百五十石。承宣使。在通議大夫之下,料錢三百貫,祿粟一百石。觀察使。在中大夫之下,料錢各二百貫,祿粟一百石,米麥十五石。

防禦使。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二百貫,祿粟一百石,米麥各十二石五鬥。

團練使。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一百五十貫,祿粟七十石,米麥各九石。諸州刺史。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一百貫,祿粟五十石,米、麥各七石五鬥。自承宣使以下,不帶階官者為正任,帶階官者為遙郡,遙郡各在正任之下,請奉與次任、正任一同。靖康指揮:遙郡以上奉錢、衣賜、傔人、奉馬,權支三分之二。

殿前三衙四廂、捧日、天武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郡團練使。料錢一百貫文。春、冬服絹各十匹。

殿前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料錢五十貫,衣同前。

龍衛、神衛右廂都指揮使遙郡團練使。同捧日、天武。

龍、神衛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同殿前。

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在光祿大夫之下。

諸衛上將軍。在通奉大夫之下。以上料錢各六十貫,

春、冬綾各五匹,絹各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左、右金吾衛大將軍。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三十五貫,春、冬綾三匹,絹七匹,春羅一匹,綿三十兩。

諸衛大將軍。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二十五貫,春、冬綾三匹,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二十兩。

諸衛將軍。在朝奉郎之下,料錢二十五貫,春、冬綾各二匹,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十五兩。

率府率,在奉議郎之下。

率府副率。在通直郎之下。料錢十三貫,春、冬絹各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一十五兩。

通侍大夫。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五十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

傔二十人,馬三匹。

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大夫,協忠大夫,中侍大夫。以上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各三十七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

中亮大夫。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三十七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

中衛大夫,翊衛大夫,親衛大夫,在中散大夫之下,防禦使之上。

拱衛大夫,左武大夫,右武大夫。並在奉直大夫之下,諸司正使之上。以上料錢並二十七貫,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

武功大夫,武德大夫,武顯大夫,武節大夫,武略大夫,武經大夫,武義大夫,武翼大夫。並在朝奉大夫之下。以上各料錢二十五貫,廚料米一石、面二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

正侍郎,宣正郎,履正郎,協忠郎,中侍郎,中亮郎,中衛郎,翊衛郎,親衛郎,拱衛郎,左武郎,右武郎。以上並在朝奉郎之下。錢各二十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三十兩。

武功郎,武德郎,武顯郎,武節郎,武略郎,武翼郎,武義郎。並在承議郎之下。以上各料錢二十貫,廚料米、面各一石,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三十兩。

訓武郎。料錢一十七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

修武郎。料錢一十七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

從義郎,秉義郎。並料錢十貫,帶職錢十二貫,春絹四匹,冬絹五匹,綿一十兩。

忠訓郎,忠翊郎。並料錢七貫,帶職錢十貫,春、冬絹各四匹,冬綿十五兩。

成忠郎,保義郎。並料錢五貫,帶職錢七貫,春、冬絹各四匹,綿一十五兩。

承節郎,承信郎。並料錢四貫,春、冬絹各三匹,錢二貫文。

進武校尉。料錢三貫,春、冬絹各三匹。

進義校尉。料錢二貫,春、冬絹各三匹。

下班祗應。各隨差使理年不等。自三年至十二月,料錢七百文,糧二石五鬥,春、冬絹各五匹。

進武副尉。料錢三貫。進義副尉。料錢一貫。

守闕進義副尉。料錢二貫。

料錢、職錢,紹興仍政和之舊:宰相,樞密使,料錢月三百貫。政和左輔、右弼為宰相,紹興左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舊制,春、冬服小綾各二十匹,絹各三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一百兩。初,建炎元年指揮,宰執請受並權支三分之二,支賜支一半。

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料錢二百貫,春、冬服小綾各十匹,絹各二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料錢三百貫,春服羅三匹,權支一匹;小綾三十匹,支二十匹;絹四十匹,支三十匹,冬服綾、絹同。綿二百兩,支一百兩。

以下職事官並支職錢:開封牧,錢一百貫。春服羅一匹,小綾、絹各十匹,冬服小綾十匹,絹二十匹。綿五十兩。

太子太師,太傅,太保,職錢二百貫。春服羅一匹,小綾十匹,絹二十五匹,冬服綾、絹同,綿五十兩。

少師,少傅,少保,百五十貫。春、冬服小綾各七匹,絹各二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御史大夫,六部尚書。行,六十貫;守,五十五貫;試,五十貫。春服羅一匹,小綾五匹,絹十七匹,冬服綾、絹同,綿五十兩。

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五十貫。春服同上。

左、右散騎常侍。行,五十五貫;守,五十貫;試,四十五貫。春服小綾三匹,絹十五匹,羅一匹,冬綾、絹同,綿五十兩。

權六曹尚書,禦史中丞,六曹侍郎並同常侍,太子賓客。行,五十貫;守,四十七貫;試,四十五貫。春服小綾七匹,絹二十匹,羅一匹,冬綾、絹同,綿三十兩。

太子詹事。錢、衣同賓客,小綾各止三匹。

給事中,中書舍人。行,五十貫;守,四十五貫;試,四十貫。服同詹事。

左、右諫議大夫。行,四十五貫;守,四十貫;試,三十七貫。餘同舍人。

權六曹侍郎。職錢四十貫,絹同上。

太常、宗正卿。行,三十八貫;守,三十五貫;試,三十二貫。春、冬衣隨官序。

秘書監。行,四十二貫;守,三十八貫;試,三十五貫。

七寺卿,國子祭酒。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

太常、宗正少卿,秘和少監。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八貫。

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左、右司郎中。行,四十貫;守,三十七貫;試,三十五貫。

國子司業,少府、將作、軍器監。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八貫。

太子少詹事。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

太子左、右諭德。行,三十三貫;守,三十貫;試,二十九貫;

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行,三十七貫;守,三十五貫;試,三十二貫。

左、右司員外郎,六曹郎中。同上。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

左、右正言。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七貫。諸司員外郎。同司諫。

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行,三十貫;守,二十八貫;試,二十五貫。

太子侍讀、侍講。行,二十五貫;守,二十二貫;試,二十貫。

監察禦史。同正言。

太子中舍人,太子舍人。行,二十貫;守,十九貫;試,十八貫。

太常丞,太醫令,宗正丞,知大宗正丞,秘書丞,大理正,著作郎。行,二十五貫;守,二十二貫;試,二十貫。紹興元年指揮,宣教郎任館職,寺監丞、簿、評事,台法、主簿,寺簿、正、司直,添給職錢一十六貫,指揮每月特支米三石。

七寺丞。行,二十二貫;守,二十貫。

秘書郎。行,二十二貫;守,二十貫;試,一十八貫。

太常博士。同七寺丞。

著作佐郎。同秘書郎。

國子監丞。同七寺丞。

大理司直、評事。同著作郎。

少府、將作、都水監丞。行,二十貫;守,十八貫。

秘書省校書郎;行,十八貫;守,十六貫;試,十四貫。

正官。行,十六貫;守,十五貫;試,十四貫。

禦史台檢法、主簿,九寺簿,行,二十貫;守,十八貫。

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太學、武學博士。行,二十貫;守,十八貫;試,十六貫。今諸王府翊善、贊讀、直講、記室料錢,並支見錢。

律學博士。行,十八貫;守,十七貫;試,十六貫。

太常寺奉禮郎。十六貫。

太常寺太祝、郊社令。行,十八貫、守,十六貫。

太官令。十六貫。五監主簿。行,十八貫;守,十六貫。

太學正、錄,武學諭。行,十八貫;守,十七貫;試,十六貫。

律學正。行,十六貫;守,十五貫;試,十四貫。

樞密院官屬:都承旨,承旨。料錢四十貫,職錢三十貫,承旨二十五貫。春服羅一匹,小綾三匹,絹十五匹,冬服小綾五匹,絹十五匹,綿五十兩。

副都承旨。料錢三十貫,職錢二十貫,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十五貫,若諸房副承旨同主管承旨司公事,加五貫。春衣羅一匹,絹十五匹,冬絹同,綿三十兩。

檢詳諸房文字。職錢三十五貫,廚食錢每日五百。

計議、編修官。添支錢十貫,第三等折食錢二十五貫,廚食錢每日五百。

凡諸職事官職錢不言「行」、「守」、「試」者,准「行」給。職事官衣,如寄祿官例,及無立定則例者,隨寄祿官給。職料錢、米麥計實數給,兩應給者,從多給。謂職錢、米麥。

諸承直以下充職事官,謂大理司直、評事。秘書省正字,太學博士、正、錄,武學博士、諭,律學博士、正。

聽支階官請受、添給。諸稱請受者,謂衣糧、料錢,餘並為添給。

舊制,觀文殿大學士,三十貫。米三石,面五石。

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二十貫。米三石,面五石。

資政、保和殿學士,十五貫。米三石,面五石,同上。春、冬小綾各五匹,絹各十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直學士,十五貫。春、冬小綾各三匹,絹各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保和殿,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同。

先是,大觀,或言添支厚薄不均,其後,自學士而下改名貼職錢:觀文殿大學士;貼職錢一百貫文,米麥各二十五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萬字茶二斤。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貼職錢八十貫,米麥同,添支錢十貫,添支米麵同。

資政、保和殿學士;貼職錢七十貫,米麥同,添支米麵同,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綿五十兩。羅一匹,

端明殿學士;貼職錢五十貫,米麥二十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樞密直學士;正三品,貼職錢四十貫,米麥各一十石,添支米二石,面五石,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龍圖、天章、寶文、徽奠、敷文閣直學士,保和殿待制;貼職錢三十貫,米麥各一十七石五鬥,春、冬綾各三匹,絹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貼職錢二十貫,米麥各一十二石五鬥,春、冬綾各三匹,絹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撰,秘閣修撰;以上貼職錢各一十五貫。

直龍圖、天章、寶文閣,直顯謨、徽猷、敷文閣,直秘閣。以上貼職錢各一十貫。

宣和間,罷支貼職錢,仍舊制添支。紹興因之,令諸觀文殿大學士至保和殿大學士料錢、春冬服隨本官;資政殿學士至待制料錢隨本官,春、冬服從一多給。又諸學士添支錢,曾任執政官以上者,在京、外任並支;其餘在京支,外任不支。米、面、茶、炭、奉馬、傔人衣糧,內外任並給。酒、添支、馬草料,外任勿給。外依祖例添支,如六部尚書而下職事官,分等第支廚食錢,自十五貫至九貫,凡四等,並依宣和指揮。修書官折食錢,監修國史四十千,史館修撰、直史館、本省長貳三十七貫五百,檢討、著作三十五貫,並依自來體例。

有特旨添支。如紹興元年指揮:館職,寺監丞、簿、評事,台法、主簿,寺正、司直,博士,添職錢一十貫。六年指揮:五寺、三監、秘書、大宗正丞,太常博士,著作、秘書、校書郎,著作佐郎,正字,大理寺正、司直、評事,台簿,刪定官,檢、鼓、奏告院,特支米三石計議、編修官二石。

祿粟及隨身、兼人:宰相,一百石,紹興:三公,侍中,中書、尚書令,左、右僕射同平章事,並為宰相。隨身七十人。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一百石,隨身五十人。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一百石,舊制百五十石。隨身一百人。太尉,一百石,隨身五十人。節度使,祿粟已具奉祿類。隨五十人,承宣使,元隨五十人。觀察使,防禦使,元隨三十人。團練使,已上並具奉祿類。元隨三十人。諸州刺史,同上。元隨二十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協忠、中侍、中亮大夫,祿粟、傔人並具奉祿類。捧日、天武左右廂都旨揮使遙郡團練使,五十石,傔十人。龍、神衛右廂都指揮使帶遙郡團練使同。殿前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二十五石,傔五人。龍、神衛諸軍都指揮使帶遙郡刺史同。

諸學士添支米已附於前,今載:觀文殿大學士,傔二十人。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傔十人。資政、保和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傔七人。樞密都承旨,傔十人;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七人。其餘京畿守令、幕職曹官,自十石、七石、五石至於二石各有等。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公事,逐房副承旨,自七人、五人至於一人各有數。因仍前制,舊史已書。凡任宰相、執政有隨身,太尉至刺史有元隨,餘止傔人。

紹興折色:凡祿粟每石細色六斗米麥中支。管軍給米六分,麥四公。隨身、元隨、傔人糧,每鬥折錢三十文,衣絹每匹一貫。布每匹三百五十文,綿每兩四十文。

公用錢

自節度使兼使相,有給二萬貫者。其次萬貫至七千貫,凡四等。節度使,萬貫至三千貫,凡四等。節度觀察留後,五千貫至二千貫,凡四等。觀察使,三千貫至二千五百貫,凡二等。防禦使,三千貫至千五百貫,凡四等。團練使,二千貫至千貫,凡三等。刺史,千五百貫至五百貫,凡三等。亦有不給者。觀察使以下在禁軍校者,皆不給。

京守在邊要或加錢給者,罷者如故,皆隨月給受,如祿奉焉。咸平五年,令河北、河東、陝西諸州,皆逐季給。

京師月給者:玉清昭應宮使,百千。景靈宮使,崇文院,七十千。會靈觀使,六十千。祥源觀都大管勾,五十千。禦史台,三百千。大理寺,二百五十三千。刑部,九十六千。舍人院,二十千。太常寺,二十五千,秘閣,二十千。宗正寺,十五千。太常禮院,起居院,十千。門下省,登聞檢院、鼓院,官誥院,三班院,各五十千。

歲給者:尚書都省,銀台司,審刑院,提舉諸司庫務司,每給三十千,用盡續給,不限年月;餘文武常參官內職知州者,歲給王千至百千,凡十三等,皆長吏與通判署籍連署以給用;少卿監以上,有增十千至百千者。淳化元年九月,詔諸州、軍、監、縣無公使處,遇誕降節給茶宴錢,節度州百千,防、團、刺史州五十千,監、三泉縣三十千,嶺南州、軍以幕府州縣官權知州十千。

給券

文武君臣奉使於外,藩郡入朝,皆往來備饔餼,又有賓幕、軍將、隨身、牙官,馬驢、橐駝之差:節、察俱有賓幕以下;中書、樞密、三司使有隨身而無牙官、軍將隨;諸司使以上有軍將、橐駝。餘皆有牙官、馬盧

,惟節、察有賓幕。諸州及四夷貢奉使,諸司職掌祗事者,亦有給焉。四夷有譯語、通事、書狀、換醫、十券頭、首領、部署、子弟之名,貢奉使有廳頭、子將、推船、防授之名,職掌有傔。

京朝官、三班外任無添給者,止續給之。京府按事畿內,幕職、州縣出境比較錢谷,覆按刑獄,並給券。其赴任川峽者,給驛券,赴福建、廣南者,所過給倉券,入本路給驛券,皆至任則止。車駕巡幸,群臣扈從者,中書、樞密、三司使給館券,餘官給倉券。

職田

周自卿以下有圭田不稅,晉有芻田,後魏宰人之官有公田,北齊一品以下公田有差,唐制內外官各給職田,五代以來遂廢。咸平中,令館閣檢校故事。申定其制,以官莊及遠年逃亡田充。悉免租稅,佃戶以浮客充,所得課租均分,如鄉原例。州縣長吏給十之五。自餘差給。其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中、上刺史州二十頃,下州及軍、監十五頃,邊遠小州、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七頃,轉運使、副十頃,兵馬都監押、砦主、厘務官、錄事參軍、判司等,比通判、幕職之數而均給之。

景德二年七月,詔諸州職田如有災傷,准例蠲課。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王奇上言,請天下納職田以助振貨。帝曰:「奇未曉給納之理。然朕每覽法寺奏款,外官占田多窬往制,不能自備牛種,水旱之際又不蠲省,致民無告。」遂罷奇奏,因下詔戒飭之。

天聖中,上患職田有無不均,吏或多取以病民;詔罷天下職田,悉以歲入租課送官,具數上三司,計直而均給之。朝廷方議措置未下,仁宗閱具獄,見吏以賄敗者多,惻然傷之;詔複給職田,毋多占佃戶,及無田而配出所租,違者以枉法論。

又十餘年,至慶曆中,詔限職田,有司始申定其數。凡大藩長吏二十頃,通判八頃,判官五頃,幕職官四頃。凡節鎮長吏十五頃,通判七頃,判官四頃,幕職官三頃五十畝。凡防、團以下州軍長吏十頃,通判六頃,判官三頃五十畝,幕職官三頃。其餘軍、監長吏七頃,判官、幕官,並同防、團以下州軍。凡縣令,萬戶以上六頃,五千戶以上五頃,不滿五千戶並四頃。凡簿、尉,萬戶以上三頃,五千戶以上二頃五十畝,不滿五千戶二頃。錄事參軍比本判官。曹官比倚郭簿、尉。發運制置、轉運使副,武臣總管,比節鎮長吏。發運制置判官,比大藩府通判。安撫都監,路分都監,比節鎮通判。大藩府都監,比本府判官。黃汴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比節鎮判官。節鎮以下至軍監,諸路走馬承受並砦主,都同巡檢,提舉捉賊,提點馬監,都大巡河,不得過節鎮判官。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不得過簿、尉。自此人有定制,士有定限,吏以職田抵罪者,視昔為庶幾焉。

至熙寧間,複詔詳定:

凡知大藩府三京、京兆、成都、太原、荊南、江寧府,延、秦、揚、杭、潭、廣州。二十頃,節鎮十五頃,餘州及軍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並十頃,餘小軍、監七頃。通判、藩府八頃,節鎮七頃,餘州六頃。留守、節度、觀察判官,藩府五頃,節鎮四頃。掌書記以下幕職官三頃五十畝。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三頃。令、丞、簿、尉。萬戶以上,縣令六頃,丞四頃;不滿萬戶,令五頃,丞三頃;不滿五千戶,令四頃,丞二頃五十畝。簿、尉減令之半。藩府、節鎮錄參,視本州判官,餘視幕職官。藩府、節鎮曹官,視萬戶縣簿、尉,餘視不滿萬戶者。

發運、轉運使、副,視節鎮知州。開封府界提點,視餘州。發運、轉運判官,常平倉司提舉官,視藩府通判。同提舉,視萬戶縣令。發運司幹當公事,視節鎮通判。轉運司管幹文字,提刑司檢法官,提舉常平倉司幹當公事,視不滿萬戶縣令。蔡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管幹機宜文字,府界提點司幹當公事,視節鎮判官。

總管,視節鎮知州。路分鈐轄,視餘州知州。安撫、路分都監,州鈐轄,視節鎮通判。藩府都監,視本州判官。諸路正將,視路分都監;副將,視藩府都監。走馬承受,諸州都監,都同巡,都大巡河,並視節鎮判官。巡檢,堡砦都監,砦主,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並視幕職官。巡轄馬遞鋪,監堰並縣、鎮、砦監當,並視本縣簿、尉。諸路州學教授,京朝視本州判官,選人視本州曹官。

又詔:「成都府路提點刑獄司,以本路職田令逐州軍歲以子利稻麥等拘收變錢,從本司以一路所收錢數,又紐而為斛鬥價直,然後等第均給。」自熙寧三年始,知成都府,一千石。轉運使,六百石。鈐轄二員,各五百石。轉運判官,視鈐轄。通判二員,各四百五十石。簽判,節推,察推,知錄,幹當糧料院,監軍資庫,都監,都巡檢,巡檢,系大使臣。走馬承受,京朝官知縣,各二百石。內職官系兩使支掌以上資序者同。如系初等及權入者,各一百五十石。監商稅、市賣院、交子務,系京朝官或大使臣充者。視職官。城外巡檢,監排岸,十縣巡檢,系三班使臣者。各一百五十石。司理,司戶,司法,府學教授,系敕紮正授者。

監甲仗庫,各一百石。知眉、蜀、彭、雅、邛、嘉、簡、陵州,永康軍,視成都通判。其通判減三之一。知威、黎茂州,視眉、蜀通判。其都監,監押,駐泊,都巡檢,系大使臣者。

簽判,推、判官,系兩使職官並支掌以上資序。

知錄,京朝官並職官知縣,監棚口鎮,系京朝官。視成都職官。監押,巡檢,同巡檢,駐泊,系三班使臣。初等職官或權入職官,錄事參軍,縣令,試銜知縣,視成都城外巡檢。司理,司戶,司法,諸縣主簿、尉,應監當場務選人監稅、監鹽,巡轄馬鋪,系三班使臣。

視成都曹官。應諸縣令佐系職員權攝者不給。歲有豐凶,則數有少剩,皆隨時等級為之增減。初,權禦史中丞呂誨、禦史知雜劉述奉詔同均定成都、梓、利、夔四路職田,誨等以成都路歲收子利稻麥、桑絲、麻竹等物逐處不同,遂計實直紐作稻穀一色,每鬥中價百有二十,自知成都府以下官屬等第均定。及再詔詳定,而三路數少,均分不足,用定到成都路數目以聞,中書再行詳定,而有是詔。

元豐中,詔熙河、涇原、蘭州路州軍官屬職田,每頃歲給錢鈔十千。以其元給田及新造之區,募弓箭手及留其地以為營田,元符三年,朝散郎杜子民奏:「職田之法,每患不均。神宗首變兩川之法,無給上下,一路便之。元祐中推廣此意,以限月之法,變而均給。士大夫貪冒者,或窮日之力以赴期會,或交書請屬以幸權攝,奔競之風長,廉恥之節喪。乞複元豐均給之法,以養士廉節。」從之。

建中靖國元年,知延安府範純粹奏:「昨帥河東日,聞晉州守臣所得職田,因李君卿為州,諭意屬邑增廣租入,比舊數倍。後襄陵縣令周汲力陳共弊,郡守時彥歲減所入十七八,佃戶始脫苛斂之苦。而晉、絳、陝三州圭腴,素號優厚,多由違法所致。或改易種色,或遣子弟公皂監獲,貪污猥賤,無所不有。乞下河東、陝西監司,悉令改正。」從之。

大觀四年,臣僚言:「圭田欲以養廉,無法制以防之,則貪者奮矣。奸吏挾肥瘠之議,以逞其私,給田有限,課入無算,祖宗深慮其弊,以提點弄獄官察之,而未嘗給以圭租,庶不同其利而分其心也。近歲提點刑獄所受圭租,同于他司,故積年利病,壅于上聞。元豐舊制,檢法官,其屬也,當視其長。自元祐初並提舉常平司職事入提刑司,兼領編敕,遂將提舉官合給之數撥與提刑司,參詳修立,而檢法官亦預焉。」詔依舊法。

政和八年,臣僚言:「尚書省以縣令之選輕,措置自不滿五千戶至滿萬戶遞增給職田一頃。夫天下圭租,多寡不均久矣,縣令所得,亦複不齊。多至九百斛,如淄州高苑;八百斛,如常之江陰;六百斛,常之宜興。亦六百斛。自是而降,或四五百,或三二百。凡在河北、京東京西、荊湖之間,少則有至三二十斛者;二廣、福建有自來無圭租處;川峽四路自守倅至簿、尉,又以一路歲入均給,令固不得而獨有。今欲一概增給一頃,豈可得哉?」詔應縣令職田頃畝未及條格者,催促摽撥。

宣和無年詔:「諸路職官各有職田,所以養廉也。縣召客戶、稅戶,租佃分收,災傷檢覆減放,所以防貪也。諸縣多窬法抑都保正長,及中上戶分佃認納。不問所收厚薄,使之必輸,甚至不知田畝所在,虛認租課。聞之惻然。應違法抑勒及詭名委保者,以違詔論;災傷檢放不盡者,計贓以枉法論;入己者以自盜論。」

靖康元年,詔諸路職田租存田亡者,並與落租額。紹興間,懼其不均,則詔諸路提刑司依法摽撥,官多田少,即於鄰近州縣通融,須管數足。又詔將空閒之田為他司官屬所占者,撥以足之,仍先自簿、尉始。其有無職田,選人並親民小使臣,每員月支茶湯錢一十貫文。內雖有職田,每月不及十貫者,皆與補足,所以厚其養廉之利。懼其病民,則委通判、縣令核實,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損其已定過多之額。凡職租不許輒令保正催納,或抑令折納見錢,或無田平白監租,或以虛數勒民代納,或額外過數多取,皆申嚴禁止之令。察以監司,坐以贓罪,所以防其不廉之害。罷廢未幾而復舊,拘借未久而給還,移充糴本,轉收馬料,旋複免行,皆所以示優恩,厲清操也。

若其頃畝多寡,具有成式:知藩府,謂三京、潁昌、京兆、成都、太原、建康、江陵、延安、興仁隆德、開德、臨安府,秦、揚潭、廣州。

二十頃。發運、圍運使副,總管,副總管,知節鎮,一十五頃。知餘州及廣濟、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漢陽、永康軍,並路分鈐轄,一十頃。發運、轉運判官,提舉淮南、兩浙、江南、荊湖東西、河北路鹽事官,通判藩府,八頃。知餘軍及監,並通判節鎮州,鈐轄,安撫副使,都監,路分都監,將官,發運司幹辦公事,七頃。通判餘州及軍,滿萬戶縣令,六頃。藩府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並謂承務郎以上者。

都監,發運、轉運司主管文字,滿五千戶縣令,副將官,五頃。節鎮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並謂承務郎以上者。

轉運司主管帳司,不滿五千戶縣令,滿萬戶縣丞,餘州都監,走馬承受公事,主管機宜文字,同巡檢,都大巡河,提點馬監,四頃。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藩府及節鎮推官,巡檢,縣、鎮、砦都監、砦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餘州判官、學教授,並謂承務郎以上者。

軍、監都監,三頃五十畝。

軍、監判官,餘州推官,餘州及軍、監錄事參軍,巡檢,縣、鎮、砦都監,砦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藩府及節鎮曹官,州學教授,謂承直郎以下。

滿五千戶縣丞,滿萬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三頃。餘州及軍、監曹官,州學教授,謂承直郎以下。

不滿五千戶縣丞,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二頃五十畝。不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二頃。

志第一百二十六食貨上一(農田)

昔武王克商,訪箕子以治道,箕子為之陳《洪範》九疇,五行五事之次,即曰「農用八政」,八政之目,即以食貨為先。五行,天道也;五事,人道也。天人之道治,而國家之政興焉。是故食貨而下,五卿之職備舉於是矣:宗伯掌邦禮,祀必有食貨而後儀物備,賓必有食貨而後委積豐;司空掌邦土,民必有食貨而後可奠于厥居;司徒掌邦教,民必有食貨而後可興於禮義;司寇掌邦禁,民必有食貨而後可遠於刑罰;司馬掌邦政,兵必有食貨而後可用於征戍。其曰「農用八政」,農,食貨之本也。唐杜佑作《通典》,首食貨而先田制,其能推本《洪範》八政之意歟。

宋承唐、五季之後,太祖興,削平諸國,除藩鎮留州之法,而粟帛錢幣咸聚王畿;嚴守令勸農之條,而稻、粱、桑、枲務盡地力。至於太宗,國用殷實,輕賦薄斂之制,日與群臣講求而行之。傳至真宗,內則升中告成之事舉,外則和戎安邊之事滋,由是食貨之議,日盛一日。仁宗之世,契丹增幣,夏國增賜,養兵兩陲,費累百萬;然帝性恭儉寡欲,故取民之制,不至掊克。神宗欲伸中國之威,革前代之弊,王安石之流進售其強兵富國之術,而青苗、保甲之令行,民始罹其害矣。哲宗元祐更化,斯民稍望休息;紹聖而後,章惇倡紹述之謀,秕政複作。徽宗既立,蔡京為豐亨豫大之言,苛征暴斂,以濟多欲,自速禍敗。高宗南渡,雖失舊物之半,猶席東南地產之饒,足以裕國。然百五十年之間,公私粗給而已。

考其祖宗立國初意,以忠厚仁恕為基,向使究其所為,勉而進于王道,亦孰能禦之哉?然終宋之世,享國不為不長,其租稅征榷,規撫節目,煩簡疏密,無以大異于前世,何哉?內則牽于繁文,外則撓於強敵,供億既多,調度不繼,勢不但已,徵求於民;謀國者處乎其間,又多伐異而党同,易動而輕變。殊不知大國之制用,如鉅賈之理財,不求近效而貴遠利。宋臣於一事之行,初議不審,行之未幾,既區區然較其失得,尋議廢格。後之所議未有以愈於前,其後數人者,又複訾之如前。使上之為君者莫之適從,下之為民者無自信守,因革紛紜,非是貿亂,而事弊日益以甚矣。世謂儒者論議多於事功,若宋人之言食貸,大率然也。又謂漢文、景之殷富,得諸黃、老之清靜,為黃、老之學者,大忌於紛更,宋法果能然乎?時有古今,世有升降,天地生財,其數有限,國家用財,其端無窮,歸於一是,則「生之者眾,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之外,無他技也。

宋舊史志食貨之法,或驟試而輒已,或亟言而未行。仍之則徒重篇帙,約之則不見其始末,姑去其泰甚,而存其可為鑒者焉。篇次離為上下:其一曰農田,二曰方田,三曰賦稅,四曰布帛,五曰和糴,六曰漕運,七曰屯田,八曰常平義倉,九曰課役,十曰振恤。或出或入,動關民生;國以民為本,故列之上篇焉。其一曰會計,二曰銅鐵錢,三曰會子,四曰鹽,五曰茶,六曰酒,七曰坑冶,八曰礬,九曰商稅,十曰市易,十一曰均輸,十二曰互市舶法。或損或益,有系國體;國不以利為利,故列之下篇焉。各疏其事,二十有二目,通為十有四卷雲。

農田之制自五代以兵戰為務,條章多闕,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諸州民田。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隆以來,命官分詣諸道均田,苛暴失實者輒譴黜。申明周顯德三年之令,課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桑棗半之;男女十歲以上種韭一畦,闊一步,長十步;乏井者,鄰伍為鑿之;令、佐春秋巡視,書其數,秩滿,第其課為殿最。又詔所在長吏諭民,有能廣植桑棗、墾辟荒田者,止輸舊租;縣令、佐能招徠勸課,致戶口增羨、野無曠土者,議賞。諸州各隨風土所宜,量地廣狹,土壤瘠埆不宜種藝者,不須責課。遇豐歲,則諭民謹蓋歲,節費用,以備不虞。民伐桑棗為薪者罪之: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里;不滿三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

太宗太平興國中,兩京、諸路許民共推練土地之宜、明樹藝之法者一人,縣補為農師,令相視田畝肥瘠及五種所宜,某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鄉三老、裏胥召集餘夫,分畫曠土,勸令種蒔,候歲熟共取其利。為農師者蠲稅免役。民有飲博怠于農務者,農師謹察之,白州縣論罪,以警遊惰。所墾田即為永業,官不取其租。其後以煩擾罷。初,農時,太宗嘗令取畿內青苗觀之,聽政之次,出示近臣。是歲,畿內菽粟苗皆長數尺。帝顧謂左右曰:「朕每念耕稼之勤,苟非兵食所資,固當盡複其租稅。」

端拱初,親耕籍田,以勸農事。然畿甸民苦稅重,兄弟既壯乃析居,其田畝聚稅於一家,即棄去;縣歲按所棄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冒名佃作。帝聞而思革其弊,會知封丘縣竇玭言之,乃詔賜緋魚,絹百匹;擢太子中允,知開封府司錄事,俾按察京畿諸縣田租。玭專務苛刻以求課最,民實逃亡者,亦搜索于鄰里親戚之家,益造新籍,甚為勞擾,數月罷之。時州縣之吏多非其人,土地之利不盡出,租稅減耗,賦役不均,上下相蒙,積習成敝。乃詔:「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恤孤貧,窒塞奸幸,凡民間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聞。」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贏之資,貧者取倍稱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責償愈急,稅調未畢,資儲罄然。遂令州縣戒裏胥、鄉老察視,有取富民谷麥貲財,出息不得逾倍,未輸稅毋得先償私逋,違者罪之。

言者謂江北之民雜植諸穀,江南專種粳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於參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穀,民乏粟、麥、黍、豆種者,於淮北州郡給之;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粳稻,並免其租。淳化五年,宋、亳數州牛疫,死者過半,官借錢令就江、淮市牛。未至,屬時雨沾足,帝慮其耕稼失時,太子中允武允成獻踏犁,運以人力,即分命秘書丞、直史館陳堯叟等即其州依式製造給民。

凡州縣曠土,許民請佃為永業,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三分之一。官吏勸民墾田,悉書于印紙,以俟旌賞。至道二年,太常博士、直史館陳靖上言:

「先王之欲厚生民,莫先于積谷而務農,鹽鐵榷酤斯為末矣。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兩浙、隴蜀、河東諸路地裏夐遠,雖加勸督,未遽獲利。今京畿周環二十三州,幅員數千里,地之墾者十才二三,稅之入者又十無五、六。複有匿裏舍而稱逃亡,棄耕農而事遊惰,賦額歲減,國用不充。

詔書累下,許民複業,蠲其租調,寬以歲時。然鄉縣擾之,每一戶歸業,則刺報所由。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於損瘠。況民之流徙,始由貧困,或避私債,或逃公稅。亦既亡遁,則鄉里檢其資財,至於室廬、什器、桑棗、材木,咸計其直,或鄉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生計蕩然,還無所詣,以茲浮蕩,絕意歸耕。

如授以閑曠之田,廣募遊惰,誘之耕墾,未計賦租,許令別置版圖,便宜從事;酌民力豐寡、農畝肥磽,均配督課,令其不倦。其逃民歸業,丁口授田,煩碎之事,並取大司農裁決。耕桑之外,令益樹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雞豚。給授桑土,潛擬井田,營造室居,使立保伍;養生送死之具,慶吊問遺之資,並立條制。候至三五年間,生計成立,即計戶定征,量田輸稅。若民力不足,官借糴錢,或以市餱糧,或以營耕具。凡此給受,委于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直,依時價折納,以其成數關白戶部。」

帝覽之喜,令靖條奏以聞。

靖又言:「逃民複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勘驗以給授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乏糧種、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其田制為三品:以膏沃而無水旱之患者為上品;雖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瘠而無水旱之慮者為中品;既埆瘠複患于水旱者為下品。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並五年後收其租,亦只計百畝,十收其三。一家有三丁者,請加受田,如丁數五丁者從三丁之制,七丁者給五丁,十丁給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為限。若寬鄉田多,即委農官裁度以賦之。其室廬、蔬韭及桑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者七十畝,三丁者五十畝,不及三丁者三十畝。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餘悉蠲其課。」

宰相呂端謂靖所立田制,多改舊法,又大費資用,以其狀付有司。詔鹽鐵使陳恕等共議,請如靖奏。乃以靖為京西勸農使,按行陳、許、蔡、潁、襄、鄧、唐、汝等州,勸民墾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選、亮上言功難成,願罷其事。帝志在勉農,猶詔靖經度。未幾,三司以費官錢數多,萬一水旱,恐致散失,事遂寢。

真宗景德初,詔諸州不堪牧馬閒田,依職田例招主客戶多方種蒔,以沃瘠分三等輸課。河朔戎寇之後,耕具頗闕,牛多瘠死。二年,內出踏犁式,詔河北轉運使詢於民間,如可用,則官造給之;且令有司議市牛送河北。又以兵罷,民始務農創什器,遂權除生熟鐵度河之禁。是歲,命權三司使丁謂取戶稅條敕及臣民所陳田農利害,與鹽鐵判官張若谷、戶部判官王曾等參詳刪定,成《景德農田敕》五卷,三年正月上之。謂等又取唐開元中宇文融請置勸農判田,檢戶口、田土偽濫;且慮別置官煩擾,而諸州長吏除當勸農,乃請少卿、監為刺史、合門使以上知州者,並兼管內勸農事,及通判並兼勸農事,諸路轉運使、副兼本路勸農使。詔可。

大中祥符四年,詔曰:「火田之禁,著在《禮經》,山林之間,合順時令。其或昆蟲未蟄,草木猶蕃,輒縱燎原,則傷生類。諸州縣人畬田,並如鄉土舊例,自餘焚燒野草,須十月後方得縱火。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檢察,毋使延燔。」帝以江、淮、兩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民田高仰者蒔之,蓋早稻也。內出種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後又種於玉宸殿,帝與近臣同觀;畢刈,又遣內侍持於朝堂示百官。稻比中國者穗長而無芒,粒差小,不擇地而生。六年,免諸路農器之稅。明年,諸州牛疫,又詔民買賣耕牛勿算;繼令群牧司選醫牛古方,頒之天下。

天禧初,詔諸路自今候登熟方奏豐稔,或已奏豐稔而非時災沴者,即須上聞,違者重置其罪。先是,民訴水旱者,夏以四月,秋以七月,荊湖、淮南、江浙、川峽、廣南水田不得過期,過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訴,即分行檢視,白州遣官覆檢,三司定分數蠲稅;亦有朝旨特增免數及應輸者許其倚格,京畿則特遣官覆檢。太祖時,亦或遣官往外州檢視,不為常制;傷甚,有免覆檢者。至是,又以覆檢煩擾,止遣官就田所閱視,即定蠲數。時久罷畋遊,令開封府諭民,京城四面禁圍草城,許其耕牧。三年,詔民有孝弟力田、儲蓄歲計者,長吏倍存恤之。

初,朝議置勸農之名,然無職局。四年,始詔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為勸農使、使臣為副使,所至,取民籍視其差等,不如式者懲革之;勸恤農民,以時耕墾,招集逃散,檢括陷稅,凡農田事悉領焉。置局案,鑄印給之。凡奏舉親民之官,悉令條析勸農之績,以為殿最黜陟。

自景德以來,四方無事,百姓康樂,戶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繼之,益務約己愛人。即位之初,下詔曰:「今宿麥既登,秋種向茂,其令州縣諭民,務謹蓋藏,無或妄費。」上書者言賦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詔限田: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牙前將吏應複役者毋過十五頃,止一州之內,過是者論如違制律,以田賞告者。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而蔔葬者牽於陰陽之說,至不敢舉事。又聽數外置墓田五頃。而任事者終以限田不便,未幾即廢。

時又禁近臣置別業京師及寺觀毋得市田。初,真宗崩,內遣中人持金賜玉泉山僧寺市田,言為先帝植福,後毋以為例。繇是寺觀稍益市田。明道二年,殿中侍御史段少連言:「頃歲中人至漣水軍,稱詔市民田給僧寺,非舊制。」詔還民田,收其直入官。後承平浸久,勢官富姓,占田無限,兼併冒偽,習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帝敦本務農,屢詔勸劭,觀稼於郊,歲一再出;又躬耕籍田,以先天下。景祐初,患百姓多去農為兵,詔大臣條上兵農得失,議更其法。遣尚書職方員外郎沈厚載出懷、衛、磁、相、邢、洺、鎮、趙等州,教民種水田。京東轉運司亦言:「濟、兗間多閒田,而青州兵馬都監郝仁禹知田事,請命規度水利,募民耕墾。」從之。是秋,詔曰:「仍歲饑歉,民多失職。今秋稼甫登,方事斂獲,州縣毋或追擾,以妨農時。刑獄須證逮者速決之。」

帝每以水旱為憂,寶元初,詔諸州旬上雨雪,著為令。慶曆三年,詔民犯法可矜者別為贖令,鄉民以谷麥,市人以錢帛。謂民重穀帛,免刑罰,則農桑自勸,然卒不果行。參知政事范仲淹言:「古者三公兼六卿之職,唐命相判尚書六曹,或兼諸道鹽鐵、轉運使。請於職事中擇其要者,以輔臣兼領。」於是以賈昌朝領農田,未及施為而仲淹罷,事遂止。皇祐中,于苑中作寶岐殿,每歲召輔臣觀刈谷麥,自是罕複出郊矣。

帝聞天下廢田尚多,民罕土著,或棄田流徙為閑民。天聖初,詔民流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減舊額之半;後又詔流民能自複者,賦亦如之。既而又與流民限,百日複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得耕。至是,每下赦令,輒以招輯流亡、募人耕墾為言。民被災而流者,又複其蠲複,緩其期招之。詔諸州長吏、令、佐能勸民修陂池、溝洫之久廢者,及墾辟荒田、增稅二十萬已上,議賞;監司能督責部吏經畫,賞亦如之。

久之,天下生齒益蕃,辟田益廣。獨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徙戶實之,或議置屯田,或欲遂廢唐州為縣。嘉祐中,唐守趙尚寬言土曠可辟,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廢。得漢邵信臣故陂渠遺跡而修復之,假牛犁、種食以誘耕者,勸課勞來。歲餘,流民自歸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十餘戶;引水溉田幾數萬頃,變磽瘠為膏腴。監司上其狀,三司使包拯亦以為言,遂留再任。治平中,歲滿當去。英宗嘉其勤,且倚以興輯,特進一官,賜錢二十萬,複留再任。時患守令數易,詔察其有實課者增秩再任,而尚寬應詔為天下倡。後太守高賦繼之,亦以能勸課被獎,留再任。

天下墾田:景德中,丁謂著《會計錄》雲,總得一百八十六萬餘頃。以是歲七百二十二萬余戶計之,是四戶耕田一頃,繇是而知天下隱田多矣。又川峽、廣南之田,頃畝不備,第以五賦約之。至天聖中,國史則雲:開寶末,墾田二百九十五萬二千三百二十頃六十畝;至道二年,三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二十五畝;天禧五年,五百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八十四頃三十二畝。而開寶之數乃倍于景德,則謂之所錄,固未得其實。皇祐、治平,三司皆有《會計錄》,而皇祐中墾田二百二十八萬餘頃,治平中四百四十萬餘頃,其間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墾田之數增倍。以治平數視天禧則猶不及,而敘《治平錄》者以謂此特計其賦租以知頃畝之數,而賦租所不如者十居其七。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余萬頃。是時,累朝相承,重於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而廢田見於籍者猶四十八萬頃。

治平四年,詔曰:「歲比不登,今春時雨,農民桑蠶、谷麥,眾作勤勞,一歲之功,並在此時。其委安撫、轉運司敕戒州縣吏,省事息民,無奪其時。」「諸路逃田三十年者除其稅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六分,百年以上七分;佃及十年輸五分,二十年輸七分,著為令。」

神宗熙甯元年,襄州宜城令朱紘複修水渠,溉田六千頃,詔遷一官。權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在法,請田戶五年內科役皆免。貶汝州四縣客戶,不一二年便為舊戶糾抉,與之同役,因此即又逃竄,田土荒萊。欲乞置墾田務,差官專領,籍四縣荒田,召人請射。更不以其人隸屬諸縣版籍,須五年乃撥附,則五年內自無差科。如招及千戶以上者,優獎。」詔不置務,餘從所請。

明年,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溝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民占荒逃田若歸業者,責相保任,逃稅者保任為輸之。已行新法縣分,田土頃畝、川港陂塘之類,令、佐受代,具墾辟開修之數授諸代者,令照籍有實乃代。

中書議勸民栽桑。帝曰:「農桑,衣食之本。民不敢自力者,正以州縣約以為貲,升其戶等耳。宜申條禁。」於是司農寺諸立法,先行之開封,視可行,頒於天下。民種桑柘毋得增賦。安肅廣信順安軍、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因可限閡戎馬。官計其活茂多寡,得差減在戶租數;活不及數者罰,責之補種。

興修水利田,起熙寧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神宗元豐元年,詔開廢田,水利,民力不能給役者,貸以常平錢谷,京西南路流民買耕牛者免征。五年,都水使者范三淵奏:「自大名抵乾寧,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種。」從之。

哲宗即位,宣仁太后臨朝,首起司馬光為門下侍郎,委之以政。詔天下臣民皆得以封事言民間疾苦。光抗疏曰:「四民之中,惟農最苦,寒耕熱耘,沾體塗足,戴日而作,戴星而息;蠶婦治繭、績麻、紡緯,縷縷而積之,寸寸而成之,其勤極矣。而又水旱、霜雹、蝗蜮間為之災,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爭互奪。穀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綈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畝,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而況聚斂之臣,於租稅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賞。青苗則強散重斂,給陳納新;免役則刻剝窮民,收養浮食;保甲則勞於非業之作;保馬則困于無益之費,可不念哉!今者浚發德音,使畎畝之民得上封事。雖其言辭鄙雜,皆身受實患,直貢其誠,不可忽也。」

初,熙寧六年,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仿屋粟、裏布為之罰。然長民之吏不能究宣德意,民以為病。至是,楚丘民胡昌等言其不便,詔罷之,且蠲所負罰金。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民亦自言,詔悉還之。元祐四年,詔:「瀕河州縣,積水冒田。在任官能為民經畫疏導溝畎,退出良田自百頃至千頃,第賞。

崇甯中,廣東南路轉運判官王覺,以開闢荒田幾及萬頃,詔遷一官。其後,知州、部使者以能課民種桑棗者,率優其第秩焉。政和六年,立管幹圩岸、圍岸官法,在官三年,無隳損堙塞者賞之。京畿提點刑獄王本言:「前任提舉常平,根括諸縣天荒瘠鹵地一萬二千餘頃入稻田務,已佃者五千三百余頃,尚慮令、佐不肯究心。」詔比開墾鹼地格推賞。平江府興修圍田二千餘頃,令、佐而下以差減磨勘年。

八年,權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任諒奏:「高郵軍有逃田四百四十六頃,楚州九百七十四頃,泰州五百七十二頃,平江府四百九十七頃,以六路計之,何可勝數。欲諸縣專選官按籍根括。」詔無丞處委他官,餘並從之。

宣和二年,臣僚上言:「監司、守令官帶勸農,莫副上意,欲立四證驗之:按田萊荒治之跡,較戶產登降之籍,驗米穀貴賤之價,考租賦盈虧之數。四證具,則其實著矣。」命中書審定取旨。五年,詔:「江東轉運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頃一十六畝,兩浙根括到四百五十六頃,召人出租,專充今年增屯戍兵衣糧。」初,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頃,以差降殺,至九品為十畝;限外之數,並同編戶差科。七年,又詔:「內外宮觀舍置田,在京不得過五十頃,在外不得過三十頃,不免科差、徭役、支移。雖奉御筆,許執奏不行。」

建炎元年五月,高宗即位,命有司招誘農民,歸業者振貸之,蠲欠租,免耕牛稅。五年,廣州州學教授林勳獻《本政書》十三篇,大略謂:「國朝兵農之政,大抵因唐末之故。今農貧而多失職,兵驕而不可用,是以饑民竄卒,類為盜賊。宜仿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畝,其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游惰末作者,皆使為農,以耕田之羨。雜紐錢谷,以為什一之稅。本朝二稅之數,視唐增至七倍。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為一井,提封百里,為三千四百井,率稅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緡。每井賦二兵一馬,率為兵六千八百人,馬三千四百匹。此方百里之縣所出賦稅之數。

歲取五之一以為上番之額,以給征役;無事則又分為四番,以直官府,以給守衛。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始一遍也。悉上則歲食米萬九千余斛,錢三千六百餘緡,無事則減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稅供之。匹婦之貢,絹三尺,綿一兩,百里之縣,歲收絹四千餘匹,綿二千四百斤;非蠶鄉則布六尺,麻二兩,所收視綿絹倍之。行之十年,則民之口算,官之酒酤,與凡茶、鹽、香、礬之榷,皆可弛以予民。」其說甚備。尋以勳為桂州節度掌書記。

建炎以來,內外用兵,所在多逃絕之田。紹興二年四月,詔兩浙路收買牛具,貸淮東人戶。七月,詔:知興國軍王綯、知永興縣陳升率先奉詔誘民墾田,各增一秩。三年九月,戶部言:「百姓棄產,已詔二年外許人請射,十年內雖已請射及充職田者,並聽歸業。孤幼及親屬應得財產者,守令驗實給還,冒占者論如律。州縣奉行不虔,監司按劾。」從之。先是,臣僚言:「近詔州縣拘籍被虜百姓稅賦,而苛酷之吏不考其實,其間有父母被虜兒女存者,有中道脫者,有全家被虜而親屬偶歸者,一概籍沒,人情皇皇。」故有是命。

十月,募佃江東、西閒田,三等定租:上田畝輸米一鬥五升,中田一鬥,下田七升。四年,貸廬州民錢萬緡,以買耕牛。

五年五月,立《守令墾田殿最格》,殘破州縣墾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次,增及九分,遷一官;虧及一分,降三季名次,虧及九分,鐫一官。縣令差減之。增虧各及十分者,取旨賞罰。其後以兩淮、荊湖等路民稍複業,而曠土尚多,戶部複立格上之:每州增墾田千頃,縣半之,守宰各進一秩;州虧五百頃,縣虧五之一,皆展磨勘年。詔頒之諸路。增,謂荒田開墾者;虧,謂熟田不因災傷而致荒者。又令縣具歸業民數及墾田多寡,月上之州,州季上轉運,轉運歲上戶部,戶部置籍以考之。七月,都督行府言:「潭、鼎、嶽、澧、荊南歸業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閒田與之,免三年租稅;無產願受閒田者,亦與之。」上諭輔臣曰:「淮北之民繈負而至,亦可給田,以廣招徠之意。」

六年,減江東諸路逃田稅額。知平江府章誼言:「民所甚苦者,催科無法,稅役不均。強宗巨室阡陌相望,而多無稅之田,使下戶為之破產。乞委通判一員均平賦役。」九年,宗正少卿方庭實言:「中原士民奔逃南州,十有四年,出違十年之限及流徙僻遠卒未能歸者,望詔有司別立限年。」戶部議:「自複降赦日為始,再期五年,如期滿無理認者,見佃人依舊承佃。中原士民流寓東南,往往有墳墓,或官拘籍,或民冒占,便行給還。」從之。十一年,複買牛貸淮南農戶。

十二年,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歲入昔七十萬有奇,今按籍雖三十九萬斛,然實入才二十萬耳。詢之土人,皆欺隱也。望考按核實,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上謂宰執曰:「椿年之論,頗有條理。」秦檜亦言其說簡易可行。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正緣經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以椿年為兩浙路轉運副使,措置經界。椿年請先往平江諸縣,俟就緒即往諸州,要在均平,為民除害,不增稅額。十三年,以提舉洪州玉隆觀胡思、直顯謨閣徐林議沮經界,停官遠徙。以民田不上稅簿者沒官,稅簿不謹書者罪官吏。時量田不實者,罪至徒、流,江山尉汪大猷白椿年曰:「法峻,民未喻,固有田少而供多者,願許陳首追正。」椿年為之輕刑、省費甚眾。

十四年,以椿年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尋以母憂去,以兩浙轉運副使王鈇權戶部侍郎措置。十五年,詔戶部及所遣官委曲措置,務使賦稅均而無擾。又因興國軍守臣宋時言,詔諸州縣違期歸業者,其田已佃及官賣者,即以官田之可耕者給還。十六年,王鈇以疾罷。十七年,複以李椿年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先是,真州兵燼之餘,瘡痍未複,洪興祖為守,請複租二年,明年又複請之,自是流民浸歸。十八年,墾荒田至七萬餘畝。

十九年,詔敕令所刪定官鄭克行四川經界法。克頗峻責州縣,所謂「省莊田」者,雖蔬果、桑柘莫不有征,而邛、蜀民田至什稅其伍。通判嘉州楊承曰:「仁政而虐行之,非法意也。上不違令,下不擾民,則仁政得矣。」召諸邑令謂曰:「平易近民,美成在久,其謹行之。無愧於心,何畏焉?」事迄成,為列郡最。其後,民有訴不均者,殿中侍御史曹筠劾椿年,罷之。上謂秦檜曰:「若下田受重稅,將無以輸。」檜曰:「臣已諭戶部侍郎宋貺,有未均處亟與改正。」二十年,詔:兩淮沃壤宜穀,置力田科,募民就耕,以廣官莊。知資州楊師錫言:有司奉行失當,田畝不分腴瘠,市居丈尺隙田,亦充稅產。於是降詔曰:「椿年乞行經界,去民十害,今聞浸失本意。凡便民者依已行,害民者與追正。」二十一年四月,宋貺罷。二十六年正月,上謂輔臣曰:「經界事李椿年主之,若推行就緒,不為不善。今諸路往往中輟,願得一通曉經界者款曲議之。」會潼川府轉運判官王之望上書,言蜀中經界利害甚悉。明年,以之望提點刑獄,畢經界事。

三月,戶部言:「蜀地狹人夥,而京西、淮南膏腴官田尚多,許人承佃,官貸牛、種,八年仍償。並邊免租十年,次邊半之,滿三年與其業。願往者給據津發。」上曰:「善。但貧民乍請荒田,安能便得牛、種?若不從官貸,未免為虛文,可令相度支給。」四月,通判安豐軍王時升言:「淮南土皆膏腴,然地未盡辟、民不加多者,緣豪強虛占良田,而無遍耕之力;流民繈負而至,而無開耕之地。望凡荒閒田許人剗佃。」戶部議:期以二年,未墾者即如所請;京西路如之。詔以時升為司農寺丞。十月,用禦史中丞湯鵬舉言,離軍添差之人,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人一頃,為世業。所在郡以一歲奉充牛、種費,仍免租稅十年,丁役二十年。

二十八年,王之望言:「去年分遣官詣經界不均縣裁正,今已迄事。此後吏民尚敢扇搖以疑百姓者,乞重置於法。」從之。二十九年,知潭州魏良臣言:「本州歸業之民,以熟田為荒,不輸租。今令給甲輸稅,自明年始,不實,許人告,以為田賞之。」戶部議:「期逾百日,依匿稅法。」詔可。三十年,初令純州平江縣民實田輸稅,畝輸米二升四合。

孝宗隆興元年,詔:「凡百姓逃棄田宅,出三十年無人歸認者,依戶絕法。」乾道元年正月,都省言:「淮民複業,宜先勸課農桑。令、丞植桑三萬株至六萬株,守、倅部內植二十萬株以上,並論賞有差。」二月,三省、樞密院言:「歸正人貧乏者散居兩淮,去冬淮民種麥甚廣,逃亡未歸,無人收穫。」詔諸郡量口均給,其已歸業者毋例擾之。四年,知鄂州李椿奏:「州雖在江南,荒田甚多,請佃者開墾未幾,便起毛稅,度田追呼,不任其擾,旋即逃去。今欲召人請射,免稅三年;三年之後為世業,三分為率,輸苗一分,更三年增一分,又三年全輸。歸業者別以荒田給之。」又詔楚州給歸正人田及牛具、種糧錢五萬緡。

六年二月,詔曰:「朕深惟治不加進,思有以正其本者。今欲均役法,嚴限田,抑游手,務農桑。凡是數者,卿等二三大臣為朕任之。」十有二月,監進奏院李結獻《治田三議》:一曰務本,二曰協力,三曰因時。大略謂:「浙西低田恃堤為固,若堤岸高厚,則水不能入。乞于蘇、湖、常、秀諸州水田塘浦要處,官以錢米貸田主,乘此農隙,作堰增令高闊,則堤成而水不為患。方此饑饉,俾食其力,因其所利而利之。秋冬旱涸,涇浜斷流,車畎修築,尤為省力。」詔令胡堅常相度以聞。其後,戶部以三議切當,但工力浩瀚,欲曉有田之家,各依鄉原畝步出錢米與租田之人,更相修築,庶官無所費,民不告勞。從之。

七年二月,知揚州晁公武奏:「朝廷以沿淮荒殘之久,未行租稅,民複業與創戶者,雖阡陌相望,然聞之官者十才二三,鹹懼後來稅重。昔晚唐民務稼穡則增其租,故播種少;吳越民墾荒田而不加稅,故無曠土。望詔兩淮更不增賦,庶民知勸。」詔可。十月,司馬伋請勸民種麥,為來春之計。於是詔江東西、湖南北、淮東西路帥漕,官為借種及諭大姓假貸農民廣種,依賑濟格推賞,仍上已種頃畝,議賞罰。九年,王之奇奏增定力田賞格,募人開耕荒田,給官告綾紙以備書填,及官會十萬緡充農具等用。以種糧不足,又詔淮東總領所借給稻三萬石。

淳熙五年,詔:「湖北佃戶開墾荒田,止輸舊稅。若包占頃畝,未悉開耕,詔下之日,期以二年,不能遍耕者拘作營田,其增稅、剗佃之令勿行。」六年五月,提舉浙西常平茶鹽顏師魯奏:「設勸課之法,欲重農桑、廣種植也。今鄉民于己田連接閑曠磽確之地,墾成田園,用力甚勤。或以未陳起稅,為人所訟,即以盜耕罪之,何以勸力田哉?止宜實田起稅,非特可戢告訐之風,亦見盛世重農之意。」詔可。十有一月,臣僚奏:「比令諸路帥、漕督守令勸諭種麥,歲上所增頃畝。然土有宜否,湖南一路唯衡、永等數郡宜麥,餘皆文具。望止諭民以時播種,免其歲上增種之數,庶得勸課之實。」

七年,複詔兩浙、江、淮、湖南、京西路帥、漕臣督守令勸民種麥,務要增廣。自是每歲如之。八年五月,詔曰:「乃者得天之時,蠶麥既登,及命近甸取而視之,則穗短繭薄,非種植風厲之功有所未至歟?朕將稽勤惰而詔賞罰焉。」是歲連雨,下田被浸,詔兩浙諸州軍與常平司措置,再借種糧與下戶播種,毋致失時。十有一月,輔臣奏:「田世雄言,民有麥田,雖墾無種,若貸與貧民,猶可種春麥。臣僚亦言,江、浙旱田雖已耕,亦無麥種。」於是詔諸路帥、漕、常平司,以常平麥貸之。

先是,知揚州鄭良嗣言:「兩淮民田,廣至包占,多未起稅。朝廷累限展首,今限滿適旱,乞更展一年。」詔如其請。九年,著作郎袁樞振兩淮還,奏:「民占田不知其數,二稅既免,止輸穀帛之課。力不能墾,則廢為荒地;他人請佃,則以疆界為詞,官無稽考。是以野不加辟,戶不加多,而郡縣之計益窘。望詔州縣畫疆立券,占田多而輸課少者,隨畝增之;其餘閒田,給與佃人,庶幾流民有可耕之地,而田萊不至多荒。」

紹熙元年,初,朱熹為泉之同安簿,知二郡經界不行之害。至是,知漳州。會臣僚請行閩中經界,詔監司條具,事下郡。熹訪問講求,纖悉備至。乃奏言:「經界最為民間莫大之利,紹興已推行處,公私兩利,獨泉,漳、汀未行。臣不敢先一身之勞逸,而後一州之利病,切獨任其必可行也。然必推擇官吏,委任責成;度量步畝,算計精確;畫圖造帳,費從官給;隨產均稅,特許過鄉通縣均紐,庶幾百里之內,輕重齊同。今欲每畝隨九等高下定計產錢,而合一州租稅錢米之數,以產錢為母,每文輸米幾何,錢幾何,止於一倉一庫受納。既輸之後,卻視原額分隸為省計,為職田,為學糧,為常平,各撥入諸倉庫。版圖一定,則民業有經矣。但此法之行,貧民下戶固所深喜,然不能自達其情;豪家猾吏實所不樂,皆善為說辭,以惑群聽;賢士大夫之喜安靜、厭紛擾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風沮怯,此則不能無慮。」輔臣請行於漳州。明年春,詔漕臣陳公亮同熹協力奉行。會農事方興,熹益加講究,冀來歲行之。細民知其不擾而利於己,莫不鼓舞,而貴家豪右占田隱稅、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以搖之,前詔遂格。熹請祠去。五年,蠲廬州旱傷百姓貸稻種三萬二千一百石。

慶元元年二月,上以歲凶,百姓饑病,詔曰:「朕德菲薄,饑饉薦臻,使民阽於死亡,夙夜慘怛,寧敢諉過於下耶?顧使者、守令所與朕分寄而共憂也,乃涉春以來,聞一二郡老稚乏食,去南畝,捐溝壑,咎安在耶?豈振給不盡及民歟?得粟者未必饑,饑者未必得歟?偏聚於所近,不能均濟歟?官吏視成而自不省歟?其各恪意措畫,務使實惠不壅,毋以虛文蒙上,則朕汝嘉。」

甯宗開禧元年,夔路轉運判官范蓀言:「本路施、黔等州荒遠,綿亙山谷,地曠人稀,其占田多者須人耕墾,富豪之家誘客戶舉室遷去。乞將皇祐官莊客戶逃移之法校定:凡為客戶者,許役其身,毋及其家屬;凡典賣田宅,聽其離業,毋就租以充客戶;凡貸錢,止憑文約交還,毋抑勒以為地客;凡客戶身故、其妻改嫁者,聽其自便,女聽其自嫁。庶使深山窮穀之民,得安生理。」刑部以皇祐逃移舊法輕重適中,可以經久,淳熙比附略人之法太重,今後凡理訴官莊客戶,並用皇祐舊法。從之。

嘉定八年,左司諫黃序奏:「雨澤愆期,地多荒白。知余杭縣趙師恕請勸民雜種麻、粟、豆、麥之屬,蓋種稻則費少利多,雜種則勞多獲少。慮收成之日,田主欲分,官課責輸,則非徒無益;若使之從便雜種,多寡皆為己有,則不勸而勤,民可無饑。望如所陳,下兩浙、兩淮、江東西等路,凡有耕種失時者並令雜種,主毋分其地利,官毋取其秋苗,庶幾農民得以續食,官免振救之費。」從之。

知婺州趙{與心}夫行經界於其州,整有倫緒,而{與心}夫報罷。士民相率請於朝,乃命趙師岩繼之。後二年,魏豹文代師岩為守,行之益力。於是向之上戶析為貧下之戶,實田隱為逃絕之田者,粲然可考。凡結甲冊、戶產簿、丁口簿、魚鱗圖、類姓簿二十三萬九千有奇,創庫匱以藏之,曆三年而後上其事於朝。

淳祐二年九月,敕曰:「四川累經兵火,百姓棄業避難,官以其曠土權耕屯以給軍食,及民歸業,佔據不還。自今凡民有契券,界至分明,析在州縣屯官隨即歸還。其有違戾,許民越訴,重罪之。」

六年,殿中侍御史兼侍講謝方叔言:

「豪強兼併之患,至今日而極,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是亦救世道之微權也。國朝駐蹕錢塘,百有二十餘年矣。外之境土日荒,內之生齒日繁,權勢之家日盛,兼併之習日滋,百姓日貧,經制日壞,上下煎迫,若有不可為之勢。所謂富貴操柄者,若非人主之所得專,識者懼焉。夫百萬生靈資生養之具,皆本于穀粟,而穀粟之產,皆出於田。今百姓膏腴皆歸貴勢之家,租米有及百萬石者;少民百畝之田,頻年差充保役,官吏誅求百端,不得已,則獻其產於巨室,以規免役。小民田日減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以此弱之肉,強之食,兼併浸盛,民無以遂其生。于斯時也,可不嚴立經制以為之防乎?

去年,諫官嘗以限田為說,朝廷付之悠悠。不知今日國用邊餉,皆仰和糴。然權勢多田之家,和糴不容以加之,保役不容以及之。敵人睥睨于外,盜賊窺伺于內,居此之時,與其多田厚貲不可長保,曷若捐金助國共紓目前?在轉移而開導之耳。乞諭二三大臣,摭臣僚論奏而行之,使經制以定,兼併以塞,於以尊朝廷,于以裕國計。陛下勿牽貴近之言以搖初意,大臣勿避仇怨之多而廢良策,則天下幸甚。」從之。

十一年九月,敕曰:「監司、州縣不許非法估籍民產,戒非不嚴,而貪官暴吏,往往不問所犯輕重,不顧同居有分財產,一例估籍,殃及平民。或戶絕之家不與命繼;或經陳訴許以給還,輒假他名支破,竟成幹沒;或有典業不聽收贖,遂使產主無辜失業。違戾官吏,重置典憲。」是歲,信常饒州、嘉興府舉行經界。

景定元年九月,敕曰:「州縣檢校孤幼財產,往往便行侵用,洎至年及陳乞,多稱前官用過,不即給還。自今如尚違戾,以吏業估償,官論以違制,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咸淳元年,監察禦史趙順孫言:「經界將以便民,雖窮閻下戶之所深願,而未必豪宗大姓之所盡樂。自非有以深服其心,則亦何以使其情意之悉孚哉?且今之所謂推排,非昔之所謂自實也。推排者,委之鄉都,則徑捷而易行;自實者,責之於人戶,則散漫而難集。嘉定以來之經界,時至近也,官有正籍,鄉都有副籍,彪列昈分,莫不具在,為鄉都者不過按成牘而更業主之姓名。若夫紹興之經界,其時則遠矣,其籍之存者寡矣。因其鱗差櫛比而求焉,由一而至百,由百而至千,由千而至萬,稽其畝步,訂其主佃,亦莫如鄉都之便也。朱熹所以主經界而辟自實者,正謂是也。州縣能守朝廷鄉都任責之令,又隨諸州之便宜而為之區處,當必人情之悉孚,不令而行矣。」從之。

三年,司農卿兼戶部侍郎李鏞言:「夫經界嘗議修明矣,而修明卒不行;嘗令自實矣,而自實卒不竟。豈非上之任事者每欲避理財之名,下之不樂其成者又每倡為擾民之說。故寧坐視邑政之壞,而不敢詰猾吏奸民之欺;寧忍取下戶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蓋經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儘量步畝,必審定等色,必紐折計等,奸弊轉生,久不迄事。乃若推排之法,不過以縣統都,以都統保,選任才富公平者,訂田畝稅色,載之圖冊,使民有定產,產有定稅,稅有定籍而已。臣守吳門,巳嘗見之施行。今聞紹興亦漸就緒,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成。竊謂東南諸郡,皆奉行惟謹。其或田畝未實,則令鄉局厘正之;圖冊未備,則令縣局程督之。又必郡守察縣之稽違,監司察郡之怠弛,嚴其號令,信其賞罰,期之秋冬以竟其事,責之年歲以課其成,如《周官》日成、月要、歲會以綜核之。」於是詔諸路漕、帥施行焉。

大抵南渡後水田之利,富於中原,故水利大興。而諸籍沒田募民耕者,皆仍私租舊額,每失之重,輸納之際,公私事例迥殊。私租額重而納輕,承佃猶可;公租額重而納重,則佃不堪命。州縣胥吏與倉庫百執事之人,皆得為侵漁之道於耕者也。季世金人乍和乍戰,戰則軍需浩繁,和則歲幣重大,國用常苦不繼,於是因民苦官租之重,命有司括賣官田以給用。其初弛其力役以誘之,其終不免於抑配,此官田之弊也。嘉定以後,又有所謂安邊所田,收其租以助歲幣。至其將亡,又限民名田,買其限外所有,謂之公田。初議欲省和糴以紓民力,而其弊極多,其租尤重;宋亡,遺患猶不息也。凡水田、官田之法,公田見於史者,匯其始末而悉載於篇,有足鑒者焉。

紹興元年,詔宣州、太平州守臣修圩。二年,以修圩錢米及貸民種糧,並于宣州常平、義倉米撥借。三年,定州縣圩田租額充軍儲。建康府永豐圩租米,歲以三萬石為額。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裏,有田九百五十餘頃,近歲墾田不及三之一。至是,始立額。

五年,江東帥臣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於田,田又高於江、海。旱則放湖水溉田,澇則決田水入海,故無水旱之災。本朝慶曆、嘉祐間,始有盜湖為田者,其禁甚嚴。政和以來,創為應奉,始廢湖為田。自是兩州之民,歲被水旱之患。余姚、上虞每縣收租不過數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賦,動以萬計。莫若先罷兩邑湖田。」其會稽之鑒湖、鄞之廣德湖、蕭山之湘湖等處尚多,望詔漕臣盡廢之。其江東、西圩田,蘇、秀圍田,令監司守令條上。」於是詔諸路漕臣議之。其後議者雖稱合廢,竟仍其舊。

初,五代馬氏於潭州東二十裏,因諸山之泉,築堤瀦水,號曰龜塘,溉田萬頃。其後堤壞,歲旱,民皆阻饑。七年,守臣呂頤浩始募民修復,以廣耕稼。十六年,知袁州張成巳言:「江西良田,多占山岡,望委守令講陂塘灌溉之利。」其後比部員外郎李詠言,淮西高原處舊有陂塘,請給錢米,以時修浚。知江陰軍蔣及祖亦請浚治本軍五卸溝以泄水,修復橫河支渠以溉旱。乃並詔諸路常平司行之,每季以施行聞。

二十三年,諫議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廣,而平時無甚害者,太湖之利也。近年瀕湖之地,多為兵卒侵據,累土增高,長堤彌望,名曰壩田。旱則據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澇則遠近氾濫,不得入湖,而民田盡沒。望盡複太湖舊跡,使軍民各安,田疇均利。」從之。二十四年,大理寺丞周環言:「臨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多為積水所浸。緣溪山諸水並歸太湖,自太湖分二派:東南一派由松江入于海,東北一派由諸浦注之江。其松江泄水,惟白茅一浦最大。今泥沙淤塞,宜決浦故道,俾水勢分派流暢,實四州無窮之利。」詔兩浙漕臣視之。

二十八年,兩浙轉運副使趙子潚、知平江府蔣璨言:「太湖者,數州之巨浸,而獨泄以松江之一川,宜其勢有所不逮。是以昔人於常熟之北開二十四浦,疏而導之江;又於昆山之東開一十二浦,分而納之海。三十六浦後為潮汐沙積,而開江之卒亦廢,於是民田有淹沒之患。天聖間,漕臣張綸嘗於常熟、昆山各開眾浦;景祐間,郡守范仲淹亦親至海浦,浚開五河;政和間提舉官趙霖複嘗開浚。今諸浦湮塞,又非前比,計用工三百三十余萬,錢三十三萬余緡,米十萬餘斛。」於是詔監察禦史任古複視之。既而古至平江言:「常熟五浦通江誠便,若依所請,以五千功,月余可畢。」詔以激賞庫錢、平江府上供米如數給之。二十九年,子潚又言:「父老稱福山塘與丁涇地勢等,若不浚福山塘,則水必倒注于丁涇。」乃命並浚之。

隆興二年八月,詔:「江、浙水利,久不講修,勢家圍田,堙塞流水。諸州守臣按視以聞。」於是知湖州鄭作肅、知宣州許尹、知秀州姚憲、知常州劉唐稽並乞開圍田,浚港瀆。詔湖州委朱夏卿,秀州委曾愭,平江府委陳彌作,常州、江陰軍委葉謙亨,宣州、太平州委沈樞措置。九月,刑部侍郎吳芾言:「昨守紹興,嘗請開鑒湖廢田二百七十頃,複湖之舊,水無氾濫,民田九千餘頃,悉獲倍收。今尚有低田二萬餘畝,本亦湖也,百姓交佃,畝直才兩三緡。欲官給其半,盡廢其田,去其租。」戶部請符浙東常平司同紹興府守臣審細標遷。從之。

乾道二年四月,詔漕臣王炎開浙西勢家新圍田,草蕩、荷蕩、菱蕩及陂湖溪港岸際旋築塍畦、圍裹耕種者,所至守令同共措置。炎既開諸圍田,凡租戶貸主家種糧債負,並奏蠲之。六月,知秀州孫大雅代還,言:「州有柘湖、澱山湖、當湖、陳湖,支港相貫,西北可入于江,東南可達於海。旁海農家作壩以卻堿潮,雖利及一方,而水患實害鄰郡;設疏導之,則又害及旁海之田。若于諸港浦置閘啟閉,不惟可以泄水,而旱亦獲利。然工力稍大,欲率大姓出錢,下戶出力,于農隙修治之。」於是以兩浙轉運副使薑詵與守臣視之,詵尋與秀常州、平江府、江陰軍條上利便。詔:「秀州華亭縣張涇閘並澱山東北通陂塘港淺處,俟今年十一月興修;江陰軍、常州蔡涇閘及申港,明年春興修;利港俟休役一年興修;平江府姑緩之。」三年三月,詵使還,奏:「開浚畢功,通泄積水,久浸民田露出塍岸。臣已諭民趁時耕種。恐下戶闕本,良田複荒,望令浙西常平司貸給種糧。」又奏措置、提督、監修等官知江陰軍徐藏等減磨勘年有差。

四年,以彭州守臣梁介修復三縣一十餘堰,灌溉之利及於鄰邦,詔介直秘閣、利路轉運判官。七年,王炎言:「興元府山河堰世傳漢蕭、曹所作。本朝嘉祐中,提舉史炤上堰法,獲降敕書刻石堰上。紹興以來,戶口凋疏,堰事荒廢,遂委知興元府吳拱修復,發卒萬人助役。宣撫司及安撫、都統司共用錢三萬一千餘緡,盡修六堰,浚大小渠六十五裏,凡溉南鄭、褒城田二十三萬三千畝有奇。」詔獎諭拱。

八年,戶部侍郎兼樞密都承旨葉衡言:「奉詔核實甯國府、太平州圩岸,內甯國府惠民、化城舊圩四十餘裏,新築九裏餘;太平州黃池鎮福定圩週四十餘裏,庭福等五十四圩週一百五十餘裏,包圍諸圩在內,蕪湖縣圩週二百九十餘裏,通當塗圩共四百八十餘裏。並高廣堅致,瀕水一岸種植榆柳,足捍風濤,詢之農民,實為永利。」於是詔獎諭判甯國府魏王愷,略曰:「大江之堧,其地廣袤,使水之蓄泄不病而皆為膏腴者,圩之為利也。然水土鬥齧,從昔善壞。卿聿修稼政,巨防屹然,有懷勤止,深用歎嘉。」九年八月,臣僚言江西連年荒旱,不能預興水利為之備。於是乃降詔曰:「朕惟旱幹、水溢之災,堯、湯盛時,有不能免。民未告病者,備先具也。豫章諸郡縣,但阡陌近水者,苗秀而實;高仰之地,雨不時至,苗輒就槁。意水利不修,失所以為旱備乎?唐韋丹為江西觀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萬二千頃。此特施之一道,其利如此,矧天下至廣也。農為生之本也,泉流灌溉,所以毓五穀也。今諸道名山,川原甚眾,民未知其利。然則通溝瀆,瀦陂澤,監司、守令,顧非其職歟?其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農桑,盡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雖有豐凶,而力田者不至拱手受弊,亦天人相因之理也。朕將即勤惰而寓賞罰焉。」

淳熙二年,兩浙轉運判官陳峴言:「昨奉詔遍走平江府、常州、江陰軍,諭民並力開浚利港諸處,並已畢功。始欲官給錢米,歲不下數萬,今皆百姓相率效力而成。」詔常熟知縣劉穎特增一秩,餘論賞有差。三年,賜皇子判明州魏王愷詔曰:「陂湖川澤之利,或通或塞,存乎其人。四明為州實治鄞,鄞之鄉東西凡十四,而錢湖之水實溉其東之七。吏惰不虔,葑菼蕪翳,利失其舊,農人病焉。卿臨是邦,乃能講求利便而浚治之,遂使並湖七鄉之田,無異時旱幹之患,其為澤豈淺哉。剡奏徹聞,不忘嘉歎。」

十年,大理寺丞張抑言:「陂澤湖塘,水則資之瀦泄,旱則資之灌溉。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歲,占湖為田,築為長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蘆,於是舊為田者,始隔水之出入。蘇、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災,蓋出於此。乞責縣令毋給據,尉警捕,監司覺察。有圍裹者,以違制論;給據與失察者,並坐之。」既而漕臣錢沖之請每圍立石以識之,共一千四百八十九所,令諸郡遵守焉。

紹熙二年,詔守令到任半年後,具水源湮塞合開修處以聞;任滿日,以興修水利圖進,擇其勞效著明者賞之。慶元二年,戶部尚書袁說友等言:「浙西圍田相望,皆千百畝,陂塘漊瀆,悉為田疇,有水則無地可瀦,有旱則無水可戽。不嚴禁之,後將益甚,無複稔歲矣。」嘉泰元年,以大理司直留佑賢、宗正寺主簿李澄措置,自淳熙十一年立石之後,凡官民圍裹者盡開之。又令知縣並以「點檢圍田事」入銜,每歲三四月,同尉點檢有無奸民圍裹狀,上於州,州聞於朝。三年遣官審視,及委台諫察之。二年二月,佑賢、澄使還,奏追毀臨安、平江、嘉興,湖、常開掘戶元給佃據。三月,右正言施康年言:「近屬貴戚不體九重愛民之心,止為一家營私之計,公然投牒以沮成法,乞戒飭:自今有陳狀者,指名奏劾,必罰無赦。」

開禧二年,以淮農流移,無田可耕,詔兩浙州縣已開圍田,許元主複圍,專召淮農租種。嘉定三年,臣僚言:「竊聞豪民巨室並緣為奸,加倍圍裹,又影射包占水蕩,有妨農民灌溉。」於是複詔浙西提舉司俟農隙開掘。七年,複臨安府西湖舊界,盡蠲歲增租錢。十七年,臣僚言:「越之鑒湖,溉田幾半會稽,興化之木蘭陂,民田萬頃,歲飲其澤。今官豪侵佔,填淤益狹。宜戒有司每歲省視,厚其瀦蓄,去其壅底,毋容侵佔,以妨灌溉。」皆次第行之。

寶慶元年,以右諫議大夫朱端常奏,除嘉泰間已開浙西圍田租錢,蓋稅額尚存,州縣迫民白納故也。寶祐元年,史館校勘黃國面對:「圍田自淳熙十一年識石者當存之,複圍者合權其利害輕重而為之存毀,其租或歸總所,或隸安邊所,或分隸諸郡。」上曰:「安邊所田,近已撥歸本所。」國又奏:「自丁未已來創圍之田,始因殿司獻草蕩,任事者欲因以為功,凡旱幹處悉圍之,利少害多,宜開掘以通水道。」上然之。咸淳十年,以江東水傷,除九年圩田租,減四分。

紹興二十七年,趙子潚奉詔措置鎮江府沙田,欲輕立租課,令見佃者就耕;如勢家占吝,追日前所收租利。詔速拘其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二十八年正月,詔戶部員外郎莫濛同浙西、江東、淮南漕臣趙子潚、鄧根、孫藎視諸路沙田、蘆場。先是,言者謂江、淮間沙田、蘆場為人冒占,歲失官課至多,故以命濛等。既而殿中侍御史葉義問言:「奉行者不恤百姓,名為經量,實逼縣官按圖約紐,惟務增數,以希進用。有力之家初無加損,貧民下戶已受其害。因小利擾之,必致逃移,坐失稅額。」因極論之。二月,詔:「沙田、蘆場止為勢家詭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戶勿例根括。」六月,以孫藎措置沙田滅裂,罷之。詔:「浙西江東沙田、蘆場,官戶十頃、民戶二十頃以上並增租,餘如舊。置提領官田所掌之,不隸戶部。」二十九年,以莫濛經量沙田、蘆場失實,責監饒州景德鎮稅,遂詔盡罷所增租。

三十二年九月,趙子潚言:「浙西、江東、淮東沙田,往年經量,有不盡不實處,為人戶包占。期以今冬自陳,給為己業,與免租稅之半;過期許人告,以全戶所租田賞之。其蘆場量力輕租。」詔以馮方措置。十有一月,方滋疏論沙田。上問:「沙田或以為可取,或以為可捐。」陳康伯等奏:「君子小人,各從其類。小人樂於生事,不惜為國斂怨;君子務存大體,唯恐有傷仁政,所以不同。」上然之,命止前詔勿行。

乾道元年,臣僚言:「浙西、淮東、江東路沙田蘆場,頃畝浩瀚,宜立租稅,補助軍食。」詔複令梁俊彥與張津等措置。二年,輔臣奏:「俊彥所上沙田、蘆場之稅,或十取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朝廷疑之。六年,以俊彥所括沙田、蘆場二百八十余萬畝,其間或已充己業,起稅不一,及包占未起租者,乞並估賣、立租。詔蔡洸、梁俊彥行在置司措置。八年七月,詔提領官田所所催三路沙田、蘆場租錢並歸戶部。十月,遣官實江、淮沙田、蘆場頃畝,悉追正之。

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莊以為官田,詔見佃者就耕,歲減租二分。三年,凡天下官田,令民依鄉例自陳輸租。紹興元年,以軍興用度不足,詔盡鬻諸路官田。五年,詔諸官田比鄰田租,召人請買,佃人願買者聽,佃及三十年以上者減價十之二。六年,詔諸路總領諭民投買戶絕、沒官、及江漲沙田、海退泥田。七年,以賊徒田舍及逃田充官莊,其沒官田依舊出賣。二十年,凡沒官田、城空田、戶絕房廊及田,並撥隸常平司;轉運、提刑、茶鹽司沒入田亦如之。

二十一年,以大理寺主簿丁仲京言,凡學田為勢家侵佃者,命提學官覺察。又命撥僧寺常住絕產以贍學。戶部議並撥無敕額庵院田,詔可。初,閩以福建八郡之田分三等:膏腴者給僧寺、道院,中下者給土著流寓。自劉夔為福州,始貿易取貲。迨張守帥閩,紹興二年秋。上倚以拊循凋瘵,存上等四十餘刹以待高僧,余悉令民請買,歲入七、八萬緡以助軍衣,余寬百姓雜科,民皆便之。

二十六年,以諸路賣官田錢七分上供,三分充常平司糴本。初,盡鬻官田,議者恐佃人失業,未賣者失租。侍御史葉義問言:「今盡鬻其田,立為正稅,田既歸民,稅又歸官,不獨絕欺隱之弊,又可均力役之法。」浙東刑獄使者邵大受亦乞承買官田者免物力三年至十年。一千貫以下免三年,一千貫以上五年,五千貫以上十年。於是詔所在常平沒官、戶絕田,已佃未佃、已添租未添租,並拘賣。二十九年,初,兩浙轉運司官莊田四萬二千餘畝,歲收稻、麥等四萬八千餘斛;營田九十二萬六千餘畝,歲收稻、麥、雜豆等十六萬七千餘斛,充行在馬料及糴錢。四月,詔令出賣。七月,詔諸路提舉常平官督察欺弊,申嚴賞罰。分水令張升佐、宜興令陳RK以賣田稽違,各貶秩罷任。九月,浙東提舉常平都絜以賣田最多,增一秩。三十年,詔承買荒田者免三年租。

乾道二年,戶部侍郎曾懷言:「江西路營田四千餘頃,已佃一千九百餘頃,租錢五萬五百餘貫,若出賣,可得六萬七千餘貫;及兩浙轉運司所括已佃九十余萬畝,合而言之,為數浩瀚。今欲遵元詔,見佃願買者減價二分。」詔曾懷等提領出賣,其錢輸左藏南庫別貯之。四年四月,江東路營田亦令見佃者減價承買,期以三月賣絕,八月住賣;諸路未賣營田,轉運司收租。七年,提舉浙西常平李結乞以見管營田撥歸本司,同常平田立管莊。梁克家亦奏:「戶部賣營田,率為有力者下價取之,稅入甚微,不如置官莊,歲可得五十萬斛。」八年,以大理寺主簿薛季宣于黃岡、麻城立官莊二十二所。九年,以司農寺丞葉翥等出賣浙東、西路諸官田,以登聞檢院張孝賁等出賣江東、西路諸官田,以郎官薛元鼎拘催江、浙、閩、廣賣官田錢四百余萬緡。

淳熙元年,臣僚言:「出賣官田,二年之間,三省、戶部困于文移,監司、州郡疲於出賣。上下督責,不為不至,始限一季,繼限一年,已賣者才十三,已輸者才十二。蓋賣產之家,無非大姓。估價之初,以上色之產,輕立價貫,揭榜之後,率先投狀;若中下之產,無人屬意,所立之價,輕重不均。莫若且令元佃之家著業輸租,數猶可得數十萬斛。」從之。六年,詔諸路轉運、常平司,凡沒官田、營田、沙田、沙蕩之類,複括數賣之。紹熙四年,以臣僚言住賣。慶元元年八月,江東轉運提舉司以紹熙四年住賣以後續沒官田,依鄉價複召人承買,以其錢充常平糴本。十有一月,餘端禮、鄭僑言,福建地狹人稠,無以贍養,生子多不舉。福建提舉宋之瑞乞免鬻建、劍、汀、邵沒官田,收其租助民舉子之費,詔從之。四年,詔諸路召賣不行田,複實減價,其沙礫不可新處除之。

開熙三年,韓侂胄既誅,金人講解。明年,用廷臣言,置安邊所,凡侂胄與其他權幸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隸焉。輸米七十二萬二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萬五千緡有奇,藉以給行人金、繒之費。迨與北方絕好,軍需邊用每於此取之。

景定四年,殿中侍御史陳堯道、右正言曹孝慶、監察禦史虞慮張晞顏等言廩兵、和糴、造楮之弊,「乞依祖宗限田議,自兩浙、江東西官民戶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買充公田。得一千萬畝之田,則歲有六七百萬斛之入可以餉軍,可以免糴,可以重楮,可以平物而安富,一舉而五利具矣。」有旨從其言。朝士有異議者,丞相賈似道奏:「救楮之策莫切於住造楮,住造楮莫切於免和糴,免和糴莫切於買逾限田。」因曆詆異議者之非,帝曰:「當一意行之。」浙西安撫魏克愚言:「取四路民田立限回買,所以免和糴而益邦儲,議者非不自以為公且忠也。然而未見其利,而適見其害。近給事中徐經孫奏記丞相,言江西買田之弊甚詳,若浙西之弊,則尤有甚于經孫所言者。」因曆述其為害者八事,疏奏不省。

六郡回買公田,畝起租滿石者償二百貫,九鬥者償一百八十貫,八鬥者償一百六十貫,七鬥者償一百四十貫,六鬥者償一百二十貫。五千畝以上,以銀半分、官告五分、度牒二分、會子二分半;五千畝以下,以銀半分、官告三分、度牒二分、會子三分半;千畝以下,度牒、會子各半;五百畝至三百畝,全以會子。是歲,田事成,每石官給止四十貫,而半是告、牒,民持之而不得售,六郡騷然。所遣劉良貴、陳時、趙與時、廖邦傑、成公策等推賞有差。邦傑之在常州,害民特甚,民至有本無田而以歸併抑買自經者。分置莊官催租,州縣督莊官及時交收運發。

五年,選官充官田所分司,平江、嘉興,安吉各一員,常州、江陰、鎮江共一員,凡公田事悉以委之。是歲七月,彗見於東方。下詔求言,京學生蕭規、葉李等三學六館皆上封章;前秘書監高斯得亦應詔馳驛上封事,力陳買田之失人心、致天變;謝枋得校文江東運司,方山京校文天府,皆指陳得失。未幾,蕭規等真決黥隸,枋得、山京相繼被劾,斯得雖予郡,尋罷之。

咸淳三年,京師糴貴,勒平江、嘉興上戶運米入京,鞭笞囚系,死於非命者十七八。太常寺簿陸逵謂:買田本以免和糴,今勒其運米,害甚於前。似道怒,出逵知台州,未至,怖死。四年,以差置莊官弊甚,盡罷之。令諸郡公租以三千石為一莊,聽民于分司承佃,盜易者以盜賣官田論。其租於先減二分上更減一分。德祐元年三月,詔:「公田最為民害,稔怨召禍,十有餘年。自今並給田主,令率其租戶為兵。」而宋祚訖矣。

志第一百二十七食貨上二(方田賦稅)

方田神宗患田賦不均,熙寧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詔司農以《均稅條約並式》頒之天下。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

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若瘠鹵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陂塘、溝路、墳墓,皆不立稅。

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產、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令既具,乃以濟州钜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仿焉。六年,詔土色分五等,疑未盡,下郡縣物其土宜,多為等以其均當,勿拘以五。七年,京東十七州選官四員,各主其方,分行郡縣,以三年為任。每方差大甲頭二人、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田官驗地色,更勒甲頭、方戶同定。諸路及開封府界秋田災傷三分以上縣權罷,余候農隙。河北西路提舉司乞通一縣災傷不及一分勿罷。

元豐五年,開封府言:「方田法,取稅之最不均縣先行,即一州而定五縣,歲不過兩縣,今府界十九縣,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請歲方五縣。」從之。其後歲稔農隙乃行,而縣多山林者或行或否。八年,帝知官吏擾民,詔罷之。天下之田已方而見於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萬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頃雲。

崇寧三年,宰臣蔡京等言:「自開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貿易,富者恃其有餘,厚立價以規利,貧者迫于不足,薄移稅以速售,而天下之賦調不平久矣。神宗講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為之帳,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隱;戶給之帖,而升合尺寸無所遺;以賣買,則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不能措其奸。今文籍具在,可舉而行。」詔諸路提舉常平官選官習熟其法,諭州縣官吏各以豐稔日推行,自京西、北兩路始。四年,指教官每三縣加一員,點檢官每路二員。未幾,詔諸路添置指教官不得過三員,又不專差點檢官,從提舉司于本路見任人內選差。五年,詔罷方田。大觀二年,複詔行之,四年罷其稅賦依未方舊則輸納。十一月,詔:「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稅,又兼不食之山方之,俾出芻草之直,民戶因時廢業失所。監司其悉改正,毋失其舊。」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舉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極多,不下百數,及至均稅,不過十等。第一等雖出十分之稅,地土肥沃,尚以為輕;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鹵,出稅雖少,猶以為重。若不入等,則積多而至一頃,止以柴蒿之直,為錢自一百而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稅;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稅,其間下色之地與柴蒿之地不相遠,乃一例每畝均稅一分,上輕下重。欲乞土色十等如故外,折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畝均數。謂如第十等地每十畝合折第一等一畝,即十等之上,受稅十一,不改元則;十等之中,數及十五畝,十等之下,數及二十畝,方比上等受一畝之稅,庶幾上下輕重皆均。」詔諸路概行其法。五年,福建、利路茶戶山園,如鹽田例免方量均稅。

宣化元年,臣僚言:「方量官憚於跋履,並不躬親,行繵拍峰、驗定土色,一付之胥吏。致禦史台受訴,有二百余畝方為二十畝者,有二頃九十六畝方為一十七畝者,虔之瑞金縣是也。有租稅十有三錢而增至二貫二百者,有租稅二十七錢則增至一貫四百五十者,虔之會昌縣者是也。詔望常平使者檢察。」二年,遂詔罷之。民因方量流徙者,守令招誘歸業;荒閒田土,召人請佃。自今諸司毋得起請方田。諸路已方量者,賦稅不以有無訴論,悉如舊額輸納;民逃移歸業,已前逋欠稅租,並與除放。

賦稅自唐建中初變租庸調法作年支兩稅,夏輸毋過六月,秋輸毋過十一月,遣使分道按率。其弊也,先期而苛斂,增額而繁征,至於五代極矣。

宋制歲賦,其類有五:曰公田之賦,凡田之在官,賦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賦,百姓各得專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賦,宅稅、地稅之類是也。曰丁口之賦,百姓歲輸身丁錢米是也。曰雜變之賦,牛革、蠶鹽之類,隨其所出,變而輸之是也。歲賦之物,其類有四:曰穀,曰帛,曰金、鐵,曰物產是也。穀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雜子。帛之品十:一曰羅,二曰綾,三曰絹,四曰櫬,五曰絁,六曰綢,七曰雜折,八曰絲線,九曰綿,十曰布葛。金鐵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銀,三曰鐵、鑞,四曰銅、鐵錢。物產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齒、革、翎毛,三曰茶、鹽,四曰竹木、麻草、芻菜,五曰果、藥、油、紙、薪、炭、漆、蠟,六曰雜物。其輸有常處,而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輸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其輸之遲速,視收成早暮而寬為之期,所以紓民力。諸州歲奏戶帳,具載其丁口,男夫二十為丁,六十為老。兩物折科物,非土地所宜而抑配者,禁之。

五代以來,常檢視見墾田以定歲租。吏緣為奸,稅不均適,繇是百姓失業,田多荒蕪。太祖即位,詔許民辟土,州縣毋得檢括,止以見佃為額。選官分蒞京畿倉瘐,及詣諸道,受民租調,有增羨者輒得罪,多入民租者或至棄市。

舊諸州收稅畢,符屬縣追吏會鈔,縣吏厚斂裏胥以賂州之吏,裏胥複率於民,民甚苦之。建炎四年,乃下詔禁止。令諸州受租籍不得稱分、毫、合、龠、銖、厘、絲、忽,錢必成文,絹帛成尺,粟成升,絲綿成兩,薪蒿成束,金銀成錢。綢不滿半匹、絹不滿一匹者,許計丈尺輸直,無得三戶、五戶聚合成匹,送納煩擾。民輸夏稅,所在遣縣尉部弓手于要路巡護,後聞擾民,罷之,止令鄉耆、壯丁防援。

諸州稅籍,錄事參軍按視,判官振舉。形勢戶立別籍,通判專掌督之,二稅須於三限前半月畢輸。歲起納二稅,前期令縣各造稅籍,具一縣戶數、夏稅秋苗畝桑功及緣科物為帳一,送州覆校定,用州印,藏長吏廳,縣籍亦用州印,給付令佐。造夏稅籍以正月一日,秋稅籍以四月一日,並限四十五日畢。

開封府等七十州夏稅,舊以五月十五日起納,七月三十日畢。河北、河東諸州氣候差晚,五月十五日起納,八月五日畢。潁州等一十三州及淮南、江南、兩浙、福建、廣南、荊湖、川峽五月一日起納,七月十五日畢。秋稅自九月一日起納,十二月十五日畢,後又並加一月或值閏月,其田蠶亦有早晚不同,有司臨時奏裁。繼而以河北、河東諸州秋稅多輸邊郡,常限外更加一月。江南、兩浙、荊湖、廣南、福建土多粳稻,須霜降成實,自十月一日始收租。掌納官吏以限外欠數,差定其罰。限前畢,減選,升資。民逋租逾限,取保歸辦,母得禁系。中國租二十石輸牛革一,准錢千。川蜀尚循舊制,牛驢死,革盡入官,乃詔蠲之,定民租二百石輸牛革一,准錢千五百。

太平興國二年,江西轉運使言:「本路蠶桑數少,而金價頗低。今折徵,絹估少而傷民,金估多而傷官。金上等舊估兩十千,今請估八千;絹上等舊估匹一千,今請估一千三百,餘以次增損。」從之。

咸平三年,以刑部員外、直史館陳靖為京畿均田使,聽自擇京朝官,分縣據元額定稅,不得增收剩數;逃戶別立籍,令本府招誘歸業;桑功更不均檢,民戶廣令種植。尋聞居民弗諭朝旨,翦伐桑柘,即詔罷之。六年,罷廣南西路轉運使馮漣上言:「廉、橫、賓、白州民雖墾田,未嘗輸送,已命官檢括,令盡出常租。」帝曰:「遠方之民,宜省徭賦。」亟命停罷。知袁州何蒙請以金折本州二稅,真宗曰:「若是,將盡廢耕農矣。」不許。

大中祥符初,連歲豐稔,邊儲有備,河北諸路稅賦,並聽於本州軍輸納。二年,頒《幕職州縣官招徠戶口旌賞條制》。舊制,縣吏能招增戶口者,縣即升等,乃加其奉;至有析客戶為主戶者,雖登於籍,而賦稅無所增。四年,詔禁之。雍熙初,嘗詔荊湖等路民輸丁錢,未成丁、已入老並身有廢疾者,免之。至是,又除兩浙、福建、荊湖、廣南舊輸身丁錢,歲凡四十五萬四百貫。九年,詔諸路支移稅賦勿至兩次,仍許以粟、麥、蕎、菽互相折輸。

凡歲賦,谷以石計,錢以緡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槁秸、薪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至道末,總七千八十九萬三千;天禧五年,視至道之數有增有減,總六千四百五十三萬。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則視當時所須焉。

宋克平諸國,每以恤民為先務,累朝相承,凡無名苛細之斂,常加剗革,尺縑鬥粟,未聞有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則蠲除倚格,殆無虛歲,倚格者後或凶歉,亦輒蠲之。而又田制不立圳畝轉易,丁口隱漏,兼併冒偽,未嘗考按,故賦入之利視前代為薄。丁謂嘗言: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一者有之。仁宗嗣位,首寬畿縣田賦,詔三等以下戶毋遠輸。河中府、同華州請免支移,帝以問輔臣,對曰:「西鄙宿兵,非移用民賦則軍食不足。」特詔量減支移。

福州王氏時有田千餘頃,謂之「官莊「,自太平興國中授券予民耕,歲使輸賦。至是,發運使方仲荀言:「此公田也,鬻之可得厚利。」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幸惟慶領其事,凡售錢三十五萬餘緡,詔減緡錢三之一,期三年畢償。監察禦史朱諫以為傷民,不可。即而期盡,未償者猶十二萬八千餘緡,詔悉蠲之。後又詔公田重複取賦者皆罷。天聖時,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州無此比。」詔除之。自是,州縣有言稅之苛細無名者,蠲損甚眾。

自唐以來,民計田輸賦外,增取他物,複折為賦,謂之「雜變」,亦謂之「沿納」。而名品煩細,其類不一。官司歲附帳籍,並緣侵優,民以為患。明道中,帝躬耕籍田,因詔三司以類併合。於是悉除諸名品,並為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州縣賦入有籍,歲一置,謂之空行簿,以待歲中催科;閏年別置,謂之實行簿,以藏有司。天聖初,或言實行簿無用,而率民錢為擾,罷之。景祐元年,侍御史韓瀆言:「天下賦入之繁,但存催科一簿,一有散亡,則耗登之數無從鉤考。請複置實行簿。」詔再閏一造。至慶曆中複故。

時患州縣賦役之煩,詔諸路上其數,俾二府大臣合議蠲減。又詔曰:「稅籍有偽書逃徙,或因推割,用幸走移,若請占公田而不輸稅。如此之類,縣令、佐能究見其弊,以增賦入,量數議賞。」既而諫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等,請均定。」而歐陽修亦言:「秘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諮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願詔二人得任之。」三司亦以為然,且請于亳、壽、蔡、汝四州擇庀不均者均之。於是遣諮蔡州。諮首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於民。既而諮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陝西、河東用兵,民賦率多支移,因增取地裏腳錢,民不能堪。五年,詔陝西特蠲之,且令後勿複取。既而詔河東亦然。又令諸路轉運司:「支移、折變,前期半歲書於榜以諭民,有未便者聽自言,主者裁之。」皇祐中,詔:「廣西賦布,匹為錢二百。如聞有司擅損其價,重困遠人,宜令複故。」州郡歲常先奏雨足歲豐,後雖災害,不敢上聞,故民賦罕得蠲者,乃下詔申飭之。又損開封諸縣田賦,視舊額十之三,命著於法。

支移、折變,貧弱者尤以為患。景祐初,嘗詔戶在第九等免之,後孤獨戶亦皆免。至是,因下赦書,責轉運司裁損,歲終條上。其後赦書數以為言,又令折科為平估,毋得害農。久之,複詔曰:「如聞諸路比言折科民賦,多以所折複變他物,或增取其直,重困良農。雖屢戒敕,莫能奉宣詔令。自今有此,州長吏即時上聞。」然有司規聚斂,罕能承帝意焉。

初,湖、廣、閩、浙因舊制歲斂丁身錢米,大中祥符間,詔除丁錢,而米輸如故。至天聖中,始並除婺、秀二州丁錢。後龐籍請罷漳、泉、興化軍丁米,有司持不可。皇祐三年,帝命三司首減郴永州、桂陽監丁米,以最下數一歲為准,歲減十余萬石。既而漳、泉、興化亦第損之。嘉祐四年,複命轉運司裁定郴、永、桂陽、衡、道州所輸丁米及錢絹雜物,無業者馳之,有業者減半;後雖進丁,勿複增取。時廣南猶或輸丁錢,亦命轉運司條上。自是所輸無幾矣。

自郭諮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至皇祐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穀乃減七十一萬八千余石,蓋田賦不均,其弊如此。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塘田;歲增賦穀帛之類,無棣總一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塘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而滄州之民不以為便,詔輸如舊。嘉祐五年,複詔均定,遣官分行諸路,而秘書丞高本在遣中,獨以為不可均,才均數郡田而止。

景德中,賦入之數總四千九百一十六萬九千九百,至皇祐中,增四百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於民,若逃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皇祐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每歲以災害蠲除者,又不在是焉。

神宗留意農賦,湖、廣之民舊歲輸丁米,大中祥符以後屢裁損,猶不均。熙寧四年,乃遣屯田員外郎周之純往廣東相度均之。元豐三年,詔:諸路支移折稅,並具所行月日,上之中書。初,熙寧八年,詔支移二稅于起納錢半歲諭民,使民宿辦,無倉卒勞費。時有司往往緩期,故申約之。州縣又或今民輸錢,謂之「折斛錢」,而糴賤頗用傷農。海南四州軍稅籍殘缺,吏多增損,輒移稅入他戶,代輸者類不能自明。瓊州、昌化軍丁稅米,歲移輸朱崖軍,道遠,民以為苦。至是,用體量安撫朱初平等議,根括四州軍稅賦舊額,存其正數;二州丁稅米止令輸錢于朱崖自糴以便民。

權發遣三司戶部判官李琮根究逃絕稅役,江、浙所得逃戶凡四十萬一千三百有奇,為書上之。明年,除琮淮南轉運副使。兩路凡得逃絕、詭名挾佃、簿籍不載並闕丁凡四十七萬五千九百有奇,正稅並積負凡九十二萬二千二百貫、石、匹、兩有奇。琮蓋用貫石萬數立賞,以誘所委之吏,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害。而唐州亦增民賦,人情騷然。六年,禦史翟恩言:「始,趙尚寬為唐守,勸民墾田,高賦繼之,流民自占者眾,凡百畝起稅四畝而已。稅輕而民樂輸,境內殆無曠土。近聞轉運司辟土百畝增至二十畝,恐其勢再致轉徙。望戒飭使者,量加以寬民。」帝每遇水旱,輒輕馳賦租;或因赦宥,又蠲放、倚閣未嘗絕;賦輸遠方不均,皆遣使按之,率以為常。

哲宗嗣位,宣仁太后同聽政,務行裕民之政,凡民有負,多所寬減。患天下積欠名目煩多,法令不一,王岩叟為開封,請隨等第立貫百為催法。兗州鄒令張文仲議其不便,遂令十分為率,歲隨夏秋料帶納一分,是為五年十料之法。

陝西轉運使呂太忠令農戶支移,鬥輸腳錢十八。禦史劾之,下提刑司體量,均其輕重之等。以稅賦戶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三等、四等者二百里,五等一百里。不願支移而願輸道裏腳價者,亦酌度分為三等,以從其便。河東助軍糧草,支移毋得逾三百里。災傷五分以上者免折變,折變皆循舊法。

紹聖中,嘗詔郡縣貨物用足錢、省陌不等,折變宜用中等。俄以所在時估實值多寡不齊,難概立法,命仍舊焉。言者謂:「欲民不流,不若多積穀;欲多積穀,不若推行折納糶糴之法。今常平雖有折納之法,止用中價,故民不樂輸。若依和糴以實價折之,則無損於民。」

崇甯二年,諸路歲稔,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熙寧法從事,民以穀菽、物帛輸積負零稅者聽之。大觀二年詔:「天下租賦科撥支折,當先富後貧,自近及遠。乃者漕臣失職,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為令。支移本以便邊餉,內郡罕用焉。間有移用,則賃民以所費多寡自擇,故或輸本色于支移之地,或輸腳費于所居之邑。而折變之法,以納月初旬估中價准折,仍視歲之豐歉,以定物之低昂,俾官吏毋得私其輕重。」七月,詔曰:「比聞慢吏廢期,凡輸官之物,違期促限,蠶者未絲,農者未獲,追胥旁午,民無所措。自今前期督輸者,加一等坐之;致民逃徙者,論更加等。」舊凡以赦令蠲賦,雖多不過三分。四年,乃詔:天下逋賦,五年外戶口不存者,悉蠲之。

京西舊不支移,崇寧中,將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今特免;若地裏腳費,則宜輸。」自是歲以為常。腳費,鬥為錢五十六,比元豐即當正稅之數,而反覆紐折,數倍於昔。民至鬻牛易產猶不能繼,轉運司乃用是以取辦理之譽,言者極論其害。政和元年,遂詔應支移而所輸地裏腳錢不及鬥者,免之。尋詔五等戶稅不及鬥者,支移皆免。

時天下戶口類多不實,雖嘗立法比較鉤考,歲終會其數,按籍隱括脫漏,定賞罰之格,然蔡攸等計德、霸二州戶口之數,率三戶四口,則戶版訛隱,不待校而知。乃詔諸路凡奏戶口,令提刑司及提舉常平司參考保奏。而終莫能拯其弊,故租稅亦不得而均焉。

是時,內外之費浸以不給,中官楊戩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為稻田者,因用其言,置務掌之,號「稻田務'。複行于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唐,西及澠池,北逾大河,民田有溢于初券步畝者,輒使輸公田錢。政和末,又置營繕所,亦為公田。久之,後苑、營繕所公田皆並於西城所,盡山東、河朔天荒逃田與河堤退灘租稅舉入焉,皆內侍主其事。所括為田三萬四千三百餘頃,民輸公田錢外,正稅不復能輸。

重和元年,獻言者曰:「物有豐匱,價有低昂,估豐賤之物,俾民輸送,折價既賤,輸官必多,則公私之利也。而州縣之吏,但計一方所乏,不計物之有無,責民所無,其費無量。至於支移,徙豐就歉,理則宜然。豪民賕吏,故徙歉以就豐,齎挾輕貨,以賤價輸官,其利自倍;而貧下戶各免支移,估值既高,更益腳費,視富戶反重。因之逋負,困於追胥。」詔申戒焉。

宣和初,州縣主吏催科失職,逋租數廣,令轉運司察守貳勤惰,聽專達於內侍省。浙西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蕩、湖濼退灘等地,皆計籍召佃立租,以供應奉。置局命官,有「措置水利農田」之名,部使者且自督御前租課。

三年,言者論西蜀折科之弊,其略謂:「西蜀初稅錢三百折絹一匹,草十圍計錢二十。今本路絹不用本色,匹折草百五十圍,圍估錢百五十,稅錢三百輸至二十三千。東蜀如之。仍支移新邊,謂之遠倉,民破產者眾。」七年,言者又論:「非法折變,既以絹折錢,又以錢折麥。以絹較錢,錢倍於絹;以錢較麥,麥倍于錢。輾轉增加,民無所訴。」

唐、鄧、襄,汝等州,自治平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元豐中,以所墾新田差為五等輸稅,元祐元年罷之。大觀三年,用轉運副使張徽言之請,複元豐舊制,俄又以訴者而罷。政和三年,轉運使王璹複言官失租賦,詔依元豐法,第折以見錢,凡得三十萬緡。欽宗立,詔蠲焉。舊稅租加耗,轉運司有拋樁明耗,州縣有暗樁暗耗之名,諸倉場受納,又令民輸頭子錢。熙寧以後,給納並收,其數益增焉,至是悉罷。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庚寅,詔二稅並依舊法,凡百姓欠租、閣賦及應天府夏稅,悉蠲之。庚子,詔被虜之家蠲夏秋租稅及科配。

紹興元年五月詔:「民力久困,州縣因緣為奸,今頒式諸路,凡因軍期不得已而貸於民者,並許計所用之多寡,度物力之輕重,依式開具,使民通知,毋得過數科率。」八月,減大觀稅額三分之一。十有一月,言者論:「浙西科斂之害,農末殆不聊生。鬻田而償,則無受者;棄之而遁,則質其妻孥。上下相蒙,民無所措手足。利歸貪吏,而怨歸陛下。願重科斂之罪,嚴貪墨之刑。」詔漕司究實以聞。二年正月,知紹興府陳汝錫違詔科率,謫漳州。四月,建盜范汝為平,詔蠲本路今年二稅及夏科役錢。既而手詔:「訪聞州縣以為著令不過三分,甚非所以稱朕惠恤之意,可以赦並免。」十有一月,焚州縣已蠲稅薄,示民以不疑也。五年二月,詔諸路轉運司以增收租數上戶部,課賞罰。

六年八月,預借江、浙來年夏稅綢絹之半,盡令折米:兩浙綢絹各折七千,江南六千有半,每匹折米二石。九月,右司諫王搢言:「諸寺院之多產者,類請求貴臣改為墳院,冀免科斂,則所科歸之下戶。」詔戶部申嚴禁之。十有二月,詔淮西殘破州縣更免租稅二年。是月戊申,詔曰:「朕惟養兵之費,皆取於民,吾民甚苦;而吏莫之恤,夤緣軍須,掊斂無藝,朕甚悼之。監司郡守,朕所委寄以惠養元元者也,今漫不加省,複何賴焉!其各勤乃職,察民之侵漁納賄者,按劾以聞。苟庇覆弗治,朕不汝貸。」是歲,兩浙轉運李迨取婺秀湖州、平江府歲計寬剩錢二十二萬八千緡有奇,依折帛錢限起發。自是以為例。

七年二月,詔:駐蹕及所過州縣欠紹興五年以前稅賦,並蠲之。七月,詔:新複州軍請佃官田,輸租外免輸正稅。己田謂之稅,佃田謂之租,舊不並納,劉豫嘗並取之,至是,乃從舊法。

九年,蠲新複州軍稅租及土貢、大禮銀絹三年,差徭五年。初,劉豫之僭,凡民間蔬圃皆令三季輸稅。宣諭官方庭實言其不便,起居舍人程克俊言:「河南父老苦豫煩苛久矣,賦斂及於絮縷,割剝至於果蔬。」於是詔新複州縣,取劉豫重斂之法焚之通衢。

十三年,淮東宣撫使韓世忠請以賜田及私產自昔未輸之稅並歸之官,詔獎諭而可之。初,神武右軍統制張俊乞蠲所置產凡和買、科敷,詔特從之。後,三省言:「國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廣,陛下哀憫元元,俾士大夫及勳戚之家與編戶等敷,蓋欲寬民力,均有無。今俊獨得免,則當均在餘戶,是使民為俊代輸也。方今大將不止俊一人,使各援例求免,何以拒之?望收還前詔。」詔從之。越數年間,俊複乞免歲輸和買絹,三省擬歲賜俊絹五千匹,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諭之曰:「朕固不惜,但恐公議不可。」俊惶悚,力辭賜絹。

十五年,戶部議:「准法,輸官物用四鈔,曰戶鈔,付民執憑;曰縣鈔,關縣司銷簿;曰監鈔,納官掌之;曰住鈔,倉庫藏之。所以防偽冒、備毀失也。

毀失縣鈔者,以監、住鈔銷鑿;若輒取戶鈔,或追驗於人戶者,科杖。」

二十三年,知池州黃子遊言:「青陽縣苗七八倍于諸縣,因南唐嘗以縣為宋齊丘食邑,畝輸三鬥,後遂為額。」詔減苗稅二分有半,租米二分。是時,兩浙州縣合輸綿、綢、稅絹、茶絹、雜錢、米六色,皆以市價折錢,卻別科米麥,有畝輸四五鬥者。京西括田,租加於舊。湖南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曲引錢,名色不一。荊南戶口十萬,寇亂以來,幾無人跡。議者希朝廷意,謂流民已複,可使歲輸十二,頻歲複增,積逋至二十余萬緡。曹泳為戶部侍郎,責償甚急。蓋自檜再相,密諭諸路暗增民稅七八,故民力重困,餓死者眾,皆檜之為也。

二十六年,先是,承議郎魯沖上書論郡邑之弊:「以臣前任宜興一縣言之,漕計合收窠名,有丁鹽、坊場課利錢,租地錢,租絲租紵錢,歲入不過一萬五千餘緡。其發納之數,有大軍錢、上供錢、糴本錢、造船錢、軍器物料錢、天申節銀絹錢之類,歲支不啻三萬四千餘緡。又有見任、寄居官請奉、過往官兵批券、與非泛州郡督索拖欠,略無虛日。今之為令者,苟以寬恤為意,而拙於催科,旋踵以不職罷;能迎合上司,慘刻聚斂,則以稱職聞。是使為令者惴惴惟財賦是念,朝不謀夕,亦何暇為陛下奉行寬恤詔書、承流宣化者哉?」吏部侍郎許興古議:「今銓曹有知縣、令二百余闕,無願就者,正緣財賦督迫被罪,所以畏避如此。若罷獻羨餘,蠲民積欠,謹擇守臣,戒飭監司,則吏稱民安矣。」乃詔行之。

二十九年,上聞江西盜賊,謂輔臣曰:「輕徭薄賦,所以息盜。歲之水旱,所不能免,儻不寬恤而惟務科督,豈使民不為盜之意哉?」於是詔諸路州縣,紹興二十七年以前積欠官錢三百九十七萬餘緡及四等以下官欠,悉除之。九月,詔:兩浙、江東西水,浙東、江東西螟,其租稅盡蠲之。自是水旱、經兵,時有蠲減,不盡書也。

三十二年六月戊寅,孝宗受禪赦:「凡官司債負、房賃、租賦、和買、役錢及坊場、河渡等錢,自紹興三十年以前並除之。諸路或假貢奉為名,漁奪民利,使所在居民以土物為苦,太上皇帝已嘗降詔禁約。自今州軍條上土貢之物,當議參酌天地、祖宗陵寢薦獻及德壽宮甘旨之奉,止許長吏修貢,其餘並罷。州縣因緣多取,以違制坐之。」七月,諸縣受民已輸稅租等鈔,不即銷簿者,當職官吏並科罪;民齎戶鈔不為使,而抑令重輸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免,著為令。八月,詔:「州縣受納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為奸欺。方時艱虞,用度未足,欲減常賦而未能,豈忍使貪贓之徒重為民蠹?自今違犯官吏,並置重典,仍沒其家。」此孝宗初詔也。

先是,常州宜興縣無稅產百姓,丁輸鹽錢二百文。下戶有墓地者,謂之墓戶,經界之時均紐正稅,又令帶輸丁鹽絹作折帛錢。至隆興元年,始用知縣姜詔言,令與晉陵、武進、無錫三縣一例隨產均輸。二年四月,知贛州趙公稱以寬剩錢十萬緡為民代輸夏稅,是後守臣時有代輸者。五月,詔:「溫、台、處、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數外妄有科折,計贓定罪。」

乾道元年,蠲興化軍「猶剩米」之半。以知軍張允蹈言「自建炎三年,本軍秋稅,歲余軍儲外,猶剩米二萬四千四百余石,供給福州,謂之'猶剩米'。四十年間,水旱相仍,不復減損」,故有是命。至八年,乃並其半蠲之。

三年六月,減臨安府新城縣進際稅賦之半。以知縣耿秉言,曩錢氏以進際為名,虛額太重故也。十有一月,蠲臨安府屬縣欠乾道元年三稅、坊場課利、折帛、免丁等錢。七年,敕令所修《輸苗乞取法》,受納官比犯人減一等,州縣長官不覺察與同罪。

暨上三等及形勢戶逋賦,雖遇赦不除。八年,蠲紹興府增起苗米四萬九千余石。

淳熙三年,臣僚言:「湖北百姓廣占官田,量輸常賦,似為過優,比議者欲從實起稅而開陳首之門。殊不思朝廷往年經界,獨兩淮、京西、湖北依舊。蓋以四路被邊,土廣人稀,誘之使耕,猶懼不至,若履畝而稅,孰肯遠徙力耕,以供公上之賦哉?今湖北惟鼎、澧地接湖南,墾田稍多,自荊南、安、複、岳、鄂、漢、沔汙萊彌望,戶口稀少,且皆江南狹鄉百姓,扶老攜幼,遠來請佃,以田畝寬而稅賦輕也。若從議者之言,恐於公家無一毫之益,而良民有無窮之擾矣。如臣所見,且當誘以開耕,不宜恐以增稅。使田疇盡辟,歲收滋廣,一遇豐稔,平糴以實邊,則所省漕運亦博。望其依紹興十六年詔旨,以十分為率,年增輸一分,不願開墾者,即許退田別佃。期限稍寬,取之有漸,遠民安業,一路幸甚。」詔戶部議之。

四年,臣僚言:「屢赦蠲積欠,以蘇疲民,州縣不能仰承德意,至變易名色以取之。宜下漕司,如合除者毋更取之於州,州毋取之於縣,縣銷民欠籍,書其名數,諭民通知。」詔可。五年八月,詔曰:「比年以來,五穀屢登,蠶絲盈箱,嘉與海內共用阜康之樂,尚念耕夫蠶婦終歲勤動,價賤不足以償其勞。郡邑兩稅,除折帛、折變自有常制,當輸正色者,毋以重價強之折錢。若有故違,重置於法。臨安府刻石,遍賜諸路。」六年,以諫議大夫謝廓然言:「州縣違法科斂,侵漁日甚,其咎雖在縣令,而督迫實由郡守。縣令按劾,而郡守自如。」詔:「自今凡有過需橫取,監司悉行按劾,無詳於小而略於大。」

七年夏,大旱。知南康軍朱熹應詔上封事言:「今民間二稅之入,朝廷盡取以供軍,州縣無複贏餘,於是別立名色巧取。今民貧賦重,惟有核兵籍,廣屯田,練民兵,可以漸省列屯坐食之兵,稍損州郡供軍之數。使州縣之力浸紓,然後禁其苛斂,責其寬恤,庶幾窮困之民得保生業,無流移漂蕩之患。」八年,詔監司、太守察所部催科不擾者薦之,煩擾害民者劾之。十一年,戶部奏:「諸路州軍檢放旱傷米數近六十萬石。上諭王淮曰:「若盡令核實,恐他年郡縣懷疑,不復檢放。惟甯國數最多,可令漕司核實而蠲之。」

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租出於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銀愈貴,錢愈艱得,穀愈不可售,使民賤糶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願詔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於罰;民有糶不售者,令常平就糴,異時歲歉,平價以糶。庶于民無傷,於國有補。」詔從之。

秘書監楊萬里奏:「民輸粟於官謂之苗,舊以一斛輸一斛,今以二斛輸一斛矣。輸帛於官謂之稅,舊以正絹為稅絹,今正絹外有和買矣。舊和買官給其直,或以錢,或以鹽,今皆無之,又以絹估直而倍折其錢矣。舊稅畝一錢輸免役一錢,今歲增其額,不知所止矣。既一倍其粟,數倍其帛,又數倍其錢,而又有月樁錢、版帳錢、不知幾倍於祖宗之舊,又幾倍于漢、唐之制乎。此猶東南之賦可知也,至於蜀賦之額外無名者,不可得而知也。陛下欲薄賦斂,當節用度。用節而後財可積,財積而後國可足,國足而後賦可減,賦減而後民可富,民富而後邦可寧。不然,日複日,歲複歲,臣未知其所終也。」時金主璟新立,萬里迓使客于淮,聞其蠲民間房園地基錢,罷鄉村官酒坊,減鹽價,除田租,使虛譽達於吾境,故因轉對而有是言也。

二年,詔曰:「朕惟為政之道,莫先於養民。故自即位以來,蠲除甚賦,頒宣寬條,嘉與四方臻于安富。郡守、縣令,最近民者也。誠能拊循惠愛,以承休德,庶幾政平訟理之效。今采之人言,乃聞科斂先期,競務辦集,而民之虛實不問;追呼相繼,敢為椎剝,而民之安否不恤。財計之外,治理蔑聞,甚不稱朕委屬之意。國用有常,固在經理,而非掊克督趣以為能也。知本末先後之誼,此朕所貴於守令者。繼自今以軫恤為心,以牧養為務,俾民安業,時予汝嘉。」

慶元二年,詔浙江東、西夏稅、和買綢絹並依紹興十六年詔旨折納。紹興十六年詔旨:絹三分折錢,七分本色;綢八分折錢,二分本色。

嘉熙二年臣僚言:「陛下自登大寶以來,蠲賦之詔無歲無之,而百姓未沾實惠。蓋民輸率先期歸於吏胥、攬戶,及遇詔下,則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閣者攬戶之錢,是以寬恤之詔雖頒,愁歎之聲如故。嘗覺漢史恤民之詔,多減明年田租。今宜仿漢故事,如遇朝廷行大惠,則以今年下詔,明年減租,示民先知減數,則吏難為欺,民拜實賜矣。」從之。

淳祐八年,監察禦史兼崇政殿說書陳求魯奏:「本朝仁政有餘,而王制未備。今之兩稅,本大曆之弊法也。常賦之入尚為病,況預借乎?預借一歲未已也,至於再,至於三;預借三歲未已也,至於四,至於五。竊聞今之州縣,有借淳祐十四年者矣。以百畝之家計之,罄其永業,豈足支數年之借乎?操縱出於權宜,官吏得以簸弄,上下為奸,公私俱困。臣愚謂今日救弊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采夏侯太初並省州郡之議,俾縣令得以直達于朝廷;用宋元嘉六年為斷之法,俾縣令得以究心於撫字;法藝祖出朝紳為令之典,以重其權;遵光武擢卓茂為三公之意,以激其氣。然後為之正其經界,明其版籍,約其妄費,裁其橫斂,則預借可革,民瘼有瘳矣。」

咸淳十年,侍御史陳堅、殿中侍御史陳過等奏:「今東南之民力竭矣,西北之邊患棘矣,諸葛亮所謂危急存亡之時也。而邸第戚畹、御前寺觀,田連阡陌,亡慮數千萬計,皆巧立名色,盡蠲二稅。州縣乏興,鞭撻黎庶,鬻妻買子,而鐘鳴鼎食之家,蒼頭廬兒,漿酒藿肉;琳宮梵宇之流,安居暇食,優遊死生。安平無事之時尤且不可,而況艱難多事之際乎?今欲寬邊患,當紓民力;欲紓民力,當紓州縣,則邸第、寺觀之常賦,不可姑息而不加厘正也。望與二三大臣亟議行之。」詔可。

建炎二年,初複鈔旁定帖錢,命諸路提刑司掌之。紹興二年,詔偽造券旁者並依軍法。五年三月,詔諸州勘合錢貫收十文足。勘合錢,即所謂鈔旁定帖錢也。初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今民間爭田,執白契者勿用。十有一月,以調度不足,詔諸路州縣出賣戶帖,令民具田宅之數而輸其直。既而以苛擾稽緩,乃立價:凡坊郭鄉村出等戶皆三十千,鄉村五等、坊郭九等戶皆一千,凡六等,惟閩、廣下戶差減;期三月足輸送行在,旱傷及四分以上者聽旨。

三十一年,先是,諸州人戶典賣田宅契稅錢所收窠名,七分隸經、總制,三分屬系省。至是,總領四川財賦王之望言,請從本所措置拘收,以供軍用,詔從之。凡嫁資、遺囑及民間葬地,皆令投契納稅,一歲中得錢四百六十七萬餘引,而極邊所捐八郡及盧、夔等未輸者十九郡不與焉。乾道五年,戶部尚書曾懷言:「四川立限拘錢數百萬緡,婺州亦得錢三十余萬緡,他路恬不加意。」詔:「百姓白契,期三月自陳,再期百日輸稅,通判拘入總制帳。輸送及十一萬緡者,知、通推賞;違期不首,及輸錢違期者,許人告,論如律。」淳熙六年,敕令所進《重修淳熙法》,有收舟、驢、駝、馬契書之稅,帝命刪之,曰:「恐後世有算及舟車之言。」

建炎三年,張浚節制川、陝,承制以同主管川、秦茶馬趙開為隨軍轉運使,總領四川財賦。自蜀有西師,益、利諸司已用便宜截三路上供錢。川峽布絹之給陝西、河東、京西者。

四年秋,遂盡起元豐以來諸路常平司坊場錢,元豐以來封樁者。

次科激賞絹,是年初科三十三萬匹,俟邊事寧即罷。紹興十六年,減利、夔三萬匹,惟東、西川三十萬匹至今不減。

次奇零絹估錢,即上三路綱也,歲三十萬匹。西川匹理十一引,東川十引。自紹興二十五年至慶元初,兩川並減至六引。

次布估錢,成都崇慶府、彭漢邛州、永康六郡,自天聖間,官以三百錢市布一匹,民甚便之,後不復予錢。至是,宣撫司又令民匹輸估錢三引,歲七十余萬匹,為錢二百余萬引。慶元初,累減至一百三十余萬引。

次常平司積年本息,此熙、豐以來所謂青苗錢者。建炎元年,遣駕部員外郎喻汝礪括得八百余萬緡,至是,取以贍軍矣。

次對糴米,謂如戶當輸稅百石,則又科糴百石,故謂之對糴。及他名色錢。如酒、鹽等。

大抵于先朝常賦外,歲增錢二千六十八萬緡,而茶不預焉。自是軍儲稍充,而蜀民始困矣。

紹興五年,浚召拜尚書右僕射,以席益為四川安撫制置大使,趙開為四川都轉運使。益頗侵用軍期錢,開訴於朝,又數增錢引,而軍計猶不給。六年,以龍圖閣直學士李迨代開為都轉運使。都官員外郎馮康國言:「四川地狹民貧,祖宗時,正稅重者折科稍輕,正稅輕者折科稍重,二者平准,所以無偏重偏輕之患。百有餘年,民甚安之。近年,漕、總二司輒更舊法,反覆紐折,取數務多,致民棄業逃移。望並罷之,一遵舊制。」詔如所請,令憲臣察其不如法者。

七年三月,迨以贍軍錢糧令四路漕臣分認,而榷茶錢不用,蜀人不以為是。九月,浚罷,趙鼎為尚書左僕射。十有一月,以直秘閣張深主管四川茶馬,迨請祠。八年二月,命深及宣撫司參議官陳遠猷並兼四川轉運副使。席益以憂去,樞密直學士胡世將代之。十月,鼎罷,秦檜獨相。九年,和議成。簽書樞密院事樓炤宣諭陝西還,以金四千兩、銀二十萬兩輸激賞庫,皆取諸蜀者。會吳玠卒,以世將為宣撫副使,以吏部尚書張燾知成都府兼本路安撫使。上諭輔臣曰:「燾可付以便宜。如四川前日橫斂,宜令減以紓民。」成都帥行民事,自燾始。世將奏以宣撫司參議官井度兼四川轉運副使。

十一年正月,趙開卒。自金人犯陝、蜀,開職饋餉者十年,軍用無乏,一時賴之。其後計臣屢易,於開經畫無敢變更。然茶、鹽、榷酤、奇零絹布之征,自是為蜀之常賦,雖屢經蠲減而害不去,議者不能無咎開之作俑焉。

十月,鄭剛中為川、陝宣諭使。十二年,世將卒,改宣撫使。十三年,剛中獻黃金萬兩。十五年正月,剛中奏減成都路對糴米三之一。四月,省四川都轉運使,以其事歸宣撫司。剛中尋以事忤秦檜,於是置四川總領所錢糧官,乙太府少卿趙不棄為之。又改命不棄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十六年,剛中奏減兩川米腳錢三十二萬緡,激賞絹二萬匹,免創增酒錢三萬四千緡。以四川總製錢五十萬緡充邊費。十七年,以戶部員外郎符行中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召剛中赴行在,不棄權工部侍郎,知成都府李璆權四川宣撫司事。

先是,剛中奏:「本司舊貯備邊歲入錢引五百八十一萬五千道,如撥供歲計,即可對減增添,寬省民力。」詔李璆、符行中參酌減放。於是減四川科敷虛額錢歲二百八十五萬緡,兩川布估錢三十六萬五千緡,夔路鹽錢七萬六千緡,坊場、河度淨利抽貫稅錢四萬六千餘緡,又減兩川米腳錢四十二萬緡。時宣撫司降賜庫貯米一百萬石,乃命行中酌度對糴分數均減。

十八年,罷四川宣撫司,以璆為四川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府,太府少卿汪召嗣總領四川財賦軍馬錢糧。宣撫司降賜庫錢,除制置司取撥二十萬緡,餘令總領所貯之。二十二年,總領所奏蠲諸路欠紹興十七年以前折估糴本等錢一百二十九萬余緡,米九萬八千七百余石,綾、絹一萬四千餘匹。先是,自講和後,歲減錢四百六十二萬緡有奇,朝廷猶以為重。二十四年,遣戶部員外郎鐘世明同四川制、總兩司措置裕民。二十五年,以符行中等言,減兩川絹估錢二十八萬緡,潼川府秋稅腳錢四萬緡,利路科斛腳錢十二萬緡,兩川米腳錢四十萬緡,鹽酒重額錢七十四萬緡,激賞絹九千余匹,合一百六十余萬緡;蠲州縣紹興十九年至二十三年折估糴本等逋欠二百九十二萬緡。

是時,朝廷雖蠲民舊逋,而符行中督責猶峻,蜀人怨之。於是以蕭振為四川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府,行中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二十六年,上以蜀民久困供億,詔制置蕭振、總領湯允恭、主管茶馬李澗、成都轉運判官許尹、潼川轉運判官王之望措置寬恤,於是之望奏減四川上供之半。二十七年,用蕭振等言,減三川對糴米十六萬九千余石,夔路激賞絹五萬匹,兩川絹估錢二十八萬緡有奇,潼川、成都奇零折帛匹一千;又減韓球所增茶額四百六十二萬餘斤,茶司引息虛額錢歲九十五萬餘緡。

初,利州舊宣撫司有積緡二百萬,守者密獻之朝,下制置司取撥。振曰:「此所以備水旱軍旅也,一旦有急,又將取諸民乎?請留其半。」是歲振卒,李文會代之。二十八年,文會卒,中書舍人王剛中代之。二十九年,蠲四川折估糴本積欠錢三百四十萬緡。

乾道二年,蠲奇欠白稅契錢三十七萬餘緡。三年,蠲川、秦茶馬兩司紹興十九年至三十二年州縣侵用及民積欠六十六萬四千九百餘緡。四年,又詔:四川諸州欠紹興三十一年至隆興二年瞻軍諸窠名錢物,暨退剝虧分之數,及漏底折欠等錢,並蠲之。蠲成都人戶理運對糴米腳錢三十五萬緡。淳熙十六年詔:「四川歲發湖、廣總領所綱運百三十五萬六千餘貫,自明年始,與免三年。當議對減鹽酒之額,制置、總領同諸路轉運、提刑司條上。其湖、廣歲計,朝廷當自給之。」

紹熙三年,蠲潼川府去年被水州縣租稅,資普榮敘州、富順監凡夏輸亦如之。尋又詔:「本路旱傷州縣租稅,官為代輸及民已輸者,悉理今年之數。」四年,蠲紹熙三年成都、潼川兩路奇零絹估錢引四十七萬一千四百五十餘道,潼川府激賞絹一十六萬六千九百七十五匹。又詔:四川州縣鹽、酒課額,自明年更放三年。

嘉定七年,再蠲四川州縣鹽、酒課額三年,其合輸湖、廣總領所綱運亦免三年。十一年,蠲天水軍今年租役差科,西和州蠲十之七,成州蠲十之六,將利、河池兩縣各蠲十之五,以經兵也。

志第一百二十八食貨上三(布帛和糴漕運)

布帛宋承前代之制,調絹、綢、絹、布、絲、綿以供軍須,又就所產折科、和市。其纖麗之物,則在京有綾錦院,西京、真定、青益梓州場院主織錦綺、鹿胎、透背,江寧府、潤州有織羅務,梓州有綾綺場,亳州市縐紗,大名府織縐縠,青、齊、鄆、濮、淄、濰、沂、密、登、萊、衡、永、全州市平絁。東京榷貨務歲入中平羅、小綾各萬匹,以供服用及歲時賜與。諸州折科、和市,皆無常數,唯內庫所須,則有司下其數供足。自周顯德中,受公私織造並須幅廣二尺五分,民所輸絹匹重十二兩,疏薄短狹、塗粉入藥者禁之;河北諸州軍重十兩,各長四十二尺。宋因其舊。

開寶三年,令天下諸州凡絲、綿、綢、絹麻布等物,所在約支二年之用,不得廣科市以煩民。初,蓬州請以租絲配民織綾,給其工直,太祖不許。太宗太平興國中,停湖州織綾務,女工五十八人悉縱之。詔川峽市買場、織造院,自今非供軍布帛,其錦綺、鹿胎、透背、六銖、欹正、龜殼等段匹,不須買織,民間有織賣者勿禁。馬元方為三司判官,建言:「方春乏絕時,預給庫錢貸民,至夏秋令輸絹於官。」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轉運使李士衡又言:「本路歲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緡錢,常預假於豪民,出倍稱之息,至期則輸賦之外,先償逋欠,以是工機之利愈薄。請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詔優予其直。自是諸路亦如之。或蠶事不登,許以大小麥折納,仍免倉耗及頭子錢。

天聖中,詔減兩蜀歲輸錦綺、鹿胎、透背、欹正之半,罷作綾花紗。明道中,又減兩蜀歲輸錦綺、綾羅、透背、花紗三之二,命改織綢、絹以助軍。景祐初,遂詔罷輸錦背、繡背、遍地密花透背段,自掖庭以及閭巷皆禁用。其後歲輒增益梓路紅錦、鹿胎,慶曆四年複減半。既而又減梓路歲輸絹三之一,紅錦、鹿胎半之。先是,咸平初,廣南西路轉運使陳堯叟言:「准詔課植桑棗,嶺外唯產苧麻,許令折數,仍聽織布赴官場博市,匹為錢百五十至二百。」

至是,三司請以布償芻直,登、萊端布為錢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一百,仁宗以取直過厚,命差減其數。自西邊用兵,軍須綢絹,多出益、梓、利三路,歲增所輸之數;兵罷,其費乃減。嘉祐三年,始詔寬三路所輸數。治平中,歲織十五萬五千五百餘匹。

神宗即位,京師米有餘蓄,命發運司損和糴數五十萬石,市金帛上京,儲之榷貨務,備三路軍須。京東轉運司請以錢三十萬二千二百貫給貸於民,令次年輸絹,匹為錢千,隨夏稅初限督之。詔運其錢于河北,聽商人入中。

熙寧三年,禦史程顥言:「京東轉運司和買綢絹,增數抑配,率千錢課絹一匹,其後和買並稅絹,匹皆輸錢千五百。」時王廣淵為轉運使,謂和買如舊,無抑配。顥言其迎合朝廷意。王安石謂廣淵在京東盡力以赴事功,不宜罪以迎合。乃詔所給內帑別額綢絹錢五十萬緡,收其本儲之北京,息歸之內帑。右正言李常亦言:「廣淵以陳汝羲所進羨余錢五十萬緡,隨和買絹錢分配,于常稅折科放買外,更取二十五萬緡,請以顥言付有司。」定州安撫司又言:「轉運司配綢、絹、綿、布於州鎮軍砦等坊郭戶,易錢數多,乞憫其災傷,又居極邊,特蠲損之。」詔提刑司別估,民不願市,令官自賣,已給而抑配者正之。自王安石秉政,專以取息為富國之務,故當時言利小人如王廣淵輩,假和買綢絹之名,配以錢而取其五分之息,其刻又甚於青苗。然安石右廣淵,顥、常言卒不行。二月,詔移巴蜀羨財,市布帛儲於陝西以備邊,省蜀人輸送及中都漕挽之費。

七年,兩浙察訪沈括言:「本路歲上供帛九十八萬,民苦備償,而發運司複以移用財貨為名,增預買綢絹十二萬。」詔罷其所增之數。八年,韓琦奏倚閣預買綢絹等,雖稍豐稔,猶當五七歲帶輸。安石以為不然,言于神宗曰:「預買綢絹,祖宗以來未嘗倚閣,往歲李稷有請,因從之。近方鎮監司爭以寬恤為事,不計有無,異日國用闕,當複刻剝於民爾。」

元豐以來,諸路預買綢絹,許假封樁錢或坊場錢,少者數萬緡,多者至數十萬緡。其假提舉司寬剩錢者,又或令以絹帛入常平庫,俟轉運司以價錢易取。三年,京東轉運司請增預買數三十萬,即本路移易,從之。四年,遣李元輔變運川陝四路司農物帛。中書言:物帛至陝西,擇省樣不合者貿易,糴糧儲于邊,期以一年畢。五年,戶部上其數凡八百十六萬一千七百八十匹兩,三百四十六萬二千緡有奇。

紹聖元年,兩浙絲蠶薄收,和買並稅綢絹,令四等下戶輸錢,易左帑綢絹;又令轉運司以所輸錢市金銀,遇蠶絲多,兼市紗、羅、綢、絹上供。元符元年,雄州榷場輸布不如樣,監司、通判貶秩、展磨勘年有差;令損其直,後似此者勿受。

尚書省言:「民多願請預買錢,宜視歲例增給,來歲市綢絹計綱赴京。」左司員外郎陳瓘言:「預買之息,重于常平數倍,人皆以為苦,何謂願請?今複創增,雖名濟乏,實聚斂之術。」提點京東刑獄程堂亦言:「京東、河北災民流未複,今轉運司東西路歲額無慮二百萬匹兩,又於例外增買,請罷之。」乃詔諸路提舉司勿更給錢,俟蠶麥多,選官置場。崇甯中,諸路預買,令所產州縣鄉民及城郭戶並准貲力高下差等均給。川陝路取元豐數最多一年為額,舊不給者如故。江西和買綢絹歲五十萬匹,舊以錢、鹽三七分預給。自鹽鈔法行,不復給鹽,令轉運司盡給以錢,而卒無有,逮今五年,循以為常,民重傷困。大觀初,詔假本路諸司封樁錢及鄰路所掌封樁鹽各十萬緡給之。其後提舉常平張根複言:「本路和買,未嘗給錢,請盡給一歲蠶鹽,許轉運司移運或民戶至場自請。」而江西十郡和買數多,法一匹給鹽二十斤,比錢九百,歲預於十二月前給之。轉運司得鹽不足,更下發運司會積歲所負給償。

尚書省言大觀庫物帛不足,令兩浙、京東、淮南、江東西、成都、梓州、福建路市羅、綾、紗一千至三萬匹各有差。二年,又令京東、淮南、兩浙市絹帛五萬及三萬匹,並輸大觀庫;又四川各二萬,輸元豐庫。江東西如四川之數,輸崇寧庫。而州縣和買,有以鹽一席折錢六千,令民至期輸綢絹六匹,又前期督促,致多逃徙,詔遞加其罪。坊郭戶預買有加至四五百匹,興仁府萬延嗣戶業錢十四萬二千緡,歲均千餘匹,乃令減半均之。

兩浙和買並稅綢絹布帛,頭子錢外,又收市例錢四十,例外約增數萬緡,以分給人吏。政和初,詔罷市例錢。諸路綢絹布帛比價高數倍,而給直猶用舊法,言者請稍增之,度支以元豐例定,沮抑不行,令如期給散而已。江東和買,弊如江西,比而才給二百,轉運司又以重十三兩為則,不及則准絲價補納以錢,兩准二百有餘。宣和三年,詔提刑司厘正以聞。先是,成都、河北預買,官戶許減半,四年,令舊嘗全科者如舊。即又以兩浙多官戶,令預買通敷。七年冬,郊祀,河北、京東和買科取物帛絲綿等數並免,以供奉物給降,其所蠲貸,幾數百萬。

初,預買綢絹務優直以利民,然猶未免煩民,後或令民折輸錢,或物重而價輕,民力浸困,其終也,官不給直,而賦取益甚矣。十二月,詔令轉運司各會一路之數,分下州縣經畫,不以錢以他物、不以正月以他月給者,並論以違制。然有司鮮能承順焉。靖康元年,命轉運司以常平錢前一季預備,如正月之期給之,毋貸以他物而損其數。京東州縣勿以遷移戶舊數科著業人,仍先除其數,俟流民歸業均敷。余路亦如之。

建炎三年春,高宗初至杭州,朱勝非為相。兩浙轉運副使王琮言:「本路上供、和買、夏稅綢絹,歲為匹一百一十七萬七千八百,每匹折輸錢二千以助用。」詔許之。東南折帛錢自此始。五月,詔每歲預買綿絹,令登時給其直。又詔江、浙和預買絹減四分之一,仍給見錢,違者置之法。紹興元年,初賦鼎州和買折帛錢六萬緡,以贍蔡兵。以兩浙夏稅及和買綢絹一百六十余萬匹,半令輸錢,匹二千。二年,以諸路上供絲、帛並半折錢如兩浙例,江、淮、閩、廣、荊湖折帛錢自此始。時江、浙、湖北、夔路歲額綢三十九萬匹,江南、川、廣、湖南、兩浙絹二百七十三萬匹,東川、湖南綾羅絁七萬匹,西川、廣西布七十七萬匹,成都錦綺千八百餘匹,皆有奇。

三年三月,以兩浙和買物帛,下戶艱于得錢,聽以七分輸正色,三分折見緡。初,洪州和買,八分輸正色,二分折省錢,匹三千。四年,帥臣胡世將請以三分匹折六千省。又言絹直踴貴,請匹增為五千匹。戶部定為六千匹。殿中侍御史張致遠言:「江西殘破之餘,和預買絹請折輸錢,朝廷從之,是欲少寬民力。匹輸錢五千省,比舊直已增其半,較之兩浙時直,匹多一千五百,戶部又令折六貫文足,是欲乘民之急而倍其斂也。物不常貴,則絹有時而易辦;錢額既定,則價無時而可減。」於是詔江西和買絹匹折輸錢六十省,願輸正色者聽。是冬,初令江、浙民戶悉輸折帛錢。當是時,行都月費錢百余萬緡,重以增戍之費,令民輸綢者全折,輸絹者半折,匹五千二百省。折帛錢由此愈重。

九年正月,複河南,減折帛錢匹一千,未幾又增之。十七年,減折帛錢:江南匹為六千,兩浙七千,和買六千五百;綿,江南兩為三百,兩浙四百。二十年,詔:「廣西折布錢因張浚增至兩倍以上,今減作一貫文折輸。」二十九年,中書省奏:江、浙四路所起折帛錢,地裏遙遠,宜就近儲之。詔除徽、處、廣德舊折輕貨,餘州當折銀者輸錢,願輸銀者聽,浙西提刑司、三總領所主之。先是,江、浙路折帛錢歲為錢五百七十三萬餘緡,並輸行都,至是,始外儲之以備軍用。

乾道四年,減兩浙、乾道五年夏稅、和買折帛錢之半。六年,知徽州郟升卿代還,奏:「州自五代時陶雅守郡,妄增民賦,至今二百餘年,比鄰境諸縣之稅獨重數倍,而雜錢之稅科折尤重,請賜蠲免。」九年,詔徽州額外創科雜錢一萬二千一百八十餘緡,及元認江東、兩浙運司諸處絹一萬六千六百餘匹,並蠲之。

紹熙五年,詔兩浙、江東西和買綢絹折帛錢太重,可自來年匹減錢一貫五百文,三年後別聽旨。所減之錢,令內藏、封樁兩庫撥還。

慶元元年,戶部侍郎袁說友言臨安、余杭二縣和買科取之弊:「乞將余杭縣經界元科之額配以絹數,不分等則,以二十四貫定敷一匹,袞科而下,足額而止,捐其餘以惠末產之民。如此則吏不得而制民,民無資於詭戶,救弊之良策也。」說友又奏:「貫頭均科之法行,則縣邑無由多取,鄉司無所走弄,而詭挾者不能以倖免,是以奸民頑吏立為異論以搖之。」詔令集議。二年,吏部尚書葉翥等議請如帥漕所奏推行之,詔可。

建炎元年,知越州翟汝文奏:「浙東和預買絹歲九十七萬六千匹,而越乃六十萬五百匹,以一路計之,當十之三。望將三等以上戶減半,四等以下戶權罷。」尋以杭之和買絹編重,均十二萬匹於兩浙。乾道九年,秘書郎趙粹中言:「兩浙和買,莫重於紹興,而會稽為最重。緣田薄稅重,詭名隱寄,多分子戶。自經界後至乾道五年,累經推排,減落物力,走失愈重,民力困竭。若據畝均輸,可絕詭戶之弊。」淳熙八年,詔兩淮漕臣吳琚與帥臣張子顏措置。子顏等言:「勢家豪民分析版籍以自托於下戶,是不可不抑。然弊必有原,謂如浙東七州,和買凡二十八萬一千七百三十有八;溫州本無科額,合台、明、衢、處、婺之數,不滿一十三萬;而紹興一郡獨當一十四萬六千九百三十有八,則是以一郡視五郡之輸而又贏一萬有奇,此重額之弊也。又如賃牛物力,以其有資民用,不忍科配;酒坊、鹽亭戶,以其嘗趁官課,難令再敷;至於坍江落海之田,壞地漂沒;僧道寺觀之產,或奉詔蠲免;而省額未除,不免陰配民戶,此暗科之弊也。二弊相乘,民不堪命,於是規避之心生,而詭戶之患起。舊例物力三十八貫五百為第四等,降一文以下即為第五等,為詭戶者志於規避,往往止就二三十貫之間立為砧基。今若自有產有丁系真五等依舊不科,其有產無丁之戶,將實管田產錢一十五貫以上並科和買,其一十五貫以下則存而不敷,庶幾偽五等不可逃,真五等不受困。」於是詔:「紹興府攢宮田園、諸寺觀、延祥莊並租牛耕牛合蠲和買,並於省額除之;坊場、鹽亭戶見敷和買物力,及坍江田、放生池合減租稅物力,並核實取旨。」

十一年,臣僚言兩浙、江東西四路和買不均之弊,送戶部、給舍等官詳議。鄭丙、丘崈議,畝頭均科之說至公至平,詔施行之。十六年,知紹興府王希呂言:「均敷和買,曩者亟於集事,不暇核實,一切以為詭戶而科之,於是物力自百文以上皆不免於和買,貧民始不勝其困。乞將創科和買二萬五十七匹有奇盡放,則民被實惠矣。於是詔下戶和買二萬五十餘匹住催一年,又減元額四萬四千匹有奇;均敷一節,令知紹興府洪邁從長施行。紹熙元年,邁定其法上之,詔依所措置推行,於是紹興貧民下戶稍寬矣。

和糴宋歲漕以廣軍儲、實京邑。河北、河東、陝西三路及內郡,又自糴買,以息邊民飛挽之勞,其名不一。建隆初,河北連歲大稔,命使置場增價市糴,自是率以為常。咸平中,嘗出內府綾、羅、錦、綺計直緡錢百八十萬、銀三十萬兩,付河北轉運使糴粟實邊。繼而詔:凡邊州積穀可給三歲則止。大中祥符初,三路歲豐,仍令增糴廣蓄,靡限常數。後又時出內庫緡錢,或數十萬,或百萬,別遣官經畫市糴,中等戶以下免之。

初,河東既下,減其租賦。有司言其地沃民勤,頗多積穀,請每歲和市,隨常賦輸送,其直多折色給之。京東西、陝西、河北闕兵食,州縣括民家所積糧市之,謂之推置;取上戶版籍,酌所輸租而均糴之,謂之對糴,皆非常制。麟、府州以轉餉道遠,遣常參官就置場和糴。河北又募商人輸芻粟于邊,以要券取鹽及緡錢、香藥、寶貨于京師或東南州軍,陝西則受鹽于兩池,謂之入中。陝西糴穀,又歲預給青苗錢,天聖以來,罷不復給,然發內藏金帛以助糴者,前後不可勝數。寶元中,出內庫珠直緡錢三十萬,付三司售之,取其直以助邊費。歐陽修奉使河東還,言:「河東禁並邊地不許人耕,而私糴北界粟麥為兵儲最為大患。」遂詔岢嵐、火山軍閒田並邊壕十裏外者聽人耕,然竟無益邊備,歲糴如故。大抵入中利厚而商賈趨之,罷三路入中,悉以見錢和糴,縣官之費省矣。

熙寧五年,詔以銀絹各二十萬賜河東經略安撫司,聽人賒買,收本息封樁備邊。自是三路封樁,所給甚廣,或取之三司,或取之市易務,或取之他路轉運司,或賜常平錢,或鬻爵、給度牒,而出內藏錢帛不與焉。

七年,以岷州入中者寡,令三司具東南及西鹽鈔法經久通行利病以聞。知熙州王韶建議:「依沿邊和糴例,以一分見緡、九分西鈔,別約價,募入中者。凡邊部入中有闕,則多出京鈔或饒益誘之,以紓用度。」是歲,河東並邊大稔,詔都轉運使李師中與劉庠廣糴,積五年之蓄。複命輔臣議,更與陝西並塞芻糧之法,令轉運司增舊糴三分,以所糴虧羨為賞罰,仍遣吏按視。而陝西和糴,或以錢、茶、銀、綢、絹糴於弓箭手。

八年,河東察訪使李承之言:「太原路二稅外有和糴糧草,官雖量予錢、布,而所得細微,民無所濟,遇歲凶不蠲,最為弊法。」繼而知太原韓絳複請和糴於元數省三分,罷支錢、布,乞精選才臣講求利害。詔委陳安石。元豐元年,安石奏:「河東十三州一稅,以石計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和糴數八十三萬四千有餘,所以歲凶仍輸者,以稅輕、軍儲不可闕故也。舊支錢、布相半,數既奇零,以鈔貿易,略不收半,公家實費,百姓乃得虛名。欲自今罷支糴錢,歲以其錢令並邊州郡和市封樁,即歲災以填所蠲數,年豐則三歲一免其輸。」朝廷以為然,始詔河東歲給和糴錢八萬餘緡並罷,以其錢付漕司,如安石議。因用安石為河東轉運使。其後經略使呂惠卿複請別議立法,除河外三州理為邊郡宜免,餘十一州可概均糴。下有司議,以歲和糴見數十分之,裁其二,用八分為額,隨戶色高下裁定,毋更給錢;歲災同秋稅蠲放,以轉運司應給錢補之,災不及五分,聽以久例支移。遂易和糴之名為助軍糧草。

元豐四年,以度支副使蹇周輔兼措置河北糴便司。明年,詔以開封府界、諸路闕額禁軍及淮、浙、福建等路剩鹽息錢,並輸糴便司為本。令瀛、定、澶等州各置倉,凡封樁,三司毋關預,委周輔專其任,司農寺市易、淤田、水利等司所計置封樁糧草並歸之。六年,詔提點河北西路王子淵兼同措置。未幾,手詔周輔:今河朔豐成,宜廣收糴。是歲,大名東、西濟勝二倉,定州衍積、寶盈二倉與瀛之州倉皆成,周輔召拜戶部侍郎,以左司郎中吳雍代之。明年,雍言河北倉廩皆充實,見儲糧料總千一百七十六萬石。詔賜同措置王子淵三品服。宣和中,罷畿內和糴。

自熙寧以來,和糴、入中之外,又有坐倉、博糴、結糴、兌糴、俵糴、寄糴、括糴、勸糴、均糴等名。其曰坐倉:熙甯二年,令諸軍餘糧願糴入官者,計價支錢,複儲其米於倉。王珪奏曰:「外郡用錢四十可致斗米于京師,今京師乏錢,反用錢百坐倉糴斗米,此極非計。」司馬光曰:「坐倉之法,蓋因小郡乏米而庫有餘錢,故反就軍人糴米以給次月之糧,出於一時急計耳。今京師有七年之儲,而府庫無錢,更糴軍人之米,使積久陳腐,其為利害非臣所知。」呂惠卿曰:「今坐倉得米百萬石,則減東南歲漕百萬石,轉易為錢以供京師,何患無錢?」光曰:「臣聞江、淮之南,民間乏錢,謂之錢荒。而土宜粳稻,彼人食之不盡。若官不糴取以供京師,則無所發洩,必甚賤傷農矣。且民有米而官不用米,民無錢而官必使之出錢,豈通財利民之道乎?」不從。明年,又慮元價賤,神、龍衛及諸司每石等第增錢收糴,仍聽行于河北、河東、陝西諸路。元符以後,有低價抑糴之弊,詔禁止之。

其曰博糴:熙甯七年,詔河北轉運、提舉司置場,以常平及省倉歲用餘糧,減直聽民以絲、綿、綾、絹增價博買,俟秋成博糴。崇寧五年,又詔陝西錢重物輕,委轉運司措置,以銀、絹、絲、綢之類博糴斛鬥,以平物價。

其曰結糴:熙甯八年,劉佐體量川茶,因便結糴熙河路軍儲,得七萬余石,詔運給焉。未幾,商人王震言:結糴多散官或浮浪之人,有經年方輸者。詔措置熙河財用孫迥究治以聞。迥奏總管王君萬負熙、河兩川結糴錢十四萬六百三十餘緡、銀三百餘兩。乃遣蔡確馳往本路劾之,君萬及高遵裕皆坐借結糴違法市易,降黜有差。崇甯初,蔡京行於陝西,盡括民財以充數。五年,以星變講修闕政,罷陝西、河東結糴、對糴。

其曰俵糴:熙寧八年,令中書計運米百萬石費約三十七萬緡,帝怪其多。王安石因言:「俵糴非特省六七十萬緡歲漕之費,且河北入中之價,權之在我,遇鬥斛貴住糴,即百姓米無所糶,自然價損,非惟實邊,亦免傷農力。」乃詔歲以末鹽錢鈔、在京粳米六十萬貫石,付都提舉市易司貿易。度民田入多寡,豫給錢物,秋成於澶州、北京及緣邊入米麥粟封樁。即物價踴,權止入中,聽糴便司兌用,須歲豐補償。紹聖三年,呂大忠之言,召農民相保,豫貸官錢之半,循稅限催科,余錢至夏秋用時價隨所輸貼納。崇甯中,蔡京令坊郭、鄉村以等第給錢,俟收,以時價入粟,邊郡弓箭手、青唐蕃部皆然。用俵多寡為官吏賞罰。

其曰兌糴:熙寧九年,詔淮南常平司于麥熟州郡及時兌糴。元祐二年,嘗以麥熟下諸路廣糴,詔後價若與本相當,即許變轉兌糴。

其曰寄糴:元豐二年,糴便糧草王子淵論綱舟利害,因言:「商人入中,歲小不登,必邀厚價,故設內郡寄糴之法,以權輕重。」七年,詔河北瀛、定二州所糴數以钜萬,而散于諸郡寄糴,恐緩急不相及,不若致商人自運。李南公、王子淵俱言:「寄糴法行已久,且近都倉,緩急運致非難。」於是寄糴卒不罷。

其曰括糴:元符元年,涇原經略使章楶請並邊糴買;豫榜諭民,毋得與公家爭糴,即官儲有之,括索贏糧之家,量存其所用,盡糴入官。

其曰勸糴、均糴:政和元年,童貫宣撫陝西議行之。鄜延經略使錢即言:「勸糴非可以久行。均糴先入其斛鬥乃給其直,於有斛鬥之家未有害也。坊郭之人,素無斛鬥,必須外糴,轉有煩費。」疏奏,坐貶。時又詔河北、河東仿陝西均糴,知定州王漢之坐沮格奪職罷。未幾,遂立均糴法。三年,以歲稔,諸路推行均糴。五年,言者謂:「均糴法嚴,然已糴而不償其直,或不度州縣之力,敷數過多,有一戶而糴數百石者。」乃詔諸路毋輒均糴。既而州縣以和糴為名,低裁其價,轉運司程督愈峻,科率倍於均糴,詔約止之。宣和三年,方臘平,兩浙亦量官戶輕重均糴。明年,荊湖南、北均糴,以家業為差。勸糴之法,其後浸及于新邊,鄯廓州、積石軍蕃部患之。

自熙甯以來,王韶開熙河,章惇營溪洞,沈起、劉彝啟交址之隙,韓存寶、林廣窮乞第之役,費用科調益繁。陝西宿兵既多,元豐四年,六路大舉西討,軍費最甚于他路。帝先慮科役擾民,令趙禼廉問,頗得其事。又以糧餉粗惡,欲械斬河東、涇原漕臣,以勵其餘,卒以師興役眾,鮮克辦給。又李稷為鄜延漕臣督運,詔許斬知州以下乏軍興者,民苦折運,多散走,所殺至數千人,道斃者不在焉。於是文彥博奏言:「關陝人戶,昨經調發,不遺餘力,死亡之餘,疲瘵已甚。為今之計,正當勞來將士,安撫百姓,全其瘡痍,使得蘇息。」明年,優詔嘉答。初,西師無功,議者慮朝廷再舉,自是,帝大感悟,申飭邊臣固境息兵,關中以蘇。

哲宗即位,諸老大臣維持初政,益務綏靜,邊郡類無調發,第令諸路廣糴以備蓄積,及詔陝西、麟府州計五歲之糧而已。紹聖初,乃詔河北鎮、定、瀛州糴十年之儲,餘州七年。其後陝西諸路又連歲興師,及進築鄯、湟等州,費資糧不可勝計。元符二年,涇原經略使章楶諫曰:「伏見興師以來,陝西府庫倉廩儲蓄,內外一空,前後資貸內藏金帛,不知其幾千萬數。即今所在糧草盡乏,漕臣計無所出,文移指空而已。今者,正休兵息民、清心省事之時,唯深察臣言,裁決斯事。若更詢主議大臣,竊恐專務興師,上誤聖聽。」主議大臣,指章惇也。時內藏空乏,陝西諸路以軍賞銀絹數寡,請給于內藏庫,詔以絹五十萬匹予之。帝謂近臣曰:「內庫絹才百萬,已輟其半矣。」

蔡京用事,複務拓土,勸徽宗招納青唐,用王厚經置,費錢億萬,用大兵凡再,始克之,而湟州戍兵歲費錢一千二十四萬九千餘緡。五年,熙河蘭湟運使洪中孚言:「本道青稞畝收五石,粒當大麥之三。異時人糧給精米,馬料給青稞,率皆八折,不惟人馬之食自足,而價亦相當。今邊臣不燭事情,精米、青稞與糙米、大麥一例抵鬥給散,即公有一分之耗,私有一分之贏。會計一路歲費斛鬥一百八十萬、雜色五十萬外,青稞一百三十萬,抵鬥歲費二十六萬石,石三十緡,計七百八十萬。」帝慮其米仍粗,將士或有饑色,乃命九折。明年,複令計鬥給散,竟罷九折。又於陝西建四都倉:平夏城曰裕財,鎮戎軍曰裕國,通峽砦曰裕民,西安州曰裕邊。自夏人叛命,諸路皆謀進築,陝以西保甲皆運糧。後童貫又自將兵築靖夏、制戎、伏羌等城,窮討深入,凡六七年。至宣和末,饋餉空乏,鄜延至不能支旬月。時邊臣爭務開邊,夔、峽、嶺南不毛之地,草創郡邑,調取于民,費出於縣官,不可勝計。最後有燕山之役,雄、霸等州倉廩皆竭,兵士饑忿,有擲瓦石擊守貳、刃將官者。燕山郭藥師所將常勝一軍,計口給錢廩,月費米三十萬石、錢一百萬緡。河北之民力不能給,於是免夫之議興。

初,黃河歲調夫修築埽岸,其不即役者輸免夫錢。熙、豐間,淮南科黃河夫,夫錢十千,富戶有及六十夫者,劉誼蓋嘗論之。及元祐中,呂大防等主回河之議,力役既大,因配夫出錢。大觀中,修滑州魚池埽,始盡令輸錢。帝謂事易集而民不煩,乃詔凡河堤合調春夫,盡輸免夫之直,定為永法。及是,王黼建議,乃下詔曰:「大兵之後,非假諸路民力,其克有濟?諭民國事所當竭力,天下並輸免夫錢,夫二十千,淮、浙、江、湖、嶺、蜀夫三十千。」凡得一千七百余萬緡,河北群盜因是大起。

南渡,三邊饋餉,糴事所不容已。紹興間,于江、浙、湖南博糴,多者給官告,少者給度牒,或以鈔引,類多不售,而吏緣為奸,人情大擾。於是減其價以誘積粟之家,初不拘於官、編之戶。凡降金銀錢帛而州縣阻節不即還者,官吏並徒二年。廣東轉運判官周綱糴米十五萬石,無擾及無陳腐,撫州守臣劉汝翼餉兵不匱,及勸誘賑糶流離,皆轉一官。七年,以饒州之糴石取耗四鬥,罪其郡守。自是和糴者計剩科罪。十三年,荊湖歲稔,米鬥六七錢,乃就糴以寬江、浙之民。十八年,免和糴,命三總領所置場糴之。舊制:兩浙、江、湖歲當發米四百六十九萬斛,兩浙一百五十萬,江東九十三萬,江西百二十六萬,湖南六十五萬,湖北三十五萬。

至是,欠百萬斛有奇。乃詔臨安、平江府及淮東西、湖廣三計司,歲糴米百二十萬斛:,淮西十六萬五千,湖廣、淮東皆十五萬。二十八年,除二浙以三十五萬斛折錢,諸路綱米及糴場歲收四百五十二萬斛。二十九年,糴二百三十萬石以備振貸,石降錢二千,以關子、茶引及銀充其數。

孝宗乾道三年秋,江、浙、淮、閩淫雨,詔州縣以本錢坐倉收糴,毋強配於民。四年,糴本結會子及錢銀,石錢二貫五百文。淳熙三年,詔廣西運司,糴錢以歲豐歉市直高下增減給之。

寶慶三年,監察禦史汪剛中言:「和糴之弊,其來非一日矣,欲得其要而革之,非禁科抑不可。夫禁科抑,莫如增米價,此已試而有驗者,望飭所司奉行。」有旨從之。紹定元年,錫銀、會、度牒於湖廣總所,令和糴米七十萬石餉軍。五年,臣僚言:「若將民間合輸緡錢使輸斛鬥,免令賤糶輸錢,在農人亦甚有利,此廣糴之良法也。」從之。開慶元年,沿江制置司招糴米五十萬石,湖南安撫司糴米五十萬石,兩浙轉運司五十萬石,淮、浙發運司二百萬石,江東提舉司三十萬石,江西轉運司五十萬石,湖南轉運司二十萬石,太平州一十萬石,淮安州三十萬石,高郵軍五十萬石,漣水軍一十萬石,廬州一十萬石,並視時以一色會子發下收糴,以供軍餉。

鹹淳六年,都省言:「鹹淳五年和糴米,除浙西永遠住糴及四川制司就糴二十萬石樁充軍餉外,京湖制司、湖南、江西、廣西共糴一百四十八萬石,凡遇和糴年分皆然。」

漕運宋都大樑,有四河以通漕運:曰汴河,曰黃河,曰惠民河,曰廣濟河,而汴河所漕為多。太祖起兵間,有天下,懲唐季五代藩鎮之禍,蓄兵京師,以成強幹弱支之勢,故于兵食為重。建隆以來,首浚三河,令自今諸州歲受稅租及筦榷貨利、上供物帛,悉官給舟車,輸送京師,毋役民妨農。開寶五年,率汴、蔡兩河公私船,運江、淮米數十萬石以給兵食。是時京師歲費有限,漕事尚簡。至太平興國初,兩浙既獻地,歲運米四百萬石。所在雇民挽舟,吏並緣為奸,運舟或附載錢帛、雜物輸京師,又回綱轉輸外州,主藏吏給納邀滯,於是擅貿易官物者有之。八年,乃擇幹強之臣,在京分掌水陸路發運事。凡一綱計其舟車役人之直,給付主綱吏雇募,舟車到發、財貨出納,並關報而催督之,自是調發邀滯之弊遂革。

初,荊湖、江、浙、淮南諸州,擇部民高貲者部送上供物,民多質魯,不能檢禦舟人,舟人侵盜官物,民破產不能償。乃詔牙吏部送,勿複擾民。大通監輸鐵尚方鑄兵器,鍛練用之,十裁得四五;廣南貢藤,去其粗者,斤僅得三兩。遂令鐵就冶郎淬治之,藤取堪用者,無使負重致遠,以勞民力。汴河挽舟卒多饑凍,太宗令中黃門求得百許人,藍縷枯瘠,詢其故,乃主糧吏率取其口食。帝怒,捕鞫得實,斷腕殉河上三日而後斬之,押運者杖配商州。雍熙四年,並水陸路發運為一司。主綱吏卒盜用官物,及用水土雜糅官米,故毀敗舟船致沉溺者,棄市,募告者厚賞之;山河、平河實因灘磧風水所敗,以收救分數差定其罪。端拱元年,罷京城水陸發運,以其事分隸排岸司及下卸司。先是,四河所運未有定制,太平興國六年,汴河歲運江、淮米三百萬石,菽一百萬石;黃河粟五十萬石,菽三十萬石;惠民河粟四十萬石,菽二十萬石;廣濟河粟十二萬石:凡五百五十萬石。非水旱蠲放民租,未嘗不及其數。至道初,汴河運米五百八十萬石。大中祥符初,至七百萬石。

江南、淮南、兩浙、荊湖路租糴,於真、揚、楚、泗州置倉受納,分調舟船溯流入沛,以達京師,置發運使領之。諸州錢帛、雜物、軍器上供亦如之。陝西諸州菽粟,自黃河三門沿流入沛,以達京師,亦置發運司領之。粟帛自廣濟河而至京師者,京東之十七州;由石塘、惠民河而至京師者,陳、潁、許、蔡、光、壽六州,皆有京朝官廷臣督之。河北衛州東北有禦河達乾寧軍,其運物亦廷臣主之。廣南金銀、香藥、犀象、百貨,陸運至虔州而後水運。川益諸州金帛及租、市之布,自劍門列傳置,分輦負擔至嘉州,水連達荊南,自荊南遣綱吏運送京師。咸平中,定歲運六十六萬匹,分為十綱。天禧末,水陸運上供金帛、緡錢二十三萬一千餘貫、兩、端、匹,珠寶、香藥二十七萬五千餘斤。諸州歲造運船,至道末三千二百三十七艘,天禧末減四百二十一。先是,諸河漕數歲久益增,景德四年,定汴河歲額六百萬石。天聖四年,荊湖、江、淮州縣和糴上供,小民闕食,自五年後權減五十萬石。慶曆中,又減廣濟河二十萬石。後黃河歲漕益減耗,才運菽三十萬石,歲創漕船,市材木,役牙前,勞費甚廣;嘉祐四年,罷所運菽,減漕船三百艘。自是歲漕三河而已。

江、湖上供米,舊轉運使以本路綱輸真、楚、泗州轉般倉,載鹽以歸,舟還其郡,卒還其家。汴舟詣轉般倉運米輸京師,歲折運者四。河冬涸,舟卒亦還營,至春複集,名曰放凍。卒得番休,逃亡者少;汴船不涉江路,無風波沉溺之患。後發運使權益重,六路上供米團綱發船,不復委本路,獨專其任。文移坌並,事目繁夥,不能檢察。操舟者賕諸吏,得詣富饒郡市賤貿貴,以趨京師。自是江、汴之舟,混轉無辨,挽舟卒有終身不還其家、老死河路者。籍多空名,漕事大弊。

皇祐中,發運使許元奏:「近歲諸路因循,糧綱法壞,遂令汴綱至冬出江,為他路轉漕,兵不得息。宜敕諸路增船,載米輸轉般倉充歲計如故事。」於是牟利者多以元說為然,詔如元奏。久之,諸路綱不集。嘉祐三年,下詔切責有司以格詔不行,及發運使不能總綱條,轉運使不能斡歲入。預敕江、淮、兩浙轉運司,期以期年,各造船補卒,團本路綱,自嘉祐五年汴船不得複出江。至期,諸路船猶不足。汴船既不至江外,江外船不得至京師,失商販之利;而汴船工卒訖冬坐食,恒苦不足,皆盜毀船材,易錢自給,船愈壞而漕額愈不及矣。論者初欲漕卒得歸息,而近歲汴船多傭丁夫,每船卒不過一二人,至冬當留守船,實無得歸息者。時元罷已久,後至者數奏請出汴船,執政不許。治平三年,始詔出汴船七十綱,未幾,皆出江複故。

治平二年,漕粟至京師,汴河五百七十五萬五千石,惠民河二十六萬七千石,廣濟河七十四萬石。又漕金帛緡錢入左藏、內藏庫者,總其數一千一百七十三萬,而諸路轉移相給者不預焉。繇京西、陝西、河東運薪炭至京師,薪以斤計一千七百一十三萬,炭以秤計一百萬。是歲,諸路創漕船二千五百四十艘。治平四年,京師粳米支五歲餘。是時,漕運吏卒,上下共為侵盜貿易,甚則托風水沉沒以滅跡。官物陷折,歲不減二十萬斛。熙甯二年,薛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始募客舟與官舟分運,互相檢察,舊弊乃去。歲漕常數既足,募商舟運至京師者又二十六萬余石而未已,請充明年歲計之數。

三司使吳充言:「宜自明年減江、淮漕米二百萬石,令發運司易輕貨二百萬緡,計五年所得,無慮緡錢千萬,轉儲三路平糴備邊。」王安石謂:「驟變米二百萬石,米必陡賤;驟致輕貨二百萬貫,貨必陡貴。當令發運司度米貴州郡,折錢變為輕貨,儲之河東、陝西要便州軍,用常平法糶糴為便。」詔如安石議。七年,京東路察訪鄧潤甫等言:「山東沿海州郡地廣,豐歲則穀賤,募人為海運,山東之粟可轉之河朔,以助軍食。」詔京東、河北路轉運司相度,卒不果行。是歲,江、淮上供谷至京師者三分不及一,令督發運使張頡亟辦來歲漕計。

宣徽南院使張方平言:「今之京師,古所謂陳留,天下四沖八達之地,利漕運而贍師旅。國初,浚河渠三道以通漕運,立上供平額,汴河六百萬石,廣濟河六十二萬石,惠民河六十萬石。廣濟河所運,止給太康、咸平、尉氏等縣軍糧,唯汴河運米麥,乃太倉蓄積之實。近罷廣濟河,而惠民河斛鬥不入太倉,大眾所賴者汴河。議者屢作改更,必致汴河日失其舊。」十二月,詔浚廣濟河,增置漕舟。其後河成,歲漕京東谷六十萬石。東南諸路上供雜物舊陸運者,增舟水運。押汴河江南、荊湖綱運,七分差三班使臣,三分軍大將、殿侍。又令真、楚、泗州各造淺底舟百艘,分為十綱入汴。

元豐五年,罷廣濟河輦運司及京北排岸司,移上供物于淮陽計置入汴,以清河輦運司為名。禦史言廣濟安流而上,與清河溯流入汴,遠近險易不同。詔轉運、提點刑獄比較利害以聞。江、淮等路發運副使蔣之奇、都水監丞陳祐甫開龜山運河,漕運往來,免風濤百年沉溺之患。詔各遷兩官,餘官減年循資有差。八年,罷歲運百萬石赴西京。先是,道洛入汴,運東南粟實洛下,至是,戶部奏罷之。是年,立汴河糧綱賞罰,歲終檢察。紹聖二年,置汴綱,通作二百綱。在部進納官銓試不中者,注押上供糧斛,不用衙前、土人、軍將。未幾,複募土人押諸路綱如故。

政和七年,立東南六路州軍知州、通判裝發上供糧斛任滿賞格,自一萬石至四十萬石升名次減年有差。張根為江南西路轉運副使,歲漕米百二十萬石給中都。江南州郡僻遠,官吏艱于督趣,根常存三十萬石為轉運之本,以寬諸郡,時甚稱之。宣和二年,詔:「六路米麥綱運依法募官,先募未到部小使臣及非泛補授校尉以上未許參部人並進納人管押;淮南以五運,兩浙及江東二千里內以四運,江東二千裏外及江西三運,湖南、北二運,各欠不及五厘,依格推賞外,仍許在外指射合入差遣一次。召募土人並罷。」七年,詔結絕應奉司江淮諸局、所及罷花石綱,令逐路漕臣速拘舟船裝發綱運備邊。靖康初,汴河決口有至百步者,塞之,工夫未訖,乾涸月餘,綱運不通,南京及京師皆乏糧。責都水使者陳求道等,命提舉京師所陳良弼同措置。越兩旬,水復舊,綱運遝至,兩京糧乃足。

河北、河東、陝西三路租稅薄,不足以供兵費,屯田、營田歲入無幾,糴買入中之外,歲出內藏庫金帛及上京榷貨務緡錢,皆不翅數百萬。選使臣、軍大將,河北船運至乾寧軍,河東、陝西船運至河陽,措置陸運,或用鋪兵廂軍,或發義勇保甲,或差雇夫力,車載馱行,隨道路所宜。河北地裏差近,西路回遠,又涉磧險,運致甚艱。熙寧六年,詔鄜延路經略司支封樁錢於河東買橐駝三百,運沿邊糧草。

元豐四年,河東轉運司調夫萬一千人隨軍,坊郭上戶有差夫四百人者,其次一二百人。願出驢者三驢當五夫,五驢別差一夫驅喝。一夫雇直約三十千以上,一驢約八千,加之期會迫趣,民力不能勝。軍須調發煩擾,又多不急之務,如絳州運棗千石往麟、府,每石止直四百,而雇直乃約費三十緡。涇原路轉運判官張大寧言:「饋運之策,莫若車便。自熙寧砦至磨移口皆大川,通車無礙,自磨移至兜嶺下道路亦然。嶺以北即山險少水,車乘難行。可就嶺南相地利建一城砦,使大車自鎮戎軍載糧草至彼,隨軍馬所在,以軍前夫畜往來短運。更于中路量度遠近,以遣回空夫築立小堡應接,如此則省民力之半。」神宗嘉之。京西轉運司調均、鄧州夫三萬,每五百人差一官部押,赴鄜延饋運。其本路程塗日支錢米外,轉運司計自入陝西界至延州程數,日支米錢三十、柴菜錢十文,並先並給。陝西都轉運司于諸州差雇車乘人夫,所過州交替,人日支米二升、錢五十,至沿邊止。運糧出界,止差廂軍。六年,詔熙河蘭會經略制置司,計置蘭州人萬馬二千般運糧草,于次路州軍剗刮官私橐駝二千與經制司,自熙、河折運。事力不足,發義勇保甲。給河東、陝西邊用非機速者,並作小綱數排日遞送。

大觀二年,京畿都轉運使吳擇仁言:「西輔軍糧,發運司歲撥八萬石貼助,於滎澤下卸,至州尚四、五十裏,擺置車三鋪,每鋪七十人,月可運八千四百石。所運漸多,據數增添鋪兵。」靖康元年十月,詔曰:「一方用師,數路調發,軍功未成,民力先困。京西運糧,每名六鬥,用錢四十貫;陝西運糧,民間倍費百余萬緡,聞之駭異。今歲四方豐稔,粒米狼戾,但可逐處增價收糴,不得輕般運,以稱恤民之意。若般綱水運及諸州支移之類仍舊。」三路陸運以給兵費,大略如此,其他州縣運送或軍興調發以給一時之用,此皆不著。

轉般,自熙寧以來,其法始變,歲運六百萬石給京師外,諸倉常有餘蓄。州郡告歉,則折收上價,謂之額斛。計本州歲額,以倉儲代輸京師,謂之代發。複于豐熟以中價收糴,穀賤則官糴,不至傷農;饑歉則納錢,民以為便。本錢歲增,兵食有餘。崇甯初,蔡京為相,始求羨財以供侈用,費所親胡師文為發運使,以糴本數百萬緡充貢,入為戶部侍郎。來者效尤,時有進獻,而本錢竭矣;本錢既竭,不能增糴,而儲積空矣;儲積既空,無可代發,而轉般之法壞矣。

崇寧三年,戶部尚書曾孝廣言:「往年,南自真州江岸,北至楚州淮堤,以堰瀦水,不通重船,般剝勞費。遂於堰旁置轉般倉,受逐州所輸,更用運河船載之入汴,以達京師。雖免推舟過堰之勞,然侵盜之弊由此而起。天聖中,發運使方仲荀奏請度真、楚州堰為水閘,自是東南金帛、茶布之類直至京師,惟六路上供斛鬥,猶循用轉般法,吏卒糜費與在路折閱,動以萬數。欲將六路上供斛鬥,並依東南雜運直至京師或南京府界卸納,庶免侵盜乞貸之弊。」自是六路郡縣各認歲額,雖湖南、北至遠處,亦直抵京師,號直達綱,豐不加糴,歉不代發。方綱米之來,立法峻甚,船有損壞,所至修整,不得逾時。州縣欲其速過,但令供狀,以錢給之,沿流鄉保悉致騷擾,公私橫費百出。又鹽法已壞,回舟無所得,舟人逃散,船亦隨壞,本法盡廢。

大觀三年,詔直達綱自來年並依舊法複令轉般,令發運司督修倉廒,荊湖北路提舉常平王璹措置諸路運糧舟船。

政和二年,複行直達綱,毀拆轉般諸倉。譚稹上言:「祖宗建立真、楚、泗州轉般倉,一以備中都緩急,二以防漕渠阻節,三則綱船裝發,資次運行,更無虛日。自其法廢,河道日益淺澀,遂致中都糧儲不繼,淮南三轉般倉不可不複。乞自泗州為始,次及真、楚,既有瓦木,順流而下,不甚勞費。俟歲豐計置儲蓄,立法轉般。」淮南路轉運判官向子諲奏:「轉般之法,寓平糴之意。江、湖有米,可糴於真;兩浙有米,可糴於揚;宿、亳有麥,可糴於泗。坐視六路豐歉,有不登處,則以錢折斛,發運司得以斡旋之,不獨無歲額不足之憂,因可以寬民力。運渠旱幹,則有汴口倉。今所患者,向來糴本歲五百萬緡,支移殆盡。」

宣和五年,乃降度牒及香、鹽鈔各一百萬貫,令呂淙、盧宗原均糴斛鬥,專備轉般。江西轉運判官蕭序辰言:「轉般道裏不加遠,而人力不勞卸納,年豐可以廣糴厚積,以待中都之用。自行直達,道裏既遠,情弊尤多,如大江東西、荊湖南北有終歲不能行一運者,有押米萬石欠七八千石,有拋失舟船、兵梢逃散、十不存一二者。折欠之弊生於稽留,而沿路官司多端阻節,至有一路漕司不自置舟船,截留他路回綱,尤為不便。」詔發運司措置。六年,以無額上供錢物並六路舊欠發斛鬥錢,貯為糴本,別降三百萬貫付盧宗原,將湖南所起年額,並隨正額預起拋欠斛鬥於轉般倉下卸,卻將已卸均糴鬥斛轉運上京,所有直達,候轉般斛鬥有次第日罷之。靖康元年,令東南六路上供額斛,除淮南、兩浙依舊直達外,江、湖四路並措置轉般。

高宗建炎元年,詔諸路綱米以三分之一輸送行在,余輸京師。二年,詔二廣、湖南北、江東西綱運輸送平江府,京畿、淮南、京東西、河北、陝西及三綱輸送行在。又詔二廣、湖南北綱運如過兩浙,許輸送平江府;福建綱運過江東、西,亦許輸送江寧府。三年,又詔諸路綱運見錢並糧輸送建康府戶部,其金銀、絹帛並輸送行在。紹興初,因地之宜,以兩浙之粟供行在,以江東之粟餉淮東,以江西之粟餉淮西,荊湖之粟餉鄂、岳、荊南。量所用之數,責漕臣將輸,而歸其餘於行在,錢帛亦然。雇舟差夫,不勝其弊,民間有自毀其舟、自廢其田者。

紹興四年,川、陝宣撫吳玠調兩川夫運米一十五萬斛至利州,率四十餘千致一斛,饑病相仍,道死者眾,蜀人病之。漕臣趙開聽民以粟輸內郡,募舟挽之,人以為便。總領所遣官就糴于沿流諸郡,複就興、利、閬州置場,聽商人入中。然猶慮民之勞且憊也,又減成都水運對糴米。紹興十六年。

三十年,科撥諸路上供米:鄂兵歲用米四十五萬余石,于全、永、郴、邵、道、衡、潭、鄂、鼎科撥;荊南兵歲用米九萬六千石,于德安、荊南、澧、純、潭、複、荊門、漢陽科撥;池州兵歲用米十四萬四千石,于吉、信、南安科撥;建康兵歲用米五十五萬石,于洪、江、池、宣、太平、臨江、興國、南康、廣德科撥;行在合用米一百十二萬石,就用兩浙米外,于建康、太平、宣科撥;其宣州見屯殿前司牧馬歲用米,並折輸馬料三萬石,於本州科撥;並諸路轉運司樁發。時內外諸軍歲費米三百萬斛,而四川不預焉。

嘉定兵興,揚、楚間轉輸不絕,濠、廬、安豐舟楫之通亦便矣,而浮光之屯,仰饋于齊安、舒、蘄之民;遠者千里,近者亦數百里。至於京西之儲,襄、郢猶可徑達,獨棗陽陸運,夫皆調於湖北鼎、澧等處,道路遼邈,夫運不過八鬥,而資糧RJ屨與夫所在邀求,費常十倍。中產之家雇替一夫,為錢四五十千;單弱之人一夫受役,則一家離散,至有斃于道路者。

至於部送綱運,並差見任官,闕則選募得替待闕及寄居官有材幹者,其責繁難,人以為憚。故自紹興以來優立賞格,其有欠者亦多方而憫之。乾道初,蠲欠五十石以下者;三年,蠲欠百石以下者。九年,初,綱運欠及一分者送有司究弊。至是,臣僚申明綱運欠及一分者亦許其補足。淳熙元年,詔:「不以所欠多寡,並無除放。其有因綱欠追降官資者,如本非侵盜,且補輸已足,許敘複。」自是綱運欠失雖責償于官吏,然以其山川逾遠,非一人所能究,亦時寓於蠲放焉。

志第一百二十九食貨上四(屯田常平義倉)

前代軍師所在,有地利則開屯田、營田,以省饋餉。宋太宗伐契丹,規取燕薊,邊隙一開,河朔連歲繹騷,耕織失業,州縣多閒田,而緣邊益增戍兵。自雄州東際於海,多積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順安軍西至北平二百里,其地平曠,歲常自此而入。議者謂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陸之便,建阡陌,浚溝洫,益樹五稼,可以實邊廩而限戎馬。端拱二年,分命左諫議大夫陳恕、右諫議大夫樊知古為河北東、西路招置營田使,恕對極言非便。行數日,有詔令修完城堡,通導溝瀆,而營田之議遂寢。時又命知代州張齊賢制置河東諸州營田,尋亦罷。

六宅使何承矩請于順安砦西引易河築堤為屯田。既而河朔連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言宜因積潦蓄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會滄州臨津令閩人黃懋上書言:「閩地惟種水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今河北州軍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五三年間,公私必大獲其利。」詔承矩按視還,奏如懋言。遂以承矩為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懋為大理寺丞充判官,發諸州鎮兵一萬八千人給其役。凡雄莫霸州、平戎順安等軍興堰六百里,置斗門,引澱水灌溉。初年種稻,值霜不成。懋以晚稻九月熟,河北霜早而地氣遲,江東早稻七月即熟,取其種課令種之,是歲八月,稻熟。初,承矩建議,沮之者頗眾;武臣習攻戰,亦恥于營葺。既種稻不成,群議愈甚,事幾為罷。至是,承矩載稻穗數車,遣吏送闕下,議者乃息。而莞蒲、蜃蛤之饒,民賴其利。

度支判官陳堯叟等亦言:「漢、魏、晉、唐于陳、許、鄧、潁暨蔡、宿、亳至於壽春,用水利墾田,陳跡具在。議選官大開屯田,以通水利,發江、淮下軍散卒及募民充役。給官錢市牛、置耕具,導溝瀆,築防堰。每屯十人,人給一牛,治田五十畝,雖古制一夫百畝,今且墾其半,俟久而古制可複也。畝約收三斛,歲可收十五萬斛,七州之間置二十屯,可得三百萬斛,因而益之,數年可使倉廩充實,省江、淮漕運。民田未辟,官為種植,公田未墾,募民墾之,歲登所取,並如民間主客之例。傅子曰:'陸田命懸於天,人力雖修,苟水旱不時,則一年之功棄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地利可盡。'且蟲災之害亦少於陸田,水田既修,其利兼倍。」帝覽奏嘉之,遣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乘傳按視經度,然不果行。

至咸平中,大理寺丞王宗旦請募民耕潁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頃。部民應募者三百餘戶,詔令未出租稅,免其徭役。然無助于功利。而汝州舊有洛南務,內園兵人種稻,雍熙二年罷,賦予民,至是複置,命京朝官專掌。募民戶二百餘,自備耕牛,立團長,墾地六百頃,導汝水溉灌,歲收二萬三千石。襄陽縣淳河,舊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頃;宜城縣蠻河,溉田七百頃;又有屯田三百餘頃。知襄州耿望請於舊地兼括荒田,置營田上、中、下三務,調夫五百,築堤堰,仍集鄰州兵每務二百人,荊湖市牛七百分給之。是歲,種稻三百餘頃。

四年,陝西轉運使劉綜亦言:「宜於古原州建鎮戎軍置屯田。今本軍一歲給芻糧四十余萬石、束,約費茶鹽五十余萬,儻更令遠民輸送,其費益多。請於軍城四面立屯田務,開田五百頃,置下軍二千人、牛八百頭耕種之;又於軍城前後及北至水峽口,各置堡砦,分居其人,無寇則耕,寇來則戰。就命知軍為屯田制置使,自擇使臣充四砦監押,每砦五百人充屯戍。」從之。既而原、渭州亦開方田,戎人內屬者皆依之得安其居。

是時兵費浸廣,言屯、營田者,輒詔邊臣經度行之。順安軍兵馬都監馬濟請於靖戎軍東壅鮑河,開渠入順安、威虜二軍,置水陸營田於其側。命莫州部署石普護其役,逾年而畢。知保州趙彬複奏決雞距泉,自州西至蒲城縣,分徐河水南流注運渠,廣置水陸屯田,詔駐泊都監王昭遜共成之。自是定州亦置屯田。五年,罷襄州營田下務。六年,耿望又請于唐州赭陽陂置務如襄州,歲種七十余頃,方城縣令佐掌之,調夫耘耨。

景德初,從京西轉運使張巽之請,詔止役務兵。二年,令緣邊有屯、營田州軍,長吏並兼制置諸營田、屯田事,舊兼使者如故。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務,凡九州軍皆遣官監務,置吏屬。淮南、兩浙舊皆有屯田,後多賦民而收其租,第存其名。在河北者雖有其實,而歲入無幾,利在蓄水以限戎馬而已。天禧末,諸州屯田總四千二百余頃,河北歲收二萬九千四百余石,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襄、唐二州營田既廢,景德中,轉運使許逖複之。初,耿望借種田人牛及調夫耨獲,歲入甚廣。後張巽改其法,募水戶分耕,至逖又參以兵夫,久之無大利。天聖四年,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劉漢傑往視,漢傑言:「二州營田自複至今,襄州得谷三十三萬余石,為緡錢九萬餘;唐州得谷六萬余石,為緡錢二萬餘。所給吏兵俸廩、官牛雜費,襄州十三萬余緡,唐州四萬餘緡,得不補失。」詔廢以給貧民,頃收半稅。

其後陝西用兵,詔轉運司度隙地置營田以助邊計,又假同州沙苑監牧地為營田,而知永興軍范雍括諸郡牛頗煩擾,未幾遂罷。右正言田況言:「鎮戎、原、渭,地方數百里,舊皆民田,今無複農事,可即其地大興營田,以保捷兵不習戰者分耕,五百人為一堡,三兩堡置營田官一領之,播種以時,農隙則習武事。」疏奏,不用。後乃命三司戶部副使夏安期等議並邊置屯田,迄不能成。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頃,得谷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石。熙甯初,以內侍押班李若愚同提點制置河北屯田事。三年,王韶言:「渭原城而下至秦州成紀,旁河五六百里,良田不耕者無慮萬頃,治千頃,歲可得三十萬斛。」知秦州李師中論:「韶指極邊見招弓箭手地,恐秦州益多事。」詔遣王克臣等按視,複奏與師中同。再下沈起,起奏:「不見韶所指何地,雖實有之,恐召人耕種,西蕃驚疑。」侍御史謝景溫言:「聞沈起妄指甘穀城弓箭手地以塞韶妄。」而竇舜卿奏:「實止有閒田一頃四十三畝。」中書言:「起未嘗指甘穀城地以實韶奏,而師中前在秦州與韶更相論奏,互有曲直。」韶遂以妄指閒田自著作佐郎責保平軍節度推官,師中亦落待制。其後韓縝知秦州,乃言:「實有古渭砦弓箭手未請空地四千餘頃。」遂複韶故官,從其所請行之。明年,河北屯田司奏:「豐歲屯田,入不償費。」於是詔罷緣邊水陸屯田務,募民租佃,收其兵為州廂軍。

時陝西曠土多未耕,屯戍不可撤,遠方有輸送之勤,知延州趙禼請募民耕以紓朝廷憂,詔下其事。經略安撫使郭逵言:「懷寧砦所得地百里,以募弓箭手,無閒田。」禼又言之,遂括地得萬五千餘頃,募漢蕃兵幾五千人,為八指揮,詔遷禼官,賜金帛。而熙州王韶又請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人給地一頃,蕃官二頃,大蕃官三頃。熙河多良田,七年,詔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許奏辟官屬以集事。

樞密使吳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誠未易行。古者一夫百畝,又受田十畝為公田,莫若因弓箭手仿古助田法行之。熙河四州田無慮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中歲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石。官無屯營牛具廩給之費,借用眾力而民不勞,大荒不收而官無所損,省轉輸,平糴價,如是者其便有六。」而提點刑獄鄭民憲言:「祖宗時屯、營田皆置務,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然襄州營田既調夫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邊州營屯,不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至於招弓箭手不盡之地,複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而前後施行,或侵佔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諸郡括牛,或兵民雜耕,或諸州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頗致煩擾。至於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惟因弓箭手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別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備種糧功力,歲畝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廩給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然弓箭手之招至,未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又責其借力于公田,慮人心易搖,乞候稍稔推行。」九年,詔:「熙河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點廂軍佃之,官置牛具農器,人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優劣為賞罰。弓箭手逃地並營田召佃租課,許就近於本城砦輸納,仍免折變、支移。」

元豐二年,改定州屯田司為水利司。及章惇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其後遂罷之,募民租佃,役兵各還所隸。五年,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司。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複土地,乞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餘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四砦堡見缺農作廂軍,許于秦鳳、涇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詔皆從之。

知太原府呂惠卿嘗上《營田疏》曰:「今葭蘆、米脂裏外良田,不啻一二萬頃,夏人名為'真珠山'、'七寶山',言其多出禾粟也。若耕其半,則兩路新砦兵費,已不盡資內地,況能盡辟之乎?前此所不敢進耕者,外無捍衛也。今于葭蘆、米脂相去一百二十里間,各建一砦,又其間置小堡鋪相望,則延州之義合、白草與石州之吳堡、克明以南諸誠砦,千裏邊面皆為內地,而河外三州荒閑之地,皆可墾辟以贍軍用。凡昔為夏人所侵及蘇安靖棄之以為兩不耕者,皆可為法耕之。於是就糴河外,而使河內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腳乘之直,革百年遠輸貴糴,以免困公之弊。財力稍豐,又通葭蘆之道於麟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蘆、米脂之法,而橫山膏腴之地,皆為我有矣。」

七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將兵外護,而耕新疆葭蘆、吳堡間膏腴地號木瓜原者,凡得地五百餘頃,麟、府、豐州地七百三十頃,弓箭手與民之無力及異時兩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頃。惠卿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乞推之陝西。八年,樞密院奏:「去年耕種木瓜原,凡用將兵萬八千余人,馬二千餘匹,費錢七千余緡,穀近九千石,糗Я近五萬斤,草萬四千餘束;又保甲守禦費緡錢千三百,米石三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強民為之;所收禾粟、蕎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又借轉運司錢谷以為子種,至今未償,增入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約束。」詔諭惠卿毋蹈前失。

河東進築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里,及涇原、環慶、熙河蘭會新複城砦地土,悉募廂軍配卒耕種免役。已而營田司言諸路募發廂軍皆不閒田作,遂各遣還其州。

紹興元年,知荊南府解潛奏辟宗綱、樊賓措置屯田,詔除宗綱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措置五州營田官,樊賓副之。渡江後營田蓋始於此。其後荊州軍食仰給,省縣官之半焉。三年,德安府、複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凡軍士:相險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給費,斂複給糧,依鋤田法,餘併入官。凡民:水田畝賦粳米一鬥,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給為永業。兵民各處一方,流民歸業浸眾,亦置堡砦屯聚之。凡屯田事,營田司兼之;營田事,府、縣兼之。廷臣因規奏推廣,謂一夫授田百畝,古制也,今荒田甚多,當聽百姓請射。其有闕耕牛者,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曳一犁。凡授田,五人為甲,別給蔬地五畝為廬舍場圃。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為殿最。下諸鎮推行之。

詔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如陝西弓箭手法。世忠言:「沿江荒田雖多,大半有主,難如陝西例,乞募民承佃。」都督府奏如世忠議,仍蠲三年租,滿五年,田主無自陳者,給佃者為永業。詔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其徭役科配並免。五年,詔淮南、川陝、荊襄屯田。

六年,都督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逃田並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其法:五家為保,共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給牛五具,耒耜及種副之,別給十畝為蔬圃,貸錢七十千,分五年償。命樊賓、王弗行之。尋命五大將劉光世、韓世忠、張俊、岳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遷賓司農少卿,提舉江、淮營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員外郎副之。官給牛、種,撫存流移,一歲中收谷三十萬石有奇。殿中侍御史石公揆、監中獄李寀及王弗皆言營田之害,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領之,於是詔帥臣兼領營田。

九月,以川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歲收二十五萬石以助軍儲,賜詔獎諭焉。三十二年,督視湖北、京西軍馬汪澈言:「荊、湖兩軍屯守襄、漢,糧餉浩瀚。襄陽古有二渠,長渠溉田七千頃,木渠溉田三千頃,兵後堙廢。今先築堰開渠,募邊民或兵之老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種糧,令河北、京西轉運司措置,既省饋運,又可安集流亡。」從之。

隆興元年,臣僚言州縣營田之實,其說有十,曰:擇官必審,募人必廣,穿渠必深,鄉亭必修,器用必備,田處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稅必輕,賞罰必行。且欲立賞格以募人,及住廣西馬綱三年以市牛。會有訴襄陽屯田之擾者,上欲罷之。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遊民,遊民不足而強之百姓,於是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遠數百里征呼以來,或名雙丁而役其強壯,老稚無養,一方騷然,罷之誠是也。然自去歲以來,置耕牛農器,修長、木二渠,費已十余萬,一旦舉而棄之,則荊襄之地終不可耕也。比見兩淮歸正之民,動以萬計,官不能續食,則老弱饑死,強者轉而之他。若使之就耕荊襄之田,非惟可免流離,抑使中原之民聞之,知朝廷有以處我,率皆繈負而至矣。異時墾辟既廣,取其餘以輸官,實為兩便。」詔除見耕者依舊,余令虞允文同王玨措置。二年,江、淮都督府參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人,擇官荒田,標旗立砦,多買牛犁,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數年之後,墾田必多,穀必賤。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軍食既足,則饋餉無轉運之勞。此誠經久守淮之策。」詔從之。

乾道五年三月,四川宣撫使鄭剛中撥軍耕種,以歲收租米對減成都路對糴米一十二萬石贍軍。然兵民雜處村疃,為擾百端;又數百裏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知興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為額,等第均數召佃,放兵及保甲以護邊。從之。八月,詔鎮江都統司及武鋒軍三處屯田兵並拘收入隊教閱。六年,罷和、揚州屯田。八年,複罷廬州兵屯田。

淳熙十年,鄂州、江陵府駐紮副都統制郭杲言:「襄陽屯田,興置二十餘年,未能大有益於邊計。非田之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今邊陲無事,正宜修舉,為實邊之計。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萬緡,收買耕牛農具,便可施功。如將來更有餘力,可括荒田接續開墾。」從之。

紹熙元年,知和州劉煒以剩田募民充萬弩手分耕。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種。十三年,四川宣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言:「紹興十五年,諸州共墾田二千六百五十余頃,夏秋輸租米一十四萬一千余石,餉所屯將兵,罷民和糴,為利可謂博矣。乾道四年以後,屯兵歸軍教閱,而營田付諸州募佃,遂致租利陷失,驕將豪民乘時佔據,其弊不可概舉。今豪強移徙,田土荒閑,正當拘種之秋,合自總領所與宣撫司措置。其逃絕之田,關內外亦多有之,為數不貲,其利不在營田之下,乞並括之。」初,玠守蜀,以軍儲不繼,治褒城堰為屯田,民不以為便。因漕臣郭大中言,約中其數,使民自耕。民皆歸業,而歲入多於屯田。

端平元年八月,以臣僚言,屯五萬人於淮之南北,且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員經紀其事,暇則教以騎射。初弛田租三年,又三年則取其半。十月,知大寧監邵潛言:「昔鄭剛中嘗於蜀之關隘雜兵民屯田,歲收粟二十余萬石。是後屯田之利既廢,糧運之費益增,宜詔帥臣縱兵民耕之,所收之粟計直以償之,則總所無轉輸之苦,邊關有儲峙之豐,戰有餘勇,守有餘備矣。」從之。

嘉熙四年,令流民于邊江七十裏內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江;于邊城三、五十裏內亦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城;在砦者則耕四野之田,而用以守砦。田在官者免其租,在民者以所收十之一二歸其主,俟三年事定則各還元業。

鹹淳三年,詔曰:「淮、蜀、湖、襄之民所種屯田,既困重額,又困苛取,流離之餘,口體不充,及遇水旱,收租不及,而催輸急於星火,民何以堪!其日前舊欠並除之,複催者以違制論。」

常平、義倉,漢、隋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谷價,義倉以備凶災。周顯德中,又置惠民倉,以雜配錢分數折粟貯之,歲歉,減價出以惠民。宋兼存其法焉。

太祖承五季之亂,海內多事,義倉浸廢。乾德初,詔諸州於各縣置義倉,歲輸二稅,石別收一鬥。民饑欲貸充種食者,縣具籍申州,州長吏即計口貸訖,然後奏聞。其後以輸送煩勞,罷之。淳化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於四城門置場,增價以糴,虛近倉貯之,命曰常平,歲饑即下其直予民。

咸平中,庫部員外郎成肅請福建增置惠民倉,因詔諸路申淳化惠民之制。景德三年,言事者請於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南、淮南、兩浙皆立常平倉,計戶口多寡,量留上供錢自二三千貫至一二萬貫,令轉運使每州擇清幹官主之,領于司農寺,三司無輒移用。歲夏秋視市價量增以糴,糶減價亦如之,所減不得過本錢。而沿邊州郡不置。詔三司集議,請如所奏。於是增置司農官吏,創廨舍,藏籍帳,度支別置常平案。大率萬戶歲糴萬石,戶雖多,止五萬石。三年以上不糶,即回充糧廩,易以新粟。災傷州郡糴粟,鬥毋過百錢。後又詔當職官於元約數外增糴及一倍已上者,並與理為勞績。天禧四年,荊湖、川峽、廣南皆增置常平倉。五年,諸路總糴數十八萬三千餘斛,糶二十四萬三千餘斛。

景祐中,淮南轉運副使吳遵路言:「本路丁口百五十萬,而常平錢粟才四十余萬,歲饑不足以救恤。願自經畫增為二百萬,他毋得移用。」許之。後又詔:天下常平錢粟,三司轉運司皆毋得移用。不數年間,常平積有餘而兵食不足,乃命司農寺出常平錢百萬緡助三司給軍費。久之,移用數多,而蓄藏無幾矣。

自景祐初畿內饑,詔出常平粟貸中下戶,戶一斛。慶曆中,發京西常平粟振貧民,而聚斂者或增舊價糴粟,欲以市恩;皇祐三年,詔誡之。淮南、兩浙體量安撫陳升之等言:「災傷州軍乞糴常平倉粟,令於元價上量添十文、十五文,殊非恤民之意。」乃詔止於元糴價出糶。五年,詔曰:「比者湖北歲儉,發常平以濟饑者,如聞司農寺複督取,豈朝廷振恤意哉?其悉除之。」

明道二年,詔議複義倉,不果。景祐中,集賢校理王琪請複置:「令五等已上戶,隨夏秋二稅,二鬥別輸一升,水旱減稅則免輸。州縣擇便地置倉貯之,領於轉運使。計以一中郡正稅歲入十萬石,則義倉可得五千石,推而廣之,則利博矣。明道中,饑歉,國家欲盡貸饑民則軍食不足,故民有流轉之患。是時,兼併之家出粟數千石則補吏,是豈以官爵為輕歟?特愛民濟物,不獲已為之爾。且兼併之家占田常廣,則義倉所入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狹,則義倉所入常少。及水旱振濟,則兼併之家未必待此而濟,中下之民實先受其賜矣。」事下有司會議,議者異同而止。慶曆初,琪複上其議,仁宗納之,命天下立義倉,詔上三等戶輸粟,已而複罷。

其後賈黯又言:「今天下無事,年谷豐熟,民人安樂,父子相保。一遇水旱,則流離死亡,捐棄道路,發倉廩振之則糧不給,課粟富人則力不贍,轉輸千里則不及事,移民就粟則遠近交困。朝廷之臣,郡縣之吏,倉卒不知所出,則民饑而死者過半矣。願放隋制立民社義倉,詔天下州軍遇年谷豐登,立法勸課蓄積,以備凶災。此所謂'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者也,況取之以為民耶?」下其說諸路以度可否,以為可行才四路,餘或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或謂恐招盜賊,或謂已有常平足以振給,或謂置倉煩擾。

於是黯複上奏曰:「臣嘗判尚書刑部,見天下歲斷死刑多至四千餘人,其間盜賊率十六七,蓋愚民迫於饑寒,因之水旱,枉陷重辟。故臣請複民社義倉,以備凶歲。今諸路所陳,類皆妄議。若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則義倉之意,乃教民儲積以備水旱,官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樂輸。若謂恐招盜賊,盜賊利在輕貨,不在粟麥,今鄉村富室有貯粟數萬石者,不聞有劫掠之虞。且盜賊之起,本由貧困。臣建此議,欲使民有貯積,雖遇水旱,不憂乏食,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此正消除盜賊之原也。若謂有常平足以振給,則常平之設,蓋以准平谷價,使無甚貴甚賤之傷。或遇凶饑,發以振救,既已失其本意,而費又出公帑,今國用頗乏,所蓄不厚。近歲非無常平,小有水旱,輒流離餓莩,起為盜賊,則是常平果不足仰以振給也。若謂置倉廩,斂材木,恐有煩擾,則今州縣修治郵傳驛舍,皆斂於民,豈於義倉獨畏煩擾?人情可與樂成,不可與謀始,願自朝廷斷而行之。」然當時牽於眾論,終不果行。

嘉祐二年,詔天下置廣惠倉。初,天下沒入戶絕田,官自鬻之。樞密使韓琦請留勿鬻,募人耕,收其租別為倉貯之,以給州縣郭內之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領以提點刑獄,歲終具出內之數上之三司。戶不滿萬,留田租千石,萬戶倍之,戶二萬留三千石,三萬留四千石,四萬留五千石,五萬留六千石,七萬留八千石,十萬留萬石。田有餘,則鬻如舊。四年,詔改隸司農寺,州選官二人主出納,歲十月遣官驗視,應受米者書名於籍。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給,人米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有餘乃及諸縣,量大小均給之。其大略如此。治平三年,常平入五十萬一千四十八石,出四十七萬一千一百五十七石。

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萬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欲以見在斛鬥,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隨稅輸納斛鬥,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內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併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糶,所及者不過城市遊手之人。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欲量諸路錢谷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幹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其廣惠倉除量留給老疾貧窮人外,余並用常平倉轉移法。」詔可。

既而條例司又言:「常平、廣惠倉條約,先行于河北、京東、淮南三路,訪問民間多願支貸,乞遍下諸路轉運司施行,當議置提舉官。」時天下常平錢谷見在一千四百萬貫石。詔諸路各置提舉官二員,以朝官為之,管當一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一員,凡四十一人。

初,神宗既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安石為帝言天下財利所當開闢斂散者,帝然其說,遂創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安石因請以著作佐郎編校集賢書箱呂惠卿為制置司檢詳文字,自是專一講求立為新制,欲行青苗之法。蘇轍自大名推官上書,召對,亦除條例司檢詳文字。安石出青苗法示之,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非理費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限。如此則鞭笞必用,州縣多事矣。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凶貴賤,知之未嘗逾時。有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言,漢常平法耳,公誠能行之,晏之功可立俟也。」安石自此逾月不言青苗。

會河北轉運司幹當公事王廣廉召議事,廣廉嘗奏乞度僧牒數千道為本錢,于陝西轉運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斂,與安石意合。至是,請施行之河北,於是安石決意行之,而常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蘇轍以議不合罷。而諸路提舉官往往迎合安石之意,務以多散為功。富民不願取,貧者乃欲得之,即令隨戶等高下品配,又令貧富相兼,十人為保首。王廣廉在河北,一等戶給十五千,等而下之,至五等猶給一千,民間喧然不以為便。廣廉入奏謂民皆歡呼感德,然言不便者甚眾。右正言李常、孫覺乞詔有司毋以強民。時提舉府界常平事侯叔獻屢督提點府界縣鎮呂景散錢,景以畿縣各有屯兵,歲入課利僅能贍給;又民戶嘗貸糧五十余萬石,尚悉以聞;今條例司又以買陝西鹽鈔錢五十萬緡為青苗錢給散,恐民力不堪。詔送條例司,召提舉司官至中書戒諭之。王安石言:「若此,諸路必顧望,不敢推行新法,第令條例司指揮。」從之。

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

臣准散青苗詔書,務在惠小民,不使兼併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所立條約,乃自鄉戶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三等以上更許增借,坊郭戶有物業勝質當者亦依鄉戶例支借。且鄉村上等戶並坊郭有物業者,乃從來兼併之家,今令多借之錢,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自放錢取息,與初詔絕相違戾。又條約雖禁抑勒,然須得上戶為甲頭以任之,民愚不慮久遠,請時甚易,納時甚難。故自製下以來,上下惶惑,皆謂若不抑散,則上戶必不願請;近下等第與無業客戶雖或願請,必難催納。將來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干係書手、典押、耆戶長同保均陪之患。

去歲河朔豐稔,米鬥不過七八十錢,若乘時多斂,俟貴而糶,不唯合古制,無失陷,兼民被實惠,亦足收其羨贏。今諸倉方糴而提舉司已亟止之,意在移此糴本盡為青苗錢,則三分之息可為己功,豈暇更恤斯民久遠之患?若謂陝西嘗行其法,官有所得而民以為便,此乃轉運司因軍儲有闕,適自冬及春雨雪及時,麥苗滋盛,定見成熟,行于一時可也。今乃建官置司,以為每歲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豈陝西權宜之比哉?兼初詔且於京東、淮南、河北三路試行,俟有緒方推之他路。今三路未集,而遽盡于諸路置使,非陛下憂民、祖宗惠下之意。乞盡罷提舉官,第委提點刑獄官依常平舊法施行。

帝袖出琦奏示執政曰:「琦真忠臣,朕始謂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強與之?」安石勃然進曰:「苟從其所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以助民,至於收息,亦周公遺法也。如桑弘羊籠天下貨財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謂興利之臣;今抑兼併,振貧弱,置官理財,非所以佐私欲,安可謂興利之臣乎?」曾公亮、陳升之皆言坊郭不當俵錢,與安石論難久之而罷。帝終以琦說為疑,安石遂稱疾不出。

帝諭執政罷青苗法,公亮、升之欲即奉詔,趙抃獨欲俟安石出自罷之,連日不決。帝更以為疑,因令呂惠卿諭旨起安石,安石入謝。既視事,志氣愈悍,面責公亮等,由是持新法益堅。詔以琦奏付制置條例司,條例司疏列琦奏而辨析其不然。琦複上疏曰:

「制置司多刪去臣元奏要語,唯舉大概,用偏辭曲難,及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文其謬妄,上以欺罔聖聽,下以愚弄天下。臣竊以為周公立太平之法,必無剝民取利之理,但漢儒解釋或有異同。《周禮》「園廛二十而稅一,唯漆林之征二十而五」,鄭康成乃約此法,謂:「從官貸錢若受園廛之地,貸萬錢者出息五百。」賈公彥廣其說,謂:「如此則近郊十一者,萬錢期出息一千,遠郊二十而三者,萬錢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縣、都之民,萬錢期出息二千。」如此,則須漆林之戶取貸,方出息二千五百,當時未必如此。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內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則是貸萬錢者,不問遠近,歲令出息四千。《周禮》至遠之地止出息二千,今青苗取息過《周禮》一倍,制置司言比《同禮》取息已不為多,是欺罔聖聽,且謂天下之人不能辨也。

且古今異宜,《周禮》所載有不可施於今者,其事非一。若謂泉府一職今可施行,則制置司何獨舉注疏貸錢取息一事,以詆天下之公言哉?康成又注雲:「王莽時貸以治產業者,但計所贏受息,無過歲什一。」公彥疏雲:「莽時雖計本多少為定,及其催科,唯所贏多少。假令萬錢歲贏萬錢催一千,贏五千催五百,餘皆據利催什一。」若贏錢更少,則納息更薄,比今青苗取利尤為寬少。而王莽之外,上自兩漢,下及有唐,更不聞有貸錢取利之法。今制置司遇堯、舜之主,不以二帝、三王之道上裨聖政,而貸錢取利更過莽時,此天下不得不指以為非,而老臣不可以不辨也。

況今天下田稅已重,固非《周禮》什一之法,更有農具、牛皮、鹽曲、奚錢之類,凡十餘目,謂之雜錢。每夏秋起納,官中更以綢絹斛鬥低估,令民以此雜錢折納。又歲散官鹽與民,謂之蠶鹽,折納絹帛。更有預買、和買綢絹,如此之類,不可悉舉,皆《周禮》田稅什一之外加斂之物,取利已厚,傷農已深,奈何又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謂放青苗錢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此則誣汙聖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慟哭也!

制置司又謂常平舊法亦糶與坊郭之人。坊郭有物力戶未嘗零糴常平倉斛鬥,此蓋欲多借錢與坊郭有業之人,以望收利之多,妄稱《周禮》以為無都邑鄙野之限,以文其曲說,唯陛下詳之。」

樞密使文彥博亦數言不便,帝曰:「吾遣二中使親問民間,皆雲甚便。」彥博曰:「韓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者乎?」先是,王安石陰結入內副都知張若水、押班藍元震,帝因使二人潛察府界俵錢事,還言民皆情願,無抑配者,故帝益信之。初,群臣進讀邇英畢,帝問:「朝廷每更一事,舉朝洶洶,何也?」司馬光曰:「青苗出息,平民為之,尚能以蠶食下戶至饑寒流離,況縣官法度之威乎?」呂惠卿曰:「青苗法願則取之,不願不強也。」光曰:「愚民知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強,富民亦不強也。」帝曰:「陝西行之久,民不以為病。」光曰:「臣陝西人也,見其病不見其利。朝廷初不許,有司尚能以病民,況法許之乎!」及拜官樞密副使,光上章力辭至六七,曰:「帝誠能罷制置條例司,追還提舉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雖不用臣,臣受賜多矣。不然,終不敢受命。」竟出知永興軍。

當是時,爭青苗錢者甚眾,翰林學士范鎮言:「陛下初詔雲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提舉司以戶等給錢,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議紛紜,皆雲自古未有天子開課場者。民雖至愚,不可不畏。」後以言不行致仕。台諫官呂公著、孫覺、李常、張戩、程顥等皆以論青苗罷黜。知亳州富弼、知青州歐陽修繼韓琦論青苗之害,且持之不行,亦坐移鎮。知陳留縣薑潛之官才數月,青苗令下,潛即榜於縣門,又移之鄉村,各三日無人至,遂撤榜付吏曰:「民不願矣!」府、寺疑潛壅令,使其屬按驗,無違令者。潛知不免,即移疾去。

知山陰縣陳舜俞不肯奉行,移狀自劾曰:「方今小民匱乏,願貸之人往往有之。譬如孺子見飴蜜,孰不染指爭食?然父母疾止之,恐其積甘足以生病。故耆老戒其鄉黨,父兄誨其子弟,未嘗不以貸貰為不善治生。今乃官自出舉,誘以便利,督以威刑,非王道之舉也。況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斂亦在當月,百姓得錢便出息輸納,實無所利。是使民一取青苗錢,終身以及世世一歲嘗兩輸息錢,乃別為一賦以弊生民也。」坐謫南康軍鹽酒稅。陝西轉運副使陳繹止環、慶等六州毋散青苗錢,且留常平倉物以備用,條例司劾其罪,詔釋之。五月,制置三司條例司罷歸中書,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寺,兼領田役水利。七年,帝患俵常平官吏多違法,王安石請縣專置一主簿,主給納役錢及常平,不過五百員,費錢三十萬貫耳。從之。

帝以久旱為憂,翰林學士承旨韓維言:「畿縣近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撻取足,民至伐桑為薪以易錢。旱災之際,重罹此苦。」帝頗感悟。太皇太后亦嘗為帝言:「聞民間甚苦青田、助役錢,盍罷之!」會百姓流離,帝憂見顏色,益疑新法不便,欲罷之。安石不悅,屢求去,四月,出知江寧府。然安石薦韓絳代相,仍以呂惠卿佐之,于安石所為遵守不變。既而詔諸路常平錢谷常留一半外,方得給散。兩經倚閣常平錢人力,不得支借。民間非時闕乏,許以物產為抵,依常平限輸納。當輸錢而願輸谷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又聽民以金帛易穀,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六年,戶部言:「准詔諸路常平可酌三年斂散中數,取一年為格,歲終較其增虧。今以錢銀穀帛貫、石、匹、兩定年額: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斂一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九。比元豐三年散增二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斂增一百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四年散增二百七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斂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五百一十五。」詔三年四年散多斂少及散斂俱少之處,戶部下提舉司具析以聞。

十年,詔開封府界先自豐稔畿縣立義倉法。明年,提點府界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義倉之法,以二石而輸一鬥,至為輕矣。乞今年夏稅之始,悉令舉行。」詔可,仍以義倉隸提舉司。京東西、淮南、河東、陝西路義倉以今年秋料為始,民輸稅不及鬥免輸,頒其法於川峽四路。元豐二年,詔威、茂、黎三州罷行義倉法,以夷夏雜居,歲賦不多故也。八年,並罷諸路義倉。

元祐元年,詔:「提舉官累年積蓄錢谷財物,盡樁作常平錢物,委提點刑獄交管,依舊常平倉法行之。罷各縣專置主簿。」四月,再立常平錢谷給斂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為額,民間絲麥豐熟,隨夏稅先納所輸之半,願伴納者止出息一分。左司諫王岩叟、監察禦史上官均、右正言王覿、右司諫蘇轍、禦史中丞劉摯交章論複行青苗之非。八月,司馬光奏:「先朝散青苗,本為利民,並取情願。後提舉官速要見功,務求多散,或舉縣追呼,或排門抄紮;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錢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及至追催,皆歸本戶。今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復立額考校,訪聞人情安便。欲下諸路提點刑獄,申嚴州縣抑配之禁。」詔從之。

中書舍人蘇軾不書錄黃,奏曰:「熙寧之法,未嘗不禁抑配,而其害至此。民家量入為出,雖貧亦足,若令分外得錢,則費用自廣。況子弟欺謾父兄,人戶冒名詐請,似此本非抑配。臣謂以散及一半為額,與熙寧無異。今許人願請,未免設法罔民,使快一時非理之用,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二者皆非良法,相去無幾。今已行常平糶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何用二分之息,以賈無窮之怨?」於是王岩叟、蘇轍、朱光庭、王覿等複言:「臣等屢有封事,乞罷青苗,皆不蒙付外。願盡付三省,公議得失。」初,同知樞密院範純仁以國用不足,建請複散青苗錢,四月之詔,蓋純仁意也。時司馬光以疾在告,已而台諫皆言其非,不報。光尋奏乞約束州縣抑配,蘇軾又繳奏,乞盡罷之。光始大悟,遂力疾入對。尋詔:「常平錢谷,止令州縣依舊法趁時糴糶,青苗錢更不支俵。除舊欠二分之息,元支本錢驗見欠多少,分料次隨二稅輸納。」

紹聖元年,詔除廣南東、西路外,並複置義倉,自來歲始,放稅二分已上免輸,所貯專充振濟,輒移用者論如法。二年,戶部尚書蔡京首言:「承詔措置財利,乞檢會熙、豐青苗條約,參酌增損,立為定制。」淮南轉運司副使莊公嶽謂:「自元祐罷提舉官後,錢谷為他司侵借,所存無幾。欲乞追還給散,隨夏秋稅償納,勿立定額,自無抑民失財之患。」奉議郎鄭僅、朝奉郎郭時亮、承議郎許幾董遵等皆言:「青苗最為便民,願戒抑配,止收一分之息。」詔並送詳定重修敕令所。三年,舊欠常平錢谷人戶,仍許請給。

宣和五年,令州縣歲散常平錢谷畢,即揭示請人名數,逾月斂之,庶革偽冒之弊。先是,諸路災傷,截撥上供年額米斛數多,致闕中都歲計,令京東、江南、兩浙、荊湖路義倉穀各留三分,餘並起發赴京,補還截撥之數。六年,詔罷之。

高宗紹興元年,並提舉常平司于提刑司。明年,以臣僚言複常平官,講補肋之政以廣儲蓄。九年,用宗正丞鄭鬲言,以常平錢於民輸賦未畢之時,悉數和糴。二十八年,以趙令詪請,糶州縣義倉米之陳腐者。

孝宗隆興二年,遣司農少卿陳良弼點檢浙東常平等倉。乾道六年,知衢州胡堅奏廣糴常平。福建轉運副使沈樞奏,水旱州郡請留轉運司和糴米以續常平,上即為之施行。八年,戶部侍郎楊倓奏:「義倉在法夏秋正稅鬥輸五合,不及鬥者免輸,凡豐熟縣九分以上即輸一升。令諸路州縣歲收苗米六百余萬石,其合收義倉米數不少,間有災傷,支給不多。訪聞諸州軍皆擅用,請稽之。」

甯宗慶元元年,詔戶部右曹專領義倉。十一年,臣僚言:「紹興初,台臣嘗請通一縣之數,截留下戶苗米,輸之於縣,別儲以備振濟,使窮民不至於艱食;惟負郭義倉,則就州輸送。至於屬縣之義倉,則令、丞同主之,每歲終,令、丞合諸鄉所入之數上之守、貳,守、貳合諸縣所入之數上之提舉常平,提舉常平合一道之數上之朝廷,考其盈虧,以議殿最。」從之。

寶慶三年,侍御史李知孝言:「郡縣素無蓄積,緩急止仰朝廷,非立法本意。曩淮東總領岳珂任江東轉運判官,以所積經常錢糴米五萬石,樁留江東九郡,以時濟、糴,諸郡皆蒙其利。其後史彌忠知饒州,趙彥悈知廣德軍,皆自積錢糴米五千石。以是推之,監司、州郡苟能節用愛民,即有贏羨。若立之規繩,加以黜陟,所糴至萬石者旌擢,其不收糴與擾民及不實者鐫罰,庶幾郡縣趨事,蓄積歲增,實為經久之利。」有旨從之。

景定元年九月,赦曰:「諸路已糶義米價錢,州郡以低價抑令上戶補糴,正稅逃閣,義米用虧,常平司責縣道陪納,縣道遂敷吏貼、保正長、攬戶等人均納。自今視時收糴,見系吏貼等人陪納之錢並與除放。」五年,監察禦史程元嶽奏:「隨粳帶義,法也。今粳糯帶義之外,又有所謂外義焉者,絹、綢、豆也,豈有絹、綢、豆而可加之義乎?縱使違法加義,則絹加絹,綢加綢,豆加豆,猶可言也;州縣一意椎剝,一切理苗而加一分之義,甚者赦恩已蠲二稅,義米依舊追索。貧民下戶所欠不過升合,星火追呼,費用不知幾百倍。破家蕩產,鬻妻子,怨嗟之聲,有不忍聞。望嚴督監司,止許以粳帶義,其餘盡罷。其有循習病民者重其罰。」從之。咸淳二年,以諸路景定三年以前常平義倉米二百余萬石,減時直糶之。

志第一百三十食貨上五(役法上)

役法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裏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建隆中,詔文武官、內諸司、台省、寺監、諸軍、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後又詔諸州職官不得私占役戶供課。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九等,著於籍,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隨時升降。詔加裁定。淳化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裏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冒名以給役。自餘眾役,多調廂軍。大中祥符五年,提點刑獄府界段惟幾發中牟縣夫二百修馬監倉。群牧制置使代以廄卒,因下詔禁之。惟詔令有大興作而後調丁夫。然役有輕重勞佚之不齊,人有貧富強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偽滋生。命官、形勢占田無限,皆得複役,衙前將吏得免裏正、戶長;而應役之戶,困於繁數,偽為券售田於形勢之家,假佃戶之名,以避徭役。乾興初,始立限田法,形勢敢挾他戶田者聽人告,子所挾田三之一。

時州縣既廣,徭役益眾,太常博士范諷知廣濟軍,因言:「軍地方四十裏,戶口不及一縣,而徭差與諸郡等,願複為縣。」轉運司執不可,因詔裁捐役人。自是數下詔書,督州縣長吏與轉運使議蠲冗役,以寬民力。又令州縣錄丁產及所產役使,前期揭示,不實者民得自言。役之重者,自裏正、鄉戶為衙前,主典府庫或輦運官物,往往破產。景祐中,稍欲寬其法,乃命募人充役。初,官八品以下死者,子孫役同編戶;至是,詔特蠲之。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號為出家,趙州至千餘人,詔出家者須落發為僧,乃聽免役。禁諸縣非捕盜毋擅役壯丁。慶曆中,令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裁捐役人,即給使不足,益以廂兵。既而詔諸路轉運司條析州縣差徭賦斂之數,委二府大臣裁減,科役不均,以鄉村、坊郭戶均差。時范仲淹執政,謂天下縣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廢河南諸縣,欲以次及他州。當時以為非,未幾悉複。王逵為荊湖轉運使,率民輸錢免役,得緡錢三十萬,進為羨余,蒙詔獎。繇是他路競為掊克以市恩。皇祐中,詔州縣裏正、押司、錄事既代而令輸錢免役者,論如違制律。又禁役鄉戶為長名衙前。

初,知並州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於裏正衙前。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丁。規圖百端,苟免溝壑之患。每鄉被差疏密,與貲力高下不均。假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貲為錢三百萬,乙鄉第一等戶五戶,計貲為錢五十萬;番休遞役,即甲鄉十五年一周,乙鄉五年一周。富者休息有餘,貧者敗亡相繼,豈朝廷為民父母意乎?請罷裏正衙前,命轉運司以州軍見役人數為額,令、佐視五等簿,通一縣計之,籍皆在第一等,選貲最高者一戶為鄉戶衙前,後差人放此。即甲縣戶少而役蕃,聽差乙縣戶多石役簡者。簿書未盡實,聽換取他戶。裏正主督租賦,請以戶長代之,二年一易。」下其議京畿、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轉運司度利害,皆以為便。而知制誥韓絳、蔡襄極論江南、福建裏正衙前之弊,絳請行鄉戶五則之法,襄請以產錢多少定役重輕。至和中,命絳、襄與三司置司參定,繼遣尚書都官員外郎吳幾複趨江東,殿中丞蔡稟趨江西,與長吏、轉運使議可否。因請行五則法,凡差鄉戶衙前,視貲產多寡置籍,分為五則,又第其役輕重放此。假有第一等重役十,當役十人,列第一等戶百;第二等重役五,當役五人,列第二等戶五十,以備十番役使。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長吏以下同按視之,轉運使、提點刑獄察其違慢。遂更著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頒焉。

自罷裏正衙前,民稍休息。又詔諸路轉運司、開封府界訪衙前之役有重為害者條奏之;能件悉便利、大去勞弊者議賞。置寬恤民力司,遣使四出。自是州縣力役多所裁損,凡二萬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治平四年,詔曰:「農,天下之大本也。間因水旱,頗致流離,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煩,其詔中外臣庶條陳利害以聞。」先是,三司使韓絳言:「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將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當求死,使汝曹免於凍餒',遂自縊而死。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與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田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並於同等見存之戶。望博訪利害,集議裁定,使力役無偏重之寄。」役法更議始此。

熙甯元年,知諫院吳充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故近年上戶浸少,中下戶浸多,役使頻仍,生資不給,則轉為工商,不得已而為盜賊。宜早定鄉役利害,以時施行。」後帝閱內藏庫奏,有衙前越千里輸金七錢,庫吏邀乞,逾年不得還者。帝重傷之,乃詔制置條例司講立役法。二年,遣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行諸路,相度農田水利、稅賦科率、徭役利害。

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役人之不可不用鄉戶,猶官吏之不可不用士人也。今遂欲兩稅之外別立一科,謂之庸錢,以備官雇,不問戶之高低,例使出錢,上戶則便,下戶實難。」轍以議不合罷。

條例司言:「使民出錢雇役,即先王致民財以祿庶人在官者之意,願以條目遣官分行天下,博盡眾議。」於是條諭諸路曰:「衙前既用重難分數,凡買撲酒稅坊場,舊以酬衙前者,從官自賣,以其錢同役錢隨分數給之。其廂鎮場務之類,舊酬獎衙前、不可令民買占者,即用舊定分數為投名衙前酬獎。如部水陸運及領倉驛、場務、公使庫之類,其舊煩擾且使陪備者,今當省使毋費。承符、散從官等舊若重役償欠者,今當改法除弊,庶使無困。凡有產業物力而舊無役者,今當出錢以助役。」久之,司農寺言:「今立役條,所寬優者,皆村鄉樸蠢不能自達之窮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併能致人言之豪右。若經制一定,則衙司縣吏無以施誅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欲先自一兩州為始,候其成就,即令諸州軍仿視施行,若實便百姓,當特獎之。」詔可。

於是提點府界公事趙子幾奏上府界所在條目,下之司農,詔判寺鄧綰、曾布更議之。綰、布言:「畿內鄉戶,計產業若家資之貧富,上下分為五等。歲以夏秋隨等輸錢,鄉戶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兩縣有產業者,上等各隨縣,中等並一縣輸。析居者隨所析而定、降其等。若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輸。皆用其錢募三等以上稅戶代役,隨役重輕制祿。開封縣戶二萬二千六百有奇,歲輸錢萬二千九百緡。以萬二百為祿,贏其二千七百,以備凶荒欠閣,他縣仿此。」然輸錢計等高下,而戶等著籍,昔緣巧避失實。乃詔責郡縣,坊郭三年,鄉村五年,農隙集眾,稽其物產,考其貧富,察其詐偽,為之升降;若故為高下者,以違制論。

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產為抵;弓手試武藝,典吏試書計;以三年或二年乃更。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著為令。令下,募者執役,被差者得散去。開封一府罷衙前八百三十人,畿縣鄉役數千,遂頒其法於天下。

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輕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隨戶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閣,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三年,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司農寺,已而林旦、曾布相繼典主其事。四年,罷許州衙前幹公使庫,以軍校主之,月給食錢三千。後行于諸路,人皆便之。

兩浙提點刑獄王庭光、提舉常平張靚率民助役錢至七十萬。薛向為帝言,帝問王安石,安石曰:「提舉官據數取之,朝廷以恩惠科減,於體為順。」禦史中丞楊繪亦言:「靚等科配民輸錢,多者一戶至三百千,乞少裁損,以安民心。」五月,東明縣民數百詣開封府訴超升等第,不受,遂突入王安石私第,安石諭以相府不知;訴之禦史台,台不受訴,諭令散去。楊繪又言:「司農寺不用舊則,自據戶數創立助役錢等第,下縣令著之籍,如酸棗縣升戶等皆失實。」帝乃命提點司究所從升降,仍嚴升降之法,畿民不願輸錢免役,縣按所當供役歲月,如期役之,與免輸錢。先是,帝既知東明事,及聞繪言,兩降手敕問王安石曰:「酸棗既有自下戶升入上戶,則四等有免輸役錢之名,而無其實。」安石力言嘗取諸縣新舊籍對覆升降,聞外間扇搖役法者,謂輸多必有贏餘,若群訴必可免,彼既聚眾僥倖,苟受其訴,與免輸錢,當仍役之。帝乃盡用其言。

中書孫迪、張景溫體量不願出錢之民,欲困以重役,楊繪複論之。而監察禦史劉摯謂:「昨者團結保甲,民方驚擾,又作法使人均出緡錢,非時升降戶等,期會急迫,人情惶駭。」因陳新法十害,其要曰:「上戶常少,中下戶常多,故舊法上戶之役類皆數而重,下戶之役率常簡而輕;今不問上下戶,概視物力以差出錢,故上戶以為幸,而下戶苦之。歲有豐凶,而役人有定數,助錢歲不可闕,則是賦稅有時減閣,而助錢更無蠲損也。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產則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偽之人,則帑庾、場務、綱運不惟不能典幹,竊恐不勝其盜用而冒法者眾;至於弓手、耆、壯、承符、散從、手力、胥史之類,恐遇寇則有縱逸,因事輒為搔擾也。司農新法,衙前不差鄉戶,其舊嘗願為長名者,聽仍其舊,卻用官自召賣酒稅坊場並州縣坊郭人戶助役錢數,酬其重難,惟此一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戶,緩急科率,郡縣賴之,難更使之均出助錢。乞詔有司,若坊場錢可足衙前雇直,則詳究條目,徐行而觀之。」帝因安石進呈役錢文字,謂之曰:「民供稅斂已重,坊郭及官戶等不須減,稅戶升等事更與少裁之。」安石曰:「朝廷制法,當斷以義,豈須規規恤淺近之人議論耶?」

於是提點趙子幾怒知東明縣賈蕃不能禁遏縣民來訟,雜摭他事致蕃於理。又使子幾自鞫之。楊繪謂是希安石意指,而致縣令于罪也。即疏辨之曰:「子幾若劾蕃五月十日前事,臣固無言;若所劾後乎此日,是以威脅令佐使民不得赴訴,得為便乎?」又言:「助役之利一,而難行有五。請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頃者,亦有戶才三頃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頃而較三頃,則已三十倍矣,而受役月日,均齊無異;況如官戶,則除耆長外皆應無役,今例使均出雇錢,則百頃所輸必三十倍於三頃者,而又永無決射之訟,此其利也。然難行之說亦有五:民惟種田,而責其輸錢,錢非田之所出,一也。近邊州軍,就募者非土著,奸細難防,二也。逐處田稅,多少不同,三也。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四也。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五也。乞先議防此五害,然後著為定制,仍先戒農寺無欲速就以祈恩賞,提舉司無得多取於民以自為功,如此則誰複妄議。」

劉摯亦言:「趙子幾以他事捃摭賈蕃為過,且變更役法,意欲便民,民苟以為有利害也,安可禁其所欲言!今因畿民有訴,而刻薄之人,反怒縣官不能禁遏。臣恐四遠人情,必疑朝廷欲鉗天下之口,而職在主民者,必皆視蕃為戒,則天下休戚,陛下何由知之?子幾挾情之罪,伏請付吏部施行。」

於是同判司農寺曾布摭繪、摯所言而條奏辨詰之,其略曰:

畿內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比舊受役時,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故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得聚斂之謗,臣所未喻也。

提舉司以諸縣等第不實,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開封府、司農寺方奏議時,蓋不知已嘗增減舊數。然舊敕每三年一造簿書,等第嘗有升降,則今品量增減亦未為非;又況方曉諭民戶,苟有未便,皆與厘正,則凡所增減,實未嘗行。言者則以謂品量立等者,蓋欲多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至於祥符等縣,以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等,乃獨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諭也。

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典主倉庫、場務、綱運;而承符、手力之類,舊法皆許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故但輪差鄉戶,不復募人。言者則以謂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又以謂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則恐潛通外境,此臣所未諭也。

免役或輸見錢,或納斛鬥,皆從民便,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則謂直使輸錢,則絲帛粟麥必賤;若用他物准直為錢,則又退揀乞索,且為民害。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諭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凶荒饑饉,未嘗罷役;今役錢必欲稍有餘羨,乃所以為凶年蠲減之備,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此臣所未諭也。

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余萬,所輸緡錢七十萬爾;而畿內戶十六萬,率緡錢亦十六萬。是兩浙所輸才半畿內,然畿內用以募役,所餘亦自無幾。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廣收大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諭也。

賈蕃為令,不受民訴,使趨京師喧嘩,其意必有謂也。誠令用心無他,亦可謂不職矣。蕃之不職不法,其狀甚眾,皆趙子幾所不得不問;禦史之言,欲舍蕃而治子幾,是不顧陛下之法、陛下之民,宜莫如蕃與禦史也。

於是下其疏於繪、摯,使各言狀。

繪錄前後四奏以自辨。摯言:「助役斂錢之法,有大臣及禦史主之於內,有大臣親党為監司、提舉官而行之于諸路,其勢順易矣;然曠日彌年,終未有定論,為不順乎民心而已。陛下以司農為是耶,則事盡前奏,可以覆視;以臣言為非耶,則貶黜而已。雖複使臣言之,亦不過所謂十害者,而風憲之官,豈當與有司較是非勝負耶?」詔繪知鄭州;摯落館閣校勘、監察禦史裏行,監衡州鹽倉。

遣察訪使遍行諸路,促成役書,改助役為免役,不願就募而強之者論如律。初,詔監司各定所部助役錢數,利路轉運使李瑜欲定四十萬,判官鮮于侁曰:「利路民貧,二十萬足矣。」議不合,遂各為奏。帝是侁議。侍御史鄧綰言利路役歲須緡錢九萬余,而李瑜率取至三十三萬有奇,提點刑獄周約亦占名無異辭。詔責瑜、約,而擢侁為副使。

諸路役書既上之司農,乃頒募役法於天下,用免役錢祿內外胥吏,有祿而贓者,用倉法重其坐。初,京師賦吏祿,歲僅四千緡。至八年,計緡錢三十八萬有奇,京師吏舊有祿及外路吏祿又不在是焉。時知長葛縣樂京稱助役之法不可久行,常平司詢其故,不答,遂罷。京西使者召知湖陽縣劉蒙會議,蒙不肯議,退而條上利害,即投劾去。而權江西提刑提舉金君卿首募受代官部錢帛綱趨京,不差鄉戶衙前,而費減十五六。賜詔獎諭,仍落權為真。

免役剩錢,詔州縣用常平法給散休息,添給吏人餐錢,仍立為法。京東免役錢以秋料起催,若雇直多少、役使重輕有未究者,命監司詳具來上,仍須熙寧七年乃行。永興、秦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詔提舉司並省冗役,次第蠲減,當留二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之備。

七年,詔:「役錢千別納頭子五錢,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輦運之類,皆許取以供費;不給,以情輕贖銅錢足之。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給田募人為之。凡逃、絕、監牧之田籍于轉運司者,不許射買請佃。提刑司以其田給應募者,而核其所直,准一年雇役為錢幾何,而歸其直于轉運司。」衢州西安縣用緡錢十二萬買田,始足募一縣之役。司農寺言,不獨兩浙如此,他路宜亦如之。費多難贍,乃欲改法。遂詔自今用寬剩錢買募役田,須先參會余錢可以枝梧災傷,方許給買。若田價翔貴之地,則已之。

時免役出錢或未均,參知政事呂惠卿及其弟曲陽縣尉和卿皆請行手實法。其法:官為定立田產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隨價自占;仍並屋宅分有無蕃息立等,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非用買田穀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以三分之一充賞。將造簿,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而籍之。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既該見一縣之民物產錢數,乃參會通縣役錢本額而定所當輸,明書其數,示眾兩月,使悉知之。詔從其請。

司農寺乞廢戶長、坊正,令州縣坊郭擇相鄰戶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為甲頭,督輸稅賦苗役,一稅一替。其後,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詔耆戶長、壯丁仍舊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法並罷。

王安石言給田募役,有害十餘。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舊,闕者弗補。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通計之,兩州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隨所輸錢,等第不及者從一多處並之。

初,手實法行,言者多論其長告訐,增煩擾。至是,惠卿罷政,禦史中丞鄧綰言其法不便,罷之,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

九年,以荊湖兩路敷役錢太重,較一歲入出,寬剩錢數多,詔權減二年。尋詔自今寬剩役錢及買撲坊場錢,更不以給役人,歲具羨數上之司農,餘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一半。侍御史周尹言:「募役錢數外留寬剩一分,聞州縣希提舉司風旨,廣敷民錢,省役額,損雇直,而民間輸數一切如舊,寬剩數多。募直輕而倉法重,役人多不願就募。天下皆謂朝廷設法聚斂,不無疑怨。乞募耆長、戶長及役人不可過減者悉復舊額,約募錢足用,其寬剩止留二分。」

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三貫、石、匹、兩:金銀錢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石、匹、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六百四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兩、貫、石、匹;應在銀錢斛匹帛二百六十九萬三千二十貫、匹、石、兩,見在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六十七貫、石、匹、兩。

十年,知彭州呂陶奏:「朝廷欲寬力役,立法召募,初無過斂民財之意,有司奉行過當,增添科出,謂之寬剩。自熙甯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縣,已有寬剩錢四萬八千七百餘貫,今歲又須科納一萬餘貫。以成都一路計之,無慮五六十萬,推之天下,見今約有六七百萬貫寬剩在官。歲歲如此,泉幣絕乏,貨法不通,商旅農夫,最受其弊。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錢外有此寬剩數目,乞契勘見今約支幾歲不至闕乏,霈發德音,特免數年;或逐年限定,不得過十分之一。所貴民不重困。」不報。

王安石去位,吳充為相,沈括獻議莫若稍變役法,雜以差徭為便。禦史知雜蔡確言括反覆,貶括知宣州。

役錢立額,浙東多以田稅錢數為則,浙西多用物力。至是,詔令通物力、稅錢互紐為數,從便輸納。淮東路估定物產,如其實直,以均敷取。初,許兩浙坊郭戶家產不及二百千,鄉村戶不及五十千,毋輸役錢,已而鄉戶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輸。元豐二年,提舉司言坊郭戶免輸法太優,乃詔如鄉戶法裁定所敷錢數。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二十萬,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先用稅錢敷出;稅數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複算于身丁。夫廣西之民,身之有丁,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輸二稅,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錢,甚可憫也。至於廣東西監司、提舉司吏一月之給,上同令錄,下倍攝官,乞裁損其數,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遂詔吏輩月給錢遞減二千,歲遂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緡。三年,司農寺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緡錢近二十九萬,會定歲用,寬剩錢一百四萬余緡,諸路役書多若此類。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之諸路。」從之。

七年,天下免役緡錢歲計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千,谷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錢較熙寧所入多三之一。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間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遠者尤甚,特創免役。雖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畝,實解前日困弊。故群議雜起,意不為變。顧其間采王安石策,不正用雇直為額,而展敷二分以備吏祿、水旱之用。群臣每以為言,屢疑屢詰,而安石持之益堅。此其為法既不究終防弊,而聚斂小人又乘此增取,帝雖數詔禁戒,而不能盡止。至是,雇役不加多,而歲入比前增廣,則安石不能將順德意,其流弊已見矣。

哲宗立,宣仁後垂簾同聽政,門下侍郎司馬光言:

「按因差役破產者,惟鄉戶衙前。蓋山野愚戇之人,不能幹事,或因水火損敗官物,或為上下侵欺乞取,是致欠拆,備償不足,有破產者。至於長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經重難,別得優輕場務酬獎,往往致富,何破產之有?又曰曏者役人皆上等戶為之,其下等、單丁、女戶及品官、僧道,本來無役,今使之一概輸錢,則是賦斂愈重。自行免役法以來,富室差得自寬,貧者困窮日甚,監司、守令之不仁者,於雇役人之外多取羨餘,或一縣至數萬貫,以冀恩賞。又青苗、免役,賦斂多責見錢。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豐歲追限,尚失半價,若值凶年,無穀可糶,賣田不售,遂致殺牛賣肉,伐桑鬻薪,來年生計,不暇複顧,此農民所以重困也。

臣愚以為宜悉罷免役錢,諸色役人,並如舊制定差,見雇役人皆罷遣之。衙前先募人投充長名,召募不足,然後差鄉村人戶,每經歷重難差遣,依舊以優輕場務充酬獎。所有見在役錢,撥充州縣常平本錢,以戶口為率,存三年之蓄,有餘則歸轉運司。凡免役之法,縱富強應役之人,征貧弱不役之戶,利於富不利於貧。及今耳目相接,猶可復舊名,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複差役矣。」

於是始詔修定役書,凡役錢,惟元定額及額外寬剩二分已下許著為准,餘並除之。若寬剩元不及二分者,自如舊則。尋詔耆戶長、壯丁皆仍舊募人供役,保正、甲頭、承帖人並罷。

元祐元年,侍御史劉摯言:「率戶賦錢,有從來不預差役而概被斂取者,有一戶而輸數百以至千緡者。昔惟衙前一役,有至破產者爾。今天下坊場,官收而官賣之,歲計緡錢無慮數百萬,自可足衙前雇募支酬之直,則役之重者已無所事于農民矣。外惟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戶長、壯丁之類,無大勞費,宜並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監察禦史王岩叟請於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盡變通之利。借如一邑之中當應大役者百家,而歲取十人,則九十家出力為助,明年易十戶,複如之,則大役無偏重之弊;其于百色無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資陪,悉用熙寧新法禁之,雖不助猶可為也。

殿中侍御史劉次莊言:「近制許雇耆戶長須三等已上戶。不知三等已上戶不願受雇,既無願者,則郡縣必陽循雇名,陰用差法,不若立法明差之為便。」戶部言:「詔凡耆戶長、壯丁並募人供役,竊慮戶長雇錢數少,無應募者。兼四等以下戶舊不敷役錢,惟輸差壯丁,今悉雇募,用錢額廣,提舉司必從人戶增敷。蓋舊法役不盡雇,亦有輪差輪募之處,欲且如本法。」

中書舍人蘇軾言:「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災傷。有司奉行過當,行之幾十六七年,積而不用,至三千余萬貫石。熙甯中,行給田募役法,大略如邊郡弓箭手。臣知密州,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複罷。」因列其五利。王岩叟言:「蘇軾乞買田募役,其五利難信,而有十弊。」大指謂:「官市民田,慮不當價;民受田就募,既非永業,則鹵莽其耕,又將轉而他之。」而其六弊特詳,曰:「弓箭手雖名應募,實與家居農民無異,雖或番上及緩急不免點集,實不廢田業,非如州縣色役長在官寺,則弓箭手之擾可知矣。然猶聞闕額常難補招,已就招者又時時竄去,引以為比,不切事情。」其七弊曰:「戶及三等以上,皆能自足,必不肯佃田供役。今立法須二等以上方得供弓手,三等以上方得供散從官以下色役,乃是用給田募役之名,行揭簿定差之實。既雲百姓樂於應募,何以戶降四等必須上二等戶保任?任之而逃,則勒保者就供田役,此豈得雲樂應也耶?」上官均亦陳五不可行,軾議遂格。

司馬光復奏:

「今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上戶舊充役,固有陪備,而得番休,今出錢比舊費特多,年年無休息。下戶元不充役,今例使出錢。舊日所差皆土著良民,今皆浮浪之人應募,無顧藉,受賕,侵陷官物。又農民出錢難於出力,若遇凶年,則賣莊田、牛具、桑柘,以錢納官。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此五害也。

今莫若直降敕命,盡罷天下免役錢,其諸色役人,並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揭簿定差。其人不願身自供役,許擇可任者雇代,有逋逃失陷,雇者任之。惟衙前一役,最號重難,固有因而破產者,為此始作助役法。自後色色優假,禁止陪備,別募命官將校部押遠綱,遂不聞更有破產之人;若今衙前仍行差法,陪備既少,當不至破家。若猶矜其力難獨任,即乞如舊法,於官戶、寺觀、單丁、女戶有屋產月收僦直可及十五千、莊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上者,並隨貧富以差出助役錢,自餘物產,約此為准。每州樁收,候有重難役使,即以支給。

尚慮役人利害,四方不能齊同。乞許監司、守令審其可否,可則亟行,如未究盡,縣許五日具措畫上之州,州一月上轉運司,轉運司季以聞。朝廷委執政審定,隨一路一州各為之敕,務要曲盡。然免役行之近二十年,富戶習於優利,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又差役複行,州縣不能不有小擾,提舉官專以多斂役錢為功,必競言免役錢不可罷。當此之際,願弗以人言輕壞良法。」

知樞密院章惇取光所奏疏略未盡者駁奏之。尚書左丞呂公著言惇專欲求勝,不顧命令大體,望選差近臣詳定。右正言王覿奏:「光議初上,惇嘗同奏,待既施行,方列光短,其實小人,不當置腹心地。」於是詔以資政殿大學士韓維、給事中範純仁等專切詳定以聞。

王覿又言:「近制改募為差,用舊法人數為則,而熙甯元年以後,募數屢經裁減,則舊數不可複用,請悉准見額定差。」先是,差法既複,知開封府蔡京如敕五日內盡用開封、祥符兩縣舊役人數,差一千餘人以足舊額。右司諫蘇轍言:「開封府亟用舊額盡差,如罎子之類,近例率用剩員,今悉改差民戶,故為煩擾以搖成法,乞正其罪。」

司馬光之始議差役,中書舍人范百祿言於光曰:「熙寧免役法行,百祿為咸平縣,開封罷遣衙前數百人,民皆欣幸。其後有司求羨餘,務刻剝,乃以法為病。今第減助免錢額以寬民力可也。」光雖不從,及議州縣吏因差役受賕從重法加等配流,百祿押刑房,固執不可曰:「鄉民因徭為吏,今日執事而受賕,明日罷役,複以財遺人,若盡以重法繩之,將見黥面赭衣充塞道路矣。」光曰:「微公言,幾為民害。」遂已之。

蘇轍又言:

「差役複行,應議者有五:其一曰舊差鄉戶為衙前,破敗人家,甚如兵火。自新法行,天下不復知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為苦者,農家歲出役錢為難,及許人添剗見賣坊場,遂有輸納京給者爾。向使止用官賣坊場課入以雇衙前,自可足辦,而他色役人止如舊法,則為利較然矣。初疑衙前多是浮浪投雇,不如鄉差稅戶可托。然行之十餘年,投雇者亦無大敗闕,不足以易鄉差衙前之害。今略計天下坊場錢,一歲可得四百二十餘萬貫,若立定中價,不許添剗,三分減一,尚有二百八十餘萬貫。而衙前支費及召募非泛綱運,一歲共不過一百五十余萬緡,則是坊場之直,自可了辨衙前百費,何用更差鄉戶?今制盡複差役,知衙前若無陪備,故以鄉戶為之;至於坊場,元無明降處分,不知官自出賣耶,抑仍用以酬獎衙前也?若仍用以酬獎,即召募部綱以何錢應用?若不與之錢,即舊名重難,鄉戶衙前仍前自備,為害不小。

其二,坊郭人戶舊苦科配,新法令與鄉戶並出役錢,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敷錢大重,未為經久之法。乞取坊郭、官戶、寺觀、單丁、女戶,酌今役錢減定中數,與坊場錢用以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綱運外,卻令樁備募雇諸色役人之用。

其三,乞用見今在役人數定差,熙寧未減定前,其數實冗,不可遵用。

其四,熙寧以前,散從、弓手、手力諸役人常苦迎送,自新法以來,官吏皆請雇錢,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闕事,乞仍用雇法。

其五,州縣胥吏並量支雇錢募充,仍罷重法,亦許以坊場、坊郭錢為用;不足用,方差鄉戶,鄉戶所出雇錢,不得過官雇本數。」

詔送看詳役法所詳定,擇其要者先奏以行。

於是役人悉用見數為額,惟衙前用坊場、河渡錢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其餘役人,惟該募者得募,餘悉定差。遂罷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出助役法,其今夏役錢即免輸。尋以衙前不皆有雇直,遂改雇募為招募。凡熙、豐嘗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非理役使及令陪備圓融之類,悉申行之,耆壯依保正長法。坊場河渡錢、量添酒錢之類,名色不一,惟于法許用者支用外,並樁備招募衙前、支酬重難及應緣役事之用。如一州錢不供用,許移別州錢用之,一路不足,許從戶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餘,毋得妄用,其或不足,毋得減募增置。衙前最為重役,若已招募足額,上一等戶有虛閑不差者,令供次等色役。鄉差役人,在職官如敢抑令別雇承符、散從承代其役者,轉運司劾奏重責。時提舉常平司已罷置,凡役事改隸提刑司。

殿中侍御史呂陶言:「天下版籍不齊,或以稅錢貫百,或以田地頃畝,或以家之積財,或以田之受種。雖皆別為五等,然有稅賦錢一貫、占田一頃、積財千緡、受種十石而入之一等。一等之上,無等可加,遂至稅緡、田頃、積財、受種十倍於此,亦不過同在一等。憑此差役,必不均平。雖無今日納錢之勞,反有昔時偏頗陪費之害。莫若裁量新舊,著為條約:如稅錢一貫為第一等,合於本等中差一役,稅錢兩倍於一役者並差二役,又倍即差三役;雖稅錢更多,不過三役,並聽雇人。或本縣戶多役少,則上戶之役不須並差,但可次敘休役年月遠近而均其勞逸。假令甲充役後可閑五年,乙稅錢兩倍於甲,可閑三年,丙又倍於乙,可閑一年。以其田土頃畝之類為等並其餘同等多少不侔者,並仿此。又成、梓兩路差役,舊專以戶稅為差等,熙甯初,別定坊郭戶營運錢以助免役。乃在稅產之外,州縣抑認成額,至今不減,至有停閒居業移避鄉村,猶不得免。今方議法,坊郭等第固不可偏廢,然須參究虛實,別行排定,以寬民力。」並送詳定所。

蘇轍又言:「雇募衙前改為招募,既非明以錢雇,必無肯就招者,勢須差撥,不知歲收坊場、河渡緡錢四百二十余萬,欲于何地用之?熙甯以前,諸路衙前多雇長名當役,如西川全是長名,淮南、兩浙長名太半以上,余路亦不減半。今坊場官既自賣,必無願充長名,則衙前並是鄉戶。雖號招募,而上戶利於免役,方肯占名,與差無異。上戶既免衙前重役,則凡役皆當均及以次人戶,如此則下戶充役,多如熙寧前矣。」

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貨上六(役法下振恤)

役法

中書舍人蘇軾在詳定役法所,極言役法可雇不可差,第不當於雇役實費之外,多取民錢,若量入為出,不至多取,則自足以利民。司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續聞有命:雇募不足,方許定差。屢有更張,號令不一。又轉運使欲合一路共為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宜,或已受差卻釋役使去,或已辭雇卻複拘之入役,或仍舊用錢招雇,或不用錢白招,紛紜不定,浸違本意。」遂條舉始奏之文,嘗許州縣、監司陳列宜否。「自今外官苟見利否,縣許直上轉運司,州許直奏,使下情無壅。詳定所第當稽閱監司、州縣所陳,詳定可否;非其任職而務出奇論、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縣土風利害概行天下。」從之。

未幾,詔:「諸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觀第三等以上,舊輸免役錢者並減五分,餘戶等下此者悉免輸,仍自元祐二年始。凡支酬衙前重難及綱運公皂迓送飧錢,用坊場、河渡錢給賦。不足,方得於此六色錢助用;而有餘,封樁以備不時之須。」

臣僚上言:「朝廷雖立差法,而明許民戶雇代,州縣多已施行。近命弓手須正身,恐公私未便。」詔:「不願身自任役,許募嘗為弓手而有勞效者,雇直雖多,毋逾元募之數。」禦史中丞劉摯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家丁子弟之助,至於族姻鄉黨,莫不與為耳目,有捕輒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自行雇募,盜寇充斥,蓋浮惰不能任責故也。如五路弓手,熙寧未變法前,身自執役,最號強勁,其材藝捕緝勝於他路。近日複差,不聞有不樂而願出錢雇人。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升差上一等戶,皆習於驕脆,不肯任察捕之責。欲乞五路必差正身,余路即用新敕,厘為三色:舊有戶等已嘗受差者,曾有戰鬥勞效應留者,願雇人代己者。立此三色,所冀新舊相兼,漸習禦捕。」侍御史王岩叟亦言雇代恐不能任事,略與摯同。

監察禦史上官均言:「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今東南長名衙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戶,上戶必差弓手,則是以上戶就中戶之役,實為優幸。上戶產厚而役輕,下戶產薄而無役,然則所當補恤,正在中戶。今若增上戶役年,使中戶番休稍久,則補除相均矣。」又言:「近許當差弓手戶役得差人為代,此法最便。議者謂'身任其役,則自愛而重犯法',熙寧募法久行,何嘗聞盜賊充斥?彼自愛之民,承符帖追逮則可,俾之與賊角死,豈其能哉?兩浙諸路以法案差弓手,必責正身,至有涕泣辭免者。此豈可恃以為用哉?今既立法許雇嘗為弓手而有勞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間矣。」

殿中侍御史呂陶謁告歸成都,因令與轉運司議定役法。後議立增減役年之法曰:「戶多之鄉以十二年,戶少以九年,而應差之戶通輪一周。以一周月日而參之戶等,戶稅多者占役之日多,少者以率減下,則均適無頗矣。雖以等周差,皆許募人為代,如此則四等往往少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衙前悉令招募,以坊場錢支酬重難,此法為允。」

當是時,議役法者皆下之詳定所,久不能決。於是文彥博言:「差役之法,置局眾議,命令雜下,致久不決。」於是詔罷詳定局,役法專隸戶部。

諫議大夫鮮于侁言:「開封府多官戶,祥符縣至闔鄉止有一戶應差,請裁其濫。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進納人例,須至升朝,方免色役。」舊法,戶賦免役錢及三百緡者,令仍輸錢免役。侍御史王岩叟謂:「此法不見其利。借如兩戶,其一輸錢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十千,相去幾何,而應差者三年五年即得休息,其應輸助者畢世入錢,無有已時,非至破家,終不得免。此其勢必巧為免計,有弟兄則析居,不則鹹賣其業,但少降三百千之數,則遂可免。不出二三年,高強戶皆成中戶。」其後又詔:舊輸免役錢戶及百千以上,令如六色戶輸錢助役。蓋欲以其錢廣雇,使番休優久。凡戶少之鄉,應差不及三番者,許以六色錢募州役;尚不及兩番,則申戶部,移用他州錢,以紓差期。鄉戶衙前受役,當休無代,即如募法給雇食之直;若願就投募者,仍免本戶身役,不願者,速募人代之。

元祐二年,翰林學士兼侍讀蘇軾言:「差役之法,天下皆雲未便。昔日雇役,中戶歲出幾何;今者差役,中戶歲費幾何。更以幾年一役較之,約見其數,則利害灼然。而況農民在官,官吏百端蠶食,比之雇人,苦樂十倍。五路百姓朴拙,間遇差為胥吏,又轉雇慣習之人,尤為患苦。」尋詔郡縣各具差役法利害,條析以聞。

四年,右正言劉安世言,禦史中丞李常請複雇募,懷奸害政。先是,常言:「差法詔下,民知更不輸錢,嘗歡呼相慶。行之既久,始覺不輸錢為害。何也?差法廢久,版籍不明,重輕無准,鄉寬戶多者僅得更休,鄉狹戶空者頻年在役。上戶極等昔有歲輸百千至三百千者,今止差為弓手,雇人代役,歲不過用錢三四十千。中下戶舊輸錢不過三二千,而今所雇承符、散從之類,不下三十千。然則今法徒能優便上戶,而三等、四等戶困苦日甚。望詔一二練事臣僚,使與賦臣取差雇二法便於百姓者行之。無牽新書,無執舊說,民以為善,斯善矣。」而安世則以責民出錢為非,乞固守差役初議,故以常為罪。

知杭州蘇軾亦言:

「改行差法,則上戶之害皆去。獨有三等人戶,方雇役時,戶歲出錢極不過三四千,而令一役二年,當費七十餘千。休閒不過六年,則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餘千,而今者並出七十餘千,苦樂可知。

朝廷既取六色錢,許用雇役以代中戶,頗除一害,以全二利。今惟狹鄉戶少,役者替閑不及三番,方得用六色錢募人以代州役,此法未允。何者?百姓出錢本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不用盡用。留錢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紓中戶之勞。

又投名衙前不足元額,而鄉差衙前又當更代,即又別差,更不支錢;若願就長名,則支酬重難盡以給之,仍計日月除其戶役及免助役錢二十千;及州役惟吏人、衙前得皆雇募,此外悉用差法,如休役未及三年,即以助役錢支募,此法尤為未通。自元豐前,不聞天下有闕額衙前者,豈嘗抑勒,直以重難月給可以足用故也。當時奉使如李承之之徒,所至已輒減刻,元祐改法,又行減削,既多不支月給,如何肯就招募?今不循其本,乃欲重困鄉差,全不支錢,而應募之人盡數支給,又放免役錢二千貫,欲以誘脅盡令應募,何如直添重難月給,令招募得行。乞促招闕額長名衙前刻期須足,如合增錢雇募,上之監司,議定即行。

役率以二年為一番,向來尚許一戶歇役不及三番,則令雇募,是欲百姓空閒六年。今忽減作二年。幸六色錢足用有餘,正可加添番數,而乃減番添役,農民皆紛然妄謂朝廷移此錢他之。雖雲量留一分備用,若有餘剩數,卻量減下無丁戶及女戶所敷役錢,此乃空言無實。丁口、產稅開收增減,年年不同,如何前知來年應役而預為樁科?若亟行減下,臨期不足,又須增取,吏緣為奸,不可勝防矣。大抵六色錢以免役取,當於雇役乎盡之,然後名正而人服。惟有一事不得不慮:州縣六色錢多少不同,若各隨多少以為之用,則敷錢多處,役戶優閑太久,六色人戶反覺敷錢數多。欲乞今後六色錢常存一年備用之數,而會計歲所當用,以贏餘而通一路,酌人戶貧富、色役多少預行品配,以一路六色錢能融分給,令州縣盡用雇人,以本處色役輕重為先後。如此則錢均而無弊,雇人稍廣,中戶漸蘇,則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變矣。」

是時,論役法未便者甚眾。五年,再詔中書舍人王岩叟、樞密都承旨韓川、諫議大夫點檢戶曹文字劉安世同看詳利害。戶部請:「河北、河東、陝西鄉差衙前,以投募人所得雇直為則,而減半給之。投名衙前惟差耆長,他投皆免。」

六年,三省援三路投募衙前役例,概行他路。詔:「凡投募人免其戶二等已下色役,鄉差人戶悉用投名人代之,願長投募者聽。」又詔:「諸州衙前已許量支雇直、餐錢,慮費廣難支,轉運、提刑司其隨土俗參酌立定優重分數及月給餐錢,用支酬額錢給之,不得過舊法元數。」州役之應鄉差者,若一鄉人戶終役皆未及四年,許以助役錢募人為之。總計一州雇直,其助役錢不足用,即於戶狹役煩鄉分先與雇代一役,役竟按籍複差如初。諸州歲計助役錢常留一分外,以雇直對計,或闕或剩,提刑司通一路移用。應差諸縣手力,合一鄉休役皆不及三年者,亦許用助役錢雇募;既終一役,別有閑及三年者,複行差法。諸州縣置差役都鼠尾簿,取民戶稅產、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排定,而疏其色役年月及其更代人姓名於逐戶之下。每遇差役,即按籍自上而下,吏毋得移竄先後。坊場、河渡錢以雇衙前而有寬剩,亦令補助其餘役人。

三省言:

「朝廷審定民役,差募兼行,斟酌補除,極為詳備;而州縣不盡用助役錢募人,以補頻役之地。今括具綱目,下之州縣,使恪承之。

其一曰:應差之戶,三等以上許休役四年,四等以下許休役六年。若戶少無與更代,卸役不及應閑年數,即用助役錢募人代役以足之。其二曰:狹鄉之縣役人,除衙前州胥許雇、壯丁直差不雇外,凡州縣役人皆許招募,以就募月日補除應差而閑不及四年、六年之人,使及年數。每縣通計應差、應募役數若干,立定二額:差者訖役,以應差人承之;雇者有闕,別募人充數。二額悉已立定,如戶力應升應降,須俟三年造簿日按籍別定;未應造簿,止憑定額為准。若本等戶少,不充州縣合役之數,即用次等戶之物力及本等七分者為之。其三曰:寬鄉之縣,除已雇衙前、州胥外,餘役皆以序按差。其四曰:官雇弓手,先雇嘗充弓手之人,如不足,以武勇有雇籍者充。他役人願就雇,其選受亦如之。其五曰:壯丁皆按戶版簿名次實輪充役,半年而更。其六曰:一州一路有狹鄉役頻縣分,募錢不足,提刑司以一路助役寬剩錢通融移用;又不足,以坊場、河渡寬剩錢給之。仍通紐一歲應用支酬衙前之類費錢若干,而十分率之,每年於寬剩數內更留二分,以備支酬衙前之類,樁留至五年,通迭一全年寬剩總額,即止不樁;又不足,戶部以別路逐色寬剩錢移用以補足之。其七曰:助錢歲歲樁留一分,每及五分止,或時支用,即隨撥補,使常足五分之數。其八曰:「軍人應差迓送者,本以代有雇錢役人,其沿迓送軍人有費,提刑司計數歸之轉運司。其九曰:重役人應替而願仍就募者,許給雇錢受役。其十曰:役人須有稅產乃得就募。其有蔭應贖及曾犯徒刑,雖願募不雇。若工藝人,須有貲產人二戶任之。雇直雖多,皆不得加於舊法已募之數。其十一曰:陝西鎮戎德順軍、熙州衙前,皆受田於官以當募直,內地戶願如其法應田募者聽之,仍以坊場、河渡補還轉運司合輸租課。」

凡縣,歲具色役輕重、鄉分寬狹、凡役雇直有無餘欠,各以其實枚別而上之州。州上監司,監司聚議,連書上戶部。仍別具一路移用及寬剩縣分錢數,致之戶部。

先是,收到官田,嘗令:田已籍於官及見佃人逃亡,悉拘入之,留充雇募衙前。至是,遂參行田募之法。

八年,詔:「耆長、壯丁役期已足,不許連續為之。」蓋知其利於賕請,不願更罷故也。民有執父母喪而應在役者,三等以下戶除之,三等以上戶令量納役錢,在戶錢十分止責輸三分,服除日仍舊。

哲宗始親政,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緒,帝曰:「第行元豐舊法,而減去寬剩錢,百姓何有不便?」範純仁曰:「四方異宜,須因民立法,乃可久也。」遂令戶部議之。右司諫朱紱言:「輸錢免役,有過數多敷者;用錢雇役,有立直太重者;役色之內,又有優便而願自役募,不必給雇者。請詳為裁省。」中書言:「自行差法十年,民間苦於差擾,前後議者紛紜,更變不一,未有底止。」

於是詔:「複免役法,凡條約悉用元豐八年見制。鄉差役人,有應募者可以更代,即罷遣之。許借坊場、河渡及封樁錢以為雇直,須有役錢日補足其數。所輸免役錢,自今年七月始。耆戶長、壯丁召雇,不得已保正、保長、保丁充代,其他役色應雇者放此。所敷寬剩錢,不得過一分,昔常過數、今應減下者,先自下五等人戶始。路置提舉官一員,視提刑置司之州為治。如方俗利害不同,事有未盡未便而應更改增損舊法者,畫一條疏,與轉運、提刑司連奏。」

又詔:用舊法取量添酒錢贏數,給惟法司吏餐錢;不足,則抵當息錢亦許貼用。先嘗以七月起輸,其後又自來年始。土俗差雇不一,姑仍其舊,俟起輸,至五月盡行雇法,凡因差在役者悉罷遣之。舊免役法行,壯丁間有差而不募者,其毋敷役錢如故。凡錢額所敷,取三年雇直實支,而酌一年中數,立為歲額,以均敷取。此外所取寬餘,不得過通額十分之一。免役錢方複未輸,且以助役錢給雇直,不足,雖免役寬剩錢亦許給用。

七月,戶部看詳役法所言:「幕職監當官之官、罷官,依元豐制,悉用雇役人迓送而差定其數,凡元祐溢額所添廂軍皆罷減。其有抑鄉差之人仍舊在役,或改易名字就便應募,悉計其在役月日應得更代者,以次蠲遣之。諸路舊立出等高強戶,力轉高,敷取難勝,應出免役錢百千以上,每累及百千,悉與減免三分。凡人戶匿寄財產、假借戶貫、冒名官戶苟可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違制論;許人陳告,以其半給之。元豐令:在籍宗子及太皇太后、皇后緦麻親得免役。皇太妃宜亦如之。」詔皆如請。

舊戶等簿,如可略憑即用之,若漫滅等第,即雖未及應造之年,亦令改造。戶部舉行元豐條制,以保正長代耆長,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二年,申詔諸路:「役人額數、雇直,並依元豐舊制,仍依已命,寬剩錢不得過一分。常平免役,元豐上用提舉官專領,轉運、提刑司自今毋預其事。」

舊置重修編敕所看詳中外文字本,以去年所差鄉役未盡善,遂入議曰:「都、副保正比耆長事責已輕,又有承帖人受行文書,即大保長苦無公事。元豐本制,一都之內,役者十人,副正之外,八保各差一大長。今若常輪二大長分催十保稅租、常平錢物,一稅一替,則自不必更輪保丁充甲頭矣。凡都保所雇承帖人,必選家於本保者,而雇直皆從官給,一年一替,則自無浮浪稽留符移之弊。承帖雇直固有舊數,其今所雇保正之直眎耆長,保長之直則眎戶長;若應此三役不願替代者,自從其願。壯丁元不敷雇直處,聽如其舊。承帖雇錢許以舊寬剩錢通融支募,如土俗有不願就保正長雇役者,許募本土有產稅戶,使為耆長、壯丁以代之。其所雇耆、戶長,已立法不得抑勒矣,若保正、長不願就雇而輒差雇者,從徒二年坐罪。」詔皆從之。

三年,左正言孫諤言:「役法之行,在官之數,元豐多,元祐省,雖省未嘗廢事,則多不若省;雇役之直,元豐重,元祐輕,雖輕未嘗不應募,則重不若輕。今役法優下戶使弗輸,而盡取諸上戶,意則美矣,而法未善也。夫先帝建免役之法,而熙甯、元豐有異論,元祐有更變,正惟不能無弊爾。願無以元豐、元祐為間,期至於均平便民而止。則善矣。」翰林學士蔡京言:「諤之論多省、輕重,明有抑揚,謂元豐不若元祐明矣。諤于陛下追紹之日,敢為此言,臣竊駭之。免役法複行將及一年,天下吏習而民安之,而諤指以為弊,則所詆者熙甯、元豐也。且元豐,雇法也;元祐,差法也,雇與差不可並行。元祐固嘗兼雇,已紛然無紀矣,而諤欲不間熙、祐,是欲伸元祐之奸,惑天下之聽。」詔罷諤正言,黜知廣德軍。

後又詔:「諸縣無得以催稅比磨追甲頭、保長,無得以雜事追保正、副。在任官以承帖為名、占破當直者,坐贓論。所管催督租賦,州縣官輒令陪備輸物者,以違制論。」

是歲,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保甲,類著其法,總為一書,名《常平免役敕令》,頒之天下。詔翰林學士承旨兼詳定役法蔡京依舊詳定重修敕令。侍御史董敦逸言:「京在元祐初知開封府,附司馬光行差法,祥符一縣,數日間差至一千一百人。乞以役法專委戶部。」詔令疏析。京奏上,複令敦逸自辨,京無責焉。

元符二年,以蕭世京、張行為郎。二人在元祐中,皆嘗言免役法為是,帝出其疏擢之。既而詔河北東西、淮南運司,府界提點司,如人戶已嘗差充正夫,其免夫錢皆罷催。後又詔:「雖因邊事起差夫丁,須以應差雇實數上之朝廷,未得輒差。其河防並溝河歲合用一十六萬八千餘夫,聽人戶納錢以免。」

建中靖國元年,戶部奏:「京西北路鄉書手、雜職、斗子、所由、庫秤、揀、掏之類,土人願就募,不須給之雇直,他路亦須詳度施行。」詔從之。知延安府範純粹言:「比年衙前公盜官錢,事發即逃。乞許輪差上等鄉戶使供衙役。」殿中侍御史彭汝霖劾純粹所言有害良法,宜加黜責。詔純粹所乞不行。其後,知襄州俞以襄州總受他州布綱而轉致他州,是衙前重役並在一州,事理不均。臣僚謂輒毀紹聖成法,請重黜。坐責授散官,安置太平州。

崇甯元年,尚書省言:「前令大保長催稅而不給雇直,是為差役,非免役也。」詔提舉司以元輸雇錢如舊法均給。永興軍路州縣官乞複行差役;湖南、江西提舉司以物賤乞減吏胥雇直,罷給役人雇錢,皆害法意,應改從其舊。詔戶部並遵奉《紹聖常平免役敕令格式》及先降《紹聖簽貼役法》,行之天下。

二年,臣僚言:「常平之息,歲取二分,則五年有一倍之數;免役剩錢,歲收一分,則十年有一年之備。故紹聖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寬剩及三料,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於民者,非以為利也。而集賢殿修撰、知鄧州呂仲甫前為戶部侍郎,輒以狀申都省,乞刪去上條。」詔黜仲甫,落職知海州。後又詔:常平司候豐衍有餘日,具此制奏蠲之。

大觀元年,詔:「諸州縣召募吏人,如有非四等以上戶及在州縣五犯杖罪,悉從罷遣,不得再占諸處名役,別募三等以上人充。」於是舊胥既盡罷,而弊根未革,老奸巨猾,匿身州縣,舞法擾民,蓋甚前日。其後,又不許上三等人戶投充弓手,所募皆浮浪,無所顧藉,盜賊公行,為害四方。至是,複詔州縣募役依元豐舊法。

政和元年,臣僚言:「元豐中,鞏州歲敷役錢止四百千,今累敷至緡錢近三萬。又元豐八年,命存留寬剩錢毋得過二分,紹聖再加裁定,止許存留一分。此時考詳法意,非取寬剩,遂改名準備錢,而嚴立禁約,若擅增敷歲額及樁留準備過數者,並以違制論。今乞飭提舉常平官檢察,及核究鞏州取贏之因以聞。」從之。

宣和元年,言者謂:「役錢一事,神宗首防官戶免多,特責半輸。今比戶稱官,州縣募役之類既不可減,雇令官戶所減之數均入下戶,下戶于常賦之外,又代官戶減半之輸,豈不重困?」詔:「自今二等以上戶,因直降指揮非泛補官者,輸賦、差科、免役並不得眎官戶法減免,已免者改之。進納人自如本法。」保長月給雇錢,督催稅賦。比年諸縣或每稅戶一二十家,又差一人充甲頭及催稅人,十日一進,赴官比磨,求取決責,有害良民,詔禁之。七年,詔:「州縣昨因儆察私鑄,令五家為保。城郭亦差坊正、副領受文書,由此追呼陪費,或析居、逃移以避差使。其所置坊正、副可罷。」

自紹聖複雇役,而建炎初罷之。已而討論其法之不可廢也,參政李固言于高宗曰:「常平法本于漢耿壽昌,豈可以王安石而廢之?」且當時招射士無以供庸直,詔官戶役錢勿減半,民戶役錢概增二分。後複減之。兼官舊給庸錢以募戶長,及立保甲,則儲庸錢以助經費。未幾,廢保甲,複戶長,而庸錢不復給,遂為總制窠名焉。

然役起於物力,物力升降不肴,則役法公。是以紹興以來,講究推割、推排之制:凡百姓典賣典業,稅賦與物力一併推割。至於推排,則因其貲產之進退為之升降,三歲而下行之。然當時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僅存室廬,凡耕耨刀斧之器,雞豚犬彘之畜,纖微細瑣皆得而籍之。吏視賂之多寡,為物力之低昂。上之人憂之,於是又為之限制,除質庫房廊、停塌店鋪、租牛、賃船等外,不得以豬羊雜色估計,其後並耕牛租牛以免之。若江之東西,以畝頭計稅,亦有不待推排者。

保正、長之立也,五家相比,五五為保,十大保為都保,有保長,有都、副保正;餘及三保亦置長,五大保亦置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為之附庸,或為之均並,不一也。戶則以物力之高下為役次之久近。

若夫品官之田,則有限制,死亡,子孫減半;蔭盡,差役同編戶。一品五十頃,二品四十五頃,三品四十頃,四品三十五頃,五品三十頃,六品二十五頃,七品二十頃,八品十頃,九品五頃。

封贈官子孫差役,亦同編戶。謂父母生前無官,因伯叔或兄弟封贈者。

凡非泛及七色補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數;其奏薦弟侄子孫,原自非泛、七色而來者,仍同差役。進納、軍功、捕盜、宰執給使、減年補授,轉至升朝官,即為官戶;身亡,子孫並同編戶。太學生及得解經省試者,雖無限田,許募人充役。

單丁、女戶及孤幼戶,並免差役。凡無夫無子,則為女戶。女適人,以奩錢置產,仍以夫為戶。其合差保正、長,以家業錢數多寡為限,以限外之數與官、編戶輪差。總首、部將免保正、長差役。文州義士已免之田,不許典賣,老疾身亡,許承襲。

凡募人充役,並募土著之人,其放停兵及嘗為公人者,並不許募。既有募人,官不得複追正身。募人憑藉官勢,奸害善人,斷罪外,坐募之者。高宗在河朔,親見閭閻之苦,嘗歎知縣不得人,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講究役法甚便。

乾道五年,處州松陽縣倡為義役,眾出田穀,助役戶輪充,自是所在推行。十一年,禦史謝諤言:「義役之行,當從民便,其不願者,乃行差役。」上然之。朱熹謂義役有未盡善者四事。蓋始倡義役者,惟恐議之未詳,慮之未周,而踵之者不能皆善人,於是其弊日開,其流日甚。或以材知把握,而專義役之利;或以氣力淩駕,而私差役之權。是以虐貧擾富,淩寡暴孤。義役之名立,而役戶不得以安其業;雇役之法行,而役戶不得以安其居,信乎所謂未盡善之弊也。淳熙五年,臣僚奏令提舉官歲考屬邑差役當否,以詞訟多寡為殿最;令役戶輪管以提其役,置募人以奉官之行移,則公私便而義役立矣。

慶元二年,吏部尚書許及之因淳熙陳居仁所奏,取祖宗免役舊法及紹興十七年以後續降旨符,修為一書,名曰《役法撮要》。五年,書成,左丞相京鏜上之。其法可以悠久,其或未久而輒弊者,人也。

振恤水旱、蝗螟、饑疫之災,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是也。宋之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切至。諸州歲歉,必發常平、惠民諸倉粟,或平價以糶,或貸以種食,或直以振給之,無分于主客戶。不足,則遣使馳傳發省倉,或轉漕粟于他路;或募富民出錢粟,酬以官爵,勸諭官吏,許書曆為課;若舉放以濟貧乏者,秋成,官為理償。又不足,則出內藏或奉宸庫金帛,鬻祠部度僧牒;東南則留發運司歲漕米,或數十萬石,或百萬石濟之。賦租之未入、入未備者,或縱不取,或寡取之,或倚閣以須豐年。寬逋負,休力役,賦入之有支移、折變者省之,應給蠶鹽若和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農者罷之。薄關市之征,鬻牛者免算,運米舟車除沿路力勝錢。利有可與民共者不禁,水鄉則蠲蒲、魚、果、蓏之稅。選官分路巡撫,緩囚系,省刑罰。饑民劫囷窖者,薄其罪;民之流亡者,關津毋責渡錢;道京師者,諸城門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或寺觀,為淖糜食之,或人日給糧。可歸業者,計日並給遣歸;無可歸者,或賦以閒田,或聽隸軍籍,或募少壯興修工役。老疾幼弱不能存者,聽官司收養。水災州縣具船伐拯民,置之水不到之地,運薪糧給之。因饑疫若厭溺死者,官為埋祭,厭溺死者加賜其家錢粟。京師苦寒,或物價翔踴,置場出米及薪炭,裁其價予民。前後率以為常。蝗為害,又募民撲捕,易以錢粟,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詔州郡長吏優恤其民,間遣內侍存問,戒監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罷懦不任職者。

初,建隆三年,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還,言:「揚、泗饑民多死,郡中軍儲尚余萬斛,宜以貸民。」有司沮之曰:「若歲不稔,誰任其咎?」義倫曰:「國家以廩粟濟民,自當召和氣,致豐年,甯憂水旱耶?」太祖悅而從之。四年,詔州縣興複義倉,歲收二稅,石別收一鬥,貯以備凶歉。平廣南、江南,輒詔振其饑,其勤恤遠人,德意深厚。

太宗恭儉仁愛,諄諄勸民務農重谷,毋或妄費。是時惠民所積,不為無備,又置常平倉,乘時增糴,唯恐其不足。真宗繼之,益務行養民之政,於是推廣淳化之制,而常平、惠民倉殆遍天下矣。

仁宗、英宗一遇災變,則避朝變服,損膳徹樂。恐懼修省,見於顏色;惻怛哀矜,形於詔旨。慶曆初,詔天下複立義倉。嘉祐二年,又詔天下置廣惠倉,使老幼疾貧者皆有所養。累朝相承,其慮於民也既周,其施於民也益厚。而又一時牧守,亦多得人,如張詠之治蜀,歲糶米六萬石,著之皇祐甲令。富弼之移青州,擇公私廬舍十余萬區,散處流民以廩之,凡活五十余萬人,募而為兵者又萬餘人,天下傳以為法。知鄆州劉夔發廩振饑,民賴全活者甚眾,盜賊衰止,賜詔褒美。知越州趙抃揭榜於通衢,令民有米增價以糶,於是米商輻湊,越之米價頓減,民無饑死。若是之政,不可悉書,故于先王救荒之法為略具焉。

神宗即位以來,河北諸路水旱薦臻,兼發糴便司、廣惠倉粟以振民。熙寧二年,賜判北京韓琦詔曰:「河北歲比不登,水溢地震。方春東作,民攜老幼,棄田廬,日流徙於道。中夜以興,慘怛不安。其經制之方,聽便宜從事,有可以左右吾民者,宜為朕撫輯而振全之,毋使後時,以重民困。」。而王安石秉政,改貸糧法而為借助,移常平、廣惠倉錢斛而為青苗,皆令民出息,言不便者輒得罪,而民遂不聊生。又詔賣天下廣惠倉田。自是先朝良法美意,所存無幾。哲宗雖詔複廣惠倉,既而章惇用事,又罷之,賣其田如熙寧法。常平量留錢斛,不足以供振給,義倉不足,又令通一路兌撥。於是詔聖、大觀之間,直給空名告敕、補牒賜諸路,政日以隳,民日以困,而宋業遂衰。

先是,仁宗在位,哀病者乏方藥,為頒《慶曆善救方》。知雲安軍王端請官為給錢和藥予民,遂行於天下。嘗因京師大疫,命太醫和藥,內出犀角二本,析而視之。其一通天犀,內侍李舜舉請留供帝服禦。帝曰:「吾豈貴異物而賤百姓?」竟碎之。又蠲公私僦舍錢十日。令太醫擇善察脈者,即縣官授藥,審處其疾狀予之,無使貧民為庸醫所誤,夭閼其生。天禧中,於京畿近郊佛寺買地,以瘞死之無主者。瘞屍,一棺給錢六百,幼者半之;後不復給,死者暴露于道。嘉祐末,複詔給焉。

京師舊置東、西福田院,以廩老疾孤窮丐者,其後給錢粟者才二十四人。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並東、西各廣官舍,日廩三百人。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泗州施利錢,增為八百萬。又詔:「州縣長吏遇大雨雪,蠲僦舍錢三日,歲毋過九日,著為令。」熙甯二年,京師雪寒,詔:「老幼貧疾無依丐者,聽于四福田院額外給錢收養,至春稍暖則止。」九年,知太原韓絳言:「在法,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給米豆,至次年三月終。河東地寒,乞自十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終止;如有餘,即至三月終。」從之。凡鰥、寡、孤、獨、癃老、疾廢、貧乏不能自存應居養者,以戶絕屋居之;無,則居以官屋,以戶絕財產充其費,不限月。依乞丐法給米豆;不足,則給以常平息錢。崇甯初,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坊。給常平米,厚至數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州縣奉行過當,或具帷帳,雇乳母、女使,糜費無藝,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者擾矣。

三年,又置漏澤園。初,神宗詔:「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令畿縣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有紫衣,與師號,更使領事三年,願複領者聽之。」至是,蔡京推廣為園,置籍,瘞人並深三尺,毋令暴露,監司巡曆檢察。安濟坊亦募僧主之,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祠部牒各一道。醫者人給手曆,以書所治瘞人,歲終考其數為殿最。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道路遇寒僵僕之人及無衣丐者,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孤貧小兒可教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襴于常平頭子錢內給造,仍免入齋之用。遺棄小兒,雇人乳養,仍聽宮觀、寺院養為童行。宣和二年,詔:「居養、安濟、漏澤可參考元豐舊法,裁立中制。應居養人日給粳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兒減半。安濟坊錢米依居養法,醫藥如舊制。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應資給若齋醮等事悉罷。」

高宗南渡,民之從者如歸市。既為之衣食以振其饑寒,又為之醫藥以救其疾病;其有隕于戈甲、斃于道路者,則給度牒瘞埋之。若丐者育之于居養院;其病也,療之于安濟坊;其死也,葬之於漏澤園,歲以為常。

紹興以來,歲有水旱,發常平義倉,或濟或糶或貸,如恐不及。然當艱難之際,兵食方急,儲蓄有限,而振給無窮,複以爵賞誘富人相與補助,亦權宜不得已之策也。

元年,詔出粟濟糶者賞各有差。糶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闕進義校尉;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義校尉;二萬石以上,取旨優賞;已有官蔭不願補授者,比類施行。

六年,湖、廣、江西旱,詔撥上供米振之。婺民有遏糶致盜者,詔閉糶者斷遣。殿中侍御史周秘言:「發廩勸分,古之道也,許以斷遣,恐貪吏懷私,善良被害。望戒守令多方勸諭,務令樂從,或有擾害,提舉司劾奏。」從之。是歲,潼川守臣景興宗、廣安軍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騭、漢州守臣王梅活饑民甚眾,前吏部郎中馮楫亦出米以助振給,興宗升一職,瞻、騭、梅、楫各轉一官。十年,通判婺州陳正同振濟有方,窮谷深山之民,無不沾惠,以其法下諸路。

二十八年夏,浙東、西田損於風水。在法,水旱及七分以上者振濟,詔自今及五分處亦振之。二十九年,詔諸處守臣撥常平義倉米二分振糶,臨安府撥樁積之米。三十一年正月,雪寒,民多艱食。詔臨安府並屬縣以常平米減時之半,振糶十日;臨安府城內外貧乏之家,人給錢二百、米一鬥及柴炭錢,並于內藏給之;凡遇寒、遇暑、遇雨、遇火、遇赦及祈禱、即位、生辰、上尊號、生皇太子、晏駕、大祥之類,臨安之民暨三衙諸軍時有振恤,及放商稅、公私房賃。

輔郡之民,令諸州以常平錢依臨安府振之。

孝宗隆興二年秋,霖雨害稼,出內帑銀四十萬兩,變糴以濟民。乾道六年夏,振浙西被水貧民。七年八月,湖南、江西旱,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無官人:一千五百石補進義校尉,願補不理選將仕郎者聽;二千石補進武校尉,進士與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補承信郎,進士與補上州文學;五千石補承節郎,進士補迪功郎。文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官;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武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資;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五千石以上,文武臣並取旨優與推恩。

九月,臣僚言:「諸路旱傷,請以檢放展閣責之運司,糶給借貸責之常平,覺察妄濫責之提刑,體量措置責之安撫。」上諭宰執曰:「轉運司止今檢放,恐他日振濟不肯任責。」虞允文奏曰:「轉運司主一路財賦,謂之省計。凡州郡有餘、不足,通融相補,正其責也。」淳熙八年,詔:「去歲江、浙、湖北、淮西旱傷處已行振糴,其鰥寡孤獨貧不自存、無錢收糴者,濟以義米。」甯宗慶元元年,以兩浙轉運副使沈詵言米價翔踴,凡商販之家盡令出糶,而告藏之令設矣。嘉定十六年,詔于楚州所儲米撥二萬石濟山東、西。

淳熙八年,浙東提舉朱熹言:「乾道四年民艱食,熹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貸,夏受粟於倉,冬則加息計米以償。自後隨年斂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饑,即盡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倉三間,及以元數六百石還府。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復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以故一鄉四五十里間,雖遇凶年,人不闕食。請以是行于倉司。」時陸九淵在敕令局,見之歎曰:「社倉幾年矣,有司不復舉行,所以遠方無知者。」遂編入《振恤》」凡借貸者,十家為甲,甲推其人為之首;五十家則擇一通曉者為社首。每年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結甲。其有逃軍及無行之人,與有稅錢衣食不闕者,並不得入甲。其應入甲者,又問其願與不願。願者,開具一家大小口若干,大口一石,小口減半,五歲以下不預請。甲首加請一倍。社首審訂虛實,取人人手書持赴本倉,再審無弊,然後排定。甲首附都簿載某人借若干石,依正簿分兩時給:初當下田時,次當耘耨時。秋成還穀不過八月三十日足,濕惡不實者罰。

嘉定末,真德秀帥長沙行之,凶年饑歲,人多賴之。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無可給,或拘催無異正賦,良法美意,胥此焉失。

寶慶三年,監察禦史汪剛中言:「豐穰之地,谷賤傷農;凶歉之地,濟糴無策。惟以其所有餘濟其所不足,則饑者不至於貴糴,而農民亦可以得利。乞申嚴遏糴之禁,凡兩浙、江東西、湖南北州縣有米處,並聽販鬻流通;違,許被害者越訴,官按劾,吏決配,庶幾令出惟行,不致文具。」從之。端平元年六月,臣僚奏:「建陽、邵武群盜嘯聚,變起於上戶閉糴。若專倚兵威以圖殄滅,固無不可;然振救之政一切不講,餞饉所迫,恐人懷等死之心。附之者日眾。欲望朝廷厲兵選士,湯定已竊發之寇;發粟振饑,懷來未從賊者之心,庶人知避害,賊勢自孤,可一舉而滅矣。此成周荒政散利除害之說也。」八月,以河南州軍新複,令江、淮制置大使司科降米麥一百萬石振濟。淳熙十一年,福建諸郡旱,錫米二十五萬石振糴,一萬石振貧乏細民。

景定元年,臨安府平糴倉舊貯米數十萬石,糶補迴圈,其後用而不補,所存無幾。有旨令臨安府收糴米四十萬石,用平糴倉錢三百四萬七千八百五十九貫,封樁庫十七界會子一千九十五萬二千一百餘貫,共輳十七界一千四百萬貫,充糴本錢。二年,以都城全仰浙西米斛,誘人入京販糶,賞格比乾道七年加優。

咸淳元年,有旨豐儲倉撥公田米五十萬石付平糴倉,遇米貴平價出糶。二年,監察禦史趙順孫言:「今日急務,莫過於平糴。乾道間,郡有米鬥直五六百錢者,孝宗聞之,即罷其守,更用賢守,此今日所當法者。今粒食翔踴,未知所由,市井之間見楮而不見米。推原其由,實富家大姓所至閉廩,所以糴價愈高而楮價陰減。陛下念小民之艱食,為之發常平義倉,然為數有限,安得人人而濟之?願陛下課官吏,使之任牛羊芻牧之責;勸富民,使之無秦、越肥瘠之視。糴價一平,則楮價不因之而輕,物價不因之而重矣。」七年,以鹹淳三年以前諸路義米一百一十二萬九千余石減價發糶,薄收郡縣聽民不拘關、會、見錢收糶。

志第一百三十二食貨下一(會計)

宋貨財之制,多因于唐。自天寶以後,天下多事,戶口凋耗,租稅日削,法既變而用不給,故興利者進,而征斂名額繁矣。方鎮握重兵,皆留財賦自贍,其上供殊鮮。五代疆境逼蹙,藩鎮益強,率令部曲主場、院,其屬三司者,補大吏以臨之,輸額之外亦私有焉。

太祖周知其弊,及受命,務恢遠略,修建法程,示之以漸。建隆中,牧守來朝,猶不貢奉以助軍實。乾德三年,始詔諸州支度經費外,凡金帛悉送闕下,毋或占留。時藩郡有闕,稍命文臣權知所在場務,或遣京朝官廷臣監臨。於是外權始削,而利歸公上,條禁文簿漸為精密。諸州通判官到任,皆須躬閱帳籍所列官物,吏不得以售其奸。主庫吏三年一易。市征、地課、鹽曲之類,通判官、兵馬都監、縣令等並親臨之,見月籍供三司,秩滿較其殿最,欺隱者置於法。募告者,賞錢三十萬。而小民求財報怨,訴訟煩擾,未幾,除募告之禁。

先是,茶鹽榷酤課額少者,募豪民主之。民多增額求利,歲更荒儉,商旅不行,至虧常課,乃籍其貲產以償。太宗始詔以開寶八年為額,既又慮其未均,乃遣使分詣諸州,同長吏裁定。凡左藏及諸庫受納諸州上供均輸金銀、絲帛暨他物,令監臨官謹視之。欺而多取,主稱、藏吏皆斬,監臨官亦重置其罪。罷三司大將及軍將主諸州榷課,命使臣分掌。掌務官吏虧課當罰,長吏以下分等連坐。雍熙二年,令三分勾院糾本部陷失官錢,及百千賞以十之一,至五千貫者遷其職。

淳化元年詔曰:「周設司會之職,以一歲為准;漢制上計之法,以三年為期。所以詳知國用之盈虛,大行群吏之誅賞,斯乃舊典,其可廢乎?三司自今每歲具見管金銀、錢帛、軍儲等簿以聞。」四年,改三司為總計司,左右大計分掌十道財賦。令京東西南北各以五十州為率,每州軍歲計金銀、錢、繒帛、芻粟等費,逐路關報總計司,總計司置簿,左右計使通計置裁給,餘州亦如之。未幾,複為三部。

宋聚兵京師,外州無留財,天下支用悉出三司,故其費浸多。太宗孜孜庶務,或親為裁決。有司嘗言油衣、帟幕損破者數萬段,帝令煮之,染以雜色,制旗幟數千。調退材給窯務為薪,俾擇其可用者造什物數千事。其愛民惜費類此。

真宗嗣位,詔三司經度茶、鹽、酒稅以充歲用,勿增賦斂以困黎元。是時條禁愈密,較課以租額前界遞年相參。景德初,榷務連歲增羨,三司即取多收者為額。帝慮或致掊克,詔凡增額比奏。上封者言:「諸路歲課增羨,知州、通判皆書曆為課最,有虧者則無罰。」乃令諸路茶、鹽、酒稅及諸場務,自今總一歲之課,合為一,以額較之。有虧則計分數,知州、通判減監官一等科罰,州司典吏減專典一等論,大臣及武臣知州軍者止罰通判以下。

至道末,天下總入緡錢二千二百二十四萬五千八百。三歲一親祀郊丘,計緡錢常五百余萬,大半以金銀、綾綺、絁綢平其直給之。天禧末,上供惟錢帛增多,餘以移用頗減舊數,而天下總入一萬五千八十五萬一百,出一萬二千六百七十七萬五千二百,而贏數不預焉。景德郊祀七百余萬,東封八百余萬,祀汾、上寶冊又增二十萬。丁謂為三司使,著《景德會計錄》以獻,林特領使,亦繼為之。凡舉大禮,有司皆籍當時所費以聞,必優詔獎之。

初,吳、蜀、江南、荊湖、南粵皆號富強,相繼降附,太祖、太宗因其蓄藏,守以恭儉簡易。天下生齒尚寡,而養兵未甚蕃,任官未甚冗,佛老之徒未甚熾;外無金繒之遺,百姓亦各安其生,不為巧偽放侈,故上下給足,府庫羨溢。承平既久,戶口歲增,兵籍益廣,吏員益眾。佛老、外國耗蠹中土,縣官之費數倍于昔,百姓亦稍縱侈,而上下始困於財矣。

仁宗承之,經費浸廣。天聖初,首命有司取景德一歲用度,較天禧所出,省其不急者。自祥符天書一出,齋醮糜費甚眾,京城之內,一夕數處,至是,始大裁損。京師營造,多內侍傳旨呼索,費無藝極。帝與太后知其弊,詔自今營造所須,先下三司度功費然後給。又減內外宮觀清衛卒及工匠,分隸諸軍、八作司。舊殿直已上,雖幼未任朝謁,遇乾元、長寧節皆賜服,至是亦罷給。故事,上尊號、諡號,隨冊寶物並用黃命。帝曰:「先帝、太后用黃金,若朕所禦,止用塗金。」時洞真宮、壽寧觀相繼災,宰相張知白請罷不急營造,以答天戒。及滑州塞決河,禦史知雜王鬷複以為言。既而玉清昭應宮災,遂詔諭中外,不復繕修。自是道家之奉有節,土木之費省矣。

帝天資恭儉,尤務約己以先天下,有司言利者,多擯不取。聞民之有疾苦,雖厚利,舍之無所愛。貢獻珍異,故事有者,或罷之。山林、川澤、陂池之利,久與民共者,屢敕有司毋輒禁止。至於州縣征取苛細,蠲減蓋不可勝數。

至寶元中,陝西用兵,調度百出,縣官之費益廣。天章閣侍讀賈昌朝言:「臣嘗治畿邑,邑有禁兵三千,而留萬戶賦輸,僅能取足,郊祀慶賞,乃出自內府。計江、淮歲運糧六百余萬石,以一歲之入,僅能充期月之用,三分二在軍旅,一在冗食,先所蓄聚,不盈數載。天下久無事,而財不藏于國,又不在民,儻有水旱軍戎之急,計將安出?」於是議省冗費。右司諫韓琦言:「省費當自掖庭始。請詔三司取先朝及近歲賜予日費之數,裁為中制,無名者一切罷之。」乃令入內內侍省、禦藥院、內東門司裁定,有司不預焉。

議者或欲損吏兵奉賜。帝謂:「祿廩皆有定制,毋遽變更以搖人心。」尹洙在陝西,請為鬻爵之法,亦不果行。其後西兵久不解,財用益屈,內出詔書:「減皇后至宗室婦郊祠半賜,著為式;皇后、嬪禦進奉乾元節回賜物皆減半,宗室、外命婦回賜權罷。」於是皇后、嬪禦各上奉錢五月以助軍費,宗室刺史已上,亦納公使錢之半。荊王元儼盡納公使錢,詔給其半,後以元儼叔父,全給如故。帝亦命罷左藏庫月進錢一千二百緡。公卿、近臣以次減郊祠所賜銀絹,舊四千、三千者損一千,千損三百,三百損百,百損二十,皆著為式。

三司使王堯臣取陝西、河北、河東三路未用兵及用兵後歲出入財用之數,會計以聞。寶元元年未用兵,三路出入錢帛糧草:陝西入一千九百七十八萬,出二千一百五十一萬;河北入二千一十四萬,出一千八百二十三萬;河東入一千三十八萬,出八百五十九萬。用兵後,陝西入三千三百九十萬,出三千三百六十三萬,蓋視河東、北尤劇,以兵屯陝西特多故也。又計京師出入金帛:寶元元年,入一千九百五十萬,出二千一百八十五萬,是歲郊祠,故出入之數視常歲為多;慶曆二年,入二千九百二十九萬,出二千六百一十七萬,而奇數皆不預焉。

會元昊請臣,朝廷亦已厭兵,屈意撫納,歲賜繒、茶增至二十五萬;而契丹邀割地,複增歲遺至五十萬,自是歲費彌有所加。西兵既罷,而調用無所減,乃下詔切責邊臣及轉運司趣議裁節,稍徙戍兵還內地。命三司戶部副使包拯行河北,與邊臣、轉運司議罷省冗官,汰軍士之不任役者。詔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較近歲天下財賦出入之數,相參耗登。皇祐元年,入一億二千六百二十五萬一千九百六十四,而所出無餘。堯臣等為書七卷上之,送三司,取一歲中數以為定式。初,真宗時,內外兵九十一萬二千,宗室、吏員受祿者九千七百八十五。寶元以後,募兵益廣,宗室蕃衍,吏員歲增。至是,兵一百二十五萬九千,宗室、吏員受祿者萬五千四百四十三,祿廩奉賜從而增廣。及景德中,祀南郊,內外賞賚金帛、緡錢總六百一萬。至是,饗明堂,增至一千二百余萬,故用度不得不屈。

至和中,諫官範鎮上疏曰:「陛下每遇水旱之災,必露立仰天,痛自刻責,而吏不稱職,陛下憂勤于上,人民愁歎於下。今歲無麥,朝廷為放稅免役及發倉廩拯貸,存恤之恩不為不至。然人民流離,父母妻子不相保者,平居無事時,不少寬其力役,輕其租賦;歲大熟,民不得終歲之飽;及有小歉,雖加重放,已不及事。此無他,重斂之政在前也。國家自陝西用兵以來,賦役煩重。及近年,轉運使複于常賦外進羨錢以助南郊,其餘無名斂率不可勝計。」

又言:「古者塚宰製國用,今中書主民,樞密主兵,三司主財,各不相知。故財已匱而樞密院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財不已。中書視民之困,而不知使樞密減兵、三司寬財者,制國用之職不在中書也。願使中書、樞密通知兵民財利大計,與三司量其出入,制為國用,則天下民力庶幾少寬。」然自天聖以來,帝以經費為慮,屢命官裁節,而有司不能承上之意,卒無所建明。

治平中,兵數少損,隸籍者猶百十六萬二千,宗室、吏員視皇祐無慮增十之三。英宗以勤儉自飭,然享國日淺,于經紀法度所未暇焉。治平二年,內外入一億一千六百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出一億二千三十四萬三千一百七十四,非常出者又一千一百五十二萬一千二百七十八。是歲,諸路積一億六千二十九萬二千九十三,而京師不預焉。

神宗嗣位,尤先理財。熙甯初,命翰林學士司馬光等置局看詳裁減國用制度,仍取慶曆二年數,比今支費不同者,開析以聞。後數日,光登對言:「國用不足,在用度大奢,賞賜不節,宗室繁多,官職冗濫,軍旅不精。必須陛下與兩府大臣及三司官吏,深思救弊之術,磨以歲月,庶幾有效,非愚臣一朝一夕所能裁減。」帝遂罷裁減局,但下三司共析。

王安石執政,議置三司條例司,講修錢谷之法。帝因論措置之宜,言:「今財賦非不多,但用不節,何由給足?宮中一私身之奉有及八十千者,嫁一公主至費七十萬緡,沈貴妃料錢月八百緡。聞太宗時宮人惟系皂綢襜,元德皇后嘗用金線緣襜,太宗怒其奢。仁宗初定公主奉料,以問獻穆,再三始言初僅得五貫爾,異時中宮月有止七百錢者。」時天下承平,帝方經略四夷,故每以財用不給為憂。日與大臣講求其故,命官考三司簿籍,商量經久廢置之宜,凡一歲用度及郊祀大費,皆編著定式。

有司請造龍圖、天章閣覆欄檻青氈四百九十。帝謂:「禁中諸殿欄檻率故弊,不必覆也。」既而並延福宮覆檻氈罷之。後呂嘉問複建議省儀鸞司供禁中彩帛。是歲,詔內外勿給土木工作,非兩宮、倉廩、武庫,皆罷省。三年,儀鸞司闕氈三千,三司請命河東制之。帝曰:「牛羊司積毛數萬斤,皆同糞壤,三司不取於此,而欲勤遠民乎?」金州歲貢班竹簾,簡州歲貢綿綢,安州市紅花萬斤,梓州市碌二千斤,帝皆以道遠擾民,亟命停罷。

制置司言:「諸路科置上供羊,民費錢幾倍,而河北榷場博買契丹羊歲數萬,路遠,抵京皆瘦惡耗死,公私費錢四十余萬緡。」詔著作佐郎程博文訪利害。博文募民有保任者,以產為抵,官預給錢,約期限、口數、斤重以輸。民多樂從,歲計充足。凡供禦膳及祀祭與泛用者,皆別其牢棧,以三千為額,所裁省冗費十之四。其後,又用呂嘉問、劉永淵之言,治灶藏冰,以省工費。

帝嘗患增置官司費財。王安石謂增置官司,所以省費。帝曰:「古者什一而稅,今取財百端。」安石謂古非特什一而已。帝又以倉吏給軍食,多侵盜,詔足其概量,嚴立諸倉丐取法。中書因請增諸倉主典、役人祿至一萬八千九百緡,且盡增選人之祿,均其多寡。令、祿增至十五千;司理至簿、尉,防團軍監推、判官增至十二千。其後又增中書、審官東西、三班院、樞密院、三司、吏部流內銓、南曹、開封府吏祿,受財者以倉法論。安石蓋欲盡祿天下之吏,帝以役法未就,緩其議。三司上新增吏祿數:京師歲增四十一萬三千四百餘緡,監司、諸州六十八萬九千八百餘緡。時主新法者皆謂吏祿既厚,則人知自重,不敢冒法,可以省刑。然良吏實寡,賕取如故,往往陷重辟,議者不以為善。

初,陝西用兵,凡費緡錢七百余萬。帝以問王安石,安石曰:「楚建中考沈起簿書,計一道半歲費錢銀綢絹千二百萬貫、匹、兩。」帝因欲知陝西歲用錢谷、金帛及增虧凡數,乃詔薛向條上。王安石以為擾,力請罷之,止詔三司帳司會計熙甯六年天下財用出入之數以聞。

韓絳既相,建言:「三司總天下財賦,請選官置司,以天下戶口、人丁、稅賦、場務、坑冶、河渡、房園之類租額年課,及一路錢谷出入之數,去其重複,歲比較增虧、廢置及羨余、橫費。計贏闕之處,使有無相通,而以任職能否為黜陟,則國計大綱可以省察。」三司使章惇亦以為言,乃詔置三司會計司,以絳提舉。其後一州一路會計式成,上之,餘未就緒,未幾遂罷。

元豐官制既行,三司所掌職務散于六曹、諸寺監。元祐初,司馬光言:「今戶部尚書,舊三司使之任,左曹隸尚書,右曹不隸焉。天下之財分而為二,視彼有餘,視此不足,不得移用。宜令尚書兼領左右曹,侍郎分職而治,舊三司所掌錢谷財用事,有散于五曹及諸寺、監者,並歸戶部。」遂詔尚書省立法。

有司請以府界、諸路在京庫務及常平等文帳悉歸戶部。初,熙寧五年,患天下文帳之繁,命曾布刪定法式。布因請選吏于三司顓為一司,帳司之置始此。至元豐三年,首尾七八年,所設官吏僅六百人,費錢三十九萬緡,而勾磨出失陷錢止萬緡。朝廷知其無益,遂罷帳司,使州郡應上省帳皆歸轉運司,惟錢帛、糧草、酒麴、商稅等別為計帳上戶部。至是,令戶部盡收諸路文帳。蘇轍時為諫官,謂徒益紛紛,請如舊為便。不行。

三年,戶部尚書韓忠彥、侍郎蘇轍、韓宗道言:「文武百官、宗室之蕃,一倍皇祐,四倍景德,班行、選人、胥吏率皆增益,而兩稅、征推、山澤之利,與舊無以相過。治平、熙寧之間,因時立政,凡改官者自三歲而為四歲,任子者自一歲一人而為三歲一人、自三歲一人而為六歲一人,宗室自袒免以上漸殺恩禮,此則今日之成法。乞檢會寶元、慶曆、嘉祐故事,置司選官共議。」詔戶部取應幹財用,除諸班諸軍料錢、衣賜、賞給、特支如舊外,余費並裁省。又詔:「方將裁損八流,以清取士之路。命今後遇聖節、大禮、生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妃所得恩澤,並四分減一。」於是上自宗室貴近,下至官曹胥吏,旁及宮室械器,皆命裁損。久之,事未就。議者謂裁減浮費所細碎苛急,甚損國體。於是已議未行者一切寢之。後乃詔:「元祐裁損除授正任以下奉祿,失朝廷優禮,見條悉除之,循元豐舊制。」

元豐鉤考隱漏宜錢,督及一分者賞三厘。自元祐改法,賞薄而吏怠,遂複其舊。時議裁損吏祿,隸省、曹、寺、監者,止以元豐三年錢數為額,而吏三省者,凡兼領因事別給並舊請並罷。劉摯遂乞悉罷創增吏祿,詔韓維等究度,然不果罷。其後有司計中都吏祿,歲費緡錢三十二萬,詔以坊場稅錢給之。於是吏祿之冗濫者,率多革去矣。然三省吏猶有人受三奉而不改者,故孫升、傅堯俞皆以為言。至紹聖、元符,務反元祐之政,下至六曹吏,亦詔皆給見緡,如元豐之制。

先是,既罷導洛、堆垛等局,又罷熙河蘭會經制財用司,減放市易欠負及積欠租輸,選官體量茶鹽之法。使者之刻剝害民,如吳居厚、呂孝廉、王子京、李琮,內臣之生事斂怨,如李憲、宋用臣等,皆相繼正其罪。既而稍複講修財利。李清臣因白帝,今中外錢谷艱窘,戶部給百官奉,常無數月之備。章惇遂以財用匱乏,專指為司馬光、呂公著、呂大防、蘇轍諸人之罪。左司諫翟思亦奏疏詆:「元祐以理財為諱,利入名額類多廢罷,督責之法不加於在職之臣,財利既多散失,且借貸百出,而熙、豐餘積,用之幾盡。方今內外財用,月計歲會,所入不足給所出。願下諸路會元祐以前所儲金谷及異時財利名額、歲入經數,著為成式。」

建中靖國元年,詔諸路轉運司以歲入財用置都籍,定諸州租額,且計一路凡數;即有贏縮,書其籍。崇甯元年,又令:「歲以錢谷出入名數報提刑司保驗,以上戶部;戶部歲條諸路轉運使財賦虧贏,以行賞罰。諸路無額錢物,立式下提刑司,括三年外未發數,期以一季聞奏。」二年,官吏違負上供錢物,以分數為科罪之等,不及九分者罪以徒,多者更加之。歲首則列次年之數,聞于漕司,考實申部。又以督限未嚴,更一季為一月。然國之經費,往往不給。

五年,詔省罷官局,命戶部侍郎許幾專切提舉措置。裁罷開封府重祿通引官客司並街道司額外兵士,及罷在京料次錢三十八處。

大觀三年,罷諸路州軍見貢六上局供奉物名件四百四十餘,存者才十一二,減數十二,停貢六。戶部侍郎范坦言:「戶部歲入有限,支用無窮,一歲之入,僅了三季,余仰朝廷應付。今歲支遣,較之去年又費百萬。」有詔鐫減財賦,命禦史中丞張克公與吳居厚、許幾等置局議論。克公抗言:「官冗者汰,奉厚者減,今官較之元祐已多十倍,國用安得不乏。乞將節度使下至遙郡刺史,除軍功轉授者,各減奉半,然後閑慢局務、工伎末作,亦宜減省。自貴及賤,自近及遠,行之公當,人自無詞。」時論韙之。

時諸路轉運司類以乏告,詔戶部編次一歲財用出納之數,諸路州縣各為都籍,以待考較;工部金、銀、銅、鉛、水銀、朱砂等,亦嚴帳籍之法;令諸路各條三十年以還一歲出入及泛用之數。初,比部掌勾稽天下文帳,吏習偷惰,自崇寧至政和,稽違積數凡二千六百七十有餘。於是申敕六曹,以拘督一歲多寡為寺、監賞罰。

政和七年,命戶部參稽熙、豐及今財用有餘不足之數,又立旁通格,令諸路漕司各條元豐、紹聖、崇寧、政和一歲財用出入多寡來上。淮南漕臣張根言:「天下之費,莫大於土木之功。其次如人臣賜第,一第無慮數十萬緡,稍增雄麗,非百萬不可。佐命如趙普,定策如韓琦,不聞峻宇雕牆,僭擬宮省,奈何剝民膚髓,為廝役之奉乎?其次如田產、房廊,雖不若賜第之多,然日削月朘,所在無幾。又如金帛以供一時之好賜,有不可已者,而亦不可不節。至如賜帶,其直雖不過數百緡,然天下金寶糜費日久,夫豈易得?今乃賚及僕隸,使混淆公卿間,貴賤、賢不肖,莫之辨也。如以為左右趨走之人,不欲其墨綬,當別為制度,以示等威。」疏奏,不省。

重和初,罷講畫經費局。有司議勾收白地,禁榷鐵貨,方田增稅,榷酤增價,量收醋息,河北添折稅米等。俄慮騷擾,悉罷之,並焚其條約。未幾,又置裕民局,命蔡京提舉,徐處仁詳定。京大不悅,尋亦罷。宣和元年,以左藏庫虧沒一百七十九萬有奇,乃別造都籍,催轄司、太府寺、左藏庫互相鉤考,以絕奸弊。

帝初即位,思節冗費,中都吏重複增給及泛監員額,並詔裁損。後苑嘗計增葺殿宇,計用金箔五十六萬七千。帝曰:「用金為箔,以飭土木,一壞不可複收,甚亡謂也。」令內侍省罰請者。及蔡京為相,增修財利之政,務以侈靡惑人主,動以《周官》惟王不會為說,每及前朝惜財省費者,必以為陋。至於土木營造,率欲度前規而侈後觀。元豐改官制,在京官司供給之數,皆並為職錢,視嘉祐、治平時賦祿優矣。京更增供給、食料等錢,於是宰執皆然。京既罷相,帝惡其變亂法度,將盡更革。命戶部侍郎許幾裁損浮費及百官濫祿,悉循元豐之舊,宰執亦聽辭所增奉。京不便,與其黨倡言:「減奉非治世事。司馬光請聽宰臣辭南郊給賜,神宗卒不允,且增選人及庶人在官者之奉。帝以繼述為事,當奉承神宗。」由是官吏奉給並仍舊,而宰執亦增如故。初,宰執掌食亦皆有常數。至是,品目偎多,有公使、乏支之別,台、省、寺、監又增廚錢。侍御史毛注嘗奏論之,不行。蔡京複得政,言者遂以裁損祿廩為幾罪,幾坐奪職。

于時天下久平,吏員冗溢,節度使至八十余員,留後、觀察下及遙郡刺史多至數千員,學士、待制中外百五十員。京又專用豐亨豫大之說,諛悅帝意,始廣茶利,歲以一百萬緡進禦,以京城所主之。其後又有應奉司、御前生活所、營繕所、蘇杭造作局、御前人船所,其名雜出,大率爭以奇侈為功。歲運花石綱,一石之費,民間至用三十萬緡。奸吏旁緣,牟取無藝,民不勝弊。用度日繁,左藏庫異時月費緡錢三十六萬,至是,衍為一百二十萬。

又三省、密院吏員猥雜,有官至中大夫,一身而兼十餘俸,故當時議者有「俸入超越從班,品秩幾於執政」之言。又增置兼局,禮制、明堂,詳定《國朝會要》、《九域圖志》、《一司敕令》之類,職秩繁委,廩給無度。侍御史黃葆光論其弊,帝善之而未行;俄而詔雲:當豐亨豫大之時,為衰亂減損之計」,自是罕敢言者。然吏祿泛冒已極,以史院言之,供檢吏三省幾千人。蔡京又動以筆帖於榷貨務支賞給,有一紙至萬緡者。京所侵私,以千萬計,朝論喧然。乃詔三省、樞密院吏額用元豐法,其歲賜悉裁之,時翕然以為快。臣僚上言:「諸州遇天寧節,除公使外,別給系省錢,充錫宴之用。獨諸路監司許支逐司錢物,一筵之饌,有及數百千者,浮侈相誇,無有藝極。」自是詔:「遇天寧節宴,舊應給錢者,發運、監司每司不得過三百貫,余每司不得過二百貫,以上舊給數少者,止依舊。」

自崇寧以來,言利之臣殆析秋毫,沿汴州縣創增鎮柵以牟稅利。官賣石炭增二十餘場,而天下市易務,炭皆官自賣。名品瑣碎,則有四腳鋪床、榨磨、水磨、廟圖、淘沙金等錢,不得而盡記也。宣和以後,王黼專主應奉,掊剝橫賦,以羨為功。嶺南、川蜀農民陂罰錢,罷學制學事司贍學錢,皆歸應奉司。所入雖多,國用日匱。

六年,尚書左丞宇文粹中言:

「近歲南伐蠻獠,北贍幽燕,關陝、綿、茂邊事日起,山東、河北寇盜竊發。賦斂歲入有限,支梧繁夥,一切取足於民。陝西上戶多棄產而居京師,河東富人多棄產而入川蜀。河北衣被天下,而蠶織皆廢;山東頻遭大水,而耕種失時;他路取辦目前,不務存恤。谷麥未登,已先俵糴;歲賦已納,複理欠負。托應奉而買珍異奇寶,欠民積者一路至數十萬計;價上供而織文繡錦綺,役工女者一郡至百餘人。

陛下勤恤民隱,詔令數下,悉為虛文。民不聊生,不惟寇盜繁滋,竊恐災異數起。祖宗之時,國計所仰,皆有實數。有額上供四百萬,無額上供二百萬,京師商稅、店宅務、抵當所諸處雜收錢一百余萬。三司以七百萬之入,供一年之費,而儲其餘以待不測之用。又有解池鹽鈔、晉礬、市舶遺利,內贍京師,外實邊鄙,間遇水旱,隨以振濟,蓋量入為出,沛然有餘。近年諸局務、應奉等司截撥上供,而繁富路分一歲所入,亦不敷額。然創置書局者比職事官之數為多,檢計修造者比實用之物增倍,其他妄耗百出,不可勝數。若非痛行裁減,慮智者無以善其後。」

久之,乃詔蔡攸等就尚書省置講議財利司,除茶法已有定制,餘並講究條上。攸請:內侍職掌,事幹宮禁,應裁省者,委童貫取旨。時貫以廣陽郡王領右府故也。於是不急之務,無名之費,悉議裁省。帝亦自罷諸路應奉官吏,省六尚歲貢。

七年,詔諸路帥臣、監司各條所部當裁省凡目以聞。後苑書藝局等月省十九萬緡,歲可省二百二十萬。應奉司所管諸色窠名錢數內:兩浙路錢旁定帖息錢,湖、常、溫、秀州無額上供錢,淮南路添酒錢等,並行截節,更不充應奉支用。十二月,詔曰:「比年寬大之詔數下,裁省之令屢行。有司便文而實惠不至,蓋緣任用非人,興作事端,蠹耗邦財。假充上之名,濟營私之欲,漁奪百姓,無所不至。朕夙夜痛悼,思有以撫循慰安之。應茶鹽立額結絕。應奉司兩浙諸路置局及花石綱等,諸路非泛上供拋降物色,延福宮西城所租課,內外修造諸處采斫木植、製造局所,並罷。諸局及西城所見管錢物並付有司,其拘收到百姓地上,並給還舊佃人。減掖庭用度,減侍從官以上月廩,及罷諸兼局,以上並令有司據所得數撥充諸路糴本,及樁充募兵賞軍之用。應齋醮道場,除舊法合有外,並罷道官及撥賜宮觀等房錢、田土之類。六尚,並依祖宗法。罷大晟府,罷教學所,罷教坊額外人。罷行幸局,罷採石所,罷待詔額外人。罷都茶場,依舊歸朝廷。河坊非危急泛科、免夫錢並罷。」

是時天下財用歲入,有御前錢物、朝廷錢物、戶部錢物,其措置裒斂、取索支用,各不相知。天下財賦多為禁中私財,上溢下漏,而民重困。言者請令戶部周知大數,而不失盈虛緩急之宜。上至宮禁所須,下逮吏卒廩餼,一切付之有司,格以法度,示天下以至公。詔可。戶部尚書聶山亦請以熙、豐後增置添給,如額外醫官、內中諸閣分位元次主管文字等使臣、福源靈應諸觀清衛卒、後妃戚裏及文武臣僚之家母妻封國太夫人郡太夫人等請給,並添給食料、茶湯等錢四十萬八千九百餘緡,凡熙、豐無法該載者罷之。

靖康元年,詔曰:「朕托於兆庶之上,永念民惟邦本,思所以閔恤安定之。乃者,減乘輿服禦,放宮女,罷苑囿,焚玩好之物,務以率先天下;減冗官,澄濫賞,汰貪吏,為民除害。方詔減上供收買之額,蠲有司煩苛之令,輕刑薄賦,務安元元;而田裏之間,愁痛未蘇,儻不蠲革,何以靖民!今詢酌庶言,疏剔眾弊,舉其綱目,以授四方。詔到,監司、郡守其悉力奉行;應民所疾苦,不在此詔,許推類聞奏。」於是凡當時苛刻煩細、一切不便於民者皆罷。

高宗建炎元年,詔:「諸路無額上供錢,依舊法,更不立額。」三年二月,減婺州上供額羅二萬八千匹,著為定制。八月,減福建、廣南路歲買上供銀三分之一。紹興二年,罷鎮江府禦服羅,省錢七萬緡,助劉光世軍。四年二月,詔:「諸路州縣天申節禮物,並置場和買,毋得抑配於民。」十有一月,免淮南州軍大禮絹。五年,以四川上供錢帛依舊留以贍軍。十一年,始命四川上供羅複輸內藏,其後綾、紗、絹悉如之。四路天申節大禮絹及上供綢、綾、錦、綺,共九萬五千八百匹。

淳熙五年,湖北漕臣劉焞言:「鄂、嶽、漢陽自紹興九年所收賦財,十分為率,儲一分充上供始,十三年年增二分。鄂州元儲一分,錢一萬九千五百七十緡,今已增至一十二萬九千餘緡;岳州五千八百餘緡,今增至四萬二千一百餘緡;漢陽三千七百緡,今增至二萬二千三百餘緡。民力凋弊,無所從出。」於是以見增錢數立額,已後權免遞增。詔夔州路九州百姓科買上供金、銀、絹,自淳熙六年為始盡免。十六年,蠲兩淮州軍合發上供諸窠名錢物,極邊全免,次邊展免一年。

紹定元年,江、浙諸州軍折輸上供物帛錢數,除合起輕貨,並用錢、會中半;路不通水,願以銀折輸者聽,兩不過三貫三百文。兩浙、江東共四百一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二貫有奇,並輸送左藏西庫。

鹹淳六年,都省言:「南渡以來,諸路上供數重,自嘉定至嘉熙,起截之數雖減,而州縣猶以大數拘催,害及百姓。」有旨:「自鹹淳七年為始,銀、錢、關、會用鹹淳三年起截中數拘催,綢、絹、絲、綿、綾、羅用鹹淳二年起截中數拘催。錢、關、會子二千四百九十五萬八千七百四十八貫,銀一十六萬九千六百四十三兩,綢四萬一千四百三十八匹,絹七十三萬七千八百六十匹,絲九萬五千三百三十三兩,綿一百五萬七千九百二十五兩,綾五千一百七十九匹,羅七千三百五十五匹,戶部遍牒諸路,視今所減定額起催。」

所謂經總製錢者,宣和末,陳亨伯以發運兼經制使,因以為名。建炎二年,高宗在揚州,四方貢賦不以期至,戶部尚書呂頤浩、翰林學士葉夢得等言:「亨伯以東南用兵,嘗設經制司,取量添酒錢及增一分稅錢,頭子、賣契等錢,斂之於細,而積之甚眾。及為河北轉運使,又行於京東西,一歲得錢近二百萬緡,所補不細。今若行于諸路州軍,歲入無慮數百萬計。邊事未甯,苟不出此,緩急必致暴斂。與其斂於倉卒,曷若積於細微。」於是以添酒錢、添賣糟錢、典賣田宅增牙稅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樓店務增三分房錢,令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收充經製錢,以憲臣領之,通判斂之,季終輸送。紹興五年,參政孟庾提領措置財用,請以總制司為名,又因經制之額增析而為總製錢,而總製錢自此始矣。

財用司言:「諸路州縣出納系省錢所收頭子錢,貫收錢二十三文省,內一十文省作經制起發上供,餘一十三文充本路郡縣並漕司用。今欲令諸路州縣雜稅出納錢貫收頭子錢上,量增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及州舊合得一十三文省,餘盡入經制窠名帳內,起發助軍。」江西提舉司言:「常平錢物,舊法貫收頭子錢五文足。今當依諸色錢例,增作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舊法支用,余增到錢與經制司別作窠名輸送。」

九年,諫議大夫曾統上疏言:「經制使本戶部之職,更置一司,無益於事。如創供給酒庫,亦是陰奪省司之利。若謂監司、郡縣違法廢令,別建此司按之,則又不然。夫朝廷置監司以轄州郡,立省部以轄監司,祖宗制也。稅賦失實,當問轉運司;常平錢谷失陷,當問提舉司。若使經制司能事事檢察,則雖戶部版曹,亦可廢矣。且自置司以來,漕司之移用,憲司之贓罰,監司之妄支,固未嘗少革其弊。罷之便。」疏奏,不省。十六年,以諸路歲取經總製錢,本路提刑並檢法幹辦官拘催,歲終通紐以課殿最。二十一年,以守、倅同檢察。二十九年,詔專以通判主之。

乾道元年,詔:「諸路州縣出納,貫添收錢一十三文省,充經總製錢,以所增錢別輸左藏西庫,補助經費。」自是經總製錢每千收五十六文矣。然遇兵凶,亦時有蠲免。三年,複以守、倅共掌之。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減江東西、福建、淮東、浙西經總製錢一十七萬一千緡。紹熙二年,詔平江府合發經總製錢歲減二萬緡。嘉定十七年,詔蠲嘉定十五年終以前所虧錢數。端平三年,詔:「諸路州軍因災傷檢放苗米,毋收經總制頭子、勘合朱墨等錢;自今已放苗米,隨苗帶納錢並與除放。」

所謂月樁錢者,始於紹興之二年。時韓世忠駐軍建康,宰相呂頤浩、朱勝非議今江東漕臣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緡,以朝廷上供經制及漕司移用等錢供億。當時漕司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科,既有偏重之弊,上供經制,無額添酒錢並爭利錢,贍軍酒息錢,常平錢,及諸司封樁不封樁、系省不系省錢,皆是朝廷窠名也。

於是郡縣橫斂,銖積絲累,江東、西之害尤甚。十七年,詔州郡以寬剩錢充月樁,以寬民力,遂減江東、西之錢二十七萬七千緡有奇。

又有所謂板帳錢者,亦軍興後所創也。如輸米則增收耗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賕而課其入,索盜贓則不償失主,檢財產則不及卑幼,亡僧、絕戶不俟核實而入官,逃產、廢田不與消除而抑納,他如此類,不可遍舉。州縣之吏固知其非法,然以版帳錢額太重,雖欲不橫取於民,不可得已。

凡貨財不領於有司者,則有內藏庫,蓋天子之別藏也。縣官有钜費,左藏之積不足給,則發內藏佐之。宋初,諸州貢賦皆輸左藏庫,及取荊湖,定巴蜀,平嶺南、江南,諸國珍寶、金帛盡入內府。初,太祖以帑藏盈溢,又于講武殿后別為內庫,嘗謂:「軍旅、饑饉當預為之備,不可臨事厚斂於民。

太宗嗣位,漳泉、吳越相次獻地,又下太原,儲積益厚,分左藏庫為內藏庫,令內藏庫使翟裔等於左藏庫擇上綾羅等物別造帳籍,月申樞密院;改講武殿后庫為景福殿庫,俾隸內藏。其後乃令揀納諸州上供物,具月帳於內東門進入,外庭不得預其事。帝因謂左右曰:「此蓋慮司計之臣不能節約,異時用度有闕,複賦率於民,朕不以此自供嗜好也。」

自乾德、開寶以來,用兵及水旱振給、慶澤賜賚、有司計度之所闕者,必籍其數以貸于內藏,候課賦有餘,即償之。淳化後二十五年間,歲貸百萬,有至三百萬者。累歲不能償,則除其籍。

景德四年,又以新衣庫為內藏西庫。初,劉承珪嘗掌庫,經制多其所置,又推究置庫以來出納,造都帳及《須知》,屢加賞焉。真宗再臨幸,作銘刻石。大中祥符五年,重修庫屋,增廣其地。既而又以香藥庫、儀鸞司屋益之,分為四庫:金銀一庫,珠玉、香藥一庫,錦帛一庫,錢一庫。金銀、珠寶有十色,錢有新舊二色,錦帛十三色,香藥七色。天禧二年,又出內藏緡錢二百萬給三司。

天聖以後,兵師、水旱費無常數,三歲一賚軍士,出錢百萬緡,綢絹百萬匹,銀三十萬兩,錦綺、鹿胎、透背、綾羅紗縠合五十萬匹,以佐三司。又歲入饒、池、江、建新鑄緡錢一百七萬,而斥舊蓄緡錢六十萬于左藏庫,率以為常。異時三司用度不足,必請貸于內藏,輒得之,其名為貸,實罕能償。景祐中,內藏庫主者言:「歲斥緡錢六十萬助三司,自天禧三年始。計明道二年距今才四年,而所貸錢帛九百一十七萬。」在太宗時三司所貸甚眾,久不能償,至慶曆中,詔悉蠲之。蓋內藏歲入金帛,皇祐中,二百六十五萬七千一十一;治平一百九十三萬三千五百五十四。其出以助經費,前後不可勝數,至於儲積贏縮,則有司莫得詳焉。

神宗臨禦之初,詔立歲輸內藏錢帛之額,視慶曆上供為數。嘗謂輔臣曰:「比閱內藏庫籍,文具而已,財貨出入,初無關防。舊以龍腦、珍珠鬻於榷貨務,數年不輸直,亦不鉤考。嘗聞太宗時內藏財庫,每千計用一牙錢記之。凡名物不同,所用錢色亦異,他人莫能曉,匣而置之禦閣,以參驗帳籍中定數。晚年,出其錢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今守內藏臣,皆不曉帳籍關防之法。」即命幹當禦藥李舜舉領其事。繼詔諸路金銀輸內藏庫者,歲以帳上三司拘催。元豐以來,又詔諸路金帛、緡錢輸內庫者,委提點刑獄司督趣,若三司、發運司擅留者,坐之。超發坊場錢勿寄市易務,直赴內藏庫寄帳封樁。當輸內庫金帛、緡錢,逾期或他用者,如擅用封樁錢法。

初,藝祖嘗欲積縑帛二百萬易敵人首,又別儲于景福殿。元豐初,乃更景福殿庫名,自製詩以揭之曰:「五季失圖,玁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一字一庫以號之,凡三十二庫。後積羨贏為二十庫,又揭詩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元祐元年,監察禦史上官均言:「自新官制,蓋有意合理財之局總于一司,故以金部右曹主行內藏受納,而奉宸內藏庫受納又隸太府寺。然按其所領,不過關通所入名數,為之拘催而已,支用多寡,不得轉質。總領之者,止中官數十人,彼惟知謹扃鑰、塗窗牖,以為固密爾,又安能鉤考其出入多少,與夫所蓄之數哉?宜因官制之意,令戶部、太府寺,于內藏諸庫皆得檢察。」明年,詔內藏庫物聽以多寡相除。置庫百餘年,至是始編閱雲。

崇甯元年,詔:「祖宗置內藏庫貯經費餘財,所以募士威敵,振乏固本,皆有成法。比歲官司懈馳,侵蠹耗減,務在協力遵守,無令偏廢。」於是命倉部郎中丘括行諸路驅磨。三年,中書奏:「熙寧之制,江南諸路金銀課利並輸內帑。元祐中,戶部尚書李常于中以三分助轉運司,致內帑漸以虧減。」乃詔諸路新舊坑冶所收課利金銀並輸內帑,如熙寧之舊。後又入于大觀東庫。尋命仍舊以七分輸內帑,余給轉運司。宣和六年,申截留、借兌內帑錢物之制。

時又有元豐庫,則雜儲諸司羨余錢。諸道榷酤場,舊以酧衙前之陪備官費者,熙寧役法行,乃聽民增直以售,取其價給衙前。久之,坊場錢益多,司農請歲發百萬緡輸中都。元豐三年,遂于司農寺南作元豐庫貯之,以待非常之用。

元祐元年,右司諫蘇轍論河北保甲之害,因言:「元豐及內庫財物山委,皆先帝多方蓄藏,以備緩急。若積而不用,與東漢西園錢,唐之瓊林、大盈二庫何異?願以三十萬緡募保甲為軍。」尋用其議。元祐三年,改封樁錢物庫為元祐庫。未幾,分元豐庫為元豐南、北庫。數月,以北庫為司空呂公著廨,封樁並附南庫仍舊。元豐六年,詔歲以內藏庫緡錢五十萬樁元豐庫,補助軍費。崇甯以後,諸路封樁禁軍闕額給三路外,與常平、坊場、免役、綢絹、貼輸東北鹽錢,及鬻賣在官田屋錢,應前收樁管封樁權添酒錢、侵佔房廊白地錢、公使庫遺利等錢,並輸元豐庫。別又置大觀庫,制同元豐,但分東西之別。最後,建宣和庫,有泉貨、弊餘、服禦、玉食、器貢等名,蓋蔡絛欲效王黼以應奉司貢獻要寵,事不足紀。

靖康元年,詔諸路公使庫及神霄宮金銀器皿,所在盡輸元豐庫。戶部尚書聶山輒取元豐庫北珠,宰相吳敏白帝,言:「朝廷有元豐、大觀庫,猶在陛下有內藏庫。朝廷有闕用,需于內藏,必得旨然後敢取,戶部豈可擅取朝廷庫務物哉?若人人得擅取庫物,則綱紀亂矣。」欽宗然之。

南渡,內藏諸庫貨財之數雖不及前,然兵興用乏,亦時取以為助。其籍帳之詳莫得而考,則以後宋史多闕雲。

志第一百三十三食貨下二(錢幣)

錢幣

錢有銅、鐵二等,而折二、折三、當五、折十,則隨時立制。行之久者,唯小平錢。夾錫錢最後出,宋之錢法至是而壞。蓋自五代以來,相承用唐舊錢,其別鑄者殊鮮。太祖初鑄錢,文曰「宋通元寶」。凡諸州輕小惡錢及鐵鑞錢悉禁之,詔到限一月送官,限滿不送官者罪有差,其私鑄者皆棄市。銅錢闌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諸國,差定其法,至二貫者徒一年,三貫以上棄市,募告者賞之。江南錢不得至江北。

蜀平,聽仍用鐵錢。開寶中,詔雅州百丈縣置監冶鑄,禁銅錢入兩川。太平興國四年,始開其禁,而鐵錢不出境,令民輸租及榷利,鐵錢十納銅錢一。時銅錢已竭,民甚苦之。商賈爭以銅錢入川界與民互市,銅錢一得鐵錢十四。

明年,轉運副使張諤言:「川峽鐵錢十直銅錢一,輸租即十取二。舊用鐵錢千易銅錢四百,自平蜀,沈倫等悉取銅錢上供,及增鑄鐵錢易民銅錢,益買金銀裝發,頗失裁制,物價滋長,鐵錢彌賤。請市夷人銅,斤給鐵錢千,可以大獲銅鑄錢。民租當輸錢者,許且輸銀絹,候銅錢多,即漸令輸。」又詔令市夷人銅,斤給鐵錢五百,餘皆從之。然銅卒難得,而轉運副使聶詠、轉運判官范祥皆言:民樂輸銅錢,請歲遞增一分,後十歲則全取銅錢。詔如所請。祥等因以月俸所得銅錢市與民,厚取其直,於是增及三分,民益以為苦,或發古塚、毀佛像器用,才得銅錢四五,坐罪者甚眾。知益州辛仲甫具言其弊,內使臣吳承勳馳傳審度。仲甫集諸縣令、佐問之,多潛持兩端,莫敢正言。仲甫以大誼責之,乃皆言其不便。承勳運命。二年,遂令川峽輸租榷利勿複徵銅錢。宋詠等皆坐罪免。既而又從西川轉運使劉度之請,官以鐵錢四百易銅錢一百,後竟罷之。

平廣南、江南,赤德雄州舊錢,如川蜀法。初,南唐李因鑄錢,一工為錢千五百,得三十萬貫。太宗即位,詔升州置監鑄錢,令轉運使按行所部,凡小山之出銅者悉禁民采,並以給官鑄焉。太平興國二年,樊若水言:「江南舊用鐵錢,於民非便。今諸州銅錢尚六七十萬緡,虔、吉等州未有銅錢,各發六七萬緡,俾市金帛輕貨上供及博糴谷麥。于則、免饒等州產銅之地,大鑄銅錢,銅錢既不渡江,益出新錢,則民間錢愈多,鐵錢自當不用,悉熔鑄為農器什物,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除銅錢渡江之禁。」從之。

自唐天祐中,兵亂窘乏,以八十五錢為百。後唐天成中,減五錢,漢乾祐初,複減三錢。宋初,凡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為百,然諸州私用則各隨其俗,至有以四十八錢為百者。至是,詔所在用七十七錢為百。

西北邊內屬戎人,多齎貨帛于秦、階州易銅錢出塞,銷鑄為器。乃詔吏民闌出銅錢百已上論罪,至五貫以上送闕下。

舊饒州永平監歲鑄錢六萬貫,平江南,增為七萬貫,而銅、鉛、錫常不給。轉運使張齊賢訪求得南唐承旨丁釗,能知饒、信等州山谷產銅、鉛、錫,乃便宜調民採取;且詢舊鑄法,惟永平用唐開元錢料最善,即詣闕面陳。八年,詔增市鉛、錫、炭價,於是得銅八十一萬斤、鉛二十六萬斤、錫十六萬斤,歲鑄錢三十萬貫。補釗殿前承旨,領三州銅山。然民間猶雜用舊大小錢。是時,以福建銅錢數少,令建州鑄大鐵錢並行,尋罷鑄,而官私所有鐵錢十萬貫,不出州境,每千錢與銅錢七百七十等,外邑鄰兩浙者亦不用。

雍熙初,令江南諸州官庫所貯雜錢,每貫及四斤半者送闕下,不及者銷毀。民間惡錢尚多,複申乾德之禁,稍峻其法。京城居民蓄銅器者,限兩月悉送官。

端拱元年,內侍蕭延皓使嶺南還,以民間私鑄三等錢來上,且言多與蠻人貿易,侵敗禁法。因詔察民私鑄及銷熔好錢作薄惡錢者,並棄市;輒以新惡錢與蠻人博易者,抵罪。

江北諸州所用錢非甚薄惡者,新舊大小兼用。江南雖用舊大錢,淳化四年,乃詔每貫及前詔斤數、有官監字型大小者皆許用,不分新舊。

先是,淳化二年,宗正少卿趙安易言:嘗使蜀,見所用鐵錢至輕,市羅一匹,為錢二萬。堅請改鑄一當十大錢,禦書錢式,遣詣川峽路諸州冶鑄,所在並為禦書錢監;諸州舊貯小鐵錢悉輦送官。民間小錢許送監,計數給以大錢;若改鑄未集,許民大小兼用。既而一歲才成三千餘貫,眾皆以為不便。會安易入奏事,因留不遣,遂罷冶鑄。五年,安易複請,不許。第令川峽仍以銅錢一當鐵錢十。

荊湖、嶺南民輸稅須大錢,民以小錢二或三易大錢一,官屬以奉錢易於民以規利。詔自今吏受民輸,但常所通行錢勿卻,官吏毋得以奉錢換易。至道二年,始禁道、賀州錫,官益其價市之,以給諸路鑄錢。

咸平初,又申新小錢之禁,令官置場盡市之。舊犯銅禁,七斤以上處死,奏裁多蒙減斷,然待報常淹緩。四年,詔滿五十斤以上取裁,餘從第減。

景德四年,詔曰:「鼓鑄錢刀,素有程限,憫其勞苦,特示矜寬。自今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止收半功,本司每歲量支率分錢以備醫藥。」十二月,令鑄匠每旬停作一日。天禧三年,詔:犯銅、鍮石,悉免極刑。

時銅錢有四監:饒州曰永平,池州曰永豐,江州曰廣寧,建州曰豐國。京師、升鄂杭州、南安軍舊皆有監,後廢之。凡鑄錢用銅三斤十兩,鉛一斤八兩,錫八兩,得錢千,重五斤。唯建州增銅五兩,減鉛如其數。至道中,歲鑄八十萬貫;景德中,增至一百八十三萬貫。大中祥符後,銅坑多不發。天禧末,鑄一百五萬貫。

鐵錢有三監:邛州曰惠民,嘉州曰豐遠,興州曰濟眾。益州、雅州舊亦有監,後並廢。大錢貫十二斤十兩,以准銅錢。嘉、邛二州所鑄錢,貫二十五斤八兩,銅錢一當小鐵錢十兼用。後以鐵重,多盜熔為器,每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大中祥符七年,知益州淩策言:「錢輕則易齎,鐵少則熔者鮮利。」於是詔減景德之制,其見使舊錢仍用如故。歲鑄總二十一萬貫,諸路錢歲輸京師,四方由此錢重而貨輕。

景祐初,詔三司以江東、福建、廣南盛輸緡錢合三十余萬易為金帛,錢流民間。

許申為三司度支判官,建議以藥化鐵與銅雜鑄,輕重如銅錢法,銅居三分,鐵六分,皆有奇贏,亦得錢千,費省而利厚。詔申用其法鑄于京師。大率鑄錢雜鉛、錫,則其液流速而易成,申雜以鐵,流澀而多不就,工人苦之。初命申鑄萬緡,逾月裁得萬錢。申性詭譎,少成事,自度言無效,乃求為江東轉運使,欲用其法于江州。朝廷從之,因詔申即江州鑄百萬緡,毋漏其法。中外知其非是,而宰相主之,卒無成功。

初,太宗改元太平興國,更鑄:「太平通寶」,淳化更鑄,又親書「淳化元寶」,作真、行、草三體。後改元更鑄,皆曰「元寶」,而冠以年號,至是改元寶元,文當曰「寶元元寶」,仁宗特命以「皇宋通寶」為文,慶曆以後,複冠以年號如舊。

自天聖以來,毀錢鑄鐘及為銅器,皆有禁。慶曆初,闌出銅錢,視舊法第加其罪,錢千,為首者抵死。

五年,泉州青陽鐵冶大發,轉運使高易簡不俟詔,置鐵錢務於泉,欲移銅錢於內地;梓州路轉運使崔輔、判官張固亦請即廣安軍魚子鐵山採礦炭,置監於合州,並銷舊小錢以鑄減輕大錢,未得報,先移合州相地置監。州以上聞,朝廷以易簡、輔、固為擅鑄錢,皆坐貶。

軍興,陝西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鑄錢。既而陝西都轉運使張奎、知永興軍範雍請鑄大銅錢與小錢兼行,大錢一當小錢十;又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及奎徙河東,又鑄大鐵錢于晉、澤二州,亦以一當十,助關中軍費。未幾,三司奏罷河東鑄大鐵錢,而陝西複采儀州竹尖嶺黃銅,置博濟監鑄大錢。因敕江南鑄大銅錢,而江、池、饒、儀、虢又鑄小鐵錢,悉輦致關中。數州錢雜行,大約小銅錢三可鑄當十大銅錢一,以故民間盜鑄者眾,錢文大亂,物價翔踴,公私患之。於是奎複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日鑄小鐵錢,獨留用河東。河東鐵錢既行,盜鑄獲利什六,錢輕貨重,患如陝西。知並州鄭戩請河東鐵錢以二當銅錢一,行之一年,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罷官爐日鑄,且行舊錢。而契丹亦鑄鐵錢,易並邊銅錢。

慶曆末,葉清臣為三司使,與學士張方平等上陝西錢議,曰:「關中用大錢,本以縣官取利太多,致奸人盜鑄,其用日輕。比年以來,皆虛高物估,始增直於下,終取償于上,縣官雖有折當之虛名,乃受虧損之實害。救弊不先自損,則法未易行。請以江南、儀商等州大銅錢一當小錢三,小鐵錢三當銅錢一,河東小鐵錢如陝西,亦以三當一,且罷官所置爐。」自是奸人稍無利,猶未能絕濫錢。其後,詔商州罷鑄青黃銅錢,又令陝西大銅錢、大鐵錢皆以一當二,盜鑄乃止。然令數變,兵民耗於資用,類多咨怨,久之始定。方大錢之行,有劉羲叟者語人曰:「是于周景王所鑄無異,上其感心腹之疾乎。」已而果然,語在本傳。

時興元府西縣增置濟遠監。而韶州天興銅大發,歲采二十五萬斤,詔即其州置永通監。後濟遠監廢,儀州博濟監既廢複置。

皇祐中,饒、池、江、建、韶五州鑄錢百四十六萬緡,嘉、邛、興三州鑄大鐵錢二十七萬緡。至治平中,饒、池、江、建、韶、儀六州鑄錢百七十萬緡,而嘉、邛以率買鐵炭為擾,自嘉祐四年停鑄十年,以休民力。至是,獨興州鑄錢三萬緡。

熙甯初,同、華二州積小鐵錢凡四十萬緡,詔賜河東,以鐵償之。四年,陝西轉運副使皮公弼奏:「自行當二錢,銅費相當,盜鑄衰息。請以舊銅鉛盡鑄。」詔聽之。自是折二錢遂行於天下。京西轉運使吳幾複建議:郢、唐、均、房、金五州多林木,而銅鉛積於淮南,若由襄、郢轉致郢、唐等州置監鑄錢,可以紓錢重之弊。神宗是之,而王安石沮之,其議遂寢。後乃詔京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五路各置鑄錢監,江西、湖南十五萬緡、余路十萬緡為額,仍申熟錢斤重之限。又以興國軍、睦衡舒鄂惠州既置監六,通舊十六監,水陸回遠,增提點之官。

時諸路大率務於增額:韶惠州永通、阜民監舊額八十萬,至七年,增三十萬,及折二凡五十萬;後衛州黎陽監歲增折二凡五萬緡,西京阜財監歲增市易本錢凡十萬緡,興州濟眾監歲增七萬二千餘緡,陝西三銅錢監各歲增五萬緡。而睦州則置神泉,徐州則置寶豐,梧州以鉛錫易得,萬州以多鐵礦,皆置監。又詔秦鳳等路即鳳翔府斜穀置監,已而所鑄錢青銅夾錫,脆惡易毀,罷之。然私錢往往雜用,不能禁,至是法弊,乃詔禁私錢,在官惡錢不堪用者,別為模以鑄。商、虢、洛南增三監,耀、鄜權置兩監,通永興、華、河中、陝舊監為九,以給改鑄。永興、鄜、耀、河中、陝去鐵冶遠,聽改鑄一年罷;商、洛南、華、虢最近鐵冶,聽久置;鄜州等五監候罷改鑄,並其工作歸永興等四監,專鑄大錢,所鑄大鐵錢約補及所廢偽錢,及可以待交子所用而止。

八年,詔河東鑄錢七十萬緡外,增鑄小錢三十萬緡。於是知太原韓絳請仿陝西令本重模精,以息私鑄之弊。

初,薛向鑄鐵錢於陝西,後許彥先鑄于廣南。既而民不便用,神宗欲遂罷之,王安石固爭,乃詔京師畿內並罷,其行于四方蓋如故。元豐以後,西師大舉,邊用匱闕,徐州置寶豐下監,歲鑄折二錢二十萬緡,轉移陝府。

于時,同、渭、秦、隴等州錢監,廢置移徙不一,銅鐵官多建言鑄錢,事不盡行,而又自弛錢禁,民之銷毀與夫闌出境外者為多。張方平嘗極諫曰:「禁銅造幣,盜鑄者抵罪至死,示不與天下共其利也。故事,諸監所鑄錢悉入於王府,歲出其奇羨給之三司,方流布於天下。然自太祖平江南,江、池、饒、建置爐,歲鼓鑄至百萬緡。積百年所入,宜乎貫朽于中藏,充足於民間矣。比年公私上下並苦乏錢,百貨不通,人情窘迫,謂之錢荒。不知歲所鑄錢,今將安在。夫鑄錢禁銅之法舊矣,令敕具載,而自熙寧七年頒行新敕,刪去舊條,削除錢禁,以此邊關重車而出,海舶飽載而回,聞沿邊州軍錢出外界,但每貫收稅錢而已。錢本中國寶貨,今乃與四夷共用,又自廢罷銅禁,民間銷毀無複可辦。銷熔十錢得精銅一兩,造作器用,獲利五倍。如此則逐州置爐,每爐增數,是猶畎澮之益,而供尾閭之泄也。」

元豐八年,哲宗嗣位,複申錢幣闌出之禁,如嘉祐編敕;罷徐州寶豐鼓鑄;詔戶部條諸監之可減者,凡增置鑄錢監十四皆罷之。

陝西行鐵錢,至陝府以東即銅錢地,民以鐵錢換易,有輕重不等之患。元祐六年,乃議限東行,有稅物者以十分率之,止許易二分,人毋得過五千。八年,命公私給納、貿易並專用鐵錢,而官帑銅錢以時計置,運致內郡,商旅願於陝西內郡入便銅錢,給據請于別路者聽。仍定加饒之數,每百緡,河東、京西加饒三千,在京、余路四千。

先是,太祖時取唐飛錢故事,許民入錢京師,于諸州便換。其法:商人入錢左藏庫,先經三司投牒,乃輸於庫。開寶三年,置便錢務,令商人入錢詣務陳牒,即輦致左藏庫,給以券,仍敕諸州凡商人齎券至,當日給付,違者科罰。至道末,商人入便錢一百七十餘萬貫,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萬貫。至是,乃複增定加饒之數行焉。

折二銅錢又定鉤致之法。初欲復舊,止行于本路。議者謂:「關東諸路既已通行,奪彼予此,理亦非便。且陝右所用折二鐵錢,止當一小銅錢,即折二銅錢盡歸陝西,不直般運費廣,猝難鉤致,且與鐵錢一等,慮鐵錢轉更加輕。」乃令折二銅錢寬所行地,聽行於陝西一路,及河東晉、絳、石、慈、隰州,京西西京、河陽、許、汝、鄭、金、房、均、鄧等州,余路則禁。仍限二年毋更用,在民間者聽以輸買納,在官帑者以輸上供,即非沿流地或數無上供者,所隸運司移發輸京師。尋詔更鑄小銅錢。河東安撫、提刑司言:「頃絳州垣曲縣置監鼓鑄銅錢,費且不給,今已廢監,又禁折二銅錢不通行,非便。」乃聽行使如舊。

供備庫使鄭價使契丹還,言其給輿箱者錢,皆中國所鑄。乃增嚴三路闌出之法。

熙、豐間銅鐵錢嘗並行,銅錢千易鐵錢千五百,未聞輕重之弊。及後銅錢日少,鐵錢滋多。紹聖初,銅錢千遂易鐵錢二千五百,鐵錢浸輕。元符二年,下陝西諸路安撫司博究利害。於是詔陝西悉禁銅錢,在民間者令盡送官,而官銅悉取就京西置監。永興帥臣陸師閔言:「既揀毀私錢,禁銅罷冶,則物價當減。願下陝西州縣,凡有市買,並准度銅錢之直,以平其價。」詔用其言,而豪賈富家多不便。

徽宗嗣位,通判鳳州馬景夷言:「陝西自去年罷使銅錢,續追官措置錢法,未聞有深究錢弊輕重灼見利害者。銅錢流注天下,雖千百年未嘗有輕重之患。獨鐵錢局於一路,所可通交易有無者,限以十州之地,欲無滯礙,安可得乎?又諸州錢監鼓鑄不已,歲月增多,以鼓鑄無窮之錢,而供流轉有限之用,更數十年,積滯一隅,暴如丘山,公私為害,又倍於今日矣。謂宜弛其禁界,許鄰近陝西、河東等路特不入京城外,凡解鹽地州縣並許通行折二鐵錢。如此則流注無窮,久遠自無輕重之患。」繼而言者謂:「鐵錢重滯,難以齎遠,民間皆願複用銅錢。當公私匱乏之時,諸路州縣官私銅錢積貯萬數,反無所用。」乃詔銅鐵錢聽民間通行,而銅錢止用糴買。

建中靖國元年,陝西轉運副使孫傑以鐵錢多而銅錢少,請複鑄銅錢,候銅鐵錢輕重稍均,即聽兼鑄。崇甯元年,前陝西轉運判官都貺複請權罷陝西鑄鐵錢。戶部尚書吳居厚言:「江、池、饒、建錢額不敷,議減銅增鉛、錫,歲可省銅三十余萬斤,計增鑄錢十五萬九千餘緡。所鑄光明堅韌,與見行錢不異。」詔可。然課猶不登。二年,居厚乃請檢用前後上供鑄錢條約,視其登耗之數,別定勸沮之法。

會蔡京當政,將以利惑人主,托假紹述,肆為紛更。有許天啟者,京之党也,時為陝西轉運副使,迎合京意,請鑄當十錢。五月,始令陝西及江、池、饒、建州,以歲所鑄小平錢增料改鑄當五大銅錢,以「聖宋通寶」為文,繼而並令舒、睦、衡、鄂錢監,用陝西式鑄折十錢,限今歲鑄三十萬緡,鐵錢二百萬緡。募私鑄人一為官匠,並其家設營以居之,號鑄錢院,謂得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鑄錢之意。所鑄銅錢通行諸路,而陝西、河東、四川系鐵錢地者禁之,第鑄于陝西鐵錢地而已。

自熙寧以來,折二錢雖行民間,法不許運致京師,故諸州所積甚多。至是,發運司因請以官帑所有折二錢改鑄折十錢。三年,遂罷鑄小平錢及折五錢。置監於京城所,複徐州寶豐、衛州黎陽監,並改鑄折二錢為折十,舊折二錢期一歲勿用。大嚴私鑄之令,民間所用鍮石器物,並官造鬻之,輒鑄者依私有法加二等。命諸路轉運司於沿流順便地,隨宜增置錢監,俾民以所有折二錢換納於官,運致所增監改鑄折十錢。二廣產鐵,令鼓鑄小鐵錢,止行于兩路;其公私銅錢兌換運輸元豐庫,仍於潯州置鐵錢監,依陝西料例鑄當二錢。

四年,立錢綱驗樣法。崇寧監以所鑄禦書當十錢來上,緡用銅九斤七兩有奇,鉛半之,錫居三之一。詔頒其式于諸路,令赤仄及烏背,書畫分明。時趙挺之為門下侍郎,繼拜右僕射,與蔡京議多不合,因極言當十錢不便,私鑄浸廣。乃令提刑司歲較巡捕官一路所獲多寡,繼令福建、廣南毋行用,第鑄以上供及給他路。凡為人附帶若封識影庇私鑄錢者,悉論以法,毋得蔭贖。其置鑄錢院,蓋將以盡收所在亡命盜鑄之人,然犯法者不為止。乃命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兩浙並以折十錢為折五,舊折二錢仍舊。慮冒法入東北也,今以江為界,淮南重寶錢亦作當五用焉。

五年,兩浙盜鑄尤甚,小平錢益少,市易濡滯。遂命以折五、折十上供,小平錢留本路;江、池、饒、建、韶州錢監,歲課以八分鑄小平錢,二分鑄當十錢。俄詔廣南、江南、福建、兩浙、荊湖、淮南用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其創置鑄錢院及招置錢戶並停。繼複罷鑄當十二分之令,盡鑄小平錢。荊湖、江南、兩浙、淮南重寶錢作當三,在京、京畿、京東西、河東、河北、陝西、熙河作當五。通寶錢所鑄未多,在官者悉封樁,在民間者以小平錢納換。旋複詔京畿、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熙河當十錢仍舊,兩浙作當三,江南、淮南、荊湖作當五。時錢幣苦重,條序不一,私鑄日甚。禦史沈畸奏曰:「小錢便民久矣。古者軍興,錫賞不繼,或以一當百,或以一當千。此權時之宜,豈可行於太平無事之日哉?當十鼓鑄,有數倍之息,雖日漸之,其勢不可遏。」未幾,詔當十錢止行于京師、陝西、河東、河北。俄並畿內用之,余路悉禁。期一季送官,償以小錢,換納到者輸于元豐、崇寧庫,而私錢亦限一季自致,計銅直增二分,償以小錢,隱藏者論如法。尋詔鄭州、西京亦聽用折十錢,禁貿易為二價者。東南諸監增鑄小平錢,以待償錢,而私錢亦改鑄焉。

折十錢為幣既重,一旦更令,則民驟失厚利。又諸路或用或否,往往不盡輸于官,冒法私販。始令四輔、畿內、開封府許搜索舟車,賞視舊法增倍。水陸所由,官司失察者皆停替,而受納不揀選、容私錢其間者,以差定罪法。又以私錢猥多,不能悉禁,乃令外路每一私錢,計小平錢三,以小錢易於官,在京以四小平錢易之。京師出納及民間貿易,並大小錢參用,而私鑄小平錢輒行用。立搜索告捕罪賞,越江、淮入汴錢至京者,一依當十錢法。禦史張茂直請嚴私販當十之令,綱舟載卸,皆選官監索,保無藏匿,舟車兜擔,即疑慮私販者,並聽搜索;而福建民或私鑄轉入淮、浙、京東等路者,所由州縣官司皆治漏逸之罪,不以赦免。法滋密矣。

大觀元年,張茂直複言:「州縣督捕加峻,私小黃錢投委江河,不敢複出。請令東南州縣置水匱封鍵於闤闠中,聽民以私錢自投,如自首法。當三、當五錢,舟船附帶者,亦多棄之江河,請下諸路撈漉。」

時蔡京複相,再主用折十錢。二月,首鑄禦書當十錢,以京畿錢監所得私錢改鑄。尋興複京畿兩監,以轉運使宋喬年領之,用提舉京畿鑄錢司為名。喬年鑄烏背漉銅錢來上,詔以漉銅式頒行諸路。

京之初為折十錢,人不以為便,帝亦知之。故崇寧四年以後,稍更其法,及京去位,遂詔諭中外。京再得政複行之,知盜鑄者必眾,將威以刑。會有告蘇州章綖盜鑄數千萬緡,遂興大獄。初遣李孝壽,又遣沈畸、蕭服,末以命知蘇州孫傑、發運副使吳擇仁。綖坐刺流海島,連坐者十余人,時皆冤之。於是頒行大觀新修錢法于天下,申命開封府尹少、外路監司,各分州郡舉行,按舉能否,月檢會法令,使民知禁。用孫傑言,盜鑄依淮東重法地,囊橐強盜之家,籍其財以待賞,居停鄰保並均備告驗;私錢依私茶法;給隨行物;州常樁盜鑄賞錢五千饒,州縣稽于施行,監司失察,不以赦原。是歲,京畿既置錢監,乃專鑄當十大錢,而小平錢則鑄于諸路。既而當十錢少,複置真州鑄錢監,以本路所換錢不依式者及諸司當二見緡,用舊式改鑄當十錢。

明年,令江、池、饒、建州錢監,自來歲以鑄當十五分鑄小平錢。申嚴私鑄之法,即托權要事勢,度越關津,拒捍搜索者,雖輕以違制論,載禦物者同之。初,崇寧五年,始禁陝西鐵錢行於興元府等界。至是,又以鐵錢猥多,禁陝西鐵錢入蜀。有董奎者,為走馬承受,遂令以鐵錢三折銅錢一。事聞,責奎以妄肆胸臆,致幣輕物重,奎遂即罪。

三年,申當十錢行使之令,益以京東、京西,而河北並邊州縣鎮砦、四榷場及登、萊、密州緣海縣鎮等皆禁。時蔡京複罷政矣。四年,詔:「鼓鑄當十錢多,慮法隨以弊,其止鑄舊額小平錢。」張商英為相,奏言:「當十錢為害久矣。舊小平錢有出門之禁,故四方客旅之貨,交易得錢,必大半入中末鹽鈔,收買告牒,而余錢又流布在市井,此上下內外交相養。自當十錢行,以一夫而負八十千,小車載四百千,錢既為輕齎之物,則告牒為滯貨,鹽鈔非得虛抬之息則不行。臣今欲借內庫並密院諸司封樁綢絹、金銀並鹽鈔,下令折十錢限民半年所在送官,十千給銀絹各一匹兩,限竟毋更用。俟錢入官,擇其惡者鑄小平錢,存其好者折三行用。如此則錢法、鈔法不相低昂,可以復舊。」

利州路提刑司言:「舊銅鐵錢輕重相尋,以大鐵錢一折小銅錢二;今大鐵錢五止當一銅錢,比舊輕十倍。又流入川界,錢輕物重,頗類陝西。欲將折二大鐵錢以一折一,雖稍減錢數,錢必稍重。」詔許陝西鐵錢入蜀仍舊,盡釋其禁,且命以今物價量宜裁之。

政和元年詔:「錢重則物輕,錢輕則物重,其勢然也。今諸路所鑄小平錢,行之久而無弊,多而不壅,為利博矣。往歲圖利之臣鼓鑄當十錢,苟濟目前,不究悠久,公私為害,用之幾十年,其法日弊而不勝。奸猾之民規利冒法,銷毀當二、小平錢,所在盜鑄,濫錢益多,百物增價。若不早革,即弊無已時。其官私見在當十錢,可並作當三,以為定制。尚慮豪猾憚於折閱,胥動浮言,可內自京尹,外逮監司、郡縣,悉心開諭。」

自當十錢行,抵冒者多。大觀四年,星變,赦天下。凡以私錢得罪,有司上名數,亡慮十余萬人。蔡京罔上毒民,可謂烈矣。時禦府之用日廣,東南錢額不敷,宣和以後尤甚。乃令饒、贛錢監鑄小平錢,每緡用鐵三兩,而倍損其銅,稍損其鉛。繼又令江、池、饒錢監,盡以小平錢改鑄當二錢,以紓用度,然有司猶數告之。靖康元年,罷政和敕陝西路用銅錢斷徒二年配千里法。

初,蔡京主行夾錫錢,詔鑄於陝西,亦命轉運副使許天啟推行。其法以夾錫錢一折銅錢二,每緡用銅八斤,黑錫半之,白錫又半之。既而河東轉運使洪中孚請通行於天下,京欲用其言,會罷政。大觀元年,京複相,遂降錢式及錫母于鑄錢之路,鑄錢院專用鼓鑄,若產銅地始聽兼鑄小平錢。複用轉運司及提刑司參領其事,衡州熙甯、鄂州寶泉、舒州同安監暨廣南皆鑄焉。二年,江南東西、福建、兩浙許鑄使鐵錢。三年,京複罷政,詔以兩浙鑄夾錫錢擾民,凡東南所鑄皆罷。明年,並河北、河東、京東等路罷之,所在監、院皆廢。惟河東三路聽存舊監,以鑄銅、鐵錢;產銅郡縣聽存,用改鑄小平錢。

政和元年,錢輕物重,細民艱食,詔:「應陝西舊行使鐵錢地,並依元豐年大鐵錢折二,公私通行,夾錫錢同之,毋得分別。見存鐵錢,毋改更鑄夾錫,河東官私折二、夾錫錢同之。」

童貫宣撫陝西,以詔亟平物價,帥臣徐處仁切責其非,坐貶。錢即經略鄜延,抗疏言:「詳考詔旨,謂鐵錢複行,與夾錫並用。慮奸民妄作輕重,欲維持推行,俾錢物相直,非欲以威力脅制百姓,頓減物價於一兩月之間。今宣撫司裁損米穀、布帛、金銀之價,殆非人情。徐處仁言雖未盡,所見為長,望速詢其實。如臣言乖謬,願同處仁貶。」詔即妄有建明,毀辱使命,謫置偏州。尋亦罷行夾錫錢,且禁裁物價,民商貿易,各從其便。繼而童貫複請與舊法鐵錢並折二通行。知閿鄉縣論九齡俄坐以銅錢一估夾錫錢七八,並知州王寀、轉運副使張深俱被劾。時關中錢甚輕,夾錫欲以重之,其實與鐵錢等,物價日增,患甚於當十。

二年,蔡京複得政,條奏廣、惠、康、賀、衡、鄂、舒州昨鑄夾錫錢精善,請複鑄如故。廣西、湖北、淮東如之,且命諸路以銅錢監複改鑄夾錫,遂以政和錢頒式焉。夾錫錢既複推行,錢輕不與銅等,而法必欲其重,乃嚴擅易抬減之令。凡以金銀、絲帛等物貿易,有弗受夾錫、須要銅錢者,聽人告論,以法懲治。市井細民朝夕鬻餅餌熟食以自給者,或不免於告罰。未幾,以夾錫錢不以何路所鑄,並聽通行。

陝西用「政和通寶」舊大鐵錢,與夾錫錢雜。慮流轉諸路,四年,詔毋更行用,致令諸監改鑄夾錫錢,在民間者赴官換綢。鄭居中、劉正夫為相,以為不便,令淮南夾錫錢期三日官私俱禁不用,仍罷鼓鑄,夾錫錢悉輦樁關中。尋詔河東、陝西外,余路並罷;俄詔並河東罷鑄夾錫錢,止用舊法鼓鑄。重和元年,權罷京西鑄夾錫錢,繼以關中糴買,用之通流,複命鼓鑄,專給關中。夾錫行,小民往往以藥點染,與銅錢相亂,河北漕臣張翬等嘗坐貶焉。

先是,江池饒州、建寧府四監,歲鑄錢百三十四萬緡,充上供;衡、舒、嚴、鄂、韶、梧州六監,歲鑄錢百五十六萬緡,充逐路支用。建炎經兵,鼓鑄皆廢。紹興初,並廣甯監於虔州,並永豐監于饒州,歲鑄才及八萬緡。以銅、鐵、鉛、錫之入,不及於舊,而官吏稍廩工作之費,視前日自若也,每鑄錢一千,率用本錢二千四百文。時范汝為作亂,權罷建州鼓鑄,尋復舊,泉司供給銅、錫六十五萬餘斤。

六年,斂民間銅器,詔民私鑄銅器者徒二年。贛、饒二監新額錢四十萬緡,提點官趙伯瑜以為得不償費,罷鼓鑄,盡取木炭銅鉛本錢及官吏闕額衣糧水腳之屬,湊為年計。十三年,韓球為使,複鑄新錢,興廢坑治,至於發塚墓,壞廬舍,籍冶戶姓名,以膽水盛時浸銅之數為額。浸銅之法:以生鐵鍛成薄片,排置膽水槽中浸漬數日,鐵片為膽水所薄,上生赤煤,取刮鐵煤入爐,三煉成銅。大率用鐵二斤四兩,得銅一斤。饒州興利場、信州鉛山場各有歲額,所謂膽銅也。

無銅可輸者,至熔錢為銅,然所鑄亦才及十萬緡。

二十四年,罷鐵錢司歸之漕司。二十七年,出版曹錢八萬緡為鑄本,歲權以十五萬緡為額。複饒、贛、韶鑄錢監,以漕臣往來措置,通判主之。殿中侍御史王珪言泉司不可廢,複以戶部侍郎榮薿提領,許置官屬二員。二十八年,出禦府銅器千五百事付泉司,大索民間銅器,得銅二百余萬斤,寺觀鐘、磬、鐃、鈸既籍定投稅外,不得添鑄。二十九年,令命官之家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餘限二年聽轉易金銀,算請茶、鹽、香、礬鈔引之類,越數寄隱,許人告。

以李植提點鑄錢公事,植言:「歲額內藏庫二十三萬緡,右藏庫七十余萬緡,皆至道以後數也。紹興以來,歲收銅二十四萬斤,鉛二十萬斤,錫五百斤,僅可鑄錢一十萬緡。諸道拘到銅器二百萬斤,附以鉛、錫,可鑄六十萬緡。然拘者不可以常,唯當據坑冶所產。」下工部,權以五十萬緡為額。又明年,才鑄及十萬緡。今泉司歲額增至十五萬緡,小平錢一萬八千緡,折二錢六萬六千緡。歲費鑄本及起綱糜費約二十六萬緡,司屬之費又約二萬緡,東南十一路一百一十八州之所供,有坑冶課利錢、木炭錢、錫本錢,約二十一萬緡,比歲所收不過十五六萬緡耳。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以七分入內庫,三分歸本司,銅三十九萬五千八百斤,鉛三十七萬七千九百斤,錫一萬九千八百七十五斤,鐵二百三十二萬八千斤,比歲所榷十無二三。每當二錢千,重四斤五兩;小平錢千,重四斤十三兩;視舊制,銅少鉛多,錢愈鍥薄矣。

孝宗隆興元年,詔鑄當二、小平錢,如紹興之初。乾、淳迄於嘉泰、開禧皆如之。

乾道六年,並鑄錢司歸發運司,尋複置。八年,饒州、贛州複名置提點官。以新鑄錢殽雜,提點鑄錢及永平監官、左藏西庫監官、戶部工部長貳官責降有差。九年,大江之西及湖、廣間多毀錢,夾以沙泥重鑄,號「沙尾錢」,詔嚴禁之。淳熙二年,並贛司歸饒州。慶元三年,複禁銅器,期兩月鬻於官,每兩三十。湖州舊鬻監,至是官自鑄之。二年,禁銷錢為銅器者,以違制論,爐戶決配海外。

複神泉監,以所括銅器鑄當三大錢,隸工部。

舊額,內帑歲收新錢一百五萬,江、池、饒、建四監。

而每年退卻六十萬,三年一郊,又以三百萬輸三司,是內帑年才得十一萬六千餘緡,而左藏得九十三萬三千餘緡。今歲額止十五萬,而隸封樁者半,內藏者半,左藏鹹無焉。

又自置市舶于浙、于閩、於廣,舶商往來,錢寶所由以泄,是以自臨安出門,下江海,皆有禁。淳熙九年,詔廣、泉、明、秀漏泄銅錢,坐其守臣。嘉定元年,三省言:「自來有市舶處,不許私發番船。紹興末,臣僚言:泉、廣二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遣舟回易,悉載金錢。四司既自犯法,郡縣巡尉其能誰何?至於淮、楚屯兵,月費五十萬,見緡居其半,南北貿易緡錢之入敵境者,不知其幾。於是沿邊皆用鐵錢矣。」

淮南舊鑄銅錢。乾道初,詔兩淮、京西悉用鐵錢。荊門隸湖北,以地接襄、峴,亦用鐵錢。六年,先是,以和州舊有錢監,舒州山口鎮亦有古監,詔司農丞許子中往淮西措置。於是子中以舒、蘄、黃皆產鐵,請各置監,舒州同安監,蘄州新春監,黃州齊安監。

且鑄折二錢。以發運司通領四監。江之廣寧監,興國之大冶監,臨江之豐餘監,撫之裕國監。

子中所領三監,歲合認三十萬貫,其大小鐵錢,令兩淮通行。七年,舒、蘄守臣皆以鑄錢增美遷官,然淮民為之大擾。八年,以江州、興國軍鐵冶額虧,守貳及大冶知縣各降一官。

淳熙五年,詔舒州歲增鑄十萬貫,以三十萬貫為額;蘄州增鑄五萬貫,以十五萬貫為額。如更增鑄,優與推賞。禦史黃洽言:「興天下之利者,不窮天下之力。舒、蘄歲鑄四十五萬不易為也。又有增鑄之賞,恐其難繼。」詔除之。八年,以舒州水遠,薪炭不便,減額五萬貫。明年,又減十萬貫,與蘄州並以十五萬貫為額。十年,並舒州之宿城監入同安監。十二年,詔舒、蘄鑄鐵錢,並增五萬貫,以「淳熙通寶」為文。

光宗紹熙二年,減蘄春、同安兩監歲鑄各十萬貫。嘉泰三年,罷舒、蘄鼓鑄;開禧三年,複之。

嘉定五年,臣僚言江北以銅錢一折鐵錢四,禁之。時銅錢之在江北者,自乾道以來,悉以鐵錢易之,或以會子一貫易銅錢一貫。其銅錢輸送行在及建康、鎮江府。凡沿江私度及邊徑嚴禁漏泄,及於邊界三裏內立堠,如出界法;其易京西銅錢,如兩淮例。京西、湖北之鐵錢,則取給於漢陽監及興國富民監,後並富民監於漢陽監,以二十萬為額。

前宋時,川、陝皆行鐵錢,益、利、夔皆即山冶鑄。紹興九年,詔陝西諸路複行鐵錢。十五年,置利州紹興監,鑄錢十萬緡以救錢引。二十二年,複嘉之豐遠、邛之惠民二監,鑄小平錢。二十三年,詔利州並鑄折二錢,後又鑄折二錢。淳熙十五年,四川餉臣言:「諸州行使兩界錢引,全籍鐵錢稱提,止有利州紹興監歲鑄折三錢三萬四千五百貫有奇,邛州惠民監歲鑄折三錢一萬二千五百貫。今大安軍淳熙、新興、迎恩三爐,出生鐵四十九萬三千斤,利之昭化、嘉川縣亦有爐,新產鐵三十余萬斤。乞從鼓鑄。」嘉定元年,即利州鑄當五大錢。三年,制司欲盡收舊引,又于紹興、惠民二監歲鑄三十萬貫,其料並同當三錢。若四川銅錢,淳熙間易送湖廣總所儲之,後又交卸於江陵。

寶慶元年,新錢以「大宋元寶」為文。端平元年,以膽銅所鑄之錢不耐久,舊錢之精緻者泄於海舶,申嚴下海之禁。嘉熙元年,新錢當二並小平錢並以「嘉熙通寶」為文,當三錢以「嘉熙重寶」為文。

淳祐四年,右諫議大夫劉晉之言:「巨家停積,猶可以發洩;銅器鉟銷,猶可以上遏;唯一入海舟,往而不返。」於是複申嚴漏泄之禁。

八年,監察禦史陳求魯言:「議者謂楮便於運轉,故錢廢于蟄藏;自稱提之屢更,圜法為無用。急於扶楮者,至嗾盜賊以窺人之閫奧,峻刑法以發人之窖藏,然不思患在於錢之荒,而不在於錢之積。夫錢貴則物宜賤,今物與錢俱重,此一世之所共憂也。蕃舶巨艘,形若山嶽,乘風駕浪,深入遐陬。販於中國者皆浮靡無用之異物,而泄於外夷者乃國家富貴之操柄。所得幾何,所失者不可勝計矣。京城之銷金,衢、信之鍮器,醴、泉之樂具,皆出於錢。臨川、隆興、桂林之銅工,尤多於諸郡。姑以長沙一郡言之,烏山銅爐之所六十有四,麻潭鵝羊山銅戶數百余家,錢之不壞於器物者無幾。今京邑鍮銅器用之類,鬻賣公行於都市。畿甸之近,一繩以法,由內及外,觀聽聿新,則鉟銷之奸知畏矣。香、藥、象、犀之類異物之珍奇可悅者,本無適用之實,服禦之間昭示儉德,自上化下,風俗丕變,則漏泄之弊少息矣。此端本澄源之道也。」有旨從之。

十年,以會價低減,複申嚴下海之禁。十二年,申嚴鉟銷之禁及偽造泄之法。咸淳元年,複申嚴鉟銷、漏禁。寶祐元年,新錢以「皇宋元寶」為文。

志第一百三十四食貨下三

○會子鹽上

會子、交子之法,蓋有取于唐之飛錢。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重,不便貿易,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謂之交子,富民十六戶主之。後富民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不息。轉運使薛田、張若穀請置益州交子務,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仁宗從其議。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緡為額。

神宗熙甯初,立偽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河東運鐵錢勞費,公私苦之。二年,乃詔置交子務於潞州。轉運司以其法行則鹽、礬不售,有害入中糧草,遂奏罷之。四年,複行於陝西,而罷永興軍鹽鈔場,文彥博言其不便;會張景憲出使延州還,亦謂可行於蜀不可行於陝西,未幾竟罷。五年,交子二十二界將易,而後界給用已多,詔更造二十五界者百二十五萬,以償二十三界之數,交子有兩界自此始。時交子給多而錢不足,致價太賤,既而竟無實錢,法不可行。而措置熙河財利孫迥言:「商人買販,牟利於官,且損鈔價。」於是罷陝西交子法。

紹聖以後,界率增造,以給陝西沿邊糴買及募兵之用,少者數十萬緡,多者或至數百萬緡;而成都之用,又請印造,故每歲書放亦無定數。

崇寧三年,置京西北路專切管幹通行交子所,效川峽路立偽造法。通情轉用並鄰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紙者,罪以徒配。四年,令諸路更用錢引,准新樣印製,四川如舊法。罷在京並永興軍交子務,在京官吏,並歸買鈔所。時錢引通行諸路,惟閩、浙、湖、廣不行,趙挺之以為閩乃蔡京鄉里,故得免焉。明年,尚書省言:「錢引本以代鹽鈔,而諸路行之不通,欲權罷印製。在官者,如舊法更印解鹽鈔;民間者,許貿易,漸赴買鈔所如鈔法分數計給。」從之。

大觀元年,詔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自用兵取湟、廓、西寧,藉其法以助邊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愈損。及更界年,新交子一當舊者四,故更張之。以四十三界引准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並更為錢引。二年,而陝西、河東皆以舊錢引入成都換易,故四川有壅遏之弊,河、陝有道途之艱,豪家因得以損直斂取。乃詔永興軍更置務納換陝西、河東引,仍遣文臣二人監之。八月,知威州張持奏:「本路引一千者今僅直十之一,若出入無弊,可直八百,流通用之,官吏奉舊並用引,請稍給錢便用。」擢持為成都路轉運判官,提舉川引。後引價益賤,不可用,持複別用印押以給官吏,他無印押者皆棄無用。言者論其非法,持坐遠謫。三年,詔錢引四十一界至四十二界毋收易,自後止如天聖額書放,銅錢地內勿用。四年,假四川提舉諸司封樁錢五十萬緡為成都務本,侵移者准常平法。

政和元年,戶部言成都漕司奏:「昨令輸官之引,以十分為率,三分用民戶所有,而七分赴官場買納,由是人以七分為疑。請自今無計以三七分之數,並許通用,願買納者聽。民間舊以本錢未至,引價大損,故州官官錢亦減數收市;今本錢已足,請勿減數以祛民惑。又請四十三界引俟界滿勿換給,自四十四界為改法之首。」而戶部詳度欲止行四十四界,其四十五界勿印。若通行及乏用,聽于界內續增其新引給換之,餘如舊鬻之,或于給錢之所易錢儲以為本,移用者如擅支封樁錢法。詔可。靖康元年,令川引並如舊即成都府務納換。以置務成都,便利歲久,至諸州則有料次交雜之弊,故有是詔。

大凡舊歲造一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緡,新舊相因。大觀中,不蓄本錢而增造無藝,至引一緡當錢十數。及張商英秉政,奉詔複循舊法。宣和中,商英錄奏當時所行,以為自舊法之用,至今引價複平。

高宗紹興元年,有司因婺州屯兵,請樁辦合用錢,而路不通舟,錢重難致。乃造關子付婺州,召商人入中,執關於榷貨務請錢,願得茶、鹽、香貨鈔引者聽。於是州縣以關子充糴本,未免抑配,而榷貨務又止以日輸三分之一償之,人皆嗟怨。六年,詔置行在交子務。臣僚言:「朝廷措置見錢關子,有司浸失本意,改為交子。官無本錢,民何以信?」於是罷交子務,令榷貨務儲見錢印造關子。二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所:淮西、湖廣關子各八十萬緡,淮東公據四十萬緡,皆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內關子作三年行使,公據二年,許錢銀中半入納。

三十年,戶部侍郎錢端禮被旨造會子,儲見錢,於城內外流轉;其合發官錢,並許兌會子輸左藏庫。明年,詔會子務隸都茶場。三十二年,定偽造會子法。犯人處斬。賞錢十貫,不願受者,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賞,願補官者聽。

當時會紙取于徽、池,續造于成都,又造于臨安。會子初行,止於兩浙,後通行於淮、浙、湖北、京西。除亭戶鹽本用錢,其路不通舟處上供等錢,許盡輸會子;其沿流州軍,錢、會中半;民間典賣田宅、馬牛、舟車等如之,全用會子者聽。

孝宗隆興元年,詔會子以「隆興尚書戶部官印會子之印」為文,更造五百文會,又造二百、三百文會。置江州會子務。乾道二年,以會子之弊,出內庫及南庫銀一百萬收之。二年,以民間會子破損,別造五百萬換給。又詔損會貫百錢數可驗者,並作上供錢入輸,巨室以低價收者坐之。四年,以取到舊會毀抹付會子局重造,三年立為一界,界以一千萬貫為額,隨界造新換舊。以戶部尚書曾懷同共措置,鑄「提領措置會子庫」印。每道收靡費錢二十足,零百半之。凡舊會破損,貫百字存、印文可驗者,即與兌換。五年,令行在榷貨務、都茶場將請算茶、鹽、香、礬鈔引,權許收換第一界,自後每界收換如之。其州縣諸色綱錢,以七分收錢,三分收會。九年,定捕造偽會之賞。

淳熙元年,詔左藏南上庫給會子二十五萬,收買臨安、平江、紹興、明秀州額外浮鹽,其齎到鈔錢,令榷貨務月終輸封樁庫,以備迴圈換易會子。三年,詔第三界、四界各展限三年,令都茶場會子庫以第四界續印會子二百萬貯南庫。當時戶部歲入一千二百萬,其半為會子,而南庫以金銀換收者四百萬,流行於界外者才二百萬耳。光宗紹熙元年,詔第七、第八界會子各展三年。臣僚言:「會子界以三年為限,今展至再,則為九年,何以示信?」於是詔造第十界立定年限。

慶元元年,詔會子界以三千萬為額。嘉定二年,以三界會子數多,稱提無策,會十一界除已收換,尚有一千三百六十萬餘貫,十二界、十三界除燒毀尚有一萬二百餘萬貫。十二界四千七百萬餘貫,十三界五千七百萬餘貫。詔封樁庫撥金一百五萬兩,兩為錢四十貫。

度牒七千道,每道為錢一千貫。

官告綾紙、乳香,乳香每套一貫六百文。

湊成三千餘,添貼臨安府官局,收易舊會,品搭入輸。十一界會子二分,十二、十三界會子各四分。

以舊會之二,易新會之一。泉州守臣宋均、南劍州守臣趙崇亢、陳宓,皆以稱提失職,責降有差。

紹定五年,兩界會子已及三億二千九百余萬。端平二年,臣僚言:「兩界會子,遠者曾未數載,近者甫及期年,非有破壞塗汙之弊,今當以所收之會付封樁庫貯之,脫有緩急,或可濟事。」有旨從之。淳熙二年,宗正丞韓祥奏:「壞楮幣者只緣變更,救楮幣者無如收減。自去年至今,楮價粗定,不至折閱者,不變更之力也。今已罷諸造紙局及諸州科買楮皮,更多方收減,則楮價有可增之理。」上曰:「善。」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數雖損,而偽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會子言之,其所入之數,宜減於所出之數。今收換之際,元額既溢,舉者未已。若非偽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盡用川紙,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為偽,尚或難之。迨十七界之更印,已雜用川、杜之紙,至十八界則全用杜紙矣。紙既可以自造,價且五倍於前,故昔之為偽者難,今之為偽者易。人心循利,甚於畏法,況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為抄撩之際,增添紙料,寬假工程,務極精緻,使人不能為偽者,上也;禁捕之法,厚為之勸,厲為之防,使人不敢為偽者,次也。」七年,以十八界與十七界會子更不立限,永遠行使。十一年,以會價增減課其官吏。景定四年,以收買逾限之田,複日增印會子一十五萬貫。

鹹淳四年,以近頒見錢關子,貫作七百七十文足,十八界每道作二百五十七文足,三道准關子一貫,同見錢轉使,公私擅減者,官以贓論,吏則配籍。五年,複申嚴關子減落之禁。七年,以行在紙局所造關子紙不精,命四川制使抄造輸送,每歲以二千萬作四綱。

川引自張浚開宣府,趙開為總餉,以供糴本,以給軍需,增印日多,莫能禁止。七年,川、陝副帥吳玠請置銀會於河池,不許。蓋前宋時,蜀交出放兩界,每界一百二十余萬。今三界通行,為三千七百八十余萬,至紹興末,積至四千一百四十七萬餘貫;所貯鐵錢,僅及七十萬貫,以鹽酒等陰為稱提。是以餉臣王之望亦謂添印錢引以救目前,不得不為朝廷遠慮。詔添印三百萬,之望止添印一百萬。孝宗隆興二年,餉臣趙沂添印二百萬。淳熙五年,以蜀引增至四千五百余萬,立額不令再增。光宗紹熙二年,詔川引展界行使。甯宗嘉泰末,兩界出放凡五千三百余萬緡,通三界出放益多矣。

開禧末,餉臣陳鹹以歲用不足,嘗為小會,卒不能行。嘉定初,每緡止直鐵錢四百以下,咸乃出金銀、度牒一千三百萬,收回半界,期以歲終不用。然四川諸州,去總所遠者千數百里,期限已逼,受給之際,吏複為奸。於是商賈不行,民皆嗟怨,一引之直,僅售百錢。制司乃諭人除易一千三百萬引,三界依舊通行,又檄總所取金銀就成都置場收兌,民心稍定。自後引直鐵錢五百有奇,若關外用銅錢,引直五百七十錢而已。

喜定三年春,制、總司收換九十一界二千九百余萬緡;其千二百萬緡,以茶馬司羨余錢及制司空名官告,總所樁金銀、度牒對鑿,餘以九十三界錢引收兌;又造九十四界錢引五百萬緡,以收前宣撫程松所增之數;凡民間輸者,每引百貼八千。其金銀品搭,率用新引七分,金銀三分,其金銀品色官稱,不無少虧,每舊引百,貼納二十引。蓋自元年、三年兩收舊引,而引直遂複如故。昔高宗因論四川交子,最善沈該稱提之說,謂官中常有錢百萬緡,如交子價減,官用餞買之,方得無弊。

九年,四川安撫制置大使司言:「川引每界舊例三年一易。自開禧軍興以後,用度不給,展年收兌,遂至兩界、三界通使;然率以三年界滿,方出令展界,以致民聽惶惑。今欲以十年為一界,著為定令,則民旅不復懷疑。」從之。

寶祐四年台臣奏:「川引、銀會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無收。今當拘其印造之權,歸之朝廷,仿十八界會子造四川會子,視淳祐之令,作七百七十陌,於四川州縣公私行使。兩料川引並毀,見在銀會姑存。舊引既清,新會有限,則楮價不損。物價自平,公私俱便矣。」有旨從之。鹹淳五年,複以會板發下成都運司掌之,從制司抄紙發往運司印造畢功,發回制司,用總所印行使,歲以五百萬為額。

紹興末,會子未有兩淮、湖廣之分,其後會子太多而本錢不足,遂致有弊。乾道二年,詔別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貫交子三百萬,止行使於兩淮,其舊會聽對易。凡入輸買賣,並以交子及錢中半。如往來不使,詔給交子、會子各二十萬,付鎮江、建康府榷貨務,使淮人之過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對易迴圈以用。然自紹興末年,銅錢禁用於淮而易以鐵錢,會子既用於淮而易以交子,於是商賈不行,淮民以困。右司諫陳良祐言交子不便,詔兩淮郡守、漕臣調其利害,皆謂所降交子數多,而銅錢並會子不過江,是致民旅未便。於是詔銅錢並會子依舊過江行用,民間交子許作見錢輸官,凡官交,盡數輸行在左藏庫。

三年,詔造新交子一百三十萬,付淮南漕司分給州軍對換行使,不限以年;其運司見儲交子,先付南庫交收。紹熙三年,詔新造交子三百萬貫,以二百萬付淮東,一百萬付淮西,每貫准鐵錢七百七十文足,以三年為界。慶元四年,詔兩淮第二界會子限滿,明年六月,更展一界。嘉定十一年,造兩淮交子二百萬,增印三百萬。十三年,印二百萬,增印一百五十萬。十四年、十五年,皆及三百萬。自是其數日增,價亦日損,稱提無術,但屢與展界而已。

初,襄、郢等處大軍支請,以錢銀品搭。孝宗隆興元年,始措置于大軍庫儲見錢,印造五百並一貫直便會子,發赴軍前,並當見錢流轉。印造之權既專,印造之數日益;且總所所給止行于本路,而荊南水陸要衝,商賈必由之地,流通不便。乾道三年,收其會子印板。四年,以淮西總所關子二十萬,都茶場鈔引八十萬,付湖北漕司收換,輸左藏庫,又命降銀錢收之。五年,詔戶部給行在所會子五十萬,付荊南府兌換。淳熙七年,詔會子庫先造會子一百萬,降付湖廣總所收換破會。十一年,臣僚言:「湖北會子創于隆興初,迄今二十二年,不曾兌易,稱提不行。」詔湖廣總領同帥、漕議經久利便。帥、漕、總領言:「乞印給一貫、五百例湖北會子二百萬貫,收換舊會,庶幾流轉通快,經久可行。」從之。

十三年,詔湖廣會子仍以三年為界。紹熙元年,詔湖廣總所將見行及樁貯新舊會取數,仿行在例立界收換。餉臣梁總奏:「自來不曾立界,但破損者即行換易,除累易外,尚有五百四十余萬,見在民間行用。乞別樣製作兩界,印造收換。」從之。

嘉定五年,湖廣餉臣王釜,請以度牒、茶引兌第五界舊會,每度牒一道,價千五百緡,又貼搭茶引一千五百緡,方許收買,期以一月。然京湖二十一州止置三場,不便。制臣劉光祖乃會總所以第六界新會五萬緡,令軍民以舊楮二而易其一;繼又令軍民以一楮半而易其一;又請於朝添給新楮十萬,軍民賴之。十四年,造湖廣會子三十萬易破會。十七年,造湖廣第六界會子二百萬。嘉熙二年,撥第七界湖廣會九百萬付督視參政行府。寶祐二年,撥第八界湖廣會三百萬貫付湖廣總所,易兩界破會,自後因仍行之。

鹽之類有二:引池而成者,曰顆鹽,《周官》所謂盬鹽也;鬻海、鬻井、鬻堿而成者,曰末鹽,《周官》所謂散鹽也。宋自削平諸國,天下鹽利皆歸縣官。官鬻、通商,隨州郡所宜,然亦變革不常,而尤重私販之禁。

引池為鹽,曰解州解縣、安邑兩池。墾地為畦,引池水沃之,謂之種鹽,水耗則鹽成。籍民戶為畦夫,官廩給之,複其家。募巡邏之兵百人,目為護寶都。歲二月一日墾畦,四月始種,八月乃止。安邑池每歲歲種鹽千席,解池減二十席,以給本州及三京,京東之濟、兗、曹、濮、單、鄆州、廣濟軍,京西之滑、鄭、陳、潁、汝、許、孟州,陝西之河中府、陝虢州、慶成軍,河東之晉、絳、慈、隰州,淮南之宿、亳州,河北之懷州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南者。凡禁榷之地,官立標識、候望以曉民。其通商之地,京西則蔡、襄、鄧、隨、唐、金、房、均、郢州、光化信陽軍,陝西則京兆鳳翔府、同華、耀、乾、商、涇、原、邠、寧、儀、渭、鄜阝、坊、丹、延、環、慶、秦、隴、鳳、階、成州、保安鎮戎軍,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北者。顆、末鹽皆以五斤為鬥,顆鹽之直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錢,有三等。至道二年,兩池得鹽三十七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席,席一百一十六斤半。三年,鬻錢七十二萬八千餘貫。

咸平中,度支使梁鼎言:「陝西沿邊解鹽請勿通商,官自鬻之。」詔以鼎為陝西制置使,又以內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陝西青白鹽事。承睿言:「鄜、延、環、慶、儀、渭等州洎禁青鹽之後,令商人入芻粟,運解鹽于邊貨鬻,其直與青鹽不至相懸,是以民食賤鹽,須至畏法,而蕃部青鹽難售。今聞運解鹽于邊,俗與內地同價,邊民必冒法圖利,卻入蕃界私販青鹽,是助寇資而結民怨矣。」繼又有上疏言其不便者,鼎請候至邊部斡運,及乘傳至解池即禁止商販。旋運鹽赴邊,公私大有煩費,而邊民頓無入市,物論紛擾。於是命判鹽鐵勾院林特、知永興軍張永詳議,以為公私非便,請復舊商販。詔切責鼎,罷度支使。大中祥符九年,陝西轉運使張象中言:「兩池所貯鹽計直二千一百七十六萬一千八十貫,慮尚有遺利,望行條約。」真宗曰:「地利之阜,此亦至矣。過求增羨,慮有時而闕。」不許。

先是,五代時鹽法太峻。建隆二年,始定官鹽闌入法,禁地貿易至十斤、鬻堿鹽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請。三年,增闌入至三十斤、鬻堿至十五斤坐死,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自乾德四年後,每詔優寬。太平興國二年,乃詔闌入至二百斤以上,鬻堿及主吏盜販至百斤以上,蠶鹽入城市五百斤以上,並黥面送闕下。至淳化五年,改前所犯者正配本州牢城。代州寶興軍之民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鹽,雍熙四年,詔犯者自一斤論罪有差,五十斤加徒流,百斤以上部送闕下。

天聖以來,兩池畦戶總三百八十,以本州及旁州之民為之,戶歲出夫二人,人給米日二升,歲給戶錢四萬。為鹽歲百五十二萬六千四百二十九石,石五十斤,以席計,為六十五萬五千一百二十席,席百一十六斤。禁榷之地,皆官役鄉戶衙前及民夫,謂之帖頭,水陸漕運。而通商州軍並邊秦、延、環、慶、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又募人入中芻粟,以鹽償之。

凡通商州軍,在京西者為南鹽,在陝西者為西鹽,若禁鹽地則為東鹽,各有經界,以防侵越。天聖初,計置司議茶鹽利害,因言:「兩池舊募商人售南鹽者,入錢京師榷貨務。乾興元年,歲入才二十三萬緡,視天禧三年數損十四萬。請一切罷之,專令入中並邊芻粟,及為之增約束、申防禁,以絕私販之弊。」久之,複詔入錢京師,從商人所便。

三京、二十八州軍,官自輦鹽,百姓困于轉輸。天聖八年,上書者言:「縣官禁鹽,得利微而為害博,兩池積鹽為阜,其上生木合抱,數莫可較。宜聽通商,平估以售,可以寬民力。」詔翰林學士盛度、禦史中丞王隨議更其制度。因畫通商五利上之曰:「方禁商時,伐木造船輦運,兵民不勝疲勞,今去其弊,一利也;陸運既差帖頭,又役車戶,貧人懼役,連歲逋逃,今悉罷之,二利也;船運有沉溺之患,綱吏侵盜,雜以泥沙硝石,其味苦惡,疾生重膇,今皆得食真鹽,三利也;錢幣,國之貨泉。欲使通流,富家多藏鏹不出,民用益蹙,今歲得商人出緡錢六十余萬助經費,四利也;歲減鹽官、兵卒、畦夫傭作之給,五利也。」十月,詔罷三京、二十八州軍榷法,聽商人入錢若金銀京師榷貨務,受鹽兩池。行之一年,視天聖七年,增緡錢十五萬。其後歲課減耗,命翰林學士宋庠等以天聖九年至寶元二年新法較之,視乾興至天聖八年舊法,歲課損二百三十六萬緡。康定元年,詔京師、南京及京東州軍,淮南宿、亳州,皆禁如舊。未幾,複弛京師榷法,並詔三司議通淮南鹽給京東等八州,於是兗、鄆、宿、亳皆食淮南鹽矣。

自元昊反,聚兵西鄙,並邊入中芻粟者寡。縣官急於兵食,調發不足,因聽入中芻粟,予券趨京師榷貨務受錢若金銀;入中他貨,予券償以池鹽。繇是羽毛、筋角、膠膝、鐵炭、瓦木之類,一切以鹽易之。猾商貪吏,表裏為奸,至入椽木二,估錢千,給鹽一大席,為鹽二百二十斤。虛費池鹽,不可勝計,鹽直益賤,販者不行,公私無費。慶曆二年,複京師榷法,凡商人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皆計直輸虧官錢。內地州軍民間鹽,悉收市入官,官為置場增價出之。複禁永興、同、華、耀、河中、陝、虢、解、晉、絳、慶成十一州軍商鹽,官自輦運,以衙前主之。又禁商鹽私入蜀,置折博務於永興、鳳翔,聽人入錢若蜀貨,易鹽趨蜀中以售。久之,東、南鹽地悉複禁榷,兵民輦運,不勝其苦,州郡騷然。所得鹽利,不足以佐縣官之急。並邊務誘人入中芻粟,皆為虛估,騰踴至數倍,大耗京師錢幣,帑藏益虛。

太常博士范祥,關中人也,熟其利害,常謂兩池之利甚博,而不能少助邊計者,公私侵漁之害也;儻一變法,歲可省度支緡錢數十百萬。乃畫策以獻。是時韓琦為樞密副使,與知制誥田況皆請用祥策。四年,詔祥馳傳與陝西都轉運使程戡議之,而戡議與祥不合,祥尋亦遭喪去。八年,祥複申其說,乃以為陝西提點刑獄兼制置解鹽事,使推行之。其法:舊禁鹽地一切通商,聽鹽入蜀;罷九州軍入中芻粟,令入實錢,償以鹽,視入錢州軍遠近及所指東、西、南鹽,第優其直;東、南鹽又聽入錢永興、鳳翔、河中;歲課入錢總為鹽三十七萬五千大席,授以要券,即池驗券,按數而出,盡馳兵民輦運之役。又以延、慶、環、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地近烏、白池,奸人私以青白鹽入塞,侵利亂法。乃募人入中池鹽,予券優其估,還,以池鹽償之;以所入鹽官自出鬻,禁人私售,峻青白鹽之禁。並邊舊令入中鐵,炭、瓦、木之類,皆重為法以絕之。其先以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悉計直使輸虧官錢。又令三京及河中、河陽、陝、虢、解、晉、絳、濮、慶成、廣濟官仍鬻鹽,須商賈流通乃止。以所入緡錢市並邊九州軍芻粟,悉貿榷貨務錢幣以實中都。行之數年,黠商貪賈,無所僥倖,關中之民,得安其業,公私便之。

皇祐元年,侍御史知雜何郯複言改法非是。明年,遣三司戶部副使包拯馳視,還言行之便,第請商人入錢及延、環等八州軍鬻鹽,皆重損其直,即入鹽八州軍者,增直以售,三京及河中等處禁官鬻鹽。而三司謂京師商賈罕至則鹽貴,請得公私並貿,餘禁止。皆聽之。田況為三司使,請久任祥,俾專其事。擢祥為陝西轉運使,賜金紫服。祥初言歲入緡錢可得二百三十萬,皇祐初年,入緡錢二百二十一萬;四年,二百一十五萬。以四年數視慶曆六年,增六十八萬;視七年,增二十萬。又舊歲出榷貨務緡錢,慶曆二年,六百四十七萬;六年,四百八十萬。至是,榷貨務錢不復出。其後,歲入雖贏縮不常,至五年,猶及百七十八萬;至和元年,百六十九萬。時祥已坐他罪貶,命轉運使李恭代之。三年,遂以元年入錢為歲課定率,量入計出,可助邊費十分之八。

久之,並邊複聽入芻粟以當實錢,而虛估之弊滋長,券直亦從而賤,歲損官課,無慮百萬。嘉祐三年,三司使張方平及包拯請複用祥,於是複以祥總鹽事。祥請重禁入芻粟者,其券在嘉祐三年已前,每券別請輸錢一千,然後予鹽。又言商人持券若鹽鬻京師,皆虧失本錢。請置官京師,蓄錢二十萬緡,以待商人至者,券若鹽估賤,則官為售之。券紙六千,鹽席十千,毋輒增損,所以平其市估,使不得為輕重。詔以都鹽院監官兼領,自是稍復舊。未幾祥卒,以轉運副使薛向繼之。治平二年,歲入百六十七萬。

初,祥以法既通商,恐失州縣征算,乃計所曆所至合輸算錢,並率以為入中之數。自後州縣猶算如舊。嘉祐六年,向悉罷之,並奏減八州軍鬻鹽價。兩池畦戶,歲役解、河中、陝、虢、慶成之民,官司旁緣侵剝,民以為苦,乃詔三歲一代。嘗積逋課鹽至三百三十七萬余席,遂蠲其半。中間以積鹽多,特罷種鹽一歲或二歲三歲,以寬其力。後又減畦戶之半,稍以傭夫代之,五州之民始安。

青白鹽出烏、白兩池,西羌擅其利。自李繼遷叛,禁毋入塞,未幾罷,已而複禁。乾興初,嘗詔河東邊人犯青白鹽禁者如陝西法。慶曆中,元昊納款,請歲入十萬石售縣官。仁宗以其亂法,不許。自範祥議禁八州軍商鹽,重青白鹽禁,而官鹽估貴,土人及蕃部販青白鹽者益眾,往往犯法抵死而莫肯止。至和中,詔蕃部犯青白鹽抵死者,止投海島,群黨為民害者,上請。嘉祐赦書,稍遷配徒者於近地,自是禁法稍寬。熙甯初,詔淮南轉運使張靖究陝西鹽、馬得失。靖指向欺隱狀,王安石右向,靖竟得罪,擢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諫官範純仁言賞罰失當,因數向五罪,向任如初。乃請即永興軍置賣鹽場,又以邊費錢十萬緡,儲永興軍為鹽鈔本,繼又增二十萬。

四年,詔陝西行蜀交子法,罷市鈔;或論其不便,復舊。七年,中書議陝西鹽鈔,出多虛鈔,而鹽益輕,以鈔折兌糧草,有虛抬逼糴之患。請用交子法,使其數與見錢相當,可濟緩急。詔以皮公弼、熊本、宋迪分領其事,趙瞻制置。又以內藏錢二百萬緡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請買鹽引,仍令秦鳳、永興鹽鈔,歲以百八十萬為額。八年,中書奏陝西鹽鈔利害及立法八事,大抵謂買鈔本錢有限,而出鈔過多,買不盡則鈔賤而糴貴,故出鈔不可無限。然商人欲變易見錢,而官不為買,即為兼併所抑,則鈔價益賤;而邊境有急,鈔未免多出,故當置場以市價平之。今當定買兩路實賣鹽二百二十萬緡,以當用鈔數立額,永興路八十一萬五千,秦鳳路一百三十八萬五千,熙河路五十三萬七千;永興軍遣官買鈔,歲支轉運司錢十萬緡買西鹽鈔,又用市易務賒請法募人賒鈔變易,即民間鈔多而滯,則送解池毀之。詔從其請,然有司給鈔溢額,猶視其故。九年,乃詔禦史劾陝西官吏,止三司額外出鈔。

十年,三司言:「鹽法之弊,由熙河鈔溢額,故價賤而芻糧貴。又東、西、南三路通商郡邑榷賣官鹽,故商旅不行。今鹽法當改,官賣當罷。請先收舊鈔,印識之舊鹽,行加納之法。官盡買舊鈔,其已出鹽,約期聽商人自言,准新價增之,印鹽席,給符驗。東、南舊法鹽鈔,席才三千五百;西鹽鈔席減一千,官盡買。先令解州場院驗商人鈔書之,乃許賣。已請鹽,立限告賞,聽商人自陳,東、南鹽席加錢二千五百,西鹽席加三千,為易舊符,立期令賣。罷兩處禁榷官賣,提舉司賣鹽並用新價,錢承買舊鈔,商人願對行算請者聽,官為印識如法。應通商地各舉官一員,其鹽席限十日自言,乃令加納錢,為印識,給新引,聽以舊鈔當加納錢。」皆行之。而別定官賣鹽地,市易司以買鹽,亦加納錢。

舊制,河南北曹、濮以西,秦、鳳以東,皆食解鹽。自仁宗時,解鹽通商,官不復榷;熙甯中,市易司始榷開封、曹濮等州。八年,大理寺丞張景溫提舉出賣解鹽,於是開封府界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中牟、陳留、長垣、胙城、韋城,曹、濮、澶、懷、濟、單、解州、河中府等州縣,皆官自賣。未幾,複用商人議,以唐、鄧、襄、均、房、商、蔡、郢、隨、金、晉、絳、虢、陳、許、汝、潁、隰州、西京、信陽軍通商,畿縣及澶、曹、濮、懷、衛、濟、單、解、同、華、陝、河中府、南京、河陽,令提舉解鹽司運鹽貨鬻,仍詔三司講求利害。

鹽價既增,民不肯買,乃課民買官鹽,隨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買賣私鹽,聽人告,重給賞,以犯人家財給之。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於是民間騷怨。鹽鈔舊法每席六緡,至是二緡有餘,商不入粟,邊儲失備。召陝西轉運使皮公弼入議,公弼極言官賣不便。沈括為三司使,不能奪。王安石主景溫,括希安石意,言通商歲失官賣緡錢二十余萬。安石去位,括在三司,乃言官賣當罷。於是河陽、同、華、解州、河中、陝府、陳留、雍丘、襄邑、中牟、管城、尉氏、鄢陵、扶溝、太康、咸平、新鄭聽通商,其入不及官賣者,官複自賣;澶、濮、濟、單、曹、懷州,南京,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長垣、胙城、韋城九縣,官賣如故。詔商鹽入京,悉賣之市易務,每席毋得減十;民鹽皆買之市易務,私與商人為市,許告,沒其鹽。

皮公弼鹽法,酌前後兩池所支鹽數,歲以三百三十萬緡為額。又令京師置七場,買東、南鹽鈔,市易務計為錢五十九萬三千餘緡;三司闕錢,請頗還其鈔,令賣之於西;買者其三給錢,其七准沿邊鹽價給新引;庶得民間舊鈔,而新引易於變易。詔用其議。公弼請複範祥舊法平市價,詔假三司錢三十萬緡,市鈔于京師。先是,解鹽分東西,西鹽賣有分域;又並邊州軍市芻糧,給鈔過多,故鈔及鹽甚賤,官價自分為二。於是增西鹽價比東鹽,以平鈔法,歲約增十二萬緡,毋複分東西,悉廢西鹽約束。解池鹽鈔舊以二百二十萬緡為額,轉運使皮公弼請增十萬,以助邊糴,至是,又為二百四十二萬。商人已請西鹽,令加納錢,使與新法價平。元豐三年,三司舉張景溫賣解鹽息羨,進官賜帛。

明年,權陝西轉運使李稷言:「自新法未行,鈔之貴賤,視有司出之多寡。新法已後,鈔有定數,起熙寧十年冬,盡元豐三年,通印給一百七十七萬余席,而鹽池所出才一百一十七萬五千余席,餘鈔五十九萬有餘,流布官司,其勢不得不賤。」遂下三司住給。五年,戶部猶以鈔多難售,歲給陝西軍儲鈔二百萬,裁其半,然鈔多,卒不能平價。

元祐元年,戶部及制置解鹽司議:「延、慶、渭、原、環、鎮戎、保安、德順等八州軍,皆官自鬻,以萬五千五百席為額,聽商旅入納於八州軍折博務,算給交引,如範祥舊法。鹽價錢應償者,以轉運司年額鹽鈔給之,所鬻鹽錢,以待轉運司糴買。仍舉承務郎以上一員,於在京置場,以鹽鈔鬻見錢而輸之都鹽院庫,遇給解鹽額鈔盡歸之本司,毋更給轉運司。他司皆毋得販易,雖有專旨,聽執奏。其已買鈔,自本司拘之,若民間鈔少或給本路緡錢,即上戶部議鬻其鈔。」詔皆從之。既而又以商人入納解鹽減年額買鹽費錢二萬七千餘緡,增在京買鈔之本。入中解鹽,並效熙河鈔,而價隨事增損以折,澶懷滑州、陽武鹽價,定為錢八千二百。時,陝西民多以樸硝私煉成顆,謂之倒硝,頗與解鹽相亂。紹聖三年,制置使孫路以聞,詔犯者減私鹽法一等坐之。

初,神宗時,官賣解鹽,京西則通商。有沈希顏者為轉運使,更為榷法,請假常平錢二十萬緡,自買解鹽,賣之本路,民已買解鹽盡買入官,掊克牟利,商旅苦之。哲宗即位,殿中侍御史黃降劾希顏罪。元祐元年,京西始復舊制通商,然猶官賣,元符元年乃罷之。永興軍渭州河北高陽、櫟陽、涇陽等縣,如同、華等六州軍,官仍自賣鹽,而禁官司於折博務買解鹽販易規利。俄以水壞解池,聽河中府解州小池鹽、同華等州私土鹽、階州石鹽、通遠軍岷州官井鹽鬻于本路,而京東、河北鹽亦通行焉。三年,詔陝西轉運副使兼制置解鹽使馬城,提舉措置催促陝西、河東木伐薛嗣昌,提舉開修解州鹽池。

崇甯元年,解州賈瓦南北圓池修沼畦眼,拍摩布種,通得鹽百七十八萬二千七百餘斤。初,解梁東有大鹽澤,綿亙百餘裏,歲得億萬計。自元符初,霖潦池壞。至是,乃議修復;四年,池成。凡開二千四百餘畦,百官皆賀。內侍王仲千者董其役,以課額敷溢為功。然議者謂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風,須臾成鹽,其利固博;苟欲溢額,不俟風日之便,厚灌以水,積水而成,味苦不適口。

崇甯初,言事者以鈔法屢變,民聽疑惑,公家失輕重之權,商旅困往來之費,乞複範祥舊法,謹守而力行之,無庸輕改。雖可其請,未幾,蔡京建言:「河北、京東末鹽,客運至京及京西,袋輸官錢六千,而鹽本不及一千,施行未久,收息及二百萬緡。如通至陝西,其利必倍。」議遣韓敦立等分路提舉。及鹽池已複,京仍欲舊解鹽地客算東北末鹽,令榷貨務人納見緡無窮,以收己功,乃令解鹽新鈔止行陝西。五年,詔:「鈔法用之,民信已久,飛錢裕國,其利甚大,比考前後法度,頗究利害,其別為號驗,給解鹽換請新鈔。先以五百萬緡赴陝西。河東,止給糴買,聽商旅赴榷貨務換請東南鹽鈔。貼輸見緡四分者在舊三分之上,五分者在四分之上。且帶行舊鈔,輸四分者帶五分,輸五分者帶六分;若不願貼輸錢者,依舊鈔價減二分。」先是,患豪商擅利源輕重之柄,率減鈔直,使並邊糴價增高,乃裁限之。崇寧四年,以鈔價雖裁,其入中州郡,複增糴價,客持鈔算請,坐牟大利。乃詔陝西舊鈔易東南末鹽,每百緡用見錢三分,舊鈔七分。後又詔減落鈔價逾五十者,論以法。

及大觀四年,張商英為相,議複通行解鹽如舊法,而東北鹽毋得與解鹽地相亂。繼而有司議解池已複,依舊法印鈔請。商旅已買東北鹽,隨處官司期三日盡籍,輸官償其價,隱匿者如私鹽法。解鹽未到,官鬻所得東北鹽,解鹽到即止。已請鈔已支者悉毀,已支未請者聽別議。在京仍通行,其經由州縣鄭州、中牟、開封府祥符、陽武縣境內,亦許通放。而王仲千所請通入京西北路陳、潁、蔡州、信陽軍,權止之。商旅已算請東北鹽,元指定東京,未至者,止今所至州軍批引;其已入京未貨者,都鹽院全袋拘買鬻之,許坐賈請買碎賣。

政和元年,詔陝西鈔依鈔面實價,輒增減者,以違制論。未幾,複以陝西通行鹽鈔,舊雖約以銅錢六千為鈔面,然鈔貴則入粟增多,鈔平則入穀減少。若限以六千,陝西唯行鐵錢,是鹽鈔一席得六千鐵錢斛鬥矣,深損公家,其隨時增減聽之。二年,蔡京複用事,法仍變改,鈔不可用者悉同敗楮。六年,兩池漫生鹽,募人倍力採取,且議加賞;繼生紅鹽,百官皆賀,制置解鹽使李百祿等第賞有差。七年,議複行解鹽,時童貫宣撫關、河,實主之。詔解鹽地見行東北鹽,複盡收入官,官給其直,在京于平貨、在外于市易務樁管,如解鹽法鬻之;不自陳,如私鹽法。重和元年,詔複行解鹽舊法。逾年,榷貨歲虧數百萬貫,又鈔價減落,糴買不行,三省趣講畫以聞,貫遂請罷領解鹽。俄而三省條奏:舊東北鹽地客販解鹽,立限盡鬻,限竟鬻未盡者,運往解鹽地,逾者論如私鹽法。京畿、京西複置官提舉。初,崇寧中,以鹽各利一方,故解鹽止行本路,東南鬻海利博,行于數路。既複行解鹽,商旅苦於折閱;即改如舊,慮商旅疑惑。遂詔輸諸路,鈔法更不改易,扇搖者論如法,仍倍之。

靖康元年,解鹽鈔入納算請,並參照熙甯、元豐以前舊法,又增改解鹽及東北鹽地,即商旅不願鹽,則用鈔面請錢如舊法。繼定每席鈔為八貫者,盡收入鈔面;其入納糧草者,許直赴池請鹽,省複入京批鈔之擾。

鬻海為鹽,曰京東、河北、兩浙、淮南、福建、廣南,凡六路。其鬻鹽之地曰亭場,民曰亭戶,或謂之灶戶。戶有鹽丁,歲課入官,受錢或折租賦,皆無常數,兩浙又役軍士定課鬻焉。諸路鹽場廢置,皆視其利之厚薄,價之贏縮,亦未嘗有一定之制。末鹽之直,斤至自四十七至八錢,有二十一等。至道三年,鬻錢總一百六十三萬三千餘貫。

其在京東曰密州濤洛場,一歲鬻三萬二千余石,以給本州及沂、濰州,唯登、萊州則通商,後增登州四場。舊南京及曹、濮、濟、兗、單、鄆、廣濟七州軍食池鹽,餘皆食二州鹽,官自鬻之。慶曆元年冬,以淄、濰、青、齊、沂、密、徐、淮陽八州軍仍歲凶菑,乃詔弛禁,聽人貿易,官收其算,而罷密、登歲課,第令戶輸租錢。其後兗、鄆皆以壤地相接,罷食池鹽,得通海鹽,收算如淄、濰等州。自是諸州官不貯鹽,而百姓蠶鹽歲皆罷給,然使輸錢如故。至和中,始詔百姓輸錢以十分為率,聽減三分。

元豐三年,京東轉運副使李察言:「南京、濟、濮、曹、單行解鹽;餘十有二州行海鹽,請用今稅法置買賣鹽場。」其法,盡灶戶所鬻鹽而官自賣,重禁私為市者,歲收錢二十七萬三千餘緡,而息幾半之。吳居厚為轉運判官,承察後治鹽法,利入益多。六年,較本路及河北買賣鹽場,自改法抵今一年有半,得息錢三十六萬緡。察、居厚皆進官,加賜居厚三品服。詔運賣鹽錢儲之北京,令河北都轉運使蹇周輔、判官李南公受法于居厚,行之河北。

其在河北曰濱州場,一歲鬻二萬一千余石,以給本州及棣、祈州雜支,並京東之青、淄、齊州,若大名、真定府,貝、冀、相、衛、邢、洺、深、趙、滄、磁、德、博、濱、棣、祈、定、保、瀛、莫、雄、霸州,德河、通利、永靜、乾寧、定遠、保定、廣信、永定、安肅軍則通商。後濱州分四務,又增滄州三務,歲課九千一百四十五石,以給一路,而京東之淄、青、齊既通商,乃不復給。

自開寶以來,河北鹽聽人貿易,官收其算,歲額為錢十五萬緡。上封者嘗請禁榷以收遺利,余靖時為諫官,亟言:「前歲軍興,河北點義勇強壯及諸科率,數年之間,未得休息。臣嘗痛燕薊之地,陷入契丹幾百年,而民忘南顧心者,大率契丹之法簡易,鹽曲俱賤,科役不煩故也。昔太祖推恩河朔,故許通商。今若榷之,價必騰踴,民苟懷怨,悔將何及。河朔土多鹽鹵,小民稅地不生五穀,惟刮堿煎鹽以納二稅,禁之必至逃亡。鹽價若高,犯法亦眾,邊民怨望,非國之福,乞且仍舊通商。」其議遂寢。

慶曆六年,三司使王拱辰複建議悉榷二州鹽入官,以專其利。都轉運使魚周詢以為不可,且言:「商人取鹽,與所過州縣吏交通為弊,所算十無二三。請敷州縣以十分算之,聽商人至所鬻州軍並輸算錢,歲可得緡錢之十余萬。」三司奏用其策。仁宗曰:「使人頓食貴鹽,豈朕意哉?」於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張方平見上問曰:「河北再榷鹽何也?」上曰:「始議立法,非再榷。」方平曰:「周世宗榷河北鹽,犯輒處死。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而弛其禁,許之,今兩稅鹽錢是也。豈非再榷乎?且今未榷,而契丹盜販不已,若榷則鹽貴,契丹之鹽益售,是為我斂怨而使契丹獲福也。契丹鹽入益多,非用兵莫能禁,邊隙一開,所得鹽利能補用兵之費乎?」上大悟曰:「其語宰相立罷之。」方平曰:「法雖未下,民已戶知之,當直以手詔罷不可自下出也。」上喜,命方平密撰手詔下之。河朔父老相率拜迎,於澶州為佛老會七日,以報上恩,且刻詔北京。後父老過其下,必稽首流涕。

久之,緡錢所入益耗,皇祐中,視舊額幾亡其半。陝州錄事參軍王伯瑜監滄州鹽山務,獻議商人受鹽滄、濱二州,以囊貯之,囊毋過三石三鬥,鬥為鹽六斤,除三鬥為耗勿算,餘算其半。予券為驗,州縣驗券縱之,聽至所鬻州軍並輸算錢;即所貯過數,予及受者皆罰,商人私挾他鹽,並沒其貲。時知滄州田京,與伯瑜合議上聞,召試行之。逾年,歲課增三萬餘緡,遂以為定制。熙甯八年,三司使章惇又請榷河北鹽,詔提舉河北、京東鹽稅周革入議,將施行焉。文彥博論其不便,乃詔仍舊。

志第一百三十五食貨下四

○鹽中

元豐七年,知滄州趙瞻請自大名府、澶、恩、信安、雄、霸、瀛、莫、冀等州盡榷賣以增其利,才半歲,獲息錢十有六萬七千緡。哲宗即位,監察禦史王岩叟言:「河北二年以來新行鹽法,所在價增一倍,既奪商賈之利,又增居民之價以為息,聞貧家至以鹽比藥。伏惟河朔天下根本,祖宗推此為惠,願陛下不以損民為利,而以益民為利,複鹽法如故,以為河北數百萬生靈無窮之賜。」會河北轉運使範子奇奏,鹽稅欲收以十分,遣范鍔商度。岩叟複言:「臣在河北,亦知商賈有自請於官,乞罷榷買,願輸倍稅。主計者但知於商賈倍得稅緡以為利,不知商賈將於民間複增賣價以為害也。慶曆六年,既不行三司榷買之法,又不從轉運司增稅之請,仁宗直謂朕慮河北軍民驟食貴鹽,可令依舊。是時計歲增幾六十萬緡,仁宗豈不知為公家之利?意謂藏之官不若藏之民。今陛下即位之始,宜法仁宗之意,不宜以小利失人心也。」明年,遂罷河北榷法,仍舊通商。六年,提舉河北鹽稅司請令商賈販鹽,於場務輸稅,以及等戶保任,給小引,量道裏為限,即非官監鎮店,聽以使鬻之,鹽稅舊額五分者,增為七分。則鹽稅蓋已行焉。

紹聖中,河北官複賣鹽,繼詔如京東法。元符三年,崇儀使林豫言:「河北榷鹽,未必敷前日稅額,且契丹鹽益售,慮啟邊隙。」明年,給事中上官均亦以為言,皆不果行。宣和元年,京畿、四輔及滑州、河陽所產鹼地,悉墾為田,革盜刮煎鹽之弊,知河陽王序以勸誘推賞。三年,大改鹽法,舊稅鹽並易為鈔鹽。凡未賣稅鹽鈔引及已請算或到倉已投暨未投者,並赴榷貨務改給新法鈔引,許通販;已請舊法稅鹽貨賣者,自陳,更買新鈔帶賣,已請鈔引,毋得帶支。初,茶鹽用換鈔對帶之法,民旅皆病,然河北猶未及也;至是,並河北、京東行之。

其在兩浙曰杭州場,歲鬻七萬七千余石,明州昌國東、西兩監二十萬一千余石,秀州場二十萬八千余石,溫州天富南北監、密鸚永嘉二場,七萬四千余石,台州黃岩監一萬五千余石,以給本州及越、處、衢、婺州。天聖中,杭、秀、溫、台、明各監一,溫州又領場三,而一路歲課視舊減六萬八千石,以給本路及江東之歙州。

慶曆初,制置司言:比年河流淺涸,漕運艱阻,靡費益甚,請量增江、淮、兩浙、荊湖六路糶鹽錢。下三司議,三司奏荊湖已嘗增錢,余四路三十八州軍,請斤增二錢或四錢。詔俟河流通運複故。既而江州置轉運般倉,益置漕船及傭客舟以運,制置司因請六路五十一州軍斤增五錢。民苦官鹽估高,無以為食,諸路皆言其不便。久之,韓絳安撫江南還,亦極言之。其後兩浙轉運使沈立、李肅之奏:「本路鹽課緡錢歲七十九萬,嘉祐三年,才及五十三萬;而一歲之內,私販坐罪者三千九十九人;弊在於官鹽估高,故私販不止,而官課益虧。請裁官估,罷鹽綱,令鋪戶衙前自趨山場取鹽,如此則鹽善而估平,人不肯冒禁私售,官課必溢。」發運司難之。立、肅之固請試用其法二三年,可見利害,詔可。

立嘗論東鹽利害,條亭戶、倉場、漕運之弊,謂:「愛恤亭戶使不至困窮,休息漕卒使有以為生,防制倉場使不為掊克率斂,絕私販,減官估,果能行此五者,歲可增緡錢一二百萬。」集《鹽策》二十卷以進,其言亭戶困乏尤甚。然自皇祐以來,屢下詔書輒及之,命給亭戶官本,皆以實錢;其售額外鹽者,給粟帛衣糧;亭戶逋歲課久不能輸者,悉蠲之。所以存恤之意甚厚,而有司罕有承順焉。

熙甯以來,杭、秀、溫、台、明五州共領監六、場十有四,然鹽價苦高,私販者眾,轉為盜賊,課額大失。二年,有萬奇者獻言欲撲兩浙鹽而與民,乃遣奇從發運使薛向詢度利害。神宗以問王安石,對曰:「趙抃言衢州撲鹽,所收課敵兩浙路,抃但見衢、湖可撲,不知衢鹽侵饒、信,湖鹽侵廣德、升州,故課可增,如蘇、常則難比衢、湖。今宜制置煎鹽亭戶及差鹽地令督捕私販,般運以時,嚴察拌和,則鹽法自舉,毋事改制。」

五年,以盧秉權發遣兩浙提點刑獄,仍專提舉鹽事。秉前與著作佐郎曾默行淮南、兩浙,詢究利害。異時灶戶鬻鹽,與官為市,鹽場不時償其直,灶戶益困。秉先請儲發運司錢及雜錢百萬緡以待償,而諸場皆定分數:錢塘縣楊村場上接睦、歙等州,與越州錢清場等,水勢稍淺,以六分為額;楊村下接仁和之湯村為七分;鹽官場為八分;並海而東為越州余姚縣石堰場、明州慈溪縣鳴鶴場皆九分;至岱山、昌國,又東南為溫州雙穗、南天富、北天富場為十分;蓋其分數約得鹽多寡而為之節。自岱山以及二天富煉以海水,所得為最多。由鳴鶴西南及湯村則刮堿淋鹵,十得六七。鹽官、湯村用鐵盤,故鹽色青白;楊村及錢清場織竹為盤,塗以石灰,故色少黃;石堰以東近海水鹼,故雖用竹盤,而鹽色尤白。秉因定伏火盤數以絕私鬻,自三灶至十灶為一甲,而鬻鹽地什伍其民,以相幾察;及募酒坊戶願占課額,取鹽於官賣之,月以錢輸官,毋得越所酤地;而又嚴捕盜販者,罪不至配,雖杖者皆同妻子遷五百里。仍益開封府界、京東兵各五百人防捕。

時惟杭、越、湖三州格新法不行,發運司劾奏虧課,皆獄治。王安石為神宗言捕鹽法急,可以止刑。久之,乃詔兩浙提舉鹽事司,諸州虧課者未得遽劾,以增虧及違法輕重分三等以聞。七年,以盧秉鹽課雖增,刑獄實繁,慮無辜即罪者眾,徙其職淮南,以江東漕臣張靚代之,且休量其事。靚言秉在事,越州監催鹽償至有母殺子者,詔劾其罪,然竟免,仍以增課擢太常博士,升一資。歲余,三司言兩浙漕司寬弛,鹽息大虧,命著作佐郎翁仲通更議措置。元祐初,言者論秉推行浙西鹽法,務誅剝以增課,所配流者至一萬二千餘人,秉坐降職。兩浙鹽亭戶計丁輸鹽,逋負滋廣,二年,詔蠲之。後更積負無以償,元符初,察訪使以狀聞,有司乃以朝旨不行,右正言鄒浩嘗極疏其害。

明州鳴鶴場鹽課弗登,撥隸越州。宣和元年,樓異為明州,請仍舊,且於接近台州給舊鹽五七萬囊。詔曰:「明州鹽場三,昨以施置不善,以鳴鶴一場隸越,客始輻湊。猶有二場積鹽以百萬計,未見功緒,此而不圖,東欲取於越,西欲取於台,改令害法,動搖眾情。」令狀析以聞。

其在淮南曰楚州鹽城監,歲鬻四十一萬七千余石,通州豐利監四十八萬九千余石,泰州海陵監如皋倉小海場六十五萬六千余石,各給本州及淮南之廬和舒蘄黃州、無為軍,江南之江甯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饒、信、歙、撫州、廣德臨江軍,兩浙之常、潤、湖、睦州,荊湖之江陵府、安、複、潭、鼎、岳、鄂、衡、永州、漢陽軍。海州板浦、惠澤、洛要三場歲鬻四十七萬七千余石,漣水軍海口場十一萬五千余石,各給本州軍及京東之徐州,淮南之光、泗、濠、壽州,兩浙之杭、蘇、湖、常、潤州、江陰軍。天聖中,通、楚州場各七,泰州場八,海州場二,漣水軍場一,歲鬻視舊減六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余石,以給本路及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四路,舊並給兩浙路,天聖七年始罷。

凡鹽之入,置倉以受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以受三州鹽。又置轉般倉二,一於真州,以受通、泰、楚五倉鹽;一于漣水軍,以受海州漣水鹽。江南、荊湖歲漕米至淮南,受鹽以歸。東南鹽利,視天下為最厚。鹽之入官,淮南、福建、兩浙之溫、台、明斤為錢四,杭、秀為錢六,廣南為錢五。其出,視去鹽道裏遠近而上下其估,利有至十倍者。

咸平四年,秘書丞直史館孫冕請:「令江南、荊湖通商賣鹽,緣邊折中糧草,在京入納金銀錢帛,則公私皆便,為利實多。設慮淮南因江南、荊湖通商,或至年額稍虧,則國家折中糧草,足贍邊兵;中納金銀,實之官庫;且免和雇車乘,差擾民戶,冒寒涉遠。借如荊湖運錢萬貫,淮南運米千石,以地裏腳力送至窮邊,則官費民勞,何啻數倍。」詔吏部侍郎陳恕等議。恕等謂:「江、湖官賣鹽,蓋近鬻海之地,欲息犯禁之人,今若通商,住賣官鹽,立乏一年課額。」冕議遂寢。至天禧初,始募人入緡錢粟帛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乾興元年,入錢貨京師總為緡錢一百十四萬。會通、泰鬻鹽歲損,所在貯積無幾,因罷入粟帛,第令入錢。久之,積鹽複多。

明道二年,參知政事王隨建言:「淮南鹽初甚善。自通、泰、楚運至真州,自真州運至江、浙、荊湖,綱吏舟卒,侵盜販鬻,從而雜以沙土。涉道愈遠,雜惡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繼而莫能止。比歲運河淺涸,漕輓不行,遠州村民,頓乏鹽食;而淮南所積一千五百萬石,至無屋以貯,則露積苫覆,歲以損耗。又亭戶輸鹽,應得本錢或無以給,故亭戶貧困,往往起為盜賊,其害如此。願權聽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錢京師,又置折博務於揚州,使輸錢及粟帛,計直予鹽。鹽一石約售錢二千,則一千五百萬石可得緡錢三千萬以資國用,一利也;江、湖遠近皆食白鹽,二利也;歲罷漕運糜費,風水覆溺,舟人不陷刑辟,三利也;昔時漕鹽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入錢,可取以償亭戶,五利也。」

時范仲淹安撫江、淮,亦以疏通鹽利為言,即詔知制誥丁度等與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同議。皆謂聽通商恐私販肆行,侵蠹縣官,請敕制置司益漕船運至諸路,使皆有二三年之蓄;複天禧元年制,聽商人入錢粟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在通、楚、泰、海、真、揚、漣水、高郵貿易者毋得出城,餘州聽詣縣鎮,毋至鄉村;其入錢京師者增鹽予之,並敕轉運司經畫本錢以償亭戶。詔皆施行。景祐二年,諸路博易無利,遂罷,而入錢京師如故。

康定元年,詔商人入芻粟陝西並邊,願受東南鹽者加數與之。會河北谷賤,三司因請內地諸州行三說法,亦以鹽代京師所給緡錢,糴二十萬石止。慶曆二年,又詔:「入中陝西、河東者持券至京師,償以錢及金帛各半之;不願受金帛者予茶鹽、香藥,惟其所欲。」而東南鹽利厚,商旅皆願得鹽。八年,河北行四說法,鹽居其一,而並邊芻粟,皆有虛估,騰踴至數倍。券至京師,反為蓄賈所抑,鹽百八斤舊售錢十萬,至是六萬,商人以賤估售券取鹽,不復入錢京師,帑藏益乏。皇祐二年,複入錢京師法,視舊錢數稍增予鹽,而並邊入中先得券受鹽者,河東、陝西入芻粟直錢十萬,止給鹽直七萬河北又損為六萬五千,且令入錢十萬于京師,乃聽兼給,謂之對貼,自是入錢京師稍複故。

初,天聖九年,三司請榷貨務入錢售東南鹽,以百八十萬三千緡為額,後增至四百萬緡。嘉祐中,諸路漕運不足,榷貨務課益不登,於是即發運司置官專領運鹽公事。治平中,京師入緡錢二百二十七萬,而淮南、兩浙、福建、江南、荊湖、廣南六路歲售緡錢,皇祐中二百七十三萬,治平中三百二十九萬。

江、湖運鹽既雜惡,官估複高,故百姓利食私鹽,而並海民以魚鹽為業,用工省而得利厚。繇是不逞無賴盜販者眾,捕之急則起為盜賊。江、淮間雖衣冠士人,狃於厚利,或以販鹽為事。江西則虔州地連廣南,而福建之汀州亦與虔接,虔鹽弗善,汀故不產鹽,二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每歲秋冬,田事才畢,恒數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州之地。所至劫人穀帛,掠人婦女,與巡捕吏卒鬥格,至殺傷吏卒,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歲月浸淫滋多,而州官糶鹽歲才及百萬斤。

慶曆中,廣東轉運使李敷、王繇請運廣州鹽于南雄州,以給虔、吉,未報,即運四百余萬斤于南雄;而江西轉運司不以為便,不往取。後三司戶部判官周湛等八人複請運廣鹽入虔州,江西亦請自具本錢取之。詔尚書屯田員外郎施元長等會議,皆請如湛等議。而發運使許元以為不可,遂止。

嘉祐以來,或請商販廣南鹽入虔、汀,所過州縣收算;或請放虔、汀、漳、循、梅、潮、惠七州鹽通商;或謂第歲運淮南鹽七百萬斤至虔,二百萬斤至汀,民間足鹽,寇盜自息;或請官自置鋪役兵卒,運廣南、福建鹽至虔、汀州,論者不一。先嘗遣職方員外郎黃炳乘傳會所屬監司及知州、通判議,謂虔州食淮南鹽已久,不可改,第損近歲所增官估,斤為錢四十,以十縣五等戶夏秋稅率百錢令糴鹽二斤,隨夏稅入錢償官。繼命提點鑄錢沈扶覆視可否,扶等請選江西漕船團為十綱,以三班使臣部之,直取通、泰、楚都倉鹽。詔用炳等策,然歲增糶六十余萬斤。

江西提點刑獄蔡挺制置鹽事,乃令民首納私藏兵械給巡捕吏卒,而販黃魚籠挾鹽不及二十斤、徒不及五人、不以甲兵自隨者,止輸算勿捕。淮南既團新綱漕鹽,挺增為十二綱,綱二十五艘,钅巢栿至州乃發。輸官有餘,以畀漕舟吏卒,官複以半價取之,繇是減侵盜之弊,鹽遂差善。又損糶價,歲課視舊增至三百余萬斤,乃罷炳等議所率糴鹽錢。異時,汀州人欲販鹽,輒先伐鼓山谷中,召願從者與期日,率常得數十百人已上,與俱行。至是,州縣督責耆保,有伐鼓者輒捕送,盜販者稍稍畏縮。朝廷以挺為能,留之江西,積數年乃徙。久之,江西鹽皆團綱運致如虔州焉。

初,荊湖亦病鹽惡,且歲漕常不足,治平二年,才及二十五萬余石。三年,撥淮西二十四綱及傭客舟載鹽以往,是歲運及四十萬石。四年,至五十三萬余石。

慶曆初,判戶部勾院王琪言:「天禧初,嘗以荊湖鹽估高,詔斤減三錢或二錢,自後利入寢損。請復舊估,可歲增緡錢四萬。」許之。治平中,淮南轉運使李複圭、張芻、蘇頌,三司度支判官韓縝,相繼請減淮南鹽價,然卒不果行。

熙甯初,江西鹽課不登,三年,提點刑獄張頡言:「虔州官鹽鹵濕雜惡,輕不及斤,而價至四十七錢。嶺南盜販入虔,以斤半當一斤,純白不雜,賣錢二十,以故虔人盡食嶺南鹽。乃議稍減虔鹽價,更擇壯舟,團為十綱,以使臣部押。後蔡挺以贛江道險,議令鹽船三歲一易,仍以鹽純雜增虧為綱官、舟人殿最,鹽課遂敷,盜販衰止。自挺去,法十廢五六,請複之便。」詔從之。仍定歲運淮鹽十二綱至虔州。及章惇察訪湖南,符本路提點刑獄朱初平措置般運廣鹽,添額出賣,然未及行。元豐三年,惇既參政,有郟亶者,邪險銳進,素為惇所喜,迎合惇意,推仿湖南之法,乞運廣鹽於江西。即遣蹇周輔往江西相度。周輔承望惇意,奏言:「虔州運路險遠,淮鹽至者不能多,人苦淡食,廣東鹽不得輒通,盜販公行。淮鹽官以九錢致一斤,若運廣鹽盡會其費,減淮鹽一錢,而其鹽更善,運路無阻。請罷運淮鹽,通般廣鹽一千萬斤於江西虔州、南安軍,複均淮鹽六百一十六萬斤于洪、吉、筠、袁、撫、臨江、建昌、興國軍,以補舊額。」詔周輔立法以聞。周輔具鹽法並總目條上,大率峻剝於民,民被其害。舊,江西鹽場許民買撲,周輔悉籍於官賣之。遂以周輔遙領提舉江西、廣東鹽事,即司農寺置局。

四年,周輔改漕河北。明年,提舉常平劉誼言道途洶洶,以賣鹽為患。詔江東提點刑獄範峋體量,未報,誼坐言役法等事罷。及峋奏至,但以州縣違法塞詔,竟無更張。未幾,周輔奏:「虔州、南安軍推行鹽法方半年,已收息十四萬緡。」自以為功。詔命發運副使李琮體訪利害,琮知周輔方被獎用,止謂鹽法宜變通而已,不敢斥言其害。六年,周輔為戶部侍郎,複奏湖南郴、道州鄰接韶、連,可以通運廣鹽數百萬,卻均舊賣淮鹽於潭、衡、永、全、邵等州,並准江西、廣東見法,仍舉郟亶初議,郴、全、道三州亦賣廣鹽。詔委提舉常平張士澄、轉運判官陳偲措置。明年,士澄等具條約來上,詔施行之,額利增加,一方騷然。于時淮西亦推行周輔鹽法,發運使蔣之奇奏立知州、通判、鹽事官賞罰,下戶部著為令。

紹聖三年,發運司言淮南亭戶貧瘠,官賦本錢六十四萬緡,皆倚辦諸路,以故不時至,民無所得錢,必舉倍稱之息。欲以糴本錢十萬緡給之,不足,畀以憑由,即欲質於官,與憑之七,而蠲其息,鹽本集,複給其三分,憑由毀棄。

崇甯元年,蔡京議更鹽法,乃言東南鹽本或闕,滯於客販,請增給度牒及給封樁坊場錢通三十萬緡。並列七條:一、許客用私船運致,仍嚴立輒逾疆至夾帶私鹽之禁;二、鹽場官吏概量不平或支鹽失倫次者,論以徒;三、鹽商所繇官司、場務、堰閘、津渡等輒加苛留者,如上法;四、禁命吏、蔭家、貢士、胥史為賈區請鹽;五、議貸亭戶;六、鹽價大低者議增之;七、令措置官博盡利害以聞。明年,詔鹽舟力勝錢勿輸,用絕阻遏,且許舟行越次取疾,官綱等舟輒攔阻者坐之。遂變鈔法,置買鈔所於榷貨務。凡以鈔至者,並以末鹽、乳香、茶鈔並東北一分及官告、度牒、雜物等換給。末鹽鈔換易五分,餘以雜物,而舊鈔止許易末鹽、官告。仍以十分率之,止聽算三分,其七分兼新鈔。定民間買鈔之價,以抑豪強,以平邊糴。在河北買者,率百緡毋得下五千,東南末鹽鈔毋得下十千,陝西鹽鈔毋得下五千五百,私減者坐徒徙之罪,官吏留難、文鈔展限等條皆備。

四年,又以算請鹽價輕重不等,載定六路鹽價,舊價二十錢以上皆遞增以十錢,四十五者如舊;算請東南末鹽,願折以金銀、物帛者聽其便。而亭戶貸錢,舊輸息二分者蠲之。五年,詔算請不貼納見錢,以十分率之,毋過二分。大觀元年,乃令算請東南末鹽貼輸及帶舊鈔如見條外,更許帶日前貼輸三分鹽鈔,輸四分者帶二分,五分者帶三分。後又貼輸四分者帶三分,五分者帶四分,而東南鹽並收見緡換請新鈔者,如四分五分法貼輸。其換請新鈔及見錢算東南末鹽,如不帶六等舊鈔者,聽先給;如止帶五等舊鈔,其給鹽之敘,在崇寧四年十月前所帶不貼輸舊鈔之上。六等者,謂貼三、貼四、貼五、當十鈔、並河北公據、免貼納錢是也。

時鈔法紛易,公私交弊。四年,侍御史毛注言:「崇寧以來,鹽法頓易元豐舊制,不許諸路以官船回載為轉運司之利,許人任便用鈔請鹽,般載於所指州縣販易,而出賣州縣用為課額。提舉鹽事司苛責郡縣,以賣鹽多寡為官吏殿最,一有循職養民不忍侵克,則指為沮法,必重奏劾譴黜,州縣熟不望風畏威,競為刻虐?由是東南諸州每縣三等以上戶,俱以物產高下,勒認鹽數之多寡。上戶歲限有至千緡,第三等末戶不下三五十貫,籍為定數,使依數販易,以足歲額;稍或愆期,鞭撻隨之。一縣歲額有三五萬緡,今用為常額,實為害之大者。」

又言:

「朝廷自昔謹三路之備,糧儲豐溢,其術非他,惟鈔法流通,上下交信。東南末鹽錢為河北之備,東北鹽為河東之備,解地鹽為陝西之備,其錢並積于京師,隨所積多寡給鈔于三路。如河北糧草鈔至京,並支見錢,號飛鈔法;河東三路至京,半支見錢,半支銀、綢、絹;陝西解鹽鈔則支請解鹽,或有泛給鈔,亦以京師錢支給。為錢積于京師,鈔行于三路,至則給錢,不復滯留。當時商旅皆悅,爭運糧草,入于邊郡。商賈既通,物價亦平;官司上下,無有二價,斗米止百余錢,束草不過三十;邊境倉廩,所在盈滿。

自崇寧來鈔法屢更,人不敢信,京師無見錢之積,而給鈔數倍於昔年。鈔至京師,無錢可給,遂至鈔直十不得一。邊郡無人入中,糴買不敷,乃以銀絹、見錢品搭文鈔,為糴買之直。民間中糴,不復會算鈔直,惟計銀絹、見錢,須至高抬糧草之價,以就虛數。致使官價幾倍於民間,斗米有至四百,束草不下百三十余錢,軍儲不得不闕,財用不得不匱。如解鹽鈔每紙六千,今可直三千,商旅凡入東南末鹽鈔,乃以見錢四分、鹽引六分,榷貨務惟得七十千之入,而東南支鹽,官直百千,則鹽本已暗有所損矣。

臣謂鈔法不循複熙、豐,則物價無由可平,邊儲無由可積,方今大計,無急於此。薛向昔講究於嘉祐中,行之未幾,穀價遽損,邊備有餘,逮及熙、豐,其法始備。比年榷貨務不顧鈔法屢變,有誤邊計,惟冀貼納見錢,專買東南鹽鈔,圖增錢數,以僥冒榮賞。前鈔方行,而後鈔又複變易,特令先次支鹽,則前鈔遂為廢紙,罔人攘利,商旅怨嗟。臣願明詔執政大臣,精擇能吏,推明鈔法,無以見行為有妨,無以既往為不可複,如薛向之法己效於昔者,可舉而行之。」

今之練政事、通鈔法,不患無人;在京三庫之積,皆四方郡縣所入,不患無備。如以三四百萬緡樁留京師,隨數以給鈔引,使鈔至給錢,不復邀阻,上下交信,則人以鈔引為輕齎,轉相貿易。或支請多,惟轉廊就給東南末鹽鈔或度牒之類,如東南末鹽鈔或度牒敕牒唯許以鈔引就給外,餘並令在京以見錢入易,樁留以為鈔引之資,亦計之得者。若舊出文鈔,亦當體究立法,量為分數,支鹽償之。自昔立法之難,非特造始,修復既廢,亦為非易。欲興經久之利,則目前微害,宜亦可略,惟詳酌可否施行之。

未幾,張商英為相,乃議變通損益,複熙、豐之舊,令內府錢別樁一千五百萬緡,餘悉移用,以革錢、鈔、物三等偏重之弊。陝西給鈔五百萬緡,江、淮發運司給見錢文據或截兌上供錢三百萬緡。以左司員外郎張察措置東南鹽事,提舉江西常平張根管幹運淮鹽於江西,罷提舉鹽香,諸路鹽事各歸提刑司。議定五等舊鈔,商旅已換請新鈔及見錢鈔不對帶,聽先給東南末鹽諸路貨易。仍下淮、浙鹽場,以鹽十分率之,樁留五分,以待支發官綱,備三路商旅轉廊算請,餘五分以待算請新鈔及見錢鈔與不帶舊鈔當先給者。於是推行舊法,以商旅五色舊鈔,若用換請新鈔對帶,方許支鹽,慮伺候歲月,欲給無由,乃立增納之法。貼三鈔許於榷貨務更貼見緡七分,貼四鈔更貼六分,貼五、當十鈔貼七分,河北見錢文據貼五分算請。

有司議,三路鈔法如熙、豐舊法,全仰東南末鹽為本,若許將舊鈔貼納算請,正與推行三路熙、豐鈔法相戾;即不令貼納算還,又鈔無所歸。議將河北見錢文據減增納二分,餘各減二分,以告敕、減度牒、香藥、雜物、東南鹽算請給償。帝詔:「東南六路元豐年額賣鹽錢,以緡計之,諸路各不下數十萬。自行鈔鹽,漕計窘匱,以江西言之,和、豫買欠民價不少,何以副仁民愛物之意?」令東南諸路轉運司協力措置般運。

政和元年,詔商旅願依熙、豐法轉廊者,許先次用三路新鈔算請,往他所定價給賣。優存兩浙亭戶額外中鹽,斤增價三分。已而張察均定鹽價,視紹聖斤增二錢,詔從其說,仍斤增一錢。議者謂:「異時鹽商於榷貨務入納轉廊,惟視東南諸郡積鹽多寡,鹽多則請鈔者眾,所入亦倍,其闕鹽地,客不肯住。在元豐時遠地須豫備二年或三年,次遠一年至二年,最近亦半年及一年,謂之準備鹽,而後鈔法乃通。紹聖間遵用舊制,廣有準備,故均價之後,課利增倍。謂宜嚴責轉運司般運準備鹽外,更及元豐準備之數,則鈔法始通,課利且羨。亭戶煎鹽官為買納,比舊既增矣,止用元豐舊價自可,況用新價,而有本錢,複加借貸,何慮不增?若斤更增一錢,虛費亦大。」詔施行之。六路通置提舉鹽事官,置司於揚州,未幾罷。

議者複謂:「客人在京榷貨務買東南末鹽者,其法有二:一曰見錢入納,二曰鈔面轉廊。今既許三路文鈔得以轉廊,若更循舊制,許以見錢入納,則客旅之錢,當入於榷貨,而不入於兼併,見錢留于京師,客旅走于東南。」詔採用焉。又有謂:「舊法聽以物貨及官錢鈔引抵當,所以扶持鈔價,不大減損,昨禁之非是。其舊轉廊鹽鈔,販至東南,轉運司乃專以見錢為務,致多壅閼。」於是複鈔引抵當,一如其舊。末鹽以十分率之,限以八分給末鈔,二分許鬻見緡,後又增見緡為三分。

二年,江寧府、廣德軍、太平州斤更增錢二,宣、歙、饒、信州斤增錢三,池江州、南康軍斤增錢四,各以去產鹽地遠近為差。是歲,蔡京複用事,大變鹽法。五月,罷官般賣,令商旅赴場請販,已般鹽並封樁。商旅赴榷貨務算請,先至者增支鹽以示勸。前轉廊已算鈔未支者,率百緡別輸見緡三分,仍用新鈔帶給舊鈔三分;已算支者,所在抄數別輸帶賣如上法。其算請悉用見緡,而給鹽倫次,以全用見緡不帶舊鹽者為上,帶舊鹽者次之,帶舊鈔者又次之。三路糴買文鈔,算給七分東南末鹽者,聽對見緡支算二分,東北鹽亦如之。自余文鈔,毋得一例對算。複置諸路提舉官。於是詔書褒美京功,然商旅終以法令不信為疑,算請者少,乃申扇搖之令,增賞錢五百緡。

三年,以商人承前先即諸州投勾,乃請鹽於場,留滯,罷之。若請鹽大帶斤重者,官為秤驗,乃輸錢給鈔。時法既屢變,蔡京更欲巧籠商賈之利,乃議措置十六條,裁定買官鹽價,囊以三百斤,價以十千,其鬻者聽增損隨時,舊加饒腳耗並罷。客鹽舊止船貯,改依東北鹽用囊,官袋鬻之,書印及私造貼補,並如茶籠篰法,仍禁再用。受鹽、支鹽官司,析而二之,受于場者管秤盤囊封,納于倉者管察視引據、合同號簿。囊二十,則以一折驗合同遞牒給商人外,東南末鹽諸場,仍給鈔引號簿;有欲改指別場者,並批銷號簿及鈔引,仍用合同遞牒報所指處給隨鹽引;即已支鹽,關所指處籍記。中路改指者仿此。其引繳納,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逾半年;限竟,鹽未全售者毀引,以見鹽籍於官,止聽鬻其處,毋得翻改。大抵皆視茶法而多為節目,欺奪民利,故以免究盜販、私煎、大帶斤重為名,而專用對帶之法。客負鈔請鹽,往往厄不即畀,必對元數再買新鈔,方聽帶給舊鈔之半。慮令之不行也,嚴避免之禁,申沮壞之制,重扇搖之法,季輒比較,務峻督責以取辦。

四年,以遠地商販者稀,鹽倉以地遠近為敘,先給遠者。繼令搭帶正鹽,期一月不買新鈔,沒官,而剩鹽即沒納。五年,偽造引者並依川錢引定罪。六年,以產鹽州軍大商弗肯止留,其用小袋住賣者聽輸錢二十給鈔,毋得輒出州界。

宣和二年,詔六路封樁舊鹽數輸億萬,其聽商旅般販,與淮、浙鹽倉即今鹽鈔對算。四年,榷貨務建議:「古有斗米斤鹽之說,熙、豐以前,米石不過六七百,時鹽價斤為錢六七十;今米價石兩千五百至三千,而鹽仍舊六十。崇寧會定鹽價,買鹽折算,酌以中價,斤為錢四十,今一斤三十七錢,虧公稍多。欲囊增為十三千入納,而亭戶所輸並增價,庶克自贍,盜販衰止。」於是舊鹽盡禁住賣,而籍記、貼輸、帶賣之令複用焉。

初,鹽鈔法之行,積鹽于解池,積錢于京師榷貨務,積鈔于陝西沿邊諸郡。商賈以物斛至邊入中,請鈔以歸。物斛至邊有數倍之息,惟患無回貨,故極利於得鈔,徑請鹽于解池,而解鹽通行地甚寬;或請錢于京師,每鈔六千二百,登時給與,但輸頭子等錢數十而已。以此所由州縣,貿易者甚眾。崇甯間,蔡京始變法,俾商人先輸錢請鈔,赴產鹽郡授鹽,欲囊括四方之錢,盡入中都,以進羨要寵,鈔法遂廢,商賈不通,邊儲失備;東南鹽禁加密,犯法被罪者多。民間食鹽,雜以灰土。解池天產美利,乃與糞壤俱積矣。大概常使見行之法售給才通,輒複變易,名對帶法。季年又變對帶為迴圈。迴圈者,已賣鈔,未授鹽,複更鈔;已更鈔,鹽未給,複貼輸錢,凡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民無貲更鈔,已輸錢悉乾沒,數十萬券一夕廢棄,朝為豪商,夕儕流丐,有赴水投繯而死者。

時有魏伯芻者,本省大胥,蔡京委信之,專主榷貨務。政和六年,鹽課通及四千萬緡,官吏皆進秩。七年,又以課羨第賞。伯芻年除歲遷,積官通議大夫、徽猷閣待制,既而党附王黼,京惡而黜之。伯芻非有心計,但與交引戶關通,凡商旅算請,率克留十分之四以充入納之數,務入納數多,以昧人主而張虛最。初,政和再更鹽法,伯芻方為蔡京所倚信,建言:「朝廷所以開闔利柄,馳走商賈,不煩號令,億萬之錢輻湊而至。禦府頒索,百司支費,歲用之外沛然有餘,則榷鹽之入可謂厚矣。頃年,鹽法未有一定之制,隨時變革以便公私,防閑未定,奸弊百出。自政和立法之後,頓絕弊源,公私兼利。異時一日所收不過二萬緡,則已詫其太多,今日之納乃常及四五萬貫。以歲計之,有一郡而客鈔錢及五十餘萬貫者,處州是也;有一州倉而客人請鹽及四十萬袋者,泰州是也。新法於今才二年,而所收已及四千萬貫,雖傳記所載貫朽錢流者,實未足為今日道也。伏乞以通收四千萬貫之數,宣付史館,以示富國裕民之政。」小人得時騁志,無所顧忌,遂至於此。

于時禦府用度日廣,課入欲豐,再申歲較季比之令,在職而暫取告,其月日皆毋得計折,害法者不以官蔭並處極坐,微至於鹽袋鯗鹽,莫不有禁,州縣惟務歲增課以避罪法,上下程督加厲。七年,乃詔:「昨改鹽法,立賞至重,抑配者多,計口敷及嬰孩,廣數下逮駝畜,使良民受弊,比屋愁歎。悉從初令,以利百姓。三省其申嚴近制,改奉新鈔。」然有司不能承守,故比較已罷而複用,抄劄既免而複行,鹽囊既增而複止,一囊之價裁為十一千,既又複為十三千,民力因以擾匱,而盜賊滋焉。

靖康元年,詔未降新鈔前已給見錢公據文鈔,並給還商賈,以示大信。時鹽盡給新鈔,亦用帶賣舊鹽立限之法。言者論:「王黼當國,循用蔡京弊法,改行新鈔,舊鹽貼錢對帶,方許出賣,初限兩月,再限一月。是時黼方用事,專務害民,剝下益上,改易鈔法,甚于盜賊。然今不改覆車之轍,又促限止半月,反不及王黼之時,商賈豈得不怨?」詔申限焉。

南渡,淮、浙亭戶,官給本錢。諸州置倉,令商人買鈔,五十斤為石,六石為袋,輸鈔錢十八千。紹興元年,詔臨安府,秀州亭戶二稅,依皇祐法輸鹽,立監官不察亭戶私煎及巡捕漏泄之法。二年九月,詔淮、浙鹽令商人袋貼輸通貨錢三千,已算請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陳,如私鹽律。時呂頤浩用提轄張純儀,峻更鹽法。十有一月,詔淮、浙鹽以十分為率,四分支今降旨符以後文鈔,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後文鈔。先是呂頤浩以對帶法不可用,令商人貼輸錢,至是複以分數如對帶法,於是始加嚴酷矣。三年,減民間蠶鹽錢。四年正月,詔淮、浙鹽鈔錢每袋增貼輸錢三貫,並計綱輸行在,尋命廣鹽亦如之。九月,以入輸遲細,減所添錢。然自建炎三年改鈔法,及今所改,凡五變,而建炎舊鈔支尚未絕,乃命以先後並支焉。

孝宗乾道六年,戶部侍郎葉衡奏:「今日財賦,鬻海之利居其半,年來課入不增,商賈不行,皆私販害之也。且以淮東、二浙鹽出入之數言之,淮東鹽灶四百一十二所,歲額鹽二百六十八萬三千余石,去年兩務場賣淮鹽六十七萬二千三百餘袋,收錢二千一百九十六萬三千餘貫;二浙課額一百九十七萬余石,去年兩務場賣浙鹽二十萬二千餘袋,收錢五百一萬二千餘貫,而鹽灶乃計二千四百餘所。以鹽額論之,淮東之數多於二浙五之一,以去歲賣鹽錢數論之,淮東多於二浙三之二,及以灶之多寡論之,兩浙反多淮東四之三,蓋二浙無非私販故也。欲望遣官分路措置。」

淳熙八年,詔住賣帶賣積鹽,以朝廷徒有帶賣之名,總所未免有借撥之弊故也。十年,先是湖北鹽商吳傳言:「國家鬻海之利,以三分為率,淮東居其二。通、泰、楚隸買鹽場十六,催煎場十二,灶四百十二。紹興初,灶煎鹽多止十一籌,籌為鹽一百斤。淳熙初,亭戶得嘗試鹵水之法,灶煎至二十五籌至三十籌,增舊額之半。緣此,鹽場買亭戶鹽,籌增稱鹽二十斤至三十斤為浮鹽。日買鹽一萬餘籌,其浮鹽止以二十斤為則,有二十萬斤,為二千籌,籌為錢一貫八百三十文,內除船腳錢二百文,有一貫六百三十文。其鹽並再中入官,為鈔錢四百五十一萬七千五百餘緡。又綱取鹽一代並諸窠名等,及賣又多稱斤兩,亭戶饑寒,不免私賣。若朝廷嚴究,還其本錢,而後可以盡革私賣之弊。」至是,詔還通、泰等州諸鹽場欠亭戶鹽本錢一百一十萬貫。

甯宗慶元初,詔罷迴圈鹽鈔,改增剩鈔名為正支文鈔給算,與已投倉者通理先後支散。以淮東提舉陳損之言迴圈鈔多弊,故有是命。於是富商巨賈有願為貧民者矣。開禧二年,詔自今新鈔一袋,搭支舊鈔一袋;如新鈔多於舊鈔,或願全以新鈔支鹽,及無舊鈔而願全買新鈔者聽,以新鈔理資次。嘉定二年,詔淮東貼輸鹽錢免二分交子,止用錢會中半。三年詔:「停鈔引之家,增長舊鈔價直,袋賣官會百貫以上。自今令到日,鹽鈔官錢袋增收會子二十貫,三務場朱印於鈔面,作「某年某月新鈔」,俟通賣及一百萬袋,即免增收。其日前已未支鹽鈔並為舊鈔,期以一年持赴倉場支鹽,袋貼輸官會一十貫,出限更不行用。」此淮、浙鹽之大略也。

唐乾元初,第五琦為鹽鐵使,變鹽法,劉晏代之;當時舉天下鹽利,歲才四十萬緡。至大曆,增至六百余萬緡。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元祐間,淮鹽與解池等歲四百萬緡。比唐舉天下之賦已三分之二。紹興末年以來,泰州海寧一監,支監三十余萬席,為錢六七百萬緡,則是一州之數,過唐舉天下之數矣。

寶慶二年,監察禦史趙至道言:「夫產鹽固藉於鹽戶,鬻鹽實賴于鹽商,故鹽戶所當存恤,鹽商所當優潤。慶元之初,歲為錢九百九十萬八千有奇,寶慶元年,止七百四十九萬九千有奇,乃知鹽課之虧,實鹽商之無所贏利。為今之計,莫若寬商旅,減徵稅,庶幾慶元鹽課之盛,複見於今日矣。」從之。紹定元年,以侍御史李知孝言,罷上虞、余姚海塗地創立鹽灶。端平二年,都省言:「淮、浙歲額鹽九十七萬四千餘袋,近二三年積虧一百余萬袋,民食貴鹽,公私俱病。」有旨,三路提舉茶鹽司各置主管文字一員,專以興複鹽額、收買散鹽為務,歲終尚書省課其殿最。淳祐元年,臣僚奏:「南渡立國,專仰鹽鈔,紹興、淳熙,率享其利。嘉定以來,二三十年之間,鈔法或行或罷,而浮鹽之說牢不可破,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望付有司集議,孰為可行,孰為可罷,天地之藏與官民共之,豈不甚盛?」從之。五年,申嚴私販苛征之禁。

寶祐元年,都省言:「行在榷貨務都茶場上本務場淳祐十二年收趁到茶鹽等錢一十一千八百一十五萬六千八百三十三貫有奇,比今新額四千萬貫增一倍以上,合視淳祐九年、十年、十一年例倍償之,以勵其後。」有旨依所上推賞。四年五月,以行在務場比新額增九千一百七十三萬五千九百一十二貫有奇,本務場並三省、戶部、大府寺、交引庫,凡通管三務場職事之人,視例推賞,後以為常。十有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熠言:「鹽近者課額頓虧,日甚一日。姑以真州分司言之,見虧二千余萬,皆由台閫及諸軍帥興販規利之由。」於是複申嚴私販之禁。

五年,朱熠複言:「鹽之為利博矣。以蜀、廣、浙數路言之,皆不及淮鹽額之半。蓋以斥鹵彌望,可以供煎烹,蘆葦阜繁,可以備燔燎。故環海之湄,有亭戶,有鍋戶,有正鹽,有浮鹽。正鹽出於亭戶,歸之公上者也。浮鹽出於鍋戶,鬻之商販者也,正鹽居其四,浮鹽居其一。端平之初,朝廷不欲使浮鹽之利散而歸之於下,於是分置十局,以收買浮鹽,以歲額計之,二千七百九十三萬斤。十數年來,鈔法屢更,公私俱困,真、揚、通、泰四州六十五萬袋之正鹽,視昔猶不及額,尚何暇為浮鹽計邪?是以貪墨無恥之士大夫,知朝廷住買浮鹽,龍斷而籠其利;累累灶戶,列處沙洲,日藉銖兩之鹽,以延旦夕之命;今商賈既不得私販,朝廷又不與收買,則是絕其衣食之源矣。為今之計,莫若遵端平之舊式,收鍋戶之浮鹽。所給鹽本,當過於正鹽之價,則人皆與官為市。卻以此鹽售於上江,所得鹽息,徑輸朝廷,一則可以絕戎閫爭利之風,二則可以續鍋戶烹煎之利。」有旨從之。

志第一百三十六食貨下五

○鹽下茶上

其在福建曰福州長清場,歲鬻十萬三百石,以給本路。天聖以來,福漳泉州、興化軍皆鬻鹽,歲視舊額增四萬八千九百八石。

熙寧十年,有廖恩者起為盜,聚黨掠州郡。恩既平,禦史中丞鄧閏甫言:「閩越山林險阻,連亙數千里,無賴奸民比他路為多,大抵盜販鹽耳。恩平,遂不為備,安知無躡恩之跡而起者?」乃詔福建路蹇周輔度利害。周輔言:「建、劍、汀州、邵武軍官賣鹽價苦高,漳、泉、福州、興化軍鬻鹽價賤,故盜多販賣於鹽貴之地。異時建州嘗計民產賦錢買鹽,而民憚求有司,徒出錢或不得鹽。今請罷去,頗減建、劍、汀、邵武鹽價,募上戶為鋪戶,官給券,定月所賣,從官場買之,如是則民易得鹽,盜販不能規厚利。又稍興復舊倉,選吏增兵。立法,若盜販、知情囊橐之者,不以赦原;三犯,杖、編管鄰州;己編管複犯者,杖、配犯處本城。」皆行之,歲增賣二十三萬餘斤,而鹽官數外售者不預焉。

元豐二年,提舉鹽事賈青請自諸州改法酌三年之中數立額。又請捕盜官獲私鹽多者,論賞不限常法。三年,青上所部賣鹽官吏歲課,比舊額增羨。詔曰:「周輔承命創法,青相繼奉行,期年有成,課增盜止,東南賴之。」時周輔已擢三司副使,監司已次被賞者凡二十人。

哲宗即位,禦史中丞黃履奏福建多以鹽抑民,詔:「去歲先帝已立分遣禦史、郎官察舉監司之法,福建遣禦史黃降,江西遣禦史陳次升按之。」繼又以命吏部郎中張汝賢並察舉周輔所立鹽法。降言:「福州緣王氏之舊,每產錢一當餘州之十,其科納以此為率,餘隨均定,鹽額亦當五倍,而實減半焉。昨王子京奏立產鹽法,失於詳究,遂概以額增,多寡之間,遼遠絕殊,遠民久無以伸。」詔付汝賢。明年,按察司盡以所察事狀聞,於是福建轉運副使賈青、王子京皆坐掊克,謫監湖廣鹽酒稅;刑部侍郎蹇周輔坐議江西鹽法,掊克誕謾,削職知和州;郟亶坐倡議運廣鹽江西,張士澄坐附會推行周輔之法,肆志抑擾,並黜官;閩清縣尹徐壽獨用鹽法初行,能守官不撓,民以故不多受課,言於朝加賞焉。汝賢請定福建產賣鹽額,詔從其請;凡抑民為鹽戶及願退不為行者,以徒一年坐之;提舉鹽事官知而不舉,論如其罪。

已而殿中侍御史呂陶奏:「朝廷以福建、江西、湖南等路鹽法之弊,流毒生靈,遣使按視,譴黜聚斂之吏,以慰困窮之民,天下皆知公議之不可廢也。然湖南、江西運賣廣鹽添額之害,京東、河北榷鹽,皆章惇所倡,願付有司根治其罪,使賊民罔上之臣,少知所畏。」監察禦史孫升繼言:「江西、湖南鹽法之害,兩路之民,殘虐塗炭,甚於兵火,獨提舉官劉誼乃能上言極其利害,誼坐奪官勒停。」詔複誼官,起守韶州。

崇甯以後,蔡京用事,鹽法屢變。獨福建鹽于政和初斤增錢七,用熙甯法聽商人轉廊算請,依六路所算末鹽錢每百千留十之一,輸請鹽處為鹽本錢。

建炎間,淮、浙之商不通,而閩、廣之鈔法行;未幾,淮、浙之商既通,而閩、廣之鈔法遂罷。舊法,閩之上四州建、劍、汀、邵行官賣鹽法,閩之下四州福、泉、漳、化行產鹽法。隨稅輸鹽也。

官賣之法既革,產鹽之法亦弊,鈔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故當時轉運、提舉司請上四州依上法,下四州且令依舊。及鈔法既罷,歲令漕司認鈔錢二十萬緡輸行在所榷貨務,自後或減或增,卒為二十二萬緡。

二十七年,常平提舉張汝楫複申明鈔法,上以問宰執。陳誠之奏曰:「建、劍山溪之險,細民冒法私販,雖官賣鹽猶不能革;若使民自賣,其能免私販乎?私販既多,鈔額必虧。」上曰:「中間曾用鈔法,未幾複罷。若可行,祖宗已行之矣。大抵法貴從容,不然不可經久。」淳熙五年,詔泰甯、尤溪兩縣計產買鹽之令,更不施行。

八年,福建市舶陳峴言:「福建自元豐二年轉運使王子京建運鹽之法,不免有侵盜科擾之弊,且天下州縣皆行鈔法,獨福建膺運鹽之害。紹興初,趙不已嘗措置鈔法,而終不可行者,蓋漕司則藉鹽綱為增鹽錢,州縣則藉鹽綱以為歲計,官員則有賣鹽食錢、縻費錢,胥吏則有發遣交納常例錢,公私齟齬,無怪乎不可行也。鈔法未成倫序,而綱運遽罷,百姓率無食鹽,故漕運乘此以為不便,請抱引錢而罷鈔法。鈔法罷而綱運興,官價高而私價賤,民多食私鹽而官不售,科抑之弊生矣。」於是詔峴措置。峴請從榷貨務自立五十斤至百斤,分為五等,造大小鈔給買,仍預措置賣鈔,先以本錢畀三倉買鹽,以備商旅請買。九年正月,以福建鹽自來運賣,近為鈔法敷擾害民,於是詔福建轉運司,諸州鹽綱依舊官般官賣。三月,詔轉運傅自得、楊由義廉察官賣鹽未便者,措置以聞。

淳熙十三年,四川安撫制置趙汝愚言:「汀州民貧,而官鹽抑配視他州尤甚,乞以汀州為客鈔。」事下提舉應孟明及汀州守臣議,孟明等言:「上四州軍有去產鹽之地甚邇者,官不賣鹽則私禁不嚴,民食私鹽則客鈔不售,既無翻鈔之地則客賣銷折,所以鈔法屢行而屢罷。四川闊遠,猶不可翻鈔,汀州將何所往?故鈔法雖良,不可行於汀州,惟裁減本州並諸縣合輸內錢,而嚴科鹽之禁,庶幾汀民有瘳矣。」複下轉運趙彥操等措置裁減,以歲運二百萬四千斤會之,總減三萬九千三十八緡有奇,又免其分隸諸司,則汀州六邑歲減於民者三萬九千緡有奇,減於官者一萬緡有奇,所補州用又在外。蓋上四州財賦絕少,所恃者官賣鹽耳。

又瀕海諸郡計產輸錢,官給之鹽以供食,其後遂為常賦,而民不復請鹽矣,此又下四州產鹽之弊也。甯宗嘉定六年,臣僚嘗極言之,於是下轉運司,將福之下四州軍凡二十文產以下合輸鹽五斤之家盡免,其折戶產錢僅及二十文者不輸鹽錢。

寶慶二年,監察禦史梁成大言:「福建州縣半系頻州產鹽之地,利權專屬漕臣,乃其職也。鹽產于福州、興化,而運於建、劍、汀、邵,四郡二十二縣之民食焉。福建提舉司主常平茶事而鹽不預,漕司與認淨鏹以助用,近來越職營利,多取綱運,分委屬縣。縣邑既為漕司措辦課鹽,今又增提舉司之額,其勢必盡敷於民,殆甚於青苗之害。望將運鹽盡歸漕司,提舉司不得越職,庶幾事權歸一,民瘼少蘇矣。」從之。

景定元年九月,明堂赦曰:「福建上四州縣倚鹽為課,其間有招趁失時,月解拖欠,其欠在寶祐五年以前者,並與除放,尚敢違法計口科抑者,監司按劾以聞。」三年,臣僚言:「福建上四州山多田少,稅賦不足,州縣上供等錢銀、官吏宗子官兵支遣,悉取辦於賣鹽,轉運司雖拘榷鹽綱,實不自賣。近年創例自運鹽兩綱,後或歲運十綱至二十綱,與上四州縣所運歲額相妨,而綱吏搭帶之數不預焉。州縣被其攙奪,發洩不行,上供常賦,無從趁辦,不免敷及民戶,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有旨:「福建轉運司視自來鹽法,毋致違戾;建甯府、南劍州、汀州、邵武軍依此施行。」

廣州東筦、靜康等十三場,歲鬻二萬四千余石,以給本路及西路之昭桂州、江南之南安軍。廉州白石、石康二場,歲鬻三萬石,以給本州及容、白、欽、化、蒙、龔、藤、象、宜、柳、邕、潯、貴、賓、梧、橫、南儀、郁林州。又高、竇、春、雷、融、瓊、崖、儋、萬安州各鬻以給本州,無定額。天聖以後,東、西海場十三皆領于廣州,歲鬻五十一萬三千六百八十六石,以給東、西二路。而瓊、崖諸州,其地荒阻,賣鹽不售,類抑配衙前。前後官此者,或擅增鹽數,煎鹽戶力不給,有破產者。元豐三年,朱初平奏蠲鹽之不售者,又約所賣數定為煎額,以惠遠民。久之,廣西漕司奏民戶逋鹽稅,其縣令監官雖已代,並住奉勒催,須足乃罷。而廣東漕臣複奏嶺外依六路法,以逐州管幹官,提點刑獄兼提舉鹽事,考較賞罰如之。瓊、崖等州複請賦鹽於民,斤重視其戶等,而民滋困矣。

南渡,二廣之鹽皆屬於漕司,量諸州歲用而給之鹽。然廣東俗富,猶可通商;廣西地廣莫而雕瘁,食鹽有限,商賈難行。自東廣而出,乘大水無灘磧,其勢甚易;自西廣而出,水小多灘磧,其勢甚難。建炎末鬻鈔,未幾複止,然官般、客鈔,亦屢有更革;東、西兩漕,屢有分合。

紹興元年三月,南恩州陽江縣土生堿,募民墾之,置灶六十七,產鹽七十萬八千四百斤,收息錢三萬餘緡。十有二月,複置廣西茶鹽司。八年,詔廣西鹽歲以十分為率,二分令欽、廉、雷、化、高五州官賣,餘八分行鈔法。尋又詔廣東鹽九分行鈔法,一分產鹽州縣出賣。廣南去中州絕遠,土曠民貧,賦入不給,故漕司鬻鹽,以其息什四為州用,可以粗給,而民無加賦。昭州歲收買鹽錢三萬六千緡,以七千緡代潯、貴州上供赴經略司買馬,餘為州用。及罷官賣,遂科七千緡於民戶,謂之縻費錢焉。九年,罷廣東官賣,行客鈔法,以其錢助鄂兵之費。

孝宗乾道四年,罷鹽鈔,令廣西漕司自認漕錢二十萬。且廣西之鹽乃漕司出賣,自乾道元年因曾連請並歸廣東,於是度支唐琢言:「廣西鹽引錢欠幾八千萬緡,緣向來二廣鹽事分東西兩司,而西路鹽常為東路所侵,昔廣西自作一司,故鹽不至於虧減;今既罷西司併入東路,則廣東之鹽無複禁止,廣西坐失一路所入。」故有是命。既而宰執進蔣芾之奏:「鹽利舊屬漕司,給諸州歲;自賣鈔鹽之後,漕司遂以苗米高價折錢。今朝廷更不降鹽鈔,只今漕司認發歲額,則漕司自獲鹽息,析米招糴之弊皆去矣。」九年,詔廣州複行官般官賣法。

淳熙三年,詔廣西轉運司歲收官鹽息錢三分撥諸州,七分充漕計,從經略張栻請也。栻去而漕臣趙公浣增鹽直斤百錢為百六十,欽州歲賣鹽千斛而五增之。六年,侍御史江溥以為言,上黜公浣,詔閩、廣賣鹽自有舊額定直,自今毋得擅增。

九年,詔遣浙西撫幹胡廷直訪求利害,與帥、漕、提舉詳議以聞。使還,尋以廷直提舉廣東同措置廣西鹽事。十五年,詔曰:「廣南在數千裏外,疾痛難於上聞,朕憫之尤切。蓋鹽者,民資以食,向也官利其贏,轉而自鬻,久為民疾。朕為之更令,俾通販而杜官鬻,民固以為利矣;然利於民者官不便焉,必胥動以浮言,且朕知恤民而已,浮言奚恤?矧置監司、守令以為民,朕有美意,弗廣其推,顧撓而壞之,可乎?自今如或有此,必置之法。」於是命詹儀之知靜江府,並廣東、西鹽事為一司,其兩路賣鹽,歲以十六萬五千籮為額。儀之等言:「兩路鹽且以十萬籮為額,俟三數年,視其增虧,乃增其額。所有客鈔東西路通貨錢與免,以便商販。」

十六年,經略應孟明言:「廣中自行鈔法,五六年間,州縣率以鈔抑售於民,其害有甚於官般。」詔孟明、朱晞顏與提舉廣南鹽事王光祖從長措置經久利便,毋致再有科抑之弊。寶慶元年,以廣州安撫司水軍大為興販,罷其統領尹椿、統轄黃受,各降一官。

鬻堿為鹽,向並州永利監,歲鬻十二萬五千余石,以給本州及忻、代、石、嵐、憲、遼、澤、潞、麟、府州,威勝、岢嵐、火山、平定、寧化、保德軍,許商人販鬻,不得出境。仁宗時,分永利東、西兩鹽,東隸並州,西隸汾州。籍州民之有堿土者為鐺戶;戶歲輸鹽於官,謂之課鹽;余則官以錢售之,謂之中賣。鹽法亦與海鹽同,歲鬻視舊額減三千四百三十七石。河東唯晉、絳、慈、隰食池鹽,餘皆食永利鹽。其入官,斤為八錢或六錢,出為錢三十六,歲課緡錢十八萬九千有奇。

自咸平以來,聽商人輦鹽過河西麟府州、濁輪砦貿易,官為下其價予之。後積鹽益多,康定初,罷東監鬻鹽三年。皇祐中,又權罷西監鬻鹽,俟鹽少複故。時議者請募商人入芻粟麟府州、火山軍,予券償以鹽,從之。既而芻粟虛估高,券直千錢,為鹽商所抑,才售錢四百有餘,而出官鹽五十斤,蠹耗縣官。或請罷入芻粟,第令入實錢,轉運司議以為非便而止。大抵堿土或厚或薄,薄則利微,鐺戶破產不能足其課。至和初,韓琦請戶滿三歲,地利盡得自言,摘他戶代之。明年,又詔鐺戶輸歲課以分數為率,蠲複有差,遇水災,又聽摘他戶代役,百姓便之。河北、陝西亦有鬻堿為鹽者,然其利薄。明道初,嘗詔廢河中府、慶成軍堿場,禁民鬻鹽以侵池鹽之利。

熙寧八年,三司使章惇言:「兩監舊額歲課二十五萬餘緡,自許商人並邊中糧草,增饒給鈔支鹽,商人得鈔千錢,售價半之,縣官陰有所亡,坐賈獲利不貲。又私鹽不禁,歲課日減,今才十萬四千餘緡,若計糧草虛估,官才得實錢五萬餘緡,視舊虧十之八。請如解鹽例,募商人入錢請買,或官自運,鬻于本路,重私販之禁,歲課且大增,並邊市糧草,一用見錢。」詔如所奏,官自運鬻于本路。

元豐元年,三司戶部副使陳安石言:「永利東、西監鹽,請如慶曆前商人輸錢于麟、府、豐、代、嵐、憲、忻、岢嵐、寧化、保德、火山等州軍,本州軍給券於東、西監請鹽,以除加饒折糴之弊。仍令商人言占戶所賣地,即鹽已運至場務者,商人買之加運費。如是則官鹽價平而商販通。」遂行其說,用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安石請犯西北青白鹽者,以皇祐敕論罪,首從皆編配;又青白入河東,犯者罪至流,所曆官司不察者罪之。四年,安石自言治鹽歲有羨餘,及增收忻州鹼地鐺戶、馬城池鹽課,詔安石遷官,賞其屬。

元祐元年,右司諫蘇轍言:「異時河東除食解鹽,餘仰東、西永利鹽,未嘗闕。元豐三年後,前宰相蔡確、兄礪等始議創增河東忻州馬城池鹽,夾硝味苦,民不願買。乞下轉運司,苟無妨闕,即止勿收。」詔從之。

四年,陳安石坐為河東轉運使附會時論,興置鹽井,害及一路,降知鄭州。先是,熙寧中,議收熙河蕃部包順鹽井,或以為非宜,王安石謂邊將苟自以情得之,何害?議者不能奪焉。

六年,詔代州賣鹽年額酌以中數,以八十五萬斤為額,部內多少均裁之。紹聖元年,河東複行官賣法。崇寧三年,以河東三路鈔無定估,本路尤賤,害於糴買,罷給三路鈔,止給見錢鈔,他如河北新降鈔法。四年,詔河東永利兩監土鹽仍官收,見緡鬻之,聽商人入納算請,定往河東州軍,罷客販東北鹽入河東者。

鬻井為鹽,曰益、梓、夔、利,凡四路。益州路一監九十八井,歲鬻八萬四千五百二十二石;梓州路二監三百八十五井,十四萬一千七百八十石;夔州路三監二十井,八萬四千八百八十石;利州路一百二十九井,一萬二千二百石:各以給本路。大為監,小為井,監則官掌,井則土民幹鬻,如其數輸課,聽往旁境販賣,唯不得出川峽。初,川峽承舊制,官自鬻鹽。開寶七年,詔斤減十錢,令幹鬻者有羨利但輸十之九。

太平興國三年,石拾遺郭泌上言:「劍南諸州官糶鹽,斤為錢七十。鹽井浚深,鬻鹽極苦,樵薪益貴,輦之甚艱,加之風水之虞,或至漂喪;豪民黠吏,相與為奸,賤市於官,貴糶於民,至有斤獲錢數百,官虧歲額,民食貴鹽。望稍增舊價為百五十文,則豪猾無以規利,民有以給食。」從之。有司言:「昌州歲收虛額鹽萬八千五百餘斤,乃開寶中知州李佩掊斂以希課最,廢諸井薪錢,歲額外課部民鬻鹽,民不習其事,甚以為苦,至破產不能償其數,多流入他部,而積年之征不可免。」詔悉除之,其舊額二萬七千六十斤如故。端拱元年七月,西川食鹽不足,許商販階、文州青白鹽、峽路井鹽、永康軍崖鹽,勿收算。

川峽諸州自李順叛後,增屯兵,乃募人入粟,以鹽償之。景德二年,權三司使丁謂言:「川峽糧儲充足,請以鹽易絲帛。」詔諸州軍食及二年、近溪洞州三年者,從其請。大中祥符元年,詔滬州南井灶戶遇正、至、寒食各給假三日,所收日額,仍與除放。三年,減滬州淯井監課鹽三之一。

仁宗時,成都、梓、夔三路六監與宋初同,而成都增井三十九,歲課減五萬六千五百九十七石;梓州路增井二十八,歲課減十一萬一十九石;利州路井增十四,歲課減四百九十二石三鬥有奇;夔州路井增十五,歲課減三千一百八十四石。各以給一路,夔州則並給諸蠻,計所入鹽直,歲輸緡錢五分,銀、綢絹五分。又募人入錢貨諸州,即產鹽厚處取鹽,而施、黔並邊諸州,並募人入米。

康定元年,淮南提點刑獄郭維言:「川峽素不產銀,而募人以銀易鹽,又鹽酒場主者亦以銀折歲課,故販者趨京師及陝西市銀以歸,而官得銀複輦置京師,公私勞費。請聽入銀京師榷貨務或陝西並邊州軍,給券受鹽於川峽,或以折鹽酒歲課,願入錢,二千當銀一兩。」詔行之。既而入銀陝西者少,議鹽百斤加二十斤予之,並募入中鳳翔、永興。會西方用兵,軍食不足,又詔入芻粟並邊,俟有備而止。芻粟虛估高,鹽直賤,商賈利之。西方既無事,猶入中如故。夔州轉運使蔣賁以為入中十餘年,虛費夔鹽計直二十余萬緡,令陝西用池鹽之利,軍儲有備,請如初。詔許之。

先是,益、利鹽入最薄,故並食大寧監、解池鹽,商賈轉販給之。慶曆中,令商人入錢貨益州以射大寧監鹽者,萬斤增小錢千緡,小錢十當大錢一。販者滋少,蜀中鹽踴貴,斤為小錢二千二百,知益州文彥博以為言,詔皆複故。

四路鹽課,縣官之所仰給,然井源或發或微,而積課如舊,任事者多務增課為功,往往貽患後人。時方切於除民疾苦,尤以遠人為意,有司上言,輒為蠲減。初,鹽課聽以五分折銀、綢、絹,鹽一斤計錢二十至三十,銀一兩、綢絹一匹折錢六百至一千二百,後詔以課利折金帛者從時估。荊湖之歸、峽二州,州二井,歲課二千八百二十石,亦各以給本州。

熙寧中,蜀鹽私販者眾;禁不能止。欲盡實私井,運解鹽以足之,議未決。神宗以問修起居注沈括,對曰:「私井既容其撲買,則不得無私易,一切實之而運解鹽,使一出於官售,此亦省刑罰籠遺利之一端;然忠、萬、戎、瀘間夷界小井尤多,止之實難,若列候加警,恐所得不酬所費。」議遂寢。九年,劉佐入蜀經度茶事,嘗歲運解鹽十萬席。侍御史周尹奏:「成都府路素仰東川產鹽,昨轉運司商度賣陵井場,遂止東鹽及閉卓筒井,失業者眾,言利之臣,複運解鹽,道險續運甚艱;成都鹽踴貴,東川鹽賤,驅民冒法。乞東川鹽仍入成都,勿閉卓筒井,罷官運解鹽。」詔商販仍舊,賣解鹽依客商例,禁抑配於民。未幾,官運解鹽竟罷。

元祐元年,詔委成都提點刑獄郭概體量鹽事。右司監蘇轍劾概觀望阿附,奏不以實,且言:「四川數州賣邛州蒲江井官鹽,斤為錢百二十,近歲堿泉減耗,多雜沙土;而梓、夔路客鹽及民間販小井白鹽,價止七八十,官司遂至抑配,概不念民朝夕食此貴鹽。」詔遂罷概,今黃廉體量以聞。上封事者言:「有司於稅課外,歲令井輸五十緡,謂之官溪錢。」詔付廉悉蠲之。詔自今溪有鹽井輸課利鹽稅外,毋得更增以租。

崇寧二年,川峽利、洋、興、劍、蓬、閬、巴、綿、漢、興元府等州,並通行東北鹽。四年,梓、遂、夔、綿、漢州、大寧監等鹽仍鬻於蜀,惟禁侵解鹽地。

紹興二年,四川總領趙開初變鹽法,仿大觀法置合同場,收引稅錢,大抵與茶法相類,而嚴密過之。斤輸引錢二十有五,土產稅及增添約九錢四分,所過稅錢七分,住稅一錢有半,引別輸提勘錢六十六,其後又增貼輸等錢。凡四川四千九百余井,歲產鹽約千余萬斤,引法初行,百斤為一擔,又許增十斤勿算以優之,其後遞增至四百余萬緡。二十九年,減西和州賣鹽直之半。

孝宗淳熙六年,四川制置胡元質、總領程價言:「推排四路鹽井二千三百七十五、場四百五,除井一千一百七十四、場一百五十依舊額煎輸;其自陳或糾決增額者井一百二十五、場二十四,並今渲淘舊井亦願入籍者四百七十九;其無鹽之井,即與剗除,不敷而抱輸者,即與量減;共減錢引四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八道,而增收錢引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九道,庶井戶免困重額。」七年,元質又言:「鹽井推排,所以增有餘補不足,有司務求贏餘,盈者過取,涸者略減,盡出私心。今後凡遇推排,以增補虧,不得逾已減之數。」十一年,以京西轉運副使江溥言金州帥司置場拘買商鹽,高價科賣,致商旅坐困,民食貴鹽,詔金州依法聽商人從便買賣,不得置場拘催。

初,趙開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錢請引,井戶但如額鬻鹽,輸土產稅而已。然堿脈有盈縮,月額有登耗,間以虛鈔付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壞。井戶既為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予之,每擔有增至百六十斤者。又逃絕之井,許增額承認,小民利於得井,界增其額,而不能售,其引息土產之輸,無所從出,由是刎縊相尋,公私病之。

光宗紹熙三年,吏部尚書趙汝愚言:「紹興間趙開所議鹽法,諸井皆不立額,惟禁私賣,而諸州縣鎮皆置合同場,以招商販,其鹽之斤重,遠近皆平准之,使彼此均一而無相傾奪,貴賤以時而為之翕張。今其法盡廢,宜下四川總所視舊法施行。」時楊輔為總計,去虛額,閉廢井,申嚴合同場法,禁斤重之逾格者,而重私販之罰,鹽直於是頓昂。輔又請罷利州東路安撫司所置鹽店六,及津渡所收鹽錢,與西路興州鹽店。後總領陳曄又盡除官井所增之額焉。

五年,戶部言:「潼川府鹽、酒為蜀重害。鹽既收其土產錢給賣官引,又從而征之,矧州縣額外收稅,如買酒錢、到岸錢、榻地錢之類,皆是創增。」於是申禁成都、潼川、利路諸司。甯宗嘉定七年,詔四川鹽井專隸總所,既而宣撫使安丙言防秋藉此以助軍興,乃複奪之。

茶宋榷茶之制,擇要會之地,曰江陵府,曰真州,曰海州,曰漢陽軍,曰無為軍,曰蘄州之蘄口,為榷貨務六。初,京城、建安、襄複州皆置務,後建安、襄複州務廢,京城務雖存,但會給交鈔往還,而不積茶貨。在淮南則蘄、黃、廬、舒、光、壽六州,官自為場,置吏總之,謂之山場者十三;六州採茶之民皆隸焉,謂之園戶。歲課作茶輸租,餘則官悉市之。其售於官者,皆先受錢而後入茶,謂之本錢;又民歲輸稅願折茶者,謂之折稅茶。總為歲課八百六十五萬餘斤,其出鬻皆就本場。在江南則宣、歙、江、池、饒、信、洪、撫、筠、袁十州,廣德、興國、臨江、建昌、南康五軍;兩浙則杭、蘇、明、越、婺、處、溫、台、湖、常、衢、睦十二州;荊湖則江陵府、潭、澧、鼎、鄂、嶽、歸、峽七州、荊門軍;福建則建、劍二州,歲如山場輸租折稅。總為歲課江南千二十七萬餘斤,兩浙百二十七萬九千余斤,荊湖二百四十七萬余斤,福建三十九萬三千餘斤,悉送六榷務鬻之。

茶有二類,曰片茶,曰散茶。片茶蒸造,實卷模中串之,唯建、劍則既蒸而研,編竹為格,置焙室中,最為精潔,他處不能造。有龍、鳳、石乳、白乳之類十二等,以充歲貢及邦國之用。其出虔、袁、饒、池、光、歙、潭、嶽、辰、澧州、江陵府、興國臨江軍,有仙芝、玉津、先春、綠芽之類二十六等,兩浙及宣、江、鼎州又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散茶出淮南、歸州、江南、荊湖,有龍溪、雨前、雨後之類十一等,江、浙、又有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者。買臘茶斤自二十錢至一百九十錢有十六等,片茶大片自六十五錢至二百五錢有五十五等,散茶斤自十六錢至三十八錢五分有五十九等;鬻臘茶斤自四十七錢至四百二十錢有十二等,片茶自十七錢至九百一十七錢有六十五等,散茶自十五錢至一百二十一錢有一百九十等。

民之欲茶者售於官,給其日用者,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商賈貿易,入錢若金帛京師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券隨所射與之,願就東南入錢若金帛者聽,計直于茶如京師。至道末,鬻錢二百八十五萬二千九百餘貫,天禧末,增四十五萬餘貫。天下茶皆禁,唯川峽、廣南聽民自買賣,禁其出境。

凡民茶折稅外,匿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計其直論罪。園戶輒毀敗茶樹者,計所出茶論如法。舊茶園荒薄,采造不充其數者,蠲之。當以茶代稅而無茶者,許輸他物。主吏私以官茶貿易,及一貫五百者死。自後定法,務從輕減。太平興國二年,主吏盜官茶販鬻錢三貫以上,黥面送闕下;淳化三年,論直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販茶,依本條加一等論。凡結徒持杖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太平興國四年,詔鬻偽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棄市。雍熙二年,民造溫桑偽茶,比犯真茶計直十分論二分之罪。淳化五年,有司以侵損官課言加犯私鹽一等,非禁法州縣者,如太平興國詔條論決。

茶之為利甚博,商賈轉致於西北,利嘗至數倍。雍熙後用兵,切於饋餉,多令商人入芻糧塞下,酌地之遠近而為其直,取市價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至京師給以緡錢,又移文江、淮、荊湖給以茶及顆、末鹽。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茶鹽于江、淮。

淳化三年,監察禦史薛映、秘書丞劉式等請罷諸榷務,令商人就出茶州軍官場算買,既大省輦運,又商人皆得新茶。詔以三司鹽鐵副使雷有終為諸路茶鹽制置使,左司諫張觀與映副之。四年二月,廢沿江八務,大減茶價。詔下,商人頗以江路回遠非便,有司又以損直虧課為言。七月,複置八務,罷制置使、副。至道初,劉式猶固執前議,西京作坊使楊允恭言商人市諸州茶,新陳相糅,兩河、陝西諸州,風土各有所宜,非參以多品則少利,罷榷務令就茶山買茶不可行。太宗欲究其利害之說,命宰相召鹽鐵使陳恕等與式、允恭定議,召問商人,皆願如淳化所減之價,不然,即望仍舊。有司職出納,難於減損,皆同允恭之說,式議遂寢。即以允恭為江南、淮南、兩浙發運兼制置茶鹽使。二年,從允恭等請,禁淮南十二州軍鹽,官鬻之,商人先入金帛京師及揚州折博務者,悉償以茶。自是鬻鹽得實錢,茶無滯積,歲課增五十萬八千餘貫,允恭等皆被賞。

初,商人以鹽為急,趨者甚眾,及禁江、淮鹽,又增用茶,如百千又有官耗,增十年場耗,隨所在饒益。其輸邊粟者,持交引詣京師,有坐賈置鋪,隸名榷貨務,懷交引者湊之。若行商,則鋪賈為保任,詣京師榷務給錢,南州給茶;若非行商,則鋪賈自售之,轉鬻與茶賈。及南北和好罷兵,邊儲稍緩,物價差減,而交引虛錢未改。既以茶代鹽,而買茶所入不補其給,交引停積,故商旅所得茶,指期於數年之外,京師交引愈賤,至有裁得所入芻粟之實價,官私俱無利。是年,定監買官虧額自一厘以上罰奉、降差遣之制。

景德二年,命鹽鐵副使林特、崇儀副使李溥等就三司悉索舊制詳定,而召茶商論議,別為新法:其于京師入金銀、綿帛實直錢五十千者,給百貫實茶,若須海州茶者,入見緡五十五千;河北緣邊入金帛、芻粟,如京師之制,而茶增十千,次邊增五千;河東緣邊次邊亦然,而所增有八千、六千之差;陝西緣邊亦如之,而增十五千,須海州茶者,納物實直五十二千,次邊所增如河北緣邊之制。其三路近地所入所給,皆如京師。河北次邊、河東緣邊次邊,皆不得射海州茶。茶商所過,當輸算,令記錄,候至京師並輸之。仍約束山場,謹其出納。議奏,三司皆以為便。五月,以溥為淮南制置發運副使,委成其事。行之一年,真宗慮未盡其要,三年,命樞密直學士李浚等比較新舊法利害。時新法方行,商人頗眩惑,特等請罷比較,從之。

有司上歲課:元年用舊法,得五百六十九萬貫,二年用新法,得四百一十萬貫,三年二百八萬貫。特言「所增蓋官本少而有利」,乃實課也,所虧虛錢耳。四年秋,特等皆遷官,仍詔三司行新法,不得輒有改更。大中祥符二年,特、溥等上編成《茶法條貫》並課利總數二十三策。

自新法之行,舊有交引而未給者,已給而未至京師者,已至而未磨者,悉差定分數,折納入官。大約商人有舊引千貫者,令新法歲入二百千,候五歲則新舊皆給足。官府有茶充公費者,慮其價賤亂法,悉改以他物。山場節其出耗,所過商稅嚴其覺舉。諸榷務所受茶,皆均第配給場務,以交引至先後為次。大商刺知精好之處,日夜走僮使齎券詣官,率多先焉。初,禁淮南鹽,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六年,申監買官賞罰之式,凡買到入算茶,及租額遞年送榷務交足而有羨餘者,即理為課績,其不入算者,雖多不在此限。大中祥符五年,歲課二百餘萬貫,六年至三百萬貫,七年又增九十萬貫,八年才百六十萬貫。

是時數年間,有司以京師切須錢,商人舊執交引至場務即付物,時或特給程限,逾限未至者,每十分複令別輸二分見緡,謂之貼納。豪商率能及限,小商或不即知,或無貼納,則賤鬻于豪商。有司徒知移用之便,至存一歲之內文移小改至十數者,商人惑之,顧望不進。乃詔刑部尚書馮拯、翰林學士王曾詳定,拯等深以慎重敦信為言,而上封者猶競陳改法之弊。九年,乃命翰林學士李迪、權禦史中丞淩策、侍御史知雜呂夷簡與三司同議條制。時以茶多不精,給商人罕有饒益,行商利薄,陝西交引愈賤,鬻於市才八千。知秦州曹瑋請於永興、鳳翔、河中府官出錢市之,詔可。迪等以入中緡錢、金帛,舊從商人所有受之,至是請令十分輸緡錢四五,又定加饒貼納之差。然凡有條奏,多令李溥裁酌,溥務執前制,罕所變革。

天禧二年,太常博士李垂請放行茶貨。左諫議大夫孫奭言:「茶法屢改,商人不便,非示信之道,望重定經久之制。」即詔奭與三司詳定,務從寬簡。未幾,奭出知河陽,事遂止。三司言:「陝西入中芻糧,請依河北例,鬥束量增其直,計實錢給鈔,入京以見錢買之,願受茶貨交引,給依實錢數,令榷貨務並依時價納緡錢支茶,不得更用芻糧文鈔貼納茶貨。」詔每八百千,增五千茶與之,餘從其請。時陝西交引益賤,京師裁直五千,有司惜其費茶。五年,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令閣門祗候李德明于京師市而毀之。

乾興以來,西北兵費不足,募商人入中芻粟如雍熙法給券,以茶償之。後又益以東南緡錢、香藥、犀齒,謂之三說;而塞下急於兵食,欲廣儲偫,不愛虛估,入中者以虛錢得實利,人競趨焉。及其法既弊,則虛估日益高,茶日益賤,入實錢金帛日益寡。而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錢,得券則轉鬻于茶商或京師交引鋪,獲利無幾;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貿易,以射厚利。由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賈,券之滯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趨,邊備日蹙,茶法大壞。初,景德中丁謂為三司使,嘗計其得失,以謂邊糴才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余萬茶利盡歸商賈。當時以為至論,厥後雖屢變法以救之,然不能亡敝。

天聖元年,命三司使李諮等較茶、鹽、礬稅歲入登耗,更定其法。遂置計置司,以樞密副使張士遜、參知政事呂夷簡、魯宗道總之。首考茶法利害,奏言:「十三場茶歲課緡錢五十萬,天禧五年才及緡錢二十三萬,每券直錢十萬,鬻之售錢五萬五千,總為緡錢實十三萬,除九萬餘緡為本錢,歲才得息錢三萬餘緡,而官吏廩給雜費不預,是則虛數多而實利寡,請罷三說,行貼射法。」其法以十三場茶買賣本息並計其數,罷官給本錢,使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一切定為中估,而官收其息。如鬻舒州羅源場茶,斤售錢五十有六,其本錢二十有五,官不復給,但使商人輸息錢三十有一而已。然必輦茶入官,隨商人所指予之,給券為驗,以防私害,故有貼射之名。若歲課貼射不盡,或無人貼射,則官市之如舊。園戶過期而輸不足者,計所負數如商人入息。舊輸茶百斤,益以二十斤至三十五斤,謂之耗茶,亦皆罷之。其入錢以射六務茶者如舊制。

先是,天禧中,詔京師入錢八萬,給海州、荊南茶;入錢七萬四千有奇,給真州、無為、蘄口、漢陽並十三場茶,皆直十萬,所以饒裕商人;而海州、荊南茶善而易售,商人願得之,故入錢之數厚於他州。其入錢者,聽輸金帛十之六。至是,既更為十三場法,又募入錢六務,而海州、荊南增為八萬六千,真州、無為、蘄口、漢陽增為八萬。商人入芻粟塞下者,隨所在實估,度地裏遠近,量增其直。以錢一萬為率,遠者增至七百,近者三百,給券至京,一切以緡錢償之,謂之見錢法;願得金帛、若他州錢、或茶鹽、香藥之類者聽。大率使茶與邊糴,各以實錢出納,不得相為輕重,以絕虛估之敝。朝廷皆用其說。

行之期年,豪商大賈不能為輕重,而論者謂邊糴償以見錢,恐京師府藏不足以繼,爭言其不便。會江、淮計置司言茶有滯積壞敗者,請一切焚棄。朝廷疑變法之弊,下書責計置司,又遣官行視茶積。諮等因條上利害,且言:「嘗遣官視陝西、河北,以鎮戎軍、定州為率,鎮戎軍入粟直二萬八千,定州入粟直四萬五千,給茶皆直十萬。以蘄州市茶本錢視鎮戎軍粟直,反亡本錢三之一,得不償失,敝在茶與邊糴相須為用,故更今法。以新舊二法較之,乾興元年用三說法,每券十萬,茶售錢五萬一千至六萬二千,香藥、象齒售錢四萬一千有奇,東南緡錢售錢八萬三千,而京師實入緡錢五十七萬有奇,邊儲芻二百五萬餘圍,粟二百九十八萬石。天聖元年用新法,至二年,茶及香藥、東南緡錢每給直十萬,茶入實錢七萬四千有奇至八萬,香藥、象齒入錢七萬二千有奇,東南緡錢入錢十萬五百,而京師實入緡錢增一百四萬有奇,邊儲芻增一千一百六十九萬餘圍,粟增二百一十三萬余石。舊以虛估給券者,至京師為出錢售之,或折為實錢給茶,貴賤從其市估。其先賤售于茶商者,券錢十萬,使別輸實錢五萬,共給天禧五年茶直十五萬,小商百萬以下免輸錢,每券十萬,給茶直七萬至七萬五千;天禧茶盡,則給乾興以後茶,仍增別輸錢五萬者為七萬,並給耗如舊,俟舊券盡而止。如此又省合給茶及香藥、象齒、東南緡錢總直緡錢一百七十一萬。」二府大臣亦言:「所省及增收計為緡錢六百五十余萬。時邊儲有不足以給一歲者,至是,多者有四年,少者有二年之蓄,而東南茶亦無滯積之弊。其計置司請焚棄者,特累年壞敗不可用者爾。推行新法,功緒已見。蓋積年侵蠹之源一朝閉塞,商賈利於複故,欲有以動搖,而論者不察其實,助為遊說。願力行之,毋為流言所易。」於是詔有司榜諭商賈以推行不變之意,賜典吏銀絹有差,然論者猶不已。

志第一百三十七食貨下六

○茶下

茶天聖三年八月,詔翰林侍講學士孫奭等同究利害,奭等言:「十三場茶積而未售者六百一十三萬余斤,蓋許商人貼射,則善者皆入商人,其入官者皆粗惡不時,故人莫肯售。又園戶輸歲課不足者,使如商人入息,而園戶皆細民,貧弱力不能給,煩擾益甚。又奸人倚貼射為名,強市盜販,侵奪官利,其弊不可不革。」十月,遂罷貼射法,官複給本錢市茶。商人入錢以售茶者,奭等又欲優之,請凡入錢京師售海州、荊南茶者,損為七萬七千,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者,又第損之,給茶皆直十萬。自是,河北入中複用三說法,舊給東南緡錢者,以京師榷貨務錢償之。

奭等議既用,益以李諮等變法為非。明年,摭計置司所上天聖二年比視增虧數差謬,詔令嘗典議官張士遜等條析。夷簡言:「天聖初,環慶等路數奏芻糧不給,京師府藏常闕緡錢,吏兵月奉僅能取足。自變法以來,京師積錢多,邊計不聞告乏,中間蕃部作亂,調發兵馬,仰給有司,無不足之患。以此推之,頗有成效。三司比視數目差互不同,非執政所能親自較計。」然士遜等猶被罰,諮罷三司使。初,園戶負歲課者如商人入息,後不能償。至四年,太湖等九場凡逋息錢十三萬緡,詔悉蠲之。然自奭等改制,而茶法浸壞。

景祐中,三司使孫居中等言:「自天聖三年變法,而河北入中虛估之敝,複類乾興以前,蠹耗縣官,請複行見錢法。」時諮已執政矣。三年,河北轉運使楊偕亦陳三說法十二害,見錢法十二利,以謂止用三說所支一分緡錢,足以贍一歲邊計。遂命諮與參知政事蔡齊等合議,且令詔商人訪其利害。是歲三月,諮等請罷河北入中虛估,以實錢償芻粟,實錢售茶,皆如天聖元年之制。又以北商持券至京師,舊必得交引鋪為之保任,並得三司符驗,然後給錢,以是京師坐賈率多邀求,三司吏稽留為奸,乃悉罷之,命商持券徑趣榷貨務驗實,立償之錢。初,奭等雖增商人入錢之數,而猶以為利薄,故競市虛估之券,以射厚利,而入錢者寡,縣官日以侵削,京師少蓄藏。至是,諮等請視天聖三年入錢數第損一千有奇,入中增直亦視天聖元年數第加三百。詔皆可之。前已用虛估給券者,給茶如舊,仍給景祐二年已前茶。

既而諮等又言:「天聖四年,嘗許陝西入中願得茶者,每錢十萬,所在給券,徑趣東南受茶十一萬一千。茶商獲利,爭欲售陝西券,故不復入錢京師,請禁止之。」並言商人所不便者,其事甚悉,請為更約束,重私販之禁,聽商人輸錢五分,餘為置籍召保,期半年悉償,失期者倍其數。事皆施行。諮等複言:「自奭等變法,歲損財利不可勝計,且以天聖九年至景祐二年較之,五年之間,河北入中虛費緡錢五百六十八萬;今一旦複用舊法,恐豪商不便,依託權貴,以動朝廷,請先期申諭。」於是帝為下詔戒敕,而縣官濫費自此少矣。

久之,上書者複言:「自變法以來,歲輦京師金帛,易芻粟于河北,配擾居民,內虛府庫,外困商旅,非便。」寶元元年,命禦史中丞張觀等與三司議之。觀等複請入錢京師以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直十萬者,又視景祐三年數損之,為錢六萬七千,入中河北願售茶者,又損一千。既而詔又第損二千,於是入錢京師止為錢六萬五千,入中河北為錢六萬四千而已。

康定元年,葉清臣為三司使,是歲河北穀賤,因請內地諸州行三說法,募人入中,且以東南鹽代京師實錢。詔糴止二百萬石。慶曆二年,又請募人入芻粟如康定元年法,數足而止,自是三說稍複用矣。八年,三司鹽鐵判官董沔亦請複三說法,三司以為然,因言:「自見錢法行,京師錢入少出多,慶曆七年,榷貨務緡錢入百十九萬,出二百七十六萬。以此較之,恐無以贍給,請如沔議,以茶、鹽、香藥、緡錢四物如之。」於是有四說之法。初,詔止行于並邊諸州,而內地諸州有司蓋未嘗請,即以康定元年詔書從事。自是三說、四說二法並行于河北,不數年間,茶法複壞。芻粟之直,大約虛估居十之八,米鬥七百,甚者千錢。券至京師,為南商所抑,茶每直十萬,止售錢三千,富人乘時收蓄,轉取厚利。三司患之,請行貼買之法,每券直十萬,比市估三千,倍為六千,複入錢四萬四千,貼為五萬,給茶直十萬。詔又損錢一萬,然亦不足以平其直。久之,券比售錢三千者,才得二千,往往不售,北商無利,入中者寡,公私大弊。

皇祐二年,知定州韓琦及河北轉運司皆以為言,下三司議。三司奏:「自改法至今,凡得穀二百二十八萬余石,芻五十六萬餘圍,而費緡錢一百九十五萬有奇,茶、鹽、香藥又為緡錢一千二百九十五萬有奇。茶、鹽、香藥,民用有限,榷貨務歲課不過五百萬緡,今散於民間者既多,所在積而不售,故券直亦從而賤。茶直十萬,舊錢六萬五千,今止二千;以至香一斤,舊售錢三千八百,今止五六百;公私兩失其利。請複行見錢法,一用景祐三年約束。」乃下詔曰:「比食貨法壞,芻粟價益倍,縣官之費日長,商賈不行,豪富之家,乘時牟利,吏緣為奸。自今有議者,須究厥理,審可施用,若事已上而驗問無狀者,置之重罰。」

是時雖改見錢法,而京師積錢少,恐不足以支入中之費,帝又出內藏庫錢帛百萬以賜三司。久之,入中者浸多,京師帑藏益乏,商人持券以俟,動彌歲月,至損其直以售于蓄賈之家。言利者請出內藏庫錢稍增價售之,歲可得遺利五十萬緡。既行,而諫官範鎮謂內藏庫、榷貨務皆領縣官,豈有榷貨務故稽商人,而令內藏乘時射利?傷體壞法,莫斯為甚。詔即罷之,然自此並邊虛估之弊複起。

至和三年,河北提舉糴便糧草薛向建議:「並邊十七州軍,歲計粟百八十萬石,為錢百六十萬緡,豆六十五萬石,芻三百七十萬圍,並邊租賦歲可得粟、豆、芻五十萬,其餘皆商人入中。請罷並邊入粟,自京輦錢帛至河北,專以見錢和糴。」時楊察為三司使,請用其說。因輦絹四十萬匹當緡錢七十萬,又蓄見錢及擇上等茶場八,總為緡錢百五十萬,儲之京師。而募商人入錢並邊,計其道裏遠近,優增其直,以是償之,且省輦運之費,唯入中芻豆計直償以茶如舊。行未數年,論者謂輦運科折,煩擾居民,且商人入錢者少,芻豆虛估益高,茶益賤。詔翰林學士韓絳等即三司經度。絳等言:「自改法以來,邊儲有備,商旅頗通,未宜輕變。唯輦運之費,悉從官給,而本路舊輸稅絹者,毋得折為見錢,入中芻豆罷勿給茶,所在平其市估,至京償以銀、綢、絹。」自是茶法不復為邊糴所須,而通商之議起矣。

初,官既榷茶,民私蓄盜販皆有禁,臘茶之禁又嚴於他茶,犯者其罪尤重,凡告捕私茶皆有賞。然約束愈密而冒禁愈繁,歲報刑辟,不可勝數。園戶困於征取,官司並緣侵擾,因陷罪戾至破產逃匿者,歲比有之。又茶法屢變,歲課日削。至和中,歲市茶淮南才四百二十二萬餘斤,江南三百七十五萬餘斤,兩浙二十三萬余斤,荊湖二百六萬餘斤,唯福建天聖末增至五十萬斤,詔特損五萬,至是增至七十九萬餘斤,歲售錢並本息計之,才百六十七萬二千餘緡。官茶所在陳積,縣官獲利無幾,論者皆謂宜弛禁便。

先是,天聖中,有上書者言茶、鹽課虧。帝謂執政曰:「茶、鹽,民所食,而強設法以禁之,致犯者眾。顧經費尚廣,未能弛禁爾!」景祐中,葉清臣上疏曰:

「山澤有產,天資惠民。兵食不充,財臣兼利,草芽木葉,私不得專,對園置吏,隨處立筦。一切官禁,人犯則刑,既奪其資,又加之罪,黥流日報,逾冒不悛。誠有厚利重貨,能濟國用,聖仁恤隱,矜赦非辜,猶將弛禁緩刑,為民除害。度支費用甚大,榷易所收甚薄,刳剝園戶,資奉商人,使朝廷有聚斂之名,官曹滋虐濫之罰,虛張名數,刻蠹黎元。

建國以來,法敝輒改,載詳改法之由,非有為國之實,皆商吏協計,倒持利權,幸在更張,倍求奇羨。富人豪族,坐以賈贏,薄販下估,日皆朘削,官私之際,俱非遠策。臣竊嘗校計茶利所入,以景祐元年為率,除本錢外,實收息錢五十九萬餘緡,又天下所售食茶,並本息歲課亦只及三十四萬緡,而茶商見通行六十五州軍,所收稅錢已及五十七萬緡。若令天下通商,只收稅錢,自及數倍,即榷務、山場及食茶之利,盡可籠取。又況不費度支之本,不置榷易之官,不興輦運之勞,不濫徒黥之辟。

臣意生民之弊,有時而窮,盛德之事,俟聖不惑。議者謂榷賣有定率,徵稅無彝准,通商之後,必虧歲計。臣按管氏鹽鐵法,計口受賦,茶為人用,與鹽鐵均,必令天下通行,以口定賦,民獲善利,又去嚴刑,口數出錢,人不厭取。景祐元年,天下戶千二十九萬六千五百六十五,丁二千六百二十萬五千四百四十一,三分其一為產茶州軍,內外郭鄉又居三分之一,丁賦三十,村鄉丁賦二十,不產茶州軍郭鄉村鄉如前計之,又第損十錢,歲計已及緡錢四十萬。榷茶之利,凡止九十余萬緡,通商收稅,且以三倍舊稅為率,可得一百七十余萬緡,更加口賦之入,乃有二百一十余萬緡,或更於收稅則例,微加增益,即所增至寡,所聚愈厚,比於官自榷易,驅民就刑,利病相須,炳然可察。」時下三司議,皆以為不可行。

至嘉祐中,著作佐郎何鬲、三班奉職王嘉麟又皆上書請罷給茶本錢,縱園戶貿易,而官收租錢與所在征算,歸榷貨務以償邊糴之費,可以疏利源而寬民力。嘉麟為《登平致頌書》十卷、《隆衍視成策》二卷上之,淮南轉運副使沈立亦集《茶法利害》為十卷,陳通商之利。時富弼、韓琦、曾公亮執政,決意向之,力言於帝。三年九月,命韓絳、陳升之、呂景初即三司置局議之。十月,三司言:「茶課緡錢歲當入二百二十四萬八千,嘉祐二年才及一百二十八萬,又募人入錢,皆有虛數,實為八十六萬,而三十九萬有奇是為本錢,才得子錢四十六萬九千,而輦運麋耗喪失,與官吏、兵夫廩給雜費,又不與焉。至於園戶輸納,侵擾日甚,小民趨利犯法,刑辟益繁,獲利至少,為弊甚大。宜約至和以後一歲之數,以所得息錢均賦茶民,恣其買賣,所在收算,請遣官詢察利害以聞。」詔遣官分行六路,還言如三司使議便。

四年二月,詔曰:「古者山澤之利,與民共之,故民足於下,而君裕於上,國家無事,刑罰以清。自唐建中時,始有茶禁,上下規利,垂二百年。如聞比來為患益甚,民被誅求之困,日惟咨嗟,官受濫惡之入,歲以陳積,私藏盜販,犯者實繁,嚴刑重誅,情所不忍,是於江湖之間幅員數千里,為陷阱以害吾民也。朕心惻然,念此久矣,間遣使者往就問之,而皆歡然願弛其禁,歲入之課以時上官。一二近臣,條析其狀,朕猶若慊然,又於歲輸裁減其數,使得饒阜,以相為生,俾通商利。曆世之敝,一旦以除,著為經常,弗複更制,損上益下,以休吾民。尚慮喜於立異之人、緣而為奸之党,妄陳奏議,以惑官司,必置明刑,無或有貸。」

初,所遣官既議弛禁,因以三司歲課均賦茶戶,凡為緡錢六十八萬有奇,使歲輸縣官。比輸茶時,其出幾倍,朝廷難之,為損其半,歲輸緡錢三十三萬八千有奇,謂之租錢,與諸路本錢悉儲以待邊糴。自是唯臘茶禁如舊,餘茶肆行天下矣。論者猶謂朝廷志於恤人,欲省刑罰,其意良善;然茶戶困于輸錢,而商賈利薄,販鬻者少,州縣徵稅日蹙,經費不充,學士劉敞、歐陽修頗論其事。敞疏大要以謂先時百姓之摘山者,受錢於官,而今也顧使之納錢於官,受納之間,利害百倍;先時百姓冒法販茶者被罰耳,今悉均賦於民,賦不時入,刑亦及之,是良民代冒法者受罪;先時大商富賈為國懋遷,而州郡收其稅,今大商富賈不行,則稅額不登,且乏國用。修言新法之行,一利而有五害,大略與敞意同。時朝廷方排眾論而行之,敞等雖言,不聽也。

治平中,歲入臘茶四十八萬九千餘斤,散茶二十五萬五千餘斤,茶戶租錢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五緡,又儲本錢四十七萬四千三百二十一緡,而內外總入茶稅錢四十九萬八千六百緡,推是可見茶法得失矣。自天聖以來,茶法屢易,嘉祐始行通商,雖議者或以為不便,而更法之意則主於優民。

熙寧四年,神宗與大臣論昔茶法之弊,文彥博、吳充、王安石各論其故,然於茶法未有所變。及王韶建開湟之策,委以經略。七年,始遣三司幹當公事李巳入蜀經畫買茶,于秦鳳、熙河博馬。而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唯茶,乏茶與市。即詔趨趣巳據見茶計水陸運致,又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余錢,以著作佐郎蒲宗閔同領其事。初,蜀之茶園,皆民兩稅地,不殖五穀,唯宜種茶。賦稅一例折輸,蓋為錢三百,折輸綢絹皆一匹;若為錢十,則折輸綿一兩;為錢二,則折輸草一圍。役錢亦視其賦。民賣茶資衣食,與農夫業田無異,而稅額總三十萬。巳被命經度,又詔得調舉官屬,乃即屬諸州創設官場,歲增息為四十萬,而重禁榷之令。其輸受之際,往往厭其斤重,侵其價直,法既加急矣。八年,巳以疾去。

先是,巳等歲增十萬之息,既而運茶積滯,歲課不給,即建畫于彭、漢二州歲買布各十萬匹,以折腳費,實以布息助茶利,然茶亦未免積滯。都官郎中劉佐復議歲易解鹽十萬席,顧運回車船載入蜀,而禁商販,蓋恐布亦難敷也。詔既以佐代巳,未幾,鹽法複難行,遂罷佐。而宗閔乃議川峽路民茶息收什之三,盡賣於官場,更嚴私交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沒緣身所有物,以待賞給。於是蜀茶盡榷,民始病焉。

十年,知彭州呂陶言:「川峽四路所出茶,比東南十不及一,諸路既許通商,兩川卻為禁地,虧損治體。如解州有鹽池,民間煎者乃是私鹽,晉州有礬山,民間煉者乃是私礬,今川蜀茶園,皆百姓己物,與解鹽、晉礬不同。又市易司籠制百貨,歲出息錢不過十之二,然必以一年為率;今茶場司務重立法,盡榷民茶,隨買隨賣,取息十之三,或今日買十千之茶,明日即作十三千賣之,變轉不休,比至歲終,豈止三分?」因奏劉佐、李巳、蒲宗閔等苟希進用,必欲出息三分,致茶戶被害。始詔息止收十之一,佐坐措置乖方罷,以國子博士李稷代之,而陶亦得罪。稷依李巳例兼三司判官,仍委權不限員舉劾。

侍御史周尹論蜀中榷茶為民害,罷為提點湖北刑獄。利州路漕臣張宗諤、張升卿議廢茶場司,依舊通商,詔付稷,稷方以茶利要功,言宗諤等所陳皆疏謬,罪當無赦。雖會赦,猶皆坐貶秩二等。於是稷建議賣茶官非材,許對易,如闕員,於前資待闕官差;茶場司事,州郡毋得越職聽治。又以茶價增減或不一,裁立中價,定歲入課額,及設酬賞以待官吏,而三路三十六場大小使臣並不限員。重園戶采造黃花秋葉茶之禁,犯者沒官。蒲宗閔亦援稷比,許舉劾官吏,以重其權,二人皆務浚利刻急。茶場監官買茶精良及滿五千馱以及萬馱,第賞有差,而所買粗惡偽濫者,計虧坐贓論。凡茶場州軍知州、通判並兼提舉,經略使所在,即委通判。又禁南入熙河、秦鳳、涇原路,如私販臘茶法。

自熙寧十年冬推行茶法,元豐元年秋,凡一年,通課利及舊界息稅七十六萬七千六十餘緡。帝謂稷能推原法意,日就事功,宜速遷擢,以勸在位,遂落權發遣,以為都大提舉茶場,而用永興軍等路提舉常平範純粹同提舉。久之,用稷言徙司秦州,而錄李巳前勞,以子玨試將作監主簿。蒲宗閔更請巴州等處產茶並用榷法。

五年,李稷死永樂城,詔以陸師閔代之。師閔言稷治茶五年,百費外獲淨息四百二十八萬餘緡,詔賜田十頃。而師閔榷利,尤刻於前,建言:「文、階州接連,而茶法不同,階為禁地,有博馬、賣茶場,文獨為通商地。乞文、龍二州並禁榷;仍許川路餘羨茶貨入陝西變賣,于成都府置博賣都茶場。」事皆施行。初,群牧判官郭茂恂言,賣茶買馬,事實相須,詔茂恂同提舉茶場。至是,師閔以買馬司兼領茶場,茶法不能自立,詔罷買馬司兼領;令茶場都大提舉視轉運使,同管幹視轉運判官,以重其任。賈種民更立茶法,師閔論奏茶場與他場務不同,詔並用舊條。初,李巳增諸州茶場,自熙寧七年至元豐八年,蜀道茶場四十一,京西路金州為場六,陝西賣茶為場三百三十二,稅息至稷加為五十萬,及師閔為百萬。

元祐元年,侍御史劉摯奏疏曰:「蜀茶之出,不過數十州,人賴以為生,茶司盡榷而市之。園戶有茶一本,而官市之,額至數十斤。官所給錢,靡耗於公者,名色不一,給借保任,輸入視驗,皆牙儈主之,故費於牙儈者又不知幾何。是官於園戶名為平市,而實奪之。園戶有逃而免者,有投死以免者,而其害猶及鄰伍。欲伐茶則有禁,欲增植則加市,故其俗論謂地非生茶也,實生禍也。願遣使者,考茶法之敝,以蘇蜀民。」右司諫蘇轍繼言:「呂陶嘗奏改茶法,止行長引,令民自販,每緡長引錢百,詔從其請,民方有息肩之望。孫迥、李稷入蜀商度,盡力掊取,息錢、長引並行,民間始不易矣。且盜賊贓及二貫,止徒一年,出賞五千,今民有以錢八百私買茶四十斤者,輒徒一年,賞三十千,立法苟以自便,不顧輕重之宜。蓋造立茶法,皆傾險小人,不識事體。」且備陳五害。呂陶亦條上利害,詔付黃廉體量;未至,摯又言陸師閔恣為不法,不宜仍任事。詔即罷之。先是,師閔提舉榷茶,所行職務,他司皆不得預聞,事權震灼,為患深密。及黃廉就領茶事,乃請凡緣茶事有侵損戾法,或措置未當及有訴訟,依元豐令,聽他司關送。十一月,蒲宗孟亦以附會李稷賣茶罷。

明年,熙河、秦鳳、涇原三路茶仍官為計置,永興、鄜延、環慶許通商,凡以茶易穀者聽仍舊,毋得逾轉運司和糴價,其所博斛鬥勿取息。七年,詔成都等路茶事司,以三百萬緡為額本。

紹聖元年,複以陸師閔都大提舉成都等路茶事,而陝西複行禁榷。師閔乃奏龍州仍為禁茶地,凡茶法並用元豐舊條。師閔自複用,以訖哲宗之世,其掊克之跡,不若前日之著,故建明亦罕見焉。

茶之在諸路者,神宗、哲宗朝無大更革。熙寧八年,嘗詔都提舉市易司歲賈商茶,以三百萬斤為額。元祐五年,立六路茶稅租錢諸州通判轉運司月暨歲終比較都數之法。七年,以茶隸提刑司,稅務毋得更易為雜稅收受。紹聖四年,戶部言:「商旅茶稅五分,治平條立輸送之限既寬,複慮課入無准,故定以限約,毋得更展。元祐中,輒展以季,課入漏失。且茶稅歲計七十萬緡,積十年未嘗檢察,請內外委官,期一年驅算以聞。」詔聽其議,展限令出一時,毋承用。

崇甯元年,右僕射蔡京言:「祖宗立禁榷法,歲收淨利凡三百二十餘萬貫,而諸州商稅七十五萬貫有奇,食茶之算不在焉,其盛時幾五百余萬緡。慶曆之後,法制浸壞,私販公行,遂罷禁榷,行通商之法。自後商旅所至,與官為市,四十餘年,利源浸失。謂宜荊湖、江、淮、兩浙、福建七路所產茶,仍舊禁榷官買,勿複科民,即產茶州郡隨所置場,申商人園戶私易之禁,凡置場地園戶租折稅仍舊。產茶州軍許其民赴場輸息,量限斤數,給短引,於旁近郡縣便鬻;余悉聽商人于榷貨務入納金銀、緡錢或並邊糧草,即本務給鈔,取便算請於場,別給長引,從所指州軍鬻之。商稅自場給長引,沿道登時批發,至所指地,然後計稅盡輸,則在道無苛留。買茶本錢以度牒、末鹽鈔、諸色封樁、坊場常平剩錢通三百萬緡為率,給諸路,諸路措置,各分命官。」詔悉聽焉。

俄定諸路措置茶事官置司:湖南于潭州,湖北于荊南,淮南於揚州,兩浙于蘇州,江東于江寧府,江西于洪州。其置場所在:蘄州即其州及蘄水縣,壽州以霍山、開順,光州以光山、固始,舒州即其州及羅源、太湖,黃州以麻城,廬州以舒城,常州以宜興,湖州即其州及長興、德清、安吉、武康,睦州即其州及青溪、分水、桐廬、遂安,婺州即其州及東陽、永康、浦江,處州即其州及遂昌、青田,蘇、杭、越各即其州,而越之上虞、余姚、諸暨、新昌、剡縣皆置焉,衢、台各即其州,而溫州以平陽。大法既定,其制置節目,不可毛舉。四年,京復議更革,遂罷官置場,商旅並即所在州縣或京師給長短引,自買於園戶。茶貯以籠篰,官為抽盤,循第敘輸息訖,批引販賣,茶事益加密矣。

大觀元年,議提舉茶事司須保驗一路所產茶色高下、價直低昂,而請茶短引以地遠近程以三等之期。複慮商旅影挾舊引,冒詐規利,官吏因得擾動,以御筆申飭之。又以諸路再定茶息,多寡或不等,令後各增錢十。三年,計七路一歲之息一百二十五萬一千九百餘緡,榷貨務再歲一百十有八萬五千餘緡。京專用是以舞智固權,自是歲以百萬緡輸京師所供私奉,掊息益厚,盜販公行,民滋病矣。

政和二年,大增損茶法。凡請長引再行者,輸錢百緡,即往陝西,加二十,茶以百二十斤;短引輸緡錢二十,茶以二十五斤。私造引者如川錢引法。歲春茶出,集民戶約三歲實直及今價上戶部。茶籠篰並皆官制,聽客買,定大小式,嚴封印之法。長短引輒竄改增減及新舊對帶、繳納申展、住賣轉鬻科條悉具。初,客販茶用舊引者,未嚴斤重之限,影帶者眾。於是又詔凡販長引斤重及三千斤者,須更買新引對賣,不及三千斤者,即用新引以一斤帶二斤鬻之,而合同場之法出矣。場置於產茶州軍,而簿給於都茶場。凡不限斤重茶委官司秤制,毋得止憑批引為定,有贏數即沒官,別定新引限程及重商旅規避秤制之禁,凡十八條,若避匿抄劄及擅賣,皆坐以徒。複慮茶法猶輕,課入不羨,定園戶私賣及有引而所賣逾數,保內有犯不告,並如煎鹽亭戶法。短引及食茶關子輒出本路,坐以二千里流,賞錢百萬。

重和元年,詔:「客販輸稅,檢括抵保,吏因擾民,其蠲之。」未幾,複輸稅如舊。大抵茶、鹽之法,主于蔡京,務巧掊利,變改法度,前後相逾,民聽眩惑。初,令茶戶投狀籍於官,非在籍者,禁與商旅貿易,未幾即罷。初,限計斤重,令買新引,茶有贏者,即及一千五百斤,須用新引貼販,或止願販新茶帶賣者聽;未幾,以帶賣者多,又罷其令。

陝西舊通蜀茶,崇寧二年,始通東南茶。政和中,陝西沒官茶令估賣,繼以妨商旅,下令焚棄。俄令正茶沒官者聽與販,引外剩茶及私茶數以給告者。長引限以一年,短引限以半歲繳納。久之,令已買引而未得於園戶者,期七年,許民間同見緡流轉,長引聽即本路住賣,以二浙鹽香司有言而止。其科條纖悉紛更,不可勝記,慮商旅疑豫,茶貨不通,乃重扇搖之令。于時掊克之吏,爭以贏羨為功,朝廷亦嚴立比較之法。州郡樂賞畏刑,惟恐負課,優假商人,陵轢州郡,蓋莫有言者。獨邠州通判張益謙奏:「陝西非產茶地,奉行十年,未經立額,歲歲比較,第務增益,稍或虧少,程督如星。州縣懼殿,多前路招誘豪商,增價以幸其來,故陝西茶價,斤有至五六緡者,或稍裁之,則批改文引,轉之他郡。及配之鋪戶,安能盡售?均及稅農,民實受害,徒令豪商坐享大利。」言竟不行。

然自茶法更張,至政和六年,收息一千萬緡,茶增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五十一百餘斤。及方臘竊發,乃詔權罷比較。臘誅,有司議招集園戶,借貸優恤,止于文具,奸臣仍用事,蠹國害民,又慮人言,扇搖之令複出矣。靖康元年,詔川茶侵客茶地者,以多寡差定其罪。

初,熙寧五年,以福建茶陳積,乃詔福建茶在京、京東西、淮南、陝西、河東仍禁榷,余路通商。元豐七年,王子京為福建轉運副使,言「建州臘茶,舊立榷法,自熙甯權聽通商,自此茶戶售客人茶甚良,官中所得惟常茶,稅錢極微,南方遺利,無過於此,乞仍舊行榷法。建州歲出茶不下三百萬斤,南劍州亦不下二十余萬斤,欲盡買入官,度逐州軍民戶多少及約鄰路民用之數計置,即官場賣,嚴立告賞禁。建州賣私末茶,借豐國監錢十萬緡為本。」並從之;所請均入諸路榷賣,委轉運司官提舉:福建王子京,兩浙許懋,江東杜偉,江西朱彥博,廣東高鎛,然子京蓋未免抑配於民。

時遠方若桂州修仁諸縣、夔州路達州有司皆議榷茶,言利者踵相躡,然神宗聞鄂州失催茶稅,輒蠲之。建州園戶等以茶粗濫當剝納,為錢三萬六千餘緡,慮其不能償,令准輸茶。初,成都帥司蔡延慶言邛部川蠻主苴克等願賣馬,即詔延慶以茶招來,後聞邊計蠻情非便,即罷之。哲宗嗣位,禦史安惇首劾王子京買臘茶抑民,詔罷子京事任,令福建禁榷州軍視其舊,餘並通商。桂州修仁等縣禁榷及陝西碎賣芽茶皆罷。

崇甯二年,尚書有言:「建、劍二州茶額七十余萬斤,近歲增盛,而本錢多不繼。」詔更給度牒四百,仍給以諸色封樁。繼詔商旅販臘茶蠲其稅,私販者治元售之家,如元豐之制。臘茶舊法免稅,大觀三年,措置茶事,始收焉。四年,私販勿治元售之家,如元符令。政和初,複增損為新法。三年,詔免輸短引,許依長引于諸路住賣,後末骨茶每長引增五百斤,短引仿此;諸路監司、州郡公使食茶禁私買,聽依商旅買引。六年,詔福建茶園如鹽田,量土地產茶多寡,依等第均稅。重和元年,以改給免稅新引,重定福建末茶斤重,長引以六百斤為率。

元豐中,宋用臣都提舉汴河堤岸,創奏修置水磨。凡在京茶戶擅磨末茶者有禁,並許赴官請買。而茶鋪入米豆雜物揉和者募人告,一兩賞三千,及一斤十千,至五十千止。商賈販茶應往府界及在京師,須令產茶山場州軍給引,並赴京場中賣,犯者依私販臘茶法。諸路末茶入府界者,複嚴為之禁。訖元豐末,歲獲息不過二十萬,商旅病焉。

元祐初,寬茶法,議者欲罷水磨。戶部侍郎李定以失歲課,持不可廢;侍御史劉摯、右司諫蘇轍等相繼論奏,遂罷。紹聖初,章惇等用事,首議修復水磨。乃詔即京、索、大源等河為之,以孫迥提舉,複命兼提舉汴河堤岸。四年,場官錢景逢獲息十六萬余緡,呂安中二十一萬餘緡,以差議賞。元符元年,戶部上凡獲私末茶並雜和者,即犯者未獲,估價給賞,並如私臘茶獲犯人法。雜和茶宜棄者,斤特給二十錢,至十緡止。

初,元豐中修置水磨,止於在京及開封府界諸縣,未始行於外路。及紹聖複置,其後遂于京西鄭、滑、潁昌府,河北澶州皆行之,又將即濟州山口營置。崇寧二年,提舉京城茶場所奏:「紹聖初,興複水磨,歲收二十六萬餘緡。四年,于長葛等處京、索、潩水河增修磨二百六十餘所,自輔郡榷法罷,遂失其利,請複舉行。」從之。尋詔商販臘茶入京城者,本場盡買之,其翻引出外者,收堆垛錢。裁元豐制更立新額,歲買山場草茶以五百萬斤為率。客茶至京者,許官場買十之三,即索價故高,驗元引買價量增。三年,詔罷之。

明年,改令磨戶承歲課視酒戶納曲錢法。五年,複罷民戶磨茶,官用水磨仍依元豐法,應緣茶事並隸都提舉汴河堤岸司。大觀元年,改以提舉茶事司為名,尋命茶場、茶事通為一司。三年,複撥隸京城所,一用舊法。政和元年,京城所請商旅販茶起引定入京住賣者,即許借江入汴,如元豐舊制;其借江入汴卻指他路住賣者禁,已請引者並令赴京。二年,以課入不登,商賈留滯,詔以其事歸尚書省。於是尚書省言:「水磨茶自元豐創立,止行於近畿,昨乃分配諸路,以故至弊,欲止行於京城,仍行通客販,余路水磨並罷。」從之。四年,收息四百萬貫有奇,比舊三倍,遂創月進。

高宗建炎初,于真州印鈔,給賣東南茶鹽。當是時,茶之產于東南者,浙東西、江東西、湖南北、福建、淮南、廣東西,路十,州六十有六,縣二百四十有二。霅川顧渚生石上者謂之紫筍,毗陵之陽羨,紹興之日鑄,婺源之謝源,隆興之黃龍、雙井,皆絕品也。建炎三年,置行在都茶場,罷合同場十有八,惟洪、江、興國、潭、建各置場一,監官一。罷食茶小引,捕私茶法視捕私鹽。二十一年,秦檜等始進《茶鹽法》。先是,臣僚或因事建明,朝廷亦因時損益,至是審訂成書,上之。

孝宗隆興二年,淮東宣諭錢端禮言:「商販長引茶,水路不許過高郵,陸路不許過天長。如願往楚州及盱眙界,引貼輸翻引錢十貫五百文;如又過淮北,貼輸亦如之。」當是時,商販自榷場轉入虜中,其利至博,幾禁雖嚴,而民之犯法者自若也。乾道二年,戶部言:「商販至淮北榷場折博,除輸翻引錢,更輸通貨儈息錢十一緡五百文。」八年,減輸翻引錢止七緡,通貨儈見錢止八緡。淳熙二年,以長短茶引權以半依原引斤重錢數,分作四緡小引印給,而翻引貼輸錢隨小引輸送。光宗紹熙初,漳州守臣朱熹奏除屬邑科茶七千餘緡。臣僚申明長短小引相兼,從人之便。戶部言給賣小引,除金銀、會子分數入輸,餘願專以會子算請者聽。

甯宗嘉泰四年,知隆興府韓邈奏請:「隆興府惟分寧縣產茶,他縣無茶,而豪民武斷者乃請引,窮索一鄉,使認茶租,非便。」於是禁非產茶縣不許民擅認茶租。

建寧臘茶,北苑為第一,其最佳者曰社前,次曰火前,又曰雨前,所以供玉食,備賜予。太平興國始置,大觀以後制愈精,數愈多,胯式屢變,而品不一,歲貢片茶二十一萬六千斤。建炎以來,葉濃、楊勍等相因為亂,園丁亡散,遂罷之。紹興二年,蠲未起大龍鳳茶一千七百二十八斤。五年,複減大龍鳳及京鋌之半。十二年,興榷場,遂取臘茶為榷場本,凡胯、截、片、鋌,不以高下多少,官盡榷之,申嚴私販入海之禁。議者請鬻建茶于臨安,移茶司事於建州買發。明年,以失陷引錢,複令通商。自是上供龍鳳、京鋌茶料,凡製作之費、篚笥之式,令漕司專之。

蜀茶之細者,其品視南方已下,惟廣漢之趙坡,合州之水南,峨眉之白牙,雅安之蒙頂,土人亦珍之,但所產甚微,非江、建比也。舊無榷禁,熙寧間,始置提舉司,收歲課三十萬;至元豐中,累增至百萬。建炎元年,成都轉運判官趙開言榷茶、買馬五害,請「用嘉祐故事盡罷榷茶,而令漕司買馬。或未能然,亦當減額以蘇園戶,輕價以惠行商,如此則私販衰而盜賊息。」遂以開同主管川、秦茶馬。二年,開至成都,大更茶法,仿蔡京都茶場法,以引給茶商,即園戶市茶,百斤為一大引,除其十勿算。置合同場以譏其出入,重私商之禁,為茶市以通交易。每斤引錢春七十、夏五十,市利頭子錢不預焉。所過征一錢,所止一錢五分。自後引息錢至一百五萬緡。至十七年,都大茶馬韓球盡取園戶加饒之茶為額,茶司歲收二百萬,而買馬之數不加多。

乾道末年,青羌作亂,茶司增長細馬名色等錢歲三十萬。淳熙六年以後,累減園戶重額錢十六萬,又減引息錢十六萬。至紹熙初,楊輔為使,遂定為法。成都府、利州路二十三場,歲產茶二千一百二萬斤,通博馬物帛歲收錢二百四十九萬三千餘緡。朝廷歲以一百一十三萬緡隸總領所贍軍,然茶馬司率多難之;乾道以後,歲撥止一二十萬緡,至淳熙十年,遂以五十萬緡為准。

自熙、豐以來,茶司官權出諸司之上。初,元豐開川、秦茶場,園戶既輸二稅,又輸土產;隆安縣園戶二稅、土產兼輸外,又催理茶課估錢;建炎元年立為額,至甯宗慶元初,始除之。六年,詔四川產茶處歲輸經總制頭子錢五千四十一道有奇,又科租錢三千一百四十道有奇。

宋初,經理蜀茶,置互市于原、渭、德順三郡,以市蕃夷之馬;熙寧間,又置場於熙河。南渡以來,文、黎、珍、敘、南平、長寧、階、和凡八場,其間盧甘蕃馬歲一至焉,洮州蕃馬或一月或兩月一至焉,疊州蕃馬或半年或三月一至焉,皆良馬也。其他諸蕃馬多駑,大率皆以互市為利,宋朝曲示懷遠之恩,亦以是羈縻之。紹興二十四年,複黎州及雅州碉門靈犀砦易馬場。乾道初,川、秦八場馬額九千餘匹,淳熙以來,為額萬二千九百九十四匹,自後所市未嘗及焉。

志第一百三十八食貨下七

○酒坑冶礬香附

酒宋榷酤之法:諸州城內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若有遺利,所在多請官酤。三京官造曲,聽民納直以取。

陳、滑、蔡、潁、隨、郢、鄧、金、房州、信陽軍舊皆不榷。太平興國初,京西轉運使程能請榷之,所在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麥給釀,以官錢市薪及吏工奉料。歲計獲無幾,而主吏規其盈羨,及醞齊不良,酒多醨薄,至課民婚葬,量戶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歲儉物貴,殆不償其費。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詔募民自釀,輸官錢減常課三之二,使其易辦;民有應募者,檢視其貲產,長吏及大姓共保之,後課不登則均償。是歲,取諸州歲課錢少者四百七十二處,募民自酤,或官賣曲收其直。其後民應募者寡,猶多官釀。

陝西雖榷酤,而尚多遺利。咸平五年,度支員外郎李士衡請增課以助邊費,乃歲增十一萬餘貫。兩浙舊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釀,遂蠲其禁,其榷酤歲課如曲錢之制,附兩稅均率。二年,詔曰:「有司請罷杭州榷酤,乃使豪舉之家坐專其利,貧弱之戶歲責所輸,本欲惠民,乃成侵擾。宜仍舊榷酒,罷納所均錢。」天禧四年,轉運副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課舊額十四萬貫,遺利尚多。」乃歲增課九萬八千貫。

川峽承舊制,賣曲價重,開寶二年,詔減十之二。既而頗興榷酤,言事者多陳其非便,太平興國七年罷,仍舊賣曲。自是,惟夔、建、開、施、廬、黔、涪、黎、威州、梁山雲安軍,及河東之麟、府州,荊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漳州、興化軍,廣南東、西路不禁。

自春至秋,醞成即鬻,謂之「小酒」,其價自五錢至三十錢,有二十六等;臘釀蒸鬻,候夏而出,謂之「大酒」,自八錢至四十八錢,有二十三等。凡醞用粳、糯、粟、黍、麥等及曲法、酒式,皆從水土所宜。諸州官釀所費谷麥,准常糴以給,不得用倉儲。酒匠、役人當受糧者給錢。凡官曲,麥一鬥為曲六斤四兩。賣曲價:東京、南京斤直錢百五十五,西京減五。

咸平末,江、淮制置增榷酤錢,頗為煩刻。景德二年,詔毋增榷,自後制置使不得兼領酒榷。四年,又詔中外不得更議增課以圖恩獎。天禧初,著作郎張師德使淮南,上言:「鄉村酒戶年額少者,望並停廢。」從之。

至道二年,兩京諸州收榷課銅錢一百二十一萬四千餘貫、鐵錢一是五十六萬五千餘貫,京城賣曲錢四十八萬餘貫。天禧末,榷課銅錢增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貫,鐵錢增一百三十五萬四千余貫,曲錢增三十九萬一千餘貫。

五代漢初,犯曲者並棄市;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鬥者始處極刑,餘論罪有差;私市酒、曲者減造人罪之半。三年,再下酒、曲之禁,戶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閭三十斤,棄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裏、西京及諸州城二十裏者,至五鬥處死;所定裏數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棄市。乾德四年,詔比建隆之禁第減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鄉閭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輕而犯者鮮矣。

端拱二年令:民買曲釀酒酤者,縣鎮十裏如州城二十裏之禁。天聖以後,北京售曲如三京法,官售酒、曲亦畫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其不禁之地,大概與宋初同,唯增永興軍、大通監、川峽之茂州、富順監。

時天下承平既久,戶口浸蕃,為酒醪以靡穀者益眾。乾興初,言者謂:「諸路酒課,月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者禁群飲、教節用之義。」遂詔:「鄉村毋得增置酒場,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勿聽;主者自欲增課,委官吏度異時不至虧額負課,然後上聞。」既而禦史中丞晏殊請酒場利薄者悉禁增課。

天聖七年,詔:「民間有吉凶事酤酒,舊聽自便,毋抑配。而江、淮、荊湖、兩浙酒戶往往豪制良民,至出引目,抑使多售。其嚴禁止,犯者聽人告,募人代之。」慶曆初,三司言:「陝西用兵,軍費不給,尤資榷酤之利。請較監臨官歲課,增者第賞之。」繼令蕭定基、王琪等商度利害。

初,酒場歲課不登,州縣多責衙前或伍保輸錢以充其數,嘉禧、治平中,數戒止之。治平四年,手詔蠲京師酒戶所負榷錢十六萬緡,又江南比歲所增酒場,強率人酤酒者禁止。皇祐中,酒麴歲課合緡錢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減二百一十二萬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入金帛、絲纊、芻粟、材木之類,總其數四百萬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五。

熙寧三年,詔諸郡遇節序毋得以酒相饋。初,知渭州蔡挺言:「陝西有醞公使酒交遺,至逾二十驛,道路煩苦。」詔禁之。至是,都官郎中沈行複言:「知莫州柴貽範饋他州酒至九百餘瓶,用兵夫逾一百人。」故並諸路禁焉。

四年,三司承買酒麴坊場錢率千錢稅五十,儲以祿吏。六月,令式所刪定官周直孺言:「在京曲院酒戶鬻酒虧額,原于曲數多則酒亦多,多則價賤,賤則人戶損其利。為今之法,宜減數增價,使酒有限而必售,則人無耗折之患,而官額不虧。請以百八十萬斤為定額,閏年增十五萬斤。舊直,斤百六十八,百以八十五為數,後增為二百,百用足數,以便入出。」七年,諸郡舊不釀酒者許釀,以公使錢率百緡為千石,溢額者以違制論。在京酒戶歲用糯三十萬石。九年,江、浙災傷,米直騰貴,詔選官至所產地預給錢,俟成稔折輸於官。未幾,詔勿行,止以所糴在京新米與已糴米半用之。

元豐元年,增在京酒戶曲錢,較年額損曲三十萬斤,閏年益造萬斤。二年,詔:「在京鬻曲,歲以百二十萬斤為額,斤直錢二百五十,俟鬻及舊額,令復舊價。酒戶負糟、糯錢,更期以二年帶輸,並蠲未請曲數十萬斤。」先是,京師曲法,自熙寧四年更定後,多不能償,雖屢閣未請曲數,及損歲額為百五十萬斤,斤增錢至二百四十,未免逋負。至是,命畢仲衍與周直孺講求利病,請:「損額增直,均給七十店,令日輸錢,周歲而足,月輸不及數,計所負倍罰;其炊醞非時、擅益器量及用私曲,皆立告賞法。」悉施行之,而裁其價。三年,詔:「帶輸舊曲錢及倍罰錢,仍寬以半歲,未經免罰者蠲三之一。」五年,外居宗室酒,止許于舊宮院尊長及近屬寄醞。增永興軍乾祐縣十酒場。酒戶負糟、糯錢,更令三年之內增月限以輸,並除限內罰息,其倍罰曲錢已蠲三之一,下戶更免一分。

元祐元年,刪監司鬻酒及三路饋遺條。紹聖二年,左司諫翟思言:諸郡釀酒,非沿邊並複熙寧之數。詔:「熙寧五年以前,諸郡不釀酒、及有公使錢而無酒者,所釀並依《熙寧編敕》數。仍令諸郡所減勿逾百石,舊不及數者如舊,毋得於例外供饋。」後又以陝西沿邊官監酒務課入不足,乃令邊郡非帥府並酌條制定釀酒數,諸將並城砦止許於官務寄釀。

崇寧二年,知漣水軍錢景允言建立學舍,請以承買醋坊錢給用。詔常平司計無害公費如所請,仍令他路准行之。初,元祐臣僚請罷榷醋,戶部謂本無禁文。後翟思請以諸郡醋坊日息用余悉歸常平,至是,景允有請,故令常平計之。十月,諸路官監酒直,上者升增錢二,中下增一,以充學費,余裨轉運司歲用。

大觀四年,以兩浙轉運司之請,官監鬻糟錢別立額比較。又詔:「諸郡榷酒之池,入出酒米,並別遣倉官。賣醋毋得越郡城五裏外,凡縣、鎮、村並禁,其息悉歸轉運司,舊屬常平者如故。

政和二年,淮南發運副使董正封言:「杭州都酒務甲于諸路,治平前歲課三十萬緡,今不過二十萬。請令分務為三,更置比較務二,毋增官吏兵匠,仍請本路諸郡並增務比較。」從之。四年,兩浙轉運司亦請置務比較,定課額釀酒收息,以增虧為賞罰。詔:「酒務官二員者分兩務,三員者複增其一,員雖多毋得過四務。內有官雖多而課息不廣者,聽如舊。」是歲,以湖南路諸務糟酵錢分入提舉司,令斤增錢三,為直達糧綱水工之費。立酒匠闕聽選試清務廂軍之法。清務者,本州選刺供踏曲爨蒸之役,闕則募人以充。

宣和二年,公使庫假用米曲及因耗官課者,以坐贓罪之,監官移替。三年,發運使陳遘奏:「江、淮等路官監酒直,上者升權增錢五,次增三,為江、浙新複州縣之用。」其後尚書省請令他路悉行之。詔如其請,所收率十之三以給漕計,余輸大觀庫。五年,罷夔路榷酤,未幾復舊,以轉運司言新邊城砦藉以供億故也。六年,在任官以奉酒抑賣坊戶轉鬻者,論以違制律。先是,政和末,嘗詔毋得令人置肆以鬻,今並禁之。諸路增酒錢,如元豐法,悉充上供,為戶部用,毋入轉運司。七年,諸路鬻醋息,率十五為公使,余如鈔旁法,令提刑司季具儲備之數,毋得移用。靖康元年,兩浙路酒價屢增,較熙、豐幾倍,而歲稔米曲直賤,民規利,輕冒法,遂令罷所增價。

渡江後,屈于養兵,隨時增課,名目雜出,或主于提刑,或領于漕司,或分隸於經、總制司,惟恐軍資有所未裕。建炎三年,總領四川財賦趙開遂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帑實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釀,設官主之,民以米入官自釀,斛輸錢三十,頭子錢二十二。明年,遍下其法于四路,歲遞增至六百九十余萬緡,凡官槽四百所,私店不預焉,於是東南之酒額亦日增矣。四年,以米曲價高,詔上等升增二十文,上等升增十八文,俟米曲價平依舊。

紹興元年,兩浙酒坊於買撲上添淨利錢五分,季輸送戶部。又增諸酒錢上升二十文,下十文。其諸州軍賣酒虧折,隨宜增價,一分州用,一分漕計,一分隸經制司。先是,酒有定價,每增須上請。是後,郡縣始自增,而價不一矣。五年,令諸州酒不以上下,升增五文,隸制總司。六年,以紹興二年以後三年中一年中數立額,其增羨給郡縣用。罷四川州、軍、縣、鎮酒官百七員,其酒息微處並罷之。

七年,以戶部尚書章誼等言,行在置贍軍酒庫。四川制置使胡世將即成都、潼川、資、普、廣安立清酒務,許民買撲,歲為錢四萬八千餘緡。自趙開行隔槽法,增至十四萬六千餘緡,紹興元年。

及世將改官監,所入又倍,自後累增至五十四萬八千餘緡,紹興二十五年。

而外邑及民戶坊場又為三十九萬緡。淳熙二年。

然隔槽之法始行,聽就務分槽醞賣,官計所入之米而收其課,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醞賣虧欠,則責入米之家認輸,不復核其米而第取其錢,民始病矣。

十年,罷措置贍軍酒庫所,官吏悉歸戶部,以左曹郎中兼領,以點檢贍軍酒庫為名,與本路漕臣共其事。十五年,弛夔路酒禁。以南北十一庫並充贍軍激賞酒庫,隸左右司。十七年,省四川清酒務監官,成都府二員,興元遂寧府、漢、綿、邛、蜀、彭、簡、果州、富順監並漢州綿州、縣各一員。

二十一年,詔諸軍買撲酒坊監官賞格依舊。四萬、三萬貫已上場務:增及一倍,減一年磨勘,二倍減二年磨勘,三倍減三年磨勘,四倍減四年磨勘。二萬、一萬貫已上場務:增及一倍,減三季磨勘,二倍減一年磨勘,三倍減三年磨勘,七千貫以上場務:增及一倍,斤三季名次,二倍減一年磨勘,三倍減一年半磨勘,四倍減二年磨勘。七千貫以下場務:增及一萬貫減一年磨勘,二萬貫減二年磨勘,三萬貫減三年磨勘,四萬貫減四年磨勘。

二十五年,罷諸路漕司寄造酒。二十七年,以隔槽酒擾民,許買撲以便民。罷官監,後複製之。

三十年,以點檢措置贍軍酒庫改隸戶部。既而戶部侍郎邵大受等言:「歲計賴經、總制,窠名至多,今諸路歲虧二百萬,皆緣諸州公使庫廣造,別置店酤賣,以致酒務例皆敗壞。」詔罷諸州別置酒庫,如軍糧酒庫、防月庫、月樁庫之類,並省務寄造酒及帥司激買酒庫。凡未分隸經、總製錢處,並立額分隸,補趁虧額。三十一年,殿帥趙密以諸軍酒坊六十六歸之戶部,見九年。

同安郡王楊存中罷殿帥,複以私撲酒坊九上之;歲通收息六十萬緡有奇,以十分為率,七分輸送行在,三分給漕計。蓋自軍興以來,諸帥擅榷酤之利,由是,縣官始得資之以佐經費焉。

孝宗乾道元年,以浙東、西犒賞庫六十四隸三衙,輸課于左藏南庫,余錢充隨年贍軍及造軍器。二年,詔:「臨安府安撫司酒庫悉歸贍軍;並贍軍諸庫及臨安府安撫司酒務,令戶部取三年所收一年中數立額。」日售錢萬緡,歲收本錢一百四十萬,息錢一百六十萬,曲錢二萬,羨余獻以內藏者又二十萬,其後增為五十萬。四年,立場務官賞格。七年,以淮西總領周閟言,總所庫四,安撫司庫五,都統司庫十八,馬軍司庫一,增置行宮庫一,共為庫二十九,以三年最高年為額;其行宮新庫息錢,除分認諸處錢及縻費,以淨息三分為率,一分輸御前酒庫;以提領建康府戶部贍軍酒庫為名,遂鑄印及改庫名。八年,知常德府劉邦翰言:「江北之民困於酒坊,至貧乏家,不捐萬錢則不能舉一吉凶之禮。」乃檢《乾道重修敕令》,申嚴抑買之禁。淳熙三年詔:「四川酒課折估困弊,可減額錢四十七萬三千五百餘緡,令禮部給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補還今歲減數,明年於四川合給湖廣總所錢補之。」

甯宗開禧元年,知臨安府兼點檢贍軍激賞庫趙善防、轉運判官提領戶部犒賞酒庫詹徽之言,官吏冗費,請諸司官屬兼管。明年,又以都省言課額失陷,依舊辟置。

初,趙開之立隔釀法也,蓋以紓一時之急,其後行之諸郡,國家贍兵,郡縣經費,率取給於此。故雖罷行、增減,不一而足,而其法卒不可廢雲。

坑冶凡金、銀、銅、鐵、鉛、錫監冶場務二百有一:金產商、饒、歙、撫四州,南安軍。銀產鳳、建、桂陽三州,有三監;饒、信、虔、越、衢、處、道、福、汀、漳、南劍、韶、廣、英、連、恩、春十七州,建昌、邵武、南安三軍,有五十一場;秦、隴、興元三州,有三務。銅產饒、處、建、英、信、汀、漳、南劍八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五場;梓州有一務。鐵產徐、兗、相三州,有四監;河南、鳳翔、同、虢、儀、蘄、黃、袁、英九州,興國軍,有十二冶;晉、磁、鳳、澧、道、渠、合、梅、陝、耀、坊、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務;信、鄂、連、建、南劍五州,邵武軍,有二十五場。鉛產越、建、連、英、春、韶、衢、汀、漳、南劍十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六場、務。錫產河南、南康、虔、道、賀、潮、循七州,南安軍,有九場。水銀產秦、階、商、鳳四州,有四場。朱砂產商、宜二州,富順監,有三場。

開寶三年,詔曰:「古者不貴難得之貨,後代賦及山澤,上加侵削,下益雕弊。每念茲事,深疚於懷,未能捐金於山,豈忍奪人之利。自今桂陽監歲輸課銀,宜減三分之一。」民鑄銅為佛像、浮圖及人物之無用者禁之,銅鐵不得闌出蕃界及化外。

至道二年,有司言:「定州諸山多銀礦,而鳳州山銅礦複出,采煉大獲,而皆良焉。請置官署掌其事。」太宗曰:「地不愛寶,當與眾庶共之。」不許。東、西川監酒商稅課半輸銀帛外,有司請令二分入金。景德三年,詔以非土產罷之。

天聖中,登、萊採金,歲益數千兩。仁宗命獎勸官吏,宰相王曾曰:「採金多則背本趨末者眾,不宜誘之。」景祐中,登、萊饑,詔弛金禁,聽民採取,俟歲豐複故。然是時海內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飭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景祐、慶曆中,屢下詔申敕之,語在《輿服志》。大率山澤之利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輒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輒從之,無所吝。故冶之興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隨之。

皇祐中,歲得金萬五千九十五兩,銀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兩,銅五百一十萬八百三十四斤,鐵七百二十四萬一千斤,鉛九萬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錫三十三萬六百九十五斤,水銀二千二百斤。

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冶百餘。既而山澤興發,至治平中,或增冶或複故者六十有八,而諸州坑冶總二百七十一:登、萊、商、饒、汀、南恩六州,金之冶十一;登、虢、秦、鳳、商、隴、越、衢、饒、信、虔、郴、衡、漳、汀、泉、建、福、南劍、英、韶、連、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軍,桂陽監,銀之冶八十四;饒、信、虔、建、漳、汀、南劍、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軍,銅之冶四十六;登、萊、徐、兗、鳳、翔、陝、儀、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劍、英、韶、渠、合、資二十四州,興國、邵武二軍,鐵之冶七十七;越、衢、信、汀、南劍、英、韶、春、連九州,邵武軍,鉛之冶三十;商、虢、虔、道、賀、潮、循七州,錫之冶十六;而水銀、丹砂州冶,與至道、天禧之時則一,皆置吏主之。是歲,視皇祐金減九千六百五十六,銀增九萬五千三百八十四,銅增一百八十七萬,鐵、錫場百余萬,鉛增二百萬,又得丹砂二千八百餘斤,獨水銀無增損焉。

熙甯元年,詔:「天上寶貨坑冶,不發而負歲課者蠲之。」八年,令近坑冶坊郭鄉村並淘采烹煉,人並相為保;保內及於坑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

元豐元年,諸坑冶金總收萬七百一十兩,銀二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五兩,銅千四百六十萬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鐵五百五十萬一千九十七斤,鉛九百十九萬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錫二百三十二萬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銀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兩有奇。

先是,熙寧七年,廣西經略司言:「邕州右江填乃洞產金,請以鄧辟鑒金場。」後五年,凡得金為錢二十五萬緡,辟遷官者再焉。元豐四年,始以所產薄罷貢,而虔、吉州界鉛悉禁之。七年,戶部尚書王存等請複開銅禁,各展磨勘年有差。是歲,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領于虞部。

紹聖元年,戶部尚書蔡京奏:「岑水場銅額浸虧,而商、虢間苗脈多,陝民不習烹采,久廢不發。請募南方善工詣陝西經畫,擇地興冶。」於是以許天啟同管幹陝西坑冶事。元符三年,天啟罷領坑冶,以其事歸之提刑司。初,新舊坑冶合為一司,而漕司兼領。天啟為同管幹,欲專其事,慮有所牽制,乃請川、陝、京西路坑冶自為一司,許檢束州縣,刺舉官吏,而漕司不復兼坑冶。至是,中書奏天啟所領,首末六歲,總新舊銅止收二百六萬餘斤,而兵匠等費繁多,故罷之。

崇甯元年,提舉江、淮等路銅事遊經言:「信州膽銅古坑二:一為膽水浸銅,工少利多,其水有限;一為膽土煎銅,無窮而為利寡。計置之初,宜增本損息,浸銅斤以錢五十為本,煎銅以八十。」詔用其言。諸路坑冶,自川、陝、京西之外,並令常平司同管幹。所收息薄而煩官監者,如元符、紹聖敕立額,許民封狀承買。四年,湖北旺溪金場,以歲收金千兩,乃置監官。廣東漕臣王覺自言嘗領常平,講求山澤之利,岑水一場去年收銅,比租額增三萬九千一百斤,較之常年亦增六十六萬一千斤。遂增其秩。是歲,山澤坑冶名數,令監司置籍,非所當收者別籍之,若弛興、廢置、移並,亦令具注,上于虞部。

大觀二年,詔:「金銀坑發,雖告言而方檢視,私開淘取者以盜論。坑冶舊不隸知縣、縣丞者,並令兼監,賞罰減正官一等。」有冶地,知縣月一行點閱。言者論其職在宣導德澤,平征賦獄訟,不宜為課利走山谷間,遂已之。八月,提舉陝西坑冶司改併入轉運司。

政和元年,張商英言:「湖北產金,非止辰、沅、靖溪峒,其峽州夷陵、宜郡縣,荊南府枝江、江陵縣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采之地。漕司既乏本錢,提舉司買止千兩,且無專司定額。請置專切提舉買金司,有金苗無官監者,許遣部內州縣官及使臣掌幹。」詔提舉官措畫以聞,仍于荊南置司。廣東漕司複奏:「端州高明、惠州信上立溪場皆宜停閉;韶州曹峒場、英州銀岡場皆併入英之清溪場,惟黃坑場欲權存,俟歲終會所入別奏;惠州楊梅東坑、康州雲烈、潮州豐政、連州元魚銅坑黃田白寶、廣州大利宜祿、韶州伍注岑水銅岡、循州大佐羅翊、英州鐘銅凡十六場,請並如舊;循之夜明、英之竹溪、韶之思溪、連之同安請更遣攝官。」從之。

三年,尚書省言:「陝西路坑冶已遣官吏提轄措置,川路金銀坑治興廢,慮失利源。」詔:「令陝西措置官兼行川路事。坑冶所收金、銀、銅、鉛、錫、鐵、水銀、朱砂物數,令工部置籍簽注,歲半消補,上之尚書省。」自是,戶工部、尚書省皆有籍鉤考,然所憑唯帳狀,至有有額而無收,有收而無額,乃責之縣丞、監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遞年違負之數。九月,措置陝西坑冶蔣彝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兩,他物有差。詔輸大觀西庫,彝增秩,官屬各減磨勘年。四年,令監司遣官同諸縣丞遍視坑冶之利,為圖籍簽注,監司覆實保奏,議遣官再覆,酌重輕加賞,異同、脫漏者罪之。六年,川、陝路各置提轄措置。坑冶官劉芑計置萬、永州產金,一歲收二千四百餘兩,特與增秩。十二月,廣東漕司言:「本路鐵場坑冶九十二所,歲額收鐵二百八十九萬餘斤,浸銅之餘無他用。」詔令官悉市以廣浸,仍以諸司及常平錢給本。尚書省奏:「五路坑冶已有提轄措置專司,及淮南、湖北、廣東西亦監司領,其餘路請並令監司領之。」於是江東西、福建、兩浙漕臣皆領坑冶。

七年,提舉東南九路坑冶徐禋奏:「太平瑞應,史不絕書。令部內山澤、坑冶,若獲希世珍物及古寶器,請赴書藝局上進。」蓋自政和初,京西漕臣王璹奏太和山產水精,知桂州王覺奏枕門等處產金及生花金田,提轄京西坑冶王景文奏汝州青嶺鎮界產瑪瑙,其後湟州界蕃官結彪地內金坑千餘,收生熟金四等,凡百三十四兩有奇。蔡京請宣付史館,帥百官表賀,故禋複有是請焉。是時,河北、京東西及徐禋所領九路興修坑冶,類鑿空擾下,抑州縣承額,於是降黜河北提轄官,遣廉訪使者鄭諶並諸路廉訪悉究陳利病真偽。八月,中書奏坑冶浸已即緒,詔京東西、河北路並提舉東南九路坑冶並罷。十一月,尚書省言:「徐禋以東南黑鉛留給鼓鑄之餘,悉造丹粉,鬻以濟用。」詔諸路常平司以三十萬輸大觀西庫,餘從所請。

明年,令諸路鐵仿茶鹽法榷鬻,置爐冶收鐵,給引召人通市。苗脈微者聽民出息承買,以所收中賣於官,私相貿易者禁之。先是,元豐六年,京東漕臣吳居厚奏:「徐、鄆、青等州歲制軍器及上供簡鐵之類數多,而利國、萊蕪二監鐵少不能給。請鐵從官興煽,所獲可多數倍。」自是,官榷鐵造器用以鬻於民,至元祐罷之。其後大觀初,入內皇城使裴絢為涇原幹當,奏上渭州通判苗沖淑之言:「石河鐵冶既令民自采煉,中賣於官,請禁民私相貿易。農具、器用之類,悉官為鑄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輸官而償其直。」乃禁毋得私相貿易,農具、器用勿禁,官自賣鐵唯許鑄瀉戶市之。

政和初,臣僚言:「鹽鐵利均,今鹽筴推行已備,而鐵貨尚未講畫。請即冶戶未償之錢,收其已煉之鐵,為器鬻之。兼京東二監所出尤多,河北固鎮等冶並官監,其利不貲,而河東鐵、炭最盛,若官榷為器,以贍一路,旁及陝、雍,利入甚廣,且以銷盜鑄之弊。又夏人茶山鐵冶既入中國,乏鐵為器,聞以鹽易鐵錢于邊,若官自為器,則鐵與錢俱重,可伐其謀。請榷諸路鐵,擇其最盛者,可置監設官總之,概諸路不越數十處,餘止為鑄瀉之地,屬之都監或監當官兼領。凡農具、器用皆官鑄造,表以字型大小,官本之餘,取息二分以上,仍置鐵引以通諸路,儲其錢助三路鈔本。」詔戶部下諸路漕臣詳度。會次年,廣東路請以可監之地如舊法收其淨利,苗脈微者召人承買,官不榷取,遂並諸路詳度之旨不行。至是,臣僚複以為言,故嚴貿易之禁,而鐵利盡榷於官,然農具、器用從民鑄造,卒如舊法。

四月,廣東廉訪黃烈等言:「廣、惠、英、康、韶州、興慶府,政和中,寶貨司立坑冶金銀等歲額,或苗脈微,或無人承買,而浮冗之人虛托其名,發毀民田,騷動邀販。」詔:「政和六年所立額並罷,舊有苗脈可給歲課者如故。」十一月,複諸路元罷提舉坑冶官,其江南路仍令江西漕臣劉蒙同措置。

宣和元年,石泉軍江溪沙磧麩金,許民隨金脈淘采,立課額,或以分數取之。十月,複置相州安陽縣銅冶村監官。先是,詔留邢州綦村、磁州固鎮兩冶,餘創置冶並罷,而常平司謂銅冶村近在河北,得利多,故有是命。六年,詔:「坑冶之利,二廣為最,比歲所入,稽之熙、豐,十不逮一。令漕臣鄭良提舉經畫,分任官屬典掌計置,取元豐以來歲入多數立額,定為常賦,坑冶司毋預焉。」時江、淮、荊、浙等九路,坑冶凡二百四十五,鑄錢院監十八,歲額三百余萬緡。五月,詔:「坑冶舊隸轉運司者,如熙、豐、紹聖法;崇甯以後隸常平司者,如崇寧法;其江、淮等路坑冶官屬,如熙、豐員數,余路官屬並罷,仍令中書選提點官。」

靖康元年,諸路坑冶苗礦既微,或舊有今無,悉令蠲損,凡民承買金場並罷。宋初,舊有坑冶,官置場監,或民承買以分數中賣於官。初隸諸路轉運司,本錢亦資焉,其物悉歸之內帑。崇寧已後,廣搜利穴,榷賦益備。凡屬之提舉司者,謂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錢與剩利錢為本,金銀等物往往皆積之大觀庫,自蔡京始。政和間數罷數複,然告發之地多壞民田,承買者立額重,或舊有今無,而額不為損。欽宗即位,詔悉罷之。

南渡,坑冶廢興不常,歲入多寡不同。今以紹興三十二年金、銀、銅、鐵、鉛、錫之冶廢興之數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鑄錢司比較所入之數附之:

湖南、廣東、江東西金冶二百六十七,廢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廣東、福建、浙東、廣西、江東西銀冶一百七十四,廢者八十四;潼川、湖南、利州、廣東、浙東、廣西、江東西、福建銅冶一百九,廢者四十五。舊額歲七百五萬七千二百六十斤有奇,乾道歲入二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淮西、夔州、成都、利州、廣東、福建、浙東、廣西、江東西鐵冶六百三十八,廢者二百五十一,舊額歲二百一十六萬二千一百四十斤有奇,乾道歲入八十八萬三百斤有奇。

淮西、湖南、廣東、福建、浙東、江西鉛冶五十二,廢者一十五,舊額歲三百二十一萬三千六百二十斤有奇,乾道歲入一十九萬一千二百四十斤有奇。

湖南、廣東、江西錫冶一百一十八,廢者四十四,舊額歲七十六萬一千二百斤有奇,乾道歲入二萬四百五十斤有奇。

宋初,諸冶外隸轉運司,內隸金部;崇寧二年,始隸石曹;建炎元年,複隸金部、轉運司。隆興二年,坑冶監官歲收買金及四千兩、銀及十萬兩、銅錫及四十萬斤、鉛及一百二十萬斤者,轉一官;守倅部內歲比租額增金一萬兩、銀十萬兩、銅一百萬斤,亦轉一官;令丞歲收買及監官格內之數,減半推賞。

慶元二年,宰執言:「封樁銀數比淳熙末年虧額幾百五十萬。今務場所入歲不滿三十萬,而歲奉三宮及冊寶費約四十萬,恐愈侵銀額。欲權以三分為率,一分支銀,二分支會子。」上曰:「善。」

端平三年,赦曰:「諸路州縣坑冶興廢,在觀寺、祠廟、公宇、居民墳地及近墳園林地者,在法不許人告,亦不得受理。訪聞官司利於告發,更不究實,多致擾害。自今許人戶越訴,官吏並訟者重置典憲。及有坑冶停閉、苗脈不發之所,州縣勒令坑戶虛認歲額,提點鑄錢司核實追正。」

礬唐于晉州置平陽院以收其利。開成三年,度支奏罷之,乃以礬山歸之州縣。五代以來,複創務置官吏,宋因之。

白礬出晉、慈、坊州、無為軍及汾州之靈石縣,綠礬出慈、隰州及池州之銅陵縣,皆設官典領,有鑊戶鬻造入官市。晉、汾、慈州礬,以一百四十斤為一馱,給錢六十。隰州礬馱減三十斤,給錢八百。博賣白礬價:晉州每馱二十一貫五百,慈州又增一貫五百;綠礬:汾州每馱二十四貫五百,慈州又增五百,隰州每馱四貫六百。散賣白礬:坊州斤八十錢,汾州百九十二錢,無為軍六十錢;綠礬,斤七十錢。

建隆中,詔:「商人私販幽州礬,官司嚴捕沒入之。」繼定私販河東幽州礬一兩以上、私鬻礬三斤、及盜官礬至十斤者,棄市。開寶三年,增私販至十斤、私鬻及盜滿五十斤者死,餘罪論有差。太平興國初,以歲鬻不充,乃詔私販化外礬一兩以上、及私鬻至十斤,並如律論決,再犯者悉配流,還複犯者死。淳化元年,有司言:「慈礬滯積,小民多於山谷僻奧之地私鬻侵利。而綠礬價賤,不宜與晉礬均法。」詔同犯私茶罪賞。

先是,建隆二年,命左諫議大夫劉熙古詣晉州制置礬,許商人輸金銀、布帛、絲綿、茶及緡錢,官償以礬,凡歲增課八十萬貫。太平興國初,歲博緡錢、金銀計一十二萬餘貫,茶計三萬餘貫。端拱初,銀、絹帛二萬餘貫,茶計十四萬貫。」至是,言者謂:「礬直酬以見錢,商人以陳茶入博,有利豪商,無資國用。」詔今後惟聽金銀、見錢入博。

至道中,白礬歲課九十七萬六千斤,綠礬四十萬五千餘斤,鬻錢一十七萬餘貫。真宗末,白礬增二十萬一千餘斤,綠礬增二萬三千餘斤,鬻錢增六萬九千餘貫。天聖以來,晉、慈二州礬募民鬻之,季鬻礬一盆,多者千五、六百斤,少者六、七百斤,四分輸一入官,餘則官市之。無為軍亦置務鬻礬,後聽民自鬻,官置場售之,私售礬禁如私售茶法。六年,詔弛兩蜀榷礬之禁。

時河東礬積益多,複聽入金帛、芻粟。芻粟虛估高,商人利於入中。麟州粟鬥實直錢百,虛估增至三百六十,礬之出官為錢二萬一千五百,才易粟六石,計粟實直錢才六千,而礬一馱已費本錢六十。縣官徒有榷礬之名,其實無利。嘉祐六年,罷入芻粟,複令入緡錢。礬以百四斤為一馱,入錢京師榷貨務者,為錢十萬七千;入錢麟、府州者,又減三千。自是商賈不得專其利矣。皇祐中,晉、慈入礬二百二十七萬三千八百斤,以易芻粟之類,為緡錢十三萬六千六百;無為軍礬售緡錢三萬三千一百。治平中,晉、慈礬損一百九萬六千五百四斤;無為軍礬售錢歲有常課,發運使領之,視皇祐數無增損;隰州礬至是入三十九萬六千斤,亦以易緡錢助河東歲糴。

熙甯元年,命河東轉運司經畫礬、鹽遺利。李師中言:「官積礬三百斤,走鹵消耗,恐後為棄物。」詔令商人入中糧草,即以償之。三年,罷潞州交子務,以妨中納糧草、算請礬鹽故也。知慶州王廣淵言:「河東,礬為利源之最,請河東、京東、河北、陝西別立礬法,專置提舉官。」詔遣光祿丞楊蟠會議以聞。蟠言:「坊州產礬,官雖置場,而商多私售。請置鑊戶,定其數,許於陝西北界黃河,東限潼關,南及京西、均、房、襄、鄧、金州、光化軍,令鑊戶遞相保察。或私賣越界,禁如私白礬法,仍增官獲私礬輒以夾雜減斤重之法。」從之。

元豐元年,定畿內及京東、西五路許賣晉、隰礬;陝西自潼關以西、黃河以南,達於京西均、房、襄、鄧、金州則售坊州礬;礬之出於西山、保霸州者,售于成都、梓州路;出無為軍者,余路售之。私鬻與越界者,如私礬法。

自熙甯初,礬法始變。歲課所入,元年為錢三萬六千四百緡有奇,並增者五年,乃取熙寧六年中數,定以十八萬三千一百緡有奇為新額;至元豐六年,課增至三十三萬七千九百緡,而無為軍礬歲課一百五十萬斤,用本錢萬八千緡;自治平至元豐數無增損。

元祐元年,戶部言:「商旅販礬,舊聽其便。乃者發運司請用河東例,令染肆鋪戶連保豫買,頗致抑擾。」詔如舊制。元符三年,崇儀使林像奏:「禁河北土礬非便。若即河北產礬地置場官買,增價出之,罷運晉礬,則官獲淨利,無運載之勞,民資地產,省犯法之弊。」詔下戶部。

初,熙、豐間,東南九路官自賣礬,發運司總之。元祐初通商,紹聖複熙、豐之制。大觀元年,定河北、河東礬額各二十四萬緡,淮南九萬緡,罷官賣,從商販,而河東、河北、淮南各置提舉官。政和初,複官鬻,罷商販如舊制。淮南礬事司罷歸發運司,上供礬錢責以三萬三千一百緡為額。三年,有司奏減河北、河東並淮南礬額,計十六萬緡。四年,礬額複循大觀之制。五年,河北、河東綠礬聽客販于東南九路,民間見用者,依通商地籍之,聽買新引帶賣,大率循仿鹽法。宣和中,舉比較增虧賞罰,未幾,以擾民罷。

建炎三年,措置財用黃潛厚奏許商人販淮南礬入東南諸路,聽輸錢行在,而持引據赴場支礬。

紹興十一年,以鑄錢司韓球言,撫州青膽礬斤錢一百二十文,土礬斤三十文省,鉛山場所產品高於撫,青膽礬斤作一百五十文,黃礬斤作八十文。二十九年,以淮西提舉司言,取紹興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所收礬錢一年中數四萬一千五百八十五緡為定額。其他產礬之所,若潭州瀏陽之永興場、韶州之岑水場,皆置場給引,歲有常輸。惟漳州之東,去海甚邇,大山深阻,雖有采礬之利,而潮、梅、汀、贛四州之奸民聚焉,其魁傑者號大洞主、小洞主,土著與負販者,皆盜賊也。

香宋之經費,茶、鹽、礬之外,惟香之為利博,故以官為市焉。建炎四年,泉州抽買乳香一十三等,八萬六千七百八十斤有奇。詔取赴榷貨務打套給賣,陸路以三千斤、水路以一萬斤為一綱。

紹興元年,詔:「廣南市舶司抽買到香,依行在品答成套,召人算請,其所售之價,每五萬貫易以輕貨輸行在。」六年,知泉州連南夫奏請,諸市舶綱首能招誘舶舟、抽解物貨、累價及五萬貫十萬貫者,補官有差。大食蕃客囉辛販乳香直三十萬緡,綱首蔡景芳招誘舶貨,收息錢九十八萬緡,各補承信郎。閩、廣舶務監官抽買乳香每及一百萬兩,轉一官;又招商入蕃興販,舟還在罷任後,亦依此推賞。然海商入蕃,以興販為招誘,僥倖者甚眾。

淳熙二年,郴、桂寇起,以科買乳香為言。詔:「湖南路見有乳香並輸行在榷貨務,免科降。」十二年,分撥榷貨務乳香于諸路給賣,每及一萬貫,輸送左藏南庫。十五年,以諸路分賣乳香擾民,令止就榷貨務招客算請。

紹熙三年,以福建舶司乳香虧數,詔依前博買。開禧三年,住博買。嘉定十二年,臣僚言以金銀博買,泄之遠夷為可惜,乃命有司止以絹帛、錦錡、瓷漆之屬博易。聽其來之多寡,若不至則任之,不必以為重也。

志第一百三十九食貨下八

○商稅市易均輸互市舶法

商稅凡州縣皆置務,關鎮亦或有之;大則專置官監臨,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然無定制,其名物各隨地宜而不一焉。行旅齎裝,非有貨幣當算者,無得發篋搜索。凡販夫販婦細碎交易,嶺南商賈齎生藥及民間所織縑帛,非鬻於市者皆勿算。常稅名物,令有司件析頒行天下,揭於版,置官署屋壁,俾其遵守。應算物貨而輒藏匿,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以半畀捕者。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須者十取其一,謂之「抽稅」。

自唐室藩鎮多便宜從事,擅其征利,以及五季,諸國益務掊聚財貨以自贍,故征算尤繁。宋興,所下之國,必詔蠲省,屢敕官吏毋事煩苛、規羨餘以徼恩寵。大中祥符六年,始免諸路州軍農器之稅。

諸州津渡舊皆有算,或水涸改置橋樑,有司猶責主者備償。建隆初,詔除滄、德、棣、淄、齊、鄆幹渡三十九處算錢,水漲聽民置渡,勿收其算。自是,有類此者多因恩宥蠲除。其餘橘園、魚池、水磑、社酒、蓮藕、鵝鴨、螺蚌、柴薪、地鋪、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諸國舊制,前後屢詔廢省。緣河州縣民船載粟亦輸算,三年,始罷。

陳州私置蔡河鎖,民船勝百斛者取百錢,有所載倍其征,太平興國三年,乃悉除之。至道元年詔:「江南溪渡,多公吏豪民典其事,量輸官課而厚算行旅。州縣宜加嚴禁,所輸年額錢五千以下者並免,不系色役近便人戶掌船濟渡,毋得擾人。」至道中,歲入稅課錢四百萬貫;天禧末,增八百四萬貫。

天聖以來,國用浸廣,有請算緡錢以助經費者。仁宗曰:「貨泉之利,欲流天下通有無,何可算也?」一日,內出蜀羅一端,為印朱所漬者數重,因詔天下稅務,毋輒汙壞商人物帛。康定元年,西邊兵費不給,州縣或增所算名物,朝廷知之,悉命蠲去。既而下詔敕勵,且戒毋搜索行者家屬,歲儉則免算耕牛,水鄉又或弛蒲、魚、果、蓏之稅,民流而渡河者亦為之免算。應算而匿不自言者,雖聽人捕告,抵罪如舊法,然須物皆見在乃聽,以防誣罔。至於歲課贏縮,屢詔有司裁定,前後以詔蠲放者,不可勝數。

皇祐中,歲課緡錢七百八十六萬三千九百。嘉祐以後,弛茶禁,所曆州縣收算錢。至治平中,歲課增六十余萬,而茶稅錢居四十九萬八千六百。

熙甯以來,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支移,民以租賦齎貨至邊貿易以輸官者,勿稅;河北流民複業者所過免算。後以歲稔,慮逸稅課,復舊。五年,以在京商稅院隸提舉市易務。七年,減國門之稅數十種,錢不滿三十者蠲之。其先,外城二十門皆責以課息,近令隨閑、要分等,以檢捕獲失之數為賞罰;既而以歲旱,複有是命。

元豐元年,濱、棣、滄州竹木、魚果、炭箔稅不及百錢者蠲之。二年,熙河路制置邊防財用李憲擅榷本路商貨,令漕臣蔣之奇劾其罪。導洛通汴司請置堆垛場於泗州,賈物至者,先入官場,官以船運至京,稍輸船算。明年,詔:近京以通津水門外順成倉為場。非導洛司船而載商稅入汴者,許糾告,雖自請稅,猶如私載法。惟日用物非販易,若發箔、柴草、竹木之類勿禁。瓊管奏:「海南收稅,較船之丈尺,謂之'格納'。其法分三等,有所較無幾,而輸錢多寡十倍。賈物自泉、福、兩浙、湖、廣至者,皆金銀物帛,直或至萬餘緡;自高、化至者,唯米包、瓦器、牛畜之類,直才百一,而概收以丈尺。故高、化商人不至,海南遂乏牛米。請自今用物貴賤多寡計稅,官給文憑,聽鬻於部內,否則許糾告,以船貨給賞。」詔如所奏。六年,京東漕臣吳居厚言:「商人負正稅七萬六千餘緡,倍稅十五萬二千餘緡。」詔蠲其倍稅,納正稅,百千以下期以三年,百千以上五年。

元祐元年,戶部請令在京商稅院,酌取元豐八年錢五十五萬二千二百六十一緡有奇,以為新額,自明年始。三年,又以天聖歲課為額,蓋戶部用五年並增之法,立額既重,歲課不登,故言者論而更之。七年,罷諸路承買土產稅場。初,罷江南路承買,而河東轉運司以為較元祐六年官鹽額增三萬餘緡,遂行之諸路。

八年,權蠲商人載米入京糶賣力勝之稅。先是,熙寧六年,蘇、湖歲稔,穀價比淮南十五,而商船以力勝稅不至,嘗命權蠲。惠止一方,未為定法。及汴泗垛場法行,谷船毋得增置,而力勝之稅益三之一。至是,蘇軾言:「法不稅五穀,請削去力勝錢之條,而行天聖免稅之制。」既而尚書省亦言在京穀貴,欲平其直,複權蠲之。後徽宗宣和中,以州縣災傷並贍給都下,亦一再免,旋複如舊;惟兩浙並東北鹽,以鹽事司之請,遂不復征。

自哲宗即位,罷導洛物貨場。紹聖四年,藍從熙提舉京城所,欲複其事,令泗州及京師洛口各置垛場,並請複面市、牛羊圈。詔下尚書省,久之遂寢。至是,提舉汴河堤岸王憲複言之,且請假溫、明州運船給用。命太府少卿鄭僅同詳度。明年,竟詔勿行。五年,令戶部取天下稅務五年所收之數,酌多寡為中制,頒諸路揭版示之,率十年一易;其增名額及多稅者,並論以違制。

大觀元年,凡典買牛畜、舟車之類未印契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稅。二年,詔在京諸門,凡民衣屨、穀菽、雞魚、蔬果、柴炭、瓷瓦器之類,並蠲其稅;歲終計所蠲數,令大觀庫給償。宣和二年,宮觀、寺院、臣僚之家商販,令關津搜閱,如元豐法輸稅,歲終以次數報轉運司取旨。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物免稅。至建中靖國初,馬、牛、駝、驢、騾已不入服用例,而比年臣僚營私牟利者眾,宮觀寺院多有專降免稅之旨,皆以船艘賈販,故有是詔。漕臣劉既濟起應奉物,兩浙、淮南等路稅例外,增一分以供費;三年,詔罷之。凡以蠶織農具、耕牛至兩浙、江東者,給文憑蠲稅一年。四年,令諸路近歲所增稅錢,悉歸應奉司。七年,以歲歉之後,用物少而民艱食,在京及畿內油、炭、面、布、絮稅並力勝錢並權免。提舉京東常平楊連奏:「本路牛價貴,田多荒萊,請令販牛至本路者,仍給文憑蠲稅,俟二年足如舊。」從之。

靖康元年詔:「都城物價未平,凡稅物,權更蠲稅一年。」臣僚上言:「祖宗舊制並政和新令,場務立額之法,並以五年增虧數較之,並增者取中數,並虧者取最高數,以為新額,故課息易給而商旅可通。近諸路轉運司不循其法,有益無損,致物價騰踴,官課愈負。請令諸路提刑下諸郡,准舊法厘正立額。」詔依所奏。

高宗建炎元年詔,販貨上京者免稅。明年又詔,販糧草入京抑稅者罪之;凡殘破州縣免竹木、磚瓦稅,北來歸正人及兩淮複業者亦免路稅。紹興三年,臨安火,免竹木稅。然當時都邑未奠,兵革未息,四方之稅,間有增置,及于江灣浦口量收海船稅,凡官司回易亦並收稅;而寬弛之令亦錯見焉,如諸路增置之稅場,山間迂僻之縣鎮,經理未定之州郡,悉罷而免之。又以稅網太密,減並者一百三十四,罷者九,免過稅者五,至於牛、米、薪、面民間日用者並罷。

孝宗繼志,凡高宗省罷之未盡者,悉推行之;又以臨安府物價未平,免淳熙七年稅一半。光、寧以降,亦屢與放免商稅,或一年,或五月,或三月。凡遇火,放免竹木之稅亦然。光、甯嗣服,諸郡稅額皆累有放免。然當是時,雖寬大之旨屢頒,關市之征迭放,而貪吏並緣,苛取百出。私立稅場,算及緡錢、斗米、束薪、菜茹之屬,擅用稽察措置,添置專欄收檢。虛市有稅,空舟有稅,以食米為酒米,以衣服為布帛,皆有稅。遇士夫行李則搜囊發篋,目以興販。甚者貧民貿易瑣細于村落,指為漏稅,輒加以罪。空身行旅,亦白取百金,方紆路避之,則欄截叫呼;或有貨物,則抽分給賞,斷罪倍輸,倒囊而歸矣。聞者咨嗟,指為大小法場,與斯民相刃相劘,不啻仇敵,而其弊有不可勝言矣。

市易之設,本漢平准,將以制物之低昂而均通之。其弊也,以官府作賈區,公取牙儈之利,而民不勝其煩矣。

熙寧三年,保平軍節度推官王韶倡而緣邊市易之說,丐假官錢為本。詔秦鳳路經略司以川交子易物貨給之,因命韶為本路帥司幹當兼領市易事。時欲移司于古渭城,李若愚等以為多聚貨以啟戎心,又妨秦州小馬、大馬私貿易,不可。文彥博、曾公亮、馮京皆韙之,韓絳亦以去秦州為非,唯王安石曰:「古渭置市易利害,臣雖不敢斷,然如若愚奏,必無可慮。」七月,詔轉運司詳度,複問陳升之。升之謂古渭極邊,恐啟群羌窺覬心。安石乃言:「今蕃戶富者,往往蓄緡錢二三十萬,彼尚不畏劫奪,豈朝廷威靈,乃至衰弱如此?今欲連生羌,則形勢欲張,應接欲近。古渭邊砦,便於應接,商旅並集,居者愈多,因建為軍,增兵馬,擇人守之,則形勢張矣。且蕃部得與官市,邊民無複逋負,足以懷來其心,因收其贏以助軍費,更辟荒土,異日可以聚兵。」時王安石為政,汲汲焉以財利兵革為先,其市易之說,已見於熙寧二年建議立均輸平准法之時,故王韶首迎合其意,而安石力主之,雖以李若愚、陳升之、韓絳諸人之議,而卒不可回。五年,遂詔出內帑錢帛,置市易務于京師。

先是,有魏繼宗者,自稱草澤,上言:「京師百貨無常價,貴賤相傾,富能奪,貧能與,乃可以為天下。今富人大姓,乘民之亟,牟利數倍,財既偏聚,國用亦屈。請假榷貨務錢,置常平市易司,擇通財之官任其責,求良賈為之轉易。使審知市物之價,賤則增價市之,貴則損價鬻之,因收餘息,以給公上。」於是中書奏在京置市易務官。凡貨之可市及滯於民而不售者,平其價市之,願以易官物者聽。若欲市於官,則度其抵而貸之錢,責期使償,半歲輸息十一,及歲倍之。凡諸司配率,並仰給焉。以呂嘉問為提舉,賜內庫錢百萬緡、京東路錢八十七萬緡為本。三司請立市易條,有「兼併之家,較固取利,有害新法,本務覺察,三司按治」之文,帝削去之。

七月,以榷貨務為市易西務下界,市易務為東務上界,以在京商稅院、雜買務、雜賣場隸焉。又賜錢帛五十萬,於鎮洮軍置司。市易極苛細,道路怨謗者籍籍。上以諭安石,請宣示事實,帝以鬻冰、市梳樸等數事語之,安石皆辯解。後帝複言:「市易鬻果太煩碎,罷之如何?」安石謂:「立法當論有害於人與否,不當以煩碎廢也。」自是諸州上供藨席、黃蘆之類六十色,悉令計直,從民願鬻者市之以給用。

六年,詔在京市易幹當公事孫迪同兩浙、淮東轉運司,議置杭州市易務利病以聞。其後以市易上界所償內帑錢二十萬緡假之為本。又賜夔州路轉運司度僧牒五百,置市易於黔州,選本路在任已替官監之,仍以知州或通判提舉。令在京市易務及開封府司錄同詳度諸行利病,於是詳定所請:「約諸行利入薄厚,輸免行錢以祿吏,蠲其供官之物。禁中所須,並下雜賣場、雜買務。置市司估物價低昂,凡內外官司欲占物價,悉於是乎取決。」從之。改提舉在京市易務為都提舉市易司,諸州市易務皆隸焉。又詔三司幹當公事李巳等同詳度成都置市易務。

七年,帝與輔臣論及成都市易事。馮京曰:「曩因榷市物,致王小波之亂,今頗以市易為言。」安石曰:「彼以饑民眾,官不之恤,相聚為盜耳。」帝問:「李巳行邪?」安石曰:「未也。然保市易必不能致亂。」帝猶慮蜀人駭擾,安石謂:「已遣使乃遽罷,豈不為四方笑?」乃已。然其後竟罷巳等詳度。

三月,詔權三司使曾布、翰林學士呂惠卿同究詰市易事。先是,帝出手詔付布,謂市易司市物,頗害小民之業,眾言喧嘩。布乃引監市易務魏繼宗之言,以為呂嘉問多取息以幹賞,商旅所有者盡收,市肆所無者必索,率賤市貴鬻,廣裒贏餘,是挾官府為兼併也。王安石具奏,明其不然。乃更令惠卿偕布究詰之。帝尋複以手劄賜布,令求對,布即上行人所訴,並疏惠卿奸欺狀,且言:「臣自立朝以來,每聞德音,未嘗不欲以王道治天下,今市易之為虐,凜凜乎間架、除陌之事矣。嘉問奏:'近遣官往湖南販茶,陝西販鹽,兩浙販紗,皆未敢計息。'臣以謂如此政事,書之簡牘,不獨唐、虞、三代所無,曆觀秦、漢以來衰亂之世,恐未之有也。」四月,布複陳薛向罪茶儈不當,帝惻然咨嗟;及言三司決責商人多濫,時帝猶必欲按治。而安石主用惠卿不可去,蓋謀變其事也。帝疑焉,故仍以屬布。

既而中書奏事已,帝論及市易,且曰:「朝廷設此,本欲為平准之法以便民,今正爾相反,使中下之民失業若此,宜修補其法。」令元詳定呂嘉問、吳安持同韓維、孫永問行人輸錢免行利病。參知政事馮京曰:「開封祥符縣給民錢,有出息抵當銀絹米麥、緩急喪葬之目七八種。其初給錢,往往願請,積數既多,實艱輸送。」帝曰:「如此,吾民安得泰然也?」時布與惠卿方究市易事,率數日一對。帝初是布言,已而從惠卿之請,拘魏繼宗於開封府。既而布與惠卿即東府再詰行人,所訴狀如前不變。而安石懇求去位,引惠卿執政。

提舉楚州市易蔣之奇奏:「監務王景彰榷市商人物非法,及虛作中糴入務,立詭名糴之,白輸息錢,謂之'幹息';又抑賈販毋得至他郡,名為留難。」帝謂輔臣曰:「景彰違法害人,宜即治其罪。」時呂惠卿已參朝政,而究詰市易未竟,詔促之,惠卿請令中書悉取按牘異同以奏。後二日,布對延和殿,條祈先後所陳,並較治平、熙甯出入錢物數以聞。帝方慮歲費浸廣,令布送中書。五月,乃詔章惇、曾孝寬即軍器監鞫布所究市易事,又令戶房會財賦數,與布所陳異;而呂嘉問亦以雜買務多入月息不覺,皆從公坐有差。未幾,布褫職,與嘉問俱出守郡,魏繼宗仍奪秩勒停。初,市易之建,布實預之。後揣上意有疑,遂急治嘉問,而惠卿與布有夙怨,故卒擠之,而市易如故。

三司使章惇請假內藏錢五百萬緡,令市易司有幹局者,分四路入中,計見鹽引及乘賤糴買。詔假二百萬緡。八年,複呂嘉問提舉市易。二月,鳳翔、大名、真定府、永興、安肅軍,秦、瀛、定、越、真州,並置市易司。以惠州阜民監錢十萬緡給廣州市易務,司農寺坊場錢三十萬緡給鄆州市易。九年,又以在京市易司物貨十五萬緡給熙河市易司。九月,中書言:「市易息錢並市例錢,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緡有奇。詔嘉問、安持等推恩有差。自後凡二年一較。十年,定上界本錢以七百萬緡為額,不足,以歲所收息益之;其貸內帑錢,歲償以息二十萬緡。

元豐元年,以都提舉王居卿請,令貸市易錢貨者,許用金帛等為抵,收息毋過一分二厘,不及年者月計之,願皆得錢或欲以物貨兼給者聽。市易司請遣官以物貨至諸路貿易,十萬緡以上期以二年,二十萬緡以上三年,斂及三分者比遞年推恩,八分者理為任,期盡不及者勿賞,官吏廩給並罷。

二年,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李憲言:蕃賈與牙儈私市,其貨皆由他路避稅入秦州。乃令秦熙河岷州、通遠軍五市易務,募牙儈引蕃貨赴市易務中賈,私市者許糾告,賞倍所告之數。以田宅抵市易錢久不償者,估實直,如賣坊場、河渡法;若未輸錢者,官收其租息,在京市易務亦如之。

三年,詔免行月納錢不及百者皆免,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九月,王居卿又言:「市易法有三:結保貸請,一也;契要金銀為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三者惟保貸法行之久,負失益多,往歲罷貸錢而物貨如故。請自今所貸歲約毋過二百萬緡,聽舊戶貸請以相濟續,非舊戶惟用抵當、貿遷之法。」詔中書立法以聞。於是中書奏:「在京物貨,許舊戶貸請,斂而複散,通所負毋過三百萬緡,諸路毋過四之一。」詔如所奏。是歲,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會其置司以來所收息:元豐初四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六緡、石,次年六十八萬四千九十九緡、石。四年,從都提舉賈青請,於新舊城外內置四抵當,遣官掌之,罷市易上界等處抵當以便民。

五年,詔外內市易務所負錢,寬以三歲,均月限以輸,限內罰息並除之。先是,王安禮在開封日,有負市易錢者,累訴於庭。安禮既執政,言於帝曰:「市易法行,取息滋多,而輸官不時者有罰息,民至窮困。願詔蠲之。」帝曰:「群臣未有為朕言者,其令民以限輸,免其罰息。」安禮退,批詔加「內外」字。蔡確曰:「方帝有旨,無外內字,公欲增詔邪?」安禮曰:「亦不止言內字。」卒加之。八月,置饒州景德鎮瓷窯博易務。

六年,蘭州增置市易務,以通蕃漢貿易。七年,改市易下界為榷貨務。令諸州旬估物價既定,報提舉司,提舉司下所部州,州下所屬,募民出抵或錢以市,收息毋過二分。詔諸路常平司錢留其半,以二分為市易抵當。蓋自五年賈青以平准物價與金銀之類,行抵當於畿縣,次年行之諸路,以常平、市易賒貸及寬剩錢為本,五路各十萬緡,余路五萬緡。至是,複有是詔。若無抵當而物貨宜易者,亦聽變鬻。八年,罷諸鎮砦市易抵當。八月,詔諸郡抵當,有取息薄、可濟民乏者存之,其餘抵當並州縣市易並罷。

元祐元年,內外監督市易及坊場淨利錢,許以所入息並罰錢比計,若及官本者,並釋之。紹聖四年,三省言熙寧興置市易,元祐一切罷去,不原立法之意。詔戶部、太府寺詳度,複置市易務,惟以錢交市,收息毋過二分,勿令貸請。元符三年,改市易務為平准務,戶部、太府寺市易案改為平准案。尚書省言:「平准務官吏等給費多,並遣官市物,搔動於外,近官鬻石炭,市直遽增,皆不便民。」詔罷平准務及官鬻石炭,其在官物貨,令有司轉易錢鈔,償元給之所。

崇甯元年,戶部奏:平准務錢物毋得他司移用。二年,以平准為南北兩務,如舊分置官吏。歲終考察能否,行勸沮法。五年,郡縣應置市易者,凡歲收息,官吏用度之余,及千緡以上置官監,五百緡以上令場務兼領,餘並罷。先是,嘗詔府界萬戶縣及路在沖要,市易抵當已設官置局;其不及萬戶、非沖要,並諸鎮有官監而商販所會,並如元豐令監當官兼領。至是,戶部複詳度以聞,遂行其議。建炎二年,言者以為得不償費,遂罷之,而以其錢輸左藏庫,惟抵當庫仍舊。

紹興元年,罷諸州軍免行錢及行戶供應,見任官買賣並依時,違者以盜論。四年,兩浙轉運司檄婺州市禦爐炭,須胡桃紋、鵓鳩色,守臣王居正以為言。上曰:「隆冬附火,取溫暖而已,豈問炭之紋色乎?」命罷之,諸類此者並禁止焉。十三年,蠲雷、化、高、融、宜、廉、邕、欽、賀、貴免行錢。十四年,以開州兩縣在夔部尤為僻遠,減免行錢之半。十五年,以知漢陽軍韓昕言,諸路收免行錢,定數外多取一文以上,以擅增稅賦法罪之。十七年,蠲百姓見輸免行錢三分之一。十九年,南郊赦,盡蠲百姓免行錢欠。是後凡赦皆然。二十五年,罷見輸免行錢,禁下行買物,以害及小商、敷於鄉村故也。

淳熙元年,罷市令司。詔臨安府及屬縣交易儈保錢減十之五。七年,諸路州縣交易儈保錢,亦以十分為率,與減五分。

嘉定二年,以臣僚言,輦轂之下,買物於鋪戶,無從得錢。凡臨安府未支物價,令即日盡數給還,是後買物須給見錢,違許陳訴於台。

嘉熙三年,臣僚言:「今官司以官價買物,行鋪以時直計之,什不得二三。重以遷延歲月而不償,胥卒並緣之無藝,積日既久,類成白著,至有遷居以避其擾、改業以逃其害者。甚而蔬菜魚肉,日用所需瑣瑣之物,販夫販婦所資錐刀以營鬥升者,亦皆以官價強取之。終日營營,而錢本俱成乾沒。商旅不行,衣食路絕。望特降睿旨,凡諸路州縣官司買物,並以時直;不許輒用官價,違者以贓定罪。」從之。

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焉。

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天下財用無餘,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諸路上供,歲有常數。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能贏;年儉物貴,難於供億而不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今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詔本司具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准事,賜內藏錢五百萬緡、上供米三百萬石。時議慮其為擾,多以為非。向既董其事,乃請設置官屬,神宗使自擇之。向於是辟劉忱、衛琪、孫珪、張穆之、陳倩為屬,又請有司具六路歲當上供數、中都歲用及見儲度可支歲月,凡當計置歲何,皆預降有司。從之。

八月,侍御史劉琦、侍御史裏行錢顗等言:「向小人,假以貨泉,任其變易,縱有所入,不免奪商賈之利。」琦、顗皆坐貶。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昔漢武外事四夷,內興宮室,財用匱竭,力不能支,用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雖曰民不加賦而國用饒足,然法術不正,吏緣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孝昭既立,學者爭排其說,霍光順民所欲,從而予之,天下歸心,遂以無事。今此論復興,眾口紛然,皆謂其患必甚於漢。何者?方今聚斂之臣,材智方略,未見有桑弘羊比;而朝廷破壞規矩,解縱繩墨,使得馳騁自有,唯利是嗜,其害必有不可勝言者矣。」轍亦坐去官。

於是知諫院範純仁言:「向憸巧刻薄,不可為發運使。人主當務農桑、節用,不當言利。」自後,罷純仁諫職,而諫官李常複論均輸不便,權開封府推官蘇軾亦言:「均輸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然廣置官屬,多出緡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以為雖不明言販賣,既已許之變易,變易既行,而不與商賈爭利,未之聞也。夫商賈之事,曲折難行,其買也先期而予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今先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是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其賣也,弊複如前,商賈之利,何緣而得?朝廷不知慮此,乃捐五百萬緡以予之。此錢一出,恐不可複。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矣。」

帝方惑于安石之說,言皆不行。乃以向為天章閣待制,遣太常少卿羅拯為使,手詔賜向曰:「政事之先,理財為急。朕托卿以東南賦入,皆得消息盈虛、翕張斂散之。而卿忠誠內固,能倡舉職業,導揚朕意,底於成績,朕甚嘉之。覽奏慮流言致惑,朕心匪石,豈易轉也?卿其濟之以強,終之以不倦,以稱朕意。」然均輸後迄不能成。

互市舶法自漢初與南越通關市,而互市之制行焉。後漢通交易于烏桓、北單于、鮮卑,北魏立互市于南陲,隋、唐通貿易於西北。開元定令,載其條目,後唐亦然。而高麗、回鶻、黑水諸國,又各以風土所產與中國交易。

宋初,循周制,與江南通市。乾德二年,禁商旅毋得渡江,于建安、漢陽、蘄口置三榷署,通其交易;內外群臣輒遣人往江、浙販易者,沒入其貨。緣江百姓及煎鹽亭戶,恣其樵漁,所造屨席之類,榷署給券,聽渡江販易。開寶三年,徙建安榷署於揚州。江南平,榷署雖存,止掌茶貨。四年,置市舶司于廣州,後又于杭、明州置司。凡大食、古邏、闍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齋諸蕃並通貨易,以金銀、緡錢、鉛錫、雜色帛、瓷器,市香藥、犀象、珊瑚、琥珀、珠琲、鑌鐵、PZ皮、玳瑁、瑪瑙、車渠、水精、蕃布、烏樠、蘇木等物。

太宗時,置榷署于京師,詔諸蕃香藥寶貨至廣州、交阯、兩浙、泉州,非出官庫者,無得私相貿易。其後乃詔:「自今惟珠貝、玳瑁、犀象、鑌鐵、PZ皮、珊瑚、瑪瑙、乳香禁榷外,他藥官市之餘,聽市於民。」

雍熙中,遣內侍八人齎敕書金帛,分四路招致海南諸蕃。商人出海外蕃國販易者,令並詣兩浙司市舶司請給官券,違者沒入其寶貨。淳熙二年,詔廣州市舶,除榷貨外,他貨之良者止市其半。大抵海船至,十先征其一,價直酌蕃貨輕重而差給之,歲約獲五十余萬斤、條、株、顆。太平興國初,私與蕃國人貿易者,計直滿百錢以上論罪,十五貫以上黥面流海島,過此送闕下。淳化五年申其禁,至四貫以上徒一年,稍加至二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為役兵。

天聖以來,象犀、珠玉、香藥、寶貨充牣府庫,嘗斥其餘以易金帛、芻粟,縣官用度實有助焉。而官市貨數,視淳化則微有所損。皇祐中,總歲入象犀、珠玉、香藥之類,其數五十三萬有餘。至治平中,又增十萬。

熙寧五年,詔發運使薛向曰:「東南之利,舶商居其一。比言者請置司泉州,其創法講求之。」七年,令舶船遇風至諸州界,亟報所隸,送近地舶司榷賦分買;泉、福瀕海舟船未經賦買者,仍赴司勘驗。時廣州市舶虧歲課二十萬緡,或以為市易司擾之,故海商不至,令提舉司究詰以聞。既而市易務呂邈入舶司闌取蕃商物,詔提舉司劾之。九年,集賢殿修撰程師孟請罷杭、明州市舶,諸舶皆隸廣州一司。令師孟與三司詳議之。是年,杭、明、廣三司市舶,收錢、糧、銀、香、藥等五十四萬一百七十三緡、匹、斤、兩、段、條、個、顆、臍、只、粒,支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六緡、匹、斤、兩、段、條、個、顆、臍、只、粒。

元豐二年,賈人入高麗,貲及五千緡者,明州籍其名,歲責保給引發船,無引者如盜販法。先是,禁人私販,然不能絕;至是,複通中國,故明立是法。

三年,中書言,廣州市舶已修定條約,宜選官推行。詔廣東以轉運使孫迥,廣西以陳倩,兩浙以副使周直孺,福建以判官王子京,罷廣東帥臣兼領。五年,廣西漕臣吳潛言:「雷、化州與瓊島對境,而發船請引于廣州舶司,約五千里。乞令廣西瀕海郡縣,土著商人載米谷、牛酒、黃魚及非舶司賦取之物,免至廣州請引。」詔孫迥詳度行之。

知密州範鍔言:「板橋瀕海,東則二廣、福建、淮、浙,西則京東、河北、河東三路,商賈所聚,海舶之利顓于富家大姓。宜即本州置市舶司,板橋鎮置抽解務。」六年,詔都轉運使吳居厚條析以聞。

元祐三年,鍔等複言:「廣南、福建、淮、浙賈人,航海販物至京東、河北、河東等路,運載錢帛絲綿貿易,而象犀、乳香珍異之物,雖嘗禁榷,未免欺隱。若板橋市舶法行,則海外諸物積於府庫者,必倍于杭、明二州。使商舶通行,無冒禁罹刑之患,而上供之物,免道路風水之虞。」乃置密州板橋市舶司。而前一年,亦增置市舶司於泉州。

賈人由海道往外蕃,令以物貨名數並所詣之地,報所在州召保,毋得參帶兵器或可造兵器及違禁之物,官給以券。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往高麗、新羅、登萊州境者,罪以徒,往北界者加等。

崇甯元年,複置杭、明市舶司,官吏如舊額。三年,令蕃商欲往他郡者,從舶司給券,毋雜禁物、奸人。初,廣南舶司言,海外蕃商至廣州貿易,聽其往還居止,而大食諸國商亦丐通入他州及京東販易,故有是詔。凡海舶欲至福建、兩浙販易者,廣南舶司給防船兵仗,如詣諸國法。廣南舶司鬻所市物貨,取息毋過二分。政和三年,詔如至道之法,凡知州、通判、官吏並舶司、使臣等,毋得市蕃商香藥、禁物。

宣和元年,秀州開修青龍江浦,舶船輻輳,請複置監官。先是,政和中,置務設官于華亭縣,後江浦湮塞,蕃舶鮮至,止令縣官兼掌。至是,複設官專領焉。四年,蕃國進奉物,如元豐法,令舶司即其地鬻之,毋發至京師,違者論罪。

契丹在太祖時,雖聽緣邊市易,而未有官署。太平興國二年,始令鎮、易、雄、霸、滄州各置榷務,輦香藥、犀象及茶與交易。後有范陽之師,罷不與通。雍熙三年,禁河北商民與之貿易。時累年興師,千里饋糧,居民疲乏,太宗亦頗有厭兵之意。端拱元年,詔曰:「朕受命上穹,居尊中土,惟思禁暴,豈欲窮兵?至於幽薊之民,皆吾赤子,宜許邊疆互相市易。自今緣邊戍兵,不得輒恣侵略。」未幾複禁,違者抵死,北界商旅輒入內地販易,所在捕斬之。淳化二年,令雄、霸州、靜戎軍、代州雁門砦置榷署如舊制,所鬻物增蘇木,尋複罷。

咸平五年,契丹求複置署,朝議以其翻覆,不許。知雄州何承矩繼請,乃聽置於雄州;六年,罷。景德初,複通好,請商賈即新城貿易。詔北商齎物貨至境上則許之。二年,令雄、霸州、安肅軍置三榷場,北商趨他路者,勿與為市。遣都官員外郎孔揆等乘傳詣三榷場,與轉運使劉綜並所在長吏平互市物價,稍優其直予之。又於廣信軍置場,皆廷臣專掌,通判兼領焉。三年,詔民以書籍赴沿邊榷場博易者,非《九經》書疏悉禁之。凡官鬻物如舊,而增繒帛、漆器、粳糯,所入者有銀錢、布、羊馬、橐駝,歲獲四十余萬。

天聖中,知雄州張昭遠請歲會入中金錢,仁宗曰:「先朝置互市以通有無,非以計利。」不許。終仁宗、英宗之世,契丹固守盟好,互市不絕。

熙寧八年,市易司請假奉宸庫象、犀、珠直總二十萬緡,於榷場貿易,明年終償之。詔許。九年,立與化外人私貿易罪賞法。河北四榷場,自治平四年,其貨物專掌于三司之催轄司,而度支賞給案判官置簿督計之。至是,以私販者眾,故有是命。未幾,又禁私市硫黃、焰硝及以盧甘石入他界者,河東亦如之。元豐元年,複申賣書北界告捕之法。

西夏自景德四年,於保安軍置榷場,以繒帛、羅綺易駝馬、牛羊、玉、氈毯、甘草,以香藥、瓷漆器、姜桂等物易蜜蠟、麝臍、毛褐、羱羚角、岡砂、柴胡、蓯蓉、紅花、翎毛,非官市者聽與民交易,入貢至京者縱其為市。

天聖中,陝西榷場二、並代路亦請置場和市,許之。及元昊反,即詔陝西、河東絕其互市,廢保安軍榷場;後又禁陝西並邊主兵官與屬羌交易。久之,元昊請臣,數遣使求複互市。慶曆六年,複為置場於保安、鎮戎二軍。繼言驅馬羊至,無放牧之地,為徙保安軍榷場于順寧砦。既而蕃商卒無至者。嘉祐初,西人侵耕屈野河地,知並州龐籍謂:「非絕其互市,則內侵不已。且聞出兀臧訛龐之謀,若互市不通,其國必歸罪訛龐,年歲間,然後可與計議。」從之。初,第禁陝西四路私與西人貿易,未幾,乃悉絕之。

治平四年,河東經略司言,西界乞通和市。自夏人攻慶州大順城,詔罷歲賜,嚴禁邊民無得私相貿易。至是,上章謝罪,乃複許之。後二年,令涇原熟戶及河東、陝西邊民勿與通市。又二年,因回使議立和市,而私販不能止,遂申詔諸路禁絕。既而河東轉運司請罷吳堡,于寧星和市如舊。而麟州複奏夏人之請,乃令鬻銅、錫以市馬,而纖縞與急須之物皆禁。西北歲入馬,事具《兵志》。

楚、蜀、南粵之地,與蠻獠溪峒相接者,以及西州沿邊羌戎,皆聽與民通市。熙甯三年,王韶置市易司于秦鳳路古渭砦,六年,增置市易於蘭州。自後,於熙、河、蘭、湟、慶、渭、延等州,又各置折博務。湖北路及沅、錦、黔江口,蜀之黎、雅州皆置博易場。重和元年,燕瑛言交人服順久,毋令阻其貿易。初,廣西帥曾布請即欽、廉州各創驛,令交人就驛博買。至是,即用瑛兼廣西轉運副使,同王蕃計畫焉。

建炎四年三月,宣撫使張浚奏,大食國遣人進珠玉寶貝。上曰:「大觀、宣和間,川茶不以博馬,惟市珠玉,故武備不修,遂致危弱如此。今複捐數十萬緡易無用之物,曷若惜財以養戰士乎?」諭張浚勿受,量賜予以答之。六月,罷宜州歲市朱砂二萬兩。

紹興三年,邕州守臣言大理請入貢。上諭大臣,止令賣馬,不許其進貢。四年,詔川、陝即永興軍、威茂州置博易場;移廣西買馬司于邕管,歲捐金帛,倍酬其直。然言語不通,一聽譯者高下其手,吏得因緣為奸。六年,大理國獻象及馬五百匹,詔償其馬直,卻象勿受,而賜書勞遣之。十二年,盱眙軍置榷場官監,與北商博易,淮西、京西、陝西榷場亦如之。十九年,罷國信所博易。二十六年,罷廉州貢珠,散蜑丁。蓋珠池之在廉州凡十餘,按交阯者水深百尺,而大珠生焉。蜑往采之,多為交人所取,又為大魚所害。至是,罷之。二十九年,存盱眙軍榷場,餘並罷。

乾道元年,襄陽鄧城鎮、壽春花靨鎮、光州光山縣中渡市皆置榷場,以守臣措置,通判提轄。五年,省提轄官。淳熙二年,臣僚言:溪峒緣邊州縣置博易場,官主之。七年,塞外諸戎販珠玉入黎州,官常邀市之。臣僚言其黷貨啟釁,非便,止合聽商賈、百姓收買。詔從之。

建炎元年,詔:「市舶多以無用之物費國用,自今有博買篤耨香環、瑪瑙、貓兒眼睛之類,皆置於法;惟宣賜臣僚象笏、犀帶,選可者輸送。」胡人謂三百斤為一婆蘭,凡舶舟最大者曰獨檣,載一千婆蘭。次者曰牛頭,比獨檣得三之一。又次曰木舶,曰料河,遞得三之一。

隆興二年,臣僚言:「熙甯初,立市舶以通物貨。舊法抽解有定數,而取之不苛,輸稅寬其期,而使之待價,懷遠之意實寓焉。邇來抽解既多,又迫使之輸,致貨滯而價減。擇其良者,如犀角、象齒十分抽二,又博買四分;珠十分抽一,又博買六分。舶戶懼抽買數多,止買粗色雜貨。若象齒、珠犀比他貨至重,乞十分抽一,更不博買。」

乾道二年,罷兩浙路提舉,以守倅及知縣、監官共事,轉運司提督之。三年,詔廣南、兩浙市舶司所發舟還,因風水不便、船破檣壞者,即不得抽解。七年,詔見任官以錢附綱首商旅過蕃買物者有罰,舶至除抽解和買,違法抑買者,許蕃商越訴,計贓罪之。

舊法,細色綱龍腦、珠之類,每一綱五千兩,其餘犀象、紫礦、乳檀香之類,為粗色,每綱一萬斤。凡起一綱,遣衙前一名部送,支腳乘贍家錢一百餘緡。大觀以後,張大其數,象犀、紫礦皆作細色起發,以舊日一綱分為三十二綱,多費腳乘贍家錢三千餘貫。至於乾道七年,詔廣南起發粗色香藥物貨,每綱二萬斤,加耗六百斤,依舊支破水腳錢一千六百六十二貫有奇。淳熙二年,戶部言:「福建、廣南市舶司粗細物貨,並以五萬斤為一全綱。」

南渡,三路舶司歲入固不少,然金銀銅鐵,海舶飛運,所失良多,而銅錢之泄尤甚。法禁雖嚴,奸巧愈密,商人貪利而貿遷,黠吏受賕而縱釋,其弊卒不可禁。

志第一百四十兵一(禁軍上)

宋之兵制,大概有三:天子之衛兵,以守京師,備征戍,曰禁軍;諸州之鎮兵,以分給役使,曰廂軍;選於戶籍或應募,使之團結訓練,以為在所防守,則曰鄉兵。又有蕃兵,其法始于國初,具籍塞下,團結以為藩籬之兵;其後分隊伍,給旗幟,繕營堡,備器械,一律以鄉兵之制。今因舊史纂修《兵志》,特置於熙寧保甲之前,而附之鄉兵焉。

其軍政,則有召募、揀選、廩給、訓練、屯戍、遷補、器甲、馬政八者之目,條分而著之,以見歷朝因革損益之不同,而世道之盛衰亦具是矣。

嗟乎!三代遠矣。秦、漢而下得寓兵于農之遺意者,惟唐府衛為近之。府衛變而召募,因循姑息,至於藩鎮盛而唐以亡。更曆五代,亂亡相踵,未有不由於兵者。太祖起戎行,有天下,收四方勁兵,列營京畿,以備宿衛,分番屯戍,以捍邊圉。于時將帥之臣入奉朝請,獷暴之民收隸尺籍,雖有桀驁恣肆,而無所施於其間。凡其制,為什長之法,階級之辨,使之內外相維,上下相制,截然而不可犯者,是雖以矯累朝藩鎮之弊,而其所懲者深矣。

咸平以後,承平既久,武備漸寬。仁宗之世,西兵招刺太多,將驕士惰,徒耗國用,憂世之士屢以為言,竟莫之改。神宗奮然更制,於是聯比其民以為保甲,部分諸路以隸將兵,雖不能盡拯其弊,而亦足以作一時之氣。時其所任者,王安石也。元祐、紹聖遵守成憲。迨崇甯、大觀間,增額日廣而乏精銳,故無益于靖康之變。時其所任者,童貫也。建炎南渡,收潰卒,招群盜,以開元帥府。其初兵不滿萬,用張、韓、劉、嶽為將,而軍聲以振。及秦檜主和議,士氣遂沮。孝宗有志興複而未能。光、寧以後,募兵雖眾,土宇日蹙,況上無馭將之術,而將有中制之嫌。然沿邊諸壘,尚能戮力效忠,相與維持至百五十年而後亡。雖其祖宗深仁厚澤有以固結人心,而制兵之有道,綜理之周密,於此亦可見矣。

禁兵者,天子之衛兵也,殿前、侍衛二司總之。其最親近扈從者,號諸班直,其次總於御前忠佐軍頭司、皇城司、騏驥院。余皆以守京師、備征伐。其在外者,非屯駐、屯泊,則就糧軍也。太祖鑒前代之失,萃精銳于京師,雖曰增損舊制,而規模巨集遠矣。

建隆元年,詔殿前、侍衛二司各閱所掌兵,揀其驍勇升為上軍,老弱怯懦置剩員以處之。詔諸州長吏選所部兵送都下,以補禁旅之闕。又選強壯卒定為兵樣,分送諸道。其後代以木梃,為高下之等,散給諸州軍。委長吏、都監等召募教習,俟其精練,即送闕下。二年,改左右雄捷、左右驍武軍並為驍捷,左右備征為雲騎,左右平遠為廣捷,左右懷德為懷順。四年,賜河東樂平縣歸降卒元威以下二百六十六人衣服、錢絹有差,立為效順指揮。

乾德二年,詔遼州降軍宜以效順、懷恩為名。三年四月,詔改西川感化、耀武等軍並為虎捷。九月,上禦講武殿閱諸道兵,得萬餘人,以騎兵為驍雄,步軍為雄武,並隸侍衛司,且命王繼勳主之,給緡錢俾娶妻。繼勳縱之白日掠人妻女,街使不能禁。帝聞大怒,捕斬者百人,小黃門閻承翰見而不奏,亦杖數十。

開寶七年,泰甯軍節度使李從善部下及江南水軍凡千三十九人,並黥面隸籍,以歸化、歸聖為額。

太平興國二年,詔改簇禦馬直曰簇禦龍直,鐵騎曰日騎,龍捷曰龍衛,控鶴曰天武,虎捷曰神衛,骨钅朵子直曰禦龍骨朵子直,寬衣控鶴曰寬衣天武,雄威曰雄勇,龍騎曰雄猛。八年,改濮州平海指揮為崇武。

雍熙四年,改殿前司日騎钅屈直指揮為捧日钅屈直,日騎改為捧日,驍猛改為拱辰,雄勇改為神勇,上鐵林改為殿前司虎翼,腰弩改為神射,侍衛步軍司鐵林改為侍衛司虎翼。

至道元年,帝閱禁兵有挽強弩至一石五鬥,連二十發而有餘力者,顧謂左右曰:「今宇內阜安,材武間出,弧矢之妙,亦近代罕有也。」又令騎步兵各數百,東西列陣,挽強彀弩,視其進退發矢如一,容止中節,因曰:「此殿庭間數百人爾,猶兵威可觀,況堂堂之陣數萬成列者乎!」

咸平三年,詔定州等處本城廳子、無敵、忠銳、定塞指揮,已並升充禁軍馬軍雲翼指揮,依逐州軍就糧,令侍衛馬軍司管轄。定州揀中廳子第一充雲翼第一,第二充雲翼第二;相州廳子第一充雲翼第三,第二充雲翼第四;保州無敵第一充雲翼第五,第二充雲翼第六,忠銳充雲翼第七;威勇軍無敵第一充雲翼第八,第二充雲翼第九,忠銳充雲翼第十;靜戎軍無敵充雲翼第十一;甯邊軍無敵充雲翼第十二;北平塞無敵充雲翼第十三;深州無敵充雲翼第十四。北面諸處應管本城、定塞指揮已下鎮定州、高陽關路都總管,並充禁軍馬軍雲翼指揮,才候升立訖,分析逐指揮員兵士人數、就糧州府、本指揮見在去處以聞。

四年,詔陝西沿邊州軍兵士先選中者,並升為禁軍,名保捷。五年正月,置廣捷兵士五指揮。五月,命使臣分往邠、寧、環、慶、涇、原、儀、渭、隴、鄜、延等州,於保安、保毅軍內,與逐處官吏選取有力者共二萬人,各於本州置營,升為禁軍,號曰振武指揮。既而帝曰:「邊防闕兵,朝廷須為制置,蓋不得已也。候邊鄙乂寧,即可銷弭。」六月,以河東州兵為神銳二十四指揮、神虎十指揮,又升石州廳子軍為禁軍,又以威虎十指揮隸虎翼。

景德四年,詔河東廣銳、神銳、神虎軍以見存為定額,缺則補之。

大中祥符元年,詔侍衛步軍司閱保甯軍士,分為四等,其第一等徙營亳州永城縣,余聽歸農;無家可還者,隸諸州為剩員。四年,宣示永安縣永安指揮兵八千餘人以奉諸陵,其軍額猶隸西京本城廂軍,可賜名奉先指揮,升為禁軍,在清塞之下。八年,置禁軍左右清衛二指揮,在雄武弩手之上,散卒月給鐵錢五百,以奉宮觀。

仁宗即位,海內承平,而留神武備,始幸安肅教場觀飛山雄武發炮,命捧日、天武、神衛、虎翼四軍為戰陣法,拔其擊刺騎射之精者,稍遷補之。由天聖至寶元間,增募諸軍:陝西蕃落、廣銳,河北雲翼,京畿廣捷、虎翼、效忠,陝西、河東清邊弩手,京西、江、淮、荊湖歸遠,總百余營。

康定初,趙元昊反,西邊用兵,詔募神捷兵,易名萬勝,為營二十。所募多市井選忄耎,不足以備戰守。是時禁兵多戍陝西,並邊土兵雖不及等,然驍勇善戰。京師所遣戍者,雖稱魁頭,大率不能辛苦,而摧鋒陷陣非其所長。又北兵戍及川峽、荊湘、嶺嶠間,多不便習水土,故議者欲益募土兵為就糧。於是增置陝西蕃落、保捷、定功,河北雲翼、有馬勁勇,陝西、河北振武,河北、京東武衛,陝西、京西壯勇,延州青澗,登州澄海弩手,京畿近郡亦增募龍騎、廣勇、廣捷、虎翼、步鬥、步武,複升河北招收、無敵、廳子馬,陝西制勝,並州克戎、騎射,麟州飛騎,府州威遠,秦州建威,慶州有馬安塞,保州威邊,安肅軍忠銳,嵐、府州建安,登州平海,皆為禁兵,增內外馬步凡數百營。又京東西、河北、河東、江、淮、荊湖、兩浙、福建路各募宣毅,大州二營,小州一營,凡二百八十八。岢嵐軍別置床子弩炮手。時吏以所募多寡為賞罰格,諸軍子弟悉聽隸籍,禁軍闕額多選本城補填,故慶曆中外禁、廂軍總一百二十五萬,視國初為最多。西師既罷,上患兵冗,帑庾不能給,乃詔省兵數萬人。

皇祐二年,川峽增置寧遠。五年,江、淮、荊湖置教閱忠節,州一營,大州五百人,小州三百人。於是宣毅浸廢不復補,而荊湖、廣南益募雄略。至和二年,廣、桂、邕州置有馬雄略。明年,並萬勝為十營。其後,議者謂東南雖無事,不宜馳備。嘉祐四年,乃詔荊南、江寧府、揚、廬、洪、潭、福、越州募就糧軍,號威果,各營於本州。又益遣禁軍駐泊,長吏兼本路兵馬鈐轄,選武臣為都監,專主訓練。於是東南稍有備矣。

七年,宰相韓琦言:

祖宗以兵定天下,凡有征戍則募置,事已則並,故兵日精而用不廣。今二邊雖號通好,而西北屯邊之兵,常若待敵之至,故竭天下之力而不能給。不於此時先慮而豫備之,一旦邊陲用兵,水旱相繼,卒起而圖之,不可及矣。

又三路就糧之兵雖勇勁服習,然邊儲貴踴,常苦難贍。若其數過多,複有尾大不掉之患。京師之兵雖雜且少精,然漕于東南,廣而易供設,其數多,得強幹弱枝之勢。祖宗時,就糧之兵不甚多,邊陲有事,則以京師兵益之,其慮深而其費鮮。願詔樞密院同三司量河北、陝西、河東及三司榷貨務歲入金帛之數,約可贍京師及三路兵馬幾何,然後以可贍之數立為定額。額外罷募,闕即增補。額外數已盡而營畸零,則省並之。既見定額,則可以定其路馬步軍一營,以若干為額。仍請核見開寶、至道、天禧、慶曆中外兵馬之數。蓋開寶、至道之兵,太祖、太宗以之定天下、服四方也。天禧之兵,真宗所以守成備豫也。慶曆之兵,西師後增置之數也。以祖宗之兵,視今數之多少,則精冗易判,裁制無疑矣。

於是詔中書、樞密院同議。樞密院奏:開寶之籍總三十七萬八千,而禁軍馬步十九萬三千;至道之籍總六十六萬六千,而禁軍馬步三十五萬八千;天禧之籍總九十一萬二千,而禁軍馬步四十三萬二千;慶曆之籍總一百二十五萬九千,而禁軍馬步八十二萬六千。視前所募後浸多,自是稍加裁制,以為定額。

英宗即位,詔諸道選軍士能引弓二石、弩四石五鬥送京師閱試,第升軍額。明年,並萬勝為神衛。三年,京師置雄武第三軍。時宣毅僅有存者,然數詔諸路選廂軍壯勇者補禁衛,而退其老弱焉。蓋治平之兵一百十六萬二千,而禁軍馬步六十六萬三千雲。

熙甯元年十二月,詔:「京東武衛四十二指揮並分隸河北都總管司六指揮,隸大名府路三十六指揮,均隸定州、高陽關兩路更戍;其休番者,選差兵官三人依河北教閱新法訓練,仍差使臣押教。」又詔京東路募河北流民,招置教閱廂軍二十指揮,以忠果為額。青、鄆、淄、齊州各三指揮,濟、兗、曹、濮州各兩指揮。

三年十二月,樞密使文彥博等上在京、開封府界及京東等路禁軍數,帝亦參以治平中兵數而討論焉。遂詔:殿前虎翼除水軍一指揮外,存六十指揮,各以五百人為率,總三萬四百人;在京增廣勇五指揮,共二千人;開封府界定六萬二千人,京東五萬一千二百人,兩浙四千人,江東五千二百人,江西六千八百人,湖南八千三百人,湖北萬二千人,福建四千五百人,廣南東、西千二百人,川峽三路四千四百人為額。在京其餘指揮並河東、陝西、京西、淮南路既皆撥並,唯河北人數尚多,乃詔禁軍以七萬為額。初,河北兵籍比諸路為多,其緣邊者且仰給三司,至是而撥並畸零,立為定額焉。是時,京東增置武衛軍,分隸河北四路,後又以三千人戍揚、杭州、江寧府,其後又團結軍士置將分領,則謂之將兵雲。

七年正月,詔頒諸班直禁軍名額:

殿前司諸班:殿前指揮使、內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東西、招箭、散直、鈞容直。諸直:禦龍、禦龍骨朵、禦龍弓箭、禦龍弩直。諸軍:捧日钅屈直、捧日左射、捧日、寬衣天武、钅屈直天武、左射天武、歸明渤海、拱聖、神勇、吐渾、驍騎、驍勝、宣武、虎翼水軍、甯朔、龍猛、捧日第五軍、捧日第七軍、天武第五軍、天武第七軍、契丹直第一、契丹直第二、神騎、廣勇、步鬥、龍騎、驍猛、雄勇、太原府就糧吐渾、潞州就糧吐渾、左射清朔、擒戎、廣捷、廣德、、驍雄、雄威。

侍衛馬軍司龍衛钅屈直、龍衛左射、龍衛、恩冀州員僚直、忠猛、定州散員、驍捷、雲騎、武騎、龍衛第十軍、揀中龍衛、新立驍捷、飛捷、驍武、廣銳、雲翼、禁軍有馬勁勇、廳子馬、無敵、克勝、飛騎、威遠、克戎、萬捷、雲捷、橫塞、慶州有馬安塞、蕃落、有馬雄略、員僚剩員直。

侍衛步軍司神衛、虎翼水軍、神衛第十軍、步武、武衛、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神衛、振武、來化、雄武弩手、上威猛、招收、雄勝、澄海水軍弩手、神虎、保捷、捉生、清邊弩手、制勝、定功、青澗、平海、雄武、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川效忠、揀中雄勇、懷順、懷恩、勇捷、威武、靜戎弩手、忠遠、寧遠、忠節、教閱忠節、川忠節、神威、歸遠、雄略、下威猛、強猛、壯勇、橋道、清塞、武嚴、宣效、神衛剩員、奉先園、揀中六軍、左龍武、右龍武、左羽林、右羽林、左神武、右神武。

禦營喝探、新團立揀中剩員。

諸班直資次相壓殿前指揮使、禦龍直、禦龍骨朵子直、內殿直、散員、散指揮使、散都頭、散祗候、金槍、東西班、禦龍弓箭直、禦龍弩直、招箭班、散直、鈞容直。

諸軍資次相壓捧日钅屈直、捧日左射、捧日、寬衣天武、天武钅屈直、天武左射、天武、龍衛钅屈直、龍衛左射、龍衛、神衛、歸明渤海、拱聖、神勇、恩冀州員僚直、忠猛、定州散員、吐渾、驍騎、驍捷、雲騎、驍勝、宣武、武騎、殿前司虎翼、殿前司虎翼水軍、甯朔、龍猛、步軍司虎翼、步軍司虎翼水軍、捧日第五軍、捧日第七軍、天武第五軍、天武第七軍、龍衛第十軍、揀中龍衛、神衛第十軍、契丹直第一、契丹直第二、神騎、廣勇、步鬥、龍騎、驍猛、雄勇、太原府就糧吐渾、潞州就糧吐渾、清朔、擒戎、新立驍捷、飛捷、驍武、廣銳、雲翼、禁軍有馬勁勇、步武、武衛、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神銳、振武、來化、雄武弩手、上威猛、廳子馬、無敵、招收、雄勝、廣捷、廣德、克勝、飛騎、威遠、澄海水軍弩手、克戎、驍雄、雄威、萬捷、雲捷、橫塞、神虎、保捷、慶州有馬安塞、蕃落、捉生、清邊弩手、制勝、定功、有馬雄略、青澗、平海、雄武、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川效忠、揀中雄勇、懷順、懷恩、勇捷、威武、下威武、靜戎弩手、忠勇、寧遠、忠節、教閱忠順、川忠節、神威、歸遠、雄略、下威猛、強猛、壯勇、員僚剩員直、橋道、川橋道、步軍司清塞、武嚴、宣效、神衛剩員、奉先園、揀中六軍、禦營喝探、新團立揀中剩員。

諸禁軍名額系捧日、天武、龍衛、神衛為上軍,五百文已上料錢見錢為中軍,不滿五百文料錢見錢並捧日天武第五第七軍、龍衛神衛第十軍、驍猛、雄勇、驍雄、雄威為下軍。元豐五年十月,詔諸路教閱廂軍,於下禁軍內增入指揮名額,排連並同禁軍。蓋熙寧之籍,天下禁軍凡五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八人;元豐之籍,六十一萬二千二百四十三人。

哲宗即位,四方用兵,增戍益廣。元祐元年三月,寄招河北路保甲,充填在京禁軍闕額。龍、神衛以年二十以下,中軍以下以年二十五以下者,雖短小一指並招刺焉。二年,詔西關堡防拓禁軍和雇入役。複置河北、河東、陝西、府界馬步軍。七年,河東、陝西路諸帥府敢勇以一百人為額,專隸經略司。

紹聖四年,陝西路增置蕃落馬軍。是年,蘭州金城置步軍保捷、馬軍蕃落。

元符元年,利州路興元府、閬州各增置就糧武寧;又湖北、江東各增置有馬雄略。涇原路新築南牟會,賜名西安州,戍守共以七千人為額,仍招置馬軍蕃落、步軍保捷。天都、臨羌砦戍守各以三千人為額,仍各置馬軍蕃落、步軍保捷。永興軍等路創置蕃落;河北大名府等二十二州共創置馬軍廣威、步軍保捷,以河北大水,招刺流民故也。

二年正月,環慶增置敢勇二百人。四月,環慶路都總管司言:「本路新展定邊城,比之橫山、興平等處城砦尤深,乞增置住營馬軍蕃落、步軍保捷。」六月,環慶路都總管司言:「展築慶州白豹城,合增置住營馬步軍。」又鄜延路都總管司言:「本路新築米脂等八堡砦,合增置土兵、馬步軍。」皆從之。三年,樞密院奏:「河北增置馬軍廣威、步軍保捷二萬餘人,欲令揀選升換在京闕額軍分。」從之。自紹聖以來,陝西、河東連用兵六年,進築未已,覆軍殺將,供給不可勝紀。

徽宗崇甯元年九月,荊湖北路增置禁軍,以靖安名。十月,川陝置安遠軍。三年三月,隴右都護奏:乞于鄯州置水軍,守河浮橋。又樞密院乞增置府界、京東西等路步軍,荊湖南路雄略,皆從之。十月,京東西、河東北、開封府界創置馬步軍五萬人,馬軍以崇捷、崇銳名,步軍以崇武、崇威名,合用緡錢二百八十萬有奇,以常平、封樁等錢支,用蔡京之請也。京又言:今拓地廣,戍兵少,當議添置兵額,以為邊備。」從之。

四年十一月,廣西路置刀牌手三千人,於切要州軍更戌,以寧海名。十二月,詔:「四輔屏翰京師,兵力不可偏重,可各以二萬人為額。」五年,環慶路進築徐丁台城,賜名安邊,置馬軍蕃落、步軍保捷。

大觀元年五月,延安置錢監兵。閏十月,靖州置宣節。十一月,兩浙東、西路各增置禁軍。宣和三年,內侍、制置使譚奏,以方臘既平,乞節鎮增添禁軍兩指揮,余州軍一指揮;又乞除溫、處、衢、婺外,將禁軍更招置成十指揮。又乞增置嚴州威果禁軍。並從之。五年二月,尚書省言:「古者,六軍為王之爪牙,羽林則禁衛之總名也。今臣僚使令兵卒所居營分曰六軍,而複有左、右羽林之名,稱謂失當。若將揀中六軍並六軍指揮並改為廣效,內揀中六軍作第一指揮,左龍武第二,左羽林第三,左神武第四,右龍武第五,右羽林第六,右神武第七。」從之。

靖康元年,詔;「廣西宜、融二州實為極邊,舊置馬軍難議減省,且依元降指揮招置。」

自元豐而後,民兵日盛,募兵日衰,其募兵闕額,則收其廩給,以為民兵教閱之費。元祐以降,民兵亦衰。崇甯、大觀以來,蔡京用事,兵弊日滋,至於受逃亡,收配隸,猶恐不足。政和之後,久廢蒐補,軍士死亡之余,老疾者徒費廩給,少健者又多冗占,階級既壞,紀律遂亡。童貫握兵,勢傾內外,凡遇陣敗,恥於人言,第申逃竄。河北將兵,十無二三,往往多住招闕額,以其封樁為上供之用。陝右諸路兵亦無幾,種師道將兵入援,止得萬五千人。故靖康之變,雖畫一之詔,哀痛激切,而事已無及矣。

高宗南渡,始建禦營司,未幾,複並禦營歸樞密院。建炎四年,改御前五軍為神武軍,禦營五軍為神武副軍,並隸樞密院。五年,上以祖宗故事,兵皆隸三衙,乃廢神武中軍隸殿前司,於是殿司兵柄始一。乾道元年,詔殿前兵馬權以七萬三千人為額。

諸屯駐大軍則皆諸將之部曲,高宗開元帥府,諸將兵悉隸焉。建炎後,諸大將兵浸盛,因時制變,屯無常所。如劉光世軍或在鎮江、池州、太平,韓世忠軍或屯江州、江陰,嶽飛一軍或屯宜興、蔣山,王彥八字軍隨張浚入蜀,吳玠兵多屯鳳州、大散關、和尚原。是時合內外大軍十九萬四千餘,川、陝不與焉。及楊沂中將中軍總宿衛,江東劉光世、淮東韓世忠、湖北嶽飛、湖南王燮四軍共十九萬一千六百,亦未嘗有屯。

紹興十一年,范同以諸將握兵難制,獻謀秦檜,且以柘皋之捷言於上,召張俊、韓世忠、嶽飛入覲,張俊首納所部兵。分命三大帥副校各統所部,自為一軍,更銜曰統制御前軍馬。罷宣撫司,遇出師取旨,兵皆隸樞密院,屯駐仍舊。而四川大將兵曰興、成、階、鳳、文、龍、利、閬、金、洋、綿、房、西和州、大安軍、興元、隆慶、潼川府凡十七郡,亦分屯就糧焉。

乾道之末,各州有都統司領兵:建康五萬,池州一萬二千,鎮江四萬七千,楚州武鋒軍一萬一千,鄂州四萬九千,荊南二萬,興元一萬七千,金州一萬一千。其後分屯列戍,增損靡常。所可考者,統制、統領、正將、副將、準備將之目也。

至於水軍之制,則有加于前者,南渡以後,江、淮皆為邊境故也。建炎初,李綱請於沿江、淮、河帥府置水兵二軍,要郡別置水兵一軍,次要郡別置中軍,招善舟楫者充,立軍號曰淩波、樓船軍。其戰艦則有海鰍、水哨馬、雙車、得勝、十棹、大飛、旗捷、防沙、平底、水飛馬之名。隆興以後至於寶祐、景定間,江、淮沿流堡隘相望,守禦益繁,民勞益甚。迨鹹淳末,廣東籍蜑丁,閩海拘舶船民船,公私俱弊矣。

其禁軍將校,則有殿前司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諸班有都虞候、指揮使、都知、副都知、押班;禦龍諸直有四直都虞候,本直各有都虞候、指揮使、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候;馬步軍有捧日、天武左右四廂都指揮使,捧日、天武左右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步軍謂之都頭。

副兵馬使、步軍謂之副都頭。

十將、將虞候、承局、押官。

所領諸班直、指揮,騎兵、步兵之額敘列如左。以其前後之異同者分為建隆以來之制、熙寧以後之制,而將兵、水兵之制可考者,因附著於後雲。

建隆以來之制

騎軍

殿前指揮使左右班二。宋初,以舊府親從帶甲之士及諸班軍騎中選武藝絕倫者充。

內殿直左右班四。周制,簡軍校暨武臣子弟有材勇者立。又有川班內殿直,乾德三年平蜀得奇兵,簡閱材貌魁偉便習騎射者凡百二十人立,開寶四年廢。

散員左右班四。周制,招置諸州豪傑立,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凡十二班。又於北面驍捷員僚直及諸軍內簡閱填補。咸平五年,定州路都部署王超言;「緣邊有強梁輩常居四界,擾動邊境,請厚給金帛募充散員。」從之。

散指揮左右班四。

散都頭左右班二。

金槍班左右班二,舊名內直。太平興國初,改選諸軍中善用槍槊者補之。

東西班弩手、龍旗直、招箭班共十二,舊號東西班承旨。淳化二年,改為殿前侍,東西各第一第二弩手、龍旗直班六,並帶甲,選諸班及不帶甲班增補。其東第二茶酒及第三、西第四班不帶甲,並以諸軍員、使臣及沒王事者子弟為之。又擇善弓箭者為招箭班。

散直左右班四。雍熙四年,以諸道募置藩鎮廳頭軍將及詣登聞院求試武藝者立。咸平元年,選諸節度使從人、騎禦馬小底增補。

鈞容直班二。太平興國三年,選諸軍諳曉音樂、騎禦馬小底立。淳化二年,改之。

外殿直班一。諸班衛士中年多者號看班外殿直,後削看班之號。或詣諸道攝軍校之職部分州兵,謂之權管。國初又有內員僚直,開寶中廢。太平興國四年,征太原,得上軍。天禧四年,併入此班。

捧日並左射、钅屈直、弩手、左第五軍,總指揮三十五。京師三十三,雍丘、鄭各一。舊號小底,周改為鐵騎,太平興國二年改為日騎,雍熙四年改今名。分左、右廂,各四軍。雍熙三年,選善槍槊者充钅屈直。淳化三年,選善左射者為左射。咸平五年,選天武、拱聖、驍騎善弩射者為弩手。

契丹直三。咸平、許、壽各一。後唐置,旋廢。開寶三年,以遼人內附之眾複置。太平興國中,因事複置,旋廢。

歸明渤海指揮二。京師。太平興國四年,征幽州,以渤海降兵立。

拱聖指揮二十一。京師。乾德中,選諸州騎兵送闕下,立為驍雄,後改驍猛。雍熙四年,又改拱辰。未幾改今名。

吐渾小底舊指揮五,治平中並為二。京師。太平興國四年,平太原,獲吐渾子弟,又選監牧諸軍中所有者充。

驍騎指揮二十三。京師。太平興國四年置,後又選掉搨索兵及左右教駿兵增置。雍熙四年,改殿前司步鬥弩手為驍騎弩手。淳化四年,選壯勇超絕者為上驍騎,在本軍之上。咸平五年,分左、右廂。舊又有殿前小底。至道二年,選驍騎馬直及善射者充,後廢。

驍勝左右指揮各五。京師。咸平三年,選教駿、驍騎諸軍備征子弟材勇者立。

甯朔指揮十。京師、尉氏各三,雍丘、渭、河陽、河陰各一。咸平三年,選教駿諸軍備征及外州兵立。

龍猛指揮八。京師。太平興國中,揀閱龍騎及諸州部送招獲群盜,取其材勇者立。淳化四年,又擇精悍者為教閱龍猛以備禽盜,在本軍之上。景德四年,又選龍騎、驍騎兵增之。

飛猛指揮二。咸平二年,選龍猛、驍騎兵子弟之材勇者立。

驍猛指揮四。尉氏三、太康一。舊號驍雄,太平興國中改。雍熙四年,以拱聖年多者為拱辰軍,其次等者如故。景德四年,以拱聖年多者隸之。

神騎指揮十八。雍丘十三,咸平五。端拱二年,選驍雄新配人及教駿、借事等兵立。淳化二年,廢掉搨索軍隸之。咸平二年,又擇教駿、備征及外州增之。

驍雄指揮四。咸平、陳留各二。太平興國八年,遷驍猛中次等者立。景德中,以驍騎、驍勝、寧朔軍年多者隸之。

吐渾直指揮三。太原二,潞一。太平興國八年,太原遷雲州及河界吐渾立,屯並、代州。雍熙三年,又得雲、朔歸明吐渾增立,屯潞州。

安慶直四。太原一,潞三。太平興國四年,遷雲、朔及河東歸明安慶民分屯並、潞等州,給以土田。雍熙四年立。

三部落指揮一。太原。太平興國四年,親征幽州,遷雲、朔、應等州部落於並州,因立。

清朔指揮四。西京二,許、汝各一。太平興國四年,遷雲、朔州民於內地,得自置馬以為騎兵,謂之家戶馬。雍熙四年立。

擒戎指揮五。西京、許各二,汝一。太平興國四年,遷雲、朔州民於西京、許汝等州,給以土田,充家戶馬。端拱二年立。

新安內員僚直五。端拱二年,成德軍節度使田重進言;「易州靜砦兵先屯鎮州,賊陷勇陷穀,盡俘其家,請以其軍備宿衛。」因而立此直。後廢,天聖後無。

散祗候左右班二。天聖前無。

步鬥指揮六。尉氏、太康各一,蔡四。慶曆中增置,天聖前無。

步軍

禦龍直左右二。舊號簇禦馬直,太平興國二年改為簇禦龍直,後改今名。

禦龍骨朵子直左右二。舊號骨钅朵子直,太平興國二年改為禦龍散手直,後改今名。

禦龍弓箭直五。選天武諸軍材貌魁傑者充。

禦龍弩直五。

天武並寬衣、钅屈直、左射,總指揮三十四。京師三十三,咸平一。

神勇上下共二十一指揮。乾德中,揀閱諸軍壯實而大體者立為雄威。太平興國二年,改為雄勇。雍熙四年改今名。淳化四年,選武藝超絕者立為上神勇,以備擒盜。

宣武上下共二十指揮。京師。太平興國二年,並效節、忠猛二軍立,又選諸軍及鄉兵增之。至道二年,又選軍頭司步直善用槍槊掉刀者立殿前步直,後廢。

虎翼太平興國中,揀雄武弩手立為上鐵林,又于雄武、定遠、寧勝床子弩手、飛山雄武等軍選勁兵以增其數。雍熙四年,改分左右四軍。淳化四年,選本軍精銳者為上虎翼,以備禽盜。咸平二年,並廣勇軍隸之。大中祥符六年,詔在京諸軍選江、淮士卒善水者習戰于金明池,立為虎翼水軍。舊指揮六十二,景德中增六。京師。

雄勇舊號雄威,太平興國二年改今名。雍熙四年,改神勇,複於本軍選退入次等者為之。舊指揮五,至和五年增為八。咸平三,鄆二,許、鄭、滑各一。

廣德開寶四年,平廣南,以其兵隸殿前司,次等隸八作司,闕則選廣南諸州兵補之。雍熙三年,選八作司之強壯者為揀中。總指揮十。咸平、尉氏、陽武、河陽、滄、鞏、白波各一,西京三。

廣勇淳化二年,選神射、鞭箭、雄武、效忠等軍強壯善射者立為廣武,大中祥符二年改今名。舊指揮二十三,慶曆中增為四十三,每指揮十為一軍。京師五,陳留二十二,咸平、東明、太原、胙城、南京各二,襄邑、陽武、鄆各一,滑三。

廣捷舊名左右平遠,建隆二年改。咸平五年,又選廣德、神威等軍教以標槍旁牌補之。舊指揮五,景祐中增五,明道中增十,慶曆增三十六,總五十六。陳留八,咸平六,雍丘四,襄邑、尉氏、許各三,太康、扶溝、南京、亳、河陰、潁、寧陵各二,陳六,滑、曹、鄧、蔡、廣濟、穀熟、永城、襄城、葉各一。

雄威雍熙四年,選神勇兵退入第二等立為神威,後改今名。指揮十。考城、襄邑、陳留各一,南京四,陳二。

宣威雍熙四年,選神勇、宣武兵退入次等者立。上下指揮二。咸平、襄邑各一。

龍騎建隆間以諸道招致及捕獲群寇立,號有馬步人,見陣即步鬥。淳化三年,選本軍年多者為帶甲剩員。咸平以後,又以本軍及龍猛退兵增之。舊指揮八,康定中,取配隸充軍者增置為指揮二十,分三軍。京師四,尉氏、雍丘、咸平、鄭各二,南京、陳、蔡、河陽、潁、單、四波各一。

神射兩浙州兵,舊號腰弩。雍熙四年改今名。淳化元年,部送闕下,選其強者為廣武,次等複為本軍。指揮五。陳留三,雍丘二。

步鬥雍熙三年,選諸州廂軍之壯勇者立,後廢。此下二軍,天聖後無。

鞭箭雍熙三年,選兩浙兵為鞭箭,次等者為忠節鞭箭。端拱二年並為一。至道元年,發此兵援靈州芻粟,喪車重兵器於浦洛河,詔免死,後廢。

侍衛司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馬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步軍亦如之。自馬步軍都虞候已上,其員全闕,即馬、步軍都指揮使等各領其務,與殿前號為三司。馬步軍有龍衛神衛左右四廂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余如殿前司之制。所領騎兵步兵之額敘列如左:

騎軍

員僚直顯德中,周平三關,召募強人及選高陽關馳捷兵為北面兩直。建隆初,選諸州騎兵及蕃鎮廳頭召募人等為左三直。太平興國四年,平太原,選其騎兵為右三直。北面兩直,營貝、冀隸高陽關都部署。大中祥符中,改為貝州左直、冀州右直,後改四直。京師二,恩、冀各一。

龍衛舊號護聖。周廣順中,改龍捷。建隆二年,揀去衰老,以諸州所募精勁者補之。太平興國二年,改分左、右廂。四年,平太原,選其降兵為揀中龍衛。雍熙二年,又揀善槍槊者為钅屈直。淳化三年,選剩員堪披甲者為帶甲剩員。五年,又揀善左射者為左射。指揮四十四。京師三十八,雍丘、尉氏、河陽各一,澶三。

忠猛咸平一年置。指揮一。定州。

散員咸平五年置。指揮一。定州。

驍捷周顯德中,平三關,揀諸州士卒壯勇者為河北驍捷。宋初,隸高陽關都部署。建隆二年,廢左右驍武,以其兵來隸。乾德中,又選備征及嵐州歸附之兵為河南驍捷,其後止以驍捷為名。太平興國四年,平太原,揀閱降兵為揀中驍捷。淳化四年,又置新立驍捷。至道三年,分驍捷為左、右廂。咸平五年,以其年多者為帶甲剩員。指揮二十六。尉氏新立、陳揀中各一,恩十四,冀十。

雲騎舊號左右備征,建隆二年改。開寶以後,募子弟為雲騎,以其次為武騎,又選騎兵之次等為武騎,又選本軍年多者為帶甲剩員。指揮十五。京師十一,陳留、西京各一,鞏二。

歸明神武太平興國四年,親征幽州,以其降兵立此軍。初指揮一,後增為四。雍丘。

克勝本潞州騎兵,端拱初升。指揮二。潞。

驍銳舊名散員指揮,咸平四年改。指揮四。莫三,冀一。

驍武本河北諸州忠烈、威邊、騎射等兵。淳化四年,揀閱其材,與雲騎、武騎等立,得自置馬,分左、右廂。指揮二十。北京七,真定三,定六,相、懷、洺、邢各一。

廣銳本河州忠烈、宣勇能結社買馬者,馬死則市補,官助其直。至道元年立。咸平以後選振武兵增之,老疾者以親屬代。景德二年詔:非親屬願代者聽。大中祥符五年,以其退兵為帶甲剩員。舊河東指揮三十一,陝西七。景祐、康定中,增為四十二。太原、代、並各三,汾五,嵐、石、岢嵐各二,晉、熙、慈、絳、澤、隰、憲、寧化、威勝、平定、火山各一,涇、原、鄜各二,秦、渭、環、邠、寧各一。

武清晉州騎兵。端拱二年,以其久在北鄙,有屯戍之勞,選勇悍者就升。指揮一。晉。

有馬勁勇咸平四年,選江東諸州兵立。慶曆中,分置第六、第七。總指揮七。太原二,代、嵐各一,磁三。

雲翼舊指揮三十三,景祐以後,增置二十三,分左、右廂,總五十六。真定、雄、瀛、深、趙、永寧各三,定、冀各六,保五,滄、北平、永靜、順安、保定各二,莫、邢、霸各一,廣信、安肅各四。

廳子本石州城立。景德元年,改徙營相州。慶曆初,升禁軍。指揮六。定一,相五。

萬捷開寶中,募趙、相、滄、冀州民立。大中祥符中,以驍武、雲騎退兵隸之。指揮七。相、冀、遼各二,滄一。

雲捷太平興國四年,選諸軍中應募子弟及教駿、借事、備征等有武幹者立。大中祥符五年,以寧朔退兵隸之。指揮十二。尉氏、咸平、西京、北京、澶各二,汝、懷各一。

橫塞咸平三年,選諸軍威邊、騎射及在京借事立。指揮七。雍丘、咸平、考城、襄邑、寧陵各一,衛二。

員僚剩員直禁軍員僚以罪責降者充。此下至騎捷凡六軍,天聖後無。

清塞周立,指揮二。其一北蕃歸附之眾,營壽州;其一破淮南紫金山砦所得騎軍,營延州。宋初,選本軍子弟補其缺。太平興國三年,又得泉州、兩浙兵以益之。

飛捷本威虜軍、保州、易州靜塞兵、定州廳子軍立。淳化元年,詔赴闕揀閱,以靜塞為三等,廳子為一等,改今名。指揮四。

驍駿本壽州鹹聖軍,咸平三年改。指揮一。

揀中夏州廳子本夏州家戶。淳化五年,河西行營都部署李繼隆遣部送京師立,指揮一。

騎捷本雍州強人指揮,咸平三年改。分營瀛、莫。指揮四。

武騎指揮一十一。京師、雍丘各一,尉氏三,陳留、考城、咸平、鄭各一,西京二。此下至有馬雄略凡十二軍。《三朝志》無。

驍騎指揮一,太原。

無敵河北沿邊廂兵,慶曆二年升禁軍。總指揮六。定、北平各二,安肅、廣信各一。

忠銳廣信廂兵有馬者,慶曆二年升禁軍。指揮一。

威邊諸州廂兵,惟保州教戰射,隸巡檢司。慶曆初,升禁軍。指揮二。定、保各一。

飛騎麟州廂兵,慶曆初,升禁軍。指揮二。

威遠府州廂兵,本胡騎之精銳,慶曆初,升禁軍。指揮二。

克戎並州廂軍有馬者,康定中,升禁軍。指揮一。

有馬安塞慶州廂軍,慶曆中,升禁軍。指揮一。

蕃落陝西沿邊廂兵有馬者,天禧後,升禁軍,極邊城砦悉置。至慶曆中,總指揮八十三。環五,延、慶各四,秦並外砦十七,原、渭並外砦各十二,德順並外砦十二,鳳翔、涇並外砦、儀、保安各二,隴外一。

並州騎射諸道廂軍惟並州路有馬備征役,慶曆五年升禁軍。指揮一。

有馬雄略至和二年置,指揮三。廣、桂、邕各一。

步軍

神衛晉曰奉國軍,周改虎捷。建隆二年,揀閱諸州所募禁軍增補。乾德三年,西川行營都部署王全斌偽署感化、耀武等軍平寇者功,請備禁旅,詔並為虎捷。太平興國二年改。舊水虎翼即軍中習水戰者,是歲改為神衛水軍,又於剩員中選可備征役者立為揀中神衛。大中祥符後,剩員又有帶甲、看倉草場、看船之名,凡四等,皆選本軍年多者補。宋初,指揮四十六,仁宗後,止存指揮三十一。京師。

步武本鄉軍選充神勇、宣武,雍熙三年,揀其次等者立。慶曆中,增指揮六。陳。

虎翼宋初,號雄武弩手。太平興國二年,選壯勇者為上鐵林,其次為下鐵林。雍熙四年,改為左、右廂,各三軍。咸平五年,以威虎軍來隸。景德三年,選效順兵補其缺。大中祥符五年,擇本軍善水戰者為上虎翼,六,年又選江、淮習水卒于金明池按試戰棹,立為虎翼軍。江、浙、淮南諸州,亦准此選置。七年,改為虎翼水軍。舊指揮七十五,慶曆中,增置二十一,總九十六。京師九十並水軍一,襄邑、東明、單各一,長葛一。

奉節乾德三年平蜀,得其兵立為奉議,後改今名。景德三年,又選立上奉節。指揮五,京師。

武衛太平興國中,募河北諸州兵立。舊指揮十六,慶曆中,河北增置為指揮六十七。南京、真定、淄各四,北京、澶、相、邢、懷、趙、棣、洺、德、祁、通利、乾寧、廣濟各一,青五,鄆、徐、兗、曹、濮、沂、濟、單、萊、濰、登、淮陽、瀛、博各二,齊、密、滄各三。

雄武並雄武弩手、床子弩雄武、揀中雄武、飛山雄武、揀中歸明雄武,總指揮三十四。京師十三,太原、尉氏、南京、鄭、汝、寧陵各二,咸平、東明、雍丘、襄邑、許、曹、廣濟、穀熟、長葛各一。

川效忠太平興四三年,選諸州廂兵歸京師者立。淳化四年,又選川峽威棹、克寧兵部送京師者產為川效忠。景德元年,以德清廂軍及威遠兵增之。舊指揮二十八,後減為七。南京六,寧陵一。

效順宋初,征潞州,以降卒立。指揮一。襄邑。

雄勝開寶中,以剩員立。太平興國中,選入上鐵林,餘如故。又有雄勝剩員。指揮三。峽、冀、濟各一。

揀中雄勇開寶中立,以常寧雄勇、效順等軍剩員中選其強者立為揀中。大中祥符二年,又選歸遠軍為新立。舊指揮四,後損為一。襄邑。

懷勇開寶四年,揀蜀兵之在京師者立,指揮三。雍丘二,陳一。

威寧淳化中,部送西川賊帥五小波脅從之兵歸京師立。咸平元年,又以散員直增補。指揮一。許。

飛虎本虎翼、廣武兵屯西川無家屬者,太平興國中,歸京師。指揮三。陳留二,咸平一。

懷順本淮南兵,舊號懷德。建隆二年改。指揮一。霸。

歸聖開寶七年,以李從善所領兵及水軍立。八年,平江南,又以其降兵增補,指揮一。雍丘。

順聖太平興國中,部送兩浙兵歸京師立。指揮一。鞏。

懷恩乾德三年,平蜀,得其軍立。指揮三。荊南二,鄂一。

揀中懷愛本蜀兵,與懷恩同立,又拔精銳者為揀中。淳化四年,又選川峽威棹、克寧兵次等者立為牽船,以給河漕之役。舊指揮三,後損為一。寧陵。

勇捷太平興國四年,征太原立,分左、右廂,以諸州庫兵補左廂,廣濟、開山兵補右廂。指揮二十六。襄邑、北京、澶、陳、壽、汝、曹、宿各二,咸平、西京、南京、亳、甯、洪、河陰、鞏、長葛、韋城各一。

威武太平興國四年,征太原立,分左、右廂,以江南歸化兵補左廂,兩浙順化兵補右廂。大中祥符五年,又立下威武。共指揮十三。西京、河陽、鄭、鄆、澶、滑、濮、通利、鞏、河陰、永城各一,曹二。

靜戎弩手選江南歸化兵及諸州廂兵壯實者立。指揮四。河陽、澶、衛、通利各一。

平塞弩手本兩浙順化軍,揀其強壯立為弩手,又以江、浙逋負官物隸窯務徒役者為揀中平塞。指揮四。咸平、亳、河陽、白波各一。

新立弩手本勁勇兵,太平興國中,選其善弩者立。指揮一。廣濟。

忠勇咸平五年,以易州兵能禽賊者立。指揮一。成都。

甯遠大中祥符六年,選西川克寧、威棹兵立。舊指揮五,皇祐及至和中,增置為八。戎三,遂、梓、嘉、雅、江安各一。

忠節太平興國三年,選諸州廂軍之強壯者立。淳化四年,又選川峽威棹、克寧兵立為川忠節。舊指揮二十四,後增教閱忠節總為六十。雍丘、襄邑、寧陵各三,陳留、咸平、東明、亳、河陰、永城各二,南京五,太康、陽武、許、江寧、揚、廬、宿、壽、楚、真、泗、泰、滁、嶽、澧、池、歙、信、太平、饒、宣、洪、虔、吉、臨江、興國、廣濟、南康、廣德、長葛各一,合流四。

神威咸平三年,選京師諸司庫務兵立。上下指揮十三。陳留三,許、鞏各二,雍丘、考城、咸平、河陽、廣濟、白波各一。

歸遠雍熙三年,王師北征,拔飛狐、靈丘,得其降卒立,咸平二年,選諸州雜犯兵增之。舊指揮三,天聖中,增置為十六。陳、許、亳、壽、宿、鄧、襄、鼎各一,荊南、澧、潭、洪各二。

雄略咸平六年,選諸州廂兵及香藥遞鋪兵立。舊指揮十五,皇祐五年,增置為二十五。荊南五,潭四,鼎、澧各二,廣、辰、桂各二,許、全、邵、容各一。

威猛咸平三年,選諸州廂兵及召募者立。上下指揮十。襄邑四,咸平、許、長葛各二。

神銳咸平六年,料簡河東兵立。大中祥符五年,以本軍及神虎兵年多者為帶甲剩員。指揮二十六。太原六,潞、晉各三,澤、汾、隰、平定各二,代、絳、忻、遼、邢、威勝各一。

神虎咸平五年,選陝西州兵馬立。六年,又料簡河東州兵立,以西路河東兵之。指揮二十六。永興六,鳳翔、河中、忻、晉、威勝各二,太原、秦、延、鄜、華各一,潞州三。

保捷咸平四年,詔陝西沿邊選鄉丁保毅升充。舊指揮四十五,慶曆中,揀鄉弓手增置,總一百三十五。永興十二,同九,秦八,河中、汾、涇各七,渭、寧、耀各六,鳳翔、延、儀、華、隴、解、乾各五,陝、原、鄜各四,成三,慶、鳳、坊、晉、鎮戎各二,環、丹、商、虢、階、慶成、德順各一。

振武舊指揮四十,慶曆後,河北增置為指揮四十二,陝西增置為指揮三十九,總八十一。北京、澶、相、懷、衛、霸、莫、祁、棣、趙、濱、洺、保安、永寧、通利、安肅、儀各一,真定、定、瀛、保、恩、邢、深、博、永靜、乾、寧陵、涇各二,延六,邠、隴各七,鄜、寧各五,磁四,滄、原各三。

橋道太平興國三年,選諸州廂兵次等者立。淳化四年,又選川峽威棹、克寧為川橋道。總指揮十八。襄邑、咸平、陽武各二,陳留、東明、尉氏、太康、西京、河陽、濮、鄆、鞏、河陰、白波、寧陵各一。

清塞太平興國初立。左、右廂,舊指揮二十三,嘉祐中並為十三。曹二,鄭、鄆、滑、通利、鞏、河陰、白波、汜水、長葛各一。

招收端拱中,獲通州大沙洲賊眾立,缺則以江、浙招致海賊補之。又收端拱中逃軍來複者,原其罪為德壽軍,後改今名,隸保州巡檢司,慶曆初,升禁軍,為指揮十七。保四,霸、信安各三,定、軍城砦各二,廣信、安肅、順安各一。

壯勇本招獲群盜配近京徒役者揀拔立,咸平三年,選諸雜犯兵增之。至道三年,江、浙發運使楊允恭禽海賊送闕下增補,旋廢。舊指揮三,慶曆中,增置為七。耀、解、滑各二,許一。

宣效咸平三年,選六軍、窯務、軍營務、天駟監效役、店宅務、州兵立。景德元年,又揀本軍材勇者為揀中宣效。舊指揮五,後損為二。京師。

來化雍熙中,以飛狐、靈丘歸附之眾立,又以朔州內附牽擺兵立,後廢。舊指揮三,後損為二。寧陵。

歸恩雍熙中,平塞陷邊之民黥面放還立,分有家屬者隸左廂,無者隸右廂。指揮二。亳。

順化太平興國三年,以兩浙兵之次等者立。指揮二。河陽、鄆各一。

左右清衛大中祥符八年立,以奉諸宮觀灑掃之役。指揮二。此下至強壯軍員凡八軍,天聖後無。

川員僚直本西蜀賊全師雄所署將領,乾德中立。

造船務乾德初,平荊湖,選其軍善治舟楫者立。

歸明羽林太平興國四年,征幽州,獲其兵立。

新立清河緣河舊置鋪兵以備河決,後揀閱立。指揮二。

保甯大中祥符元年,馬步軍都虞候王超請以病軍經行陣者立。

新立歸化開寶七年,以江南李從善所領部曲水軍立,八年,平江南,又以降兵增之。指揮一。

強壯軍員咸平六年置,指揮一。

澄海弩手慶曆二年置,隸海州都巡檢司。指揮二。登。此下至武嚴凡十三軍。

捉生延州廂兵,天聖五年升禁軍,指揮二。

清邊弩手寶元初,選陝西、河東廂軍之伉健者置,以弩手名。指揮四十三。太原九,秦五,涇四,河中、隴各三,永興、代、潞、晉各二,慶、環、滑、同、坊、鎮戎、慈、丹、隰、汾、憲各一。

制勝陝西廂兵,慶曆中,升禁軍。指揮九。永興、華各二,鳳翔、耀、同、解、乾各一。

定功陝西廂軍,慶曆四年,升禁軍增置,為指揮十。永興、秦、慶、原、渭、涇、儀、鄜、延、鎮戎各一。

清澗慶曆初,募土人精悍者充,因其地名。指揮二。

建威秦州廂兵,慶曆八年升禁軍。指揮一。

效勇景祐中,募川峽流民增置,為指揮二十七。陳留三,太康、尉氏、襄邑、河陽、曹、合流各二,咸平、鄭、亳、衛、許、單、澶、磁、廣濟、河陰、甯陵、白波各一。

宣毅慶曆中,京東、京西、河北、河東、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九路募健勇或選廂軍為之。指揮二百八十八,至治平中,管一百七十四。京東路:南京、鄆、徐、曹、齊各二,青、兗、密、濮、沂、單、濟、淄、萊、濰、登、淮陽、廣濟各一;京西路:西京、滑、許、河陽、陳、襄、鄭、潁、蔡、汝、隨、信陽各一,鄧二。河北路:真定、德、棣、博、邢、祁、恩、磁、深、定、濱、通利、永靜、乾寧各一。河東路:太原、汾各六,晉四,澤、絳、石、代各三,潞、嵐、忻、遼、威勝、平定各二,慈、隰、寧化各一。淮南路:揚、亳各二,廬、宿、壽、楚、真、泗、蘄海、舒、泰、濠、和、光、黃、通、無為、高郵、漣水各一。江南路:江甯、洪、虔、吉、撫、袁、筠、建昌、南安各一。兩浙路:杭二,越、蘇、明、湖、婺、潤、溫、衢、常、秀、處各一。荊湖路:潭、全、鼎各三,荊南、邵、衡、永、郴、道、安、鄂、嶽、澧、複、峽、歸、辰、荊門、漢陽、桂陽各一。福建路:建二,泉、南劍、漳、汀、邵武、興化各一。

宣毅床子弩炮手慶曆中置。指揮一。岢嵐。

建安府州廂兵,慶曆二年升禁軍。指揮二。府、嵐各一。

威果嘉祐四年置,指揮二十五。荊南、江甯、杭、揚、廬、潭各三,洪、越、福各二,虔一。

武嚴指揮一。京師。

御前忠佐軍頭司馬步軍都軍頭、副都軍頭,馬軍都軍頭、副都軍頭,步軍都軍頭、副都軍頭。其所轄散員,有副指揮使、軍使、副兵馬使、十將。馬步直自指揮使而下,皆如殿前司之制。

御前忠佐散員本許州員僚剩員,淳化中,立為軍頭司散員一班。又五代以來,軍校立功無可門署者,第令與諸校同其飲膳,名健飯都指揮使,後唯被譴者居此。大中祥符二年,改為散指揮使。班一。

馬直雍熙四年置,指揮一。

步直端拱元年置,指揮一。

備軍一千九百六十人。

皇城司親從官太平興國四年,分親事官之有材勇者為之,給諸殿灑掃及契勘巡察之事。指揮三。

入內院子天聖元年,揀親事官年高者為之。九年,選輦官六十以上者充。治平二年,詔以五百人為額。

騏驥院騎禦馬直太平興國二年置,分左右番。八年,分為二直。其後增置八直。

左右教駿舊名左右備征,建隆二年改。指揮四。

志第一百四十一兵二(禁軍下)

熙寧以後之制

騎軍

殿前指揮使左右班二。

內殿直左右班四。

散員左右班四。

散指揮左右班四。

散都頭左右班二。

散祗候左右班二。

金槍班左右二,元祐二年六月,密院言:「元豐七年,承旨司傳宣密院:殿前指揮使左右班槍手可各以五分為額,餘悉改充弓箭手。切詳先為在京馬軍全廢槍手,其諸班槍手有闕,無人揀填,遂有此宣旨。近因殿前馬步軍司奏,諸在京馬軍複置一分槍手,諸班槍手並依舊教閱。」詔:「元豐七年宣旨,更不施行。」

東西班及弩手、龍旗直、招箭,總十一。中興後,東凡五班,西凡三班。

散直左右四。熙甯九年,並南散直隸北散直。中興後,名招箭班散直。

外殿直一。熙寧五年廢。

銀槍班左右班二。中興置。

茶酒舊班中興置。

茶酒新班中興置。

鈞容直國初一班。中興因之,後廢。已上為諸班。

捧日並左射、钅屈直、弩手、左第五軍,總三十五。京師三十三,雍丘、鄭各一。熙寧五年,捧日三十三並為二十二,廢弩手隸左射,餘留二十九。元第一,十月,以左射隸天武。二年,廢左射、钅屈直。八月,廢第五軍,雍丘第二、南京第一並改為新立驍捷。九月,詔勿改,惟闕勿補,俟其少廢並。

歸明渤海二。京師。元豐元年,撥填拱聖一,餘撥隸驍騎右四。

拱聖二十一。京師。熙寧六年,並為十六,廢左射。中興後,副指揮一員。

吐渾五。治平中,並為二。熙寧二年,並為一。元豐元年廢。中興後,屬步軍。

驍騎二十二。京師。熙寧六年,並為十四,廢弩手、上驍騎。元豐元年,撥在京驍騎左第一隸神勇。

驍勝十。熙寧三年廢。

寧朔十。京師、尉氏各三,雍丘、滑、河陽、河陰各一。熙寧二年,並為七。元豐元年,在京第二第三並撥隸第一。

龍猛八。熙寧三年,並為六。

飛猛一。熙寧二年廢。

契丹直三。咸平、棣昌、壽各二。熙寧九年廢。

神騎十八。雍丘十三,咸平五。熙寧二年,並為十。中興後,副指揮一員。

步鬥六。尉氏、太康各一,蔡四。元豐元年,尉氏、太康各一、蔡州二皆撥隸步軍司虎翼。十一月,蔡州二改為新立驍捷,其第二充擒戎第四,等四,尉氏三、太康四第四充擒戎第五,太康一元豐元年並尉氏第三隸第一,太康第二改驍雄。二年,尉氏一勿填闕。

吐渾直三。太原二,潞一。熙寧六年,廢潞州一。一年,廢太原二。元豐二年,太原、潞州各一,勿填闕。中興屬步軍。

安慶直四。太原一,潞三。熙寧六年皆廢。

三部落一。太原。熙寧三年廢。

清朔四。西京二,潁昌、汝各一。

擒戎五。西京、潁昌各二,汝一。元豐元年,蔡州置二。

驍雄舊六,治平四年並為四。咸平、陳各二。熙甯初,以驍猛第四改充一。元豐六年,咸平、尉氏各一,闕勿補。

其馬軍行司新軍目:

選鋒中興置。

神策選鋒軍、左翼軍、右翼軍、摧鋒軍、游奕軍、前軍、右軍、中軍、左軍、後軍、護聖馬步軍中興置

。

步軍

禦龍直左右二。

禦龍骨朵子直左右二。

禦龍弓箭直五。

禦龍弩直五。中興,左右班二。

天武並寬衣、钅屈直、左射,總三十四。京師三十三,咸平一。熙寧二年,並三十三為二十三。九年,廢左射。元豐元年,並陳留第七軍第一隸咸平第五軍第一。十月,廢寬衣天武。二年,廢第五軍,咸平第一改雄武弩手。九月,詔勿改,惟闕弗填。四年,廢钅屈直。紹聖元年十一月,引進副使宋球言:「自立殿前司以來。有寬衣天武一指揮充駕出禁衛圍子,常守把在內諸門,熙寧中廢並,禁圍只差天武,皇城諸門更不差人。乞複置寬衣一指揮;或不欲添置,乞將天武本軍內以一指揮為寬衣天武。」詔:禁圍子合用天武人兵,令殿前司今後並選定四十已上、有行止無過犯、不系新招揀到人充,遇闕選填。

神勇並上神勇二十一。京師。熙寧六年,並為十四,廢上神勇。孝宗初,改為護聖軍。

廣勇四十三,每十為一軍。京師五,陳留二十二,咸平、東明、太康、胙城、南京各二,襄邑、陽武、鄆各一,滑三。熙寧九年,在京增置一。元祐二年八月,詔在京置左第三軍第一、右第三軍第一。

神射五。陳留三,雍丘二。熙寧三年廢。

龍騎二十,分三軍。京師四,尉氏、雍丘、咸平、鄭各二,南京、陳、蔡、河陽、棣、單、宿、白波各一。熙寧二年,並為十三。熙寧二年,在京第七隸第九。

雄勇八。咸平三,鄆二,潁昌、鄭、滑各一。元豐元年,並咸平第二第三隸第一,鄆州第五隸第四,改曰雄威,並管城第七,白馬第八;潁昌一闕勿補。二年,咸平一闕勿補。

宣威上下二。咸平、襄邑各一。熙寧三年,以咸平一隸廣捷,以襄邑一隸威猛,四年廢。

廣捷五十六。陳留八,咸平六,雍丘四,襄邑、尉氏、潁昌各三,太康、扶溝、南京、亳、河陽、潁、寧陵各二,陳五,鄭、滑、曹、鄧、蔡、廣濟、穀熟、永城、襄城、萊各一。熙寧三年,亳州一併廣勇,永城縣一併隸亳州。元豐元年,並管城第四十隸本縣雄勇第七,並白馬縣第二十五隸本縣雄勇第八。

廣德並揀中廣德,總十。咸平、尉氏、陽武、河陽、滄、鞏、白波各一,西京三。治平四年,並十四為八。熙寧六年,廢揀中廣德,尉氏揀中廣德第一、陽武第二改為廣德。

雄威十。考城、襄邑、陳留各一,南京四,陳三。治平四年,並十、三為十。元豐元年,以南京第八分隸第三、第四、第七。二年,襄邑二闕勿補。

勝捷、威勝、威捷建炎初置,隸殿前司。

全捷、前軍、右軍、中軍、左軍、後軍自勝捷以下九軍,並中興後置。

侍衛司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馬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步軍亦如之。自馬步軍都虞候以上,其員全闕,即馬軍、步軍都指揮使等各兼領其務。馬步軍有龍衛、神衛左右四廂都指揮使,龍衛、神衛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余如殿前司之制。其所領騎步軍之額如左。

騎軍

員僚直左右四。京師二,恩、冀各一。熙甯二年,並左直為一,須人少撥隸如其軍省。五年,廢恩、冀州左右直弗補。六年,撥隸龍衛。元豐三年廢。

龍衛並钅屈直、左射、帶甲剩員四十四。京師三十八,雍丘、尉氏、河陽並揀中各一,澶二。熙甯元年,以澶州右第四軍第四隸第三,共並為一。九年,陳留並帶甲剩員二為一。熙甯元年,澶州、河陽、尉氏就糧四並隸別指揮。六年,三十九並為二十。八年,置帶甲剩員二。十年,廢亳州一。元豐元年,陳留帶甲剩員闕勿補。二年五月,廢钅屈直、左射。八月,廢第十軍。十月,南京第十軍第一改新立驍捷左三。六年,廢帶甲剩員。中興,二十。

忠猛一。定。熙寧五年廢。

散員一。定。熙寧五年廢。

驍捷二十六。尉氏新立及揀中各一,恩十四,冀十。熙甯元年,廢帶甲剩員。三年,廢揀中。五年,瀛州三撥隸本州雲翼,冀州十、恩州十四各並為五,莫州二並為一。十年,並冀、恩驍捷各五各為四。元豐元年,太康置新立驍捷一。

雲騎十五。京師十一,陳留、南京各一,鞏縣二。熙寧二年,並十五為十。三年,第一至十二並為七。七月,第八撥隸第一第二。八年,置帶甲剩員一。元豐二年闕,選雲捷第二軍補之。十月,雍丘帶甲剩員第一改為橫塞第十。中興,七。

武騎二十一。京師、雍丘各六,尉氏三,陳留、考城、咸平、鄭各一,西京二。熙甯元年,廢咸平帶甲剩員為剩員。二年,並二十作十五。八年,置帶甲剩員一。九年,以雍丘帶甲剩員一隸雲騎帶甲剩員,共為一。十二月,在京四並為三,尉氏二並為一,考城一分隸雍丘寧朔,在京二並為一。十年,廢帶甲剩員。元豐元年,並帶甲剩員亳州第一。中興,三。

驍銳四。莫三,冀一。熙甯五年,莫州三並為二,冀州第三虛其闕,以存者補捷。六年七月,莫州第一第二、冀州第三並改驍捷,是月廢。

歸明神武馬一。尉氏。熙寧六年,改新立驍捷,七月,廢。

飛捷四。雍丘。熙寧二年,並為二。元豐元年廢。

驍武左右二十。北京七,真定三,定六,相、懷、洛、邢各一。熙甯元年,廢帶甲剩員。二年,北京七並為五。五年,真定府三並為二,定州六並為四,邢州、雲翼各一須人少並為一。十北京五並為四,定州四須人少並為三。元豐七年,以忠猛一分入驍武第七、第八、第九。

廣銳總四十四。太原、代、並各三,汾五,石、嵐、岢嵐各二,晉、潞、慈、絳、澤、隰、憲、寧化、威勝、平定、火山各一,涇、原、鄜各二,秦、渭、環、邠、寧各一。元豐二年,忻、嵐州各一,闕勿補。三年,涇州二以下一補上一闕。五年,置蘭州二。中興,二十三。

雲翼分左右廂,左三十四,右二十二,總五十六。真定、雄、瀛、深、趙、永寧各三,定、冀各六,保五,滄、北平、永靜、順安、保定各二,莫、邢、霸各一,廣信、安肅各四。熙寧五年,並滄州二為一,冀州六為三,真定府三為一,趙州三為二,定州六為四,順安軍二為一,永寧軍三為二,北平軍二須其闕並為一,安肅軍第一分隸第三,深州三為二,保州一分隸他軍。十年,莫州第十三分隸驍捷,真定府第八分隸驍武,定州四須其闕並為三,安肅軍三須其闕並為二,廣信軍四並為三。元祐元年,桂州二仍不廢。中興,三十三。

有馬勁勇七。太原二,代、嵐各一,磁三。熙寧五年,磁三並為一。中興,五。

騎捷五。瀛三,莫二。熙寧六年廢。

廳子七。定二,相五。熙寧五年,並相廳子五為三,定廳子馬二為一。六年,相州廳子三並改廳子馬。十年,相州廳子馬第三分隸驍武廳子馬。中興,四。

驍駿一。太原。熙寧六年廢。

無敵六。定、北平各二,安肅、廣信各一。熙甯五年,北平二須人少並為一,撥隸雲翼三;廣信軍一撥隸雲翼。

忠銳一。廣信。熙寧五年廢。

威邊二。定、保各一。熙寧五年廢。

克勝二。潞。

飛騎二。麟。

威遠二。府。

克戎二。並。

清塞一。延安。熙寧五年廢。

武清一。晉。熙寧六年廢。

萬捷七。相、翼、趙各二,滄一。熙甯五年,冀二並為一,以隸雲翼;相二須人少並為一。中興,七。

雲捷十二。尉氏、咸平、西京、北京、澶各二,汝、懷各一。

橫塞七。雍丘、咸平、考城、襄邑、寧陵各一,衛二。

有馬安塞一。熙寧五年廢。

蕃落八十三。環五,延、慶各四,秦並外砦十七,原、渭並外砦各十二,德順並外砦七,鎮戎並外砦十二,鳳翔、涇並外砦、儀、保安各二,隴一。熙寧三年,並外砦九為七。八月,涇原路以新砦所減蕃落隸在州蕃落,定額以三萬二千人。五年,隴州添置招馬軍蕃落一。九年,並陝西土蕃落渭州八為六,原州、秦州各五為四。元豐四年,環州下蕃落未排定指揮,並為禁軍。五年六月,葭蘆砦主乞置一。紹聖四年,詔:陝路增置馬軍十,各五百人為額,於永興、河中、鳳翔、同、華各置二。元符元年,詔:涇原路新築西安州置馬軍一,天都、臨羌砦各置馬軍一。六月,詔永興軍等路創置十指揮。二年,定邊城增置馬軍二,烏龍川、北嶺新砦各置馬軍一。崇寧五年,新築安邊城,置馬軍一。

並州騎射一。熙寧六年,太原騎射第一改克戎。元豐七年,成都府置馬軍騎射一。中興後無。

有馬雄略三。廣、桂、邕各一。熙寧三年,廣、桂、邕有馬雄略闕勿補,十年,以邕州住營兩指揮闕額移桂州,依舊置。紹聖元年,沅州增置有馬一。元符元年正月,詔荊湖南路、江南東路各增置有馬一。中興,二。

崇捷崇寧三年,詔於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開封府界創置馬步軍五萬人,計一百七指揮。馬軍三十五,步軍七十二,合三萬六千人。馬軍以崇捷、崇銳為名,步軍以崇武、崇威為名。

崇銳崇寧三年,見上。以上二軍,中興後無。

清澗騎射二。

員僚剩員直以罪謫降者充立。

前軍、右軍、中軍、左軍、後軍以上七軍,並中興後置。

步軍

神衛並水軍總三十一。京師。熙寧二年,並三十一為三十。三年,廢水軍。元豐二年,廢第九、第十,南京第一改雄武弩手。中興,四十六。

虎翼九十六。京師九十,並水軍一,襄邑、東明、單各一,長葛二。熙甯二年,除水軍一外,並九十五為六十。六年,廢上虎翼。元豐四年,詔改差殿前虎翼右一四指揮為李憲親兵。

奉節並上奉節五。京師。熙寧二年,殿上奉節。九月,上奉節兩指揮隸虎翼。六年十月,廢奉節。

步武六。陳。

武衛七十一。南京、真定、定、淄各四,北京、澶、相、邢、懷、趙、棣、洺、德、祁、通利、乾、廣濟各一,青五,鄆、徐、兗、曹、濮、沂、濟、單、萊、濰、登、淮陽、瀛、博各二,齊、密、滄各三。熙寧四年,帝諭文彥博等:「京東武衛軍素號精勇得力,不減陝西兵。」彥博曰:「京東之人沈鷙精悍,亦其性也。」五年,並滄三為二,真定府各四各為三,趙州、振武各一共為一。六年,詔岷州置一。元豐三年,河州武衛二為一。

雄武並雄武弩手、床子弩雄武、揀中雄武、飛山雄武、揀中歸明雄武,總三十四。京十三,太原、尉氏、南京、鄭、汝、寧陵各二,咸平、東明、雍丘、襄邑、潁昌、曹、廣濟、穀熟、長葛各一。熙寧五年,廢揀中雄武。閏七月,並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各五為二。六年,廢雄武。中興後,加「平海」字。

飛虎三。陳留二,咸平一。熙寧三年廢。

神銳二十六。太原六,潞、晉各三,澤、汾、隰、平定各二,代、絳、沂、遼、邢、威勝各一。元豐二年,潞州三,闕勿補。

振武八十一。北京、澶、相、衛、霸、莫、祁、棣、趙、濱、洺、保安、永寧、通利、安肅、儀各一。真定、瀛、保、恩、邢、深、博、永甯、乾甯、慶、涇各二,延六,邠、隴各七,鄜、寧各五,磁四,滄、原各三。熙寧五年,瀛州二為一,滄州三為二,真定府二為一,邢州二以一分隸武衛、神銳、鎮武,磁州四為三。元豐三年,鄜州四為三,邠州五以一補上四指揮闕,隴州四為三。元祐七年,詔複置滄州第六十七、六十八。

來化一。寧陵。熙寧七年廢。

新立弩手二。廣濟。熙甯六年,定陶縣第二軍改雄武隊弩手。

懷勇三。雍丘二,陳一。熙寧三年廢。

威寧一。潁昌。熙寧二年廢。

威猛上下十。襄邑四,咸平、潁昌、長葛各二。熙甯三年,宣威併入。

雄勝三。陝、冀、濟各一。熙寧四年,分陝府雄勝隸他軍。中興,四。

歸恩左右二。亳。熙甯三年,左第一並右第一。六年,第一改為雄勝。

澄海弩手二。登。熙寧八年,廣西經略司選澄海赴桂州,以新澄海為名。中興,加「水軍」字。

神虎二十六,永興六,鳳翔、河中、忻、隰、晉、威勝各二,太原、秦、延、鄜、華各一,潞三。熙甯九年,秦州一,闕勿補。

保捷一百三十五。永興十二,同九,秦八,河中、邠、涇各七,滑、寧、耀各六,鳳翔、延、儀、華、隴、解、乾各五,陝、原、鄜各四,成三,慶、鳳、坊、晉、鎮戎各二,環、丹、商、虢、階、慶成、德順各一。熙寧五年,鳳翔府添置三。六年,添置一。元豐三年,並同州七為六,永興軍九為八。五年,蘭州置步軍二。紹聖四年,蘭州金城關置步軍四。元符元年,新築西安州,置步軍一,天都、臨羌砦各置步軍一;又詔于河北路大名府二十二州軍共創置馬步軍,步軍二十九指揮以保捷為名。二年,定邊城置步軍一。崇甯五年,安邊城置步軍一。中興後,增置一。

捉生二。延。紹聖三年,環、慶州各置一。

清邊弩手四十三。太原九,秦五,涇四,河中、隴各三,永興、代、潞、晉各二,慶、渭、環、同、坊、鎮戎、慈、丹、隰、汾、憲各一。熙寧六年,並鳳翔四為三。八年,吉陽並宣毅一來隸。九年,並秦州四為三。元豐三年,以河中清邊弩手將兵一隸本府保捷、清邊弩手。

制勝九。永興、華各二,鳳翔、耀、同、乾、解各一。撥華一隸本州保捷、制勝,奉天一補其縣保捷闕。中興後增一。

定功十。永興、秦、慶、原、渭、涇、儀、鄜、延、鎮戎各一。

青澗二。中興後隸騎軍。

平海二。登。

建威一。秦。熙寧三年廢。

效忠二十七。陳留三,太康、尉氏、襄邑、河陽、曹、合流各二,咸平、鄭、亳、衛、潁昌、單、澶、磁、廣濟、河陰、甯陵、白波各一。熙寧九年,磁、衛各一,須人少與武衛並為一。

川效忠七。南京六,寧陵一。熙甯二年,南京六並隸上三。三年十二月,南京三並為二。

宣毅一百七十四。隸京東西、河北、河東、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九路。京東路:南京、鄆、徐、曹、齊各二,青、兗、密、濮、沂、單、濟、淄、萊、濰、登、淮陽、廣濟各一。京西路:西京、滑、潁昌、河陽、陳、襄、鄭、潁、蔡、汝、隨、信陽各一,鄧二。河北路:真定、德、棣、博、邢、祁、恩、磁、深、定、洺、濱、通利、永靜、乾甯、永寧各一。河東路:太原、汾各六,晉四,澤、絳、石、代各三,潞、嵐、忻、遼、威勝、平定各二,慈、隰、憲、寧化各一。淮南路:揚、亳各二,廬、宿、壽、楚、真、泗、蘄、海、舒、泰、濠、和、光、黃、通、無為、高郵、漣水各一。江南路:江甯、江、洪、虔、吉、撫、袁、筠、建昌、南安各一。兩浙路:杭二,越、蘇、明、湖、婺、潤、溫、衢、常、處、秀各一。荊湖路:潭、全、鼎各二,荊南、邵、衡、永、郴、道、安、鄂、嶽、澧、複、峽、歸、辰、荊門、漢陽、桂陽各一。福建路:二,福、泉、南劍、漳、汀、邵武、興化各一。熙寧三年,宿、揚、廬、壽、楚、真、泗、泰一併隸教閱忠節,各為一。蘄、海、舒、濠、和、光、黃、通、無為、高郵、漣水各一闕弗補。十二月,京東路三十三並為十三,荊湖南路道永衡各一、潭二撥隸威果,全二、邵一撥隸雄略,郴、桂陽各一不充額,荊南一撥隸威果,鼎二、澧岳安複鄂各一皆改教閱忠節,荊門、漢陽、歸、峽各一不充額,江南東路江寧、江南西路虔各一撥隸威果、雄略,洪、吉、撫、建昌各一皆改教閱忠節,筠、袁、南安各一不充額,福建路福一隸威果,建二並為一改威果,兩浙路杭二、越蘇潤各一皆改威果,湖、婺、溫、衢、常、處,秀各一不充額。熙寧五年,恩一、乾寧永靜真定邢洺磁定祁深永甯各一闕弗補。八年,吉鄉軍宣毅一隸清邊弩手,潞複置一。九年,定、邢、深、祁、磁、永寧、永靜、乾寧各一皆效忠。元豐元年,博二撥隸他州軍。

宣毅床子弩炮手一。岢嵐。熙寧三年廢。

建安二。府、嵐各一。

威果二十五。荊南、江甯、杭、揚、廬、潭各三,洪、越、福各二,虔一。宣和三年,嚴州增置一。

效順一。襄邑。熙寧六年,改雄武。

揀中雄勇一。襄邑。

懷順一。霸。

歸聖一。雍丘。熙寧六年,改雄武。

順聖一。鞏。中興已後無。

懷恩三。荊南二,鄂一。

揀中懷愛一。寧陵。熙寧六年廢。

勇捷左右二十六。襄邑、北京、澶、陳、壽、汝、曹、宿各二,咸平、西京、南京、亳、寧陵、虹、河陰、鞏、長葛、韋城各一。熙寧三年,並十隸九,右十二並右二。元豐二年,唐、汝州各置土兵一。

威武上下總十三。西京、河陽、鄭、鄆、澶、滑、濮、通利、鞏、河陰、永城各一,曹二。熙寧三年,廢下威武。九年,澶一隸效忠、勇捷。

靜戎弩手四。河陽、澶、衛、通利各一。熙寧七年廢。

平塞弩手並揀中平塞、新立平塞,總四。咸平、亳、河陰、白波各一。熙寧六年,廢弩手及新立、揀中平塞,亳平塞弩手及白波新立平塞、咸平揀中平塞並改下威武。

忠勇三。成都。

寧遠八。戎三,遂、梓、嘉、雅、江安各一。熙寧六年,瀘州增置一。

忠節並川忠節、教閱忠節,總六十。雍丘、襄邑、寧陵各三,陳留、咸平、東明、亳、河陰、永城各二,南京五,太康、陽武、潁昌、江寧、揚、廬、宿、壽、楚、真、泗、泰、滁、嶽、澧、池、歙、信、太平、饒、宣、洪、虔、吉、臨江、興國、廣濟、南康、廣德、長葛各一,合流四。熙寧三年,亳州第十四並勇捷,川忠節一併忠節。十二月,添置八。五年,蔡州置一。

神威上下十三。陳留三,潁昌、鞏各二,雍丘、考城、咸平、河陽、廣濟、白波各一。

歸遠十六。陳、潁昌、亳、壽、宿、鄧、襄、鼎各一,荊南、澧、潭、洪各二。元豐五年,成州置一。

雄略二十五。荊南五,潭四,鼎、澧各三,廣、辰、桂各二,許、全、邵各一。熙寧三年,衡增置一,吉增置三百人及置部軍雄略一。崇甯三年,荊湖南路置四。

招收十七。保四,霸、信安各三,定、軍城砦各二,廣信、安肅、順安各一。熙寧五年,霸、信安各二並為一,定二為一,安肅一、保二分隸振武、招收。八年,忻以保甲替罷揀充下禁軍。

壯勇七。耀、解、滑各二,潁昌一。

橋道並川橋道十八。襄邑、咸平、陽武各二,陳留、東明、尉氏、太康、西京、河陽、濮、鄆、鞏、河陰、白波、寧陵各一。熙寧三年,鄆川橋道改橋道,隸順化。

清塞十二。曹二,鄭、鄆、滑、通利、鞏、河陰、白波、汜水各一,長葛二。

崇武崇寧三年,置步軍京東西、河東北。

崇威崇寧三年,置步軍京東西、河東北。

敢勇元祐七年,詔河東、陝西路諸帥府募敢勇,以百人為額。宣和四年,詔越州招到敢勇三百人,撥充兩浙提刑司捉殺差使。

靖安崇甯元年,詔荊湖北路添置禁軍五指揮,以靖安為名,隸侍衛步軍司

廣固崇寧三年,詔添置廣固兵四指揮,以備京城工役。政和五年,詔于四指揮各增置五百人入額,自今更勿差客軍。

通濟政和六年,詔增置通濟兵士二千人,牽挽御前綱運。自崇武至此六軍,中興後無。

清衛宣和七年,減清衛等軍,令步軍司撥填一般軍分。

刀牌手崇甯中立。廣西桂州。

勁勇、壯武、靜江自勁勇以下三軍,舊隸廂軍。中興後,隸侍衛步軍。

振華五百人為一軍。

安遠、奉先園四。

武寧、威勇、忠果、雄節、必勝六。

前軍、右軍、中軍、左軍、後軍自振華以下十三軍,並中興後立。

御前忠佐將校並與建隆以來制同。

散員班一。

馬直指揮一。

步直指揮一。熙甯四年,馬步二直並廢,撥隸殿前、步軍司虎翼,其有馬者補雲騎。

備軍一千九百六十人。熙寧二年,罷九百六十人。

皇城司

親從官指揮四。政和五年,創置第五指揮,以七百人為額。

親事官指揮三。元豐五年增置一,守奉景靈宮。政和五年,西京大內官一,以五百五十人為額。又增置內園司一,以五百一十人為額。

入內院子五百人。中興後,二百人。

快行、長行中興後置,一百人。

司圊三人。

曹司中興置,三十人。

將兵者,熙寧之更制也。先是,太祖懲藩鎮之弊,分遣禁旅戍守邊城,立更戍法,使往來道路,以習勤苦、均勞逸。故將不得專其兵,兵不至於驕惰。淳化、至道以來,持循益謹,雖無複難制之患,而更戍交錯,旁午道路。議者以為徒使兵不知將,將不知兵,緩急恐不可恃。神宗即位,乃部分諸路將兵,總隸禁旅,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士,平居知有訓厲而無番戍之勞,有事而後遣焉,庶不為無用矣。

熙寧七年,始詔總開封府畿、京東西、河北路兵分置將、副。由河北始,自第一將以下共十七將,在河北四路;自第十八將以下共七將,在府畿;自第二十五將以下共九將,在京東;自第三十四將以下共四將,在京西,凡三十有七。而鄜延、環慶、涇原、秦鳳、熙河又自列將焉。在鄜延者九,在涇原者十一,在環慶者八,在秦鳳者五,在熙河者九,凡四十有二。八年,又詔增置馬軍十三指揮,分為京東、西兩路。又募教閱忠果十指揮,在京西,額各五百人,其六在唐、鄧,其四在蔡、汝。

元豐二年,又增置土兵勇捷兩指揮于京西,額各四百人,唐州方城為右第十一,汝州襄城為左第十二。凡馬軍十三指揮,忠果及土軍共十二指揮。四年,又詔團結東南路諸軍亦如京畿之法,共十三將:自淮南始,東路為第一,西路為第二,兩浙西路為第三,東路為第四,江南東路為第五,西路為第六,荊湖北路為第七,南路潭州為第八,全、邵、永州應援廣西為第九,福建路為第十,廣南東路為第十一,西路桂州為第十二,邕州為第十三。

總天下為九十二將,而鄜延五路又有漢蕃弓箭手,亦各附諸將而分隸焉。凡諸路將各置副一人,東南兵三千人以下唯置單將。凡將、副皆選內殿崇班以上、嘗曆戰陳、親民者充,且詔監司奏舉。又各以所將兵多寡,置部將、隊將、押隊使臣各有差。又置訓練官次諸將佐。春秋都試,擇武力士,凡千人選十人,皆以名聞,而待旨解發,其願留鄉里者勿強遣。此將兵之法也。

六年,熙河路經略制置李憲言:「本路雖有九將之名,其實數目多闕,緩急不給驅使。又蕃,漢雜為一軍,嗜好言語不同,部分居止悉皆不便,今未出戰,其害已多,非李靖所謂蕃、漢自為一法之意。若將本路九將並為五軍,各定立五軍將、副及都、同總領蕃兵將,使正兵合漢弓箭手自為一軍,其蕃兵亦各自為一軍。臨敵之際,首用蕃兵,繼以漢兵,必有成效,兼可減並將、副及部隊將員,於事為便。」詔從之。

元祐元年,司馬光言:「近歲災傷,盜賊頗多,州郡全無武備。長吏侍衛單寡,禁旅盡屬將官,多與州郡爭衡,長吏勢力遠出其下。萬一有李順、王倫、王均、王則之寇乘間竊發,攻陷郡縣,豈不為朝廷憂!祖宗以來,諸軍少曾在營,常分番出戍。蓋欲使之勞筋骨,知艱難,輕去其家,習知山川險阻也。自置將以來,惟是全將起發,然後與將官偕行,其餘常在本營,飲食嬉游,養成驕惰,歲月滋久,不可複用。又每將下各有部隊將、訓練官等一二十人,而諸州又自有總管、鈐轄、都監、監押,設官重複,虛破廩祿。知兵者皆知其非。臣愚,欲乞盡罷諸路將官,其禁軍各委本州長吏與總管、鈐轄、都監、監押等,如未置將已前,使州郡平居武備有餘,然後緩急可責以守死。」

諫議大夫孫覺亦以為言,於是詔陝西、河東、廣南將兵不出戍他路,其餘河北差近裏一將更赴河東,而諸路逐將與不隸將之兵並更互出戍,稍省諸路鈐轄及都監員,仍以將官兼州都監職事,卒不能盡罷將、副,如光等言。其年八月,樞密院言,近邊州軍及邊使經由道路,而減本處兵官,非是。於是邊州及人使經由道路,將官仍不兼都監。

至紹聖間,樞密院言:「往時軍士犯法,將官得專決遣,故事無留滯。自州縣官預軍事以來,動多牽制,不得自裁。欲仍依舊法,及諸軍除轉排補,並隸將司,州縣無得輒預。其非屯駐所在,當俟將、副巡曆決之,餘委訓練官行焉。」詔從之。至是,州縣一無關預,兵愈驕,無複可用矣。

元符元年,章楶又請增置涇原第十二將。

宣和元年,詔非救護水火、收捕奸細妖人而輒差將兵者,坐之。後三年,知婺州楊應誠言:「諸路屯戍,當隸守臣,兵民之任一,然後號令不二。不然,將驕卒橫,侵漁細民,氣壓州郡,有不勝其憂者。」於是詔自今令隸守臣。無何,複詔曰:「將兵遵將官條教,除前隸守臣指揮。」其後,江、浙盜起,攻陷州邑,東南將兵,望風逃潰,無複能戰。事平,童貫奏言:「東南三將,類皆孱弱,全不知戰,虛費糧廩,驕隋自恣。平時主領占差營私,大半皆習工藝。遂致寇盜橫行,毒流一方,重費經畫。今事平之後,當添將增兵,鎮遏綏馭。然南人怯弱,素失訓練,終不堪戰。今欲於內郡別置三將,並隨京畿將分接續排置,使陝西軍更互戍守。庶幾東南可得實戰之士,于計為便。」詔從之。其後南渡諸屯駐大軍即舊將兵之類,而其駐紮之所則異於前矣。

今摭建炎以後將兵列于屯駐大軍之次,而建炎水軍亦附見焉。

建炎後諸屯駐大軍武鋒、精銳、敢勇、鎮淮、強勇、雄勝、武定、江都振武、泰熙振武、忠勇、游奕、淮陰前軍、副司左右軍、移戍左軍。

淮東滁州:雄勝、安淮、青平小雄邊。

淮東泰州:鎮江左軍。

淮西廬州;強勇前軍、強勇右軍、武定、游奕、忠義、雄邊、全年。

淮西濠州:武定選鋒軍、武定後軍、使效、威勝、遊擊、義士諸軍、定遠武定。

淮西安豐軍:武定前軍、武定右軍、防城戍軍、四色軍。

淮西無為軍巢縣:池司右軍。

淮西黃州:雄關飛虎軍。

臨安府屯駐諸軍:雄節、威果、全捷、龍騎、歸遠。

金州駐紮都統司兵。

成都路安撫副司駐紮兵。

四川大制司帳前飛捷軍。

利州節制司諸軍。

金州忠義軍。

閬州節制司諸軍。

潼川府制帳踏白軍。

隆慶屯駐游奕軍。

潼川安撫司忠定軍。

夔州節制司軍。

興元節制軍事利州都統司兵。

四川制司帳前、信義兩軍。

興元都統司屯駐合州軍、沔州乾道三年,三百人。

沿江水軍建炎置。

明州水軍紹興置。乾道元年,二千人,分左、右兩將。

福州荻蘆、延祥砦紹興置,百五十人。乾道七年添招。凡五千人。

鎮江駐紮御前水軍乾道三年,招三百人,淳熙五年增招千五百人。

沿海水軍乾道六年置,一千人。

潮州水軍乾道四年置,二百人。

江陰水軍乾道四年置,三百人。

廣東水軍乾道五年,增至二千人。

平江許浦水軍乾道七年,七千人,淳熙五年,增五百人。

江州水軍淳熙三年,招一千人。

池州都統司水軍淳熙元年千人,嘉定中增至三千人。

漳州水軍紹熙元年,漳、泉共六百人。

泉州水軍見上。

殿前澉浦水軍開禧元年,一千五百人。

鄂州都統司水軍開禧十五年。

太平州採石駐紮御前水軍嘉定十四年,五千人。

建康都統司靖安水軍元隸都統司,嘉定中隸御前。

馬軍行司唐灣水軍元隸馬軍行司,嘉定中隸御前。

通州水軍乾道五年置。

池州清溪雁汊控海水軍建炎四年置,百五十人。

兩淮水軍紹興元年置,二千人。隆興元年,詔諸州斷配海賊刺隸。

志第一百四十二兵三(廂兵)

廂兵者,諸州之鎮兵也。內總于侍衛司。一軍之額,有分隸數州者,或一州之管兼屯數州者,在京諸司之額五,隸宣徽院,以分給畜牧繕修之役,而諸州則各以其事屬焉。建隆初,選諸州募兵之壯勇者部送京師,以備禁衛,餘留本城,雖無戍更,然罕教閱,類多給役而已。

景德四年七月,如京使何士宗言:「詔條禁軍將士依等級並行伏事之理,違者按軍令。其廂軍將士等未立條制,欲望約前詔減一等定令。」帝曰:「禁衛兵士無他役使,且廩給優厚,欲其整肅,有所凜畏,故設此條禁。今以廂軍約此施行,恐難經久。況尊卑相犯,自有條律,不行可也。」十二月,詔廂軍及諸州本城犯,所部決杖訖,並移隸他軍,內情理重及緣邊隨軍者奏裁。

大中祥符元年,詔應諸道州、府、軍、監廂軍及本城指揮,自都指揮使已下至長行,對本轄人員有犯階級者,並於禁軍斬罪上減等,從流三千里上定斷;副兵馬使已上,勘罪具案聞奏。廂軍軍頭已下至長行,准敕犯流免配役,並徒三年上定斷,只委逐處決訖,節級已上配別指揮長行上名,長行決訖,配別指揮下名收管。如本處別無軍分指揮,即配鄰近州、府、軍、監指揮收管。內別犯重者,自從重法。其諸司庫務人員兵士有犯上件罪名者,並依前項廂軍條例施行。

五年二月,上諭王欽若等:「累議老病之兵漸多,在京者令逐司將臣,外處者散差諸司使副揀選。可指揮所揀殿前、侍衛馬步軍司,令先逐指揮自指揮使已下,據見管兵士除堪任披帶征役外,其自來懦弱、教閱不出之人及老病不堪者,籍其名,供申次第,管轄處各就逐營看詳定奪,然後繳申逐司,與差去使臣同共揀選。如有協情不當,即具始末以聞。其廂軍都指揮使已下並當嚴斷,外處揀就糧兵士亦如之。」又宣示:「外處就糧諸軍,有捧日、天武第七第九第十軍軍額,皆是自上軍經兩三度揀選,以其久處禁衛,不欲便揀落,特設上件軍額處之。朕深慮揀兵臣僚、軍頭等同諸軍例,更揀配下軍,可遍諭之。老病者便放歸農,內契丹、渤海、日本外國人恐無依倚,特與收充本軍剩員。」又:「所差臣僚、軍頭赴外處揀人。緣軍分指揮及出入次第名目體例甚多,令樞密院具合行條約及施行事件,並畫一處分,令遵守施行。」

又:「殿前、侍衛馬步軍司自來揀下披帶禁軍,量減衣賜月糧充剩員,並無定額,散在逐營拘系,不獲營生,官中所給歲計不少,可乘此時一例揀選。除老病者放歸農外,據諸軍見管人數額定充看營剩員,餘並撥並一處收管,以備令赴諸處祗應。既有定額,必不敢多揀充剩員。」又詔:「承前遣使取內外軍中疲老者,咸給奉糧之半,以隸剩員,今可簡閱使歸農。其合留者,亦據逐營給役數外別為營舍處之。內契丹、渤海、日本外國人慮無所歸,且依舊。仍令所至州郡並與總管、鈐轄閱驗,連書其狀,具當去留之數,及引視軍校之不任職者,附驛以聞。其當從隸軍額,即就配近便州郡;緣邊者徙於內地,並與本州官吏移牒轉送;當停者給與公驗,止許居本州,歲申上其籍,並給次月奉糧、裝錢、日食遣之。所簡馬,但筋齒弱、老病不療者,件析以聞。在京殿前、馬步軍司有所升退,即時具名籍申樞密院,未當者悉改正之;當徙者給裝錢,在道只給糧;當停者給一月奉糧,勿複奏裁。外州軍士當降以次軍分者,所隸州郡聽自擇。」

又詔:「廣南東西、荊湖南北、福建、江南、京西等七路諸州、府、軍、監見管雜犯配隸軍人等,各差使臣一人,馳驛往逐處與轉運使、副或提點臣僚、知州、通判、鈐轄、都監、監押同共簡選,就近體量人數,分配側近州軍本城收管。如年老病患,委實久遠不任醫治充役者,放令逐便;其少壯者即差人管押赴闕引見,當議選配近上軍分。如不願量移及赴闕者,亦聽其便,仍於軍分量與遷改。如地遠勾抽遲延,即馳驛分路簡訖,具析以聞。」

七年,詔:「今後軍回在京者且未編排,依例引見。內有老疾合配外處軍分,及看倉庫、草場神衛剩員並看營剩員等,與限歇泊半月後,編排引見訖,限五日般移。其外處軍回經過兵士並依此例,仍見訖與假十日,令移隸所配處。」

八年,詔:「諸路轉運司、殿前侍衛馬步軍軍頭司、三司、宣徽院、開封府、諸司庫務等處人員兵士等,如內有殺賊得功及諸般使喚得力者,或因官中取索之時具詣實結罪供,申所轄去處,保明申奏。」

天禧元年,詔選天下廂兵遷隸禁軍者凡五千餘人。二年,詔:「河北禁軍疲老不任力役者,委本路提點刑獄臣僚簡閱,不得庇匿,以費廩糧。」

慶曆中,招收廣南巡海水軍、忠敢、澄海,雖曰廂軍,皆予旗鼓訓練,備戰守之役。皇祐中,河北水災,農民流入京東三十余萬,安撫使富弼募以為兵,拔其尤壯者得九指揮,教以武技。雖廩以廂兵,而得禁兵之用,且無驕橫難制之患。詔以其騎兵為教閱騎射、威邊,步兵為教閱壯武、威勇,分置青、萊、淄、徐、沂、密、淮陽七州軍,征役同禁軍。嘉祐四年,複詔西路於鄆、濮、齊、兗、濟、單州置步兵指揮六,如東路法。於是東南州軍多置教閱廂軍,皆以威勇、忠果、壯武為號,訓肄如禁軍、免其他役。

治平初,遣使分募河北、河東、陝西、京東民為本城,遇就糧禁軍闕,即遣補。又陝西州軍悉置壯城如河北,以備繕完城壘之役。景祐中,本城四十三萬八千,逮治平三年,乃五十萬。

熙寧三年五月,詔以禁軍分五部法檢治廂軍,其後禁軍或降剩員,或升補,皆以備廂軍諸路力役之事。間詔募增,而京西轉運司所募多至三萬人;陝西減額五千人,亦至三萬人。河朔流民寓京東者如舊制招募教閱,以為忠果二十指揮,分隸河北總管司,以除盜恤饑。而河北及熙河路修城壘,河北所募兵五千人,熙河亦三千人。修京城,以廢馬監兵置廣固、保忠凡十指揮,亦五千人,湖南OD人平,戎、瀘軍興,洮、河轉漕,又皆增置焉。

初,樞密院言:「京師役兵不足,歲取于諸路,而江、淮兵每饑凍,道斃相屬。略計歲所用外軍七千人,調發增給不貲。請募東西八作司壯役指揮,諸司雜犯罪人情輕者並配隸,以次補雜役、效役,代諸路役兵,」從之。又言:「諸路廂軍名額猥多,自騎射至牢城,其名凡二百二十三。其間因事募人,團立新額,或因工作、榷酤、水陸運送、通道、山險、橋樑、郵傳、馬牧、提防、堰埭,若此者事在而名未可廢。及剩員直、牢城皆待有罪配隸之人;壯城專治城隍,不給他役,別為一軍;而教閱廂軍亦自為額。請以諸路不教閱廂軍並為一額,餘從省廢,其移並如禁軍法。」奏可。遂下諸路轉運司,以州大小高下為序,始自某州為第一指揮,差次至某州,凡為若干指揮,每指揮毋過五百人。河北曰崇勝,河東曰雄猛,陝西曰保寧,京東曰奉化,京西曰勁武,淮南曰寧淮,兩浙曰崇節,江南曰效勇,荊湖曰宣節,福建曰保節,廣南曰清化,川四路曰克寧。八年,詔忻、代州諸砦,以禁軍代廂軍。

元豐四年,詔升南京、青、鄆、鄧、曹、濟、濮州有馬教閱廂軍,及真定府北砦勁勇、環州下蕃落未排定指揮,並為禁軍。五年三月,以西邊用兵,詔諸處役兵並罷,令諸路轉運司剗刷京東西、河東北、淮南廂軍,又令都水監刷河清及客軍共三萬餘人赴陝西團結。十月,詔諸路教閱廂軍,於下禁軍內增入指揮名額,排連並同禁軍。於是,馬步排定有馬廂軍二十二指揮,無馬廂軍二百二十九指揮。元豐之末,總天下廂兵馬步指揮凡八百四十,其為兵幾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人,而府界及諸司或因事募兵之額不與焉。

哲宗元祐二年,太師文彥博言:「廂軍舊隸樞密院,新制改隸兵部,且本兵之府豈可無籍?」樞密院亦以為言。乃詔本部自今進冊,以其副上樞密院。三年,詔京西路廂軍以三萬五百人為額,又詔天下州郡以地理置壯城兵。

元符元年,詔罪人應配五百里以上,皆配陝西、河東充廂軍,諸路經略司各二千人止。三年,詔撥陝西保甯指揮入諸路廂軍額。

崇寧四年,詔諸路廂軍不以等樣選少壯人招刺。又詔:廂軍工匠除上京修造外,其餘路所差,並放還休息之。

政和五年,廣固四指揮各增五百人,以備京城之役。六年三月,增置通濟兵士二千人,備御前牽挽綱運。於是工役日興,增募益廣矣。

建炎而後,兵制靡定,逮乾道中,四川廂軍二萬九百七十二人,禁軍二萬七千九百九十二人。厥後廢置損益,隨時不同,摭其可考者以附見焉。

其將校則有馬步軍都指揮使,有副都指揮使、都虞候。馬軍有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步軍亦如之。馬步軍諸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候、承局、押官。

凡諸州騎兵、步兵、禁廂兵之類,敘列如左。其不同者,分為建隆以來及熙寧以後之制雲。

建隆以來之制

馬軍

騎射京東路:南京、青、兗、鄆、曹、徐、齊、濰、淮陽。京西路:西京、河陽、陳、許、鄭、潁、滑。河北路:北京、真定、滄、澶、相、恩、冀。陝西路:永興、鳳翔、河中、陝、華、秦、涇、鄜。荊湖路:江陵、潭、鄂、嶽、複、安、澧、鼎、永、道、郴、邵、桂陽。內青、淮陽系教閱。

威邊京東路:南京、青、鄆、密、徐、曹、齊、濮、濟、淄、登、萊、沂、單。內登系教閱。京西路:西京、河陽、鄭、蔡、襄、鄧、滑、潁、汝、郢、均、商、惰、唐、信陽、光化。河北路:瀛、相、邢、祁、濱、霸、磁、衛、趙、莫、洺、乾寧、廣信、通利。河東路:澤、遼。陝西路:永興、鳳翔、河中、陝、同、華、耀、乾、解、虢。淮南路:亳、廬、宿。荊湖路:安。

昭武南京、河中。

肅戎曹。

單勇單。

安武鄆、齊。

必敵鄆、陝、邠。

決勝濟。

飛勇棣。

靜山兗、宜。

勇敢沂、密。

定邊蔡、徐、涇。

馬鬥永興、宿。

安東登、萊。

突陣延、定、乾、懷。

廳直濟、滄、莫、保、雄、霸、定、華。

保勝鄜、光、嵐。

歸恩鳳翔。

定戎涇。

安塞環、慶。

游奕許。

衙隊曹、陳、德、永靜、永、隴、儀、峽。

武勝濠、泗。

保忠滑。

輕騎邢。

順節真定。

敢勝深。

飛塞環。

保節陝西路州軍。

本城馬軍廣。

必勝慶。

定塞河北路州軍。

勁勇真定北砦,系教閱。

下蕃落環外砦,系教閱。

武清晉。自此至招收,凡十一軍,《兩朝志》無。

飛騎麟。

振邊儀、環。

威遠府。

本城廳子定。

克戎並。

清邊陝西。

忠烈河北鄉兵,名神銳,後改是軍。舊制,老病者聽召人承補歸農,承補者逃亡,複取歸農者充役。大中祥符四年,詔罷之。

無敵保、安肅、廣信軍、北平砦。

忠銳廣濟。

招收河北、河東。舊又有定州揀中廳子、易州靜塞、並州鹹聖,後並廢。

飛將北京、亳。自此至揀中騎射凡三軍,《三朝志》無。

保靜恩。

揀中騎射淮南路:揚、廬、壽、宿、泗、真、蘄、黃、濠、光、海、和、通、舒、滁、漣水、高郵、無為。江南路:宣、撫、江、吉、筠、袁、歙、太平、池、饒、信、廣德、南康、南安、建昌、臨江、興國。

步軍

武和開封。

武肅開封。

忠靜開封。

威勇定、真定、冀、滄、雄、博、深、乾寧。內青、鄆、淄、密、濟、沂、淮陽系教閱。

左衙南京、鄆、晉、耀、陝、通、安。

平難亳、濠。

奉化京西路:鄭、許、陳、蔡、滑。河北路:懷。陝西路:鳳翔。淮南路:揚、亳、廬、壽、宿、濠、和、通、泰、楚、舒、真、泗、滁、無為、漣水、高郵。

衙隊曹、峽。

開武曹。

保甯濟、衛。

開遠揚、楚、泗、齊、利、劍。

安平齊。

靜邊棣。

六奇楚。

開山西京、秦。

武勇濰、泰。

懷安秦。

建安解、府。

靜海徐、淮陽、通。

隨身宿、隨、唐、商。

崇順青、階。

忠略淄。

安海頓。

水軍京東路:登。河東路:潞、保德。陝西路:秦、陝。淮南路:揚、廬、壽、光、海、和、泰、楚、舒、蘄、黃、泗、漣水、高郵、無為。江南路:江甯、洪、袁、虔、宣、歙、饒、信、太平、池、江、吉、筠、撫、興國、臨江、南康、廣德。兩浙路州軍。荊湖路:江陵、潭、衡、永、郴、邵、鄂、嶽、複、安、澧、峽、鼎、歸、漢陽、桂陽。福建路:福、建、漳、泉、邵武。利州路:興。廣南路:廣、英、賀、封、連、康、南雄、春、廉、白、邕。

寧濟萊。

永安西京。

耀武河陽、鄧、楚、秦、甯、華。

橋道河陽、澶、壽、興。

開道鄭。

雄猛絳。

定安省中。

開河河中。

定遠鳳、複。

定邊涇。

壯武京東路:青、徐、曹、兗、密、濰、濟、濮、登、萊、淮陽。京西路:西京、陳、蔡、鄧、襄、潁、汝、光化。陝西路:鳳翔、河中、同、耀、華、乾、解、陝、保安。淮南路:揚、廬、壽、黃、光、海、和、通、蘄、楚、泰、舒、滁、高郵。荊湖路、漳、岳、安、複。內兗、徐、濟、萊系教閱。

甯淮潁、壽、澶。

忠順潁、壽。

崇甯汝、嶽。

澄海韶、循、潮、連、梅、南雄、英、賀、封、端、南恩、春、惠、桂、容、邕、象、昭、龔、蒙、潯、貴、橫、融、化、雷、竇、南儀、白、欽、郁林、廉、崖、儋。內廣、廉、高、藤、梧、英、賀、新、蒙、龔、儋系教閱。

保定均、信陽。

懷寧定、真定、祁、房。

宣節荊湖南路諸州軍監,北路:嶽、澧、鼎、郢、荊門、諸監。

步捷金。

崇化光。

廣平虢。

勇勝永興。

清邊永興、延、渭、鄜、慶、涇、儀、隴、保安。

開廣原、同。

建武密、鄜、環。

永清丹。

昭勝坊。

永寧潞。

永霸澤。

弓箭秦、晉。

順安慈。

順霸隰。

崇勇成。

肅清乾。

懷節澶。

崇武懷。

廣霸北京。

興安北京。

制戎冀。

雄銳真定。

定虜深。

招收汾、遼、澤、石、潞、慈、晉、絳、代、忻、威勝、平定。

定和定。

保順滄。

清遠雄、霸。

克勝瀛、滄、黃、保定。

甯邊乾寧。

開邊平定。

靜勝揚。

寧順廬。

旌勇壽。

備邊泗。

三捷滁。

甯化舒。

保勝光。

懷仁蘄、黃。

武雄江陵。

步驛襄、江陵、荊門、循、賀、封、梅、康、南雄、潮、韶。

克甯成都路:成都、蜀、漢、雅、邛、嘉、綿、陵、彭、眉。梓州路:戎、榮、普、資、梓、合、瀘、遂、渠、昌、果、懷安、廣安。利州路:興元、洋、利、龍、劍、蓬、璧、文、興、安德、三泉。夔、渝、涪、萬、達、開、施、忠、雲安、大寧。

威棹荊湖路:江陵、歸、峽。成都路:成都、嘉、眉、簡。梓州路:諸州軍。利州路:劍、安德。夔州路:渝、涪、萬、雲安。

懷遠興元。

保節河北路:定、真定、滄、瀛、相、邢、洺、冀、祁、德、濱、保、雄、磁、博、趙、深、懷、衛、順安、通利、信安、保定、安肅、永定、永靜。河東路:太原、晉、絳、汾、遼、澤、石、潞、慈、麟、府、憲、代、忻、隰、威勝、岢嵐、火山、保德、平定。陝西路:永興、秦、邠、寧、鄜、延、環、慶、涇、儀、丹、隴、坊、鎮戎、德順。淮南路:舒。江南路:洪、虔、江、池、饒、信、太平、吉、筠、袁、撫、興國。福建路:汀、南劍。荊湖路:鄂。利州路:龍、利。

懷信利。

廣塞興元、三泉。

順化興。

效勇江寧、廣德。

裏運江寧。

貢運饒。

水運潭、泰、臨江。

廣濟京城上下钅巢、陳、壽、揚、宿、高郵、漣水、通利。

崇節兩浙路:杭、越、蘇、湖、溫、台、衢、婺、處、睦、秀。福建路:福、漳、泉、興化。陝西路:成。

寧塞太原、汾、遼、石、代、忻。

牢城河北、河東、陝西、淮南、京東西、江南、荊湖、廣南、益、梓、利、夔路諸軍州,惟汝、處、昭、保安不置。

羅城成都。

水軍奉化京畿諸縣、泰、泗。

船坊洺、潭、鼎。

渡船都潭。

橋閣龍、劍、文、三泉。

采斫處、衢、溫。

梢工都洪、楚、真。

防河成都。

捍江都杭。

船務杭、婺。

巡海水軍廣。

雜作都壽。

本城曹、秀、常、火山、南安,梁山、梅。

勁勇邢、太原、嵐、汾、遼、澤、潞、晉、憲、代、忻、隰、岢嵐、平定、寧化、威勝。內真定北砦系教閱。

裝發真、泗、楚、通利。

寧海瓊。

西懷化許。

新招靜江邕。

南懷化許。

防城泗、均。

水軍橋道泗。

剩員直亳城。

清化桂、容、邕、象、昭、梧、藤、龔、蒙、貴、柳、宜、實、融、化、竇、高、南儀、白、欽、郁林、廉、瓊、儋。

江橋院明。

肅甯城寧。

崇勝真定。

碇手明。

揀中宣節潭、澶、鼎。

采造西京、秦、明。

堰軍長安、京口、昌城、杉青。

裝卸南京、亳。

中軍將潭、汀。

宣武大名、真定、懷、衛。

順節磁。此下至新立本城凡三十八軍,天聖後無。

七擒單。

安化濱。

武順懷。

平海頓。

英武鄜。

長劍滑。

長寧衛。

德勝相。

保安博。

興化洺。

定勇深。

安勝通利。

霜水夔。

興造衡、潭。

水路都江陵。

山場斫軍溫、婺、睦。

本城廣軍廣。

河東定、真。

本城剩員諸州並有。

蕃落慶。

都竇水軍容。

新水軍全。

武定陝西、晉、絳、慈、隰。

定塞河北。

舊水軍荊湖、江南、兩浙、淮南。

剩員澧、複。

下浮橋西京。

東南道巡海水軍、教閱澄海。

槔手常。

慶成慶成軍。

梅山洞剩員丹。

捉生延。

河清河陰、汴口。

宣勇河北、河東。本鄉兵,舊名忠勇。

保毅秦鄉軍。

新立本城曹。

奉先會聖宮、永熙陵。此下至酒務雜役凡六十軍,天聖以後置。

六軍京師。

禦營喝探京師。

揀中窯務京師。

看船廣德京師。

揀中剩員雍丘、陳留、襄邑、咸平。

右衙南京、徐、鄆、曹、廣濟、晉、陝。

靜海徐、淮陽、通。

歸定河陽。

驍勇邠。

感順慶。

拓邊環。

宣猛威勝。

靜江京西路:陳、蔡、郢。江南路:南安。荊湖路:江陵、潭、嶽、鼎、衡、永、郴、全。廣南路、廣、韶、循、潮、連、梅、南雄、英、賀、封、端、新、康、春、惠、桂、容、邕、象、昭、梧、藤、龔、蒙、潯、貴、柳、融、宜、賓、橫、化、竇、高、雷、欽、郁林、廉、瓊。利州路:利。

三略陳、鼎。

靜虜深。

克勝瀛、滄、黃、保定。

武捷鳳翔、秦、鳳、鄜、延、涇、原、儀、滑、邠、寧、階、坊、丹、晉、絳、隰、慈。

車軍真、楚、常。

會通橋道西京。

司牧永興、秦、階、原、德順。

鹽車泰、真。

新招梢工真、泗。

拔頭水軍泗。

造船軍匠吉。

樓店務杭。

造船場廣。

駕綱水軍廣。

建安解。

省作院邠。

雄勇火山。

屯田保。

清務杭、蘇、婺、溫、潭。

靜淮蔡。

捍海通、泰。

船坊鐵作潭。

揀中曹。

壯城京東路:青、密、濰、登、沂、濮、萊、淄。京西路:西京、蔡、汝。河北路:諸州軍。河東路:太原、遼、澤、晉、絳、潞、汾、石、慈、麟、府、憲、代、忻、隰、嵐、寧化、保德、火山、威勝、岢嵐。陝西路:永興、河中、涇、原、儀、渭、鄜、慶、陝、耀、坊、華、丹、同、隰、解、鎮戎、德順。江南路:洪。

強勇瀛、滄、懷、冀、晉、絳、潞、汾、遼、石、慈、代、忻、澤。

馬監北京大名、相安陽、洺廣平、衛淇水、鄆東平、許單鎮、西京洛陽、同沙苑、鄭原武。

城面廣、端、惠、循、英、春、賀、梅、連、康、新、封、白、潮。

戰棹欽、廉。

遞角場留。

安遠桂。

作院丹、儀。

色役環。

雜攢代。

作院工匠太原。

咸平橋道永興。

運錫循。

水磨鄭。

東西八作西京。

窯務西京。

鼓角將潤、荊門。

錢監江。

鐵木匠營池。

酒務營池。

竹匠營池。

酒務雜役江甯。

諸司庫務、河清、馬遞鋪等役卒:

東西八作司、廣備、雜役、效役、壯役。

牛羊司、禦輦院、軍器庫、後苑造作所、後苑工匠、文思院、內弓箭庫、南作坊、北作坊、弓弩院、法酒庫、西染院、綾錦院、裁造院、修內司、翰林司、儀鸞司、事材場、四園苑、玉津園、養象、廣德、金明池雜役、鞍轡庫、醴泉觀、萬壽觀、集禧觀、禮賓院、駝坊、內酒坊,右宣徽院轉補,分隸三司、提舉司。

河清、街道司,隸都水監。

後苑禦弓箭庫、作坊物料庫、後苑東門藥庫、內茶紙庫、禦廚、禦膳廚、供庖務、內物庫、外物料庫、油庫、醋庫、都監院物料庫、西水磨務、東水磨務、、大通門水磨、磁器庫、都茶庫、內衣庫、朝服法物庫、祗候庫、榷貨務、內藏庫、左藏庫、布庫、奉宸庫、尚衣庫、內香藥庫、退材場、東西窯務、竹木務、左右廂店宅務、修造。

諸倉、修造。

下卸司、東西裝卸。

排岸司、廣濟。

左右街司、左右金吾仗司、西太一宮、鑄瀉務、開封府步驛、致遠務、車營務、諸門並府界馬遞鋪,分隸三司、提舉司、開封府。

熙寧以後之制。

河北路騎軍之額,自騎射而下十有二;步軍之額,自奉化而下二十有六,並改號曰崇勝。凡一百一十二指揮,二萬九千二百七十人。

橋道澶。

壯城、牢城諸州。

馬監北京大名、相州安陽、洺州廣平、衛州淇水。

騎射北京、真定、滄、澶、相、恩、冀、棣。

威邊瀛、相、邢、祁、濱、磁、衛、趙、莫、洺、乾寧、廣信、通利。

飛將北京。

飛勇棣。

突陣懷。

廳直瀛、滄、雄、霸、莫、保定。

衙隊德、永靜。

保靜恩。

輕騎邢。

順節真定。

敢勝深。

定塞定、真定、冀、滄、雄、博、深、乾寧。

奉化懷。熙寧七年,京東、河北置揀中廂軍,懷、衛、濮各二,德、博、棣、齊各一。

靜邊棣。

耀武定。

懷節澶。

廣霸北京。

制戎冀。

雄銳真定。

定虜深。

靜虜趙。

定和定。

保順滄。

清遠雄、霸。

克勝瀛、滄、莫、保定。

保節定、真定、滄、瀛、相、邢、洺、冀、祁、德、濱、保、雄、磁、博、趙、深、懷、衛、順安、通利、信安、保定、安肅、永定、永靜。

懷寧定、真定、祁。

勁勇邢。元豐四年,升為真定府北砦勁勇,為禁軍。

宣武大名、真定、懷、衛。元祐二年,在京師置第十三至第十五三指揮。

威勇滄。

崇勝真定。熙寧七年,京東、河北置揀中廂軍,懷、濮各一,德、博、棣、齊各二。

肅寧肅城。

廣濟通利。熙寧八年,詔以六分為額,罷所差客軍。

屯田保。

甯邊乾寧。

強壯邢。

宣勇瀛、滄、懷、冀。

廣威元符元年,詔河北路大名府等二十二州軍創置馬步軍五十六指揮,馬軍以廣威為名。

河東路騎軍之額,自威邊而下二;步軍之額,自左衙而下十有八,並改號曰雄猛。凡五十二指揮,一萬二千四百一十人。

本城火山。

牢城諸州。

壯城太原、遼、澤、晉、絳、潞、汾、石、慈、麟、府、憲、代、忻、隰、嵐、寧化、保德、火山、威勝、岢嵐。

雜攢代。

作院工匠太原。

威邊澤、遼。

保勝嵐。

左衙、右衙晉。

水軍潞、保德。

雄猛絳。

永寧潞。

永霸澤。

弓箭晉。

順安慈。

順霸隰。

宣猛威勝。

招收汾、遼、澤、石、潞、慈、晉、絳、代、忻、威勝、平定。

開邊平定。

保節太原、晉、絳、汾、遼、澤、石、潞、慈、麟、府、憲、代、忻、隰、威勝、岢嵐、火山、保德、平定。

勁勇太原、嵐、汾、遼、澤、潞、晉、憲、代、忻、隰、岢嵐、平定、寧化、威勝。

武捷晉、絳、隰、慈。

寧塞太原、汾、遼、石、代、忻。

廣濟壽陽。熙寧八年,以六分為額,減諸路所差防河客兵。

宣勇晉、絳、潞、汾、遼、石、慈、代、忻、澤、威勝、平定。

陝西路騎軍之額,自騎射而下有六;步軍之額,自左衙而下二十有九,並改號曰保寧。凡一百一十一指揮,二萬五百六十三人。

開山秦。

關河河中。

司牧永興、秦、階、原、德順。

省作院邠。

壯城永興、河中、涇、原、儀、謂、鄜、慶、陝、耀、坊、華、丹、同、隴、乾、解、鎮戎、德順。

牢城諸州。

馬監同州沙苑。

作院丹、儀。

色役環。

咸陽橋道永興。

騎射永興、鳳翔、河中、陝、華、秦、涇、鄜。

安邊永興、鳳翔、河中、同、華、耀、乾、解、虢。

昭武河中。

必敵陝、邠。

定邊涇。

馬鬥永興。

突陣延、同、乾。

廳直華。

保勝鄜。

歸恩鳳翔。

定戎涇。

安塞環、慶。

衙隊隴、儀。

飛砦環。

必勝慶。

保節永興、秦、邠、寧、鄜、延、環、慶、涇、原、儀、渭、丹、隴、坊、鎮戎、德順。

左衙耀、陝。

右衙陝。

保寧渭。熙寧七年,詔系役廂禁軍自今權免役,專肄習武藝,置鳳翔府簡中保甯六指揮三千人,專備熙河修城砦。元豐五年,蘭州置二。紹興三年,熙河增置四,又于涇原創置十。元符三年十月,詔撥陝西路保甯指揮入廂軍額,從知渭州章楶請也。

隨身商。

崇順階。

水軍秦、陝。熙寧五年,鎮洮置一,崇寧三年,鄯州及龍支城名置二。

耀武甯、華。

定安省中。

奉化鳳翔。

廣平虢。

勇勝永興。

清遠永興、延、渭、鄜、慶、涇、儀、保安。

開廣原、同。

建武鄜、環。

昭勝坊。

弓箭秦。

崇勇成。

肅清乾。

寧遠鳳。

壯武鳳翔、河中、同、耀、華、乾、解、陝、保安。

驍勇邠。

感順慶。

拓邊環。

崇節成。

武捷鳳翔、秦、鳳、鄜、延、涇、原、儀、渭、邠、寧、階、坊、丹。

威勇河中。

采造秦。元豐四年,通遠軍增置一。

建安解。

京東路騎軍之額,自騎射而下有三;步軍之額,自左衙而下十有七,並改號曰奉化。凡五十四指揮,一萬四千七百五十人。

壯城青、密、濰、登、沂、濮、萊、淄。

馬監鄆州東平。

裝卸南京。

牢城諸州。

騎射南京、青、兗、鄆、曹、徐、齊、濰。

威邊南京、青、鄆、密、徐、曹、齊、濮、濟、淄、萊、沂、單。

昭武南京。

肅戎曹。

單勇單。

安武鄆、齊。

必敵鄆。

決勝濟。

靜山兗。

勇敢密、沂。元符二年,環慶增置二百人。

定邊徐。

安東登、萊。

衙隊曹。

左衙南京、鄆。

右衙南京、徐、鄆、曹、廣濟。

開武、懷化曹。

保寧、開遠濟。

安平齊。

武勇濰。

靜海徐、濰、揚。

崇順青。

忠略淄。

安海、水軍登。

寧濟萊。

建武密。

壯武青、徐、曹、兗、密、濰、齊、濮、登、萊、淮陽。

崇武濮。崇甯三年,詔於京西東、河東北、開封府界創置馬步軍五萬人,步軍以崇武為名。大觀四年,詔四輔州闕額,于崇武等軍內撥填。

本城曹。

京西路騎軍之額,自騎射而下六;步軍之額,自奉化而下二十有五,並改號曰勁武。凡四十五指揮,一萬五千一百五十人。

橋道河陽。

開道鄭。

步驛襄。

會通橋道西京。

采造西京。

牢城諸州。

壯城西京、蔡、汝。

馬監許州單鎮、鄭州原武、西京洛陽。

三水磨鄭。

東西八作西京。

騎射西京、河陽、陳、許、鄭、潁、滑。

威邊西京、河陽、鄭、蔡、襄、鄧、滑、潁、汝、郢、均、商、隨、唐、信陽、光化。

定邊蔡。

游奕許。

衙隊陳。

保忠滑。

奉化鄭、許、陳、蔡、滑、潁。

懷化許、潁。

開山西京。

隨身隨、唐。

永安西京。

耀武河陽、鄧。

歸定河陽。

壯武西京、陳、蔡、鄧、襄、潁、汝、光化。

靜江陳、蔡、郢。

三略陳。

甯淮、忠順潁。

崇寧汝。

澄海襄。

保定均、信陽。

懷甯房。

宣節郢。

崇化光化。

長劍滑。

西懷化許。

防城均。

威勇西。

廣濟陳。

靜淮蔡。

淮南路騎軍之額,自威邊而下六;步軍之額,自左衙而下二十有七,並改號曰寧淮。凡一百二指揮,四萬一千二百八十五人。

橋道壽。

水運泰。

梢工都楚、真。

雜作都壽。

裝發真、泗、楚、通、和。

水軍橋道泗。

車軍真、楚。

鹽車泰、真。

新招梢工真、泗。

拔頭水軍泗。

牢城諸州。

裝卸亳。

剩員直亳永城。

威邊亳、廬、宿。

飛將亳。

馬鬥宿。

保勝光。

武勝泗、濠。

揀中騎射揚、廬、壽、毫、宿、泗、真、蘄、黃、濠、光、海、和、通、舒、滁、漣水、高郵、無為。

左衙通。

平難亳、濠。

奉化揚、亳、廬、壽、宿、濠、和、通、泰、楚、舒、真、泗、滁、無為、漣水、高郵。

開遠揚、楚、泗。

六奇楚。

武勇泰。

懷安泰。

靜海通。

隨身宿。

水軍揚、廬、壽、光、海、和、泰、楚、舒、真、蘄、黃、泗、漣水、高郵、無為。

耀武泰。

壯武揚、廬、壽、黃、光、海、和、通、蘄、楚、泰、舒、滁、高郵

。

甯淮、忠順、旌勇壽。

靜勝揚。

寧順廬。

備邊泗。

三捷滁。

甯化舒。

保勝光。

懷仁蘄、黃。

保節舒。

廣濟宿、海、泰、通、泗、高郵、漣水。熙寧八年以六分為額。

水軍奉化泰、泗。

捍海通、泰。

兩浙路步軍之額,自捍江而下三,並改號曰崇節。凡五十一指揮,一萬九千人。

水軍諸州軍。

船坊明。

船務杭、婺。

車軍常。

采造明。

樓店務杭。

江橋院明。

堰軍長安、京口、呂城、杉青。

清務杭、蘇、婺、溫。

捍江杭三。

本城秀、常。

鼓角將潤。

江南路騎軍之額,揀中騎射一;步軍之額,自效勇而下五,並改號曰效勇。凡五十三指揮,一萬六千六百五十人。

水軍江甯、洪、虔、宣、歙、饒、信、太平、池、江、吉、筠、撫、興國、臨江、南康、廣德。

裏運江寧。

貢運饒。

水軍臨江。

梢工都洪。

造船軍匠吉。

步驛江寧。

牢城諸州軍。

壯城洪。

下卸錢監江。

鐵木匠營、酒務營、竹匠營池。

酒務雜役江甯。

揀中騎射宣、撫、江、吉、筠、袁、歙、太平、池、饒、信、廣信、南康、南安、建昌、臨江、興國。

效勇江寧、廣德。

本城南安。

靜江南安。崇寧二年七月召募。

武威江寧。

保節洪、虔、江、池、饒、信、太平、吉、筠、袁、撫、興國。

荊湖路騎軍之額,自騎射而下三;步軍之額,自左衙而下二十,並改號曰宣節。凡四十四指揮,一萬一千三百人。

步驛荊門。

水運潭。

船坊潭、鼎。

渡船都潭。

清務、船坊鐵作潭。

騎射江陵、潭、鄂、岳、安、澧、複、鼎、永、道、郴、邵、桂陽。

威邊安。

衙隊峽。

左衙安。

水軍江陵、潭、衡、永、郴、邵、鄂、嶽、複、安、澧、峽、鼎、歸、漢陽、桂陽。

寧遠複。

壯城潭、岳、安、複。

靜江江陵、潭、嶽、鼎、衡、永、郴、全。

三略鼎。

寧淮澧。

崇甯嶽。

澄江辰。

宣節南路諸州、軍、監。北路:岳、澧、鼎、荊門、諸監。熙寧七年九月,沅置一。大觀元年,靖置一。

步捷全。

威棹江陵、歸、峽。

保節鄂。

崇節潭。

威勇安。

牢城諸州軍。

中軍將潭、江。

揀中澧。

揀中宣節潭、澧、鼎。

鼓角將荊門。

福建路步軍之額,自水軍而下三,並改號曰保節。凡三十三指揮,一萬一千一百五十人。

水軍福、建、漳、泉、邵武。

保節建、汀、南劍。

崇節福、泉、興化。

廣南路騎軍之額,自靜山而下二;步軍之額,自水軍而下十,並改號曰清化。凡八十二指揮,一萬二千七百人。

步驛循、賀、封、梅、康、南雄、潮、韶。

造船場廣。

駕綱水軍廣。

城面廣、端、惠、循、英、春、賀、梅、連、康、新、封、白、潮。

遞角場雷。

運錫循。

牢城諸州。

靜山宜。

本城馬軍廣。

水軍廣、惠、英、賀、封、連、康、南雄、春、廉、白、邕。

靜江廣、韶、循、潮、連、梅、南雄、英、賀、封、端、新、康、春、惠、桂、容、邕、象、昭、梧、藤、龔、蒙、潯、貴、柳、宜、賓、橫、融、化、竇、高、雷、欽、郁林、廉、瓊。

澄海韶、循、潮、連、梅、南雄、英、賀、封、端、南恩、春、惠、桂、容、邕、象、昭、龔、蒙、潯、貴、柳、賓、橫、融、化、雷、竇、南儀、白、欽、郁林、廉、崖、儋。並於配隸中選少壯者。

巡海水軍廣。

本城梅。

寧海瓊。崇甯四年,廣南西路經略司請置刀牌手三千人,于桂州置營,候教閱習熟,分戍諸州。

新招靜江邕。

清化桂、容、邕、象、昭、梧、藤、蒙、龔、潯、貴、柳、宜、賓、橫、融、化、竇、高、南儀、雷、白、欽、郁林、廉、瓊、儋。

戰棹欽、廉。

安遠桂。崇甯元年十月,詔川、陝招揀足額。

四川路步軍之額,自開遠而下十,並改號曰克寧。凡一百一十一指揮,二萬三千四百人。自河北路至此,凡改號、指揮人數,並因元豐以前,其後增改,各隨軍額。

橋道興。

橋閣龍、劍、文、三泉。

防河、羅城成都。

牢城益、梓、利、夔。

開遠利、劍。

水軍興。

靜江利。

懷遠興元。

廣塞興元、三泉。

克甯成都、蜀、漢、雅、邛、嘉、綿、陵、彭、眉、簡、戎、榮、普、資、梓、合、瀘、遂、渠、昌、果、懷安、廣安、興元、洋、利、龍、劍、蓬、璧、文、興、安德、三泉、夔、渝、涪、萬、達、開、施、忠、雲安、大寧。

威棹成都、嘉、眉、簡。梓州路諸州軍。劍、安德,夔、渝、涪、萬、雲安。

懷信利。

順化興。

本城梁山。

武甯元豐七年,詔成都府減廢武甯第八指揮,置馬軍騎射一。

侍衛步軍司宣效、揀中宣效、揀中六軍、武嚴、左右龍武軍、左右羽林軍、左右神武軍、左右武肅、武和、忠靖、神衛剩員。軍頭司備軍。諸司庫務、河清、馬遞鋪等役卒。朝服法物庫、籍田司,隸太常寺。

東西作坊、作坊物料庫、東西廣備、皮角庫,隸軍器監。

車營、致遠務、養象所、左右騏驥院、左右天駟監、牧養上下監、鞍轡庫、駝坊、皮剝所、禦輦院,隸太僕寺。

文思院、綾錦院、西染裁造院,隸少府監。

軍器衣甲庫、儀鸞司、左右金吾仗司、左右街司、六軍儀仗司、軍器什物庫,隸衛尉寺。

河清、街道司,隸都水監。

修內司、東西八作司、竹木務、東西退材場、事材場、東西窯務、作坊物料庫,隸將作監。

禦廚、翰林司、牛羊司、法酒庫、內酒坊、外物料庫、醋庫、油庫,隸光祿寺。

左藏庫、布庫、香藥庫、都茶庫、左右廂店宅務、修造。

榷貨務、祗候庫,隸太府寺。

修倉司、四園苑、都水磨、排岸司、裝卸、金池明雜役,隸司農寺。

醴泉觀、萬壽觀、集禧觀、西太一宮、禮賓院,隸鴻臚寺。

廣固,隸修治京城所。

孳生監,隸樞密院。

府界諸門馬遞鋪,隸尚書駕部。

已上並元豐以前所隸,後皆因之。

建炎後禁廂兵

威果安吉、嘉興、杭、平江、常、嚴、鎮江、紹興、慶元、溫、台、婺、處、隆興、江、甯國、南康、潭、永、衢、道、邵武、建甯、南劍、全、福、興化、漳、汀。

全捷中興立。杭、婺、安吉、平江、泉、鎮江、紹興、慶元、甯國、寶慶、福。

雄節杭、安吉、嘉興、平江、常、嚴、溫、鎮江、紹興、江陰、慶元、台、婺、處。

武衛鎮江、紹興、溫、婺、潭。

威捷杭、溫、鎮江、紹興、婺、潭。

雄捷中興立。紹興。

威勝中興立。寶慶、慶元。

翼虎中興立。隆興。

雄略中興立。吉、潭、永、衢、隆興、全、福、廣、容。

忠節中興立。隆興、撫、臨江、甯國、江、建昌、興國、南康。

武雄撫、隆興、江、建昌、吉、興國、南安、袁、臨江、甯國、南康。

靖安中興立。全、寶慶。

靜江桂陽、郴、衡、道、全。

廣節中興立。邵武、福、漳、建甯、南劍、興化、汀。

廣二、廣三指揮中興立。泉。

親效中興立。廣。

澄海廣、循、連、南雄、封、英德、南恩、惠、潮、藤、容、賀、德、慶、昭、高、欽、雷。

建炎後廂兵

武嚴、宣效、壯役中興立。

備軍中興立。

神衛剩員隸侍衛步軍,中興隸廂軍。

廣豐倉剩員中興立。

廣效中興有揀中廣效,在廣效立。

禦營喝探中興,在京師。

武和開封一指揮。中興,左右二指揮,在京。

武肅中興,在京師。

忠靖一指揮,開封,屬步軍。

奉化屬步軍,三指揮。中興有揀中奉化,在奉化上。

勁武在京。

崇勝一指揮。中興有揀中崇勝,在崇勝上。

雄猛一指揮。

保甯中興有揀中保寧,在保寧上。

甯淮中興,在淮南。

捍江杭。

宣節中興,在寶慶、潭、永、武岡、郴、衡、全、桂陽、靖、道、沅。

效勇中興,江東、西。

保節中興,五指揮。

克甯中興,四川。

甯江中興立。一指揮。

清化中興,廣西。

牢城諸州,以待有罪配隸人。

崇節中興,杭、安吉、平江、江陰、常、嚴、鎮江、溫、慶元、台、婺、江東西。

開江中興,平江。

橫江中興,平江、杭。

甯節中興,台、福、甯國、建寧、靖。

清務中興,婺。

山場中興,婺。

效勇中興,隆興、撫、贛、建昌、興國、南安、袁、吉、臨江、甯國、南康。

靖安中興立。潭、永、常德。

靜江二指揮。

威果見禁軍。

雄略中興,四指揮。

澄海中興,武岡、全。

豐國監中興立。建寧。

駕綱中興立。

長運中興立。

修江中興,杭。

都作院中興,杭。

小作院中興立。杭。

清湖閘中興立。杭。

開湖司中興立。杭。

北城堰中光立。杭。

西河廣濟中興立。杭。

樓店務中興,杭。

長安堰閘中興立。杭。

秤鬥務中興立。杭。

壯城帥府望郡立之。

鼓角匠、船務中興,杭。

志第一百四十三兵四(鄉兵一)

○陝西保毅河北忠順河北陝西強人砦戶河北河東強壯河東陝西弓箭手河北等路弓箭社

鄉兵者,選自戶籍,或土民應募,在所團結訓練,以為防守之兵也。周廣順中,點秦州稅戶充保毅軍,宋因之。自建隆四年,分命使臣往關西道,令調發鄉兵赴慶州。咸平四年,令陝西系稅人戶家出一丁,號曰保毅,官給糧賜,使之分番戍守。五年,陝西緣邊丁壯充保毅者至六萬八千七百七十五人。七月,以募兵離去鄉土,有傷和氣,詔諸州點充強壯戶者,稅賦止令本州輸納,有司不得支移之。先是,河北忠烈、宣勇無人承替者,雖老疾不得停籍。至是,詔自今委無家業代替者,放令自便。自是以至天禧間,並、代廣銳老病之兵,雖非親屬而願代者聽。河北強壯,恐奪其農時,則以十月至正月旬休日召集而教閱之。忠烈、宣勇、廣銳之歸農而闕員者,並自京差補;戍於河上而歲月久遠者,則特為遷補;貧獨而無力召替者,則令逐處保明放停。

當是時,河北、河東有神銳、忠勇、強壯,河北有忠順、強人,陝西有保毅、砦戶、強人、強人弓手,河東、陝西有弓箭手,河北東、陝西有義勇,麟州有義兵,川陝有土丁、壯丁,荊湖南、北有弩手、土丁,廣南東、西有槍手、土丁,邕州有溪洞壯丁、土丁,廣南東、西有壯丁。

當仁宗時,神銳、忠勇、強壯久廢,忠順、保毅僅有存者。康定初,詔河北、河東添籍強壯,河北凡二十九萬三千,河東十四萬四千,皆以時訓練。自西師屢衄,正兵不足,乃籍陝西之民,三丁選一,以為鄉弓手。未幾,刺充保捷,為指揮一百八十五,分戍邊州。西師罷,多揀放焉。慶曆二年,籍河北強壯,得二十九萬五千,揀十之七為義勇,且籍民丁以補其不足。河東揀籍如河北法。

其後,議者論「義勇為河北伏兵,以時講習,無待儲廩,得古寓兵于農之意。惜其束於列郡,止以為城守之備。誠能令河北邢、冀二州分東西兩路,命二郡守分領,以時閱習,寇至,即兩路義勇翔集赴援,使其腹背受敵,則河北三十余所常伏銳兵矣」。朝廷下其議,河北帥臣李昭亮等議曰:「昔唐澤潞留後李抱真籍戶丁男,三選其一,農隙則分曹角射,歲終都試,以示賞罰,三年皆善射,舉部內得勁卒二萬。既無廩費,府庫益實,乃繕甲兵為戰具,遂雄視山東。是時,天下稱昭義步兵冠于諸軍,此近代之顯效,而或謂民兵只可城守,難備戰陣,非通論也。但當無事時,便分義勇為兩路,置官統領,以張用兵之勢,外使敵人疑而生謀,內亦搖動眾心,非計之得。姑令在所點集訓練,三二年間,武藝稍精,漸習行陣。遇有警,得將臣如抱真者統馭,制其陣隊,示以賞罰,何敵不可戰哉?至於部分佈列,量敵應機,系于臨時便宜,亦難預圖。況河北、河東皆邊州之地,自置義勇,州縣以時按閱,耳目已熟,行固無疑。」詔如所議。

治平元年,宰相韓琦言:「古者籍民為兵,數雖多而贍至薄。唐置府兵,最為近之,後廢不能複。今之義勇,河北幾十五萬,河東幾八萬,勇悍純實,出於天性,而有物力資產,父母妻子之所系,若稍加練簡,與唐府兵何異?陝西嘗刺弓手為保捷,河北、河東、陝西,皆控西北,事當一體。請于陝西諸州亦點義勇,止涅手背,一時不無小擾,終成長利。」天子納其言,乃遣籍陝西義勇,得十三萬八千四百六十五人。

是時,諫官司馬光累奏,謂:「陝西頃嘗籍鄉弓手,始諭以不去鄉里。既而涅為保捷正兵,遣戍邊州,其後不可用,遂汰為民,徒使一路騷然,而于國無補。且祖宗平一海內,曷嘗有義勇哉?自趙元昊反,諸將覆師相繼,終不能出一旅之眾,涉區脫之地。當是時,三路鄉兵數十萬,何嘗得一人之力?議者必曰:'河北、河東不用衣廩,得勝兵數十萬,閱教精熟,皆可以戰;又兵出民間,合于古制。'臣謂不然。彼數十萬者,虛數也;閱教精熟者,外貌也;兵出民間者,名與古同而實異。蓋州縣承朝廷之意,止求數多。閱教之日,觀者但見其旗號鮮明,鉦鼓備具,行列有序,進退有節,莫不以為真可以戰。殊不知彼猶聚戲,若遇敵,則瓦解星散,不知所之矣。古者兵出民間,耕桑所得,皆以衣食其家,故處則富足,出則精銳。今既賦斂農民粟帛以給正軍,又籍其身以為兵,是一家而給二家之事也。如此,民之財力安得不屈?臣愚以為河北、河東已刺之民,猶當放還,況陝西未刺之民乎?」帝弗聽。於是三路鄉兵,唯義勇為最盛。

熙甯以來,則尤重蕃兵、保甲之法,餘多承舊制。前史沿革,不復具述,取其有損益者著於篇。南渡而後,土宇雖不及前,而兵制多仍其故,凡其鄉兵、砦兵之可改者,皆附見焉。

陝西保毅開寶八年,發渭州平涼、潘原二縣民治城隍,因立為保毅弓箭手,分戍鎮砦。能自置馬,免役。逃、死,以親屬代,因周廣順舊制也。

咸平初,秦州極邊止置千人,分番守戍。上番人月給米六鬥,仲冬,賜指揮使至副都頭紫綾綿袍,十將以下皂綾袍。五年,點陝西沿邊丁壯充保毅,凡得六萬八千人。給資糧,與正兵同戍邊郡。

慶曆初,詔悉刺為保捷軍,唯秦州增置及三千人,環、慶、保安亦各籍置。是時,諸州總六千五百十八人,為指揮三十一。

皇祐五年,涇原都總管程戡上言:「陝西保毅,近歲止給役州縣,無複責以武技。自黥刺為保捷,而家猶不免於保毅之籍,或折賣田產,而得產者以分數助役。今秦州僅三千人,久廢農業,請罷遣。」詔自今敢私役者,計傭坐之。治平初,詔置保毅田承名額者,悉揀刺以為義勇。熙寧四年,詔廢其軍。

環慶砦戶、強人弓手,九年,詔如禁軍法,上其籍,隸于馬軍司,廩給視中禁軍。

河北忠順自太宗朝以瀛、莫、雄、霸州、乾甯、順安、保定軍置忠順,凡三千人,分番巡徼,隸沿邊戰棹巡檢司。自十月悉上,人給糧二升,至二月輪半營農。慶曆七年,夏竦建議與正兵參戍。八年,以水沴,多逋亡者,權益正兵代其闕額。皇祐四年,權放業農,後不復補。

河北陝西強人、砦戶、強人弓手名號不一。咸平四年,募河北民諳契丹道路、勇銳可為間伺者充強人,置都頭、指揮使。無事散處田野,寇至追集,給器甲、口糧、食錢,遣出塞偷斫賊壘,能斬首級、奪馬者如賞格。虜獲財畜皆畀之。慶曆二年,環州亦募,涅手背,自備戎械並馬,置押官、甲頭、隊長,戶四等以下免役,上番防守,月給奉廩。三年,涇原路被邊城砦悉置。

環、慶二州複有砦戶,康定中,以沿邊弓手涅手背充,有警召集防戍,與保毅弓手同。

大順城、西谷砦有強人弓手,天禧、慶曆間募置,番戍為巡徼斥候,日給糧。人賦田八十畝,能自備馬者益賦四十畝。遇防秋,官給器甲,下番隨軍訓練。為指揮六。

河北、河東強壯五代時,瀛、霸諸州已置。咸平三年,詔河北家二丁、三丁籍一,四丁、五丁籍二,六丁、七丁籍三,八丁以上籍四,為強壯。五百人為指揮,置指揮使;百人為都,置正、副都頭二人、節級四人。所在置籍,擇善騎射者第補校長,聽自置馬,勝甲者蠲其戶役。五年,募其勇敢,團結附大軍為柵,官給鎧甲。景德元年,遣使分詣河北、河東集強壯,借庫兵給糧訓練,非緣邊即分番迭教,寇至悉集守城,寇退營農。

至康定初,州縣不復閱習,其籍多亡。乃詔二路選補,增其數,為伍保,迭糾遊惰及作奸者。二十五人為團,置押官;四團為都,置正、副都頭各一人;五都為指揮,置指揮使,各以階級伏事。年二十系籍,六十免,取家人或他戶代之。歲正月,縣以籍上州,州以籍奏兵部,按舉不如法者。慶曆二年,悉揀以為義勇,不預者釋之,而存其籍,以備守葺城池。而河東強壯自此浸廢矣。

其募于河北者,舊給塘泊河淤之田,力不足以耕,重苦番教,應募者寡。熙寧七年罷之,以其田募民耕,戶兩頃,蠲其賦,以為保甲。

河東、陝西弓箭手周廣順初,鎮州諸縣,十戶取材勇者一人為之,餘九戶資以器甲芻糧。建隆二年,詔釋之,凡一千四百人。

景德二年,鎮戎軍曹瑋言:「有邊民應募為弓箭手者,請給以閒田,蠲其徭賦,有警,可參正兵為前鋒,而官無資糧戎械之費。」詔:「人給田二頃,出甲士一人,及三頃者出戰馬一匹。設堡戍,列部伍,補指揮使以下,據兵有功勞者,亦補軍都指揮使,置巡檢以統之。」其後,鄜延、環慶、涇原並河東州軍亦各募置。

慶曆中,諸路總三萬二千四百七十四人,為指揮一百九十二。是時,河東都轉運使歐陽修言:「代州、岢嵐、寧化、火山軍被邊地幾二三萬頃,請募人墾種,充弓箭手。」詔宣撫使范仲淹議,以為便。遂以岢嵐軍北草城川禁地募人拒敵界十裏外占耕,得二千餘戶,歲輸租數萬斛,自備弓馬,涅手背為弓箭手。既以並州明鎬沮議而止。

至和二年,韓琦奏訂鎬議非是,曰:「昔潘美患契丹數入寇,遂驅旁邊耕民內徙,苟免一時失備之咎。其後契丹講和,因循不復許人複業,遂名禁地,歲久為戎人侵耕,漸失疆界。今代州、寧化軍有禁地萬頃,請如草城川募弓箭手,可得四千餘戶。」下並州富弼議。弼請如琦奏。詔具為條,視山坡川原均給,人二頃;其租秋一輸,川地畝五升,阪原地畝三升,毋折變科徭。仍指揮即山險為屋,以便居止,備征防,無得擅役。

先是,麟、府、豐州亦以閒田募置,人給屋,貸口糧二石,而德順軍靜邊砦壕外弓箭手尤為勁勇。夏人利其地,數來爭占,朝廷為築堡戍守。至治平末,河東七州軍弓箭手總七千五百人,陝西十州軍並砦戶總四萬六千三百人。先是,康定元年,詔麟、府州募歸業人增補義軍,俾耕本戶故地而免其稅租。其制與弓箭手略同,而不給田。

熙寧二年,兵部上河東七郡舊籍七千五、今籍七千,陝西十郡並砦戶舊籍四萬六千三百,今唯秦鳳有砦戶。

三年,秦鳳路經略使李師中言:「前年築熟羊等堡,募蕃部獻地,置弓箭手。迄今三年,所募非良民,初未嘗團結訓練,竭力田事。今當置屯列堡,為戰守計。置屯之法,百人為屯,授田於旁塞堡,將校領農事,休即教武技。其牛具、農器、旗鼓之屬並官予。置堡之法,諸屯並力,自近及遠築為堡以備寇至,寇退則悉出掩擊。」從之。

五年,趙禼為鄜延路,以其地萬五千九百頃,募漢、蕃弓箭手四千九百人。帝嘉其能省募兵之費,褒賞之。六年,禼言新募弓箭手頗習武技,請更番代正兵歸京師。詔審度之。十月,詔熙河路以公田募弓箭手,其旁塞民強勇願自占田,出租賦,聯保伍,或義勇願應募,或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

七年正月,帶禦器械王中正詣熙河路,以土田募弓箭手。所募人毋拘路分遠近,不依常格,差官召募,仍親提舉。三月,王韶言:「河州近城川地招漢弓箭手外,其山坡地招蕃弓箭手,人給地一頃,蕃官兩頃,大蕃官三頃。仍募漢弓箭手等為甲頭,候招及人數,補節級人員,與蕃官同管勾。自來出軍,多為漢兵盜殺蕃兵,以為首功。今蕃兵各願于左耳前刺'蕃兵'字。」從之。十月,中書條例司乞五路弓箭手、砦戶,除防拓、巡警及緩急事許差發外,若修城諸役,即申經略安撫、鈐轄司。其有擅差發及科配、和雇者,並科違制之罪。從之。其夔州路義軍、廣南槍手土丁峒丁、湖南弩手、福建鄉丁槍手,依此法。

八年,詔涇原路七駐泊就糧上下番正兵、弓箭手、蕃兵約七萬餘人分為五將,別置熙河策應將副。十年,知延州呂惠卿言:「自熙寧五年,招到弓箭手,只是權行差補,未曾團定指揮。本司見將本路團結將分團成指揮都分,置立將校統轄,即于臨時易為勾集。」從之。

元豐二年,計議措置邊防所言,以涇原路正兵、漢蕃弓箭手為十一將,分駐諸州。從之。

三年,詔:「凡弓箭手兵騎各以五十人為隊,置引戰、旗頭、左右傔旗,及以本屬酋首將校為擁隊,並如正軍法。蕃捉生、蕃敢勇、山河戶亦如之。凡募弓箭手、蕃捉生、強人、山河戶,不以等樣,第募有保任、年十七已上、弓射七鬥、任負帶者。鄜延路新舊蕃捉生、環慶路強人、諸路漢弓箭手、鄜延路歸明界保毅蕃戶弓箭手,皆涅於手背。」

四年,涇原路經略司言:「本路弓箭手闕地九千七百頃,渭州隴山一帶川原陂地四千餘頃,可募弓箭手二千餘人,或不願應募,乞收其地入官。」熙河路都大經制司言;「乞依熙河舊例,許涇原、秦鳳路、環慶及熙河路弓箭手投換,仍帶舊戶田土,耕種二年,即收入官,別招弓箭手。」皆從之。

五年正月,鄜延路經略司乞以新收復米脂、吳堡、義合、細浮圖、塞門五砦地置漢蕃弓箭手,及春耕種,其約束補職,並用舊條。從之。二月,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司。四月,詔:「蕃弓箭手陣亡,依漢弓箭手給賻。弓箭手出戰,因傷及病羸不能自還者,並依軍例賜其家。」七月,提舉熙河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司康識、兼提舉舉營田張大寧言:「乞應新收復地差官分畫經界,選知農事廂軍耕佃,頃一人。其部押人員、節級及雇助人工歲入賞罰,並用熙河官莊法。余並招弓箭手營田,每五十頃為一營,差諳農事官一員幹當。」從之。

六年,鄜延路經略司言:「弓箭手於近裏縣置田兩處,立戶及四丁已上,乞取一丁為保甲,一丁為弓箭手,有二丁至三丁,即且令充弓箭手。」詔保甲願充弓箭手者聽,其見充弓箭手與當丁役,毋得退就保甲,陝西、河東亦如之。

八年,詔罷秦鳳路置場集教弓箭手,令經略司講求土人習教所宜立法。

元祐元年,詔罷提舉熙河等路弓箭營田蕃部司。三年,兵部言:「涇原路隴山一帶系官地,例為人侵冒,略無色役。非自朝廷置局招置摽撥,無以杜絕奸弊。」從之。其後,殿前司副都指揮使劉昌祚奏根括隴山地凡一萬九百九十頃,招置弓箭手人馬凡五千二百六十一,賜敕書獎諭。四年,詔將隴山一帶弓箭手人馬別置一將管幹,仍以涇原路第十二將為名。五年,詔戶部遣官往熙河蘭岷路代孫路措置弓箭手土田。

紹聖元年,樞密院言:「熙河蘭岷路經略司奏,本路弓箭手,自展置以來,累經戰鬥,內有戰功補三班差使已上之人,欲並遣歸所屬差使,仍以其地令親屬承刺,如無,即別召人承之。」三年正月,詔:「自今漢蕃人互投弓箭手者,官司不得收刺,違者杖一百。」五月,詔在京府界、諸路馬軍槍手並改充弓箭手,兼習蕃槍。四年,詔張詢、巴宜專根括安西、金城膏腴地頃畝,可以招置弓箭手若干人,具團結以聞。

元符元年二月,樞密院言:「鐘傳奏,近往涇原與章楶講究進築天都山、南牟等處。今相度如展置青南訥心,須置一將。乞權于熙、秦兩路輟那。新城內土田並招弓箭手,仍置提舉官二員。熙、秦兩路弓箭手,每指揮以三百人為額,乞作二十指揮招置,不一二年間,須得數千民兵,以充武備。」從之。七月,詔:「陝西、河東路新城砦合招弓箭手投換。其元祐八年四月不得招他路弓箭手指揮勿用。」三年,提舉涇原路弓箭手安師文知涇州,罷提舉弓箭手司。

崇甯元年九月,樞密院勘會:「陝西五路並河東,自紹聖開斥以來,疆土至廣,遠者數百里,近者不減百里,罷兵以來,未曾措置。田多膏腴,雖累降詔置弓箭手,類多貧乏,或致逃走。州縣鎮砦汙吏豪民冒占沃壤,利不及于平民,且並緣舊疆,侵佔新土。今遣官分往逐路提舉措置,應緣新疆土田,分定腴瘠,招置弓箭手,推行新降條法。舊弓箭手如願出佃新疆,亦仰相度施行。」詔湯景仁河東路,董采秦鳳路,陶節夫環慶路,安師文鄜延路,並提舉弓箭手。元符三年罷提舉司,今複置。

崇寧二年十一月,安師文奏:「據權通判德順軍事盧逢原申,根括打量出四將地分管下五砦、新占舊邊壕外地共四萬八千七百三十一頃有奇,乞特賜優賞。」詔安師文特授左朝議大夫,差遣如故;盧逢原特授朝請郎。

二年九月,熙河路都轉運使鄭僅奉詔相度措置熙河新疆邊防利害,僅奏:「朝廷給田養漢蕃弓箭手,本以藩扞邊面,使顧慮家產,人自為力。今拓境益遠,熙、秦漢蕃弓箭手乃在腹裏,理合移出。然人情重遷,乞且家選一丁,官給口糧,團成耕夫使佃官莊。遇成熟日,除糧種外,半入官,半給耕夫,候稍成次第,聽其所便。」從之。

五年三月,趙挺之言:「湟、鄯之複,歲費朝廷供億一千五百余萬。鄭僅初建官莊之議,朝廷令會計其歲入,凡五莊之入,乃能支一莊之費。蓋鄯、湟乃西蕃之二小國,湟州謂之邈川,鄯州謂之青唐,與河南本為三國,其地濱河,多沃壤。昔三國分據時,民之供輸于其國厚,而又每族各有酋長以統領之,皆衣食贍足,取於所屬之民。自朝廷收復以來,名為使蕃民各占舊地以居,其實屢更戰鬥,殺戮竄逐,所存無幾。今兵將官、帥臣、知州多召閑民以居,貪冒者或受金乃與之地,又私取其羊馬駝畜,然無一毫租賦供官。若以昔輸於三國者百分之一入于縣官,即湟州資費有餘矣。」帝深然之。

翌日,知樞密院張康國入見,力言不可使新民出租,恐致擾動眾情;且言蕃民既刺手背為兵,安可更出租賦。帝因宣諭:「新民不可搖動,兼已令多招弓箭手矣。」廷之奏:「弓箭手,官給以地而不出租,此中國法也。若蕃兵,則其舊俗既輸納供億之物,出戰又人皆為兵,非弓箭手之比。今朝廷所費不貲,經營數年,得此西蕃之地,若無一毫之入,而官吏、戍卒饋餉之費皆出於朝廷,何計之拙也!」帝曰:「已令姚雄經畫。」時累詔令雄括空閒地,召人耕墾出課,故深以挺之所奏為然。挺之又雲:「鄯、湟之複,羌人屢叛,溪撦羅撒走降夏國,夏國納之,時時寇邊,兵不解嚴而饋運極艱。和糴入粟,鄯州以每石價至七十貫,湟州五十餘貫。蓋倉場利於客人入中乞取,而官吏利於請給斛鬥,中官獲利百倍,人人皆富。是以上下相蒙,而為朝廷之害。」

熙寧三年,熙河運司以歲計不足,乞以官茶博糴,每茶三斤易粟一斛,其利甚博。朝廷謂茶馬司本以博馬,不可以博糴,于茶馬司歲額外,增買川茶兩倍茶,朝廷別出錢二百萬給之,令提刑司封樁。又令茶馬官程之邵兼領轉運使,由是數歲邊用粗足。及挺之再相,熙河漕司屢申以軍糧不足為急,乃令會去年拋降錢數共一千一百萬馱,一馱價直三千至四十千,二百馱所轉不可勝計,今年已降撥銀、錢、絹等共九百萬,乃令更支兩倍茶一百萬馱。張康國同進呈,得旨,乃密檢元豐以來茶惟用博馬指揮以進。然康國不知兩倍茶自非博馬之數,而何執中、鄧洵武雜然和之。由是兩倍茶更不支給,而鄯、湟兵費不給矣。

七年,詔:「邊地廣而耕墾未至,膏腴荒閑,芻粟翔踴,歲糴本不貲。昨累降指揮,令涇原路經略司與提舉弓箭手司措置,召人開墾,以助塞下積粟,為備邊無窮之利。訪聞提舉弓箭手司與經略司執見不同,措置議論,不務和協。其提舉涇原路弓箭手錢歸善可罷。」

大觀三年二月,臣僚言:「自複西寧州,饋給每多,而儲積未廣,買價數增,市物隨踴,地利不辟,兵籍不敷,蓋招置之術失講,勸利之法未興也。乞委帥臣、監司講求,或募或招,何為而可足弓箭手之數,以期於不闕;或拘或誘,何為而使蕃部著業而責以耕耘。田既墾則穀自盈,募既充而兵益振,是收班超之功,盡充國之利也。」詔:「熙、河、洮、岷前後收復,歲月深久,得其地而未得其利,得其民而未得其用。地利不辟,兵籍不敷,歲仰朝廷供億,非持久之道。可令詳究本末,條畫來上。」

政和三年,秦鳳路經略安撫使何常奏:

自古行師用兵,或騎或步,率因地形。兵法曰:「蕃兵惟勁馬奔沖,漢兵惟強弩掎角。」蓋蕃長於馬,漢長於弩也。今則不然。西賊有山間部落謂之「步跋子」者,上下山坡,出入溪潤,最能逾高超遠,輕足善走。有平夏騎兵謂之「鐵鷂子」者,百里而走,千里而期,最能倏往忽來,若電擊雲飛。每于平原馳騁之處遇敵,則多用鐵鷂子以為沖冒奔突之兵;山谷深險之處遇敵,則多用步跋子以為擊刺掩襲之用。此西人步騎之長也。我諸路並塞之民,皆是弓箭手地分,平居以田獵騎射為能,緩急以追逐馳騁相尚。又沿邊土兵,習於山川,慣於馳驟。關東戍卒,多是硬弩手及摽牌手,不惟扞賊勁矢,亦可使賊馬驚潰。此中國步騎之利也。

至道中,王超、丁罕等討繼遷,是時馬上用弩,遇賊則萬弩齊發,賊不能措手足而遁。又元豐間,劉昌祚等趨靈州,賊眾守隘,官軍不能進。於是用牌子為先鋒,賊下馬臨官軍,其勢甚盛,昌祚等乃以牌子踢跳閃爍,振以響環,賊馬驚潰。若遇賊于山林險隘之處,先以牌子賊,次以勁弓強弩與神臂弓射賊先鋒,則矢不虛發,而皆穿心達臆矣。或遇賊于平原廣野之間,則馬上用弩攢射,可以一發而盡殪。兼牌子與馬上用弩,皆已試之效,不可不講。前所謂勁馬奔沖,強弩掎角,其利兩得之,而賊之步跋子與鐵鷂子皆不足破也。又步兵之中,必先擇其魁健材力之卒,皆用斬馬刀,別以一將統之,如唐李嗣業用陌刀法。遇鐵鷂子衝突,或掠我陣腳,或踐踏我步人,則用斬馬刀以進,是取勝之一奇也。

詔樞密院劄與諸路經略司。

四年,詔:「西羌久為邊患,乍叛乍服,譎詐不常。頃在先朝,使者在廷,猶或犯境。今植養積歲,屢饑久困,雖誓表已進,羌夷之性不保其往。修備禦於無事之時,戒不虞於萃聚之際,正在今日。可令陝西、河東路帥臣訓練兵伍,除治軍器,繕修樓櫓,收積芻糧,常若寇至。不可謂已進誓表,輒或弛怠,墮其奸謀。所有弓箭手、蕃兵,常令優恤,逃亡者可速招補,貧乏者亦令貸借。將佐偏裨,如或軟懦失職,具名以聞,或寇至失事,並行軍法。」

五年二月,詔:「陝西、河東逐路,自紹聖開拓邊疆以來,及西寧、湟、廓、洮州、積石等處新邊,各有包占良田,併合招置弓箭手,以為邊防籬落。至今累年,曠土尚多,應募人數未廣。蓋緣自罷專置提舉官隸屬經略司,事權不專,頗失措置。根括打量、催督開墾、理斷交侵等職事,盡在極邊,帥臣無由親到。即今夏人通貢,邊鄙安靜。若不乘此委官往來督責,多方招刺弓箭手墾辟閒田,補助邊計,以寬飛輓之勞,竊慮因循浸久,曠土愈多,銷耗民兵人額,有害邊防大計。兼提舉文臣玩習翰墨,多務安養,罕能沖冒寒暑。可令陝西、河東逐路,並複置提舉弓箭手司,仍各選差武臣一員充,理任、請給、恩數等並依提舉保甲條例施行。每路各置幹當公事使臣二員。仍每歲令樞密院取索逐路招到弓箭手並開墾過地土,比較優劣殿最,取旨黜陟。合措置事節,所差官條畫以聞。」

八月,樞密院言:「欲將近裏弓箭手地,但有爭訟侵冒之處,並行打量,庶幾杜絕侵冒之弊。」從之。是月,提舉河東路弓箭手司奏:「本司體訪得沿邊州軍逐處招置弓箭手,多將人戶舊用工開耕之地指射剗奪,其舊佃人遂至失業。且所出租,僅比佃戶五分之一,於公私俱不便。今欲將系官莊屯田已有人租佃及五年者,並不在招置弓箭手請射之限。其河東路察訪司初不以邊防民兵為重,姑息佃戶,致有此弊。欲乞應熙寧八年以前人戶租佃官田,並先取問佃人,如願投刺弓箭手,每出一丁,許依條給見佃田二頃五十畝充人馬地,若不願充弓箭手,及出丁外尚有請占不盡地土,即拘收入官。」從之。

十一月,邊防司奏:「據提舉熙河蘭湟路弓箭手何灌申:漢人買田常多,比緣打量,其人亦不自安,首陳已及一千餘頃。若招弓箭手,即可得五百人;若納租稅,每畝三鬥五升、草二束,一歲間亦可得米三萬五千石、草二十萬束。今相度欲將漢人置買到蕃部土田願為弓箭手者,兩頃已上刺一名,四頃已上刺兩名。如願者,依條立定租稅輸納。其巧為影占者,重為禁止。」從之。

七年三月,詔:「熙、河、鄯、湟自開拓以來,疆土雖廣而地利悉歸屬羌,官兵吏祿仰給縣官,不可為後計。仰本路帥臣相度,以錢糧茶彩或以羌人所嗜之物,與之貿易田土。田土既多,即招置弓箭手,入耕出戰,以固邊圉。」

宣和六年七月,詔:「已降處分,陝西昨因地震摧塌屋宇,因而死傷弓箭手,內合承襲人,速具保明聞奏。」

靖康元年二月,臣僚言:「陝西恃弓箭手為國藩籬,舊隸帥府,比年始置提舉弓箭手官,務取數多,自以為功。自是選練不精,遂使法制浸壞。欲乞詳酌,罷提舉官,以弓箭手複隸帥司,務求以振邊聲。」詔從之,河東路依此。四月,樞密院奏:「陝西、河東逐路漢弓箭手自來並給肥饒田,近年以來,多將舊人已給田分擘,招刺新人。蓋緣提舉官貪賞欺蔽,務要數多,妄行招刺,無以激勸。朝廷近已罷提舉官,今複隸帥司所轄,況當今邊事全藉民兵,若不早計,深慮誤事。」詔令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及陝西、河東逐路帥臣相度措置,將已分擘弓箭手田土,依舊改正撥還,所有新招到人別行給地,務要均濟。仍仰帥臣嚴切奉行。是月,徐處仁又奏,詔並送詳議司。

熙寧五年,涇原路經略司蔡挺言:「涇原勇敢三百四十四人,久不揀練,徒有虛名。臣委二將領季一點閱,校其騎射能否升除,補有功者以為隊長,募極塞博軍子嘗曆戰陣者補其闕。益募熟戶蕃部以為蕃勇敢,凡一千三百八十人,騎一千一百九十四匹,挽弓一石,馳逐擊刺如法。其有功者受勇敢下等奉,餘遇調發,則人給奉三百,益以芻糧。」詔諸路如挺言行之。

六年,樞密院言:「勇敢效用皆以材武應募從軍,廩食既優,戰馬戎械之具皆出公上,平時又得以家居,以勞效賞者凡四補而至借職,校弓箭手減十資,淹速相遠,甚非朝廷第功均賞之意。請自今河東、鄜延、秦鳳、環慶、熙河路各以三百,涇原路以五百為額。第一等步射弓一石一鬥,馬射九鬥,奉錢千;第二等以下遞減一鬥,奉七百至五百。季首閱試于經略司,射親及野戰中者有賞,全不中者削其奉,次季又不中者罷之。戰有功者以八等定賞:一、給公據,二、以為隊長,三、守闕軍將,四、軍將,五、殿侍,六、三班借差,七、差使,八、借職。其弓箭手有功,亦以八等定賞:一、押官,承局;二、將,虞候,十將;三、副兵馬使,軍使;四、副指揮使;五、都虞候;六、都指揮使;七、三班差使;八、借職。即以闕排連者次遷。

元豐三年,詔涇原路募勇敢如鄜延路,以百人為額。自是以後,蕃部益眾,而弓箭手多蕃兵矣。

弓箭社河北舊有之。熙寧三年十二月,知定州滕甫言:「河北州縣近山谷處,民間各有弓箭社及獵射人,習慣便利,與夷人無異。欲乞下本道逐州縣,並令募諸色公人及城郭鄉村百姓有武勇願習弓箭者,自為之社。每歲之春,長吏就閱試之。北人勁悍,緩急可用。」從之。

元祐八年十一月,知定州蘇軾言:

北邊久和,河朔無事。沿邊諸郡,軍政少馳,將驕卒惰,緩急恐不可用;武藝軍裝,皆不逮陝西、河東遠甚。雖據即目邊防事勢,三五年間必無警急,然居安慮危,有國之常,備事不素講,難以應變。臣觀祖宗以來,沿邊要害,屯聚重兵,止以壯國威而消敵謀,蓋所謂先聲後實,形格勢禁之道耳。若進取深入,交鋒兩陣,猶當雜用禁旅。至於平日保境,備禦小寇,即須專用極邊土人。此古今不易之論也。

晁錯與漢文帝畫備邊策,不過二事:其一曰徙遠方以實空虛,其二曰制邊縣以備敵國。寶元、慶曆中,趙元昊反,屯兵四十余萬,招刺宣毅、保捷二十五萬人,皆不得其用,卒無成功。范仲淹、劉{山成}、種世衡等專務整緝蕃漢熟戶、弓箭手,所以封殖其家、砥礪其人者非一道。藩籬既成,賊來無所得,故元昊複臣。今河朔西路被邊州軍,自澶淵講和以來,百姓自相團結為弓箭社,不論家業高下,戶出一人。又自相推擇家資武藝眾所服者為社頭、社副、錄事,謂之頭目。帶弓而鋤,佩劍而樵,出入山阪,飲食長技與敵國同。私立賞罰,嚴於官府,分番巡邏,鋪屋相望,若透漏北賊及本土強盜不獲,其當番人皆有重罰。遇其警急,擊鼓,頃刻可致千人。器甲鞍馬,常若寇至。蓋親戚墳墓所在,人自為戰,敵深畏之。先朝名臣帥定州者韓琦、龐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為爪牙耳目之用,而籍又增損其約束賞罰。

熙寧六年,行保甲法,強壯、弓箭社並行廢罷。熙甯七年,應兩地供輸人戶,除元有弓箭社、強壯並義勇之類並依舊存留外,更不編排保甲。看詳上件兩次聖旨,除兩地供輸村分方許依舊置弓箭社,其餘併合廢罷。雖有上件指揮,公私相承,元不廢罷,只是令弓箭社兩丁以上人戶兼充保甲,以至逐捕本界及他盜賊,並皆驅使弓箭社人戶用命捉殺。見今州縣,全藉此等寅夜防拓,灼見弓箭社實為邊防要用,其勢決不可廢。但以兼充保甲之故,召集追呼,勞費失業,今雖名目俱存,責其實用,不逮往日。

臣竊謂陝西、河東弓箭手,官給良田,以備甲馬。今河朔沿邊弓箭社,皆是人戶祖業田產,官無絲毫之損,而捐軀捍邊,器甲鞍馬與陝西、河東無異,苦樂相遠,未盡其用。近日霸州文安縣及真定府北砦,皆有北賊驚劫人戶,捕盜官吏拱手相視,無如之何,以驗禁軍、弓手皆不得力。向使州縣逐處皆有弓箭社,人戶致命盡力,則北賊豈敢輕犯邊砦,如入無人之境?臣已戒飭本路將吏,申嚴賞罰,加意拊循其人,輒複拾用龐籍舊奏約束,稍加增損,別立條目。欲乞朝廷立法,少賜優異,明設賞罰,以示懲勸。今已密切取會到本路極邊定、保兩州、安肅、廣信、順安三軍邊面七縣一砦內管自來團結弓箭社五百八十八社,六百五十一火,共計三萬一千四百一十一人。若朝廷以為可行,立法之後,更敕將吏常加拊循,使三萬餘人分番晝夜巡邏,盜邊小寇來即擒獲,不至狃忄犬以生戎心。而事皆循舊,無所改作,敵不疑畏,無由生事,有利無害,較然可見。

奏凡兩上,皆不報。

政和六年,詔:「河北路有弓箭社縣分,已令解發異等。其逐路縣令佐,俟歲終教閱異等,帥司具優劣之最,各取旨賞罰,以為勸沮。仍具為令。」又高陽關路安撫司言:「大觀三年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政和保甲格》較最優劣,縣令各減展磨勘年有差。」詔依《保甲格》賞罰施行。

宣和七年二月,臣僚言:

往年西路提刑梁揚祖奏請勸誘民戶充弓箭社,繼下東路令仿西路例招誘。原立法之意,不過使鄉民自願入社者閱習武備,為禦賊之具爾。奈何邀功生事之人,唯以入社之民眾多為功,厚誣朝廷而斂怨於民,督責州縣急於星火,取五等之籍甲乙而次之,家至戶到,追胥迫脅。悉驅之入社,更無免者。法始行于西路,西路既已冒受厚賞,於是東路憲司前後論列,誕謾滋甚。近者東路之奏,數至二十四萬一千七百人,武藝優長者一十一萬六千,且雲比之西路僅多一倍。陛下灼知其不然,雖命帥臣與廉訪使者核實,彼安肯以實聞乎?今東路憲司官屬與登、淄兩州當職官,坐增秩者幾二十人,而縣令、佐不及焉。不知出入阡陌間勸誘者誰歟?此其誕謾可知矣。審如所奏,山東之寇,何累月淹時未見殄減哉?則其所奏二十四萬與十一萬,殆虛有名,不足以捍賊明矣!大抵因緣追擾,民不堪其勞,則老弱轉徙道路,強壯起為盜賊,此亦致寇之一端也。

近者仰煩陛下遣將出師,授以方略,又命近臣持詔撫諭,至於發內庫之藏,轉淮甸之粟以振給之,寬免其稅租,蕩宥其罪戾,丁寧纖悉,罔不曲盡。方將歸伏田畝,以為遷善遠罪之民,詎可以其所甚病擾之邪?且私有兵器,在律之禁甚嚴。三路保伍之法,雖于農隙以講武事,然猶事畢則兵器藏於官府。今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於家,不幾於借寇哉?望陛下斷自聖心,罷京東弓箭社之名,所藏兵器悉送之官,使民得免非時追呼迫脅之擾,以安其生。應兩路緣弓箭社推恩者並追奪改正,首議之人重賜黜責,後為奏請誕謾,亦乞特賜施行,庶幾群下悚懼,不敢妄進曲說,以肆其奸,實今日之先務也。

詔並依奏,梁揚祖落職,兵器並拘入官,弓箭社人依已降指揮放散。

志第一百四十四兵五(鄉兵二)

○河北河東陝西義勇陝西護塞川峽土丁荊湖義軍土丁弩手夔施黔思等處義軍土丁廣南西路土丁廣南東路槍手邕欽溪洞壯丁福建路槍仗手江南西路槍仗手蕃兵

河北、河東、陝西義勇慶曆二年,選河北、河東強壯並抄民丁涅手背為之。戶三等以上置弩一,當稅錢二千,三等以下官給。各營於其州,歲分兩番訓練,上番給奉廩,犯罪斷比廂軍,下番比強壯。

治平元年,詔陝西除商、虢二州,餘悉籍義勇。凡主戶三丁選一,六丁選二,九丁選三,年二十至三十材勇者充,止涅手背。以五百人為指揮,置指揮使、副二人,正都頭三人,十將、虞候、承局、押官各五人,歲以十月番上,閱教一月而罷。又詔秦州成紀等六縣,有稅戶弓箭手、砦戶及四路正充保毅者,家六丁刺一,九丁刺二;有買保毅田承名額者,三丁刺一,六丁刺二,九丁刺三,悉以為義勇。是歲,詔秦、隴、儀、渭、涇、原、邠、寧、環、慶、鄜、延十二州義勇,遇召集防守,日給米二升,月給醬菜錢三百。蓋慶曆初,河北路總十八萬九千三十一人,河東路總七萬七千七十九人,陝西路治平初總十五萬六千八百七十三人。

熙甯初,樞密使呂公弼請以河北義勇每指揮揀少壯藝精者百人為上等,手背添刺「上等」字,旌別教閱,及數外藝優者亦籍之,俟有闕則補。從之。十二月,詔河北義勇,縣以歲閱;當閱於州者,宜分番,歲以一番;災傷當罷者聽旨。其以指揮分番者,大名府五十三為四番,真定、瀛、洺、邢、滄、定、冀、恩、趙、深、磁、相、博自三十九以及十二並為三番,德、祁、澶、棣、霸、濱、永靜、永寧、懷、衛、乾甯、莫、保、通利自十一以及四並為二番。九指揮已上者再分本番為三,教始十月,止十二月。六指揮已上者再分本番為二,教始十月,止十一月,終滿一月罷遣。

帝嘗問陳升之曰:「侯叔獻言義勇上番何如?」王安石曰:「此事似可為,但少須年歲間議之。」升之曰:「今募兵未已,且養上番義勇,則調度尤不易。」安石曰:「言募兵之害雖多,及用則患少,以民與兵為兩途故也。」十二月,帝言:「義勇可使分為四番出戍。」呂公弼曰:「須先省得募兵,乃可議此。」安石曰:「計每歲募兵死亡之數,乃以義勇補之可也。」陳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變數百年募兵之弊,則宜果斷,詳立法制。不然,無補也。」帝以為然,曰:「須豫立定條法,不要宣佈,以漸推行可也。」兩府議上番,或以為一月,或以為一季,且令近戍,文彥博等又言難使遠戍,安石辯之甚力。

是月,兵部上陝西、河北、河東義勇數:陝西路二十六郡舊籍十五萬三千四百,益以環、慶、延州保毅、弓箭手三千八百,總十五萬六千八百,為指揮三百二十一;河北三十三郡舊籍十八萬九千二百,今籍十八萬六千四百,為指揮四百三十;而河東二十郡,自慶曆後總七萬七千,為指揮一百五十九。凡三路義勇之兵,總四十二萬三千五百人。

三年七月,王安石進呈蔡挺乞以義勇為五番教閱事,帝患密院不肯措置,安石曰:「陛下誠欲行,則孰能禦?此在陛下也。」涇、渭、儀、原四州義勇萬五千人,舊止戍守,經略使蔡挺始令遇上番依諸軍結隊,分隸諸將。選藝精者遷補,給官馬,月廩、時帛、郊賞與正兵同,遂與正兵相參戰守。時土兵有闕,召募三千人。挺奏以義勇點刺累年,雖訓肄以時,而未施於征防,意可以案府兵遺法,俾之番戍,以補土兵闕。詔複問以措置遠近番之法。挺即條上,以四州義勇分五番,番三千人,防秋以八月十五日上,十月罷;防春以正月十五日上,三月罷,周而復始。詔從之,行之諸路。九月,秦鳳經略安撫司言:「保毅人數不曾揀充義勇,而其子孫轉易田土,分煙析姓,少有正身。乞令保毅軍已于丁數內揀刺充義勇者,與免承認保毅。」從之。十月,韓絳乞差著作佐郎呂大忠等赴宣撫司,以備提舉義勇,從之。是月,韓絳言:「今將義勇分為七路,延、丹、坊為一路,邠、寧、環、慶為一路,涇、原、儀、渭為一路,秦、隴為一路,陝、解、同、河中府為一路,階、成、鳳州、鳳翔府為一路,乾、耀、華、永興軍為一路。逐年將一州之數分為四番,緣邊四路十四州,每年秋冬合用一番屯戍;近裏三路十二州軍,即令依此立定番次,未得逐年差發,遇本處闕少正兵,即得勾抽或那往次邊守戍。」從之。十一月,判延州郭逵言:「陝西起發義勇赴緣邊戰守,今後並令自齎一月糗糧,折本戶稅賦。若不能自備,則就所發州軍預請口食一月。」從之。

十二月,司馬光上疏曰:

臣以不才,兼領長安一路十州兵民大柄。到官以來,伏見朝廷及宣撫等司指揮,分義勇作四番,欲令以次於緣邊戍守,選諸軍驍銳及募閭裏惡少以為奇兵,造乾糧、炒飯、布囊、力車以備饋運,悉取歲賜趙秉常之物散給緣邊諸路,又竭內地府庫甲兵財物以助之。且以永興一路言之,所發人馬,甲八千副,錢九萬貫,銀二萬三千兩,銀碗六千枚,其餘細瑣之物,不可勝數。動皆迫以軍期,上下相驅,急於星火。官吏狼狽,下民驚疑,皆雲國家將以來春大舉六師,長驅深入,以討秉常之罪。

臣以疏賤,不得預聞廟堂之議,未知茲事為虛為實。昨者親承德音,以為方今邊計,惟宜謹嚴守備。其入寇,則堅壁清野,使之來無所得,兵疲食盡,可以坐收其弊。臣退而思念,聖謀高遠,深得王者懷柔遠人之道,實天下之福。及到關中,乃見凡百處置,皆為出征調度。臣不知有司在外,不諭聖意,以致有此張惶,將陛下默運神算不令愚賤之臣得聞其實也?臣不勝惶惑,竊為陛下危之。況關中饑饉,十室九空,為賊盜者紛紛已多。縣官倉庫之積,所餘無幾,乃欲輕動大眾,橫挑猛獸,此臣之所大懼也。

伏望陛下深鑒安危之機,消之於未萌,杜之於未形。速下明詔撫諭關中之民以朝廷不為出征之計,其義勇更不分番于緣邊戍守,亦不選募奇兵。凡諸調發為饋運之具者悉令停罷,愛惜內地倉庫之儲,以備春深賙救饑窮之人。如此,豈惟生民之幸,亦社稷之福也。惟陛下裁察。

再言之甚力,於是永興一路獨得免。

四年,詔罷陝西路義勇差役。又詔罷陝西諸路提舉義勇官,委本屬州縣依舊分番教閱。

五年七月,命崇文院校書王安禮專一編修三路義勇條貫。是月,帝問王安石義勇事如何,安石曰:「宜先了河東一路。河東舊制,每年教一月,今令上番巡檢下半月或十日,人情無不悅。又以東兵萬人所費錢糧,且取一半或三分之二,依保甲養恤其人,即人情無不忻願者。」閏七月,執政同進呈河東保甲事,樞密院但欲為義勇、強壯,不別名保甲。王安石曰:「此非王安禮初議也。」帝曰:「今以三丁為義勇,兩丁為強壯,三丁遠戍,兩丁本州縣巡檢上番,此即王安禮所奏,但易保丁為強壯。人習強壯久,恐別名或致不安也。」安石曰:「義勇非單丁不替,強壯則皆第五等戶為之。又自置弓弩及箭寄官庫,須上教乃給。今以府界保甲法推之河東,蓋寬利之,非苦之也。」帝曰:「河東義勇、強壯,已成次第。今欲遣官修義勇強壯法,又別令人團集保甲如何?」安石曰:「義勇要見丁數,即須隱括,因團集保甲,即一動而兩業就。今既差官隱括義勇,又別差官團集保甲,即一事分為兩事,恐民不能無擾。」帝卒從安石議。彥博請令安石就中書一面施行此事。安石曰:「本為保甲,故中書預議。若止欲作義勇、強壯,即合令樞密院取旨施行。」帝曰:「此大事,須共議乃可。」是月,秦鳳路經略呂公弼乞從本司選差官,自十月初,擇諸州上番義勇材武者以為「上義勇」,免齎送芻糧之役。募養馬者為「有馬上義勇」,並免其本戶支移。從之。

六年九月,詔義勇人員、節級名闕,須因教閱排連遷補。十月,熙河路經略司言:乞許人投換義勇,以地給之,起立稅額。詔以官地招弓箭手,仍許近裏百姓壯勇者占射,依內地起稅,排保甲;即義勇願投充及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之。其頃畝令經略司以肥瘠定數。十一月,詔永興軍、河中府、陝、解、同、華、鄜、延、丹、坊、邠、寧、環、慶、耀十五州軍各依元刺義勇外,商、虢州、保安軍並止團成保甲。七年,詔義勇正身不許應募充刺,已應募者召人對替。

八年四月,詔韓琦等,曰:「河朔義勇民兵,置之歲久,耳目已熟,將校甚整,教習亦良。然團結保甲,一道紛然。義勇舊人十去其七,或撥入保甲,或放而歸農,得增數之虛名,破可用之成法,此又徒起契丹之疑也。」七月,詔應義勇家人投軍後,本戶余丁數少,合免義勇,並許投軍。十月,詔:「五路義勇每年赴州教,保甲赴縣教,並自十月至次年正月終。義勇不及十指揮、保甲不及十都者,自十二月起教,各據人數分定番次,教閱一月,不許拆破指揮、都保。其人數少處,只作一番、兩番,不須滿所教月分。其年已上番者,止教半月。」十二月,詔五路義勇並與保丁輪充及檢察盜賊,有違犯,依保丁法。

九年正月,詔義勇、保甲逐年遇閱日比試所習武藝,五路每州以二十分為率取一,分為五等,第一等解發。四月,詔:「河北西路義勇、保甲分三十六番,隨便近村分,於巡檢、縣尉下上番,半月一替。歲於農閒月,並下番人並令所轄巡檢、縣尉擇寬廣處聚教五日。」是月,兵部言:「舊條,義勇、保甲所習事藝以十分為率,弓不得過二分,槍刀共不得過二分,余並習弓弩。」詔槍手依舊專習外,刀牌手令兼習弓弩,仍頒樣下五路施行。九月,詔永興、秦鳳等路義勇,以主戶三丁以上充,不拘戶等。是年,諸路所管義勇:河北東路三萬六千二百一十八人,河北西路四萬五千七百六十六人,永興軍路八萬七千九百七十八人,秦鳳路三萬九千九百八十人,河東路三千五百九十五人,總二十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七人。

元豐二年,中書、樞密院請河北陝西義勇、保甲皆如諸軍誦教閱法。從之。三年,詔五路轉運、提舉官巡曆所至,按閱見教義勇、保甲,不如法者,牒提點刑獄司施行。四年,蒲宗孟言,乞開封府、五路義勇並改為保甲。自此以次行于諸路矣。此後義勇改為義勇保甲,載《保甲篇》。

陝西護塞慶曆元年,募土人熟山川道路蕃情、善騎射者涅臂充。二百人為指揮,自備戎械,就鄉閭習武技,季一集州閱教。無事放營農,月給鹽茗。有警召集防守,即廩給之,無出本路。

川峽土丁熙寧七年,經制瀘州夷事熊本募土丁五千人,入夷界捕戮水路大小四十六村,蕩平其地二百四十裏,募民墾耕,聯其夷屬以為保甲。元祐二年,瀘南沿邊安撫使司言:「請應瀘人因邊事補授班行,自備土丁子弟在本家地分防拓之人,更無廩給酬賞。若遇賊,臨時取旨。其敢邀功生事,重置於法。」從之。

政和六年,瀘南安撫使孫羲叟奏:「邊民冒法買夷人田,依法盡拘入官,招置土丁子弟。見招到二千四百餘人,欲令番上。」從之。

宣和四年,詔:「茂州、石泉軍舊管土丁子弟,番上守把,不諳射藝。其選施、黔兵善射者各五十人,分任教習,候精熟日遣回。」

荊湖路義軍土丁、弩手不見創置之始,北路辰、澧二州,南路全、邵、道、永四州皆置。蓋溪洞諸蠻,保據岩險,叛服不常,其控制須土人,故置是軍。皆選自戶籍,蠲免徭賦,番戍砦柵。大率安其風土,則罕嬰瘴毒。知其區落,則可制狡獪。其校長則有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指揮使、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軍頭、頭首、采斫招安頭首、十將、節級,皆敘功遷補,使相綜領。施之西南,實代王師,有禦侮之備,而無饋餉之勞。其後,荊南、歸、陝、鼎、郴、衡、桂陽亦置。

慶曆二年,北路總一萬九千四百人,南路總五千一百五十人。番戍諸砦,或以歲,或以季,或以月。上番人給口糧,有功遷補。自都副指揮使歲給綿袍、月給食錢,指揮使給食錢,副指揮使給紫大綾綿袍,都頭已上率有廩給。

熙甯元年,籍荊湖南、北路義軍凡一萬五千人,軍政如舊制。六年,諸路行保甲,司農寺請令全、邵二州土丁、弩手、弩團與本村土人共為保甲,以正、副指揮使兼充都副保正,以都頭、將虞候、頭首、都甲頭兼充保長,以左右節級、甲頭兼充小保長。番上則本鋪土丁、弩手、弩團等同為一保,其隔山嶺不及五大保者亦各置都保正一人。

元祐七年,選差邵州邵陽、武崗、新化等縣中等以下戶充土丁、弩手,與免科役,七年一替。排補將級,不拘替放年,分作兩番邊砦防拓,不得募人。凡上番,依禁軍例教閱武藝及專習木弩。如有私役,並論如《私役禁軍敕》。

紹聖二年,樞密院言:「荊湖南路安撫、轉運、提刑、常平司奏請,邵州管下緣邊堡砦置弩手一千四百人,乞依元豐六年詔,於五等戶輪差,並半年一替。其上番人如有故,許家人少壯有武藝者代充。」從之。

崇甯二年,荊湖南路安撫、鈐轄李閎言:「收復綏寧縣上堡裏、臨口砦,合用防拓弩手千人,乞于邵州邵陽、武岡兩縣中等以下戶選差,半年一替;遇上番,月支錢米;排補階級,自正副使而下至左右甲頭,依舊為七階;分兩番部轄,令邵州給帖。」從之。

政和七年,以辰、沅、澧等州更戍土丁與營田土丁名稱重壘,將兵馬都鈐轄司招填土丁改為鼎、澧路營田刀弩手。

重和元年,辰州招到刀弩手二千一百人,其官吏各轉官,減磨勘年有差。

宣和四年,靖州通道縣有邊警,詔添置刀弩手二千人。

夔州路義軍土丁、壯丁州縣籍稅戶充,或自溪洞歸投。分隸邊砦,習山川道路,遇蠻入寇,遣使襲討,官軍但據險策應之。其校長之名,隨州縣補置,所在不一。職級已上,冬賜綿袍,月給食鹽、米麥、鐵錢;其次紫綾綿袍,月給鹽米;其次月給米鹽而已,有功者以次遷。

施、黔、思三州義軍土丁,總隸都巡檢司。施州諸砦有義軍指揮使、把截將、砦將,並土丁總一千二百八十一人,壯丁六百六十九人。又有西路巡防殿侍兼義軍都指揮使、指揮使、都頭、十將、押番、砦將。黔州諸砦有義軍正副指揮使、兵馬使、都頭、砦將、把截將,並壯丁總千六百二十五人。思州、洪杜、彭水縣有義軍指揮使、巡檢將、砦將、科理、旁頭、把截、部轄將,並壯丁總千四百二十二人。

渝州懷化軍。溱州江津巴縣巡遏將,皆州縣調補。其戶下率有子弟、客丁,遇有寇警,一切責辦主戶。巡遏、把截將歲支料鹽,襖子須三年其地內無寇警乃給,有勞者增之。州縣籍土丁子弟並器械之數,使分地戍守。

嘉祐中,補涪州賓化縣夷人為義軍正都頭、副都頭、把截將、十將、小節級,月給鹽,有功以次遷,及三年無夷賊警擾,即給正副都頭紫小綾綿旋襴一。涪陵、武龍二縣巡遏將,砦一人,以物力戶充,免其役。其義軍土丁,歲以籍上樞密院。

廣南西路土丁嘉祐七年,籍稅戶應常役外五丁點一為之。凡得三萬九千八百人。分隊伍行陣,習槍、鏢排,冬初集州按閱。後遞歲州縣迭教,察視兵械。以防收刈,改用十一月教,一月罷。

熙寧七年,知桂州劉彝言:「舊制,宜、融、桂、邕、欽五郡土丁,成丁已上者皆籍之。既接蠻徼,自懼寇掠,守禦應援,不待驅策。而近制主戶自第四等以上,三取一以為土丁。而旁塞多非四等以上,若三丁籍一,則減舊丁十之七。余三分以為保丁,保丁多處內地,又俟其益習武事,則當蠲土丁之籍。恐邊備有闕,請如舊制便。」奏可。

元豐六年,廣西經略使熊本言:「宜州土丁七千餘人,緩急可用。欲令所屬編排,分作都分,除防盜外,緣邊有警,聽會合掩捕。」從之。

元符二年,廣西察訪司言:「桂、宜、融等用土丁緣邊防拓,差及單丁,乞差兩丁以上之家。」從之。

廣南東路槍手嘉祐六年,廣、惠、梅、潮、循五州以戶籍置,三等已上免身役,四等以下免戶役,歲以十月一日集縣閱教。治平元年,詔所在遣官按閱,一月罷,有闕即招補,不足,選本鄉有武技者充。

熙甯元年,詔廣州槍手十之三教弓弩手。是歲,會六郡槍手,為指揮四十一,總一萬四千七百有奇。三年,知廣州王靖言:「東路槍手,自至和初立為土丁之額,農隙肄業一月,乃古者寓兵于農之策也。然訓練勸獎之制未備,請比三路義勇軍政教法條上約束。」四年,知封州鄧中立請以本路未置槍手州縣,如廣、惠等五郡例置。奏可。六年,廣東駐泊楊從先言:「本路槍手萬四千,今為保甲,兩丁取一,得丁二十五萬,三丁取一,得丁十三萬。以少計之,猶十倍于槍手。願委路分都監二員,分提舉教閱。」詔司農寺定法以聞。其後,戶四等以上,有三丁者以一為之,每百人為一都,五都為一指揮。自十一月至二月,月輪一番閱習,凡三日一試,擇其技優者先遣之。七年,詔廣南東西路舊槍手、土丁戶依河北、陝西義勇法,三丁選一,余州無槍手、土丁者勿置。九年,兵部言:「廣、惠、循、潮、南恩五郡槍手,請籍主戶第四等以上壯丁,毋過舊額一萬四千,餘以為保甲。」奏可。

元豐二年,詔:廣、惠、潮、封、康、端、南恩七州皆並邊,外接蠻徼,宜依西路保甲教習武藝。時又詔虔州槍仗手以千五百,撫州、建昌軍鄉丁、關軍、槍仗手各以千七百為額。監司以農隙按閱武藝,如廣東制。

邕、欽溪洞壯丁治平二年,廣南西路安撫司集左、右兩江四十五溪洞知州、洞將,各占鄰迭為救應,仍籍壯丁,補校長,給以旗號。峒以三十人為一甲,置節級,五甲置都頭,十甲置指揮使,五十甲置都指揮使,總四萬四千五百人,以為定額。各置戎械,遇有寇警召集之,二年一閱,察視戎械。有老病並物故名闕,選少壯者填,三歲一上。

熙寧中,王安石言:「募兵未可全罷,民兵則可漸複,至於二廣,尤不可緩。今中國募禁軍往戍南方多死,害于仁政。陛下誠移軍職所得官十二三,鼓舞百姓豪傑,使趨為兵,則事甚易成。」於是,蘇緘請訓練二廣洞丁。舊制,一歲教兩月。安石曰:「訓練之法,當什伍其人,拔其材武之士以為什百之長。自首領以下,各以祿利勸獎,使自勤于閱習,即事藝可成,部分可立,緩急可用。」六年,廣南西路經略沈起言:「邕州五十一郡峒丁,凡四萬五千二百。請行保甲,給戎械,教陣隊。藝出眾者,依府界推恩補授。」奏可。

九年,趙禼征交阯,入辭,帝諭以「用峒丁之法,當先誘以實利,然後可以使人。甘言虛辭,豈能責其效命?比鄜延集教蕃兵,賴卿有以制之,使輕罪可決,重罪可誅。違西夏則其禍遠,違帥臣則其禍速,合於兵法'畏我不畏敵'之義,故能責其效命。王師之南,卿宜選募勁兵數千,擇梟將領之,以脅諸峒,諭以大兵將至,從我者有賞,其不從者按族誅之。兵威既振,先脅右江,右江既附,複脅左江,兩江附則諸蠻無不附者。然後以攻交人劉紀巢穴,甚非難也。郭逵性吝嗇,卿宜諭以朝廷兵費無所惜,逵複事崖岸,不通下情,將佐莫敢言者,卿至彼,以朕語詔之。」

十年,樞密院請:「邕、欽峒丁委經略司提舉,同巡檢總蒞訓練之事,一委分接。歲終上藝優者,與其酋首第受賞。五人為保,五保為隊。第為三等:軍功武藝出眾為上,蠲其徭役;人材矯捷為中,蠲其科配;餘為下。邊盜發則酋長相報,率族眾以捍寇。」十二月,詔邕、欽丁壯自備戎械,貧者假以官錢,金鼓旗幟官給,間歲大閱,畢則斂藏之。

元豐元年,經略司請集兩江峒丁為指揮,權補將校。奏可。二年,廣西經略司言:「團結邕、欽峒丁為指揮一百七十五,籍武藝上等一萬三千六百七人。」詔下諸臣獻議措置峒丁事,付曾布參酌損益,創為規畫,務令詳盡,便於施行。布乃請令鎮砦監押、砦主同管轄兵甲使臣與巡檢等,分定州峒總制,立賞罰懲勸。增置都巡檢使兩員,分提舉。及增首領丁壯,歲閱之,以武藝絕倫者聞,量材補授。詔增都巡檢使二員,餘下熊本擇其可者施行之。

五年,詔:「廣南保甲如戎、瀘故事,自置裹頭無刃槍、竹標排、木弓刀、蒿矢等習武技,遇捕盜則官給器械。

六年,詔樞密承旨司講議廣西峒丁如開封府界保甲集教、團教法。是年,提點廣西路刑獄彭次雲言:「邕苦瘴癘,請量留兵更戍,余用峒丁,以季月番上,給禁軍錢糧。」詔許彥先度之,彥先等言:「若盡以代正兵,恐妨農。請計戍兵三之一代以峒丁,季輪二千赴邕州肄習武事。」從之。

大觀二年,詔:「熙甯團集左、右江峒丁十餘萬眾,自廣以西賴以防守。今又二十萬眾來歸。已令張莊依左、右江例相度聞奏。尚慮有司不知先務,措置滅裂,今條畫行下其所修法,入熙河蘭湟、秦鳳路敕遵行之。」

福建路槍仗手元豐元年,轉運使蹇周輔言:「廖恩為盜,以槍仗手捕殺,乃有冒槍仗手之名,乘賊勢驚擾村落,患有甚于廖恩者。」詔犯者特加刺配。周輔請額定槍仗手人數,歲集閱之。下其章兵部。兵部請依保甲法編排,罷舊法,以隸提刑司。居相近者五人為小保,保有長,五小保為一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副保正。具教閱、捕盜賊、食直等令頒焉。總一萬二百人有奇,以歲之農隙,部使者分閱,依弓手法賞之。二年,立法,聽自置兵械寄於官,遇捕盜乃給,數外置者從私有法。

元祐元年,禦史上官均言:「福建路往年因寇盜召募槍手,多至數百人,少不下一二百人。每歲監司親至按試犒賞,比至閱視,其老弱不閑武技者十七八。監司所至,多先期呼集。既至,往往代名充數,冒受支賞,徒有呼集之勞,而無校試之實。欲乞重行考核,不必充滿舊數,庶幾得實。」

靖康元年,臣僚言:「天下步兵之精,無如福建路槍仗手,出入輕捷,馭得其術,一可當十。乞選官前去召募。」從之。

江南西路槍仗手熙寧七年,詔籍虔、汀、漳三州鄉丁、槍手等,以制置盜賊司言三州壤界嶺外,民喜販鹽且為盜,非土人不能制故也。

元豐二年,詔虔州槍仗手千五百三十六人,撫州、建昌軍鄉丁、關軍、槍仗手各千七百七十八人為定額。每歲農隙,輪監司、提舉司官案閱武藝,以備奸盜。從前江西轉運副使蔣之奇請也。

宣和三年,兵部言:「近因江西漕臣謂本路槍仗手,元豐七年以八千三十五人為額,至元祐中減罷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符間雖嘗增立人數,比之元額猶減其七。乞詔諸路監司、帥臣並遵熙寧舊制補足元額。」從之。

蕃兵者,具籍塞下內屬諸部落,團結以為藩籬之兵也。西北邊羌戎,種落不相統一,保塞者謂之熟戶,餘謂之生戶。陝西則秦鳳、涇原、環慶、鄜延,河東則石、隰、麟、府。其大首領為都軍主,百帳以上為軍主,其次為副軍主、都虞候、指揮使、副兵馬使,以功次補者為刺史、諸衛將軍、諸司使、副使、承制、崇班供奉官至殿侍。其充本族巡檢者,奉同正員,月添支錢十五千,米麵傔馬有差。刺史、諸衛將軍請給,同蕃官例。首領補軍職者,月奉錢自三千至三百,又歲給冬服綿袍凡七種,紫綾三種。十將而下皆給田土。

康定初,趙元昊反,先破金明砦,殺李士彬父子。蕃部既潰,乃破塞門、安遠砦,圍延州。二年,陝西體量安撫使王堯臣言:「涇原路熟戶萬四百七十余帳之首領,各有職名。曹瑋帥本路,威令明著,嘗用之以平西羌。其後,守將失於撫馭,浸成驕黠。自元昊反,鎮戎軍及渭州山外皆被侵擾,近界熟戶亦遭殺掠。蕃族之情,最重酬賽,因其釁隙而激怒之,可複得其用。請遣人募首領願效用者,籍姓名及士馬之數。數及千人,聽自推有謀勇者授班行及巡檢職名,使將領出境。破蕩生戶所獲財畜,官勿檢核。得首級及傷者給賞,仍依本族職名遷補增奉。」詔如所請。

慶曆二年,知青澗城種世衡奏:募蕃兵五千,涅右手虎口為「忠勇」字,隸折馬山族。言者因請募熟戶,給以禁軍廩賜使戍邊。悉罷正兵。下四路安撫使儀,環慶路范仲淹言:「熟戶戀土田,護老弱、牛羊,遇賊力戰,可以藩蔽漢戶,而不可倚為正兵。大率蕃情黠詐,畏強淩弱,常有以制之則服從可用,如倚為正兵必至驕蹇。又今蕃部都虞候至副兵馬使奉錢止七百,悉無衣廩,若長行遽得禁兵奉給,則蕃官必生徼望。況歲罕見敵,何用長與廩給?且錢入熟戶,蕃部資市羊馬、青鹽轉入河西,亦非策也。若遇有警,旋以金帛募勇猛,為便。」議遂格。

治平二年,詔陝西四路駐泊鈐轄秦鳳梁寔、涇原李若愚、環慶王昭明、鄜延韓則順各管勾本路蕃部,團結強人、壯馬,預為經畫,寇至則老弱各有保存之所。仍諭寔等往來蕃帳,受其牒訴,伸其屈抑,察其反側者羈縻之,勿令猜阻以萌釁隙。實等至蕃部召首領,稱詔犒勞,齎以金帛;籍城砦兵馬,計族望大小,分隊伍,給旗幟,使各繕堡壘,人置器甲,以備調發。仍約:如令下不集,押隊首領以軍法從事。自治平四年以後,蕃部族帳益多,而撫禦團結之制益密,故別附於其後雲:

秦鳳路:砦十三,強人四萬一千一百九十四,壯馬七千九百九十一。三陽砦,十八門、三十四大部族、四十三姓、一百八十族,總兵馬三千四百六十七。隴城砦,五門、五大部族、三十四小族、三十四姓,總兵馬二千五十四。弓門砦,三大門、十七部族、十七姓、十七小族,總兵馬一千七百四。治坊砦,二大門、二大部族、九姓、九小部族,總兵馬三百六十。RM穰砦,二大門、二大部族、十一姓、十一小族,總兵馬一千八百。靜戎砦,門三,計大部族十、六姓、十六小族,總兵馬六百二十五。定西砦,四門、四大部族、十六姓、二十八族,總兵馬六百。伏羌砦,二門、二大部族、三十二姓、三十三小部族,總兵馬一千九百九十二。安遠砦,二十三門、二十三大部族、一百二十六姓、一百二十六小族,總兵馬五千三百五十。來遠砦,八門、八大部族、十九姓、十九小族,總兵馬一千五百七十四。寧遠砦,四門、四大部族、三十六姓、三十六小族,總兵馬七千四百八十。古渭砦,一百七十二門、一百七十一姓、十二大部族、一萬六千九百七十小帳,兵七千七百、馬一千四百九十。

鄜延路:軍、城、堡、砦十,蕃兵一萬四千五百九十五,官馬二千三百八十二,強人六千五百四十八,壯馬八百十。永平砦,東路都巡檢所領八族,兵一千七百五十四、馬四百九。青澗城,二族,兵四千五百十、馬七百三十四。隴安砦,鬼魁等九族,兵五百九十九、馬一百二十九。西路德靖砦,同都巡檢所領揭家等八族,兵一千一百一十四、馬一百五十。安定堡,東路都巡檢所領十六族,兵一千九百八十九、馬四百六十。保安軍,兩族,兵三百六十一、馬五十。德靖砦,西路同都巡檢所領二十族,兵七千八百五、馬八百七十七。又小胡等十九族,兵六千九百五十六、馬七百二十五。保安軍,北都巡檢所領厥七等九族,兵一千四百四十一、馬一百六十七。園林堡,兩族,兵八百二十二、馬九十三。肅戎軍,卞移等八族,兵七百四十八、馬一百二十三。

涇原路:鎮、砦、城、堡二十一,強人一萬二千四百六十六,壯馬四千五百八十六,為一百十甲,總五百五隊。新城鎮,四族,總兵馬三百四十一,為十六隊。截原砦,六族,總兵馬五百九十六,為六甲二十隊。平安砦,十一族,總兵馬二千三百八十四,為十甲四十六隊。開邊砦,十八族,總兵馬一千二百五十四,為九甲四十四隊。新門砦,十二族,總兵馬一千七十三,為三甲二十八隊。西壕砦,三族,總兵馬四百五十四,為四甲二十隊。柳泉鎮,十二族,總兵馬九百八十六,為七甲三十一隊。綏甯、海寧砦,四族,總兵馬七百八十八,為四十甲三十二隊。靖安砦,四族,總兵馬一千九百八十二,為四甲五十九隊。瓦亭砦,四族,總兵馬五百九十一,為四甲十九隊。安國鎮,五族,總兵馬六百三十四,為五甲二十二隊。耀武鎮,一族,總兵馬三十二,為一隊。新砦,兩族,總兵馬一百九。東山砦,四族,總兵馬二百二,為四甲九隊。彭陽城,三族,總兵馬一百八十四,為六甲十二隊。德順軍,強人三千六百七十六,壯馬二千四百八十五,為三十六甲一百三十五隊。本軍二十一族,總兵馬二千五百二,為三十六隊。隆德砦,七族,總兵馬二百五十六,為一十七甲十九隊。靜邊砦,二十四族,總兵馬一千八百七,為三十六隊。水洛城,十九族,總兵馬一千三百五十四,為十九甲三十八隊。通邊砦,五族,總兵馬一百七十六,為三隊。

環慶路:鎮、砦二十八,強人三萬一千七百二十三,壯馬三千四百九十五,總一千一百八十二隊。安塞砦,四族,強人三百五十一,壯馬三十,為十六隊。洪德砦,二族,強人二百七十三,壯馬五十三,為十隊。肅遠砦,三族,強人一千五百五十九,壯馬二百六十三,為六十隊。烏侖砦,一族,強人六百八十四,壯馬一百一十八,為二十六隊。永和砦,旁家一族計六標,強人一千二百五十五,壯馬二百二,為四十四隊。平遠砦,六族,強人五百四十,壯馬八十七,為二十七隊。安遠砦,六族,強人七百四十八,壯馬一百一十六,為三十隊。合道鎮,十四族,強人一千五百六十五,壯馬一百八十三,為五十七隊。木波鎮,十四族,強人二千一百六十九,壯馬一百九十五,為六十一隊。石昌鎮,二族,強人四百六十二,壯馬三十四,為十七隊。馬領鎮,四族,強人一千一十六,壯馬八十,為二十四隊。團堡砦,二族,強人一千二十二,壯馬一百十一,為二十四隊。荔原堡,十三族,強人二千二百二十一,壯馬三百九十四,為八十二隊。大順城,二十三族,強人三千四百九十一,壯馬三百十四,為一百四十一隊。柔遠砦,十二族,強人三千三百八十一,壯馬一千,為九十隊。東穀砦,十六族,強人四百五十九,壯馬五十六,為十四隊。西穀砦,十族,強人一千七百九十四,壯馬一百四十,為六十五隊。淮安鎮,二十七族,強人四千三百六十八,壯馬三百二十一,為一百七十隊。平戎鎮,八族,強人一千八十五,壯馬一百七十一,為四十一隊。五交鎮,十族,強人一千一百七,壯馬七十三,為四十九隊。合水鎮,四族,強人六百三十一,壯馬九十五,為二十四隊。鳳川鎮,二十三族,強人八百七十五,壯馬一百四十三,為二十隊。華池鎮,三族,強人二百六十二,壯馬三十八,為十二隊。業樂鎮,十七族,強人一千一百七十二,壯馬六十四,為四十六隊。府城砦,一族,強人二百三十三,壯馬五,為七隊。

治平四年,郭逵言:「秦州青雞川蕃部願獻地,請于川南牟穀口置城堡,募弓箭手,以通秦州、德順二州之援,斷賊入寇之路,」閏三月,收原州九砦蕃官三百八十一人,總二百二十九族,七千七百三十六帳,蕃兵萬人,馬千匹。是歲,罷四路內臣主蕃部者,選逐路升朝使臣諳練蕃情者為之。

熙甯元年,議者謂:

熟羌乃唐設三使所統之黨項也。自西夏不臣,種落叛散,分寓南北。為首領者父死子繼,兄死弟襲,家無正親,則又推其旁屬之強者以為族首,多或數百,雖族首年幼,第其本門中婦女之令亦皆信服,故國家因其俗以為法。其大首領,上自刺史,下至殿侍,並補本族巡檢,次首領補軍主、指揮使,下至十將,第受廩給。歲久,主客族帳,混淆莫紀。康定中,嘗遣蔣偕籍之。今逾三十年,主家或以累降失其先職族首名品,而客戶或以功為使臣,軍班超處主家之上。軍興調發,有司惟視職名,使號令其部曲,而眾心以非主家,莫肯為用。

請自今蕃官身歿,秩高者子孫如例降等以為本族巡檢,其旁邊能捍賊者給奉,遠邊者如舊限以歲月;其已降等或三班差使、殿侍身歿無等可降者,子孫不降,充軍主、指揮使者即以為殿侍。如此,則本族蕃官名品常在。或其部曲立功當任官者,非正親毋得為本族巡檢,止增其奉;其軍主至十將,祖、父有族帳兵騎者,子孫即承其舊,限年受廩給;能自立功者不用此令。如此,則熟羌之心皆知異日子孫不失舊職,世為我用矣。

樞密院乃會河東路,蕃部承襲不降資;秦鳳路降兩資,涇原路蕃官告老以門內人承代亦不降資,鄜延、環慶路蕃官使臣比類授職。蕃官副兵馬使以上元無奏到之人,詔鄜延、環慶路蕃官本族首領子孫當繼襲者,若都軍主以下之子孫勿降,殿侍並差使、殿侍之子孫充都軍主,借職、奉職之子孫充殿侍,侍禁、殿直之子孫充差使、殿侍、供奉官之子孫補借職,承制以下子孫補奉職;其諸司副使以上子孫合繼襲者,視漢官遺表加恩二等。奏可。

二月,知青澗城劉怤言:「所隸歸明號箭手八指揮,凡三千四百余人、馬九百匹,連歲不登,願以丹州儲糧振恤。」詔下其章轉運司行之。

二年,郭逵奏:「蕃兵必得人以統領之。若專迫以嚴刑,彼必散走山谷,正兵反受其弊。當設六術以用之:曰遠斥堠,曰擇地利,曰從其所長,曰舍其所短,曰利誘其心,曰戰助其力。此用蕃兵法也。」詔從之。

三年,宣撫使韓絳言:「親奉德音,以蕃部子孫承襲者多幼弱,不能統眾,宜選其族人為眾信伏者代領其事。聖算深遠,真得禦邊之要。請下諸路帥臣以詔從事。」

四年,詔:「蕃官殿侍、三班差使補職,或由殿侍遷差使及十二年,嘗充巡檢或管幹本族公事,或為蕃官指揮,或嘗備守禦之任者,總管司以聞,特與遷改。」

五年,王韶招納沿邊蕃部,自洮、河、武勝軍以西,至蘭州、馬銜山、洮、岷、宕、疊等州,凡補蕃官、首領九百三十二人,首領給飧錢、蕃官給奉者四百七十二人,月計費錢四百八十餘緡,得正兵三萬,族帳數千。

六年,帝謂輔臣曰:「洮西香子城之戰,官軍貪功,有斬巴氈角部蕃兵以效級者,人極嗟憤。昔李靖分漢蕃兵各為一隊,無用眾於紛亂。」王安石進曰:「李靖非素拊循蕃部者也,故其教兵當如此。今熙河蕃部既為我用,則當稍以漢法治之,使久而與漢兵如一。武王用微、盧、彭、濮人,但為一法。今宜令蕃兵稍與漢同,與蕃賊異,必先錄用其豪傑,漸以化之。此用夏變夷之術也。」帝乃詔王韶議其法。

帝曰:「岷、河蕃部族帳甚眾,儻撫禦鹹得其用,可以坐制西夏,亦所謂以蠻夷攻蠻夷者也。陝西極塞,儻會合訓練,為用兵之勢以愾敵人,彼必隨而聚兵以應我。頻年如此,自致困弊。兵法所謂'佚能勞之'者也。」安石對曰:「朝廷當先為不可勝,聚糧積財,選兵而已。新附之羌,厚以爵賞,收其豪傑,賜之堅甲利兵,以激其氣,使人人皆有趨赴之志,待我體強力充,鼓行而西,將無不可者。」馮京、王珪曰:「儻如聖策,多方以誤之,彼既疲於點集,而我無攻取之實,久之必不我應。因爾舉兵,若蹈無人之境矣。」帝曰:「此正晉人取吳之策也。夫欲經營四夷,宜無先於此矣。」帝嘗謂:「蕃部未嘗用兵,恐以虛名內附,臨事不可使。」安石對曰:「剛克柔克,所用有宜。王韶以為先以恩信結納其人,有強梗不服者,乃以殺伐加之。大抵蕃部之情,視西夏與中國強弱為向背。若中國形勢強,附中國為利,即不假殺伐,自當堅附。矧蕃部之俗,既宗貴種,又附強國,今用木征貴種等三人,又稍以恩信收蕃部,則中國形勢愈強,恐不假殺伐,而所附蕃部自可制使。」帝以為然。是時,王韶拓熙河地千二百里,招附三十余萬口。安石奏曰:「今以三十萬之眾,漸推文法,當即變其夷俗。然韶所募勇敢士九百餘人,耕田百頃,坊三十餘所。蕃部既得為漢,而其俗又賤土貴貨,漢人得以貨與蕃部易田,蕃人得貨,兩得所欲,而田疇墾,貨殖通,蕃漢為一,其勢易以調禦。請令韶如諸路以錢借助收息,又捐百余萬緡養馬於蕃部,且什伍其人,獎勸以武藝,使其人民富足,士馬強盛,奮而使之,則所向可以有功。今蕃部初附,如洪荒之人,唯我所禦而已。」

七年,韶言:「討平河州叛蕃,辟土甚廣,已置弓箭手,又以其餘地募蕃兵弓箭手,每砦三指揮或至五指揮,每指揮二百五十人,人給田百畝,以次蕃官二百畝,大蕃官三百畝,仍募漢弓箭手為隊長,稍眾則補將校,暨蕃官同主部族之事。其蕃弓箭手並刺'蕃兵'字于左耳,以防漢兵之盜殺而效首者。」詔如其請。十一月,王中正團結熙河界洮、河以西蕃部,得正兵三千八十六人,正、副隊將六十人,供贍一萬五千四百三十人。

八年五月,詔李承之參定蕃兵法。十一月,詔:「選陝西蕃兵丁壯戶,九丁以上取五,六取四,五取三,三取二,二取一,並年二十以上,涅手背,毋過五丁。每十人置十將一,五十人置副兵馬使一,百人置軍使一、副兵馬使一,二百人置軍使一、副兵馬使三,四百人加軍使一、副兵馬使一,五百人又加指揮使一、副兵馬使一,過五百人,每百人加軍使一、副兵馬使一,即一族三十人已上亦置副兵馬使一,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將。月受奉,仍增給錢,指揮使一千五百至十將有差。」

十年,樞密院言:「陝西、河東議立團結蕃部法,欲如所奏。」上手詔曰:「夏人所恃以強國者,山界部落數萬之眾爾。按其地志,朝廷已據有其半。彼用之則並小淩大,所向如欲。在我則徒能含撫豢養,未嘗得其死力,豈惟不能用之,又恐其為患也。故小有悖戾,有司惟能以利說解之,上下相習畏憚,任其縱散,久失部勒。其近降之法,固未可信其必行,然以理言之,彼此均有其人,而利害遼遠。今苟循邊人,眾知其說,止於舊法聊改一二,則收功疑亦不異往日。徒為紛紛,無補於事。可再下呂惠卿參詳以聞。」

元豐六年,詔:「蕃官雖至大使,猶處漢官小使臣之下。朝廷賞功增秩,以為激勸,乃爾卑抑,則孰知遷官之榮?宜定蕃漢官序位。」後河東經略司言:「蕃官部堡塞兵出戰,嘗以漢官驅策,恐不當與漢官序位。」而兵部請蕃漢非統轄者乃令序官,奏可。熙河蘭會路經略制置使李憲言:「治蕃兵,置將領,法貴簡而易行,詳而難犯。臣今酌蕃情立法,凡熙河蘭會五郡,各置都同總領蕃兵將二人;本州諸部族出戰,蕃兵及供贍人馬各置管押蕃兵使臣十人。五郡蕃兵自為一將,出戰則以正兵繼之,旗幟同色。蕃兵以技藝功勞第為四等,蕃官首領推遷如之。」八月,憲又言:「漢蕃兵騎雜為一軍,語言不通,居處飲食悉不便利。昔李靖以蕃落自為一法,臣近以蕃兵自為一將,厘漢、蕃為兩軍,相參號令,軍事惟所使焉。」

七年,瀘南緣邊安撫司言:「羅始黨生界八姓,各願依七姓、十九姓刺充義軍,團結為三十一指揮,凡一萬五千六百六十人。」從之。

元祐元年,臣僚言:「涇原路蕃兵人馬凡眾,遇臨敵與正兵錯雜,非便。」詔下其章四路都總管詳議,環慶範純粹言:「漢、蕃兵馬誠不可雜用,宜於逐將各選廉勇曉蕃情者一員專充蕃將,令於平日鈐束訓練,遇有調發,即令部領為便。」又言:「頃兵部議乞蕃、漢官非相統轄者,並依官序相壓;其城砦等管轄蕃官,即依舊在本轄漢官之下。詔從其請。且諸路蕃官,不問官職高卑,例在漢官之下,所以尊中國,制遠人也。行之既久,忽然更制,便與不相統轄之官依品序位,即邊上使臣及京職官當在蕃官之下十有八九,非人情所能堪。蕃部凶驕,豈可輒啟?宜悉依舊制,並序漢官之下。」從之。

元符二年三月,涇原經略司言:「乞將東西路蕃兵將廢罷,仍於順便城砦隸屬逐將統領,與漢兵相兼差使。」秦鳳路如之。四月,環慶路經略安撫司言:「新築定邊城有西夏來投蕃部甚眾,欲自今將歸順之人,就新城收管給田,仍乞選置總領蕃兵正、副二員。」從之。

志第一百四十五兵六(鄉兵三)

○保甲建炎後鄉兵建炎後砦兵

保甲熙甯初,王安石變募兵而行保甲,帝從其議。三年,始聯比其民以相保任。及詔畿內之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幹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眾所服者為都保正,又以一人為之副。應主客戶兩丁以上,選一人為保丁。附保。兩丁以上有餘丁而壯勇者亦附之。內家貲最厚、材勇過人者亦充保丁,兵器非禁者聽習。每一大保夜輪五人警盜。凡告捕所獲,以賞格從事。同保犯強盜、殺人、放火、強姦、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餘事非幹己,又非敕律所聽糾,皆毋得告,雖知情亦不坐。若於法鄰保合坐罪者乃坐之。其居停強盜三人,經三日,保鄰雖不知情,科失覺罪。逃移、死絕、同保不及五家,並他保。有自外入保者,收為同保,戶數足則附之,俟及十家,則別為保,置牌以書其戶數姓名。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達於天下。時則以捕盜賊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

四年,始詔畿內保丁肄習武事。歲農隙,所隸官期日於要便鄉村都試騎步射,並以射中親疏遠近為等。騎射校其用馬,有餘藝而願試者聽。第一等保明以聞,天子親閱試之,命以官使。第二等免當年春夫一月,馬槁四十,役錢二千。本戶無可免,或所免不及,聽移免他戶而受其直。第三、第四等視此有差。藝未精願候閱試,或附甲單丁願就閱試者,並聽。都副保正武藝雖不及等,而能整齊保戶無擾,勸誘丁壯習藝及等,捕盜比他保最多,弭盜比他保最少,所隸官以聞,其恩視第一等焉。都副保正有闕,選大保長充。都副保正雖勸誘丁壯習藝,而輒強率妨務者,禁之。吏因保甲事受賕、斂掠,加乞取監臨三等,仗、徒、編管、配隸,告者次第賞之,命官犯者除名。時雖使之習武技而未番上也。

五年,右正言、知制誥、判司農寺曾布言:「近日保戶數以狀詣縣,願分番隸巡檢司習武技,提點司以聞朝廷及司農寺,未敢輒議,願下提點司送中書詳審,付司農具為令。」於是詔:「主戶保丁願上番于巡檢司,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月給口糧、薪菜錢,分番巡警,每五十人輪大保長二、都副保正一統領之。都副保正月各給錢七千,大保長三千。當番者毋得輒離本所。捕逐劇盜,雖下番人亦聽追集,給其錢斛,事訖遣還,毋過上番人數,仍折除其上番日。巡檢司量留廂界給使,餘兵悉罷。應番保丁武技及第三等已上,並記於籍。遇歲凶,五分已上者第振之,自十五石至三石為差。」十一月,又詔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檢司法。

六年,詔開封府畿以都保置木契,左留司農寺,右付其縣,凡追胥、閱試、肄習則出契。是月,又詔行於永興、秦鳳、河北東西、河東五路,唯毋上番。余路止相保任,毋習武藝,內荊湖、川、廣並邊者可肄武事,令監司度之。後惟全、邵土丁、邕、欽洞丁、廣東槍手改為保甲者則肄焉。十二月,乃罷河北西路強壯、緣邊弓箭社系籍番上巡守者。

初,開封府畿、五路保甲及五萬人,二年一解發,詣京師閱試命官,開封府畿十人,五路七人。八年,詔開封府畿及一萬人、五路及一萬五千人,各許解發一人。

九年,樞密院請自今都副保正、義勇軍校二年一比選,縣考其訓習武藝及等最多、捕察而盜賊最少者上於州,州上所轄官司,同比較以聞。或中選人多,則擇武藝最優者。額外尚有可解發者,則第其次為之旌勸。第一次,州縣籍記姓名,犯杖以下聽贖;第二次,以等第賜杖子、紫衫、銀帶,犯徒罪情輕奏裁;累及三次者,降宣補之,給馬及芻菽。五路義勇軍校二千,解發毋得過三人。保甲都副保正之解發者亦以二年,府界六人,河北、河東各四人,永興、秦鳳等路七人。都保正、指揮使與下班殿侍,副保正、副指揮使與三司軍將,正副都頭與守闕軍將,並賜衣及銀帶、銀裹頭杖,給馬有差。

初,保甲隸司農,熙寧八年,改隸兵部,增同判一、主簿二、幹當公事官十,分按諸州,其政令則聽於樞密院。十年,樞密院副都承旨張誠一上《五路義勇保甲敕》。元豐元年,翰林學士、權判尚書兵部許將修《開封府界保甲敕》,成書上之,詔皆頒焉。

二年十一月,始立《府界集教大保長法》,以昭宣使入內內侍省副都知王中正、東上閣門使狄諮兼提舉府界教保甲大保長,總二十二縣為教場十一所,大保長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藝,置教頭一。凡禁軍教頭二百七十,都教頭三十,使臣十。弓以八鬥、九鬥、一石為三等,弩以二石四鬥、二石七鬥、三石為三等,馬射九鬥、八鬥為二等,其材力超拔者為出等。當教時,月給錢三千,日給食,官予戎械、戰袍,又具銀楪、酒醪以為賞犒。

三年,大保長藝成,乃立團教法,以大保長為教頭,教保丁焉。凡一都保相近者分為五團,即本團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以大保長藝成者十人袞教,五日一周之。五分其丁,以其一為騎,二為弓,三為弩。府界法成,乃推之三路,各置文武官一人提舉,河北則狄諮、劉定,陝西則張山甫,河東則黃廉、王崇拯,以封樁養贍義勇保甲錢糧給其費。是歲,引府界保甲武藝成,帝親閱,錄作能者,余賜金帛。

四年,改五路義勇為保甲。狄諮、劉定部領澶州集教大保長四百八十二人見於崇政殿,召執政賜坐閱試,補三班借職、差使、借差凡三十六人,余賜金帛有差。遷諮四方館使,定集賢校理。又詔曰:「三路見訓民兵非久,什長藝成,須便行府界團教之,錢糧、官吏並如畿縣,未知及期能辦與不。若更稽延日月,必致有誤措置大法,可令承旨取索會校之。」其年,府界、河北、河東、陝西路會校保甲,都保凡三千二百六十六,正長、壯丁凡六十九萬一千九百四十五,歲省舊費緡錢一百六十六萬一千四百八十三,歲費緡錢三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六,而團教之賞為錢一百萬有奇不與焉。凡集教、團教成,歲遣使則謂之提舉按閱,率以近臣挾內侍往給賞錢,按格令從事。諸路皆以番次藝成者為序,率五六歲一遍,獨河東以金帛不足,乃至十一歲。上以晉人勇悍,介遼、夏間,講勸宜不可後,詔賜緡錢十五萬。時系籍義勇、保甲及民兵凡七百一十八萬二千二十八人雲。熙寧九年之數。

保甲立法之初,故老大臣皆以為不便,而安石主議甚力,帝卒從之。今悉著其論難,使來者考焉。

帝嘗論租庸調法而善之,安石對曰:「此法近井田,後世立事粗得先王遺意,則無不善。今亦無不可為。顧難速成爾。」及帝再問,則曰:「人主誠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謂害者制法,而加於兼併之人,則人自不敢保過限之田;以其所謂利者制法,而加於力耕之人,則人自勸於力耕,而授田不能過限。然此須漸乃能成法。使人主誠知利害之權,因以好惡加之,則所好何患人之不從,所惡何患人之不避?若人主無道以揆之,則多為異議所奪,雖有善法,何由立哉?」

帝謂府兵與租庸調法相須,安石則曰:「今義勇、土軍上番供役,既有廩給,則無貧富皆可以入衛出戍,雖無租庸調法,亦自可為。第義勇皆良民,當以禮義獎養。今皆倒置者,以涅其手背也,教閱而縻費也,使之運糧也。三者皆人所不樂,若更毆之就敵,使被殺戮,尤人所憚也。」

馮京曰:「義勇亦有以挽強得試推恩者。」安石曰:「挽強而力有不足,則絕於進取,是朝廷有推恩之濫。初非勸獎使人趨武用也。今欲措置義勇皆當反此,使害在於不為義勇,而利在於為義勇,則俗可變而眾技可成。臣願擇鄉閭豪傑以為將校,稍加獎拔,則人自悅服。矧今募兵為宿衛,及有積官至刺吏以上者。移此與彼,固無不可,況不至如此費官祿,已足使人樂為哉!陛下誠能審擇,近臣皆有政事之材,則異時可使分將此等軍矣。今募兵出於無賴之人,尚可為軍、廂主,則近臣以上豈不及此輩,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長計也。」帝以為然。

時有欲以義勇代正兵者,曾公亮以為置義勇、弓手,漸可以省正兵。安石曰:「誠然,第今江、淮置新弓手,適足以傷農。」富弼亦論京西弓手非便。安石曰:「揆文教,奮武衛,先王所以待遠邇者固不同。今處置江、淮與三邊,事當有異。」

帝又言節財用,安石對以減兵最急。帝曰:「比慶歷數已甚減矣。」因舉河北、陝西兵數,慮募兵太少,又訓擇不精,緩急或闕事。安石則曰:「精訓練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習兵,則兵可省。臣屢言河北舊為武人割據,內抗朝廷,外敵四鄰,亦有禦奚、契丹者,兵儲不外求而足。今河北戶口蕃息,又舉天下財物奉之,常若不足。以當一面之敵,其施設乃不如武人割據時。則三路事有當講畫者,在專用其民而已。」帝又言:「邊兵不足以守,徒費衣廩。然固邊圉又不可悉減。」安石曰:「今更減兵,即誠無以待急緩;不減,則費財困國無已時。臣以謂儻不能理兵,稍復古制,則中國無富強之理。」

帝曰:「唐都長安,府兵多在關中,則為強本。今都關東而府兵盛。則京師反不足待四方。」安石曰:「府兵在處可為,又可令入衛,則不患本不強。」韓絳、呂公弼皆以入衛為難。文彥博曰:「如曹、濮人專為盜賊,豈宜使入衛?」安石曰:「曹、濮人豈無應募?皆暴猾無賴之人,尚不以為虞;義勇皆良民,又以物力戶為將校,豈當複以為可虞也?」

陳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數百年募兵之敝,則宜果斷,詳立法制,令本末備具。不然,無補也。」帝曰:「制而用之,在法當預立條制,以漸推行。」彥博等又以為土兵難使千里出戍。安石曰:「前代征流求,討黨項,豈非府兵乎?」帝曰:「募兵專于戰守,故可恃;至民兵,則兵農之業相半,可恃以戰守乎?」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戰守。臣以謂募兵與民兵無異,顧所用將帥如何爾。將帥非難求,但人主能察見群臣情偽,善駕禦之,則人材出而為用,不患無將帥。有將帥,則不患民兵不為用矣。」

帝曰:「經遠之策,必至什伍其民,費省而兵眾,且與募兵相為用矣。」安石對曰:「欲公私財用不匱,為宗社長久計,募兵水法誠當變革。」帝曰:「密院以為必有建中之變。」安石對曰:「陛下躬行德義,憂勤政事,上下不蔽,必無此理。建中所以致變,德宗用盧杞之徒而疏陸贄,其不亡者幸也。」

時開封鞫保戶有質衣而買弓箭者,帝恐其貧乏,難於出備。安石曰:「民貧宜有之,抑民使置弓箭,則法所弗去也。往者冬閱及巡檢番上,唯就用在官弓矢,不知百姓何故至於質衣也。然自生民以來。兵農為一,耒耜以養生,弓矢以免死,皆凡民所宜自具,未有造耒耜、弓矢以給百姓者也。然則雖使百姓置弓矢,亦不為過。第陛下優恤百姓甚至,故今立法,一聽民便爾。且府界素多群盜,攻劫殺掠,一歲之間至二百火,逐火皆有賞錢,備賞之人即今保丁也。方其備賞之時,豈無賣易衣服以納官賞者?然人皆以謂賞錢宜出於百姓。夫出錢之多不足以止盜,而保甲之能止盜,其效已見,則雖令民出少錢以置器械,未有損也。」帝曰:「賞錢人所習慣,則安之如自然;不習慣,則不能無怨。如何決壞民產,民不怨;決河以壞民產,則怨矣。」

帝嘗批:「陳留縣所行保甲,每十人一小保,中三人或五人須要弓箭,縣吏督責,無者有刑。百姓買一弓至千五百,十箭至六七百,當青黃不接之際,貧下客丁安能出辦?又每一小保用民力築射垛,又自辦錢糧起鋪屋。每保置鼓,遇賊聲擊,民居遠近不一,甲家遭賊,鼓在乙家,則無緣聲擊。如此,須人置一鼓,費錢不少。可速指揮令止如元議,團保覺察盜賊,余無得施行。鄉民既憂無錢買弓箭,加以傳惑徙之戍邊,是以父子聚首號泣者非虛也。」安石進呈不行。

帝謂安石:「保甲誠有斬指者,此事宜緩而密。」安石曰:「日力可惜。」帝曰:「然亦不可遽,恐卻沮事。」安石曰:「此事自不敢不密。」權知開封府韓維等言:「諸縣團結保甲,鄉民驚擾。祥符等縣已畢,其餘縣乞候農閒排定。」時府界諸縣鄉民,或自殘傷以避團結。安石辨說甚力。時曾孝寬為府界提點,榜募告捕扇惑保甲者雖甚嚴,有匿名書封丘郭門者,於是詔重賞捕之。

安石曰:「乃者保甲,人得其願上番狀,然後使之,宜於人情無所驚疑。且今居藏盜賊及為盜賊之人,固不便新法。陛下觀長社一縣,捕獲府界劇賊為保甲迫逐出外者至三十人。此曹既不容京畿,又見捕於輔郡,其計無聊,專務扇惑。比聞為首扇惑者已就捕,然至京師亦止有二十許人。以十七縣十數萬家,而被扇惑者才二十許人,不可謂多。自古作事,未有不以勢率眾而能令上下如一者。今聯十數萬人為保甲,又待其應募乃使之番上,比乃以陛下矜恤之至。令保甲番上捕盜,若任其自去來,即孰肯聽命?若以法驅之,又非人所願。且為天下者,如止欲任民情所願而已,則何必立君而為之張官置吏也?今輔郡保甲,宜先遣官諭上旨,後以法推行之。」帝曰:「然。」

一日,帝謂安石曰:「曾孝寬言,民有斬指訴保甲者。」安石曰:「此事得于蔡駰。趙子幾使駰驗問,乃民因斫木誤斬指,參證者數人。大抵保甲法,上自執政大臣,中則兩制,下則盜賊及停藏之人,皆所不欲。然臣召鄉人問之,皆以為便。則雖有斬指以避丁者,不皆然也。況保甲非特除盜,固可漸習為兵。既人皆能射,又為旗鼓變其耳目,且約以免稅上番代巡檢兵;又自正、長而上,能捕賊者獎之以官,則人競勸。然後使與募兵相參,則可以銷募兵驕志,且省財費,此宗社長久之計。」

帝謂什伍百姓如保甲,恐難成,不如便團結成指揮,以使臣管轄。安石曰:「陛下誠能果斷,不恤人言,即便團結指揮,亦無所妨。然指揮是虛名,五百人為一保,緩急可喚集,雖不名為指揮,與指揮使無異,乃是實事。幸不至大急,即免令人駭擾而事集為上策。」帝遂變三路義勇如府畿保甲法。

馮京曰:「義勇已有指揮使,指揮使即其鄉里豪傑。今複作保甲,令何人為大保長?」安石曰:「古者民居則為鄉,伍家為比,比有長,及用兵,即五人為伍,伍有伍司馬。二十五家為閭,閭有閭胥,二十五人為兩,兩有兩司馬。兩司馬即閭胥,伍司馬即比長,第隨事異名而已。此乃三代六鄉六軍之遺法。其法見於書,自夏以來,至周不改。秦雖決裂阡陌,然什伍之尚如古制,此所以兵眾而強也。征伐唯府兵為近之。今舍已然之成憲,而乃守五代亂亡之餘法,其不足以致安強無疑。然人皆恬然不以因循為可憂者,所見淺近也。」

安石又奏:「義勇須三丁以上,請如府界,兩丁以上盡籍之。三丁即出戍,誘以厚利;而兩丁即止令於巡檢上番,如府界法。大略不過如此。當遣人與經略、轉運司及諸州長吏議之,及訪本路民情所苦所欲,因以寓法。」帝曰:「河東修義勇強壯法,又令團集保甲,如何?」安石對曰:「義勇須隱括丁數,若因團集保甲,即一動而兩業就。今既遣官隱括義勇,又別遣官團結保甲,即分為兩事,恐民不能無擾。」或曰:「保甲不可代正軍上番否?」安石曰:「俟其習熟,然後上番。然東兵技藝亦弗能優於義勇、保甲,臣觀廣勇、虎翼兵固然。今為募兵者,大抵皆偷惰頑猾不能自振之人。為農者,皆朴力一心聽令之人,則緩急莫如民兵可用。」馮京曰:「太祖征伐天下,豈用農兵?」安石曰:「太祖時接五代,百姓困極,豪傑多以從軍為利。今百姓安業樂生,而軍中不復有如向時拔起為公侯者,即豪傑不復在軍,而應募者大抵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爾。」帝曰:「兵之強弱在人。五代兵弱,至世宗而強。」安石曰:「世宗所收,亦皆天下亡命強梁之人。」文彥博曰:「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強天下。」安石曰:「以兵強天下者非道也,然有道者固能柔能剛,能弱能強。方其能剛強,必不至柔弱。張惶六師,固先王之所尚也,但不當專務兵強爾。」帝卒從安石議。

帝曰:「保甲、義勇芻糧之費,當預為之計。」安石曰:「當減募兵之費以供之。所供保甲之費,才養兵十之一二。」帝曰:「畿內募兵之數已減於舊。強本之勢,未可悉減。」安石曰:「既有保甲代其役,即不須募兵。今京師募兵,逃死停放,一季乃數千,但勿招填,即為可減。然今廂軍既少,禁兵亦不多,臣願早訓練民兵。民兵成,則募兵當減矣。」又為上言:「今河北義勇雖十八萬,然所可獎慰者不過酋豪百數十人而已。此府兵之遺意也。」帝以為然,令議其法。

樞密院傳上旨,以府界保甲十日一番,慮大促無以精武事,其以一月為一番。安石奏曰:「今保甲十日一番,計一年餘八月當番,若須一月,即番愈疏。又昨與百姓約十日一番,今遽改命,恐愈為人扇惑。宜俟其習熟,徐議其更番。且今保甲閱藝八等,勸獎至優,人競私習,不必上番然後就學。臣愚,願以數年,其藝非特勝義勇,當必勝正兵。正兵技藝取應官法而已,非若保甲人人有勸心也。」

元豐八年,哲宗嗣位,知陳州司馬光上疏乞罷保甲,曰:

兵出民間,雖雲古法,然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閑民甚多,三時務農,一時講武,不妨稼穡。自兩司馬以上,皆選賢士大夫為之,無侵漁之患,故卒乘輯睦,動則有功。今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以為保甲,授以弓弩,教之戰陣,是農民半為兵也。三四年來,又令河北、河東、陝西置都教場,無問四時,每五日一教。特置使者比監司,專切提舉,州縣不得關預。每一丁教閱,一丁供送,雖雲五日,而保正,長以泥堋除草為名,聚之教場,得賂則縱,否則留之,是三路耕耘收穫稼穡之業幾盡廢也。

自唐開元以來,民兵法壞,戍守戰攻,盡募長征兵士,民間何嘗習兵?國家承平百有餘年,戴白之老不識兵革,一旦畎畝之人皆戎服執兵,奔驅滿野,耆舊歎息,以為不祥。事既草創,調發無法,比戶騷擾,不遺一家。又巡檢、指使按行鄉村,往來如織;保正、保長,依倚弄權,坐索供給,多責賂遺,小不副意,妄加鞭撻,蠶食行伍,不知紀極。中下之民,罄家所有,侵肌削骨,無以供億,愁苦困弊,靡所投訴,流移四方,繈屬盈路。又朝廷時遣使者,遍行按閱,所至犒設賞賚,糜費金帛,以巨萬計。此皆鞭撻平民銖兩丈尺而斂之,一旦用之如糞土。而鄉村之民,但苦勞役,不感恩澤。農民之勞既如披,國家之費又如此,終何所用哉?若使之捕盜賊,衛鄉里,則何必如此之多?使之戍邊境,事征伐,則彼遠方之民,以騎射為業,以攻戰為俗,自幼及長,更無他務。中國之民,大半服田力穡,雖複授以兵械,教之擊刺,在教場之中坐作進退,有似嚴整,必若使之與敵人相遇,填然鼓之,鳴鏑始交,其奔北潰敗可以前料,決無疑也,豈不誤國事乎?又悉罷三路巡檢下兵士及諸縣弓手,皆易以保甲。主簿兼縣尉,但主草市以裏;其鄉村盜賊,悉委巡檢,而巡檢兼掌巡按保甲教閱,朝夕奔走,猶恐不辦,何暇逐捕盜賊哉?又保甲中往往有自為盜者,亦有乘保馬行劫者。然則設保甲、保馬本以除盜,乃更資盜也。

自教閱保甲以來,河東、陝西、京西盜賊已多,至敢白晝公行,入縣鎮,殺官吏。官軍追討,經歷歲月,終不能制。況三路未至大饑,而盜賊猖熾已如此,萬一遇數千里之蝗旱,而失業饑寒、武藝成就之人,所在蜂起以應之,其為國家之患,可勝言哉!此非小事,不可以忽。夫奪其衣食,使無以為生,是驅民為盜也;使比屋習戰,勸以官賞,是教民為盜也;又撤去捕盜之人,是縱民為盜也。謀國如此,果為利乎?害乎?

且向者幹進之士,說先帝以征伐開拓之策,故立保甲、戶馬、保馬等法。近者登極赦書有雲:「應緣邊州軍,仰逐處長吏並巡檢、使臣、鈐轄、兵士及邊上人戶不得侵擾外界,務要靜守疆埸,勿令騷擾。」此蓋聖意欲惠綏殊才,休息生民,中外之人孰不歸戴?然則保甲、戶馬複何所用?或今雖罷戶馬,寬保馬,而保甲猶存者,蓋未有以其利害之詳奏聞者也。

臣愚以為悉罷保甲使歸農,召提舉官還朝,量逐縣戶口,每五十戶置弓手一人,略依緣邊弓箭手法,許蔭本戶田二頃,悉免其稅役。除出賊地分,更不立三限科校,但令捕賊給賞。若獲賊數多及能獲強惡賊人者,各隨功大小遷補職級,或補班行,務在優假弓手,使人勸募。然後募本縣鄉村戶有勇力武藝者投充,計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藝者必多願應募。若一人缺額,有二人以上爭投者,即委本縣令、尉選武藝高強者充。或武藝衰退者,許他人指名與之比較,若武藝勝於舊者,即令沖替,其被替者,更不得蔭田。如此,則不必教閱,武藝自然精熟。一縣之中,其壯勇者既為弓手,其羸弱者雖使為盜,亦不能為患。仍委本州及提點刑獄常按察,令佐有取捨不公者,嚴行典憲。若召募不足,且即於鄉村戶上依舊條權差,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其餘巡檢兵士、縣尉弓手、耆老、壯丁逐捕盜賊,並乞依祖宗舊法。

五月,以光為門下侍郎。光欲複申前說,以為教閱保甲公私勞費而無所用。是時,資政殿學士韓維、侍讀呂公著欲複上前奏,先是進呈,乞罷團教。詔府界、三路保甲自來年正月以後並罷團教,仍依舊每歲農隙赴縣教閱一月,其差官置場,排備軍器,教閱法式番次,按賞費用,令樞密院、三省同立法。後六日,光再上奏,極其懇切,蔡確等執奏不行。詔保甲依樞密院已得指揮,保馬別議立法。

九月,監察禦史王岩叟言:「保甲之害,三路之民如在湯火,未必皆法之弊,蓋由提舉一司上下官吏逼之使然。而近日指揮雖令冬教,然尚存官司,則所以為保甲之害者,十分之六七猶在,陛下所不知也。此皆奸邪遂非飾過,而巧辭強辨以欺惑聖聽,將至深之病略示更張,以應副陛下聖意而已,非至誠為國家去大害、複大利,以便百姓,為太平長久之計者也。此忠義之良心所以猶抑,奸邪之素計所以尚存。天下之識者,皆言陛下不絕害源,百姓無由樂生;不屏群邪,太平終是難致。臣願陛下奮然獨斷,如聽政之初行數事,則天下之大體無虧,陛下高枕而臥矣。」十月,詔提舉府界、三路保甲官並罷,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點司兼領所有保甲,止冬教三月。又詔逐縣監教官並罷,委令佐監教。

十一月,岩叟言:

保甲行之累年,朝廷固已知人情之所共苦,而前日下詔蠲疾病,汰小弱,釋第五等之田不及二十畝者,省一月之六教而為三月之並教,甚大惠也。然其司尚存,其患終在。今以臣之所見者為陛下言,不敢隱其實以欺朝廷,亦不敢飾其事以罔成法。

夫朝廷知教民以為兵,而不知教之太苛而民不能堪;知別為一司以總之,而不知擾之太煩而民以生怨。教之欲以為用也,而使之至於怨,則恐一日用之,有不能如吾意者,不可不思也。

民之言曰,教法之難不足以為苦,而羈縻之虐有甚焉;羈縻不足以為苦,而鞭笞之酷有甚焉;鞭笞不足以為苦,而誅求之無已有甚焉。方耕方耘而罷,方幹方營而去,此羈縻之所以為苦也。其教也,保長得笞之,保正又笞之,巡檢之指使與巡檢者又交撻之,提舉司之指使與提舉司之幹當公事者又互鞭之,提舉之官長又鞭之,一有逃避,縣令又鞭之。人無聊生,恨不得死,此鞭笞之所以為苦也。創袍、市巾、買弓、絛箭、添弦、換包指、治鞍轡、蓋涼棚、畫象法、造隊牌、緝架、僦椅卓、圍典紙墨、看定人雇直、均菜緡、納秸粒之類,其名百出,不可勝數。故父老之諺曰:「兒曹空手,不可以入教場。」非虛語也。都副兩保正、大小兩保長,平居於家,婚姻喪葬之問遺,秋成夏熟,絲麻谷麥之要求,遇於城市,飲食之責望。此迫於勢而不敢不致者也。一不如意,即以藝不如法為名,而捶辱之無所不至。又所謂巡檢、指使者,多由此徒以出,貪而冒法,不顧後禍,有逾於保正、保長者,此誅求之所以為甚苦也。

又有逐養子、出贅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斷其指、炙其肌膚以自殘廢而求免者,有盡室以逃而不歸者,有委老弱於家而保丁自逃者。保丁者逃,則法當督其家出賞錢十千以募之。使其家有所出,當未至於逃;至於逃,則其困窮可知,而督取十千,何可以得?故每縣常有數十百家老弱嗟咨于道路,哀訴於公庭。如臣之愚,且知不忍,使陛下仁聖知之,當如何也?

又保丁之外,平民凡有一馬,皆令借供。逐場教騎,終日馳驟,往往饑羸以至於斃,誰複敢言?其或主家倘因他出,一誤借供,遂有追呼笞責之害。或因官逋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則有抑令還取之苦,故人人以有馬為禍。此皆提舉官吏倚法以生事,重為百姓之擾者也。

竊惟古者未嘗不教民以戰,而不聞其有此者,因人之情以為法也。夫緣情以推法,則愈久而愈行;倚威以行令,則愈嚴而愈悖。此自然之理也。獸窮則搏,人窮則詐,自古及今,未有窮其下而能無危者也。臣觀保甲一司,上下官吏,無豪發愛百姓意,故百姓視其官司不啻虎狼,積憤銜怨,人人所同。比者保丁執指使,逐巡檢,攻提舉司幹當官,大獄相繼,今猶未已。雖民之愚,顧豈忘父母妻子之愛,而喜為犯上之惡以取禍哉?蓋激之至於此極爾!激之至深,安知其發有不甚於此者?情狀如此,不可不先事而慮,以保大體而圖安靜。

夫三時務農,一時講武,先王之通制也。一月之間並教三日,不若一歲之中並教一月。農事既畢,無他用心,人自安于講武而無憾。遂可罷提舉司,廢巡教官,一以隸州縣,而俾逐路安撫司總之。每俟冬教於城下,一邑分兩番,當一月。起教則與正長論階級,罷教則與正長不相誰何。庶使百姓得以優遊治生,無終年遁逃之苦,無侵漁苛虐之患,無爭陵犯上之惡矣。且武事不廢,威聲亦全,豈不易而有功哉?惟陛下深計遠慮,斷在必行,以省多事,以為生靈安樂之惠,以為國家安靜之福。

又乞罷三路提舉保甲錢糧司及罷提舉教閱,及每歲分保甲為兩番,於十一、十二兩月上教,不必分作四番,且不必自京師遣官視教,止令安撫司差那使臣為便。並從之。

元祐元年正月,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罷團教,其教閱器械悉上送官,仍立禁約。」閏二月,詔河北東西路、永興、秦鳳等路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並依提刑司例各為一司。三月,王岩叟劾狄諮、劉定奸贓狀。禦史孫升亦言:「劉定上挾章惇之奸黨,下附狄諮之庸材,大肆憑陵,公行恐喝,故真定獲鹿之變起於後,澶、滑之盜作於前,願早正其罪。」於是諮、定皆罷,與在外宮觀。十一月,詔府界、三路保甲人戶五等已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雖三丁以上,並免教。從殿中侍御史呂陶之請也。

紹聖二年七月,帝問義勇、保甲數,宰臣章惇曰:「義勇,自祖宗以來舊法。治平中,韓琦請遣使詣陝西再括丁數添刺。熙寧中,先帝始行保甲法,府界、三路得七十余萬丁。設官教閱始於府界,眾議沸騰。教藝既成,更勝正兵。元豐中,始遣使遍教三路。先帝留神按閱,藝精者厚賞,或擢以差使、軍將名目,而一時賞賚率取諸封樁或禁軍闕額,未嘗費戶部一錢。元祐馳廢,深可惜也。」

元符二年九月,禦史中丞安惇奏乞教習保甲月分,差官按試。曾布言:「保甲固當教習,然陝西、河東連年進築城砦,調發未已,河北連年水災,流民未複,以此未可督責訓練。」帝曰:「府界豈不可先行?」布曰:「熙寧中教保甲,臣在司農。是時諸縣引見保甲,事藝精熟。」章惇即曰:「多得班行。」布曰:「止是得殿侍、軍將,然俱更差充巡檢司指揮。以此,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趨赴。及引對,所乘皆良馬,鞍韉華楚,馬上事藝往往勝諸軍。知縣、巡檢又皆得轉官或減年。以此,上下皆踴躍自效。然是時司農官親任其事,督責檢察極精密,縣令有抑令保甲置衣裝非理騷擾者,亦皆沖替,故人莫敢不奉法。其後乃令上番。」帝曰:「且與先是府界檢舉施行。」蔡卞曰:「於先朝法中稍加裁損,無不可之理。」布以為甚便,容檢尋文字進呈。

十一月,蔡卞勸上複行畿內保甲教閱法,帝屢以督曾布。是日,布進呈畿內保丁總二十六萬,熙寧中教事藝者凡七萬,因言:「此事固當講求,然廢罷已十五年,一旦複行,與事初無異,當以漸行,則人不至於驚擾。」帝曰:「固當以漸行之。」布曰:「聖諭如此,盡之矣。若便以元豐成法一切舉行,當時保丁存者無幾,以未教習之人,便令上番及集教,則人情洶洶,未易安也。熙甯中,施行亦有漸。容臣講求施行次第。」退以語卞,卞殊以為不快,乃雲:「熙甯初,人未知保甲之法。今耳目已習熟,自不同矣。」布不答。

徽宗崇寧四年,樞密院言:「比者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閱,又二百三十餘牒遮樞密張康國馬首訴焉。」是月,詔京畿、三路保甲並于農隙時教閱,其月教指揮勿行。

五年,詔河北東西、河東、永興、秦鳳路各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並兼提刑,其見專提舉保甲文臣並罷。是月,詔京畿差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兼提刑,仍差文臣提刑兼提舉保甲。

政和三年四月,樞密院言:「神考制保甲之法,京畿、三路聚教,每番雖號五十日,其間有能勤習弓弩該賞者首先拍放。一歲之中,在場閱教,遠者不過二十七日,近者止於十八日而已。若秋稼災傷,則免當年聚教。如武藝稍能精熟,則有激賞之法。鬥力出等,則免戶下春夫、科配;最高強者,則解發引見,試藝命官。行之累年,人皆樂從。惟京東、西雖有團成保甲之名,未嘗訓以武事,慮其間亦有人材甚眾,能習武藝,可以命官任使之人。今欲依三路保甲編修點擇條約。」從之。八月,樞密院言:「諸路團成保甲者六十一萬餘人,悉皆樂從無擾。其京東、西路提舉官任諒已轉一官,直秘閣。其朝議大夫已上與轉行,武臣武功大夫特與轉遙郡刺史,余官減磨勘年有差。」

宣和元年,詔提舉保甲督察州縣都保不如令者,限一月改正,每歲以改正多寡為殿最。二年,詔諸路保甲法並遵依元豐舊制,京東、京西路並罷。

三年,詔:「先帝若稽成周制保伍之法,自五家相比,推而達之,二十五家為一大保,二百五十家為一都保。保各有長,都各有正,正各有副,使之相保相愛,以察奸慝。故有所行,諸自外來者,同保互告,使各相知;行止不明者,聽送所屬。保內盜賊,畫時集捕,知而不糾,又論如律。所以糾禁幾察,纖悉具備,奇邪寇盜,何所容跡?訪聞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以實,保長役使又不以時。如修鼓鋪、飾粉壁、守敗船、治道路、給夫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一,遂使寇賊奇邪無複糾察,良法美意浸成虛文。可令尚書省于諸路提點刑獄或提舉常平官內,每路選委一員,令專一督責逐縣令佐,將系籍人丁開收取實;選擇保正長,各更替如法,使鈐束保丁,遞相覺察,毋得舍亡賴作過等人,遇有盜賊,畫時追捕,若有過致藏匿者,許諸人告首,仍具條揭示。」

欽宗靖康元年三月,以尚書戶部侍郎錢蓋為龍圖閣學士、陝西五路制置使,專一措置京兆府路保甲。六月,禦史胡舜陟奏:「秦元學兵法三十年,陛下拔之下僚,為京畿提刑,訓練保甲,聞者莫不慰悅。乞罷武臣提刑,以保甲屬元,庶得專一。」從之。十一月,京畿提舉秦元集保甲三萬,先請出屯,自當一面。不從。金兵薄城,又乞行訓練,乘間出戰。守禦使劉韐奏取保甲自益,元謀遂塞雲。

建炎後鄉兵

巡社建炎元年,詔諸路州軍巡社並以忠義巡社為名,隸宣撫司,後募鄉民為之。每十人為一甲,有甲長,有隊長;四隊為一部,有部長;五部為一社,有社長;五社為一都,有都正。于鄉井便處駐紮。紹興初,罷之。

槍杖手建炎二年,令福建招五千人。

土豪建炎四年,詔諸州守臣募土豪、民兵,聽州縣守令節制。後存留強壯,餘並放散。

義兵紹興十年團集,諸州名數不等。後皆以縣令為軍正。

義士紹興元年,籍興元良家子弟,兩古取一,四丁取二,每二十人為一隊,號曰義士。

民兵建炎二年,每五十人為一隊,有長、副。一戶取一丁,五丁取二丁。淳熙十四年,三丁取一,五丁取二,十丁取三。

弓箭手建炎初,應諸路漢蕃弓箭手限百日自陳承襲,紹興間,以京城外閑地,依陝西沿邊例,招弓箭手蒔種。

土丁紹興中,詔依嘉祐措置,三時務農,一時講武,諸縣逐鄉置教場,自十一月起教,至次年正月罷教。

把截將紹興二十七年,詔恭州、雁門控扼之地置土丁二百人。

峒丁建炎三年,命江西、福建諸處總領官籍定槍杖手、峒丁人數,以備調遣。紹興中,罷之。

保勝紹興六年,詔金、均、房三州保甲分為五軍,以保勝為名。

勇敢紹興二年,詔池州就招土人充,二千為額。

保丁二廣保丁,每戶一名,土丁父子兄弟皆在其數。乾道中,以拘留擾民,罷之。

山水砦詳見砦兵。

萬弩手初,熙寧間,以鼎、澧、辰、沅、靖五郡弓弩手萬三千人散居邊境訓練,無事耕作,有警調發。紹興以後,增損靡定。

壯丁民社乾道四年,楚州置。

良家子紹興四年,招兩淮、關陝流寓及陣亡主兵將子弟驍武不能存立者充,月給比強弓手,五十人為一隊。

義勇湖北諸郡皆有義勇,惟澧州石門、慈利不置籍。其法取於主戶之雙丁。每十戶為一甲,五甲為團。甲皆有長,擇邑豪為總首。農隙教武藝,食從官司給。

湖北土丁刀弩手政和七年,募土丁充,授以閑山,散居邊境,教以武藝。紹興因之。淳熙中,李燾力言其不便,罷之。

湖南鄉社舊制,以鄉豪領之,大者統數百家,小者亦二三百家。後言者以其不便,淳熙中,擇其首領,使大者不過五十家,小者減半。

忠勇關外西和、階、成、鳳四州所聚民兵,謂之忠勇。

鎮淮初,淮南募邊民號鎮淮軍,數至十萬,月給視效勇,惟不黥涅。久之,廩不足,肆劫掠。嘉定初,選汰歸農,僅存八千餘人,以充效用,余補鎮江大軍。淮西選二萬六千餘充御前定武軍,分為六軍,軍設統制。

忠義民兵福州諸縣舊有忠義社,屯結邑民,擇豪右為長,量授器甲,盜由是息,人甚賴之。後有司煩擾,失初意。開禧用兵,淮、襄民兵有籍於官者,至用百六十緡以養一兵。後又放令歸業,而無所歸,多散為盜。乃令每郡擇豪酋一人,授以官民鎮之。

建炎後砦兵。

兩浙西路

臨安府十三砦外沙、海內、管界、茶槽、南蕩、東梓、上管、赭山、黃灣、硤石、奉口、許村、下塘。

安吉州七砦管界、安吉、秀塞、呂小幽嶺、下塘、北豪、皋塘。

平江府八砦吳江、吳長、許浦、福山、白茅、江灣、楊林、角頭。

常州五砦管界、小河、馬跡、香蘭、分界。

江陰軍二砦申港、石牌。

嚴州五砦威平、港口、鳳林、茶山、管界。

兩浙東路

慶元府十砦浙東、結埼、三姑、管界、大嵩、海內、白峰、岱山、鳴鶴、公塘。

溫州十三砦城下、管界、館頭、青奧、梅奧、鹿西、浦門、南監、東北、三尖、北監、小鹿、大荊。

台州六砦管界、亭場、吳都、白塔、松門、臨門。

處州二砦管界、梓亭。

江南東路

南康軍五砦大孤山、水陸、四望山、河湖、左望。

江南西路

隆興府七砦都巡、鄔子、松門、港口、定江、杉甫、管界。

撫州七砦城南、曾田、樂安、鎮馬、旗步、招攜、湖平。

江州六砦管界、江內、茭石、馬當、城子頭、孤山。

興國二砦池口、磁湖。

袁州四砦都巡、四縣、管界、白斜。

臨江軍三砦本軍、水陸、管界。

吉州十六砦富田、走馬塍、永和鎮、觀山、明德、沙溪、西平山、楊宅、栗傳、禾山、勝鄉、造口、秀洲、新砦、北鄉、黃茅峽。

荊湖南路

永州三砦都巡、同巡、衡永界。

寶慶三砦黃茅、西縣、盧溪。

郴州五砦管界、安福、青要、赤石、上猶。

武岡軍十砦三門、石查、真良、嶽溪、臨口、關硤、黃石、新甯、綏寧、永和。

道州四砦營道、甯遠、江華、永明。

全州四砦上軍、角口、吉甯、平塘。

福建路

邵武軍十砦同巡檢、大寺、水口、永安、明溪、仁壽、西安、永平、軍口、梅口。

建甯府七砦黃琦、籌嶺、盆亭、麻沙、水吉、苦竹、仁壽。

南劍州八砦滄峽、洛陽、浮流、岩前、同巡、仁壽、萬安、黃土。

泉州五砦都巡、同巡、石井、小兜、三縣。

福州四砦辜嶺、甘蔗、五縣、水口。

興化軍二砦同巡、巡鹽。

漳州二砦同巡、虎嶺。

廣西路

賀州二砦臨賀、富川。

昭州四砦昭平、雲峒、西嶺、直山。

欽州二砦西縣、管界。

志第一百四十六兵七(召募之制)

召募之制起于府衛之廢。唐末士卒疲於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諸軍悉黵面為字,以識軍號,是為長征之兵。方其募時,先度人材,次閱走躍,試瞻視,然後黵面,賜以緡錢、衣履而隸諸籍。國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團立,或取營伍子弟聽從本軍,或募饑民以補本城,或以有罪配隸給役。取之雖非一途,而伉健者遷禁衛,短弱者為廂軍,制以隊伍,束以法令。當其無事時,雖不無爵賞衣廩之費,一有征討,則以之力戰鬥,給漕輓,而天下獷悍失職之徒,皆為良民之衛矣。

初,太祖揀軍中強勇者號兵樣,分送諸道,令如樣招募。後更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謂之等長杖,委長吏、都監度人材取之。當部送闕者,軍頭司覆驗,引對便坐,分隸諸軍。

真宗祥符中,重定等杖,自五尺八寸至五尺五寸為五等,諸州部送闕下,及等者隸次軍。

仁宗天聖元年,詔京東西、河北、河東、淮南、陝西路募兵,當部送者刺「指揮」二字,家屬給口糧。兵官代還,以所募多寡為賞罰。又詔益、利、梓、夔路歲募民充軍士,及數即部送,分隸奉節、川效忠、川忠節。於是遠方健勇失業之民,悉有所歸。

慶曆七年,諸路募廂軍及五尺七寸已上者,部送闕下,試補禁衛。

至和元年,河北、河東、陝西募就糧兵,騎以四百人、步以五百人為一營。

嘉祐二年複定等仗,自上四軍至武肅、忠靖皆五尺已上,差以寸分而視其奉錢:一千者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寸為三等。奉錢七百者,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為三等。奉錢五百者,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為三等。奉錢四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為二等。奉錢三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為六等。奉錢二百者,以五尺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為四等。不給奉錢者,以五尺二寸或下五寸七指、八指為等。唯武嚴、禦營喝探以藝精者充,諸司筦庫執技者不設等杖。

七年,禦史唐介言:「比歲等募禁軍多小弱,不勝鎧甲,請以初創尺寸為定,敢議減縮者,論以違制。」詔:「禁軍備戰者,宜著此令。其備役雄武、宣敕六軍、搭材之類,如軍馬敕。」

治平二年,募陝西土民、營伍子弟隸禁軍,一營填止八分。又遣使畿縣、南京、曹、濮、單、陳、許、蔡、亳州募民補虎翼、廣勇,人加賜絹、布各一。

治平四年,詔延州募保捷五營,以備更戍。

熙甯元年,詔諸州募饑民補廂軍。

二年,樞密院言:「國初邊州無警則罷兵,今既講和,而屯兵至多,徒耗金帛。若於近裏糧賤處增募營兵,但令往戍極邊,甚為便計。」帝與文彥博及韓絳、陳升之、呂公弼等議之,或以為自古皆募營兵,遇事息即罷,或以為緣邊之兵不可多減。乃命彥博等詳議以聞。

三年七月,詔京西路於有糧草州軍招廂軍,共三萬人為額。十一月,知定州滕甫乞下本路依舊制募弓箭社,以為邊備。從之。

四年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系役兵士,舊額一萬八千二百五十九人,見闕六千三百九十二人,若招揀得足,即不須外路勾抽,以免不習水土、凍餒道斃之患。欲於在京及府界、京東西、河北招少壯兵,止供在京功役,不許臣僚占差,不過期年,可使充足。卻對減在外招募之數,樁管所減糧賜上供,以給有司之用。」從之。

五年,權發遣延州趙禼招到漢蕃弓箭手人騎四千九百八十四,為八指揮,遂擢吏部員外郎,加賜銀絹二百。

七年,分遣使臣諸路選募熙河效用,先以名聞。河北、河東所募兵悉罷。

八年,詔軍士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丁而應募在他處者,聽徙。

九年,詔選補捧日、天武以下諸軍闕,馬軍三分補一,步軍十分補五。

元豐二年二月,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岷州RM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乞置牧養十監,募兵為監牧指揮。其營田乞依官莊例,募永濟卒二百人,其永濟卒通以千人為額。」從之。七月,沿邊安撫司言:「北邊州軍主管刺事人乞給錢三千,選募使臣職員或百姓為之,以鉤致敵情。仍選通判及監官考其虛實,以行賞罰。」從之。是年,以兗、鄆、齊、濟、濱、棣、德、博民饑,募為兵,以補開封府界、京東西將兵之闕。

三年,又詔:「府界諸路將下闕禁軍萬數,有司其速募之。」又詔:「河北水災,闕食民甚眾,宜寄招補軍。」

四年,京東、西路以調發兵將,累請增戍。朝廷以兵員有數,多寢其章。然州郡實有負山帶海,奸盜所窺,亦當過為之慮,其令益廣應募者,與免貼軍及他役一年。六月,詔:「在京奉錢七百以下,選募馬步軍萬五千人;開封府界及本路共選募義兵保甲萬人;如涇原五千人不足,于秦鳳路選募。」

五年五月,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閔乞自秦州至熙州量地裏遠近險易,置車鋪二十八,招刺兵士。從之。八月,詔開封府界、京西招軍依式賜外,仍增錢千。十二月,詔京城四面巡檢募士於四門,取民年三十五以下者。又詔河北立額步軍,各于逐指揮額外招百人。

五年,詔一歲內能募及百人者,加秩一等。四月,河東路經略司請以麟州飛騎、府州威遠子弟二十五以下剌為兵。

七年,廣西都鈐轄司言:「本路土兵闕額數多,乞選使臣往福建、江南、廣東招簡投換兵四千人。」詔于江南、福建路委官招換。

八年四月,河東路安撫使呂惠卿言:「河東敢勇以三百人為額,請給微薄,應募者少。臣頃在鄜延路日,奏請增三等請給,借支省馬給七分草料,置營教習,自後應募者眾。願依陝西路已得指揮。」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詔河北保甲願投軍人及得上四軍等杖事藝者,特許招填,合給例物外,更增錢五千,中軍以下三千。比等杖短一指,射保甲第一等弓弩,並許招刺。從右司諫蘇轍請也。六月,門下侍郎司馬光言:「諸州軍兵馬全欠,不足守禦之處,量與立額招添。」

八年,樞密院言:「今新招兵士多是饑民,未諳教閱,乞自今住營州軍差官訓練,候半年發遣赴軍前。」

紹聖元年,樞密院乞立招禁軍官員賞格,如不及數,罰亦隨之。

四年,熙河蘭岷路都總管、提點熙河蘭岷等路漢蕃弓箭手司言,蘭州金城關欲招置步軍保捷四指揮、馬軍蕃落一指揮,從之。詔陝西路添置蕃落軍十指揮,各以五百人為額,於永興軍、河中、鳳翔、同、華州各置兩指揮,並隸住營州軍將下統制訓練,委逐路所屬都總管司選官招人。初,三省、密院欲以牧地募民牧養馬,久而未集,曾布以謂不若增騎兵為簡便。兼土兵乃勁兵,又諸路出戍者已竭,及建此議,眾翕然皆以為允,帝亦樂從之。蓋牧租見存者七百萬,歲額一百七十萬,而十指揮之費二十五萬而已,故可與募人養馬之法兼行也。

徽宗崇甯元年,湖北都鈐轄舒亶奉旨相度召募施、黔州土丁,致討辰、沅山OD,每州無過七百人。緣OD賊深在溪洞,險阻不通正軍故也。

三年,京東等路招軍五萬,馬軍以崇捷、崇銳名,步軍以崇武、崇威名。

四年七月,熙河蘭湟路轉運使洪中孚自河東入覲,帝問崇威、崇銳新兵教閱就緒否。中孚曰:「教閱易事也。臣不知藝祖取天下之兵與神考所分將兵曾無減損,若未嘗減損,似不須增。蓋兵貴簡練不貴多,今遽增二軍,所費至廣,臣不知獻議者於經費之外別有措置,或只仰給朝廷也。」帝愕然曰:「初議增兵,未嘗議費,可即罷去。」中孚曰:「惰游之卒不復安于南畝,今一旦罷遣,強者聚而為盜,弱者轉徙,則重為朝廷憂。不若使填諸營闕;無闕,聽于額外收管,不一二年盡矣。」帝稱善。九月,詔:「近降指揮,在京、諸路招崇捷、崇武等指揮十萬人,又招效忠、蕃落指揮及額內不足人數,慮卒難敷額,可先招崇捷、崇武十萬人。候人數稍見次第,即具申取旨。」

五年,詔:「抑勒諸色人投軍者,並許自身及親屬越訴,其已剌字,仍並改正。」

政和二年,廣西都鈐司奏:「廣西兩將額一萬三百餘人,事故逃亡,于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寄招,緣諸路以非本職,多不用心。今兵闕六分,欲乞本路、鄰路有犯徒並杖以下情重之人,除配沙門島、廣南遠惡並犯強盜兇惡、殺人放火、事幹化外並依法外,餘並免決刺填。」從之。

四年,中衛大夫童師敏言:「東南州郡例闕廂軍,凡有役使,並是和雇。若令諸郡守臣並提刑司措置招填,庶可省費。」從之。

宣和元年,高陽關路安撫使吳玠奉手詔招填諸路禁軍闕額,以十分為率,招及四分以下遞展磨勘年,七分以上遞減磨勘年。高陽關路河間府、滄、霸、恩州、信安軍招填數足,乞行推賞。從之。

二年,手詔:「比聞諸路州軍招置廂軍河清、壯城等,往往怯懦幼小,不及等樣,虛費廩食,不堪驅使。今後並仰遵著令招填,如違戾,以違制論。」

四年正月,兩浙東路鈐轄司奏:「乞將溫、處、衢、婺州元管不系將禁軍六指揮,更招置增為十指揮,並以五百人為額,凡五千人,庶成全將。及更於台州招置不系將禁軍一指揮,以四百人為額。」從之。三月,臣僚言:「竊聞道路洶洶相怖,雲諸軍捉人刺涅以補闕額,率數人驅一壯夫,且曳且毆,百姓叫呼,或齧指求免。日者,金明池人大和會,忽遮門大索,但長身少年,牽之而去,雲'充軍'。致賣蔬茹者不敢入城,行旅市人下逮奴隸,皆避藏恐懼,事駭見聞。今國家閒暇,必欲招填禁旅,當明示法令,賚以金帛,捐財百萬,則十萬人應募矣。捉人於途,實虧國體,流聞四方,傳播遠邇,殊為未便。伏望亟行禁止,以弭疑畏。」時寶籙宮道士張繼滋因往尉氏,亦被刺涅,事聞,手詔提刑司根治。四月,臣僚因言:「招刺闕額禁軍,樞密院立限太遽,諸營弗戢,人用大駭。幸不旋踵德音禁止,群情悅服。其已被刺涅而非願者,頗亦改正,尚有經官求免而未得者。輦轂若此,況其遠乎?竊聞小人假借聲勢,因緣奪攘,所在多有,若或哀鳴得脫,其家已空。今往來猶懷畏避。伏望聖明特賜戒敕,應在外招軍去處,毋得橫濫。」從之。

七年,減掖庭用度,減侍從官以上月廩,罷諸兼局,有司據所得數撥充諸路糴本及募兵賞軍之用。

欽宗即位,詔守令募州縣鄉村土豪為隊長,各自募其親識鄉里以行。及五十人以上先與進義副尉,三百人以上與承信郎,募文武官習武勇者為統領。行日,所發州軍授以器甲,人給糧半月,地裏遠者,所至州縣接續批支。京畿輔郡兵馬制置使司言:「諸路召募敢勇效用,每名先給錢三千,赴本司試驗給據訖,支散銀絹激賞。若監司、知通、令佐並應有官人,能召到敢勇效用事藝高強及二百人以上者,乞與轉一官,每加二百人依此。或監司、郡守、州縣官以下應緣軍期事件,稍有稽緩,並依軍法。」從之。

靖康元年春正月,臣僚言:「諸路見招募人兵,緣逐處漕計闕乏,乞于近州應奉司及延福宮西城錢帛,並許請用,庶得速辦。」從之。又詔:「龍猛、龍騎、歸遠、壯勇諸軍闕額,可行下諸路揀選配填。」又詔:「已降指揮,逐處各以召募效用敢勇武藝人數多寡等第推賞。」又詔:「聞希賞之人,抑勒強募。自今並取情願,敢有違戾,當議重罰。毋得將羸弱不堪出戰及已有系軍籍者一例充募。」及詔:「募武舉及第有材武方略,或有戰功、曾經戰陣,及經邊任大小使臣不以罪犯已發未敘,及武學有方略智謀,及曾充弓馬所子弟,及諸色有膽勇敢戰之人,度許赴親征行營司。」又詔:「募陝西土人為兵並使臣、效用等赴姚平仲軍使喚,其應募人修武郎已上二十貫,進義副尉以上十五貫,軍人、百姓十貫,並于開封府應管官錢內支。」

四月,詔:「已降指揮發還歸朝人往大金軍前,如不願往,所在量給口券津遣;元有官守人並不厘務,支奉給之半。其願效力軍前者,許自陳。」

五月,河北、河東路宣撫司奏:「河北諸州軍所管正兵絕少,又陝西遊手惰民願充軍者亦眾,祗緣招刺闕乏例物,是致軍額常闕。今若給一色銀絹,折充例物犒設起發,召募人作義勇,止於右臂上刺字,依禁軍例物支衣糧料錢,陝西五路共可得二萬人,比之淮、浙等路所得將兵,實可使喚。」從之,詔遣文武官各一員前去陝西路募兵二萬人赴闕。遂命趙鼎特除開封府曹官,種湘差宣撫司準備將領,並充陝西路幹當公事,專一募兵。是月,遣戶部員外郎陳師尹往福建路募槍杖手。都水使者陳求道言:「朝廷差官往陝西招軍,適當歲豐,恐未易招填。若就委監司招募保甲,啖以例物,與免科差,以作其氣,可得勁兵五萬。」從之。

六月,樞密都承旨折彥實奏:「西人結連女真,為日甚久,豈無覬覦關中之志?即今諸路人馬皆空,萬一敵人長驅,何以枝梧?言之可為寒心,朝廷似未深慮也。河東、河塑之患已形,人故憂之;陝西之患未作,人故忽之。若每路先與十萬緡,令帥臣招募土人為保護之計,責以控扼,不得放令侵入,仍須朝廷應副。漕司乘時廣行儲蓄,以為急務。」

又開封府尹聶山奏:「招兵者,今日之急務。近緣京畿諸邑例各招刺,至於無人就募,則強捕村民及往來行人為之。遂致裏氓奔駭,商旅不行,殊失朝廷愛民之意。檢准政和令,諸盜再犯杖以上、情理不可決放而堪充軍者,給例物刺充廂軍。今京城裏外間有盜賊,皆是豪猾,無所畏憚,雖經斷罪,頑惡弗悛,若依上條刺充廂軍,不惟得強壯之用,又且收集奸黠不復為盜。如允所請,則自內及外皆可見之施行。」從之。

七月,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言:「都水使者陳求道請招刺保甲五萬充軍。緣比來陝右正兵數少,全籍保甲守禦,及運糧諸役差使外,所餘無幾,若更招刺五萬充軍,則是正丁占使殆遍,不唯難以選擇,兼慮民情驚疑,別致生事。欲乞令州縣曉諭保甲,取其情願;如未有情願之人,即乞令保甲司于正丁餘數內選擇。通赴闕人共成七萬,可以足用。」從之。是月,錢蓋奏:「陝西募土人充軍,多是市井烏合,不堪臨敵。今折彥實支陝西六路銅錢各十萬緡,每名添錢十千,自可精擇少壯及等杖人,可得正軍一萬,六路共得六萬人。」從之。

十月,樞密院奏:「召募有材武勇銳及膽勇人並射獵射生戶。」從之。又奏:「福建路有忠義武勇立功自效取仕之人,理宜召募,除保甲正兵外,弓手、百姓、僧行、有罪軍人並聽應募。如有武藝高強、實有膽勇、眾所推服、願應募為部領人者,依逐項名目權攝部領,各以所募人數借補官資。」從之。

十一月,京城四壁共十萬人,黃人黃旗滿市。時應募者多庸匄,殊無鬥志。閏十一月,何用王健募奇兵,雖操瓢行乞之人,亦皆應募,倉卒未就紀律。奇兵亂,毆王健,殺使臣數十人,內前大擾。王宗濋斬渠魁數人,乃定。及出戰,為鐵騎所沖,望風奔潰,殲焉。

十二月,詔:「諸軍詐效蕃裝,焚劫財物,限十日齎贓自首,與免罪。」仍召募潰兵收管。給口食焉。

逃亡之法,國初以來各有增損。熙寧五年詔,禁軍奉錢至五百而亡滿七日者,斬。舊制,三日者死。初,執政議更法,請滿十日。帝曰:「臨陣而亡,過十日而首,得不長奸乎。」安石曰:「臨陣而亡,法不計日,即入斬刑。今當立在軍興所亡滿三日,論如對寇賊律?」樞密使蔡挺請沿邊而亡滿三日者斬。安石曰:「沿邊有非軍興之所,不可一概坐以重刑。本立重法,以禁避寇賊及軍興而已。」帝曰:「然。」文彥博固言:「軍法臣等所當總領,不宜輕改,如前代銷兵乃生變。」安石曰:「前代如杜元穎等銷兵,乃其措置失當,非兵不可銷也。且當蕭俛時,天下兵至多,民力不給,安得不減?方幽州以朱克融等送京師,請毋遣克融還幽州煽眾為亂,而朝廷乃令克融等飄泊京師,久之不調,複遣歸北。克融所以複亂,亦何預銷兵事?」彥博曰:「國初,禁軍逃亡滿一日者斬。仁宗改滿三日,當時議者已慮壞軍法。」安石曰:「仁宗改法以來,活人命至多,然于軍人逃亡,比舊不聞加多,仁宗改法不為不善。」帝乃詔增為七日。

元豐元年,知鄂州王韶言:「乞自今逃亡配軍為盜,聽捕斬,賞錢。」詔坐條劄韶照會:「如所犯情重,罪不至死,奏裁。」

三年六月,詔:「軍士、民兵逃亡隨軍效用,若首獲,並械送所屬,論如法。雖立戰功不賞,仍不許以功贖過。令隨軍榜諭。」

四年,詔沈括:「奏以軍前士卒逃亡,潰散在路,本非得已,須當急且招安。卿可速具朝旨出榜,雲聞戰士止是不禁饑寒,逃歸其家,可各隨所在城砦權送納器甲,請給糧食,聽歸所屬。節次具招撫數以聞。」

崇寧四年九月,樞密院言:「熙河都總管司舊無兵籍,乞令諸將各置籍,日具有無開收,旬具元額、見管及逃亡事故細目,申總管司,本司揭貼都簿,委機宜一員逐時抽摘點檢。」從之。

十月,尚書省言:「今所在逃軍聚集,至以千數,小則驚動鄉邑,大則公為劫盜。累降指揮,許以首身,或令投換,終未革絕。昔神宗以將不知兵,兵不知將,故分兵領將。統兵官司,凡兵之事無所不統,則其逃亡走死,豈得不任其責?檢會將敕與見行敕令,皆未有將官與人員任責之法,致令來兵將不加存恤,勞役其身,至於逃避,而任職之人悉不加罪。近日熙河一路逃者幾四萬,將副坐視而不禁,人員將校故縱而不問,至逃亡軍人所在皆有。蓋自來立法未詳,兼軍中長行節級人員,將校,什長相統,同營相依,上下相制,豈得致其逃亡漫不省察?況招軍既立賞格,則逃走安可無禁?今參詳修立賞罰十數條。」並從之。

五年,樞密院備童貫所言:「陝西等處差官招諭逃亡軍人,並許所在首身,更不會問,便支口券令歸本營。邊上軍人憚于戍守之勞,往往逃竄於內郡首身,遂得口券歸營,恐相習成風,有害軍政。乞自今應軍人首身,並須會問逃亡赦限,依今來招諭指揮:若系赦後逃亡,即乞依條施行。」從之。

大觀三年,樞密院備臣僚言雲:「自陝西路提點刑獄吳安憲始陳招誘逃亡廂禁軍之法,乃著許令投換改刺之令。自此諸弊浸生,軍律不肅。朝廷洞見其弊,已嚴立法,然尚有冒名一節,其弊未除。請如主兵官舊曾占使書劄、作匠、雜技、手業之徒,或與統轄軍員素有嫌忌、意欲舍此而就彼,或所部逃亡數多,欲避譴責,輒將逃軍承逃亡之名便與請給。既避譴責,又冒請受,上下相蒙,莫之能革,致使軍士多懷擅去之心者,良以易得擅住之地也。若加重賞,申以嚴刑,庶革斯弊,有裨成法。」從之。

四年,樞密院言:「諸路及京畿逃亡軍數居多,雖赦敕立限許首,終懷畏避。若諸路專委知州、通判或職官一員,京畿委知縣,若招誘累及三百人以上,與減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一年半,千人以上取旨推恩,於理為便。」

政和二年,臣僚言:「祖宗軍政大備,無可議者。比多逃亡者,緣所在推行未至,及主兵司官遵奉未嚴故也。其弊有六:一曰上下率斂,二曰舉放營債,三曰聚集賭博,四曰差使不均,五曰防送過遠,六曰單身無火聚。似此雖具有條禁,而犯者極多。欲乞下有司推究,除兵將官歲終立定賞罰條格外,詔諸路提刑司,每歲終將本路州軍不系將禁軍見管及逃亡人數,參互比較,具最多最少處各一州知、通職位姓名,申樞密院。」從之。

三年十一月,開封少尹陳彥修言:「諸廂收到寒凍赤露共五千七百餘人,其間逃軍數多,合行措置。今欲依押送逃軍格,每二十人各差使臣一員付與系押送人,各踏逐穩便官屋安泊,依居養法關請錢米存養,候晴和,管押前去。所有沿路支破口券,並依本府押送逃軍法,請於合破口券等外,更量支盤纏。」詔:「每人支盤纏錢三百,衲襖一領,候二月晴暖即行發遣。」

四年,尚書省著令:「諸禁軍差發出戍未到軍前,或已到而代去半年以上,逃亡首獲,雖會恩,配如捕獲法;上軍首身或捕獲,會恩,配依七日內法;下軍本名應配者,配千里。若本管輒停留,與同罪,雖該赦仍依配法。」從之。

五年,立錢監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宣和二年,手詔:「逃卒頗多,仰宣撫司措置以聞。」童貫言:「凡逃卒,冬祀大赦已有百日首身免罪之文,緣內有元犯雖首身,于常法尚合移降移配者,即未敢赴官自陳。欲乞在京並京畿、京西、陝西、河東路逃軍,自今指揮到日,通未滿赦限共一百日,許令首身免罪,依舊軍分職次收管。仍免本司本營問儅,及放免官逋。如本犯經冬祀赦後,猶有移降移配,特與原免。若限滿不首,則依常法科罪。凡逃軍系在京住營,依限於在京首身者,令所隸軍司當日押赴本營。若見出戍者,即破口券轉押赴本路駐泊州軍,並依前項指揮免罪,依舊收管。凡逃軍在外,依限首身者,並於所在日破米二升,其縣、鎮、砦並限當日解本州軍,每二十人作一番,差職員管押,仍沿路給破口食,交付前路州軍,轉送住營去處。如見出戍,即轉駐泊州軍收管。凡首身軍人,並不許投換他軍。凡所在當職官,如能於限內用心招收逃軍,措置轉送住營或出戍處收管,候滿,在外委提刑司,在京委開封府取索到營、出戍處公文,驗人數,最優者申宣撫司取旨推恩。」並從之。

三年,詔:「江、浙軍前等處應逃竄軍兵,並特放罪,許於本將見出軍路分州縣首身,依舊給請,隨處權行收管。若走往他處,或于住營去處首獲,即令所在官司逐旋發遣赴本將應副使喚。仍委逐路安撫、鈐轄、提刑司覺察,如所在輒敢隱芘,或逐司不行覺察,並論違制。」

四年,臣僚言:「中外士卒無故逃亡,所在有之。祖宗治軍紀律甚嚴,若在戍者還家,當役者避事,必有轅門之戮。今既宥其罪,且許投換,不制于什伍之長;既立赦限,又特展日,以寬其自首之期。臣恐逃亡得計,其弊益滋。乞除恩赦外不輕與限,使知限之不可為常,庶有畏懼。」從之。

五年,臣僚言:「今諸軍逃亡者不以實聞。諸處冒名請給,至於揀閱差役,則巧為占破,甚不獲已,則雇募逋逃以充名數,旋即遁去,無複實用。平居難於供億,緩急無以應用。而奸人攘臂其間,坐費財賦。雖開收勘斂,法制滋詳,而共利之人,一體傅會。望賜處分,先令當職官核見實數,保明申達轉運司,期日委諸郡守貳點閱,仍關掌兵官司照會行下;不可勾押至州者,差官就閱,期以同日究見的實。稍涉欺罔,根治不赦。監司使者分郡覆實,具數申達於朝,以待差官分按,必行罪賞,使官無虛費,而軍有實用,則紀律可明,國用可省。」詔送樞密院條畫措置。

七年二月,尚書省言:「開封府狀:'乞應在京犯盜配降出外之人,複走入京投換者,許人告捕,科以逃亡捕獲之罪,酌情增配。其官司及本營典首人員、曹級容庇收留,各杖一百;因致為盜者,依差使配軍入京作過法,與犯人同罪。罪止徒二年,不以去官赦原減。及在京犯罪編管出外逃亡入京之人,雖有斷罪增加地裏條法,緣止是募告賞格太輕,是致往往復走入京。欲乞元犯杖罪賞錢十貫,徒罪二十貫,流罪三十貫,並以犯事人家財充。'」從之。

十二月,詔:「應諸路逃竄軍人或已該赦恩出首避免,卻歸出戍去處再行逃竄之人,令於所在去處首身,並特與免罪,於一般軍分安排,支破請給,發赴軍前使喚。」

靖康元年三月,詔:「隨從行宮禁衛軍兵等有逃亡者,並依法施行。」五月,臣僚言:「泗州頃遣勤王之師,管押者不善統制,類多遁歸,既而畏法不敢出,本州遂開閣請受。在外無以給養,竊慮因聚為盜,恐他州亦多如此。乞敕應勤王兵有遁歸已經赦宥者,並令首身。」從之。

六月,詔:「應河東潰散諸路將佐,並仰逐路帥守發遣赴河東、河北制置司,以功贖過。」河北路制置司都統制王淵言:「被旨差充招集種師道等下潰散人馬,應援太原,限滿不首,即寄禁家屬,許人收捕赴軍前,重行處置。」從之。仍自指揮到日,限以十日。河北路制使劉韐奏:「近制置使種師中領軍到於榆次,失利潰散,師中不知存在。奉旨,師中下應統制、將佐、使臣等,並與放罪。臣按:用兵失主將,統制、將佐併合行軍法。軍法行,則人以主將為重,緩急必須護救。若不行軍法,緩急之際爭先逃遁,視主將如路人,略不顧恤。近年以來,高永年陷歿,一行將佐及中軍將、提轄等未嘗罪以軍法,繼而劉法陷歿,今種師中又死王事。若兩軍相遇,勢力不加,血戰而敗,或失主將,亦無可言。榆次之戰,頃刻而潰,統制、將佐、使臣走者十已八九,軍士中傷十無一二,獨師中不出。若謂師中撫禦少恩,紀律不嚴,而其受命即行,奮不顧身,初聞右軍戰卻,即遣應援,比時諸將已無在者。至賊兵犯營,師中猶未肯上馬。使師中有偷生之心,聞敗即行,亦必得出。一時將佐若能戮力相救,或可破敵。今一軍才卻,諸將不有主帥,相繼而遁。其初猶有懼色,既聞放罪,遂皆釋然。朝廷以太原之圍未解,未欲窮治。今師旅方興,深恐無所懲艾,遇敵必不用命。欲乞指揮,應種師中下統制、將佐並依聖旨處分,仍令軍前自效。如能用命立功。與免前罪;今後非立戰功,雖該恩赦不得敘複。仍乞優詔褒贈師中,以為忠義之勸。」詔:「種師中下統制、將佐並降五官,仍開具職位、姓名申尚書省,余依劉韐所奏。」

八月,河北、河東路宣撫司奏:「近據都統制王淵捉獲潰敗使臣,已管押赴宣撫副使劉韐軍前交割,依軍法施行外,訪聞尚有未曾出首將佐、使臣。」詔:「限今指揮到日更與展限十日,許令於所在州軍出首,仍依元降指揮免罪,特與支破遞馬驛券,疾速發赴軍前自效,候立功日優加推賞。如再限滿日更不首身,當取見職名重賞購捕,定行軍法。仍多出榜示諭。」

二年四月,詔:「訪聞諸處潰散軍人嘯聚作過,將百姓強刺充軍,驅虜隨行使喚,遇敵使前,害枉良民。其令有司榜諭:被虜強刺之人許以自陳,給據各令歸業。願充軍者,隨等杖刺填禁、廂軍,依條支給例物。」又詔:「昨逃亡班直、諸軍,雖已降指揮撫諭,並與免罪,發歸元處。其管押兵官未有指揮,可候指揮到,許於所在官司自陳,亦與免罪。」

建炎初,招募多西北之人,其後令諸路州、軍、砦或三衙招募,或選刺三衙軍中子弟,或從諸郡選刺中軍子弟解發。複詔滄、濱及江、淮沿流州軍,募善沒水經時伏藏者,以五千為額。神武右軍統制張俊言:「牙軍多招集烏合之眾,擬上等改刺勝捷,次等刺振華、振武,庶得部分歸一訓練為便。」詔兩浙、江東,除江陰軍,各募水軍二百人。

紹興元年,廣東帥臣言:「本路將兵元五千二百,見千三百十九。今擬將官駐紮諸軍洎本路州軍,以十分為率,各招其半。」

二年,累降令行在諸軍,毋互相招收,及將別軍人拘執,違者行軍法。

四年,詔:「所招河北人充河北振武,餘人刺陝西振華指揮。沿江招置水軍,備戰艦,募東南諳水者充,每指揮以五百為額。」

十年,詔三京路招撫處置使司招效用軍兵萬人,內招使臣二千員。

十五年,福建安撫莫將言:「汀、漳、泉、建四州,與廣東、江西接壤。比年寇盜剽劫居民,土豪備私錢集社戶,防捍有勞,有司不為上聞推恩,破家無所依歸,勢必從賊。官軍不習山險,且瘴癘侵加,不能窮追,管屬良民悉轉為盜。請委四州守臣,募此遊手無歸勇健之人,各收千人,仍以效用為名,足可備用,實永久利。」詔令張淵同措置。

二十四年,殿前都指揮使楊存中言:「舊制,在京所管捧日、天武、拱聖、驍騎、驍勝、寧朔、神騎、神勇、宣武、虎翼、廣勇諸指揮禁軍內,捧日、天武依條升揀扈衛諸班直,拱聖、神勇以下升揀捧日、天武,除逃亡有故,僅千九百人。請於今年分定月內招千人。」

二十七年,楊存中奉旨,三衙所招效用兵令住招。今闕六千七百二十六人,若不招填,兵數日損。詔本司來年正月為始,依舊招募。

隆興元年,步軍司郭振言:「本司在京日軍額三萬九千五百,今行在僅千二百一十九。」詔招填千七百八十一人,以三千為額,刺充神衛,虎翼,飛山、床子弩雄武等指揮。

乾道七年,馬軍司王友直言:「見管戰馬二千七百餘,止有傔馬六百餘人,請招傔兵千五百,並充雄威。」詔招千人,刺「步傔」二字。步軍司吳挺言:「步司五軍,額二萬五千,見闕三千六百。」詔令招填。

淳熙十六年,殿前副都指揮郭鈞言:「淳熙五年住招兵,今逾十載,戰隊合用火分傔兵闕。」詔招千人。

紹熙二年,詔步軍司招軍千人。

慶元元年,詔楚州招到二百六十一人補弩手、效用。五年,詔給降度牒付金州都統,招填闕額並揀汰兵,照紹熙初年令,自五尺四寸至五尺六寸三等招收。

開禧元年,興元都統秦世輔言:「本司軍多闕額,紹興之末,管二萬九千餘人。乾道三年,立額二萬七千,今二萬五千四百,差戍、官占實萬一百四十三人,點閱所部,堪披帶人僅六百二十七。請從本司酌紹興額招刺。」參知政事蔣芾言:「在內諸軍,每月逃亡不下四百人,若權住招一年半,俟財用稍足招強壯,不惟省費,又得兵精。且南渡以來兵籍之數,紹興十二年二十一萬四千五百餘人,二十三年二十五萬四千五百四十人,三十年三十一萬八千一百三十八人,乾道三年三十二萬三千三百一人,只比二十三年,已增六萬九千六十一人,如此何緣財用有餘?」

寶慶二年,知武岡軍吳愈言:「禁衛兵所以重根本、威外夷,太祖聚天下精兵在京者十余萬,州郡亦十余萬。嘉定十五年,三衛馬步諸軍凡七萬余,闕舊額三萬,若以川蜀、荊襄、兩淮屯戍較之,奚啻數倍於禁衛?宜遵舊制,擇州郡禁兵補禁衛闕,州郡闕額帥守招填。」

紹定四年,臣僚言:「州郡有禁卒,有壯城,有廂軍,有土兵,一州之財自足以給一州之兵。比年尺籍多虛,月招歲補,悉成文具。蓋州郡吝養兵之費,所招無二三,逃亡已六七。宜申嚴帥臣,應郡守到罷,具兵額若干、逃故若干、招填若干、考其數而黜陟之。」

寶祐間,州郡闕守,承攝者遣令招刺,不詢材武,務盜帑儲。

咸淳季年,邊報日聞,召募尤急,官降錢甚優厚。強刺平民,非無法禁。所司莫能體上意,執民為兵。或甘言誑誘,或詐名賈舟,候負販者群至,輒載之去;或購航船人,全船疾趨所隸;或令軍婦冶容誘于路,盡涅刺之。由是野無耕人,途無商旅,往往聚丁壯數十,而後敢入市。民有被執而赴水火者,有自斷指臂以求免者,有與軍人抗而殺傷者,無賴乘機假名為擾。

九年,賈似道疏雲:「景定元年迄今,節次招軍凡二十三萬三千有奇,除填額,創招者九萬五千,近又招五萬,謂之無兵不可。」十年,汪立信書抵賈似道陳三策,一謂:「內地何用多兵,宜悉抽以過江,可行六十萬矣。蓋兵不貴多,貴乎訓練之有素。苟不堪受甲,徒取充數,將焉用之!」

考之舊制,凡軍有闕額即招填。熙甯、元豐講求民兵之政,於是募兵浸減,而三衙多虛籍。至於靖康,禁衛弱矣。中興複用招募。立等杖,選勇壯,核人才,驗虛實,審刺之法雖在諸屯,而已招者兵籍悉總於樞府雲。

志第一百四十七兵八

○揀選之制廩給之制

揀選之制建隆初,令諸州召募軍士部送闕下,至則軍頭司覆驗等第,引對便坐,而分隸諸軍焉。其自廂軍而升禁兵,禁兵而升上軍,上軍而升班直者,皆臨軒親閱,非材勇絕倫不以應募,餘皆自下選補。

咸平五年,于環、慶等州廂軍馬步軍六千餘人內選材勇者四千五百人,付逐砦屯防,以代禁兵。

景德二年,宣示:「殿前、侍衛司諸禁軍中老疾者眾,蓋久從征戍,失於揀練,每抽替至京,雖量加閱視,亦止能去其尤者。今多已抽還,宜乘此息兵,精加選揀,雖議者恐其動眾,亦當斷在必行。昔太祖亦嘗患此,遂盡行揀閱,當時人情深以為懼,其後果成精兵。」樞密使王繼英等曰:「今兵革休息,不乘此時遴選,實恐冗兵徒費廩食。」帝曰:「然。近者契丹請盟,夏人納款,恐軍旅之情謂國家便謀去兵惜費。」乃命先於下軍選擇勇力者次補上軍。其老疾者,俟秋冬慎擇將臣令揀去之。

三年正月,詔遣樞密都承旨韓崇訓等與殿前司、侍衛馬步軍司揀閱諸軍兵士,供備庫使、帶禦器械綦政敏等分往京東、西路揀閱。八月,詔效順第一軍赴京揀閱,以補虎翼名闕。是軍皆河東人,帝念其累戍勞苦,故升獎焉。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詔曰:「江南、廣東西路流配人等,皆以自抵憲章,久從配隸,念其遠地,每用軫懷。屬喬岳之增封,洽溥天之大慶,不拘常例,特示寬恩。江南路宜差內殿崇班段守倫就升州、洪州,廣南東、西路差殿直、閣門祗候彭麟就桂州,與本路轉運使同勾抽諸州雜犯配軍,揀選移配淮南州軍牢城及本城。有少壯堪披帶者,即部送赴闕,當議近上軍分安排。如不願量移及赴闕者,亦聽。若地理遠處,即與轉運使同乘傳就彼,依此揀選。」

五年正月,帝諭知樞密院王欽若等:「在京軍校差充外處人員,軍數不足,有妨訓練,可詔示殿前、侍衛馬步軍司簡補。禁軍逐指揮兵士內,捧日上三軍要及三百人,龍衛上四軍各二百五十人,拱聖、驍騎、驍勝、寧朔、神騎、雲武騎各三百五十人,並於下次軍營升填,須及得本額等樣,及令軍頭司于諸處招揀到人內選填。營在京者引見分配,在外處者准此,仍委逐司擘畫開坐以聞。在京差出者,候替回揀選。」

九年十一月,詔河北、河東、陝西諸州軍揀料本城兵,五百人以上升為一指揮,于本處置營教閱武藝,升為禁軍。

天禧元年二月,遣使分往諸州軍揀廂軍驍壯及等者升隸上軍。六月,召選天下廂兵遷隸禁軍者,凡五千餘人。

天聖間,嘗詔樞密院次禁軍選補法:

凡入上四軍者,捧日、天武弓以九鬥,龍衛、神衛弓以七鬥,天武弩以二石七鬥,神衛弩以二石三鬥為中格。恩、冀員僚直、驍捷軍士選中四軍,則不復閱試。自餘招揀中者,並引對。凡員僚直闕,則以選中上軍及龍衛等樣、弓射七鬥合格者充,仍許如龍衛例選補班直。

凡選禁軍,自奉錢三百已上、弓射一石五鬥、弩蹠三石五鬥、等樣及龍衛者,並親閱,以隸龍衛、神衛。凡騎禦馬直闕小底,則閱拱聖、驍騎少壯善射者充。凡弓手,內殿直以下選補殿前指揮使,射一石五鬥;禦龍弓箭直選補禦龍直、禦龍骨朵子直,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入祗候,禦龍諸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皆一石四鬥;東西班、散直選補內殿直,捧日、員僚直、天武、龍衛、神衛親從選補諸班直,禦龍骨朵子直、弓箭直將虞候選補十將,禦龍直長行選補將虞候,射皆一石三鬥;員僚、龍禦、騎禦馬直小底選補散直,射皆一石二鬥。凡弩手,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騎祗候,射四石;禦龍弩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三石八鬥;長行選補將虞候,射三石五鬥。其捧日、天武、龍衛親從選補弩手班、禦龍弩直者,亦如之。其次別為一等,減二鬥。自余殿前指揮使、諸班直以歲久若上名出補外職者,所試弓弩鬥力皆遽減,弓自一石三鬥至八鬥,弩自三石二鬥至五鬥各有差。

凡班直經上親閱隸籍者,有司勿複按試。其升軍額者,或取少壯拳勇,或旌邊有勞。至於河清遽補,牢城配軍亦間下詔選補,蓋使給役者有時而進,負罪者不終廢也。其退老疾,則以歲首,或出軍回;轉員皆揀汰,上軍以三歲。河北遇大閱亦如之。景祐元年,詔選教駿填拱聖諸軍,退其老疾為剩員,不任役者免為民。

三年,詔選驍騎、雲騎、驍勝填拱聖,武騎、寧朔、神騎填驍騎。

康定元年,選禦輦官為禁軍。輦官二十六人遮輔臣喧訴,斬其首二人,餘黥隸嶺南,卒選如初。

慶曆三年,詔韓琦、田況選京師奉錢五百已上禁軍武技精捷者,營取五人,樞密院籍記姓名,以備驅使。況因言:「今天下兵逾百萬,視先朝幾三倍,自昔養兵之冗,未有若是。且諸路宣毅、廣勇等軍孱弱眾甚,大不堪戰,小不堪役。宜分遣官選不堪戰者降為廂軍,不堪役者釋之。」上然其言。

皇祐元年,揀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禁廂諸軍,退其罷癃為半分,甚者給糧遣還鄉里。系化外若以罪隸軍或嘗有戰功者,悉以剩員處之。

三年,韓琦奏:「河北就糧諸軍願就上軍者,許因大閱自言。若等試中格,舊無罪惡,即部送闕,量材升補。」乃詔四路都總管司:「自今春秋閱,委主管選長五尺六寸已上、弓一石五鬥、弩三石五鬥者,並家屬部送闕。

嘉祐二年,詔神衛水軍等以五年,諸司庫務役兵以三年一揀。五年,選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本城、牢城、河清、裝禦、馬遞鋪卒長五尺三寸勝帶甲者,補禁軍。其嘗犯盜亡坐黥者,配外州軍歸遠、壯勇。

八年,右正言王陶奏:「天下廂軍以歲首揀,至於禁軍雖有駐紮還日揀法,或不舉。臣竊惟調發禁軍本籍精銳,軍出之時尤當揀練。請下有司,凡調發禁軍,委當職官汰年六十已上,將校年六十五已上衰老者,如此則兵精而用省矣。」下其章。殿前、馬步軍司奏曰:「舊制,遣戍陝西、河北、河東、廣南被邊諸軍悉揀汰,余路則無令。請自今諸軍調發,悉從揀法。」詔可。又詔:「凡選本城、牢城軍士以補龍猛等軍者,並案籍取嘗給奉錢五百及龍猛等者,以配龍猛;其不及等與嘗給奉錢四百以下,若百姓黥隸及龍騎等者,以配龍騎;其龍騎軍士戍還,即選填龍猛。自今本城、牢城悉三年一揀,著為令。」

治平元年,閱親從官武技,得百二十人以補諸班直。乃詔:自今親從官,限年三十五以下者充。又詔:「如聞三路就糧兵,多老疾不勝鎧甲者,可勿拘時,揀年五十以上有子弟或異姓親屬等應樣者代之。如無,聽召外人。」是歲,詔京畿並諸路揀龍騎、壯勇、歸遠、本城、牢城、宣效六軍;河清、車營、致遠、窯務、鑄錢監、屯田務隸籍三十年勝鎧甲者,部送京師填龍猛等軍;其自廣南揀中者,就填江西、荊湖歸遠闕額。仍詔每三年以龍猛等軍闕數聞。又詔諸路,有步射引弓兩石、彍弩四石五鬥已上者,奏遣詣闕。

二年,詔京東教閱補禁軍。先是,京東教閱本城,自初置即番隸本路巡檢,久不選補。上聞其軍多勇壯可用者,欲示激勸,故有是詔。

治平四年五月,揀選拱聖、神勇以下勇分,以補捧日、天武、龍、神衛闕數。

元豐三年六月,權主管馬步軍司燕達言:「內外就糧退軍二十一指揮八千余人,以禁軍小疾故揀退及武藝淺弱人配填,既不訓練,又免屯戍,安居冗食,耗蠹軍儲。若自今更不增補,庶漸銷減,候有闕,依禁軍選募,教習武世,不數年間,退軍可盡變銳士。內奉錢七百者減為五百,依五百奉錢軍等杖招揀。」從之。仍詔:「上四軍退軍改作五百奉錢軍額。」八月,殿前、步軍司虎翼十指揮出戍歸營,閔其勞苦,詔並升補為神勇指揮。廣西路經略司言:「雄略、澄海指揮闕額,請以諸路配送隸牢城卒所犯稍輕,及少壯任披帶者選補。」從之。

四年四月,提舉河北義勇保甲狄諮言:「舊制,諸指揮兵給內有老疾年五十五已上、有弟侄子孫及等杖者,令承替名糧,其間亦有不堪征役者,乞年四十已上許令承替。」詔河北馬步諸軍依此。十二月,詔諸班直、上四軍,毋得簡常有罪改配人。

元祐二年七月,詔諸路每歲于八月後解發試武藝人到闕,殿前司限次年正月,軍頭司限二月以前試驗推恩。呈試武藝人同。

三年閏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諸軍兵額多闕,而京東、西路就糧禁軍往往溢額。」詔差官往逐路同長吏揀選發遣,以補其數。

大觀元年四月,詔曰:「東南諸郡軍旅之事,久失訓齊,民雖浮弱,而阻山帶江,輕而易搖。安必慮危,誠不可忽。其諸軍事藝生疏精熟不同,非獨見將官訓練優劣,實亦系教頭能否。」樞密院請委逐路提舉訓練官妙選精熟教頭,二年一替,若能訓練精熟,然後推賞。從之。

至若省並之法,凡軍各有營,營各有額。皇祐間,馬軍以四百、步軍以五百人為一營。承平既久,額存而兵闕,馬一營或止數十騎,兵一營或不滿一二百。而將校猥多,賜予廩給十倍士卒,遞遷如額不少損。帝患之,熙寧二年,始議並廢。陝西馬步軍營三百二十七,並為二百七十,馬軍額以三百人,步軍以四百人。其後凡撥並者,馬步軍營五百四十五並為三百五十五,而京師、府界、諸路及廂軍皆會總畸零,各足其常額。

凡並營,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軍校員溢,則以補他軍闕,或隨所並兵入各指揮,依職次高下同領。帝嘗謂輔臣曰:「天下財用,朝廷稍加意,則所省不可勝計。乃者銷並軍營,計減軍校、十將以下三千餘人,除二節賜予及傔從廩給外,計一歲所省,為錢四十五萬緡,米四十萬石,絹二十萬匹,布三萬端,馬槁二百萬。庶事若此,邦財其可勝用哉!」

初議並營,大臣皆以兵驕已久,遽並之必召亂,不可。帝不聽,獨王安石贊決之。時蘇軾言曰:「近者並軍蒐卒之令猝然輕發,甚於前日矣,雖陛下不恤人言,持之益堅,而勢窮事礙,終亦必變。他日雖有良法美政,陛下能複自信乎?」樞密使文彥博曰:「近多更張,人情洶洶非一。」安石曰:「事合更張,豈憚此輩紛紛邪!」帝用安石言,卒並營之。自熙甯以至元豐,歲有並廢。

元符二年,樞密院言:「已詔諸路並廢堡砦,減罷兵將,鄜延、秦鳳路已減並,余路未見施行。」詔涇原、熙河蘭會、環慶、河東路速議以聞。

三年,罷都護府,安撫使隸河、蘭州,以省饋運。詔邊帥減額外戍兵。

建中靖國元年,減放秦鳳路土兵。

大觀三年,詔:「昨降處分,措置東南利害,深慮事力未辦,應費不貲。其帥府、望郡添置禁軍,諸縣置弓手,並罷其壯城兵士,令帥府置一百人,餘望郡置五十人,舊多者自依舊。沿邊州軍除舊有外,罷增招壯城。帥府、望郡養馬並步人選充馬軍指揮,及支常平錢收糴封樁斛鬥指揮,並罷。已添置路分鈐轄、路分都監,許令任滿。江南東西、兩浙各共差走馬承受內臣一員、帥府添置機宜文字去處,並罷。」

四年,詔:「四輔州各減一將,其軍兵仰京畿轉運司將未足額並未有人,崇銳、崇威、崇捷、崇武內並廢四十四指揮已揀到人,隨等杖撥填四輔見闕禁軍。仍將逐輔系將、不系將軍兵,以住營遠近相度,重別分隸排定,及八將訓練駐紮去處,疾速開具以聞。河北、河東崇銳、崇威,河東十八指揮,河北不隸將十三指揮並廢,見管兵令總管司撥填本路禁軍闕額。河北路撥不盡人發遣上京,分填在京禁軍闕額。河東撥不盡人,並于本路禁軍額外收管。」

宣和五年,詔:「兩浙盜賊甯息,其越州置捕盜指揮,可均填江東、淮東三路州軍闕額。」

至神宗之世,則又有簡汰退軍之令。治平四年,詔揀拱聖、神勇以下軍補捧日、天武、龍衛、神衛兵闕。

熙甯元年,詔諸路監司察州兵招簡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軍者降廂軍,不任廂軍者免為民。

二年,從陳升之議,量減衛兵年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請受。呂公弼及龍圖閣直學士陳薦皆言退軍不便。三年二月,司馬光亦曰:

竊聞朝廷欲揀在京禁軍四十五以上微有呈切者,盡減請給,兼其妻子徙置淮南,以就糧食。若實有此議,竊謂非宜。何則?在京禁軍及其家屬,率皆生長京師,親姻聯布,安居樂業,衣食縣官,為日固久。年四十五未為衰老,微有呈切,尚任征役,一旦別無罪負,減其請給,徙之淮南,是橫遭降配也。

且國家竭天下之財養長征兵士,本欲備禦邊陲。今淮南非用武之地,而多屯禁軍,坐費衣食,是養無用之兵,置諸無用之地。又邊陲常無事則已,異時或少有警急,主兵之臣必爭求益兵。京師之兵既少,必須使使者四出,大加召募,廣為揀選,將數倍多於今日所退之兵。是棄已教閱經戰之兵,而收市井畝之人,本欲減冗兵而冗更多,本欲省大費而費更廣,非計之得也。

臣愚欲願朝廷且依舊法,每歲揀禁軍有不任征戰者減充小分,小分複不任執役者,放令自便在京居止,但勿使老病者尚占名籍,虛費衣糧。人情既安于所習,國家又得其力,冗兵既去,大費自省,此國家安危所系,不敢不言。

右正言李常亦以為言。從之,是年,詔:「陝西就糧禁軍額十萬人,方用兵之初,其令陝西、河東亟募士補其闕。」

四年,詔:「比選諸路配軍為陝西強猛,其以為禁軍,給賜視壯勇為優,隸步軍司,役于逐路都監、總管司。」詔廣東、福建、江西選本路配軍壯勇者,合所募兵萬人,以備征戍。三月,詔廣東路選雜犯配軍丁壯,每五百人為一指揮,屯廣州,號新澄海,如廣西之法。七月,手詔:「揀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升以為大分,五十已上願為民者聽。」舊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猶不即許。至是免為民者甚眾,冗兵由是大省。

十年,遣官偕畿內,京東西、陝西、荊湖長吏簡募軍士,以補禁軍之闕。

元豐元年,詔:以馬軍選上軍,上軍選諸班者,並馬射弓一石力。諸班直槍弩手闕,選親從、親事官,八並選捧日、龍衛弓箭手。

二年,雲騎軍闕二千一百,以雲捷等軍補之。

六年,騎兵年五十以下,教武技不成而才可以肄習者,並以為步軍。

元祐四年,詔:「今後歲揀禁軍節級,筋力未衰者,年六十五始減充剩員。」

八年,涇原路經略司奏:「揀選諸將下剩員,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仍充軍,以補闕額。」從之。陝西諸路如之。

紹聖四年,樞密院言:「龍騎系雜犯軍額,闕數尚多。今欲將禁軍犯徒兵及經斷者,歲揀以填闕。」從之。

元符元年又言:「就糧禁軍闕額,於廂軍內揀選年四十以下者填。」從之。

宣和七年,詔京東西、淮南、兩浙帥司精選諸軍驍銳,發赴京畿輔郡兵馬制置使司。

靖康元年,詔:「軍兵久失教習,當汰冗濫,精加揀擇。」然不能精也。方兵盛時,年五十已上皆汰為民,及銷並之久,軍額廢闕,則六十已上複收為兵,時政得失因可見矣。

中興以後,兵不素練。自軍校轉補之法行,而揀選益精。大抵有疾患則選,有老弱則選,藝能不精則選,或由中軍揀補外軍,或揀外邊精銳以升禁衛。考《軍防令》,諸軍招簡等杖:天武第一軍五尺有八寸,捧日、天武第二軍、神衛五尺七寸三分,龍衛五尺有七寸,拱聖、神勇、勝捷、驍捷、龍猛、精朔五尺六寸五分,驍騎、雲騎、驍勝、宣武、殿前司虎翼、殿前司龍翼水軍五尺有六寸,武騎、甯朔、步軍司虎翼水軍、揀中龍衛、神騎、廣勇、龍騎、驍猛、雄勇、吐渾、擒戎、新立驍捷、驍武、廣銳、雲翼、有馬勁勇、步武、威捷、武衛、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神銳、振武、新招振武、新置振武、振華軍、雄武弩手、上威猛、廳子、無敵、上招收、冀州雄勝、澄海水軍弩手五尺五寸,廣捷、威勝、廣德、克勝、陝府雄勝、驍雄、雄威、神虎、保捷、清邊弩手、制勝、清澗、平海、雄武、龍德宮清衛、甯遠、安遠五尺四寸五分,克戎、萬捷、雲捷、橫塞、捉生、有馬雄略、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全捷、川效忠、揀中雄勇、懷順、忠勇、教閱忠節、神威、雄略、下威猛五尺四寸,亳州雄勝、飛騎、威遠、蕃落、懷恩、勇捷、上威武、下威武、忠節、靖安、川忠節、歸遠、壯勇、宣效五尺三寸五分、濟州雄勝、騎射、橋道、清塞、奉先、奉國、武寧、威勇、忠果、勁勇、下招收、壯武、雄節、靖江、武雄、廣節、澄海、懷遠、寧海、刀牌手、必勝五尺三寸,揀中廣效、武和、武肅、忠靖、三路廂軍五尺二寸。

建炎三年,詔:「江南、江東、兩浙諸州軍正兵、土兵、除鎮江、越州,委守臣兵官巡檢,六分中選一分,部轄人年四十五以下,長行年三十五以下,合用器甲,候旨選擇赴行在。有軟弱不堪,年甲不應,或占庇不如數選發,其當職官有刑。」

四年,詔:「神武義軍統制王燮下閱到第三等軍兵一千六百六十人,填廂禁軍,其不任披帶者,分填嚴州新禁軍。」

紹興二年,上謂輔臣曰:「邵青、單德忠、李捧三盜,招安至臨安日久,卿等其極揀汰。」呂頤浩、秦檜得旨與張俊同閱視,堪留者近七千人。詔命張俊選精銳,得兵五千人詣行在。

二十年,樞密院言都統吳玠選中護衛西兵千人,詔隸殿司。又統制楊政選西兵三百二十五人,填步軍司。

二十四年,詔:「禦龍直見闕數,可以殿、步二司選拍試填諸班。」

乾道二年,詔王琪選三百人充馬軍。

慶元三年,殿司言:「正額效用萬一千五百九十二人,闕二百五十九人,於雄效內及效用帶甲拍試一石力弓、三石力弩合格人填闕額。」詔:「崇政殿祗候、親從填班直人數,特與免。其三衙舊司官兵及禦馬直合揀班人,照闕額補。」

嘉定十一年,臣僚言「今軍政所先,莫如汰卒。」謂「如千兵中有百人老弱,遇敵先奔,即千人皆廢矣。乞嚴敕中外將帥,務核其實。」

其省並法自咸平始。建炎以後,臣僚屢言,軍額有闕,則並隸一等軍分,足其舊額,以便教閱,而指揮、制領、將佐之屬亦或罷或省,悉從其請。蓋當多事之秋,患兵之不足,望增補以壯軍容。事既寧息,患其有餘,必並省以核軍實,意則在乎少蘇民力也。

嘉熙初,臣僚言:「今日兵貧若此,思變而通之。于卒伍中取強勇者,異其籍而厚其廩,且如百人之中揀十人,或二十,或三十,則是萬人中有三千兵矣。時試之弓弩,課之武藝,暇則馳馬擊球以為樂,秋冬使之校獵。其有材力精強,則厚賞賚之。又于其中拔其尤者,數愈少而廩愈厚,待之如子弟,倚之如腹心,緩急可用。蘇轍有言:'天子必有所私之將,將軍必有所私之士。'又必申命主帥、制領,鼓動而精擇之,假之統禦之權,嚴其階級之法。將樂與士親,士樂為將用,則可以運動如意,不必別移一軍,別招新軍矣。」

鹹淳間,招兵無虛日,科降等下錢以萬計。奈何任非其人,白捕平民為兵,召募無法,揀選雲乎哉!

廩祿之制為農者出租稅以養兵,為兵者事征守以衛民,其勢然也。唐以天下之兵分置藩鎮,天子府衛,中外校卒,不過十余萬,而國用不見其有餘。宋懲五代之弊,收天下甲兵數十萬,悉萃京師,而國用不見其不足者,經制之有道,出納之有節也。國初,太倉所儲才支三、二歲。承平既久,歲漕江、淮粟六百萬石,而縑帛、貨貝、齒革百物之委不可勝用。其後軍儲充溢,常有餘羨。內外乂安,非偶然也。

凡上軍都校,自捧日、天武暨龍衛、神衛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領團練使者,月俸錢百千,粟五十斛;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領刺史者半之。自余諸班直將校,自三十千至二千,凡十二等;諸軍將校,自三十千至三百,凡二十三等,上者有傔;廂軍將校,自十五千至三百五十,凡十七等,有食鹽;諸班直自五千至七百,諸軍自一千至三百,凡五等;廂兵閱教者,有月俸錢五百至三百,凡三等,下者給醬菜錢或食鹽而已。自班直而下,將士月給糧,率稱是為差;春冬賜衣有絹綿,或加布、緡錢。凡軍士邊外,率分口券,或折月糧,或從別給。其支軍食,糧料院先進樣,三司定倉敖界分,而以年月次之。國初,諸倉分給諸營,營在國城西,給糧於城東,南北亦然。相距有四十裏者,蓋恐士卒習墮,使知負簷之勤。久之,有司乃取受輸年月界分,以軍次高下給之。

凡三歲大祀,有賜賚,有優賜。每歲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特支有大小差,亦有非時給者。邊戍季加給銀、奚鞋,邠、寧、環、慶緣邊難於爨汲者,兩月一給薪水錢,苦寒或賜絮襦褲。役兵勞苦,季給錢。戍嶺南者,增月奉。自川、廣戍還者,別與裝錢。川、廣遞鋪卒或給時服、錢、履。屯兵州軍,官賜錢宴犒將校,謂之旬設,舊止待屯泊禁軍,其後及於本城。

天聖七年,法寺裁定諸軍衣裝,騎兵春冬衣各七事,步兵春衣七事、冬衣六事,敢質賣者重寘之法。

景祐元年,三司使程琳上疏,論:「兵在精不在眾。河北、陝西軍儲數匱,而召募不已,且住營一兵之費,可給屯駐三兵,昔養萬兵者今三萬兵矣。河北歲費芻糧千二十萬,其賦入支十之三;陝西歲費千五百萬,其賦入支十之五。自余悉仰給京師。自咸平逮今,凡二邊所增馬步軍指揮百六十。計騎兵一指揮所給,歲約費緡錢四萬三千,步兵所給,歲約費緡錢三萬二千,他給賜不預。合新舊兵所費,不啻千萬緡。天地生財有限,而用無紀極,此國用所以日屈也。今同、華沿河州軍,積粟至於紅腐而不知用;沿邊入中粟,價常踴貴而未嘗足。誠願罷河北、陝西募住營兵,勿複增置,遇闕即遷廂軍精銳者補之,仍漸徙營內郡,以便糧餉。無事時番戍于邊,緩急即調發便近。嚴戒封疆之臣,毋得侵軼生事以覬恩賞,違令者重寘之法。如此,則疆場無事,而國用有餘矣。」帝嘉納之。

康定元年,詔戰場士卒給奉終其身。宰臣張士遜等言禁兵久戍邊。其家在京師者,或不能自給。帝召內侍即殿隅條軍校而下為數等,特出內藏庫緡錢十萬賜之。

慶曆五年,詔:「湖南路發卒征蠻,以給裝錢者,毋得更予帶甲錢。」

七年,帝因閱軍糧,諭倉官曰:「自今後當足數給之。」初,有司以糧漕自江、淮,積年而後支,惟上軍所給鬥升僅足,中、下軍率十得八九而已。

嘉祐八年,殿前諸班請糧,比進樣異,輒不受散去。禦史中丞王疇以為言。詔:「提點倉官自今往檢視,有不如樣,同坐之。軍士不時請及有喧嘩,悉從軍法。」

皇祐二年,詔:「在外禁軍,凡郊賚折色,並給以實估之直。」

五年,詔:「廣南捕蠻諸軍歲滿歸營,人賜錢二千,月增奉錢二百。度嶺陣亡及瘴癘物故者子孫或弟侄,不以等樣收一人隸本營者,支衣廩之半。」

治平二年,詔:「涇原勇毅軍揀為三等,差給奉錢一千至五百為三等,勿複置營,以季集渭州按閱。」

熙寧三年,帝手詔:「倉使給軍糧,例有虧減,出軍之家,侵牟益甚,豈朕所以愛養將士意哉!自今給糧毋損其數,三司具為令。」於是嚴河倉乞取減刻之事。

四年,詔付趙禼:「聞鄜延路諸軍數出,至鬻衣裝以自給,可密體量振恤之。」先是,王安石言:「今士卒極窘,至有衣紙而擐甲者,此最為大憂,而自來將帥不敢言振恤士卒,恐成姑息,以致兵驕。臣愚以為親士卒如愛子,故可與之俱死;愛而不能令,譬如驕子不可用也。前陛下言郭進事,臣案《進傳》,言進知人疾苦,所至人為立碑紀德;士卒小有違令,輒殺之。惟其能犒賞存恤,然後能殺違令者而人無怨。今宜稍寬牽拘將帥之法,使得用封樁錢物隨宜振恤,然後可以責將帥得士卒死力也。」

四年,樞密院言:「不教閱廂軍撥並,各帶舊請外,今後招到者,並乞依本指揮新定請受。河北崇勝、河東雄猛、陝西保寧、京東奉化、京西壯武、淮南寧淮各醬菜錢一百,月糧二石,春衣絹二匹、布半匹、錢一千,冬衣絹二匹、半匹、錢一千、綿十二兩。兩浙崇節、江東西效勇、荊南北宣節、福建保節、廣東西清化除醬菜錢不支外,余如六路。川四路克寧已上各小鐵錢一千,糧二石,春衣絹一匹、小鐵錢十千,冬衣絹一匹、一匹、綿八兩、小鐵錢五千。」並從之。

七年,增橋道、清塞、雄勝諸軍奉滿三百。又詔:「今後募禁軍等賞給,並減舊兵之半。」

十年,詔:「安南道死戰沒者,所假衣奉鹹蠲除之。弓箭手、民兵、義勇等有貸於官者,展償限一年。又中外禁軍有定額,而三司及諸路歲給諸軍亦有常數。其闕額未補者,會其歲給並封樁,樞密承旨司簿其餘數,輒移用,論如法。」

元豐二年,詔:「荊南雄略軍十二營南戍,瘴沒者眾,其議優恤之。軍校子孫降授職。有疾及不願為兵若無子孫者,加賜緡錢;軍士子孫弟侄收為兵,並給賻,除籍後仍給糧兩月;即父母年七十已上無子孫者,給衣廩之半,終其身。」

哲宗即位,悉依舊制。

徽宗崇寧四年,詔:「諸軍料錢不多,比聞支當十錢,恐難分用,自今可止給小平錢。」初,蔡京謀逐王恩,計不行,欲陰結環衛及諸士卒,乃奏皇城輔兵月給食錢五百者,日給一百五十。自是,每月頓增四貫五百。欲因以市私恩也。

五年,樞密院言:「自熙甯以來,封樁隸樞密院,比因創招廣勇、崇捷、崇武十萬人,權撥封樁入尚書省。緣禁軍見闕數多,若專責戶部及轉運司應副,恐致誤事。」詔:「尚書省候極足十萬人外,理合撥還。自今應禁軍闕額封樁錢,仍隸樞密院。」

宣和七年,詔:「國家養兵,衣食豐足。近歲以來,官不守法,侵奪者多;若軍司乞取及因事率斂,刻剝分數,反致不足。又官吏冗占猥多,修造役使,違法差借。雜役之兵,食浮於禁旅,假借之卒,役重於廂軍。近因整緝軍政,深駭聽聞。自今違戾如前者,重寘之法。」

靖康元年,詔:「諸路州軍二稅課利,先行樁辦軍兵合支每月糧料、春衣、冬賜數足,方許別行支散官吏請給等。禁軍月糧,並免坐倉。

自國初以來,內則三司,外則漕台,率以軍儲為急務,故錢糧支賜,歲有定數。至於征戍調發之特支,將士功勞之犒賞,與夫諸軍闕額而收其奉廩以為上供之封樁者,雖無定數,而未嘗無權衡於其間也。封樁累朝皆有之,而熙甯為盛。其後雖有「今後再不封樁」之詔,然軍司告乏,則暫從其請,稍或優足,則封樁如舊。蓋宰執得人,則闕額用於朝遷;樞筦勢重,則闕額歸之密院。此政和軍政所以益不逮于崇甯、大觀之間者,由兩府之勢互有輕重,而不能恪守祖宗之法也。

中興以後,多遵舊制。紹興四年,御前軍器所言:「萬全雜役額五百,戶部廩給有常法。比申明裁減,盡皆遁逃。若依部所定月米五鬥五升,日不及二升;麥四鬥八升,鬥折錢二百,日餐錢百,實不足贍。」詔戶部裁定,月米一石七鬥,增作一石九鬥。

五年,詔:「效用入資舊法,內公據、甲頭名稱未正,其改公據為守闕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五十、米二升;甲頭為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米二升。非帶甲入隊人自依舊法。」宣撫使韓世忠言:「本軍調發,老幼隨行,緣效用內有不調月糧,不增給日請,軍兵米二升半、錢百,效用米二升、錢二百,乞日增給贍米一升半,庶幾戰士無家累後顧憂,齊心用命。」詔分屯日即陳請。

十三年,詔:「殿司諸統領將官別無供給職田,日贍不足,差兵營運,浸壞軍政。可與月支供給:統制、副統制月一百五十千,統領官百千,正將、同正將五十千,副將四十千,準備將三十千,皆按月給。既足其家,可責後效。若仍前差兵負販,從私役禁軍法,所販物計贓坐之,必罰無赦。州縣知而不舉,同罪。」主管步軍司趙密言:「比定諸軍五等請給,招填闕額,要以屏革奸弊。第數內招收白身效用,填馬步軍使臣闕。其五等請給例內,馬軍效用依五人衙官例,步軍效用依三人衙官例。緣舊效用曾經帶甲出入,日止餐錢二百、米二升;有少壯善射者,既見初收效用廩給稍優,因逃他軍以希厚請。今擬五等招收白身效用與舊效用,不以馬步軍論,概增其給,人日支錢二百、米二升,填使臣闕。」

隆興二年,殿前司言:「諸軍法,兵級年六十,將校年六十五,減充剩員給請,內有戰功亦止半給。比來年及不與減落,乞每營置籍,鄉貫、年甲、招刺日月悉書之,一留本營,一留戶部,一留總領,以備開落。」

乾道八年,樞密院言:「二月為始,諸軍七人例以上,二分錢、三分銀、五分會子;五人例,三分錢、四分銀、三分會子。軍兵折麥餐錢,全支錢。使臣折麥、料錢,統制、軍佐供給分數仍舊。」

淳熙三年,樞密院言:「兵部定請受格:效用一資守闕毅士,二資毅士,三資守闕效士,月各錢三千,折麥錢七百二十,米一石五升,春冬衣絹各二匹;四資效士,錢三千,折麥錢九百七十二,米一石一鬥三升有奇,衣絹各二匹;五資守闕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八十,米一石二鬥,絹三匹有半;六資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二百六十,米一石四鬥七升,絹五匹;七資守闕聽候差使,八資聽候差使,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米一石六鬥八升,絹各五匹;九資守闕準備使喚,十資準備差使,錢五千,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米六石八升,絹各五匹。」

紹熙元年,知常德府王銖言:「沿邊城砦之官,以備疆埸不虞,廩祿既薄,給不以時,孤寒小吏,何以養廉?致使熟視奸猾洩漏禁物,公私庇蓋,恬不加問,從而徇私受賕者有矣。弓手、士軍、戍卒傭直糧食,累月不支,迫於饑寒,侵漁蠻獠,小則致訟爭,大則啟邊釁。乞嚴敕州、軍按月廩給,如其未支,守倅即不得先請己奉。庶俾城砦官兵有以存濟,緩急之際,得其宣力。安邊弭盜,莫此為急。」

厥後弊日以滋,迨至鹹淳,軍將往往虛立員以冒稍食。以建康言之,有神策二軍,有遊擊五軍,有親兵二軍,有制效二軍,有靖安、唐灣水軍,有遊擊採石水軍,有精銳破敵軍,有效用、防江軍,原其初起,惟騎、戎兩司額耳。後仍各創軍分,額多而員少。一統制月請,以會子計之,則成一萬五百千,推之他軍,概可見矣。

九年,四川制司有言:「戍兵生券,人月給會子六千,蜀郡物賈翔貴,請增人月給九千。」當是時財賦之出有限,廩稍之給無涯,浚民膏血,盡充邊費,金帛悉歸於二三大將之私帑,國用益竭,而宋亡矣。

臣僚嘗言:「古者兵與農一,官無供億之煩,國有備禦之責。後世兵與農二,竭國力以養兵,奉之若驕子,用之若傭人。今守邊急務,非兵農合一不可。其說者有二:曰屯田,曰民兵。川蜀屯田為先,民兵次之;淮、襄民兵為先,屯田次之。此足食足兵之良策也。」其言厄于權奸,竟不行。

志第一百四十八兵九

○訓練之制

訓練之制禁軍月奉五百以上,皆日習武技。三百以下,或給役,或習技。其後別募廂兵,亦閱習武技,號教閱廂軍。戍川、廣者舊不訓練,嘉祐以後稍習焉。凡諸日習之法,以鼓聲為節,騎兵五習,步兵四習,以其坐作進退非施於兩軍相當者然。自宋初以來,中外諸軍皆用之。

明道二年,樞密使王曙言:「天下廂軍止給役而未嘗習武技,宜取材勇者訓肄,升補禁軍。」上可其奏。

康定元年,帝禦便殿閱諸軍陣法。議者謂諸軍止教坐作進退,雖整肅可觀,然臨敵難用,請自今遣官閱陣畢,令解鐙以弓弩射。營置弓三等,自一石至八鬥;弩四等,自二石八鬥至二石五鬥,以次閱習。詔行之陝西、河東、河北路。是歲,詔:「教士不衽帶金革,緩急不足以應敵。自今諸軍各予鎧甲十、馬甲五,令迭披帶。」又命諸軍班聽習雜武技,勿輒禁止。

慶曆元年,徙邊兵不教者於內郡,俟習武技即遣戍邊。

二年,諸軍以射親疏為賞罰,中的者免是月諸役,仍籍其名。闕校長,則按籍取中多者補。樞密直學士楊偕請教騎兵止射九鬥至七鬥三等弓,畫的為五暈,去的二十步,引滿即發,射中者,視暈數給錢為賞。騎兵佩劈陣刀,訓肄時以木杆代之。奏可。

四年,詔:「騎兵帶甲射不能發矢者,奪所乘馬與本營藝優士卒。」韓琦言:「教射唯事體容及強弓,不習射親不可以臨陣。臣至邊,嘗定弓弩挽強、蹠硬、射親格,願行諸軍立賞肄習。歲以春秋二時各一閱,諸營先上射親吏卒之數,命近臣與殿前、馬步軍司閱之。其射親入第四至第七等,量先給賜;入第三等已上及挽強、蹠硬中格,悉引對親閱;等數多者,其正副指揮使亦第賜金帛。」詔以所定格班教諸軍。四年,遣官以陝西陣法分教河北軍士。

五年,密詔益、利、梓、夔路鈐轄司,以弓弩習士卒,候民間觀聽浸熟,即便以短兵日教三十人,十日一易。知並州明鎬言:「臣近籍諸營武藝之卒,使帶甲試充奇兵外,為三等,庶幾主將悉知軍中武技強弱,臨敵可用。」詔頒其法三路。范仲淹請以帶甲射一石充奇兵,餘自九鬥至七鬥第為三等,射力及等即升之。詔著為令。

六年,詔諸軍夏三月毋教弓弩,止習短兵。又詔:「以春秋大教弓射一石四鬥、弩彍三石八鬥、槍刀手勝三人者,立為武藝出眾格。中者,本營闕階級即以次補。」

至和元年,詔:「諸軍選將校,武藝鈞,以射親為上。」韓琦又言:「奉詔,軍士弩彍四石二鬥並弓箭、槍手應舊規選中者,即給挺補守闕押官,然則排連舊制為虛文矣。請三路兵遇春秋大教,武技出眾者優給賞物,免本營他役,候階級闕,如舊制選補。」奏可。

治平二年,詔:「河北戰卒三十萬一千、陝西四十五萬九百並義勇等,委總管司訓練,毋得冗占。」

熙甯元年,詔曰:「國家置兵以備戰守,而主兵之官冗占者眾,肄習弗時,或誤軍事。帥臣、安撫、監司其察所部有占兵不如令者以聞。」十月,樞密院請陝西、河東選三班使臣及士人任殿侍者,以為河北諸路指使,教習騎軍。或言河朔兵有教閱之名而無其實,請班教法於其軍,久而弗能者,罷為廂軍。奏可。

二年,帝常語執政:「並邊訓練士卒,何以得其精熟?」安石對曰:「京東所教兵已精強,願陛下推此法以責邊將,間詔其兵親臨閱試。訓練簡閱有不如詔者罰之,而賞其能者。賞不遣賤,罰不避貴,則法行而將吏加勸,士卒無不奮勵矣。」九月,選置指使巡教諸軍,殿前司四人,馬、步軍司各三人。

三年,帝親閱河東所教排手,進退輕捷,不畏矢石。遂詔殿前司,步軍指揮當出戍者,內擇槍刀手伉健者百人,教如河東法,藝精者免役使,以優獎之。

五年四月,詔在京殿前馬步諸軍巡教使臣,並以春秋分行校試。射命中者第賜銀楪,兵房置籍考校,以多少定殿最。五月,詔以涇原路蔡挺衙教陣隊於崇政殿引見,仍頒諸路。其法:五伍為隊,五隊為陣,陣橫列,騎兵二隊亦五伍列之。其出皆以鼓為節,束草象人而射焉,中者有賞。馬步皆前三行槍刀,後二行弓弩,附隊以虎蹲弩、床子弩各一,射與擊刺迭出,皆聞金即退。預籍人馬之強者隱於隊中,遇可用,則別出為奇。帝以其點閱周悉,常有出野之備,故令頒行。

六年,詔:「河北四路承平日久,重於改作,苟遂因循,益隳軍制。其以京東武衛等六十二營隸屬諸路,分番教習,餘軍並分遣主兵官訓練。」九月,詔:「自今巡教使臣校殿最,雖以十分為率,其事藝第一等及九分已上,或射親及四分,雖殿,除其罰;第二等事藝及八分,或射親不及三分,雖最,削其賞。」十月,選涇原士兵之善射者,以教河朔騎軍馳驟野戰。帝曰:「裁併軍營,凡省軍員四千餘人,此十萬軍之資也。儻訓練精勇,人得其用,不惟勝敵,亦以省財。」安石等曰:「陛下頻年選擇使臣,專務訓練,間禦便殿躬親試閱,賞罰既明,士卒皆奮。觀其技藝之精,一人為數夫之敵,此實國家安危所系也。」是時,帝初置內教法,旬一禦便殿閱武,校程其能否而勸沮之,士無不爭勸者。

七年,詔教閱戰法,主將度地之形,隨宜施行。二月,詔:「自今歲一遣使,按視五路安撫使以下及提舉教閱諸軍、義勇、保甲官,課其優劣以聞而誅賞之。」

八年,詔:「在京諸軍營屯迫隘,馬無所調習。比創四教場,益寬大,可以馳騁。其令騎軍就教者,日輪一營,以馬走驟閱習。」五月,臧景陳馬射六事:一、順直射,二、背射,三、盤馬射,四、射親,五、野戰,六、輪弄,各為說以曉射者。詔依此教習。八月,帝令曾孝寬視教營陣。大閱八軍陣于荊家陂,訖事大賞。

元豐元年十月,詔立在京校試諸軍技藝格,第為上中下三等。步射,六發而三中為一等,二中為二等,一中為三等。馬射,五發驟馬直射三矢、背射二矢,中數、等如步射法。弩射,自六中至二中,床子弩及炮自三中至一中,為及等。並賞銀有差。槍刀並標排手角勝負,計所勝第賞。其弓弩墜落,或縱矢不及堋,或挽弓破體,或局而不張,或矢不滿,或弩蹠不上牙,或擭不發,或身倒足落,並為不合格。即射已中賞,餘箭不合格者,降一等,無可降者罷之。

是月,賈逵、燕達等言:「近者增損東南排弩隊法,與東南所用兵械不同,請止依東南隊法,以弩手代小排。若去敵稍遠則施箭,近則左手持弩如小排架隔,右手執刀以備斬伐,與長兵相參為用。」詔可,其槍手仍以標兼習。十一月,京西將劉元言:「馬軍教習不成,請降步軍,又不成,降廂軍。」乃下令諸軍,約一季不能學者,如所請降之。十二月,詔:「開封府界、京東西將兵,十人以一人習馬射,受教於中都所遣教頭。在京步軍諸營弓箭手,亦十人以一人習馬射,受教于教習馬軍所。藝成,則輾轉分教於其軍。」

二年四月,遣內侍石得一閱視京西第五將所教馬軍。五月,得一言其教習無狀,詔本將陳宗等具折。宗等引罪,帝責曰:「朝廷比以四方驕悍為可虞,選置將臣分總禁旅,俾時訓肄,以待非常。至於部勒規模,悉經朕慮,前後告戒已極周詳。使宗等稍異木石,亦宜略知人意。屍祿日久,既頑且慵,苟遂矜寬,實難勵眾,可並勒停。」是月,詔殿前、步軍司兵各置都教頭掌隸教習之事,弩手五營、弓箭手十營、槍刀標排手五營各選一人武藝優者奏補。逐司各舉散直一人為指使,罷巡教使臣。是日,詔河東、陝西諸路:「舊制,馬軍自十月一日馳射野戰,至穀雨日止。塞上地涼,自今教起八月,止五月一日。」七月,詔諸路教閱禁軍毋過兩時。九月,內出教法格並圖像頒行之。步射執弓、發矢、運手、舉足、移步,及馬射、馬使蕃槍、馬上野戰格鬥,步用標排,皆有法象,凡千餘言,使軍士誦習焉。

四年五月,詔東南諸路轉運、提點刑獄司,體量將兵自降教閱新法之後,軍士有所倍費以聞。蓋自團立將兵以來,軍人日新教閱,舊資技藝以給私費者,悉無暇為故也。

六年,從郭忠紹之請,步軍弩手第一等者,令兼習神臂弓。

七年八月,詔開封府界、京東西路專選監司提舉教閱。神宗留心武備,既命立武學、校《七書》以訓武舉之士,又頒兵法以肄軍旅,微妙淵通,取成於心,群臣莫望焉。

元祐元年四月,右司諫蘇轍上言:「諸道禁軍自置將以來,日夜按習武藝,將兵皆蚤晚兩教,新募之士或終日不得休息。今平居無事,朝夕虐之以教閱,使無遺力以治生事,衣食殫盡,憔悴無聊,緩急安得其死力?請使禁軍,除新募未習之人,其餘日止一教。是月,朝請郎任公裕言:「軍中誦習新法,愚懵者頗以為苦。夫射志於中,而擊刺格鬥期於勝,豈必盡能如法?」樞密院亦以為元降教閱新法自合教者指授,不當令兵眾例誦。詔從之。九月,樞密院奏:「異時馬軍教禦陣外,更教馬射。其法:全隊馳馬皆重行為'之'字,透空發矢,可迭出,最便利。近歲專用順鬃直射、抹鞦背射法,止可輕騎挑戰,即用眾乃不能重列,非便。請自今營閱排日,馬軍'之'字射與立背射,隔日互教。」詔可。

三年五月,罷提舉教習馬軍所。

六年六月,三衙申樞密院,乞近伏七十日依令式放諸軍教。王嚴叟白韓忠彥曰:「景德故事,皆內侍省檢舉傳宣,今但歲舉為常,則不復見朝廷恩意。」忠彥以為然,又開陳太皇太后。曰:「如此則為常事,待處分內侍省。」遂詔:「今後入狀,遣中侍傳宣諸軍住教。」

紹聖元年三月,樞密院言:「禁軍春秋大教賞法,每千人增取二百一十人,給賞有差。」從之。

二年二月,樞密院言:「馬軍自九月至三月,每十日一次出城氵率渲,教習回答野戰走驟向背施放,遇風雪假故權住。」從之。

三年五月,詔在京、府界諸路禁軍格鬥法,自今並依元豐條法教習。七月,詔選弩手兼習神臂弓。八月,詔:「殿前、馬步軍司見管教頭,別選事藝精強、通曉教像體法者,輾轉教習。其弓箭手馬、步射射親,用點藥包指及第二指知鏃,並如元豐格法。」是月,又詔複神臂弓射法為百二十步。

元符元年十月,曾布既上巡教使臣罰格,因言:「祖宗以來,禦將士常使恩歸人主,而威令在管軍。凡申嚴軍政,豈待朝廷立法而後施行耶?是管軍失職矣。」帝深以為然。

政和元年二月,詔:「春秋大教,諸軍弓弩鬥力,並依元豐舊制。」

四年五月,臣僚上言:「神臂弓垛遠百二十步,給箭十隻,取五中為合格,軍中少得該賞,恐惰于習射。送殿前、馬步軍司勘會,將中貼箭數並改為上垛,其一中貼此兩上垛。」從之。

五年三月,詔:「自今敢占留將兵,不赴教閱,並以違御筆論。不按舉者,如其罪。」十一月,臣僚言:「春秋大教,諸軍弓弩上取鬥力高強,其射親中多者,激賞太薄,無以為勸。」詔依元豐法。

八年,詔州郡禁軍出戍外,常留五分在州教閱,從毛友之請也。

重和元年正月,而兵部侍郎宇文粹中進對,論禁軍訓練不精,多充雜役。帝曰:「祖宗軍旅之法最為密緻,神考尤加意訓習,近來兵官浸以弛慢。古者春振旅,夏茇舍,秋治兵,冬大閱,皆于農隙以講事,大司馬教戰之法,大宗伯大田之禮,細論周制,大抵軍旅之政,六卿無有不總之者。今士人作守倅,任勸農事,不以勸耕稼為職;管軍府事,不以督訓練為意。自今如役使班直及禁衛者,當差人捉探懲戒。更候日長,即親禦教閱激賞。」尋以粹中所奏參照條令行之。

宣和三年四月,立騎射賞法,其背射上垛中貼者,依步射法推賞。

靖康元年二月,詔:「軍兵久失教習,當汰冗濫。今三衙與諸將招軍,惟務增數希賞,但及等杖,不問勇怯。招收既不精當,教習又不以時,雜色占破,十居三四。今宜招兵之際,精加揀擇,既系軍籍,專使教習,不得以雜色拘占。又神臂弓、馬黃弩乃中國長技,宜多行教習,以扞邊騎。仍令間用衣甲教閱,庶使習熟。」四月,詔複置教場,春秋大閱,及複內教法以激賞之。

陣法熙寧二年十一月,趙禼乞講求諸葛亮八陣法,以授邊將,使之應變。詔郭逵同禼講求,相度地形,定為陣圖聞奏。

五年四月,詔蔡挺先進教閱陣圖。帝嘗謂:「今之邊臣無知奇正之體者,況奇正之變乎!且天地五行之數不過五,五陣之變,出於自然,非強為之。」宰相韓絳因請諸帥臣各具戰陣之法來上,取其所長,立以為法。從之。帝患諸將軍行無行陣之法,嘗曰:「李靖結三人為隊必有意。星書,羽林皆以三人為隊,靖深曉此,非無據也。」乃令賈逵、郭固試之。十二月,知通遠軍王韶請降合行條約,詔賜禦制《攻守圖》、《行軍環珠》、《武經總要》、《神武秘略》、《風角集占》、《四路戰守約束》各一部,余令關秦鳳路經略司抄錄。

六年,詔諸路經略司,結隊並依李靖法,三人為一小隊,九人為一中隊,賞罰俟成序日取裁。其隊伍及器甲之數,依涇原路牙教法。九月,趙禼言:「欲自今大閱漢蕃陣隊,且以萬二千五百人為法,旌旗麾幟各隨方色。戰國時,大將之旗以龜為飾,蓋取前列先知之義。令中軍亦宜以龜為號。其八隊旗,別繪天、地、風、雲、龍、虎、鳥、蛇。天、地則象其方園,風、雲則狀其飛揚,龍、虎則狀其猛厲,鳥、蛇則狀其翔盤之勢,以備大閱。」樞密院以為陣隊旗號若繪八物,應士眾難辨,且其間亦有無形可繪者。遂詔止依方色,仍異其形制,令勿雜而已。

七年,又命呂惠卿、曾孝寬比校三五結隊法。十月,以新定結隊法並賞罰格及置陣形勢等,遣近侍李憲付趙禼曰:「陣法之詳已令憲面諭,今所圖止是一小陣,卿其從容析問,憲必一一有說。然置陣法度,久失其傳,今朕一旦據意所得,率爾為法,恐有未盡,宜無避忌,但具奏來。」繼又詔曰:「近令李憲齎新定結隊法並賞罰格付卿,同議可否,因以團立將官,更置陣法,卿必深悉朝廷經畫之意。如日近可了,宜令李憲齎赴闕。」禼奏曰:

置陣之法,以結隊為先。李靖以五十人為一隊,每三人自相得者結為一小隊,合三小隊為一中隊,合五中隊為一大隊,餘押官、隊頭、副隊頭、左右傔旗五人即充五十,並相依附。今聖制:每一大隊合五中隊,五十人為之;中隊合三小隊,九人為之;小隊合三人為之,亦擇心意相得者。又選壯勇善槍者一人為旗頭,令自擇如己藝、心相得者二人為左右傔;次選勇悍者人為引戰;又選軍校一人執刀在後,為擁隊。凡隊內一人用命,二人應援;小隊用命,中隊應援;中隊用命,大隊應援;大隊用命,小隊應援。如逗撓觀望不即赴救,致有陷失者,本隊委擁隊軍校,次隊委本轄隊將,審觀不救所由,斬之。其有不可救,或赴救不及,或身自受敵,體被重創,但非可救者,皆不坐。其說雖與古同,而用法尤為精密。此蓋陛下天錫勇智,不學而能也。

然議者謂四十五人而一長,不若五人而一長之密。且以五人而一長,即五十人而十長也,推之於百千萬,則為長者多,而統制一也。至如周制:五人為伍,屬之比長;五伍為兩,屬之閭胥;四兩為卒,屬之族師;五卒為旅,屬之黨正;五旅為師,屬之州長;五師為軍,屬之命卿。此猶今之軍制,百人為都,五都為營,五營為軍,十軍為廂。自廂都指揮使而下,各有節級,有員品,亦昔之比長、閭胥、族師、党正之任也。

議者謂什伍之制,於都法為便,然都法恐非臨陣對敵決勝之術也。況八陣之法,久失其傳,聖制一新,稽之前聞,若合符節。夫法一定,易以致人。敵好擊虛,吾以虛形之;敵好背實,吾以實形之。然而所擊者非其虛,所背者非其實,故逸能勞之,飽能饑之,此所謂致人而不致於人也。

七年七月,詔諸路安撫使各具可用陣隊法,及訪求知陣隊法者以聞。九月,崇儀使郭固以同詳定古今陣法賜對,於是內出《攻守圖》二十五部付河北。

八年二月,帝批:「見校試七軍營陣,以分數不齊,前後抵牾,難為施用。可令見校試官摭其可取者,草定八軍法以聞。」初,詔樞密院曰:「唐李靖兵法,世無全書,雜見《通典》,離析訛舛。又官號物名與今稱謂不同,武人將佐多不能通其意。令樞密院檢詳官與王震、曾收、王白、郭逢原等校正,分類解釋,令今可行。」又命樞密院副都承旨張誠一、入內押班李憲與震、逢原行視寬廣處,用馬步軍二千八百人教李靖營陣法。以步軍副都指揮使楊遂為都大提舉,誠一、憲為同提舉,震、逢原參議公事,夏元象、臧景等為將副、部隊將、幹當公事,凡三十九人。

誠一等初用李靖六花陣法,約受兵二萬人為率,為七軍,內虞候軍各二千八百人,取戰兵千九百人為七十六隊,戰兵內每軍弩手三百,弓手三百,馬軍五百,跳蕩四百,奇兵四百,輜重每軍九百,是為二千八百人。帝諭近臣曰:

黃帝始置八陣法,敗蚩尤于涿鹿。諸葛亮造八陣圖于魚複平沙之上,壘石為八行。晉桓溫見之,曰:「常山蛇勢。」此即九軍陣法也。至隋韓擒虎深明其法,以授其甥李靖。靖以時遇久亂,將臣通曉者頗多,故造六花陣以變九軍之法,使世人不能曉之。大抵八陣即九軍,九軍者,方陣也。六花陣即七軍,七軍者,圓陣也。蓋陣以圓為體,方陣者內圓而外方,圓陣即內外俱圓矣。故以方圓物驗之,則方以八包一,圓以六包一,此九軍六花陣之大體也。六軍者,左右虞候軍各一,為二虞候軍;左右廂各二,為四廂軍;與中軍共為七軍。八陣者,加前後二軍,共為九軍。開國以來,置殿前、馬步軍三帥,即中軍、前後軍帥之別名;而馬步軍都虞候是為二虞候軍,天武、捧日、龍神衛四廂是為四廂軍也。中軍帥總制九軍,即殿前都虞候,專總中軍一軍之事務,是其名實與古九軍及六花陣相符而不少差也。今論兵者俱以唐李筌《太白陰經》中陣圖為法,失之遠矣。

朕嘗覽近日臣僚所獻陣圖,皆妄相眩惑,無一可取。果如其說,則兩敵相遇,必須遣使豫約戰日,擇寬平之地,夷阜塞壑,誅草伐木,如射圃教場,方可盡其法爾。以理推之,其不可用決矣。今可約李靖法為九軍營陣之制。然李筌圖乃營法,非陣法也。朕采古之法,酌今之宜,曰營曰陣,本出於一法,特止曰營,行曰陣;在奇正言之,則營為正、陣為奇也。

於是以八月大閱八軍陣于城南荊家陂。已事,賜遂而下至指使、馬步軍銀絹有差。

八年,詔諸路權住教五軍陣,止教四禦陣。

九年四月,帝於輔臣論營陣法,謂:「為將者少知將兵之理,且八軍、六軍皆大將居中,大將譬則心也,諸軍,四體也。運其心智,以身使臂,以臂使指,攻左則右救,攻右則左救,前後亦然,則軍何由敗也!」

元豐四年,以九軍法一軍營陣按閱于城南好草陂,已事,獎諭。

七年,詔:「已降五陣法,令諸將教習,其舊教陣法並罷。」蓋九軍營陣為方、圓、曲、直、銳,凡五變,是為五陣。

元祐元年,高翔言,乞以禦陣與新陣法相兼教閱,從之。蓋元豐七年,詔專用五陣法,而舊教禦陣遂廢;至是,複令互教。

紹聖三年,複罷教禦陣。

大觀二年,詔以五陣法頒行諸路。

靖康元年,監察禦史胡舜陟奏:「通直郎秦元所著兵書、陣圖、師律三策、大八陣圖一、小圖二,皆酌古之法,參今之宜,博而知要,實為可用。」詔令賜對。當時君臣雖無雄謀遠略,然猶切切焉以經武為心。

高宗建炎元年,始頒樞密院教閱法,專習制禦摧鋒破敵之藝、全副執帶出入、短樁神臂弓、長柄刀、馬射穿甲、木挺。每歲擬春秋教閱法,立新格。神臂弓日給箭二十,射親去垛百二十步。刀長丈二尺以上,氈皮裹之,引鬥五十二次,不令刀頭至地。每營選二十人閱習,經兩閱者五十人為一隊,教習分合,隨隊多少,分隸五軍。每軍各置旗號,前軍緋旗,飛鳥為號;後軍皂旗,龜為號;左軍青旗,蛟為號;右軍白旗,虎為號;中軍黃旗,神人為號。又別以五色物號制招旗、分旗。舉招旗,則五軍以旗相應,合而成陣;舉分旗,則五軍以旗相應,分而成隊。左右前卻,或分藏為伏,或分出為奇,皆舉旗為號。更鳴小金、應鼓,備瞻望不及者。豫約伏藏之所,緩鳴小金即止,急鳴應鼓即奇兵出陣趍戰,急鳴小金即伏兵出。其春秋大教推賞,依海行格法。

李綱言:「水戰之利,南方所宜。沿河、淮、海、江帥府、要郡,宜效古製造戰船,以運轉輕捷安穩為良。又習火攻,以焚敵舟。」詔命楊觀複往江、浙措置,河、淮別委官。三年,親閱水軍於鎮江登雲門外。

紹興四年,詔內殿按閱神武中軍官兵推賞。

二十四年,臣僚言:「州郡禁卒,遠方縱馳,多不訓練,春秋教閱,臨時備數,乞申嚴舊制。」

三十一年,詔:「比聞諸路州廂、禁軍、土軍,有司擅私役,妨教閱。帥府其嚴責守兵勤兵歸營,訓練精熟,以備點視。」

孝宗乾道二年,幸候潮門外,次幸白石閱兵,三衙率將佐道駕,射生官兵就禦輦下獻所獲。是日,有數將獨手運大刀,上曰:「刀重幾何?」李舜舉奏:「刀皆重數十斤。」有旨:「卿等教閱精明。」又諭陳敏曰:「軍馬衣裝整肅如此。」特錫賚鞍馬、金帶,士卒推賞有差。

四年,幸茅灘教閱。舉黃旗,連三鼓,變方陣;五鼓,舉白旗,變圓陣;次二鼓,舉赤旗,變銳陣;青旗,變直陣。畢事,上大悅,賞賚加倍。兵分東西,呈大刀、火炮,上問李舜舉:「按閱比曩時如何?」舜舉奏:「今日之兵,陛下親訓練,撫以深恩,錫以重賞,忠勇倍常。」

乾道中,詔弓箭手元射一石四鬥力升加三鬥,元射一石力升加五鬥,弩手元射四石力升加五鬥,元射兩石七鬥力升加八鬥,進秩推賞有差。宰執進射親賞格,虞允文曰:「拍試以鬥力升請給,今用射親定賞,恐不加意鬥力。」上曰:「然。他日雖強弓弩可以取勝,若止習射親,則鬥力不進。此賞格不須行。」

淳熙間,立槍手及射鐵簾格。上謂輔臣曰:「聞射鐵簾,諸軍鼓躍奮厲。」周必大曰:「兵久不用,此輩無進取,自然氣惰。今陛下激勸告戒,人人皆勝兵。」於是殿前、步軍司諸軍及馬軍舊司弓弩手,射鐵簾合格兵共一千八百四十餘。詔中垛簾弓箭手一石二鬥力十箭,弩手四石力八箭,依格進兩秩,各賜錢百緡;弓箭手一石力十箭以上,弩手三石力八箭,各進兩秩。詔中外諸軍賞格亦如之。

紹熙元年,詔殿司:「許浦水軍並江上水軍歲春、秋兩教外,每月輪閱習。沿海水軍准是。」知徽州徐誼言:「諸路禁軍,近法以十分為率,二分習弓,六分習弩,余二分習槍、牌。習弓者聽兼習弩,鬥力可以觀其進退,射親可以察其能否。勤惰之實,人有稽考。」詔下諸路遵守之。執政胡晉臣言:「比年用射鐵簾推賞,往往獲遷秩,是亦足以作成人才。」上曰:「射鐵簾不難,此賞格太濫,其專以武藝精熟為尚。」

二年,樞密院言:「殿、步司諸軍弓箭手,帶甲六十步射,一石二鬥力,箭十二,六箭中垛為本等。弩手,帶甲百步射,四石力,箭十二,五箭中垛為本等。槍手,駐足舉手攛刺,以四十攛為本等。主帥委統制、統領較其藝。本等外取升加多者,每軍五千五百人以上弓、弩、槍手各十五人,詣主帥審實,上樞密院覆試。各擇優等二人升轉兩秩,余人給錢五緡,俟將來再試。」

慶元二年,幸候潮門外大閱。

嘉泰二年,詔將按閱諸軍,賞賚依慶元二年增給。

寶慶二年,莫澤言:「州郡禁軍,平時則以防寇盜,有事則以備戎行,實錄於朝廷,非州郡可得私役。比年州郡軍政隳廢,吝於廩給,闕額恒多。郡官、主兵官有窠占,寓公有借事,存留者不什一。當教閱時,鈐、總、路分雖號主兵,僅守虛籍,莫敢號召。入教之次,坐作進退殆同兒戲。守臣利虛券不招填,主兵受厚賂改年甲。且一兵請給,歲不下百緡,以小計之,一郡占三百人,是虛費三萬緡也。私役禁軍,素有常憲。守帥辟園池,建第宅,不給餐錢;寓公去城遼絕,類得借兵,擾害鄉閭。近而輔郡至有寓公占四五百兵者。良由兵官之權輕,而私占之禁弛也。乞嚴戒監司、守倅等,止許借廂軍,仍不得妨教閱,餘官雖廂軍亦勿借。」

淳祐十一年,台臣條陳軍匠不閑閱習之弊:「按舊制,禁兵毋私役。比歲凡州軍屯營駐紮之處,多循舊習,每一州軍匠無慮數百,官無小大各占破,而雕鏤、組繡、攻金、設色之事靡所不有。工藝雖精,擊刺不習,設有小警,何能授甲?乞申嚴帥守及統兵官,應軍匠聽歸營伍閑習訓練,勿競作無益,虛糜廩稍,以妨軍實。」

咸淳初,臣僚言:「諸軍統領、統制、正將、副將正欲在軍訓練,閑于武事,一有調用,令下即行,士悉將智,將悉士勇,所向無敵。今江南州郡、沿江制閫置帳前官,專任營運,不為軍計,實為家謀,絕無戰陣新功,率從帳前升差。大略一軍僅二三千,而使臣至五六百,以供雜役。」

九年,臣僚言:「比者招募軍兵,一時徒取充數,以覬賞格。涅刺之後,更不教閱。主兵官苦以勞役,日夜罔休,一或少違,即罹囹圄,榜掠之酷,兵不堪命,而死者逃者接踵也。今請以新招軍分隸諸隊,使之熟紀律,習事藝,或旬或月上各郡閱試。」蓋弊至於此,而訓練之制大壞矣。

志第一百四十九兵十

○遷補之制 屯戍之制

遷補之制自殿前、侍衛馬步軍校,每遇大禮後,各以次遷,謂之「轉員」。轉員至軍都指揮使,又遷則遙領刺史,又遷為廂都指揮使,遙領團練使。員溢,即從上罷軍職,為正團練使、刺史之本任,或有他州總管、鈐轄。其老疾若過失者,為御前忠佐馬軍都軍頭、副都軍頭,隸軍頭司。其黜,則為外州馬步軍都指揮使。凡軍主闕,以軍都指揮使遞遷;余闕,以諸軍都虞候、指揮使、副指揮使、行首、軍使、副行首、副兵馬使、十將遞遷。凡將校,一軍營止補十人,其廂都指揮使、軍都指揮使、都虞候、指揮使,營主其一,即闕其三。殿前左右班都虞候遙領剌史,即與捧日軍都指揮使通,以次遷捧日、龍衛廂都指揮使,仍遙領團練使。若員溢,即為正刺史補外,他如諸軍例遞遷。

凡列校轉補,有司先閱走躍、上下馬;次出指二十步,掩一目試之,左右各五占數為見物。武藝,弓射五鬥,弩彍一石五鬥,槍刀手稍練。負罪不至徒,年未高,或雖年高而無疾、精力不耗者,並取之。

凡諸軍轉員後,取殿前指揮使長入祗候填行門,取東西班長入祗候、殿侍、諸班直充諸班押班、諸軍將校者,皆親閱。前一日,命入內都知或押班一人、勾當禦藥院內侍一人,同軍頭引見司較定弓弩鬥力,標誌之。凡弓弩藝等者,人占其一。至日,引見,弓弩列置殿前,命取一以射。軍頭引見司專視喝箭以奏。如喝失當,即奏改正。入內都知或押班同勾當禦藥院內侍殿上察視,如引見司不覺舉,亦奏改正。槍刀手竭勝負,若喝不以實,並引見司失覺舉,並劾其罪。

太平興國九年,上詣崇政殿轉改諸軍將校,自軍都指揮使以下、員僚以上,皆按名籍驗勞績而升陟之,凡數日而畢。內外感悅。乃謂宰臣等曰:「朕遷轉軍員,先取其循謹能禦下者,武勇次之。若不自謹飭,則其下不畏憚,雖有一夫之勇,亦何所用!」

咸平三年五月,上禦便殿遷補軍職,凡十一日而畢。自神衛右第二軍都指揮使、恩州剌史周訓而下,遞遷者千三十一人。

四年十二月,帝謂呂蒙正曰:「選眾求才,誠非易事。朕常孜孜詢訪,冀有所得。向求於軍校中,超擢八九人,委以方任,其間王能、魏能頗甚宣力,陳興、張禹珪亦有能名。」蒙正等曰:「才難求備。今拔十得五,有以見陛下知臣之明也。」

五年,帝謂知樞密院周瑩曰:「國朝之制,軍員有闕,但權領之,三歲一遷補。未及期以功而授,止奉朝請而已。今闕員處則乏人部轄。須當例與轉補。」於是召瑩等至便殿,按軍籍次補,其屯戍於外及軍額在下素不該恩例,亦溥及之。凡再旬方畢。

景德二年四月,帝曰:「殿前諸班、侍衛馬步諸軍及軍頭司諸軍員,因衰病或以他事出補外職,率皆臨事奏裁,殊無定制,可條其所入職名類例以聞。」又曰:「近累有諸處立功指揮使,未可別加遷擢,皆特補本軍都虞候。舊無此職名,蓋權宜加置,若後有闕,不須複補。」又曰:「內外諸軍所闕小校,儻以名次遷補,或慮不能盡得武幹之士,自今並令閱試武藝,選擢為之。」

大中祥符四年七月,詔曰:「自來轉補軍員,皆是議定降宣命訖,方引見轉補。其間有老病不任職者,臨時易之,無由整齊。經汾陰大禮,應殿前馬步軍諸班諸軍員,並分作甲次於崇政殿逐人唱名引見,朕自視之。有不任職者,當於不系禁軍處優與安排,免轉員之際,旋議改易。」八月,詔:「殿前、侍衛馬軍步軍司所管內外禁軍軍員,自來補轉,體例不一,未得均平。朕夙夜思之。今來該汾陰轉員,可立定久遠規制。其馬軍、步軍,自指揮使以下,各別轉補,皆令自下而升。仍將殿前、侍衛馬軍步軍司所轄軍分,各袞同轉補。如馬軍軍員自近下補至拱聖,即雙取之,以分補捧日、龍衛,其近下軍分有闕,即卻自捧日、龍衛雙取,升一員資補填。其步軍有闕,填補並准此。」又詔:「所議改更轉補軍員職名,恐諸軍未喻,可降宣命雲:殿前、侍衛馬步軍司自來多是龍衛更轉入捧日,並神衛更入天武之類,是致難得出職,久成沉滯。今來轉員,出自朕意,並各與分兩頭遷改,其龍衛更不入捧日,並神衛更不入天武。其捧日、龍衛闕,於拱聖內隔間取人,分頭充填。其拱聖闕,即將驍騎、雲騎分頭轉入。其天武、神衛闕,於神勇內隔間取人,分頭充填。其神勇闕,即將宣武充填。其宣武闕,取殿前、步軍司虎翼充填。已上如取盡指定軍員,即轉已次軍員充填。所有寧朔軍分次第請受並轉員出入,今後並特與依驍勝體例施行。」

六年十月,詔:「諸班直並馬步軍事軍員,其諸班、捧日、龍衛、天武、神衛五頭下出人外,其禦龍諸直作一處轉;員僚直、拱聖、驍騎、雲騎、驍勝、武騎、寧朔、神騎已上軍額軍員,作一處挨排遞遷;水軍神勇、宣武,殿前司虎翼、衛聖,步軍司虎翼、奉節、廣勇、神射已上軍額軍員,作一處挨排轉補;事內殿前指揮使押班至都知只本班轉,其神衛、廣勇、神射已下至軍使、都頭,即逐指揮內遞遷。內有年及六十已下者並勾押赴闕,令殿前司看驗聞奏,當議相度安排。所有副兵馬使、副都頭員闕,仍取捧日、龍衛、神勇十將充填,餘並從之。內神衛水軍第一指揮,令立充神衛水軍指揮;殿前司上虎翼第二、步軍司上虎翼第一,並立充虎翼水軍指揮,依舊系逐司管押。其神衛水軍見管軍員,先自奉節補入,多不會舟楫,並一齊轉上外,卻將虎翼水軍兩指揮會水軍員與神衛水軍共三指揮一處袞轉。如轉至神衛水軍指揮使,除年老病患依例出職安排外,更不轉上。」

天禧元年十月,以御前忠佐郭豐等六人並受將軍。初,軍頭司定年老負犯者將黜之。帝以其久居武列,命寘環衛,其帶遙郡者與大將軍,不帶遙郡者與將軍。

天聖六年,將轉員,樞密院奏:「諸軍將校有因循不敢戢士者,請諭殿前、馬步軍司密以名聞。」八年,詔殿前、侍衛司同定內外諸軍排立資次。

景祐二年,詔緣邊就糧兵有員闕,奏以舊人次遷。

康定元年,詔三路就糧將校半以次遷,半遣自京師。又詔陝西土兵校長遣自京師,情不諳達,自今悉就本路通補。

慶曆四年,詔捧日、天武選退將校超三資,餘超二資,悉補外職。五年,真定府、定州路都總管司奏:「奉詔閱教軍士,選補階級,弓射九鬥至一石,距堋七十步至百步,射最親者為第一等。其閱教時,弓不必引滿,力競即發,務在必中。伏緣舊例軍中揀節級,以挽強引滿為勝。今一旦取射親者為第一等,其弓力止九鬥、一石,箭留三兩指,而退素習挽強引滿之士,於理未便。」詔諸軍選節級用舊例,遇閱教即如近制。

皇祐元年,詔:諸路就糧兵闕將校,須轉補滿三年聽遷。又詔:將帥麾下兵,非有戰功,毋得請遷隸上軍。

嘉祐二年,詔:京東教閱本城、騎射、威邊、威勇、壯武,自初募置,即給鼓旗閱教以代禁軍,如有員闕,聽遞遷至副指揮使止,轉補後滿三歲,闕三分已上即舉行。其指揮使闕,即步軍司補之。

至和三年,詔親從官入殿滿八年者補節級,從樞密院之請也。

治平元年,遷諸班直長行洎禁軍副兵馬使已上有材武者,得七十人,帝臨軒親閱。喻天武右第三軍都指揮使王秀曰:「爾武藝雖不中格,而有戰功,且能恪守法度,其以爾為正刺史,務勤乃職,無負朕之委寄也。」又喻散直都虞候胡從、內殿直副都知張思曰:「爾能勤以持身,忠以事上,治軍又皆整肅,其以從為內園使,思為崇儀副使。」自餘擢遷有差。

二年,詔:「廣南教閱忠敢、澄海,一營者即本營遞遷,兩營已上者,營三百人補五人,二百人至三百人補三人,二百人以下補二人,百人以下補一人,止于副指揮使。凡遞遷滿三歲,五階闕二、三階闕一即補。」四年,詔:「自今一營及二百五十人已上置校十人,闕三人即補。二百五十人已下置校七人,闕二人即補。京師非轉員並諸道就糧並准此令。」

凡軍頭、十將、節級轉補,謂之「排連」,有司按籍閱試,如列校轉員法。弓射六鬥、弩彍一石七鬥、槍刀手稍練並取之。如舊不試武技者,即遞遷。其不教閱廂軍節級,則其半遞遷,其半取伉健未嘗犯徒刑、角力勝者充。

治平四年,有司言:「軍士闕額多而將校眾,請以實領兵數制將校額,第其遷補,並通領五都之事。」乃詔:「二百五十人以上,補指揮使十人,以下七人,闕二人者以次補。補十將者,馬軍四十人,步軍如馬軍之數而加其一焉。百五十人以上者三十人,闕五人者以次補。不及百五十人者,如舊格,補單將二十人。」

熙寧二年,樞密院請:「自今捧日、龍衛、天武、神衛廂都指揮使闕,無當次遷者,並虛之。其諸軍都指揮使、都虞候當遷者,闕多則間一名補轉,兼以次職事。吐渾等軍都指揮使、都虞候闕者,虛其闕。」六月,詔:「河東、陝西就糧軍士將校,其間材效之人,孤遠無由自達,有司審度其有軍功驍勇者以名聞,當擢寘班行,以備本路任使。」

四年,詔:「諸班直嘗備宿衛,病告滿尚可療者,殿前指揮使補外牢城指揮使,余以為捧日、天武第五軍押營,奉錢三千者予五百,二千以下者予三百。」

六年,詔:「軍校老而諳部轄者優假之;雖疾不至罷癃,或未七十猶堪任事者勿罷。即法雖當留而不能部轄者以聞,當議處之廂軍。」二月,詔:「軍士選為節級,取兩嘗有功者,功等以先後,又等以重輕,又等以傷多者為上。」

七年,詔:「十將以下當轉資而不欲者,凡一資,以功者賜帛十五匹,技優者十匹。」六月,詔:「在京轉員諸軍都虞候已上至軍都指揮使,以軍功當遷而願以授子孫者聽,視其秩有差。」

八年,轉員,帝親閱,凡三日。舊制,捧日都虞候四人,至是,補者五人,而馬軍都指揮使闕驍騎二人,以捧日一人補驍騎軍主,餘四人如故,則次軍皆不得遷,乃補四人者皆為馬步軍副都軍頭。舊龍衛、拱聖、驍騎、武騎、寧朔、神騎為一百三十一營,今省五十營,而馬軍指揮以下已補八十一營,補外尚有溢員,乃詔所省營未移並者凡四十三,每營權置下名指揮使、副指揮使各一,軍使三,以便遞遷。

九年,將轉員,樞密院奏:「換官稍優,軍校由行伍有功,不久乃至團練使。」帝曰:「祖宗以來,軍制固有意。凡隸在京殿前、馬步軍司所統諸營,置軍都指揮使、都虞候分領之。凡軍事,止責分領節制之人。責之既嚴,則遇之不得不優。至若諸路,則軍校不過各領一營,不可比也。」吳充等以本大末小對,帝然之。因言:「周室雖盛,成、康之後,浸以衰微。本朝太平百有餘年,由祖宗法度具在,豈可輕改也?」

元豐元年,詔禁軍排連者三分其人,以其一取立功額外人,二分如令簡試。十二月,詔諸軍軍使、都頭以下並充兵額,正副指揮使以上置於額外,軍行則分押諸隊。又詔:「內殿直以下諸班直闕,按籍闕二分者虛其闕四之一,二分以上亦如之,不及二分補其半,余並闕之。」

四年,詔:「五路袞轉土軍與諸路不袞轉禁軍法,十將、副都頭、副兵馬使、都頭、軍使並如令。自副都指揮使至都虞候嘗轉資者,間以賜帛,已賜帛乃遷。」

五年,詔以諸路教閱廂軍為下禁軍,排連如禁軍法。

七年,樞密院言:「騎軍諸營、諸班直以年勞升至軍使者甚眾,無闕可補。」詔捧日、龍衛、拱聖、驍騎、雲騎、驍勝權置下名軍使,凡二百四十員,拱聖、驍騎、雲騎權置副兵馬使,凡九十員以處之。

元祐元年,樞密院奏:「諸軍將年七十,若有疾,假滿百日不堪療者,諸廂都指揮使除諸衛大將軍致仕;諸軍都指揮使、諸班直都虞候帶遙郡除諸衛將軍致仕;諸班直、上四軍除屯衛,拱聖以下除領軍衛:仍並以有功勞者為左,無功勞者為右。」從之。

二年,樞密院言:「舊例,行門對禦呈試武藝,並臨時特旨推恩,前期未嘗按試,至日旋乞增加鬥力,或涉唐突,因以抵罪,請於轉員前一日按定鬥力。」從之。四月,樞密院言:「舊例,諸班直長行補諸軍員僚,並取入班及轉班二十年、年四十以上人。迨元豐四年,以闕額數多,乃特詔減五年,系一時之命。今諸軍員僚溢額,儻不定制,即異時遷補不行;若便依限年舊法,又慮未有合該出職之人。請於三次漸次增及舊例年限。」從之。

五年,樞密院言:「轉員馬軍指揮使以下至副兵馬使,人數溢額,轉遷不行。」詔權置下名軍使一百七十人,副兵馬使一百七十五人。又言:「禁軍大閱,請以匹帛、銀楪支賜,罷轉資。」從之。六年,又言:「應排連長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有戰功公據者,仍以戰功多少、得功先後、傷中輕重為次,事等而俱無傷中,則以事藝營名為次。」從之。

紹聖二年,詔:「將來轉員換前班人,並從元豐轉員令,仍不得過一百二十人。元祐所限人數比試家狀指揮勿用。」

三年,樞密院進呈轉員及行門試武藝、換前班、留住等條例。曾布言:「國初以來,皆面問其所欲,察相人才,或換官,或遷將校,或再任,此則威福在人主。以至唐突,或放罪,或行法,亦視其情狀而操縱之。元祐改法,乃令大閹與三司、軍頭司先指試定,但對禦引呈,依拍定等第推恩,殊失祖宗馭眾之法。不許唐突,例坐徒罪兼決責人員,皆非舊法。唐突人雖有理,亦不施行。緣情輕者放罪,重者取旨,自有舊格。先朝燕達、林廣嘗唐突當降配,先帝釋之,後皆為名將。至情重則杖脊配嶺表者,有王明者住留叫呼,雲:'若不得換前班,乞納命。'管軍賈逵乞重配,先帝亦貸之,但降一等,與換外官。如此,故人知恩威皆自人主出,豈可一切付之有司?」帝悅,詔令並依元豐以前條例施行。

五年,馬步軍司言:「三路袞轉軍員,請依元豐七年詔,'應三月一日後續有得功嵌補升名並改轉名職自充下名者,並依先補名次,各理降宣月日以為高下,審會給據,候再經袞轉,即依嵌補升轉名次高下轉那。'自今三路軍員袞轉亦如之。」詔侍衛馬、步軍司,自今開具合轉補職名申樞密院降宣,餘並從之。七月,軍頭司引見殿前、馬步軍司揀到禦龍諸直人材事藝應格,並補逐直將虞候,賜杖子。一名開弓偃身不應法,黜之。

八月,樞密院言:

《轉員旁通格》:「捧日、天武不帶遙刺軍都指揮使,換左藏庫使,仍除遙刺;殿前班不帶遙刺都虞候,換左藏庫使。」看詳殿前班帶遙郡都虞候,系與捧日帶遙郡軍都指揮使理先後相壓轉遷;其不帶遙郡殿前班都虞候、捧日軍都指揮使換官班,合一等推恩。欲殿前班不帶遙郡都虞候,依捧日不帶遙郡軍都指揮使換官。

又拱聖、神勇與驍騎已下軍分有異,其逐軍都虞候、指揮使理難一等換官。欲拱聖、神勇都虞候依舊換供備庫使外,驍騎、雲騎、宣武都虞候換左藏庫副使,拱聖、神勇指揮使換內殿承制。捧日、天武、神、龍衛指揮使皆系上四軍,其捧日、天武換西京左藏庫副使,龍、神衛換內殿承制,比捧日、天武隔兩官,理有未均,欲神、龍衛指揮使換供備庫副使。

又殿前班上名副都知換供備庫副使,下名副都知換內殿承制,自來以左右第一、第二班為資次,欲第一班換供備庫副使,第二班換內殿承制。

又:「換前班差遣,州總管以下,並以五路緣邊為優,諸路為次。正團練使,州總管;正刺史,州鈐轄;諸司使副,都巡檢使、駐泊都監;內殿承制、崇班,巡檢、州都監;供奉官至借職,教押軍隊指使。」看詳諸司使、副已上差遣,見依格施行外,承制以下,欲依今來轉員所差遣例。

又:「拱聖、神勇、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換文思,仍除遙刺,已帶者依舊;禦龍直都虞候,文思使,帶遙刺者依舊;內殿直兩次都虞候換左藏庫使,一次文思使,帶遙刺者依舊。」看詳拱聖、神勇與驍騎以下軍分有異,兼禦龍直都虞候遇轉員合次神勇軍都指揮使轉行,及系環衛諸直人員最上名人,兼內殿直都虞候以次殿前班,及轉員無闕,合隨龍衛軍都指揮使轉行,理難於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之下換官。欲禦龍直、內殿直都虞候依格合換官外,並除遙刺;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止與換文思使,更不除遙郡刺史,內已帶遙刺者並依舊。內殿前班副都知並與換供備庫副使。

今馬步軍諸指揮事藝高強十將引見,取揀充員僚,內弓箭手短一指箭人合降一軍安排;弩手括不發,事體頗同,並弩手墜箭與括不發亦同,欲並降一軍安排。

從之。

十一月,樞密院言:「《轉員旁通冊》內禦龍直都虞候至都頭副換官,惟指揮使上兩直與文思副使系降兩資,餘止降一資,散員至金槍都知、副都知皆換內殿承制,不惟職名有差,自副都知約六遷方轉都知;兼東西班、散直、鈞容直系近下班分,副都知亦降都知一等換內殿崇班。其東西班、散直押班與副都知職名不等,兩經轉遷,方入近下班分副都知,理難與都知一等換內殿崇班。又散指揮至鈞容直指揮使並換供備庫副使,緣東西班、散直、鈞容直遇轉員,止是遷入上班,亦難一等換官。」詔:「禦龍下兩直指揮使換左藏庫副使,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都知換供備庫副使,東西班、散直押班換東頭供奉官,東西班指揮使換官依舊外,散直、鈞容直指揮使換左藏庫副使。」緣《轉員旁通冊》內未載雲、武騎軍都指揮使轉遷換官並恩例等,詔並依驍騎軍都指揮使格。

四年二月,軍頭司引見捧日等兵試藝,帝于行間召邢斌、韓扆問曰:「開弓猶有餘力乎?」各對願增二石二鬥弓。遣內待監定鬥力授之。射皆應法,並特充殿前指揮使,賜緡錢。

元符元年七月,樞密院言:「將校、軍頭、十將各轉補者,委本將體量,不掩眼試五次,二十步見,若一次不同,減五步,掩一眼再試。但兩眼共見二十步,或一眼全不見二十步,仍試上下馬。如無病切,弓射五鬥,弩踏一石五鬥,槍刀、標手各不至生疏,並與轉補。即有病切,或精神尪悴,或將校年六十九,或經轉補後犯奸盜贓罪情罪重以上雖該降,並隔下奏聽旨。如差出者勾赴本將體量,在別州者,報所在州體量。排連長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有兩次以上戰功人填闕,六人更取一名;餘取年四十以下、武藝高強、無病切人,試兩眼各五次,二十步見者選拍。內步軍以闕六分為率,先取弓手一分,次取弩手三分,次取槍牌刀手二分,更有零分者依六分為率,資次取揀,周而復始。長行犯徒經決及二年,或軍人因犯移配杖罪經三年、徒罪經四年,或已升揀軍分又經一年,各無過犯,並聽排連。不應充軍人,已投狀後,審會取放逐便,雖未給公憑,其請給差使並罷,有違犯,加凡人二等。不應充軍人,于法許逐便者,並追納元請投軍例物訖,報合屬去處,給公憑放逐便。如非品官之家,無例物回納,願依舊充軍者聽。」從之。

三月,禮部言:「檢會故事,臣僚申請諸州軍府管押進奉衙校等,祖宗以來,並加散官。自更官制,階散並罷。既罷階散,若與轉資,似屬太優。欲每轉一資,支賜絹二十匹。如一名管押兩處,只許就一處支給。或一州一軍差二人同押,亦共與上件支賜。若一員官兩處進奉,只隨本官合推恩處從一支給。今押進奉皇帝登寶位禮物衙校等,欲依故例施行。」並從之。

宣和七年十一月,南郊,制:「應軍員送軍頭司未得與差遣者,如後來別無過犯,卻與差遣。應廂軍人員補職及十五年未經遷補者,令所屬保明聞奏。應禁軍、廂軍因一犯濫情重不得補充人員及遞遷資給者,若經斷及五年不曾再犯,及不曾犯贓,委所在候排連日審實,特與不礙遷補。」

建炎、紹興之間,排連、轉員屢嘗損益,而大率因於舊制。

乾道六年,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李顯忠言:「本司諸兵將官有闕,自來擇眾所推者,不以次序上聞升遷。比年須自訓練官充準備將,準備將及二年升副將,副將及二年升正將,正將及三年升統領官,再及三年升統制官,竊恐無以激揚士氣。請今後兵將官有闕,不以年為限,許本司銓量人材膽勇服從上聞補用。」詔從其請。此誠砥礪兵將之良法也。

嘉定中,樞密院言:

諸軍轉員遷補,務在均一。如內諸班直循舊格排連,積習既久,往往超躐升轉,後名反居前列,高下不倫,甚失公平之意。

今參酌前後例格,均次資序:其一曰,內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轉東西班西第二都知,內殿直左第二班副都知轉散直左班都知。其二曰,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其三曰,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右第一班副都知,散中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四曰,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員左第一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其五曰,散指揮左第二班副都知升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三班副都知升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六曰,散都頭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散都頭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右第一班都知。其七曰,散祗候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散祗候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八曰,內殿直左第一班押班遷轉東西班西第一班副都知,內殿直右第一班押班轉東西班西第三班副都知。

以上各系升四名外,禦龍直禦龍左第一直十將轉禦龍弓箭直副都頭,禦龍直右第一直十將轉禦龍弩直副都頭,禦龍骨朵子直左第一直十將升禦龍左第一直十將,禦龍弩直左第一直十將升禦龍弓箭左第三直十將,系各升六名。

於是超躐積習之弊盡革,而為定制焉。

淳祐十一年,禦史台條奏軍功賞格違法之弊:「在法,邊戍獲捷、奇功、暴露、撤戍者,制閫、軍帥舉奏授官,必其人身親行陣,有戰禦功。今自守闕進勇副尉至承信郎、承節郎者,其弊尤多,乃以奉權要,酬私恩,或轉售於人。方等第功賞之初,即竄名其中,朝廷審核,動涉歲年,已無稽考。甚至承受、廳吏、廝卒之流,足跡未嘗出都門,而沾親冒矢石、往來軍旅之恩,授以名器。請申嚴帥閫,令立功人親授告身,庶革冒濫。」

寶祐五年,樞密院言:「應從軍職事,必立戰功,並隊伍中人曾經拍試武藝;若訓練官以遞而升者,或年限未及仍帶'權'字,俟年及方升正統制,此定法也。近年任子、雜流冒授者,才無差遣,便請從軍,繇統領至總管,曾幾何時,超躐而進。甫得總管,卻恥軍職,輒稱私計不便,或托父母老疾,巧計離軍,又以筋力未衰,求差正任,甚非法意。」

至咸淳中,大將若呂文德、夏貴、孫虎臣、範文虎輩,矜功怙寵,慢上殘下,行伍功賞,視為己物,私其族姻故舊,俾戰士身膏于草莽,而奸人坐竊其勳爵矣。

屯戍之制凡遣上軍,軍頭司引對,賜以裝錢。代還,亦入見,犒以飲食,簡拔精銳,退其癃老。至於諸州禁、廂軍亦皆戍更,隸州者曰駐泊。戍蜀將校,不遣都虞候,當行者易管他營。凡屯駐將校帶遙郡者,以客禮見長吏,餘如屯駐將校。凡駐泊軍,若捍禦邊寇,即總管、鈐轄共議,州長吏等毋預。事涉本城,並屯駐在城兵馬,即知州、都監、監押同領。若州與駐泊事相關者,公牒交報。凡戍更有程: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淮、兩浙、荊湖、川峽、廣南東路三年,廣南西路二年,陝西城砦巡檢並將領下兵半年。

景祐元年,詔:「若聞陝西戍卒,多為大將選置麾下,及偏裨臨陣,鮮得精銳自隨。自今以全軍隸逐將,毋得選占。」三年,詔廣、桂、荊、潭、鼎、澧六州各置雄略一營,與歸遠軍更戍嶺外。

康定元年,頒銅符、木契、傳信牌。銅符上篆刻曰「某處發兵符」,下鑄虎豹為飾,而中分之。右符五,左旁作虎豹頭四;左符五,右旁為四竅,令可勘合。又以篆文相向側刻十幹字為號:一甲己,二乙庚,三丙辛,四丁壬,五戊癸。左符刻十幹半字,右符止刻甲己等兩半字。右五符留京師,左符降總管、鈐轄、知州軍官高者掌之。凡發兵,樞密院下符一至五,周而復始。指揮三百人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已上用雙虎豹符。樞密院下符以右符第一為始,內匣中,緘印之,命使者齎宣同下,雲下第一符,發兵與使者,複緘右符以還,仍疾置聞。所在籍下符資次日月及兵數,毋得付所司。

其木契上下題「某處契」,中剖之,上三枚中為魚形,題「一、二、三」,下一枚中刻空魚,令可勘合,左旁題雲「左魚合」,右旁題雲「右魚合」。上三枚留總管、鈐轄官高者掌之,下一枚付諸州軍城砦主掌之。總管、鈐轄發兵馬,百人已上,先發上契第一枚,貯以韋囊,緘印之,遣指揮齎牒同往。所在驗下契與上契合,即發兵,複緘上契以還,仍報總管、鈐轄。其發第二、第三契亦如之。掌契官籍發契資次日月及兵數以為驗。

傳信牌中為池槽,藏筆墨紙,令主將掌之。每臨陣傳命,書紙內牌中,持報兵官,複書事宜內牌中而還。主將密以字為號驗,毋得漏泄軍中事。

呂夷簡言:「自元昊反,被邊城砦各為自守計,萬一賊有奔沖,即關輔驚擾。雖夏竦等屯永興,其實兵少。自永興距鄜延、環慶諸路,皆數百里,設有急緩,內外不能相救。請募勇敢士三萬,訓以武技,分置十隊,以有謀勇者三人將之,分營永興。西寇至,則舉烽相應,或乘勢討擊,進退不以地分,並受夏竦等節制。」詔從之。初,趙元昊反,以夏竦、陳執中知永興軍,節度陝西諸軍,久之無功。乃析秦鳳、涇原、環慶、鄜延為四路,以秦、渭、慶、延知州分領本路馬步軍。是歲,罷銅符、木契。詔曰:「陝西屯重兵,罄本路租稅,益以內庫錢帛,並西川歲輸,而軍儲猶不足。宜度隙地為營田務,四路總管、轉運悉兼領使。」

慶曆二年,詔:「已發士三萬戍永興,委總管司部分閱教。歲以八月遣萬五千人戍涇、原、儀、渭州、鎮戎軍,十二月以萬五千人代,至二月無警即還,歲以為常。」葛懷敏等喪師,命范仲淹、韓琦、龐籍複統四路,軍期中覆不及者,以便宜從事。四年,夏人已納款,乃罷。四月,帝謂輔臣曰:「湖廣擊蠻吏士,方夏瘴熱,而罹疾者眾,宜遣醫往為胗視。」

六年,詔:「騎軍以盛夏出戍,馬多道死。自今以八月至二月遣發。」又詔:「廣南方春瘴癘,戍兵在邊者權休善地。其自嶺外戍回軍士,予休兩月。」李昭亮上言:「舊制,調發諸軍先引見,試以戰陣,遷補校長。今或不暇試戰陣,請選強壯有武技者,每十人引見轉資後遣。」詔可。

時契丹使來議關南地,朝廷經制河北武備,議者欲增兵屯。程琳自大名府徙安撫陝西,上言曰:「河朔地方數千里,連城三十六,民物繁庶,川原坦平。自景德以前,邊數有警,官軍雖眾,罕有成功。蓋定州、真定府、高陽關三路之兵,形勢不接,召發之際,交錯非便。況建全魏以制北方,而兵隸定州、真定府路,其勢倒置。請以河朔兵為四路,以鎮、定十州軍為一路,合兵十萬人;高陽關十一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滄、霸七州軍為一路,合兵四萬人;北京九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其駐泊鈐轄、都監各掌訓練,使士卒習聞主將號令,急緩即成部分。」

天子下其章,判大名府夏竦奏:「鎮、定二路當內外之沖,萬一有警,各籍重兵,控守要害,迭為應援。若合為一,則兵柄太重,減之則不足以備敵。又滄州久隸高陽關,道裏頗近,瀕海斥鹵,地形沮洳,東北三百里,野無民居,非賊蹊徑。萬一有警,可決漳、禦河東灌,塘澱隔越,賊兵未易奔沖,不必別建一路。惟北京為河朔根本,宜宿重兵,控扼大河南北,內則遮罩王畿,外則聲援諸路。請以大名府、澶、懷、衛、濱、棣、德、博州、通利軍建為北京路。四路各置都總管、副都總管一人,鈐轄二人,都監四人。平時只以河北安撫使總制諸路,有警,即北京置四路行營都總管,擇嘗任兩府重臣為之。」

議未決,竦入為樞密使,賈昌朝判大名府,複命規度。昌朝請如竦議,惟保州沿邊巡檢並雄、霸、滄州界河二司兵馬,國初以來,拓邊最號強勁,今未有所隸,請立沿邊巡檢司隸定州路,界河司隸高陽關路。

於是下詔分河北兵為四路:北京、澶、懷、衛、德、博、濱、棣州、通利保、順軍合為大名府路;瀛、莫、雄、霸、貝、冀、滄州、永靜、乾寧、保定、信安軍合為高陽關路;鎮、邢、洺、相、趙、磁州合為真定府路;定、保、深、祁州、北平、廣信、安肅、順安、永寧軍合為定州路。凡兵屯將領,悉如其議。韓琦謂兵勢大分,請合定州、真定府為一,高陽關、大名府為一。朝廷以更寘甫新,不報。詔四路兵依陝西遣部將往來按閱。又詔自今兵戍回,揀充捧日、龍衛、天武、神衛等軍。

皇祐元年,發禁兵十指揮戍京東,以歲饑備盜。詔陝西邊警既息,土兵可備守禦,東軍屯戍者徙內郡,以省餉饋。二年,詔:「如聞河北諸屯將校,有老疾廢事而不知退,有善部勒著勞效而不得進,帥臣、監司審察,密以名聞。」

四年,詔:「戍兵歲滿,有司按籍,遠者前二月,近者前一月遣代,戍還本管聽休。」五年,又詔:「廣西戍兵及二年而未得代者罷歸,鈐轄司以土兵歲一代之。」自儂智高之亂,戍兵逾二萬四千,至是聽還,而令土兵代戍。

至和元年,詔陳、許、鄭、滑、曹州各屯禁兵三千。嘉祐五年,用賈昌朝奏,京北路置都監三人,駐紮許、蔡、鄭州,分督近畿屯兵。七年,詔陝西土兵番戍者毋出本路。

治平二年,發兵指揮二十,分戍永興軍、邠州、河中府,仍遣官專掌訓練。三年,詔員僚直、龍衛毋出戍,神衛嘗留十指揮在營。又詔:「頃以東兵戍嶺南,冒犯瘴癘,得還者十無五六。自今歲滿,以江、淮教閱忠節、威果代之。」

神宗嗣位,軍政多所更革。熙甯初,嘗與輔臣論河北守備。韓絳等曰:「漢、唐重兵皆在京師,其邊戍裁足守備而已。故邊無橫費,強本弱末,其勢亦順。開元後,有事四夷,權臣皆節制一方,重兵在西北。天寶之亂,由京師空虛,賊臣得以肆志也。」帝曰:「邊上老人亦謂今之邊兵過於昔時,其勢如倒植浮圖。朕亦每以此為念也。」三年,詔:「諸路戍兵,畸零不成部伍,致乖紀律,或互遣郡兵,更相往來,道路艱梗,宜悉罷之,易以上番全軍或就糧兵為戍;當遣者並隸總管司,以詔令從事。」

舊制,河北軍馬不出戍,帝慮其驕惰,五年,始命河北、河東兵更戍,減其一歲以優之。其年,詔徙河州軍馬駐熙州,熙州軍馬駐通遠軍,追召易集,可省極邊軍儲。帝嘗曰:「窮吾國用者,冗兵也。其議徙軍於內郡,以弓箭手代之,冀省邊費。」

九年,詔:「京師兵比留十萬,余以備四方屯戍,數甚減少。自今戍兵非應發京師者勿遣。」其後,言者屢請損河北冗兵,詔立額止留禁兵七萬,而京東增置武衛軍四十二營,訓練精銳,皆以分隸河北,而以三千人散戍東南杭、揚、江甯諸州,以備盜賊。嶺外惟廣、韶、南雄州常有戍兵千人,桂林以瘴癘,間徙軍于全、永。元豐中,或請遣陝西路騎軍五七百戍桂林者,詔遣在京軍馬以戍之。

元祐元年六月,右諫議大夫孫覺言:「將兵之禁,宜可少解,而責所在守臣與州郡兵官,可令乘時廣行召募,稍補前日之額。循祖宗之法,使屯駐三邊及川、廣、福建諸道州軍,往來道路,足以服習勞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其勞佚。」詔:「陝西、河東、廣南將兵不輪戍他路,河北輪近裏一將赴河東,府界、諸路逐將與不隸將兵,並更互差撥出戍別路。赴三路者差全將或半將,余路聽全指揮分差,仍不過半將。」

十月,樞密院言:「東南一十三將,自團將以來,未曾均定出戍路分,及不隸將兵內有出戍窠名數少、所管指揮數多去處,未得均當。欲除廣南東、西兩路駐紮三將只充本路守禦差使,虔州第六將、全、永州第九將準備廣南東、西路緩急勾抽策應,並不差戍他路外,餘八將及不隸將兵依均定路分都鈐轄司駐泊,分擘差使。內將兵、不隸將兵路分,卻於自京差撥步軍前去補戍,候將兵回日,卻行勾抽。」從之。

十二月,廣西經略安撫使、都鈐轄司言:「乞除桂、宜、融、欽、廉州系將、不系將馬步軍輪差赴邕州極邊水土惡弱砦鎮監柵及巡防並都同巡檢等處,並乞依邕州條例,一年一替;其餘諸州差往邕州永平、古萬、太平、橫山、遷隆砦鎮及左、右江溪洞巡檢並欽州如昔峒駐紮抵棹砦,並二年一替;其諸州巡檢下,一年一替。」從之。

二年,河東經略安撫使曾布言:「河外上番四將,每將內抽減步軍赴嵐、石州,分擘沿河等處差使,代開封府界等五將兵馬歸營;及赴岢嵐、火山軍駐紮,代東兵兩指揮赴太原府就食。」從之。是月,樞密院言:「昨為熙河蘭會路戍兵數多,尋以年滿,二千餘人節次抽減歸營,兼本路即目見管戍兵比額尚多一千三百餘人。今朝旨令熙河蘭會路都總管司遇本路緩急闕人,許于秦鳳路勾抽一將應副。緣本路即目事宜,慮向秋闕人防守,欲熙河蘭會路都總管司遇本路緩急闕人,聽全勾抽秦鳳路九將應副差使,從京東差步軍五指揮赴永興軍、商、虢州權駐紮,以備秦鳳路勾抽。」從之。

紹聖四年,樞密院備呂惠卿所言:「'比緣邊牒報,西界點集本路叛卒。見闕守禦人兵,兼土兵未填闕額,並蕃兵弓箭手比元豐元年少二千二百有餘,東兵馬步軍比元豐四年、七年少十六指揮。乞於東步兵人內差撥一十六指揮添助防守。'兼本路自去歲泛差過軍馬三十六指揮,比之他路,已是倍多,即今戍兵二萬六千餘人,比之元豐四年人數,亦不至闕少,自可那融使喚。」詔:「鄜延路都總管司詳此照會,如遇賊兵犯塞,或本路舉兵,委是闕人,其年滿人指揮兵級,令相度事宜,權留三兩月,候事宜稍息遣還。」是月,詔:「河東路總管司那融替換上番兵馬,無令戍邊日久,致有勞弊。如無人替換,候春月事宜稍息,即先後上番四將抽減一番兵馬歸營。」

元符二年閏九月,遣秦鳳戍兵十指揮應副熙河新邊戍守。十一月,以呂惠卿奏,減鄜延戍兵五十指揮。三年八月,詔遣虎翼軍六千戍熙河路,令代蕃兵及弓箭手還家休息。十二月,詔邊帥減額外戍兵。

崇寧四年,詔:「廣南瘴癘之鄉,東西雖殊,氣候無異。西路戍兵二年一代,而東路獨限三年,代不如期,有隕於瘴癘者,朕甚惻然。其東路亦令二年一替,前期半年差人,如違,以違制論。」

大觀二年六月,詔:「陝西諸路,自罷兵以來,數年於此,兵未曾徹。蓋緣邊將怯懦,坐費邊儲,戍卒勞苦。可除新邊的確人外,餘並依元豐罷邊事日戍額人數外,餘並直抽歸營。有司不得占吝,如違,以違制論。」又詔:「東南除見兵額外,帥府別屯二千人,望郡一千人。帥府置奉錢五百一指揮,以威捷為名;望郡奉錢四百一指揮,以威勝為名;帥府三指揮、望郡一指揮各奉錢三百,以全捷為名:並以步軍五百人為額。」三年六月,詔:「國家承平百五十年,東南一方,地大人眾,已見兵寡勢弱,非持久之道。可除見今兵額外,帥府別屯兵士二千人,望郡一千人。」

宣和二年,詔河北軍馬與陝西、河東更戍。

三年正月,詔:「河北軍馬與陝西、河東更戍,非元豐法,遂罷其令。應拖後人並與免罪,依舊收管。」閏五月,江、浙、淮南等路宣撫使童貫奏:「勘會江南東路、兩浙東西路各有東南一將,平日未嘗訓練武藝,臨敵必誤驅策。昨睦寇初發,天兵未到已前,遣令上項將兵捕賊,遂致敗衄,亡失軍兵甚多。今睦賊討平之後,脅從叛亡者方始還業,非增戍兵鎮遏,無以潛消兇暴。臣今擬留戍兵二萬五千五百七十八人,分置江南東路、兩浙東西路州軍防把,一年滿替出軍一次,依平蠻故事,每月別給錢三百,歲給鞋錢一千。其兵並隸本路安撫司統轄訓練。」詔從之。是年,權知婺州楊應誠奏:「凡屯戍將兵,須隸守臣,使兵民之任歸一,則號令不二,然後可以立事。」詔從之。續有旨改從舊制。

四年,臣僚言:「東軍遠戍四川,皆京師及府界有武藝無過之人。既至川路,分屯散處,多不成隊,而差使無時,委致勞弊。蓋四川土兵既有詔不得差使,則其役並著東軍,實為偏重。若令四川應有土兵、禁軍與東軍一同差使,不惟勞逸得均,抑亦不失熙、豐置東軍彈壓蜀人兼備蠻寇之意。」詔本路鈐轄、轉運兩司公同相度利害以聞。

五年,制置所奏:「江、浙增屯戍後兵,相度節鎮增添兩指揮處,余州各一指揮,各不隸將。內兩指揮處,將一指揮以威果為名,一指揮以全捷為名,餘州並以威果為名。」從之。

七年三月,詔:「廣南東、西路地遠山險,盜賊間有竊發。內郡戍兵往彼屯守,多緣瘴癘疾病,不任捕盜,又不諳知山川道裏、林壑曲折,故盜不能禁。可令每巡檢下招置土人健勇輕捷者,參戍兵之半,互相關防,易於擒捕。令樞密院行之。」

靖康元年四月,以種師道為太尉,依前鎮洮軍節度使、河北河東宣撫使,後加同知樞密院事。時師道駐軍滑州,實無兵從行,請合山東、陝西、京畿兵屯於青、滄、滑、衛、河陽,預為防秋之計。徐處仁等謂:「金人重載甫還,豈能複來?不宜先自擾費,示之以弱。」議格不行。

七月,河北東路宣撫使李綱奏:「臣兩具論,以七月七日指揮止諸路防秋之兵為不可,必蒙聖察。今宣撫司既無兵可差,不知朝廷既止諸路防秋之兵,將何應副。兼遠方人兵各已在路,又已借請數月,本路漕司、州縣又已預備半年、百日之糧,今一放散,皆成虛費,而實要兵用處無可摘那,深恐誤國大計。」詔依所奏。

紹興之初,群盜四起,有若岳飛、劉光世諸大將領兵尤重,隨宜調發,屯泊要害,控制捍蔽,是亦權宜之利矣。厥後樞府、帥臣屢言久戍之弊,甚者或十年或二十年而不更,尤可閔念。蓋出戍者皆已老瘁,而諸州所留,類皆少壯及工匠,三司多以坐甲為名,占留違制,有終身未嘗一日戍者,於是命帥臣、鈐轄司置諸州尺籍,定其姓名,依期更戍。帥臣又言:「有如貴溪戍兵,三月一更,由貴溪至池州,往返一千五百里,即是一月在途,徒有勞費。願以一年終更。」

今考紹興間邊境弗靖,故以大軍屯戍,而踐更之期,近者三月,遠者三年。逮和議既成,諸軍移屯者漸歸營矣,惟防秋仍用移屯更戍之法,沿邊備禦亦倚重焉。乾道、淳熙、紹熙之際,一遵其制。開禧初,復議用兵,駐紮諸兵始複移屯。和議再成,邊地一二要郡雖循舊貫,其諸駐紮更戍之法不講,而常屯之兵益多。逮夫端平破川蜀,鹹淳失襄樊、裂淮甸,疆宇蹙而兵法壞。叛將賣降,庸夫秉鉞,間有圖國忘死之士,則遙制于權奸,移屯更戍,靡有定方。於是戍卒疲於奔命,不戰而斃者眾矣。至若將校之部曲,諸軍之名號,士卒之眾寡,詳列於屯駐者,茲不重錄雲。

志第一百五十兵十一

○器甲之制

器甲之制其工署則有南北作坊,有弓弩院,諸州皆有作院,皆役工徒而限其常課。南北作院歲造塗金脊鐵甲等凡三萬二千,弓弩院歲造角弝弓等凡千六百五十余萬,諸州歲造黃樺、黑漆弓弩等凡六百二十余萬。又南北作坊及諸州別造兵幕、甲袋、梭衫等什物,以備軍行之用。京師所造,十日一進,謂之「旬課」。上親閱視,置五庫以貯之。嘗令試床子弩於郊外,矢及七百步,又令別造步弩以試。戎具精緻犀利,近代未有。

開寶三年五月,詔:「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軍士素能自備技擊之器者,寄掌本軍之司;俟出征,則陳牒以請。品官准法聽得置隨身器械。」時兵部令史馮繼升等進火箭法,命試驗,且賜衣物、束帛。

淳化二年,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

至道二年二月,詔:先造光明細鋼甲以給士卒者,初無襯裏,宜以裏之,俾擐者不磨傷肌體。

咸平元年六月,御前忠佐石歸宋獻木羽弩箭,箭裁尺餘,而所激甚遠,中鎧甲則竿去而鏃存,牢不可拔。詔增歸宋月奉,且補其子為東西班侍。

三年四月,神騎副兵馬使焦偓獻盤鐵槊,重十五斤,令偓試之,馬上往復如飛,命遷本軍使。八月,神衛水軍隊長唐福獻所制火箭、火球、火蒺藜,造船務匠項綰等獻海戰船式,各賜緡錢。先是,相國寺僧法山,本洺州人,強姓,其族百口,悉為戎人所掠。至是,願還俗隸軍伍以效死力,且獻鐵輪撥,渾重三十三斤,首尾有刃,為馬上格戰具。詔補外殿直。

五年,知甯化軍劉永錫制手炮以獻,詔沿邊造之以充用。

六年十月,給軍中傳信牌。其制,漆木為牌,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鑿枘令可合;又穿二竅容筆墨,上施紙劄。每臨陣則分而持之,或傳令,則署其言而系軍吏之頸,至彼合契,乃書複命。因冀州團練使石普之請也。

仁宗時,天下久不用兵。天聖四年,詔減諸路歲造兵器之半。是歲,詔作坊造鐵槍一萬五千,給秦、渭、環、慶、延州、鎮戎軍。

六年,詔:外器甲久不繕,先遣使分詣諸路閱視修治之。

景祐二年,罷秦州造輸京師弓弩三年。詔:「廣南民家毋得置博刀,犯者並鍛人並以私有禁兵律論。」先是,嶺南為盜者多持博刀,杖罪輕,不能禁,轉運使以為言,故著是令。

四年,詔作坊制栓子槍、觚槍各五萬。

康定元年四月,詔江南、淮南州軍造紙甲三萬,給陝西防城弓手。又詔河東強壯習弩者聽自置,戶四等以下官給之。八月,詔陝西制柳木旁牌。

慶曆元年,知並州楊偕遣陽曲縣主簿楊拯獻《龍虎八陣圖》及所制神盾、劈陣刀、手刀、鐵連槌、鐵簡,且言《龍虎八陣圖》有奇有正,有進有止,遠則射,近則擊以刀盾。彼蕃騎雖眾,見神盾之異,必遽奔潰,然後以驍騎夾擊,無不勝者。歷代用兵,未有經慮及此。帝閱於崇政殿,降詔獎諭。其後,言者以為其器重大,緩急難用雲。

二年,詔鄜延、環慶、涇原、秦鳳路各置都作院,賜河北義勇兵弓弩箭材各一百萬。

四年,賜鄜延路總管風羽子弩箭三十萬。

五年,詔諸路所儲兵械悉報三司,三司歲具須知以聞,仍約為程式預頒之。

八年,詔:「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法所許者,限一月送官。敢匿,聽人告捕。」

皇祐元年,禦崇政殿,閱知澧州、供備庫副使宋守信所獻沖陣無敵流星弩、拒馬皮竹牌、火鎌石火綱三刃、黑漆順水山字鐵甲、野戰拒馬刀弩、砦腳車、沖陣劍輪無敵車、大風翎弩箭八種。

四年,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司言:「郭諮所造獨轅沖陣無敵流星弩,可以備軍陣之用。詔弓弩院如樣制之。除諮為鄜延路鈐轄,許置弩五百,募土民教之。既成,經略夏安期言其便,詔立獨轅弩軍。

五年,荊南兵馬鈐轄王遂上臨陣柺槍。

至和元年,詔河北、河東、陝西路每歲夏曝器甲,有損斷者,悉令完備。如複閱視有不堪用者,知州、通判並主兵官並貶秩。

嘉祐四年,詔京師所制軍器,多不鋒利,其選朝臣、使臣各一員揀試之。

七年,詔江西制置賊盜司,在所有私造兵甲匠並籍姓名,若再犯者,並妻子徙淮南。

熙甯元年,始命入內副都知張若水、西上閣門使李評料簡弓弩而增修之。若水進所造神臂弓,實李宏所獻,蓋弩類也。以檿為身,檀為弰,鐵為登子槍頭,銅為馬面牙發,麻繩紮絲為弦。弓之身三尺有二寸,弦長二尺有五寸,箭木羽長數寸,射三百四十余步,入榆木半笴。帝閱而善之。於是神臂始用,而他器弗及焉。

二年,命河北州軍凡戎器分三等以聞,又詔內庫凡器甲擇其良若干條上。

四年,詔諸路遣官詣州,分庫藏甲兵器為三等如沿邊三路,而川峽不與。

五年,帝匣斬馬刀以示蔡挺,挺謂製作精而操擊便,乃命中人領工造數萬口賜邊臣,鐔長尺餘,刃三尺餘,首為大環。是歲,詔權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詳定軍器制度。起以為一己之見有限,宜令在京及三路主兵官、監官、工匠審度法度所宜,庶可傳久。詔從之。

時帝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簡。王雱上疏曰:「漢宣帝號中興賢主,而史稱技巧工匠,獨精于元、成之時。是雖有司之事,而上系朝廷之政。方今外禦邊患,內虞盜賊,而天下歲課弓弩、甲胄入充武庫者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為備者。臣嘗觀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器,但形質而已。武庫之吏,計其多寡之數而藏之,未嘗責其實用,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夫為政如此,而欲抗威決勝,外攘內修,未見其可也。儻欲弛武備,示天下以無事,則金木、絲枲、筋膠、角羽之材,皆民力也,無故聚工以毀之,甚可惜也。莫若更制法度,斂數州之作聚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擇知工事之臣使專其職;且募天下良工散為匠師,而朝廷內置工官以總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皆精矣。聞今武庫太祖時弓尚有如新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此可見法禁之張弛矣。」大抵雱為此言,以迎逢上意,欲妄更舊制也。

六年,始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置判一人、同判一人。屬有丞,有主簿,有管當公事。先是,軍器領于三司,至是罷之,一總於監。凡產材州,置都作院。凡知軍器利害者,聽詣監陳述,於是吏民獻器械法式者甚眾。是歲,又置內弓箭南庫。軍器監奏以利器頒諸路作院為式。是年冬,以騎兵據大鞍不便野戰,始制小鞍,皮毚木登,長於迴旋,馬射得以馳驟,且選邊人習騎者分隸諸軍。

時周士隆上書論廣西、交阯事,請為車以禦象陣,文彥博非之。安石以為自前代至本朝,南方數以象勝中國,士隆策宜可用,因論自古車戰法甚辨,請以車騎相當試,以觀其孰利。帝亦謂北邊地平,可用車為營,乃詔試車法,令沿河采車材三千兩,軍器監定法式,造戰車以進。

七年,判監呂惠卿言:「其所上弓式及其他兵器制度,下殿前、馬、步三司令定奪去取。而逐司不過取責軍校文狀以聞,非獨持其舊說不肯更張,又其智慮未必能知作器之意。臣於朝廷已行之令,非敢言改,乞就一司同議。」帝乃遣管軍郝質赴監定奪,皆曰「便」。時軍器監製器不一,材用滋耗。於是詔不以常制選官馳往州縣根括牛皮角筋,能令數羨,次第加獎。是歲,始造箭曰狼牙,曰鴨觜,曰出尖四楞,曰一插刃鑿子,凡四種推行之。

八年,詔:「河北拒馬,或多以竹為之,不足當敵。令軍器監造三萬具赴北京、澶定州。」又令計河北所少兵器製造,其不急者毋得妄費材力。又詔民戶馬死,舊不以報官者並報,輸皮筋以充用。

帝慮置監未有實效,而虛用材役,詔中書、樞密院核實其事,令條畫以聞。軍器監奏,置監以來,增造兵器若干,為工若干,視前器增而工省。帝複詰之,且令與御前工作所較工孰省,驗器孰良。王韶謂:「如此,恐內外相傾成俗。且往年軍器監檢察內臣折剝弓弩,隙由此生。今令內臣較按軍器監,又如曩日相傾無已。」帝曰:「比累累說軍器監事,若不較見事實,即中外便以為聽小臣譖訴。今令得實行法,所以明曲直也。」安石曰:「誠當如此。若每事分別曲直,明其信誕,使功罪不蔽,則天下之治久矣。」王韶曰:「軍器監事不須比較。」帝曰:「事不比較,無由見枉直。」安石曰:「朝廷治事,唯欲直而已。」其後,安石卒以辯口解帝之疑,而軍器監獲免欺冒之罪。冬十月,軍器監欲下河東等路采市曲木為鞍橋,帝以勞民費財,不許。是時,河東、陝西、廣南帥臣邀功不已,請增給兵器,帝各令給與之。至是,有乞以耕牛博買器甲者。

元豐元年冬,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乞給新樣刀,軍器監欲下江、浙、福建路製造,帝不許,給以內南庫短刃刀五萬五千口。

二年,御批有曰:「河東路見運物材于緣邊造軍器,顯為迂費張惶,可令軍器監速罷之。」

三年,吉州奏:「奉詔市箭笴三十萬,非土地所產,且民間不素蓄,乞豫給緡錢,期以一年和市。」從之。

時西邊用兵久不解。四年春,陝西轉運使李稷奏:「本道九軍,什物之外,一皆無之,乞於永興軍庫以余財立法營辦。」七月,涇原路奏修渭州城畢,而防城戰具寡少,乞給三弓八牛床子弩、一槍三劍箭,各欲依法式製造。詔圖樣給之。

五年七月,鄜延路計議邊事所奏乞緡錢百萬、工匠千人、鐵生熟五萬斤、牛馬皮萬張造軍器,並給之。八月,詔令沈括以劈陣大斧五千選給西邊諸將。十一月,陝西轉運使李察言:「本路都作院五,宜各委監司提舉。」從之。

六年二月,詔:熙河路守具有闕,給氈三千領、牛皮萬張,運送之。八月,從環慶路趙禼之請,以神臂弓一千、箭十萬給之。未幾,賜蘭會路藥箭二十五萬。

七年,陝西轉運副使葉康直言:「秦鳳路軍器見闕名物計四百三十余萬,使一一為之,非十餘年可就,乞自京給賜。」詔量給之。

帝性儉約。有司造將官皮甲,欲以生絲染紅,代犛牛尾為瀝水,帝惜之,代以他毛。於一弓、一矢、一甲、一牌之用,無不盡心焉。弓曰闊閃促張弓,罷長弰舊法。矢曰減指箭。牌以欒竹穿皮為之,以易桐木牌。改素鐵甲為編挨甲。其法精密,乃劉昌祚、尹抃、閻守勤等所定制度雲。

八年十月,詔內外所造軍器,以見余物材工匠造之,兵匠、民工即罷遣之。

元祐元年,詔:三路既罷保甲團教,其器甲各送官收貯,勿得以破損拘民整治。八月,詔太僕少卿高遵惠,會工部及軍器監內外作坊及諸州都作院工器之數,以要切軍器立為歲課,務得中道,他非要切,並權住勿造。於是數年之間,督責少弛。

紹聖三年,有司言:「州郡兵備,全為虛文,恐緩急不足備禦。請稍推行熙寧之詔,常令封樁、排垛,依雜隊法。」從之。

元符元年,詔江、湖、淮、浙六路合造神臂弓三千、箭三十萬。

二年,臣僚奏乞增造神臂弓,於是軍器監所造歲益千餘弓。是歲,詔河北沿邊州城壁、樓櫓、器械、各務修治,有不治者罪之。

先是,二廣路土丁令依熙甯指揮修置器械。三年,知端州蕭刓上疏,極言傷財害民,其弊非一,乞住買槍手器械。疏奏不報。

崇甯初,臣僚爭言元祐以來因循弛廢,兵不犀利。詔複令諸路都作院創造修治,官吏考察一如熙甯時矣。時有詔造五十將器械,從工部請,令內外共造,由是都大提舉內外製造軍器所之名立焉。

初,從邢恕之議,下令創造兵車數十乘,買牛以駕。已而蔡碩又請河北置五十將兵器,且為兵車萬乘。蔡京主其說,奸吏旁緣而因為民害者深矣。

崇甯三年,河北、陝西都轉運司言:「兵車之式,若用許彥圭所定,則車大而費倍。若依往年二十將舊式,則輕小易用,且可省費。」詔卒以許彥圭式行之。時熙河轉運副使李複先奏曰:「今之用兵,與古不同。古者征戰有禮,不為詭遇,多由正途,故車可行而敵不敢輕犯。今之用兵,盡在極邊,下砦駐軍,各以保險為利,車不能上。又戰陣之交,一進一退,車不能及,一被追襲,遂非己有。臣屢觀戎馬之間,雖糧糗、衣服、器械不能為用,況于車乎?臣聞此車之造,許彥圭因姚麟以進其說。朝廷以麟熟于邊事,而不知彥圭輕妄、麟立私恩以誤國計。其車比于常法闊六七寸,運不合轍,東來兵夫牽輓不行,以致典賣衣物,自賃牛具,終日而進六七裏,棄車而逃者往往而是。夫未造則有配買物材、顧差夫匠之擾;既成,又難運致,則為諸路之患有不可勝言者矣。彥圭但圖一官之得,不知有誤于國,此而不誅,何以懲後!今乞便行罷造,已造者不復運來,以寬民力。」其後,彥圭卒得罪。

元豐之時,河北、河東路軍器,每季終委逐路職司更互考察。元祐罷之。四年,因工部之請,複行之。

大觀二年,手詔曰:「前東南備禦指揮,深慮監郡縣吏急切者倚法害民,廢職者慢令失事,如築城壁、造軍器、收戰馬、習水戰之類,並可量度工力,計以歲月,漸次興作,毋得急遽科斂及差雇百姓,使急不擾民,緩不廢事,然後為稱。」尋詔限十年一切畢工。四月,罷黎、雅等州市犛牛尾,慮為民害。八月,提舉御前軍器所奏,乞如崇甯五年指揮,下諸路買牛角四十萬隻、筋十萬斤。從之。

政和二年二月,詔諸路州郡造軍器有不用熙寧法式者,有司議罰,具為令。六月,又詔並用御前軍器所降法式,前二月指揮勿行。

三年,詔:「馬甲曩用黑髹漆,今易以朱。」是歲,姚古奏更定軍器,曩時甲二副,今拆造三副;曩時手刀太重,今皆令輕便易用;曩時神臂弓硾二石三鬥,今硾一石四鬥。從之,悉下諸路改造。

六年,軍器少監鄧之綱奏:「國家諸路為將一百三十有一,訓練士卒,各給軍器,以備不虞。惟河北諸將軍器乃熙、豐時造,精利牢密,冠于諸路。臣恐歲久因循,多致損弊。乞自河北、陝西路為首,令諸路一新戎器,仰稱陛下追述先志,儲戎器、壯國威之意。」從之。

七年,之綱三上奏,一言修武庫,二言整軍器,大省國用。詔升之綱為大監,又遷一官。時宇文粹中賜對崇政殿,奏武庫事,因奏:「武庫有祖宗所禦軍器十餘色,乞編入《鹵簿圖志》,遇郊兵重禮,陳於儀物之首,以識武功,且示不忘創業艱難意。」是年,御筆以武庫當修軍器近一億萬,其中箭鏃五千余萬,用平時工料,須七十年余然後可畢。於是令鄧之綱分給沿流作院,限三年修之,而權住三年上供軍器。

八年,以之綱奏,諸路歲起上供料買分數,特免三年綱發。然自時厥後,申明郡縣牛皮角筋之禁,紛然為害者,之綱之請也。

宣和元年,權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公事鄭濟奏:「本路惟潭、邵二州,各有年額製造軍器。今年製造已足,躬親試驗,並依法式,不誤施用。」詔加旌賞,以為諸路之勸。然自是歲督軍器率用御筆處分,工造不已而較數嘗闕,繕修無虛歲而每稱弊壞。大抵中外相應,一以虛文,上下相蒙,而馴致靖康之禍矣。

靖康初,兵仗皆闕,詔書屢下,嚴立賞刑,而卒亦無補。時通判河陽、權州事張旂奏曰:「河陽自今春以來,累有軍馬經過,軍士舉隨身軍器若馬甲、神臂弓、箭槍牌之類,於市肆博易熟食,名為寄頓,其實棄遣,避逃征役。拘收三日間,得器械四千二百餘物。此乃太原援師,尚且棄捐器甲,則他路軍馬事勢可知。宜諭民首納,免貽他患。」帝善旂奏,賞以一官。

初,御前軍器監、軍器所萬全軍匠以三千七百為額,東、西作坊工匠以五千為額。紹興初,役兵才千人,久之,增至五千六百余,又于諸道增二千九百餘,本券外複增給日錢百七十、月米七鬥半。於是內庫累歲兵械山積,而諸軍悉除戎器。二十六年,詔:「工匠宜減免,江、浙、福建諸州物料悉蠲之。」有司奏物料減三之一,工匠二千、雜役兵五百為額。

舊,軍器所得專達。建炎中,嘗以閹官董愨提舉,尋罷之。紹興五年,隸工部,後複以中人典領。三十年,工部言非祖宗建官意,詔依條檢察。孝宗受禪,增提點官一員,禦史力論其不可,複隸工部焉。

造車之制。渡江後,東南地多沮洳險隘,不以車為主。宗澤、李綱有戰車法,王大智獻車式,皆不復用,而屬意甲胄、弧矢之利矣。建炎初,上諭宰執曰:「方今戰士無慮三十萬,若皆被堅執銳,加以弧矢之利,雖強敵,無足畏也。造弓必用良工善價。」紹興三年,提舉製造軍器所言:「以七十工造全裝甲一。又長齊頭甲每一甲用工百四十一,短齊頭甲用工七十四。乞以本所全裝甲為定式。」席益言:「諸州造馬蝗弩,不若令造弓。」詔並改造弓弩,內馬蝗弩改手射弓。

紹興四年,軍器所言:「得旨,依禦降式造甲。緣甲之式有四等,甲葉千八百二十五,表裏磨鋥。內披膊葉五百四,每葉重二錢六分;又甲身葉三百三十二,每葉重四錢七分;又腿裙鶻尾葉六百七十九,每葉重四錢五分;又兜鍪簾葉三百一十,每葉重二錢五分。並兜鍪一,杯子、眉子共一斤一兩,皮線結頭等重五斤十二兩五錢有奇。每一甲重四十有九斤十二兩。若甲葉一一依元領分兩,如重輕差殊,即棄不用,虛費工材。乞以新式甲葉分兩輕重通融,全裝共四十五斤至五十斤止。」詔勿過五十斤。三十二年,詔江東安撫司造木弩五千、箭五十萬。

隆興元年,禦降木羽弩箭式,每路依式制箭百萬。淳熙九年,衢州守臣制到木鶴觜弩二千、箭十萬。又湖北、京西造納無羽箭。上曰:「箭不用羽,可謂精巧,其屋藏之。」淮東總領朱佺言:「鎮江一軍,乃韓世忠部曲。世忠造克敵弓,以當敵騎衝突,其發可至百步,其勁可穿重甲,最為利器。往歲調發,弓不免損失,存者歲久亦漸弛壞。今考諸軍見弩手八千八百四十二人,人合用兩弓,一弓一日上教,一弓備出戰,合用弓萬七千六百八十有四,僅存六千五百七十有四,余皆不堪施教,乞下鎮江都統司足其額。」

十五年,工部侍郎李昌圖言:「弓矢之利,貴於便疾。神臂弓鬥力及遠,屢獲其用。後又又造神勁弓,及遠雖在神臂弓上,軍中多言其發遲,每神臂三矢而神勁方能一發,若臨敵之際,便疾反出神臂下。」上曰:「平原曠野宜用神勁弓,西蜀崇山峻嶺,未知孰利。」詔金州都統司詳議以聞。既而都統制吳挺奏:「神勁弓並彈子頭箭,諸軍用之誠便疾,神臂不及也。」詔從其便。楚州兵馬鈐轄言:「弩之力,勁者三十石,次者十五石,矢之鏃狀若鍬,所發何啻數百步,洞穿數人。江上諸軍有弩式,皆廢不修。」詔兩淮、荊襄沿邊城守,各制二十枝,御前軍器所亦如之。紹熙而後,日造器械,數目山積。

開慶元年,壽春府造RN筒木弩,與常弩明牙發不同,箭置筒內甚穩,尤便夜中施發。又造突火槍,以钜竹為筒,內安子窠,如燒放,焰絕然後子窠發出,如炮聲,遠聞百五十余步。

鹹淳九年,沿邊州郡,因降式制回回炮,有觸類巧思,別置炮遠出其上。且為破炮之策尤奇。其法,用稻穰草成堅索,條圍四寸,長三十四尺,每二十條為束,別以麻索系一頭于樓後柱,搭過樓,下垂至地,栿梁垂四層或五層,周庇樓屋,沃以泥漿,火箭火炮不能侵,炮石雖百鈞無所施矣。且輕便不費財,立名曰「護陴籬索。」是時兵紀不振,獨器甲視舊制益詳。

志第一百五十一兵十二

○馬政

國馬之牧,曆五代浸廢,至宋而規製備具。自建隆而後,其官司之規,廄牧之政,與夫收市之利,牧地之數,支配之等,曰券馬,曰省馬,曰馬社,曰括買,沿革盛衰,皆可得而考焉。

凡禦馬之等三,入殿祗候十五匹,引駕十四匹,從駕二十匹。

給用之等十有五,曰揀中,曰不得支使,曰添價,曰明信,曰臣僚,曰諸班,曰禦龍直,曰捧日、龍衛,曰拱聖,曰驍騎,曰雲、武騎,曰天武、龍猛,曰配軍,曰雜使,曰馬鋪。

群號之字十有七,曰「左」,曰「右」,曰「千」,曰「立」,曰「水」,曰「官」,曰「吉」,曰「天」,曰「主」,曰「王」,曰「方」,曰「與」,曰「來」,曰「萬」,曰「小」,曰「囗官」,曰「退」。

毛物之種九十有二,叱撥之別八,青之別二,白之別一,烏之別五,赤之別五,紫之別六,駿之別十一,赭白之別六,騮之別八,騧之別六,駱之別五,騅之別五,俞之別八,駁胯之別六,駁之別三,驃之別七。

其官司之規,則太祖承前代之制,初置左、右飛龍二院,以左、右飛龍二使領之。太平興國五年,改飛龍為天廄坊。雍熙四年,改天廄為左、右騏驥院,左右天駟監四、左右天廄坊二皆隸焉。

真宗咸平元年,創置估馬司。凡市馬,掌辨其良駑,平其直,以分給諸監。

三年,置群牧使,以內臣勾當制置群牧司,京朝官為判官。

景德二年,改諸州牧龍坊悉為監,賜名,鑄印以給之。在外之監十有四:大名曰大名,洺州曰廣平,衛州曰淇水,並分第一、第二。河南曰洛陽,鄭州曰原武,同州曰沙苑,相州曰安陽,澶州曰鎮甯,邢州曰安國,中牟曰淳澤,許州曰單鎮。

四年,以知樞密院陳堯叟為群牧制置使,又別置群牧使副、都監,增判官為二員。凡廄牧之政,皆出於群牧司,自騏驥院而下,皆聽命焉。諸州有牧監,知州、通判兼領之,諸監各置勾當官二員。又置左右廂提點。又置牧養上下監,以養療京城諸坊、監病馬。又詔左右騏驥院諸坊、監官,並以三年為滿;如習知馬事願留者,群牧司以聞,而徙涖他監焉。

其廄牧之政,則自太祖置養馬務一,葺舊務四,以為牧放之地始。

太平興國四年,太宗觀兵於幽,得汾、晉、燕、薊之馬四萬二千餘匹,內皂充牣,始分置諸州牧養之。時殿直李諤坐贓,監牧許州,盜官菽,馬多死,並主吏斬於市。又詔擇豐曠地置牧龍坊八,以便牧養。

淳化二年十二月,詔圉人取善馬數十匹,於便殿設皂棧,教以秣飼,且以其法諭宰執,仍頒于諸軍。複以醫馬良方賜近臣。嘗從趙守倫之請,于諸州牧龍坊畜牝馬萬五千匹,逐水草牧放,不費芻秣,生駒蕃息,足資軍用。至是,守倫複言:「諸坊牧馬萬匹,歲當生駒四千,今歲止二千五百,典司失職,當嚴責罰。若馬百匹歲得駒七十,則加遷擢。諸坊產駒,即籍以聞。牧放軍人,當募少壯充役。」並從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立牧監賞罰之令,外監息馬,一歲終以十分為率,死一分以上勾當官罰一月奉,餘等第決杖。牧倍多而死少者,給賞緡有差。凡生駒一匹,兵校而下賞絹一匹。當是時,凡內外坊、監及諸軍馬凡二十余萬匹,飼馬兵校一萬六千三十八人。每歲京城草六十六萬六千圍,麩料六萬二千二百四石,鹽、油、藥、糖九萬五千余斤、石,諸州軍不預焉。左右騏驥六坊、監止留馬二千餘匹,皆春季出就牧,孟冬則別其羸病,就棧皂養飼。其尚乘之馬,唯備用者在焉。

凡牧監之在河南、北,天禧後,靈昌監為河決所沖。至乾興、天聖間,兵久不試,言者多以為牧馬費廣而亡補,乃廢東平監,以其地賦民。五年,廢單鎮監。六年,廢洛陽監。於是河南諸監皆廢,悉以馬送河北。既而詔取原武監馬赴京師,移河北孳生馬牧于原武。

八年,群牧司上言:原武地廣而馬少,請增牧數。詔以淇水第二監四歲馬屬原武,歲取河北孳生四歲馬分屬淇水第二並原武監,移原武下等馬牧於靈昌鎮廢監,仍隸原武。

九年,詔諸監孳生駁馬,四時遊牧,勿複登廄。

明道元年,議者謂:「自河南六監廢,京師須馬,取之河北,道遠非便。」詔遣左廂提點王舜臣往度利害。舜臣言:「鎮寧、靈昌、東平、淳澤四監雖廢,然其地猶牧本監並騏驥院馬,洛陽、單鎮去京師近,罷之非便。」乃詔複二監,以牧河北孳生馬。

景祐二年,揀河北諸監馬一千九百牧于趙州界,隸安陽監。既而詔廣平廢監留其一,以趙州界牧馬複隸焉,所餘一監,毋毀廄舍。

四年,複以原武第二監為單鎮,移于長葛縣,以縣令、都監兼領之。三年,詔院坊、監馬歲留備用外,餘為兩群,牧于咸豐門外牟駝岡。

凡收養病馬,估馬司、騏驥院取病淺者送上監,深者送下監,分十槽醫療之。天聖六年,詔月以都監、判官一人提舉。八年,言者謂上監去京城遠,送病馬非便。詔廢之,以病淺馬分屬左右騏驥院六坊、監,季較拋死數,歲終第賞罰。更以騏驥院官迭往提舉。

明道二年,複置上監,易名天坰,養無病馬,病馬並屬下監。

景祐二年,詔以牧養監馬團群牧于陳、許州界鳳凰陂,免耗芻菽,歲以為常。

治平二年,詔院坊、監馬之病不堪估賣者,送淇水第一監,別為一群以牧養之。

凡馬之孳生,則大名府、洺、衛、相州七監多擇善種,合牝牡為群,判官歲以十二月巡行坊、監,閱二歲駒點印,第賞牧兵。諸軍收駒及二歲,即送官。

天聖七年,群牧司言:「舊制,知州軍、通判領同群牧事,歲終較馬死數及分已上,並生駒不及四分,並罰奉。死數少,生駒多,即奏第賞。三歲都比,以該賞者聞。今請申明舊制,通判始到官,書所轄馬數,歲一考之,官滿,較總數為賞罰。」詔從之。

嘉祐八年,群牧司言:「孳生七監,每監歲定牝馬二千,牡馬四百,歲約生駒四百,以為定數。」

治平二年,詔:「諸監生駒滿三十月已上,每歲點印,選牡之良者送淇水第二監,余雜大馬悉送河南三監,其淇水第二監馬,候滿六十月,給配諸監。諸監牝馬滿三十月,本監別立群牧放,候滿五十月,乃撥配他監。」

凡收市馬,戎人驅馬至邊,總數十、百為一券,一馬預給錢千,官給芻粟,續食至京師,有司售之,分隸諸監,曰券馬。邊州置場,市蕃漢馬團綱,遣殿侍部送赴闕,或就配諸軍,曰省馬。陝西廣銳、勁勇等軍,相與為社,每市馬,官給直外,社眾複裒金益之,曰馬社。軍興,籍民馬而市之以給軍,曰括買。

宋初,市馬唯河東、陝西、川峽三路,招馬唯吐蕃、回紇、黨項、藏牙族,白馬、鼻家、保家、名市族諸蕃。至雍熙、端拱間,河東則麟、府、豐、嵐州、岢嵐、火山軍、唐龍鎮、濁輪砦,陝西則秦、渭、涇、原、儀、延、環、慶、階州、鎮戎、保安軍、制勝關、浩亹府,河西則靈、綏、銀、夏州,川峽則益、文、黎、雅、戎、茂、夔州、永康軍,京東則登州。自趙德明據有河南,其收市唯麟、府、涇、原、儀、渭、秦、階、環州、岢嵐、火山、保安、保德軍。其後置場,則又止環、慶、延、渭、原、秦、階、文州、鎮戎軍而已。

太祖時,歲遣中使詣邊州市馬。先是,兩河之民入蕃界盜馬入中國。官給其直。時方留意撫綏,詔禁之。

太平興國四年,詔市吏民馬十七萬匹。六年,詔內屬戎人驅馬詣闕下者,首領縣次續食,且禁富民無得私市。十二月,詔:「蕃部鬻馬,官取良而棄弩,又禁其私市,歲入數既不充,且無以懷遠人。自今委長吏謹視馬之良駑,駑即印識之,許民私市焉。」先是,以銅錢給諸蕃馬直。八年,有司言戎人得錢,銷鑄為器,乃以布帛茶及他物易之。

天禧中,宰相向敏中言國馬倍於先朝,廣費芻粟。乃詔以十三歲以上配軍馬估直出賣。先是市馬以三歲已上、十三歲已下為率。天聖中,詔市四歲已上、十歲已下。既而所市不足,群牧司以為言,乃詔入券並省馬市三歲已上、十二歲已下。明年,詔府州、岢嵐軍自今省馬三歲、四歲者不以等第,五歲已上十二歲已下、骨格良善行者,悉許綱送估馬司,餘非上京省馬並送並州揀馬司。

景祐元年,禦史中丞韓億言:「蕃部以馬抵永康軍中賣,所得至少,徒使羌人知蜀山川道路,非計之得。」乃詔罷之。

四年,群牧司奏河北諸軍闕馬,請制等杖六,付天雄軍、真定府、定、瀛、貝、滄州,市上生馬十二歲以下,視等第給直。馬自四尺七寸至四尺二寸,凡六等。其直自二萬五千四百五十至萬六千五百五十,課自萬三千四百五十至八千九百五十九,六等,取備邊兵戶絕錢充直。以第一等送京師,余就配諸軍。

康定初,陝西用兵,馬不足。詔京畿、京東西、淮南、陝西路括市戰馬,馬四尺六寸至四尺二寸,其直自五十千至二十千,凡五等。宰臣、樞密使聽畜馬七,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五,尚書、學士至知雜、閣門使已上三,升朝官閣門祗候已上一,餘命官至諸司職員、寺觀主首皆一。節度使至刺史,殿前馬步軍都指揮至軍頭司散員、副兵馬使皆勿括。並邊七州軍免。出內庫珠償民馬直。又禁邊臣私市,闕者官給。二年,詔:「河北州軍置場市馬,雖除等樣,如聞所得不廣,宜加增直。第一等二萬八千,第二等二萬六千,第三等二萬四千,第四等以下及牝馬即依舊直。仍自第二等以下遞減一寸。」

慶曆四年,詔:「河北點印民間馬,凡收市外,見余二萬七百,除坊郭戶三等、鄉村三等已上養飼如舊,余點印者悉集揀市。」五年,出內藏庫絹二十萬,市馬於府州、岢嵐軍。六年,詔陝西、河東社馬死者,本營鬻錢以助馬直。

至和元年,詔;「蜀馬送京師,道遠多病瘠。自今以春、秋、冬部送陝西四路總管司。」二年,修陝西蕃馬驛,群牧司每季檄沿路郡縣察視之。邊州巡檢兵校,聽自市馬,官償其直。又詔陝西轉運使司以銀十萬兩市馬于秦州,歲以為常。

嘉祐元年,詔三司出絹三萬,市馬于秦州以給河東軍。五年,薛向言:「秦州券馬至京師,給直並路費,一馬計錢數萬。請于原、渭州、德順軍置場收市,給以解鹽交引,即不耗度支縑錢。其券馬姑存,以來遠人。歲可別得良馬八千,以三千給沿邊軍騎,五千入群牧司。」七年,陝西提舉買馬監牧司奏:「舊制,秦州蕃漢人月募得良馬二百至京師,給彩絹、銀碗、腰帶、錦襖子,蕃官、回紇隱藏不引至者,並以漢法論罪。歲募及二千,給賞物外,蕃部補蕃官,蕃官轉資,回紇百姓加等給賞。今原、渭、德順軍置場市馬,請如秦州例施行。」詔從之。先是,詔議買馬利害。吳奎等議于秦州古渭、永甯砦及原州、德順軍各令置場,京師歲支銀四萬兩、絹七萬五千匹充馬直,不足,以解鹽鈔並雜支錢給之。詔行之。八年,宰臣韓琦言:「秦州永寧砦舊以鈔市馬,自修古渭砦,在永寧之西,而蕃漢多互市其間,因置買馬場,凡歲用緡錢十余萬,蕩然流入虜中,實耗國用。」詔複置場永甯,罷古渭砦中場。蕃部馬至,徑鬻于秦州。

治平元年,薛向請原、渭州、德順軍買馬官,永興軍養馬務,如原州、德順軍並渭州同判,三年為任,悉以所市馬多少為殿最。又言:「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順軍、鎮戎軍鬻馬,充豪商錢,至秦州,所償止得六百。今請于原、渭州、德順軍,官以鹽鈔博易,使得輕齎至秦州,易蜀貨以歸。蜀商以所博鹽引至岐、雍,換監銀入蜀,兩獲其便。」群牧司請如向言施行。是歲,詔河東陝西廣銳、蕃落闕馬,複置社買,一馬官給錢三十千。久之,馬不至,乃增直如慶曆詔書,第三等三十五千,第四等二十八千。四年,以成都府路歲輸絹三萬給陝西監牧司。自是蕃部馬至者眾,官軍仰給焉。先是,以陝西轉運使兼本路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主之。

大抵國初市馬,歲僅得五千餘匹。天聖中,蕃部省馬至三萬四千九百餘匹。嘉祐以前,原、渭、德順凡三歲市馬至萬七千一百匹,秦州券馬歲至萬五千匹。

凡牧地,自畿甸及近郡,使擇水草善地而標占之。淳化、景德間,內外坊、監總六萬八千頃,諸軍班又三萬九百頃不預焉。歲久官失其籍,界堠不明,廢置不常,而淪于侵冒者多矣。

淳化二年十二月,通利軍上《十牧草地圖》,上慮侵民田,遣中使檢視疆理。

嘉祐中,韓琦請括諸監牧地,留牧外,聽下戶耕佃。遣都官員外郎高訪等括河北,得閒田三千三百五十頃募佃,歲約得谷十一萬七千八百石,絹三千二百五十匹,草十六萬一千二百束。群牧司言:「諸監牧地間有水旱,每監牧放外,歲刈白草數萬束,以備冬飼。今悉賦民,異時監馬增多,及有水旱,無以轉徙牧放。」詔遣左右廂提點官相度,除先被侵冒已根括出地權給租佃,餘委群牧司審度存留,有閑土即募耕佃。五年,群牧司言:「凡牧一馬,往來踐食,占地五十畝。諸監既無餘地,難以募耕,請存留如故。廣平廢監先賦民者,亦乞取還。」乃詔:「河北、京東牧監帳管草地,自今毋得縱人請射,犯者論以違制。」

群牧使歐陽修言:「唐之牧地,西起隴右金城、平涼、天水,外暨河曲之野,內則岐、幽、涇、寧,東接銀、夏,又東至於樓煩。今則沒入蕃界,淪於侵佃,不可複得。惟河東嵐、石之間,山荒甚多,汾河之側,草地亦廣,其間水草最宜牧養,此唐樓煩監地。跡此推之,則樓煩、元池、天池三監舊地,尚冀可得。臣往年出使,嘗行威勝以東及遼州、平定軍,其地率多閑曠。河東一路,水草甚佳,地勢高寒,必宜馬性。又京西唐、汝之間,荒地亦廣。請下河東、京西轉運司遣官審度,若可興置監牧,則河北諸監,尋可廢罷。」

治平末,牧地總五萬五千,河南六監三萬二千,而河北六監則二萬三千。

凡支配,騏驥院、估馬司以當配軍及新收馬閱於便殿,數毋過一百。凡配軍,視其奉錢之數,馬自四尺六寸至四尺三寸,奉錢自一千至三百,為四等,差次給之,至五月權止。外州軍士闕馬,先奏稟乃給。荊湖路歸遠、雄武軍士,配以在所土產馬。凡闕馬軍士,以分數配填。

慶曆四年,詔陝西、河北、河東填五分,余路填四分。他州軍、府界巡檢兵校聽自市,官償其直,毋過三十千。是歲,詔諸路以馬給軍士,比試武技,優者先給,比試兩給;闕馬十匹以下全給,十匹以上如舊數支。

至和元年,詔軍士戍陝西、河東、河北填七分,余路填六分。凡主兵官當借馬者,至罷兵權。殿前馬步軍都指揮使賜所借馬三,都虞候、捧日、天武、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二,軍都指揮使一。外州在官當借馬者,經略使三,總管、鈐轄二,路分都監、承受、極邊砦至監押、都巡檢、把截、保丁指揮一,毋得乘之他州並以假人,犯者論以違制。

寶元元年,詔群臣例賜馬者,宰相至樞密直學士,使相至正任刺史,並皇族緣姻事當賜者,如舊制;余給以馬直,少卿監已上三十五千,內殿承制已下二十三千。凡群臣假官馬進奉者,置籍報左藏庫,償直四十千,其後多負不償。乃詔借馬者先輸直,久逋不償者克其奉料。

熙寧以來,有保馬、戶馬,其後又變為給地牧馬。

神宗嘗患馬政不善,謂樞密使文彥博曰:「群牧官非人,無以責成效。其令中書擇使,卿舉判官,冀國馬蕃息,以給戰騎。」於是以比部員外郎崔台符權群牧判官,又命群牧判官劉航及台符刪定《群牧敕令》,以唐制參本朝故事而奏決焉。

熙甯元年,又手詔彥博等曰:「今諸州守貳雖同領群牧,而未嘗親涖職事,其議更制,應監牧、郡守貳並朝廷選授,與坊、監使臣皆第其能否,制賞罰而升黜之,宜立法以聞。」又手詔曰:「方今馬政不修,官吏無著效,豈任不久而才不盡歟?是何監牧之多,官吏之眾,而乏才之甚也!昔唐用張萬歲三世典群牧,恩信行乎下,故馬政修舉,後世稱為能吏。今上自提總官屬,下至坊、監使臣,既非銓擇,而遷徙迅速,謂之'假道',欲使官宿其業而盡其能,不可得也。為今之計者,當簡其勞能,進之以序。自坊、監而上至於群牧都監,皆課其功而第進之,以為任事者勸焉。」於是,樞密副使邵亢請以牧馬余田修稼政,以資牧養之利。而群牧司言:「馬監草地四萬八千餘頃,今以五萬馬為率,一馬占地五十畝,大名、廣平四監余田無幾,宜且仍舊。而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等監,余良田萬七千頃,可賦民以收芻粟。」從之。

已而樞密院又言:「舊制,以左、右騏驥院總司國馬。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監、判官,以領廄牧之政。使領雖重,未嘗躬自巡察,不能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馬不蕃息。今宜分置官局,專任責成。」乃詔河南、北分置監牧使,以劉航、崔台符為之,又置都監各一員。其在河陽者,為孳生監。凡外諸監並分屬兩使,各條上所當行者。諸官吏若牧田縣令佐,並委監牧使舉劾,專隸樞密院,不領於群牧制置。先是,群牧司請于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治所各置一監,以便給軍,乃遣官下諸路詳度。既又以知太原唐介之請,發沙苑馬五百,置監於交城。又分置河南、河北兩使。時上方留意牧監地,然諸監牧田皆寬衍,為人所冒占,故議者爭請收其餘資以佐芻粟。言利者乘之,始以增賦入為務。

二年,詔括河南北監牧司總牧地。舊籍六萬八千頃,而今籍五萬五千,餘數皆隱於民。自是,請以牧地賦民者紛然,而諸監尋廢。是歲,天下應在馬凡十五萬三千六百有奇。

初,內外班直、諸軍馬以四月下槽出牧,迄八月上槽,風雨勞逸之不齊,故多病斃。圉人歲被榜罰,吏緣牧事害民,棚井科率無寧歲。四年十月,乃命同修起居注曾孝寬較度其利害。孝寬請罷諸班直、諸軍馬出牧,以田募民出租。詔自來年如所請,仍令三司備當牧五月芻粟。

五年,廢太原監。七年,廢東平、原武監,而合淇水兩監為一。八年,遂廢河南北八監,惟存沙苑一監,而兩監司牧亦罷矣。沙苑先以隸陝西提舉監牧,至是,複屬之群牧司。

始議廢監時,群牧制置使文彥博言:「議者欲賦牧地與民而收租課,散國馬於編戶而責孳息,非便。」詔元絳、蔡確較其利害上之。於是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起熙寧二年至五年,歲出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餘僅足配郵傳。而兩監牧吏卒雜費及所占地租,為緡錢五十三萬九千有奇,計所出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餘緡而已。今九監見馬三萬,若不更制,則日就損耗。」於是卒廢之,以其善馬分隸諸監,余馬皆斥賣,收其地租,給市易茶本錢,分寄籍常平、出子錢,以為市馬之直。監兵五千,以為廣固指揮,修治京城焉。後遂廢高陽、真定、太原、大名、定州五監。凡廢監錢歸市易之外,又以給熙河歲計。

諸監既廢,淤田司請廣行淤溉,增課以募耕者,而河北制置牧田所繼言,牧田沒於民者五千七百餘頃。乃嚴侵冒之法,而加告獲之賞,自是利入增多。元豐三年,廢監租錢遂至百一十六萬,自群牧使而下,賜賚有差。乃命太常博士路昌衡、秘書丞王得臣與逐路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按租地,約三年中價以定歲額。若催督違滯,以擅支封樁法論。

初,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奏於岷州RM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置牧養十監,議者繼言蕃馬法,帝欲試之近甸。六年,手詔樞密院:「牧馬重事,經始之際,宜得左右近臣以總其政。今自霧澤陂牧馬所造法,始於畿內置十監,以次推之諸路。宜令樞密院都承旨張誠一、副都承旨張山甫經度制置,權不隸尚書駕部及太僕寺。有當自朝廷處分者,樞密院主之。」已而其說皆不效。八年,同提舉經度制置曹誦言:「自崇儀副使溫從吉建議創孳生監,迨今二年,駒不蕃而死者益眾。」乃命禦史台校核,自置監以來,得駒不及一分四厘,馬死已十分之六。於是責議者及提舉官,而罷畿內十監。

元祐初,議興廢監,以復舊制。於是詔庫部郎中郭茂恂往陝西、河東所當置監,尋又下河北陝西轉運、提點刑獄司按行河、渭、並、晉之間牧田以聞。時已罷保甲,教騎兵,而還戶馬於民。於是右司諫王岩叟言:「兵之所恃在馬,而能蕃息之者,牧監也。昔廢監之初,識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已而不待十年,其弊已見,此甚非國之利也。乞收還戶馬三萬,複置監如故,監牧事委之轉運官,而不專置使。今鄆州之東平,北京之大名、元城,衛州之淇水,相州之安陽,洺州之廣平監,以及瀛、定之間棚塞草地疆畫具存,使臣牧卒大半猶在,稍加招集,則指顧之間措置可定,而人免納錢之害,國收牧馬之利,豈非計之得哉?又況廢監以來,牧地之賦民者,為害多端,若複置監牧而收地入官,則百姓戴恩,如釋重負矣。」自是,洛陽、單鎮、原武、淇水、東平、安陽等監皆複。

初,熙寧中,並天駟四監為二,而左、右天廄坊亦罷。至是,複左、右天廄坊。時又有旨,內外馬事並隸太僕寺,不由駕部而達尚書省。兵部尚書王存、右司諫王覿言:「先帝講求歷代之法,正省、台、寺、監之職,上下相繼,各有統制。其間或濡滯不通,宜量加裁正,不可因而隳紊。」言不果行。又詔舊屬群牧司者專隸太僕寺,直達樞密院,不由尚書省及駕部。至崇寧中,始詔如元豐舊制。

紹聖初,用事者更以其意為廢置,而時議複變。太僕寺言,府界牧田,占佃之外,尚存三千餘頃,議複畿內孳生十監。詔以莊宅副使麥文昞、內殿崇班王景儉充提舉。後二年而給地牧馬之政行矣。

先是,知任縣韓筠等建議,凡授民牧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而蠲其租。縣籍其高下、老壯、毛色,歲一閱,亡失者責償,已佃牧田者依上養馬。知邢州張赴上其說,且謂授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較陝西沿邊弓箭脾既養馬又戍邊者為優,試之一監一縣,當有利而無害。樞密院是其請,且言:「熙甯中,罷諸監以賦民,歲收緡錢至百余萬。元祐初,未嘗講明利害,惟務罷元豐、熙寧之政,奪已佃之田而復舊監。桑棗井廬多所毀伐,監牧官吏為費不貲,牧卒擾民,棚井抑配,為害非一。蓋自複監以來,臣僚屢陳公私之害。若循元祐倉卒更張之法,久當益弊。且左右廂今歲籍馬萬三千有奇,堪配軍者無幾,惟沙苑六千疋愈於他監。今赴等所陳授田養馬,既蠲其租不責以孳息,而不願者無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則緩急皆可用之馬矣。」乃具為條畫,下太僕寺,應監牧州縣悉行之。

時殿中侍御史陳次升言:「給地牧馬,其初始于邢州守令之請,未嘗下監司詳度。諸路各有利害,既不可知。民居與田相遠者,難就耕牧。一頃之地所直不多,而亡失責償,為錢四五十千,必非人情所願。」言竟不行。時同知樞密院者,曾布也。

四年,遂廢淇水、單鎮、安陽、洛陽、原武監,罷提點所及左右廂,惟存東平、沙苑二監。曾布自敘其事曰:「元祐中,複置監牧,兩廂所養馬止萬三千匹,而不堪者過半。今既以租錢置蕃落十指揮于陝西,養馬三千五百。又人戶願養者亦數千,而所存兩監各可牧萬馬。馬數多於舊監,而所省官吏之費非一,近世良法,未之能及。」時三省皆稱善。其後,沙苑複隸陝西買馬監牧司,而東平監仍廢。

崇甯元年,有司較諸路田養馬之數,凡一千八百疋有奇,而河北西路占一千四百,他路自二百匹以下,至河東路僅九匹,而開封府界、京西南路、京東東路皆無應募者。蓋法雖已具,而猶未及行也。

大觀元年,尚書省言:「元祐置監,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貲。今沙苑最號多馬,然占牧田九千餘頃,芻粟、官曹歲費緡錢四十余萬,而牧馬止及六千。自元符元年至二年,亡失者三千九百。且素不調習,不中於用。以九千頃之田、四十萬緡之費,養馬而不適於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見。今以九千頃之田,計其磽瘠,三分去一,猶得良田六千頃。以直計之,頃為錢五百餘緡,以一頃募一馬,則人得地利,馬得所養,可以紹述先帝隱兵于農之意。請下永興軍路提點刑獄司及同州詳度以聞。俟見實利,則六路新邊閒田,當以次推行。時熙河蘭湟路牧馬司又請兼募願養牝馬者,每收三駒,以其二歸官,一充賞,詔行之。是歲,臣僚言岷州應募養馬者至萬餘匹,於是自守貳而下,遞賞有差。明年,詔熙河路應縣、鎮、城、砦、關、堡官並兼管幹給地牧事。四年,複罷京東西路給地牧馬,複東平監。

政和二年,詔諸路複行給地牧馬,複罷東平監。五年,提舉河東給地牧馬尚中行以奏報稽違,且欲擅更法,詔授遠小監當官。於是人皆趣令,牧守、提舉以率先就緒遷官第賞者甚眾。七年,有司言給地增牧,法成令具,諸路告功。乃下諸路春秋集教,以備選用。令下,奉行之者益力。

蔡京既罷政,新用事者更言其不便。宣和二年,詔罷政和二年以來給地牧馬條令,收見馬以給軍,應牧田及置監處並如舊制。又複東平監。凡諸監興罷不一,而沙苑監獨不廢。自給地牧馬之法罷,三年而複行。時牧田已多所給占,乃詔見管及已拘收,如官司輒複請占者,以違制論。

六年,又詔立賞格,應牧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縣及一千,縣及三百,其提點刑獄、守令各遷一官,倍者更減磨勘年。於是諸路應募牧馬者為戶八萬七千六百有奇,為馬二萬三千五百。既推賞如上詔,而兵部長貳亦以兼總八路馬政遷官。然北方有事,而馬政亦急矣。

靖康元年,左丞李綱言:「祖宗以來,擇陝西、河東、河北美水草高涼之地,置監凡三十六所,比年廢罷殆盡。民間雜養以充役,官吏便文以塞責,而馬無複善者。今諸軍闕馬者太半,宜復舊制,權時之宜,括天下馬,量給其直,不旬日間,則數萬之馬,猶可具也。」然時已不能盡行其說矣。

保甲養馬者,自熙寧五年始。先是,中書省、樞密院議其事于上前,文彥博、吳充言:「國馬宜不可闕。今法,馬死者責償,恐非民願。」安石以為令下而京畿投牒者已千五百戶,決非出於驅迫,持論益堅。五月,詔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牧馬者聽,仍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

六年,曾布等承詔上其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匹,物力高願養二匹者聽,皆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令自市,毋或強與。府界毋過三千匹,五路毋過五千匹。襲逐盜賊外,乘越三百里者有禁。在府界者,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以待病斃逋償者。保戶馬斃,保戶獨償之;社戶馬斃,社戶半償之。歲一閱其肥瘠,禁苛留者。凡十四條,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於是保甲養馬行于諸路矣。

時河東騎軍馬萬一千餘匹,番戍率十年一周。議欲省費,乃行《五路義勇保甲養馬法》。兵部言:「河東正軍馬九千五百匹,請權罷官給,以義勇保甲馬五千補之以合額。俟正軍馬不及五千,始行給配。」下中書、樞密院。樞密院以為:「官養一馬,歲為錢二十七千。民養一馬,才免折變緣納錢六千五百,折米而輸其直,為錢十四千四百,餘皆出於民,決非所願。況減軍馬五千匹,邊防事宜何所取備?若存官軍馬如故,漸令民間從便牧馬,不以五千為限,於理為可。」中書謂:「官養一馬,以中價率之,為錢二十七千。募民牧養,可省雜費八萬餘緡。計前二年官馬死,倍于保甲馬。而保甲有馬,可以習戰禦盜,公私兩便。」帝卒從樞密院議。九年,京畿保甲養馬者罷給錢布,止免輸草而增馬數。

元豐六年,取河東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騎戰,且以本路鹽息錢給之。每二十五千令市一馬,仍以五年為限。

七年,詔京東、西路保甲免教閱,每都保養馬五十匹,匹給錢十千,限京東以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數足。置提舉保甲馬官,京西以呂公雅,京東以霍翔領之。罷鄉村物力養馬之令,養戶馬者免保甲馬,皆翔所陳也。

翔及公雅既領提舉事,多所建白。請借常平錢,每路五萬緡,付州縣出息,以賞馬之充肥及孳息者。願以私馬印為保馬者聽。養馬至三匹,蠲役外,每疋許次丁一人贖杖罪之非侵損於人者。詔悉從之。公雅又令每都歲市二十匹,限十五年者促為二年半。京西不產馬,民貧乏益不堪,上慮有司責數過多,百姓未喻上意,詔如元令,稍增其數。公雅乃請每都歲市八匹,限以八年,山縣限以十年。翔又奏本路馬已及萬匹,請令諸縣弓手各養一匹,以贖失捕之罪。

哲宗嗣位,言新法之不便者,以保馬為急。乃詔曰:「京東、西保馬,期限極寬。有司不務循守,遂致煩擾。先帝已嘗手詔詰責,今猶未能遵守。其兩路市馬年限並如元詔。」尋又詔以兩路保馬分配諸軍,餘數付太僕寺,不堪支配者斥還民戶而責官直。翔、公雅皆以罪去,而保馬遂罷。

戶馬者,慶曆中,嘗詔河北民戶以物力養馬,以備官買。熙甯二年,河北察訪使曾孝寬以為言,始參考行之。是時,諸監既廢,仰給市馬,而義勇保甲馬複從官給,朝廷以乏馬為憂。

元豐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請,詔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路州縣戶各計資產市馬,坊郭家產及三千緡、鄉村五千緡、若坊郭鄉村通及三千緡以上者,各養一馬,增倍者馬亦如之,至三疋止。馬以四尺三寸以上,齒限八歲以下,及十五歲則更市如初,籍于提舉司。於是諸道各上其數,開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河北東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四,秦鳳等路六百四十二,永興路一千五百四十六,河東路三百六十六,京東東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百二十二,京西南路五百九十,北路七百一十六。

時初立法,上慮商賈乘時高直以病民,命以群牧司驍騎以上千疋出市,以平其直。熙寧中,嘗令德順軍蕃部養馬,帝問其利害。王安石謂:「今坊、監以五百緡得一馬,若委之熙河蕃部,當不至重費。蕃部地宜馬,且以畜牧為生,誠為便利。」已而得駒庳劣,亡失者責償,蕃部苦之,其法尋廢。至是,環慶路經略司複言已檄諸蕃部養馬,詔閱實及格者一匹支五縑,鄜延、秦鳳、涇原路准此。

時西方用兵,頗調戶馬以給戰騎,借者給還,死則償直。七年,遂詔河東、鄜延、環慶路各發戶馬二千以給正兵,河東就給本路,鄜延益以永興軍等路及京西坊郭馬,環慶益以秦鳳等路及開封府界馬。

戶馬既配兵,後遂不復補。京東、西既更為保馬,諸路養馬指揮至八年亦罷。其後給地牧馬,則亦本于戶馬之意雲。

至於收市,則仍嘉祐之制,置買馬司于原渭州、德順軍,而增為招市之令。後開熙河,則更於熙河置買馬司,而以秦州買馬司隸焉。八年,遂置熙河路買馬場六,而原、渭、德順諸場皆廢。繼又置熙河岷州、通遠軍、永寧砦等場,而德順軍置馬場亦複。先是,麟府路上所市馬三百,以其直增於熙河而又多羸憊,乃罷本路博易,令軍馬司自市。時又以邊臣之議,市岢嵐、火山軍土產馬以增戰騎。既又以邊人盜馬越疆以趣利,尋皆罷之。自是,國馬專仰市於熙河、秦鳳矣。

熙寧七年,熙河用兵,馬道梗絕。乃詔知成都府蔡延慶兼提舉戎、黎州買馬,以經度其事。明年,延慶言:「威、雅、嘉、瀘、文、龍州,地接烏蠻、西羌,皆產善馬。請委知州、砦主,以錦采、茶、絹招市。」未及施行,會威、茂州夷人盜邊,及西邊馬已至,八月,遂詔罷提舉戎、黎買馬。

元豐中,軍興乏馬。六年,複命知成都呂大防同成都府、利州路轉運司,經制邊郡之可市馬者,遂制嘉州中鎮砦、雅州靈關等買馬場,而馬皆不至。元祐初,乃罷之。

元祐中,嘗詔以蜀馬給陝西軍,以陝西馬赴京師。崇甯五年,增黎州市馬至四千疋。然凡雲蜀馬者,惟沈黎所市為多,其他如戎、瀘等州,歲與蠻人為市,第存優恤,數馬以給其直。大觀初,又詔播州夷界巡檢楊榮,許歲市馬五十疋於南平軍,其給賜視戎州之數。

熙寧中,罷券馬而專於招市,歲省三司錢二十萬緡。自馬不下槽出牧,三司得複給芻秣之費更相補除,而三司歲償群牧者,為緡錢十萬,以增市馬。券馬之罷已久,紹聖初,提舉買馬陸師閔奏複行之,令蕃漢商人願以馬結券進賣者,先從諸場驗印,各具其直給券,送太僕寺償之。其說以為券馬既盛行,則綱馬可罷。行之三年,樞密院言券馬死不及厘,而綱馬之死十倍。乃賜師閔金帛,加集賢修撰,以賞其功。時議既不以券馬為是,主管買馬閻令亦言其枉費。然曾布力行之。崇寧中,乃詔買馬一遵元豐法。

市馬之官,自嘉祐中,始以陝西轉運使兼本路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主之。熙寧中,始置提舉熙河路買馬,命知熙州王韶為之,而以提點刑獄為同提舉。

八年,提舉茶場李杞言:「賣茶買馬,固為一事。乞同提舉買馬。」詔如其請。十年,又置群牧行司,以往來督市馬者。

元豐三年,複罷為提舉買馬監牧司。四年,群牧判官郭茂恂言:「承詔議專以茶市馬,以物帛市穀,而並茶馬為一司。臣聞頃時以茶易馬,兼用金帛,亦聽其便。近歲事局既分,專用銀絹、錢鈔,非蕃部所欲。且茶馬二者,事實相須。請如詔便。」奏可。仍詔專以雅州名山茶為易馬用。自是蕃馬至者稍眾。六年,買馬司複罷兼茶事。七年,更詔以買馬隸經制熙河財用司。經制司罷,乃複故。

自李杞建議,始於提舉茶事兼買馬,其後二職分合不一。崇寧四年,詔曰:「神宗皇帝厲精庶政,經營熙河路茶馬司以致國馬,法制大備。其後監司欲侵奪其利以助糴買,故茶利不專,而馬不敷額。近雖更立條約,令茶馬司總運茶博馬之職,猶慮有司苟於目前近利,不顧悠久深害。三省其謹守已行,毋輒變亂元豐成法。」自是職任始一。

市馬之數,以時增損。初,原、渭、德順凡三歲共市馬萬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誨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券馬歲至者萬五千匹。今券馬法壞,請令增市,而優使臣之賞。」熙寧三年,乃詔涇、原、渭、德順歲買萬匹,三年而會之,以十分為率,及六分七厘者進一官,餘分又析為三等,每增一等者更減磨勘年。自是,市馬之賞始優矣。時誨上《馬政條約》,詔頒行之。其後,熙河市馬歲增至萬五千。紹聖中,又增至二萬匹,歲費五十萬緡。後遂以為定額,特詔增市者不在此數。

崇寧四年,提舉程之邵、孫鼇抃以額外市戰馬及二萬匹,各遷一官。鼇抃仍賜三品服。大觀元年,龐寅孫等又以買御前良馬及三萬疋,推恩如之邵例。宣和中,宇文常、何漸等更以遵用元豐成法,省費不貲,各加職遷官。時如此類頗眾。賞典優濫,官屬利於多市馬,取充數而已。

支配。舊制,自禦馬而下,次給賜臣僚,次諸軍,而驛馬為下。

熙甯初,樞密院言:「祖宗時,臣僚任邊職者,或賜帶甲馬,示不忘疆埸之事。承平日久,僥倖滋長。請應使臣閤門祗候以上,充三路路分州軍總管、鈐轄之類,賜馬價如故,餘皆罷給。」奏可。十年,群牧司又言:「去歲給安南行營及兩省、宗室、諸班直及諸軍、諸司馬總三千餘匹,未支者猶二千。請裁宗室以下所給馬,諸司停給。」從之。自罷監至此,始闕馬矣。

熙甯初,詔河北騎軍如陝西、河東社馬例立社,更相助錢以市馬,而遞增官直。尋出奉宸庫珠十余萬以充其費。其後,陝西馬社苦於斂率。元豐中,乃詔本路罷其法,更從買馬司給之。時又諸路置將,馬不能盡給,則給其直,而委諸將自市。其在熙河蘭會路者,即以為買馬之數。

初,內外諸軍給馬,例不及其元額,視其闕之多寡,以分數填配。元豐更立為定制,凡諸軍闕馬應給者,在京、府界、京東西、河東、陝西路無過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然其後諸軍闕馬者多,紹聖三年,乃詔提舉陸師閔於歲額外市馬三萬匹,給鄜延、環慶路正兵,余支弓箭手,仍權不限分數。

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陽等路乏馬,複給度僧牒,令帥臣就市,以補諸軍之闕。

高宗紹興二年,置馬監于饒州,守卒領之,擇官田為牧地,複置提舉。俄廢。四年,置監臨安之余杭及南蕩。

十九年,詔:「馬五百匹為一監,牡一而牝四。監為四群。歲產駒三分及斃二分以上,有賞罰。」帝謂輔臣曰:「議者言南地不宜牧馬。昨自牧養,今二三年,已得馬數百。」先是,川路所置馬,歲牧於鎮江。是年春,上以未見蕃息,遂分送江上諸軍。後又置監郢、鄂間,牝牡千,十餘年僅生二十駒,且不可用,乃已。故凡戰馬,悉仰秦、川、廣三邊焉。

秦馬舊二萬,乾道間,秦、川買馬額歲萬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百。益、梓、利三路漕司,歲出易馬絹十萬四千疋。成都、利州路十一州,產茶二千一百二萬斤。茶馬司所收,大較若此。慶元初,合川、秦兩司為萬一千十有六。嘉泰末,合兩司為萬二千九十四。

然累歲市易,多不及額。蓋南渡前,市馬分而為二:其一曰戰馬,生於西郵,良健可備行陣,今宕昌、峰貼峽、文州所產是也;其二曰羈縻馬,產西南諸蠻,短小不及格,今黎、敘等五州所產是也。羈縻馬每綱五十,其間良者不過三五,中等十數,餘皆下等,不可服乘。守貳貪賞格,以多為貴。經涉險遠,且綱卒盜其芻粟,道斃者相望。

成都府馬務,歲發江上諸軍馬凡五十八綱,月券錢米二百緡,歲計萬一千六百緡。興元府馬務,歲發三衙馬百二十綱,其費稱是。率未嘗如數,蓋茶馬司靳錢帛,馬至,價不即償致然也。

舊蕃蠻中馬,良駑有定價。紹興中,張松為黎卒,欲馬溢額覬賞,乃高直市之。夷人無厭,邀求滋甚。後邛部川蠻恃功。趙彥博始以細茶、錦與之。而夷人每貿馬,以茶、錦不堪藉口」

慶元中,金人既失冀北地,馬至秦司亦罕。舊川、秦市馬赴密院,多道斃者。紹興二十七年,詔川馬不赴行在,分隸江上諸軍,鎮江、建康、荊、鄂軍各七百五十,江、池軍各五百,殿前司二千五百,馬司、步司各千,川馬良者二百進禦。此十九年所定格也。

廣馬者,建炎末,廣西提舉峒丁李棫請市馬赴行在。紹興初,隸經略司。三年,即邕州置司提舉,市于羅殿、自杞、大理諸蠻。未幾,廢買馬司,帥臣領之。七年,胡舜陟為帥,歲中市馬二千四百,詔賞之。其後馬益精,歲費黃金五鎰,中金二百五十鎰,錦四百,絁四千,廉州鹽二百萬斤,得馬千五百。須四尺二寸已上乃市之。其直為銀四十兩,每高一寸增銀十兩,有至六七十兩者。土人雲,尤駔駿者,在其產處,或博黃金二十兩,日行四百里,第官價已定,不能致此。

自杞諸蕃本自無馬,蓋轉市之南詔。南詔,大理國也。乾道九年,大理人李觀音得等二十二人至橫山砦求市馬,知邕州姚恪盛陳金帛誇示之。其人大喜,出一文書,稱「利貞二年十二月」,約來年以馬來。所求《文選》、《五經》、《國語》、《三史》、《初學記》及醫、釋等書,恪厚遺遣之,而不敢上聞也。嶺南自產小駟,匹直十餘千,與淮、湖所出無異。大理連西戎,故多馬,雖互市于廣南,其實猶西馬也。每擇其良赴三衙,余以付江上諸軍。

寶慶四年,兩淮制府貿易北馬五千餘,而他郡亦往往市馬不輟。咸淳末,有紀智立者獻謀,以為兩淮軍將、武官、巨室皆畜馬,率三借二,二借一,一全起,團結隊伍,借助防江,各令飼馬役夫自乘之官,優給月錢一年,以半年為約,江面寧即放歸。又雲,陳岩守招信,團馬至七千,出沒張耀,此其驗也。臣僚言:宜仿祖宗遺意,亟謀和市馬,如出一馬,則免其某色力役。惟是川、秦之馬,遵陸則崇岡複嶺,盤回鬥絕;舟行則峽江湍急,灘磧險惡。每綱運,公私經費十倍,而人馬俱疲。上則耗國用,下則困州縣。綱兵所經,甚於寇賊。雖臣僚條奏更迭,終莫得其要領。豈馬政各因風士之宜,而非東南之利歟?

志第一百五十二刑法一

夫天有五氣以育萬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殺,亦甚盭矣,而始終之序,相成之道也。先王有刑罰以糾其民,則必溫慈惠和以行之。蓋裁之以義,推之以仁,則震仇殺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遠罪,導以之善爾。唐、虞之治,固不能廢刑也。惟禮以防之,有弗及,則刑以輔之而已。王道陵遲,禮制隳廢,始專任法以罔其民。於是作為刑書,欲民無犯,而亂獄滋豐,由其本末無序,不足相成故也。

宋興,承五季之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歲時躬自折獄慮囚,務底明慎,而以忠厚為本。海同悉平,文教浸盛。士初試官,皆習律令。其君一以寬仁為治,故立法之制嚴,而用法之情恕。獄有小疑,覆奏輒得減宥。觀夫重熙累洽之際,天下之民咸樂其生,重於犯法,而致治之盛於乎三代之懿。元豐以來,刑書益繁,已而憸邪並進,刑政紊矣。國既南遷,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頗專行,而刑之寬猛系乎其人。然累世猶知以愛民為心,雖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遺意蓋未泯焉。今摭其實,作《刑法志》。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建隆初,詔判大理寺竇儀等上《編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條,詔與新定《刑統》三十卷並頒天下,參酌輕重為詳,世稱平允。太平興國中,增《敕》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咸平中增至萬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條,詔給事中柴成務等芟其繁亂,定可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條,准律分十二門,總十一卷。又為《儀制令》一卷。當時便其簡易。大中祥符間,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條。又有《農田敕》五卷,與《敕》兼行。

仁宗嘗問輔臣曰:「或謂先朝詔令不可輕改,信然乎?」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咸平之所刪,太宗詔令十存一二,去其繁密以便於民,何為不可?」於是詔中外言《敕》得失,命官修定,取《咸平儀制令》及制度約束之在《敕》者五百餘條,悉附《令》後,號曰《附令敕》。天聖七年《編敕》成,合《農田敕》為一書,視《祥符敕》損百有餘條。其麗於法者,大辟之屬十有七,流之屬三十有四,徒之屬百有六,杖之屬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屬七十有六。又配隸之屬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聽旨者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既頒行,因下詔曰:「敕令者,治世之經,而數動搖則眾聽滋惑,何以訓迪天下哉?自今有司毋得輒請刪改。有未便者,中書、樞密院以聞。」然至慶曆,又複刪定,增五百條,別為《總例》一卷。後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十有七條,《一路敕》千八百二十有七條,《一州》、《一縣敕》千四百五十有一條。其麗於法者,大辟之屬總三十有一,流之屬總二十有一,徒之屬總百有五,杖之屬總百六十有八,笞之屬總十有二。又配隸之屬總八十有一,大辟而下奏聽旨者總六十有四。凡此,又在《編敕》之外者也。

嘉祐初,因樞密使韓琦言,內外吏兵奉祿無著令,乃命類次為《祿令》。三司以驛料名數,著為《驛令》。琦又言:「自慶曆四年,距嘉祐二年,敕增至四千餘條,前後牴牾。請詔中外,使言《敕》得失,如天聖故事。」七年,書成。總千八百三十四條,視《慶曆敕》,大辟增六十,流增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又配隸增三十,大辟而下奏聽旨者增四十有六。又別為《續附令敕》三卷。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外。熙甯初,置局修敕,詔中外言法不便者集議更定,擇其可恒采者賞之。元豐中,始成書二十有六卷,複下二府參訂,然後頒行。帝留意法令,每有司進擬,多所是正。嘗謂:「法出於道,人能體道,則立法足以盡事。」又曰:「禁于已然之謂敕,禁于未然之謂令,設於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修書者要當識此。」於是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斷獄,十有二門,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自品官以下至斷獄三十五門,約束禁止者,皆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賞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級凡五等,有等級高下者皆為格。表奏、帳籍、關牒、符檄之類凡五卷,有體制模楷者皆為式。

元祐初,中丞劉摯言:「元豐編修敕令,舊載敕者多移之令,蓋違敕法重,違令罪輕,此足以見神宗仁厚之德。而有司不能推廣,增多條目,離析舊制,因一言一事,輒立一法,意苛文晦,不足以該事物之情。行之幾時,蓋已屢變。宜取慶曆、嘉祐以來新舊敕參照,去取刪正,以成一代之典。」右諫議孫覺亦言煩細難以檢用。乃詔摯等刊定。哲宗親政,不專用元祐近例,稍複熙甯、元豐之制。自是用法以後沖前,改更紛然,而刑制紊矣。

崇甯元年,臣僚言:「有司所守者法,法所不載,然後用例。今引例破法,非理也。」乃令各曹取前後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妨者去之。尋下詔追複元豐法制,凡元祐條例悉毀之。

徽宗每降御筆手詔,變亂舊章。靖康初,群臣言:「祖宗有一定之法,因事改者,則隨條貼說,有司易於奉行。蔡京當國,欲快己私,請降御筆,出於法令之外,前後牴牾,宜令具錄付編修敕令所,參用國初以來條法,刪修成書。」詔從其請,書不果成。

高宗播遷,斷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類出人吏省記。三年四月,始命取嘉祐條法與政和敕令對修而用之。嘉祐法與見行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賞格從重,條約從輕。紹興元年,書成,號《紹興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記者亦複引用。監察禦史劉一止言:「法令具在,吏猶得以為奸,今一切用其所省記,欺蔽何所不至?」十一月,乃詔左右司、敕令所刊定省記之文頒之。時在京通用敕內,有已嘗沖改不該引用之文,因大理正張柄言,亦詔刪削。十年,右僕射秦檜上之。然自檜專政,率用都堂批狀、指揮行事,雜入吏部續降條冊之中,修書者有所畏忌,不敢刪削,至與成法並立。吏部尚書周麟之言:「非天子不議禮,不制度,不考文。」乃詔削去之。

至乾道時,臣僚言:「紹興以來,續降指揮無慮數千,牴牾難以考據。」詔大理寺官詳難,定其可否,類申刑部,以所隸事目分送六部長貳參詳。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其書,號《乾道敕令格式》,八年,頒之。當是時,法令雖具,然吏一切以例從事,法當然而無例,則事皆泥而不行,甚至隱例以壞法,賄賂既行,乃為具例。

淳熙初,詔除刑部許用乾道刑名斷例,司勳許用獲盜推賞例,並乾道經置條例事指揮,其餘並不得引例。既而臣僚言:「乾道新書,尚多牴牾。」詔戶部尚書蔡洸詳定之,凡刪改九百餘條,號《淳熙敕令格式》。帝複以其書散漫,用法之際,官不暇偏閱,吏因得以容奸,令敕令所分門編類為一書,名曰《淳熙條法事類》,前此法令之所未有也。四年七月,頒之。淳熙末,議者猶以新書尚多遺闕,有司引用,間有便於人情者。複令刑部詳定,迄光宗之世未成。慶元四年,右丞相京鏜始上其書,為百二十卷,號《慶元敕令格式》。

理宗寶慶初,敕令所言:「自慶元新書之行,今二十九年,前指揮殆非一事,或舊法該括未盡,文意未明,須用續降參酌者;或舊法元無,而後因事立為成法者;或已有舊法,而續降不必引用者;或一時權宜,而不可為常法者。條目滋繁,無所遵守,乞考定之。」淳祐二年四月,敕令所上其書,名《淳祐敕令格式》。十一年,又取慶元法與淳祐新書刪潤。其間修改者百四十條,創入者四百條,增入者五十條,刪去者十七條,為四百三十卷。度宗以後,遵而行之,無所更定矣。其餘一司、一路、一州、一縣《敕》,前後時有增損,不可勝紀雲。

五季衰亂,禁罔煩密。宋興,削除苛峻,累朝有所更定。法吏浸用儒臣,務存仁恕,凡用法不悖而宜於時者著之。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顯德五年制,長三尺五寸,大頭闊不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得過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決而不役。

先是,藩鎮跋扈,專殺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問,刑部按覆之職廢矣。建隆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尋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後覆于刑部。凡諸州獄,則錄事參軍與司法掾參斷之。自是,內外折獄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又懼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別置審刑院讞之。吏一坐深,或終身不進,由是皆務持平。

唐建中令:竊盜贓滿三匹者死。武宗時,竊盜贓滿千錢者死。宣宗立,乃罷之。漢乾祐以來,用法益峻,民盜一錢抵極法。周初,深懲其失,複遵建中之制。帝猶以其太重,嘗增為錢三千,陌以八十為限。既而詔曰:「禁民為非,乃設法令,臨下以簡,必務哀矜。竊盜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于律文,非愛人之旨也。自今竊盜贓滿五貫足陌者死。」舊法,強盜持杖,雖不傷人,皆棄市。又詔但不傷人者,止計贓論。令諸州獲盜,非狀驗明白,未得掠治。其當訊者,先具白長吏,得判,乃訊之。凡有司擅掠囚者,論為私罪。時天下甫定,刑典弛廢,吏不明習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金州防禦使仇超等坐故入死罪,除名流海島,自是人知奉法矣。

開寶二年五月,帝以暑氣方盛,深念縲系之苦,乃下手詔:「兩京諸州,令長吏督獄掾,五日一檢視,灑掃獄戶,洗滌杻械。貧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藥,輕系即時決遣,毋淹滯。」自是,每仲夏申敕官吏,歲以為常。帝每親錄囚徒,專事欽恤。凡禦史、大理官屬,尤嚴選擇。嘗謂侍御史知雜馮炳曰:「朕每讀《漢書》,見張釋之、于定國治獄,天下無冤民,此所望於卿也。」賜金紫以勉之。八年,廣州言:「前詔竊盜贓至死者奏裁,嶺南遐遠,覆奏稽滯,請不俟報。」帝覽奏,惻然曰:「海隅習俗,貪獷穿窬,固其常也。」因詔:「嶺南民犯竊盜,贓滿五貫至十貫者,決杖、黥面、配役,十貫以上乃死。」

太宗在禦,常躬聽斷,在京獄有疑者,多臨決之,每能燭見隱微。太平興國六年,下詔曰:「諸州大獄,長吏不親決,胥吏旁緣為奸,逮捕證佐,滋蔓逾年而獄未具。自今長吏每五日一慮囚,情得者即決之。」複製聽獄之限: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他逮捕而易決者,毋過三日。後又定令:「決獄違限,准官書稽程律論,逾四十日則奏裁。事須證逮致稽緩者,所在以其事聞。」然州縣禁系,往往猶以根窮為名,追擾輒至破家。因江西轉運副使張齊賢言,令外縣罪人五日一具禁放數白州。州獄別置曆,長吏檢察,三五日一引問疏理,月具奏上。刑部閱其禁多者,命官即往決遣,冤滯則降黜州之官吏。會兩浙運司亦言:「部內州系囚滿獄,長吏輒隱落,妄言獄空,蓋懼朝廷詰其淹滯。」乃詔:「妄奏獄空及隱落囚數,必加深譴,募告者賞之。」

先是,諸州流罪人皆錮送闕下,所在或寅緣細微,道路非理死者十恒六七。張齊賢又請:「凡罪人至京,擇清強官慮問。若顯負沈屈,致罷官吏。且令只遣正身、家屬俟旨,其干係者免錮送。」乃詔:「諸犯徒、流罪,並配所在牢城,勿複轉送闕下。」

雍熙元年,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數以聞,俾刑部專意糾舉。帝閱諸州所奏獄狀,有系三百人者。乃令門留、寄禁、取保在外並邸店養疾者,鹹准禁數,件析以聞。其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事小而禁系者,有司駁奏之。開封女子李嘗擊登聞鼓,自言無兒息,身且病,一旦死,家業無所付。詔本府隨所欲裁置之。李無它親,獨有父,有司因系之。李又詣登聞,訴父被縶。帝駭曰:「此事豈當禁系,輦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廣,安得無枉濫乎?朕恨不能親決四方之獄,固不辭勞爾!」即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往江南、兩浙、四川、荊湖、嶺南審決刑獄。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聞;其臨事明敏、刑獄無滯者,亦以名上。始令諸州十日一慮囚。帝嘗謂宰相曰:「禦史台,閣門之前,四方綱准之地。頗聞台中鞫獄,禦史多不躬親,垂簾雍容,以自尊大。鞫按之任,委在胥吏,求無冤濫,豈可得也?」乃詔禦史決獄必躬親,毋得專任胥吏。又嘗諭宰臣曰:「每閱大理奏案,節目小未備,移文按覆,動涉數千裏外,禁系淹久,甚可憐也。卿等詳酌,非人命所系,即量罪區分,勿須再鞫。」始令諸州笞、杖罪不須證逮者,長吏即決之,勿複付所司。群臣受詔鞫獄,獄既具,騎置來上,有司斷已,複騎置下之州。凡上疑獄,詳覆之而無疑狀,官吏並同違制之坐。其應奏疑案,亦騎置以聞。

二年,令竊盜滿十貫者,奏裁;七貫,決杖、黥面、隸牢城;五貫,配役三年,三貫,二年,一貫,一年。它如舊制。八月,複分遣使臣按巡諸道。帝曰:「朕於獄犴之寄,夙夜焦勞,慮有冤滯耳。」十月,親錄京城系囚,遂至日旰。近臣或諫勞苦過甚,帝曰:「儻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致枉橈,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因謂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飛蝗避境,猛虎渡河。況能惠養黎庶,申理冤滯,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無改易。或雲有司細故,帝王不當親決,朕意則異乎是。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上達矣。」自是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輒親錄系囚,多所原減。諸道則遣官按決,率以為常,後世遵行不廢,見各帝紀。

先是,太祝刁衎上疏言「「古者投奸人於四裔,今乃遠方囚人,盡歸象闕,配務役?神京天子所居,豈可使流囚於此聚役。《禮》曰:'刑人於市,與眾棄之。 '則知黃屋紫宸之中,非行法用刑之所。望自今外處罪人,勿許解送上京,亦不留于諸務充役。御前不行決罰之刑,殿前引見司鉗黥法具、敕杖,皆以付禦史、廷尉、京府。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禮監科,以重明刑謹法之意。」帝覽疏甚悅,降詔褒答,然不能從也。

三年,始用儒士為司理判官,令諸州訊囚,不須眾官共視,申長吏得判乃訊囚。刑部張佖言:「官吏枉斷死罪者,請稍峻條章,以責其明慎。」始定制:應斷獄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判官皆削一任,而檢法仍贖銅十斤,長吏則停任。尋置刑部詳覆官六員,專閱天下所上案牘,勿複遣鞫獄吏。置禦史台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為之。凡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陛辭日,帝必臨遣諭之曰:「無滋蔓,無留滯。」咸賜以裝錢。還,必召問所推事狀,著為定令。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須刑部詳覆。又所駁天下案牘未具者,亦令詳覆乃奏。判刑部李昌齡言:「舊制,大理定刑送部,詳覆官入法狀,主判官下斷語,乃具奏。至開寶六年,闕法直官,致兩司共斷定覆詞。今宜令大理所斷案牘,寺官印署送詳覆。得當,則送寺共奏,否即疏駁以聞。」

淳化初,始置諸路提點刑獄司,凡管內州府,十日一報囚帳。有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之。州縣稽留不決、按讞不實,長吏則劾奏,佐史、小吏許便宜按劾從事。帝又慮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詆,置審刑院於禁中,以樞密直學士李昌齡知院事,兼置詳議官六員。凡獄上奏,先達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乃下審刑院詳議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當,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聞,始命論決。蓋重慎之至也。凡大理寺決天下案牘,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審刑院詳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三年,詔禦史台鞫徒以上罪,獄具,令尚書丞郎、兩省給舍以上一人親往慮問。尋又詔:「獄無大小,自中丞以下,皆臨鞫問,不得專責所司。」自端拱以來,諸州司理參軍,皆帝自選擇,民有詣闕稱冤者,亦遣台使乘傳按鞫,數年之間,刑罰清省矣。既而諸路提點刑獄司未嘗有所平反,詔悉罷之,歸其事轉運司。

至道二年,帝聞諸州所斷大辟,情可疑者,懼為有司所駁,不敢上其獄。乃詔死事有可疑者,具獄申轉運司,擇部內詳練格律者令決之,須奏者乃奏。

真宗性寬慈,尤慎刑辟。嘗謂宰相曰:「執法之吏,不可輕授。有不稱職者,當責舉主,以懲其濫。」審刑院舉詳議官,就刑部試斷案三十二道,取引用詳明者。審刑院每奏案,令先具事狀,親覽之,翌日,乃候進止,裁處輕重,必當其罪。咸平四年,從黃州守王禹偁之請,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處之,余責保於外。

景德元年,詔:「諸道州軍斷獄,內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當行極斷者,所在即寘大辟,頗乖平允。自今凡言處斷、重斷、極斷、決配、朝典之類,未得論決,具獄以聞。」

四年,複置諸路提點刑獄官。先是,帝出筆記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隱,遴柬庶官,朕無日不念也。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周知。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複置,仍以使臣副之,命中書、樞密院擇官。」又曰:「河北、陝西,地控邊要,尤必得人,須性度平和有執守者。」親選太常博士陳綱、李及,自餘擬名以聞,咸引對於長春殿遣之。內出御前印紙為曆,書其績效,代還,議功行賞。如刑獄枉濫不能擿舉,官吏曠弛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寘以深罪。知審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財,證左明白,望論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從之。禦史台嘗鞫殺人賊,獄具,知雜王隨請臠RO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為慘毒也。」入內供奉官楊守珍使陝西,督捕盜賊,因請「擒獲強盜至死者,望以付臣淩遲,用戒兇惡」。詔:「捕賊送所屬,依法論決,毋用淩遲。」淩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蓋真宗仁恕,而慘酷之刑,祖宗亦未嘗用。

初,殿中侍御史趙湘嘗建言:「聖王行法,必順天道。漢制大辟之科,盡冬月乃斷。此古之善政,當舉行之。且十二月為承天節,萬方祝頌之時,而大辟決斷如故。況十一月一陽始出,其氣尚微,議獄緩刑,所以助陽抑陰也。望以十一月、十二月內,天下大辟未結正者,更令詳覆;已結正者,未令決斷。所在厚加矜恤,掃除獄房,供給飲食、薪炭之屬,防護無致他故。情可憫者,奏聽敕裁。合依法者,盡冬月乃斷。在京大辟人,既當春孟之月,亦行慶施惠之時。伏望萬幾之暇,臨軒躬覽,情可憫者,特從末減,亦所以布聖澤於無窮。況愚民之抵罪未斷,兩月亦非淹延。若用刑順於陰陽,則四時之氣和,氣和則百谷豐實,水旱不作矣。」帝覽奏,曰:「此誠嘉事。然古今異制,沿革不同,行之慮有淹滯,或因緣為奸矣。」

天禧四年,乃詔:「天下犯十惡、劫殺、謀殺、故殺、鬥殺、放火、強劫、正枉法贓、偽造符印、厭魅咒詛、造妖書妖言、傳授妖術、合造毒藥、禁軍諸軍逃亡為盜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權住區斷,過天慶節即決之。余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區遣,禁錮奏裁。」

在仁宗時,四方無事,戶口蕃息,而克自抑畏,其于用刑尤慎。即位之初,詔內外官司,聽獄決罪,須躬自閱實,毋枉濫淹滯。刑部嘗薦詳覆官,帝記其姓名,曰:「是嘗失入人罪不得遷官者,烏可任法吏?」舉者皆罰金。

獄疑者讞,所從來久矣。漢嘗詔「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所以廣聽察、防繆濫也。時奏讞之法廢。初,真宗嘗覽囚簿,見天下斷死罪八百人,憮然動容,語宰執曰:「雜犯死罪條目至多,官吏儻不盡心,豈無枉濫?故事,死罪獄具,三覆奏,蓋甚重慎,何代罷之?」遂命檢討沿革,而有司終慮淹系,不果行。至是,刑部侍郎燕肅奏曰:「唐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凡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貞觀四年,斷死罪三十九,開元二十五年,財五十八。今天下生齒未加于唐,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幾至百倍。京師大辟雖一覆奏,而州郡獄疑上請,法寺多所舉駁,率得不應奏之罪,往往增飾事狀,移情就法,失朝廷欽恤之意。望准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覆奏。議者必曰待報淹延。漢律皆以季秋論囚,唐自立春至秋分不決死刑,未聞淹留以害漢、唐之治也。」下其章中書,王曾謂:「天下皆一覆奏,則必死之人,徒充滿狴犴而久不得決。諸獄疑若情可矜者,聽上請。」

天聖四年,遂下詔曰:「朕念生齒之蕃,抵冒者眾。法有高下,情有輕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豈稱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有司毋得舉駁。」其後,雖法不應奏、吏當坐罪者,審刑院貼奏,率以恩釋為例,名曰「貼放」。吏始無所牽制,請讞者多得減死矣。

先是,天下旬奏獄狀,雖杖、笞皆申覆,而徒、流罪非系獄,乃不以聞。六年,集賢校理聶冠卿請罷覆杖、笞,而徒以上雖不系獄,皆附奏。詔從其說。自定折杖之制,杖之長短廣狹,皆有尺度,而輕重無准,官吏得以任情。至是,有司以為言,詔毋過十五兩。

初,真宗時,以京師刑獄多滯冤,置糾察司,而禦史台獄亦移報之。八年,禦史論以為非體,遂詔勿報。祖宗時,重盜剝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計,積四十二尺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殿中丞於大成請得以減死論,下法官議,謂當如舊。帝意欲寬之,詔死者上請。

刑部分四按,大辟居其一,月覆大辟不下二百數,而詳覆官才一人。明道二年,令四按分覆大辟,有能駁正死罪五人以上,歲滿改官。法直官與詳覆官分詳天下旬奏,獄有重辟,獄官毋預燕遊迎送。凡上具獄,大理寺詳斷,大事期三十日,小事第減十日。審刑院詳議又各減半。其不待期滿而斷者,謂之「急按」。凡集斷急按,法官與議者並書姓名,議刑有失,則皆坐之。至景祐二年,判大理寺司徒昌運言:「斷獄有期日,而炎曷之時,系囚淹久,請自四月至六月減期日之半,兩川、廣南、福建、湖南如急按奏。」其後猶以斷獄淹滯,又詔月上斷獄數,列大、中、小事期日,以相參考。

是歲,改強盜法:不持杖,不得財,徒二年;得財為錢萬及傷人者,死。持杖而不得財,流三千里;得財為錢五千者,死;傷人者,殊死。不持杖得財為錢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刺隸二千裏外牢城。能告群盜劫殺人者第賞之,及十人者予錢十萬。既而有司言:「竊盜不用威力,得財為錢五千,即刺為兵,反重于強盜,請減之。」遂詔至十千始刺為兵,而京城持杖竊盜,得財為錢四千,亦刺為兵。自是盜法惟京城加重,餘視舊益寬矣。

慶曆五年,詔罪殊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篤疾無期親者,列所犯以聞。

承平日久,天下生齒益蕃,犯法者多,歲斷大辟甚眾,而有司未嘗上其數。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歲之中,死刑無慮二千餘。夫風俗之薄,無甚於骨肉相殘;衣食之窮,莫急於盜賊。今犯法者眾,豈刑罰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導其為善歟?願詔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歲上朝廷,以助觀省。」從之。

凡在京班直諸軍請糧,鬥斛不足,出戍之家尤甚。倉吏自以在官無祿,恣為侵漁。神宗謂非所以愛養將士之意,於是詔三司始立《諸倉丐取法》。而中書請主典役人,歲增祿至一萬八千九百餘緡。凡丐取不滿百錢,徒一年,每百錢則加一等;千錢流二千里,每千錢則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行貨及過致者,減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里,其賞百千;流者皆配千里,賞二百千;滿十千,為首者配沙門島,賞三百千,自首則除其罪。凡更定約束十條行之。其後內則政府,外則監司,多仿此法。內外歲增吏祿至百余萬緡,皆取諸坊場,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錢。久之,議臣欲稍緩倉法,編敕所修立《告捕獲倉法給賞條》,自一百千分等至三百千,而按問者減半給之,中書請依所定,詔仍舊給全賞,雖按問,亦全給。呂嘉問嘗請行貨者宜止以不應為坐之,刑部始減其罪。及哲宗初,嘗罷重祿法,而紹聖複仍舊。

熙寧四年,立《盜賊重法》。凡劫盜罪當死者,籍其家貲以賞告人,妻子編置千里;遇赦若災傷減等者,配遠惡地。罪當徒、流者,配嶺表;流罪會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貲之半為賞,妻子遞降等有差。應編配者,雖會赦,不移不釋。凡囊橐之家,劫盜死罪,情重者斬,餘皆配遠惡地,籍其家貲之半為賞。盜罪當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貲三之一為賞。竊盜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鄰州。雖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論。其知縣、捕盜官皆用舉者,或武臣為尉。盜發十人以上,限內捕半不獲,劾罪取旨。若複殺官吏,及累殺三人,焚舍屋百間,或群行州縣之內,劫掠江海船伐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論。

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開封府諸縣,後稍及諸州。以開封府東明、考城、長垣縣,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東應天府、濮、齊、徐、濟、單、兗、鄆、沂州、淮陽軍,亦立重法,著為令。至元豐時,河北、京東、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縣浸益廣矣。元豐敕,重法地分,劫盜五人以上,兇惡者,方論以重法。紹聖後,有犯即坐,不計人數。複立《妻孥編管法》。至元符三年,因刑部有請,詔改依舊敕。

先是,曾布建言:「盜情有重輕,贓有多少。今以贓論罪,則劫貧家情雖重,而以贓少減免,劫富室情雖輕,而以贓重論死。是盜之生死,系於主之貧富也。至於傷人,情狀亦殊。以手足毆人,偶傷肌體,與夫兵刃湯火,固有間矣,而均謂之傷。朝廷雖許奏裁,而州郡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與不幸爾。不若一變舊法,凡以贓定罪及傷人情狀不至切害者,皆從罪止之法。其用兵刃湯火,情狀酷毒,及污辱良家,或入州縣鎮砦行劫,若驅虜官吏巡防人等,不以傷與不傷。凡情不可貸者,皆處以死刑,則輕重不失其當矣。」及布為相,始從其議,詔有司改法。未幾,侍御史陳次升言:「祖宗仁政,加於天下者甚廣。刑法之重,改而從輕者至多。惟是強盜之法,特加重者,蓋以禁奸宄而惠良民也。近朝廷改法,詔以強盜計贓應絞者,並增一倍;贓滿不傷人,及雖傷人而情輕者奏裁。法行之後,民受其弊,被害之家,以盜無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鄰里亦不為之擒捕,恐怨仇報復。故賊益逞,重法地分尤甚。恐養成大寇,以貽國家之患,請複行舊法。」布罷相,翰林學士徐勣複言其不便,乃詔如舊法,前詔勿行。

先是,諸路經略、鈐轄,不得便宜斬配百姓。趙抃嘗知成都,乃言當獨許成都四路。王安石執不可,而中書、樞密院同立法許之。其後,謝景初奏:「成都妄以便宜誅釋,多不當。」於是中書複刪定敕文,惟軍士犯罪及邊防機速,許特斷。及抃移成都,又請立法,禦史劉孝孫亦為之請依舊便宜從事,安石寢其奏。

武臣犯贓,經赦敘複後,更立年考升遷。帝曰:「若此,何以戒貪吏?」故命改法。熙寧六年,樞密都承旨曾孝寬等定議上之,大概仿文臣敘法而少增損爾。七年,詔:「品官犯罪,按察之官並奏劾聽旨。毋得擅捕系、罷其職奉。」

元豐二年,成都府、利路鈐轄言:「往時川峽絹匹為錢二千六百,以此估贓,兩鐵錢得比銅錢之一。近絹匹不過千三百,估贓二匹乃得一匹之罪,多不至重法。」令法寺定以一錢半當銅錢之一。

元祐二年,刑部、大理寺定制:「凡斷讞奏獄,每二十緡以上為大事,十緡以上為中事,不滿十緡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台察及刑部舉劾約法狀並十日,三省、樞密院再送各減半。有故量展,不得過五日。凡公案日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為限。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參之一。台察及刑部並三十日。每十日,斷用七日,議用三日。」

五年,詔命官犯罪,事幹邊防軍政,文臣申尚書省,武臣申樞密院。中丞蘇轍言:「舊制,文臣、吏民斷罪公案歸中書,武臣、軍士歸樞密,而斷例輕重,悉不相知。元豐更定官制,斷獄公案並由大理、刑部申尚書省,然後上中書省取旨。自是斷獄輕重比例,始得歸一,天下稱明焉。今複分隸樞密,必有罪同斷異,失元豐本意,請並歸三省。其事幹邊防軍政者,令樞密院同進取旨,則事體歸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職。」六年,乃詔:「文武官有犯同按幹邊防軍政者,刑部定斷,仍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刑部論:「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論,徒以上減凡人一等。謀殺盜詐、有所規求避免而犯者不減。因毆致死者不刺面,配鄰州,情重者奏裁。凡命士死於官或去位,其送徒道亡,則部轄將校、節級與首率眾者徒一年,情輕則杖百,雖自首不免。」

政和間,詔:「品官犯罪,三問不承,即奏請追攝;若情理重害而拒隱,方許枷訊。邇來有司廢法,不原輕重,枷訊與常人無異,將使人有輕吾爵祿之心。可申明條令,以稱欽恤之意。」又詔:「宗子犯罪,庭訓示辱。比有去衣受杖,傷膚敗體,有惻朕懷。其令大宗正司恪守條制,違者以違御筆論。」又曰:「其情理重害,別被處分。若罪至徒、流,方許制勘,餘止以眾證為定,仍取伏辨,無得輒加捶考。其合庭訓者,並送大宗正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中書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論'。蓋為命官立文。其後相因,掌典去官,亦用去官免罪,有犯則解役歸農,倖免重罪。」詔改《政和敕》掌典解役從去官法。

左道亂法,妖言惑眾,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凡傳習妖教,夜聚曉散,與夫殺人祭祀之類,皆著於法,訶察甚嚴。故奸軌不逞之民,無以動搖愚俗。間有為之,隨輒報敗,其事不足紀也。

志第一百五十三刑法二

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太祖以來,其所自斷,則輕重取捨,有法外之意焉。然其末流之弊,專用己私以亂祖宗之成憲者多矣。

乾德伐蜀之役,有軍大校割民妻乳而殺之,太祖召至闕,數其罪。近臣營救頗切,帝曰:「朕興師伐罪,婦人何辜,而殘忍至此!」遂斬之。

時郡縣吏承五季之習,黷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開寶四年,王元吉守英州,月餘,受贓七十余萬,帝以嶺表初平,欲懲掊克之吏,特詔棄市。陝州民範義超,周顯德中,以私怨殺同裏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幸脫走,至是,擒義超訴有司。陝州奏引赦當原,帝曰:「豈有殺一家十二人可以赦論邪?」命正其罪。八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詔所貸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帝注意刑辟,哀矜無辜,嘗歎曰:「堯、舜之時,四凶之罪止於投竄。先王用刑,蓋不獲已,何近代憲綱之密耶!」故自開寶以來,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貸死。

太平興國六年,自春涉夏不雨,太宗意獄訟冤濫。會歸德節度推官李承信因市蔥笞園戶,病創死。帝聞之,坐承信棄市。

初,太祖嘗決系囚,多得寬貸。而開封婦人殺其夫前室子,當徒二年,帝以其凶虐殘忍,特處死。至是,有涇州安定婦人,怒夫前妻之子婦,絕其吭而殺之。乃下詔曰:「自今繼母殺傷夫前妻子,及姑殺婦者,同凡人論。」雍熙元年,開封寡婦劉使婢詣府,訴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將死。右軍巡推不得實,移左軍巡掠治,元吉自誣伏。俄劉死。及府中慮囚,移司錄司案問,頗得其侵誣之狀,累月未決。府白於上,以其毒無顯狀,令免死,決徒。元吉妻張擊登聞鼓稱冤,帝召問張,盡得其狀。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禦史鞫問,乃劉有奸狀,慚悸成疾,懼其子發覺而誣之。推官及左、右軍巡使等削任降秩;醫工詐稱被毒,劉母弟欺隱王氏財物及推吏受贓者,並流海島;餘決罰有差。司錄主吏賞緡錢,賜束帛。初,元吉之系,左軍巡卒系縛搒治,謂之「鼠彈箏」,極其慘毒。帝令以其法縛獄卒,宛轉號叫求速死。及解縛,兩手良久不能動。帝謂宰相曰:「京邑之內,乃複冤酷如此,況四方乎?」

端拱間,虜犯邊郡,北面部署言:「文安、大城二縣監軍段重誨等棄城遁,請論以軍法。」帝遣中使就斬之。既行,謂曰:「此得非所管州軍召之邪?往訊之乃決。」使至,果訊得乾寧牒令部送民入居城,非擅離所部,遽釋之。

咸平間,有三司軍將趙永昌者,素兇暴,督運江南,多為奸贓。知饒州韓昌齡廉得其狀,乃移轉運使馮亮,坐決杖停職。遂撾登聞鼓,訟昌齡與亮訕謗朝政,仍偽刻印,作亮等求解之狀。真宗察其詐,於便殿自臨訊,永昌屈伏,遂斬之,釋亮不問,而昌齡以他事貶郢州團練副使。曹州民蘇莊蓄兵器,匿亡命,豪奪民產,積贓計四十萬。禦史台請籍其家,帝曰:「暴橫之民,國有常法,籍之,斯過也。」論如律。其縱舍輕重,必當於義,多類此。

凡歲饑,強民相率持杖劫人倉廩,法應棄市,每具獄上聞,輒貸其死。真宗時,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當死。知州張榮、推官江嗣宗議取為首者杖脊,餘悉論杖罪。帝下詔褒之。遣使巡撫諸道,因諭之曰:「平民艱食,強取餱糧以圖活命爾,不可從盜法科之。」天聖初,有司嘗奏盜劫米傷主,仁宗曰:「饑劫米可哀,盜傷主可疾。雖然,無知迫於食不足耳。」命貸之。五年,陝西旱,因詔:「民劫倉廩,非傷主者減死,刺隸他州,非首謀又減一等。」自是,諸路災傷即降敕,饑民為盜,多蒙矜減,賴以全活者甚眾。司馬光時知諫院,言曰:「臣聞敕下京東、西災傷州軍,如貧戶以饑偷盜斛鬥因而盜財者,與減等斷放,臣竊以為非便。《周禮》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緩刑、弛力、舍禁、去幾,率皆推寬大之恩以利於民,獨于盜賊,愈更嚴急。蓋以饑饉之歲,盜賊必多,殘害良民,不可不除。頃年嘗見州縣官吏,有不知治體,務為小仁。遇凶年,劫盜斛鬥,輒寬縱之,則盜賊公行,更相劫奪,鄉村大擾,不免廣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與減等斷放,是勸民為盜也。百姓乏食,當輕徭薄賦、開倉振貸以救其死,不當使之自相劫奪。今歲府界、京東、京西水災極多,嚴刑峻法以除盜賊,猶恐春冬之交饑民嘯聚,不可禁禦,又況降敕以勸之。臣恐國家始於寬仁,而終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殺人更多也。」事報聞。

帝嘗禦邇英閣經筵,講《周禮》「大荒大劄,薄征緩刑」。楊安國曰:「緩刑者,乃過誤之民耳,當歲歉則赦之,憫其窮也。今眾持兵杖劫糧廩,一切寬之,恐不足以禁奸。」帝曰:「不然,天下皆吾赤子也。一遇饑饉,州縣不能振恤,饑莩所迫,遂至為盜,又捕而殺之,不亦甚乎?」

仁宗聽斷,尤以忠厚為主。隴安縣民誣平民五人為劫盜,尉悉執之,一人掠死,四人遂引服。其家辨於州,州不為理,悉論死。未幾,秦州捕得真盜,隴州吏當坐法而會赦,帝怒,特貶知州孫濟為雷州參軍,余皆除名流嶺南。賜錢粟五家,複其役三年。因下詔戒敕州縣。廣州司理參軍陳仲約誤入人死,有司當仲約公罪應贖。帝謂審刑院張揆曰:「死者不可複生,而獄吏雖廢,複得敘官。」命特治之,會赦勿敘用。尚書比部員外郎師仲說請老,自言恩得任子,帝以仲說嘗失入人死罪,不與。其重人命如此。

時近臣有罪,多不下吏劾實,不付有司議法。諫官王贄言:「情有輕重,理分故失,而一切出於聖斷,前後差異,有傷政體,刑法之官安所用哉?請自今悉付有司正以法。」詔可。近臣間有幹請,輒為言官所斥。諫官陳升之嘗言:「有司斷獄,或事連權幸,多以中旨釋之。請有緣中旨得釋者,劾其幹請之罪,以違制論。」許之。仁宗於賞罰無所私,尤不以貴近廢法。屢戒有司:「被內降者,執奏,毋輒行。」未嘗屈法以自徇也。知虢州周日宣詭奏水災,有司論請如上書不實法。帝曰:「州郡多言符瑞,至水旱之災,或抑而不聞。今守臣自陳墊溺官私廬舍,意實在民,何可加罪?」

英宗在位日淺,於政令未及有所更制。然以吏習平安,慢於奉法,稍欲振起其怠惰。三班奉職和欽貸所部綱錢,至絞,帝命貸死免杖,刺隸福建路牢城。知審刑院盧士宗請稍寬其罪,帝曰:「刑故而得寬,則死者滋眾,非'刑期無刑'之道。俟有過誤,貸無傷也。」富國倉監官受米濕惡,壞十八萬石,會恩當減,帝特命奪官停之。

熙寧二年,內殿崇班鄭從易母、兄俱亡于嶺外,歲余方知,請行服。神宗曰:「父母在遠,當朝夕為念。經時無安否之問,以至逾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四年,王存立言:「嘉祐中,同學究出身,為碭山縣尉,嘗納官贖父配隸罪,請同舉人法,得免丁徭。」帝憫之,複賜出身,仍與注官。九年,知桂州沈起欲經略交阯,取其慈恩州,交人遂破欽,犯邕管。詔邊人橫遭屠戮,職其致寇,罪悉在起,特削官爵,編置遠惡州。

復仇,後世無法。仁宗時,單州民劉玉父為王德毆死,德更赦,玉私殺德以複父仇。帝義之,決杖、編管。元豐元年,青州民王贇父為人毆死,贇幼,未能復仇。幾冠,刺仇,斷支首祭父墓,自首。論當斬。帝以殺仇祭父,又自歸罪,其情可矜,詔貸死,刺配鄰州。宣州民葉元有同居兄亂其妻,縊殺之,又殺兄子,強其父與嫂為約契不訟。鄰里發其事,州為上請,帝曰:「罪人以死,奸亂之事特出葉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下民雖無知,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愛,既罔其父,又殺其兄,戕其侄,逆理敗倫,宜以毆兄至死律論。」

紹聖以來,連起党獄,忠良屏斥,國以空虛。徽宗嗣位,外事耳目之玩,內窮聲色之欲,徵發亡度,號令靡常。於是蔡京、王黼之屬,得以誣上行私,變亂法制。崇寧五年,詔曰:「出令制法,重輕予奪在上。比降特旨處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為妨礙,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夫擅殺生之謂王,能利害之謂王,何格令之有?臣強之漸,不可不戒。自今應有特旨處分,間有利害,明具論奏,虛心以聽。如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論。」明年,詔:「凡御筆斷罪,不許詣尚書省陳訴。如違,並以違御筆論。」又定令:「凡應承受御筆官府,稽滯一時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以大不恭論。」由是吏因緣為奸,用法巧文浸深,無複祖宗忠厚之志。窮極奢侈,以竭民力,自速禍機。靖康雖知悔悟,稍誅奸惡,而謀國匪人,終亦末如之何矣。

高宗性仁柔,其于用法,每從寬厚,罪有過貸,而未嘗過殺。知常州周巳擅殺人,帝曰:「朕日親聽斷,豈不能任情誅僇,顧非理耳。」即命削杞籍。大理率以儒臣用法平允者為之。獄官入對,即以慘酷為戒。台臣、士曹有所平反,輒與之轉官。每臨軒慮囚,未嘗有送下者,曰:「吾恐有司觀望,鍛煉以為重輕也。」吏部員外郎劉大中奉使江南回,遷左司諫,帝尋以為秘書少監。謂宰臣朱勝非曰:「大中奉使,頗多興獄,今使為諫官,恐四方觀望耳。」其用心忠厚如此。後詔用刑慘酷責降之人,勿堂除及親民,止與遠小監當差遣。

當建、紹間,天下盜起,往往攻城屠邑,至興師以討之,然得貸亦眾。同知樞密院事李回嘗奏強盜之數,帝曰:「皆吾赤子也,豈可一一誅之?誅其渠魁三兩人足矣。」至待貪吏則極嚴:應受贓者,不許堂除及親民;犯枉法自盜者,籍其名中書,罪至徒即不敘,至死者,籍其貲。諸文臣寄祿官並帶「左」、「右」字,贓罪人則去之。是年,申嚴真決贓吏法。令三省取具祖宗故事,有以舊法棄市事上者,帝曰:「何至爾耶?但斷遣之足矣。貪吏害民,雜用刑威,有不得已,然豈忍寘縉紳於死地邪?」

在徽宗時,刑法已峻。雖嘗裁定笞、杖之制,而有司猶從重。比中興之初,詔用政和遞減法,自是迄嘉定不易。自蔡京當國,凡所請御筆以壞正法者,悉厘正之。諸獄具,令當職官依式檢校。枷以幹木為之,輕重長短刻識其上,笞、杖不得留節目,亦不得釘飾及加筋膠之類,仍用官給火印。暑月,每五日一洗濯枷杻,刑、寺輪官一員,躬親監視。諸獄司並旬申禁狀,品官、命婦在禁,別具單狀。合奏案者,具情款招伏奏聞,法司朱書檢坐條例、推司錄問、檢法官吏姓名于後。

各州每年開收編配羈管奴婢人及斷過編配之數,各置籍。各路提點刑獄司,歲具本路州軍斷過大辟申刑部,諸州申提刑司。其應書禁曆而不書,應申所屬而不申,奏案不依式,檢坐開具違令,回報不圓致妨詳覆,與提刑司詳覆大辟而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各抵罪。知州兼統兵者,非出師臨陳,毋用重刑。州縣月具系囚存亡之數申提刑司,歲終比較,死囚最多者,當職官黜責,其最少者,褒賞之。

舊以絹計贓者,千三百為一匹,竊盜至二貫者徒。至是,又加優減,以二千為一匹,盜至三貫者徒一年。三年,複詔以三千為一匹,竊盜及凡以錢定罪,遞增五分。四年,又詔:「特旨處死,情法不當者,許大理寺奏審。」

五年,歲終比較,宣州、衢州、福州無病死囚,當職官各轉一官。舒州病死及一分,惠州二分六厘,當職官各降一官。六年,令刑部體量公事,邵州、廣州、高州勘命官淹系至久不報,詔知州降一官,當職官展二年磨勘,當行吏永不收敘。德慶府勘封川縣令事,七月不報,詔知州、勘官各抵罪。九年,大理寺朱伯文廣西催斷刑獄,還言:「雷州海賊兩獄,並系平人七人,內五人已死。」帝惻然,詔本路提刑以下重致罰。十二年,禦史台點檢錢塘、仁和縣獄具,錢塘大杖,一多五錢半;仁和枷,一多一斤,一輕半斤,詔縣官各降一官。十三年,詔:「禁囚無供飯者,臨安日支錢二十文,外路十五文。」十六年,詔:「諸鞫獄追到幹證人,無罪遣還者,每程給米一升半,錢十五文。」二十一年,詔官支病囚藥物錢。

舊法,刑部郎官四人,分左、右廳,或以詳覆,或以敘審,同僚而異事,有防閑考覆之意。南渡以來,務從簡省,大理少卿止一員,刑部郎中初無分異,獄有不得其情,法有不當於理者,無所平反追改。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應辰言之。詔刑部郎官依元豐法,分左、右廳治事。二十七年,詔四川以錢引科罪者,准銅錢。

孝宗究心庶獄,每歲臨軒慮囚,率先數日令有司進款案披閱,然後決遣。法司更定律令,必親為訂正之。丞相趙雄上《淳熙條法事類》,帝讀至收騾馬、舟船、契書稅,曰:「恐後世有算及舟車之譏。」《戶令》:「戶絕之家,許給其家三千貫,及二萬貫者取旨。」帝曰:「其家不幸而絕,及二萬貫乃取之,是有心利其財也。」又《捕亡律》:「公人不獲盜者,罰金。」帝曰:「罰金而不加罪,是使之受財縱盜也。」又:「監司、知州無額上供者賞。」帝曰:「上供既無額,是白取於民也,可賞以誘之乎?」並令削去之。其明審如此。且于用刑,未嘗以私廢法。鎮江都統戚方以刻剝被罪,宰臣陳俊卿言內臣有主之者,帝曰:「朕亦聞之。」乃以內侍陳瑜、李宗回等付大理獄,究其賂狀,獄成,決配之。乾道二年,下詔曰:「獄,重事也。用法一傾,則民無所措手足。比年以來,治獄之吏,巧持多端,隨意輕重之,朕甚患焉。其自今革玩習之弊,明審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罰必當罪,用迪于刑之中,勉之哉,毋忽!」三年,詔曰:「獄,重事也。稽者有律,當者有比,疑者有讞。比年顧以獄情白於執政,探取旨意,以為輕重,甚亡謂也。自今其祗乃心,敬于刑,惟當為貴,毋習前非。不如吾詔,吾將大寘於罰,罔攸赦。」六年,詔:「以絹計贓者,更增一貫。以四千為一匹。」議者又言:「犯盜,以敕計錢定罪,以律計絹。今律以絹定罪者遞增一千,敕內以錢定罪,亦合例增一千。」從之。

臨安府左右司理、府院三獄,杖直獄子以無所給,至為無籍。七年,詔:「人月給錢十貫,米六鬥,每院止許置一十二人。」時州縣獄禁淹延,八年,詔:「徒以上罪入禁三月者,提刑司類申刑部,置籍立限以督之。」其後,又詔中書置禁,奏取會籍,大臣按閱,以察刑寺稽違,與夫不應問難而問難,不應會而會者。

淳熙初,浙西提刑鄭興裔上《檢驗格目》,詔頒之諸路提刑司。凡檢覆必給三本:一申所屬,一申本司,一給被害之家。紹興法,鞫獄官推勘不得實,故有不當者,一案坐之。乾道法,又恐有移替事故者,即致淹延,乃令先決罪人不當,官吏案後收坐。至是,所司請更定死罪依紹興法,餘依乾道施行,從之。其後,有司以覆勘不同,則前官有失入之罪,往往雷同前勘。帝知其弊,十四年,詔特免一案推結一次。於是小大之獄,多得其情。二廣州軍獄吏,畏憲司點檢送勘之害,凡有重囚,多斃於獄。臣僚以為請,乃詔二廣提刑司詳覆公事,若小節不完,不須追逮獄吏,委本州究實保明。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

三衙及江上諸軍,各有推獄,謂之「後司」。獄成,決于主帥,不經屬官,故軍吏多受財為奸。光宗時,乃詔通曉條制屬官兼管之。廣東路瘴癘,惟英德府為最甚,謂之「人間生地獄」。諸司公事欲速成者,多送之,自非死罪,至即誣伏,亟就刑責以出。五年,臣僚言之,詔本路諸司公事應送別州者,無送英德府。

至甯宗時,刑獄滋濫。嘉泰初,天下上死案,一全年千八百一十一人,而斷死者才一百八十一人,餘皆貸之。乃詔諸憲台,歲終檢舉州軍有獄空並禁人少者,申省取旨。嘉定四年,詔以絹計贓定罪者,江北鐵錢依四川法,二當銅錢一。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檢驗官指輕作重,以有為無,差訛交互,以故吏奸出入人罪。乞以湖南正背人形隨《格目》給下,令於傷損去處,依樣朱紅書畫,唱喝傷痕,眾無異詞,然後署押。」詔從之,頒之天下。五年,詔三衙及江上、四川諸軍,以武舉人主管後司公事。

理宗起自民間,具知刑獄之弊。初即位,即詔天下恤刑,又親制《審刑銘》以警有位。每歲大暑,必臨軒慮囚。自謀殺、故殺、鬥殺已殺人者,偽造符印、會子,放火,官員犯入己贓,將校軍人犯枉法外,自餘死罪,情輕者降從流,流降從徒,徒從杖,杖已下釋之。大寒慮囚,及祈晴祈雪及災祥,亦如之。有一歲凡數疏決者。後以建康亦先朝駐蹕之地,罪人亦得視臨安減降之法。帝之用刑可謂極厚矣,而天下之獄不勝其酷。每歲冬夏,詔提刑行郡決囚,提刑憚行,悉委倅貳,倅貳不行,複委幕屬。所委之人,類皆肆行威福,以要饋遺。監司、郡守,擅作威福,意所欲黥,則令入其當黥之由,意所欲殺,則令證其當死之罪,呼喝吏卒,嚴限日時,監勒招承,催促結款。而又擅置獄具,非法殘民,或斷薪為杖,掊擊手足,名曰:「掉柴」;或木索並施,夾兩脰,名曰「夾幫」;或纏繩於首,加以木楔,名曰「腦箍」;或反縛跪地,短豎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跳躍于上,謂之「超棍」,痛深骨髓,幾於殞命。富貴之家,稍有罥偏,動籍其貲。又以趁辦月樁及添助版帳為名,不問罪之輕重,並從科罰。大率官取其十,吏漁其百。

諸重刑,皆申提刑司詳覆,或具案奏裁,即無州縣專殺之理,往往殺之而待罪。法無拘鎖之條,特州縣一時彈壓盜賊奸暴,罪不至配者,故拘鎖之,俾之省愆。或一月、兩月,或一季、半年,雖永鎖者亦有期限,有口食。是時,州縣殘忍,拘鎖者竟無限日,不支口食,淹滯囚系,死而後已。又以己私摧折手足,拘鎖尉砦。亦有豪強賂吏,羅織平民而囚殺之。甚至戶婚詞訟,亦皆收禁。有飲食不充,饑餓而死者;有無力請求,吏卒淩虐而死者;有為兩詞賂遺,苦楚而死者。懼其發覺,先以病申,名曰「監醫」,實則已死;名曰「病死」,實則殺之。至度宗時,雖累詔切責而禁止之,終莫能勝,而國亡矣。

詔獄,本以糾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見。初,群臣犯法,體大者多下禦史台獄,小則開封府、大理寺鞫治焉。神宗以來,凡一時承詔置推者,謂之「制勘院」,事出中書,則曰「推勘院」,獄已乃罷。

熙寧二年,命尚書都官郎中沈衡鞫前知杭州祖無擇於秀州,內侍乘驛追逮。禦史張戩等言:「無擇三朝近侍,而驟系囹圄,非朝廷以廉恥風厲臣下之意,請免其就獄,止就審問。」不從。又命崇文院校書張載鞫前知明州、光祿卿苗振於越州。獄成,無擇坐貸官錢及借公使酒,謫忠正軍節度副使;振坐故入裴士堯罪及所為不法,謫複州團練副使。獄半年乃決,辭所連逮官吏,坐勒停、沖替、編管又十餘人,皆禦史王子韶啟其事。自是詔獄屢興,其悖於法及國體所系者著之,其餘不足紀也。

八年,沂州民朱唐告前余姚主簿李逢謀反。提點刑獄王庭筠言其無跡,但謗讟,語涉指斥及妄說休咎,請編配。帝疑之,遣禦史台推直官蹇周輔劾治。中書以庭筠所奏不當,並劾之。庭筠懼,自縊死。逢辭連宗室秀州團練使世居、醫官劉育等、河中府觀察推官徐革,詔捕系台獄,命中丞鄧綰、同知諫院範百祿與禦史徐禧雜治。獄具,賜世居死,李逢、劉育及徐革並淩遲處死,將作監主簿張靖、武進士郝士宣皆腰斬,司天監學生秦彪、百姓李士甯杖脊,並湖南編管。余連逮者追官落職。世居子孫貸死除名,削屬籍。舊勘鞫官吏並劾罪。

李士寧者,挾術出入貴人門,常見世居母康,以仁宗禦制詩上之。百祿謂士寧熒惑世居致不軌,且疑知其逆謀,推問不服。禧乃奏:「士寧贈詩,實仁宗禦制,今獄官以為反因,臣不敢同。」百祿以士寧嘗與王安石善,欲鍛煉附致妖言死罪,卒論士寧徒罪,而奏「禧故出之,以媚大臣」。詔詳劾理曲者以聞。百祿坐報上不實,落職。若淩遲、腰斬之法,熙寧以前未嘗用於元兇巨蠹,而自是以口語狂悖致罪者,麗於極法矣。蓋詔獄之興,始由柄國之臣藉此以威縉紳,逞其私憾,朋黨之禍遂起,流毒不已。

紹聖間,章惇、蔡卞用事,既再追貶呂公著、司馬光,及謫呂大防等嶺外,意猶未快,仍用黃履疏高士京狀追貶王珪,皆誣以「圖危上躬」,其言浸及宣仁,上頗惑之。最後,起同文館獄,將悉誅元祐舊臣。時太府寺主簿蔡渭奏:「臣叔父碩,嘗于邢恕處見文及甫元祐中所寄恕書,具述奸臣大逆不道之謀。及甫,彥博子也,必知奸狀。」詔翰林承旨蔡京、吏部侍郎安惇同究問。初,及甫與恕書,自謂:「畢禫當求外,入朝之計未可必,聞已逆為機穽,以榛塞其途。」又謂:「司馬昭之心,路人所知。」又雲:「濟之以粉昆,朋類錯立,欲以眇躬為甘心快意之地。」及甫嘗語蔡碩,謂司馬昭指劉摯,粉昆指韓忠彥,眇躬,及甫自謂。蓋俗稱駙馬都尉為「粉侯」,人以王師約故,呼其父克臣為「粉父」,忠彥乃嘉彥之兄也。及甫除都司,為劉摯論列。又摯嘗論彥博不可除三省長官,故止為平章重事。及彥博致仕,及甫自權侍郎以修撰守郡,母喪除,與恕書請補外,因為躁忿詆毀之辭。及置對,則以昭比摯如舊,眇躬乃以指上,而粉昆乃謂指王岩叟面如傅粉,故曰「粉」,梁燾字況之,以「況」為兄,故曰「昆」,斥摯將謀廢立,不利於上躬。京、惇言:「事涉不順,及甫止聞其父言,無他證佐,望別差官審問。」乃詔中書舍人蹇序辰審問,仍差內侍一員同往。蔡京、安惇等共治之,將大有所誅戮,然卒不得其要領。會星變,上怒稍息,然京、惇極力鍛煉不少置。既而梁燾卒於化州,劉摯卒於新州,眾皆疑二人不得其死。明年五月,詔:「摯、燾據文及甫等所供言語,偶逐人皆亡,不及考驗,明正典刑。摯、燾諸子並勒停,永不收敘。」先時,三省進呈,帝曰:「摯等已謫遐方,朕遵祖宗遺志,未嘗殺戮大臣,其釋勿治。」

初,元祐更政,嘗置訴理所,申理冤濫。元符元年,中丞安惇言:「神宗厲精圖治,明審庶獄,而陛下未親政時,奸臣置訴理所,凡得罪熙甯、元豐之間者,鹹為除雪,歸怨先朝,收恩私室。乞取公案,看詳從初加罪之意,複依元斷施行。」時章惇猶豫未應,蔡卞即以「相公二心」之言迫之。惇懼,即日置局,命蹇序辰同安惇看詳案內文狀陳述,及訴理所看詳於先朝言語不順者,具名以聞。自是,以伸雪複改正重得罪者八百三十家。

及徽宗即位,改正元祐訴理之人。右正言陳瓘言:「訴理得罪,自語言不順之外,改正者七百餘人。無罪者既蒙昭雪,則看詳之官如蹇序辰、安惇者,安可以不加罪乎?序辰與惇受大臣諷諭,迎合紹述之意,因謂訴理之事,形跡先朝,遂使紛紛不已。考之公議,宜正典刑。」會中書省亦請治惇、序辰罪,詔蹇序辰、安惇並除名、放歸田裏。

靖康初元,既戮梁方平,太傅王黼責授崇信軍節度副使、永州安置。言者論黼欺君罔上,專權怙寵,蠹財害民,壞法敗國,朔方之釁,黼主其謀。遣吏追至雍丘殺之,取其首以獻,仍籍其家。又詔賜拱衛大夫、安德軍承宣使李彥死。彥根括民田,奪民常產,重斂租課,百姓失業,愁怨溢路,官吏稍忤意,捃摭送獄,多至憤死,故特誅之。暴少保梁師成朋比王黼之罪,責彰化軍節度副使,行一日,追殺之。台諫極論朱勔肆行奸惡,起花石綱,竭百姓膏血,罄州縣帑藏,子侄承宣、觀察者數人,廝役為橫行,媵妾有封號,園第器用悉擬宮禁。三月,竄勔廣南,尋賜死。趙良嗣者,本燕人馬植。政和初,童貫使遼國,植邀于路,說以覆宗國之策,貫挾之以歸,卒用其計,以基南北之禍。至是,伏誅。七月,暴童貫十罪,遣人即所至斬之。九月,言者論蔡攸興燕山之役,禍及天下,驕奢淫佚,載籍所無。詔誅攸並弟翛。

高宗承大亂之後,治王時雍等賣國之罪,洪芻、餘大均、陳沖、張卿才、李彝、王及之、周懿文、胡思文並下禦史台獄。獄具,刑寺論芻納景王寵姬,大均納喬貴妃侍兒,及之苦辱甯德皇后女弟,當流;沖括金銀自盜,與宮人飲,當絞;懿文、卿才、彝與宮人飲,卿才、彝當徒,懿文當杖;思文于推擇張邦昌狀內添諂奉之詞,罰銅十斤:並該赦。上閱狀大怒,李綱等共解之,上亦新政,重于殺士大夫,乃詔芻、大均、沖各特貸命、流沙門島,永不放還;卿才、彝、及之、懿文、思文並以別駕安置邊郡。宋齊愈下臺獄,法寺以犯在五月一日赦前,奏裁。詔齊愈謀立異姓,以危宗社,非受偽命臣僚之比,特不赦,腰斬都市。詔東京及行在官擅離任者,並就本處根勘之。淮甯守趙子崧,靖康末,傅檄四方,語頗不遜。二年,詔禦史置獄京囗鞫之。情得,帝不欲暴其罪,以棄鎮江罪貶南雄州。

建炎三年四月,苗傅等疾閹宦恣橫,及聞王淵為樞密,愈不平,乃與王世修謀逆。詔禦史捕世脩鞫之,斬於市。七月,韓世忠執苗傅等,磔之建康。統制王德擅殺軍將陳彥章,台鞫當死,帝以其有戰功,特貸之。慶遠軍節度使范瓊領兵入見,面對不遜。知樞密院張浚奏瓊大逆不道,付大理寺鞫之,獄具,賜死。越州守郭仲荀,寇至棄城遁,過行在不朝。付禦史台、大理寺雜治,貶廣州。神武軍統制魯玨坐賊殺不辜,掠良家子女,帝以其有戰功,貸之,貶瑞州。

紹興元年,監察禦史婁寅亮陳宗社大計,秦檜惡之。十一月,使言者論其父死匿不舉哀,下大理寺劾治,迄無所得,詔免所居官。十一年,樞密使張俊使人誣張憲,謂收嶽飛文字謀為變。秦檜欲乘此誅飛,命萬俟RS鍛煉成之。飛賜死,誅其子雲及憲於市。汾州進士智浹上書訟飛冤,決杖、編管袁州。廣西帥胡舜陟與轉運使呂源有隙,源奏舜陟贓汙僭擬,又以書抵檜,言舜陟訕笑朝政。檜素惡舜陟,遣大理官往治之。十三年六月,舜陟不服,死於獄。飛與舜陟死,檜權愈熾,屢興大獄以中異己者,名曰詔獄,實非詔旨也。其後所謂詔獄,紛紛類此,故不備錄雲。

志第一百五十四刑法三

天下疑獄,讞有不能決,則下兩制與大臣若台諫雜議,視其事之大小,無常法,而有司建請論駁者,亦時有焉。

端拱初,廣安軍民安崇緒隸禁兵,訴繼母馮與父知逸離,今奪資產與己子。大理當崇緒訟母,罪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張佖固執前斷,遂下臺省雜議。徐鉉議曰:「今第明其母馮嘗離,即須歸宗,否即崇緒准法處死。今詳案內不曾離異,其證有四。況不孝之刑,教之大者,宜依刑部、大理寺斷。」右僕射李昉等四十三人議曰:「法寺定斷為不當。若以五母皆同,即阿蒲雖賤,乃崇緒親母,崇緒特以田業為馮強佔,親母衣食不給,所以論訴。若從法寺斷死,則知逸何辜絕嗣,阿蒲何地托身?臣等議:田產並歸崇緒,馮合與蒲同居,供侍終身。如是,則子有父業可守,馮終身不至乏養。所犯並准赦原。」詔從昉等議,鉉、佖各奪奉一月。

熙甯元年八月,詔:「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初,登州奏有婦阿雲,母服中聘于韋,惡韋醜陋,謀殺不死。按問欲舉,自首。審刑院、大理寺論死,用違律為婚奏裁,敕貸其死。知登州許遵奏,引律「因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以謀為所因,當用按問欲舉條減二等。刑部定如審刑、大理。時遵方召判大理,禦史台劾遵,而遵不伏,請下兩制議。乃令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二人議不同,遂各為奏。光議是刑部,安石議是遵,詔從安石所議。而禦史中丞滕甫猶請再選官定議,禦史錢顗請罷遵大理,詔送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重定。公著等議如安石,制曰「可」。於是法官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皆論奏公著等所議為不當。又詔安石與法官集議,反覆論難。

明年二月庚子,詔:「今後謀殺人自首,並奏聽敕裁。」是月,除安石參知政事,於是奏以為:「律意,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若已殺,從故殺法,則為首者必死,不須奏裁;為從者自有編敕奏裁之文,不須複立新制。」與唐介等數爭議帝前,卒從安石議。複詔:「自今並以去年七月詔書從事。」判刑部劉述等又請中書、樞密院合議,中丞呂誨、禦史劉琦、錢顗皆請如述奏,下之二府。帝以為律文甚明,不須合議。而曾公亮等皆以博盡同異、厭塞言者為無傷,乃以眾議付樞密院。文彥博以為:「殺傷者,欲殺而傷也,即已殺者不可首。」呂公弼以為:「殺傷於律不可首。請自今已殺傷依律,其從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陳升之、韓絳議與安石略同。會富弼入相,帝令弼議,而以疾病,久之弗議,至是乃決,而弼在告,不預也。

蘇州民張朝之從兄以槍戮死朝父,逃去,朝執而殺之。審刑、大理當朝十惡不睦,罪死。案既上,參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為從兄所殺,而朝報殺之,罪止加役流,會赦,應原。」帝從安石議,特釋朝不問。更命呂公著等定議刑名,議不稱安石意,乃自具奏。初,曾公亮以中書論正刑名為非,安石曰:「有司用刑不當,則審刑、大理當論正;審刑、大理用刑不當,即差官定議;議既不當,即中書自宜論奏,取決人主。此所謂國體。豈有中書不可論正刑名之理?」

三年,中書上刑名未安者五:

其一,歲斷死刑幾二千人,比前代殊多。如強劫盜並有死法,其間情狀輕重有絕相遠者,使皆抵死,良亦可哀。若為從情輕之人別立刑,如前代斬右趾之比,足以止惡而除害。禁軍非在邊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寬首限,以收其勇力之效。

其二,徒、流折杖之法,禁綱加密,良民偶有抵冒,致傷肌體,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若使情理輕者復古居作之法,遇赦第減月日,使良善者知改過自新,凶頑者有所拘系。

其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刺充軍。其配隸並減就本處,或與近地。凶頑之徒,自從舊法。編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役作時限,無得髡鉗。

其四,令州縣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為眾所知者,給帖付身。偶有犯令,情輕可恕者,特議贖罰;其不悛者科決。

其五,奏裁條目繁多,致淹刑禁,亦宜刪定。

詔付編敕所詳議立法。

初,韓絳嘗請用肉刑,曾布複上議曰:「無王之制刑罰,未嘗不本於仁,然而有斷肢體、刻肌膚以至於殺戮,非得已也。蓋人之有罪,贖刑不足以懲之,故不得已而加之以墨、劓、剕、宮、大辟,然審適輕重,則又有流宥之法。至漢文帝除肉刑而定笞箠之令,後世因之以為律。大辟之次,處以流刑,代墨、劓、剕、宮,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輕重之差。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井,轉徙四方,固不為患,而居作一年,即聽附籍,比于古亦輕矣。況折杖之法,于古為鞭撲之刑,刑輕不能止惡,故犯法日益眾,其終必至於殺戮,是欲輕而反重也。今大辟之目至多,取其情可貸者,處之以肉刑,則人之獲生者必眾。若軍士亡去應斬,賊盜贓滿應絞,則刖其足;犯良人于法應死,而情輕者處以宮刑。至於劓、墨,則用刺配之法。降此而後為流、徒、杖、笞之罪,則制刑有差等矣。」議既上,帝問可否於執政,王安石、馮京互有論辨,迄不果行。樞密使文彥博亦上言:「唐末、五代,用重典以救時弊,故法律之外,徒、流或加至於死。國家承平百年,當用中典,然猶因循有重於舊律者,若偽造官文書,律止流二千里,今斷從絞。近凡偽造印記,再犯不至死者,亦從絞坐。夫持杖強盜,本法重于造印,今造印再犯者死,而強盜再犯贓不滿五匹者不死,則用刑甚異于律文矣。請檢詳刑名重於舊律者,以敕律參考,裁定其當。」詔送編敕所。

又詔審刑院、大理寺議重贓並滿輕贓法。審刑院言:「所犯各異之贓,不待罪等而累並,則於律義難通,宜如故事。」而大理寺言:「律稱,以贓致罪,頻犯者並累科;若罪犯不等者,即以重贓並滿輕贓各倍論;累並不加重者止從重。蓋律意以頻犯贓者,不可用二罪以上之法,故令累科;為非一犯,故令倍論。此從寬之一也。然六贓輕重不等,若犯二贓以上者,不可累輕以從重,故令並重滿輕滿輕。此從寬之二也。若以重並輕後加重,則止從一重,蓋為進則改從於輕法,退亦不至於容奸。而《疏議》假設之法,適皆罪等者,蓋一時命文耳。若罪等者盡數累並,不等者止科一贓,則恐知法者足以為奸,不知者但系臨時幸與不幸,非律之本意也。」帝是大理議,行之。八年,洪州民有犯徒而斷杖者,其餘罪會恩免,官吏失出,當劾。中書堂後官劉袞駁議,以謂「律因罪人,以致罪,罪人遇恩者,准罪人原法。洪州官吏當原。「又請自令官司出入人罪,皆用此令。而審刑院、大理寺以謂:「失入人罪,乃官司誤致罪於人,難用此令。其失出者,宜如袞議。」

無豐三年,周清言:「審刑院、刑部奏斷妻謀殺案問自首,變從故殺法,舉輕明重,斷入惡逆斬刑。竊詳律意,妻謀殺夫,已殺,合入惡逆,以按問自首,變從故殺法,宜用妻毆夫死法定罪。且十惡條,謀與故鬥殺夫,方入惡逆,若謀而未殺,止當不睦。既用舉輕明重,宜從謀而未殺法,依敕當決重杖處死,恐不可入惡逆斬刑。」下審刑院、刑部參詳,如清議。

邵武軍奏讞,婦與人奸,謀殺其夫,已而夫醉歸,奸者自殺之。法寺當婦謀殺為從,而刑部郎中杜紘議婦罪應死。又興元府奏讞,梁懷吉往視出妻之病,因寄粟,其子輒取食之,懷吉毆其子死。法寺以盜粟論,而當懷吉雜犯死罪,引赦原。而紘議出妻受寄粟,而其子輒費用,不入捕法。議既上,禦史台論紘議不當,詔罰金,仍展年磨勘。而侍郎崔台符以下三人無所可否,亦罰金。

八年,尚書省言:「諸獲盜,有已經殺人,及元犯強姦、強盜貸命斷配之人,再犯捕獲,有司例用知人欲告、或按問自首減免法。且律文自首減等斷遣者,為其情非巨蠹,有改過自新之心。至於奸、盜,與餘犯不同,難以例減。請強盜已殺人,並強姦或元犯強盜貸命,若持杖三人以上,知人欲告、按問欲舉而自首,及因人首告應減者,並不在減等例。」初,王安石與司馬光爭議按問自首法,卒從安石議。至是,光為相,複申前議改焉。乃詔:「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既而給事中範純仁言:「熙寧按問欲舉條並得原減,以容奸太多,元豐八年,別立條制。竊詳已殺人、強姦,於法自不當首,不應更用按問減等。至於貸命及持杖強盜,亦不減等,深為太重。按《嘉祐編敕》:'應犯罪之人,因疑被執,贓證未明,或徒黨就擒,未被指說,但詰問便承,皆從律按問欲舉首減之科。若已經詰問,隱拒本罪,不在首減之例。'此敕當理,當時用之,天下號為刑平。請於法不首者,自不得原減,其餘取《嘉祐編敕》定斷,則用法當情,上以廣好生之德,下則無一夫不獲之冤。」從之。

又詔:「諸州鞫訊強盜,情理無可憫,刑名無疑慮,而輒奏請,許刑部舉駁,重行朝典,無得用例破條。」從司馬光之請也。光又上言:「殺人不死,傷人不刑,堯、舜不能以致治。刑部奏鈔兗、懷、耀三州之民有鬥殺者,皆當論死,乃妄作情理可憫奏裁,刑部即引舊例貸之。凡律、令、敕、式或不盡載,則有司引例以決。今鬥殺當死,自有正條,而刑部承例免死決配,是鬥殺條律無所用也。請自今諸州所奏大辟,情理無可憫,刑名無可疑,令刑部還之,使依法處斷。若實有可憫、疑慮,即令刑部具其實於奏鈔,先擬處斷,門下省審覆。如或不當,及用例破條,即駁奏取旨勘之。」

元祐元年,純仁又言:「前歲四方奏讞,大辟凡二百六十四,死者止二十五人,所活垂及九分。自去年改法,至今未及百日,所奏按凡一百五十四,死者乃五十七人,所活才及六分已上。臣固知未改法前全活數多,其間必有曲貸,然猶不失'罪疑惟輕'之仁;自改法後,所活數少,其間必有濫刑,則深虧'寧失不經'之義。請自今四方奏大辟按,並令刑部、大理寺再行審覆,略具所犯及元奏因依,令執政取旨裁斷,或所奏不當,亦原其罪。如此則無冤濫之獄。」

又因尚書省言,遠方奏讞,待報淹系,始令川、廣、福建、荊南路罪人,情輕法重當奏斷者,申安撫或鈐轄司酌情決斷乃奏。門下侍郎韓維言:「天下奏按,必斷於大理,詳議于刑部,然後上之中書,決之人主。近歲有司但因州郡所請,依違其言,即上中書,貼例取旨,故四方奏讞日多於前。欲望刑清事省,難矣。自今大理寺受天下奏按,其有刑名疑慮、情理可憫,須具情法輕重條律,或指所斷之法,刑部詳審,次第上之。」詔刑部立法以聞。

崇寧五年,詔:「民以罪麗法,情有重輕,則法有增損。故情重法輕,情輕法重,舊有取旨之令。今有司惟情重法輕則請加罪,而法重情輕則不奏減,是樂於罪人,而難於用恕,非所以為欽恤也。自今宜遵舊法取旨,使情法輕重各適其中,否則以違制論。」宣和六年,臣僚言:「元豐舊法,有情輕法重,情重法輕,若入大辟,刑名疑慮,並許奏裁。比來諸路以大辟疑獄決於朝廷者,大理寺類以'不當'劾之。夫情理巨蠹,罪狀明白,奏裁以幸寬貸,固在所戒;然有疑而難決者,一切劾之,則官吏莫不便文自營。臣恐天下無複以疑獄奏矣。願詔大理寺並依元豐法。」從之。

紹興初,州縣盜起,道不通,詔應奏裁者,權減降斷遣以聞。既而奏讞者多得輕貸,官無失入之虞,而吏有鬻獄之利,往往不應奏者,率奏之。

三年,乃詔大辟應奏者,提刑司具因依繳奏。宣州民葉全二盜檀偕窖錢,偕令佃人阮授、阮捷殺全二等五人,棄屍水中,有司以「屍不經驗」奏。侍御史辛炳言偕系故殺,眾證分明,以近降法,不應奏。諸獄不當奏而奏者雖不論罪,今宣州觀望,欲並罪之。帝曰:「若宣州加罪,則實有疑者亦不復奏陳矣。」於是法寺、刑部止罰金。

五年,給事中陳與義奏有司多妄奏出入人罪,帝為申嚴立法,終不悛。

二十六年,右正言淩哲複上疏曰:「漢高入關,悉除秦法,與民約法三章耳。所謂殺人者死,實居其首。司馬光有言:'殺人者不死,雖堯、舜不能以致治。' 斯言可謂至當矣。臣竊見諸路州、軍大辟,雖刑法相當者,類以可憫奏裁。自去歲郊後距今,大辟奏裁者五十余人中,有實犯故殺、鬥殺常赦所不原者,法既無疑,情無可憫,刑、寺並皆奏裁貸減。彼殺人者可謂幸矣,被殺者銜恨九原,何時已邪?臣恐強暴之風滋長,良善之人莫能自保,其于刑政,為害非細。應今後大辟,情法相當、無可憫者,所司輒奏裁減貸者,乞令台臣彈劾。」帝覽奏,曰:「但恐諸路滅裂,實有情理可憫之人,一例不奏,有失欽恤之意。」令刑部坐條行下。

馴至乾道,讞獄之弊,日益滋甚。孝宗乃詔有司緣情引條定斷,更不奏裁。其後刑部侍郎方滋言:「有司斷罪,其間有情重法輕,情輕法重,情理可憫,刑名疑慮,命官犯罪,議親議故之類,難以一切定斷。今後宜於敕律條令,明言合奏裁事件,乞並依建隆三年敕文。」從之。

六年,臣僚請:「今後大辟,只以為首應坐死罪者奏,為從不應坐死者,先次決遣。及流、徒罪,不許作情重取旨。不然,則坐以不應奏而奏之罪。」從之。

至理宗時,往往讞不時報,囚多瘐死。監察禦史程元鳳奏曰:「今罪無輕重,悉皆送獄,獄無大小,悉皆稽留。或以追索未齊而不問,或以供款未圓而不呈,或以書擬未當而不判,獄官視以為常,而不顧其遲,獄吏留以為利,而惟恐其速。奏案申牒既下刑部,遲延日月方送理寺。理寺看詳,亦複如之。寺回申部,部回申省,動涉歲月。省房又未遽為呈擬,亦有呈擬而疏駁者,疏駁歲月,又複如前。輾轉遲回,有一二年未報下者。可疑可矜,法當奏讞,矜而全之,乃反遲回。有矜貸之報下,而其人已斃於獄者;有犯者獲貸,而干連病死不一者,豈不重可念哉?請自今諸路奏讞,即以所發月日申禦史台,從台臣究省、部、法寺之慢。」從之。而所司延滯,尋複如舊。

景定元年,乃下詔曰:「比詔諸提刑司,取翻異駁勘之獄,從輕斷決。而長吏監司多不任責,又引奏裁,甚者有十餘年不決之獄。仰提刑司、守臣審勘,或前勘未盡,委有可疑,除命官、命婦、宗婦、宗女及合用蔭人奏裁外,其餘斷訖以聞。官吏特免收坐一次。」

凡應配役者傅軍籍,用重曲者黥其面。會赦,則有司上其罪狀,情輕者縱之,重者終身不釋。初,徒罪非有官當贖銅者,在京師則隸將作監役,兼役之宮中,或輸作左校、右校役。開寶五年,禦史台言:「若此者,雖有其名,無複役使。遇祠祭,供水火,則有本司供官。望令大理依格斷遣。」於是並送作坊役之。

太宗以國初諸方割據,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隸西北邊,多亡投塞外,誘羌為寇。乃詔:「當徒者,勿複隸秦州、靈武、通遠軍及緣邊諸郡。」時江、廣已平,乃皆流南方。先是,犯死罪獲貸者,多配隸登州沙門島及通州海島,皆有屯兵使者領護。而通州島中凡兩處官煮鹽,豪強難制者隸崇明鎮,懦弱者隸東州市。太平興國五年,始令分隸鹽亭役之,而沙門如故。端拱二年,詔免嶺南流配荷校執役。初,婦人有罪至流,亦執針配役。至是,詔罷免之。始令雜犯至死貸命者,勿流沙門島,止隸諸州牢城。舊制,僮僕有犯,得私黥其面。帝謂:「僮使受傭,本良民也。」詔:「盜主財者,杖脊、黥面配牢城,勿私黥之。十貫以上配五百裏外,二十貫以上奏裁。」帝欲寬配隸之刑,祥符六年,詔審刑院、大理寺、三司詳定以聞。既而取犯茶鹽礬曲、私鑄造軍器、市外蕃香藥、挾銅錢誘漢口出界、主吏盜貨官物、夜聚為妖,比舊法鹹從輕減

乾興以前,州軍長吏往往擅配罪人。仁宗即位,首下詔禁止,且令情非巨蠹者,須奏待報。又詔諸路按察官取乾興赦前配隸兵籍者,列所坐罪狀以聞。自是赦書下,輒及之。初,京師裁造院募女工,而軍士妻有罪,皆配隸南北作坊。天聖初,特詔釋之,聽自便。婦人應配,則以妻窯務或軍營致遠務卒之無家者,著為法。時又詔曰:「聞配徒者,其妻子流離道路,罕能生還,朕甚憐之。自今應配者,錄具獄刑名及所配地裏,上尚書刑部詳覆。」未幾,又詔應配者,須長吏以下集聽事慮問。後以奏牘煩冗,罷錄具獄,第以單狀上承進司。既又罷慮問焉。

知益州薛田言:「蜀人配徒他路者,請雖老疾毋得釋。」帝曰:「遠民無知犯法,終身不得還鄉里,豈朕意哉?察其情可矜者許還。」後複詔罪狀獷惡者勿許。初,令配隸罪人皆奏待報,既而系獄淹久,奏請煩數。明道二年,乃詔有司參酌輕重,著為令。凡命官犯重罪,當配隸,則於外州編管,或隸牙校。其坐死特貸者,多杖、黥配遠州牢城,經恩量移,始免軍籍。天聖初,吏同時以贓敗者數人,悉竄之嶺南,下詔申儆在位。有平羌縣尉鄭宗諤者,受賕枉法抵死,會赦當奪官。帝問輔臣曰:「尉奉月幾何,豈祿薄不足自養邪?」王欽若對曰:「奉雖薄,廉士固亦自守。」特杖宗諤,配隸安州。其後數懲貪吏,至其末年,吏知以廉自飾,犯法者稍損於舊矣。

罪人貸死者,舊多配沙門島,至者多死。景祐中,詔當配沙門島者,第配廣南地牢城,廣南罪人乃配嶺北。然其後又有配沙門島者。慶曆三年,既疏理天下系囚,因詔諸路配役人皆釋之。六年,又詔曰:「如聞百姓抵輕罪,而長吏擅刺隸他州,朕甚憫焉。自今非得於法外從事者,毋得輒刺罪人。」皇祐中,即赦,命知制誥曾公亮、李絢閱所配人罪狀以聞,於是多所寬縱。公亮請著為故事,且請益、梓、利、夔四路就委轉運、鈐轄司閱之。自後每赦命官,率以為常。配隸重者沙門島砦,其次嶺表,其次三千里至鄰州,其次羈管,其次遷鄉。斷訖,不以寒暑,即時上道。吳充建請:「流人冬寒被創,上道多凍死。請自今非情理巨蠹,遇冬月聽留役本處,至春月遣之。」詔可。

熙寧二年,比部郎中、知房州張仲宣嘗檄巡檢體究金州金坑,無甚利。土人憚興作,以金八兩求仲宣不差官。及事覺,法官坐仲宣枉法贓應絞,援前比貸死,杖脊、黥配海島。知審刑院蘇頌言:「仲宣所犯,可比恐喝條。且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得乘車,今刑為徒隸,其人雖無足矜,恐污辱衣冠爾。」遂免杖、黥,流賀州。自是命官無杖黥法。

六年,審刑院言:「登州沙門砦配隸,以二百人為額,餘則移置海外,非禁奸之意。」詔以三百人為額。廣南轉運司言:「春州瘴癘之地,配隸至者十死八九,願停配罪人。」詔:「應配沙門島者,許配春州,餘勿配。」既而諸配隸除凶盜外,少壯者並寘河州,止五百人。初,神宗以流人去鄉邑,疾死於道,而護送禁卒,往來勞費,用張誠一之議,隨所在配諸軍重役。後中丞黃履等言,罷之。凡犯盜,刺環於耳後:徒、流,方;杖,圓;三犯杖,移於面。徑不過五分。

元祐六年,刑部言:「諸配隸沙門島,強盜殺人縱火,贓滿五萬錢、強姦毆傷兩犯致死,累贓至二十萬錢、謀殺致死,及十惡死罪,造蠱已殺人者,不移配。強盜徒党殺人不同謀,贓滿二十五萬,遇赦移配廣南,溢額者配隸遠惡。余犯遇赦移配荊湖南北、福建路諸州,溢額者配隸廣南。在沙門島滿五年,遇赦不該移配與不許給還而年及六十以上者,移配廣南。在島十年者,依餘犯格移配。篤疾或年及七十、在島三年以上,移配近鄉州軍。犯狀應移而老疾者同。其永不放還者,各加二年移配。」後又定令:「沙門島已溢額,移配瓊州、萬安軍、昌化、朱崖軍。」

紹聖三年,刑部侍郎邢恕等言:「藝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盜,贓滿者往往抵死。仁祖之初,尚不廢也。其後用法稍寬,官吏犯自盜,罪至極法,率多貸死。然甚者猶決刺配島,錢仙芝帶館職,李希甫曆轉運使,不免也。比朝廷用法益寬,主典人吏軍司有犯,例各貸死,略無差別。欲望進述祖宗故事,凡自盜,計贓多者,間出睿斷,以肅中外。」詔:「今後應枉法自盜,罪至死、贓數多者,並取旨。」

或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監驅之勞,而道路有奔亡之慮。蘇頌元豐中嘗建議:「請依古置圜土,取當流者治罪訖,髡首鉗足,晝則居作,夜則置之圜土。滿三歲而後釋,未滿歲而遇赦者,不原。既釋,仍送本鄉,譏察出入。又三歲不犯,乃聽自如。」時未果行。崇甯中,始從蔡京之請,令諸州築圜土以居強盜貸死者。晝則役作,夜則拘之,視罪之輕重,以為久近之限。許出圜土日充軍,無過者縱釋。行之二年,其法不便,乃罷。大觀元年,複行。四年,複罷。

南渡後,諸配隸,《祥符編敕》止四十六條,慶曆中,增至百七十餘條。至於淳熙,又增至五百七十條,則四倍于慶曆矣。配法既多,犯者日眾,黥配之人,所至充斥。淳熙十一年,校書郎羅點言其太重,乃詔刑、寺集議奏聞。至十四年,未有定論。其後臣僚議,以為「若止居役,不離鄉井,則幾惠奸,不足以懲惡;若盡用配法,不恤黥刺,則面目一壞,誰複顧藉?強民適長威力,有過無由自新。檢照《元豐刑部格》,諸編配人自有不移、不放及移放條限;《政和編配格》又有情重、稍重、情輕、稍輕四等。若依仿舊格,稍加參訂,如入情重,則仿舊刺面,用不移不放之格;其次稍重,則止刺額角,用配及十年之格;其次稍輕,則與免黥刺,用不刺面、役滿放還之格;其次最輕,則降為居役,別立年限縱免之格。儻有從坐編管,則置之本城,減其放限。如此,則於見行條法並無牴牾,且使刺面之法,專處情犯凶蠹,而其他偶麗於罪,皆得全其面目,知所顧藉,可以自新。省黥徒,銷奸黨,誠天下之切務。」即詔有司裁定,其後迄如舊制。

嘉泰四年,臣僚言:「配隸之人,蓋有兩等。其鄉民一時鬥毆殺傷,及胥吏犯贓貸命流配等,設使逃逸,未必能為大過,止欲從徒,配本州牢城重役,限滿給據,複為良民。至於累犯強盜,及聚眾販賣私商,曾經殺傷捕獲之人,非村民、胥吏之比,欲並配屯駐軍,立為年限,限滿改刺從正軍。」從之。其所配之地,自高宗來,或配廣南海外四州,或配淮、漢、四川,迄度宗之世無定法,皆不足紀也。

凡內外所上刑獄,刑部、審刑院、大理寺參主之,又有糾察在京刑獄司以相審覆。官制即行,罷審刑、糾察,歸其職于刑部。四方之獄,則提點刑獄統治之。官司之獄:在開封,有府司、左右軍巡院;在諸司,有殿前、馬步軍司及四排岸;外則三京府司、左右軍巡院,諸州軍院、司理院,下至諸縣皆有獄。諸獄皆置樓牖,設漿鋪席,持具沐浴,食令溫暖,寒則給薪炭、衣物,暑則五日一滌枷杻。郡縣則所職之官躬行檢視,獄敝則修之使固。

神宗即位初,詔曰:「獄者,民命之所系也。比聞有司歲考天下之奏,而多瘐死。深惟獄吏並緣為奸,檢視不明,使吾元元橫罹其害。《書》不雲乎:'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其具為令:應諸州軍巡司院所禁罪人,一歲在獄病死及二人,五縣以上州歲死三人,開封府司、軍巡歲死七人,推吏、獄卒皆杖六十,增一人則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典獄官如推獄,經兩犯即坐從違制。提點刑獄歲終會死者之數上之,中書檢察。死者過多,官吏雖已行罰,當更黜責。」

未幾,複詔:「失入死罪,已決三人,正官除名編管,貳者除名,次貳者免官勒停,吏配隸千里。二人以下,視此有差。不以赦降、去官原免。未決,則比類遞降一等;赦降、去官,又減一等。令審刑院、刑部斷議官,歲終具嘗失入徒罪五人以上,京朝官展磨勘年,幕職、州縣官展考,或不與任滿指射差遣,或罷,仍即斷絕支賜。」以前法未備,故有是詔。又嘗詔:「官司失入人罪,而罪人應原免,官司猶論如法,即失出人罪。若應徒而杖,罪人應原免者,官司乃得用因罪人以致罪之律。」

帝以國初廢大理獄非是,元豐元年詔曰:「大理有獄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系開封諸獄,囚既猥多,難於隔訊,盛夏疾疫,傳致瘐死,或主者異見,歲時不決,朕甚湣焉。其複大理獄,置卯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專主鞫訊;檢法官二人,主簿一人。應三司、諸寺監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聽即決,餘悉送大理獄。其應奏者,並令刑部、審刑院詳斷。應天下奏按亦上之。」五年,分命少卿左斷刑、右治獄。斷刑則評事、檢法詳斷,丞議,正審;治獄則丞專推劾,主簿掌按劾,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六年,刑部言:「舊詳斷官分公按訖,主判官論議改正,發詳議官覆議。有差失問難,則書於檢尾,送斷官改正,主判官審定,然後判成。自詳斷官歸大理為評事、司直,議官為丞,所斷按草,不由長貳,類多差忒。」乃定制:「服評事、司直與正為斷司,丞與長貳為議司。凡斷公按,正先詳其當否,論定則簽印注日,移議司覆議,有辨難,乃具議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

元祐初,三省言:「舊置糾察司,蓋欲察其違慢,所以謹重獄事,罷歸刑部,無複糾察之制。請以糾察職事委禦史台刑察兼之,台獄則尚書省右司糾察之。」

三年,罷大理寺獄。初,大理置獄,本以囚系淹滯,俾獄事有所統,而大理卿崔台符等不能奉承德意,雖士大夫若命婦,獄辭小有連逮,輒捕系。凡邏者所探報,即下之獄。傅會鍛煉,無不誣服。至是,台符等皆得罪,獄乃罷。

八年,中書省言:「昨詔同外,歲終具諸獄囚死之數。而諸路所上,遂以禁系二十而死一者不具,即是歲系二百人,許以十人獄死,恐州縣弛意獄事,甚非欽恤之意。詔刑部自今不許輒分禁系之數。紹聖二年,戶部如三司故事,置推勘檢法官,應在京諸司事幹錢谷當追究者,從杖已下即定斷。

三年,複置大理寺右治獄,官屬視元豐員,仍增置司直一員。大理卿路昌衡請:「分大理寺丞為左、右推,若有翻異,自左移右。再變,即命官審問,或禦史台推究。不許開封府互勘及地分探報,庶革互送挾仇之弊。徒已上罪移禦史台。命官追攝者,悉依條。若探報涉虛、用情托者,並收坐以聞。」

初,法寺斷獄,大辟失入有罰,失出不坐。至是,以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失出徒、流罪三名,亦如之。著為令。元符三年,刑部言:「祖宗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夫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請罷失出之責,使有事讞議之間,務盡忠恕。」詔可。政和三年,臣僚言:「遠方官吏,文法既疏,刑罰失中,不能無冤。願委耳目之官,季一分錄所部囚禁,遇有冤抑,先釋而後以聞。歲終較所釋多寡,為之殿最。其徼功故出有罪者,論如法。」詔令刑部立法:諸入人徒、流之罪已結案,而錄問官吏能駁正,或因事而能推正者,累及七人,比大辟一名推賞。

紹興六年,令諸鞫勘有情款異同而病死者,提刑司研究之,如冤,申朝廷取旨。十二年,令諸推究翻異獄,毋差初官、蔭子及新進士,擇曾經歷任人。二十七年,令監察禦史每冬夏點獄,有鞫勘失實者,照刑部郎官,直行移送。二十九年,令殺人無證、屍不經驗之獄,具案奏裁,委提刑審問。如有可疑及翻異,從本司差官重勘,案成上本路,移他監司審定,具案聞奏。否則監司再遣官勘之,又不伏,複奏取旨。先是,有司建議:「外路獄三經翻異,在千里內者移大理寺。」三十一年,刑部以為非祖宗法,遂厘正之。乾道中,諸州翻異之囚,既經本州,次檄鄰路,或再翻異,乃移隔路,至有越兩路者。官吏旁午于道,逮系者困於追對。四年,乃令:「鞫勘本路累嘗差官猶稱冤者,惟檄鄰路,如尚翻異,則奏裁。」淳熙三年,令縣尉權縣事,毋自鞫獄,即令丞、簿參之。全闕,則於州官或鄰縣選官權攝之。

金作贖刑,蓋以鞭撲之罪,情法有可議者,則寬之也。穆王贖及五刑,非法矣。宋損益舊制,凡用官蔭得減贖,所以尊爵祿、養廉恥也。乾德四年,大理正高繼申上言:「《刑統名例律》: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親屬犯罪,各有等第減贖。恐年代已深,不肖自恃先蔭,不畏刑章。今犯罪身無官,須祖、父曾任本朝官,據品秩得減贖。如仕於前代,須有功惠及民、為時所推、曆官三品以上,乃得請。」從之。後又定:「流內品官任流外職,准律文,徒罪以上依當贖法。諸司授勒留官及歸司人犯徒流等罪,公罪許贖,私罪以決罰論。」淳化四年,詔諸州民犯罪,或入金贖,長吏得以任情而輕重之,自今不得以贖論。婦人犯杖以下,非故為,量輕重笞罰或贖銅釋之。

仁宗深憫夫民之無知也,欲立贖法以待薄刑,乃詔有司曰:「先王用法簡約,使人知禁而易從。後代設茶、酒、監稅之禁,奪民厚利,刑用滋章。今之《編敕》,皆出律外,又數改更,官吏且不能曉,百姓安得聞之?一陷於理,情雖可哀,法不得贖。豈禮樂之化未行,而專用刑罰之弊與?漢文帝使天下人入粟于邊,以受爵免罪,幾于刑措。其議科條非著於律者,或冒利犯禁,奢侈違令,或過誤可憫,別為贖法。鄉民以谷麥,市人以錢帛,使民重谷麥,免刑罰,則農桑自勸,富壽可期矣。」詔下,論者以為富人得贖而貧者不能免,非朝廷用法之意。時命輔臣分總職事,以參知政事范仲淹領刑法,未及有所建明而仲淹罷,事遂寢。至和初,又詔:「前代帝王後,嘗仕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母、妻子罪流以下,聽贖。雖不仕而嘗被賜予者,有罪,非巨蠹,亦如之。」隨州司理參軍李父抃毆人死,抃上所授官以贖父罪,帝哀而許之。君子謂之失刑,然自是未嘗為此。而終宋之世,贖法惟及輕刑而已。

恩宥之制,凡大赦及天下,釋雜犯死罪以下,甚則常赦所不原罪,皆除之。凡曲赦惟一路或一州,或別京,或畿內。凡德音,則死及流罪降等,餘罪釋之,間亦釋流罪。所被廣狹無常。又,天子歲自錄京師系囚,畿內則遣使,往往雜犯死罪以下第降等,杖、笞釋之,或徒罪亦得釋。若並及諸路,則命監司錄焉。

初,太宗嘗因郊禮議赦,有秦再恩者,上書願勿赦,引諸葛亮佐劉備數十年不赦事。帝頗疑之。時趙普對曰:「凡郊祀肆眚,聖朝彝典,其仁如天,若劉備區區一方,臣所不取。」上善之,遂定赦。

初,太祖將祀南郊,詔:「兩京、諸道,自十月後犯強竊盜,不得預郊祀之赦。所在長吏告諭,民無冒法。」是後將祀,必先申明此詔。天聖五年,馬亮言:「朝廷雖有是詔,而法官斷獄乃言終是會赦,多所寬貸,惠奸失詔旨。」遂詔:「已下約束而犯劫盜,及官典受贓,勿複奏,悉論如律。」七年春,京師雨,彌月不止。仁宗謂輔臣曰:「豈政事未當天心耶?」因言:「向者大辟覆奏,州縣至於三,京師至於五,蓋重人命如此。其戒有司,決獄議罪,毋或枉濫。」又曰:「赦不欲數,然舍是無以召和氣。」遂命赦天下。

帝在位久,明於人之情偽,尤惡訐人陰事,故一時士大夫習為惇厚。久之,小人乘間密上書,疏人過失,好事稍相與唱和,又按人赦前事。翰林學士張方平、禦史呂誨以為言,因下詔曰:「蓋聞治古,君臣同心,上下協穆,而無激訐之俗,何其德之盛也!朕竊慕焉。嘉與公卿大夫同底斯道,而教化未至,澆薄日滋。比者中外群臣,多上章言人過失,暴揚難驗之罪,或外托公言,內緣私忿,詆欺暖昧,苟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與天下更始,而有司多舉按赦前之事,殆非信命令,重刑罰,使人灑心自新之意也。今有上言告人罪,言赦前事者,訊之。至於言官,宜務大體,非事關朝政,自餘小過細故,勿須察舉。」

神宗即位,又詔曰:「夫赦令,國之大恩,所以蕩滌瑕穢,納于自新之地,是以聖王重焉。中外臣僚多以赦前事捃摭吏民,興起獄訟,苟有詿誤,咸不自安,甚非持心近厚之義,使吾號令不信於天下。其內外言事、按察官,毋得依前舉劾,具按取旨,否則科違制之罪。禦史台覺察彈奏,法寺有此奏按,許舉駁以聞。」知諫院司馬光言曰:「按察之官,以赦前事興起獄訟,禁之誠為大善。至於言事之官,事體稍異。何則?禦史之職,本以繩按百僚,糾摘隱伏。奸邪之狀,固非一日所為。國家素尚寬仁,數下赦令,或一歲之間至於再三,若赦前之事皆不得言,則其可言者無幾矣。萬一有奸邪之臣,朝廷不知,誤加進用,禦史欲言則違今日之詔,若其不言,則陛下何從知之?臣恐因此言者得以藉口偷安,奸邪得以放心不懼。此乃人臣之至幸,非國家之長利也。請追改前詔,刊去'言事'兩字。」光論至再,帝諭以「言者好以赦前事誣人」,光對曰:「若言之得實,誠所欲聞,若其不實,當罪言者。」帝命光送詔於中書。

熙寧七年三月,帝以旱,欲降赦。時已兩赦,王安石曰:「湯旱,以六事自責曰:'政事不節與?'若一歲三赦,是政不節矣,非所以弭災也。」乃止。八年,編定《廢免人敘格》,常赦則郡縣以格敘用,凡三期一敘,即期未滿而遇非次赦者,亦如之。

元祐元年,門下省言:「當官以職事墮曠,雖去官不免,猶可言。至於赦降大恩,與物更始,雖劫盜殺人亦蒙寬宥,豈可以一事差失,負罪終身?今刑部所修不以去官、赦降原減條,請更刪改。」

徽宗在位二十五年,而大赦二十六,曲赦十四,德音三十七。而南渡之後,紹熙歲至四赦,蓋刑政紊而恩益濫矣。

宋自祖宗以來,三歲遇郊則赦,此常制也。世謂三歲一赦,于古無有。景祐中,言者以為:「三王歲祀圜丘,未嘗輒赦。自唐興兵以後,事天之禮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蕩亂獄。且有罪者寬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無怨。不能自新,將複為惡,不能無怨,將悔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長惡,政教之大患也。願罷三歲一赦,使良民懷惠,凶人知禁。或謂未可盡廢,即請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過誤者引而赦之。州縣須詔到仿此。」疏奏,朝廷重其事,第詔:「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然亦未嘗行。

志第一百五十五藝文一

《易》曰:「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之有關於世運,尚矣。然書契以來,文字多而世代日降;秦火而後,文字多而世教日興,其故何哉?蓋世道升降,人心習俗之致然,非徒文字之所為也。然去古既遠,苟無斯文以範防之,則愈趨而愈下矣。故由秦而降,每以斯文之盛衰,占斯世之治忽焉。

宋有天下先後三百餘年,考其治化之汙隆,風氣之離合,雖不足以擬倫三代,然其時君汲汲於道藝,輔治之臣莫不以經術為先務,學士搢紳先生,談道德性命之學,不絕於口,豈不彬彬乎進于周之文哉!宋之不競,或以為文勝之弊,遂歸咎焉,此以功利為言,未必知道者之論也。

歷代之書籍,莫厄于秦,莫富於隋、唐。隋嘉則殿書三十七萬卷。而唐之藏書,開元最盛,為卷八萬有奇。其間唐人所自為書,幾三萬卷,則舊書之傳者。至是蓋亦鮮矣。陵遲逮于五季,干戈相尋,海寓鼎沸,斯民不復見《詩》、《書》、《禮》、《樂》之化。周顯德中,始有經籍刻板,學者無筆劄之勞,獲睹古人全書。然亂離以來,編帙散佚,幸而存者,百無二三。

宋初,有書萬餘卷。其後削平諸國,收其圖籍,及下詔遣使購求散亡,三館之書,稍複增益。太宗始于左升龍門北建崇文院,而徙三館之書以實之。又分三館書萬餘卷別為書庫,目曰「秘閣」。閣成,親臨幸觀書,賜從臣及直館宴。又命近習侍衛之臣縱觀群書。

真宗時,命三館寫四部書二本,置禁中之龍圖閣及後苑之太清樓,而玉宸殿、四門殿亦各有書萬餘卷。又以秘閣地隘,分內藏西庫以廣之,其右文之意,亦雲至矣。已而王宮火,延及崇文、秘閣,書多煨燼。其僅存者,遷於右掖門外,謂之崇文外院,命重寫書籍,選官詳覆校勘,常以參知政事一人領之,書成,歸於太清樓。

仁宗既新作崇文院,命翰林學士張觀等編四庫書,仿《開元四部錄》為《崇文總目》,書凡三萬六百六十九卷。神宗改官制,遂廢館職,以崇文院為秘書省,秘閣經籍圖書以秘書郎主之,編輯校定,正其脫誤,則主于校書郎。

徽宗時,更《崇文總目》之號為《秘書總目》。詔購求士民藏書,其有所秘未見之書足備觀采者,仍命以官。且以三館書多逸遺,命建局以補全校正為名,設官總理,募工繕寫。一置宣和殿,一置太清樓,一置秘閣。自熙寧以來,搜訪補輯,至是為盛矣。

嘗曆考之,始太祖、太宗、真宗三朝,三千三百二十七部,三萬九千一百四十二卷。次仁、英兩朝,一千四百七十二部,八千四百四十六卷。次神、哲、徽、欽四朝,一千九百六部,二萬六千二百八十九卷。三朝所錄,則兩朝不復登載,而錄其所未有者。四朝於兩朝亦然。最其當時之目,為部六千七百有五,為卷七萬三千八百七十有七焉。迨夫靖康之難,而宣和、館閣之儲蕩然靡遺。高宗移蹕臨安,乃建秘書省于國史院之右,搜訪遺闕,屢優獻書之賞,於是四方之藏,稍稍複出,而館閣編輯,日益以富矣。當時類次書目,得四萬四千四百八十六卷。至甯宗時續書目,又得一萬四千九百四十三卷,視《崇文總目》,又有加焉。自是而後,迄於終祚,國步艱難,軍旅之事,日不暇給,而君臣上下,未嘗頃刻不以文學為務,大而朝廷,微而草野,其所製作、講說、紀述、賦詠,動成卷帙,壘而數之,有非前代之所及也。雖其間鈲裂大道,疣贅聖謨,幽怪恍惚,繁瑣支離有所不免,然而瑕瑜相形,雅鄭各趣,譬之萬派歸海,四瀆可分,繁星麗天,五緯可識,求約於博,則有要存焉。

宋舊史,自太祖至甯宗,為書凡四。志藝文者,前後部帙,有亡增損,互有異同。今刪其重複,合為一志,蓋以甯宗以後史之所未錄者,仿前史分經、史、子、集四類而條列之,大凡為書九千八百十九部,十一萬九千九百七十二卷雲。

經類十:一曰《易》類,二曰《書》類,三曰《詩》類,四曰《禮》類,五曰《樂》類,六曰《春秋》類,七曰《孝經》類,八曰《論語》類,九曰經解類,十曰小學類。

《周易古經》一卷

薛貞注《歸藏》三卷

《易傳》十卷題卜子夏傳

《周易上下經》六卷

《系辭說卦序卦雜卦》三卷韓康伯注。

鄭玄《周易文言注義》一卷

王弼《略例》一卷

《易辨》一卷

阮嗣宗《通易論》一卷

幹寶《易傳》十卷

《易髓》八卷晉人撰,不知姓名

孔穎達《正義》十四卷

《玄談》六卷

《易正義補闕》七卷

任正一《甘棠正義》三十卷

關朗《易傳》一卷

王肅《傳》十一卷

陸德明《釋文》一卷

衛元嵩《周易元包》十卷蘇源明傳,李江注

李鼎祚《集解》十卷

史文徽《易口訣義》六卷

成玄英《流演窮寂圖》五卷

蔡廣成《啟源》十卷

又《周易外義》三卷

沙門一行《傳》十二卷

王隱《要削》三卷

陸希聲《傳》十三卷

郭京《舉正》三卷

東鄉助《物象釋疑》一卷

邢璹《補闕周易正義略例疏》三卷

李翱《易詮》七卷

張弧《周易上經王道小疏》五卷

張韓《啟玄》一卷

青城山人《揲蓍法》一卷

王昭素《易論》三十三卷

縱康乂《周易會通正義》三十三卷

陰洪道《周易新論傳疏》十卷

陳摶《易龍圖》一卷

范諤昌《大易源流圖》一卷

又《證墜簡》一卷

胡旦《易演聖通論》十六卷

石介《口義》十卷

冀震《周易義略》十卷

代淵《周易旨要》二十卷

何氏《易講疏》十三卷不著名

陸秉《意學》十卷

《古易》十三卷出王洙家

王洙《言象外傳》十卷

劉牧《新注周易》十一卷

又《卦德通論》一卷

《易數鉤隱圖》一卷

吳秘《周易通神》一卷

黃黎獻《略例》一卷

又《室中記師隱訣》一卷

龔鼎臣《補注易》六卷

彭汝礪《易義》十卷

趙令湑《易發微》十卷

喬執中《易說》十卷

趙仲銳《易義》五卷

謝湜《易義》十二卷

譚世勣《易傳》十卷

陸太易《周易口訣》七卷

冀珍《周易闡微詩》六卷

李贊《周易說》九卷

張杲《周易罔象成名圖》一卷

裴通《周易玄解》三卷

邵雍《皇極經世》十二卷

又《敘篇系述》二卷

《觀物外篇》六卷門人張湣記雍之言

《觀物內篇解》二卷雍之子伯溫編

邵伯溫《周易辨惑》一卷

常豫《易源》一卷

徐庸《周易意蘊凡例總論》一卷

又《卦變解》二卷

宋咸《易訓》三卷

又《易補注》十卷

又《劉牧王弼易辨》二卷

皇甫泌《易解》十九卷

鄭揚庭《時用書》二十卷

又《明用書》九卷

《易傳辭》三卷

《易傳辭後語》一卷

陳良獻《周易發隱》二十卷

石汝礪《乾生歸一圖》十卷

鮑極《周易重注》十卷

葉昌齡《圖義》二卷

胡瑗《易解》一十二卷

《口義》十卷

《系辭說卦》三卷

歐陽修《易童子問》三卷

阮逸《易筌》六卷

王安石《易解》十四卷

尹天民《易論要纂》一卷

又《易說拾遺》二卷

司馬光《易說》一卷

又三卷

《系辭說》二卷

鮮于侁《周易聖斷》七卷

蘇軾《易傳》九卷

程頤《易傳》九卷

又《易系辭解》一卷

張載《易說》十卷

呂大臨《易章句》一卷

龔原《續解易義》十七卷

又《易傳》十卷

李平西《河圖傳》一卷

李遇《刪定易圖序論》六卷

張弼《易解義》十卷

顧叔思《周易義類》三卷

劉概《易系辭》十卷

晁說之《錄古周易》八卷

晁補之《太極傳》五卷

《因說》一卷

《太極外傳》一卷

游酢《易說》一卷

耿南仲《易解義》十卷

安泳《周易解義》一部卷亡

陳瓘《了齋易說》一卷

鄒浩《系辭纂義》二卷

張根《易解》九卷

《周易六十四卦賦》一卷題潁川陳君作,名亡

林德祖《易說》九卷

陳禾《易傳》十二卷

李授之《易解通義》三十卷

朱震《易傳》十一卷

《卦圖》三卷

《易傳叢說》一卷

張汝明《易索》十三卷

郭忠孝《兼山易解》二卷

又《四學淵源論》三卷

任奉古《周易發題》一卷

陳高《八卦數圖》二卷

林壝《易說》十二卷

《變卦》八卷

《變卦纂集》一卷

淩唐佐《集解》六卷

袁樞《學易索隱》一卷

夏休《講義》九卷

郭雍《傳家易解》十一卷

沈該《易小傳》六卷

都絜《易變體》十六卷

鄭克《揲蓍古法》一卷

吳沆《易璿璣》三卷

李椿年《易解》八卷

《疑問》一卷

李光《易說》十卷

李衡《易義海撮要》十二卷

洪興祖《易古經考異釋疑》一卷

張行成《元包數總義》二卷

《述衍》十八卷

《通變》四十八卷

晁公武《易詁訓傳》十八卷

胡銓《易傳拾遺》十卷

程大昌《易原》十卷

又《易老通言》十卷

楊萬里《易傳》二十卷

林栗《易經傳集解》三十六卷

李舜臣《易本傳》三十三卷

曾穜《大易粹言》十卷

呂祖謙《定古易》十二篇為一卷

又《音訓》二卷

《周易系辭精義》二卷

朱熹《易傳》十一卷

又《本義》十二卷

《易學啟蒙》三卷

《古易音訓》二卷

張浚《易傳》十卷

倪思《易訓》三十卷

趙善譽《易說》二卷

劉文郁《易宏綱》八卷

吳仁傑《古易》十二卷

又《周易圖說》二卷

《集古易》一卷

王日休《龍舒易解》一卷

劉翔《易解》六卷

胡有開《易解義》四十卷

鄒巽《易解》六卷

鄭剛中《周易窺餘》十五卷

楊簡《己易》一卷

潘夢旂《大易約解》九卷

麻衣道者《正易心法》一卷

鄭東卿《易說》三卷

項安世《周易玩辭》十六卷

程迥《易章句》十卷

又《外編》一卷

《占法》

《古易考》一卷

林至《易裨傳》一卷

葉適《習學記言·周易述釋》一卷

李椿《觀畫》二卷

王炎《筆記》八卷

鄭汝諧《易翼傳》二卷

湯羲《周易講義》三卷

樂只道人《羲文易論微》六卷姓名亡

朱氏《三宮易》一卷名亡

劉烈《虛穀子解卦周易》三卷

劉牧、鄭夫注《周易》七卷

楊文煥《五十家易解》四十三卷

孫份《周易先天流衍圖》十二卷程敦厚序

劉半千《羲易正元》一卷

馮椅《易學》五十卷

商飛卿《講義》一卷

《周易卦類》三卷

《易辭微》三卷

《易正經明疑錄》一卷

《易傳》四卷

《口義》六卷

《易樞》十卷

《系辭要旨》一卷

並不知作者

《易乾鑿度》三卷

《易緯》七卷

《易緯稽覽圖》一卷

《易通卦驗》二卷

並鄭玄注

《流演通卦驗》一卷不知作者

王柏《讀易記》十卷

又《涵古易說》一卷

《大象衍義》一卷

曾幾《易釋象》五卷

劉禹偁《易解》十卷

程達《易解》十卷

戴溪《易總說》二卷

趙汝談《易說》三卷

真德秀《複卦說》一卷

吳如愚《易說》一卷

李光《易傳》十卷

李燾《易學》五卷

又《大傳雜說》一卷

朱承祖《易摭卦總論》一十卷

林起鼇《易述古言》二卷

方實孫《讀易記》八卷

魏了翁《易集義》六十四卷

又《易要義》一十卷

鄭子厚《大易觀象》三十二卷張野補注

右《易》類二百十三部,一千七百四十卷。王柏《讀易記》以下不著錄十九部,一百八十六卷

《尚書》十二卷漢孔安國傳

《古文尚書》二卷孔安國隸

伏勝《大傳》三卷鄭玄注

《汲塚周書》十卷晉太康中,於汲郡得之。孔晁注

陸德明《釋文音義》一卷

孔穎達《正義》二十卷

馮繼先《尚書廣疏》十八卷

又《尚書小疏》十三卷

尹恭初《尚書新修義疏》二十六卷

胡旦《尚書演聖通論》七卷

胡瑗《洪範口義》一卷

蘇洵《洪範圖論》一卷

程頤《堯典舜典解》一卷

王安石《新經書義》十三卷

又《洪範傳》一卷

蘇軾《書傳》十三卷

《書說》一卷程頤門人記

孔武仲《書說》十三卷

曾肇《書講義》八卷

陳諤《開寶新定尚書釋文》三卷

孟先《禹貢治水圖》一卷

《尚書洪范五行記》一卷

王晦叔《周書音訓》十二卷

司馬康等《無逸講義》一卷

吳安詩等《無逸說命解》二卷

劉彝《洪范解》六卷

曾旼等《講義》三十卷

葉夢得《書傳》十卷

張綱《解義》三十卷

吳孜《大義》三卷

吳棫《裨傳》十二卷

張九成《尚書詳說》五十卷

洪興祖《口義發題》一卷

陳鵬飛《書解》三十卷

程大昌《書譜》二十卷

又《禹貢論》五卷

《禹貢論圖》五卷

《禹貢後論》一卷

晁公武《尚書詁訓傳》四十六卷

史浩《講義》二十二卷

呂祖謙《書說》三十五卷

黃度《書說》七卷

李舜臣《尚書小傳》四卷

吳仁傑《尚書洪范辨圖》一卷

陳伯達《翼範》一卷

朱熹《書說》七卷黃士毅集

林之奇《集解》五十八卷

陳經《詳解》五十卷

康伯成《書傳》一卷

夏僎《書解》十六卷

王炎《小傳》十八卷

孫泌《尚書解》五十二卷

蔡沉《書傳》六卷

胡瑗《尚書全解》二十八卷

成申之《四百家集解》五十八卷

楊王集《尚書義宗》三卷

《三墳書》三卷元豐中毛漸所得

《尚書治要圖》五卷

《尚書解題》一卷

《渾灝發旨》一卷

並不知作者

王柏《讀書記》十卷

又《書疑》九卷

《書附傳》四十卷

袁燮《書鈔》十卷

袁覺《讀書記》二十三卷

黃倫《尚書精義》六十卷

趙汝談《書說》二卷

卞大亨《尚書類數》二十卷

胡銓《書解》四卷

李燾《尚書百篇圖》一卷

劉甄《書青霞集解》二十卷

應鏞《書約義》二十五卷

魏了翁《書要義》二十卷

右《書》類六十部,八百二卷。王柏《讀書記》以下不著錄十三部,二百四十四卷

《韓詩外傳》十卷漢韓嬰傳

《毛詩》二十卷漢毛萇為詁訓傳,鄭玄箋

鄭玄《詩譜》三卷

陸璣《草木鳥獸蟲魚疏》二卷

孔穎達《正義》四十卷

陸德明《詩釋文》三卷

成伯璵《毛詩指說統論》一卷

又《毛詩斷章》二卷

張《別錄》一卷

《毛詩正數》二十卷

《毛詩釋題》二十卷

《毛詩小疏》二十卷

鮮於侁《詩傳》六十卷

李常《詩傳》十卷

魯有開《詩集》十卷

胡旦《毛詩演聖通論》二十卷

宋咸《毛詩正紀》三卷

又《外義》二卷

劉宇《詩折衷》二十卷

蘇子才《毛詩大義》三卷

周軾《箋傳辨誤》八卷

丘鑄《周詩集解》二十卷

歐陽修《詩本義》十六卷

又《補注毛詩譜》一卷

蘇轍《詩解集傳》二十卷

彭汝礪《詩義》二十卷

趙令湑《講義》二十卷

喬執中《講義》十卷

毛漸《詩集》十卷

沈銖《詩傳》二十卷

孔武仲《詩說》二十卷

王商范《毛詩序義索隱》二卷

王安石《新經毛詩義》二十卷

《舒王詩義外傳》十二卷

《新解》一卷程頤門人記其師之說

張載《詩說》一卷

趙仲銳《詩義》三卷

游酢《詩二南義》一卷

范祖禹《詩解》一卷

楊時《詩辨疑》一卷

茅知至《周詩義》二十卷

蔡卞《毛詩名物解》二十卷

董逌《廣川詩故》四十卷

吳良輔《詩重文說》七卷

劉孝孫《正論》十卷

吳景山《十五國風咨解》一卷

劉泉《毛詩判篇》一卷

吳棫《毛詩葉韻補音》十卷

李樗《毛詩詳解》四十六卷

晁公武《毛詩詁訓傳》二十卷

呂祖謙《家塾讀詩記》三十二卷

鄭樵《詩傳》二十卷

又《辨妄》六卷

範處義《詩學》一卷

又《解頤新語》十四卷

《詩補傳》三十卷

朱熹《詩集傳》二十卷

《詩序辨》一卷

張貴謨《詩說》三十卷

鄭諤《毛詩解義》三十卷

黃度《詩說》三十卷

吳氏《詩本義補遺》二卷名亡

戴溪《續讀詩記》三卷

錢文子《白石詩傳》一十卷

又《詩訓詁》三卷

黃邦彥《講義》三卷

鮮於戣《詩頌解》三卷

黃櫄《詩解》二十卷

《總論》一卷

林岊《講義》五卷

《三十家毛詩會解》一百卷吳純編,王安石解義

《毛詩釋篇目疏》十卷

《詩疏要義》一卷

《毛詩玄談》一卷

《毛詩章疏》三卷

《毛詩提綱》一卷

《毛詩名物性門類》八卷

《義方》二十卷

《釋文》二十卷

《通義》二十卷

《毛鄭詩學》十卷

《詩關雎義解》一部

《比興窮源》一卷

並不知作者

陳寅《詩傳》十卷

許奕《毛詩說》三卷

李燾《詩譜》三卷

王應麟《詩考》五卷

又《詩地理考》五卷

《詩草木鳥獸蟲魚廣疏》六卷

輔廣《詩說》一部

嚴粲《詩集》一部

王質《詩總聞》二十卷

魏了翁《詩要義》二十卷

王柏《詩辨說》二卷

又《詩可言》二十卷

高端叔《詩說》一卷

曹粹中《詩說》三十卷

項安世《毛詩前說》一卷

又《詩解》二十卷

鄭庠《詩古音辨》一卷

右《詩》類八十二部,一千一百二十卷。陳寅《詩傳》以下不著錄十四部,二百四十五卷

《儀禮》十七篇高堂生傳

《大戴禮記》十三卷戴德纂

《禮記》二十卷戴聖纂

鄭玄《古禮注》十七卷

又《周禮注》十二卷

《禮記注》二十卷

《禮記月令注》一卷

崔靈恩《三禮義宗》三十卷

成伯璵《禮記外傳》十卷張幼倫注

韋彤《五禮精義》十卷

又《五禮緯書》二十卷

丘光庭《兼明書》四卷

杜肅《禮略》十卷

陸德明《音義》一卷

又《古禮釋文》一卷

賈公彥《儀禮疏》五十卷

又《禮記疏》五十卷

《周禮疏》五十卷

孔穎達《禮記正義》七十卷

聶崇義《三禮圖集注》二十卷

楊逢殷《禮記音訓指說》二十卷

上官均《曲禮講義》二十卷

歐陽丙《三禮名義》五卷

魯有開《三禮通義》五卷

殷介集《五禮極義》一卷

孫玉汝《五禮名義》十卷

余希文《井田王製圖》一卷

《胡先生中庸義》一卷盛喬纂集

李洪澤《直禮》一卷

張詵《喪禮》十卷

《禮粹》二十卷不知作者

王愨《中禮》八卷

程顥《中庸義》一卷

呂大臨《大學》一卷

又《中庸》一卷

《禮記傳》十六卷

喬執中《中庸義》一卷

游酢《中庸解義》五卷

王安石《新經周禮義》二十二卷

王昭禹《周禮詳解》四十卷

陸佃《禮記解》四十卷

又《禮象》十五卷

《述禮新說》四卷

《儀禮義》十七卷

何洵直《禮論》一卷

陸佃《大裘議》一卷

郭忠孝《中庸說》一卷

龔原《周禮圖》十卷

郭雍《中庸說》一卷

陳詳道《注解儀禮》三十二卷

又《禮例詳解》十卷

《禮書》一百五十卷

陳暘《禮記解義》十卷

李格非《禮記精義》十六卷

楊時《周禮義辨疑》一卷

又《中庸解》一卷

喻樗《大學解》一卷

司馬光等《六家中庸大學解義》一卷

江與山《周禮秋官講義》一卷

馬希孟《禮記解》七十卷

《四先生中庸解義》一卷程頤、呂大臨、游酢、楊時撰

方愨《禮記解義》二十卷

王普《深衣制度》一卷

夏休《周禮井田譜》二十卷

《破禮記》二十卷

周燔《儀禮詳解》十七卷

李如圭《儀禮集釋》十七卷

史浩《周官講義》十四卷

鄭諤《周禮解義》二十二卷

黃度《周禮說》五卷

徐煥《周官辨略》十八卷

陳傅良《周禮說》一卷

徐行《周禮微言》十卷

易祓《周禮總義》三十六卷

朱熹《儀禮經傳通解》二十三卷

又《大學章句》一卷

《或問》二卷

《中庸章句》一卷

《或問》二卷

《中庸輯略》二卷

《十先生中庸集解》二卷朱熹序

《三家冠婚喪祭禮》五卷司馬光、程頤、張載定

吳仁傑《禘祫綿蕞書》三卷

劉彝《周禮中義》十卷

張九成《中庸說》一卷

《大學說》一卷

戴溪《曲禮口義》二卷

《學記口義》二卷

司馬光《中庸大學廣義》一卷

錢文子《中庸集傳》一卷

胡銓《禮記傳》十八卷

又《周禮傳》十二卷

《二禮講義》一卷

倪思《中庸集義》一卷

汪應辰《二經雅言》二卷

張淳《儀禮識誤》一卷

俞庭椿《周禮復古編》三卷

黃幹《續儀禮經傳通解》二十九卷

又《儀禮集傳集注》十四卷

林椅《周禮綱目》八卷

《摭說》一卷

鄭景炎《周禮開方圖說》一卷

李心傳《丁醜三禮辨》二十三卷

鄭伯謙《太平經國書統集》七卷

鄭氏《三禮名義疏》五卷不著名

又《三禮圖》十二卷

《江都集禮圖》五十卷

《三禮圖駁議》二十卷

《儀禮類例》十卷

《周禮類例義斷》二卷

《二禮分門統要》三十六卷

《禮記小疏》二十卷

並不知作者

石{敦山}《中庸集解》二卷

項安世《中庸說》一卷

又《周禮丘乘圖說》一卷

衛湜《禮記集說》一百六十卷

楊簡《孔子閒居講義》一卷

鄭樵《鄉飲禮》七卷

張虙《月令解》十二卷

晁公武《中庸大傳》一卷

楊複《儀禮圖解》十七卷

魏了翁《儀禮要義》五十卷

又《禮記要義》三十三卷

《周禮折衷》二卷

《周禮要義》三十卷

趙順孫《中庸纂疏》三卷

袁甫《中庸詳說》二卷

陳堯道《中庸說》十三卷

又《大學說》十一卷

真德秀《大學衍義》四十二卷

謝興甫《中庸大學講義》三卷

王與之《周禮訂義》八十卷

王應麟《集解踐祚篇》一冊

右《禮》類一百十三部,一千三百九十九卷。石{敦山}《中庸集解》以下不著錄二十六部,四百六十九卷

蔡琰《胡笳十八拍》四卷

孔衍《琴操引》三卷

謝莊《琴論》一卷

梁武帝《鐘律緯》一卷

陳僧智匠《古今樂錄》十三卷

趙邦利《彈琴手勢譜》一卷

又《彈琴右手法》一卷

唐玄宗《金風樂弄》一卷

太宗《九弦琴譜》二十卷

《琴譜》六卷

《唐宗廟用樂儀》一卷

《唐肅明皇后廟用樂儀》一卷

崔令欽《教坊記》一卷

吳兢《樂府古題要解》二卷

王昌齡《續樂府古解題》一卷

劉貺《大樂令壁記》三卷

《大樂圖義》一卷不知作者

田琦《聲律要訣》十卷

薛易簡《琴譜》一卷

段安節《琵琶錄》一卷

又《樂府雜錄》二卷

《樂府古題》一卷

陸鴻漸《教坊錄》一卷

李勉《琴說》一卷

陳拙《琴籍》九卷

徐景安《新纂樂書》三十卷

趙惟簡《琴書》三卷

宋仁宗《明堂新曲譜》一卷

又《景祐樂髓新經》一卷

《審樂要記》二卷

徽宗《黃鐘徵角調》二卷

沈括《樂論》一卷

又《樂器圖》一卷

《三樂譜》一卷

《樂律》一卷

馮元、宋祁《景祐廣樂記》八十一卷

宋祁《大樂圖》一卷

聶冠卿《景祐大樂圖》二十卷

劉次莊《樂府集》十卷

《樂府集序解》一卷

《大周正樂》八十八卷五代周竇儼訂論

《蜀雅樂儀》三十卷

房庶《補亡樂書總要》三卷

《真館飲福等》一卷

蔡攸《燕樂》三十四冊

范鎮《新定樂法》一卷

崔遵度《琴箋》一卷

李宗諤《樂纂》一卷

陳康士《琴調》三卷

又《琴調》十七卷

《琴書正聲》十卷

《琴調》十七卷

《琴譜記》一卷

《琴調譜》一卷

《楚調五章》一卷

《離騷譜》一卷

李約《琴曲東杓譜》一卷

《琴調廣陵散譜序》一卷

獨孤寔《九調譜》一卷

齊嵩《琴雅略》一卷

僧辨正《琴正聲九弄》九卷

朱文齊《琴雜調譜》十二卷

蕭祐一作「祜」

《無射商九調譜》一卷

呂渭一作「濱」

《廣陵止息譜》一卷

張淡正《琴譜》一卷

蔡翼《琴調》一卷

僧道英《琴德譜》一卷

王邈《琴譜》一卷

沈氏《琴書》一卷失名

《琴譜調》八卷李翱用指法

《琴略》一卷

《琴式圖》一卷

《琴譜纂要》五卷

胡瑗《景祐樂府奏議》一卷

又《皇祐樂府奏議》一卷

阮逸《皇祐新樂圖記》三卷

陳暘《樂書》二百卷

僧靈操《樂府詩》一卷

吳良輔《琴譜》一卷

又《樂書》五卷

《樂記》三十六卷

楊傑《元豐新修大樂記》五卷

劉昺《大晟樂書》二十卷

又《樂論》八卷

《運譜四議》二十卷

《政和頒降樂曲樂章節次》一卷

《政和大晟樂府雅樂圖》一卷

鄭樵《系聲樂譜》二十四卷

李南玉《古今大樂指掌》三卷

郭茂倩《樂府詩集》一百卷

李昌文《阮鹹弄譜》一卷

滕康叔《韶武遺音》一卷

麹瞻《琴聲律》二卷

又《琴圖》一卷

令狐揆《樂要》三卷

王大方《琴聲韻圖》一卷

《昭微古今琴樣》一卷

劉籍《琴義》一卷

沈建《樂府廣題》二卷

馬以良《琴譜三均》三卷

喻修樞《阮鹹譜》一卷

吳仁傑《樂舞新書》二卷

蔡元定《律呂新書》二卷

李如篪《樂書》一卷

《琴說》一卷

《古樂府》十卷

趙德先《樂說》三卷

又《樂書》三十卷

《歷代樂儀》三十卷

《樂苑》五卷

《琴箋知音操》一卷

《樂府題解》一卷

《大樂署》三卷

《歷代歌詞》六卷

《律呂圖》一卷

《仿蔡琰胡笳十八拍》

並不知作者

右《樂》類一百十一部,一千七卷。

《春秋》七卷正經

杜預《春秋左氏傳經傳集解》三十卷

又《春秋釋例》十五卷

何休《公羊傳》十二卷

又《左氏膏肓》十卷

范甯《谷梁傳》十二卷

董仲舒《春秋繁露》十七卷

《汲塚師春》一卷師春純集疏《左傳》蔔筮事

荀卿《公子姓譜》二卷一名《帝王曆紀譜》

劉炫《春秋述議略》一卷

又《春秋義囊》二卷

孔穎達《春秋左氏傳正義》三十六卷

《公羊疏》三十卷

楊士勳《春秋谷梁疏》十二卷

黃恭密《春秋指要圖》一卷

李瑾《春秋指掌圖》十五卷

陳嶽《春秋折衷論》三十卷

《春秋災異錄》六卷

《春秋諡族圖》五卷

陸德明《三傳釋文》八卷

陸希聲《春秋通例》三卷

趙匡《春秋闡微纂類義統》十卷

陸淳《集傳春秋纂例》十卷

又《春秋辨疑》七卷

《集注春秋微旨》三卷

盧仝《春秋摘微》四卷

楊蘊《春秋公子譜》一卷

左丘明《春秋外傳國語》二十一卷韋昭注

柳宗元《非國語》二卷

葉真《是國語》七卷

馮繼先《春秋名號歸一圖》

又《春秋名字同異錄》五卷

杜預《春秋世譜》七卷

張暄《春秋高抬貴手圖》一卷

馬擇言《春秋要類》五卷

徐彥《公羊疏》三十卷

葉清臣《春秋纂類》十卷

孫複《春秋尊王發微》十二卷

《春秋總論》一卷

李堯俞《春秋集議略論》二卷

王沿《春秋集傳》十五卷

章拱之《春秋統微》二十五卷

王哲《春秋通義》十二卷

又《皇綱論》五卷

丁副《春秋演聖統例》二十卷

《春秋三傳異同字》一卷

朱定序《春秋索隱》五卷

杜諤《春秋會義》二十六卷

胡瑗《春秋口義》五卷

劉敞《春秋傳》十五卷

又《春秋權衡》十七卷

《春秋說例》十一卷

《春秋意林》二卷

蘇轍《春秋集傳》十二卷

王安石《左氏解》一卷

楊彥齡《左氏春秋年表》二卷

又《左氏蒙求》二卷

沈括《春秋機括》二卷

趙瞻《春秋論》三十卷

又《春秋經解義例》二十卷

唐既濟《春秋邦典》二卷

孫覺《春秋經社要義》六卷

《春秋經解》十五卷

《春秋學纂》十二卷

晁補之《左氏春秋傳雜論》一卷

劉分攵《內傳國語》十卷

《春秋人譜》一卷孫子平、練明道同撰。

朱長文《春秋通志》二十卷

家安國《春秋通義》二十四卷

張大亨《春秋通訓》十六卷

又《五禮例宗》十卷

陸佃《春秋後傳》二十卷

又《補遺》一卷

程頤《春秋傳》一卷

黎錞《春秋經解》十二卷

王裴《春秋義解》十二卷

張冒德《春秋傳類音》十卷

韓台《春秋左氏傳口音》三卷

陳德寧《公羊新例》十四卷

又《谷梁新例》六卷

陰洪道《注春秋敘》一卷

張翰一作「斡」

《春秋排門顯義》十卷

李撰《春秋總要》十卷

袁希一作「孝」

政《春秋要類》五卷

張德昌《春秋傳類》十卷

沈緯《春秋諫類》二卷

郭翔《春秋義鑒》三十卷

王仲孚《春秋類聚》五卷

黃彬《春秋敘鑒》二卷

《春秋精義》三十卷

洪勳《春秋圖鑒》五卷

《春秋加減》一卷

王叡《春秋守鑒》一卷

《春秋高抬貴手》一卷

張傑《春秋指玄》十卷

塗昭良《春秋科義雄覽》十卷

《春秋應判》三十卷

丁裔昌《春秋解問》一卷

邵川《春秋括義》三卷

劉英《春秋列國圖》一卷

《春秋十二國年曆》一卷

謝璧《春秋綴英》二卷

李塗《春秋事對》五卷蔡延龜注

《春秋扶懸》三卷

《春秋比事》三卷

《春秋要義》十卷

《春秋策問》三十卷

《春秋夾氏》三十卷

李融《春秋樞宗》十卷

薑虔嗣《春秋三傳纂要》二十卷

惠簡《春秋通略全義》十五卷

元保宗《春秋事要》十卷

鞏浚一作「潛」

《春秋琢瑕》一卷

張傳靖《左傳編紀》十卷

崔升《春秋分門屬類賦》三卷楊均注

裴光輔《春秋機要賦》一卷

尹玉羽《春秋音義賦》十卷冉遂良注

又《春秋字源賦》二卷楊文舉注

李象《續春秋機要賦》一卷

玉霄《春秋括囊賦集注》一卷

王鄒彥《春秋蒙求》五卷

張傑《春秋圖》五卷

《春秋指掌圖》二卷

蹇遵品《左傳引帖斷義》十卷

《春秋纂類義統》十卷本十二卷,第二、第四闕

《春秋通義》十二卷

《春秋新義》十卷

《春秋十二國年曆》一卷一名《春秋齊年》

《春秋文權》五卷

魯有開《春秋指微》十卷

《國語音義》一卷

宋庠《國語補音》三卷

林概《辨國語》三卷

崔表《世本圖》一卷

楊蘊《春秋年表》一卷

謝湜《春秋義》二十四卷

又《總義》三卷

崔子方《春秋經解》十二卷

《春秋本例例要》二十卷

呂奎《春秋要旨》十二卷

吳元緒《左氏鼓吹》一卷

劉易《春秋經解》二卷

吳孜《春秋折衷》十二卷

範柔中《春秋見微》五卷

鄒氏《春秋總例》一卷

謝子房《春秋備對》十三卷

朱振《春秋指要》一卷

又《春秋正名頤隱要旨》十二卷

《春秋正名頤隱旨要敘論》一卷

《春秋講義》三卷

沈滋仁《春秋興亡圖鑒》一卷

陳禾《春秋傳》十二卷

又《春秋統論》一卷

任伯雨《春秋繹聖新傳》十二卷

鄭昂《春秋臣傳》三十卷

鄧驥《春秋指蹤》二十一卷

石公孺《春秋類例》十二卷

王當《春秋列國諸臣傳》五十一卷

張根《春秋指南》十卷

李棠《春秋時論》一卷

葉夢得《春秋讞》三十卷

又《春秋考》三十卷

《春秋傳》二十卷

《石林春秋》八卷

《春秋指要總例》二卷

胡安國《春秋傳》三十卷

又《通例》一卷

《通旨》一卷

余安行《春秋新傳》十二卷

韓璜《春秋人表》一卷

范沖《春秋左氏講義》四卷

黃叔敖《春秋講義》五卷

洪皓《春秋紀詠》三十卷

胡銓《春秋集善》十三卷

鄧名世《春秋四譜》六卷

《辨論譜說》一卷

劉本《春秋中論》三十卷

畢良史《春秋正辭》二十卷

環中《左氏春秋二十國年表》一卷

《春秋列國臣子表》十卷

鄭樵《春秋地名譜》十卷

又《春秋傳》十二卷

《春秋考》十二卷

周彥熠《春秋名義》二卷

毛邦彥《春秋正義》十二卷

王日休《春秋孫複解辨失》一卷

又《春秋公羊辨失》一卷

《春秋左氏辨失》一卷

《春秋谷梁辨失》一卷

《春秋名義》一卷

董自任《春秋總鑒》十二卷

夏沐《春秋素志》三百一十五卷

又《春秋麟台獨講》十一卷

《延陵先生講義》二卷

呂本中《春秋解》二卷

晁以武《春秋故訓傳》三十卷

王炫《春秋門例通解》十卷

林栗《經傳集解》三十三卷

時瀾《左氏春秋講義》十卷

徐得之《左氏國紀》二十卷

蕭楚《春秋經辨》十卷

胡定《春秋解》十二卷

林拱辰《春秋傳》三十卷

陳傅良《春秋後傳》十二卷

又《左氏章指》三十卷

王汝猷《春秋外傳》十五卷

程迥《春秋顯微例目》一卷

又《春秋傳》二十卷

朱臨《春秋私記》一卷

《春秋外傳》十卷

王葆《東宮春秋講義》三卷

《春秋集傳》十五卷

呂祖謙《春秋集解》三十卷

又《左傳類編》六卷

《左氏博議》二十卷

《左氏說》一卷

《左氏博議綱目》一卷祖謙門人張成招標注

《左氏國語類編》二卷祖謙門人所編

沈棐《春秋比事》二十卷

李明複《春秋集義》五十卷

又《集義綱領》二卷

任公輔《春秋明辨》十一卷

楊簡《春秋解》十卷

戴溪《春秋講義》四卷

程公說《春秋分記》九十卷

《春秋釋疑》二十卷

《春秋考異》四卷

《春秋加減》四卷

《春秋直指》三卷

《左氏紀傳》五十卷

《春秋四傳》二十卷

《春秋類》六卷

《春秋例》六卷

《春秋表記》一卷

《王侯世系》一卷

《春秋釋例地名譜》一卷

《春秋本旨》五卷

《左氏摘奇》十二卷

並不知作者。

李浹《左氏廣誨蒙》一卷

章沖《左氏類事始末》五卷

王柏《左氏正傳》一十卷

高端叔《春秋義宗》一百五十卷

黎良能《左氏釋疑》、《譜學》各一卷

沈棐《春秋比事》二十卷

吳曾《春秋考異》四卷

又《左氏發揮》六卷

方淑《春秋直音》三卷

石朝英《左傳約說》一卷

又《百論》一卷

黃仲炎《春秋通說》一十三卷

辛次膺《屬辭比事》五卷

李孟傳《左氏說》十卷

程大昌《演繁露》六卷

李燾《春秋學》十卷

王應麟《春秋三傳會考》三十六卷

楊士勳《春秋公穀考異》五卷

陸宰《春秋後傳補遺》一卷

趙震揆《春秋類論》四十卷

宇文虛中《春秋紀詠》三十卷

王夢應《春秋集義》五十卷

李心傳《春秋考義》十三卷

魏了翁《春秋要義》六十卷

陳藻、林希逸《春秋三傳正附論》十三卷

右《春秋》類二百四十部,二千七百九十九卷。王柏《左氏正傳》以下不著錄二十三部,四百八十八卷

《古文孝經》一卷凡二十二章

鄭氏注《孝經》一卷

唐明皇注《孝經》一卷

元行沖《孝經疏》三卷

蘇彬《孝經疏》一卷

邢昺《孝經正義》三卷

司馬光《古文孝經指解》一卷

又《古文孝經指解》一卷

趙克孝《孝經傳》一卷

任奉古《孝經講疏》一卷

張元老《講義》一卷

范祖禹《古文孝經說》一卷

呂惠卿《孝經傳》一卷

吉觀國《孝經新義》一部卷亡

家滋《解義》二卷

王文獻《詳解》一卷

林椿齡《全解》一卷

沈處厚《解》一卷

趙湘《孝經義》一卷

張師尹《通義》三卷

張九成《解》四卷

朱熹《刊誤》一卷

黃幹《本旨》一卷

項安世《孝經說》一卷

馮椅《古孝經輯注》一卷

《古文孝經解》一卷

袁甫《孝經說》三卷

王行《孝經同異》三卷

右《孝經》類二十六部,三十五卷。袁甫《孝經說》以下不著錄二部,六卷

《論語》十卷何晏等集解

皇侃《論語疏》十卷

韓愈《筆解》二卷

陸德明《釋文》一卷

馬總《論語樞要》十卷

陳銳《論語品類》七卷

《論語井田圖》一卷

邢昺《正義》十卷

周武《集解辨誤》十卷

宋鹹《增注》十卷

王令《注》十卷

紀亶《論語摘科辨解》十卷

王安石《通類》一卷

王雱《解》十卷

孔武仲《論語說》十卷

呂惠卿《論語義》十卷

蔡申《論語纂》十卷

蘇軾《解》四卷

蘇轍《論語拾遺》一卷

程頤《論語說》一卷

劉正容《重注論語》十卷

陳禾《論語傳》十卷

晁說之《講義》五卷

楊時《解》二卷

謝良佐《解》十卷

范祖禹《論語說》二十卷

游酢《雜解》一卷

龔原《論語解》一部卷亡

呂大臨《解》十卷

尹焞《論語解》十卷

又《說》一卷

侯仲良《說》一卷

鄒浩《解》十卷

汪革《直解》十卷

葉夢得《釋言》十卷

黃祖舜《解義》十卷

張九成《解》十卷

吳棫《續解》十卷

又《考異》一卷

《說例》一卷

喻樗《玉泉論語學》四卷

張栻《解》十卷

湯烈《集程氏說》二卷

倪思《論語義證》二十卷

葉隆古《解義》十卷

洪興祖《論語說》十卷

史浩《口義》二十卷

薛季宣《論語小學》二卷

林栗《論語知新》十卷

朱熹《論語精義》十卷

又《集注》十卷

《集義》十卷

《或問》二十卷

《論語注義問答通釋》十卷

鄭汝《解義》十卷

張演《魯論明微》十卷

《意原》十卷

錢文子《論語傳贊》二十卷

王汝猷《論語歸趣》二十卷

徐煥《論語贅言》二卷

曾幾《論語義》二卷

陳儀之《講義》二卷

姜得平《本旨》一卷

《論語指南》一卷黃祖舜、沈大廉、胡宏辨論

戴溪《石鼓答問》三卷

《東穀論語》一卷不知作者

陳耆卿《論語記蒙》六卷

《孔子家語》十卷魏王肅注

《論語玄義》十卷

《論語要義》十卷

《論語口義》十卷

《論語展掌疏》十卷

《論語閱義疏》十卷

《論語世譜》三卷

並不知作者。

王居正《論語感發》十卷

畢良史《論語探古》二十卷

黃幹《論語通釋》十卷

又《論語意原》一卷

卞圜《論語大意》二十卷

高端叔《論語傳》一卷

真德秀《論語集編》一十卷

魏了翁《論語要義》一十卷

右《論語》類七十三部,五百七十九卷。王居正《論語感發》以下不著錄八部,八十二卷

《周公諡法》一卷即《汲塚周書·諡法篇》

班固《白虎通》十卷

沈約《諡法》十卷

賀琛《諡法》三卷

晉陽方《五經鉤沈》五卷

王彥威《續古今諡法》十四卷

劉迅《六經》五卷

《春秋諡法》一卷即杜預《春秋釋例·諡法篇》

陸德明《經典釋文》三十卷

馬光極《九經釋難》五卷

章崇業《五經釋題雜問》一卷

僧十朋《五經指歸》五卷

蘇鶚《演義》十卷

劉餗《六說》五卷

《兼講書》五卷

《授經圖》三卷

胡旦《演聖通論》六十卷

劉敞《七經小傳》五卷

黃敏求《九經餘義》一百卷

丘光庭《兼明書》二卷

李肇《經史釋題》二卷

顏師古《刊謬正俗》八卷

李涪《刊誤》二卷

《九經要略》一卷

《敘元要略》一卷

《諡法》三卷

《六家諡法》二十卷范鎮、周沆編

程頤《河南經說》七卷

又《五言集解》三卷

蘇洵《嘉祐諡法》三卷

《皇祐諡錄》二十卷

楊會《經解》三十三卷

劉彝《七經中義》一百七十卷

蔡攸《政和修定諡法》八十卷

楊時《三經義辨》十卷

王居正《辨學》七卷

鄭樵《諡法》三卷

李舜臣《諸經講義》七卷

張九成《鄉黨少儀鹹有一德論孟子拾遺》共一卷

張載《經學理窟》三卷

項安世《家說》十卷

《附錄》四卷

黃幹《六經講義》一卷

《六經疑難》十四卷不知作者

許奕《九經直音》九卷

又《正訛》一卷

《諸經正典》十卷

《論語尚書周禮講義》十卷

楊甲《六經圖》六卷

林觀過《經說》一卷

戴勳《西齋清選》二卷

葉仲堪《六經圖》七卷

俞言《六經圖說》十二卷

張貴謨《泮林講義》三卷

周士貴《經括》一卷

游桂《經學》十二卷

《九經經旨策義》九卷不知作者

姜得平《詩書遺意》一卷

沈貴瑤《四書要義》七篇

張九成《中庸大學孝經說》各一卷

又《四書解》六十五卷

張綱《六經辨疑》五卷

又《確論》十卷

李燾《五經傳授》一卷

王應麟《六經天文編》六卷

陳應隆《四書輯語》四十卷

劉元剛《三經演義》一十一卷孝經、論、孟

右經解類五十八部,七百五十三卷。沈貴瑤《四書要義》以下不著錄九部,一百四十六卷、篇

《爾雅》三卷郭璞注

孔鮒《小爾雅》一卷

楊雄《方言》十四卷

史遊《急就章》一卷

劉熙《釋名》八卷

許慎《說文解字》十五卷

孫炎《爾雅疏》十卷

高璉《爾雅疏》七卷

徐鍇《說文解字系傳》四十卷

又《說文解字韻譜》十卷

《說文解字通釋》四十卷

僧曇棫《補說文解字》三十卷

錢承志《說文正隸》三十卷

張揖《廣雅音》三卷

呂忱《字林》五卷

曹憲《博雅》十卷

顧野王《玉篇》三十卷

韋昭《辨釋名》一卷

王僧虔《評書》一卷

梁武帝《評書》一卷

《千字文》一卷梁周興嗣次韻

顏之推《證俗音字》四卷

又《字始》三卷

虞荔《鼎錄》一卷

蕭該《漢書音義》三卷

陸法言《廣韻》五卷

唐玄宗《開元文字音義》二十五卷

庾肩吾《書品論》一卷

陸德明《經典釋文》三十卷

又《爾雅音義》二卷

顏元孫《幹祿字書》一卷

李嗣真《書後品》一卷

《續古今書人優劣》一卷

王之明《述書後品》一卷

張懷瓘《書詁》一卷

又《評書藥石論》一卷

《六體論》一卷

《古文大篆書祖》一卷

《書斷》三卷

顏真卿《筆法》一卷

又《韻海鑒源》十六卷

朱禹善《書評》一卷

又《有唐名書贊》一卷

林罕《字源偏傍小說》三卷

《金華苑》二十卷

張參《五經文字》五卷

李商隱《蜀爾雅》三卷

顏師古《急就篇注》一卷

虞世南《筆髓法》一卷

唐玄度《九經字樣》一卷

又《十體書》一卷

張彥遠《法書要錄》十卷

杜林嶽《集備要字錄》二卷

王僧虔《圖書會粹》六卷

呂總《續古今書人優劣》一卷

蔡希宗《法書論》一卷

劉伯莊《史記音義》二十卷

裴瑜《爾雅注》五卷

僧守溫《清濁韻鈐》一卷

黃伯思《東觀餘論》二卷

竇儼《義訓》十卷

崔逢《玉璽譜》一卷嚴士元重修,宋魏損潤色

郭忠恕《佩觿》三卷

又《汗簡集》七卷

《辨字圖》四卷

《歸字圖》一卷

《正字賦》一卷

孫季昭《決疑賦》二卷

徐玄《三家老子音義》一卷

鄭文寶《玉璽記》一卷

《景德韻略》一卷戚倫等詳定

宋高宗《評書》一卷亦名《翰墨志》

邢昺《爾雅疏》十卷

歐陽融《經典分毫正字》一卷

沈立《稽正辨訛》一卷

唐耜《字說集解》三十冊卷亡

錢惟演《飛白書敘錄》一卷

周越《古今法書苑》十卷

祝充《韓文音義》五十卷

李舟《切韻》五卷

丘世隆《切韻搜隱》五卷

劉熙古《切韻拾玉》五卷

胡元質《西漢字類》五卷

陳天麟《前漢通用古字韻編》五卷

陳彭年等《重修廣韻》五卷

《韻詮》十四卷

僧師悅《韻關》一卷

丘雍《校定韻略》五卷

《韻選》五卷

《韻源》一卷

孫愐《唐韻》五卷

《天寶元年集切韻》五卷

釋猷智《辨體補修加字切韻》五卷

丁度《集韻》十卷

又《景祐禮部韻略》五卷

《墨藪》一卷不知作者

賈昌朝《群經音辨》三卷

夏竦《重校古文四聲韻》五卷

又《聲韻圖》一卷

司馬光《切韻指掌圖》一卷

又《類編》四十四卷

劉溫潤《羌爾雅》一卷

宋祁《摘粹》一卷

歐陽修《集古錄跋尾》六卷

句中正《雍熙廣韻》一百卷《序例》一卷

又《三體孝經》一卷

楊南仲《石經》七十五卷

又《三體孝經》一卷

燕誨《字傍辨誤》一卷

道士謝利貞《玉篇解疑》三十卷

《象文玉篇》二十卷

石懷德《隸書賦》一卷

褚長文《範指論》一卷

李訓《節金錄》一卷

《翰林隱術》一卷

荊浩《筆法》一卷

韋氏《筆寶兩字》五卷

徐浩《書譜》一卷

又《古跡記》一卷

宋敏求《寶刻叢章》三十卷

劉敞《先秦古器圖》一卷

李行中《引經字源》二卷

朱長文《續書斷》二卷

王安石《字說》二十四卷

米芾《書評》一卷

又《寶章待訪集》一卷

呂大臨《考古圖》十卷

李公麟《古器圖》一卷

陸佃《爾雅新義》二十卷

《埤雅》二十卷

蔡京《崇寧鼎書》一卷

張有《復古編》二卷

《政和甲午祭禮器款識》一卷

王楚《鐘鼎篆韻》二卷

吳棫《韻補》五卷

董衡《唐書釋音》二十卷

竇莘《唐書音訓》四卷

《宣和重修博古圖錄》三十卷

趙明誠《金石錄》三十卷

又別本三十卷

薛尚功《重廣鐘鼎篆韻》七卷

《歷代鐘鼎彝器款識法帖》二十卷

張孟《押韻》十卷

許冠《韻海》五十卷

吳《童訓統類》一卷

鄭樵《石鼓文考》一卷

又《字始連環》二卷

《象類書》十一卷

《論梵書》三卷

《爾雅注》三卷

《書考》六卷

《通志六書略》五卷

郟升卿《四聲類韻》二卷

又《聲韻類例》一卷

《淳熙監本禮部韻略》五卷

劉球《隸韻略》七卷

潘緯《柳文音義》三卷

僧應之《臨書關要》一卷

呂本中《童蒙訓》三卷

周燔《六經音義》十三卷

李盛《六經釋文》二卷

黃瑰《班書韻編》五卷

張RT《石經注文考異》四十卷

洪適《隸釋》二十七卷

《隸續》二十一卷

史浩《童丱須知》三卷

朱熹《小學之書》四卷

又《四子》四卷

程端蒙《小學字訓》一卷

呂祖謙《少儀外傳》二卷

陳淳《北溪字義》二卷

婁機《班馬字類》二卷

《漢隸字源》六卷

《廣幹祿字書》五卷

《古鼎法帖》五卷

楊師複《漢隸釋文》二卷

馬居易《漢隸分韻》七卷

翟伯壽《籀史》二卷

胡寅《注敘古千文》一卷

呂氏《敘古千文》一卷

《慶元嘉定古器圖》六卷

僧妙華《互注集韻》二十五卷

羅點《清勤堂法帖》六卷

李從周《字通》一卷

遼僧行均《龍龕手鑒》四卷

黃伯思《法帖刊誤》一卷

釋元沖《五音韻鏡》一卷

施宿《大觀法帖總釋》二卷

又《石鼓音》一卷

蔡氏《口訣》一卷名亡

《書錄》一卷

《書隱法》一卷

《筆陣圖》一卷

《西漢字類》一卷

《纂注禮部韻略》五卷

《翰林禁經》三卷

《臨汝帖》三卷

《筆苑文詞》一卷

《法帖字證》十卷

《正俗字》十卷

《書斷例傳》五卷

《洪韻海源》二卷

《互注爾雅貫類》一卷

《諸家小學總錄》二卷

《集古系時》十卷

《蕃漢語》一卷

並不知作者

劉紹祐《字學摭要》二卷

洪邁《次李翰蒙求》三卷

集齋彭氏《小學進業廣記》一部

王應麟《蒙訓》四十四卷

又《小學紺珠》十卷

《小學諷詠》四卷

《補注急就篇》六卷

右小學類二百六部,一千五百七十二卷。劉紹祐《字學摭要》以下不著錄六部,六十九卷

凡經類一千三百四部,一萬三千六百八卷。

志第一百五十六藝文二

史類十三:一曰正史類,二曰編年類,三曰別史類,四曰史鈔類,五曰故事類,六曰職官類,七曰傳記類,八曰儀注類,九曰刑法類,十曰目錄類,十一曰譜牒類,十二曰地理類,十三曰霸史類。

司馬遷《史記》一百三十卷裴駰等集注

又《史記》一百三十卷陳伯宣注

班固《漢書》一百卷顏師古注

範曄《後漢書》九十卷章懷太子李賢注

趙抃《新校前漢書》一百卷

餘靖《漢書刊誤》三十卷

劉昭《補注後漢志》三十卷

陳壽《三國志》六十五卷裴松之注

房玄齡《晉書》一百三十卷

楊齊宣《晉書音義》三卷

沈約《宋書》一百卷

蕭子顯《南齊書》五十九卷

姚思廉《梁書》五十六卷

又《陳書》三十六卷

魏收《後魏書》一百三十卷

魏澹《後魏書紀》一卷本七卷

張太素《後魏書天文志》二卷本百卷,惟存此

李百藥《北齊書》五十卷

令狐德棻《後周書》五十卷

顏師古《隋書》八十五卷

柳芳《唐書》一百三十卷《唐書敘例目》一卷。

劉煦《唐書》二百卷

歐陽修、宋祁《新唐書》二百五十五卷《目錄》一卷

李繪《補注唐書》二百二十五卷

薛居正《五代史》一百五十卷

歐陽修《新五代史》七十四卷徐無黨注

張守節《史記正義》三十卷

司馬貞《史記索隱》三十卷

張泌《漢書刊誤》一卷

《三劉漢書標注》六卷劉敞、劉分攵、劉奉世

劉分攵《漢書刊誤》四卷

呂夏卿《唐書直筆新例》一卷

吳縝《新唐書糾繆》二十卷

又《五代史纂誤》三卷

《朱梁列傳》十五卷

張昭遠《後唐列傳》三十卷

任諒《史論》三卷

韓子中《新唐史辨惑》六十卷

吳仁傑《兩漢刊誤補遺》十卷

富弼《前漢書綱目》一卷

劉巨容《漢書纂誤》二卷

汪應辰《唐書列傳辨證》二十卷

《西漢刊誤》一卷不知作者

王旦《國史》一百二十卷

呂夷簡《宋三朝國史》一百五十五卷

鄧洵武《神宗正史》一百二十卷

王珪《宋兩朝國史》一百二十卷

王孝迪《哲宗正史》二百一十卷

李燾、洪邁《宋四朝國史》三百五十卷

《宋名臣錄》八卷

《宋勳德傳》一卷

《宋兩朝名臣傳》三十卷

《咸平諸臣錄》一卷

《熙甯諸臣傳》四卷

《兩朝諸臣傳》三十卷

並不知作者。

張唐英《宋名臣傳》五卷

葛炳奎《國朝名臣敘傳》二十卷

右正史類五十七部,四千四百七十三卷。葛炳奎《國朝名臣敘傳》不著錄一部,二十卷

荀悅《漢紀》三十卷

袁宏《後漢紀》三十卷

胡旦《漢春秋》一百卷

《問答》一卷

皇甫謐《帝王世紀》九卷

《竹書》三卷荀勖、和嶠編

蕭方等《三十國春秋》三十卷

孫盛《晉陽秋》三十卷

杜延業《晉春秋略》二十卷

裴子野《宋略》二十卷

《王通元經薛氏傳》十五卷

馬總《通曆》十卷

柳芳《唐曆》四十卷

崔龜從《續唐曆》二十二卷

裴煜之《唐太宗建元實跡》一卷

路惟衡《帝王歷數圖》十卷

陳岳《唐統紀》一百卷

丘悅《三國典略》二十卷

封演《古今年號錄》一卷

薛榼《大唐聖運圖略》三卷

《帝王照錄》一卷

王起《五點陣圖》三卷

苗台符《古今通要》四卷

馬永易《元和錄》三卷

《大唐中興新書紀年》三卷不知作者

韋昭度《續皇王寶運錄》十卷

程正柔《大唐補紀》三卷

淩璠《唐錄政要》十三卷

《唐天祐二年日曆》一卷

杜光庭《古今類聚年號圖》一卷

《唐創業起居注》三卷溫大雅撰

《唐高祖實錄》二十卷許敬宗、房玄齡等撰

《唐太宗實錄》四十卷許敬宗撰

《唐高宗後修實錄》三十卷。

《唐武后實錄》二十卷

《唐中宗實錄》二十卷

《唐睿宗實錄》十卷又五卷

並劉知幾、吳兢撰

《唐玄宗實錄》一百卷元載、令狐峘撰

《唐肅宗實錄》三十卷元載撰

《唐代宗實錄》四十卷令狐峘撰

《唐德宗實錄》五十卷裴垍等撰

《唐建中實錄》十五卷沈既濟撰

《唐順宗實錄》五卷韓愈撰

《唐憲宗實錄》四十卷

《唐穆宗實錄》二十卷

並路隋等撰

《唐敬宗實錄》十卷李讓夷等撰

《唐文宗實錄》四十卷魏謩修撰。

《唐武宗實錄》二十卷

《唐宣宗實錄》三十卷

《唐懿宗實錄》二十五卷

《唐僖宗實錄》三十卷

《唐昭宗實錄》三十卷

《唐哀帝實錄》八卷

並宋敏求撰

《五代梁太祖實錄》三十卷張袞、郤象等撰

《五代唐懿祖紀年錄》一卷

《五代唐獻祖紀年錄》一卷

《五代唐莊宗實錄》三十卷

並趙鳳、張昭遠等撰

《五代唐明宗實錄》三十卷姚顗等撰

《五代唐湣帝實錄》三卷張昭遠等撰

《五代唐廢帝實錄》十七卷張昭等同撰

《五代晉高祖實錄》三十卷

《五代晉少帝實錄》二十卷

並竇貞固等撰

《五代漢高祖實錄》十卷蘇逢吉等撰

《五代漢隱帝實錄》十五卷

《五代周太祖實錄》三十卷

並張昭、尹拙、劉溫叟等撰

《五代周世宗實錄》四十卷宋王溥等撰

《南唐烈祖實錄》二十卷高遠撰

《後蜀高祖實錄》三十卷

《後蜀主實錄》四十卷

並李昊撰

《宋太祖實錄》五十卷李沆、沈倫修

《太宗實錄》八十卷錢若水修

《真宗實錄》一百五十卷晏殊等同修

《仁宗實錄》二百卷韓琦等修

《英宗實錄》三十卷曾公亮等修

《神宗實錄朱墨本》三百卷舊錄本用墨書,添入者用朱書,刪去者用黃抹

《宋高宗日曆》一千卷

《孝宗日曆》二千卷

《光宗日曆》三百卷

《甯宗日曆》五百一十卷重修五百卷

《神宗實錄》二百卷趙鼎、范沖重修

《哲宗實錄》一百五十卷

《徽宗實錄》二百卷

並湯思退進

《徽宗實錄》二百卷李燾重修

《欽宗實錄》四十卷洪邁修

《高宗實錄》五百卷傅伯壽撰

《孝宗實錄》五百卷

《光宗實錄》一百卷

並傅伯壽、陸游等修

《甯宗實錄》四百九十九冊

《理宗實錄初稿》一百九十冊

《理宗日曆》二百九十二冊

又《日曆》一百八十冊

《度宗時政記》七十八冊

《德祐事蹟日記》四十五冊

孫光憲《續通曆》十卷

範質《五代通錄》六十五卷

劉蒙叟《甲子編年》二卷

《顯德日曆》一卷周扈蒙、董淳、賈黃中撰

龔穎《運曆圖》三卷

陳彭年《唐紀》四十卷

宋庠《紀年通譜》十二卷

鄭向《五代開皇記》三十卷

《兩朝實錄大事》二卷

王玉《文武賢臣治蜀編年志》一卷

武密《帝王興衰年代錄》二卷

《五代春秋》一卷

《十代編年紀》一卷

並不知作者

章寔《歷代統紀》一卷

司馬光《資治通鑒》三百五十四卷

又《資治通鑒舉要曆》八十卷

《通鑒前例》一卷

《稽古錄》二十卷

《歷年圖》六卷

《通鑒節要》六十卷

《帝統編年紀事珠璣》十二卷

《歷代累年》二卷

劉恕《資治通鑒外紀》十卷

又《疑年譜》一卷

《通鑒問疑》一卷

章衡《編年通載》十卷

王岩叟《系年錄》一卷

《元祐時政記》一卷

諸葛深《紹運圖》一卷

楊備《歷代紀元賦》一卷

胡仔《孔子編年》五卷

朱繪《歷代帝王年運銓要》十卷

司馬康《通鑒釋文》六卷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一百六十八卷

又《四朝史稿》五十卷

《江左方鎮年表》十六卷

《混天帝王五運圖古今須知》一卷

《宋政錄》十二卷

《宋異錄》一卷

《宋年表》一卷

史炤《資治通鑒釋文》三十卷

晁公邁《歷代記年》十卷

熊克《九朝通略》一百六十八卷

《中興小曆》四十一卷

呂祖謙《大事記》二十七卷

又《宋通鑒節》五卷

《呂氏家塾通鑒節要》二十四卷

朱熹《通鑒綱目》五十九卷

又《提要》五十九卷

《宋聖政編年》十二卷不知作者

汪伯彥《建炎中興日曆》一卷

袁樞《通鑒紀事本末》四十二卷

喻漢卿《通鑒總考》一百十二卷

吳曾《南北征伐編年》二十三卷

徐度《國紀》六十五卷

胡宏《皇王大紀》八十卷

李丙《丁未錄》二百卷

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二百卷

《國史英華》一卷不知作者

何許《甲子紀年圖》一卷

曾綎《通鑒補遺》一百篇

李孟傳《讀史》十卷

崔敦詩《通鑒要覽》六十卷

王應麟《通鑒答問》四卷

胡安國《通鑒舉要補遺》一百二十卷

沈樞《通鑒總類》二十卷

張根《歷代指掌編》九十卷

李心傳《孝宗要略初草》二十三卷

張公明《大宋綱目》一百六十七卷

洪邁《節資治通鑒》一百五十卷

又《太祖太宗本紀》三十五卷

又《四朝史紀》三十卷

又《列傳》一百三十五卷

黃維之《太祖政要》一十卷

呂中《國朝治跡要略》十四卷

右編年類一百五十一部,一萬五百七十五卷。《甯宗實錄》以下不著錄六部,無卷。曾綎《通鑒補遺》以下不著錄十五部,九百六十八卷

王瓘《廣軒轅本紀》三卷

《汲塚周書》十卷

郭璞注《穆天子傳》六卷

趙曄《吳越春秋》十卷

皇甫遵注《吳越春秋》十卷

司馬彪《九州春秋》十卷

趙瞻《史記牴牾論》五卷

《漢書問答》五卷

劉珍等《東觀漢紀》八卷

孔衍《春秋後語》十卷

李延壽《南史》八十卷

又《北史》一百卷

元行沖《後魏國典》三十卷

《金陵六朝記》一卷

王豹《金陵樞要》一卷

李匡文《漢後隋前瞬貫圖》一卷

李康《唐明皇政錄》十卷

袁皓《興元聖功錄》

《功臣錄》三十卷

《唐僖宗日曆》一卷

劉肅《唐新語》十三卷

《唐總記》三卷

渤海填《唐廣德神異錄》四十五卷

歐陽迥一作「炳」

《唐錄備闕》十五卷

裴濆《大和新修辨謗略》三卷

程光榮一作「柔」

《唐補注記》「注記」一作「紀」

三卷

曹玄圭《唐列聖統載圖》十卷

郭修《唐年紀錄》一卷

南卓《唐朝綱領圖》五卷

《唐紀年記》二卷

吳兢《開元名臣錄》三卷

又《唐太宗勳史》一卷

《唐書備闕記》十卷

高峻《小史》一百十卷

許嵩《建康實錄》二十卷

張詢古《五代新說》二卷

劉軻《帝王歷數歌》一卷

又《唐年曆》一卷

裴庭裕《東觀奏記》三卷

《新野史》十卷題「顯德元年終南山不名子撰」

張傳靖《唐編記》一作「紀」

十卷

胡旦《唐乘》一作「策」

七十卷

王沿《唐志》二十一卷

孫甫《唐史記》七十五卷

王皞《唐餘錄》六十卷

李匡文《兩漢至唐年紀》一卷

王禹偁《五代史闕文》二卷

陶岳《五代史補》五卷

詹玠《唐宋遺史》四卷

劉直方《大唐機要》三十卷

蘇轍《古史》六十卷

孫沖《五代紀》七十七卷

劉分攵《五代春秋》一部卷亡

劉恕《十國紀年》四十二卷

常璩《華陽國志》十卷

《江南志》二十卷

李清臣《平南事覽》二十卷

《吳書實錄》三卷記楊行密事

《真宗聖政紀》一百五十卷

又《政要》十卷

《仁宗觀文覽古圖記》十卷

丁謂《大中祥符奉祀記》五十卷《目》二卷

又《大中祥符迎奉聖像記》二十卷《目》二卷

李維《大中祥符降聖記》五十卷《目》三卷

王欽若《天禧大禮記》五十卷《目》二卷

呂夷簡《三朝寶訓》三十卷

李淑《三朝訓覽圖》十卷

錢惟演《咸平聖政錄》三卷

李昭遘《永熙政範》二卷

張商英《神宗正典》六卷

林希《兩朝寶訓》二十一卷

舒亶《元豐聖訓》三卷

《六朝寶訓》一部卷亡

鄭居中《崇寧聖政》二百五十五冊

又《聖政錄》三百二十三冊

賈緯《備史》六卷

《史系》二十卷

楊九齡《正史雜論》十卷

《河洛春秋》二卷

《歷代善惡春秋》二十卷

李筌《閫外春秋》十卷

薛韜玉《帝照》一卷

沈汾《元類》一卷

楊岑《皇王寶運錄》三十卷

瞿一作「翟」

驤《帝王受命編年錄》三十卷

徐暠《三朝革命錄》三卷

錢信《皇猷錄》一卷

《歷代鴻名錄》八卷

韋光美《嘉號錄》一卷

崔倜《帝王授受圖》一卷

牛檢《帝王事蹟相承圖》三卷

《歷代君臣圖》二卷

龔穎《年一作「運」

曆圖》八卷

賈欽文《古今年代曆》一卷

張敦素《通記一作「紀」

建元曆》二卷

柳璨《補注正閏位曆》三卷

杜光庭《帝王年代州郡長曆》二卷

王起《五運圖》一卷

曹玄圭《五運圖一作「錄」

》十二卷

張洽《五運元紀》一卷

《古今帝王記》十卷

衛牧《帝王真偽記》七卷

《紀年志》一卷

武密《帝王年代錄》三十卷

鄭伯邕《帝王年代圖》一卷

又《帝王年代記》三卷

焦路《聖朝年代記一作「紀」

》十卷

韋光美《帝王年號圖》一卷

汪奇《古今帝王年號錄》一卷

李昉《歷代年號》一卷

蓋君平《重編史巂》三十卷

孫昱《十二國史》十二卷

《西京史略》二卷

《史記掇英》五卷

並不知作者

鄭樵《通志》二百卷

蕭常《續後漢書》四十二卷

李巳《改修三國志》六十七卷

陳傅良《建隆編》一卷一名《開基事要》

蔡幼學《宋編年政要》四十卷

又《宋實錄列傳舉要》十二卷

洪偃《五朝史述論》八卷洪邁孫

趙甡之《中興遺史》二十卷

樓昉《中興小傳》一百篇

右別史類一百二十三部,二千二百十八卷。趙甡之《中興遺史》以下不著錄二部,一百二十卷一篇

《馬史精略》五十六卷

趙世逢《兩漢類要》二十卷

周護《三史菁英》三十卷

《十七史贊》三十卷

《三代說辭》十卷不知作者

孫玉汝《南北史練選》十八卷

《史略》三卷

楊侃《兩漢博聞》十二卷

林鉞《漢巂》十卷

宗諫《三國采要》六卷

薛儆《晉書金穴鈔》十卷

荀綽《晉略》九卷

張陟《晉略》二十卷

杜延業《晉春秋略》二十卷

《晉史獵精》一百三十卷

胡寅《讀史管見》三十卷

又《三國六朝攻守要論》十卷

趙氏《六朝采要》十卷

杭暕《金陵六朝帝王統紀》一卷

薛韜玉《唐要錄》二卷

張栻《通鑒論篤》四卷

孫甫《唐史論斷》二卷

石介《唐鑒》五卷

范祖禹《唐鑒》十二卷

又《帝學》八卷

陳季雅《兩漢博議》十四卷

李舜臣《江東十鑒》一卷

陳傅良《西漢史鈔》十七卷

《東萊先生西漢財論》十卷呂祖謙論,門人編

劉熙古《歷代紀要》五十卷

喬舜《古今語要》十二卷

賈昌朝《通紀》八十卷

趙善譽《讀史輿地考》六十三卷一名《輿地通鑒》

裴松之《國史要覽》二十卷

鄭暐《史巂》十卷

曹化《史書集類》三卷

朱黼《紀年備遺正統論》一卷

《唯室先生兩漢論》一卷陳長方

張唐英《唐史發潛》六卷

倪遇《漢論》十三卷

陳惇修《唐史斷》二十卷

王諫《唐史名賢論斷》二十卷

程鵬《唐史屬辭》四卷

《唐帝王號宰臣錄》十卷

《名賢十七史確論》一百四卷不知作者

胡旦《五代史略》四十二卷

韓保升《文行錄》五十卷

李《續帝學》一卷

姚虞賓《諸史臣謨》八卷

鄭少微《唐史發揮》十二卷

陳天麟《前漢六帖》十二卷

陳應行《讀史明辨》二十四卷

又《讀史明辨續集》五卷

師古《三國志質疑》十四卷

又《西漢質疑》十九卷

《東漢質疑》九卷

《何博士備論》四卷何去非

陳亮《通鑒綱目》二十三卷

《葉學士唐史鈔》十卷不知名

唐仲友《唐史義》十五卷

又《續唐史精義》十卷

楊天惠《三國人物論》三卷

李石《世系手記》一卷

《兩漢著明論》二十卷

《十二國史略》三卷

《章華集》三卷

《縱橫集》二十卷

《十三代史選》五十卷

《南史摭實韻句》三卷

《議古》八卷

《史譜》七卷

《五代纂要賦》一卷

《國朝撮要》一卷

《約論》十卷

並不知作者

李燾《歷代宰相年表》三十三卷

又《唐宰相譜》一卷

《王謝世表》一卷

《五代三衙將帥年表》一卷

竇濟《皇朝名臣言行事對》十二卷

李心傳《舊聞證誤》十五卷

龔敦頤《符祐本來》一十卷

洪邁《記紹興以來所見》二卷

左史鈔類七十四部,一千三百二十四卷。李燾《歷代宰相年表》以下不著錄八部,七十五卷

班固《漢武故事》五卷

蔡邕《獨斷》二卷

裴烜之《承祚實跡》一卷

王琳《魏鄭公諫錄》五卷

武平一《景龍文館記》十卷

吳兢《貞觀政要》十卷

又《開元升平源》一卷

蘇瑰《中樞高抬貴手》一卷

韓琬《禦史台記》十二卷

韋述《集賢注記》二卷

崔光庭《德宗幸奉天錄》一卷

沈既濟《選舉志》三卷

馬宇《鳳池錄》五卷

韋執誼《翰林故事》一卷

李吉甫《元和國計略》一卷

劉公鉉《鄴城舊事》六卷

韋處厚《翰林學士記》一卷

元稹《承旨學士院記》一卷

李德裕《西南備邊錄》一卷

又《兩朝獻替記》二卷

《次柳氏舊聞》一卷

令狐澄《貞陵遺事》一卷

令狐綯《製錶疏》一卷

《李司空論事》七卷唐蔣偕編,李絳所論

南卓《綱領圖》一卷

鄭處誨《明皇雜錄》二卷

又《天寶西幸略》一卷

《吳湘事蹟》一卷不知作者

王仁裕《開元天寶遺事》一卷

盧駢《禦史台三院因話錄》一卷

柳玭《續貞陵遺事》一卷

鄭向《起居注故事》三卷

蘇頌《邇英要覽》一部卷亡

樂史《貢舉故事》二十卷《目》一卷

鄭畋《敕語堂判》五卷

李巨川《勤王錄》二卷

楊钜《翰林舊規》一卷

張著《翰林盛事》一卷

李構《禦史台故事》三卷

李肇《翰林內志》一卷

又《翰林志》一卷

蘇易簡《續翰林志》二卷

《杜悰事蹟》一卷

《梁宣底》三卷

《汾陰後土故事》三卷自漢至唐

《武成王配饗事蹟》二十卷

並不知作者

林勤《國朝典要雜編》一卷

李大性《典故辨疑》二十卷

呂夷簡、林希進《五朝寶訓》六十卷

《三朝太平寶訓》二十卷《三朝訓鑒圖》十卷仁宗制序

沈該進《神宗寶訓》一百卷

《神宗寶訓》五十卷不知集者姓名

洪邁集《哲宗寶訓》六十卷

《欽宗寶訓》四十卷

《高宗聖政》六十卷

《高宗寶訓》七十卷

《孝宗寶訓》六十卷

並國史寶錄院進

史彌遠《孝宗寶訓》六十卷

《紹興求賢手詔》一卷

《高宗孝宗聖政編要》二十卷乾道、淳熙中修

《高宗聖政典章》十卷不知作者

《宋朝大詔令》二百四十卷紹興中,出於宋綬家

《永熙寶訓》二卷李昉子宗諤纂

《仁宗觀文鑒古圖》十卷

王洙《祖宗故事》二十卷

李淑《耕籍類事》五卷

林特《東封西祀朝謁太清宮慶賜總例》二十六卷

韓絳《治平會計錄》六卷

李常《元祐會計錄》三卷

崔立《故事稽疑》十卷

《孝宗聖政》五十卷

彭龜年《內治聖鑒》二十卷

《光宗聖政》三十卷

富弼《契丹議盟別錄》五卷

朱勝非《秀水閒居錄》二卷

呂本中《紫微雜記》一卷

蔡絛《北征紀實》二卷

萬俟禼《太后回鑾事實》十卷

湯思退等《永祐陵迎奉錄》十卷

大惟簡《塞北紀實》三卷

宋敏求《朝貢錄》二十卷

張養正《六朝事蹟》十四卷

吳彥夔《六朝事蹟別集》十四卷

韓元吉《金國生辰語錄》一卷

劉珙《江東救荒錄》五卷

宋介《執禮集》二卷

陳曄《通州鬻海錄》一卷

龔頤正《續稽古錄》一卷

洪遵《翰苑群書》三卷

又《會稽和買事宜錄》七卷

程大昌《北邊備對》六卷

《慶曆邊議》三卷

《開禧通和錄》一卷

《開禧持書錄》二卷

《開禧通問本末》一卷

《金陵叛盟記》十卷

並不知作者

宋庠《尊號錄》一卷

又《掖垣叢志》三卷

董煟《活民書》三卷

又《活民書拾遺》三卷

《史館故事錄》三卷

《五國故事》二卷

並不知作者

尉遲偓《中朝故事》二卷

孔武仲《金華講義》十三卷

王禹偁《建隆遺事》一卷

田錫《三朝奏議》五卷

曾致堯《清邊前要》五十卷

李至《皇親故事》一卷

杜鎬《鑄錢故事》一卷

丁謂《景德會計錄》六卷

王曙《群牧故事》三卷

《兩朝誓書》一卷景德中與契丹往復書

辛怡顯《雲南錄》三卷

沈該《翰林學士年表》一卷

蘇耆《次續翰林志》一卷

錢惟演《金坡遺事》三卷

晁RP《別書金坡遺事》一卷

李宗諤《翰林雜記》一卷

王皞《言行錄》一卷

王旦《名賢遺範錄》十四卷

余靖《國信語錄》一卷

李淑《三朝訓鑒圖》十卷

陳湜《三朝逸史》一卷

沈立《河防通議》一卷

富弼《救濟流民經畫事件》一卷

田況《皇祐會計錄》六卷

陳次公《安南議》十篇

宋鹹《朝制要覽》十五卷

李上交《近事會元》五卷

范鎮《國朝事始》一卷

又《東齋記事》十二卷

《太平盛典》三十六卷

《國朝寶訓》二十卷

《慶曆會計錄》二卷

《經費節要》八卷

並不知作者

張唐英《君臣政要》四十卷

陳襄《國信語錄》一卷

趙概《日記》一卷

司馬光《日錄》三卷

郟亶《吳門水利》四卷

王安石《熙寧奏對》七十八卷

程師孟《奏錄》一卷

羅從彥《宋遵堯錄》八卷

何澹《歷代備覽》二卷

王禹《王家三世書誥》一卷

司馬光《涑水記聞》三十二卷

周必大《鑾坡錄》一卷

又《淳熙玉堂雜記》一卷

陳模《東宮備覽》一卷

《三朝政錄》十二卷

《廣東西城錄》一卷

《交廣圖》一卷

並不知作者

曾鞏《宋朝政要策》一卷

畢仲衍《中書備對》十卷

李清臣、張誠一《元豐土貢錄》二卷

龐元英《文昌雜錄》七卷

韓絳、吳充《樞密院時政記》十五卷

蘇安《靜邊說》一卷

薛向《邊陲利害》三卷

《仁宗君臣政要》二十卷不知何人編

范祖禹《仁皇訓典》六卷

曾鞏《德音寶訓》三卷

汪浹《榮觀集》五卷

張舜民《使遼錄》一卷

宋匪躬《館閣錄》十一卷

劉永壽《章獻事蹟》一卷

曾布《三朝正論》二卷

林虙《元豐聖訓》二十卷

家安國《平蠻錄》三卷

羅畸《蓬山記》五卷

《明堂詔書》一卷不知集者

高聿《鹽池錄》一卷

吳若虛《崇聖恢儒集》三卷

洪榆《創業故事》十二卷

耿延禧《建炎中興記》一卷

程俱《麟台故事》五卷

洪興祖《續史館故事錄》一卷

張戒《政要》一卷

李源《三朝政要增釋》二十卷

歐陽安永《祖宗英睿高抬貴手》十卷

陳騤《中興館閣錄》十卷

趙勰《廣南市舶錄》三卷

嚴守則《通商集》三卷

《契丹禮物錄》一卷

《金華故事》一卷

《兩朝交聘往來國書》一卷

並不知作者

臧梓《呂丞相勤王記》一卷

李攸《通今集》二十卷

又《宋朝事實》三十五卷

袁夢麟《漢制叢錄》二十卷

倪思《合宮嚴父書》一卷

詹儀之《淳熙經筵日進故事》一卷

又《淳熙東宮日納故事》一卷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十一卷

又《朝野雜記》甲集二十卷乙集二十卷

陸遊《聖政草》一卷

彭百川《治跡統類》四十卷

又《中興治跡統類》三十卷

江少虞《皇朝事實類苑》二十六卷

張綱《列聖孝治類編》一百卷

黃度《藝祖憲監》三卷

又《仁皇從諫錄》三卷

趙善譽《宋朝開基要覽》十四卷

右故事類一百九十八部,二千九十四卷。彭百川《治跡統類》以下不著錄七部,二百二十一卷

《東漢百官表》一卷不知作者

陶彥藻《職官要錄》七卷

又《職官要錄補遺》十八卷

李吉甫《百司舉要》一卷

唐玄宗《六典》三十卷

杜英師《唐職該》一卷

梁載言《具員故事》十七卷

《大唐宰相歷任記》二卷

任戩《官品纂要》十卷

《宰輔年表》一卷

《官品式律》一卷

《歷代官號》十卷

並不知作者

楊侃《職林》三十卷

孔至道《百官要望》一卷

閻承琬《君臣政要》三十卷

蒲宗孟《省曹寺監事目格子》四十七卷

郤殷象《梁循資格》一卷

王涯《唐循資格》一卷

杜儒童《中書則例》一卷

譚世勣《本朝宰執表》八卷

張之緒《唐文昌損益》三卷

萬當世《文武百官圖》二卷

陳繹《宰相拜罷錄》一卷

又《樞府拜罷錄》一卷

《三省樞密院除目》四卷

司馬光《百官公卿表》十五卷

孫逢吉《職官分紀》五十卷

梁勖《職官品服》三十三卷

趙氏《唐典備對》六卷不知名

《三省儀式》一卷

《職事官遷除體格》一卷

《循資格》一卷

《循資歷》一卷

《唐宰相後記》一卷

《國朝撮要》一卷

《宋朝宰輔拜罷圖》四卷

《宋朝官制》十一卷

《三省總括》五卷

並不知作者

王益之《漢官總錄》十卷

又《職源》五十卷

《宋朝相輔年表》一卷中興館閣書目雲:「臣繹上,《續表》曰臣易記。」

蔡元道《祖宗官制舊典》三卷

趙鄰幾《史氏懋官志》五卷

趙曄《宋官制正誤沿革職官記》三卷

何異《中興百官題名》五十卷

龔頤正《宋特命錄》一卷

司馬光《官制遺稿》一卷

徐自明《宰輔編年錄》二十卷

蔡幼學《續百官公卿表》二十卷

又《續百官表質疑》十卷

曾三異《宋新舊官制通考》十卷

又《宋新舊官制通釋》二卷

範沖《宰輔拜罷錄》二十四卷

徐筠《漢官考》四卷

董正工《職官源流》五卷

《金國明昌官制新格》一卷不知何人撰

楊王休《諸史闕疑》三卷

趙粹中《史評》五卷

王應麟《通鑒地理考》一百卷

又《通鑒地理通釋》十四卷

又《漢藝文志考證》十卷

又《漢制考》四卷

右職官類五十六部,五百七十八卷。楊王休《諸史闕疑》以下不著錄六部,一百三十六卷

劉向《古列女傳》九卷

《漢武內傳》二卷不知作者

郭憲《洞冥記》四卷

班昭《女戒》一卷

伶玄《趙飛燕外傳》一卷

皇甫謐《高士傳》十卷

袁宏《正始名士傳》二卷

葛洪《西京雜記》六卷

習鑿齒《襄陽耆舊記》五卷

蕭韶《太清紀》十卷

杜寶《大業雜記》十卷

劉餗《國史異纂》三卷

梁載言《梁四公記》一卷

趙毅《大業略記》三卷

顏師古《大業拾遺》一卷

賈潤甫《李密傳》三卷

李筌《中台志》十卷

杜儒童《隋季革命記》五卷

《隋平陳記》一卷

魏徵《隋靖列傳》一卷

徐浩《廬陵王傳》一卷

劉仁軌《河洛行年記》十卷

李恕《誡子拾遺》四卷

《越國公行狀》一卷唐鐘紹京事蹟

陳翊《郭令公家傳》十卷

又《忠武公將佐略》一卷

殷亮《顏杲卿家傳》一卷

又《顏真卿行狀》一卷

李邕《狄梁公家傳》一卷

包諝《河洛春秋》二卷

陳鴻《東城父老傳》一卷

張鷟《朝野僉載》二十卷

又《僉載補遺》三卷

李匡文《明皇幸蜀廣記圖》二卷

郭湜《高力士外傳》一卷

姚汝能《安祿山事蹟》三卷

《三朝遺事》一卷載張姚說、姚崇、宋璟事,不知作者

甘伯宗《名醫傳》七卷

《臨川名一作「賢」

士賢一作「名」

傳》三卷

李涉一作「渤」

《六賢傳》一卷

孫仲《遺士傳》一卷

《賢牧傳》十五卷

張茂樞《張氏家傳》三卷

吳操《蔣子文傳》一卷

王方慶《魏玄成傳》一卷

《郭元振傳》一卷

范質《桑維翰傳》三卷

李翰《張中丞外傳》一卷

溫龠一作「畬」

《天寶亂離記》一卷

劉諫一作「練」

《國朝傳記》三卷

賀楚《奉天記》一卷

《太和摧凶記》一卷

楊棲白《南行記》一卷

王坤《僖宗幸蜀記》一卷

牛樸《登庸記》一卷

江文秉《都洛私記》十卷

胡嶠《陷遼記》三卷

元澄《秦京內外雜記》一卷

《蜀記》一卷

《西戎記》二卷

顏師古《獬豸記》一卷

《靜亂安邦記》一卷

《睢陽得死集》一卷載張巡、許遠事,不知作者

沈既濟《江淮記亂》一卷

李公佐《建中河朔記》六卷

陳岠《朝廷卓絕事記》一卷

谷況《燕南記》三卷

鄭澥《涼國公平蔡錄》一卷

李涪《刊誤》一卷

陸贄《玄宗編遺錄》二卷

韓昱《壺關錄》三卷

林恩《補國史》五卷

馬總《唐年小錄》六卷

杜佑《賓佐記》一卷

陳諫等《彭城公事蹟》三卷

王昌齡《瑞應圖》一卷

路隋《平淮西記》一卷

又《邠志》三卷

李肇《國史補》三卷

李潛用《乙卯記》一卷

房千里《投荒雜錄》一卷

李繁《鄴侯家傳》十卷

李石《開成承詔錄》二卷

李德裕《異域歸忠傳》二卷

又《大和辨謗略》三卷

《會昌伐叛記》一卷

高少逸《四夷朝貢錄》十卷

李商隱《李長吉小傳》五卷

蔡京《王貴妃傳》一卷

李璋《太原事蹟雜記》十三卷

張雲《鹹通庚寅解圍錄》一卷

鄭樵《彭門紀亂》三卷

韓偓《金鑾密記》一卷

朱樸《日曆》一卷

李氏《大唐列聖園陵記》一卷不知名

丘旭《賓朋宴語》一卷

盧言《雜說》一卷

于政立《類林》十卷

李奕《唐登科記》一卷

《唐顯慶登科記》五卷

徐鍇《登科記》十五卷

樂史《登科記》三十卷

《登科記》一卷

《登科記》二卷起建隆至宣和四年

張觀《二十二國祥異記》三卷

徐岱《奉天記》一卷

徽宗《宣和殿記》一卷

又《嵩山崇福記》一卷

《太清樓特宴記》一卷

《筠莊縱鶴宣和閣記》一卷

《宴延福宮承平殿記》一卷

《明堂記》一卷

《艮嶽記》一卷

陳繹《東西府記》一卷

沈立《都水記》二百卷

又《名山記》一百卷

章惇《導洛通汴記》一卷

李清臣《重修都城記》一卷

王革《天泉河記》一卷

《上黨記叛》一卷

宋巨一作「宗拒」

《明皇幸蜀錄》一卷

趙源一《奉天錄》四卷

陸贄《遣使錄》一卷

李繁《北荒君長錄》三卷

陸希聲《北戶雜錄》三卷

蘇特一作「時」

《唐代衣冠盛事錄》一卷

鄭言《平剡錄》一卷

《複交阯錄》二卷

《哥舒翰幕府故吏錄》一卷

李巨川《許國公勤王錄》三卷

《乾明一作「寧」

會稽錄》一卷

《三楚新錄》一卷

《英雄佐命錄》一卷

《世宗征淮錄》一卷

《濠州干戈錄》一卷

樂史《孝悌錄》二十卷《贊》五卷

曹希逵一作「逢」

《孝感義聞錄》三卷

張讀《建中西狩錄》一卷

元宏《錢塘平越州錄》一卷

《潘氏家錄》一卷潘美行狀、告辭

胡訥《孝行錄》二卷

又《賢慧錄》二卷

《民表錄》三卷

李升《登封誥成錄》一百卷

淩准《邠志》二卷

郭廷誨《妖亂志》三卷

韋琯《國相事狀》七卷

《雲南事狀》一卷

《劉中州事蹟》一卷

《魏玄成故事》三卷

趙寅《趙君錫遺事》一卷

楊時《開成紀事》二卷

楊九齡《桂堂編事》二十卷

範鎮《東齋記事》十二卷

李隱一作「隨」

《唐記奇事》十卷

史演《咸甯王定難實序》一卷

《登科記解題》二十卷

樂史《廣孝悌一作「新」

書》五十卷

危高《孝子拾遺》十卷

《紹興名臣正論》一卷題瀟湘樵夫序

《呂頤浩遺事》一卷頤浩出處大概

《呂頤浩逢辰記卷》一卷頤浩曆官次序

《朱勝非年表》一卷勝非孫昱上

《朱勝非行狀》一卷劉岑撰

《奉神述》一卷真宗制

史浩《會稽先賢祠傳贊》二卷

張栻《諸葛武侯傳》一卷

趙彥博《昭明事實》二卷

《呂文靖公事狀》一卷不知作者

王岩叟《韓忠獻公別錄》一卷

《韓忠獻公家傳》一卷韓琦五世孫庚卿作

呂祖謙《歐公本末》四卷

《韓莊敏公遺事》一卷韓宗武記

邵伯溫《邵氏辨誣》三卷

薛齊誼《六一居士年譜》一卷

《胡剛中家傳》一卷男胡興宗撰

黃璞《閩中名士傳》一卷

嶽珂《籲天辨誣》五卷

李綱等《張忠文節誼錄》一卷

陳曄《種師道事蹟》一卷

張琰《種師道祠堂碑》一卷

《談氏家傳》一卷談鑰撰

王淹《槐庭濟美錄》十卷

《英顯張侯平寇錄》一卷不知作者

洪適《五代登科記》一卷

周鑄《史越王言行錄》十二卷

《劉氏傳忠錄》三卷劉學裘撰

《陳瓘墓誌》一卷自撰

《了齋陳先生言行錄》一卷陳瓘男正同編

《趙文定公遺事》一卷不知何人編

《常諫議長洲政事錄》一卷常安民撰

《朱文公行狀》一卷黃幹撰

李《趙鼎行狀》三卷

岳珂《鄂國金佗粹編》二十八卷

吳柔勝《宗澤行實》十卷

李朴《豐清敏遺事》一卷

《劉岳李魏傳》二卷張穎撰

劉球《劉鄜王事實》一十卷

尹機《宿州事實》一卷

石茂良《避戎夜話》一卷

又《靖康錄》一卷

《中興禦侮錄》一卷

《皇華錄》一卷

《南北歡盟錄》一卷

《裔夷謀夏錄》二卷

並不知作者

張師顏《金虜南遷錄》一卷

張棣《金亮講和事蹟》一卷

洪遵《泉志》十五卷

張甲《浸銅要錄》一卷

姚康《唐登科記》十五卷

馬宇《段公別傳》二卷

張陟《唐年經略志》十卷

柳玭《柳氏序訓》一卷

柳珵《柳氏家學》一卷

李躍《嵐齋集》一卷

段公路《北戶雜錄》一卷

鄭暐《蜀記》三卷

《野史甘露新記》二卷

《諱行錄》一卷

《大和野史》三卷

《逸史》一卷

《拓跋記》一卷

《文場盛事》一卷

《楊妃外傳》一卷

並不知作者

蕭叔和《天祚永歸記》一卷

薛圖存《河南記》二卷

李綽《張尚書故實》一卷

劉昶《嶺外錄異》三卷

王振《汴水滔天錄》一卷

王權《汴州記》一卷

高若拙《後史補》三卷

黃彬《莊宗召禍記》一卷

《晉朝陷蕃記》一卷不知作者

余知古《渚宮舊事》十卷

張昭《太康平吳錄》二卷

王仁裕《入洛記》一卷

又《南行記》一卷

《崔氏登科記》一卷不知作者

范質《魏公家傳》三卷

趙普《飛龍記》一卷

勾延慶《成都理亂記》八卷

錢儼《戊申英政錄》一卷

高自若《唐宋氾聞錄》一卷

《曹彬別傳》一卷曹彬之孫偃撰

陳承韞《南越記》一卷

蔣之奇《廣州十賢贊》一卷

安德裕《滕王廣傳》一卷

王延德《西州使程記》一卷

張緒《續錦裏耆舊傳》十卷

沈立《奉使二浙雜記》一卷

路振《乘軺錄》一卷

李畋《孔子弟子贊傳》六十卷

又《乖崖語錄》一卷載張詠政績

張齊賢《洛陽搢紳舊聞記》五卷

張逵《蜀寇亂小錄》一卷

曾致堯《廣中台記》八十卷

又《綠珠傳》一卷

許載《吳唐拾遺錄》十卷

樂史《唐滕王外傳》一卷

又《李白外傳》一卷

《洞仙集》一卷

《許邁傳》一卷

《楊貴妃遺事》二卷題岷山叟上

《李昉談錄》一卷李宗諤撰

《潘美事蹟》一卷

《平蜀錄》一卷

《國朝名將行狀》四卷

《議盟記》一卷

《寇准遺事》一卷

《丁謂談錄》一卷

《郭贄傳略》一卷

並不知作者

任升《梁益記》十卷

錢惟演《錢俶貢奉錄》一卷

《王旦遺事》一卷王素撰

寇瑊《奉使錄》一卷

王皞《唐餘錄》六十卷

蔡元翰《唐制舉科目圖》一卷

劉渙《西行記》一卷

王曾《筆錄》一卷

富弼《奉使語錄》二卷

又《奉使別錄》一卷

王曙《戴鬥奉使錄》一卷

《燕北會要錄》一卷

《虜庭雜記》十四卷

《契丹須知》一卷

《陰山雜錄》十五卷

《契丹實錄》一卷

《學士年表》一卷

《韓琦遺事》一卷

《孫沔遺事》一卷

並不知作者

歐陽修《歸田錄》八卷

王起《甘陵誅叛錄》一卷

趙勰《廣州牧守記》十卷

又《交阯事蹟》八卷

曹叔卿《儂智高》一卷

滕甫《征南錄》一卷

馮炳《皇祐平蠻記》二卷

劉敞《使北語錄》一卷

《宋景文公筆記》五卷《契丹官儀》及《碧雲騢附》

宋敏求《三川官下記》二卷

又《諱行後錄》五卷

《入番錄》二卷

《春明退朝錄》三卷

韓正彥《韓琦家傳》十卷

韓漳《愛棠集》二卷

趙寅《韓琦事實》一卷

《杜滋談錄》一卷杜師秦等撰

李複圭《李氏家傳》三卷

朱定國《歸田後錄》十卷

陳昉《北庭須知》二卷

《王通元經薛氏傳》十五卷

宋如愚《劍南須知》十卷

《黃靖國再生傳》一卷廖子孟撰

《曾鞏行述》一卷曾肇撰

《曾肇行述》一卷楊時撰

《韓琦別錄》三卷王岩叟撰

章邦傑《章氏家傳德慶編》一卷

《胡氏家傳錄》一卷不知作者

《河南劉氏家傳》二卷劉唐老上

李遠《青唐錄》一卷

李格非《永洛城記》一卷

又《洛陽名園記》一卷

《趙君錫遺事》一卷趙演撰

蘇轍《儋耳手澤》一卷

《穎濱遺老傳》二卷

蔡京《黨人記》一卷

吳棫《雞林記》二十卷

王雲《雞林志》三十卷

《韓文西曆官記》一卷程俱撰

羅誘一作「羅綺」

《宜春傳信錄》三卷

呂希哲《呂氏家塾廣記》一卷

《安燾行狀》一卷榮輯撰

馬永易《壽春雜誌》一卷

李季興《東北諸蕃樞要》二卷

何述《溫陵張賢母傳》一卷

洪興祖《韓子年譜》一卷

孔傳《闕裏祖庭記》三卷

又《東家雜記》二卷

趙令畤《侯鯖錄》一卷

王襄《南陽先民傳》二十卷

鄭熊《番禺雜記》三卷

《范太史遺事》一卷

《范祖禹家傳》八卷

並範沖編

《韓琦定策事》一卷韓肖胄撰

喻子材《豐公逸事》一卷

《劉安世譚錄》一卷韓瓘撰

《種諤傳》一卷趙起撰

劉棐《孝行錄》二卷

汪若海《中山麟書》一卷

《胡瑗言行錄》一卷關注撰

胡珵《道護錄》一卷

《劉安世言行錄》二卷

《范純仁言行錄》三卷

《使高麗事纂》二卷

《平燕錄》一卷

《三蘇言行》五卷

並不知作者

趙世卿《安南邊說》五卷

洪適《宋登科記》二十一卷

董正工《續家訓》八卷

洪邁《皇族登科題名》一卷

俞觀能《孝悌類鑒》七卷

馮忠嘉《海道記》一卷

《淮西記》一卷

朱熹《五朝名臣言行錄》十卷

又《三朝名臣言行錄》十四卷

《四朝名臣言行錄》十六卷

《四朝名臣言行續錄》十卷

並不知何人編

呂祖謙《閫範》三卷

費樞《廉吏傳》十卷

徐度《卻掃編》三卷

張景儉《嵩嶽記》三卷

史願《北遼遺事》二卷

張隱《文士傳》五卷

《柳州記》一卷

《洪厓先生傳》一卷

《開運陷虜事蹟》一卷

《殊俗異聞集》一卷

《契丹機宜通要》四卷

《契丹事蹟》一卷

《古今家誡》二卷

《南嶽要錄》一卷

《豪異秘錄》一卷

《燕北雜錄》一卷

《遼登科記》一卷

《三國史記》五十卷

並不知作者

高得相《海東三國通曆》十二卷

金富軾《奉使語錄》一卷

董弅《誕聖錄》三卷

王安石《舒王日錄》十二卷

倪思《北征錄》七卷

張舜民《郴行錄》一卷

關耆孫《建隆垂統略》一卷

張浚《建炎復辟平江實錄》一卷

龔頤正《清江三孔先生列傳譜述》一卷

邵伯溫《邵氏聞見錄》一卷

陸遊《老學庵筆記》一卷

陳師道《後山居士叢談》一卷

僧祖秀《游洛陽宮記》一卷

李元綱《近世厚德錄》一卷

安丙《靖蜀編》四卷

張九成《無垢心傳錄》十二卷

黎良能《讀書日錄》五卷

賀成大《濂湘師友錄》三十三卷

汪藻《裔夷謀夏錄》三卷

又《青唐錄》三卷

晁公武《稽古後錄》三十五卷

又《昭德堂稿》六十卷

《讀書志》二十卷

《嵩高樵唱》二卷

范成大《吳門志》五十卷

又《攬轡錄》一卷

《驂鸞錄》一卷

《虞衡志》一卷

《吳船志》一卷

洪邁《贅稿》三十八卷

又《詞科進卷》六卷

《蘇黃押韻》三十二卷

張綱《見聞錄》五卷

吳芾《湖山遺老傳》一卷

李燾《陶潛新傳》三卷

又《趙普別傳》一卷

右傳記類四百一部,一千九百六十四卷。張九成《無垢心傳錄》以下不著錄二十一部,三百十二卷

志第一百五十七藝文三

衛宏《漢舊儀》三卷

應劭《漢官儀》一卷

蔡質《漢官典儀》一卷

《漢制拾遺》一卷不知何人編

蕭嵩《唐開元禮》一百五十卷一雲王立等作

又《開元禮儀鏡》五卷

韋彤《開元禮儀釋》二十卷

《開元禮儀鏡略》十卷

《開元禮百問》二卷

《開元禮教林》一卷

《開元禮類釋》十二卷

並不知作者

顏真卿《曆古創置儀》五卷

柳珵《唐禮纂要》六卷

韋公肅《禮閣新儀》三十卷

王彥威一本作「崔靈恩」

《續曲台禮》三十卷

王涇《大唐郊祀錄》十卷

李隨《吉凶五服儀》一卷

《紅亭紀吉儀》一卷獨孤儀及陸贄撰

孟詵《家祭禮》一卷

徐閏《家祭儀》一卷

鄭正則《祠享儀》一卷

又《家祭儀》一卷

賈頊《家薦儀》一卷

範傳式《寢堂時饗儀》一卷

孫日用《仲享儀》一卷

袁郊《服飾變古元錄》三卷

裴茝《書儀》三卷

劉嶽《吉凶書儀》二卷

陳致雍《曲台奏議集》

又《州縣祭禮儀、五禮儀鏡》六卷

《寢祀儀》一卷

朱熹《二十家古今祭禮》二卷

《政和五禮新儀》二百四十卷鄭居中、白時中、慕容彥逢、強淵明等撰

杜衍《四時祭享儀》一卷

劉溫叟《開寶通禮》二百卷

盧多遜《開寶通禮儀纂》一百卷

賈昌朝《太常新禮》四十卷

沿情子《新禮》一卷不知名

《大中祥符封禪記》五十卷丁謂、李宗諤等撰

《大中祥符祀汾陰記》五十卷丁謂等撰

張知白《禦史台儀制》六卷

宋綬《天聖鹵簿記》十卷

文彥博、高若訥《大饗明堂記》二十卷

文彥博《大饗明堂記要》二卷

歐陽修《太常因革禮》一百卷

韓琦《參用古今家祭式》無卷

許洞《訓俗書》一卷

王安石《南郊式》一百十卷

李德芻《聖朝徽名錄》十卷

《國朝祀典》一卷不知作者

陳襄《郊廟奉祀禮文》三十卷

《諸州釋奠文宣王儀注》一卷元豐間重修

司馬光《書儀》八卷

又《涑水祭儀》一卷

《居家雜議》一卷

范祖禹《祭儀》一卷

《幸太學儀》一卷元祐六年儀

《納後儀》一卷元祐七年儀

呂大防、大臨《家祭儀》一卷

《橫渠張氏祭儀》一卷張載撰

《釋奠祭器圖》及《諸州軍釋奠儀注》一卷崇寧中頒行

《藍田呂氏祭說》一卷呂大均撰

《伊川程氏祭儀》一卷程頤撰

《宣和重修鹵簿圖記》三十五卷蔡攸等撰

李沇《皇宋大典》三卷

夏休《辨太常禮官儀定章九冕服》一卷

《紹興太常初定儀注》三卷

範寅賓《五祀新儀撮要》十五卷

鄭樵《鄉飲禮》三卷

又《鄉飲禮圖》三卷

史定之《鄉飲酒儀》一卷

《中興禮書》二卷淳熙中禮部、太常寺編

《歷代明堂事蹟》一卷

《儀物志》三卷

《祀祭儀式》一卷

《太常圖》一卷

並不知作者

葉克刊《南劍鄉飲酒儀》一卷

汪楫《鄉飲規約》一卷

《淳熙編類祭祀儀式》一卷齊慶胄所撰

張維《釋奠通祀圖》一卷

李《公侯守宰士庶通禮》三十卷

趙師[B164]《熙朝盛典詩》二卷

趙希蒼《趙氏祭錄》二卷

朱熹《釋奠儀式》一卷

又《四家禮範》五卷

《家禮》一卷

李宗思《禮範》一卷

韓挺《服制》一卷

張叔椿《五禮新儀》十五卷

高閌《送終禮》一卷

陳孔碩《釋奠儀禮考正》一卷

周端朝《冠婚喪祭禮》二卷集司馬氏、程氏、呂氏禮

管銳《嘗聞錄》一卷

吳仁傑《廟制罪言》二卷

又《郊祀贅說》二卷

潘徽《江都集禮》一百四卷本百二十卷,今殘缺

和峴《秘閣集》二十卷

王皞《禮閣新編》六十三卷

黃廉《大禮式》二十卷

何洵直、蔡確《禮文》三十卷

《唐吉凶禮儀禮圖》三卷

龐元英《五禮新編》五十卷

《大觀禮書賓軍等四禮》五百五卷《看詳》十二卷

《大觀新編禮書古禮》二百三十二卷《看詳》十七卷

歐陽修《太常禮院祀儀》二十四卷

和峴《禮神志》十卷

孫奭《大宋崇祀錄》二十卷

賈昌朝《慶曆祀儀》六十三卷

《朱梁南郊儀注》一卷

《吳南郊圖記》一卷

王涇一作「浮」

《祠儀》一卷

陳繹《南郊附式條貫》一卷

向宗儒《南郊式》十卷

陳昉《北郊祀典》三十卷

蔣猷《夏祭敕令格式》一部卷亡

宋郊《明堂通儀》二卷

《明堂袷饗大禮令式》三百九十三卷元豐間

《明堂大饗視朔頒朔布政儀範敕令格式》一部宣和初。卷亡

王欽若《天書儀制》五卷

又《鹵簿記》三卷

馮宗道《景靈宮供奉敕令格式》六十卷

《景靈宮四孟朝獻》二卷

《諸陵薦獻禮文儀令格式並例》一百五十一冊紹聖間。卷亡

張諤《熙寧新定祈賽式》二卷

張傑《春秋車服圖》五卷

劉孝孫《二儀實錄衣服名義》二卷

《祭服制度》十六卷

《祭服圖》三冊卷亡

《五服志》三卷

裴茝《五服儀》二卷

劉筠《五服年月「年月」一作「用」

敕》一卷

《喪服加減》一卷

李至《正辭錄》三卷

《朝會儀注》一卷元豐間

《大禮前天興殿儀》二卷元豐間

葉均《徽號冊寶儀注》一卷

宋綬《內東門儀制》五卷

李淑《閣門儀制》十二卷

又《王后儀范》三卷

梁顥《閣門儀制》十二卷

又並《目錄》十四卷

《閣門集例》並《目錄》、《大臣特恩》三十卷

《閣門儀制》四卷

《閣門令》四卷

《蜀坤儀令》一卷

《皇后冊禮儀范》八冊大觀間。卷亡

《帝系後妃吉禮》並《目錄》一百一十卷重和元年

王岩叟《中宮儀範》一部卷亡

王與之《祭鼎儀範》六卷

高中《六尚供奉式》二百冊卷亡

王叡《雜錄》五卷

《營造法式》二百五十冊元祐間。卷亡

張直方《打球儀》一卷

李詠《打球儀注》一卷

《高麗入貢儀式條令》三十卷元豐間

《高麗女真排辨式》一卷元豐間

《諸蕃進貢令式》十六卷董氈、鬼章一,闍婆一,占城一,層檀一,大食一,勿巡一,注輦一,羅、龍、方、張、石蕃一,於闐,拂菻一,交州一,龜茲、回鶻一,伊州、西州、沙州一,三佛齊一,丹眉流一,大食陀婆離一,大俞盧和地一

王晉《使範》一卷

李商隱《使範》一卷

《家範》十卷

盧僎《家範》一卷

司馬光《家範》一卷

孟說《家祭儀》一卷

周元陽《祭錄》一卷

賈氏《葬王播儀》一卷

鄭洵瑜《書儀》一卷

杜有晉《書儀》二卷

鄭余慶《書儀》三卷

右儀注類一百七十一部,三千四百三十八卷

《律》十二卷

《律疏》三十卷唐長孫無忌等撰

《唐式》二十卷

李林甫《開元新格》十卷

又《令》三十卷

《唐律令事類》四十卷

《度支長行旨》五卷

《大和格後敕》四十卷

元泳《式苑》四卷

宋璟《旁通開元格》一卷

蕭旻《開元禮律格令要訣》一卷

裴光庭《開元格令科要》一卷

狄兼謩《開成刑法格》十卷

《開成詳定格》十卷

張戣《大中統類》十二卷

《大中刑法總要》六十卷

《大中已後雜敕》三卷

《大中後雜敕》十二卷

《梁令》三十卷

《梁式》二十卷

《梁格》十卷

《天成長定格》一卷

《天成雜敕》三卷

《天福編敕》三十一卷

張昭《顯德刑統》二十卷

薑虔嗣《江南刑律統類》十卷

《江南格令條》八十卷

《蜀雜制敕》三卷

盧紓《刑法要錄》十卷

黃克升《五刑纂要錄》三卷

《刑法纂要》十二卷

《斷獄立成》三卷

黃懋《刑法要例》八卷

張員《法鑒》八卷

田晉《章程體要》二卷

王行先一作「仙」

《令律手鑒》二卷

張履冰《法例六贓圖》二卷

張伾《判格》三卷

盛度《沿革制置敕》三卷

王皞《續疑獄集》四卷

趙綽《律鑒》一卷

《法要》一卷

《外台秘要》一卷

《百司考選格敕》五卷

《憲問》十卷

《建隆編敕》四卷

《開寶長定格》三卷

《太平興國編敕》十五卷

蘇易簡《淳化編敕》三十卷

柴成務《咸平編敕》十二卷

丁謂《農田敕》五卷

陳彭年《大中祥符編敕》四十卷

又《轉運司編敕》三十卷

韓琦《端拱以來宣敕劄子》六十卷

又《嘉祐編敕》十八卷《總例》一卷

晁迥《禮部考試進士敕》一卷

呂夷簡《一司一務敕》三十卷

賈昌朝《慶曆編敕》十二卷《總例》一卷

《貢舉條制》十二卷至和二年

吳奎《嘉祐錄令》十卷

又《驛令》三卷

《審官院編敕》十五卷

王珪《在京諸司庫務條式》一百三十卷

《銓曹格敕》十四卷

孫奭《律音義》一卷

王誨《群牧司編》十二卷

張稚圭《大宗正司條》六卷

王安禮《重修開封府熙寧編》十卷

沈立《新修審官西院條貫》十卷又《總例》一卷

《支賜式》十二卷

《支賜式》二卷

《官馬俸馬草料等式》九卷

《熙甯新編大宗正司敕》八卷

陳繹《熙甯編三司式》四百卷

又《隨酒式》一卷

《馬遞鋪特支式》二卷

《熙甯新定諸軍直祿令》二卷

曾肇《將作監式》五卷

蒲宗孟《八路敕》一卷

李承之《禮房條例》並《目錄》十九冊卷亡

章惇《熙寧新定孝贈式》十五卷

又《熙寧新定節式》二卷

《熙寧新定時服式》六卷

《熙寧新定皇親祿令》十卷

《司農寺敕》一卷《式》一卷

《熙甯將官敕》一卷

吳充《熙寧詳定軍馬敕》五卷

沈括《熙甯詳定諸色人廚料式》一卷

《熙甯新修凡女道士給賜式》一卷

《諸敕式》二十四卷

《諸敕令格式》十二卷

又《諸敕格式》三十卷

張敘《熙寧葬式》五十五卷

范鏜《熙甯詳定尚書刑部敕》一卷

張誠一《熙甯五路義勇保甲敕》五卷《總例》一卷

又《學士院等處敕式交並看詳》二十卷

《禦書院敕式令》二卷

許將《熙寧開封府界保甲敕》二卷

《申明》一卷

沈希顏《元豐新近定在京人從敕式三等》卷亡

李定《元豐新修國子監大學小學元新格》十卷

又《令》十三卷

賈昌朝《慶曆編敕》、《律學武學敕式》共二卷

《武學敕令格式》一卷元豐間

《明堂赦條》一卷元豐間

曾伉《新修尚書吏部式》三卷

蔡碩《元豐將官敕》十二卷

《貢舉醫局龍圖天章寶文閣等敕令儀式》及《看詳》四百一十卷元豐間

《宗室及外臣葬敕令式》九十二卷元豐間

《皇親祿令並厘修敕式》三百四十卷

吳雍《都提舉市易司敕令》並《厘正看詳》二十一卷、《公式》二卷元豐間

《水部條》十九卷元豐間

朱服《國子監支費令式》一卷

元絳《讞獄集》十三卷

崔台符《元豐編敕令格式》並《赦書德音》、《申明》八十一卷

《吏部四選敕令格式》一部元祐初。卷亡

《元豐戶部敕令格式》一部元祐初。卷亡

《六曹條貫》及《看詳》三千六百九十四冊元祐間。卷亡

《元祐諸司市務敕令格式》二百六冊卷亡

《六曹敕令格式》一千卷元祐初

《紹聖續修武學敕令格式看詳》並《淨條》十八冊建中靖國初。卷亡

《樞密院條》二十冊《看詳》三十冊元祐間。卷亡

《紹聖續修律學敕令格式看詳》並《淨條》十二冊建中靖國初。卷亡

《諸路州縣敕令格式》並《一時指揮》十三冊卷亡

《六曹格子》十冊卷亡

《中書省官制事目格》一百二十卷

《尚書省官制事目格參照卷》六十七冊卷亡

《門下省官制事目格》並《參照參卷舊文淨條厘析總目目錄》七十二冊卷亡

《徽宗崇寧國子監算學敕令格式》並《對修看詳》一部卷亡

《崇甯國子畫書學敕令格式》一部卷亡

沈錫《崇甯改修法度》十卷

《諸路州縣學法》一部大觀初。卷亡

《大觀新修內東門司應奉禁中請給敕令格式》一部卷亡

《國子大學辟雍並小學敕令格式申明一時指揮目錄看詳》一百六十八冊卷亡

鄭居中《政和新修學法》一百三十卷

李圖南《宗子大小學敕令格式》十五冊卷亡

何執中《政和重修敕令格式》五百四十八冊卷亡

《政和祿令格》等三百二十一冊卷亡

《宗祀大禮敕令格式》一部政和間。卷亡

張動《直達綱運法》並《看詳》一百三十一冊卷亡

王韶《政和敕令式》九百三卷

白時中《政和新修禦試貢士敕令格式》一百五十九卷

孟昌齡《政和重修國子監律學敕令格式》一百卷

《接送高麗敕令格式》一部宣和初。卷亡

《奉使高麗敕令格式》一部宣和初。卷亡

《明堂敕令格式》一千二百六冊宣和初。卷亡

《兩浙福建路敕令格式》一部宣和初。卷亡

薛昂《神霄宮使司法令》一部卷亡

劉次莊《青囊本旨論》一卷

王晉《使範》一卷

和凝《疑獄集》三卷

竇儀《重詳定刑統》三十卷

盧多遜《長定格》三卷

呂夷簡《天聖編敕》十二卷

《天聖令文》三十卷呂夷簡、夏竦等撰

《八行八刑條》一卷大觀元年禦制

《崇寧學制》一卷徽宗學校新法

《附令敕》十八卷慶曆中編,不知作者

《五服敕》一卷劉筠、宋綬等撰

張方平《嘉祐驛令》三卷

又《嘉祐祿令》十卷

王安石《熙寧詳定編敕》等二十五卷

《新編續降並敘法條貫》一卷編治平、熙寧詔旨並官吏犯罪敘法、條貫等事

曾布《熙甯新編常平敕》二卷

《審官東院編敕》二卷熙寧七年編

張大中《編修入國條貫》二卷

又《奉朝要錄》二卷

范鏜《熙甯貢舉敕》二卷

《八路差官敕》一卷編熙寧總條、審官東院條、流內銓條

《熙寧法寺斷例》十二卷

《熙甯歷任儀式》一卷不知作者

蔡確《元豐司農敕令式》十七卷

李承之《江湖淮浙鹽敕令賞格》六卷

曾伉《元豐新修吏部敕令式》十五卷

崔台符《元豐敕令式》七十二卷

呂惠卿《新史吏部式》二卷

又《縣法》十卷

程龜年《五服相犯法纂》三卷

孫奭《律令釋文》一卷

《續附敕令》一卷慶曆中編,不知作者

《三司條約》一卷慶曆中纂集

陸佃《國子監敕令格式》十九卷

曾旼《刑名斷例》三卷

章惇《元符敕令格式》一百三十四卷

鄭居中《學制書》一百三十卷

蔡京《政和續編諸路州縣學敕令格式》十八卷

白時中《政和新修貢士敕令格式》五十一卷

李元弼《作邑自箴》一卷

張守《紹興重修敕令格式》一百二十五卷

《紹興重修六曹寺監庫務通用敕令格式》五十四卷秦檜等撰

《紹興重修吏部敕令格式》並《通用格式》一百二卷朱勝非等撰

《紹興重修常平免役敕令格式》五十四卷秦檜等撰

《紹興重修貢舉敕令格式申明》二十四卷紹興中進

《紹興參附尚書吏部敕令格式》七十卷陳康伯等撰

《紹興重修在京通用敕令格式申明》五十六卷紹興中進

《大觀告格》一卷

鄭克《折獄高抬貴手》三卷

《乾道重修敕令格式》一百二十卷虞允文等撰

《淳熙重修吏部左選敕令格式申明》三百卷龔茂良等撰

《諸軍班直錄令》一卷

鄭至道《諭俗編》一卷

趙緒《金科易覽》一卷

劉高夫《金科玉律總括詩》三卷

《金科玉律》一卷

《金科類要》一卷

《刑統賦解》一卷

並不知作者

韓琦《嘉祐詳定編敕》三十卷

王日休《養賢錄》三十二卷

《淳熙重修敕令格式》及《隨敕申明》二百四十八卷

《淳熙吏部條法總類》四十卷淳熙二年敕令所編

《慶元重修敕令格式》及《隨敕申明》二百五十六卷慶元三年詔重修

《慶元條法事類》八十卷嘉泰元年敕令所編

《開禧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三百二十三卷開禧元年上

《嘉定編修百司吏職補授法》一百三十三卷嘉定六年上

《嘉定編修吏部條法總類》五十卷嘉定中詔修

趙仝《疑獄集》三卷

《九族五服圖制》一卷不知何人編

《大宗正司敕令格式申明》及《目錄》八十一卷紹興重修

《編類諸路茶監敕令格式目錄》一卷

右刑法類二百二十一部,七千九百五十五卷。

吳兢《西齊書目錄》一卷

毋煚《古今書錄》四十卷

李肇《經史釋文》三卷

朱遵度《群書麗藻目錄》五十卷

《隆安西庫書目》二卷不知作者

《唐秘閣四部書目》四卷

《唐四庫搜訪圖書目》一卷

《梁天下郡縣目》一卷

《後唐統類目》一卷

杜鎬《龍圖閣書目》七卷

又《十九代史目》二卷

《太清樓書目》四卷

《王宸殿書目》四卷

韋述《集賢書目》一卷

《學士院雜撰目》一卷

歐陽伸一作「坤」

《經書目錄》十一卷

楊九齡《經史書目》七卷

楊松珍《歷代史目》十五卷

宗諫注《十三代史目》十卷

商仲茂《十三代史目》一卷

《河南東齋一作「齊」

史書目》三卷

曾氏《史監》三卷

孫玉汝《唐列聖實錄目》二十五卷

《唐書敘例目錄》一卷

沈建《樂府詩目錄》一卷

蔣彧《書目》一卷

劉德崇《家藏高抬貴手目》十卷

田鎬、尹植《文樞密要目》七卷

劉沆《書目》二卷

《禁書目錄》一卷學士院、司天監同定

王堯臣、歐陽修《崇文總目》六十六卷

《沈氏萬卷堂目錄》二卷

歐陽修《集古錄》五卷

李淑《邯鄲書目》十卷

吳秘《家藏書目》二卷

《秘閣書目》一卷

《史館書新定書目錄》四卷不知作者

李德芻《邯鄲再集書目》三十卷

崔君授《京兆尹金石錄》十卷

《國子監書目》一卷

《荊州田氏書總目》三卷田鎬編

劉涇《成都府古石刻總目》一卷

趙明誠《金石錄》三十卷

又《諸道石刻目錄》十卷

徐士龍《求書補闕》一卷

董逌《廣川藏書志》二十六卷

鄭樵《求書闕記》七卷

又《求書外記》十卷

《集古系時錄》一卷

《圖譜有無記》二卷

《群玉會記》三十六卷

陳貽範《潁川慶善樓家藏書目》二卷

《遂初堂書目》二卷尤袤集

《徐州江氏書目》二卷

《呂氏書目》二卷

《三川古刻總目》一卷

《鄱陽吳氏籝金堂書目》三卷

《孫氏群書目錄》二卷

《紫雲樓書目》一卷

《川中書籍目錄》二卷

《秘書省書目》二卷

陳騤《中興館閣書目》七十卷《序例》一卷

石延慶、馮至遊校勘《群書備檢》三卷

晁公武《讀書志》四卷

張攀《中興館閣續書目》三十卷

《諸州書目》一卷

滕強恕《東湖書自志》一卷

右目錄類六十八部,六百七卷。

何承天《姓苑》十卷

林寶《姓苑》三卷

又《姓史》四卷

《元和姓纂》十卷

《五姓證事》二十卷

竇從一《系纂》七卷

陳湘《姓林》五卷

李利涉《姓氏秘略》三卷

又《編古命氏》三卷

《五聲類氏族》五卷

孔平《姓系氏族》一卷

《姓略》六卷

崔日用《姓苑略》一卷

魏子野《名字族》十卷

《同姓名譜》六卷

《尚書血脈》一卷

《春秋氏族譜》一卷

《春秋宗族諡譜》一卷

《帝王曆記譜》二卷

《帝系圖》一卷

李匡文《天潢源派譜說一作「統」

》一卷

又《唐皇室維城錄》一卷

又《李氏房從譜》一卷

李茂嵩一作「高」

《唐宗系譜》一卷

《唐書總記帝系》三卷

《宋玉牒》三十三卷

《仁宗玉牒》四卷

《英宗玉牒》四卷

李衢《皇室維城錄》一卷

宋敏求《韻類次宗室譜》五十卷

司馬光《宗室世表》三卷

《臣寮家譜》一卷

黃恭之《孔子系葉傳》三卷

《文宣王四十二一作「三」

代家狀》一卷

《闕裏譜系》一卷

趙異世《趙氏大宗血脈譜》一卷

《趙氏高抬貴手血脈圖錄記》一卷

令狐峘《陸氏宗系碣》一卷

陸師儒《陸氏英賢記》三卷

《蔣王惲家譜》一卷

王方慶《王氏譜》一卷

《唐汭家譜》一卷

劉複禮《劉氏大宗血脈譜》一卷

《劉與家譜》一卷

王僧孺《徐義倫家譜》一卷

《李用休家譜》二卷

《徐商徐詵家譜》四卷

《周長球家譜》一卷

《費氏家譜》一卷

《錢氏集錄》三卷

陸景獻《吳郡陸氏宗系譜》一卷

毛漸《毛氏世譜》一部卷亡

曾肇《曾氏譜圖》一部卷亡

洪興祖《韓愈年譜》一卷

周文《汝南周氏家譜》一卷

崔班《歐陽家譜》一卷

梁元帝《古今同姓名錄》二卷

竇澄之《扶風竇氏血脈家譜》一卷

李林甫《唐室新譜》一卷

又《天下郡望姓氏族譜》一卷

《唐相譜》一卷不知作者

孔至《姓氏古今雜錄》一卷

陶茇麟《陶氏家譜》一卷

李匡文《元和縣主昭穆譜》一卷

又《皇孫郡王譜》一卷

《玉牒行樓》一卷

《偕日譜》一卷

邢曉《帝王血脈小史記》五卷

又《帝王血脈圖小史後記》五卷

韋述《百家類例》三卷

韋述、蕭穎士《宰相甲族》一卷

裴揚休《百氏譜》五卷

曹大宗《姓源韻譜》一卷

杜信《京兆杜氏家譜》一卷

劉沆《劉氏家譜》一卷

《唐顏氏家譜》一卷

《韓吏部譜錄》二卷

《李氏郇王家譜》一卷

並不知作者

唐邴《唐氏譜略》一卷

楊侃《家譜》一卷

《宋仙源積慶圖》一卷起僖祖迄哲宗

《宗室齒序圖》一卷

《天源類譜》一卷

《祖宗屬籍譜》一卷

《向敏中家譜》一卷向緘撰

邵思《姓解》三卷

錢惟演《錢氏慶系譜》二卷

王回《清河崔氏譜》一卷

孫秘《尊祖論世錄》一卷

蘇洵《蘇氏族譜》一卷

錢明逸《熙寧姓纂》六卷

魏予野《古今通系圖》一卷

李複《南陽李英公家譜》一卷

成鐸《文宣王家譜》一卷

吳逵《帝王系譜》一卷

黃邦俊《群史姓纂韻》六卷

顏嶼《袞國公正枝譜》一卷

扌采真子《千姓編》一卷

《符彥卿家譜》一卷符承宗撰

《建陽陳氏家譜》一卷

《萬氏譜》一卷

《趙郡東祖李氏家譜》二卷

《鮮於氏血脈圖》一卷

《長樂林氏家譜》一卷

並不知作者

丁維皋《百族譜》三卷

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辨證》四十卷

李燾《晉司馬氏本支一卷》

又《齊梁本支》一卷

徐筠《姓氏源流考》七十八卷

李氏《歷代諸史總括姓氏錄》一卷

右譜牒類一百十部,四百三十七卷。

桑欽《水經》四十卷酈道元注

《城塚記》一卷按序,魏文帝三年,劉裕得此記

葛洪《關中記》一卷

雷次宗《豫章古今記》三卷

沈懷遠《南越志》五卷

梁元帝《職貢圖》一卷

楊衒之《洛陽伽藍記》三卷

《煬帝開河記》一卷不知作者

魏王泰《坤元錄》十卷

沙門辨機《大唐西域圖記》十二卷

梁載言《十道四蕃志》十五卷

韋述《兩京新記》五卷

達奚弘通《西南海蕃行記》一卷

馬溫之《鄴都故事》二卷

李吉甫《元和郡國圖志》四十卷

元結《九疑山圖記》一卷

賈耽《皇華四達》十卷

又《貞元十道錄》四卷

《國要圖》一卷

《方志圖》二卷

《三代地理志》六卷

《地理論》六卷

劉之推《文括九土一作「州」

要略》三卷

樂史《坐知天下記》四十卷

王曾《九域圖》三卷

王洙《皇祐方域記》三十卷

《要覽》一卷

韓鬱《十道四蕃引》一卷

趙珣《開元分野圖》一卷

又《十道記》一卷

《十八路圖》一卷《圖副》二十卷熙寧間天下州府車監縣鎮圖

李德芻《元豐郡縣誌》三十卷《圖》三卷

沈括《天下郡縣圖》一部卷亡

陳坤臣《郡國人物志》一百五十卷

歐陽忞《巨鼇記》五卷

孫結《唐國鑒圖》一卷

曹璠《國照》十卷

又《元和國計圖》十卷

韋澳《諸道山河地名要略》九卷一名《處分語》,一名《新集地理書》

陳延禧《隋朝洛都記》一卷

又《蜀北路秦程記》一卷

《北征雜記》一卷

薑嶼《明越風物志》七卷

元廣之《金陵地記》六卷

劉公鉉《鄴城新記》三卷

李璋《太原事蹟》十四卷

盧求《襄陽故事》十卷

《湘中記》一卷

余知古《渚宮故事》十卷

張周封《華陽風俗錄》一卷

韓昱《江州事蹟》三卷張密注

韋宙一作「寅」

《零陵錄》一卷

楊備恩《蜀都故事》二卷

許嵩《六朝宮苑記》二卷

邢昺《景德朝陵地理記》三十卷

韋齊一作「濟」

休《雲南行記》二卷

馬敬寔《諸道行程血脈圖》一卷

陳隱之《續南荒錄》一卷

韋皋一作「阜」

《西南夷事狀》二十卷

《西戎記》二卷

張建章《渤海國記》三卷

顧愔《新羅國記》一卷

達奚洪一作「通」

《海外三十六國記》一卷

《雲南風俗錄》十卷

辛怡顯《至道雲南錄》三卷

李德裕《黠戛斯朝貢圖》一卷

崔峽《列國入貢圖》二十卷

郭璞《山海經贊》二卷

元結《諸山記》一卷

《嶽瀆福地圖》一卷

盧鴻《嵩嶽記》一卷

《華山記》一卷

《衡山記》一卷

《峨眉山記》二卷

僧法琳《廬山記》一卷

陸鴻漸《顧渚山記》一卷

令狐見堯《玉笥山記》一卷

沈立《蜀江志》十卷

《宣和編類河防書》一百九十二卷

東方朔《十洲記》一卷

張華《異物評》二卷

劉恂《嶺表錄異》三卷

《嶺表異物志》一卷

孟琯《嶺南異物志》一卷

《南海異事》五卷

鄭虔《天寶軍防錄》一卷

林特《會稽錄》三十卷

盛度《庸調租賦》三卷

陳傳《歐冶拾遺》一卷

毛漸《地理五龍秘法》一部卷亡

林諝《閩中記》十卷

盧肇《海潮賦》一卷

僧應物《九華山記》二卷

又《九華山舊錄》一卷

盧求《成都記》五卷

樊綽《雲南志》十卷

又《南蠻記》十卷

李居一《王屋山記》一卷

徐雲虔《南詔錄》三卷

韋莊《蜀程記》一卷

又《峽程記》一卷

莫休符《桂林風土記》一卷

章僚《海外使程廣記》三卷

張建章《戴鬥諸蕃記》一卷

曹璠《須知國鏡》二卷

王權《大樑夷門記》一卷

吳從政《襄沔雜記》三卷

竇滂《雲南別錄》一卷

陸廣微《吳地記》一卷

曹大宗《郡國志》二卷

韋瑾《域中郡國山川圖經》一卷

《唐夷狄貢》一卷

《兩京道裏記》三卷不知作者

張修《九江新舊錄》三卷

張氏《燕吳行役記》二卷不知作者

羅含《湘中山水記》三卷

平居誨《于闐國行程錄》一卷

胡嶠《陷虜記》一卷

王德璉《鄱陽縣記》一卷

徐鍇《方輿記》一百三十卷

範子長《皇州郡縣誌》一百卷

司馬儼《峽山履平集》一卷

潘子韶《峽江利涉集》一卷

杜光庭《續成都記》一卷

范旻《邕管雜記》三卷

李昉《歷代宮殿名》一卷

樂史《太平寰宇記》二百卷

魏羽《吳會雜錄》一卷

張參《江左記》三卷

陶嶽《零陵總記》十五卷

李宗諤《圖經》九十八卷

又《圖經》七十七卷

《越州圖經》九卷

《陽明洞天圖經》十五卷

李垂《導河形勝書》一卷

王曾《契丹志》一卷

楊備《恩平郡譜》一卷

劉夔《武夷山記》一卷

林世程《重修閩中記》十卷

郭之美《羅浮山記》一卷

周衡《湘中新記》七卷

陳倩《茅山記》一卷

僧文政《南嶽尋勝錄》一卷

李上交《豫章西山記》二卷

《廣西郡邑圖志》一卷張維序。

王靖《廣東會要》四卷

張田《廣西會要》二卷

劉昌詩《六峰志》十卷

薛常州《地理叢考》一卷

李和篪《輿地要覽》二十三卷

《重修徐州圖經》三卷嘉定中撰

《離{崔十}志》十卷

《雁山行記》一卷不知何人編

王日休《九丘總要》三百四十卷

餘嚞《聖域記》二十五卷

程大昌《雍錄》十卷

錢景衎《南嶽勝概》一卷

曾洵《句曲山記》七卷

周淙《臨安志》十五卷

談鑰《吳興志》二十卷

潘廷立《富川圖志》六卷

韓挺《儀真志》七卷

劉浩然《合肥志》十卷

李說《黃州圖經》五卷

童宗說《盱江志》十卷

姜得平又《續志》十卷

袁震《臨江軍圖經》七卷

李伸《重修臨江志》七卷

雷孝友《瑞州郡縣誌》十九卷

田渭《辰州風土記》六卷

袁觀《潼川府圖經》十一卷

張津《四明圖經》十二卷

史正志《建康志》十卷

江文叔《桂林志》一卷

蔡戡《靜江府圖志》十二卷

熊克《鎮江志》十卷

葛元騭《武陽志》十卷

宋宜之《無為志》三卷

胡兆《秋浦志》八卷

羅願《新安志》十卷

汪師孟《黃山圖經》一卷

范成大《桂海虞衡志》三卷

韋楫《昭潭志》二卷

晁百揆《潯陽志》十二卷

吳芸《沅州圖經》四卷

《安南土貢風俗》一卷乾道中安南入貢,客省承詔具其風俗及貢物名數

程九萬《曆陽志》十卷

蘇思恭《曲江志》十二卷

毛憲《信安志》十六卷

《臨賀郡志》一卷不知作者

蕭玠《晉康志》七卷

周端朝《桂陽志》五卷

劉子登《武陵圖經》十四卷

鄭昉《都梁志》二卷

《赤城志》四十卷陳耆卿序

陸遊《會稽志》二十卷

王中行《潮州記》一卷

《莆陽人物志》三卷鄭僑序

王震《閬苑記》三十卷

冉木《潛藩武泰志》十四卷

趙抃《成都古今集記》三十卷

張朏《齊記》一卷

《南北對鏡圖》一卷

《混一圖》一卷

《西南蠻夷朝貢圖》一卷

《巨鼇記》六卷

《交廣圖》一卷

《平江府五縣正圖經》二卷

並不知作者

李華《湟川開峽志》五卷

宋敏求《長安志》一十卷

又《東京記》二卷

《河南志》二十卷

陳舜俞《廬山記》二卷

謝頤素《海潮圖論》一卷

王瓘《北道刊誤志》十五卷

林須《霍山記》一卷

檀林《甌治拾遺》一卷

又《大理國行程》一卷

陳冠《熙河六州圖記》一卷

王向弼《龍門記》三卷

王存《九域志》十卷

孟猷《上饒志》十卷

滕宗諒《九華山新錄》一卷

朱長文《吳郡圖經續記》三卷

王正倫《古今洛城事類》二卷

王得臣《江夏辨疑》一卷

譚掞《邕管溪洞雜記》一卷

李洪《鎮洮補遺》一卷

李獻父《隆慮洞天錄》一卷

林票《永陽志》三十五卷

曾旼《永陽郡縣圖志》四卷

劉拯《濠上摭遺》一卷

蘇氏《夏國樞要》二卷

左文質《吳興統記》十卷

孫穆《雞林類事》三卷

馬子嚴《岳陽志》二卷

程縯《職方機要》四十卷

範致明《岳陽風土記》一卷

又《池陽記》一卷

歐陽忞《輿地廣記》三十八卷

虞剛簡《永康軍圖志》二十卷

錢紳《同安志》十卷

徐兢《宣和奉使高麗圖經》四十卷

吳致堯《九疑考古》二卷

洪芻《豫章職方乘》三卷

董棻《嚴州圖經》八卷

厲居正《齊安志》二十卷

洪遵《東陽志》十卷

許靖夫《齊安拾遺》一卷

環中《汴都名實志》三卷

陳哲夫《李渠志》一卷

《續修宜春志》十卷

唐稷《清源人物志》十三卷

李盛《章貢志》十二卷

曾賁《括蒼續志》十卷

陳柏朋《括蒼志》一卷

趙彥勵《莆陽志》十五卷

陸琰《莆陽志》七卷

李獻父《相台志》十二卷

《江行圖志》一卷沈該訂正,不知作者

《同安後志》十卷

《大禹治水玄奧錄》一卷

《三輔黃圖》一卷

《高麗日本傳》一卷

《南劍州圖經》一卷

《地裏圖》一卷

《指掌圖》二卷

《南海錄》一卷

《福建地理圖》一卷

《泉南錄》二卷

《吳興雜錄》七卷

《南朝宮苑記》一卷

《廬山事蹟》三卷

並不知作者

李常《續廬山記》一卷

《東京至益州地裏圖》卷亡

《四明山記》一卷

《地裏圖》一卷

《南嶽衡山記》一卷

《考城圖經》一卷

《常州風土記》一卷

《清溪山記》一卷

《水山記》一卷

《茅山新記》一卷

《青城山記》一卷

《契丹國土記、契丹疆宇圖》二卷

《契丹地裏圖》一卷

並不知作者

李幼傑《莆陽比事》七卷

何友諒《武陽志》二十七卷

陳謙《永寧編》十五卷

黃以甯《惠陽志》十卷

劉牧《建安志》二十四卷

又《建安續志類編》二卷

鄒孟卿《甯武志》十五卷

李皋《汀州志》八卷

林英發《景陵志》十四卷

楊彥為《保昌志》八卷

傅岩《鄖城志》十二卷

楊泰之《普州志》三十卷

孫祖義《高郵志》三卷

宇文紹奕《臨邛志》二十卷

又《補遺》十卷

林晡《姑熟志》五卷

王招《蕪湖圖志》九卷

楊《臨漳志》十卷

方傑《清漳新志》十卷

章穎《文州古今記》十二卷

杜孝嚴《文州續記》四卷

孫楙《舂陵圖志》十卷

張貴謨《臨汝圖志》十五卷

徐自明《零陵志》十卷

又《浮光圖志》三卷

梁克家《長樂志》四十卷

張埏《零陵志》十卷

陸峻、丁光遠《蘄春志》十卷

段子遊《均州圖經》五卷

李韋之《邵陽圖志》三卷

黃汰《邵陽紀舊》一卷

鞏嶸《邵陵類考》二卷

孫顯祖《靖州圖經》四卷

黃曄《龜山志》三卷

李震《彭門古今集志》二十卷

蔡畤《續同安志》一卷

程叔達《隆興續職方乘》十卷

項預《吳陵志》十四卷

朱端章《南康記》八卷

又《廬山拾遺》二十卷

練文《廬州志》十卷

吳機《吉州記》三十四卷

錢之望、吳莘《楚州圖經》二卷

劉宗《襄陽志》四十卷

劉清之《衡州圖經》三卷

趙甲《隆山志》三十六卷

鄒補之《毗陵志》十二卷

王銖《荊門志》十卷

張孝曾《富水志》十卷

王棨《重修荊門志》十卷

徐得之《郴江記》八卷

史本《古沔志》一卷

周夢祥《贛州圖經》卷亡

閻蒼舒《興元志》二十卷

許開《南安志》二十卷

孫昭先《淮南通川志》十卷

餘元一《清湘志》六卷

鄭少魏《廣陵志》十二卷

褚孝錫《長沙志》十一卷

鄭紳《桂陽圖志》六卷

黃疇若《龍城圖志》十卷

胡至《重修龍城圖志》十卷

陳宇《房州圖經》三卷

虞太中《臨封志》三卷

曹叔達《永嘉志》二十四卷

周澂《永嘉志》七卷

鄭應申《江陰志》十卷

梁希夷《新昌志》一卷

馬景修《通川志》十五卷

黃環《夷陵志》六卷

馬導《夔州志》十三卷

《四明風俗賦》一卷不在何人撰

丁介《武陵郡離合記》六卷

史定之《番陽志》三十卷

楊潛《雲間志》三卷

徐筠《修水志》十卷

張元成《嘉禾志》四卷

鄧樞《鶴山叢志》十卷

王寬夫《古涪志》十七卷

李棣《浮光圖志》二十卷

林仁伯《古歸志》十卷

趙興清《曆陽志補遺》十卷

王知新《合淝志》十卷

霍篪《澧陽圖志》八卷

劉伋《陵水圖志》三卷

胡槻《普寧志》三卷

王寅孫《沈黎志》二十三卷

趙汝廈《程江志》五卷

又《瓊管圖經》十六卷

劉灝《清源志》七卷

沈作賓、趙不跡《會稽志》二十卷

邵笥《括蒼慶元志》一卷

趙善贛《通義志》三十五卷

張士牷《西和州志》十九卷

李修己《同穀志》十七卷

李錡《續同穀志》十卷

義太初《高涼圖志》七卷

趙師岌《潮州圖經》二卷

鄭鄖《洋州古今志》十六卷

張忄達《甘泉志》十五卷

陳峴《南海志》十三卷

趙伯謙《韶州新圖經》十二卷

俞聞中《敘州圖經》三十卷

黎伯巽《靜南志》十二卷

任逢《墊江志》三十卷

劉德禮《夔州圖經》四卷

馬紆《續廬山記》四卷

《江州圖經》一卷

《宕渠志》二卷

《吉陽軍圖經》一卷

《忠州圖經》一卷

《珍州圖經》三卷

《衢州圖經》一卷

《沅州圖經》四卷

《複州圖經》三卷

《果州圖經》五卷

《思州圖經》一卷

《南平軍圖經》一卷

《大寧監圖經》六卷

並不知作者

右地理類四百七部,五千一百九十六卷。

《越絕書》十五卷或雲子貢所作

趙曄《吳越春秋》十卷

司馬彪《九州春秋》九卷

常璩《華陽國志》十二卷

和苞《漢趙記》一卷

范亨《燕書》二十卷

蕭方等《三十國春秋》三十卷

《三十國春秋鈔》一卷不知作者

吳信都鎬《淝上英雄小錄》二卷

《吳錄》二十卷徐鉉、高遠、喬舜、潘佐等撰

《南唐書》十五卷不知作者

王顏《南唐烈祖開基志》十卷

李昊《蜀書》二十卷

蔣文懌《閩中實錄》十卷

林仁志《王氏解除運圖》三卷

毛文錫《前蜀王氏記事》二卷

《吳越備史》十五卷吳越錢儼託名范坰、林禹撰

錢儼《備史遺事》五卷

王保衡《晉陽見聞要錄》一卷

董淳《後蜀孟氏記事》三卷

徐鉉、湯悅《江南錄》十卷

路振《九國志》五十一卷

又《楚書》五卷

鄭文寶《南唐近事集》一卷

又《江表志》二卷

陳彭年《江南別錄》四卷

龍袞《江南野史》二十卷

曾顏《渤海行年記》十卷

胡賓王《劉氏興亡錄》一卷

陶岳《荊湘近事》十卷

周羽沖《三楚新錄》三卷

曹衍《湖湘馬氏故事》二十卷

王舉《天下大定錄》十卷

盧臧《楚錄》五卷

張唐英《蜀檮杌》十卷

劉恕《十國紀年》四十卷

《閩王事蹟》一卷

《高氏世家》十卷

《湖南故事》十三卷

《十國載記》三卷

《江南餘載》二卷

《高皇帝過江事實》一卷

《廣王事蹟》一卷

並不知作者

錢惟演《家王故事》一卷

右霸史類四十四部,四百九十八卷。

凡史類二千一百四十七部,四萬三千一百九卷。

志第一百五十八藝文四

子類十七:一曰儒家類,二曰道家類釋氏及神仙附

,三曰法家類,四曰名家類,五曰墨家類,六曰縱橫家類,七曰農家類,八曰雜家類,九曰小說家類,十曰天文類,十一曰五行類,十二曰蓍龜類,十三曰曆算類,十四曰兵書類,十五曰雜藝術類,十六曰類事類,十七曰醫書類。

《晏子春秋》十二卷

《曾子》二卷

《子思子》七卷

《孟子》十四卷

陸善經《孟子注》七卷

王雱注《孟子》十四卷

蔣之奇《孟子解》六卷

《荀卿子》二十卷戰國趙人荀況書

楊倞注《荀子》二十卷

黎錞《校勘荀子》二十卷

《魯仲連子》五卷戰國齊人

《董子》一卷董無心撰

《屍子》一卷屍佼撰

《子華子》十卷自言程氏名本,字子華,晉國人。《中興書目》曰:「近世依託。」朱熹曰:「偽書也。」

《孔叢子》七卷漢孔鮒撰。朱熹曰:「偽書也。」

桓寬《監鐵論》十卷

揚雄《太玄經》十卷

又《揚子法言》十三卷

張齊《太玄正義統論》一卷

又《太玄釋文玄說》二卷

宋惟幹《太玄經注》十卷

王涯注《太玄經》六卷

柳宗元注《揚子法言》十三卷宋鹹補注

馬融《忠經》一卷

《玄測》一卷漢宋衷解,吳陸績釋之

王符《潛夫論》十卷

關朗《洞極元經傳》五卷

《四注孟子》十四卷揚雄、韓愈、李翱、熙時子四家注

王通《文中子》十卷宋阮逸注

太宗《帝範》二卷

顏師古《糾繆正俗》八卷

王涯《說玄》一卷

林慎思《續孟子》二卷

韓熙載《格言》五卷

真宗《正說》十卷

徐鉉《質論》一卷

許洞《演玄》十卷

刁衎《本說》十卷

王敏《太平書》十卷

賈岡《山東野錄》七卷

宋咸《過文中子》十卷

又《太玄音》一卷

章詧《太玄圖》一卷

又《太玄經發隱》一卷

聱隅子《歔欷巢微論》一卷黃晞撰

邵亢《體論》十卷

周惇頤《太極通書》一卷

司馬光《潛虛》一卷

又《文中子傳》一卷

《集注四家揚子》十三卷

《集注太玄經》六卷

並司馬光集

《家範》十卷

師望《元鑒》十卷

范鎮《正書》一卷

張載《正蒙書》十卷

又《雜述》一卷

《程頤遺書》二十五卷

《語錄》二卷程頤與弟子問答

《孟子解》四卷程頤門人記

徐積《節孝語》一卷江端禮錄

呂大臨《孟子講義》十四卷

蘇轍《孟子解》一卷

王令《孟子講義》五卷

龔原《孟子解》十卷

陳暘《孟子解義》十四卷

張鎰《孟子音義》三卷

丁公著《孟子手音》一卷

孫奭《孟子音義》二卷

劉安世《語錄》二卷

王開祖《儒志》一卷

游酢《孟子解義》十四卷

又《雜解》一卷

謝良佐《語錄》一卷

陳禾《孟子傳》十四卷

晁說之《易玄星紀譜》二卷

陳漸《演玄》七卷

許允成《孟子新義》十四卷

範沖《要語》一卷

張九成《孟子拾遺》一卷

《語錄》十四卷

張憲武《勸學錄》六卷

劉子翬《十論》一卷

張行成《潛虛衍義》十六卷

又《皇極經世索隱》一卷

《觀物外篇衍義》九卷

《翼玄》十二卷

鄭樵《刊繆正俗跋正》八卷

文軫《信書》三卷

《宋衷解太玄經義訣》十卷李沂集

馮休《刪孟子》一卷

陳之方《致君堯舜論》一卷

又《削荀子疵》一卷

徐庸《注太玄經》十二卷

又《玄頤》一卷

僧全瑩《太玄略例》一卷

王紹珪《古今孝悌錄》二十四卷

尹焞《孟子解》十四卷

《語錄》四卷尹焞門人馮忠恕、祁寬、呂堅中記

鄒浩《孟子解》十四卷

朱熹《孟子集注》十四卷

又《孟子集義》十四卷

《或問》十四卷

《延平師弟子問答》一卷

《語錄》四十三卷朱熹門人所記

張栻《孟子詳說》十七卷

又《孟子解》七卷

蔡沆《至書》一卷

張氏《孟子傳》三十六卷

錢文子《孟子傳贊》十四卷

王汝猷《孟子辨疑》十四卷

《諸儒鳴道集》七十二卷濂溪、涑水、橫渠等書

程迥《諸論辨》一卷

《近思錄》十四卷朱熹、呂祖謙編類周敦頤、程頤、程顥、張載等書

《外書》十二卷程顥、程頤講學

邵雍《漁樵問對》一卷

祝禹圭《東西銘解》一卷

蘇籀《遺言》一卷

曾發《泮林討古》二卷

張九成《語錄》十四卷

胡宏《知言》一卷

《麗澤論說集》十卷呂祖謙門人記

周揆《聖傳錄》一卷

吳仁傑《鹽石論》丙丁二卷

陳舜申《審是集》一卷

塗近正《明倫》二卷

彭龜年《止堂訓蒙》二卷

《呂氏鄉約儀》一卷呂大鈞撰

《李公省心雜言》一卷不知名

董與幾《學政發縱》一卷

高登《修學門庭》一卷

劉敞《弟子記》一卷

《石月至言》一卷余應求刊其父之言

戴溪《石鼓孟子答問》三卷

陳師道《後山理究》一卷

《北山家訓》一卷

《伊洛淵源》十三卷

《聞見善善錄》一卷

《質疑請益》一卷

並不知作者

楊浚《韋子內篇》三卷

又《聖典》三卷

王向《忠經》三卷

劉貺《續說苑》十卷

《法聖要言》十卷

李琪《皇天大政論》十卷

高舉《帝道書》十卷

魯大公《公侯正術》十卷

蕭佚《牧宰政術》二卷

趙瑩《君臣政論》二十五卷

《興政論》三卷

丘光庭《康教論》一卷

張弧《素履子》一卷

張陟《裏訓》十卷

趙澡《中庸論》一卷

趙鄰幾《鯫子》一卷

朱昂《理論》三卷

何涉《治道中說》三十篇卷亡

龔鼎臣《中說解》十卷

范祖禹《帝學》八卷

章懷太子《修身要覽》十卷

太宗《文明政化》十卷

真宗《承華要略》二十卷

《名墨縱橫家無所增益答邇英聖問》一卷

仁宗書三十五事,丁度等答

顏之推《家訓》七卷

狄仁傑《家範》一卷

《先賢誡子書》二卷

《開元禦集誡子書》一卷

《古今家戒》四卷

黃訥《家戒》一卷

柳玢《誡子拾遺》十卷

孫奕《示兒編》一部

右儒家類一百六十九部,一千二百三十四卷、篇。

河上公《老子道德經注》一卷

嚴遵《老子指歸》十三卷

王弼《老子注》二卷

又《道德略歸》一卷

陸修靜《老子道德經雜說》一卷

傅奕《道德經音義》二卷

唐玄宗注《老子道德經》二卷有序

唐玄宗《道德經音疏》六卷

成玄英《道德經開題序訣義疏》七卷

杜光庭《道德經廣聖義疏》三十卷

僧文儻《道德經疏義》十卷

趙至堅《道德經疏》三卷

張惠超《道德經志玄疏》三卷

陸氏《道德經傳》四卷

扶少明《道德經譜》二卷

《谷神子注經諸家道德經疏》二卷河上公、葛仙公、鄭思遠、睿宗、玄宗疏

李若愚《道德經注》一卷

喬諷《道德經疏義節解》二卷

《道德經小解》一卷

陳景元《道德注》二卷

蔣之奇《老子解》二卷

又《老子系辭解》二卷

張湛《列子音義》一卷

張昭《補注莊子》十卷

張烜《莊子通真論》三卷

《南華真經篇目義》三卷

李暹《訓文子注》十二卷

朱棄《文子注》十二卷

墨布一作「希」

子《文子注》十二卷

王源《亢倉子注》三卷

《亢倉子音義》一卷

範乾元一作「九」

《四子樞要》二卷

衛偕一作「稽」

《白術子》三卷

太公等《陰符經注》一卷

張果《陰符經注》一卷

又《陰符經辨命論》一卷

袁淑真《陰符經注》一卷

又《陰符經疏》三卷

《陰符集解》五卷

韋洪《陰符經疏訣》一卷

蔡珪《陰符經注》一卷

又《陰符經要義》一卷

《陰符經小解》一卷

張魯《陰符經元義》一卷

李靖《陰符機》一卷

房山長注《大丹黃帝陰符經》一卷

梁丘子注《黃庭內景玉經》一卷

《黃庭外景經》一卷

《黃庭外景玉經注訣》一卷

《黃庭五藏論圖》一卷

《老子黃庭內視圖》一卷

胡愔《黃庭內景圖》一卷

《黃庭外景圖》一卷

魏伯陽《周易參同契》三卷

《參同大易訁志》三卷

徐從事注《周易參同契》三卷

《參同契合金丹行狀十六變通真訣》一卷

鄭遠之《參同契心鑒》一卷

張處《參同契大易圖》一卷

晁公武《老子通述》二卷

《老子道德經三十家注》六卷唐道士張君相集解

葛玄《老子道德經節解》二卷

《道德經內解》二卷不知作者

《老子道德經內節解》二卷題尹先生注

王顧《老子道德經疏》四卷

李榮《老子道德經注》二卷

李約《老子道德經注》四卷

碧雲子《老子道德經藏室纂微》二卷不知名

《老子道德經義》二卷

《老子指例略》一卷

並不知作者

張湛《列子注》八卷

郭象注《莊子》十卷

成玄英《莊子疏》十卷

文如海《莊子正義》十卷

又《莊子邈》一卷

《黃帝陰符經》一卷舊目雲驪山老母注、李筌撰

《集注老子》二卷明皇、河上公、王弼、王雱等注

呂知常《老子講義》十二卷

李筌《陰符經疏》一卷

《陰符玄譚》一卷不知作者

《文子》十二卷舊書目雲周文子撰

《鶡冠子》三卷不知姓名。《漢志》雲:「楚人,居深山,以鶡羽為冠,因號雲。」

《亢倉子》三卷一名庚桑子。戰國時人,老子弟子

《抱樸子別旨》二卷不知作者

司馬子微《坐忘論》一卷

《天機經》一卷

《道體論》一卷

《無能子》一卷

並不知作者

吳筠《玄綱》一卷

劉向《關尹子》九卷

劉驥《老子通論語》二卷

徽宗《老子解》二卷

《列子解》八卷

呂惠卿《莊子解》十卷

司馬光《老子道德經注》二卷

蘇轍《老子道德經義》二卷

趙令穆《老子道德經解》二卷

李士表《莊子十論》一卷

沈該《陰符經注》一卷

朱熹《周易參同契》一卷

朱安國《陰符元機》一卷

程大昌《易老通言》十卷

右道家類一百二部,三百九十九卷

鳩摩羅什譯《金剛般若波羅蜜經》一卷

沙門曇景譯《佛說未曾有因緣經》二卷

玄奘譯《波般若波羅蜜多心經》一卷

般刺密帝彌伽釋迦譯《首楞嚴經》十卷

《佛說一乘究竟佛心戒經》一卷

《佛說三亭廚法經》二卷

《佛說法句經》一卷

《佛說涅槃略說教戒經》一卷四經失譯

馬鳴大師《摩訶衍論》五卷

《起信論》二卷

僧肇《寶藏論》三卷

彥琮《福田論》一卷

道信《大乘入道坐禪次第要論》一卷

法琳《辨正論》八卷陳子良注

彗海大師《入道要門論》一卷

淨本和尚《語論》一卷

惠能《仰山辨宗論》一卷

《勸修破迷論》一卷

《金沙論》一卷

《明道宗論》一卷

《偈宗秘論》一卷

四論不知撰人

法藏《心經》一卷

惟愨《首楞嚴經疏》六卷

宗密《圓覺經疏》六卷

《圓覺道場修證儀》十八卷

《起信論鈔》三卷

傅大士、寶志《金剛經贊》一卷

惠能《金剛經口訣義》一卷

《金剛經大義訣》二卷

大白和尚《金剛經訣》一卷

法深《起信論疏》二卷

忠師《百法明門論疏》二卷

蕭子良《統略淨住行法門》一卷

元康《中觀論三十六門勢疏》一卷

《華嚴法界觀門》一卷宗密注

傅大士《心王傳語》一卷

《行道難歌》一卷

竺道生《十四科元贊義記》一卷

灌頂《國清道場百錄》一卷

楞伽山主《小參錄》一卷

道宣《通感決疑錄》一卷

《大唐國師小錄法要集》一卷

紹修《漳州羅漢和尚法要》三卷持琛

白居易《八漸通真議》一卷

張雲《元中語寶》三卷

大閬和尚《顯宗集》一卷

《大雲和尚要法》一卷惠海

元覺《一宿覺傳》一卷

魏靜《永嘉一宿覺禪宗集》一卷

《達摩血脈》一卷

本先《竹林集》一卷

寶覺禪師《見道頌》一卷寓言居士注

道瑾《禪宗理偈》一卷

《石頭和尚參同契》一卷宗美注

《惠忠國師語》一卷冉氏

《東平大師默論》一卷

義榮《天臺國師百會語要》一卷

齊寶《神要》三卷

懷和《百丈廣語》一卷

統休《無性和尚說法記》一卷

惠明《妻賢法雋》一卷

《龍濟和尚語要》一卷

《荷澤禪師微訣》一卷

楊士達《禪關八問》一卷宗美

句令《禪門法印傳》五卷

《淨惠禪師偈頌》一卷

義淨《求法高僧傳》二卷

飛錫《往生淨土傳》五卷

法海《六祖法寶記》一卷

《壇經》一卷

辛崇《僧伽行狀》一卷

靈湍《攝山妻霞寺記》一卷

師哲《前代國王修行記》一卷

盧求《金剛經報應記》三卷

賢首《華嚴經纂靈記》五卷

元偉《真門聖胄集》五卷

《雲居和尚示化實錄》一卷

覺旻《高僧纂要》五卷

智月《僧美》三卷

裴休《拾遺問》一卷

神澈《七科義狀》一卷

夢微《內典編要》十卷

《紫陵語》一卷

《大藏經音》四卷

《真覺傳》一卷

《渾混子》三卷解《寶藏論》

《遺聖集》一卷

《菩提心記》一卷

《積元集》一卷

《相傳雜語要》一卷

《德山集》一卷仰山、溈山語

《會昌破胡集》一卷

《妙香丸子法》一卷

《潤文官錄》一卷唐人。

《迦葉祖裔記》一卷

《釋門要錄》五卷

《紫陵語》以下不知撰人

十朋《請禱集》一卷

《瑞象歷年記》一卷

《惟勁禪師讚頌》一卷

《釋華嚴漩澓偈》一卷

馬裔孫《看經贊》一卷

《法喜集》二卷

文益《法眼禪師集》一卷

《法眼禪師集真贊》一卷

高越《舍利塔記》一卷

可洪《藏經音義隨函》三十卷

建隆《雍熙禪頌》三卷

魏德謩《無上秘密小錄》五卷

程讜《釋氏蒙求》五卷

延壽《感通賦》一卷

李遵《天聖廣燈錄》三十卷

呂夷簡《景祐寶錄》二十一卷

僧肇《寶藏論》一卷

又《般若無知論》一卷

《涅槃無名論》一卷

僧慧皎《高僧傳》十四卷

僧佑《弘明集》十四卷

僧寶唱《比丘尼傳》五卷

僧佑《釋迦譜》五卷

甄鸞《笑道論》三卷

僧慧可《達摩血脈論》一卷

費長房《開皇曆代三寶記》十四卷

又《開皇三寶錄總目》一卷

《國清道場百錄》五卷僧灌頂纂,僧智顗修

僧法琳《破邪論》三卷

又《辨正論》八卷

僧彥琮《釋法琳別傳》三卷

僧慧能注《金壇經》一卷

又撰《金剛經口訣》一卷

僧慧昕注《壇經》二卷

僧辨機《唐西域志》十二卷

僧道宣《續高僧傳》三卷

又《佛道論衡》三卷

《三寶感應錄》三卷

《釋迦氏譜》一卷

《廣弘明集》三十卷

僧政覺《金沙論》一卷

僧神會《荷澤顯宗記》一卷

《華嚴法界觀門》一卷僧法順集,僧宗密注

僧宗密《禪源諸詮》二卷

又《原人論》一卷

《大乘起信論》一卷

魏靜《永嘉一宿覺禪師集》一卷

僧道世《法苑珠林》一百卷

僧慧忠《十答問語錄》一卷

《無住和尚說法》二卷僧鈍林集

僧普願《語要》一卷

《龐蘊語錄》一卷唐於頔編

僧神清《北山參元語錄》十卷

僧慧海《屯悟入道要門論》一卷

僧義淨《求法高僧傳》三卷

僧元應《唐一切經音義》一十五卷

僧澄觀《華嚴經疏》十卷

僧紹修《語要》一卷

裴休《傳心法要》一卷

《唐六譯金剛經贊》一卷鄭覃等撰

僧慧祥《古清涼傳》二卷

《釋迦方志》一卷唐終南大一山僧撰

僧應之《四注金剛經》一卷

僧延壽《宗鏡錄》一百卷

僧贊甯《僧史略》三卷

僧道原《景德傳燈錄》三十卷

晁迥《法藏碎金》十卷

《道院集要》三卷不知作者

僧延昭《眾吼集》一卷

僧重顯《瀑布集》一卷

又《語錄》八卷

僧世沖《釋氏詠史詩》三卷

僧居本《廣法門名義》一卷

僧慧皎《僧史》二卷

僧契嵩《輔教編》三卷

僧省常《錢塘西湖淨社錄》三卷

僧道誠《釋氏須知》三卷

僧道誠《釋氏要覽》三卷

王安石注《維摩詰經》三卷

朱士挺《伏虎行狀》一卷

《僧自嚴行狀》一卷陳嘉謨撰

李之純《成都大悲寺集》二卷

又《成都大慈寺記》二卷

僧惟白《續燈錄》三十卷

僧宗頤《勸孝文》二卷

又《禪苑清規》十卷

蹇序辰《諸經譯梵》三卷

王敏中《勸善錄》六卷

楊諤《水陸儀》二卷

僧智達《祖門悟宗集》二卷

樓穎《傳翕小錄要集》一卷

僧宗永《宗門統要》十卷

僧智圓《閒居編》五十一卷

僧懷深注《般若波羅密多心經》一卷

僧原白注《證道歌》一卷

《僧宗杲語錄》五卷黃文昌撰

僧慧達《夾科肇論》二卷

僧應乾《楞嚴經標指要義》二卷

僧靈操《釋氏蒙求》一卷

僧馬鳴《釋摩訶衍論》十卷

僧闍那多迦譯《羅漢頌》一卷

僧菩提達磨《存想法》一卷

又菩提達磨《胎息訣》一卷

《頌證道歌》一卷篇首題正覺禪師撰

《淨慧禪師語錄》一卷

《蓮社十八賢行狀》一卷

《法顯傳》一卷

《諸經提要》二卷

《五公符》一卷

《寶林傳錄》一卷

並不知作者

李通玄《華嚴合論》一卷

張戒注《楞伽集注》八卷

佛陀多羅譯《圓覺經》二卷

般刺密諦譯《楞嚴經》十卷

《法寶標目》十卷王右編

僧肇譯《維摩經》十卷

晁迥《耄智餘書》三卷

《八方珠玉集》四卷大圓、塗毒二僧集諸家禪語

王日休《金剛經解》四十二卷

《淨土文》十一卷王日休撰

《語錄》二卷松源和尚講解答問

《普燈錄》三十卷僧正受集

《諸天傳》二卷僧行霆述

《奏對錄》一卷佛照禪師淳熙間奏對之語

《崇正辨》三卷胡寅撰

右釋氏類二百二十二部,九百四十九卷

劉向《列仙傳》三卷

王褒《桐柏真人王君外傳》一卷

周季通《玄洲上卿蘇君記》一卷

葛洪《神仙傳》十卷

《馬陰二君內傳》一卷

《上真眾仙記》一卷

《隱論雜訣》一卷

《金木萬靈訣》一卷

《抱樸子養生論》一卷

《太清玉碑子》一卷葛洪與鄭惠遠問答

《二女真詩》一卷紫微夫人及東華中侯王夫人作

施真人《銘真論》一卷

旌陽令許遜《靈劍子》一卷

《黃帝內傳》一卷篯鏗得於石室

東方朔《十洲三島記》一卷

淮南王劉安《太陽真粹論》一卷

黃玄鐘《蓬萊山西鼇還丹歌》一卷

婁敬《草衣子還丹訣》一卷

魏伯陽《還丹訣》一卷

《周易門戶參同契》一卷

《大丹九轉歌》一卷

華佗《老子五禽六氣訣》一卷

陸修靜《老子道德經雜說》一卷

《五牙導引元精經》一卷

《黃庭經》一卷其文初為五言四章,後皆七言,論人身扶養修治之理

李千乘《黃庭中景經注》一卷

尹喜《黃庭外景經注》一卷

襄楷《太平經》一百七十卷

李堅《東極謝真人傳》一卷

王禹錫《海陵三仙傳》一卷

施肩吾《真仙傳道集》二卷

《三住銘》一卷

《西山群仙會真記》一卷

長孫滋《崔氏守一詩傳》一卷

吳筠《神仙可學論》一卷

又《形神可固論》一卷

《著生論》一卷

《明真辨偽論》一卷

《心目論》一卷

《玄門論》一卷

《元綱論》一卷

《諸家論優劣事》一卷

《辨方正惑論》一卷

杜光庭《二十四化詩》一卷

又《二十四化圖》一卷

《神仙感遇傳》十卷

《墉城集仙錄》十卷

《應現圖》三卷

《仙傳拾遺》四十卷

《歷代帝王崇道記》一卷

《道教靈驗記》二十卷

《道經降傳世授年載圖》一卷

謝良嗣《中嶽吳天師內傳》一卷

李渤《李天師傳》一卷

《真系傳》一卷

張隱居《演龍虎上經》二卷

盧潘《侯真人傳》一卷

沈汾《續仙傳》三卷

尹文操《樓觀先師本行內傳》一卷

《玄元聖記經》十卷

刁琰《廣仙錄》一卷

見素子《洞仙傳》十卷

傅元鎮《應緣道傳》十一卷

晞暘子《寶仙傳》三卷

《南嶽夫人清虛玉君內傳》一卷

范邈《南嶽魏夫人內傳》一卷

李遵《三茅君內傳》一卷

梁日廣《釋仙論》一卷

赤松子《中誡篇》一卷

《金石論》一卷

《門天老曆》一卷

冷然子《學神仙法》一卷

賈嵩《陶先生傳序》三卷

吳先主孫氏《太極左仙公神仙本起內傳》一卷

華嶠《真人周君內傳》一卷

《劉海蟾詩》一卷

《太乙真君固命歌》一卷晉葛洪譯

張融《三破論》一卷

陶弘景《養性延命錄》二卷

《導引養生圖》一卷

《神仙玉芝瑞草圖》二卷

《上清握中訣》三卷

《登真隱訣》三十五卷

《真誥》十卷

華陽道士韋處玄注《老子西升經》二卷

魏曇巒法師《服氣要訣》一卷

陳處士同洪讓書《老子道經》一卷

李淳風《正一五真圖》一卷

孫思邈《退居志》一卷

《真氣銘》一卷

《九幽福壽論》一卷

《龍虎亂日篇》一卷

李用德《晉州羊角山慶曆觀記》一卷

王元正《清虛子龍虎丹》一卷

《驪山母黃帝陰符大丹經解》一卷房山長集

吳兢《保聖長生纂要坐隅障》二卷

僧一行《天真皇人九仙經》一卷

尹愔《老子五廚經注》一卷

周涖《穎陽書》一卷

昝商《導養方》三卷

李廣《中指真訣》一卷

僧遵化《養生胎息秘訣》一卷

高駢《性箴金液頌》一卷

黃仲山《玄珠龜鏡》三卷

裴鉉《延壽赤書》一卷

張果《紫靈丹砂表》一卷

《內真妙用訣》一卷

《休糧服氣法》一卷

《大易志圖參同經》一卷玄宗與葉靜能、一行答問語

王紳《太清宮簡要記》一卷

康真人《氣訣》一卷

盧遵元《太上肘後玉經方》一卷

楊知玄《淮南王練聖法》一卷

《老子元道經》一卷南統孟謫仙傳授

李延章《中元論》一卷

胡微《玉景內篇》二卷

《黃庭內景五藏六腑圖》一卷大白山見素女子胡愔撰

王懸河《三洞珠囊》三十卷

王貞範《洞天集》二卷

捷神子《唐元指玄篇》一卷

《中央黃老君洞房內經》一卷

《黃老中道君洞房內經》一卷

《黃老神臨藥經》一卷

《太清真人絡命訣》一卷

《太上老君血脈論》一卷

《靈寶服食五芝精》一卷

《黃帝內經靈樞略》一卷

《黃帝九鼎神丹經訣》十卷

《黃帝內丹訣》一卷

《太極真人風鳴爐火經》一卷

《紫微帝君王經寶訣》一卷

《太上老君服氣胎息訣》一卷

《老子中經》二卷

《老子神仙曆藏經》一卷

《王母太上還童摘華法》一卷

《紫微帝君紫庭秘訣》一卷

《茅真君靜中吟》一卷

《王茅君雜記》一卷

《陰真君還丹歌》一卷

《金液還丹歌》一卷

《元君付道傳心法門》一卷

《徐真君丹訣》一卷

《張真君靈芝集》一卷

《彭君訣黃白五元神丹經》一卷

《太乙真元丹訣》一卷

陳大素《九天飛步內訣真經》一卷

河間真人劉演《金碧潛通秘訣》一卷

大白山李真人《調元妙經》一卷

陳少微《大洞煉真寶經》一卷

申天師《服氣要訣》一卷

張天師《石金記》一卷

玄元先生《日月混元經》一卷

鄭先生《不傳氣經》一卷

建平然先生《少來苦樂傳》一卷

赤城隱士《服藥經》三卷

臥龍隱者《少玄胎息歌》一卷

蜀郡處士《胎息訣》一卷

成都李道士《太上洞玄靈寶修真論》一卷

務元子《混成經》一卷

務成子注《太上黃庭內景經》一卷

含光子《契真刊謬玉鑰匙》一卷

鄧雲子《清虛真人裴君內傳》一卷

廣成子《靈仙秘錄陰丹經》一卷

《紫陽金碧經》一卷

《升玄養生論》

青霞子《旨道篇》一卷

又《龍虎金液還丹通玄論》一卷

《寶藏論》一卷

易元子《勸道詩》一卷

逍遙子《內指通玄訣》三卷

《攝生秘旨》一卷

升玄子《造化伏汞圖》一卷

穎陽子《神仙修真秘訣》十二卷

元陽子《金石還丹訣》一卷

真一子《金鑰匙》一卷

《九真中經》一卷赤松子傳

暢元子《雜錄經訣尊用要事》一卷

狐剛子《粉團》五卷

左掌子《證道歌》一卷

中皇子《服氣要訣》一卷

桑榆子《新舊氣經》一卷

玄明子柳沖用《巨勝歌》一卷

葉真卿《玄中經》一卷

丁少微《真一服元氣法》一卷

洞元子通元子《通玄指真訣》一卷

真常子《服食還丹證驗法》一卷

煙蘿子《內真通玄歌》一卷

獨孤滔《丹房鏡源文》三卷

天臺白雲《服氣精義論》一卷

徐懷遇《學道登真論》一卷

曹聖圖《鉛汞五行圖》一卷

張素居《金石靈台記》一卷

高先《大道金丹歌》一卷

陳君舉《朝元子玉芝書》三卷

呂洞賓《九真玉書》一卷

陶植《蓬壺集》三卷

《修仙要訣》一卷華子期授于RV裏先生

《上相青童太上八術知慧滅魔神虎隱文》一卷

碧岩張道者《中山玉櫃服神氣經》一卷

《司世抱陽劍術》一卷

金明七真人《三洞奉道科誡》三卷

楊歸年《修真延秘集》三卷

陰長生《三皇經》一卷

馬明生《赤龍金虎中鉛煉七返還丹訣》卷亡

上官翼《養生經》一卷

王弁《新舊服氣法》一卷

傅士安《還丹訣》一卷

徐道邈注《老子西升經》二卷

劉仁會注《西升經》一卷

張隨《解參同契》一卷

李審《頤神論》二卷

處士劉詞《混俗頤生錄》一卷

閭丘方遠《太上經秘旨》一卷

道士張乾森《自然券立成儀》一卷

張承先《度靈寶經表具事》一卷

《玉晨奔日月圖》一卷

《真秘訣》一卷寶冠授達磨

僧玄玄《疑甄正論》三卷

王長生《紫微內庭秘訣》三卷

《傳授五法立成儀》一卷

寒山子《大還心鑒》一卷

守文居糸茲《長生纂要》一卷

《莊周氣訣》一卷

《朗然子詩》一卷

山居道士《佩服經符儀》一卷不知名

蘇登《天老神光經》一卷

《內外丹訣》二卷集王元正、李黃中等撰

《崔公入藥鏡》三卷

《混元內外觀》十卷

張君房《雲笈七簽》百二十卷

樂史《總仙秘錄》一百三十卷

余卞《十二真君傳》二卷

李信之《雲台異境集》一卷

賈善翔《高道傳》十卷

《猶龍傳》三卷

張隱龍《三茅山記》一卷

王松年《仙苑編珠》一卷

李昌齡《感應篇》一卷

朱宋卿《徐神翁語錄》一卷

《太宗真宗三朝傳授贊詠儀》二卷

真宗《汴水發願文》一卷

徽宗《天真示現記》三卷

陳摶《九室指玄篇》一卷

王欽若《七元圖》一卷

《先天紀》三十六卷

《翊聖保德傳》三卷

丁謂《降聖記》三十卷

耿肱《養生真訣》一卷

青霞子《丹台新錄》九卷

李思聰《道門三界詠》三卷

張端《金液還丹悟真篇》一卷

彭曉《周易參同契分章通真儀》三卷

《參同契明鑒訣》一卷

姚稱《攝生月令圖》一卷

錢景衎《南嶽勝概編》一卷

謝修通《玉笥山祖記實錄》一卷

張無夢《還元篇》一卷

《純陽集》一卷

《上清五牙真秘訣》一卷

《二仙傳》一卷

《成仙君傳》一卷

《劉真人傳》一卷

《平都山仙都觀記》二卷

《師譜》一卷

《十真記》一卷

《仙班朝會圖》五卷

《賴卿記》一卷

《大還丹照鑒登仙集》一卷

《斷穀要法》一卷

《裴君傳行事訣》一卷

《太上墨子枕中記》二卷

《太上太素玉錄》一卷

《太上倉元上錄》一卷

《學仙辨真訣》一卷

《洞真金元八景玉錄》一卷

《五嶽真形圖》一卷

《祭六丁神法》一卷

《神仙雜歌詩》一卷

《玄門大論》一卷

《九轉丹歌》一卷

《太和樓觀內紀本草記》一卷

《老君出塞記》一卷

《五嶽真形論》一卷

《黃帝三陽經五明乾羸坤巴訣》一卷

《正一肘後修用訣》一卷

《正一法文目》一卷

《正一論》一卷

《正一上元九星圖》一卷

《正一修行指要》三卷

《正一法十籙召儀》一卷

《正一奏章儀》一卷

《正一醮江海龍王神儀都功版儀》一卷

《太上符鏡》一卷

《穀神賦》一卷

《黃書過度儀》一卷

《太上八道命籍》二卷

《靈寶聖真品位》一卷

《靈寶飛雲天篆》一卷

《上清佩文訣》五卷

《上清佩文黑券訣》一卷

《福地記》一卷

《曲素憂樂慧辭》一卷

《皇人三一圖》一卷

《西升記》一卷

《胎精記解結行事訣》一卷

《高上金真元籙》一卷

《長睡法》一卷

《大洞玄保真養生論》一卷

《曲素訣辭》一卷

《太上丹字紫書》一卷

《絕玄金章》一卷

《紫鳳赤書》一卷

《靈寶步虛詞》一卷

《金紐太清陰陽戒文》一卷

《太上紫書錄傳》一卷

《度太一玉傳儀》一卷

《奔日月二景隱文》一卷

《司命楊君傳記》一卷

《回耀太真隱書》一卷

《思道誡》一卷

《潘尊師傳》一卷

《三屍經》一卷

《金簡集》三卷

《無名道者歌》一卷

《大丹會明論》一卷

《太清真人九丹神秘經》一卷

《金鏡九真玉書》卷《八公紫府河車歌》一卷

《大還秘經》一卷

《神仙肘後三宮訣》二卷

《太極紫微元君補命秘錄》一卷

《老君八純玄鼎經》一卷

《海蟾子還金篇》一卷

《太清篇火式》一卷

《太一真人五行重玄論》一卷

《龍虎大還丹秘訣》一卷

《煉五神丹法》一卷

《太清丹經經》一卷

《神仙庚辛經》一卷

《紫白金丹訣》一卷

《仙公藥要訣》一卷

《三十六水法》一卷

《金虎赤龍經》一卷

《玉清內書》一卷

《太上老子服氣口訣》一卷

《燒煉雜訣法》一卷

《太清金液神丹經》三卷

《休糧諸方》一卷

《胎息根旨要訣》一卷

《修真內煉秘訣》一卷

《上清修行訣》一卷

《大道感應論》一卷

《太上習仙經契錄》一卷

《回耀飛光日月精氣上經》一卷

《攝生增益錄》一卷

《神氣養形論》一卷

《服餌仙方》一卷

《鉛汞指真訣》一卷

《服氣日月皇華訣》一卷

《神仙藥名隱訣》一卷

《煉花露仙醹訣》一卷

《繕生集》一卷

《道術旨歸》一卷

《按摩要法》一卷

《醮人神法》一卷

《上清大洞真經玉訣》一卷

《草金丹法》一卷

《十二月五藏導引》一卷

《大易二十四篇》一卷

《服氣煉神秘訣》一卷

《老君金書內序》一卷

《尹真人本行記》一卷

《陶陸問答》一卷

《諸家修行纂要》一卷

《穀神秘訣》三卷

《太清導引調氣經》一卷

《大玄部道興論》二十七卷

《富貴日用篇》一卷

《入室思赤子經》一卷

《餌芝草黃精經》一卷

《治身服氣訣》一卷

《玉皇聖台神用訣》一卷

《燒金石藥法》一卷

《神仙服食經》一卷

《三天君烈紀》一卷

《養生要錄》三卷

《神仙九化經》一卷

《調元氣法》一卷

《太上保真養生論》一卷

《神仙秘訣三論》三卷

《元君肘後術》三卷

《山水穴竇圖》一卷

《養生諸神仙方》一卷

《五經題迷》一卷

右神仙類三百九十四部,一千二百十六卷

右道家附釋氏神仙類凡七百十七部,二千五百二十四卷。

《管子》二十四卷齊管夷吾撰。

《商子》五卷衛公孫鞅撰

《慎子》一卷慎到撰

《韓子》二十卷韓非撰

尹知章注《管子》十九卷

杜佑《管氏指略》二卷

丁度《管子要略》五篇卷亡

董仲舒《春秋決事一作「獄」

》十卷丁氏平,黃氏正

李文博《治道集》十卷

張去華《大政要錄》三卷

右法家類十部,九十九卷。

《公孫龍子》一卷趙人

《尹文子》一卷齊人

《鄧析子》二卷鄭人

劉邵《人物志》二卷

杜周士《廣人物志》二卷

右名家類五部,八卷。

《墨子》十五卷宋墨翟撰

右墨家類一部,十五卷。

《鬼穀子》三卷

高誘注《戰國策》三十三卷

鮑彪注《國策》十卷

右縱橫家類三部,四十六卷。

《夏小正戴氏傳》四卷傅崧卿注

蔡邕《月令章句》一卷

杜台卿《玉燭寶典》十二卷

唐玄宗《刪定禮記月令》一卷

李林甫《注解月令》一卷

韓鄂《歲華紀麗》四卷

韋行規《月錄》一卷

李綽《秦中歲時記》一卷一名《鹹鎬記》

李邕《金穀園記》一卷

徐鍇《歲時廣記》一百二十卷內八卷闕

賈昌朝《國朝時令集解》十二卷

宋綬《歲時雜詠》二十卷

劉安靖《時鏡新書》五卷

孫厔《備閱注時令》一卷

《歲中記》一卷

《十二月纂要》一卷

《保生月錄》二卷

《四時錄》四卷

並不知作者

張方《夏時志別錄》一卷

又《夏時考異》一卷

《許狀元節序故事》十二卷許尚編

真宗《授時要錄》十二卷

孫思邈《齊人月令》三卷

宗懍《荊楚歲時記》一卷

李綽《輦下歲時記》一卷

劉靖《時鑒雜一作「新」

書》四卷

岑賁《月壁》一卷

孫翰《月鑒》二卷

嵇含《南方草木狀》三卷

賈思勰《齊民要術》十卷

則天皇後《兆人本業》三卷

陸羽《茶經》三卷

又《茶記》一卷

溫庭筠《採茶錄》一卷

《茶苑雜錄》一卷不知作者

張又新《煎茶水記》一卷

韓鄂《四時纂要》十卷

賈躭《醫牛經》卷亡

淮南王《養蠶經》一卷

孫光憲《蠶書》三卷

秦處度《蠶書》一卷

毛文錫《茶譜》一卷

史正志《菊譜》一卷

任璹《彭門花譜》一卷

周序《洛陽花木記》一卷

陶朱公《養魚經》一卷

熊寅亮《農子》一卷

賈朴《牛書》一卷

王旻《山居要術》三卷

又《在居雜要》三卷

《山居種蒔要術》一卷

戴凱之《竹譜》三卷

無求子《酒經》一卷不知姓名

大隱翁《酒經》一卷

《是齋售用》一卷

李淳風《四民福祿論》二卷

《牛皇經》一卷

《辨五音牛欄法》一卷

《農家切要》一卷

《荔枝故事》一卷

並不知作者

封演《錢譜》一卷

張台《錢錄》一卷

於公甫《古今泉貨圖》一卷

侯氏《萱堂香譜》一卷

范如圭《田夫書》一卷

賈元道《大農孝經》一卷

陳靖《勸農奏議》三十篇

林勳《本政書》十卷

又《本政書比校》二卷

《治地旁通》一卷

王章《水利編》三卷

僧贊寧《筍譜》一卷

僧仲休《花品記》一卷

丁謂《北苑茶錄》三卷

又《天香傳》一卷

歐陽修《牡丹譜》一卷

蔡襄《茶錄》一卷

沈立《香譜》一卷

又《錦譜》一卷

《茶法易覽》十卷

丁度《土牛經》一卷

孔武仲《芍藥譜》一卷

張峋《花譜》一卷

沈括《志懷錄》三卷

竇蘋《酒譜》一卷

馮安世《林泉備》五卷

呂惠卿《建安茶用記》二卷

劉分攵《芍藥譜》一卷

王觀《芍藥譜》一卷

洪芻《香譜》五卷

章炳文《壑源茶錄》一卷

吳良輔《竹譜》二卷

葛澧《酒譜》一卷

高伸《食禁經》三卷

劉異《北苑拾遺》一卷

宋子安《東溪茶錄》一卷

陳翥《桐譜》一卷

張宗誨《花木錄》七卷

周絳《補茶經》一卷

葉庭珪《南蕃香錄》一卷

樓璹《耕織圖》一卷

曾安止《禾譜》五卷

曾之謹《農器譜》三卷

陳旉《農書》三卷

熊蕃《宣和北苑貢茶錄》一卷

韓彥直《永嘉橘錄》三卷

王居安《經界弓量法》一卷

右農家類一百七部,四百二十三卷、篇。

《鬻熊子》一卷

呂不韋《呂氏春秋》二十六卷高誘注

陸賈《新語》二卷

賈誼《新書》十卷

《淮南子鴻烈解》二十一卷淮南王安撰

許慎注《淮南子》二十一卷

高誘注《淮南子》十三卷

劉向《新序》十卷

又《說苑》二十卷

仲長統《昌言》二卷

王充《論衡》三十卷

邊誼《續論衡》二十卷

應劭《風俗通義》十卷

徐幹《中論》十卷

《蔣子萬機論》十卷魏蔣濟撰

諸葛亮《武侯十六條》一卷

沈顏《聱書》十卷

《傅子》五卷傅玄撰

陸機《正訓》十卷

崔豹《古今注》三卷

周蒙《續古今注》三卷

張華《博物志》十卷

葛洪《抱樸子內篇》二十卷

又《抱樸子外篇》五十卷

《劉子》三卷劉晝撰

奚克讓《劉子音釋》三卷

又《音義》三卷

湘東王繹《金樓子》十卷

庾仲容《子鈔》三十卷

顧野王《符瑞圖》二卷

《孫綽子》十卷

範泰《古今善言》三十卷

沈約《袖中記》三卷

《尹子五機論》三卷

商子逸《商子新書》三卷

鄭瑋《道言錄》三卷

杜正倫《百行章》一卷

李文博《治道集》十卷

虞世南《帝王略論》五卷

劉嚴《芻蕘論》三卷

李賢《修書要覽》十卷

羅隱《兩同書》二卷

李直方《正性論》一卷

韓熙載《格言》五卷

又《格言後述》三卷

黃晞《聱隅書》十卷

李淳風《感應經》三卷

魏徵《時務策》一卷

又《祥瑞錄》十卷

朱敬則《十代興亡論》十卷

張說《才命論》一卷

楊相如《君臣政要論》三卷

趙自勔《造化權輿》六卷

《元子》十卷元結撰

杜佑《理道要訣》十卷

皇甫選注《何亮本書》三卷

邵元《體論》十卷

馬總《意林》三卷

又《意樞》二十卷

林慎思《伸蒙子》三卷

丘光庭《規書》一卷

又《兼明書》十二卷

牛希濟《理源》二卷

又《治書》十卷

朱樸《致理書》十卷

盧藏用《子書要略》三卷

臧嘉猷《史玄機論》十卷

歐陽浚《周紀聖賢故實》十卷

徐融《帝王指要》三卷

張輔《宰輔明鑒》十卷

趙湘《補政忠言》十篇卷亡

徐氏《忠列圖》一卷

《孝義圖》一卷

趙彥衛《雲麓漫鈔》二十卷

又《雲麓續鈔》二卷

南唐後主李煜《雜說》二卷

《劉子法語》二十卷劉鶚撰

又《通論》五卷

宋齊丘《化書》六卷

又《理訓》十卷

葛澧《經史摭微》四卷

劉賡《稽瑞》一卷

趙蕤《長短要術》九卷

吳筠《兩同書》二卷

馬縞《中華古今注》三卷

蘇鶚《演義》十卷

樂朋龜《五書》一卷

徵微子《服飾變古》一卷

狐剛子《感應類從譜》一卷

通幽子《靈台隱秘寶符》一卷扶風隱者

李恂《前言往行錄》三卷

《尹子》五卷

鄭至道《諭俗編》一卷

彭仲剛《諭俗續編》一卷

黃嚴《虙犧範圍圖傳》二卷

張時舉《弟子職女誡鄉約家儀鄉儀》一卷

李宗思《尊幼儀訓》一卷

呂本中《官箴》一卷

何薳《春渚記聞》十三卷

王普《答問難疑》一卷

徐度《崇道卻掃編》十三卷

吳曾《漫錄》十三卷

魏泰《書可記》一卷

又《續東軒雜錄》一卷

馮忠恕《涪陵記》一卷

洪興祖《聖賢眼目》一卷

又《語林》五卷

姚寬《叢語》上下二卷

唐稷《硯岡筆志》一卷

吳箕《常譚》二卷

袁采《世範》三卷

又《欷歔子》一卷

葉適《習學記言》四十五卷

項安世《項氏家記》十卷

徐彭年《涉世錄》二十五卷

又《涉世後錄》二十五卷

《坐忘論》一卷

呂祖謙《紫微語錄》一卷

葉模《石林過庭錄》三十七卷

李石《樂善錄》十卷

劉鵬《縣務綱目》二十卷

周樸《三教辨道論》一卷

僧贊寧《物類相感志》十卷

又《要言》二卷

柳寀《藪記》十卷

王錡《動書》一卷

宋祁《筆錄》一卷

龍昌期《天保正名論》八卷

胥余慶《瑞應雜錄》十卷

刁衎《治道中術》三卷

朱景先《默書》三卷

鄧綰《馭臣鑒古論》二十卷

王韶《敷陽子》七卷

《天鬻子》一卷不知姓名

吳宏《群公典刑》二十卷

高承《事物紀原》十卷

陳瓘《中說》一卷

孔平仲《良史事證》一卷

李新《塾訓》十三卷

又《欲書》五卷

李格非《史傳辨志》五卷

晁說之《客語》一卷

方行可《治本書》一卷

王揚英《黼扆誡》一卷

何伯熊《機密利害一》卷

李皜《審理書》一卷

張大楫《翠微洞隱》百八十卷

李易《要論》一卷

何亮《本書》三卷

劉長源《治本論》一卷

鄭樵《十說》二卷

潘植《忘筌書》二卷

洪氏《雜家》五卷不知名

《瑞錄》十卷

《冗錄》一卷

《治獄須和》一卷

《之官申戒》一卷

《瑞應圖》十卷

《玉泉子》一卷

《中興書》一卷

《汲世論》一卷

並不知作者

《東筦子》十卷

《李子正辨》十卷

劉潛《群書集》三卷

成嵩《韻史》一卷

陳鄂《十經韻對》二十卷

又《四庫韻對》九十九卷

魏玄成《祥應一作「瑞」

圖》十卷

劉振《通籍錄異》二十卷

趙志忠《大遼事蹟》十卷

右雜家類一百六十八部,一千五百二十三卷、篇。

志第一百五十九藝文五

《燕丹子》三卷

東方朔《神異經》二卷晉張華傳

師曠《禽經》一卷張華注

王子年《拾遺記》十卷晉王嘉撰

幹寶《搜神總記》十卷

《寶櫝記》十卷

並不知作者

殷芸《小說》十卷

劉義慶《世說新語》三卷

任昉《述異記》二卷

吳均《續齊諧記》一卷

沈約《俗說》一卷

陶弘景《古今刀劍錄》一卷

江淹《銅劍贊》一卷

顧烜《錢譜》一卷

顏之推《還冤志》三卷

陽松玠《八代談藪》二卷

張說《五代新說》二卷

又《鑒龍圖記》一卷

陸藏用《神告錄》一卷

劉餗《傳記》三卷

又《隋唐佳話》一卷

《小說》三卷

段成式《酉陽雜俎》二十卷

又《續酉陽雜俎》十卷

《廬陵官下記》二卷

封演《聞見記》五卷

張讀《宣室志》十卷

唐臨《冥報記》二卷

陸長源《辨疑志》三卷

柳宗元《龍城錄》一卷

《柳氏小說舊聞》六卷柳公權撰

柳珵《常侍言旨》一卷

盧弘正《昭義軍別錄》一卷

溫造《瞿童述》一卷

韋絢《戎幕閒談》一卷

又《劉公嘉話》一卷

《賓客佳話》一卷

房千里《南方異物志》一卷

鐘輅《前定錄》一卷

劉軻《牛羊日曆》一卷

李翱《卓異記》一卷

李德裕《志支機寶》一卷

又《幽怪錄》十四卷

李商隱《雜纂》一卷

范攄《雲溪友議》十一卷

陸勳《集異志》二卷

李複言《續玄怪錄》五卷

李亢《獨異志》十卷

袁郊《甘澤謠》一卷

裴紫芝《續卓異記》一卷

鄭遂《洽聞記》二卷

康駢《劇談錄》二卷

馮贄《雲仙散錄》一卷

尉遲樞《南楚新聞》三卷

皇甫枚《三水小牘》二卷

王叡《炙轂子雜錄》五卷

胡蒙《談賓錄》五卷

劉崇遠《金華子雜編》三卷

趙璘《因話錄》六卷

郭良輔《武孝經》一卷

《女孝經》一卷侯莫陳邈妻鄭氏撰

皇甫松《酒孝經》一卷

羅邵《會稽新錄》一卷

李隱《大唐奇事》十卷

又《瀟湘錄》十卷

陳輸《異聞集》十卷

焦潞《稽神異苑》十卷

李匡文《資暇錄》三卷

顏師古《隋遺錄》一卷

鄭棨《開天傳信記》一卷

俞子《螢雪叢說》一卷

李義山《雜槁》一卷

劉存《事始》三卷

劉睿《續事始》三卷

馮鑒《續事始》五卷

李濬《松窗小錄》一卷

劉願《知命錄》一卷

張固《幽閒鼓吹》一卷

《會昌解頤錄》五卷

《樹萱錄》三卷

《桂苑叢談》一卷

《聞奇錄》三卷

《溟洪錄》二卷

《靈怪集》一卷

《燈下閒談》二卷

《續野人閒話》三卷

《吳越會粹》一卷

並不知作者

《闕史》一卷參寥子述

《佛孝經》一卷舊題名鶚,不知姓

陳善《捫虱新話》八卷

吳曾《能改齋漫錄》十三卷

盧氏《逸史》一卷

劉氏《耳目記》二卷

調露子《角力記》一卷

沈氏《驚聽錄》一卷

並不知名

《漢武帝洞冥記》四卷東漢郭憲編

史虛白《釣磯立談記》一卷

陳致雍《晉安海物異名記》三卷

綦師系《元道孝經》一卷

文穀《備忘小鈔》二卷

杜光庭《虯須客傳》一卷

僧庭藻《續北齊還冤志》一卷

高澤《群居解頤》三卷

王仁裕《玉堂閒話》三卷

石文德《唐新纂》三卷

劉曦度《鑒誡錄》三卷

潘遺《紀聞談》一卷

皮光業《妖怪錄》五卷

逢行珪《鬻子注》一卷

李諷《譔林》五卷

鄭余慶《談綺》一卷

《續同歸說》三卷

王定保《摭言》十五卷

李綽一作「緯」

《尚書故實》一作「事」

一卷

柳祥《瀟湘錄》十卷

陸希聲《頤山錄》一卷

柳珵《家學要錄》二卷

《賂子解一作「錄」

》一卷

何光遠《鑒誡錄》三卷

又《廣政雜錄》三卷

蒲仁裕《蜀廣政雜記一作「紀」

》十五卷

楊士逵《儆戒錄》五卷

王仁裕《見聞錄》三卷

又《唐末見聞錄》八卷

韋絢《佐談》十卷

周文《開顏集》二卷

皮光業《皮氏見聞錄》十三卷

《啟顏錄》六卷

《三餘外志》三卷

楊九齡《三感志》三卷

段成式《錦裏新聞》三卷

牛肅《紀聞》十卷崔造注

周隨《南溪子》三卷

盧光啟《初舉子》三卷

《玉泉筆論》五卷

李遇之《淺疑論》三卷

金利用《玉溪編事》三卷

玉川子《嘯旨》一卷

《章程》四卷

孫棨《北裏志》一卷

《同歸小說》三卷

胡節還《醉鄉小略》一卷

楊魯龜《令圃芝蘭集》一卷

《唐說纂》四卷

司馬光《遊山行記》十二卷

趙瞻《西山別錄》一卷

唐恪《古今廣說》一百二十卷

張舜民《南遷錄》一卷

高彥休《闕史》三卷

林思一作「黃仁望」

《史遺》一卷

黃仁望《續遺》五卷

《興國拾遺》二十卷

姚崇《六誡》一卷

李大夫《誡女書》一卷

海鵬《忠經》一卷

《正順孝經》一卷

曹希達《孝感義聞錄》三卷

東方朔《感應經》三卷

王轂《報應錄》三卷

夏大玨一作「侯大玨」

《奇應錄》五卷

狐剛子《靈圖感應歌》一卷

周子良《冥通記》四卷

牛僧孺《玄怪錄》十卷

李複言《搜古異錄》十卷

焦璐《搜神錄》三卷

麻安石《祥異集驗》二卷

陳邵一作「召」

《通幽記》三卷

吳淑《異僧記》一卷

杜光庭《錄異記》十卷

李玫一作「政」

《纂異記》一卷

元真子《神異書》三卷

裴鉶《傳奇》三卷

《傳載》一卷

曹大雅《靈異圖》一卷

裴約言《靈異志》五卷

曾寓《鬼神傳》二卷

曹衍《湖湘神仙顯異》三卷

《靈怪實錄》三卷

秦再思《洛中紀異》十卷

《秉一作「乘」

異》三卷

《貫怪圖》二卷

鐘輅《感定錄》一卷

馮鑒《廣前定錄》七卷

趙自勤《定命錄》二卷

溫奢《續定命錄》一卷

陳翰一作「翱」

《卓異記》一卷

樂史《續廣卓異記》三卷

《小名錄》三卷

陸龜蒙《古今小名錄》五卷

《名賢姓字相同錄》一卷

《三教論》一卷

周明辨《五經評判》六卷

虞荔《古今鼎錄》一卷

《欹器圖》一卷

史道碩畫《八駿圖》一卷

《異魚圖》五卷

沈如筠《異物志》二卷

通微子《十物志》一卷

釋贊寧《物類相感志》五卷

丘光庭《海潮論》一卷

《海潮記》一卷

張宗誨《花木錄》七卷

僧仲休《花品》一卷

蔡襄《荔枝譜》一卷

同塵先生《庭萱譜》一卷

竇常《正元飲略》三卷

皇甫松《醉鄉日月》三卷

尹建峰《令海珠璣》三卷

何自然《笑林》三卷

路氏《笑林》三卷

南陽德長《戲語集說》一卷

《集補江總白猿傳》一卷

蘇鶚《杜陽雜編》二卷

薛用弱《集異記》一卷

《國老閒談》二卷題君玉撰,不知姓

《大隱居士詩話》一卷不知姓名

《釋常談》三卷

《王洙談錄》一卷

並不知作者

曾季狸《艇齋詩話》一卷

譚世卿《廣說》二卷

《嘯旨》、《集異記》、《博異志》一卷穀神子纂,不知姓。

費袞《梁溪漫志》一卷

何溪汶《竹莊書話》二十七卷

晁氏《談助》一卷不知名

《幽明雜警》三卷題退夫興仲之所纂,不著姓

張氏《儆誡會最》一卷

唯室先生《步裏客談》一卷

沈括《筆談》二十五卷

又《清夜錄》一卷

王銍《續清夜錄》一卷

郭彖《暌車志》一卷

洪邁《隨筆五集》七十四卷

又《夷堅志》六十卷甲、乙、丙志

《夷堅志》八十卷丁、戊、己、庚志

胡仔《漁隱叢話》前後集四十卷

姚迥《隨因紀述》一卷

王煥《北山紀事》十二卷

何晦《摭言》十五卷

又《廣摭言》十五卷

僧贊寧《傳載》八卷

徐鉉《稽神錄》十卷

蘇轍《龍川志》六卷

蘇軾《東坡詩話》一卷

楊RW道《四六餘話》二卷

謝伋《四六談麈》二卷

葉凱《南宮詩話》一卷

葉夢得《石林避暑錄》二卷

馬永卿《懶真子》五卷

趙概《見聞錄》二卷

王同《敘事》一卷

劉斧《翰府名談》二十五卷

又《摭遺》二十卷

《青瑣高議》十八卷

僧文瑩《湘山野錄》三卷

又《玉壺清話》十卷

李端彥《賢已集》三十二卷

王陶《談淵》一卷

錢明逸《衣冠盛事》一卷

句穎《坐右書》一卷

曾鞏《雜職》一卷

張師正《怪集》五卷

又《倦遊雜錄》十二卷

《括異志》十卷

畢仲詢《幕府燕閑錄》十卷

劉分攵《三異記》一卷

岑象求《吉凶影響錄》八卷

龐元英《南齊雜錄》一卷

孔平仲《釋裨》一卷

又《續世說》十二卷

《孔氏雜說》一卷

魏泰《訂誤集》二卷

又《東軒筆錄》十五卷

陳正敏《劍溪野話》三卷

又《遁齋閑覽》十四卷

李薦《師友談記》十卷

王山《筆奩錄》七卷

董逌《錢譜》十卷

王辟之《澠水燕談》十卷

宋肇《筆錄》三卷次其祖詳遺語

李孝友《歷代錢譜》十卷

劉延世《談圃》三卷

成材《朝野雜編》一卷

張舜民《畫墁錄》一卷

陳師道《談叢究理》一卷

《後山詩話》一卷

李獻民《雲齋新說》十卷

《和平談選士》一卷

章炳文《搜神秘覽》三卷

王得臣《麈史》三卷

令狐皞如《歷代神異感應錄》二卷

王讜《唐語林》十一卷

黃朝英《青箱雜記》十卷

李注《李冰治水記》一卷

王鞏《甲申雜記》一卷

又《聞見近錄》一卷

朱無惑《萍洲可談》三卷

僧惠洪《冷齋夜話》十三卷

汪藻《世說敘錄》三卷

洪皓《松漠紀聞》二卷

方勺《泊宅編》十卷

婁伯高《好還集》十卷

何侑《歎息》一卷

周煇《清波別志》二卷

孫宗鑒《東皋雜記》十卷

洪炎《侍兒小名錄》一卷

陸游《山陰詩話》一卷

秦再思《洛中記異》十卷

姚寬《西溪叢話》二卷

耿煥《牧豎閒談》三卷

又《野人閒話》五卷

陳纂《葆光錄》三卷

孫光憲《北夢瑣言》十二卷

潘若沖《郡閣雅言》二卷

王舉《雅言系述》十卷

吳淑《秘閣閒談》五卷

又《江淮異人錄》三卷

李昉《太平廣記》五百卷

陶嶽《貨泉錄》一卷

張齊賢《太平雜編》二卷

《賈黃中談錄》一卷張洎撰

錢易《洞微志》三卷

又《滑稽集》一卷

《南部新書》十卷

陳彭年《志異》十卷

祖士衡《西齋話記》一卷

樂史《廣卓異記》二十卷

張君房《潮說》三卷

又《乘異記》三卷

《科名分定錄》七卷

《搢紳脞說》二十卷

王績《補妒記》八卷

李畋《該聞錄》十卷

蘇耆《閒談錄》二卷

黃休複《茅亭客話》十卷

歐靖《宴閒談柄》一卷

上官融《友會談叢》三卷

王子融《百一紀》一卷

梁嗣真《荊山雜編》四卷

邵思《野說》三卷

勾台符《岷山異事》一卷

聶田《俱異志》十卷

盧臧《范陽家志》一卷

丘濬《洛陽貴尚錄》十卷

宋庠《楊億談苑》十五卷

湯岩起《詩海遺珠》一卷

趙辟公《雜說》一卷

江休複《嘉祐雜誌》三卷

《窮神記》十卷

《延賓佳話》四卷

《林下笑談》一卷

《世說新語》一卷

《翰苑名談》三十卷

《說異集》二卷

《墨客揮犀》二十卷

《北窗記異》一卷

《道山新聞》一卷

《紺珠集》十三卷

《儆告》一卷

《垂虹詩話》一卷

並不知作者

右小說類三百五十九部,一千八百六十六卷。

甘、石、巫鹹氏《星經》一卷

石氏《星簿贊曆》一卷

張衡《大象賦》一卷

苗為注張華《小象賦》一卷

《乾象錄》一卷

抱真子《上象握鑒歌》三卷

呂晚成《上象鑒》三卷

《大象玄文》二卷

《垂象志》二卷

閭丘業《大象玄機歌》一卷本三卷,殘闕

《天象圖》一卷

《大象曆》一卷

《入象度》一卷

《乾象秘訣》一卷

祖恒《天文錄》三十卷

《天文總論》十二卷

《天文廣要》三十五卷

《立成天文》三卷

《符天經》一卷

曹士為《符天經疏》一卷

《符天通真立成法》二卷

《天文秘訣》二卷

《天文經》三卷

《天文錄經要訣》一卷鈔祖恒書

《後魏天文志》四卷

王安禮《天文書》十六卷

《二儀賦》一卷

李淳風《乾坤秘奧》七卷

《太陽太陰賦》二卷

《日月氣象圖》五卷

《上象二十八宿纂要訣》一卷

《太白會運逆兆通代記圖》一卷

《日行黃道圖》一卷

《月行九道圖》一卷

《雲氣圖》一卷

《渾天方志圖》一卷

《九州格子圖》一卷

張商英《三才定點陣圖》一卷

《大象列星圖》三卷

《大象星經》一卷

《乾文星經》二卷

劉表《星經》一卷

又《星經》三卷

《上象占要略》一卷

《天文占》三卷

《天象占》一卷

《乾象秘占》一卷

《占北斗》一卷

張華《三家星歌》一卷

又《玉函寶鑒星辰圖》一卷

《渾天列宿應見經》十二卷

《眾星配位天隔圖》一卷

《文殊星曆》二卷

《上象星文幽棲賦》一卷

唐昧《秤星經》三卷

《星說系記一作「紀」

》一卷

《混天星圖》一卷

陶隱居《天文星經》五卷

徐承嗣《星書要略》六卷

《星經手集》二卷

《天文星經》五卷

《皇祐星經》一卷

《五星交會圖》一卷

徐升《長慶算五星所在宿度圖》一卷

《七曜雌雄圖》一卷

《文殊七曜經》一卷

《七曜會聚一作「曆」

》一卷

《符天九星演算法》一卷

李世勣《二十八宿纂要訣》一卷

又《日月運行要訣》一卷

僧一行《二十八宿秘經要訣》一卷

宋均《妖瑞星圖》一卷

《妖瑞星雜氣象》一卷

桑道茂《大方廣一作「大廣方」

經神圖曆》一卷

《仰覆玄黃圖十二分野躔次》一卷

《仰觀十二次圖》一卷

《宿曜度分功能變數名稱錄》一卷

《華夏諸國城名曆》一卷

《渾儀》一卷

《渾儀法要》十一卷

《渾天中影表圖》一卷

歐陽發《渾儀》十二卷

又《刻漏》五卷》一卷

《晷影法要》一卷

豐稷《渾儀浮漏景表銘詞》四卷

蘇頌《渾天儀象銘》一卷

韓顯符《天文明鑒占》十卷

瞿曇悉達《開元占經》四卷

《二十八宿分野五星巡應占》一卷

《推占龍母探珠詩》一卷

《古今通占》三十卷

《握掌占》十卷

《荊州占》三卷

《蕃占新書要略》五卷

《占風九天玄女經》一卷

《雲氣測賦候》一卷

《占候雲雨賦》一卷

《驗天大明曆》一卷

《符天五德定分曆》三卷

王洪暉《日月五星彗孛淩犯應驗圖》三十卷

《上象應驗錄》一十卷

郭穎夫一作「士」

《符天大術休咎訣》一卷

《五星休咎賦》一卷

張渭《符天災福新術》五卷

《天文日月星辰變現災祥圖》一卷

仁宗《寶元天人祥異書》十卷

徐彥卿《徵應集》三卷

《玄象應驗錄》二十卷

《祥瑞圖》一卷

《都利聿期斯》一卷

《聿斯四門經》一卷

《聿斯歌》一卷

《樞要經》一卷

《青霄玉鑒》二卷

《碧霄金鑒》三卷

《碧落經》十卷

蔣權卿《應輪心鑒》五卷

崔寓《神象氣運圖》十卷

《紫庭秘訣》一卷

《玄緯經》二卷

《辨負一作「真」

經》二卷

《大霄論璧第五》一卷

《氣象圖》一卷

《乙巳略例》十五卷

《唐書距子經》一卷

陶弘景《象曆》一卷

《括星詩》一卷

《玄象隔子圖》一卷

《鏡圖》三卷

《天文圖》一卷

《三元經傳》一卷

《大衍明疑論》十五卷

《交食論》一卷

並不知作者

王希明《丹元子步天歌》一卷

楊惟德《乾象新書》三十卷

《新儀象法要》一卷

張宋臣《列宿圖》一卷

張宏圖《天文志訛辨》一卷

阮泰發《水運渾天機要》一卷

鄒淮《考異天文書》一卷

右天文類一百三十九部,五百三十一卷。

郭璞《三命通照神白經》三卷

陶弘景《五行運氣》一卷

《青一錄班氏經》一卷不知名

李淳風《五行元統》一卷

王希明《太一金鏡式經》十卷

僧一行《遁甲通明無惑十八鈐局》一卷

元兢《祿命厄會經》一卷

楊龍光《祿命厄運歌》一卷

李吉甫《三命行年韜鈐秘密》二卷

李虛中《命書格局》二卷

《珞琭子賦》一卷不知姓名,宋李企注

許季山《易訣》一卷

《周易八帖》四卷

《周易髓要雜訣》一卷

《周易天門子訣》二卷

《周易三略經》三卷

《易林》三卷

《諸家易林》一卷

《易新林》一卷

《易傍通手鑒》八卷

《易玄圖》一卷

《周易菥蓂訣》一卷

《易頌卦》一卷

《大清易經訣》一卷

《周易通貞》三卷

《周易子夏占》一卷

《周易口訣開題》一卷

《周易飛燕轉關林》一卷

《周易括世應頌》一卷

《周易鬼靈經》一卷

《周易三空訣》一卷

《周易三十六占》六卷

《周易爻詠》八卷

《周易鬼鎮林》一卷

《周易金鑒歌》一卷

《周易聯珠論》一卷

《周卦轆轤關》一卷

《易轆轤圖頌》一卷

《易大象歌》一卷

《周易卜卦》一卷

又《玄理歌》一卷

《地理觀風水歌》二卷

《陰陽相山要略》二卷

郭璞《周易玄義經》一卷

《周易察微經》一卷

《周易鬼禦算》一卷

《周易逆刺》一卷

《易鑒》三卷

黃子一作「景」

玄《易頌》一卷

王守一《周易探玄》九卷本十卷

《易訣雜頌》一卷

《易杜秘林一作「林秘」

》一卷

《易大象林》一卷

李鼎祚《易髓》三卷《目

《瓶子記》三卷

成玄英《易流演》五卷

虞翻注《京房周易律曆》一卷

陶隱居《易髓》三卷

王鄯《周易通神歌》一卷

張胥《周易繚繞詞》一卷

靈隱子《周易河圖術》一卷

焦氏《周易玉鑒領》一卷

《周易三備雜機要》一卷

《周易經類》一卷

《法易一作「易法」

》一卷

《周易竅書》一卷

《周易靈真述》一卷

《周易靈真訣》一卷

《易卦林》一卷

《周易飛伏例》一卷

《周易火竅》一卷

《周易備要》一卷

《周易六神頌》一卷

天門子《易髓》一卷

管公明《隔山照》一卷

《文王版詞》一卷

王嚴《金箱要錄》一卷

朱異《稽疑》二卷

《罔象玄珠》五卷

《六證括天地經》一卷

《黃帝天輔經》一卷

孫臏《卜法》一卷

劉表《荊州占》二卷

《海中占》十卷

武密《古今通占鑒》三十卷

李淳風《乙巳占》十卷

又《雜占》一卷

《帝王氣象占》一卷

《氣象占》一卷

《西天占書》一卷

《白澤圖》一卷

《周遁三元纂例》一卷

《陰陽遁八一作「入」

局立成法》一卷

《陰陽二遁萬一訣》四卷

《遁甲要用歌式》二卷

《陽遁天元局法》一卷

《陰陽遁甲經》三卷

《陰陽遁甲立成》一卷

《天一遁甲兵機要訣》二卷

《三元遁甲經》一卷

《遁甲符應經》三卷

《太一玄鑒》十卷

《太一新鑒》三卷

《樞會賦》一卷

《九宮口訣》三卷

《玉帳經》一卷

《乾坤秘一作「要」

》七卷

《蓬瀛經》三卷

《濟家備急廣要錄》一卷

《三元經》一卷

《二宅賦》一卷

《行年起造九星圖》一卷

《宅心鑒式》一卷

《相宅經》一卷

《宅體一作「髓」

經》一卷

《九星修造吉凶歌》一卷

《陰陽二宅歌》一卷

《二宅相占》一卷

《太白會運RY記》一卷

《九天秘記一作「訣

》一卷

《詳思記》一卷

《玄女金石玄悟術》三卷

《西王母玉訣》一卷

《通玄玉鑒頌一作「領」

》二卷

封演《元正一作「正元」

占書》一卷

周輔《占經要訣》二卷

《蕃占要略》五卷

《天機立馬占》一卷

《統占》二卷

《六甲五行雜占機要》二卷

《乙巳指占圖經》三卷

《人倫寶鑒蔔法》一卷

杜靈賁《蔔法》一卷

《占候應驗》二卷

《晷菥算經法》三卷

《易咎限算》一卷

《晷限立成》一卷

費直《焦貢晷限曆》一卷

韋偉《人元晷限經》三卷

《銘》五卷

《軌革秘寶》一卷

《軌革指迷照膽訣》一卷

《軌革照膽訣》一卷

史蘇《五兆龜經》一卷

又《龜眼玉鈐論》三卷

《五兆金車口訣》一卷

《五兆秘訣》三卷

《五行日見五兆法》三卷

《五兆穴門術》三卷

《靈棋經》一卷

《龜繚繞訣》一卷

聶承休《龜經雜例要訣》一卷

《玄女玉函龜經》三卷

《古龜經》二卷

《神龜蔔經》二卷

劉玄《龜髓經論》一卷

毛寶定《龜竅》一卷

《龜甲曆》一卷

《龜兆口訣》五卷

《龜經要略》二卷

《龜髓訣》二卷

《春秋龜策經》一卷

黃石公《備氣三元經》二卷

《玄女五兆筮經》五卷

李進注《靈棋經》一卷

《金石經》三卷

《靈骨經》一卷

《螺蔔法》一卷

《大道通靈肉臑論》一卷

《鼓角證應傳》一卷

郯子《占鳥經》二卷

《占鳥法圖》一卷

袁天綱一作「孫思邈」

《九天玄女墜金法》一卷

《怪書》一卷

《回應經》一卷

《玄女三廉射覆經》一卷

《通明玉帳法》一卷

《遁甲步小游太一諸將立成圖》二卷

《相書》七卷

《相氣色詩》一卷

《要訣》三卷

《玄明經》一卷

閭丘純《射覆經》一卷

東方朔《射覆經》三卷

又《占神光耳目法》一卷

《相枕經》一卷

《馬經》三卷

《相馬經》三卷

盧重玄《夢書》四卷

柳璨《夢雋》一卷

《周公解夢書》三卷

王升《縮或無「縮」字

占夢書》十卷

陳襄《校定夢書》四卷

又《校定相笏經》一卷

《校定京房婚書》三卷

李靖《候氣秘法》三卷

又《六十甲子占風雨》一卷

《五音法》一卷

《陰陽律體一作「髓」

》一卷

《靈關訣益智》二卷

《袖中金》五卷

《玄女常手經》二卷

《神訣》一卷

《遊都璧玉經》一卷

麻安石《災祥圖》一卷

《風角鳥情》三卷

《日月風雲氣候》一卷

《日月暈貫氣》一卷

《日月暈蝕》一卷

《氣色經》一卷

諸葛亮《十二時風雲氣候》一卷

《五行雲霧歌》一卷

《占風雨雷電》一卷

《年代風雲一作「雨」

占》一卷

竇維鋈《廣古今五行記》三十卷

周麟《竹倫經》三卷

馮思古《遁甲六經》卷亡

丘延翰《金鏡圖》一卷

通真子《玉霄寶鑒經》一卷

《三命指掌訣》一卷

文靖《通玄五命新括》三卷

董子平《太陰三命秘訣》一卷

楊繪《元運元氣本論》一卷

何朝《命術》一卷

李蒸《三命九中歌》一卷

徐鑒《三命機要說》一卷

林開《五命秘訣》五卷

僧善嵩《訣金書一十四字要訣》一卷

《凝神子》一卷不知姓名

凝神子《八殺經》一卷

凝神子《解悟經》一卷

西城野人《三五志》二卷

《八九變通》一卷

白雲愚叟《五行圖》一卷

知玄子秦凂《太一占玄歌》一卷

劉烜《元中祛惑經》一卷

《占雨晴法》一卷

《金鑒占風訣》一卷

《三元飛化九宮法》一卷

《行年五鬼運轉九宮法》一卷

《山岡機要賦》一卷

《山岡氣象雜占賦》一卷

《五音地理詩》三卷

《五音地理經訣》十卷

《陰陽葬經》三卷

《掘機口訣》一卷

《掘鑒經一作握鑒經」

》五卷

《洞幽識秘要圖》三卷

《靈寶六丁通神訣》三卷

《通天靈應寶勝法》二卷

《黃石記》五卷

劉啟明《雲氣測候賦》一卷

《定風占詩》三卷

《風角五音占》一卷

《日月暈圖經》二卷

《占候雲雨賦》一卷

《風雲關钅巢秘訣》一卷

《雲氣形象玄占》三卷

《天地照耀占》一卷

李經表《虹蜺災祥》一卷

《宿曜錄鬼鑒》一卷

《日月城砦氣象災祥圖》一卷

《中樞秘頌太一明鑒》五卷

《太一五元新曆》一卷

《太一七術》一卷

《太一陰陽定計主客決勝法》一卷

《太一迴圈曆》一卷

《太一會運逆順通代記陣圖》一卷

《六壬軍帳賦》一卷

《六壬詩》一卷

《六壬六十四卦名》一卷

《六壬戰勝歌》一卷

《六壬出軍立就曆》三卷

《六壬玉帳經》一卷

王承昭一作「紹」

《占風雲歌》一卷

《占風雲氣候日月星辰圖》七卷

《望江南風角集》二卷

張良《陰陽二遁》一卷

胡萬頃《太一遁甲萬勝時定主客立成訣》一卷

一行《遁甲十八局》一卷

司馬驤《遁甲符寶萬歲經圖曆》一卷

馮繼明《遁甲元樞》二卷

《玄女遁甲秘訣》一卷

《天一遁甲圖》一卷

《天一遁甲鈐曆》一卷

《天一遁甲陰局鈐圖》一卷

《遁甲搜元經》一卷

《遁甲陽局鈐》一卷

《遁甲陰局鈐》一卷

杜惟翰一作「幹」

《太一集》八卷

《太一年表》一卷

《十三神太一》一卷

《禦序景祐三式太一福應集要》十卷

王處訥《太一青龍甲寅經》一卷

康洙序《時遊太一立成》一卷

廣夷《太一秘歌》一卷

《太一細行草》一卷

《太一雜集筆草》一卷

《太一時計鈐》一卷

《太一陽九百六經》一卷

《太一神樞長曆》一卷

《太一陽局鈐》一卷

《太一陰局鈐》一卷

《九宮太一》一卷

樂產《王佐秘珠》五卷

《神樞靈轄經》十卷

馬先《天寶靈應式經一作「記」

》五卷

《日遊太一五子元出軍勝負七十二局》一卷

《黃帝龍首經》一卷

《九宮經》三卷

《九宮圖》一卷

《九宮占事經》一卷

桑道茂《九宮》一卷

又《三命吉凶》二卷

《撮要日鑒》一卷

《六十四卦歌》一卷

郗良玉《三元九宮》一卷

《九宮應瑞太一圖》一卷

楊龍光《九宮要訣》一卷

又《九宮詩》一卷

《九宮推事式經》一卷

《祿命歌》一卷

《祿命經》一卷

《風後三命》三卷

朱琬《六壬寸珠集》一卷

《六壬錄》六卷

《五真降符六壬神武經》一卷

《六壬關例集》三卷

《六壬維幹照幽曆》六卷

張氏《六壬用三十六禽秘訣》三卷

《大六壬式局雜占》一卷

《六壬玄機歌》三卷

《六壬七曜氣神星禽經一作「紀」

》一卷

馬雄《絳囊經》一卷

《金匱經》三卷

《髓經心經鑒》三卷

徐琬《啟蒙纂要》一卷

李筌《玉帳歌》十卷

《秘寶翠羽歌》三卷

《明鑒連珠歌》一卷

《清華經》三卷

《推人鉤元法》一卷

由吾裕《式心經略》三卷

《式合書成》一卷

《用式法》一卷

《式經纂要》三卷

《玄女式鑒》一卷

《三式訣》三卷

《天關五符式》一卷

《三式參合立就曆》三卷

《金照式經》十卷

《雷公式局》一卷

《靈應式》五卷

《小遊宿曆》一卷

《三元六紀曆》一卷

《玉鈐曆》一卷

《明鑒起例曆》三卷

《枝元長曆》一卷

《日輪曆》一卷

《五音百忌曆》二卷

《葬疏》三卷

孫洪禮《萬歲迴圈曆》一卷

僧德濟《勝金曆》一卷

《畢天水曆》一卷

《畢天六甲曆》六卷

《選日樞要曆》四卷

《妍神曆》一卷

《擇十二月鉗曆》二卷

《七門行曆》一卷

《大要曆》三卷

《三皇秘要曆》一卷

《選課歲曆》一卷

《大明曆》二卷

杜崇龜《明時總要曆》一卷

陳恭釗《天寶曆注例》二卷

《唐七聖曆》一卷

《橫推曆》一卷

《兵鈐月鏡纂要立成曆》一卷

李淳風《十二宮入式歌》一卷

僧居白《五行指掌訣》二卷

逍遙子《鮮鶚經》三卷不知姓名

《三命總要》三卷

《太一中天密旨》三卷

《西天都例經》一卷

《三元經》三卷

《淘金歌》一卷

《三元高抬貴手》一卷

《五命》一卷

《五音鳳髓經》一卷

《大衍五行數法》一卷

《三局天關論》一卷

《六十甲子釋名》一卷

《金掌圖竅》一卷

《三局九格六陽三命大數法》

《奇門萬一訣》

《遁甲萬一訣》

《太一遁甲萬一訣》

已上四部無卷

《陰陽萬一訣》一卷

《金樞八象統元經》三卷

《太一陰陽二遁》一卷

《陰陽二遁局圖》一卷

《陰陽二遁立成曆》一卷

《遁甲玉女反閉局》一卷

《太一金鏡備式錄》十卷

《太一立成圖》一卷

《太一飛鳥十精曆》一卷

僧重輝一作「耀」

《正德通神曆》三卷

《大會殺曆》卷

史序《乾坤寶典》四百五十五卷

《乾坤總錄》五卷

黃淳《通乾論》五卷

《黃帝朔書》一卷托太公、師曠、東方朔撰

《年鑒》一卷

劉玄一作「先」

之《月令圖》一卷

《陰陽寶錄》一卷

《西天陰符紫微七政經論》一卷

《五符圖》一卷

《選日陰陽月鑒》一卷

李遂《通玄三命論》三卷

李燕《三命》一卷

又《陰陽詩》一卷

《三命九中歌》一卷

珞琭子《三命消息賦》一卷

凝神子《五行三命手鑒》一卷

《三命大行年入局韜鈐》三卷

《大行年推祿命法》一卷

《三命殺曆》一卷

孟遇《三命訣》三卷

《祿命人元經》三卷

《祿訣經》三卷

《五行貴盛生月法》

《五行消息訣》

蕭古一作「吉」

《五行大義》五卷

《金書四字五行》

《四季觀五行論》

珞琭子《五行家國通用圖錄》

《訓字五行歌》二卷

珞琭《五行疏》十卷

《樵子五行志》五卷

羅賓老《五行定分經》三卷

濮陽夏《樵子五行志》五卷

竇塗《廣古今陽複五行記》三十卷

《五行通用曆》

《金河流水訣》

王叔政《推太歲行年吉凶厄》

李燕《穆護詞》一卷一作馬融《消息機口訣》

《洪范碎金訓字》

《七曜氣神星禽經》三卷

《納禽宿經》

廖惟馨《星禽曆》

杜百一作「相伯」

子《禽法》

司馬先生《三十六禽歌》一卷

《占課禽宿情性訣》一卷

蘇登《神光經》一卷

許負《形神心鑒圖》一卷

始一作「姑」

布子卿《相法一作「書」

》一卷

朱述《相氣色面圖》一卷

玄靈子《秘術骨法圖》一卷

《相祿歌》二卷

《察色相書》一卷

《人鑒書》七卷

《龜照口訣》五卷

《人倫真訣》十卷

《女仙相書》三卷

《相氣色圖》五卷

雲蘿《通真神相一作「明」

訣》十卷

柳清風《相歌》二卷

郭峴述《顯光師相法》一卷

《十七家集眾相書》一卷

《占氣色要訣圖》一卷

柳陰一作「隨」

風《占氣色歌》一卷

《形神論氣色經》一卷

《元解訣》一卷

《相書》二卷

《月波洞中高抬貴手》一卷

《應玄玉鑒》一卷

《六神相字法》一卷

《相笏經》三卷

陳混掌《相笏經》一卷管輅、李淳風法

蕭繹《相馬經》一卷

常知非《馬經》三卷

穀神一作「鬼穀」

子《辨養馬一作「養良馬」

論》一卷

《相馬病經》三卷

《相犬經》一卷

王立豹《鷹鷂候訣》一卷

《鷹鷂五藏病源方論》一卷

《堪輿經》一卷

《太史堪輿》一卷

商紹《太史堪輿曆》一卷

《黃帝四序堪輿經》一卷

《占婚書》一卷

《周公壇經》三卷

王佐明《集壇經》一卷

李遠《龍紀聖異曆》一卷

《五音三元宅經》三卷

《陰陽宅經》一卷

《陰陽宅經圖》一卷

王澄《二宅心鑒》三卷

又《二宅歌》一卷

《陰陽二宅圖經》一卷

《黃帝八宅經》一卷

《淮南王見機八宅經》一卷

一行《庫樓經》一卷

《上象陰陽星圖》一卷

《金圖地鑒》一卷

《地鑒書》三卷

孫季邕《葬範》五卷

《地理六壬六甲八山經》八卷

《地理三寶經》九卷

《五音山岡訣》一卷

《地論經》五卷

《地理正經》十卷

朱仙桃《地理贊》一卷

又《玄堂範》一卷

《地理口訣》一卷

僧一行《地理經》十二卷

又《靈轄歌》三卷

《玉關歌》一卷

《含意歌》七卷

《通玄靈應頌》三卷

《天一通玄機微翼圖》一卷

《天一玄成局》一卷

《玄樞經》一卷

《玄樞纂要》一卷

《知人秘訣》二卷

《玄中祛惑經》三卷

《遁甲鈐》一卷

《八門遁甲入式歌》一卷

《三元陰局》一卷

《難逃論》一卷

《靈台篇》一卷

《藻鑒了義經》一卷

《蔀首經》三卷

《玄象秘錄》一卷

《真象論》一卷

《清霄玉鏡要訣》一卷

《二十八宿行度口訣》一卷

《星禽課》一卷

《群書古鑒錄》無卷

並不知作者

仁宗《洪範政鑒》十二卷

楊惟德王立《太一福應集要》一卷

楊惟德《景祐遁甲符應經》三卷

《七曜神氣經》二卷楊惟德、王立、李自正、何湛等撰

丘濬《霸國環周立成曆》一卷

張中《太一金照辨誤歸正論》一卷

魏申《太一總鑒》一百卷

上官經邦《大始元靈洞微數》一卷

張宏國《五行志訛辨》一卷

黃石公《地鏡訣》一卷一名《照寶曆》,題東方朔進

庾肩吾《金英玉髓經》一卷

陶弘景《握鏡圖》一卷

陳樂產《神樞靈轄經》十卷

李靖《九天玄機八神課》一卷

《六壬透天關法》一卷

李鼎祚《明鏡連珠》十卷

呂才《廣濟百忌曆》二卷

李淳風《乾坤秘奧》一卷

《九天觀燈法》一卷

《六壬精髓經》卷一名《竅中經》

《質龜論》一卷李淳風得於石室

僧一行《肘後術》一卷

《選日聽龍經》一卷

僧令岑《六壬翠羽歌》三卷

漢道士姚可久《山陰道士經》三卷

碧眼先生《壬髓經》三卷茅山野叟湯渭注

《發蒙陵西集》一卷

《發蒙入式真草》一卷

《陰陽集正曆》三卷

《選日纂聖精要》一卷

《玄女關格經》一卷

皆六壬占驗之訣

《式法》一卷起甲子,終癸亥,皆六壬推驗之法

《雜占覆射》一卷

《六壬金經玉鑒》一卷載六壬生旺克殺之數

《萬年秘訣》一卷載檢擇日辰吉凶之法

《玉女肘後術》一卷以六壬三傳之法為歌

《玉關歌》一卷載六壬三傳之驗

《黃河瓶子記》一卷

《神樞萬一秘要經》一卷

《越覆經》一卷

《事神歌》一卷

《會靈經》一卷載六壬雜占之法

《纈翠經》一卷

《灰火經》一卷

《蛇髓經》一卷以日辰衰旺為占

《九門經》一卷

《小廣濟立成雜曆》一卷

《文武百官赴任上官壇經》一卷

《玄通玉鏡占》一卷

《六壬課秘訣》一卷

《六壬課鈐》一卷

玉樞真人《玄女截壬課訣》一卷

《占燈法》一卷

《三鏡篇》一卷

《周易神煞旁通曆》一卷

《雜占秘要》一卷

《乾坤變異錄》一卷

《玄女簡要清華經》三卷

《太一占鳥法》一卷

《參玄通正曆》一卷

《擇日要法》一卷

《選時圖》二卷

《黃帝龍首經》一卷

《易鑒》一卷

《月纂》一卷

《萬勝候天集》一卷

並不知作者

《雲雨賦》一卷《崇文總目》有劉啟明《占候雲賦式》,即此書

鄭德源《飛電歌》一卷

僧紹端《神釋應夢書》三卷

詹省遠《夢應錄》一卷

楊惟德《六壬神定經》十卷

王升《六壬補闕新書》五卷

《上官撮要》一卷

陳從吉《類編圖注萬曆會同》三十卷

劉氏《三曆會同》一卷

周渭《彈冠必用》一卷

胡舜申《陰陽備用》十三卷

趙希道《涓吉撮要》一卷

顧晄《壇經簪飾》一卷

蔣文舉《陰陽備要》一卷

趙景先《拜命曆》一卷

徐道符《六壬歌》三卷

陸漸《六壬了了歌》一卷

余琇《六壬玄鑒》一卷

王齊《醫門玉髓課》一卷

張玄達《相押字法》一卷

苗公達《六壬密旨》二卷

楊稠《六壬旁通曆》一卷

劉玄之《月令節候圖》一卷

姜嶽《六壬賦》三卷

楊可《五行用式事神》一卷

郭璞《山海經》十八卷

趙浮丘公《相鶴經》一卷

左慈《助相規誡》一卷

郭璞《葬書》一卷

《山海圖經》十卷郭璞序,不著姓名

袁天剛《玄成子》一卷

孫思邈《坐照論並五行法》一卷

柳清風、周世明等《玉冊寶文》八卷

李淳風《立觀經》一卷

僧一行《地理經》十五卷

《呼龍經》一卷

《金歌四季氣色訣》一行撰論

孫知古《人倫高抬貴手》三卷

王澄《陰陽二宅集要》二卷

僧正固《骨法明鏡》三卷

丘延翰《銅函記》一卷

《天定盤古局》一卷

漢赤松子《海角經》一卷

《明鏡碎金》七卷

唐舉《肉眼通神論》三卷

《金鎖歌》一卷

鬼穀子《觀氣色出圖相》一卷

黃石公《八宅》二卷

許負《相訣》三卷

李淳風《一行禪師葬律秘密經》十卷

呂才《楊烏子改墳枯骨經》一卷

曾楊一《青囊經歌》二卷

楊救貧《正龍子經》一卷

曾文展《八分歌》一卷

李筌《金華經》三卷

宋齊丘《玉管照神局》二卷

《天花經》三卷序雲:「黃巢得于長安。」

晏氏《辨氣色上面詩》一卷不知名

劉虛白《三輔學堂正訣》一卷

危延真《相法》一卷

《五星六曜面部訣》一卷

裴仲卿《玄珠囊骨法》一卷

劉度具《氣色真相法》一卷

王希逸《地理秘妙歌訣》一卷

《地理名山異形歌》一卷

孫臏《葬白骨曆》卷亡

隱逸人《玉環經》一卷不知姓名

《天涯海角經》一卷不知作者,九江李麟注解

徽宗《太平睿覽圖》一卷

陳摶《人倫風鑒》一卷

司空班、範越鳳《尋龍入式歌》一卷

王洙《地理新書》三十卷

蘇粹明《地理指南》三卷

蔡望《五家通天局》一卷

《報應九星妙術文局》一卷

劉次莊《青囊本旨論二十八篇》一卷

胡翊《地理詠要》三卷

魏文卿《撥沙經》一卷

李誡《營造法式》三十四卷

《月波洞中記》一卷

《月師歌》一首言葬地二十四位星辰休咎

《麻子經》一卷

《玄靈子》三卷

《通心經》三卷

《藻鑒淵微》一卷

《雜相骨聽聲》卷亡

《氣色微應》三卷

《通微妙訣》卷亡

《中定聲氣骨法》卷亡

《金歌氣色秘錄》一卷

《學堂氣骨心鏡訣》卷亡

《玉葉歌》一卷

《洞靈經要訣》一卷

《雜相法》一卷

《天寶星經》一卷

《青囊經》卷亡

《陰陽七元升降論》卷亡

《玄女墓龍塚山年月》一卷

《玄女星羅寶圖訣》一卷

《紫微經歌》卷亡

《白鶴望山經》一卷

《八山二十四龍經》一卷

《天仙八卦真妙訣》一卷

《黃泉敗水吉凶法》三卷

《踏地賦》一卷

《分龍真殺五音吉凶進退法》一卷

《地理澄心秘訣》一卷

《八山穿珠歌》一卷

《山頭步水經》一卷

《山頭放水經》一卷

《大卦煞人男女法》一卷

《地理搜破穴訣》一卷

《臨山寶鏡斷風訣》一卷

《叢金訣》一卷

《錦囊經》一卷

《玉囊經》一卷

《黃囊大卦訣》一卷

《地理秘要集》一卷

《通玄論》一卷

《地理八卦圖》一卷

《駐馬經》一卷

《活曜修造吉凶法》一卷

《天中寶經知吉凶星位法》一卷

《修造九星法歷代史相》一卷

《相具經》一卷

並不知作者

《李仙師五音地理訣》一卷

赤松子《碎金地理經》二卷

《地理珠玉經》一卷

《地理妙訣》三卷

《石函經》十卷

《銅函經》三卷

《周易八龍山水論地理》一卷

《老子地鑒訣秘術》一卷

《五姓合諸家風水地理》一卷

《昭幽記》一卷

《鬼靈經並枯骨經》二卷

《唐刪定陰陽葬經》二卷

《唐書地理經》十卷

《青烏子歌訣》二卷

《金雞曆》一卷

《五音二十八將圖》一卷

《赤松子》三卷

《易括地林》一卷

丘延翰《五家通天局》一卷

《夫子掘鬥記》一卷

《孔子金钅巢記》一卷

《推背圖》一卷

鬼穀子《白虎經》一卷

又《白虎五通經訣》一卷

《洞幽秘要圖》一卷

《孝經雌雄圖》四卷

河上公《金藏秘訣要略》一卷

《玄珠握鑒》三卷

《玉函寶鑒》三卷

《真人水鑒》十三卷

張華《三鑒靈書》三卷

陶弘景《握鑒方》三卷

《證應集》三卷

《金婁先生秘訣》三卷

《真圖秘訣》一卷

《銘軌》五卷

胡濟川《小遊七十二局立成》一卷

《大小遊三奇五福立成》一卷

《十一神旁通太歲甲子圖》一卷

曹植《黃帝寶藏經》三卷

《括明經》一卷

《悟迷經》一卷

餘考一作「秀」

《旦暮經》一卷

《神樞萬一秘經》一卷

《紀重政秘要》一卷

《雷公印法》三卷

《雷公撮殺律》一卷

徐遂《發蒙》一卷

《玄女十課》一卷

呂佐周《地論七曜》一卷

《陰術氣神》一卷

《七曜氣神歷代帝紀》五卷

《玉堂秘訣》一卷

《大運秘要心髓訣》一卷

呂才《陰陽書》一卷

《五姓鳳髓寶鑒論》一卷

《陰陽雜要》一卷

《玄珠錄要》三卷

張良《玄悟歌》一卷

《鬥書》一卷

《陰陽》二卷

《論》一卷

《黃帝四序經》一卷

《寶台七賢論》一卷

《五姓玉訣旁通》一卷

《選日時向背》五卷

《陰陽立成選日圖》一卷

《七曜選日》一卷

《周公要訣圖》一卷

《師曠擇日法》一卷假黃帝問答

《淮南子術》一卷

《推貴甲子太極尊神經》一卷

《秘訣歌》一卷

《福應集》十卷

《連珠經》十卷

《玄女斷卦訣》一卷

《明體經》一卷

《心注瓶子記》一卷

《錦繡囊》一卷

《心鏡歌》三卷

《指要》三卷

《萬一訣》一卷

《符應》三卷

《隨軍樞要》三卷

《禳厭秘術詩》三卷

《廣知集》二卷

《圓象玄珠經》五卷

《脈六十四卦歌訣》一卷

《人元秘樞經》三卷

《陶隱居》一卷

《風後》一卷

《李寬》一卷

《通元論》三卷

《凝神子》三卷

《黃帝四序經》一卷

《聿斯四門經》一卷

《氣神經》三卷

《氣神帝紀》五卷

《符天人元經》一卷

《聿斯經訣》一卷

《大定露膽訣》一卷

《聿斯都利經》一卷

《應輪心鏡》三卷

《秤經》三卷

《聿斯隱經》三卷

《碧落經》十卷

《新書》三十卷

《三鏡》三卷

《九天玄女訣》一卷

《龍母探珠頌》一卷

《通玄玉鑒頌》一卷

《徵應集》三卷

王與之《鼎書》十七卷

右五行類八百五十三部,二千四百二十卷。

《三墳易典》三卷題箕子注

《周易三備》三卷題孔子師徒所述,蓋依託也

嚴遵《卦法》一卷

焦贛《易林傳》十六卷

京房《易傳演算法》一卷

《易傳》三卷

管輅《遇仙訣五音歌》六卷

《周易八仙歌》三卷

《易傳》一卷

郭璞《周易洞林》一卷

呂才《軌限周易通神寶照》十五卷

李淳風《周易玄悟》三卷

易通子《周易菥蓂璿璣軌革口訣》三卷

蒲乾貫《周易指迷照膽訣》三卷

黃法《五兆曉明龜經》一卷

祿隱居士《易英揲蓍圖》一卷不知名

中條山道士王鄯《易鏡》三卷

無惑先生《易鏡正經》二卷

耿格《大演天心照》一卷

牛思純《太極寶局》一卷

任奉古《明用蓍求卦》一卷

林壝《天道大備》五卷

《軌革金庭玉鑒》七卷

《周易神鏡鬼谷林》一卷

《通玄海底眼》一卷

《六十四卦頌諭》一卷

《爻象雜占》一卷

《六十四卦火珠林》一卷

《周易靈秘諸關歌》一卷

《齕骨林》一卷

《靈龜經》一卷

《軌革傳道錄》一卷

《證六十甲子納音五行》一卷

《龜圖》一卷

《周易讚頌》六卷

並不知作者

右蓍龜類三十五部,一百卷。

志第一百六十藝文六

苗銳《新刪定廣聖曆》二卷

僧一行《開元大衍曆議》十三卷

啟玄子《天元玉冊》十卷

甄鸞《五曹算術》二卷

《海島算術》一卷

趙君卿《周髀算經》二卷

張丘建《算經》三卷

夏侯陽《算經》三卷

王孝通《緝古算經》一卷

謝察微《算經》三卷

李籍《九章算經音義》一卷

又《周髀算經音義》一卷

李紹穀《求一指蒙算術玄要》一卷

郭獻之《唐寶應五紀曆》三卷

徐承嗣《唐建中貞元曆》三卷

邊岡《唐景福崇玄曆》十三卷

《大唐長曆》一卷

馬重績《晉天福調元曆》二十三卷

王處訥《周廣順明元曆》一卷

又《建隆應天曆》六卷

王朴《周顯德欽天曆》十五卷

《蜀武成永昌曆》三卷

《唐保大齊政曆》三卷

苗訓《太平乾元曆》九卷

《太平興國七年新修歷經》三卷

史序《儀天曆》十六卷

曹士蔿《七曜符天曆》二卷

《七曜符天人元曆》三卷

楊緯一作「繹」

《符天曆》一卷

王公佐《中正曆》三卷

《正象曆》一卷

李思議《重注曹士蔿小曆》一卷

《七曜符天曆》一卷

《大衍通玄鑒新曆》三卷

沈括《熙寧奉元曆》一部卷亡

《熙寧奉元歷經》三卷

《立成》十四卷

《備草》六卷

《比較交蝕》六卷

衛樸《七曜細行》一卷

《新曆正經》三卷

《義略》二卷

《立成》十五卷

《隨經備草》五卷

《七曜細行》一卷

《長曆》三十卷

並孫思恭注

《大衍歷經》二卷

《大衍曆立成》十一卷

《大衍曆議略》一卷

《大衍議》十卷

《宣明歷經》二卷

《宣明曆立成》八卷

《宣明曆要略》一卷

《大衍歷經》二卷

《正元曆立成》八卷

《崇元歷經》三卷

《崇元曆立成》七卷

《調元歷經》二卷

《調元曆立成》十二卷

《調元曆草》八卷

《欽天歷經》二卷

《欽天曆立成》六卷

《欽天曆草》三卷

《應天歷經》二卷

《應天曆立成》一卷

《乾元歷經》二卷

《乾元曆立成》二卷

《儀天歷經》二卷

《儀天曆立成》十三卷

《崇天歷經》二卷

《崇天曆立成》四卷

《明天歷經》三卷

《明天曆立成》十五卷

《明天曆略》二卷

《符天曆》三卷

姚舜輔《蝕神隱耀曆》三卷

丘濬《霸國環周立成曆》一卷

《陰陽集正曆》三卷

《曆日纂聖精要》一卷

《曆樞》二卷

《難逃論》一卷

《符天行宮》一卷

《轉天圖》一卷

《萬歲日出入晝夜立成曆》一卷

《五星長曆》一卷

《正象曆》一卷

胡秀林《正象歷經》一卷

章浦《符天九曜通元立成法》二卷

《氣神經》三卷

《氣神鈐曆》一卷

《氣神隨日用局圖》一卷

莊守德《七曜氣神歌訣》一卷

呂才《刻漏經》一卷

錢明逸《西國七曜曆》一卷

關子明注《安修睦都利聿斯訣》一卷

《聿斯隱經》一卷

《聿斯妙利要旨》一卷

李淳風注釋《九章經要略》一卷

又注釋《孫子算經》三卷

注王孝通《五經演算法》一卷

注甄鸞《五曹演算法》二卷

劉微一作「徽」

《九章算田草》九卷

王孝通《緝古算經》一卷

程柔《五曹算經求一法》三卷

魯靖《五曹時要算術》三卷

《五曹乘除見一捷例演算法》一卷

夏翰一作「翱」

《新重演議海島算經》一卷

甄鸞注徐嶽《大衍算術法》一卷

謝察微《發蒙算經》三卷

僧一行《心機算術括一作「格」

》一卷僧妻岩注

徐仁美《增成玄一算經》三卷

陳從運《得一算經》七卷

《三問田算術》一卷

龍受益《演算法》二卷

又《求一算術化零歌》一卷

《新易一法算範九例要訣》一卷

徐嶽《術數記遺》一卷

《合元萬分曆》三卷作者名術,不知姓

《注九章算經》九卷魏劉徽、唐李淳風注

《孫子算經》三卷不知名

《五曹算經》五卷李淳風等注

《長慶宣明大曆》二卷

《萬年曆》十二卷

《青蘿妙度真經大曆》一卷

《行漏法》一卷

《太始天元玉冊截法》六卷

《求一演算法》一卷

《細曆書》一卷

《玉曆通政經》三卷

並不知作者

燕肅《蓮花漏法》一卷

錢明逸《刻漏規矩》一卷

王普《小漏款職》一卷

《官曆刻漏圖》一卷

衛樸《奉元歷經》一卷

《觀天歷經》一卷紹聖、元符頒行

姚舜輔《紀元歷經》一卷

裴伯壽、陳得一《統元歷經》七卷

又《統元曆五星立成》二卷

《統元曆盈縮朏朒立成》一卷

《統元曆日出入氣刻立成》一卷

《統元曆義》二卷

《統元七曜細行曆》二卷

《統元曆氣朔八行草》一卷

《統元曆考古日食》一卷

《三曆會同集》十卷紹興初撰,不知名

張祚注《法算三平化零歌》一卷龍受益法

王守忠《求一術歌》一卷

《算範要訣》二卷

《明算指掌》三卷

江本《一位元演算法》二卷

任弘濟《一位元演算法問答》一卷

楊鍇明《微算經》一卷

《法算機要賦》一卷

《法算口訣》一卷

《演算法秘訣》一卷

《算術玄要》一卷

劉孝榮《新曆考古春秋日食》一卷

《新曆考漢魏周隋日月交食》一卷

《新曆考唐交食》一卷

《新曆氣朔八行》一卷

《強弱月格法數》一卷

賈憲《黃帝九章算經細草》九卷

張宋圖《史記律曆志訛辨》一卷

《儀象法要》一卷紹聖中編

《細行曆書》二十卷起慶元庚申,至嘉定己卯,太史局進

右曆算類一百六十五部,五百九十八卷。

《風後握機》一卷晉馬隆略序

《六韜》六卷不知作者

《司馬兵法》三卷齊司馬穰苴撰

孫武《孫子》三卷

吳起《吳子》三卷

《黃帝秘珠三略》三卷

《陰符二十四機》一卷

《握機圖》一卷

《決勝孤虛集》一卷

《太公兵書要訣》四卷

朱服校定《六韜》六卷

又校定《孫子》三卷

校定《司馬法》三卷

校定《吳子》二卷

校定《三略》三卷

魏武帝注《孫子》三卷

蕭吉注或題曹、蕭注

《孫子》一卷

賈林注《孫子》一卷

陳皞注《孫子》一卷

宋奇《孫子解》並《武經簡要》二卷

吳章注《司馬穰苴兵法》三卷

吳起《玉帳陰符》三卷

白起《陣書一作「圖」

》一卷

又《神妙行軍法》三卷

《戰國策》三十三卷

黃石公《神光輔星秘訣》一卷

又《兵法》一卷

《三鑒圖》一卷

《兵書統要》三卷

《三略秘要》三卷

成氏注《三略》三卷

諸葛亮《行兵法》五卷

又《用兵法》一卷

《行軍指掌》二卷

《占風雲氣圖》一卷

《兵書》七卷

陶侃《六軍鑒要》一卷

李靖《韜鈐秘術》一卷

又《總要》三卷

《六十甲子厭勝法》一卷

《兵書》三卷

《占風雪一作「雲」

氣》三卷

《風雲論》三卷

《三軍水鑒》三卷

《用兵手訣》七卷

《出軍占風氣候》十卷

《衛國公手記》一卷

李世勣《六十甲子內外行兵法》一卷

李淳風《諸家秘要》三卷

又《行軍明時秘訣》一卷

《太白華蓋法》二卷

《雲氣營寨占》一卷

《行軍曆》一卷

李筌《通幽鬼訣》二卷

又《軍旅一作「放」

指歸》三卷

《北帝武威經》三卷

《青囊托守勝敗歌》並《營野戰》一卷

李光弼《將律》一卷

又《武記》一卷

《九天察氣訣》三卷

《玄女厭陳法》一卷

又《兵要式》一卷

《行兵法》二卷

《兵法》一卷

《雜占法》一卷

《六甲陰符兵法》一卷

《軍謀前鑒》十卷

《兵家正書》十卷

《閫外紀一作「記」

事》十卷

李氏《秘要兵書》二卷

又《秘要兵術》四卷

《對敵權變逆順法》一卷

《佐國玄機》一卷

《炮經》一卷

《總戎志》二卷

李鼎祚《兵鈐手曆》一卷

《許子兵勝苑》十卷

《統軍玉鑒錄》一卷

張守一《鑿門詩》一卷

《秘寶興軍集》一卷

胡萬頃《軍鑒式》二卷

王適《行軍立成七十二局》一卷

《安營臨陣觀災氣》一卷

《決戰勝負圖》一卷

《風雲氣象備急占》一卷

《秘寶風雲歌》一卷

《九宮軍要秘術》一卷

《倚馬立成鑒圖》一卷

《出軍占怪曆》三卷

羅子岊一作「岊」

《神機武略歌》三卷

易靜《神機武略歌》一卷

《行軍占風氣》一卷

《軍占要略》二卷

鄭先忠《軍機討略策》三卷

《古今兵略》十卷

《論天鏡一作「鑒」

出戰要訣》一卷

《將兵秘要法》一卷

《武師左領記》二卷

牛洪道《玄機立成法》一卷

《孤虛明堂圖》一卷

《軍用立成》一卷

何延錫《辨解序》一卷

紀勳《軍國要制》五卷

《將軍總錄》三卷

李遠《武孝經》一卷

王巒《行軍廣要算經》三卷

《金符經》三卷

《十二月立成陣圖法》一卷

《行軍走馬立成法》一卷

《立成掌中法》一卷

《行軍要略分野星圖法》一卷

《黃道法》一卷

徐漢卿《制勝略》三卷

牟知白《專征小格略》一卷

《圖南兵略》三卷

《從征錄》五卷

《出軍別錄》一卷

《兵書總要》四卷

《兵策秘訣》三卷

《萬勝訣》二卷

《戰鬥秘訣》一卷

《英雄高抬貴手》一卷

《兵訣》一卷

《隨軍要訣》一卷

《軍謀要術》一卷

《韜鈐秘要》一卷

《軍旅要術》一卷

《軍秘禳厭術》一卷

《占軍機勝負龜訣》一卷

《訓將勝術》二卷

《兵書手鑒》二卷

《尉繚子》五卷

戰國時人

《常禳經》一卷

黃石公《三略》三卷

又《素書》一卷張良所傳

諸葛亮《將苑》一卷

《兵書手訣》一卷

《文武奇編》一卷

《武侯八陣圖》一卷

《鬼谷天甲兵書常禳術》三卷梁昭明太子撰

陶弘景《真人水照》十三卷

李靖《六軍鏡》三卷

《六十甲子禳敵克應決勝術》一卷

《玉帳經》一卷

《李靖兵鈐新書》一卷

並不知作者

《九天玄女孤虛法》一卷

李淳風《懸鏡經》十卷

《郭代公安邊策》三卷唐郭震撰

李筌《太白陰經》十卷

《占五行星度吉凶訣》一卷

注《孫子》一卷

《閫外春秋》十卷

李光弼《統軍靈轄秘策》一卷

《五家注孫子》三卷魏武帝、杜牧、陳皞、賈隱林、孟氏

杜牧《孫子注》三卷

裴緒《新令》二卷

曹、杜注《孫子》三卷曹操、杜牧

劉玄之《行軍月令》一卷

李大著《江東經略》十卷

《綦先生兵書》一十六卷

並不知名

許洞《虎鈐兵經》二十卷

樂產《太一王佐秘珠》五卷

盧元《韜珠秘訣》一卷

《黃帝太公兵法》三卷虞彥行進

趙善譽《南北攻守類考》六十三卷

柴叔達《浮光戰守錄》一卷

《沖晦郭氏兵學》七卷郭雍述

《論五府形勝萬言書》一卷

《閫外策鈐》五卷

《經武略》二百九十卷

《治亂貫怪記》三卷

《三賢安邊策》十一卷

《邊防備衛策》一卷

《出軍占候歌》一卷

《通玄玉鑒》一卷

《握鏡訣怪祥歌》一卷

《玄女遁甲經》三卷

《李僕射馬前訣》一卷

《防城動用》一卷

《彭門玉帳訣錄》一卷

《遁甲專征賦》一卷

《帝王中樞賦》二卷

《長世論》十卷

《武備圖》一卷

《兵鑒》五卷

《陰符握機運宜要》五卷

並不知作者

仁宗《攻守圖術》三卷

曾公亮《武經總要》四十卷

蔡挺《裕陵邊機處分》一卷

符彥卿《人事軍律》三卷

曾致堯《清邊前要》十卷

王洙《三朝經武聖略》十卷

《清邊武略》十五卷

《風角占》一卷康定間司天臺集

任鎮《康定論兵》一卷

趙珣《聚米圖經》五卷

《慶曆軍錄》一卷不知作者。

曾公奭《軍政備覽》一卷

耿恭《平戎議》三卷

《邊臣要略》二十卷

趙瑜《安邊致勝策》三卷

呂夏卿《兵志》三卷

丘濬《征蠻議》一卷

阮逸《野言》一卷

劉氵扈《備邊機要》一卷

薛向《陝西建明》一卷

吉天保《十家孫子會注》十五卷

王韶《熙河陣法》一卷

韓縝《元豐清野備敵》一卷

何去非《三備略講義》六卷

《備論》十四卷

戴溪《歷代將鑒博議》十卷

張文伯《百將新書》十二卷

劉溫潤《西夏須知》一卷

王維清《武昌要訣》一卷

徐矸《司命兵機秘略》二十八卷

徐確《總夫要錄》一卷

張預《集注百將傳》一百卷

餘壹《兵籌類要》十五卷

葉上達《神武秘略論》十卷

夏休《兵法》三卷

汪槔《進複府兵議》一卷

《古今屯田總議》七卷

游師雄《元祐分疆錄》二卷

《崇甯邊略》三卷不知作者

劉荀《建炎德安守禦錄》三卷

度濟《兵錄》八十卷

《西齋兵議》三卷文覺兄弟問答兵機

章穎《四將傳》三卷

《神機靈秘圖》三卷

《軍鑒圖》二卷

《紀重政軍機決勝立成圖》三卷

《兵書氣候旗勢圖》一卷

《諸家兵法秘訣》四卷

《行師類要》七卷

《古今兵書》十卷

《五行陣決》一卷

《會稽兵術》三卷

《六十甲子出軍秘訣一作「略」

》一卷

《玄珠要訣》一卷

《軍墊兵鈐》三卷

《韜鈐秘錄》五卷

《將略兵機論》十二卷

《三軍指要》五卷

《纂下六甲營圖》一卷

《五十七陣出軍甲子》一卷

《行軍玄機百術法》一卷

《兵書出軍雜占》五卷

《兵法機要》三卷

《神兵要術》三卷

《神兵機要》三卷

《總戎策》二卷

《兵書精訣》二卷

《權經對》三卷

《行軍用兵玄機》三卷

《兵機要論》五卷

《行軍備曆》六十卷

《兵機簡要》十卷

《兵談》三卷

韓霸《水陸陣圖》三卷

《強弩備術》三卷

《九九陣圖》一卷

《軍林要覽》三卷

《制勝權略》三卷

《兵書精妙玄術》十卷

《兵籍要樞》三卷

《太一行軍秘術詩》三卷

《戎機》二卷

《通神機要》三卷

劉玄一作「定」

之《兵家月令》一卷

又《軍令備急》一卷

湯渭《天一兵機舉要歌》一卷

王洪暉《行軍月令》四卷

裴守一《軍誡》三卷

《兵家正史》九卷

《行軍周易占》一卷

張從實《將律》一卷

焦大憲《兵易歌神兵苑》三卷

《星度用》一卷

《將術》一卷

《行兵攻具術》一卷

《行兵攻具圖》一卷

《兵家秘寶》一卷

《秘寶書》一卷

《軍律》三卷

張昭《制旨兵法》十卷

王洙《青囊括》一卷

杜希全《兵書要訣》三卷

釋利正《長慶人事軍律》三卷

董承祖《至德元寶玉函經》十卷

王公亮《行師類要》七卷

劉可久《契神經》一卷

李洿《靈關訣》二卷一名《靈關集益智》

《兵機法》一卷

《太一厭禳法》一卷

《五行陣圖》一卷

《兵論》十卷

《六十甲子行軍法》一卷

《會稽兵家術日月占》一卷

《統戎式令》一卷

《六甲五神用軍法》一卷

《要訣兵法立成歌》一卷

《六甲攻城破敵法》一卷

《馬前秘訣兵書》一卷

石普《軍儀條目》三卷

仁宗《神武秘略》十卷

又《行軍環珠》一部卷亡

又《四路獸守約束》一部卷亡

《軍誡》一卷

《武記》一卷

《定遠安邊策》三卷

《新集兵書要訣》三卷

《兵書要略》一卷

《揀將要略》十卷

《兵論》十卷

符彥卿《五行陣圖》一卷

《新集行軍月令》四卷

《雲氣圖》十二卷

《統戎式鏡》二卷

《行軍氣候秘法》三卷

《天子氣章雲氣圖》十二卷

《預知歌》三卷

《從軍占》三卷

《兵書論語》三卷

《彭門玉帳歌》三卷

《太一行軍六十甲子禳厭秘術詩》三卷

《兵機興要陽謂歌》一卷

郯子《新修六壬大玉帳歌》十卷

郭固《軍機決勝立成圖》一卷

又《兵法攻守圖術》三卷

王存《樞密院諸房例冊》一百四十二卷

蔡挺《教閱陣圖》一卷

林廣《陣法》一卷

王拱辰《平蠻雜議》十卷

《敵樓馬面法式及申明條約並修城女牆法》二卷

楊伋《兵法圖議》一卷

韓縝《樞密院五房宣式》一卷

又《論五府形勝萬言書》一卷

方坰《重演握奇》三卷

又《握奇陣圖》一卷

梁燾《安南獻議文字並目錄》五卷

《愈見禦戎》十冊

韓絳《宣撫經制錄》三卷

王革《政和營繕軍補錄序》一卷

餘台《兵籌類要》十五卷

《溱播州勝兵法》二部

任諒《兵書》十卷

右兵書類三百四十七部,一千九百五十六卷。

李廣《射評要錄》一卷

梁冀《彈棋經》一卷

梁元帝《畫山水松石格》一卷

姚最《續畫品》一卷

李嗣真《畫後品》一卷

竇蒙《畫錄拾遺》一卷

張又新《畫總載》一卷

裴孝源《貞觀公私畫錄》一卷

李淳風《曆監天元主物簿》三卷

皇甫松《醉鄉日月》三卷

張彥遠《歷代名畫記》十卷

韋蘊《九鏡射經》一卷

《唐畫斷》一卷

王琚《射經》一卷

王堅道《射訣》一卷

荊浩《筆法記》一卷

《李氏墨經》一卷

《張學士棋經》一卷

宋景真《唐賢名畫錄》一卷

《墨圖》一卷

《釣鼇圖》一卷

《端硯圖》一卷

《畫總錄》五卷

《嘯真》一卷

《樗蒲圖》一卷

並不知作者

蘇易簡《文房四譜》五卷

李永德《點頭文》一卷

李畋《益州名畫錄》三卷

唐績《硯圖譜》一卷

紀亶《廣弓經》一卷

王德用《神射式》一卷

劉懷德《射法》一卷

趙景《小酒令》一卷

趙明遠《皇宋進士彩選》一卷

蔡襄《墨譜》一卷

蔔恕《投壺新律》一卷

劉敞《漢官儀》三卷亦投子選也

唐詢《硯錄》二卷

竇譝《飲戲助歡》三卷

郭若虛《圖畫見聞志》六卷

司馬光《投壺新格》一卷

王趯《投壺禮格》二卷

劉道醇《新編五代名畫記》一卷

《宋朝畫評》四卷

李誡《新集木書》一卷

米芾《畫史》一卷

任權《弓箭啟蒙》一卷

張仲商《射訓》一卷

馬思永《射訣》一卷

王越石《射議》一卷

李孝美《墨苑》三卷

李薦《德隅堂畫品》一卷

溫子融《畫鑒》三卷

王慎修《宣和彩選》一卷

陳日華《金淵利術》八卷

黃鑄《玉簽詩》一卷

李洪《續文房四譜》五卷

何珪《射義提要》一卷

《射經》三卷

張仲素《射經》三卷

田逸《射經》四卷

王琚《射經》二卷

《九鑒射圖》一卷

徐鍇《射書》十五卷

韋蘊《射訣》一卷

李章《射訣》三卷

張子霄《神射訣》一卷

李靖《弓訣》一卷

《法射指訣》一卷

黃損《射法》一卷

張守忠《射記》一卷

《弓訣》一卷

呂惠卿《弓試》一部卷亡

上官儀《投壺經》一卷

鐘離景伯《草書洪範無逸中庸韻譜》十卷

唐績《棋圖》五卷

《金穀園九局譜》一卷

王積薪等《棋訣》三卷

《棋勢論並圖》一卷

徐鉉《棋圖義例》一卷

《棋勢》三卷

楊希蔡一作「璨」

《四聲角圖》一卷

又《雙泉圖》一卷

《玉溪圖》一卷

蔣元吉等《棋勢》三卷

太宗《棋圖》一卷

《局譜》一卷

韋延《棋圖》一卷

《奕棋經》一卷

《棋經要略》一卷

王子京《彈棋圖》一卷

《樗蒲經》一卷

《雙陸格》一卷

李郃《骰子彩選格》三卷

劉蒙叟《彩選格》一卷

《尋仙彩選》七卷

《葉子格》三卷

李煜妻周氏《系蒙小葉子格》一卷

《偏金葉子格》一卷

《小葉子例》一卷

謝赫《古今畫品》一卷

徐浩《畫品》一卷

曹仲連《畫評》一卷

李嗣真《畫後品》一卷

胡嶠《廣梁朝畫目》三卷

王叡《不絕筆畫圖》一卷

郭若虛《圖畫見聞訁志》六卷

朱遵度《漆經》三卷

《馬經》一卷

《辨馬圖》一卷

《馬口齒訣》一卷

《醫馬經》一卷

《明堂灸馬經》二卷

《論駝經》一卷

《療駝經》一卷

《醫駝方》一卷

右雜藝術類一百十六部,二百二十七卷。

陸機《會要》一卷

朱澹遠《語麗》十卷

杜公瞻《編珠》四卷

祖孝徵《修文殿御覽》三百六十卷

歐陽詢《藝文類聚》一百卷

虞世南《北堂書鈔》一百六十卷

高士廉、房玄齡《文思博要》一卷

徐堅《初學記》三十卷

《燕公事對》十卷

張鷟《龍筋鳳髓判》十卷

杜佑《通典》二百卷

陸贄《備舉文言》三十卷

張仲素《詞圃》十卷

白居易《白氏六帖》三十卷

《前後六帖》三十卷前白居易撰,後宋孔傳撰

李翰《蒙求》三卷

白廷翰《唐蒙求》三卷

劉綺莊《集類》一百卷

李商隱《金鑰》二卷

崔鉉《弘文館續會要》四十卷

李途《記室新書》三卷

顏休《文飛應韶》十五卷

高測《韻對》十卷

劉揚名《戚苑纂要》十卷

又《戚苑英華》十卷

孟詵《錦帶書》八卷

喬舜封《古今語要》十二卷

蘇冕《古今國典》一百卷

又《會要》四十卷

章得象《國朝會要》一百五十卷宋初至慶曆四年

大孝一作「存」

僚《御覽要略》十二卷

《冊府元龜音義》一卷

王欽若《彤管懿範》七十卷《目》十卷

《彤管懿範音義》一卷

歐陽詢《麟角》一百二十卷

《白氏家傳記》二十卷

薛高立《集類》三十卷

《邊崖類聚》三十二卷

《類事》十卷

徐叔暘《羊頭山記》十卷

于立政《類林》十卷

杜光庭《歷代忠諫書》五卷

《諫書》八十卷

《唐諫諍論》十卷

王昭遠《禁垣備對》十卷

魏玄成《勵忠節》四卷

王伯璵《勵忠節抄》十卷

《書判幽燭》四十卷

《軺車事類》三卷

周佑之《五經資政》二十卷

《經典政要》三卷

尹弘遠《經史要覽》三十卷

《章句纂類》十四卷

李知實一作「寶」

《檢志》三卷

李慎微一作「徵」

《理樞》七卷

鄒順《廣蒙書》十卷

劉漸《群書系蒙》三卷

《九經對語》十卷

錢承志《九經簡要》十卷

《經史事對》三十卷

《子史語類拾遺》十卷

韋稔《筆語類對》十卷

又《應用類對》十卷一名《筆語類對》

黃彬《經語協韻》二十卷

朱澹《語類》五卷

楊名《廣一作「唐」

略新書》三卷

《十議典錄》三卷

李德孫《學堂要記一作「紀」

》十卷

裴說《修文異名錄》十一卷

《搢紳要錄》二卷

段景《文場纂要》二卷

《文場秀句》一卷

王雲《文房纂要》十卷

《彫玉集類》二十卷

《彫金集》三卷

劉國潤《廣彫金類集》十卷

庾肩吾《彩璧》五卷

《金鑾秀蕊》二十卷

陸贄《青囊書》十卷

《蔣氏寶車一作「庫」

》十卷

《瓊林摘實》三卷

溫庭筠《學海》三十卷

鄭昺一作「嵎」《雙金》五卷

孫翰《錦繡穀》五卷

齊逸人《玉府新書》三卷

《叢髓》三卷

盧重華《文髓》一卷

《勁弩子》三卷

《玉苑麗文》五卷

段景《疊辭》二卷

《玉英》二卷

《玉屑》二卷

《金匱》二卷

《常修半臂》十卷

《紫香囊》二十卷

陸羽《警年》十卷

《窮神記》十卷

李齊莊《事解》七卷

《王氏千門》四十卷

郭道規《事鑒》五十卷

沈寥子《文鑒》四十卷

李大華《康國集》四卷

姚勖《起予集》四十卷

李貴臣《家藏高抬貴手錄》四卷

徐德言《分史衡鑒》十卷

薛洪《古今精義》十五卷

《筆藏論》三卷

蘇源《治亂集》三卷

《治道要言》十卷

馬幼昌《穿楊集》四卷

李欽玄《累玉集》十卷

支遷喬一作「奇」

《京國記》二卷

郭微《屬文寶海》一百卷

樂黃目《學海搜奇錄》六十卷

《皇覽總論》十卷

張陟《唐年經略志》十卷

楊九齡《名苑》五十卷

晁光乂《十九書語類》十卷

雍公叡注張楚金《翰苑》十一卷

劉濟《九經類議一作「義」

》二十卷

黎翹《廣略》六卷

王博古《修文海》十七卷

郭翔《春秋義鑒》三十卷

曹化《兩漢史海》十卷

楊知惲《名字族》十卷

馮洪敏《寶鑒絲綸》二十卷

胡旦《將帥要略》二十卷

劉顏《輔弼名對》四十卷

景泰《邊臣要略》二十卷

石待問《諫史》一百卷

王純臣《青宮懿典》十五卷

李虛一《溉漕新書》四十卷

《童子洽聞》一卷

《麟角抄》十二卷

雷壽之《古文類纂》十卷

《漢臣蒙求》二十卷

李伉《系蒙求》十卷

丘光庭《同姓名錄》一卷

王殷范《續蒙求》三卷

《王先生十七史蒙求》十六卷

黃簡《文選韻粹》三十五卷

白氏《玉連環》七卷

白氏《隨求》一卷不知名

《重廣會史》一百卷

《資談》六十卷

《聖賢事蹟》三十卷

《引證事類備用》三十卷

《門類解題》十卷

《瓊林會要》三十卷

《青雲梯籍》二十卷

《南史類要》二十卷

《粹籍》十五卷

《六朝摘要》十卷

《十史事類》十卷

《十史事語》十二卷

《三傳分門事類》十二卷

《嘉祐新編二經集粹》十卷

《鹿革事類》二十卷

《職官事對》九卷

《掞天集》六卷

《文章叢說》十卷

《新編經史子集名卷》六卷

《碎玉四淵海集》百九十五卷

《書林》四卷

《寶龜》三卷

《離辭筆苑》二卷

《詩句類》二卷

《南北事偶》三卷

《五色線》一卷

《珠浦》一卷

《重廣策府沿革》一卷

《鴻都編》一卷

《文章庫》一卷

《十三代史選》三十卷

《左傳類要》五卷

《唐朝事類》十卷

《群玉雜俎》三卷

《增廣群玉雜俎》四卷

《分聲類說》三十二卷

《文選雙字類要》四十卷

《書林事類》一百卷

並不知作者

鄭氏《歷代蒙求》一卷

孫應符《初學須知》五卷

王敦詩《書林韻會》二十八卷

曾恬《孝類書》二卷

邵笥《賡韻孝悌蒙求》二卷

譙令憲《古今異偶》一百卷

《宋六朝會要》三百卷章得象編,王珪續

《續會要》三百卷虞允文等撰

《中興會要》二百卷梁克家等撰

《孝宗會要》二百卷楊濟、鐘必萬總修

《光宗會要》一百卷

《甯宗會要》一百五十卷秘書省進

《國朝會要》五百八十八卷張從祖纂輯

王溥《續唐會要》一百卷

《五代會要》三十卷

李安上《十史類要》十卷

李昉《太平御覽》一千卷

王倬《班史名物編》十卷

蘇易簡《文選菁英》二十四卷

宋白、李宗諤《續通典》二百卷

皮文粲《鹿門家鈔籍詠》五十卷

曾致堯《仙鳧羽翼》三十卷

僧守能《典類》一百卷

王欽若《冊府元龜》一千卷

葉適《名臣事纂》九卷

方龜年《群書新語》十一卷

晏殊《天和殿御覽》四十卷

《類要》七十七卷

宋癢《雞蹠集》二十卷

過勖《至孝通神集》三十卷

鄧至《群書故事》十五卷

《故事類要》三十卷

宋並《登瀛秘錄》八卷

范鎮《本朝蒙求》二卷

馬共《元祐學海》三十卷

任廣《書敘指南》二十卷

朱繪《事原》三十卷

陳彥禧《RE堂要覽》十卷

陳紹《重廣六帖學林》三十卷

吳淑《事類賦》三十卷

王資深《摭史》四卷

馬永易《實賓錄》三十卷

《異號錄》三十卷

陳貽範《千題適變錄》十六卷

楊訁恣《古今名賢歌詩押韻》二十四卷

江少虞《皇朝事實類苑》二十六卷

葉庭珪《海錄碎事》二十三卷

陳天麟《前漢六帖》十二卷

蕭之美《十子奇對》三卷

《莊子寓言類要》一卷

《三傳合璧要覽》二卷

《三子合璧要覽》二卷

《四子合璧要覽》二卷

劉玨《兩漢蒙求》十卷

吳逢道《六言蒙求》六卷

徐子光《補注蒙求》四卷

又《補注蒙求》八卷

《群書治要》十卷秘閣所錄

蔡攸《政和會要》一百一十卷

晏袤數《會要》一百卷

謝諤《孝史》五十卷

度濟《諫錄》二十卷

葉才老《和李翰蒙求》三卷

林越《漢雋》十卷

倪遇《漢書家範》十卷

李宗序《隆平政斷》二十卷

鄭大中《漢規》四卷

張磁《仕學規範》四十卷

歐陽邦基《勸戒別錄》三卷

閻一德《古今政事錄》二十一卷

僧道蒙《仕途經史類對》十二卷

呂祖謙《觀史類編》六卷

《讀書記》四卷

洪邁《經子法語》二十四卷

《春秋左氏傳法語》六卷

《史記法語》八卷

《前漢法語》二十卷

《後漢精語》十六卷

《三國志精語》六卷

《晉書精語》五卷

《南史精語》六卷

《唐書精語》一卷

程大昌《演蕃露》十四卷

又《續演蕃露》六卷

《考古編》十卷

《續考古編》十卷

程俱《班左誨蒙》三卷

唐仲友《帝王經世圖譜》十卷

錢端禮《諸史提要》十五卷

陳傅良《漢兵制》一卷

《備邊十策》九卷

徐天麟《西漢會要》七十卷

《漢兵本末》一卷

曾綎《類說》五十卷

錢文子《補漢兵志》一卷

錢諷《史韻》四十二卷

鄒應龍《務學須知》二卷

高似孫《緯略》十二卷

《子略》四卷

吳曾《南北分門事類》十二卷

魏彥惇《名臣四科事實》十四卷

王掄《群玉義府》五十四卷

范師道《垂拱元龜會要詳節》四十卷

《國朝類要》十二卷

俞鼎、俞經《儒學警悟》四十卷

鄭厚《通鑒分六類要》四十卷

柳正夫《西漢蒙求》一卷

李孝美《文房監古》三卷

竇蘋《載籍討源》一卷

王仲閎《語本》二十五卷

毛友《左傳類對賦》六卷

俞觀能《孝經類鑒》七卷

胡宏《敘古蒙求》一卷

《玉山題府》二十卷

《熙寧題髓》十五卷

《帝王事實》十卷

《聖賢事實》十卷

《漢唐事實》十五卷

《國朝韻對》八卷

《引證事類》三十卷

《魯史分門屬類賦》一卷

《古今通編》八卷

《諸子談論》三卷

並不知作者

右類事類三百七部,一萬一千三百九十三卷。

《黃帝內經素問》二十四卷唐王冰注

《素問》八卷隋全元起注

《黃帝靈樞經》九卷

《黃帝針經》九卷

《黃帝灸經明堂》三卷

《黃帝九虛內經》五卷

揚玄操《素問釋音一作「言」

》一卷

《素問醫療訣》一卷

秦越人《難經疏》十三卷

《黃帝脈經》一卷

又《脈訣》一卷

張仲景《脈經》一卷

又《五藏榮衛論》一卷

《耆婆脈經》三卷

徐氏《脈經》三卷

王叔和《脈訣一作「經」

》一卷

《孩子脈論》一卷

李勣《脈經》一卷

張及《脈經手訣》一卷王善注

徐裔《脈訣》二卷

《韓氏脈訣》一卷

《脈經》一卷

《百會要訣脈經》一卷

《碎金脈訣》一卷

《元門脈訣》一卷

《身經要集》一卷

《太醫秘訣診候生死部》一卷

《倉公決死生秘要》一卷

《神農五藏論》一卷

《黃帝五藏論》一卷

《黃庭五藏經》一卷

《黃庭五藏六府圖》一卷

趙業《黃庭五藏論》七卷

張向容《大五藏論》一卷

又《小五藏論》一卷

《五藏金鑒論》一卷

段元一作「允」

亮《五藏鑒元一作「原」

》四卷

孫思邈《五藏旁通明鑒圖》一卷

又《針經》一卷

張文懿《藏府通玄賦》一卷

《五藏攝養明鑒圖》一卷

吳兢《五藏論應象》一卷

裴王庭《五色旁通五藏圖》一卷

《五藏要訣》一卷

《太元心論》一卷

岐伯《針經》一卷

扁鵲《針傳》一卷

玄悟《四神針經》一卷

甄權《針經抄》三卷

王處明《玄秘會要針經》五卷

呂博《金縢玉匱針經》三卷

《黃帝問岐伯灸經》一卷

顏齊《灸經》十卷

《明堂灸法》三卷

皇甫謐《黃帝三部針灸經》十二卷即《甲乙經》

岐伯《論針灸要訣》一卷

《山眺一作「兆」

針灸經》一卷

公孫克《針灸經》一卷

吳複珪《小兒明堂針灸經》一卷

王惟一《明堂經》三卷

《明堂玄真經訣》一卷

朱遂《明堂論》一卷

《金鑒集歌》一卷

《黃帝太素經》三卷楊上善注

《刺法》一卷

《太上天寶金鏡靈樞神景內編》九卷

《扁鵲注黃帝八十一難經》二卷秦越人撰

扁鵲《脈經》一卷

張仲景《傷寒論》十卷

《五藏論》一卷

王叔和《脈經》十卷

《脈訣機要》三卷

巢元方《巢氏諸病源候論》五十卷

崔知悌《灸勞法》一卷

王冰《素問六脈玄珠密語》一卷

褚澄《褚氏遺書》一卷

華佗《藥方》一卷

《金匱要略方》三卷張仲景撰,王叔和集

葛洪《肘後備急百一方》三卷

劉涓子《神仙遺論》十卷東蜀李頓錄

宇文士及《莊台記》六卷

師巫《顱經》二卷

孫思邈《千金方》三十卷

《千金髓方》二十卷

《千金翼方》三十卷

《玉函方》三卷

王起《仙人水鏡》一卷

王燾《外台秘方》四十卷

陳藏器《本草拾遺》十卷

孔志約《唐本草》二十卷

李昉《開寶本草》二十卷《目》一卷

盧多遜《詳定本草》二十卷《目錄》一卷

《補注本草》二十卷《目錄》一卷

李含光《本草音義》五卷

蕭炳《四聲本草》四卷

《本草韻略》五卷

楊損之《刪繁本草》五卷

杜善方《本草性類》一卷

陳士良《食性本草》十卷

龐安時《難經解義》一卷

宋庭臣《黃帝八十一難經注釋》一卷

張仲景《療黃經》一卷

又《口齒論》一卷

《金匱玉函》八卷王叔和集

扁鵲《療黃經》三卷

又《枕中秘訣》三卷

青鳥子《風經》一卷

吳希言《風論山兆一作「眺」

經》一卷

支義方《通玄經》十卷

呂廣《金韜玉鑒經》三卷

《雷一作「靈」

公仙人養性治一作「理」

身經》三卷

《醫源兆經》一卷

林億《黃帝三部針灸經》十二卷

楊曄《膳夫經手錄》四卷

《延年秘錄》十一卷

《混俗頤生錄》二卷

《千金纂錄》二卷

《金匱錄》五卷

司空輿《發焰錄》一卷

梅崇獻《醫門秘錄》五卷

《治風經心錄》五卷

郭仁普《拾遺候用深靈玄錄》五卷

《養性要錄》一卷

党求平《摭醫新說》三卷

代榮《醫鑒》一卷

衛嵩《金寶鑒》三卷

段元亮《病源手鑒》二卷

田誼卿《傷寒手鑒》三卷

《千金手鑒》二十卷

王勃《醫語纂要》一卷

華顒《醫門簡要》十卷

蘇越《群方秘要一作「會」

》三卷

古詵《三教保光纂要》三卷

《醫明要略》一卷

張叔和《新集病總要略》一卷

《外台要略》十卷

司馬光《醫問》七卷

《耆婆六十四問》一卷

伏氏《醫苑》一卷

《神農食忌》一卷

吳群《意醫紀曆》一卷

孔周南《靈方志》一卷

穆修靖《靈芝記》五卷羅公遠注

張隱居《金石靈台記》一卷

《菖蒲傳》一卷

李翱《何首烏傳》一卷

張尚容《延齡至寶抄》一卷

《醫家要抄》五卷

《黃帝問答疾狀》一卷

陶隱居《靈奇秘奧》一卷

《南海藥譜》一卷

《家寶義囊》一卷

《小兒藥證》一卷

《神仙玉芝圖》二卷

《經食草木法》一卷

孫思邈《芝草圖》三十卷

又《太常分藥格》一卷

《神枕方》一卷

《崔氏產鑒圖》一卷

《攝生月令圖》一卷

《六氣導引圖》一卷

《侍膳圖》一卷

徐玉《藥對》二卷

宗令祺《廣藥對》三卷

《方書藥類》三卷

江承宗《刪繁藥脈》三卷

蔣淮《療黃歌》一卷

晏封《草石論》六卷

《藥性論》四卷

張果《傷寒論》一卷

陳昌祚《明時政要傷寒論》三卷

李涉《傷寒方論》二十卷

《青烏子論》一卷

石昌璉《明醫顯微論》一卷

清溪子《消渴論》一卷

《龍樹眼論》一卷

邢一作「邾」

元樸《癰疽論》一卷

《癰疽論》三卷

李言少《嬰孺病論》一卷

楊全迪《崔氏小兒論》一卷

《療小兒疳病論》一卷

劉豹子《眼論》一卷

蘇巉一作「遊」

《玄感論》一卷

李暄《嶺南腳氣論》二卷

《發背論》二卷

邵英俊《口齒論》一卷

蕭一作「蘭」

宗簡《水氣論》三卷

《骨蒸論》一卷

唐一作「廣」

陵正師《口齒論》一卷

《風疾論》一卷

楊太業《三十六種風論》一卷

喻義《瘡腫論》一卷

又《療癰疽要訣》一卷

蘇遊《鐵粉論》一卷

又《玄感傳屍方》一卷

褚知義《鐘乳論》一卷

李昭明《嵩台論》三卷

《玉鑒論》五卷

王守愚《產前產後論》一卷

《小兒眼論》一卷

《普濟方》五卷

《應驗方》三卷

《應病神通方》三卷

張文仲《法象論》一卷

《小兒五疳二十四候論》一卷

劉涓子《鬼論》一卷

僧智宣《發背論》一卷

沈泰之《癰疽論》二卷

蘇敬徐玉唐侍中《三家腳氣論》一卷

吳升宋處《新修鐘乳論》一卷

白岑《發背論》一卷

西京巢氏《水氣論》一卷

李越一作「鉞」

《新修榮衛養生用藥補瀉論》十卷

楊大鄴《嬰兒論》二卷

《摘藥論》一卷

《制藥論法》一卷

《連方五藏論》一卷

《五勞論》一卷

《夭壽性術論》一卷

《咽喉口齒方論》五卷

《產後十九論》一卷

《小兒方術論》一卷

李溫《萬病拾遺》三卷

張機《金石制藥法》一卷

王氏《食法》五卷

嚴龜《食法》十卷

《養身食法》三卷

《太清服食藥法》七卷

《按摩法》一卷

《攝養禁忌法》一卷

王道中《石藥異名要訣》一卷

譚延鎬《脈色要訣》一卷

吳複圭《金匱指微訣》一卷

葉傳古《醫門指要訣》一卷

華子顒《相色經妙訣》一卷

《制藥總訣》一卷

《修玉粉丹口訣》一卷

《服雲母粉訣》一卷

《伏火丹砂訣序》一卷

陳玄《北京要術》一卷

蕭家《法饌》三卷

《饌林》四卷

《藥林》一卷

王氏《醫門集》二十卷

李崇慶《燕台集》五卷

《穿玉集》一卷

劉翰《今體治世集》三十卷

雷繼暉《神聖集》三卷

《華氏集》十卷

《楊氏莊台寶鑒集》三卷南陽公主

《傷寒證辨集》一卷

賈黃中《神醫普救方》一千卷《目》十卷

楊歸一作「師」

厚《產乳集驗方》三卷

安文恢《萬全一作「金」

方》三卷

孫廉《金鑒方》三卷

《金匱方》三卷

韋宙《獨行方》十二卷

又《玉壺備急方》一卷

鄭氏《惠民方》三卷

鄭氏《圃田通玄方》三卷

又《惠心方》三卷

《纂要秘要方》三卷

《溥濟安眾方》三卷

支觀《通玄方》十卷

劉氏《五藏旁通遵一作「導」

養方》一卷

白仁敘《集驗方》五卷

《服食導養方》三卷

孟氏《補養方》三卷

崔元亮《海上集驗方》十卷

崔氏《骨蒸方》三卷

元希聲《行要備急方》二卷

劉禹錫《傳信方》二卷

王顏《續傳信方》十卷

《嬰孩方》十卷

黃漢忠《秘要合煉方》五卷

《針眼一作「眼針」

鉤方》一卷

穆昌緒一作「叔」

《療眼諸方》一卷

《孩孺一作「嬰孩」

雜病方》五卷

朱傅《孩孺明珠變蒸七疳方》一卷

《小兒秘錄集要方》一卷

《延齡秘寶方集》五卷

《錄古今服食導養方》三卷

《服食神秘方》一卷

姚和《眾童延齡至寶方》十卷

又《保童方》一卷

許詠一作「泳」

《六十四問秘要方》一卷

《塞上方》三卷

《晨昏甯待方》二卷

王道《外台秘要乳石方》二卷

《耆婆要用方》一卷

崔行功《纂要方》十卷

《千金秘要備急方》一卷

華宗壽《升天一作「元」

廣濟方》三卷

段詠一作「泳」

《走馬備急方》一卷

《天寶神驗藥方》一卷

《貞元集要廣利方》五卷

《大和濟安方》一卷

羅普宣《靈寶方》一百卷

悟玄子《安神養性方》一卷

《篋中方》一卷

蕭存禮《百一問答方》三卷

包會《應驗方》三卷

《雜用藥方》五十五卷

《神仙雲母粉方》一卷

《服術方》一卷

《慶曆善救方》一卷

《胡道洽方》一卷

賈耽《備急單方》一卷

《李八百方》一卷

波駝波利譯《吞字貼腫方》一卷

李繼皋《南行方》三卷

杜氏《集驗方》一卷

韓待詔《肘後方》一卷

王氏《秘方》五卷

徒都子《膜外氣方》一卷

潛真子《神仙金匱服食方》二卷

楊太僕《醫方》一卷

沈承澤《集妙方》三卷

章秀言《草木諸藥單方》一卷

吳希言《醫門括源方》一卷

王朝昌《新集方》一卷

《老子服食方》一卷

《葛仙公杏仁煎方》一卷

《刪繁要略方》一卷

《集諸要妙方》一卷

《備急簡要方》一卷

《纂驗方》一卷

《養性益壽備急方》一卷

《奏聞單方》一卷

《反魂丹方》一卷

《玄明粉方》一卷

《瘰鬁方》一卷

《婆羅門僧服仙茅方》一卷

高福《攝生要錄》三卷

李絳《兵部手集方》三卷

孟詵《食療本草》六卷

沈知言《通玄秘術》三卷

昝殷《產寶》三卷

《食醫心鑒》二卷

甘伯宗《歷代名醫錄》七卷

鄭景岫《廣南四時攝生論》一卷

葉長文《啟玄子元和紀用經》一卷

張文懿《本草括要詩》三卷

雷斅《炮灸方》三卷

宋徽宗《聖濟經》十卷

通真子《續注脈賦》一卷

《脈要新括》二卷

李大參《家傷寒指南論》一卷

嚴器之《傷寒明理論》四卷

王維一《新鑄銅人腧穴灸圖經》三卷

高若訥《素問誤文闕義》一卷

《傷寒類要》四卷

徐夢符《外科灸法論粹新書》一卷

趙從古《六甲天元運氣鈐》二卷

丁德用《醫傷寒慈濟集》三卷

馬昌運《黃帝素問入試秘寶》七卷

王宗正《難經疏義》二卷

楊介存《四時傷寒總病論》六卷

僧文宥《必效方》三卷

陳師文《校正太平惠民和劑局方》五卷

陳氏《經驗方》五卷不知名

唐慎微《大觀經史證類備急本草》三十二卷

王寔《傷寒證治》三卷

又《局方續添傷寒證治》一卷

郭稽中《婦人產育保慶集》一卷

裴宗元《藥詮總辨》三卷

孫用和《傳家秘寶方》五卷

錢乙《小兒藥證直訣》八卷

洪氏《集驗方》五卷不知名

李石《司牧安驥集》三卷

又《司牧安驥方》一卷

張渙《小兒醫方妙選》三卷

王俁《編類本草單方》三十五卷

趙鑄《癉虐備急方》一卷

李璆、張致遠《瘴論》二卷

鄭樵《鶴頂方》二十四卷

《本草外類》五卷

《食鑒》四卷

張傑《子母秘錄》十卷

王蘧《經效癰疽方》一卷

張銳《雞峰備急方》一卷

王世臣《傷寒救俗方》一卷

胡權《治癰疽膿毒方》一卷

錢竿《海上名方》一卷

何偁《經驗藥方》二卷

劉元寶《神巧萬全方》十二卷

黨永年《摭醫新說》三卷

史源《治背瘡方》一卷

王貺《濟世全生指迷方》三卷

王袞《王氏博濟方》三卷

王伯順《小兒方》三卷

漢東王先生《小兒形證方》三卷

胡愔《補瀉內景方》三卷

棲真子《嬰孩寶鑒方》十卷

蔣淮《藥證病源歌》五卷

成無已《傷寒論》一卷

朱旦《傷寒論方》一卷

沈虞卿《衛生產科方》一卷

沈柄《產乳十八論》卷亡

《溫舍人方》一卷不知名

党禹錫《嘉祐本草》二十卷

劉方明《幼幼新書》四十卷

吳得夫《集驗方》七卷

馬延之《馬氏錄驗方》一卷

李朝正《備急總效方》四十卷

陳言《三因病源方》六卷

陳抃《手集備急經效方》一卷

張允蹈《外科保安要用方》五卷

《史載之方》二卷

夏德懋《衛生十全方》十三卷

陸游《陸氏續集驗方》二卷

卓伯融《妙濟方》一卷

胡元質《總效方》十卷

王璆《百一選方》二十八卷

朱端章《衛生家寶方》六卷

又《衛生家寶產科方》八卷

《衛生家寶小兒方》二卷

《衛生家寶湯方》三卷

楊倓《楊氏家藏方》二十卷

許叔微《普濟本事方》十二卷

胡氏《經驗方》五卷不著名

《備用方》二卷嶽州守臣編,不著名氏

丘哲《備急效驗方》三卷

宋霖《丹毒備急方》三卷

黃環《備問方》二卷

王磧《易簡方》一卷

方導《方氏集要方》二卷

王世明《濟世萬全方》一卷

張松《究源方》五卷

董大英《活幼悟神集》二十卷

《安慶集》十卷

曾孚先《保生護命集》一卷

戴衍《尊生要訣》一卷

定齋居士《五痔方》一卷

李氏《癰疽方》一卷不知名

《集效方》一卷

《中興備急方》二卷

《灸經背面相》二卷

《神應針經要訣》一卷

《伯樂針經》一卷

《傷寒要法》一卷

《蘭室寶鑒》二十卷

《小兒秘要論》一卷

《紹聖重集醫馬方》一卷

《傳信適用方》一卷

《治未病方》一卷

《用藥須知》一卷

《治發背惡瘡內補方》一卷

《博濟嬰孩寶書》二十卷

《川玉集》一卷

《產後論》一卷

沖和先生《口齒論》一卷

《腳氣論》一卷

《靈苑方》二十卷

《秘寶方》二卷

《古今秘傳必驗方》一卷

《太醫西局濟世方》八卷

《產科經真環中圖》一卷

陳幵《醫鑒後傳》一卷

陳蓬《天元秘演》十卷

龐安時《難經解》一卷

朱肱《內外二景圖》三卷

《南陽活人書》二十卷

席延賞《黃帝針經音義》一卷

莊綽《膏肓腧穴灸法》一卷

《華氏中藏經》一卷靈寶洞主探微真人撰

劉溫舒《內經素問論奧》四卷

劉清海《五藏類合賦》一卷

《耆婆五藏論》一卷

劉皓《眼論審的歌》一卷

徐氏《黃帝脈經指下秘訣》一卷

平堯卿《傷寒玉鑒新書》一卷

《傷寒證類要略》二卷

董常《南來保生回車論》一卷

黃維《聖濟經解義》十卷

東軒居士《衛濟寶書》一卷

李檉《傷寒要旨》一卷

《醫家妙語》一卷

《小兒保生要方》三卷

湯民望《嬰孩妙訣論》三卷

伍起予《外科新書》一卷

《癰疽方》一卷

董汲《腳氣治法總要》一卷

程迥《醫經正本書》一卷

婁居中《食治通說》一卷

蘇頌《校本草圖經》二十卷

王懷隱《太平聖惠方》一百卷

姚和《眾童子秘要論》三卷

錢聞禮《錢氏傷寒百問方》一卷

閻孝忠《重廣保生信效方》一卷

劉甫《十全博救方》一卷

周應《簡要濟眾方》五卷

王素《經驗方》三卷

張田《幼幼方》一卷

劉彝《贛州正俗方》二卷

李端願《簡驗方》一卷

崔源《本草辨誤》一卷

晏傅正《明效方》五卷

葛懷敏《神效備急單方》一卷

沈括《良方》十卷

《蘇沈良方》十五卷沈括、蘇軾所著

陳直《奉親養老書》一卷

文彥博《藥准》一卷

董汲《旅舍備要方》一卷

初虞世《古今錄驗養生必用方》三卷

龐安《驗方書》一卷

《勝金方》一卷

《王趙選秘方》二卷

右醫書類五百九部,三千三百二十七卷。

凡子類三千九百九十九部,二萬八千二百九十卷。

志第一百六十一藝文七

集類四:一曰楚辭類,二曰別集類,三曰總集類,四曰文史類。

奏議《楚辭》十六卷楚屈原等撰。

洪興祖《補注楚辭》十七卷

《考異》一卷

《楚辭》十七卷後漢王逸章句。

周紫芝《竹坡楚辭贅說》一卷晁補之《續楚辭》二十卷

朱熹《楚辭集注》八卷《辨證》一卷

又《變離騷》一卷

黃銖《楚辭協韻》一卷

黃伯思《翼騷》一卷

《離騷》一卷錢杲之集傳。右楚辭十二部,一百四卷。

《董仲舒集》一卷

《枚乘集》一卷

《劉向集》五卷

《王褒集》五卷

《揚雄集》六卷

又《二十四箴》二卷

《李尤集》二卷

《張衡集》六卷

《張超集合》三卷

《蔡邕集》十卷

《諸葛亮集》十四卷

《曹植集》十卷

《魏文帝集》一卷

《王粲集》八卷

《陳琳集》十卷

《嵇康集》十卷

《阮林集》十卷

《張華集》二卷

又《詩》一卷

《江統集》一卷

《傅玄集》一卷

《束皙集》一卷

《張敏集》二卷

《潘嶽集》七卷

《索靖集》一卷

《劉琨集》十卷

《陸機集》十卷

《陸雲集》十卷

《郭璞集》六卷

《蘭亭詩》一卷

《陶淵明集》十卷

《謝莊集》一卷

《顏延之集》五卷

《謝靈運集》九卷

《謝惠連集》五卷

《王僧達集》十卷

《鮑昭集》十卷

《江淹集》十卷

《王融集》七卷

《孔稚圭集》十卷

《謝朓集》十卷

又《詩》一卷

顏之推《稽聖賦》一卷

《梁簡文帝集》一卷

《昭明太子集》五卷

《沈約集》九卷

又《詩》一卷

《劉孝綽集》一卷

《劉孝威集》一卷

《吳均詩集》三卷

《何遜詩集》五卷

《庾肩吾集》二卷

《任昉集》六卷

《庾信集》二十卷

又《哀江南賦》一卷

《陳後主集》一卷

《江總集》七卷

《沈炯集》七卷

《徐陵詩》一卷

《張正見集》一卷

《唐太宗詩》一卷

《玄宗詩》一卷

《王績集》五卷

《許敬宗集》十卷

《任敬臣集》十卷

《宋之問集》十卷

《沈牷期集》十卷

《崔融集》十卷

《李嶠詩》十卷

《蘇味道詩》一卷

《杜審言詩》一卷

《徐鴻詩》一卷

《王勃詩》八卷

又《文集》三十卷

《雜序》一卷

《楊炯集》二十卷

又《拾遺》四卷

《盧照鄰集》十卷

《駱賓王集》十卷

《陳子昂集》十卷

《劉希夷詩》四卷

《趙彥昭詩》一卷

《崔湜詩》一卷

《武平一詩》一卷

《李乂詩》一卷

《孫逖集》二十卷

《張說集》三十卷

又《外集》二卷

《蘇頲集》三十卷《張九齡集》二十卷

《李白集》三十卷

嚴從《中黃子》三卷

《毛欽一集》三十卷

《梁肅集》二十卷

《李翰集》一卷

《孟浩然詩》三卷《王昌齡集》十卷

《崔顥詩》一卷

《廬象詩》一卷

《李適詩》一卷

《陶翰詩》一卷

《皇甫曾詩》一卷

《皇甫冉集》二卷

《嚴維詩》一卷

《祖詠詩》一卷

《丘為詩》一卷

《常建詩》一卷

《岑參集》十卷

《崔國輔詩》一卷

《則天中興集》十卷

又《別集》一卷

《太宗禦集》一百二十卷

《真宗禦集》三百卷《目》十卷

又《禦集》一百五十卷

《仁宗禦集》一百卷《目錄》三卷

《英宗禦制》一卷

《神宗御筆手詔》二十一卷

又《禦集》一百六十卷

《哲宗禦制前後集》共二十七卷

《徵宗禦制崇觀宸奎集》一卷

又《宮詞》一卷

駱賓王《百道判》二卷

《阮籍集》十卷

李嶠《新詠》一卷

《阮鹹集》一卷

《吳筠一作集》十一卷

王道珪注《哀江南賦》一卷

《杜甫小集》六卷

《張庭芳注》《哀江南賦》一卷

薛蒼舒《杜詩刊誤一卷》

陸淳《東皋子集略》二卷

元結《元子》十卷

《魏文正公時務策》五卷又《琦玕子》一卷

郭元振《九諫書》一卷

《常袞詔集》二十卷又《安邦策》三卷

賀知章《人道表》一卷

李靖《霸國箴》一卷

《鮑防集》五卷

王起注《崔融寶圖贊》一卷又《雜感詩》一卷

《許恭集》十卷

令狐楚《梁苑文類》三卷

《任希古集》十卷

《李司空論事》十七卷

王勃《舟中纂序》五卷

《馮宿集》十卷

廬照鄰《幽優子》三卷

《邵說集》十卷

杜元穎《五題》一卷

《李紳批答》一卷

劉軻《翼孟》三卷

李德裕《窮愁志》三卷

又《雜賦》二卷

《平泉草木記》一卷《段全緯集》五卷

《薛逢別集》九卷

《李虞仲制集》四卷

《柳冕集》四卷

《李程表狀》一卷

《李群玉後集》五卷

又《詩集》二卷

《令狐綯表疏》一卷

夏侯韞《與涼州書》一卷

商璠《丹陽集》一卷

《舒元輿文》一卷

《譚正夫文》一卷

《張果一作文》一卷

來擇《秣陵子集》一卷

又《集》三卷

《齊夔文》一卷

《暢當詩》一卷

皇甫松《大隱賦》一卷

《于武陵詩》一卷

陸希聲《頤山錄詩》一卷

《陸鸞集》一卷

沈棲遠《景台編》十卷

《袁皓集》一卷

黃滔《編略》十卷

《賈島小集》八卷

《費冠卿詩》一卷《孟遲詩》一卷

《王德輿詩》一卷

鄭谷《宜陽集》一卷

鬱渾《百篇》一卷

《周濆詩》一卷

薛瑩《洞庭詩》一卷

《李洞詩集》三卷

《丁棱詩》一卷

《朱鄴賦》三卷

又《詩》三卷

《廬延讓詩集》一卷

《楊弇詩》一卷

《賀蘭明吉集》一卷

《徐融集》一卷

《韋說詩》一卷

《劉綺莊集》十卷

《張琳集》十卷

《徐杲集》八卷

《宗嚴集》一卷

《薛逢賦》四卷

又《別紙》十三卷

《宋言賦》一卷

郭賁《體物集》一卷

楊複恭《行朝詩》一卷

《韓偓詩》一卷

又《人翰林後詩》一卷

馮涓《懷秦賦》一卷

又《集》十三卷

《龍吟集》三卷

《長樂集》一卷

朱朴《荊山子詩集》四卷

又《雜表》一卷

《孫郃小集》三卷

楊士達《擬諷諫集》五卷

《陳光詩》一卷

《吳仁璧詩》一卷

戚同文《孟諸集》二十卷

《王振詩》一卷

嚴虔崧《寶囊》五卷

又《表狀》五卷

《倪明基詩》一卷

《李洪皋集》二卷

又《表狀》一卷

《韋文靖箋表》一卷

崔升魯史分門屬類賦》一卷

《韋鼎詩》一卷

《孫該詩》一卷

《衛單詩》一卷

《蔡融詩》一卷

《來鵬詩》一卷

《謝璧賦》一卷

又《詩集》四卷

《策林》十卷

《詠高士詩》一卷

《沃山焦山賦》一卷

扈蒙《鼇山集》二十卷

《毛欽一文》二卷

《張友正文》一卷

《南卓集》一卷

《陳陶文錄》十卷

封鼇《翰槁》八卷

《胡會集》十卷

《李商隱賦》一卷

又《雜文》一卷

《劉鄴集》四卷

又《叢事》三卷

《陳一作劉

黯集》一卷

陳汀《五源文集》三卷

又《賦》一卷

《張次宗集》六卷

劉三複《景台雜編》十卷

又《問遺集》三卷

《別集》一卷

《王嘏集》十卷

倪曙《獲槁集》三卷

又《賦》一卷

《皮日休別集》七卷

《陸龜蒙詩編》十卷又《賦》一卷

《錢珝制集》十卷又《舟中錄》二十卷

《楊夔集》五卷又《賦》一卷

《冗書》十卷

《冗餘集》十卷

鄭昌士《白岩集》五卷

又《詩集》十卷

《程遜集》十卷

溫庭筠《漢南真槁》十卷

又《集》十四卷

《握蘭集》三卷

《記室備要》三卷

《詩集》五卷

崔嘏《管記集》十卷

蔣文彧《記室定名集》三卷

盧肇《愈風集》十卷

又《大統賦注》六卷

《海潮賦》一卷

《通屈賦》一卷

鄭賓一作寶《行宮集》十卷

張澤《飲河集》十五卷

《劉宗一作'榮'望制集》八卷

陸真《禁林集》七卷

《張玄晏信集》二卷

《高駢集》三卷

《顧雲集遺》十卷

又《賦》二卷

《啟事》一卷

《苕一作'昭'亭雜筆》五卷

《篡新文苑》十卷

《苕一作'昭'川總載》十卷

康軿《九筆雜編》十五卷

《樂朋龜集》七卷

又《綸閣集》十卷

《徐寅別集》五卷

《吳融賦集》五卷

崔致遠《筆耕集》二十卷

又《別集》一卷

《崔遘集》二卷

《羅袞集》二卷

《李山甫雜賦》二卷

《李磎集》四卷

《羊昭業集》十五卷

章震《肥川集》十卷

又《磨盾集》十卷

李景略《南燕染翰》二十卷

孫郃《孫子文篡》四十卷

《汪文蔚集》三卷

劉韜美《從軍集》四十卷

《郭子儀錶奏》五卷

《顏真卿集》十五卷

《元結集》十卷

《李峴詩》一卷

《常袞集》三十三卷又《集》十卷

《韋應物集》十卷

《高適詩集》十二卷

《李嘉祏詩》一卷

《張謂詩》一卷

《盧綸詩》一卷

《李端詩》三卷

《耿緯詩》三卷

《司空文明集》一卷

《韓翃詩》五卷

《錢起詩》十二卷

《郎士元詩》二卷

《張繼詩》一卷

《陸贄集》二十卷

《王仲舒制集》二卷

《羊士諤詩》一卷

《雍裕之詩》一卷

《裴度集》二卷

《武元衡詩》三卷

《權德輿集》五十卷

《韓愈集》五十卷又《遺文》一卷

《昌黎文集序傳碑記》一卷

《西掖雅言》五卷

祝充《韓文音義》五十卷

朱熹《韓文考異》十卷

樊汝霖《譜注韓文》四十卷

洪興祖《韓文年譜》一卷

《韓文辨證》一卷

方菘卿《韓集舉正》一卷

《柳宗元集》三十卷

張敦頤《柳文音辨》一卷

《劉禹錫集》三十卷又《外集》十卷

《呂溫集》十集

《李觀集》五卷

《李賀集》一卷又《外集》一卷

《歐陽詹集》一卷

《歐陽袞集》一卷

《張籍集》十二卷

《孟東野詩集》十卷

《李翱集》十二卷

《皇甫湜集》八卷

《賈島詩》一卷

《盧仝詩》一卷

《劉叉詩》一卷

《沈亞之詩》十二卷

《樊宗師集》一卷

《吳武陵詩》一卷

《張碧詩》一卷又《歌行》一卷

《包幼正詩》一卷

《朱放詩》二卷

《符載集》二卷

《鮑溶歌詩》五卷

《李益詩》一卷

《李約詩》一卷

《熊孺登詩》一卷

《蔣防集》一卷

《崔元翰集》十卷

《張登集》六卷

《竇叔向詩》一卷

《竇鞏詩》一卷

《穆員集》九卷

《殷堯藩詩》一卷

《獨孤及集》二十卷

《張仲素詩》一卷

《劉言史詩》十卷

《章孝標集》七卷

《藏南傑《雜歌行》一卷

《朱灣詩》一卷

《張祐詩》十卷

《李絳文集》六卷

《元稹集》四十八卷又《元相逸詩》二卷

《趙陽詩》一卷

白居易《長慶集》七十一卷

《袁不約詩》一卷

《施肩吾集》十卷

《李甘集》一卷

《朱慶餘詩》一卷

《李程集》一卷

王涯《翰林歌詞》一卷

《令狐楚表奏》二卷又《歌詩》一卷

《李涉詩》一卷

《楊巨源詩》一卷

《喻鳧詩》一卷

《薛瑩詩》一卷

《牛僧孺集》五卷

《李德裕集》二十卷又《別集》十卷

《記集》二卷

《姑臧集》五卷德裕翰苑所作。

《杜牧集》二十卷

《溫庭筠集》七卷

《段成式集》七卷

《薛能詩集》十卷

《崔嘏制誥》十卷

《薛逢詩》一卷

《馬載詩》一卷

《姚鵠詩》一卷

《顧況集》十五卷

《顧非熊詩》一卷

《裴夷直詩》二卷

《項斯詩》一卷

劉駕《古風詩》一卷

《李廓詩》一卷

《韓宗詩》一卷

《李遠詩》一卷

曹鄴《古風詩》二卷

《許渾詩集》十二卷

《姚合詩集》十卷

《李頻詩》一卷

《李郢詩》一卷

《雍陶詩集》三卷

《於鄴詩》十卷

《陸暢集》一卷

《劉得仁詩集》一卷

趙嘏《編年詩》二卷

《孫樵集》三卷

《儲嗣宗詩》一卷

《李鍇詩》一卷

《鄭巢詩》一卷

鄭嵎《津陽門詩》一卷

李殷《古風詩》一卷

盧肇《文標集》三卷

《李商隱文集》八卷又《四六甲乙集》四十卷

《別集》二十卷

《詩集》三卷

《劉滄詩》一卷

《於鵠詩》一卷

《鄭畋集》五卷又《詩集》一卷

《論事》五卷

皮日休《文藪》十卷

《胥台集》一卷

《吊江都賦》一卷

《劉蛻集》十卷

《李昌符詩》一卷

侯圭《江都賦》一卷

《沈光詩集》一卷

《陸龜蒙集》四卷

《喻坦之集》一卷

《周賀詩》一卷

《曹唐詩》三卷

《許棠詩集》一卷

獨孤霖《玉堂集》二十卷

《李山甫詩》一卷

胡曾《詠史詩》三卷又《詩》一卷

《張喬詩》一卷

《王棨詩》一卷

於濆《古風詩》一卷

《聶夷中詩》一卷

《林寬詩》一卷

薛廷珪《鳳閣書詞》十卷

羅虯《比紅兒詩》十卷

《羅鄴詩》一卷

羅隱《湘南應用集》三卷

又《淮海寓言》七卷

《甲乙集》三卷

《外集詩》一卷

《啟事》一卷

《訁毚本》三卷

《訁毚書》五卷

《崔道融集》九卷

《高駢詩》一卷

《顧雲編槁》十卷又《鳳策聊華》三卷

司空圖《一鳴集》三十卷

《崔塗詩》一卷

《崔魯詩》一卷

《林嵩詩》一卷

《王駕詩》六卷

《唐彥謙詩集》二卷

《方幹詩》二卷

《徐凝詩》一卷

《周樸詩》一卷

《陳陶詩》十卷

《王貞白集》七卷

陸希聲《君陽遁叟山集記》一卷

《鄭渥詩》一卷

鄭雲叟《扌疑峰集》二卷

《杜甫詩》二十卷又《外集》一卷

《杜詩標題》三卷題鮑氏,不知名。

《王維集》十卷

《賈至集》十卷又《詩》一卷

《儲光義集》二卷

《綦毋潛詩》一卷

《劉長卿集》二十卷

《蕭穎士集》十卷

《李華集》二十卷

秦系《秦隱君詩》一卷

《張鼎詩》一卷

《程晏集》十卷

《李華集》二十卷

《張南史詩》一卷

《陳黯集》一卷

杜荀鶴《唐風集》二卷

《嚴郾詩》一卷

《李溪奏議》一卷

《吳融集》五卷

《褚載詩》一卷

《曹松詩》一卷

《翁承贊詩》一卷

《張RZ詩》一卷

《孫郃集》二卷

《秦韜玉集》三卷

《鄭穀詩》三卷又《詩》一卷

《外集》一卷

韓偓《香奩小集》一卷又《別集》三卷

《王SA詩》三卷

《裴說詩》一卷

《李雄詩》三卷

《說李中集》三卷

《李善夷集》六卷

《黃璞集》五卷

孫元晏《六朝詠史詩》一卷

《竇永賦》一卷

《閻防詩》一卷

《王季友詩》一卷

《林藻集》一卷

《劉憲詩》一卷

《朱景玄詩》一卷

《蘇拯詩》一卷

《王建集》十卷

《楊炎集》十卷

《唐於公異奏記》一卷

《麥信陵詩》一卷

《劉商集》十卷

《戎昱集》五卷

《戴叔倫述槁》十卷

《張韋詩》一卷

《陳羽詩》一卷

《李慎詩》一卷

《劉威詩》一卷

《邵謁詩》一卷

鄭昌士《四六集》一卷

《柳倓詩》一卷

《任翻詩》一卷

《楊衡詩》一卷

《文丙詩》一卷

《皮氏玉笥集》一卷不知作者。

黃滔《莆陽黃禦史集》二卷

《黃寺丞詩》一卷不著名,題唐人。

《蘆中詩》二卷不知作者。

李琪《金門集》十卷

韋莊《浣花集》十卷

《諫草》一卷

殷文圭《冥搜集》二十卷又《登龍集》十五卷

《孫晟集》五卷

李崧《真珠集》一卷

高輦《昆玉集》一卷

《馬幼昌集》四卷

林鼎《吳江應用》二十卷

王睿《炙SA子》三卷又《聊珠集》五卷

周延禧《百一集》二十卷

《沈文昌集》二十卷

張沈《一飛集》三卷

呂述《東平小集》三卷

《信陵詩》一卷

《馮道集》六卷又河間集》五卷

《詩集》十卷

李松《錦囊集》三卷又《別集》一卷

王仁裕《乘輅集》五卷又《紫閣集》十二卷

《紫泥集》十二卷

《紫泥後集》四十卷

《詩集》十卷

公乘億《珠林集》四卷又《華林集》三卷

《集》七卷

《賦》十二卷

王超《洋源集》十卷又《鳳鳴集》三卷

《孫開物集》十六卷

李琪《應用集》三卷

《崔拙集》二卷

李愚《白沙集》十卷又《五書》一卷

《丘光業詩》一卷

錢鏐《吳越石壁記》一卷

孫光憲《荊台集》四十卷又《筆傭集》十卷

《紀遇詩》十卷

《鞏湖編玩》三卷

《橘齊集》二卷

和凝《演論集》三卷又《遊藝集》五十卷

《紅藥編》五卷

賈緯《草堂集》二十卷又《續草堂集》十二卷

張正《西掖集》三十卷

《陳九疇集》五卷

《韋莊諫疏箋表》四卷

楊懷玉《忘筌集》三卷

《王倓後集》十卷

《喬諷集》十卷

《李洪茂集》十卷

毛文晏《昌城後寓集》十五卷又《西閣集》十卷

《東壁出言》三卷

杜光庭《廣成集》一百卷又《壺中集》三卷

庚傳昌《金行啟運集》二十卷

李堯夫《梓潼集》二十卷

勾令言《玄舟集》二十卷

童九齡《潼江集》二十卷

王朴《翰苑集》十卷

李瀚《丁年集》十卷

《塗昭良集》八卷

李昊《蜀祖經緯略》一百卷又《樞機集》二十卷

商文圭《從軍槁》二十卷又《鏤冰錄》二十卷

《筆耕詞》二十卷

遊恭《東裏集》三卷

又《廣東裏集》二十卷

《短兵集》三卷

朱潯《昌吳啟霸集》三十卷

沈松《錢金集》八卷

郭昭度《芸閣集》五十卷

《李氏金台鳳藻集》五十卷

李為光《斐然集》五卷

程簡之《金鏤集》十二卷

沈顏《陵陽集》五卷又《聱書》十卷

《解聱》十五卷

程柔《安居雜著》十卷

陳浚《揖讓錄》七卷

《李煜集》十卷又《集略》十卷

《詩》一卷

宋齊丘《祀玄集》三卷

孫晟《續古闕文》一卷

陳致雍《曲台奏議集》二十卷

孟拱辰《鳳苑集》三卷

湯筠《戎機集》五卷

喬舜《擬謠》十卷

《張安石詩》一卷

《趙摶歌詩》二卷

方納《遠華集》一卷

《韋藹詩》一卷

《張傑詩》一卷

謝磻隱《雜感詩》二卷

戴文一作又《回文詩》一卷

《守素先生遺榮詩集》三卷

《譚藏用詩》一卷

羅紹威《政餘詩集》一卷

《章碣詩》一卷

商緒《潛陽詩集》三卷

熊惟簡《湘西詩集》三卷

《李明詩集》五卷

《郭鵬詩》一卷

孟寶子《金鼇詩集》二卷

《李叔文一作父詩》一卷

《王希羽詩》一卷

《廖光圖詩集》二卷

《廖凝詩集》七卷

《廖邈詩集》二卷

《廖融詩集》四卷

《王梵志詩集》一卷

《左紹沖集》三卷

熊皦《屠龍集》五卷

《章一作辛郾詩》一卷

朱存《金陵覽古詩》二卷

《韓溉詩》一卷

《高蟾詩》二卷

《孫魴詩集》三卷

《成文幹詩集》五卷

吳蛻《一字至七字詩》二卷

羅浩源《廬山雜詠詩》一卷

王遒一作遵《詠史》一卷冀訪《詠史》十卷

孫玄晏《覽北史》三卷

崔道融《申唐詩》三卷

杜輦《詠唐史》十卷

趙容一作穀《刺賢詩》一卷

閻承琬《詠史》三卷

《六朝詠史》六卷

童汝為《詠史》六卷

陸元皓《詠劉子詩》三卷

《高邁賦》一卷

《謝觀賦集》八卷

《蔣防賦集》一卷

《俞嚴賦集》一卷

《侯圭賦集》一卷

《鄭瀆賦》二卷

《王翃賦集》二卷

《賈嵩賦集》三卷

《蔣凝賦集》三卷

《桑維翰賦》二卷

林絢《大統賦》二卷

《大紀賦》三卷

李希運《兩京賦》一卷

崔葆《數賦》十卷

毛濤一作鑄《渾天賦》一卷

劉惲《悲甘陵賦》一卷張龍泉、章孝標注。

盧獻卿《湣征賦》一卷

張瑩一作策《吊梁'梁'下或有'郊'字賦》一卷

王朴《樂賦》一卷

魯褒《錢神論》一卷

潘詢注《才命論》一卷

錢棲業《太虛潮論》一卷

杜光庭《三教論》一卷

《大寶論》一卷丁友亮《唐興替論》一卷

丘光庭《海潮論》一卷

趙昌嗣《海潮論》一卷

《九證心戒》一卷

杜嗣先《兔園策》十卷

鄭寬《百道判》一卷

《吳康仁判》一卷

《崔銳判》一卷

《趙璘表狀》一卷

《李善夷表集》一卷

《鄭嵎表狀略》三卷

《彭霽啟狀》一卷

《鄭氏貽孫集》四卷

《張浚表狀》一卷

趙鄰幾《禹別九州賦》三卷

《李巨川啟狀》二卷

鄭准《渚宮集》四卷

李翥《魚化集》一卷

《樊景表狀集》一卷

《羅貫啟狀》二卷

《梁震表狀》一卷

趙仁拱《潛龍筆職》三卷

《黃台江西表狀》二卷

《周慎辭表狀》五卷

郭洪《記室袖中備要》三卷

《金台倚馬集》九卷

《擬狀制集》三卷

《章表分門》一卷

《兩制珠璣集》二卷

《搢紳集》三卷

《蓬壺集》一卷

《忘機子》五卷並不知作者。

張昭《嘉善集》五十卷

高錫《簪履編》七卷

《王祐集》二十卷

羅處約《東觀集》十卷

郭贄《文懿集》三十卷

陳摶《釣潭集》二卷

《王溥集》二十卷

《趙止交集》二十卷

《薛居正集》三十卷

寶儀《端揆集》四十五卷

《白稹集》十卷

徐鉉《質論》一卷

《蘇易簡章表》十卷

《李昉集》五十卷

《朱昂集》三十卷

《王旦集》二十卷

《鞠常集》二十卷

《李瑩集》十卷

梁周翰《翰苑制草集》二十卷

王禹備《制誥集》十二卷

《韓奏議》三卷

楊億《虢略集》七卷

《劉宜集》一卷

《楊徽之集》五卷

趙師民《儒林舊德集》三十卷

《丘旭詩》一卷又《賦》一卷

曾致堯《直言集》一卷

《張翼詩》一卷

韋文化《韶程詩》一卷

趙晟《金山詩》一卷

李度《策名詩》一卷

《楊日嚴集》十卷

趙抃《成都古今集》三十卷

宋敏求《書闈前後集》《西垣制詞文集》四十八卷

《呂惠卿文集》一百卷又《奏議》一百七十卷

《龍鼎臣諫草》三卷

《程師孟文集》二十卷又《奏議》十五卷

《楊繪文集》八十卷

張方平《玉堂集》二十卷

王洙《昌元集》十卷

《承幹文集》十卷

《田況文集》三十卷

鄧綰《治平文集》三十卷又《翰林制集》十卷

《西垣制集》三卷

《奏議》二十卷

《雜文詩賦》五十卷

劉彝《明善集》三十卷又《居易集》二十卷

《趙世繁歌詩》十卷

《張詵文集》十卷又《奏議》三十卷

《韓絳文集》五十卷又《內外制集》十三卷

《奏議》三十卷

《龐元英文集》三十卷

《李常文集》六十卷又《奏議》二十卷

《孫覺文集》四十卷又《奏議》二十卷

《外集》十卷

《呂公孺詩集奏議》二十卷

《熊本文集》三十卷又《奏議》二十卷

《傳堯俞奏議》十卷

《葉康直文集》十卷

《李承之文集》三十卷又《奏議》二十卷

《盧秉文集》十卷又《奏議》三十卷

晃補之《雞肋集》一百卷

《王庠文集》五十卷

《劉紋集》六十卷

《孔文仲文集》五十卷

《孔武仲奏議》二卷

《蒲宗孟文集奏議》七十卷

《張利一奏議》三卷

《喬執中古律詩賦》十五卷又《雜文碑誌》十卷

《趙仲庠內外制》十卷又《雜文》五十卷

《制誥表章》十卷

《趙仲銳文集》十卷

《李之純文集》二十卷又《奏議》五卷

趙世逢《英華集》十卷

《李清臣文集》一百卷又《奏議》三十卷

又《奏議》三十卷

《李新集》四十卷

《逃洙文集》十卷

《杜紘文集》二十卷

又奏議十卷

《後山集》三十卷

曾肇《元祐制集》十二卷又《曲阜外集》三十卷

張舜民《書墁集》一百卷

《王存文集》五十卷

《李昭集》三十卷

蔣之奇《荊溪前後集》八十九卷又《別集》九卷

《北扉集》九卷

《西樞集》四卷

《卮言集》五卷

《芻言》五十篇

《舒亶文集》一百卷

《龔原文集》七十卷又《潁川唱和詩》三卷

《安燾文集》四十卷又《奏議》十卷

《張商英文集》一百卷

《蔡肇文集》三十卷

《劉跂集》二十卷

《秦敏學集》二卷

《曾孝廣文集》二十卷

《張閣文集》二十卷

《吳居厚文集》一百卷又《奏議》一百二十卷

《呂益柔文集》五十卷又《奏議》一卷

《姚祐文集》六十卷又《奏議》二十卷

《上官均文集》五十卷又《奏議》十卷

葉煥《繼明集》一卷

趙仲禦《東堂集》一卷

李長民《汴都賦》一卷

《鮑慎由文集》五十卷

《游酢文集》十卷

《劉安世文集》二十卷

《許安國詩》三卷

《唐恪文集》八十卷

《譚世勣文集》三十卷又《奏議》二十一卷

《外制》五卷

《師陶集》二卷

孫希廣《樵漁論》三卷

寶夢證《東堂集》三卷

《恭翔集》十卷

《盧文度集》二卷

《崔氏幹CM錄》六卷

《李慎儀集》十二卷

《唐鴻集》五卷

《青蕪編集》一卷

《陳光圖集》七卷

《李洪源集》二卷

《酈炎文》四篇

沈彬《閒居集》十卷

《羅隱後集》二十卷

又《汝江集》三卷

《芻言》五十篇

《歌詩》十四卷

《吳越掌書記集》三卷

熊皎《南金集》二卷

《龔霖詩》一卷

《倪曉賦》一卷

《譚用之詩》一卷

《扈載集》五卷

《南唐李後主集》十卷

《宋齊丘文傳》十三卷

《徐鍇集》十五卷

馮延巳《陽春錄》一卷

《田霖四六》一卷

潘佑《榮陽集》二十卷

左偃《鐘山集一卷》

《張為詩》一卷

徐寅《探龍集》五卷

張麟《答輿論》三卷

楊九齡《桂堂編事》二十卷

《蔡昆詩》一卷

《廖正圖詩》一卷

《劉昭禹詩》一卷

《孫魴詩》五卷

《李建勳集》二十卷

杜田注《杜詩補遺正繆》十二卷

薛舒《杜詩補遺》五卷

《續注杜詩補遺》八卷

洪興祖《杜詩辨證》二卷

範質集》三十卷

《趙普奏議》一卷

《李瑩集》一卷

《陶穀集》十卷

王佑《襄陽風景古遺跡詩》一卷

《柳開集》十五卷

《徐鉉集》三十二卷

《湯悅集》三卷

《宋白集》一百卷又《柳枝詞》一卷

《賈黃中集》三十卷

《李至集》三十卷

《張洎集》五十卷

《李諮集》二十卷

《楊樸詩》一卷

《潘閬詩》一卷

《羅處約詩》一卷

《李光輔集》一卷

《王操詩》一卷

盧稹《曲肱編》六卷

《趙湘集》十二卷

《古成之集》三卷

《章士廉集》二卷

《廖氏家集》一卷

王禹備《小畜集》三卷又《外集》二十卷

《承明集》十卷

《別集》十六卷

潘佑《榮陽集》二十卷

《田錫集》五十卷又《別集》三卷

《奏議》二卷

魏野《草堂集》二卷又《钜鹿東觀集》十卷

《張詠集》十卷

《寇准詩》三卷又《巴東集》一卷

《丁謂集》八卷又《虎丘錄》五十卷

《刀筆集》二卷

《青衿集》三卷

《知命集》一卷

《胡旦集》十六卷

《陳靖集》十卷

晃迥《昭德新編》三卷

《穆修集》三卷

《熊知至集》一卷

《劉隨諫草》二十卷

《林逋詩》七卷又《詩》二卷

《柴慶集》十卷

《劉夔應制》一卷

《謝伯初詩》一卷

《呂祐之集》二十卷

錢惟演《擁旄集》五卷

陳堯佐《愚丘集》二卷又《潮陽新編》一卷

《石介集》二十卷

《夏竦集》一百卷又《策論》十三卷

宋庠《緹巾集》十二卷又《操縵集》六卷

《王隨集》二十卷

《宋郊文集》四十四卷

《刀筆集》二十卷

《西川猥槁》三卷

《鄭文寶集》三十卷

楊億《蓬山集》五十四卷

又《武夷新編集》二十卷

《潁陰集》二十卷

《刀筆集》二十卷

《別集》十二卷

《汝陽雜編》二十卷

《鑾坡遺劄》十二卷

劉筠《冊府應言集》十卷又《榮遇集》二十卷

《中山刀筆集》三卷

《表奏》六卷

《肥川集》四卷

《韓丕詩》三卷

《種放集》十卷

李介《種放江南小集》二卷

《柴成務集》二十卷

《孫何集》四十卷

《孫僅詩》一卷

《許申集》一卷

《錢易集》六十卷

《高弁集》三卷

《錢昭度詩》一卷

《唐異詩集》一卷

《江為詩》一卷

《李畋集》十卷

《張餗集》三卷

《張景集》二十卷

《郭震集》四卷

《鄭修集》一卷

《許允豹詩》一卷

劉若中《永昌應制集》三卷

《陳漸集》十五卷

陳充《民士編》二十卷

錢彥遠《諫垣集》三十卷又《諫垣遺槁》五卷

《齊唐集》三十卷又《策論》十卷

《鮑當集》一卷又《後集》一卷

何涉《治道中術》六卷

《仲訥集》十二卷

《梅堯臣集》六十卷又《後集》二卷

《畢田詩》一卷

楊備《姑蘇百題詩》三卷

宋綬《常山祐殿集》三卷

又《讬居集》五卷

《常山遺劄》三卷

《許推官吟》一卷

袁陟《廬山四遊詩》一卷又《金陵訪古詩》一卷

《魯交集》三卷

《鄭伯玉詩》一卷

《顏太初集》十卷

《范太初集》二十卷

《范仲淹集》二十卷又《別集》四卷

《尺牘》二卷

《奏議》十五卷

《丹陽編》八卷

《呂申公試卷》一卷

《杜衍詩》一卷

丘浚《觀時感事詩》一卷

《困編》一卷

《晏殊集》二十八卷又《臨川集》三十卷

《詩》二卷

《二府集》十五卷

《二府別集》十二卷

《北海新編》六卷

《平臺集》一卷

《胡宿集》七十卷又《制詞》四卷

《包拯奏議》十卷

《戴真詩》二卷

《錢藻賢良策》五卷

《蘇舜欽集》十六卷

張伯玉《蓬萊詩》二卷

《孫複集》十卷

周曇《詠史詩》八卷

《尹洙集》二十八卷

崔公度《感山賦》一卷

《燕肅詩》二卷

《尹源集》六卷

又《幕中集》十六卷

《葉清臣集》十六卷

李淑《書殿集》二十卷

又《筆語》十五卷

《龍昌期集》八卷

《田況策論》十卷

《蔣康叔小集》一卷

《張俞集》二十六卷

《寇隨詩》一卷

《王琪詩》二十卷

《狄遵度集》十卷

《黃亢集》十二卷

《李問詩》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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